导言
大韩民国妇女政策目标
1.大韩民国妇女政策的目标是促进两性平等,扩大妇女的社会参与,提高妇女福利,以便形成这样一种社会体系,妇女与男子在这个体系中平等、充分参与国家和社会发展以及健康家庭的培育,并分担这些方面的义务。重点是支持和鼓励妇女平等参与社会各个领域的事务,并发挥她们的最大潜力。
国家两性平等机构
2.国家负责妇女政策的机构是两性平等部(MOGE)。妇女组织强烈要求提高制订及执行妇女政策的效率,为响应这项要求,两性平等部在妇女事务总统委员会(1998年2月-2001年1月)及第二政务部(1988年2月-1998年1月)之后于2001年成立。(第45-46段)。
(表1)国家两性平等机构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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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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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年份 |
立法机构 |
部级 |
部门级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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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4月 |
大韩民国妇女发展学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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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2月 |
第二政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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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6月 |
妇女特别委员会(非常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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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2月 |
妇女事务总统委员会 |
在6个部设妇女政策机构(法务部、行政及内务部、劳动部、文教及人力资源开发部、保障社会部、农业水产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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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 |
两性平等部 |
妇女政策基本计划
3.《妇女发展法》(1995年)要求每隔5年制订一项妇女政策基本行动计划。(第四次定期报告第14段)第一项计划涵盖的期限是1998-2002年。(详细内容见第56-57段)。
社会及文化障碍
4.提高大韩民国妇女地位最严重的社会及文化障碍是宗法社会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性别角色在孩提时代就形成认识,性别身份的差别反映在家庭与社会的男女角色区分上。其后果如下:社会、经济、法律、政治及文化歧视:在就业、晋升及工资方面的不利地位;《家庭法》仍然存在着歧视性规定,如“家长制度”;妇女的政治参与程度低;在各种组织中参与高层决策的人数少;新生儿性别比例严重失衡。在起始于1997年晚些时候的经济危机期间,对妇女的歧视更加明显。譬如,在很多情况下,首先遭到解雇的便是妇女。
缩小妇女法律地位及事实地位之间的差距
5.过去十年间,政府在为促进妇女地位及两性平等的立法及法律修订方面,包括妇女政策基本计划的制订及妇女发展基金的设立在内,树立了重要的里程碑。没有妇女组织的合作及建设性的批评,就不可能取得这样的成绩。政府在其政策制订及执行方面,通过征询各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充分采纳了公众的意见。
6.但是,法律上的两性平等及事实上的两性平等存在的差距仍有待弥补。政府将继续扩大性别意识教育,并采取措施消除歧视性的家长式做法;同时继续修订各个领域的法律,包括妇女权利最少的政治部门的法律。此外,大韩民国作为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的一个成员国,将积极参与提高世界妇女地位及两性平等的国际活动。第二次妇女政策基本计划(2003-2007年)阐明了政府为此目的应采取的具体步骤。政府在采取步骤时,将进一步加强它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充分认识没有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与参与,妇女的发展是不可能的。
(表2)大韩民国妇女政策方面的里程碑(1998-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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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体制安排 |
法律 |
政策/社会运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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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 |
· 妇女事务总统委员会成立 |
· 修订的《国际法令》 |
· 在工作场所建立日间托儿所的计划得到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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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6个部设立妇女政策机构 |
· 《防止家庭暴力行为和保护受害者法》执行法令公布 |
· 妇女危机热线1366开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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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妇女事务总统委员会内设立了报告对妇女歧视的中心 |
· 《处罚家庭暴力犯罪特别法案》生效 |
· 第一次妇女政策总计划(1998-2002年)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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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修订草案公布 |
· 为在日军殖民统治时代被迫沦为性奴隶的妇女提供的援助扩大到每人3 150万韩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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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了《处罚性犯罪和保护受害者法》 |
· 妇女就业配额制度的实行范围扩大(1999年达到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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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了帮助失业女性家长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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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保险扩大到4个或4个以下雇员、临时及非全日工人的工作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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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学”和“家政学”被纳入男孩及女孩的单一需求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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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家庭暴力的综合计划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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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统委员会举行了国家妇女志愿者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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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分享之家”所建的博物馆是为了纪念被迫充当日军随军妓女的妇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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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 |
· 《处罚家庭暴力特别案例法》得到修订 |
· 农村支助制度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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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别歧视和救济法》出台 |
· 军事院校开始招收女性学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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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次修订《平等就业法》 |
· 国家省级委员会妇女成员协会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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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妇女所有的企业法》出台 |
· 女性公务员基本发展计划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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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次修订《劳动标准法》 |
· 公共领域女性人力资源管理报告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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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了《母婴健康法》 |
· 禁止家庭暴力的后续计划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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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别歧视和救济法》生效 |
· 任命了专门负责家庭暴力的检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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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法院裁定给退伍军人发放贷款的制度不符合宪法规定 |
· 调查性犯罪及在审讯时保护受害人的指导原则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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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韩民国妇女企业家协会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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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组织发起全国性运动,旨在废除家长制度,并着手征集百万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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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 |
· 《教育法》新实行的促进两性平等教育的规定 |
· 第16次国会选举,16名女性当选为议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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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党法》修订后按比例为妇女分配30%的名额 |
· 废除家长制公民联盟由113个组织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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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青年不受性剥削法》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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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养恤金法》、《国家退伍军人补偿及援助法》以及《国家独立爱国人士补偿法》废除的关于遗产权的歧视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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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 |
· 两性平等部成立 |
· 《国家人权委员会法》出台 |
· 妇女危机热线1 366,扩大到16个城市和省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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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性平等促进委员会成立 |
· 《劳动标准法》修订 |
· 农业水产部制定女农五年发展计划(2001-200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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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警察局内的妇女部成立 |
· 《退伍军人援助法》修订 |
· 废除家长制公民联盟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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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人权委员会成立 |
· 《平等就业法》修订后,将产假延长到90天 |
· 法务部颁布关于调查家庭暴力案件的指导方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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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保险法》中的孕产补贴规定得到修订 |
· 各政党一致同意修订《地方政府法》,按代表比例为地方议会分配30%的女性 |
宣传《公约》
7.自1984年批准《公约》以来,政府及妇女组织为宣传《公约》做出了很大努力。1998年7月,就委员会审议大韩民国第三次及第四次报告的结果举行了一次会议。在会上,政府向与会者通报了委员会如何审议及评估大韩民国的报告,委员会确认大韩民国是全世界妇女发展的典范国。1999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50周年研讨会由大韩民国妇女发展学会(KWDI)及一个主要非政府组织——大韩民国妇女热线联合举办。2000年,妇女团体的一个保护组织——大韩民国妇女联合会举行讨论会,纪念《公约》20周年,并出版了一份名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十问十答”的小册子。2000年,大韩民国妇女发展学会编写了一份关于执行《北京行动纲要》的报告,供广泛散发。
第五次定期报告
8.这份报告介绍大韩民国在第四次报告提交后的四年期间为执行《公约》所作的努力。报告试图客观介绍大韩民国妇女的地位,采取的方法是解释政府执行《公约》条款的政策,讨论缺点,以及解释进一步改善状况的途径。为了与以前各时期进行比较,在必要时将介绍1995、1998及2000年的统计资料。
第1条歧视的定义
9.《平等就业法》(2001年修订)对歧视的定义如下:“歧视”一词系指雇主对职工的就业或工作实行不同条件,或者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但以性别、婚姻状况或家庭状况、怀孕或生育等为由对他们采取其他任何不利措施的行为;本法不认为对女职工的孕产保护是不平等待遇;国家、地方政府或雇主为消除现有歧视做法的影响而对特定性别实行优待所采取的临时措施,本法认为不是歧视性待遇。
10.1999年出台的《禁止性别歧视和救济法》给性别歧视下的定义是“在享有基本人权自由或者行使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生活各领域的权利方面,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以性别为由实施的区别、排除或限制行为”,并认为性骚扰是性别歧视的一种形式。
间接歧视
11.在2001年8月修订《平等就业法》的过程中,“间接歧视”的概念得以澄清。所做规定的内容是,尽管雇主可实行相同就业或工作条件,但符合条件的男性或女性显然较少,情况由此被视为对一种性别不利,雇主又不能证明这种条件公平时,则这种情况被视为带有歧视性。
第2条《宪法》规定的妇女地位
