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文函
1995年2月3日
纽约
联合国秘书长
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先生阁下
谨提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其中规定根据该项《公约》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应就其活动,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1995年1月16日至2月3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了第十四届会议。委员会在2月3日第284次会议上通过了该届会议的报告。现将该报告随函附上,并请转递大会第五十届会议。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主席
伊万卡·科尔蒂(签名)
一、提请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A.第22号一般性建议(第十四届会议)
修正《公约》第20条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注意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应大会所请,将于1995年间开会,考虑修正《公约》第20条,
回顾它先前曾于第十届会议决定要确保其工作效能,防止缔约国报告的审议工作出现不良积压情况,
回顾《公约》是经数目最多的缔约国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之一,
认为《公约》各条款处理妇女在其日常生活的所有各个方面以及在社会和国家的所有领域的基本人权,
关注委员会的工作负荷,因为批准的国家数目日增,加上如附件一所示待审议的报告积压,
又关注缔约国报告的提交和审议之间旷日持久,以致缔约国必须提供新的资料以增订其报告,
铭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是唯一经《公约》限定会议时间的人权条约机构,其会议时间如附件二所示是所有人权条约机构中最短的,
注意到《公约》对届会期间的限制,已成为委员会有效履行《公约》规定的职能的严重障碍,
1.建议缔约国积极考虑修正《公约》第20条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部分,让委员会年度会议的期间为有效履行《公约》规定的职能所必需的,除大会另有决定外无具体限制;
2.还建议大会在修正过程结束之前授权委员会例外地于1996年举行两届会议,每届为期三星期,并举行会前工作组会议;
3.又建议缔约国会议要求收到委员会主席关于委员会在履行其职能方面遇到的种种困难的口头报告;
4.建议秘书长向缔约国会议提供关于委员会的工作负荷的一切有关资料和关于别的人权条约机构的比较资料。
B.建议
第7号建议.《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要点
背景
1.联合国会员国在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上协商一致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强调妇女必须有效利用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现行各项程序,同时还强调必须通过新的程序,特别是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通过一项请愿程序。《维也纳宣言行动纲领》表示“妇女地位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应迅速拟订《公约》的任择议定书,研究采纳请愿权的可能性”。1
2.1994年委员会第十三届会议讨论了拟订《公约》的任择议定书问题。委员会第5号建议请妇女地位委员会要求于1994年召开一次专家组会议,“专家组由5至10名熟悉不同文明形式和主要法律体系的独立专家组成”。将要求专家组编写《公约》的任择议定书草案,该会议的报告应交由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予以评论,并交由妇女地位委员会采取行动。2委员会还指定一名成员就这一主题为其1995年届会编写一份文件。
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妇女地位委员会1994年第三十八届会议并未召开专家组会议。不过,妇女地位委员会决定在1995年第三十九届会议期间,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合作,审查是否可能通过拟订《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请愿权,同时参照就此问题可能召开的任何政府专家组会议所得的结果。3妇女地位委员会的决定在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4/77号决议中得到响应。
4.鉴于妇女地位委员会的决定,并为了加速工作,林堡大学马斯特里赫特人权事务中心与国际人权法律小组一道,利用荷兰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提供的财政援助,于1994年召开了专家组会议。与会专家来自不同区域和不同的法律体系,他们具有国际法知识和其他人权条约机构方面的经验,他们之中包括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三名成员。专家组起草的任择议定书草案参考了现行各项国际和区域程序。该草案与其他有关文件都是委员会第十四届会议讨论的基础。根据讨论的结果,绝大多数委员会成员建议将以下意见提交妇女地位委员会审议。委员会一名成员对第8段和第12至26段表示保留。
任择议定书的要点
5.《公约》缔约国应有批准或加入任择议定书的选择。本节中的“缔约国”
是指那些已批准或加入任择议定书的国家。
6.应设想以下两种程序:来文程序和调查程序。
7.提出来文者可以是因《公约》所规定的权利被侵犯而受到伤害或声称因缔约国未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而直接受影响的个人、团体或组织,或是在此一事项中有足够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团体。
8.来文应以书面提出并予保守机密。
9.来文是否可予受理须视以下情况而定:
(a)如《公约》缔约国并未批准或加入任择议定书,来文不予受理;
(b)来文不应匿名。
(c)来文应揭露涉嫌侵犯权利的事实或某一缔约国涉嫌未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的事实;
(d)来文应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公约》之后发生的行为或不行为有关,除非侵权行为或未能履行这些义务或其影响在议定书对该缔约国生效之后持续发生;
(e)提交来文不应视为滥用权利;
(f)如果并未用尽所有的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将宣布对来文不予受理,除非委员会认为上述规定是不合理的。如同一事项正由另一国际程序加以审查,委员会将宣布该来文不予受理,除非委员会认为该一程序受到过分拖延;
(g)如来文执笔者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内未能提供充分的佐证资料,来文将不予受理。
10.在审查来文前,委员会应有权利要求保持现状,缔约国应承诺这样做,以避免出现无法弥补的伤害。在提出这一要求的同时,也应提供资料证明不能推断委员会已断定来文的是非曲直。
11.来文的性质将以机密方式通知缔约国,但未经执笔者同意,不透露其身分。缔约国将在特定时间内提出答复或提供有关任何补救办法的资料。在审查进程持续期间,委员会将与缔约国合作以促进问题的解决,如达成解决,其结果将载于委员会一份机密报告内。
12.委员会将根据缔约国或执笔者提供的或从其他有关方面收到的所有资料审查来文。所有这类资料将转交当事各方供其评论。委员会将制订程序,举行审查来文的非公开会议,并以委员会全体名义通过意见和任何建议,转交当事各方。在审查来文期间,委员会可在有关缔约国同意下访问该国领土。
13.在全体委员会认为来文正当有理时,委员会可建议采取一些补救措施或旨在履行《公约》义务的措施。缔约国将对侵权行为作出补救并执行建议。该国还将确保提供适当补救办法(其中可包括提供适当赔偿),并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委员会提供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细节。
14.委员会应有权力就这些措施和补救办法开展或继续进行讨论,并应有权力
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在其报告中包括这类资料。
15.委员会将在其报告中摘述所收到来文的性质、对来文的审查情况、有关缔约国的答复和声明以及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16.委员会将有权力将其在本节下的责任交托一个工作组。该工作组将向委员会报告,但只有委员会才有权力通过意见和提出建议。
调查程序
17.委员会如收到可靠资料表明某一缔约国严重地或有步骤地违反了《公约》规定的权利或未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委员会应有权利请该缔约国合作审查这些资料并就其提出意见。委员会在审议了这些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后,应有权力指派一名或多名成员进行调查并紧迫地向委员会提出报告。
18.这种调查应在缔约国的合作下进行,并在缔约国的同意下,可包括访问其领土。
19.在审查调查结果并将其转交缔约国后,缔约国应有一段规定的期限提出答复意见。
20.调查应以机密方式进行,在各个阶段都应与缔约国合作。
21.在进行调查后,委员会应鼓励缔约国就其采取的步骤进行讨论。这些讨论可继续进行,直到产生满意的结果。委员会可要求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中说明其对调查的反应。
22.在完成所有这些步骤后,将授权委员会发表报告。
23.缔约国一旦批准或加入任择议定书,即承诺协助委员会进行调查,并防止对任何向委员会提供资料或协助委员会调查的人设置任何障碍或使其受害。
一般性事项
24.缔约国将宣传议定书及其程序、委员会的意见以及与收到的来文或所进行的调查有关的任何建议。
25.委员会将制定规则和程序,使其能够公平有效地而且和在必要时紧迫地进行工作。
26.将向委员会提供每年不少于三个星期的会议时间和资源,包括专家法律咨询意见,使委员会能根据《公约》进行工作。
27.应规定议定书的签署、批准、加入和生效的程序。
28.不应包括国与国之间的来文程序,不得有保留意见。
29.应规定议定书的修正和废除以及认证文本的程序。
第8号建议.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的后续行动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确认必须与积极从事一般人权工作特别是妇女权利工作的联合国机构维持有效的联系和有意义的对话,
考虑到有必要确保它参加和参与目前正在联合国全系统行动范围内开展的与其工作有关的活动,
申明它支持1994年9月5日至13日在开罗举行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的《行动纲领》,以及这项纲领对实现全世界性别平等和赋与全世界妇女权力的目标的中心地位,
回顾《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0 (h)条、第12条和第16 (e)条,其中除了别的以外,规定有接受家庭保健和计划生育教育机会的权利、在平等基础上获得保健服务的权利、接受怀孕和分娩的适当服务的权利、以及在平等基础上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的权利,
注意到妇女生殖健康的重要性,这是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享受所有其他人权和自由包括基本的生命权的先决条件,
还注意到委员会第十四届会议收到了世界卫生组织在《公约》范围内提出的关于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艾滋病与妇女人权的资料,
回顾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五次会议的报告所载的评论(A/49/537,附件),其中鼓励与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其他机构进行合作,确保在适用人权条约和其他国际文书的有关规定时协调一致,
1.决定采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的报告机制,以注视《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关于妇女人权部分的实施情况;
2.又决定委员会应编纂一套妇女生殖健康领域的国际法标准;
3.请委员会主席与联合国人口基金执行主任协商,探讨是否可能召开一次所有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会议,促使他们之间进行有效的资讯交流,并就《行动纲领》关于人权部分的后续工作与联合国系统的有关机构协调。
C.决定
决定一14/1
委员会决定,根据同每一缔约国进行的建设性对话结果拟定的总结意见应在委员会每届会议结束后立即以通过时的语文与报告分别送交每一缔约国。
委员会注意到,委员会第十三届会议的简要记录在第十四届会议才收到,而且既不正确也不完整。因此,委员会决定请秘书处确保简要记录完整和及时印发,以便于更正。
委员会注意到,秘书处新闻部发行的《公约》西班牙文译本并不精确,尤其是第10(h)条。委员会决定请秘书处审查新闻部印发的所有译本,以确保正确无误。
委员会表示希望尽快审查将在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讨论的《行动纲要》草案。委员会请秘书处将该草案发给委员会成员。
决定二14/2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回顾1993年6月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 确认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是普遍性人权当中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部分,强调妇女人权因此应成为联合国人权活动、包括促进有关妇女的所有人权文书的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考虑到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三、四、五次会议建议2委员会设于日内瓦,由秘书处人权事务中心提供服务,
回顾委员会过去几届会议都曾审议过将妇女人权纳入联合国条约机构主流的好处,
又回顾妇女地位委员会关于将妇女人权纳入主流的1994年3月18日第38/2号决议3和人权委员会关于将妇女权利纳入联合国的人权机制的1994年3月4日第1994/45号决议,4
注意到委员会的年度会议审议的问题的数量和实质都有所增加,因而体现了妇女人权的意义日形重要,
铭记在适用《公约》第20条第2款时,应能鼓励缔约国按期提出报告,
请秘书长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设于日内瓦,由人权事务中心提供服务;
又请秘书长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7条第9款的规定向委员会提供必需的工作人员和设备,以便委员会有效地履行其职务,同时考虑到与提高妇女地位司的联系;
宣布妇女地位委员会和本委员会在加强联合国总体人权工作的性别意识方面以及在促进妇女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人权方面作用重要,因此请秘书长确保维 持妇女地位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之间的联系,而继续执行《公约》第21条第2款就是这种联系的一种形式;
敦促秘书长立即加速执行本决定。
决定三14/3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考虑到《联合国宪章》重申对基本人权、人身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
重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作为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的唯一人权文书的重要性,
回顾《公约》各条款处理妇女在其日常生活的所有方面以及在社会和国家的所有领域的基本人权,
注意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促使联合国的一般人权工作更具性别意识方面以及在促进妇女的普遍而不可分割的人权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确认委员会在拟订一套关于妇女人权的国际法标准方面的功能,
又确认委员会在责任与共同关注影响妇女的问题的专门机构和增进关系,