12.《宪法》第11条第1款规定男子与妇女在生活所有方面平等的原则:“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得因性别、宗教信仰或社会地位在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生活上受到歧视。”两性平等原则在《宪法》个人平等规定中进一步阐述。
13.《宪法》保障的平等权利在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生活领域根据有关法律采取具体方式予以保护,有关法律包括:《禁止性别歧视和救济法》、《劳动标准法》以及《平等就业法》。这些权利若遭到侵犯,规定有各种形式的纠正措施。
《禁止性别歧视和救济法》
14.《禁止性别歧视和救济法》在1999年7月生效。其目标有两个:禁止在就业、教育、资金和物资以及设施和服务的供应和使用方面,以及在执行法律和政策方面实施性别歧视,另一个目标是为了保护性别歧视受害者的权利。
15.2001年,由两性平等部长领导的两性平等促进委员会根据《禁止性别歧视和救济法》修订案成立。委员会调查报告的性别歧视案件,确定性别歧视是否存在,提供调整及纠正建议,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提出关于修订歧视性法律和政策的意见和建议。此外,委员会也制订并分发有关性别歧视的标准和指导方针。
16.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若发现有充分理由确认有疑义的行为系性别歧视行为,则裁定发生了性别歧视,并建议采取必要措施,纠正有疑义的雇主或公共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必要的纠正措施包括停止歧视性行为,以及通过恢复原来的状态或者赔偿损失和其他措施,防止重犯歧视性行为的教育和计划,在各大日报的广告栏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的矫正。
17.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若认为有疑义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的刑事处罚规定,可将案件报告执法部门。在有些情况下,委员会可从妇女发展基金中为发生的诉讼提供资金援助。无正当理由 妨碍委员会进行现场调查的人,最高可处以两年的监禁,或者1 000万韩元的罚金。
18.委员会在1999年7月至2002年1月间接到的控告性别歧视案件共计614例,其中有202例在调查、调解及建议纠正期间通过和解和纠正得到解决。285例案件与性骚扰有关,237例与就业中的歧视有关。起初,与就业有关的案件很多,但上报的性骚扰案件数量一直在增加。目前,性骚扰案件的发生率高于有关就业的案件。
19.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不超过10人,包括一位常设成员。两性平等部长担任委员会主席,其他成员由总统按两性平等部长的要求任命。
20.在这部法律生效的同时,还颁布了两项指导原则:《禁止性别歧视的标准》,这个标准详细解释歧视和/或性骚扰的含义;以及《禁止公共机构性骚扰的指导方针》,这项方针阐述预防教育的内容和方法。
《劳动标准法》
21.在1998年2月修订《劳动标准法》时,出于管理上的原因,增补了一项限制中止就业的规定,目的是禁止雇主在挑选要解雇的职工时实施性别歧视,这就为防止妇女在公司调整劳动力结构时遭到歧视性解雇提供了一种法律工具。
22.《劳动标准法》的另一个修正案于2001年11月生效,它改变了关于加班、夜班、假期值班以及产前、产后假的规定,使该规定更加符合怀孕、生育及育儿期间的女职工的需求。主要变化是孕妇、产后一年内的妇女以及不满18岁的儿童不得从事危害身心的工作;18岁以上的妇女未怀孕的,不得为其分派有害其生殖健康的工作;为18岁以上的妇女分派夜班(晚上10点至早上6点)及节假日值班,应征得她的同意;禁止安排孕妇和不满18岁的儿童上夜班,或者在节假日值班;妇女有权在生育前后休为期90天的产假,以及至少45天的产后假;90天假期的前60天应带薪。2001年8月修订的《平等就业法》规定其余30天的薪酬从就业保险中列支。《就业保险法》也于2001年8月修订,目的是为延长产前及产后产假提供资金依据。
23.《劳动标准法》载有刑事规定。如若违反男女平等待遇原则,最高处以500万韩元的罚金;违反妇女保护规定的,最高处以5年徒刑,或者最高处以3 000万韩元的罚金。
24.《劳动标准法》规定,职工可向劳动部长管辖的劳动关系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纠正无正当理由对他/她采取的免职、解雇、休假、中止就业、调动、减薪或其他处罚性行为。委员会具有准司法资格,它接到纠正申请后,开展调查,确定所述行为的合法性,决定应驳回申请还是应勒令采取纠正措施。
《平等就业法》
25.1999年第三次修订《平等就业法》取得的重大成果如下:确定了间接歧视和工作中性骚扰的概念;确定雇主为预防性骚扰或惩处罪犯而提供教育的义务;在发生性骚扰时,禁止雇主在就业方面采取不利于受害人的措施,并处以最高500万韩元的罚金;劳动部长为保证法律的效力,在必要时可公布法律执行的状况以及其他调查的结果。
26.2001年8月对这部法律进行第四次修订时作出进一步阐述:间接歧视包括的情况是,尽管雇主可实行相同的就业或工作条件,但符合条件的男性或女性显然较少,情况由此被视为对一种性别不利,雇主又不能证明这种条件公平时,则该法的适用性扩大到包括一切企业;禁止在工作场所进行性骚扰,如果雇主是罪犯,最高处以1 000万韩元的罚金;职工根据《劳动标准法》休产前及产后产假的,以及系就业保险受益人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国家应为他们提供60天带薪产假后另外30天假期的工资;休产假的资格从“子女不到一岁的女职工或替她工作的配偶”扩大到子女不到一岁的所有职工;增加的一项规定旨在禁止雇主解雇正在休产假的职工;“平等就业名誉检查员”职位设立,这一职位将在管理和劳动部门的共同建议下任命。
27.根据《平等就业法》,每个地方劳动管理机构均设立平等就业委员会。委员会干预并调解与妇女就业歧视、产假以及保育设施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关的纠纷。这项法律也规定通过在工作场所制定的申诉机制自主解决纠纷。
《保护被解雇职工法》
28.《保护被解雇职工法》于1998年2月制定,旨在为人力资源公司提供指导方针,并为被这类公司雇用及解雇的职工制定就业条件。本法禁止雇主因职工的性别、宗教信仰、社会地位或工会活动而废止与被解雇职工有关的合同。
《教育法》中的性别平等
29.《基本教育法》促进教育方面性别平等的规定在第130段解释。
消除大众媒介上的性别歧视
30.2000年1月的《广播法》规定播音员负有的公共职责是避免煽动地区、各代人、社会各阶层以及男女之间的冲突。本法指出性别是不能用来在广播节目制作方面实施歧视的理由之一。
31.1999年2月《唱片集、音像和游戏法》规定,如果担心制作或进口的娱乐性音像材料载有的内容侮辱了妇女,该等材料应接受检查和分类。
32.为载入关于对年青人和社会道德有害的内容的标准,包括通过怂恿与青年发生性行为,并将妇女描写为仅仅是性对象等手段歪曲性道德的内容,1999年6月对《期刊登记执行令》进行了修订。
禁止《刑事管理法》中的性别歧视
33.为列入尊重人权的规定,1999年12月对《刑事管理法》进行了修订。这项规定的内容是,在执行本法方面,在押的同狱犯人或疑犯应尽可能受到尊重,禁止因国籍、性别、宗教信仰或社会地位歧视同狱犯人。因此,本法首次明确提出禁止性别歧视。
修订《国家公务员条例》关于家庭事假的歧视性规定
34.1999年12月,为消除在界定父母双方关系近远方面的歧视,修改了关于特殊家庭事假的规定。因此,目前准予公务员休父母双方关系同样近的婚丧事假。
宪法法院裁定为退伍军人加分违反宪法规定
35.1997年12月的《退伍军人援助法》出台一项制度,规定服完兵役的退伍军人参加6级或6级以下公务员考试、教师就业考试以及拥有特定就业保护方案的就业考试时,可以加分,分值为书面课目考试满分的3-5%。保护退伍军人就业制度生效期限已经将近40年。自1980年代以来,妇女组织对该项制度的公平性提出质疑,因为这项制度对没有服兵役的那些人构成歧视,因此对在公职系统提高妇女地位产生了严重不利影响。
36.1998年10月,宪法法院接到一项诉讼,内容是诉为退伍军人加分制度违反《宪法》关于平等权利、职业自由以及担任公职权利的规定。1999年12月,由9名法官组成的宪法法院一致裁定有争议的规定违反了平等权利及担任公职的权利,因此违反了《宪法》规定。在此项裁决之后,政府于2001年1月修正《退伍军人法》,以取消为退伍军人加分的规定。
37.取消退伍军人的加分制度后,申请并通过公务员考试的妇女人数大幅增加。7级公务员招聘考试的女性申请人的比例增加7.1%,从1999年的17.3%上升到2000年的24.4%。申请成功的妇女人数增长10.5%,从1999年的6.1%上升到2000年16.6%。在9级招聘考试中,女性申请人的比例增长3.5%,从44.6%增加到2000年的48.1%,通过考试的妇女的比例增加20.9%,从1999年的16.0%增加到2000年的36.9%。(具体数据见第166段)。
《国家养恤金法》
38.《国家养恤金法》于2000年12月修订,目的是让妇女的后辈即便在结婚后也能继续享受家属养恤金的益惠。原有的规定反映了家庭的儒家观念,在这种观念看来,妇女出嫁后就不再是娘家人了。
《为独立做出卓越贡献的公民的名誉待遇法》及《为国家做出卓越贡献的公民的补偿及援助法》
39.根据儒家传统,这两部法律均规定,已婚女儿或孙女仅在父亲的家庭没有其他成员以及没有儿子时,方可依照这两部法律接受援助。这两部法律于2000年12月修订后,已婚女儿或孙女可同其他家庭成员一样接受同等援助。
法律诉讼方面的两性平等
40.目前,在法律诉讼方面与法院审理侵犯权利一样不存在性别歧视。
《刑法》中的两性平等
41.目前的《刑法典》中没有对妇女构成歧视的刑法。
国家人权委员会
42.2001年《国家人权委员会法》组建了国家人权委员会,以便加强对所有个人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的保护,并提高实施保护所依据的标准。
43.这部法律阐明了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在人权受到侵犯及歧视后,进行调查并提供补救。一个人因性别、宗教信仰、残疾、年龄等,在就业、物资的供应或使用、服务、交通工具、商业设施、土地、住房或者教育设施或职业培训机构方面,无任何正当理由遭到不利待遇、排斥、区别或歧视时,受害人或者知情的第三方及组织可向委员会报案。委员会是在性别歧视方面提供补救的重要工具。
出生时的性别比例
44.新生儿的性别比例表明,女婴出生的机会不平等。自2000年起,出生性别比例是110.2 远远高于105-106的一般性别比例。这种反常趋势在传统上较为保守的地区以及在最后一胎的情况下更强。性别比例方面的这种不平衡归因于性别歧视社会态度及做法。政府为纠正男性优先的态度,已经做出了努力。汉城大都会认识到性别比例不平衡不断加剧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后,于1999年发起一场运动,通过栽种一棵树庆祝女婴的降生。尽管像胎儿性别区别这种歧视性做法系为非法,但难以查处,原因是这些做法在医院秘密进行。(第四次定期报告第196段)。
(表3)按出生顺序划分的出生性别比例(每100名女孩中男孩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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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合计 |
第一胎 |
第二胎 |
第三胎 |
第四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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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
113.2 |
105.8 |
111.7 |
177.2 |
2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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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
110.1 |
105.9 |
108.0 |
145.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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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
110.2 |
106.2 |
107.4 |
143.9* |
- |
* 第三胎以后的胎儿出生人数。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生命统计年度报告》(1979年、1989年、1999年及2000年)。
援引自保健社会部(MOHW),《妇女健康与福利:2001年状况与统计》。
第3条国家妇女机构:两性平等部(MOGE)
45.两性平等部于2001年1月组建,是国家处理妇女事务的机构,其使命是通过规划和协调妇女政策以及消除性别歧视促进妇女的地位。该部的前身是妇女事务总统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是一个小型行政机构,权力有限。两性平等委员会取代该委员会显然表明将促进两性平等作为国家目标的政治意愿。
46.两性平等部负责监督与性别有关的一切政策。监督《妇女发展法》和《妇女政策基本计划》的实施,管理妇女发展基金,处理性别歧视及性骚扰,发动促进性别平等的教育及宣传运动,打击家庭暴力、性暴力及性贩卖及卖淫,为妇女组织及自愿活动提供帮助,扩大妇女政治参与,以及促进国际合作,所有这些都属于两性平等部的工作任务。
妇女政策机构
47.妇女事务总统委员会于1998年成立时,法务部、政府行政及内务部、文教及人力资源开发部(前教育部)、保障社会部、劳动部以及农业部也分别设立了妇女政策机构。
48.法务部的妇女政策机构负责惩处及预防与性别有关的犯罪。该机构制定并实施“防止家庭暴力综合计划”的具体方案,研究家庭暴力问题,并制定针对罪犯的纠正方案。它也执行有关贩卖人口、卖淫、追捕以及专门调查性别犯罪的工作的政策,并制作妇女人权出版物,制定执法人员培训方案,参与确定各种法律是否存在歧视性内容的研究,调查监管机构女囚犯的待遇情况,并为她们制定职业培训方案。
49.政府行政与内务部的妇女政策机构致力于扩大妇女在公职部门的就业名额,并提高妇女在公职领域担任管理职位的地位。该机构也随时了解妇女在公职部门担任的职务,并协助为女公务员制定能力建设方案,同时力图加强国家及公共培训机构的性别认识教育,并将女公务员申诉中心扩大到各部及地方政府。自1999年以来,为了鼓励地方政府,该机构为地方行政机关提供激励措施,在积极制定妇女政策方面成绩突出。
50.教育部于2001年12月更名为文教及人力资源开发部(MEHRD)后,开发妇女人力资源的任务显得突出。该部的妇女政策机构致力于加强职业咨询中心,并为中学及高中女生制定职业教育方案。为了加强教育内容方面的两性平等原则,该机构努力消除教科书中的歧视性内容,并研究扩大性别平等教育的途径。妇女政策机构制定了一项计划,力图将妇女在文教及人力资源开发部咨询委员会的参与人数提高到30%。它出版了促进小学及中学教师两性平等的小册子,将两性平等意识列入教师培训课程,并积极鼓励学校将性别认识教育纳入各自的培训课程。
51.保健社会部(MOHW)妇女政策机构旨在制定及修订法律,促进保健及福利专业人员对两性平等的认识,扩大妇女的社会参与。2000年,该机构开始实施一项妇女保健及福利政策中长期计划,它在与保健社会部的工作有关的法律中确定了19项歧视性规定,并且已经修正其中的一些规定,正在继续努力修订其他规定。它还从性别角度评估保健及福利政策的影响,并着手研究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妇女保健问题,主办了一个家庭暴力问题国际研讨会,制定了防止家庭破裂的措施。该机构已经为国家保健机构的公务员制定了将性别纳入政策及教育方案主流的指导方针。
52.劳动部平等就业局(前女工局)负责工作妇女、妇女就业以及防止工作中性骚扰的政策。该局1999年通过女工中心为6 400名失业妇女户主提供了就业培训,并按月为参与培训的每位人员支付25-40万 韩元的补贴。(该中心于2001年隶属两性平等部,更名为妇女人力资源发展中心。)1999年,平等就业局为刚毕业的女生提供了10万个以上与公职部门计算机化有关的工作,并鼓励在招聘实习生时实行女性名额占40%的制度,同时加强针对妇女的就业服务。2001年,该局制定措施帮助妇女进入劳动市场,保护失业妇女户主,并发展妇女的职业能力。为了防止工作中的性骚扰,劳动部进行了持续宣传和教育。2001年,在拥有50-99名雇员的公司,管理部门及劳动部门联合自愿检查防止工作中性骚扰的教育。劳动部在地方劳动机关组建了平等就业咨询中心以及15个私营组织,以便加强失业歧视及对女工性骚扰问题的咨询,并加强对受害者权利的保护。
53.农林水产部妇女政策机构致力于协助培育健康的农村家庭,发展大韩民国乡村社区,采取的手段是提高务农女工的技能和专门技术以及她们的生活质量。该部也试图促进将性别纳入该部总体工作的主流,制定各类教育方案及乡村妇女制度,促进将更多妇女纳入农业发展方案的措施。在2000年制定的培训务农女工的五年计划中,基本目标是根据不断变化的农业新技术环境及信息时代加强她们的管理能力,并通过对务农女工角色的公正评估提高他们的社会经济地位。2001年,《务农女工培训法》得以制定,为持续实施帮助务农女工的政策奠定了基础。为提高农业生产率,提高务农女工的生活质量,妇女政策机构正在采取措施,为保护母性保障产妇的产后休息,并推行一项乡村妇女工作援助方案。(第229段)。
54.2001年,为有效应对针对妇女的犯罪,如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国家警察局新成立了妇女办公室。地方警察局及国家警察局青少年部也已改组,扩充为妇女及青少年部。妇女机动调查组划归这个部门,目的是专门对针对妇女的犯罪,如性暴力做出有效响应。
大韩民国妇女发展学会(KWDI)的改组
55.1998年10月,作为政府资助的研究所全面改组的组成部分,对大韩民国妇女发展学会(KWDI)进行了改组,并裁减了工作人员,加大了对研究的重视。1999年,根据关于政府资助的研究所的建立和管理的法律,大韩民国妇女发展学会隶属总理办公室。
妇女政策基本计划
56.根据1995年12月《妇女发展法》制定的第一份《妇女政策基本计划》(1998-2002年)确定了20项政策任务,其汇总见表4。这份计划在政府各机关的参与下制定,并获得总理主持的部长级小组核准。根据这项计划,国家政府及地方政府制定并实施年度计划,修订法律和制度,以提高妇女的地位。对第一份基本计划(1998-2000年)的评估是制定第二份基本计划(2003-2007年)的重要参考资料。
57.在第一份基本计划的框架内,政府修订了各种法律以及防止性别歧视立法和1999年《救济法》中的歧视性规定。在《劳动标准法》中增补了一项禁止雇主在招工时歧视妇女的规定(1998年),并对加班、夜班、节假日值班以及产前产后假期的规定进行了调整,目的是帮助妇女在怀孕及育儿期间保留她们的工作,从总体上促进妇女的就业(2001年)。特别是,将生育假延长到90天是保护母性的显著措施。此外,为消除取得国籍方面的性别歧视,修订了《国籍法》(1998年)。大韩民国撤消了它对《公约》第9条的保留意见。
(表4)第一份妇女政策基本计划的20项政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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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战略 |
20 项政策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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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法律、制度及做法,并增加妇女的参与 |
(1)消除社会上的歧视性法律、制度及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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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扩大妇女在决策过程的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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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扩大及稳定妇女就业的援助 |