注意到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强调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是普遍性人权当中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部分,而且着重指出应将这些权利纳入联合国全系统活动的主流,
深信有必要确保委员会积极参加目前正在联合国全系统行动范围内开展的与其工作有关的活动,
回顾它先前曾作出决定,要派代表出席将于1995年9月4日至15日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以行动谋求平等、发展与和平,并对其总体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重申它决定参加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以行动谋求平等、发展与和平,并请秘书处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利和确保委员会参加;
请秘书处作为协调中心,尽可能与出席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其他条约机构和专门机构成员主办一个专题会议,并实施本报告所列述的技术和行政安排;
决定递交其关于在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方面所取的进展的报告,作为对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贡献,并请会议秘书处确保该报告广为分发;
声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是在国际系统范围内的一个必不可少机制,应负责监测和定期审查关于妇女人权的《行动纲要》的实施情况的工作。
D.其他事项
足够审议缔约国报告的会议时间
背景
1.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十三届会议的报告总结说:5
“12.目前积压大量待委员会审议的报告,而且由于缔约国的数目日增,待审的报告也越来越多。此外,如作出努力鼓励有逾期未交报告的国家提出报告,积压数量将会进一步增加。如《公约》现有缔约国按期提出报告,委员会预期每届会议将审议30份报告。目前从一缔约国提出其报告到委员会审议其报告,平均需时三年。这对提出报告是个抑制因素,导致国家必须提供新资料,以增订报告,而这样就增加了委员会必须审议的文件的数量。
“13.《公约》对委员会会期的限制已成为严重的障碍。不能预期将届会暂时延长三星期就可消除积压。”
报告的现状
2.缔约国承诺在《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后一年内提出初次报告,其后至少每四年提出一次。直至1994年10月31日,尚有35份初次报告、34份第二次定期报告和34份第三次定期报告逾期未交。已经提交委员会但尚待审议的报告现状如下:13份初次报告、19份第二次定期报告、18份第三次定期报告、2份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1995/2)。
3.委员会第十四届会议须审议13个缔约国的报告,其中包括6份初次报告、3份第二次定期报告、4份第三次定期报告、2份第四次定期报告和1份例外报告。别的人权条约机构1995年届会各自预定审议的报告数量如下,备供比较,值得注意:
儿童权利委员会 |
6 - 7 |
|
人权事务委员会 |
5 |
|
禁止酷刑委员会 |
8 |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 |
4 - 5 |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
6 - 10 |
会议时间
4.为供进一步比较,值得注意各人权条约机构1995年届的时间表。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举行第十四届年会例外举行为期三周的会议。儿童权利委员会预定1995年举行三届为期三周的会议,另加会前工作组。人权事务委员会预定举行两届会议,第一届为期六周。禁止酷刑委员会预定举行三届会议,每届为期两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预定举行两届为期三周的会议,另加一个会前工作组。最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预定举行两届为期三周的会议。
结论
5.联合国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秘书长格特鲁德·蒙盖拉夫人在委员会第十四届会议致开幕词时说:
“世界人权会议关注的一个中心问题是应将妇女权利完全纳入联合国的人权工作内。纳入问题不是个容易的问题。大家的共识是,要纳入工作成功,须符合两个要求。第一个是任何领域的“主流”机构都必须认识到把妇女所关注的问题并入其工作的重要性。第二个是须有专为妇女而设的强大机构。委员会在这方面至关重要。
“委员会将来的工作会增加。迄今,《公约》缔约国有139个。据我所知……今年还会有许多国家成为缔约国。而且,《行动纲要》无疑会强调到2000年实现无保留的普遍批准。
“如果当前所有国家报告都如期提交,你们每年要审议35份报告。这是三倍于你们当前审议的数量。如果实现普遍批准,就几乎是四倍。
“委员会的工作受到《公约》本身限定的会议时间的妨碍。”
二、组织和其他事项
A.《公约》缔约国
6.1995年2月3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十四届会议闭幕时,《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计有139个缔约国,大会1979年12月18日第34/180号决议通过该公约。并于1980年3月在纽约将其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公约》根据其第27条,于1981年9月3日生效。
7.《公约》缔约国名单载于本报告附件一。
B.会议开幕
8.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1995年1月16日至2月3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第十四届会议。委员会举行了25次全体会议(第260至284次会议),委员会两个工作组各举行了5次非公开会议。
9.由1993年1月委员会第十二届会议选出的委员会主席伊万卡·科尔蒂(意大利)主持了会议开幕式。
10.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秘书长格特鲁德·蒙盖拉代表联合国秘书长致了开幕词,她欢迎委员会的新成员和重新当选的成员,并感谢向委员会提供了服务的专家。她并欢迎按照人权事务中心1994年3月4日第1994/45号决议任命了人权委员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特别报告员拉迪卡·库乌拉斯瓦米。
11.她着重指出,本届会议是在将举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一年同时也是联合国五十周年的年初举行。她强调说,订正行动纲要草案将由妇女地位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予以审议,该草案将规定妇女人权领域的行动,这些行动不但将决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工作方向,她将支持委员会及其工作的新方向作为委员会对第四次世界会议和对执行行动纲要的贡献。
12.她提请注意世界人权会议主要关切的一个问题就是将妇女的人权充分纳入联合国有关人权的工作。她说,这种结合工作取决于两项因素:其他人权机构确认将妇女所关切的问题纳入其工作的重要性,和加强特别与妇女有关的机构以及加深它们之间的关系,她告诉委员会说,在前一项因素的范围内,提高妇女地位司已同人权事务中心就联合工作计划的拟订进行了讨论,妇女地位委员会已要求提高妇女地位司就同人权事务中心的联合工作计划提出报告,人权事务中心新的妇女问题协调中心已视察了该司,该司的工作人员并参与了其他人权机构和机制的工作。
13.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秘书长指出,委员会的工作在人权报告中起决定性作用。目前《公约》现有139个缔约国,许多其他国家也在朝向批准迈进。这一点,加上预定的关于普遍批准的行动纲要的重点将使委员会的工作显著增加。她提醒委员会说,目前《公约》中对委员会会议时间的限制阻碍了它的工作,但是《公约》缔约国将于1995年5月22日举行一次特别会议,审议修订《公约》这方面的问题,大会第五十届会议并将审议它的建议为了让委员会有效执行任务,必须加强向委员会提供的服务。
14.她告诉委员会说,有一个缔约国撤回对《公约》的保留毫无疑问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将建议他国仿行。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再次要求秘书长征求委员会对于是否应就保留问题取得咨询意见的看法。
15.她提请注意,委员会建议借着一项任择议定书确定一种同委员会联系的程序,她并指出,委员会一名成员已分发了根据在一些政府资助下由一些非政府组织召开的一个专家组会议的草案拟订的议定书草案,以供在本届会议期间审议。在进行这种审议后委员会的任何意见将提交妇女地位委员会。
16.世界会议秘书长注意到,委员会打算修订其议事规则和编制国别报告的方针。她并提请其注意大会1994年12月23日关于简要记录的第49/221B号决议,并请委员会审查对简要记录的需要。
17.她提请委员会注意大会关于年纪较长妇女参与发展的1994年12月23日第49/162号决议和人权委员会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第1994/5号决议要求在委员会报告方针内列入一项关于当代奴役形式的项目。
C.成员和出席情况
18.秘书长按照《公约》第17条,于1994年2月7日在联合国总部召开了《公约》缔约国第七次会议。缔约国从提名接替任期于1994年4月16日届满的成员的人选中选举了委员会的12名成员。
19.除古尔杜利希·德科雷亚女士外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出席了第十四届会议;但是穆尼奥斯-戈麦斯女士出席了1995年1月17日至2月3日的会议,加西亚-普林斯女士出席了1995年1月16日至20日和1月30日至2月3日的会议,苏纳里亚蒂·哈托诺女士出席了1月16日至20日和2月1日至3日的会议,迈尔瓦特·塔拉维女士出席了1月16日至27日的会议。
20.委员会成员名单和任期载于本报告附件二。
D.郑重声明
21.第十四届会议开幕时,新选出的成员--腾代·鲁思·贝尔(津巴布韦)、德西蕾·帕特里夏·伯纳德(圭亚那)、奥罗拉·哈瓦特·德迪奥斯(菲律宾)、米里亚姆·约兰达·埃斯特拉达·卡斯蒂略(厄瓜多尔)、苏纳里亚蒂·哈尔托诺(印度尼西亚)、佐藤悟(日本)和卡梅尔·沙莱伍(以色列),和五名重新当选的成员--夏洛特·查里蒂·阿巴卡(加纳)、埃姆纳·阿乌伊杰(突尼斯)、伊万卡·科尔蒂(意大利)、林尚贞(中国)和迈尔瓦特·塔拉维在就职前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条作了郑重声明。
E.选举主席团成员
22.委员会在1月16日第260次会议上,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9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3和14条,以鼓掌方式选出下列主席团成员,任期两年(1995至1996年):伊万卡·科尔蒂(意大利)重新当选为主席;埃姆纳·阿乌伊杰(突尼斯)、埃万赫利娜·加西亚-普林斯(委内瑞拉)和林尚贞(中国)当选为副主席;汉娜·贝亚特·舍普-席林(德国)当选为报告员。
F.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23.委员会在1月16日第261次会议上审议了临时议程和工作安排(CEDAW/ C/1995/1)。通过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委员会新成员的郑重声明。
3.选举主席团成员。
4.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5.主席关于委员会在第十三届会议至第十四届会议期间所开展活动的报告以及审议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五次会议的报告和大会对条约机构所采取的行动。
6.审议缔约国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7.《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8.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9.委员会对国际会议的贡献。
10.第十五届会议临时议程。
11.通过委员会第十四届会议报告。
G.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24.委员会第九届会议决定,6委员会每届会议之前召开一个为期五天的会前工作组会议,以编制与第二次和随后各次定期报告有关的,将由委员会该届会议审议的问题清单。委员会希望能够反映委员会各成员的观点和意见,因此决定在工作组会议之前继续向秘书处提交有关特定国家和《公约》条款的问题草案。按照委员会第十三届会议的决定,会前工作组1995年1月9日至13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了会议。
25.按照委员会的临时议程(CEDAW/C/1995/1),工作组必须为以下五个国家编制问题清单:阿根廷、芬兰、秘鲁、挪威和俄罗斯联邦。
26.工作组由以下四名成员组成:萨尔马·汗(主席)、埃万赫利娜·加西亚-普林斯、皮尔科·安内利·马基嫩和阿乌阿·韦德罗戈。
27.会前工作组主席在1月19日第266次会议上介绍了工作组的报告(CEDAW/ C/1995/CRP.1)。成员通过了载有已分送有关缔约国的问题清单的报告。
H.工作组的组成和工作安排
28.委员会在1月18日第265次会议上就其两个常设工作组的组成商定如下:第一工作组审议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第二工作组审议执行《公约》第21条的方式方法。
29.第一工作组由以下委员会成员组成:德西蕾·帕特里夏·伯纳德、卡洛塔·布斯特洛·加西亚·德尔雷亚尔、伊万卡·科尔蒂、莉莉亚娜·古尔杜利希·德科雷亚·萨尔马·汗、林尚贞、埃尔萨·维多利亚·穆尼奥斯-戈麦斯、汉娜·比亚特·舍普-席林、康吉特、西内吉奥尔吉斯和迈尔瓦特·塔拉维。
30.第二工作组由以下委员会成员组成:夏洛特·阿巴卡、埃姆纳·阿乌伊杰、居尔·艾科尔滕代·鲁思·贝尔、卡洛塔·布斯特洛·加西亚·德尔雷亚尔、西尔维亚·罗斯·卡特赖特、奥罗拉·哈瓦特·德迪奥斯、米里亚姆·约兰达·埃斯特拉达·卡斯蒂略、埃万赫利娜·加西亚-普林斯、苏纳里亚蒂·哈尔托诺、萨尔马·汗、皮尔科·安内利·马基嫩、阿乌阿·韦德罗戈、佐藤悟、卡梅尔·沙莱伍、林尚贞、康吉特·西内吉奥尔吉斯和迈尔瓦特·塔拉维。
第一工作组
31.秘书处提议第一工作组工作方案草案如下:
(a)拟在委员会第十五届会议上审议的报告(CEDAW/C/1995/6,第八章);
(b)委员会第十五届会议日期;
(c)审查是否需要简要记录(大会第49/221号决议,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秘书长的发言);委员会年度报告的格式(列入缔约国报告审议经过摘要的问题: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秘书长的发言);
(d)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五次会议提出的问题(参看A/49/537,附件),特别是委员会届会地点及其秘书处地点的问题(同上,第51段);
(e)为主席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进行的活动筹措资金;
(f)缔约国报告的审查程序,包括将报告审议经过通知缔约国的程序和通知内容;
(g)委员会成员出席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技术和行政安排;
(h)审查议事规则(CEDAW/C/1995/6,第二章),包括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i)审查编写初次和定期报告的一般准则(同上,第三章);
(j)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提出要求后关于保留的任何其他意见(第1994/43号决议,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秘书长的发言);
(k)关于人权的综合管理系统(美国科学促进会);
(l)与人权事务中心妇女人权协调中心联系;
(m)第十五届会议临时议程;
(n)会前工作组成员的提名。
第二工作组
32.秘书处提议第二工作组工作方案草案如下:
(a)委员会对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贡献:《概要》和任何其他贡献;
(b)任择议定书;
(c)教科文组织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文件、人权教育十年;
(d)关于第7和8条的一般建议;
(e)关于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的后续活动;
(f)关于第2条的一般建议;
(g)委员会对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的投入。
33.委员会成员表示很注意确定工作组工作的优先次序,以便完成最迫切的事务。
三、主席关于委员会在十三届会议至第十四届会议期间所展开活动的报告
34.在第261次会议上,委员会主席在介绍性发言中说,委员会已证明它是一个重要的人权机构,她摘述她自第十三届会议以来进行的各项活动。她指出,1994年联合国各机构对委员会的态度非常积极。她概述1994年9月19日至23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五次会议的各项决定。该会议一般地谈到妇女人权,特别地提及委员会。她指出,主持人的报告特辟一节专门谈论委员会的问题、批评委员会资源紧张的情况,这还是头一次;它还建议委员会在本届会议上就其是否应象所有人权条约机构那样以日内瓦人权事务中心为基础的问题作出决定。
35.主席通知委员会说,日内瓦联合国人权事务中心经常通过她和一些指定的专家同委员会交换资料。她指出该中心内设立了妇女人权“协调中心”。她还通知委员会说,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特别报告员出席了本届会议,而且特别报告员会在委员会上发言。
36.主席叙述了她为建立同联合国各专门机构的密切合作而作出的努力。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举办了一次会议,委员会有五名委员出席。这次会议产生了一项与通过教育促进不分性别文化有关的“宣言”,拟由委员会核准并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期间在教科文组织/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联合讲习班上讨论。已同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人口基金初步接触。但是,尚未采取具体步骤促进同其他专门机构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的协作。
37.主席强调非政府组织在宣传《公约》方面的作用以及委员会的工作,特别指出国际妇女权利行动监测组织的贡献及其按时提交的“国际妇女权利行动监测组织给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报告”,以及国际人权法律小组,该法律小组在一些国家政府赞助下共同举办一次专家会议,以制定《公约》的申诉任择议定书草案。
38.主席概述委员会本届会议期间面对的各项任务。这些任务包括审议关于在《公约》内列入申诉权利的任择议定书草案,委员会也许愿意为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作出的任何贡献,委员会在贯彻执行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方面的作用,其在人权教育十年的作用以及委员会对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贡献。
39.在回答委员会成员对主席缺乏资源以进行闭会期间活动的情况表示的关切时,提高妇女地位司副主任指出,委员会的一般资源是由大会根据《公约》各项规定和后来大会作出的各项决定拨供的。主席的一些旅费由1994年期间这些资源的节余提供,而且该司有好几次还协助主席同委员会成员交流联系。
四、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
A.导言
40.委员会在十四届会议上审议了10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2份初次报告、3份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合并报告、7 3份第二次定期报告、2份第三次定期报告和2份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也审议了一份在特殊情况下提出的报告。根据第十三届会议的决定,委员会就已审议的每一份报告编写结论。此外,还就第十三届会议期间审议的四份报告编写结论,这项工作推迟至第十四届会议。关于缔约国提交报告的情况,见本报告附件四。
41.以下总结了委员会就缔约国报告进行的审议,其中包括缔约国代表介绍性发言的概要,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出席会议的缔约国代表的答复以及委员会两名成员分别就报告编写的结论。会议的简要记录载列有关缔约国提交的报告的更详细资料。
B.报告的审议
1.初次报告*
玻利维亚
42.委员会在1995年1月17日和20日第262、263和267次会议上(见CEDAW/ C/SR.262、263和267)审议了玻利维亚和初次报告(CEDAW/C/BOL/1和Add.1)。
43.玻利维亚代表介绍该国报告时说,初次报告于1991年提交而在1995年过了很长时间之后再作说明给该国造成困难,因为这一期间内政府改变了,平等政策方面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经过许多年的专制,该国完成了第一个民主十年。同时则发生了普遍经济危机和结构调整。因此,许多社会问题必须由于先顾及宏观经济稳定而予推迟。该代表说,玻利维亚有很长的积极妇女运动的历史。有关各组织在使该国恢复民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政府提高妇女地位的行动和旨在达成平等和减轻贫穷的政策制订打下了基础。
44.三个主要变化是执行部门改革,下放决策权力,在人力和可持续发展部内设置性别事务副秘书办公室,以及修改宪法和法律架构以适应市场经济,体现玻利维亚为一个多种族多文化的国家。该代表说,虽然初次报告予人一种印象,即已充分实施法律上的平等,障碍只在于实际执行,但仍存在违反平等原则的法律和措施。过去由各不同行政单位分别处理社会政策,1992年少数人、妇女和家庭事务国家研究所订立的妇女方案和随后,1993年成立的种族、性别和生育事务国家秘书处提议妇女部门政策,以确保全面的性别观点。
45.最重要的措施是关于人民参与的法律,使国家权力及其财政资源下放,承认基层组织的法律地位、向这些组织提供政府经费,尊重人民的传统和习俗、使性别平等一体化,制订机会均等原则,并使所有各级行政当局有权制订妇女方案。另一个重要步骤是以机会均等和性别平等原则为基础订立教育改革法,体现自由、普及、强制义务教育的原则。与过去企图强行“西班牙语化”不同,目前设想的是双语和多文化教育少女和妇女将因而特别受益。另一重要步骤是制订《国家预防和根除暴力计划》这显示了政府认识到若不尊重人权则会妨碍发展,也显示政府特别关切于家庭中的暴力。计划通过部之间的工作队执行,向女性暴力受害人提供免费法律和保健服务。
46.该代表说,尽管妇女继续承负贫穷的重担,但将通过执行参与性规划来实行改革。她强调指出近来最重要的载于初步报告增编中的一些改变,并表示她带来的最重要信息是,玻利维亚在注意到性别的情况下制订其公共政策。
一般性意见
47.委员会赞扬报告结构完整,内容坦率,遵守了一般准则,并以坦诚客观的态度提出。报告显示了该国具有政策意愿,并顾及国家的现实状况,因为政府认识到存在一些必须加以克服的障碍。新的法律和行政改革说明了在妇女问题上采取的综合措施是十分有效的。他们赞扬玻利维亚批准了《公约》而未提出任何保留,恭贺该国政府进一步执行《公约》的未来计划,特别是纠正土著和乡村妇女状况的计划。各成员对于执行部门的改革以及种族、性别和生育事务国家秘书处的设立印象深刻。他们赞扬各部之间工作队的设立以及为根除对妇女施加暴力而采取的措施和设置的任务,特别是配偶之间以及第一和第二级亲属之间的家庭暴力。他们还认为,为制订保健法而采取的步骤是值得赞扬的。他们欢迎将玻利维亚变成多文化多种族社会而作出的努力。
48.一些成员认为该国政府应采取措施将《公约》纳入国家法律,并有人问,目前是否可在法庭上援引《公约》,是否采取了任何行动来将《公约》条款并入宪法,对此该代表说,《公约》实际上已于1989年9月15日成为玻利维亚法律的一部分,可在法庭上援引。初步报告编写当时,《公约》还鲜为法官和其他公共当局所知,而目前律师们已日益诉诸《公约》条款。
49.各成员建议的优先任务之一是清查仍然歧视妇女的各项法律以便加以修正。他们问,政府是否积极使国家法律符合《公约》的要求,这样的行动是有系统的还是个别性的。对于这些问题,该代表回答说,国家秘书处有一法律改革办事处,负责使玻利维亚的法律符合《公约》要求,该代表提到若干法律的修正,例如家庭佣工法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一般劳工法有关妇女过度保护主义的规定,家庭暴力法应废除《刑法》第276条,家庭法有关适婚年龄、自由选择职业和离婚理由等的规定。其他修正包括有关性暴力的条款,以期将家庭暴力视为职权上的罪行,保健法和财产法应使妇女有机会拥有财产,以及关于政党的法律。此外,各种国内政令也朝着有利妇女的方向改变。
50.各成员建议,决策职位上的妇女人数少应视为重要关切领域。有人问,妇女在政党和决策职位上的人数是否可能增加,是否有任何促进妇女参与的机制,该代表说,尽管关于人民参与的法律给予妇女平等机会,却没有订立限额。性别事务副秘书已在考虑以临时措施来补救这一情况。
51.成员们表示希望采取措施来纠正雇主实际上存在的歧视。一方面,考虑到玻利维亚发展指标已达令人警惕的水平,该国政府的承诺看来已相当高,而另一方面,该国亟应按时提交以后各次报告,在其中更加着重说明执行的方案。
52.铭记玻利维亚被视为拉丁美洲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各成员询问,最近的经济增长是否对妇女地位产生正面影响。该代表解释说,正在采取收入分配措施;在考虑到地方需求的同时,妇女的需求得到特别照顾。该国政府目前还编制性别统计资料。性别调查和资料机制正在采行以便研究贫穷对妇女人口的影响。
53.成员们表示应鼓励妇女认为自身的法律权利,而且缺乏法律援助往往是提高妇女地位的一个障碍,该代表回答说,执行《公约》的主要障碍是法官对于《公约》内容的偏见和无知,以及实际法律制度的危机。玻利维亚今后制订国家妇女政策时将考虑到成员的一切意见。为了克服这些困难,副秘书开始对执法官员执行一个提高认识和培训方案。
54.各成员赞扬政府代表的坦诚答复,表示希望随后各次报告说明国家秘书处在执行政策时遭遇的一切障碍和失败,并补充以详细的统计数字。政府代表感谢成员们的提问,表示所提问题将成为今后政策的基础,并可作为编写定期报告的指导。
有关具体条文的问题
第2条
55.成员们想知道国家秘书处通过什么类别的机制以实施其部门性政策、其决策权力、其资源及与其他政府机构进行合作的渠道等。玻利维亚代表回答说,这些机制是农村发展、教育和民众参与协调中心、处理具体问题的少数几个委员会以及在社会一级和国际一级的其他各种不同的联络点,而且国家秘书处在玻利维亚九个省份中的七个设有代表。国家秘书处可以通过强制性决议和颁布强制性法令,与议会妇女委员会和有代表出席议会的所有政党通力合作。秘书处具有充足的资源,其中25%来自国家政府,75%来自国际援助。其他来源也在保健和教育领域执行其他各种不同的方案,但难以用数量来表示它们对妇女的影响。
56.鉴于玻利维亚仍然是以男性为主的社会,成员们询问国家秘书处以什么方法确保《民众参与法》保证基层一级机会平等。关于这一点,玻利维亚代表指出国家秘书处已同促进民众参与国家秘书处合作制订一项计划,这项计划应加强地方一级的非政府组织并与地方政治机构保持对话,以便在市政一级引进性别观点。以人口标准为根据的财政资源转让将资助各地方方案和妇女方案。
第3条
57.当成员们问及教育改革对农村地区女童的积极影响时,玻利维亚代表说一个突出的事例是在瓜拉尼地区实行的双语教育。这种教育对逃学、留级和半文盲等固有问题起有利影响。
58.成员们欢迎在玻利维亚实行平等政策制度化,特别是在政治领导权时常发生变化的时代,并指出使性别方面成为发展进程中的主流是非常重要的。
第4条
59.成员们要求提供暂行特别措施的具体事例,并询问是否预计这些措施会矫正高文盲率、妇女的低就业率、妇女的低参与决策率或保护土著和农村妇女。玻利维亚代表说,虽然目前没有任何暂行特别措施,但现正讨论采取这类措施以提高女童的就学率。
第5条
60.成员们询问是否作出任何努力,以消除教育、家庭和新闻媒介中的传统男女形象,而且是否曾进行关于这个问题的任何研究。玻利维亚代表说,玻利维亚政府正在教育改革范围内修订学校课程和课本,并同时进行教师的培训。
61.关于非政府组织在《防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计划》中所起的作用,玻利维亚代表说,在制订这项计划和草拟《家庭暴力法》时,都考虑到非政府组织的贡献。
62.关于采取措施以改变法庭官员在处理关于对妇女施加暴力的投诉时的态度,玻利维亚代表说,在国家秘书处内有一个单位负责司法部门各机关的培训工作。
63.关于报告第84段和第85段内称对担任某些职位的妇女加以歧视的叙述之间存在所谓的矛盾,玻利维亚代表解释说,这些研究明确地指出了妇女在工作地点所遭遇到法律、社会和文化歧视,而且缺乏有效率的机制来处理这种歧视,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任何制裁。这种惯例显示,拥有与男子类似的专业和同等学历的妇女所赚取的薪酬,比男子少30%至50%。
第6条
64.鉴于卖淫实际上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成员们认为玻利维亚不应对其报告第86段所述的“间接核可”有任何疑虑,并认为定期向妓女提供体格检查的做法是一项可嘉的措施。他们请玻利维亚提供关于妓女人数、其所处的社会阶层、工作条件以及为使她们重新融入社会而采取的措施等进一步资料。
65.关于对妓女提供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HIV/艾滋病)免疫的任何可能保护问题,玻利维亚代表说,虽然国家艾滋病方案预计为妓女采取预防措施,但尚未通过任何相应法律。
66.成员们建议玻利维亚政府研究卖淫的各个方面,因为卖淫被视为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而且是奴役的最严酷形式之一。玻利维亚代表解释说,玻利维亚的《刑法》和《警务条例》之间存在矛盾:法律主张废除拉皮条的活动,但受罚的是妓女,男子仍然逍遥法外。
67.关于“违反性道德的行为”的意义一点,玻利维亚代表说《刑法》应删除这种违法行为,因为这是歧视妇女的。
68.报告显示没有贩卖妇女的活动,但成员们想知道是否有具体措施阻止妇女为卖淫目的而移徙。成员们认为报告第88段和第99段的内容相矛盾,因为研究的结果证明贩卖妇女与卖淫之间有密切联系。
第7条
69.有人询问玻利维亚政府或种族、性别和生育事务国家秘书处采取了什么主动,为妇女的非政府组织提供支助。玻利维亚代表说,玻利维亚政府确认这些组织作为发展促进者的作用。它们的自治地位获得充分尊重,而且它们没有接受玻利维亚政府任何财政援助。除了别的以外,这些非政府组织参加制订《防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计划》,但是它们必须采取有别于国家的对策,并分别确认国家的作用及其本身的作用。
70.成员们询问向妇女提供了什么奖励,以便促使她们进一步参加政治生活和增加她们在政党中的代表性,而且参加政党的妇女是否在其竞选活动中获得财政支助。玻利维亚代表解释说,国家秘书处目前正致力改革《政党法》,这项改革应提高妇女的参加率。玻利维亚政府没有向政党提供支助,也没有向参加政治生活的妇女提供支助。
71.成员们询问《民众参与法》是否获得实施,而且是否尊重土著妇女的各种形式的法律组织,土著男女是否接受法律培训,玻利维亚代表解释说,根据《民众参与法》,市政府必须把当地妇女组织提出的要求包括在其计划内,并预计在市政和地方两级提供法律培训并设立地方资讯和通讯网。她提及在这三年内市政府至少10%的结构应包括妇女的目标。
72.鉴于没有配额制,成员们想知道目前是否执行一项方案,利用基层组织制订公民教育方案,以提高妇女的公民意识,使她们知道有必要投票和参加政治生活,并因此拥有身份证以登记参加投票。玻利维亚代表说,目前10岁以上的人口中有46%没有身份证。玻利维亚政府在外援下正致力制订一项国民登记方案,希望在1997年以前全体公民都有身份证。投票年龄是18岁。
73.成员们询问目前妇女担任部长的人数和妇女在警察部队中的地位。他们想知道在提升方面妇女与男子的机会是否平等。
74.成员们询问是否已恢复为妇女提供从事军人专业的培训,而且妇女从事军人专业的机会为何。玻利维亚代表说这个问题不是目前国家辩论的主题。当前更迫切的是在诸如教育和保健等活动进行投资。
第8条
75.成员们询问在驻外机关工作的条件为何,是否男女有别。他们还想知道丈夫是否反对其妻子在外国工作,或是否允许丈夫与在驻外机关工作的妻子团聚。
第9条
76.关于转移国籍的问题,玻利维亚代表说,与外国人结婚的玻利维亚妇女可以将其国籍转移给其丈夫和子女。
第10条
77.成员们想知道男女之间文盲率差距很大的理由,而且玻利维亚政府是否采取了促进成年妇女教育的措施。有人还询问就读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的学生百分率,而且是否有计划使教育制度私有化。
78.关于双语教育在五年级即予停止的问题,有人想知道非西班牙裔群体如何能够充分参与整个教育制度。成员们认为旨在尊重不同文化的教育政策与旨在避免传统性别形象的教育政策之间可能有矛盾。成员们询问有没有在高等教育一级进行关于性别或妇女的研究,并请玻利维亚政府代表就这个问题发表评论。成员们还询问保健教育是否包括关于计划生育和预防HIV/艾滋病的资料。
第11条
79.成员假定就业计划规定缩少性别间差别的措施,但是,就薪资而言,土著妇女属于条件最不利的人群。成员询问有没有具体措施在职业训练方面采取区别性别的方法,并询问有没有法定最低薪资,如果有的话,男女之间是否有差别。
80.关于主要由妇女进行的街上买卖的高增长率,有人询问这一部门的第三城市经济活动是否包括在国家的正式统计数字内。成员询问有没有关于工作地点性骚扰的法律,有没有关于妇女家庭佣工的福利和保护的措施,以及哪一些方案响应移徙妇女的需要。代表团回答说,议会目前在审议规定家庭佣工工作条件的法律。
81.由于缺乏托儿中心,有人询问除了帮忙做家务以外,照顾兄弟姐妹是否少女的负担,因此妨碍她们上学。
第12条