(3)巩固平等就业机会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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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促进妇女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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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对女工工作家庭双重义务的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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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改善女工的工作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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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一个妇女竞争教育体系 |
(7)加强教育方面的平等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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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积极培训妇女专业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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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帮助妇女接受终身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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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充对妇女及其家庭的福利服务 |
10)提高妇女健康,解决新生婴儿性别失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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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扩充并改善保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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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护务农女工及渔业领域女工的利益,并减轻她们的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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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提高需要保护的妇女的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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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提高老年妇女的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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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根除针对妇女的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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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妇女社会及文化活动基础 |
(16)促进妇女的文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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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支持妇女的自愿活动及其他公民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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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支助妇女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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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妇女在国际合作及统一过程的角色 |
(19)增加妇女的国际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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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支持妇女为统一做出贡献 |
58.在执行《妇女政策基本计划》方面,指定各地方政府办公室在起草及实施方案以及监督妇女参与地方一级公共咨询委员会事务的程度方面,与国家政府密切合作。
59.1998年,随着地方自治的全面推行,以往在每个地方政府负责与妇女有关的任务的家庭福利局解散,各地区在组建新的行政机构时寻求创造性的途径。而今,妇女政策在16个省及大都会的绝大部分与福利及保健政策密切相关。在一些地方政府,如汉城市政府,妇女政策机构的存在形式是作为一个工作人员委员会,而不是垂直结构的组成部分。
妇女发展预算
60.最近,大韩民国对“性别预算”展开论辩。但迄今为止,在政府各部及机关的总预算中,没有单独核算的妇女发展预算。妇女事务总统委员会的年度预算1999年约为142亿韩元,2000年约为109亿韩元(约合1 400万美元),与1998年相比,有所增长。但扣除工资、标准开支、给妇女发展基金缴纳的费用、为大韩民国妇女发展学会提供的资金等等,方案及项目的资金是45亿韩元。两性平等部2001年的年度预算约为317亿韩元(约合2.4亿美元),这反映了机构及人员规模的扩大。
61.妇女发展基金于1996年设立,目的是为《北京行动纲要》(第四次定期报告第54和第55段)的实施提供资金来源。目标是总共筹措1 000亿韩元。自2000年底起,国家政府已为该项基金注入230亿韩元。一些地方政府及私营组织也为妇女发展设立了基金。
第4条
62.《妇女发展法》第6条规定,国家及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合理限度内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促进妇女参与女性参与程度明显低的领域的事务。以下是政府自1998年以来采取的这类临时特别措施。
《政党法》规定的30%的名额
63.2000年2月《政党法》修正案实行妇女配额制,按照规定,在国会实行比例代表制的议员名单中,政党候选人至少30%应是女性。2000年4月份的大选首次实行配额制,16名妇女当选为国会议员,5名系为选区产生,11名按比例代表制产生。
妇女参与政府委员会事务的人数增加
64.政府的首要任务是提高妇女在各类政府委员会的参与程度。起初为2005年设定的30%的目标提前到2002年,促进增长率从1998年12.4%增加到1999年的17.6%,以至2000年的23.6%及2001年的27.7%。这种增长率同中央行政管理机关及地方政府的比率相似。不过,这个目标迄今尚未实现。在新成立的委员会没有看到这个目标。此外,在发挥重要影响的与人事有关的委员会中,妇女占成员人数比例居低,为11.5%。(第16段)。
(表5)妇女参与政府委员会事务的目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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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1998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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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的比例 |
15% |
18% |
20% |
22% |
25%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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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的比例 |
20% |
23% |
25% |
28% |
30% |
资料来源:两性平等部内部文件(2001年)。
扩大公职部门招聘妇女的名额
65.确定妇女名额的制度分别于1998年7月及1999年4月扩充了两次。在第一次扩充时,20%的目标比例的实施得以促进,并于1999年而不是原定的2000年生效,此外还为较低(9级)级职位确定了名额。在第二次扩充时,配额制度的期限从2000年延长到2002年,并且包括技术职位。因此,妇女进入各级公职部门的比例在1998年增加到19.9%,1999年增加到13.7%,2000年增加到32.2%。(第116段)。
(表6)妇女在政府中的招聘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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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级别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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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级 |
20% |
23%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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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7 级 |
20% |
23%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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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9 级 |
20% |
23% |
30% |
科学技术部实施女科学家招聘目标制度的计划
66.2001年7月,科学技术部宣布,到2003年,妇女参与科学技术领域事务的目标是10%。作为目标的组成部分,该部拟在科学技术领域由政府资助的研究所每年新招聘的研究人员当中,到2003年将妇女的比例提高到10%,到2010年提高到20%。科学技术部还决定在它提交给由总统主持工作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报告中,列入在科学技术领域招聘妇女的最新情况,并鼓励研究所组建负责妇女事务的办公室。此决定体现在该部起草在科学技术领域培训及援助女工的法案方面。
第5条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措施
67.1999年修订的《平等就业法》包含强制性的规定是,雇主应提供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教育,并应惩处罪犯,禁止采取对受害人不利的措施。为预防性别歧视及性骚扰并在发生性别歧视及性骚扰时提供补救措施,1999年制定了《禁止性别歧视和救济法》。
68.向劳动部或两性平等部提出的申诉每年都在增加,已向很多案件的受害人提供了补救。劳动部1999年受理19起发生在19个工作场所的案件(举行了142次咨询会议),2000年受理363起发生在36个工作场所的案件(举行了389次咨询会议)。在17个工作场所发生的84起案件中发现有性骚扰现象。在两性平等部,在报告的所有案件中要求矫正工作中性骚扰的人从1999年的20%上升到2000年的54%。性骚扰申诉主要来自私营企业,占65%,公职部门雇员及政府机构雇员占15%,包括大学在内的教育机构占9%,医院占4%,其他机构占7%。这表明社会各个领域普遍存在性骚扰现象。
69.妇女组织及劳工组织呼吁修订《平等就业法》,因为它没有对第三方,即在工作场所做业务的人或者来自其他公司的客户实施的性骚扰做出规定。也有人认为,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惩处过于宽大。现行法律的另一个缺陷是没有对雇主实施的性骚扰做出规定。此外,尽管在一起诉讼案件中确认因性骚扰引起的损失是工作中的伤害,但没有要求雇主给予受害人赔偿的规定。“修订劳动法妇女联盟”已经提出申请,要求纠正这种缺陷。
预防性骚扰的教育
70.《禁止性别歧视和救济法》第7条及《执行令》第4条规定,政府机构负责人及雇主应为职员提供防止性骚扰的教育。
71.1999年,在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全部2 701个机构中,2 505个机构(93%)提供了预防性骚扰的教育。2000年,妇女事务总统委员会主办了一个预防中学高年级学生性骚扰的特别教育方案。委员会主席为国家政府局级官员提供了性骚扰教育。
72.两性平等部举办了很多性骚扰预防教育讲座。自2001年12月起,登记表上有253个讲座。2000年12月,该部委托大韩民国妇女发展学会拟定“预防性骚扰教育标准教学材料”。2000年,在3 609个机构为366 892人提供了预防性教育,其中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机构、宪法法院、国家选举委员会及地方政府。
两性平等教育
73.《妇女发展法》关于家庭教育的第19条规定,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努力首先在家庭提供两性平等教育。关于学校教育的第20条要求国家及地方政府在学校教育中促进两性平等原则,并扩充妇女教育机会。关于社会教育的第21条规定,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努力在公共培训机构、社会教育机构及各行业的培训及教育方案中促进两性平等认识教育。两性平等部在公共培训机构实行平等教育课程,为两性平等教员制定了方案,并提供培训。保健社会部及大韩民国妇女发展学会也制定并实施培训方案,以加强政府官员对男女平等的认识。
74.2001年,教育及人力资源开发部向教育行政管理培训机构提出建议,认为两性平等教育方案应纳入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及教师的教育及培训方案。此后,该部在当年第一个季度对这个问题提供了指导,并在第四个季度审查了方案。它还建议师范学院及教育学院开设两性平等教育课程,并出版关于两性平等的小册子,散发给家长。为乡村幼儿园提供了75 000份小册子。
提高政府官员对男女有别的认识
75.随着决策人士对将性别纳入主流的兴趣提高,为政府官员(政府行政及内务部、保健社会部、农业林业部及汉城市)提供了促进男女有别的教育。2000年,政府行政及内务部为政府官员教育培训机构的80名专职人员提供了男女有别的教育。
减轻妇女的传统习俗负担
76.为培养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两性平等观念,两性平等部正在以下五个领域发起一场改进做法及准则的运动:民间假日礼节、家务活、子女抚育、子女教育以及外出吃饭。该部也继续实施让公众认识两性平等模范案例的项目。
77.2001年,在大韩民国传统秋收庆祝节日“Chuseok”来临前的日子里,两性平等部与各种妇女组织携手实施旨在使妇女摆脱在民间节日期间向来由她们承担的繁重家务活的项目,提出的口号是“让家庭主妇也过个好节”。
妇女周
78.《妇女发展法》规定,政府应在每年指定一个星期作为提高公众对两性平等及妇女发展的兴趣的妇女周,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在妇女周举行纪念活动、研究项目及媒体运动。
79.2001年,在第6个妇女周(7月1日-7日)来临之际,两性平等部、地方政府及妇女组织举行由男子及妇女参加的全国性活动,以庆祝两性平等部的设立,并促进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两性平等。全国有关16个城市相继发起实现平等观念的运动后,两性平等部组织并主办了各种方案,如大韩民国妇女国际网络会议、关于禁止卖淫的法律措施的意见听取会以及为小学生举行的主题为两性平等的活动。
80.2001年,两性平等部为妇女组织在妇女周期间组织的22个项目提供了1亿韩元(约合8万美元)。这些项目很多是基于因特网的项目。由汉城妇女工会组织的“妇女网上劳动法院”吸引市民对“工作中的强迫约会及威逼:是爱还是性暴力”展开讨论。大韩民国性暴力救济中心在三个因特网网站开设网上辩论论坛,对公众人物不检点的性行为这个主题展开辩论。大韩民国家庭主妇俱乐部联合会汉城分会发起一个“两性平等网上监督团体”,报告因特网上发生的性骚扰及性别歧视。基督教女青年会组织为女大学生举办了一次关于因特网风险企业的研讨会。
《21世纪两性平等宪章》
81.2001年7月,两性平等部宣布《21世纪两性平等宪章》。基本目标是促进平等及民主观念,按照这种观念,男子与妇女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及任务,妇女不因生育及育儿而受歧视或处于不利地位,妇女与男子在工资及就业方面有同等权利和机会,包括残疾妇女在内的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团体获得了积极援助。
两性平等奖
82.自2000年以来,政府为在改变公众观念方面发挥影响的教师、警察、广播节目制作人及其他人颁发了两性平等奖,以表彰他们为加强社会对两性平等的认识所做的贡献。
消除文化商品的歧视性因素
83.自1998年以来,政府致力于为评估文化商品有无歧视性内容制定标准。1998年12月,妇女事务总统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提高大众媒体工作人员对性别的认识的指导方针,并出版了一份题为《没有性别歧视的媒体:请到平等社会来》的小册子。1999年,委员会完成了制定大众媒体内容歧视性因素评估标准的工作。2000年,公报及递信部为记录网络空间发生的性暴力程度并支持禁止性暴力的工作提供了6亿韩元。
第6条有关卖淫的法律
84.在大韩民国,根据《禁止卖淫法》,卖淫系为非法行为。2000年,为禁止涉及青少年的卖淫,制定了《禁止青少年遭受性剥削法》。这部法律规定,对于嫖娼青少年,或者强迫或介绍青少年卖淫的人,除要对他们进行刑事处罚以外,还要公布他们的个人资料。因此,2001年8月公布了169人的身份。此外,《青少年保护法》从总体上防止青少年遭受性剥削。
85.两性平等部宣布了制止卖淫、保护受害人以及加强公众对卖淫害处的认识的一系列综合措施。作为这项工作的组成部分,两性平等部正在研究修订《禁止卖淫法》的途径,以加强该法的效力。此外,妇女组织已经拟定一份关于惩处及禁止卖淫犯罪的法案草案。就该法案举行意见听证会后,该法案被提交国会。两性平等部也进行了调查,以记录这个问题在社会上的严重程度。因违反《禁止卖淫法》被捕的人数从1991年的1 304人上升到2000年的2 383人。
保护卖淫受害人
86.为根据《禁止卖淫法》保护卖淫受害人,提供了保护设施和咨询服务。自本法1995年修订以来,保护设施的重点从职业指导改为个性调整。自2001年起,这样的保护设施有23个——10个中长期保护设施以及13个临时保护设施。最近,随着《禁止青少年遭受性剥削法》的实施,全国已经设立了约70个青少年避难所。此外,妇女福利辅导中心的数量自1998年以来不断减少。自2001年起,全国有83个中心,并配备了356名女性辅导员。