82.就人工流产的问题,代表解释只有在强奸或对母亲生命有危险的情况下是合法的。她没有说明实际人工流产率,但是她说人工流产非常广泛并在不安全的条件下进行。人工流产是30%的产妇死亡率原因。政府并没有计划使人工流产合法化。对于提高对计划生育方案的认识的问题,她说政府充分核准1994年人口与发展世界会议在开罗通过的声明关于与家庭健康有关的生殖权利和少年性教育的问题。
83.有人询问妇女高生育率是否有宪法或法律根据,或是否是社会或文化问题所造成的。有人对妇女长期营养不良的问题提出意见,有人询问一般而言安全孕产的妇女的百分比,并询问农村地区的情况如何以及政府采取什么措施来减少少女怀孕和降低高的产妇死亡率。
84.成员询问被强奸者能否向检查官报道这些事件,如果她们可以的话有没有采取措施消除对强奸受害者的法律上的偏见。此外,成员们询问有没有急难事务顾问中心照顾强奸或其他性虐待的受害者,以及警察和法庭如何处理以暴力对待妇女的案件,并询问他们有没有接受这一方面的训练。
第14条
85.农村妇女似乎条件最不利,因此成员认为她们应该受到重要关切,并要求下一次的报告更为重视她们以及她们的处境。
86.有人询问土著人民属于人口的哪一部分,土著人民是否相等于农村地区的人民以及非土著人民的生活条件是否比他们的好。成员们还询问市政府多少的资源使用于土著妇女,她们参与一般方案的情况以及有没有专门为她们设立的特别方案。成员们还询问对农村发展作出哪一类的国家和国际投资以及这些投资如何使得农村妇女受益。他们询问这些投资有没有提高她们的生产力,她们是否能够使用技术以及这些技术是否无害环境。成员要求得到有关在农村地区设立幼儿园设施的措施的资料,并询问非政府妇女组织或在乡下工作的妇女有没有执行方案来改善农村女童的处境。
第16条
87.成员们赞扬政府通过新的《家庭法典》,即使有关婚姻、离婚和家庭援助的若干规定尚待通过。关于有没有法律规定使得丈夫有权利禁止妻子担任某些工作,如果这些工作妨碍妇女的家务的问题,代表的答复是已审查了该项限制。有人想知道旨在修改防止妇女指控使用暴力的配偶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草案的情况,并询问有没有采取措施使法官认识到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处境。
88.成员指出,关于监护人的规定公然违反《公约》的规定。关于单身妇女地位在收养方面的地位,所规定的是单身妇女可以收养小孩,并可以把她的国籍转移给收养的孩子。
89.成员询问被遗弃儿童所占的比率并询问有没有采取措施以防止儿童被遗弃。他们还要求有关代孕母亲和玻利维亚国外的妇女收养玻利维亚儿童的资料。有人想知道关于保护外国妇女作为玻利维亚男人的妻子的地位的措施,并询问玻利维亚丈夫是否能够防止他国外出生的妻子和孩子离开国家。
90.成员们询问报告第376段所描述的法律平等和联合责任有没有导致社会不平等。
91.成员们敦促政府重新考虑报告第326段所描述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妇女必须遵守300天的时限才能够再结婚。他们要求澄清报告第309和310段所描述的关于规定一个人的姓名的规定,并询问尽管母亲有权把她们的姓名给她的子女,但是丈夫们仍然决定家庭的一切的情况是否正确。
委员会的总结意见
导言
92.委员会赞赏玻利维亚按照准则编写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委员会
注意到口头介绍对1991年提出的初次报告作了补充,集中说明1992-1995年期间该国大力推行有助于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的情况。克服对男性女性不加区分和保持男女定型角色的中立政策。玻利维亚政府赞扬非政府组织的努力和本届政府的努力。
积极方面
93.玻利维亚在着重性别观点的公共政策的采用和体制化方面大有进展。这一点反映在设立有关性别问题的政府机关--族裔、性别和世代事务国家秘书处。委员会还注意到秘书处负责部门间和区域性的政策与方案。
94.委员会认为最近颁布的《人民参与法》十分重要,由于这项法律把权力和资源下放至市政府一级,让基层组织,包括妇女组织得到法律确认和取得资源的机会。因此,这项法律的目的是向基层组织提供平等机会,规定市政府在政策中采用性别观点。
95.委员会赞扬教育改革。教育改革的目的是提供双语教育,由此支持教育女孩,跨越性别障碍发展多文化社会。
主要关切问题
9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玻利维亚国家妇女机构的预算只是由国家预算提供一部分,大部分是依靠国际补助。
97.委员会表示关注结构调整方案对妇女的影响和贫穷越来越多地集中于妇女人口的问题。
9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农村妇女的具体不利条件。
提议和建议
99.委员会建议玻利维亚政府特别注意修订《刑法》第276条,废除禁止公平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
100.委员会建议,为使妇女有效参与政治,政府应在公共行政机构规定高级别妇女代表的名额,并提请各政党注意这方面的问题。
101.委员会希望下一次的报告提供统计数字,说明下列各方案的成果:人民参与计划、预防和消除暴力国家计划和教育改革。
102.委员会建议玻利维亚政府注意卖淫问题的各个方面,因为卖淫被视为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而且是最可恨的奴役形式。
103.委员会要求在下一次报告内明显提到农村妇女的困境,包括缓解措施。
104.委员会建议应开列对妇女的歧视性法律清单,以期加以修订。
智利
105.委员会在其1995年1月18日和24日举行的第264次和271次会议上审议了智利的初次报告(CEDAW/C/CHI/1)。
106.智利代表在介绍这项报告及其最新资料时,强调国际承诺对智利政府的重要性,特别是《公约》。她又指出,智利境内最近的政治变革并没有影响执行《公约》的方案,这是由于该国政府继续推动协商进程。国家妇女事务厅(妇女厅)作出了特别努力,对1991年提出的初次报告进行了增补。
107.智利代表指出,虽然堕胎在智利是非法的,但在1990年期间,每三个怀孕中有一个以堕胎结束。每一个年龄组的生育率都在降低。生育计划政策的目标在于建立对生育控制和克服不育方法的无差别待遇,受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HIV)感染的妇女少于男性,但妇女感染的人数增加很多。
108.她指出,妇女中的贫穷率高于男性,而妇女在贫穷人口中的比例有所增加。目前,每四户中有一户由妇女担任户主,而这些家庭往往比由男性担任户主的家庭贫困。她进一步报导,在1991年,妇女厅通过了一项预防家庭暴力国家方案。
109.智利代表着重指出,妇女参与劳动大军的数目在过去几十年中无论在正规和非正规部门都有大量的增加,而且女性就业的增加率快过男性。然而,妇女的失业率还是高过男性。她又报导说,妇女的教育水平也有所改进。不过,妇女未能改善她们在职业市场中的地位,这是由于她们的工作价值不平等。此外,多项研究指出,妇女的教育程度越高,薪金方面的歧视就越大。
110.智利代表指出,妇女很少参与政府的行政部门;目前,政府内有3位妇女担任部长。妇女参与立法部门的情况一向较低。在1990-1994年期间,担任参议员和众议员的妇女分别只有6.5%和5.8%。政党中的妇女政治参与有所增加。在某些政党中妇女占党员的40-50%。关于对妇女政治歧视问题虽然正在进行讨论,但妇女在决策阶层的参与较低。
111.该国代表强调指出,由于智利的政治情况,说明政府为什么很少提出立法上的变革,特别是有关妇女方面。在17年独裁政治后,目前实现的微妙政治平衡制造了一种情况,在没有当前反对派的同意下,通过法案极为困难。
112.智利代表强调,军政府对待妇女的政策一向是着重援助和家长式统治。这种政策加强了妇女在社会所担任角色的传统方式。在1990年,第一个民主政府为响应妇女的要求,任命妇女担任领导职位,并创设了妇女厅。在1991年至1993年期间,妇女厅的成就包括:确认对妇女有歧视,加强妇女厅的体制机制,并确认某些经常存在的现实情况,例如家庭暴力和妇女在家工作者的不利地位。
113.智利代表着重指出,为了在所有政府政策中增加性别内容,目前的政府假定对妇女的歧视不是通过偶发性或片面性情况表现的,而是一种有系统的表现,因而需要结构性和文化性的变革。因此,政府设计了一个平等机会政策,旨在扭转结构上的变化,从而消除歧视。在下一个十年中,将在这一个框架内实施各项方案和计划。该国代表指出,执行这一政策是一个复杂的进程,要求各部之间的协调,确定最优先领域,并将这些优先领域纳入每一个部的指标和优先计划中。
114.在1994-1999年期间,制定了一项平等机会计划,作为完成平等机会政策第一阶段的基本文书。这项计划争取增加和改善妇女在劳动市场的地位,并争取促进妇女的政治和社会参与,特别是在最高决策阶层。这项计划的实施对于法律制度、保健、培训和教育政策、儿童保育方式以及男女分担责任的各方面都有附带效果。
115.妇女厅的主要职责就是促进和实施这一计划,并进行后续活动。因此,在体制上加强妇女厅成为最高优先,尤其是适当地执行这一计划和类似的正面行动将有助于智利对《公约》的遵守。
一般性意见
116.委员会成员欢迎智利恢复民主。他们满意地注意到智利已经毫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
117.成员们对智利的初次报告没有遵守委员会所界定的指导方针表示关切,并建议智利在编写将来的报告时加以考虑。委员会一些成员就这一问题提供了意见。还有人表示关切,该报告对妇女在所有生活领域享受事实平等的进步方面缺乏统计数字和更具体的数据。智利代表表示,初次报告的1994年最新版本遵守了委员会所提出的结构建议,其中的内容可以答复成员们的许多问题。
118.成员们强调,在17年的独裁后,必须恢复妇女的人权,并询问民主政府有没有在这一方面采取措施。代表说,妇女在过去具体参与反对独裁的行动协助创造了妇女厅,并将妇女所关切的问题引进政府的工作议程。然而她通知委员会说,妇女运动已经降低了政治参与。她指出,妇女厅同各种妇女非政府组织之间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
119.成员们对新自由主义经济模式表示关切,并询问有没有计划或正在采取任何行动以防止和减少对妇女的负面影响。智利代表告诉委员会说,政府所选择的模式是以公平成长为基础。在这一方面,政府发挥了具体作用,将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政府的重新分配任务联系起来,并针对各种不同的社会部门和确定群体实施各项政策。她通知委员会说,智利政府已经设计了一项克服赤贫国家方案。在这个国家方案范围内,妇女正在执行各种不同的计划,包括同其他部委协调执行女户主国家方案。这项方案采取跨部门的办法,包括老龄化妇女。代表又详细说明了关于妇女在农业工作中的五项措施。一些成员建议有必要对以下各方面采取行动:婴儿死亡率、男女薪酬差距、和妇女失业问题。
120.成员们赞扬智利在部一级成立了妇女厅,并要求对其方案、目标、机构关系和职权提供更多资料。
121.成员们询问,非政府组织有没有参与编制智利的报告,并要求连同有关的评论公布和散发这项报告。关于这方面,成员们希望知道文化和宗教因素是否也是妨碍法律变革的部分障碍,并要求提供有关男性参与提高智利妇女地位的行动方面的资料。
有关具体条文的问题
第1条
122.在答复成员们就《智利宪法》内歧视一词缺乏法律用语定义问题所表示的关切时,智利代表回答说,智利认为没有这个必要,因为根据智利宪法内关于批准国际条约的第5条,该《公约》已被视为法律。
第2条
123.成员们要求获得更多关于机会均等计划的资料,包括计划的目标、其对一般公共政策的影响及其法律基础。智利代表通知委员会说,该计划涉及八个领域:立法、家庭、教育、文化、保健、参与和体制支助。该计划显示出,已向行政部门提出整个政府的承诺,并计划在1995年3月8日采取正式行动。她提请注意最新报告,特别是就第2条进行的讨论,其中注意到至今为止根据该计划采取的行动。包括法律改革。
第3条
124.在答复关于国家妇女服务处地位问题及其执行能力时,智利代表指出,国家妇女服务处是依法设立,其主管属于部长级。她指出,各种预算和法律项目都是由国家妇女服务处在议会内直接谈判的、国家妇女服务处与所有各部直接有关。该处宁可选择协调作用而不是行政作用。她还说,妇女关心的问题和需求应成为公共行动的主流,特定部门应执行行政活动。不过,如果存在体制差距的话,国家妇女服务处会执行各种方案,例如妇女权利资料中心、妇女户主方案、防止家庭暴力、临时工人和防止过早怀孕。国家妇女服务处也设有区域办事处,其主管为区域内阁的成员。
第4条
125.各成员要求获得更多关于解释和执行第4条的资料,因为他们注意到,智利采取的若干措施取消了对妇女的保护。智利代表提到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第156号公约,智利于1994年10月批准该公约。该公约以及智利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的目的在于鼓励男子承担家庭责任。
第5条
126.成员们表示赞赏智利国家机器高度重视防止和消除在家里对妇女施加暴力行为的问题。关于根据第19.325号法令提议惩罚违反者的问题,智利代表通知委员会说,惩罚可分为三类:强制接受治疗;罚款;以及在最严重的情况下,监禁。此外,也采取了一些保护措施,例如妇女离家以及保护家庭收入的权利。针对在出现暴力情况下是否可以在法院援引该公约的问题,智利代表引述《智利宪法》第5条,其中给予《公约》以法律地位。她通知委员会说,已安排各种方案培训政策人员并提高他们的敏感性。
127.据报强奸的案例很多,成员们对此表示关切,并要求获得关于为应付这种情况而采取法律和实际措施的资料。
第6条
128.成员们表示关心妓女的境况及其易受暴力行为所害的问题。智利代表在答复时承认,第19.325号法令只涉及家庭暴力,而不包括娼妓问题,这个问题属刑事法所管。她强调说在智利,卖淫并不会被判罪,而妓女的卫生管制也有保障。也同意下述建议:鉴于娼妓传染HIV的危险性,应编制关于这个群组的研究报告和统计数字,以集中注意各种政策和方案。
第7条
129.有人要求获得更多关于第7条执行情况的资料,应这一要求,智利代表说,智利已批准《妇女政治权利公约》并已参加了在巴黎举行的议会间会议、她欢迎下述提议:为在恢复智利民主方面发挥作用的妇女设立网络,并研究各种机制,例如配额制度,这是增进妇女担任政策决策职位的最快捷途径。
130.成员们提出政治犯处境问题。有人询问,政府是否曾制定任何政策直接或间接帮助受拘留之苦的妇女。智利代表答复说,已通过一项法律明确规定政府为受害家庭提供的福利。
第8条
131.针对关于智利妇女参与国际事务的问题,智利代表强调,增加参与外交事务的做法需要时间来落实。目前正在努力使明显多的妇女参与高级别国际会议。
第10条
132.成员们注意到智利教科书对性别抱严重成见,并建议加以修改。智利代表答复说,已签署无性别歧视法律,并已主办研讨会对教师进行性别敏感性训练。
133.成员们欢迎提出促进和平教育方案,并要求获得更多资料。智利代表在答复时说,该方案与《儿童权利公约》的执行工作有关,正由教育部执行。该方案向学生介绍人权情况及和平解决冲突办法,已在各公立和私立学校执行。
134.成员们注意到与男子相比,妇女教育水平与薪酬之间存在着消极的关系。他们询问这种情况的成因为何,是否会影响及女童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而政府又正在采取何种措施来纠正这种情况。成员们也表示关心妇女文盲的数量,并要求获得关于这种情况的成因以及是否已采取任何方案来帮助成年妇女继续接受教育方面的资料。
第11条
135.成员们要求提供女性临时工人的资料,代表说,针对所有农业工人的一般政策均保证限制工作捍时数和享有基本工作条件。在这方面,政府已批准了关于男女工作条件的各项劳工组织公约。她具体指出了地方上执行家长方案的情况,其中包括有儿童照料、培训、教育、促进妇女的公共参与和医疗照顾等措施。
136.代表同意非全时雇用会导致劳力市场中妇女的边际化。她告知委员会说,国家妇女服务处已研究了妇女的真正利益所在和其他国家所取得的经验。她答复一个评论-即国家妇女服务处的重点为妇女生小孩的作用和男人在这方面应有的作用-说,劳工立法的改动即是要设法确保男女之间分担家庭责任。目前正在采行一些新的倡议,象工作场所中为任职双亲而设的日间儿童照料中心等。她也强调智利在1994年批准了劳工组织在这方面的公约。
137.在被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国家妇女服务处是否采取了任何行动改进妇女的工作条件后,她答复说劳工部的法律,规定应训练其人员了解具体问题如产假和不歧视等。该项法律也获得世界银行支持,被认为是改进任职妇女的状况的特殊手段。成员们想知道劳工立法是否按劳工组织第101号《公约》保障同等报酬,智利是否已批准该项《公约》。成员们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劳动力市场中是否对怀孕妇女有歧视,公共部门中妇女是否因为怀孕而有工资差别。
第12条
138.成员们注意到少女怀孕比率令人震惊,她们想知道是否针对这一部分的女性人口采取了行动,尤其是让她们享有教育方面。代表答复说,已计划与联合国人口基金合作预防少女早孕,并支助受孕青春少女。这一项目包括在学校提供资料和研究智利青少年的性行为和发布其研究结果。教育部发布的一项行政通报禁止对怀孕学生有差别待遇,但大部分学校都没有执行,因为还没形成法律。政府、议会和公共舆论正作出努力,以期将这一规定改成法律。
139.成员们很关心虽然堕胎是非法的,但却广泛存在。他们想知道卫生部是否在倡导计划生育概念,也想知道非法堕胎是如何记录在案和农村妇女是否有钱堕胎。代表答复说,智利已没有任何保留地签署了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最后文件。虽然计划生育多年来受到忽略,卫生部正在着手一项双亲责任方案,告知男女如何避孕。她回顾说,政府认为堕胎是个严重的公共健康问题,不能被视为避孕的手段,防止堕胎是计划生育政策的目的之一。计划生育政策寻求改进母亲和子女的健康状况,但同时肯定每一家庭有权拥有所要的子女人数。
140.代表在答复关于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和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症(艾滋病)的认识活动问题时说,已在政府各部间设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新闻媒体也已开展宣传运动。她又说,这一行动进展很慢,因为社会部门和宗教组织之间未能对问题达成共识。
第14条
141.成员们要求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农村贫穷妇女的状况。代表告知委员会说,政府已努力收集确切数据,这些数据有助于从数量上说明农村妇女的贫困程度。她提到了针对农村妇女而采取的措施,如提供儿童照料、立法改动和在有些情况下让作为一家之主的妇女能够获得财产等。成员们提议采取教育措施和提供创收活动。他们也提议发展合适技术以减少妇女所从事许多活动的负担。
第15条
142.针对成员们对离婚问题所表达的关切,代表同意这个问题也是政府优先关注的,尤其是因为有很多人离了婚。她强调在智利对此问题并无共识。政府正让公众公开辩论这一问题。在此同时,国会有些成员正在起草提交给议会的一项法律。
143.成员们要求突出说明已婚妇女管理其财产的法律手段及现有的体制种类,代表答复说,妇女已对这些事项有完全的法律手段,最近并就已婚人士的财产做了法律更动,这些更动考虑到了已婚妇女的经济保护问题。
第16条
144.成员们要求澄清儿童和双亲权利和监护权的法律地位。代表提供资料说明了最近的法律,这一法律仍有待参议院通过,其中规定了婚生和非婚生子女权利的平等、将亲权和监护权延伸到母亲并允许利用验血确定父亲的身份。
145.成员们也要求提供资料说明智利的最低结婚年龄和这一年龄是否同样适用于男女双方。他们获悉委员会建议这一年龄为18岁,与可以投票、享有公民权和受到刑责的法定年龄相符。
146.成员们问现有规定是否给予已婚或未婚妇女同样的财政支助保护和权利,代表答复说,已婚和未婚母亲享有接受抚养子女的财政支助的同等权利,但本身不享有这些权利。
委员会的总结意见
导言
147.委员会赞扬智利政府代表提出的报告和智利政府为增补所提出的资料而作出的努力,报告反映了1991年以来的一些进展。委员会也欢迎部长和国家妇女事务处处长出席会议。
148.委员会指出编制报告的人既没有遵循标准格式,也没有遵照委员会就某些条款的解释和提交关于这些条款的资料提出的建议。
149.委员会注意到智利提出的报告是一般性的,以描述为主,很少分析性参考资料得到具体数据和统计数字的支持。委员会还注意到在讨论各条款的执行情况时,智利比较注意答复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条款的问题,对具体行动则没有提供充分的资料。委员会指出这使委员会无法规定实际上的平等与法律上的平等之间差距的程度。
积极方面
150.委员会确认政府各行政当局在民主期间在试图提高智利妇女地位方面表现出来的政治意志,并提请特别注意下列明显的积极行动:
(a)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将《公约》纳入国家法律内;
(b)逐渐进行法律改革,特别是针对消除歧视和保护妇女权利;
(c)设立国家妇女事务处,并指定该处作为负责协调行政部门在执行《公约》各项规定方面的倡议的机构;
(d)在学校里开展着重和平的教育方案,特别是关于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的问题的教育方案,以便执行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e)开始一个当地的《户主方案》以改善妇女的处境;
(f)改善妇女农业工人的工作条件。
主要关切问题
151.委员会表示关注仍载有歧视性规定的法律,和妇女比男子处于不利地位的处境,因为这与智利在民主和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明显进步相抵触。
152.委员会也表示关注农村妇女得不到城市妇女所得到的同样服务的同等机会,以及担任政治职位的妇女人数偏低的问题和关于因秘密进行人工流产而造成的产妇死亡率的问题。
提议和建议
153.委员会建议智利政府应根据准则编制第二次报告,报告应提供比较完整和有充分根据的资料,反映妇女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情况,包括所遇到的障碍,而不是以法律根据为基础提出报告。
154.委员会促请智利促进消除仍然存在的歧视性法律规定,特别是有关家庭的法律规定,使智利的立法符合《公约》的规定。
155.委员会促请智利采取规定法定离婚权利的立法。
156.委员会请智利在下一次关于各条款的执行情况的报告中提供更完整的资料,包括有关统计数字,特别是关于下列主题的资料:对妇女的暴力、卖淫、政治参与、生殖健康、工作条件和工资、“临时”工人的情况、贫穷妇女、妇女在家庭中的实际地位、青少年怀孕和非政府组织的地位。
157.委员会表示希望收到关于可能进一步加强国家妇女事务处的资料。委员会也要求提供更多关于执行平等机会计划的资料。
158.委员会建议修订限制极严的关于人工流产的法律,考虑到秘密进行人工流产和产妇死亡率之间的关系。
159.委员会建议国家妇女事务处将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以及委员会的评论加以散发,作为使可能有助于提高智利妇女地位的部门加强认识的方法。
2.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毛里求斯
160.1995年1月20日和24日委员会第268次和第271次会议审议了毛里求斯初次报告和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MAR/1-2)。
161.毛里求斯代表在发言中说明毛里求斯国内执行《公约》的法律、政治、体制和经济架构,并突出了自提交报告以来所作的法律和实际改革。她指出,毛里求斯的结构性调整实际上有利于妇女争取就业和参与经济。尽管因结构调整而产生的一般性经济困难,政府不仅能够避免削减社会方案支出,而且实际上扩大了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设立了一个新的妇女权力部。她突出了在妇女就业、教育和保健方面的积极发展,但确认妨碍妇女平等和改善妇女社会经济地位的某些法律、行政、文化和宗教障碍还继续存在。她强调毛里求斯政府继续对提高妇女地位的承诺并决心普遍促进妇女权利,特别是在即将颁布的关于妇女与发展的白皮书的基础上促进妇女权利。
一般性意见
162.委员会成员赞扬毛里求斯代表提出精确的、全面的和坦率的报告并赞扬毛里求斯在执行《公约》方面取得的相当可观的成就。他们特别钦佩的是毛里求斯政府对提高妇女地位目标所作的坚决的承诺,即使在结构调整的困难时期和衰退时期也没有切断社会服务和对妇女组织提供的经费。他们满意地注意到已经同联合国一些专门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促进妇女发展。
163.一些专家对毛里求斯撤回对《公约》第11.1(b)、11.1(d)和16.1(g)条的保留意见表示非常满意。一名专家指出毛里求斯是利用《公约》改革国内法律和经济制度以便在更大程度的遵行《公约》的少数国家之一。
164.委员会成员指出,报告如能更明确地说明自编制初次报告以来该国情况的演变和更明确地突出仍然存在的障碍更佳。
165.有人指出,毛里求斯《宪法》关于保护基本人权的第2.3章和关于歧视定义的第16.3章在制定时并没有考虑到性别问题。有人认为,此一事实使《宪法》在歧视问题方面可能出现内部前后不一致的问题。如果确实有这个问题,则应矫正此一情况。
166.委员会成员注意到毛里求斯在提高妇女就业、促进妇女人权及其经济独立方面的积极发展,正如一名专家所指出,这是提高妇女地位和保存妇女尊严的主要先决条件。但是,他们表示关注毛里求斯是否过份强调把妇女就业导向出口加工区的工业性职业和导向私营部门。
167.有人认为,应充分利用《公约》第4条以确保更多的妇女担任经济决策职位,而不仅是进一步增加传统部门中的妇女人数,因为传统部门中的妇女早已人数过多。关于特别有利于妇女的差别待遇方案,一名专家引述对两家男女同校的国立中学改成女校的例子,指出这一措施事实上起反面作用,因为它促进男女隔离,违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另一名专家指出,保护性立法在对男女平等的影响方面成问题。保护性立法不属于促进平等的特别临时措施之类。她认为毛里求斯的报告反映出对肯定行动的误解。工业缝纫方案加强了劳动市场的定型分工,应考虑为妇女开设银行和管理课程而不是这类定型分工的方案。
168.委员会成员表示关注该报告没有提供关于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资料。由于此一问题非常普遍而且后果严重,因此需要更多的材料。一名专家就《刑法》第253节提出评论。她认为《刑法》目的是保护社会不受卖淫之害,而不是针对剥削从事该项活动的妇女问题和对妇女的暴力问题。还有人表示关注因毛里求斯迅速扩展旅游业而可能产生的色情旅游业。
169.一名专家在对毛里求斯政府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内继续提高妇女地位方面所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并表示对该国政府目前正在编制的妇女参与发展白皮书表示特别感兴趣。她相信白皮书将为解决该国妇女特别关注的问题提供新的机会。
170.一名专家在说明妇女识字方案值得高度赞扬之后表示关注这些方案的内容,目前这些方案只是进一步确定妇女的传统作用。她还指出,注意到该国没有关于家庭营养的课程。
171.一名专家指出《劳工法》禁止妇女做晚班,实际上这是歧视性的;因为晚班报酬通常较佳。
172.一名专家赞扬政府开展早期诊测乳癌和子宫癌的方案。这反映出妇女独特的生理需要终于得到注意这一事实。但是,她指出在提供计划生育方面有一项矛盾。报告一方面强调易于取得的免费计划生育服务,一方面指出普遍存在的非法人工流产问题。
有关具体条文的问题
第1条
173.委员会成员指出,毛里求斯的宪法没有定义性别歧视。一名专家评论说,这就表示不存在有关歧视妇女的法律。成员们询问是否政府打算修改宪法,以便纠正这一问题,是否考虑订立机会均等的法律。毛里求斯代表答复时指出,该国政府将在公民权和国籍问题解决之后考虑修改宪法。
第3条
174.成员们询问全国妇女理事会同部长委员会之间的确切关系,以及这两个机构同妇女权利和家庭福利部之间的关系。他们还想知道这两个机构之间的协调是否有问题,妇女权利部与其他各部之间的合作是否获得成果。他们想知道办事人员是否将问题向所属各部上报。
175.毛里求斯代表回答说,全国妇女理事会的职责涉及组织妇女协会,并通过这些协会促进国家同妇女之间的对话。部长委员会由各不同部的干事组成,委员们开会讨论各部在执行性别政策时遭遇的问题,并就各部所执行对妇女有影响的项目进行交流。部长委员会的工作并不十分有效,原因在于办事人员缺少性别分析和性别规划的经验,同时也由于人员的转调。但是该委员会成功地在个案基础上编写了关于妇女参与发展的白皮书,关于执行《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的国家报告,工作人员参加了各种会议和讨论会,从而协助解决了各种问题。在性别分析方面对办事人员的培训已列入1995年妇女权利部的议程,开发计划署已为此目的提供了一名顾问。部长理事会同全国妇女理事会之间的关系为,理事会由下列成员组成的委员会管理,即妇女协会代表和社会部门如下最重要各部的办事人员:教育部、卫生部、经济规划和发展部、社会安全部以及青年和文化部。
第4条
176.委员会成员注意到报告中表示该国为妇女提供警员培训并发展女警队。有人问,妇女的这种参与是否扩及国家司法制度。毛里求斯代表回答说,法官和行政官的培训必须同已列在政府议程上的家庭事务法庭的设立想联系。
177.成员们想知道,农业和制造业方面特别保护妇女的法律意义为何。他们特别问到,这种法律是否真正保护了有关部门的妇女,还是实际上造成职业分离的永久化。毛里求斯代表回答道,农业部门的妇女实际上获益于保护性法律,他们不再需要进行费力的农地劳动。将要临盆的妇女不得提重物,而只承担轻微的农地劳作。制糖业和制盐业部门的妇女可以选择55岁时提前退休。在工业部门,将要临盆的妇女无须担任长时间站立的工作。此外,1989年取消了一项有关妇女不得担任“工厂经营者”职位的歧视性规定。工业部门就业的妇女无须强制加班。他们如今享有偿还交通费的特权。连续雇佣12个月以上的妇女怀孕后可享有充分的生育福利,包括12星期的有薪产假,现金津贴和1小时哺乳时间。
第6条
178.委员会成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对妇女的暴力方面的统计数字,毛里求斯代表告知委员会说,暴力的问题十分敏感,受害人往往不原提出告诉。但他向委员会提供了一些关于该国家庭暴力的统计资料。自1991年至今,共计接到107件乱伦报道,431件虐待儿童的报道。同时,1989年至今有1500件欺凌妇女的案件。
179.成员们询问有关娼妓嫖客交易的法律。他们还问娼妓是否定期作身体检查。成员们问,是否有特定的法律来保护未成年人向游客卖淫;娼妓之中是否有移民妇女,是否有法律禁止贩卖妇女。
180.毛里求斯代表答复委员会成员说,该国没有娼妓登记,因此,卖淫均是非法的。但他指出,由于对爱滋病的普遍宣传,他们如今已较为认清与他们的职业有关的健康危害。他引用一个电视报道说,娼妓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他提到刑法和儿童保护法的有关章节,其中规定,购买、引诱或迫使成人或儿童卖淫是犯罪行为,而将受到惩罚。
第7条
181.委员会成员想知道该国以何种方式鼓励妇女参与外交服务,他们在外交界的参与同司法制度中的参与相比情况如何。
182.毛里求斯代表回答说,外交界开放给所有的人,不分男女,外交界的征聘通过一次考试来决定。目前,毛里求斯外交界计有51名成员,其中7人是妇女。这样的比例主要是由于缺乏合格的妇女候选人,而不是由于歧视妇女。目前六名陪审法官之中一名是妇女,破产事务的助理法官和副助理法官都是妇女。12名地方法院行政官之中3名是妇女。因此,一般而言,妇女在司法制度中的比例较高,尽管他们在各级法庭行政中的参与率较低。
183.一名专家问,毛里求斯社会的的多文化多种族结构是否造成内部的问题,如果是的话,这些问题是否对妇女产生影响。毛里求斯代表回答说,该国没有土著人民,各不同种族文化的人分别来自欧洲、亚洲和非洲,他们相处十分融洽。由于毛里求斯人口成分极端复杂,政府在处理有可能干扰平衡破坏社会结构的问题时十分小心谨慎。他说已注意到各成员提出的有关文化倾扎及其对妇女的不利影响的评论意见。
第10条
184.成员们评论说,妇女权利部所办的成人教育方案提供的课程主要是在工业缝纫、秘书技能、刺绣和手工艺方面。有人想知道妇女是否可以获得任何其他种类的培训,而且妇女权利部打算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185.毛里求斯代表在答复这个问题时告诉委员会、妇女权利部主要是向学术水平不高的人提供培训,这些人没有机会接受工业职业培训局或私营机构提供的培训。妇女权利部向这些妇女提供培训的主要目的是使她们掌握基本技能,在她们的家庭生活方面协助她们,发掘她们的才干,使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发挥其潜在能力。工业职业培训局负责毛里求斯的培训工作,它提供电子、工程和其他对妇女开放的专业领域的培训。
186.毛里求斯代表就关于将两家国立男女中学改为女子学校的评论回答说,这项决定是基于对毛里求斯的文化环境和教育传统的考虑。这种做法促进有效的教授和学习进程,使教师能利用不同的办法教授男女学童。她向委员会保证实际的改变不会导致隔离,相反,它在适当的时刻为女童提供更多教育机会。
第11条
187.委员会注意到对第11.1(b)和11.1(d)条撤销了保留。他们想知道毛里求斯通过了什么新的法律,致使保留得以撤销,而且是否正确地遵循了关于撤销这些保留的所有法律程序。
188.毛里求斯代表答复说,毛里求斯遵循了关于撤回对第11条(和第16条)的部分保留的一切必要程序。这些程序包括与国家法律事务处以及在内阁一级进行协商。鉴于毛里求斯在1984年和1991年间在经济和社会情况方面发生的变化,国家法律事务处同意撤销这些保留,而毛里求斯政府接着也予以核可。
189.成员们注意到报告显示,根据《劳工法》和《出口加工区法》,毛里求斯妇女只享有三次怀孕的产假权利。他们询问,如果第四次怀孕会怎么样,特别是因为法律对人工流产有严格规定。毛里求斯代表回答说,有薪产假只适用于三次分娩。女雇员在第三次分娩后可获无薪产假。她还指出,这项规定与不鼓励大家庭的国家政策是一致的。
190.关于给予受雇妇女1小时休息时间以便给婴儿喂奶的政策,成员们想知道这项规定如何实施,而且这项法律对工作母亲是否必要。毛里求斯代表回答说,在实施这项规定时遇到实际困难,因为工厂附近的托儿所不多。她表示已颁法律鼓励以母乳育婴。
191.关于管辖出口加工区就业的劳工法律将于什么时候修正,以便在这一部门工作的妇女能享受在公共部门工作的妇女所享受的同样工作条件的问题,毛里求斯代表指出,毛里求斯的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在不同的条件下运作,在经济发展的现阶段对这两个部门提供同样的条件,在经济上是行不通的。但她指出,1983年颁布的《出口企业条例》规定了工资和其他一些就业条件。
192.关于财务和税务政策的改变以及价格指数的改变对妇女产生什么影响的问题,毛里求斯代表回答尚未对这个问题进行科学的研究。但是,资本支出的减少已导致国立中学和补贴住房的建造冻结,这可能减少妇女获得教育和适当住房的机会。她还指出,1980年代晚期以来,这种趋势已经扭转,上述部门目前正在充分发展。妇女是毛里求斯政府采取新的税务政策的直接受益者,因为她们现在可以单独申报所得税,而且可以个别扣除利益。
193.成员们注意到毛里求斯妇女参加该国劳动力的人数正迅速增加,并想知道毛里求斯政府是否执行各种项目以满足对保健、日托和再培训的日益增加需要。他们也想知道日增的就业率是否只与正面发展相联系,或者也有一些消极方面。毛里求斯代表说,毛里求斯妇女参加该国劳动力的人数正迅速增加,从而使妇女的负担增加了三倍,她们需要接受社区支助服务。毛里求斯已与非政府组织、地方政府和私营部门等进行合作,着手提供这些服务。