(表7)保护设施、辅导中心及辅导员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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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保护设施 |
妇女福利辅导中心 |
辅导员 |
|
1996年 |
12 |
92 |
406 |
|
1998年 |
11 |
147 |
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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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自6月份起) |
23 |
83 |
356 |
贩卖妇女
87.《刑法典》规定,贩卖人口的受害者主要是妇女,贩卖人口系为侵害个人法律利益的重罪,应根据特别立法加重惩处,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及身体,而且违反了社会基本道德和秩序。
88.《刑法典》载有对以下行为实施惩处的规定:诱拐未成年人(第287条),骚扰,通奸,为谋利的拐骗(第288条第1款),贩卖妇女(第288条第2款),拐骗并输送到国外,诱骗(第289条第1款),以及将贩卖的妇女送到国外(第289条第2款)。这种犯罪应依照《加重惩处特定罪行法》(第5条第2款,第4段)加重惩处。《儿童福利法》(2001年修订)也有禁止贩卖儿童的规定(第29条第5款及第40条第1款),《禁止青少年遭受性剥削法》也对在国内外贩运青少年做出了惩罚规定(第9条)。
89.涉嫌贩卖人口的罪犯被警方拘留的人数从1998年611人增加到2000年的789人,但逮捕的人数减少。自2001年8月以来,国家警察局组建特别工作组,以便在全国所有地方警察局取缔贩卖人口。这个特别工作组为消除与贩卖人口有关的犯罪活动,长年开展工作。它们还通过加强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及驻外使团的合作,采取积极措施,阻止东南亚、俄罗斯及东欧的境外犯罪组织渗入大韩民国,与大韩民国国内犯罪组织勾结犯罪。
(表8)经调查参与贩卖、诱拐的罪犯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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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1998年 |
1999年 |
2000年 |
2001年(自6月份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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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 |
611(192) |
567(151) |
789(148) |
342(65) |
* 括号中的数字是被捕人数。
禁止性暴力的法律
90.1994年制定的《惩处性犯罪及保护受害人法》于1998年修订,增补了禁止为激起性欲或羞辱感而拍照他人躯体的规定(第四次定期报告第82-84段)。
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
91.有两部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处罚家庭暴力行为特别法案》及《禁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人法》。1999年1月,这部特别法的部分内容修订后将学校教师及校长列为应为受害人资料保密的名单中,以防止家庭暴力犯罪人将魔爪伸向学龄期受害人。
禁止性暴力及家庭暴力的政策
92.1998年11月,妇女事务总统委员会及6个重要部的妇女政策局长一道制定了一整套提高法律效力的措施。主要措施有:为调查人员、教师及辅导员提供关于《特别法》的教育;利用媒体及资料手册开展介绍《特别法》的宣传运动;帮助妇女组织及公民团体致力于防止家庭暴力;在调查报告的案例方面交流信息并开展公私合作;审查弥补法律实施方面的缺陷的措施。
93.两性平等部自2001年1月成立以来,宣布打击家庭暴力及性暴力是它的主要任务之一,并且拟定了一整套禁止针对妇女暴力的措施。纳入的措施增加了政府对性暴力及家庭暴力辅导中心以及受害人避难所的支持。另外纳入的措施是加强对性暴力受害人的援助,以便使她(他)们遭受的精神创伤康复,并促进法律追索权,加大在媒体上宣传性暴力及家庭暴力的预算,制定预防性教育方案并散发教育材料。
禁止性暴力及家庭暴力的努力
94.尽管政府及妇女组织作出了努力,但报告的性暴力及家庭暴力案件持续增加。2000年报告的性暴力及家庭暴力案件分别为9 775例和12 983例。案件数量自法律生效后增多。鉴于暴力的性质及受害人不报告犯罪的趋势,推定社会上的性暴力及家庭暴力比备案案件数量显示得更为普遍。另外应当注意的是,新型暴力,如因特网上的网络性暴力,在网络高度发达的大韩民国特别值得关切。
(表9)报告的性暴力案件的数量
|
年份 类别 |
1995年 |
1996年 |
1997年 |
1998年 |
1999年 |
2000年 |
合计 |
6 093 |
7 026 |
7 067 |
7 846 |
8 565 |
9 775 |
|
强奸 |
4 844 |
5 580 |
5 627 |
5 978 |
6 359 |
6 855 |
|
其他 |
1 249 |
1 446 |
1 440 |
1 8 68 |
2 206 |
2 920 |
注: ( 1) “强奸”包含《刑法典》关于“损害贞操罪”的章节规定的一切罪行。
( 2) “其他”一栏的数字于1994年开始记录,当时,《惩处性犯罪及保护受害人法》开始 生效。
资料来源 :国家警察局(2001年),《警察白皮书》。
(表10)报告的家庭暴力案件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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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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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发案量 |
被捕人数 |
逮捕人数 |
未逮捕的惩处 |
其他(警告) |
|
|
1998年 |
3 685 |
4 002 |
498 |
3 491 |
13 |
|
|
1999年 |
11 850 |
12 719 |
868 |
11 804 |
47 |
|
|
2000年 |
12 983 |
14 105 |
678 |
13 380 |
47 |
注 :1998年的数字从《处罚家庭暴力行为特别法案》生效的7月1日起算。
资料来源: 国家警察局(2001年),《警察白皮书》。
95.自1998年10月起,国家警察局每月为警官提供两次关于法律对报告作出反应的程序以及保护受害人的措施的教育。1998年12月,国家警察局对警官进行了一次全国性考试,以考核他们的法律知识。《处罚家庭暴力行为特别法案》在警察学院这样的教育机构的课程中,作为一门专业课程讲授。
(表11)参加家庭暴力教育课程的警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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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 年份 |
合计 |
地方警察局 |
警察局 |
|||
课程 |
人数 |
课程 |
人数 |
课程 |
人数 |
|
|
1999年 |
5 679 |
931 877 |
228 |
76 449 |
5 451 |
855 428 |
|
2000年 |
4 609 |
584 797 |
120 |
43 909 |
4 489 |
540 888 |
96.2001年,为有效针对妇女的犯罪作出反应,如家庭暴力及性暴力,国家警察局新设立了妇女办公室,国家警察局及地方警察局的青少年部扩充并改组为妇女及青少年部,作为专门负责针对妇女的犯罪,如性暴力的调查小组开展工作。
97.1999年9月,法务部在全国范围的检察厅设立了处理家庭暴力的特别检察官职位,不仅负责家庭暴力案件,而且负责涉及儿童以及乱伦的性暴力案件。2000年8月,向全国范围的检察厅下发了调查家庭暴力的一系列指导方针,指导执法人员通过积极采取应急措施及临时措施对家庭暴力犯罪人采取快速得当的措施,并根据《处罚家庭暴力行为特别法案》将罪犯移交法院,以及根据《禁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人法》指导受害人向辅导中心及保护机构求助协助保护他们。
98.法律研究及培训机构在为新招聘的检察官及工作人员开设的入门及专业培训课程方面,开设1-2小时关于“妇女及人权”问题的课程。自2000年9月起,这门课程为2 489名学员提供了关于性暴力及家庭暴力的教育。2000年2月,法务部向所有检察厅传达关于积极培训和动员妇女调查员的指导方针。汉城检察厅优先指定妇女检查官处理家庭暴力及性暴力案件。
99.2000年9月,法务部妇女政策办公室制定了在调查家庭暴力案件期间与民间社会管理的辅导中心开展合作的制度。因此,譬如,负责汉城检察厅青少年部家庭暴力事务的检查官可以指导受害人或罪犯接受辅导员的辅导,并在提起公诉时考虑辅导员的报告。
100. 1999年2月,大检察厅向所有检察机关及警察局下发关于在调查及审理期间保护性犯罪受害人的指导方针。这项指导方针规定调查员及法院当局的基本态度,在犯罪现场及传讯期间保护受害人的步骤,以及应铭记的关于调查环境和方法以及审判程序的问题。
保护性暴力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101. 辅导中心及保护设施的数量自性暴力及家庭暴力法生效后一直在增长。自2001年11月起,有91个性暴力辅导中心及128个家庭暴力辅导中心,并且7个性暴力受害人避难所及29个家庭暴力避难所,其中的4个避难所既收留性暴力受害人,也收留家庭暴力受害人。这些设施和中心大多数由民间组织管理,有些接受政府提供的财政援助。
(表12)性暴力及家庭暴力辅导中心及保护设施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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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年份 |
性暴力 |
家庭暴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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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中心 |
避难所 |
辅导中心 |
避难所 |
|
|
1996 年 |
13 |
3 |
- |
- |
|
1998 年 |
43 |
5 |
66 |
15 |
|
2001 年 |
73 |
8 |
128 |
28 |
102. 在法律实施后的第一年,辅导服务需求没有大幅增加。但随着辅导中心及设施在以后各年的增加,提交中心的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多。自2000年起,为28 670宗性暴力案件及75 723宗家庭暴力案件中提供了辅导。
103. 到避难所避难的人数也不断增加。特别是到家庭暴力受害者避难所避难的人数激增。2000年,93人接受7个性暴力受害者避难所的保护。在家庭暴力方面,2 681人被27个机构收容,其中的许多人是妇女,她们在本法通过前没有取得帮助的机会。
104. 至于医疗援助,1998年有100个医疗机构被指定为治疗性暴力受害者的协调中心。自2001年以来,紧急治疗费及检查费享有补贴。2001年10月,包括国家警察医院在内的7个大医院设立了性暴力受害者急救中心。
105. 1998年1月,妇女危机热线“1366”在全国投入使用,为性暴力、家庭暴力及人口贩卖受害者提供信息、辅导及保护服务。两性平等部于2001年成立后,援助调整为一站式服务制度,因为妇女求救热线1366在16个省市设有中心。
106. 2001年,两性平等部禁止针对妇女暴力的工作预算将近32亿韩元;13亿用于打击卖淫,17亿用于打击性暴力,12亿用于打击家庭暴力,约3.5亿用于妇女求救热线1366。此外,在2001年,妇女发展基金提供的项目资金有18%,或者2.8亿韩元,用于制止网络性暴力的活动,以及对日军军妓受害人状况的研究。
保护及援助被日军征为军妓的妇女
107. 1993年,《援助前日军军妓法》出台,目的是帮助安定这些年老妇女的生活。因此,为每个受害人一次性支付4 300万韩元的援助金,并按月为她们支付50万韩元的补助。另外还为她们提供生活费津贴及医疗保护津贴,以及被埋葬在国家公墓之一的选择机会。(第四次定期报告第99段)。自2001年起,206名前日军军妓登记备案,其中有61人过世。
108. 两性平等部对被征为日军军妓的妇女的状况进行研究,公布了她们的证词,并力求使中学及高中历史教科书描写她们的方式更加准确。对于教师,该部也制定了关于受害人状况、关于日军暴行的历史事实以及民间团体在解决这些妇女的困境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的教学材料。
(表13)《援助前日军军妓法》涵盖的妇女的人数
去年年底的幸存者 |
登记在案 |
已过世 |
自年底起 |
|||
|
新登记人数 |
合计 |
年死亡人数 |
合计 |
|||
|
1996 年 |
158 |
6 |
179 |
5 |
20 |
159 |
|
1998 年 |
154 |
5 |
190 |
6 |
37 |
159 |
|
2000 年 |
147 |
6 |
200 |
10 |
57 |
159 |
第7条
109. 《宪法》及相关法律保障男子与妇女享有参与政治及公共事务的同等权利,包括选举权,参加政党、非政府组织及协会的权利,以及竞选及担任公职的权利。
女选民
110. 在目前的报告期,女选民的人数略多于男选民,但她们的投票率略低于男选民。在2000年4月13日的第十六届国会选举中,合格女选民的人数为17 045 456(占总人数的50.9%),男选民的人数是16 436 931(占总人数的49.1%)。但女选民的投票率是56.5%,比男选民的58.7%的投票率低2.2%。
(表14)按三次选举中的地区及性别计算的投票率(合格选民的投票率)
|
地区 选举 |
全国 |
汉城 |
大都市 |
省 |
||||
|
合计 |
中小城市 |
Eup (镇) |
Myon (村) |
|||||
|
第 16 届国会选举( 2000 年 4 月 13 日) |
男性 |
5 8.7 |
57.0 |
55.4 |
60.5 |
57.3 |
62.8 |
68.2 |
|
女性 |
56.5 |
53.3 |
53.7 |
58.6 |
54.7 |
61.1 |
67.9 |
|
|
第二届地方选举( 1998 年 6 月 4 日) |
男性 |
54.3 |
49.0 |
48.0 |
59.6 |
55.1 |
62.7 |
71.9 |
|
女性 |
52.1 |
45.9 |
46.6 |
57.7 |
53.0 |
60.0 |
70.9 |
|
|
第 15 届总统选举( 1997 年 12 月 18 日) |
男性 |
81.3 |
81.4 |
80.8 |
81.5 |
81.5 |
81.0 |
81.6 |
|
女性 |
80.1 |
80.3 |
82.2 |
79.9 |
80.2 |
79.1 |
79.6 |
资料来源 :国家选举委员会(2000年),《第十五届国会选举投票率分析》。
国会
111. 妇女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比例居低。在第十五届国会(1996-2000年)的299名议员中,仅有9名(3.0%)是妇女。在第十六届国会(2000-2004年)中,273名议员中有16名(5.9%)是妇女。第十六届国会女议员增多的原因是对《政党法》的修订,该法按比例议员制为女候选人分配了30%的名额。此外,政党使女候选人参加选区选举的人数比以往多,选民在支持女候选人方面比以往积极。按比例议员制为女候选人分配的30%的名额是由101个组织组成的妇女配额联盟牵头开展的民间活动的结果。(第63段)
(表15)国会中的妇女
|
地方选举的女议员 |
按比例议员制选出的 |
|||
|
议员总数 |
女议员人数 |
人数 |
女议员人数 |
|
|
第十五届国会 |
||||
|
(1996-2000年) |
299 |
9(3.0) |
2(0.8) |
7(15.2) |
|
第十六届国会 |
||||
|
(2000-2004年) |
273 |
16(5.9) |
5(2.2) |
11(23.9) |
资料来源 : ( 1) 大韩民国妇女发展学会(2001年),《妇女自独立以来参与政治事务及未来任 务分析》。
( 2) 国家选举委员会,第十二届至第十五届《国会选举年鉴》。
地方议会和政府
112. 在1998年的地方选举中,在竞选基本地方政府单位Si-Gun 行政首脑的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是1.2%。妇女在大城市及Do议会选举中拥有候选资格的比例在选区是2.3%,在比例代表方面是30.0%。她们在基本地区Si-Gun议会选举中占有的比例是1.8%。
113. 1998年的地方选举是要选举:7个大城市及9个道(省)的市长及知事;Gu,Si及Gun等基本行政区(大城市的地区)的长官;大城市及道议会会员;以及Gu/Si/Gun议会议员。当选的女议员比例是2.2%。竞选市长或知事的候选人当中没有妇女,当选基本地区地方政府首脑的候选人当中也没有妇女。不过,在2000年的地方补缺选举中,一名妇女当选为Gu行政区的首脑。关于大城市及道议会,妇女占选区当选人数的2.3%,占比例代表的36.5%,平均占当选总人数的5.9%。在基本地区Gu议会议员的选举中,妇女占当选人数的1.6%。妇女在地方政府及议会中的代表人数少反映了选民对妇女候选人缺乏兴趣,以及政党在支持妇女候选人方面所持的消极态度。
(表16)在第一届及第二届地方选举中当选的妇女的人数
|
选举 地位 |
第一届选举( 1995 年) |
第二届选举( 1998 年) |
|||||
|
合计 |
妇女 |
占总数的 比例 |
合计 |
妇女 |
占总数的 比例 |
||
合计 |
5 756 |
128 |
2.3 |
4 227 |
97 |
2.2 |
|
|
市长及知事 |
15 |
0 |
0.0 |
16 |
0 |
0.0 |
|
|
Gu, Si 及 Gun 行政区长官 |
230 |
1 |
0.4 |
232 |
0 |
0.0 |
|
|
大城市及道议会 |
合计 |
970 |
55 |
5.7 |
690 |
41 |
5.9 |
|
选区 |
875 |
13 |
1.5 |
616 |
14 |
2.3 |
|
|
比例代表 |
95 |
42 |
42.2 |
7 4 |
27 |
36.5 |
|
|
Gu, Si, Gun 议会 |
4 541 |
72 |
1.6 |
3 489 |
56 |
1.6 |
资料来源 :国家选举委员会,《第一届地方选举》(1995年);《第二届地方选举》(1998年)。
行政部门
114. 自2001年11月起,有两名女部长(环境部及两性平等部),占国家政府内阁职位的11.1%。要求扩大妇女在政府高层的代表人数的呼声不断高涨,为满足这一要求,总统候选人自1987年第十三届总统选举以来提出的竞选誓言是扩大内阁中的女性的人数。金大中总统在1998年上任后,指定两名妇女担任内阁职务(保健社会部、文化及旅游部),一名妇女担任妇女事务总统委员会主席这一部长级职务。但是,61个副部长职位的任职者中没有妇女。自2001年起,在全部68个副部长中,仅有一名妇女(劳动部)。
(表17)国家政府内阁中的妇女人数
|
年份 |
部长总人数 |
女部长的人数 |
占总人数的比例 |
|
1995年 |
24 |
1 人(第二政务部) |
4.2 |
|
1998年 * |
17 |
2 人(文化及旅游部,保健社会部) |
11.8 |
|
2001年 |
18 |
2 人(环境部,两性平等部) |
11.1 |
* 1998年的数据不包括妇女事务总统委员会主席,因为这是一个部长级职务。
115. 自2000年起,女公务员有267 647人,占全部849 152名公务员的31.5%。行政部门有263 871名妇女,占全部833 609人的31.7%。立法机构的公务员共有1 368人,妇女为561人,占41.0%;司法机构共有12 222人,妇女有2 817人,占23.0%;宪法法院共有175人,妇女为52人,占29.7%;国家选举委员会共有1 778人,妇女为346人,占19.5%。在国家政府的公务员中,女性占35.6%;在地方政府的公务员中,女性占25.0%。在级别方面,妇女占第一、第二及第三级别的1.4%,占第五级别及其以上级别的3.7%,这表明在1995年分别从1.1%和2.3%有所增加。
(表18)五级及五级以上普通职位妇女公务员的人数
|
合计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
合计 |
30 059 |
73 |
420 |
1 063 |
6 807 |
21 696 |
|
妇女 |
1 115 |
0 |
2 |
20 |
170 |
923 |
|
妇女累计占有比例 |
3.7 |
0 |
0.5 |
1.9 |
2.9 |
4.3 |
资料来源: 政府行政及内务部(2001年),《统计年鉴》中关于女公务员的统计数据。
116. 政府为促进公职部门妇女的平等以及更加有效地开发并利用她们的能力,做出了各种各样的努力。在通过1998年九级行政及公共安全职位考试的应试者当中,妇女占21.3%,2000年占37.4%。1998年的数字与1997年相比下降,反映了在大韩民国1997年的经济危机期间,申请参与考试的男性激增。1996年,政府实行妇女招聘配额制。2000年12月,兵役加分制被取消。(第33-37段,第65段)
(表19)参加九级行政及公共安全职务考试取得成功的女申请人人数
|
年份 |
1995 年 |
1996 年 |
1997 年 |
合计 |
1 281 |
910 |
2 704 |
|
妇女(占总人数的比例) |
413(32.2) |
194(21.3) |
1.014(37.4) |
司法机关
117. 司法机关在2000年12月有118名女法官,或者占总计1 567名法官的7.5%,比1998年的99名(7.2%)女法官略多。至于检察官,自2001年起,有67名女检察官,或者占全部1 367名检察官的4.9%。这一数字与1998年的17名(1.5%)女检察官相比大幅增加。
(表20)女法官及女检察官的人数
|
年份 |
法官 |
检察官 |
||||
|
合计 |
妇女 |
占总数的比例 |
合计 |
妇女 |
占总数的比例 |
|
|
1995 年 |
1239 |
61 |
4.9 |
946 |
10 |
1.1 |
|
1998 年 |
1369 |
99 |
7.2 |
1112 |
17 |
1.5 |
|
2000 年 |
1567 |
118 |
7.3 |
1111 |
28 |
2.5 |
资料来源 :一般事务部,《1993年年鉴》、《1994年年鉴》、《1995年年鉴》。
政府行政与内务部,《1999年统计年鉴》及内部文件。
政府委员会
118. 自2001年12月份起,国家及地方政府下辖的委员会有1 231个,这些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及章程组建和运营,有16 393名成员,其中,女性成员有4 547人,占成员总数的27.7%,从1984年的2.2%,1992年的5.5%,1995年的7.0%,以及2000年的23.6%稳步上升。
(表21)妇女参与国家及地方政府委员会事务的人数
|
委员会的数量 |
成员总数 |
女成员人数 |
妇女占总人数的比例 |
|
合计 |
1 231 |
16 393 |
4 547 |
27 .7 |
|
国家政府委员会 |
260 |
4 210 |
1 046 |
24.8 |
|
地方政府委员会 |
921 |
12 183 |
3 501 |
28.7 |
资料来源 :两性平等部,《内部文件》(2001年)。
119. 为进一步扩大妇女参与各委员会的事务,政府将充实在科学、建筑、交通及国防领域的妇女专家数据库,原因是妇女参与这些领域事务的人数向来明显少。政府还计划促进对管理改革委员会及政府官员道德委员会等更具影响力的委员会进行重点管理,以便密切跟踪妇女参与的定性事宜。
政党
120. 尽管妇女组成政党成员的多数,但在政党决策职位方面的女性却极少。这一事实的直接表现是妇女担任国会议员的人数较少。妇女担任大党职务的人数或多或少有所增多,但担任高级职位的妇女仍然有名无实。自2000年5月起,根据级别的不同,妇女在三大政党党的领导职务中占0-30%,平均约占10%。不过,在秘书长、政党领袖或者政策主席等具有影响力的职位方面,几乎没有妇女。妇女主要集中于不大重要的职位,或者与妇女有关的委员会。妇女象征性地参与党务委员会,担任副主席或者副发言人,但没有太大影响。
(表22)妇女担任政党职务的比例
|
政党 职务 |
千年民主党 |
大国民党 |
联合自由民主党 |
党员 |
+50%(党员总数估计为150万) |
未确定 |
+50%(党员总数估计有150万) |
|
党务委员会 |
14.6%(41 人中有6人) |
5.5%( 55人中有3人) |
3.1%( 63人中有2人) |
|
副主席 |
13.3%(1 5人中有2人) |
18.2%( 11人中有2人) |
33.3%( 9人中有3人) |
|
第十六届国会议员 |
7.8%(1 15人中有9人) |
9.5%( 133人中有6人) |
0%( 17人中有0人) |
|
地方党支部书记 |
2.7%( 225人中有6人) |
2.2%( 225人中有5人) |
1.8%( 170人中有3人) |
资料来源: 大韩民国妇女发展学会(2000年),《政党扩大妇女担任领导职位的政策研究》。
第8条
121. 大韩民国政府任命妇女担任联合国各种会议以及其他国际组织举行的会议的代表。
122. 2000年,大韩民国妇女热线总裁Hye Soo Shin在政府的积极支持下被选进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任期为2001-2004年。
123. 1997年,政府编纂了一份国际合作各领域的妇女专家名单,供在为国际会议派代表以及推荐大韩民国人担任国际组织职务时使用。自1996年以来,政府实行初等专业事务员(JPO)方案,根据这个方案,青年人被选派到国际组织工作,并由政府提供两年的全额资金支助。到2001年,24人通过初等专业事务员考试后被选中,其中有18人是女性。此外,自1998年以来,两性平等部为有志从事国际事务职业的青年妇女推出了实习方案。2001年,15名实习生被选派到国际会议及国际组织接受培训。1999年及2000年,妇女事务总统委员会支助大韩民国妇女及政治问题学会这个私营研究组织举行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模拟会议。
124. 自2001年10月起,在外交部及商业部5级及5级以上的全部1 181名官员中,63人是妇女,占总数的5.4%。自2000年10月起,在28个国际组织供职的199名大韩民国人当中,47人是妇女,占总数的23.6%。自从大韩民国1991年成为联合国会员国以后,大韩民国政府积极促进妇女到联合国秘书处任职。在联合国秘书处工作的大韩民国人总共有25人,其中有9名妇女,占总人数的36%。
(表23)外交事务中的妇女的人数(五级及五级以上)
|
外交官总人数 |
妇女人数 |
比例 |
|
|
2000年10月 |
1 187 |
62 |
5 .2 |
|
2001的10月 |
1 180 |
63 |
5.4 |
第9条
125. 1998年对《国籍法令》的修订取消了前述法令的性别歧视因素,目的是保证在取得国籍方面的性别平等。因此,1999年8月,政府撤消它对《公约》第9条的保留。
配偶的国籍
126. 与大韩民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婚后在大韩民国居住期超过两年以上,并从法务部取得入籍许可证的,可以取得大韩民国国籍。
127. 已婚妇女现在有权选择她自己的国籍,并废除下述规定:妻子在丈夫取得大韩民国国籍后当然非自愿地取得相同国籍;以及已婚妇女的丈夫若未入籍,她也不得入籍。
子女的国籍
128. 过去,子女只有在其出生时父亲是大韩民国公民才能取得大韩民国国籍。修订国籍法令后,子女的生身父母有一方是大韩民国人便可以取得大韩民国国籍。对于在修订法令前生身母亲是大韩民国人,而且其大韩民国国籍因此被剥夺的子女,可通过在2004年前申请大韩民国国籍追索应取得的国籍。
第10条平等教育的权利
129. 《宪法》第31条及《基本教育法》第3条(学习的权利)和第4条(平等教育机会)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权终生学习,并根据个人的能力和才能接受无性别歧视的平等教育。
130. 2000年1月,关于“促进男子与妇女平等教育”的规定新增补进《基本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制定并实施更加积极地实现教育方面性别平等原则的政策。在这项规定之后出台了一项行政法令,规定政策应纳入加强体育、科学技术领域妇女教育的步骤,因为妇女在这些领域向来被忽视,并规定组建一个两性平等教育委员会,以审查促进学校教育方面两性平等政策的有效性。
131. 1998年2月,文教部设立妇女教育办公室。(第50段)
平等的正规教育机会
132. 男孩及女孩有接受九年制免费教育的同等权利。(第四次定期报告第121段)。
133. 自2001年起,幼儿园的女童入学率是38.6%,高于男童37.7%的入学率,在中小学入学率方面几乎不存在性别差别。在高等教育方面,43.7%的适龄妇女上了大学,男子上大学的比例是74.9%。尽管男子与女子的大学入学率都增长,但女性入学率仍比男性低30%,这表明男子与妇女在接受高等教育方面仍然有差距。
(表24)各级学校的男性/女性入学率(适龄组所有儿童的比例)
|
年度 |
幼儿园 |
小学 |
初中 |
高中 |
学院 |
|||||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
|
1995年 |
40.2 |
40.0 |
100.6 |
101.9 |
100.9 |
100.3 |
89.4 |
90.3 |
23.6 |
50.0 |
|
1998年 |
37.5 |
40.0 |
98.8 |
97.9 |
99.9 |
99.9 |
95.3 |
95.9 |
37.5 |
67.8 |
|
2001年 |
38.6 |
37.7 |
97.3 |
95.9 |
98.1 |
98.0 |
95.0 |
95.6 |
43.7 |
74.9 |
注 : * 学院包括师范学院,4年制大学以及两年制专科学校。
* 年龄组:幼儿园4-5岁,小学6-11岁,初中12-14岁,高中15-17岁,大学18-21岁。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处(1997年),《未来人口趋势》。
教育及人力资源开发部,1995年、1998年及2001年《教育统计年鉴》。
134. 男女生在小学毕业后几乎全都升入初中,初中毕业后又几乎全都升入高中。2001年,67.6%的女生及73.1%的男生在高中毕业后升入大学。性别差距是5.5%。大学毕业后,7.5%的妇女及10.8%的男子升入研究生院。
(表25)按性别和学校级别开列的升学率(毕业生升入高级别学校的比例)
年度 |
小学升入初中 |
初中升入高中 |
高中升入大学 |
大学升入研究生院 |
||||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
|
1995年 |
99.9 |
99.9 |
98.4 |
98.6 |
49.8 |
52.9 |
6.4 |
9.7 |
|
1998年 |
99.9 |
99.9 |
99.5 |
99.5 |
61.6 |
66.4 |
14.4 |
13.4 |
|
2001年 |
100.0 |
99.9 |
99.6 |
99.5 |
67.6 |
73.1 |
7.5 |
10.8 |
注: 学院包括两年制专科学校、师范学院以及四年制大学。
资料来源: 教育及人力资源开发部,1995年、1998年及2001年《教育统计年鉴》。
在大学招生程序方面的性别区别
135. 2000年10月,两性平等部对自1977年起沿用至今的大学招生程序的一个方面进行了调查,这个方面是关于按性别确定招收艺术及体育专业考生的人数。两性平等部根据调查结果建议包括汉城国立大学在内的8所大学放弃这种做法,这些大学已经照办。
教育成绩
136. 妇女取得学位的人数不断增多。自2001年起,妇女占取得学士学位总人数的47.7%,占取得硕士学位总人数的34%,占取得博士学位总人数的23.8%。多年来,学士性别差距大大缩小,但硕士和博士性别差距拉大。
(表26)按性别划分的学位拥有者人数
年份 |
学士学位 |
硕士学位 |
博士学位 |
|||||||||
|
学位拥有者的人数 |
每10 000人中的 学位拥有者 |
学位拥有者 的人数 |
每10 000人中 的学位拥有者 |
学位拥有者 的人数 |
每10 000人中 的学位拥有者 |
|||||||
|
合计 |
妇女占总人数的比例 |
男子 |
妇女 |
合计 |
妇女占总人数的比例 |
男子 |
妇女 |
合计 |
妇女占总人数的比例 |
男子 |
妇女 |
|
|
1995年 |
209 113 |
42 .0 |
4 7.29 |
33.66 |
27 398 |
28.4 |
8.76 |
3.50 |
4 107 |
16.9 |
1.52 |
0.31 |
|
1998年 |
239 387 |
42.6 |
50.26 |
36.20 |
34 875 |
30.3 |
10.38 |
4.59 |
4 999 |
19.8 |
1.71 |
0.43 |
|
2001年 |
290 798 |
47.7 |
63.29 |
58.64 |
53 109 |
34.0 |
14.59 |
7.63 |
6 221 |
23.8 |
1.97 |
0.63 |
注: 学士学位拥有者包括师范学院、四年制大学、开放大学以及工学院的毕业生。
资料来源: · 国家统计处,1995年 、1998年及2001年《人口预测》。
· 大韩民国妇女发展学会(2000年),《妇女统计年鉴》。
· 教育及人力资源开发部(2001年),《教育统计年鉴》。
教育课程
137. 根据统一教育课程制度,在学校的课程或学分方面不存在性别差别,但“工业“及“家政经济学”课目除外,因为这两门课分别为初中男生和女生开设。在2000年、2001年及2002年分别开始在小学、初中及高中实行的第7个教育课程方面,这两门课被合并,要求男生和女生都得上。此外,“农业科学”、“工程技术”、“商业管理”、“海洋科学”、“家政科学”以及“信息社会和计算机”等课程,男女生都可以选修。
男女同校
138. 所有公立小学都实行男女同校,政府正在设法扩充中学的男女同校,以便促进不仅在教育机会方面的两性平等,而且促进在诸如课程及教学方法等教育条件方面的两性平等。因此,男女同校的初中及高中数量迅速增多。政府建议省市的地方教育官员寻求帮助男女同校学校的措施。政府也建议新建学校以及在现有学校重新拟定招生计划时实行男女同校制。自2001年起,95.4%的学院及大学是男女同校,因为前女子学院日益成为男女同校的学院。
(表27)男女同校的学校及男女分校的学校的数量
年份 |
初中 |
高中 |
大学 |
||||||
|
男女同校 |
男女分校 |
男女同校 |
男女同校 |
男女同校 |
男女分校 |
||||
|
男生 |
女生 |
男生 |
女生 |
男生 |
女生 |
||||
|
1995年 |
1 536 (57.2) |
599 (22.3) |
548 (20.4) |
814 (44.5) |
511 (27.9) |
505 (27.6) |
261 (90.9) |
1 (0.4) |
25 (8.7) |
|
1998年 |
1 622 (59.3) |
583 (21.3) |
531 (19.4) |
917 (47.7) |
491 (25.6) |
513 (26.7) |
317 (94.1) |
1 (0.3) |
19 (5.6) |
|
2001年 |
1 786 (64.5) |
518 (18.7) |
466 (168) |
1055 (53.6) |
428 (21.7) |
486 (24.2) |
332 (95.1) |
1 (0.3) |
16 (4.6) |
资料来源: 教育及人力资源开发部,1995年、1998年及2001年《教育统计年鉴》。
教科书
139. 政府在制定第7个教育课程时,确保删去教科书中对性别角色存在的偏见,并将性别平等纳入所有课目领域。特别是,插图中出现的男女人物的频率相等,所有教科书均已删去了传统的性别角色陈规观念。
性教育及两性平等意识教育
140. 为依据两性平等在青年人当中培养健康的性道德,教育及人力资源开发部制定了一项包含从幼儿园到高中的各级正规教育的性教育制度。1998年10月,该部制定了一项学校性教育基本计划。11月组建了性教育咨询委员会,由部长领导。根据这项计划,各校指定一名教师负责性教育。2001年3月,各级学校按要求为学生提供10个小时的性教育。反映儿童及青少年发育不同阶段的五种性教育手册已经分发给各校。迄今,19 000名教师接受了性教育及预防性暴力培训。2001年4月,该部通知两年制专科学院及大学执行关于性骚扰及性暴力的学校规章。
141. 自1993年以来,两性平等意识教育已经纳入各种教师培训方案的普通教育课程(第四次定期报告第143段)。1999年12月,妇女政策审查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将妇女问题课程列入公共培训机构的课程中。2000年,教育及人力资源开发部向所有幼儿园分发了关于两性平等教育的小册子,供家长教育使用。
职业道路的多样化及妇女人力资源的开发
142. 为使妇女职业道路多样化,并促进妇女进入知识型行业,教育及人力资源开发部加强对女学生的职业指导及其职业能力发展的帮助。该部已经为初中及高中女生制作了职业指导光盘。在第7个教育课程中,“事业及职业”课作为高中的一门选修课。很多地区教育机构设立了职业信息中心。教育广播系统(EBS)及在线教育信息提供者——Edunet也加强了它们的职业教育内容。
143. 在高中女生入学率方面,自2001年起,女生在普通学校占47.4%,在商业及全面职业学校占三分之二,但在工业、渔业及海洋职业学校仅占10%。为了解决商业职业高中女生过多,工科职业高中女生过少的问题,政府废除了工科职业高中按性别招收新生的做法。自2001年起,已有8所女子工科高中。并且大力促进将现有男子工科高中转为男女同校的学校。因此,男女同校工科高中的数量从1998年的113个增加到2001年的149个,仅有男生的学校在同期从178所减少到52所。
(表28)按性别和学校类别开列的高中学生分布
|
年份 |
合计 |
普通学校 |
职业学校 |
||||||
农业 |
工业 |
商业 |
渔业及海洋 |
全面 |
职业 |
||||
|
1995 年 |
女生占总人数的比例 |
48.1 |
44.8 |
33.6 |
9.1 |
80.9 |
9.6 |
67.4 |
51.0 |
|
女生在类别方面 的分布比例 |
100.0 (1 038 596) |
53.7 |
0.7 |
2.4 |
27.7 |
0.1 |
12.2 |
3.2 |
|
|
男生在类别方面的分布比例 |
100.0 (1 119 284) |
61.5 |
1.3 |
22.2 |
6.1 |
0.5 |
5.5 |
2.9 |
|
|
1998 年 |
女生占总人数的比例 |
48.3 |
46.7 |
35.6 |
10.9 |
80.6 |
11.5 |
66.5 |
53.3 |
|
女生在类别方面的分布比例 |
100.0 (1 123 119) |
58.2 |
0.7 |
3.1 |
24.6 |
0.1 |
1.2 |
3.3 |
|
|
男生在类别方面的分布比例 |
100.0 (1 203 761) |
62.0 |
1.1 |
23.4 |
5.5 |
0.5 |
4.8 |
2.7 |
|
|
2001 年 |
女生占总人数的比例 |
47.9 |
47.4 |
36.0 |
12.8 |
78.4 |
12.1 |
62.5 |
56.2 |
|
女生在类别方面的分布比例 |
100.0 (914 906) |
65.3 |
0.7 |
3.2 |
19.5 |
0.1 |
8.2 |
3.0 |
|
|
男生在类别方面的分布比例 |
100.0 (996 267) |
66.5 |
1.1 |
20.3 |
4.9 |
0.4 |
4.5 |
2.2 |
注 :艺术、体育、外语及科学高中包含中“普通”类别内。
资料来源 :教育及人力资源开发部,1995年、1998年及2001年《教育统计年鉴》。
144. 大学的女生常常集中在某些系。自2001年起,女性占全国四年制大学本科生的35.4%。女性比例在向来是女性天下的人文及教育领域下降,但在以前由男子主宰的社会科学及其他领域增加。妇女在选择高等教育专业方面,逐渐抛弃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145. 在研究生院,女性比例在2001年迅速增加到37.7%。不过,尽管显示的情况是更多的妇女主修社会科学,但妇女在教育领域继续占绝对主导地位。相反,主修自然科学、医学及药理学的妇女的人数增加。
(表29)按学院及大学的专业开列的妇女的分布
年份 |
妇女占总数的比例 |
按专业划分的妇女的分布比例 |
|||||||
|
人文 |
社会科学 |
自然科学 |
医学及药理学 |
艺术及 体育 |
教育 |
||||
|
医学 |
药理学 |
||||||||
专科学院(两年制) |
1995 年 |
37 .6 |
6.4 |
26.4 |
27.0 |
16.7 |
- |
15.6 |
7.8 |
|
1998 年 |
37.6 |
6.5 |
27.3 |
27.2 |
16.7 |
- |
15.2 |
7.1 |
|
|
2001 年 |
36.9 |
6.1 |
24.7 |
31.8 |
14.7 |
- |
16.0 |
6.7 |
|
|
四年制大学 |
1995 年 |
31.9 |
22.9 |
20.7 |
28.6 |
3.6 |
0.1 |
12.5 |
10.8 |
|
1998 年 |
34.3 |
22.1 |
24.6 |
28.1 |
3.8 |
0.9 |