194.成员们关切地注意到报告表示16岁以下未成年人可以工作,但根据有关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这样做是错误的。有人指出,报告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未成年人在哪里工作,是否有任何关于他们就业的特别法律,他们的就业是否受到毛里求斯政府的监测。毛里求斯代表告诉成员们说,毛里求斯的《劳工法》禁止雇用15岁以下的人,毛里求斯政府已于1990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最低就业年龄的第138号公约,并且决心取消童工,童工目前占毛里求斯工作人口的0.7%。她指出毛里求斯政府的报告是指16岁,即未成年人可以工作的年龄。
第12条
195.委员会成员询问妇女权利部做了什么去改善罗德里格斯妇女恶劣的生活品质。在提供保健服务和工作机会给罗德里格斯妇女以及改善社会基础结构方面又做了什么?代表告诉委员会,有一个罗德里格斯部专门处理那里的状况。她又表示已收集和增补了新的资料。罗德里格斯的情况正在改善:广泛提供了水源、卫生和道路,但仍有许多工作尚待完成。将在下一个报告内提供罗德里格斯状况所反映的数字。
196.委员会成员询问生育计划如何达致所有妇女,包括贫穷妇女。他们也要知道修改反堕胎法律的前景如何。毛里求斯代表答复说,毛里求斯的生育计划是向所有年龄的已婚和未婚妇女提供,并且特别以青少年妇女为目标。尽管普遍可获得避孕方法,据报告每年大约有2 000件因堕胎引起的疾病,不能确知那些究竟是自然或人工流产。
第14条
197.成员们要求关于妇女是否可拥有土地、政府做了什么去促进妇女拥有土地的权利,以及该问题如何影响妇女为户长的农村家庭。一位成员发现农村地区妇女可选择不但在农业而且在工业方面工作,是令人鼓舞的。但是她要知道妇女与土地所有权:在有些国家,妇女由于社会、法律和文化障碍而无法拥有土地。另一位成员也询问是否毛里求斯妇女能够拥有土地。毛里求斯代表在答复中表示,毛里求斯妇女可以有土地所有权,她们在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继承方面有和男子一样的权力。
198.一位成员要求澄清关于农业部门的劳工短缺和所谓农业的工作日是从上午6时至中午12时,亦即非常短的说法之间的矛盾。代表答复说,农业存在劳工短缺现象,因为妇女和男子都不再要在农业部门工作,尽管工作时间短而工资比率也相当。尽管工时长,她们强烈愿意选择制造业的工作,大概是因为该部门的工作被认为是“较洁净的”并且地位较高。此外,她指出,在毛里求斯,由于气候的缘故,特别是在甘蔗田,一般惯例是从太阳升起到中午这段时间工作。
199.成员们询问环境退化如何影响农村妇女,在那方面采取了什么措施。成员们注意到提及了食物习惯的变化并要求更多资料以及这是否意味着营养标准的恶化。在答复时,委员会获知,1988年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有38%的妇女患贫血症,肥胖现象在妇女劳动力中最为普遍。人口中有一个倾向是嗜好速食品而不顾营养标准。卫生部和农业部正从中制订一项食物与营养政策,以便帮助家庭作出调整,以适应一个新工业化社会的生活方式。她告诉成员们,环境退化在罗德里格斯特别明显,主要是因为土壤侵蚀和砍伐森林。目前已开展了保持环境措施,并涉及土地梯田化、重新造林、敏化、废料管理及其他。
第16条
200.关于承认宗教婚姻的问题,解除宗教婚姻的程序以及是否宗教法律可适用于离婚,她说毛里求斯的宗教婚姻对于民间婚姻有各方面的效果,这类婚姻生下的儿童被认为是合法的,民法适用于这类婚姻以及离婚程序。
201.成员们询问毛里求斯的已婚妇女是否可被容许居住在其父母家中。他们也要知道已婚妇女是否有权住在她丈夫或他的家庭房屋以外的房屋里。代表答复说,毛里求斯的已婚妇女有权居住在她家庭的房屋内直到她死,甚至在她丈夫死后。毛里求斯的法律并未规定居住在任何其他房屋的权利。
202.成员们询问法官是否经过训练去处理离婚情况以及离婚时子女的利益。一位成员建议,政府需要改革关于妇女在“300天”内不能再结婚的规定。另一位成员要知道有多少婚姻是由父母安排的。毛里求斯代表在答复中说毛里求斯的法官并没有这种训练。
委员会的总结意见
导言
203.委员会祝贺毛里求斯政府的杰出代表提出初次报告和第二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该报告是根据委员会的准则编制的,并且提供的大量统计资料。
204.委员会感谢毛里求斯政府批准《公约》全部,并促请毛里求斯政府利用《公约》进一步提高毛里求斯妇女地位。
积极方面
205.委员会认为毛里求斯通过强有力的社会方案,在促进妇女享有平等机会的同时也在社会融合方面取得了值得赞扬的成就。委员会赞扬毛里求斯作出了坚定的努力,确保所有族裔群体享有平等的权利。
206.委员会还赞赏尽管毛里求斯进行了结构调整方案,但政府并没有裁减关于教育和与妇女有关的社会福利方案。
207.毛里求斯政府采取积极行动,撤消对第11.1(b)、11.1(d)和16.1(g)条的保留意见,委员会对此表示高度赞赏。
主要关切问题
208.委员会表示关注毛里求斯《宪法》并没有包括基于性别的歧视问题。委员会认为必须在《宪法》中加以反映。
209.委员会注意到报告并未提供关于卖淫和贩卖妇女以及在这方面恢复正常生活方案的足够资料。下次报告应提供较多这方面的资料。
210.委员会指出,报告中关于毛里求斯国籍法的说明不够清楚,尤其是同外国公民结婚的男性和妇女所享有的权利不同的那些领域。
211.委员会指出,报告并未说明尽管改进了计划生育方案,十几岁少女的怀孕率仍然偏高的原因。委员会还指出,报告未清楚阐明是否不论婚姻状况,妇女都可得到计划生育服务。
212.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罗得里格的妇女的发展远远跟不上主要岛屿上的妇女的发展。
213.委员会认为,作为积极的差别待遇方案举办的刺绣、工业缝纫等非学术训练只会助长将妇女限制在经济体系中妇女占多数的部门。
提议和建议
214.委员会建议在下次报告中应提供关于全国性机构和已经采取何种行动在地方上建立分支机构的进一步资料。
215.委员会还建议应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卖淫问题和政府作出了何种努力减少卖淫问题和帮助卖淫妇女恢复正常生活。委员会还要求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可能增加的性旅游业问题。
216.委员会还鼓励毛里求斯政府修订出口加工区的劳工法并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这种努力的有关资料。
217.委员会要求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女孩和妇女职业训练方案,特别着重非传统的职业训练。
突尼斯
218.委员会在1995年1月23日和26日第269次和第273次会议上审议了突尼斯第一和第二个综合报告(见CEDAW/C/SR·269和273)。
219.突尼斯代表在介绍本国报告时强调1987年所发生的重大变化,维护妇女的基本权利和促进其经济及社会地位。突尼斯独立后的第一项成果是通过个人地位法,奠定关于以男女法律平等为依据的家庭新组织的基础。突尼斯具有悠久的妇女解放历史,这导致1936年其第一个妇女组织的建立。突尼斯领导人灵活解释伊斯兰教,并自1956年以来,突尼斯法律逐渐制订妇女在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中享有平等地位所需的条件。这种新的社会观已广泛传播,并逐渐为妇女所采纳。机会平等开始出现,并通过新的妇女组织予以重大促进。
220.该代表强调在本国社会,妇女自由和其公民权利仍然脆弱,应予继续加强。为此目的建立的机制是妇女和家庭事务部,研究、文件和信息中心以及国家妇女和发展委员会。已任命妇女担任高级政治职位和进行一系列法律改革,以消除过去遗留下来的任何陈旧因素。新的家庭观是建立在夫妇之间的伙伴原则上。最重要的修正涉及个人地位法、刑法及劳工法,因此妇女目前更充分地进入人权时代。妇女更广泛参加非正式部门也有助于限制结构调整计划的不利影响。
221.该代表用具体数字说明由于普及教育、保健和计划生育政策,妇女在许多职业、决策职位和教育领域所取得的进展。自1956年以来,突尼斯法律在现代伊斯兰教的框架内塑造一个新社会、逐渐放弃从传统社会继承的固定思想方式,今天的突尼斯社会遵守宗教原则但不牺牲进步。重大的关切事项是文盲和在现行原旨教义的影响下开倒车模式重新抬头。突尼斯认识到如果不让妇女不可逆转地参与其发展政策,它就无法进入二十一世纪。
一般性意见
222.委员会赞扬报告的结构既完整而全面,载列广泛的统计数据,并且其说明坦白而简洁,和对妇女和家庭事务部长自己介绍了报告表示感谢。考虑到突尼斯的地理政治环境,委员会赞赏该国在提高妇女地位和赋予她们权力方面所取得的重大进展,并指出突尼斯自1950年代以来,可视为其它国家的榜样,因为它的进步和有纲领的方式解释伊斯兰教。各成员强调1956年通过个人地位法和该法所造成的所有改革。不过.他们对有关第9和第16条的保留,尤其是一般声明及有关第15条的声明的措辞表示关切,这些措辞似乎意味着未来将不修订国家法律。他们希望在不久的将来会撤销保留和声明。突尼斯代表在答复中说本国并未对其他处理妇女地位问题的国际条约持有任何保留。《公约》是在某种社会政治情况--标志着正在兴起的原旨教义、保守传统及有关问题--下得到批准。虽然政治观是开明的,和《公约》的大部分条款已在该国适用,但不应否定国内法的特殊性。无论如何,一般声明绝不会使政府放弃对《公约》的承诺,其目的仅是解释保留而已。自批准《公约》以来,已为妇女进行许多改革,这表明突尼斯缓慢地,但却坚定地朝着男女平等的方向前进,而且肯定很快就会撤销保留。
223.虽然认识到突国政府在教育领域所作的努力,成员们关切14岁至24岁之间的妇女的文盲率很高,并且尽管在法律平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和目前存在有关妇女继承权的条款,但只有少数妇女参加政治决策。他们指出突尼斯尚未能够消除上层人士和社会其它阶层之间的差距。在称赞给予妇女的所有权利的同时,要求关于妇女的实况以及政府不论其家庭地位为保护个别妇女的权利所采取的步骤的进一步资料。突国代表在答复中说 一般解放政策及对人的信心是一切政治行动的基本原则和1992年总统所采取的措施在妇女运动中标志着某种推动力。参加上次选举的妇女人数比过去的人数多4倍,总统在其声明中强调妇女应利用民主向她们提供的机会,进一步发展其成就,妇女的权利是基本权利,不论其家庭地位应给妇女带来好处。同时,除必须保存家庭外,家庭的决策应由男女共同作出。已对此问题进行研究。
224.关于宗教极端集团在邻国施加压力、是否有任何长期计划保障妇女的充分民主权利及避免任何失败以及突尼斯在这方面是否同其它伊斯兰国家合作的问题,该代表回答说,在突尼斯,民主是个以其条件得到满足和人权也包括经济及社会权利的原则为基础的进程。如果没有经济独立,政治自由就毫无意义。她说剥夺妇女权利的恐怖主义者也是人权的死敌,民主必须抵御这些力量。但突尼斯不能独自走正途,其它国家应仿效。
225.在发表补充意见时,一名成员询问突尼斯是否打算在伊斯兰会议组织内介绍妇女问题。
第3条
226.成员们询问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机构用什么方法在区域一级执行其政策,它有什么财政资源并正在采取什么步骤,以使更多妇女投入社会的主流。
第5条
227.成员们赞扬为改变陈规所作的努力,办法是在课本内给妇女一个较积极的形象和推广人权教育。已要求关于对妇女施行任何形式暴力,即家庭暴力、强奸、在工作地点的性侵犯,对女囚犯,特别是政治犯施行暴力,对妓女及其他任何脆弱群体施行暴力和警察横加性虐待的进一步资料。
228.代表解释对妇女施行暴力的现象只是最近才成为调查对象,并且由于受害者很少向有关当局报案,因此很难获得可靠的统计数据。到目前为止,只有7%的婚姻暴力案件提交给妇女和家庭事务部。这已不是个被禁止谈论的题目,妇女协会正在进行调查和为受虐妇女提供热线服务。后来报告将简述这些努力的结果。同样很困难获得关于强奸及性侵犯案件的可靠统计数据,被告发的案件绝无仅有。除刑法上有关婚姻暴力的重要改变--规定婚姻内的强奸为该受惩处的罪行--外,处理此问题的其它新措施是设置家庭法官、创立防御和社会融合中心、热线服务、非政府组织所设立的受虐妇女中心和以青年为对象的宣传运动。在国家提高认识总战略的框架内处理对妇女施行暴力的问题。除此以外,研究、文件和信息中心印发了一本小手册,供作在学校传播《公约》的内容。
第6条
229.代表回答有关妓女的保健计划的问题时强调有关方面重视保健并规定妓女强制性的医疗检查,以便预防性传染病和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HIV/艾滋病)。
230.代表回答问题时解释说,没有禁止受管制卖淫因为它削减秘密卖淫并避免未成年者受虐待。突尼斯严格惩罚秘密卖淫。代表回答有关受管制卖淫所占百分比的问题时说,受管制卖淫大大减少。目前突尼斯只有68名妇女登记为“受管制妓女”。减少的原因是逐渐上升的生活水平、贫穷逐步地消除以及妇女加入劳动力。
231.代表回答成员就儿童卖淫以及贩卖妇女问题所提出的问题说,尽管突尼斯的旅游业不断发展,然而从来没有出现这两个问题。关于防止未成年者卖淫的措施,代表说法律禁止这种行为。法官可以决定把未成年的罪犯安置在特别中心以便协助他们回归社会。
232.成员们还询问有关妓女回归社会的情况,以及保护妓女权利的实质情况。成员们要求以后的报告提出详细统计数据,并询问当前的法律是否有歧视,因为它妓女以及她们的男顾客之间作出区分。
第7条
233.关于改变妇女对政治生活的态度以及鼓励少女改变她们对政治问题的看法的措施,代表说,妇女和家庭事务部进行了评价活动以衡量发展项目对妇女的影响。该部门还计划执行若干行动计划,例如一个计划是针对农村妇女,另一个计划着重妇女更好地把时间分配在专业和家务上,该部门还进行若干通讯和宣传运动。该部门得到妇女和家庭全国理事会和各非政府组织的援助。
234.成员们询问政府如何处理男人显然抗拒妇女加入政治生活的体制化。代表说,虽然有些男人表示抗拒,但是由于妇女杰出的能力和献身精神这种态度逐渐减少,在最近一次选举中主要政党的一名妇女得到最高票数。越来越多妇女参与较低政治级别的活动,宣传运动应有助于妇女得到更多票数。
235.成员们注意到,工会和银行界似乎没有妇女,代表说,目前由任命的成员组成的一个国家妇女委员会积极参与工会活动方案的拟订。
第9条
236.有人询问为什么妇女在转移国籍给外国配偶和她们子女方面得到不平等待遇,以及全国妇女和发展委员会有没有采取措施消除这些差异,代表回答说,1993年7月对国籍法典第十二条的修改减轻了这一方面的不平等。目前,国籍的转移仍然需要两个配偶的同意。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够消除该条款的保留。
237.成员们也询问采取什么行动向大众传播有关妇女法律权利的资料。
第10条
238.成员们赞扬政府特别重视教育和把国家预算10%的资源用于教育的做法。他们赞扬在增加女童中学就学人数方面所得到的进展。但是,他们注意到很多少女集中在传统的妇女教育领域以及女学生从事财政收获较少的职业的趋势。他们询问,少女是否特别喜欢选择妇女的传统途径,以及有没有计划鼓励她们撞进非传统的所谓“男人的领域”。有人询问教学课程是否造成这一事实的因素,代表说,课本不允许任何歧视。但是,选择经济、艺术和文学比选择工业职业、数学和科学的少女多。少女的选择也取决于当前的劳动市场,该市场仍然受到某些定型观念的支配。教育改革采取了新的教学方针。另外一个革新办法是在小学和中学进行人权教育。就这方面采取的其他措施有:全国讲习班和每年一次的宣传运动、为父母和他们的子女举办的指导班以及鼓励少女选择技术科目的试验性项目。
239.对于代表关于一名妇女成为中学教育第一名区域主任和一名妇女被任命大学校长的声明,成员们对“表征性妇女”症状提出警诫。他们说,其他国家的经验显示“表征性妇女”的任命加强定型观念,却没有提高妇女地位。
240.关于女童入学人数较少以及为了回答有没有研究少女高退学率的原因的问题,代表使用统计数据解释说,入学男女之间的差别逐渐朝着性别平衡的方向缩小。虽然尤其在农村少女退学率起初比男的高,在所有级别上该趋势都几乎完全扭转了。就该问题进行的研究列出农村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为主要原因。为了纠正该问题,改变了学校时间表、利用学校援助、规定6岁至16岁强制性入学以及对不遵守规定的加以惩罚。有人说,在城市和农村提倡男女儿童机会平等的必要已成为教育规划和基础设施的要素之一。
241.关于对高文盲率所提出的意见,代表说女童高文盲率的一个原因是女童比男童较晚入学。希望在第八个发展计划内拟订的学校改革和全国方案能实现减少妇女文盲率的指标,特别是18至29的年龄组。若干部门进行合作,设立了一个全国委员会来监测该方案。
第11条
242.有人就妇女参与农业部门内经济活动的百分比低的情况提出评论,成员们询问是否正在努力提高这个非正式部门的重要性。代表指出,许多研究显示出非正式部门对国家经济的贡献,同时也证明妇女对非正式部门的贡献可以减少结构调整计划的消极影响。即将为这个部门采取的措施是为小型农村企业提供援助基金、开展家庭经济敏感化运动以及出版指南来指导妇女了解贷款的可能性。
243.有人询问是否制定任何计划探讨妇女从事非传统行业的可能性,代表说,多亏目前进行的专业培训,妇女应可以获得职业和专业资格,特别是在非传统领域。同时,在妇女传统领域内培训的质量已有所提高。
244.成员们询问关于解除禁止妇女上夜班规定的问题。
第12条
245.成员们赞扬政府在计划生育方面进行的努力,但询问是否制定计划扩大妇女和女童的保健范围。代表确认有这样的计划和方案。
246.有人询问妇女是否可以决定进行人工流产或必须获得丈夫的允许,代表说,在若干情况下是允许进行人工流产的,但须在怀孕的头三个月内由特许的医生在医院内进行。如超过三个月,只能因健康理由进行人工流产。
247.有人要求进一步澄清妇女宣称在设法使自由教育与传统规范相协调时所遭受的抑郁和歇斯底里现象。代表评论说,没有任何可靠数据证实这些指称,看来这只是原教旨主义者的宣传的一部分。
第15条
248.成员们询问,在妇女选择住所问题方面尽管《个人地位法典》已生效,为何该国政府就关于批准条约的这一条发表声明,该代表解释说,发表上述声明是因为旧的《个人地位法典》第23条和61条与该《公约》的条款相矛盾,自《法典》修改后,“顺从”条款已被删除,目前,妇女自由选择住所的权利只会因对学龄儿童的监护责任而受剥夺。法官总是会将儿童利益摆在首要地位。
第16条