12.5 |
8.0 |
|
|
2001 年 |
35.4 |
21.0 |
27.2 |
27.0 |
4.0 |
0.8 |
13.2 |
6.8 |
|
|
研究生院(两年) |
1995 年 |
28.1 |
14.1 |
15.0 |
19.3 |
7.5 |
1.4 |
12.1 |
30.6 |
|
1998 年 |
30.3 |
12.2 |
19.0 |
17.7 |
7.0 |
1.6 |
11.0 |
31.5 |
|
|
2001 年 |
37.7 |
10.0 |
21.3 |
15.5 |
6.9 |
1.0 |
10.7 |
34.5 |
资料来源: 教育及人力资源开发部,1995年、1998年及2001年《教育统计年鉴》。
146. 为鼓励青年女生进入妇女向来很少能够进入的科学技术领域,政府于1999年和2000年为高中女生制定了一门科学课程,供地区教育机构及女子高中使用。2000年3月,教育及人力资源开发部指定了14个开设女生科学课程的模范高中,妇女发展基金2001年的预算专门用来支持这门课程。这个基金还为有志于攻读科学技术专业的高中女生提供奖学金。
147. 为了支助女子大学的自然科学及工程设计研究,1997年至2001年实施了一项旨在加强女子大学研究基础设施的项目,在这一期间,为5所大学提供了资金援助。
148. 关于为初中生及高中生发放的奖学金,没有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在大学及研究生院,妇女获得奖学金的比例有所增加,而免缴学费的女生比例大幅增加。获得奖学金及免缴学费的女生比男生多。在研究生院,男子获得奖学金的比例较高,但妇女在得到免缴学费的益惠方面比例较高。
(表30)大学及研究生院领受奖学金及免缴学费的学生的性别比较
|
年份 |
益惠类型 |
大学 |
研究生院 |
||||
女性领受者占总数 的比例 |
按性别划分的领受者 |
女性领受 者占总数 的比例 |
按性别划分的领受者 |
||||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
|
1995 年 |
奖学金 |
44.6 |
6.2 |
4.3 |
23.7 |
3.6 |
4.5 |
|
免缴学费 |
39.0 |
3.5 |
3.3 |
34.9 |
5.8 |
4.2 |
|
|
1998 年 |
奖学金 |
49.7 |
5.2 |
3.2 |
46.5 |
8.6 |
4.3 |
|
免缴学费 |
42.4 |
3.1 |
2.6 |
11.5 |
18.5 |
61.6 |
|
|
2001 年 |
奖学金 |
45.9 |
4.8 |
3.5 |
26.7 |
4.8 |
7.9 |
|
免缴学费 |
56.4 |
4.5 |
2.2 |
51.5 |
23.6 |
13.5 |
资料来源: 教育及人力资源开发部,1995年、1998年及2001年《教育统计年鉴》。
终身教育
149. 根据《终身教育法》(1999年修订),政府加强了新的终身学习制度以及促进终身学习的体制依据,因此缩小了成年男子及妇女之间的教育差距。
150. 对于没有上过正规学校的年轻人以及没有受过正规教育的成年人,终身教育机构可为他们提供相当于学校的教育以及同等文凭。自2001年起,授予文凭的终身教育机构的女性入学率占初中教育总入学率的74.6%,占高中教育总入学率的64.7%。过去,在小学一级设有公民教育学校,目的是提高人们的识字率。而今,这样的学校仅剩下一所,女性在小学一级的入学率是100%,原因是小学教育完全是免费义务教育。在高级公民教育学校,79.5%的学生是妇女。在商业公司为其员工开设的高中,81.8%的学生是女性。
(表31)非正规学校的妇女的比例(总入学率的比例)
|
年份 学校类型 |
1995 年 |
1998 年 |
2001 年 |
|
小学一级的公民教育学校 |
100.0 |
100.0 |
100.0 |
|
|
高级公民教育学校 |
76.7 |
85.1 |
79.5 |
|
|
技术学校 |
37.0 |
45.6 |
57.6 |
|
|
发文凭的学校 |
初中课程 |
67.9 |
72.1 |
73.6 |
|
高中课程 |
52.1 |
59.9 |
35.3 |
|
|
商业公司附属高中 |
99.2 |
94.6 |
81.8 |
|
|
大韩民国国家开放高中 |
- |
45.2 |
49.1 |
资料来源: 教育及人力资源开发部,1995年、1998年及2001年《教育统计年鉴》。
151. 在授予文凭的成人继续教育方案,以及大韩民国立公开大学、工学院、技术学院以及在职学校中,妇女的入学比例不断提高,开放大学提高到60.2%,工学院提高到23.3%,技术学院提高到7.6%。在职学院的入学率没有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原因是根据《终身教育法》,在职学院划归高等教育院校。个人不上这些学校也可取得学士学位。他们可以自学,也可以参加政府管理的学士学位资格考试。妇女占考生的57.7%。2001年,有62.6%的妇女通过了考试。女性考生的成功率是34.1%,男性考生是27.7%。
(表32)开放大学及工学院的妇女
|
年份 |
开放大学 |
工学院 |
||
|
总入学率 |
妇女占总数的比例 |
总入学率 |
妇女占总数的比例 |
|
|
1995 年 |
314 977 |
56 .5(177 988) |
120 670 |
20.3(24 464) |
|
1998 年 |
314 438 |
59.2(186 027) |
146 563 |
22.2(32 471) |
|
2001 年 |
370 661 |
60.2(222 982) |
180 068 |
23.3(41 902) |
资料来源: 教育及人力资源开发部,1995年、1998年及2001年《教育统计年鉴》。
(表33)参加学士学位资格考试的妇女
|
年份 |
女考生的数量 (占总数的比例) |
参加考试的妇女人数 (占总人数的比例) |
通过考试的妇女的人数 (占总数的比例) |
通过率 |
|
|
妇女 |
男子 |
||||
|
1995 年 |
1 715(65.2) |
1 429(64.4) |
291(63.5) |
20.4 |
21.2 |
|
1998 年 |
1 176(52.7) |
973(52.0) |
394(53.0) |
40.5 |
38.9 |
|
2001 年 |
1 134(57.7) |
932(57.6) |
318(62.6) |
34.1 |
27.7 |
资料来源 :教育及人力资源开发部,1995年、1998年及2001年《教育统计年鉴》。
152. 妇女终身教育的启动是为了开发妇女的能力和潜力,以及消除性别差距。有妇女提供终身教育方案的机构有很多种。自2001年起,地方政府建立了90个妇女中心,为低收入妇女提供技能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全国各地还设有妇女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专门对妇女进行短期职业培训。此外,农业合作社经营着124个“家庭主妇学院”。170个私营文化中心为家庭主妇提供休闲活动和文化方案,遍布全国的300多个社会福利中心也为妇女提供终身教育方案。279个学院及大学也设立了终身教育中心。所有课程加在一起,普通教育课程有3 019节,艺术及体育4 550节,职业培训7 717节,职业教育及文凭取得1 137节,其他综合教育课程321节。私营教育机构自2001年起总共有3 620 147人在58 951个机构注册,其中有50.6%是妇女。1999年,政府建立了一个妇女终身教育信息数据库。2001年1月,政府为消除信息差距制定了一项特别法,并且实施一项教授100万家庭主妇学习因特网使用方法的方案,目的是保证她们在信息时代不会落伍。
学校辍学率
153. 初中辍学率自2001年起是女生1.0%,男生0.9%。高中辍学率是女生2.2%,男生3.0%。辍学的主要原因是不适应学校生活,出国留学以及移民。由于初中教育对所有学生都是义务性教育,政府试图为选择退出大城市正规教育的儿童增设“另类学校”。自2001年起,在小学和初中一级约有30个另类学校,在高中一级有11个这样的学校,这些学校的学生在读人数是1 180名,政府根据《中小学教育法执行令》予以认可。政府目前正在制定降低退学率的计划,具体做法是提供重返学校的机会以及扩大接受职业培训的机会。政府也密切关注家庭学校增加的现象。
运动及体育教育
154. 政府正在研究进一步促进女生积极参体育运动的措施。教育及人力资源开发部已经在开展一个研究项目,目的是制定特别适合女生的运动方案,并预测学校实施这类方案所需的空间、设施、设备及预算。在体育及运动专科初中,女生1995年占入学率的31.4%,2001年占33.3%;在体育及运动专科高中,女生1995年占入学率的26.3%,2001年占29.4%。大学体育专业妇女的比例从1995年的32.7%下降到2001年的27.8%。
(表34)女生占体育学校入学率的比例(括号内是实际数字)
|
年份 |
初中 |
高中 |
四年制大学的体育专业 |
|
1995 年 |
31.4(207) |
26.3(888) |
32.7(7 249) |
|
1998 年 |
33.2(148) |
28.7(933) |
32.0(9 006) |
|
2001 年 |
33.3(161) |
29.4(921) |
27.8(10 718) |
资料来源: 教育及人力资源开发部,1995年、1998年及2001年《教育统计年鉴》。
第11条
155. 《宪法》规定,所有公民都享有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妇女和青少年的劳动应受到特殊保护。《宪法》的这项基本原则在《妇女发展法》及《劳动标准法》中阐述。
156. 大韩民国于1998年12月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禁止歧视就业及职业公约》。
参加经济活动的妇女
157. 参加经济活动的大韩民国妇女不断增多。在1998年经济危机期间,妇女参加经济活动的比率下降到47.0%,失业率提高到5.6%。但在1999年后,参加率再次开始提高,当年提高到47.4%,2000年提高到48.3%。2000年,妇女的失业率是3.3%。
(表35)参加经济活动的人口和参与率
|
年度 |
参加经济活动的人口(单位:千人) |
参与率(占劳动年龄总人口的比例) |
||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
|
1990 年 |
11 030 |
7 509 |
74.0 |
47.0 |
|
1995 年 |
12 456 |
8 397 |
76.5 |
48.3 |
|
1998 年 |
12 893 |
8 562 |
75.2 |
47.0 |
|
1999 年 |
12 889 |
8 745 |
74.4 |
47.4 |
|
2000 年 |
12 950 |
9 000 |
74.0 |
48.3 |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处,《2000年参加经济活动人口年度报告》。
158. 大韩民国妇女经济活动的主要特征之一是,按年龄划分的经济参与率曲线有两个峰值,第一个峰值在20岁以后,第二个在40岁以后。由于因结婚和生育而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妇女人数不断减少,两个峰值之间的低谷不断上升。由于结婚和生育而中断就业仍然是大韩民国妇女经济活动的主要形式。中断就业对妇女的事业发展和专门技术积累不利,也是妇女与男子相比工资较低的原因。因此,2001年,政府修订与母性保护有关的法律,并不断执行协助工作妇女从事育儿及家务活的政策。
(表36)按年龄划分的参加经济活动的妇女及参与率
* 参与率:占工作年龄妇女人口的比例
|
年龄 |
1995 年 |
1998 年 |
2000 年 |
|||
|
参加经济活动的妇女 ( 1 000 人) |
参与率 |
参加经济活动的妇女 ( 1 000 人) |
参与率 |
参加经济活动的妇女 ( 1 000 人) |
参与率 |
|
|
15-19 岁 |
282 |
14.6 |
229 |
12.0 |
229 |
12.5 |
|
20-24 岁 |
1 399 |
66.1 |
1 086 |
61.0 |
1 065 |
60.8 |
|
25-29 岁 |
902 |
47.8 |
1 078 |
51.8 |
1 077 |
55.9 |
|
30-34 岁 |
1 001 |
47.5 |
926 |
47.3 |
911 |
48.5 |
|
35-39 岁 |
1 123 |
59.2 |
1 243 |
58.5 |
1 213 |
59.1 |
|
40-44 岁 |
852 |
66.0 |
1 160 |
63.5 |
1 296 |
63.4 |
|
45-49 岁 |
727 |
61. 1 |
816 |
61.5 |
1 007 |
64.6 |
|
50-54 岁 |
642 |
58.3 |
627 |
55.2 |
668 |
55.2 |
|
55-59 岁 |
546 |
54.3 |
560 |
50.8 |
557 |
50.8 |
|
60 岁以上 |
722 |
28.9 |
838 |
28.1 |
978 |
29.8 |
|
合计 |
8 397 |
48.3 |
8 562 |
47.0 |
9000 |
48.3 |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处,1995年、1998年及2000年《参加经济活动人口年度报告》。
女工的数量
159. 截止1997年,就业妇女的人数不断增多。1998年,这一数字因经济危机而下降,但目前再次盘升。2000年,就业男子与妇女分别为12 353 000人和8 707 000人。
按行业划分的妇女就业
160. 1990年,妇女集中在制造部门就业的人数达到顶峰,此后持续减少。2000年,约有70%的就业妇女在第三产业部门,妇女在该部门占整个劳动力的比例不断增加。特别是,从这个部门不同领域的趋势来看,妇女进入公共及社会服务业的人数以及占劳动力总数的比例都有可能不断扩大,而宾馆饭店的情况则是,人数有可能增加,比例可能会降低。在金融界,妇女的比例也可能下降,尽管没有估计到妇女人数骤降。
(表37)按行业开列的就业情况
行业 |
1995年 |
1998年 |
2000年 |
|
初级(农业及渔业) |
小计男子妇女 |
2 534 (12.4)1 328(10.9)1 206(14.6) |
2 480(12.4)1 299(10.9)1 181(14.6) |
2 288(10.9)1 198(9.7)1 090(12.5) |
|
二级(采矿及制造业) |
小计男子妇女 |
4 824(23.6)3 060(25.1)1 764(21.4) |
3 919(19.6)2 574(21.6)1 346(16.7) |
4 262(20.2)2 736(22.1)1 526(17.5) |
|
三级(服务及办公室工作) |
小计男子妇女 |
13 074(64.0)7 788(64.0)5 287(64.0) |
13 595(68.0)8 037(67.5)5 557(68.7) |
14 511(68.9)8 419(68.2)6 091(70.0) |
|
总计 |
小计男子妇女 |
20 432(100.0)12 176(100.0)8 256(100.0) |
21 061(100.0)12 353(100.0)8 084(100.0) |
21 061(100.0)12 353(100.0)8 707(100.0) |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处,1995年、1998年及2000年《参加经济活动人口年度报告》。
按职业划分的妇女就业
161. 在就业妇女当中,在照料职业、行政管理工作、教育服务、简单服务工作、非技能劳动以及其他以女性为主领域工作的妇女的比例自1995年以来不断提高。相比之下,在诸如农业及渔业、机器操作及装配等以男性为主的技能工作领域就业的妇女人数不断减少。总之,尽管就业妇女的人数不断增加,但职业方面的性别区别几乎没有什么变化。2000年,服务业有307万女工(占女工总人数的35.3%),从事非熟练劳动的女工有136万(占15.7%),办事员121万(占13.9%),专业及技术领域的女工111万(占12.7%),农业及渔业领域的女工100万(占11.5%),工厂及装配线上的女工93万(占10.7%),担任政府公职及管理职位的女工仅有24 000人(占0.3%)。
(表38)按职业开列的妇女就业情况
|
职业 |
1995年 |
1998年 |
2000年 |
|
政府及管理 专业及技术 办事员 服务 农业及渔业 技术性劳动及装配线工作 非技术性劳动 |
23 (0.3) 896(10.9) 1 277(15.5) 2 631(32.0) 1 110(13.5) 1 096(13.3) 1 191(14.5) |
27(0.3) 1 026(12.7) 1 140(14.1) 2 818(34.9) 1 107(13.7) 879(10.9) 1 087(13.4) |
24(0.3) 1 107(12.7) 1 208(13.9) 3 074(35.3) 999(11.5) 932(10.7) 1 364(15.7) |
|
总计 |
8 224(100.0) |
8 084(100.0) |
8 707(100.0) |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处,1995年、1998年及2000年《参加经济活动人口年度报告》。
非正式就业的妇女
162. 女工正式就业并有工作保障的比例在1995年达到峰值,此后不断下降。自从那时以来,就业妇女干临时工及日工的比例大幅增加。2000年,带薪女工人数达520万,其中有381万(占73.3%)从事的是非正式工作。男子的比例是48.5%。在从事非正式工作的人当中,最大的就业群体是签署一定期限就业合同的临时工(373万人)。
对妇女就业的援助
163. 政府目前正在实施第二次工作妇女福利基本计划(1998-2002年),目的是继续并扩大对妇女就业及工作稳定的援助。第二次计划的目标是拓宽促进妇女就业的基础,加强妇女充分利用其能力的劳动市场条件,扩大对工作妇女的保护。
164. 1999年,通过在46个地方劳动机关设立的就业稳定中心及人力资源数据库向1 376 000名找工作的妇女提供了就业指导。
165. 政府将扩大妇女接受职业培训的机会。从各种培训机构受益的妇女人数在1995年到1998年这一期间猛增,具体情况如表40所示。
(表39)在培训机构接受职业培训的妇女的人数*
机构类型 |
1995 年 |
1998 年 |
|
公营机构 |
2 555 |
31 409 |
|
公司内部机构 |
29 291 |
29 955 |
|
取得认证的机构 |
5 798 |
12 713 |
|
总计 |
37 644 |
74 077 |
资料来源 :劳动部,1995年及1998年《妇女与就业》。
* 《职业培训促进法》于1998年出台后,职业培训机构分为(1)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或公营机构建立并营运的公营职业能力发展培训机构(包括根据《技术学院法》组建的技术学院),(2)由公司建立的职业能力发展培训机构,以及(3)由劳动部认证的其他机构。关于这些职业培训机构新类别的数据尚未编纂。
166. 政府为那些因家务或照料子女不能参加正式职业培训课程的已婚妇女提供发展职业技能的机会。到2001年1月,劳动部已经在全国设立了46个女工中心。女工中心已移交两性平等部,并更名为妇女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全国范围的53个中心在诸如电脑操作、电子出版及烹饪等职业领域提供期限不到6个月的短期职业培训。这些中心还帮助妇女找工作。
(表40)女工中心的入学率(人数)
|
方案 年份 |
职业技能开发项目 |
就业指导 |
社会教育 |
提供的日托 |
|
|
教育 |
就业 |
||||
|
1993-1999 年 |
74 215 |
29 603 |
318 556 |
162 860 |
308 465 |
|
1995 年 1998 年 1999 年 |
4 543 18 006 31 607 |
2 269 6 406 11 494 |
38 698 54 822 80 822 |
8 178 45 091 62 386 |
17 482 172 445 61 495 |
资料来源: 劳动部,2001年《妇女与就业》。
167. 为促进育儿假及妇女的就业,政府扩充了休育儿假的激励措施。2000年,政府按休育儿假的雇员人数,每月给大企业发放12万韩元的补贴,给中小企业发放15万韩元。
168. 为促进已婚妇女的再就业,自1997年以来,凡在女工因怀孕、生育及育儿失业后五年内重新雇用她的雇主,政府为他们提供激励措施。一次性支付的补贴金额由劳动部长按年度决定。对于希望创办企业但因没有担保难以从银行取得贷款的失业妇女户主,大韩民国劳动福利公司帮助她们解决困难,具体做法是出租店铺供她们使用,并将租金限制在5 000万韩元以内。
就业方面的两性平等
169. 《劳动标准法》、《平等就业法》以及《禁止性别歧视和救济法》保障在就业方面的两性平等。
170. 政府发起目标是工会及雇主的教育及宣传运动,以便法律中的两性平等规定能够在工作场所得到充分实施。政府也设法鼓励管理层及劳工之间进行协商,并采取积极行动消除就业规章中的歧视性条款;它先为雇员人数在200名以上的大公司提供这方面的指导,然后在1999年以前逐步扩大到工人人数为30名或30名以下的工作场所。政府也加强消除招聘启示中的歧视性因素的措施,并努力扩大妇女参与工会事务的人数。
对女企业家的援助
171. 1999年,《援助女企业家法》出台,根据本法,拟定了促进妇女企业活动基本计划。2000年,根据基本计划,在7个地区设立了帮助妇女创办企业的发展中心。2001年增设了更多的发展中心。2000年,政府为1 498名妇女提供了技术开发及增强管理能力的培训。2001年,为创办私营企业的妇女提供了100个讲座。政府还为女企业家生产的优质产品举办展览,协助产品的营销。因此,包括政府采购办公室及大韩民国电力公司在内的79个政府机构从妇女创办的企业采购了价值为9 570亿韩元的产品。帮助妇女企业的其他措施包括在检查资金援助、人力及营销援助等的适用性时的其他问题。
同工同酬
172. 大韩民国于1997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男女同工同酬的第100号公约。
173. 大韩民国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在过去10年间不断缩小。女工在2000年的平均月收入仍然是男子的64.7%,这比1995年58.0%的比率增加了6.7%,但差距仍然很大。女工在文化程度、年龄、工作经验以及持续就业的工龄方面水平仍然较低,这是工资高低的决定性因素。妇女仍然集中于收入低的低级职位。政府正在采取措施帮助女工持续就业。为了消除男女之间的工资歧视,政府定期检查公司的就业规则。政府还将由民间组织管理的平等就业辅导中心的数量扩大到15处。
(表41)男女工人的平均月工资及工资差距
|
1990 年 |
1995 年 |
2000 年 |
|
|
男子(千韩元) |
727 |
1361 |
1474 |
|
妇女(千韩元) |
388 |
790 |
954 |
|
工资差距(比例) |
53 .4 |
58.0 |
64.7 |
资料来源 :劳动部,《工资结构调查》。
社会保障的权利
174. 大韩民国社会保障的基本支柱由四种保险制度组成,即国家养恤金计划、健康保险、就业保险以及工业事故赔偿保险。政府不断采取加强这四种制度的措施。但是,很大一部分非正式工人取得就业保险或国家养恤金的机会有限。扩大非正式工人利用这些制度的措施正在讨论当中。此外,养恤金计划的歧视性方面也正在审议当中,根据这项计划,再婚妇女再不得领受其前夫的那部分养恤金。
妇女不带薪工作的经济评估
175. 大韩民国是亚洲第一个系统评估不带薪家务劳动的生产率及社会贡献的国家。2001年,根据国家统计处1999年对人们的时间分配进行的调查,大韩民国妇女发展学会进行了一项评估不带薪劳动的经济价值的研究。根据这项研究,大韩民国不带薪工作的估计价值约为140-180万亿韩元。妇女不带薪工作约占总数的83-86%。家庭主妇家务活的估计价值约为60-70万亿韩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3-15%。在由两性平等部2001年为Ewha妇女大学进行的另外一项研究中,大韩民国家庭不带薪家务劳动产生的价值估计为14.3-16.9万亿韩元。研究结果将对社会保障、离婚和解、配偶之间的继承/捐赠税等问题的政策思考提高到了一个新层次。此外,法院对离婚案件做出的很多裁决体现了妇女不带薪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
对残疾妇女的援助
176. 政府不断更新其残疾人登记资料,目的是加强其援助的效力。自2001年起,登记册上共计有1 114 000人,其中344 000(30.9%)人是女性。登记的人数将来有可能会增加,因为社会对残疾人的偏见不断减少。虽然身体残疾在男子当中更为常见,但妇女常常因年老及慢性病,特别是听力及视力减弱,饱受疾病的折磨。
177. 2000年,政府制定《促进就业法》及《残疾人职业康复法》,取代1990年《残疾人就业促进法》(第四次定期报告第177段)。新法加强政府对残疾人就业的援助,包括有利于残疾人的措施。该法规定,每年新就业的政府官员应有5%的残疾人。同时,扩大了对雇用残疾人的雇主的援助。为雇用残疾人超过法定人数的雇主提供的奖励增加,按人头从最低月工资的60%增加到最低工资(2000年是316 000韩元)的100%。对有些残疾人不作最低工资要求。对雇用这些残疾人的公司,政府按人头为它们提供相当于月工资60%的补贴。新法将为残疾女工及严重残疾的人提供的补贴金额提高到其工资的75%。
178. 1999年,找工作的残疾人有25 831名。9 894人找到了工作,其中有28%(2 752人)是女性。残疾人从事的劳动职位不体面与他们的文化水平及期望值不相符导致就业率居低。
对老年妇女的援助
179. 2000年,大韩民国60岁以上人口有516万,其中,妇女303万,占58.8%。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是男性10.1%,女性14.4%。政府老年福利方案的实施不分性别。保健社会部及两性平等部正在研究提高老年人政策男女有别的途径。《老年人福利法》于1997年修订后,老年人养恤金自1998年7月起开始支付给65岁以上的低收入老年人。(第四次定期报告第179段)。自2000年起,为715 000人提供30 000到50 000韩元的月补贴,目的是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现金帮助。
180. 2000年,55岁以上的就业妇女是249万人(占就业妇女总人数的28.6%),正在找工作的同龄妇女有15 000人。政府为雇用老年人的公司制定了一项激励制度。1999年,政府为30 417家公司提供了134.97亿韩元,原因是这些公司6%的劳动力是老年人。此外,每月新招聘一名以上老年人的公司可在半年内享受相当于该名新工人工资的三分之一的补贴(大公司为四分之一)。
保护工作妇女
181. 修订的《劳动标准法》及《平等就业法》中的母性保护规定得到了加强,这方面的细节在第22段和第26段中讨论。
保育设施
182. 尽管政府不断增加保育设施的数量,但仍然供不应求。自2000年起,427万不满5岁的儿童有149万需要家庭以外的照料。其中,686 000(46.1%)是保育设施的受益人。儿童年龄越小,这个比例越低:两岁以下儿童为10.7%,两岁以上36.9%。这种现象与仍然有大量女工因生育和育儿失业有关。
(表42)保育设施中的儿童(2000年)
|
年龄 |
儿童人数 |
需要保育的 儿童( A ) |
在保育设施中 的儿童( B ) |
( B )占( A ) 的比例 |
|
总计 |
4 274 378 |
1 487 642 |
686 000 |
46 .1 |
|
婴儿 |
小计 |
1 414 506 |
432 336 |
46 169 |
10.7 |
|
0 岁 |
704 523 |
188 812 |
|||
|
1 岁 |
709 983 |
243 524 |
|||
|
2 岁 |
713 822 |
281 246 |
103 807 |
36.9 |
|
|
3-5 岁 |
2 146 050 |
774 060 |
536 024 |
69.2 |
资料来源: 保健社会部,内部文件,2000年。
183. 自2000年起,大韩民国总共有19 276个保育设施,其中58.6%是私营设施,33.6%是家庭设施,6.7%是公营设施,1.1%是工作场所的设施。保育设施的费用一般居高,原因是大多数是私营设施。保育设施收费高是女工在生育及育儿期间失业率高的主要因素,特别是对那些因文化程度或级别低导致工资低的女工。根据《平等就业法》和《保育法》,雇用300名以上正式女雇员的企业应在工作场所建立保育设施,并承担50%的营运费。但是,工作场所的保育中心还没有按规定建立,原因是法律规定不具约束力。
(表43)保育设施的数量
|
年份 设施 |
1995 年 |
1998 年 |
2000 年 |
|
国家 / 公营 私营 工作场所 家庭 |
1 029 4 125 87 3 844 |
1 258 9 622 184 6 541 |
1 295 11 304 204 6 473 |
|
总计 |
9 085 |
17 605 |
19 276 |
对保育设施的支助
184. 政府通过就业保险制度向计划在工作场所建立保育设施的公司提供各种援助。1999年,为此目的总共向7家公司提供了12.66亿韩元。2000年,20亿韩元已经到位。政府对保育设施及低收入家庭的儿童提供的支助在第四次定期报告第184段讨论。
185. 2000年,政府组建了一个咨询委员会,以便在保育方面寻求新的政策方针,并制定提高保育服务质量的具体措施。
课外保育设施
186. 非赢利组织及宗教机构在大韩民国率先为低收入工作母亲提供课外保育服务。为学龄儿童提供的课外照料主要有以下类型:在小学开设的课外课程;在低收入领域社会福利中心开设的课外课程;在学前保育设施提供的课外照料;由宗教及其他非赢利组织在低收入领域实施的方案。但提供的保育远远不能满足需求。此外,这些方案主要针对低年级小学生,主要目标是保护并指导儿童完成学校布置的作业,缺少感情及社会发展方面的活动。需要课外照料的大多数儿童在私营机构或在辅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课外学习。
第12条与妇女有关的保健政策
187. 保健领域的两性平等包括在获得保健服务机会以及充分提供生殖健康服务方面的平等。在获得保健服务机会方面的平等通过健康保险制度予以保障。《国家健康保险法》旨在为疾病及伤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及康复,以及生育及健康的促进提供保险津贴。根据该法,全体公民均在国家健康保险计划的承保范围之内。生殖健康服务以及对孕妇、婴儿和计划生育的健康管理通过《妇幼保健法》提供。
在获得保健方面的两性平等
188. 由于所有公民均享有健康保险,在保健领域不存在制度化的性别歧视。但是,大多数妇女不是作为被保险人而是作为被保险人的家属取得健康保险的益惠。由于健康保险的益惠主要给予被保险人,女家属被排除在这些益惠之外的可能性很大。
189. 1999年的医院记录(生育案例除外)显示,170万女性及190万男性住过院,1.243亿名女性和9 760万名男性看过门诊。无论是住院病人还是门诊患者,男性的治疗费用都高于女性。但目前还不清楚这种差别是因为医疗需求不同还是因为态度和手段不同。
190. 1996年至1998年这一期间两年一次的医疗检查比率男性是42.1%,大大低于女性的56.2%。特别是20-44岁年龄段显示的性别差距很大;男性为55%,女性为39%。检查率与个人是否有工作密切相关。
(表44)1996-1998年两年一次的医疗检查率
年龄段 |
男性 |
女性 |
|
所有年龄 20-44 岁 45-64 岁 65 岁及 65 岁以上 |
56 .1% 55.5% 61.1% 43.7% |
42.1% 39.3% 51.6% 34.1% |
资料来源: 保健社会部,《按生命周期划分的妇女保健问题政策》(2000年)。
医疗援助及妇女
191. 政府为基本生活援助对象及付不起医疗费的低收入者提供补贴。自2000年起,医疗援助方案的受益人为157万人,其中,妇女占56.9%,计89万人。
(表45)医疗援助受益人的数量
|
年份 |
性别 |
合计 |
0 至 14 岁 |
15 至 59 岁 |
60 至 64 岁 |
65 岁及以上 |
|
1998 年 |
女性 |
750 899 |
121 282 |
356 019 |
55 414 |
209 184 |
|
男性 |
517 797 |
126 275 |
345 042 |
25 707 |
74 773 |
|
|
1999 年 |
女性 |
924 677 |
179 296 |
444 686 |
71 459 |
229 236 |
|
男性 |
711 952 |
186 859 |
408 696 |
33 013 |
83 384 |
|
|
2000 年 |
女性 |
892 847 |
129 872 |
430 302 |
62 709 |
269 964 |
|
男性 |
677 162 |
137 798 |
406 058 |
32 408 |
100 898 |
资料来源: 国家健康保险公司。
生殖健康及妇女健康
192. 母亲及婴儿死亡率不断降低。
(表46)婴儿及母亲死亡率
年份 |
婴儿死亡率 |
母亲死亡率 |
|
1990年 |
12.8 |
14.0 |
|
1995年 |
8.6 |
2.0 |
|
1996年 |
7.7 |
2.0 |
注: ( 1) 婴儿死亡率=每1 000名新生儿中的(不满1岁)婴儿死亡人数。
( 2) 母亲死亡率=每1 000次生育中妇女在孕产及产后期间死亡的人数。
资料来源: 保健社会部,《保健及福利年鉴》(2000年)。《妇女保健及福利:现行状况及统计》 (2001年)。
193. 节育率从1979年的54.5%增加到2000年的79.3%。节育义务更多由妇女而不是男子承担:采用节育法的妇女占34.1%,男子占29.5%。2001年,在对性交后口服节育药的使用进行讨论后,政府决定允许这种药品上市。
194. 人工流产率尽管不断减少,但仍然居高。1999年,15岁至44岁已婚妇女至少做过一次人工流产的比例是39%。20岁妇女人工流产率最高:在20岁至24岁这个年龄段,每1 000人当中有53人,25岁至29岁,每1 000人中有33人。尽管人工流产属犯罪行为(第四次定期报告第193段),但这种做法非常普遍。2001年,医生协会公开呼吁使人工流产非罪行化。
195. 母乳喂养率下降3.9%,从1997年的14.1%降至2000年的10.2%。最常见的喂养形式是母乳和奶粉混合喂养。仅用奶粉喂养的比例略有下降。
196. 生育时实施剖腹产手术的比率2000年为37.7%。年长妇女实施剖腹产手术的比率较高。但25-29岁的妇女实施这种手术的比率也达36.7%。
197. 在家生育的,可领受生育津贴。
促进妇女健康
198. 保健社会部的关键任务是根据妇女的生命周期扩充为她们提供的保健服务。1998年,政府为76 000名在公共保健中心登记的人提供产前及产后照料;并且也为373 000名登记的婴儿及儿童提供免疫及保健服务。1999年,政府指定全国23个公共保健中心为“妇幼保健中心”,并为这些中心的设施投资和营运拨付16亿韩元。地方政府也实施促进妇女健康的各种项目。汉城大都市通过它的地区公共卫生中心为孕妇、婴儿及儿童提供专业保健服务,并为孕妇及哺乳母亲提供关于妇幼保健的手册,以及进行定期检查。
199. 妇女组织积极处理妇女保健问题。2001年,大韩民国全国妇女理事会举行关于“妇女健康:政策及任务”研讨会。大韩民国妇女联合协会也举行了名为“为了妇女的健康”的研讨会,分析妇女在其生命不同阶段的健康问题。
妇女健康水平
200. 妇女健康标准在预期寿命、母婴死亡率以及堕胎率方面继续提高。不过,出现的不利情况是剖腹产手术增加,母乳喂养减少。此外,尽管随着预期寿命的延长,年老妇女人口迅速增长,但一直缺乏帮助她们维护健康的政策。
201. 1999年,作为主要健康指标的发病率(经调查在过去两周报告疾病经历的人的比例)男性是19.1%,女性是25.6%。这表明男性及女性的发病率与1995年的16.6%和21.4%相比,分别有所增加,部分原因是老年人口增长。妇女与男子相比,常常更易罹患肌肉和骨骼、血液循环、神经系统及感官器官以及精神病和内分泌紊乱等疾病。
202. 1998年,子宫癌及乳腺癌的患病率分别是每千人0.97人及0.87人。按年龄划分,65岁以上妇女子宫癌发病率最高,达3.05;45岁到64岁妇女乳腺癌发病率最高,达2.52。20岁以上妇女的乳腺癌检查率自1998年起是14%,子宫癌检查率是34%。政府计划到2005年将乳腺癌的检查率提高到60%,将子宫癌的检查率提高到70%。
艾滋病毒/艾滋病
203. 根据政府统计,自2001年起,有183名妇女感染艾滋病毒,接近1995年108人的两倍。据推定,实际感染的病例更多。按性别划分,男子感染人数(1 256人)比妇女多7倍。按年龄划分,20岁妇女占34.4%,30岁男子占36.5%。
与妇女健康有关的生活质量
204. 1999年,男子和妇女的正常活动因疾病或受伤受到限制的天数都是6天。
205. 自2000年起,妇女平均预期寿命是79.5岁,男子是72.1岁,与1995年妇女的77.4岁及男子的69.5岁相比,大幅增加。
(表47)按性别划分的预期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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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年 |
200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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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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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 岁 |
69.5 岁 |
79.5 岁 |
72.1 岁 |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处,《1995年生命表》(1997年),《1999年生命表》(2001年)。
第13条国家养恤金制度及妇女
206. 国家养恤金计划以各种津贴为家庭提供稳定的收入。对于没有最低收入能力的家庭,通过国家基本生活安全制度提供公共援助。对低收入单身母亲家庭,《妇幼福利法》充作各种援助方案的依据。(第四次定期报告第210段)。
207. 国家养恤金计划不断扩大。自2000年起,有320万妇女参与这项计划,占1 200万总参与人数的27.5%。这项计划覆盖的人口有17.5%是15岁以上女性人口,36.3%是经济上活跃的女性人口,37.4%是就业妇女。
(表48)参与国家养恤金计划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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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合计 |
男子 |
妇女 |
|
1995 年 |
7 257 394(100.0) |
5 365 706(73.9) |
1 891 688(26.1) |
|
1998 年 |
6 580 625(100.0) |
4 984 181(75.7) |
1 596 084(24.3) |
|
2000年 |
11 763 116(100.0) |
8 499 161(72.3) |
3 263 955(27.7) |
资料来源 :国家养恤金公司,1995年、1998年及2000年《国家养恤金统计年鉴》。
208. 按收入分布,妇女集中于低收入阶层。2000年,参与这项计划的妇女的平均月收入情况是:36.3%的妇女是73-99万韩元;21.4%的妇女是52-67万韩元;26.7%的妇女在106-197万韩元之间。男子有18.7%的人收入在73-99万韩元之间;43.3%在106-197万韩元之间;28.8%最高收入在208万韩元以上。在收入最高的人当中,妇女仅占3.7%。
209. 为体现妇女在国家养恤金计划中不断变化的需求及角色,已经做出了种种努力。这项计划扩大到包括不到5名雇员的工作场所,城市自营职业者,临时工以及日工。目前实行自愿参与,减少最低参与年限,分期付款,扩大可领受已故人士养恤金的家庭成员数目,所有这些都扩大了给妇女带来的益惠。家庭主妇及学生等没有收入的人,以及不到5人小公司的雇员及日工不在强制参与这项计划的范围。但是,配偶离婚后养恤金的分割可保护与丈夫离异后的家庭主妇的生活。
国家基本生活保障及妇女
210. 1999年,为修改自1961年出台的福利制度,依据“生产福利”理念制定了《国家基本生活保障法》。因此,保障所有人基本生活的新制度于2000年10月付诸实施,根据这项制度,国家对缺乏自我生存手段的赤贫人口在食品、教育、医疗及住房方面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对具有工作能力的受益人,这项制度通过有条件的援助及免缴个人所得税鼓励自力更生,并提供工作岗位、职业培训以及社会工作和业务项目贷款。
211. 根据前述制度享受福利的总人数1990年为601 450人,1995年为495 045人,1999年为427 978人,呈不断增长的趋势。在203 628名接受住所保护(即缺乏工作能力)的人当中,妇女在1999年占64.3%。在224 350名接受自力更生保护的人当中,妇女也占51.0%。
212. 在享受福利的户主年龄方面,1999年,65岁或65岁以上的人占42%,60-64岁占10%,50-59岁占16%,50岁以上占32%。在接受公共援助的赤贫人口当中,65岁或65岁以上妇女在住所保护方面1990年占58.9%,1999年占64.7%;在自力更生保护方面1990年占18.2%,1999年占39.4%。在最贫穷的人群中,老年妇女的比例呈稳步增长的趋势。
213. 自1997年经济危机以来,妇女组织对妇女贫困问题的关注日渐加强。它们积极促进妇女对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认识,并对男女有别的妇女自力更生项目提供了投入。
对低收入单身母亲家庭的援助
214. 根据《妇幼福利法》,自2000年1月起,为21 744个单身母亲户主家庭提供了援助,为20 210名学生提供了学费援助,为6 099名儿童提供了抚养津贴。(第四次定期报告第210段)。
妇女和事故保险