249.成员们赞扬突尼斯政府在废除多配偶制和自由选择丈夫方面取得进展,但他们也要求获得更多资料并真正分析妇女在家庭中的实际地位。成员们有兴趣了解该国国家法律是否根据可兰经解释的宗教法,了解是否有独立的世俗法,并了解在出现矛盾时如何解决。代表解释说,原本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当突尼斯在1956年实现独立之时,伊斯兰教法和体制已进行改革,信奉任何信仰的所有突尼斯人都运用一个统一的法律。宗教法院已废除,1956年的《新家庭法》在全国适用。修正《个人地位法典》使妇女在家庭的地位有所提高。建立新家庭所依据的概念是:配偶之间以互相尊重、合作的精神处理所有家事,包括子女教育、妇女承担家费的义务以及废除“顺从”条款。立法仍保留丈夫的户主地位,但看来妇女逐渐在经济上独立,而丈夫作为经济监管者的作用也将消失。另一新的规定是:妇女在离婚后可获得对子女的监护权。
250.在答复关于进一步解释禁止多配偶制的要求时,代表说,结婚的条件之一是个人没有任何其他夫妻关系,任何人违反这一规定都要受处罚结婚须经民事登记,习惯法婚姻和私下结合是被禁止的。儿童权利司法制度保护这种结合所生子女。
251.有人询问为何女童和男童的最低婚龄有所不同,代表说,《家庭法典》生效前,完全没有规定最低婚龄。现有的最低婚龄取决于心态、传统、教育和进入劳工市场情况等条件。
252.有人提出婚姻期间所得财产是否由配偶平均分配的问题,代表就此解释说,突尼斯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分离。配偶各自掌管他或她的财产,负责他或她的债务。不过,配偶可以在结婚时选择另一制度。虽然保持分离结婚时所拥有的财产,但配偶可以选择婚姻期间所获财产共有的制度。由于这个制度没有获得普遍了解,因此很少适用。
253.成员们询问女童是否享有与男童相同的继承权,而妻子继承亡夫财产的权利是否与丈夫继承亡妻的权利相等,代表解释说,继承法以可兰经为依据。因此,在男女关系平等的情况下,男子继承的份额为妇女的两倍。希望随着突尼斯社会的进展,可以克服这种不平等的现象。
254.关于由来已久的嫁妆制度,代表说,这一制度只是象征式保留,为的是不完全破除穆斯林传统。不过,经修正的《家庭法典》已不再规定固定的数额。
255.关于不同信仰者结婚的问题,代表说,一名突尼斯妇女与一名非穆斯林结婚是有可能的,但该名丈夫须改信伊斯兰教。
256.有人询及突尼斯在批准《儿童权利公约》时提出的保留意见,代表说,这些保留意见与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出的保留意见类似。
257.成员们询问:就第16条第1(c)款提出保留意见的原因何在,妇女独居无偶是否获得社会接受,何人对外国妇女在突尼斯所生的、居住在国外的儿女有监管权。他们表示关心不承认自由结合的问题,并询问政府是否打算批准《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公约》。
委员会的总结意见
导言
258.委员会赞扬突尼斯政府按照一般性准则提出综合报告,该报告载有与执行《公约》有关的立法和措施的重要资料。
259.委员会非常赞赏地注意到突尼斯政府派来参加讨论的高级别代表,显示出该国政府对其在《公约》下承担的义务的重视,并赞赏与该国代表团进行的对话采取的综合和建设性的态度。
260.委员会感谢部长级代表团提供的额外资料,该国代表团致力于以开放的态度解答委员会提出的所有问题。
积极方面
261.委员会从《个人地位法》的新规定注意到该国政府在保证和保护妇女权利和财产方面仍然坚持不懈。
262.委员会强调促进妇女权利是防止极端主义者和倒退思想运动的最佳保障。
263.委员会注意到该国政府争取在全国各地执行《公约》各项条款的努力。
26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在采取立法措施以改善《公约》的适用方面取得的进展。该国《第八个国家发展计划》包括提高妇女地位的措施是朝着这方面迈进的一步。
265.委员会同样赞赏地注意到目前存在的政治意志,在民法和宗教法律下维持对妇女权利的进步的解释。
主要关切问题
266.委员会关注对《公约》表示的保留意见所采用的措词。
267.委员会对突尼斯国内妇女文盲率之高表示关注,因为受教育的机会对赋予妇女权力是最基本的。同样重要的是女童退学人数偏高。
268.委员会注意到在高等教育中妇女集中于某些学习领域,因此集中于报酬低或工作机会少的职业。必须鼓励妇女参与科学领域使她们有更好的就业机会。
269.委员会注意到缺乏关于家庭内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资料。
270.委员会注意到,尽管该国政府在支持妇女权利方面具有政治意志,但妇女参与政治的情况仍然未能令人感到满意。
提议和建议
271.委员会请突尼斯政府考虑撤回其保留意见。
272.委员会希望下次报告会提出更多关于妇女文盲和退学问题的资料。
273.下次报告应提出更多关于家庭内和社区内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资料。
274.委员会鼓励突尼斯政府进一步加强促进妇女参与各级政治的努力。
275.委员会建议为妇女举办更多非传统工作培训班,以及在农业方面给予妇女更多的支持。
276.应拟订在科学领域内鼓励妇女和女孩登记修读科学学科的方法和途径。
277.应鼓励在区域一级进行更多合作活动以巩固迄今为止所争取到的妇女权利和防止由于宗教极端主义的保守趋势所造成的任何倒退。
乌干达
278.委员会在1月23日和26日第270次和第273次会议上(见CEDAW/C/ SR.270和273)审议了乌干达的初次和第二次报告(CEDAW/C/UGA/1-2和Add.1)。
279.缔约国代表在介绍报告时指出,妇女负责农业部门80%的粮食生产,并有许多妇女在城市的非正式部门工作。她强调乌干达是撒哈拉以南在农业生产方面自给自足的很少国家之一。
280.她也强调,政府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妇女和性别问题积极成为所有发展进程的主流的一部分,从规划至执行至评价各阶段。她通知委员会,政府已在全国和各部门一级处理并入战略的问题。
281.此外,代表提到乌干达政府有决心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增进妇女参与全国和当地的政治和决策。
282.她通知委员会,在充分尊重妇女的法律权利方面,以及在家庭、教育、就业、保健、营养政策和自然资源的管理等方面对妇女事实上的歧视采取重要措施。但是,她指出,无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仍然必须作出很大努力,而且这一方面的努力都遇到象传统习惯和态度、经济改组过程以及卫生和环境危机等方面的障碍。
一般意见
283.委员会成员赞扬报告坦白和客观的态度,并认为报告遵守了一般的准则。他们对无保留地批准《公约》一事表示欢迎。他们赞扬乌干达政府以创新的办法让非政府组织参与报告的编写和评价。他们建议在宪法和其他法律改革方面采取类似的合作办法。
284.成员们赞扬政府,特别是总统任命妇女担任政府的高级职位,即女副总统和内阁的5名女部长。成员们建议乌干达利用这一级别的政治决心,包括总统的政治决心进行进一步的必要改革。他们欢迎性别和社区发展部的设立。
285.其他成员注意到,《公约》的执行遇到种种障碍,象尚未适当予以处理的宗教和文化贯例。有人还提到传统和风俗是根深蒂固的而且是多样化的。
286.委员会成员关切地注意到结构性调整方案对妇女和儿童的影响。委员会想知道采取了什么措施来处理这些方案的不利影响。代表解释说,已经就结构性调整方案对乌干达妇女的影响进行种种研究。下一次的报告将包括这些研究的结果。
有关具体条款的问题
第2条
287.委员会若干成员想知道采取了什么措施来修改宪法,以便按照《公约》给予妇女平等权利。一名成员指出,宪法完全没有提及性别问题,因此她建议在修改宪法时考虑到该问题。其他成员关心的是,宪法没有就性别歧视制订一个准确的定义。一名专家提到缔约国报告第64段,并询问妇女组织有没有采取措施使得政府修改法律。
288.代表回答说,象缔约国报告增编所指出,宪法草案正在处理平等的问题。他提到宪法草案的第50(2)和(3)条。他也指出,政府决心消除制度上对妇女的歧视。他提到宪法草案第50(4)条。
289.委员会成员注意到,在提到妇女和男子时,整个宪法都使用“他”一字,并建议纠正该问题。代表回答说,宪法草稿将明确提到男人和妇女,特别是关于法律前平等、基本权利和其他宪法权利的重要问题。
290.缔约国的报告指出,政府对犯有强奸和侮辱妇女罪的男子判处死刑。但是,由于警察和侦查犯罪的人员以男性为主,很难在法庭证明强奸罪。成员们因而询问采取了什么措施来证明触犯强奸和侮辱罪行的男人有罪。此外,他们要求关于在改善强奸方面的执法程序所采取的措施的更多资料。代表说,政府已采取措施处理起诉强奸罪犯的困难。在这一方面,性别和社区发展部就不起诉强奸案件的问题进行研究。研究结果显示,社会、经济、法律和文化因素造成不起诉强奸罪犯的问题。这些结果已经提请有关机构注意,以便请它们采取行动纠正这些问题。性别和社区发展部也特别为警察和其它执法官员举行有关强奸问题的宣传方案。同样,政府与地方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合作,在警察受训期间举办演讲,专门提高他们对有关妇女的刑事问题的了解。
291.法律改革委员会目前在研究对强奸罪犯判处死刑的问题所引起的争论。下一次报告将载列这一方面的结果。
第3条
292.一名成员想知道法律改革委员会有多少妇女。代表说,报告增编列出有关的数目,法律改革委员会应由6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至少一名妇女。但是,委员会目前有3名成员,其中一名是妇女。委员会的秘书也是一名妇女。
293.一名成员想知道有没有非政府妇女组织参与起草宪法的过程。代表回答说,初次和第二次报告指出,个人以及代表各方面利益团体的组织曾就它们的意见向宪法委员会提交备忘录。非政府妇女组织也参与该过程。
294.对该问题,若干成员想知道利益团体收到了多少关于歧视妇女的控诉,有多少控诉依法处理。代表回答说收到许多有关歧视妇女的控诉,但是由于该办公室缺乏分解性别的数据,很难得到有关确切数目的资料。
295.另一名成员询问,政府有没有计划通过平等机会法案。此外她想知道政府有没有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问题。代表解释说,国民议会曾审议设立机会平等委员会的问题。他还说,起草宪法的过程自1988年以来一直不断进行,目前还有6个月结束这方面的工作。
296.1970年设立了法律发展中心,其目的是向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委员会想知道为什么该计划从来没有得到执行。报告指出,乌干达妇女律师协会无法为该国需要法律援助的一切妇女提供服务。成员们询问,政府有没有设立其他法律援助机构。乌干达代表提到报告增编所载的资料,他解释说,除了乌干达妇女律师协会外,乌干达法律社也在该国四个地区执行类似的项目。此外,性别和社区发展部的法律部门也提供同样的服务。
297.若干成员强调,妇女在家庭的低下地位妨碍妇女在法律上的平等;他们强调需要通过一个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的新家庭法典。代表说,政府处理妇女在乌干达社会处于低下地位的问题的战略之一是修改关于家庭关系的法律。已拟订了有关该法律的草案,该草案设法把各方面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并入为一个法典。目前仍然在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和研究,以便特别保证该法律符合有关妇女地位的国际和区域人权文书。此外,他说,象报告增编所指出,关于家庭关系的新法律将特别处理家庭暴力问题。除了法律措施外,性别和社区发展部也与以当地为基础的非政府组织一起就该问题在全国各地进行法律教育和宣传活动。
第4条
298.报告第79段提到乌干达根据积极行动致力促使妇女进一步参加公共部门。一名成员想知道采取了什么行动以针对殴打妻子的问题。
第6条
299.报告显示卖淫是一项罪行,但没有表明嫖客也被视为罪犯,而且是否被起诉;报告也没有显示预防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艾滋病)的措施是否同样适用于娼妓和嫖客。乌干达代表答复说,根据卖淫和娼妓的定义,《刑法》中经修正的第S.134 A号立法规定当事双方均可被起诉。
300.报告第100段提到将受保护的男女的年龄组从14岁提高至18岁,委员会要求澄清这一点。乌干达代表报告,法定强奸的年限已从14岁提高至18岁。
301.成员们要求提供更多关于乌干达境内贩卖妇女活动的资料;采取了什么有效措施以减少贩卖妇女和通过卖淫剥削妇女的活动?乌干达代表回答说,在乌干达,卖淫和贩卖妇女是一项组织严密的商业活动。关于这一点,乌干达的法律立场仍然是:根据乌干达法律,贩卖妇女是一项罪行,如有人被捕,将采取一切措施以对付这一罪行。
302.报告第95段表示有必要制订政策和特别方案,以防止艾滋病在女娼妓中蔓延。一些成员想知道这类政策或方案是否已经开展。如果没有,今后将会开展什么计划?另一名成员在谈及艾滋病危机时询问关于废除一夫多妻制以遏止艾滋病蔓延的提议。她想知道乌干达政府如何看待这种婚姻。
303.乌干达代表欢迎成员们关于实施方案以减少卖淫的普遍性的建议。这种方案应予实施,特别是因为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HIV)/艾滋病的危险。下次的报告将包括关于今后种种倡议的资料。
第9条
304.乌干达妇女与其男性公民不同,无权将其国籍授与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同样,妇女也无权将其国籍授与外国配偶。此外,已婚女性公民未经丈夫许可不得领取护照。成员们询问采取了什么措施以纠正这些不平等情况。乌干达代表回答说,《宪法》草案已处理目前阻止与外国人结婚的乌干达妇女将其国籍授与配偶和子女的法律偏见。如报告增编显示,《宪法》草案第43⑵(a)条规定,与乌干达公民结婚的任何人均可申请登记为公民,但须提出至少维持了三年的现存法定婚姻的证明。《宪法》草案进一步规定,男女在结婚时、婚姻期间和解除婚姻时均应享有平等权利。《宪法》所载的这样一项规定将解决乌干达妇女当前在护照和旅行证件方面遇到的问题。
305.一名成员想知道丈夫或父亲是否可以阻止妻子或子女出国。报告显示非婚生女童受到歧视。一名专家询问乌干达政府是否正在处理这些问题。乌干达代表回答说,关于对非婚生女童加以歧视的问题,乌干达的法律立场是,所有子女不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一律有权平等继承其父母遗产。
第10条
306.报告第158段提到学前学校是“私营商业”。成员们想知道乌干达政府是否会改变它对学前教育的态度。缔约国回答说,争取进入良好的小学主要是城市地区的现象,而且大多数居民都付得起费用。但是,乌干达政府注意到成员们关注私营机构滥肆提供教育的危险。下次的报告将载有更详细的资料。
307.在乌干达,有49%的住户由单身青年妇女当户主。委员会想知道关于这些青年妇女年龄的进一步资料,并询问乌干达政府采取了什么措施以预防早孕,因为这样会使教育中断。
308.根据报告,应在小学就读的女童中有81.4%缔结婚姻关系。成员们询问是否为这些女童提供特别课程,以弥补她们没有接受小学教育的损失,如果没有这些课程,则乌干达政府今后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有几名成员对很多少女被教师导致怀孕一点表示关注。这可能是遭受这种暴力的女童退学率高的原因。成员们询问采取了什么措施以处理这个问题。是否向少女提供了关于早开始性交的危险的资料?
309.乌干达代表回答说,如报告增编所述,教育部在学校课程中编入了家庭生活教育,其中包括性教育。乌干达政府和各非政府组织都一直执行成人教育和实用读写能力方案,其对象是没有机会接受正规教育的男女。统计数字表明,参加这些方案的人大多数都是妇女。下次的报告将包括具体统计数字。
310.成员们要求提供关于小学的进一步资料;小学教育是否义务教育,而且是否有任何年龄限制?乌干达代表说,乌干达儿童进入小学的最低年限是六岁。他提到报告增编,其中表示乌干达政府的政策旨在到2003年提供义务普及小学教育。至于财政资源,乌干达代表回答说,提供政府支助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逐渐改革当前的教育制度之后,小学教育将成为政府支助的教育,而大学教育和其他形式的高等教育将在分担费用的基础上提供。
第12条
311.在乌干达,堕胎尽管是非法的,仍予施行。该代表答说妇女因堕胎死亡的统计数字不易得到,因为各医院的记录不是在一个联络中心编辑的。不过,各大国家医院的统计数字显示,在1992年,人工流产占了孕妇死亡人数的三分之一。虽然能够提供关于染上HIV/艾滋病的男女比例统计数字,死于艾滋病者的实际数字却难于获得,因为医疗报告只显示直接死因,例如肺炎、肺痨病等,而不是艾滋病,此外,有许多死亡事件,医院并无记录,因为这些人死在家里,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312.委员们还想知道染上艾滋病的妇女能否进行合法堕胎。该代表解释说关于堕胎的合法立场是,如有两位医师个别同意堕胎对确保该名孕妇的健康是必要的,便可进行堕胎。
313.关于报告第251和252段,委员会想知道,政府在防止艾滋病蔓延方面的方案有多成功。此外,关于第259段,委员们想得到关于艾滋病的最新统计数字。该代表答复说增编载有关于艾滋病在乌干达的流行情况的最新统计数字。虽然防止艾滋病蔓延的政府方案现在能包括人口的百分之九十,在性行为方面并没有相应的改变,因为这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改变的。防止艾滋病蔓延的政府方案必须以社会全体成员为目标,并且应载有关于使用避孕套的资料。不过,后者的提供是一个资金的问题。
314.委员们要求提供关于强奸和乱伦,特别是对女童的强奸和乱伦的统计数字。该代表解释说这些资料不易得到,因为在警察记录中,没有一贯的模式。
315.关于每名妇女生育数字在书面报告和口头报告中有差异,该名代表说最近生育率增加,可能是由于艾滋病和婴儿夭折率高的原故。
316.委员们对乌干达女性割礼问题表示关切。他们想知道为何仍未采取立即行动废除该传统。该国一些地区仍然奉行该传统。此外,对施行割切手术的人判处什么刑罚?有没有任何方案告知这些人女性割礼的危险或者对他们进行再教育?委员会还要求提供更多关于乌干达传统和风俗的资料。例如,有没有任何食物禁忌?