215. 专职家庭妇女家庭劳动的经济价值按评估方法各不相同。根据大韩民国妇女发展学会2001年受两性平等部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委托进行的研究,做出的评估是600-700亿韩元,相当于大韩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3-15%,工资总额的30-35%。家庭主妇家务劳动的平均月价值估计在856 000韩元到1 026 000韩元之间。目前,一名专职家庭妇女如果丧失工作能力或者死于车祸,依照政府城市日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给予她补偿,补偿额在大韩民国妇女发展学会进行研究之时相当于每月733 103韩元,或者仅相当于家务劳动平均月价值的71.4-85.6%。
妇女的金融信贷和贷款
216. 大韩民国政府为计划开商店的失业女户主提供支助,并从“工人福利促进基金“的200亿韩元中为她们发放5 000万韩元(针对续租期达5年的店面租赁)的贷款。大韩民国女企业家联合会在两年内为创办个人企业的女户主提供2 000万韩元,供她们租赁店面。
妇女的文化及休闲活动
217. 各种妇女文化及休闲活动社会教育方案由政府机构和私营组织提供。两性平等部为扩大妇女利用其方案及服务的机会,编纂了一个所有社会教育实体的数据库。地方政府通过妇女中心为低收入妇女提供职业培训以及文化和业余爱好方案。社会福利中心也为妇女实施休闲方案。此外,全国约有160个妇女自愿活动中心。许多媒体公司及商店也设有文化中心。
218. 根据国家统计处2000年的抽样调查,妇女通常在家过周末和节假日,看电视,干家务活,尽管各种终身教育方案及文化活动可在家庭以外提供。
219. 根据同一项调查,15岁以上妇女读书的比例占58.6%,读书的平均数量是11.3本,而男子读书人数的比例占60.2%,平均读书数量是15.2本。15岁或15岁以上妇女经常看报的比例是54.8%,低于男子的76.0%。
220. 在6岁或6岁以上女性中,44.8%的人使用电脑,男性则为58.5%。在使用电脑的熟练程度方面,43.2%的女用户处于入门阶段,26.0%是中级水平,24.6%处于玩简单游戏及娱乐阶段,只有6.2%达到娴熟水平,而达到娴熟程度的男性用户占14.2%。
221. 男子与妇女个人电脑通信及使用因特网的主要目的是搜寻信息,其次对妇女而言是聊天和收发电子邮件,对男子而言是玩游戏和娱乐。虽然妇女使用电脑的主要目的是获取文化、教育及有关电视的信息和活动,以及听音乐,看电影,但男子却是为了订票、从事商业交易以及检索数据。
第14条农村妇女人口
222. 大韩民国乡村地区在工业化进程中发生了巨大变化。农业家庭、农业及渔业人口以及农业雇员的人数都在增加。农业人口,即农业家庭的人数,1998年是440万,1999年是420万,2000年略多于403万,分别占总人口的9.5%、9.0%和8.7%。妇女占农业人口的比例1990年后仍然高于50%,1998年占51.6%,1999年和2000年都是占51.5%,妇女已经成为农业部门劳动力的主要来源。农村人口也日渐老龄化。1990年,60岁以上的农村居民是1 187 000人,仅占总人口的17.8%。但在1998年增加到1 343 000人,1999年增加到1 356 000人,占农村总人口的32.2%。
妇女农业生产
223. 农村人口不断减少的原因是中青年男子不断移居到城市,因此,参与农业生产的妇女人数相应增多。农村妇女的经济参与率1997年是67.3%,1998年为68.2%,1999年为66.8%,持续增长率比全国妇女平均47.4%的比率有较大增长。农村妇女所从事工作的劳动强度非常大。1999年,与一般妇女7.5小时的平均日工作时间相比,农村妇女在繁忙的农作季节日工作时间长达13.4小时,在农闲季节也达9.7小时。
女农政策
224. 培训女农的各种措施已经出台,考虑到了妇女在农业劳动力领域的比例不断增加的情况。《农业及农业社区基本法》(1999年)列出了国家及地方政府在开发农村妇女人力资源方面的义务,并对《培训女农五年计划(2001-2005年)》的制订和实施做出了规定。因此,正在为女农的教育、培训及福利制订政策,目的是提高她们的农业专门技术,鼓励她们在农村地区定居。
225. 农业及渔业部妇女政策办公室于1998年设立,目的是促进加强女农专门技术的措施,保障她们拥有与其角色相符的社会地位(第53段)。
226. 为鼓励年青人务农,政府指定“青年农民(农业成功者)”作为支持的示范案例。从1992年到2000年,5 897名妇女被选为“青年农民”。妇女占青年农民的比例不断增加,1998年占12.9%,1999年占20.3%,2000年占18.4%。
(表49)被选为青年农民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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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 2000 年 |
1995 年 |
1998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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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农民的总人数 |
70 200 |
9 700 |
7 862 |
4 819 |
4 674 |
|
青年女农 |
5 897 |
595 |
101 |
980 |
859 |
|
妇女占总数的比例 |
8 .4 |
6.1 |
12.9 |
20.3 |
18.4 |
资料来源 :农业和林业部(2000年)。
改善农村地区的保健
227. 农村地区的保健服务在政府提供的资金援助下有很大改善。在1994-2004年这一期间,公共保健中心的设施和设备使用从农村社区专项税收中获得的收入有了改进。至2001年,为此目的总共提供了2 793亿韩元。此外,在1997年到2000年之间,政府投资2 570亿韩元支助农村地区的私营医院。农村社区的公共保健中心的数量——普通保健中心以及治疗诊所——在1997年后减少,原因是在大韩民国经济危机期间行政地区的结构性调整和整合。但是,这些中心的服务质量有了提高。自2000年起,在全部3 177个公共保健中心,有1 270个普通保健中心和1 907个治疗诊所。
(表50)农村地区公共保健中心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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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年 |
1998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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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保健中心 |
1 315 |
1 266 |
1 271 |
1 270 |
|
治疗诊所 |
2 034 |
1 941 |
1 911 |
1 907 |
资料来源 :保健社会部,《保健与福利统计年鉴》,2000年。
农村地区的保育设施
228. 农村地区的保育设施数量从1998年的1 648个中心增加到1999年的2 425个,以及2000年的2 703个。但保育设施仍然供不应求。1998年,在每个Myon(村)平均有0.9个保育中心,615个Eup及Myon没有任何保育设施。
对农村妇女的工作援助
229. 自2000年以来,政府一直在实施一项为女农提供工作援助的方案。根据这项方案,政府出钱雇用人力,取代因生育不能工作的妇女。这项方案于2000年开始作为示范项目在68个市县实施,并在2001年扩大到87个市县。2000年,731名妇女从这项方案中受益,2001年,受益人为1 760名。
农村妇女参与国家养恤金及就业保险
230. 受雇于农业、林业、渔业及采矿业的妇女,1997年占加入全国养恤金计划的所有妇女的11.4%,1998年占12.1%,1999年占6.8%。在农业及林业部门就业并上了就业保险的妇女从1996年的1 002名增加到1998年的2 080名以及1999年的2 431名。
231. 农村妇女的识字率几乎是零,但70岁以上的老年妇女除外。
农村妇女的教育
232. 农村妇女对农业技能和管理以及电脑使用的需求不断增加,为满足这种需求,政府提供了很多课程,讲解每种作物的专业耕作技巧、农业新技术、区域专门化耕作及相关的分布、加工、副产品的利用、手工艺品的制作和销售、电脑和因特网的使用,等等。2000年,为44 285名女农提供了1 847个培训研讨会。
(表51)2000年女农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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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能教育 |
农业管理教育 |
电脑信息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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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数量 |
受训人数量 |
会议数量 |
受训人数量 |
会议数量 |
受训人数量 |
|
|
678 |
25 791 |
182 |
4 633 |
987 |
13 861 |
|
|
合计 |
1 847次会议,44 285名受训人 |
资料来源: 农业发展机构(2000年),《农业指导项目报告》。
233. 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农业机械及车辆的操作及维修方面培训女农。几种易为妇女使用的农业机械,包括青蒜收播机、水果及蔬菜包装机以及蒜苗切割机,这些机器已经开发出来,并于2000年投入试验使用和现场测试。
234. 农业技术学院的农村领导能力方案在1998年使3 212名农村妇女受益,1999年使3 780名以及2000年使3 293名农村妇女受益。此外,农业及林业部为农村妇女干部开设了两门管理课程。2000年,86名妇女参加了这两门课程。
235. 为让农村妇女从事创收性副业,农业发展机构提供了烹饪、服装制造、韩式服装制作、理发、衣着打扮以及壁纸制作等特许工作方面的课程。
农业合作社及农村妇女
236. 妇女参与农业合作社的人数也不断增加,从1998年的314 485人(占全部成员的15.6%)增加到2000年的373 124人。不过,人们仍然固守男子应当代表家庭的思想观念,这对妇女参与农业合作社构成了障碍。
(表52)农村妇女参加农业合作社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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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 |
2000年 |
|
|
成员总数 |
2 017 589 |
2 135 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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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成员 |
314 485 |
373 124 |
|
妇女占总人数的比例 |
15.6 |
17.5 |
资料来源: 全国农业合作社联合会(2001年),内部数据。
农村妇女组织
237. 妇女协会是在村一级自愿组织的协会,参与改善状况,促进文化及福利项目,开展创收工作,以及加强农业劳动合作等各种活动。协会的成员人数从1995年23 704个协会的957 000人增加到2000年40 855个协会的1 239 000人。(第四次定期报告第225段)。
238. 农村社区也设有生活改善协会,这是促进提高农业技能及参与地方发展的农村妇女干部的组织。参与这些组织的妇女的人数持续增加,从1997年的59 939人增加到2000年的81 728人。
239. 政府为诸如全国女农协会及中央生活改善协会等致力于促进女农地位并保护其权利的民间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农业及林业部为帮助这些组织,于1998年拨付200亿韩元,1999年拨付300亿韩元,2000年拨付600亿韩元。
生活及工作条件的改善
240. 2000年,为改造和改进农村住宅的厨卫设施,政府为2 521户提供了420万韩元的贷款,目标贷款总金额是106亿韩元。这笔贷款占本项目217亿韩元总费用的49%。余下部分(116亿韩元)由农业家庭自行承担。
241. 为改善农村社区的工作条件,2000年设立了乙烯基综合住宅的7个休息区,200个乡村礼堂,以及农业机械库房及公共蒸汽浴室等50处其他设施。此外,为提高工作效率,还分发了农用工作设备及农业工作服。在改进农业工作方面,为172个示范乡村提供了各种设施、装置及教育。
第15条
242. 《宪法》规定的在生活各个领域的法律面前两性平等的原则适用于财产权以及居住和移动自由。
243. 在关于行使财产权的法律方面,不存在性别歧视。不过,传统的做法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丈夫的名义登记,因此限制了妻子的财产所有权和权利。最近,特别是在青年夫妇当中不断出现的一种趋势是以配偶双方的名义登记财产,并得到了妇女组织主张共同拥有财产的运动的支持。(第267段)。
244. 男子与妇女在利用法律制度方面拥有同等权利。大韩民国家庭关系法律援助中心、大韩民国性暴力救济中心以及其他许多非政府组织提供免费法律辅导和受害者保护。大韩民国家庭关系法律援助中心及大韩民国法律援助公司也提供诉讼方面的援助。
第16条
245. 《大韩民国宪法》第36条第1款保障婚姻和家庭生活的民主体制,并且宣布尊重人的尊严及民主是其基本原则,规定一夫一妻制是夫妻双方在个人尊严及两性平等的基础上团结一心的制度保障。
婚姻
246. 婚姻应建立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婚姻若不是建立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系属无效婚姻;凡因欺诈或威胁结婚的人,婚姻无效,原因是该等婚姻不是建立在自由意愿的基础上。
247. 根据现行法律,妇女在前次婚姻解散之日后的6个月后可再次结婚。此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在亲子关系要求方面可能发生的争议。不过,由于现有的先进技术可对亲生父亲进行DNA签定,此项规定不再有必要。从《民法典》中取消此项规定的提案目前尚未得到国会的批准。
配偶的权利与义务
248. 夫妻作为配偶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包括同居及相互支援的义务以及相互代表对方的权利。
户主制度
249. 大韩民国保留户主继承制度,根据这项制度,户主在父亲血统的基础上继承(《民法典》,第980-995条)。户主制度对婚姻和家庭关系产生深远影响,妨碍了在社会许多方面实现两性平等。
250. 户主地位按下述顺序继承:户主的儿子(孙子)→未出嫁的女儿→配偶→母亲→儿媳妇。如果没有儿子,仅有女儿,家庭不能代代相传,除非男子结婚后,由他的儿子继承家庭。
251. 离婚妇女既可以返回其父母的户口名册,也可以她的名义建立新的户口名册。但是,她不得在自己的户口册为子女登记。子女应留在丈夫的户口名册,即便母亲被指定为子女的合法监护人及看管人并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即使妇女因丈夫虐待子女和/或不能履行他作为父亲的义务而离婚,以及由此将子女的监护权授予母亲,子女也不得迁移到母亲的户口名册。
252. 未婚母亲的婚外生子女只有在他们不为亲生父亲认可的情况下才能在生母的户口名册登记。婚外生子女如果得到亲生父亲认可,无论母亲的意愿如何,都可在父亲户口名册进行登记。子女通过父亲的单方行为在父亲的户口名册登记,即使母亲无意与他结婚或者与保持关系,父亲也根本不参与子女的抚养。
253. 丈夫可在其户口名册为他与妻子以外的女子所生的子女进行登记,不管妻子的意愿如何。妻子甚至不知道丈夫登记了非她所生的子女,这样的事情并不罕见。此外,如果妻子想登记与另外一名男子在婚外生养的子女,她不但须征得丈夫的同意,而且须征得该名子女亲生父亲家庭户主的同意。
254. 1999年,妇女非政府组织及民间团体发起了一场取消家庭户主制度的运动。2000年,旨在取消家庭户主制度的公民联盟成立。该联盟于2000年9月向国会提出了取消家庭户主制度的请求。2001年,就户主制度的规定不符合《宪法》规定而向宪法法院而提起了诉讼。这场运动持续开展宣传及全国性签名活动。
父母亲的义务及权利
255. 父母亲权利在相互同意或法院裁决的基础上对父母双方有同等保障。(第四次定期报告第238段和第239段)一项修订《民法典》的提案正在国会进行讨论,目的是实行在监护方面“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的规定。
256. 如若离婚,保障对子女的抚养是个重要问题。但是,目前没有强制执行子女抚养裁决的法律或体制手段。其后果对子女的福利而言是严重的。2001年,大韩民国家庭关系法律援助中心举行了一个讨论会,对子女抚养及加强子女抚养措施的看法进行了讨论。目前正在拟定保障子女得到抚养的立法草案,内容包括改进离婚制度,建立保障抚养子女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实行预付子女抚养费制度,以及对那些具备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经济能力但不予支付的人进行刑事惩处。
计划生育
257. 《妇幼保健法》规定了实施计划生育项目的依据。
子女的监护、看管、受托及领养
258. 在子女的监护、看管、受托及领养方面不存在基于性别的歧视。
姓氏
259. 按照风俗,大韩民国坚持配偶结婚后保留各自婚前姓氏的原则。《民法典》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260. 原则上,子女承袭父亲的姓氏和出身。
261. 妇女组织于1997年发起了一场使用父母双方姓氏的运动,使用父母双方姓氏的人数日益增多。但是,目前没有足够的公众支持或研究支持能够将这场运动转化为法律。
财产共有
262. 《民法典》通过了与已婚配偶财产有关的财产契约制度和法定财产制度。如果配偶本人不选择财产契约制度,法定财产制度自动适用。
263. 过去,财产契约制度规定在婚前签署并登记财产契约,这是一种制度或者一种文书,因为在婚前提出财产问题是一种社会禁忌。但在2001年,一对配偶签署了财产契约。从此,这种做法日益引起即将结婚的配偶的关注。
264. 法定财产制度是根据《民法典》对财产的单独拥有,请参阅第四次定期报告第246段。
265. 婚姻若因离婚而解散,配偶任一方可要求对方分割共有财产。对于要求在离婚时分割共有财产的诉讼,法院做出的裁决承认妇女的家务劳动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并确定这部分贡献占全部财产的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妻子如果有带薪工作,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确定为占全部财产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
266. 因分割财产获得或者作为离婚赡养费的礼品或移交的房地产免于征税,宪法法院1997年的裁决认为,这违反了依法征税及平等征税的原则(第四次定期报告第247段)。不过,这部分财产仍然须缴纳取得税和登记税。
267. 自2000年起,大韩民国妇女热线发起一场促进配偶共享财产所有权的运动,作为促进赋予妇女经济权力的一种手段。该组织计划呼吁修订相关税法,实行能够让配偶相互追查财产的规定。
继承
268. 子女是主要继承人,无论性别如何,继承的份额都一样。
269. 在配偶去世后的继承方面,不存在对妇女的歧视。
适婚年龄
270. 男性年满18岁,女性年满16岁的,可以结婚。未成年配偶的婚姻可由配偶任何一方或者其法律代表宣告无效。
地位的登记
271. 根据《家庭登记法》规定的程序,每个公民在法律上都负有报告其婚姻或家庭地位变化的义务。导致地位变化的一切行为,包括出生、结婚、离婚、领养、领养无效、死亡、登记、移交、户主继承等等,仅在报告之后方为有效。
缩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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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DI |
大韩民国妇女发展学会 |
|
MEHRD |
教育及人力资源开发部 |
|
MOGE |
两性平等部 |
|
MOHW |
保健福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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