317.该代表答复说有关健康的风俗和禁忌,情况是乌干达几个部落,各有影响到妇女的不同风俗习惯。政府对风俗习惯的政策是劝阻那些具有消极影响的,促进那些具有积极影响的。宪法草案规定任何违反基本人权的习俗应宣告无效。希望这项规定对妇女阴蒂割切习俗提出有效的挑战。此外,非洲间委员会是一个处理非洲的消极风俗的区域组织,它在乌干达推行各种方案。乌干达政府也就妇女阴蒂割切和其他消极风俗,推行使人们觉察的方案。
318.一名委员表扬该国政府,称由于HIV/艾滋病妓女对社会造成危险。该报告表22示人口中仅有2%使用避孕套,为防止艾滋病在妓女中蔓延,曾否有所作为,向她们分派避孕套?是否有任何方案,告知人们如何使用避孕套?代表答复说乌干达曾有过各种一般的艾滋病方案。有关报告已载有这项资料。
319.报告表19说保健人员人手不足,委员们认为传统医治者和传统医药是使接生成为可能的经济来源的关键。乌干达有否设法将传统接生妇和传统医治者的网络系统化?发展策略是否利用传统知识而非强行采用外国方法?农村地区妇女有哪些种类的计划生育设施可供利用?该代表答复时提到该报告增编。
320.委员们建议任高级政治职位的妇女应介入关于避孕套的使用、艾滋病的防止等等的宣传运动。
第14条
321.关于采取哪些措施减少文盲率,向农村妇女提供保健服务和社会保护,使他们有机会了解计划生育,该代表提到有关报告的增编。
第16条
322.一些传统习俗,诸如一夫多妻制,以及乱伦和强奸,助长了艾滋病的蔓延。委员们询问该国政府向男女提供哪些防止艾滋病传染的方案?该代表答复在制定关于家庭关系的新法律时,会考虑一夫多妻制问题。
323.关于当寡妇从亡夫分得财产,她们的父亲、兄弟或其他亲属进行的干涉和干扰,委员们想知道该国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在法律和人身方面保护这种妇女。
324.关于通奸和离婚的双重标准问题,该代表答复说宪法草案中关于结婚、婚姻期内和解除婚姻时男女平等的规定都是针对这个问题。当前性别和在区发展部正在从事关于妇女与遗产的研究项目,提出修改现有法律的建议,以便在遗产和其他继承事项上授权给予妇女。行政首长法案、承继法案和刑事法载有关于在继承事项上保护妇女的现有法律规定。该国政府通过法律教育使妇女觉察到有这些规定和机构。
委员会的总结意见
导言
325.委员会赞扬乌干达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和依照准则提交了报告。尽管多年来的内部冲突,乌干达制订了执行《公约》各条款的措施纠正过去的不平衡。
积极方面
326.乌干达准备实行识别性别歧视的宪政改革;设立妇女参加发展、文化及青年部(易名为男女平等和社区发展部)体现了这一点。
327.通过肯定行动在增加担任公职的妇女代表人数方面作出了值得称赞的进展。
328.国家机构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在拟订有性别区分的方案方面的密切合作作用是一项非常积极的步骤。
329.已采取措施改善农村妇女的条件,信贷以70%的农村妇女为对象,并向她们提供法律服务。
330.设立了民政监察员办事处接受和调查关于侵犯人权的控诉。
主要关切问题
331.委员会表示严重关注由于艾滋病危机引起的妇女死亡率令人震惊,特别是生育年龄妇女的死亡率,及其与高生育率的关系。
332.委员会表示关注允许家庭暴力继续存在和在继承方面歧视妇女的普遍宗教和文化习俗仍然存在。
333.委员会严重关注继续存在的切割妇女生殖器官的习俗,诸如在乌干达一个地区内实行的妇女割礼。
334.委员会关注学前教育私营化妨碍儿童,特别是农村地区儿童的早期教育。
335.委员会关注以女孩为户主的家庭百分比非常高的现象。
336.委员会深切关注教员和其他成人对学童的性虐待。他们指出这对儿童的生活造成严重的后果,如退学率偏高的问题。
337.委员会严重关注警察侵扰向他们报告暴力事件的妇女。
提议和建议
338.委员会提议重新评估为防治艾滋病采取的现有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加紧进行预防措施,诸如性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公众教育,以及在这些领域内保健服务的制度更加有效。
339.委员会建议制定更好的关于妇女感染艾滋病和因艾滋病致死的病例的数据收集方法。
340.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提高教员和公民的认识以制止对儿童的性虐待。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开展宣传运动以防止儿童过早成立家庭。
341.委员会建议对所有歧视妇女的宗教和传统习俗采取法律措施。此外,必须推行提高认识方案以改变思想和态度。委员会还建议修订法律在遗产和继承方面赋予妇女权利。
342.委员会提议特别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可以负担的学前设施。
343.委员会还提议制定方案让退学者可以继续进修,并建议家庭生活教育成为学校课程的一部分。
344.委员会认为必须制定防止对妇女施加暴力行为和特别注意受害者的全盘方案,其中包括必须教育警察对待和处理被侵犯妇女时,不要使她们的处境变得更糟。必须建立这种认识,因为乌干达的《宪法》草案确认这种待遇为非法行为。
3.第二次定期报告
345.继委员会第九届会议8 为审议第二次和其后各次定期报告通过的程序之后,看情况有必要与提交第二次和其后各次定期报告的缔约国代表讨论的议题已事先由会前工作组所查明。除了这些之外,各会员国在审议报告期间也提出了问题。
芬兰
346.委员会在其1995年1月24日第272次会议上审议了芬兰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FIN/2)(见CEDAW/C/SR.272)。
347.芬兰代表在他的介绍性发言中回顾该国二十多年的正式平等政策,其目的是改变家庭生活和公共决策方面两性的权力和工作分工。该项政策表示男女均享有经济独立和工作与家庭生活和谐的权利。除了创造平等机会和重新评价男子传统角色之外,它需要具体的积极措施。1991和1994年之间的衰退期间为决策者制造了额外的挑战,而且因为失业而降低所有家庭的生活水平。但是,由于经济发展显然因性别而有区分,妇女失业情况较男子为低,无论经济趋势为何,1990年单身父母中的贫穷状况与整个人口的平均水平相同。
348.该代表着重指出公共部门作为对妇女平等切关紧要的服务提供者的作用,诸如学校免费用餐,儿童日托和年长者及残疾人的照料。公共部门也是妇女的主要雇者。妇女对芬兰国家经济的贡献与男子相等。至今尚未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工资差距,因为妇女的工资仍只是男子工资的80%,尽管妇女有高的教育水平。虽然只是最近才呈现出来,它的消除已成为促进平等的一项主要目标。
349.正如该代表所说,妇女多多参与政治是政治和其它妇女组织紧密工作及选举制度的成果。尽管如此,尤其在经济政策方面,决策仍稳抓在男子手中。由于妇女在当选的机构比作为指派的成员更容易取得职位,最近通过的平等法案就非常重要,因为它在政府和地方政府委员会中为两性规定40%的配额。它还要求当局系统化地促进平等。
350.介绍性发言由负责性别平等部长所给,之后,由代表政府的整个一组人士回答委员会所提出的问题。
一般性意见
351.成员们对报告表示赞扬,特别是因为报告中备有大量统计数据和图表,有助于了解自提出初次报告以后的进展情况及变化。他们对该国政府在报告最终定稿前举行公听会,会中有不同组织代表,包括非政府组织代表应邀请出席,并采用了他们在会中的评论和建议,以之修订报告内容,表示赞赏。他们认为,提出报告的过程似乎很客观,没有偏见,这显示了该国政府承担依照《公约》规定实际执行妇女地位平等。他们说,报告所包括的期间长度足够评价为执行《公约》的《平等法》及其他措施的影响,因此他们认为,如果能反映出《平等法》在其他领域内的影响,将可使报告更为充实。
352.关于《公约》是否列入芬兰的《规章》以及其对涉及妇女权利的裁决的影响的评论,代表们说《公约》确实列入最近公布的1994年芬兰的《规章》,然而,尽管《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它尚未经法院和行政当局所直接援引。这可归因于法官在人权议题方面没有深刻的训练,因当前法律专业人士的大学教育包括教授人权文书,希望以后的法院裁决将直接虑及《公约》的各项规定。但仍需要有关《公约》重要性的进一步资料。然而,《公约》各项规定在起草新立法的时候已被考虑在内,例如平等法案,而且编写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程序对芬兰的行政和立法也有相当影响。
353.委员会成员在结束评论时赞扬有如此庞大和高级代表团出席以及所提供的详尽答复。他们认为特别值得称赞的是有关家庭暴力的新立法,儿童照料制度的新修正以设法调整家庭生活和工作,人工流产率的降低,配额制度及对特别边际群体的注意,并强调在芬兰平等被视为人权问题尤其引人瞩目。
有关具体案文的问题
第2条
354.关于就有关改进妇女参与国防服务机会的方式提出的评论,该代表说刚刚通过政府的妇女自愿服役法案。这项法案允许妇女自愿服役,作为国防军后备人员参与国防工作,或根据与男子的相同条件进入军事专业,只要她们是芬兰公民,年在17和29岁之间。
355.关于保护成为歧视受害者的妇女免受可能的报复的措施的询问,代表们回答说,新的平等法案禁止报复,并授权遭受被禁的报复行动的雇员从雇主寻求损害赔偿。代表们解释说在就业方面因歧视而造成损害的赔偿,根据平等法案,可达15 000至50 000马克。在严重歧视的情况下,这个数额可以加倍。此外,受害者还可以要求作财务损失的损害赔偿。
第3条
356.对于芬兰政府主动增补家庭暴力法和使妇女有权求助于男女平等法的问题,代表们表示,关于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补救办法载于刑法,而刑法目前正在修订中。最重要的法律改变是把婚姻中的强奸视为犯罪。另一项改变是规定在家庭内外犯下的任何暴力行为都应同样受到惩处。除了性质轻微案件,检察官对殴打案总会起诉。检察官对于殴打十五岁以下儿童一定起诉。
357.成员们还表示,对性暴力案件增加感到关心,并探询这一现象是否符合妇女在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他们认为教育措施和宣传是阻止对妇女施加暴力最重要的办法,并询问是否有方案处理对难民、贫穷和残疾妇女等特别脆弱人群施加暴力的问题。代表们在回答问题时表示,无论发生在家庭内还是家庭外的殴打都不需受害人同意就可以起诉,但由于殴打被视为严重犯罪,必须有受害人到庭审判。乱伦和强奸的受害人可以免费得到咨询。为帮助受 害妇女设立了救助专线。有暴力倾向的男人可以获得讨论其行为模式的机会,以避免这种行为。警察、社会工作者、医生和学校护士都接受特别训练。
358.由于芬兰的人口少(400万),居住在450个社区,因此不需要在市政府设立监察员。
第6条
359.对于监测贩卖妇女卖淫、色情旅游和贩卖新娘的问题以及男女平等监察员在这方面的作用的问题,代表们指出,劳动部研究了如何限制色情业的方法,决定就业交流办公室停止为色情业提供就业服务,切断给色情业新办企业的财务支持。男女平等监察员主持一个工作组,调查如何用现行法律来限制色情业,提出具体措施来减少贩卖妇女和制止色情业扩展,并澄清色情业人员的法律权利。他们还表示,将召开关于卖淫问题的北欧会议,其中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来自俄国和波罗的海各国的所谓“流动卖淫”问题。
360.还有人询问,波罗的海各国的严重经济状况是否使卖淫和贩卖妇女显著增加,是否因此采取临时措施。代表们回答,这往往是其他犯罪活动的一部分,已设立特别服务,帮助妓女恢复正常社会生活。
第7条
361.对于平等委员会和其他规划和决策机构中的妇女代表权要采取何种防止歧视政策的问题,代表们表示,平等委员会一直在提请注意重要规划和决策机构和程序中人员组成问题。委员会把妇女问题列入政治议程,推动性别研究,,并自1988年起成立了男子小组委员会来鼓励男子促进男女平等。
362.对于近年来妇女当选为议会议员的人数增加对立法和政治造成什么影响的问题,代表们说,迄今对决策没有很大影响,部分原因是经济衰退以及必须削减预算。可是,由于议会中女议员互相联系,已经改善了儿童保育安排,突出了妇女问题的重要性,并使立法工作注意到性别问题。
363.对于妇女在政治领域取得明显突破但在国家行政机构中人数不多这一显然矛盾的现象,代表们解释说,国家行政机构中的突破需要好几年时间。最近才任命妇女出任芬兰银行董事、大学校长和司法部常任秘书。妇女在重要机构中的席位问题现在常受到公开讨论。
364.成员们还指出,芬兰政府承诺推动男女平等,但妇女担任高级行政职位的人数很少,因此询问是否有具体的鼓励措施,芬兰政府是否决心使推动男女平等的工作取得成果。他们欢迎对妇女增加政治参与后的政治影响问题进行研究,要求在随后的报告中就这种影响提供进一步资料。
365.对于妇女竞选活动筹资问题,代表们说,妇女竞选通常用钱较少,捐款数额也小,而男子竞选的支持者往往是机构。特别是在过去,妇女政治组织在妇女竞选活动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第9条
366.对于外国妇女与芬兰公民结婚后被遗弃或分居的居留权问题,代表解释说,如果结婚不到两年就离婚,或同居时间很短,则妇女必须离境。这一裁决可向最高行政法庭上诉。
第10条
367.对于人权教育是否列入学校课程的问题,代表们说,正设法根据国家对整个学校制度的评价,制订人权教育的内容,其基本标准是尊重人的尊严和生命。最近国家教育计划的一项规定是向教师和学生提供促进男女平等的材料。
368.对于成员们所说外国妇女如何取得关于其权利的资料的问题,代表们指出,社会事务和卫生部编写了一本小册子,提供关于在芬兰居留以及妇女和儿童地位的资料。芬兰还为外国人设立了监察员,外国人可以向监察员询问。
第11条
369.成员询问为何男女的薪酬差异仍然很大,是否这与工会女性化有关,市场经济如何影响工会的议价力量和降低对妇女的直接利益。代表解释,芬兰的劳动力市场严格划分女性工作和男性工作。公共部门以妇女为主的领域支付工资的能力较低,即使在同一领域,妇女工资一般低于男子的工资。以集体协议而言,以男性为主的工业工会较能坚持它们提出的要求,而以女性为主的工会主要均在公共和私有服务部门,没有足够的力量要求调整工资。代表在回答重评工作的价值的影响之时指出,估计重评工作的价值有助于解决问题,目前若干劳动力市场组织也正在进行几项这类项目。成员要求在下一份报告中提供更多有关这项问题的资料。代表进一步解释同工同酬一直是平等委员会的主要关切之事。
370.关于改善妇女工作条件和克服劳动力市场性别划分的措施,代表指出,从1985年到1990年已经消除了职业上的性别划分。修正后的平等法规定雇主采取某些促成平等的措施。有30名以上雇员的雇主在工作委员会的合作下,得每年拟订一项促进平等就业机会的行动计划。在回答具体问题时,代表指出,在这种平等计划之中并无关于目标和时间表的规定。不过,平等计划中必须载列具体行动。平等计划将作为人事和教育计划或劳动力保障计划的一部分。克服性别划分的具体措施有一般教育物理教师的在职训练、在技术职业培训方面为妇女提供指导服务、和在一般教育中为女童提供技术课程。平等法并未对未实施平等计划给予处罚,但雇主会对未草拟这项计划受到歧视妇女的控诉。私有部门的雇主和公共部门的雇主都承担实施平等计划的义务。
371.关于裁减国家开支的提案,有人提出托儿设施的问题,和妇女组织可以采取何种行动预先阻止撤销财政支助,使妇女能继续从事家庭以外的工作。代表解释,所欲达到的目标是能提供各种不同的服务,例如在公共托儿服务和家庭照顾儿童津贴之间作出选择,这是一种父母给假照顾儿童的制度和一种提供服务券的实验,使父母能为他们的子女选择托儿地点。
372.关于在工作单位里的性骚扰的若干问题,代表指出,除了新的平等法提到这种骚扰之外,若干其他法令也认为涉及性骚扰问题。不过,由于平等法的原案文并未明确提到这种骚扰,而有关的案件也都作为非法解除雇用合同、攻击和殴打或强奸的案件起诉,因此没有关于法院判决或尚未审理的案件数目的确切数据。
373.关于采取措施防止“时间压力和工作压力”使妇女工作生活的素质恶化的问题,代表指出,保障劳工的问题主要在于工业工程和防止意外事故。保障以妇女为主的领域的劳工的工作目前刚开始,因此必须拟定监督的方法和培训这一领域的人员。
374.关于劳工法是否符合欧洲联盟发表的指导方针的问题,代表指出,劳工法遵照这些规定,其中有些目前仍在修订之中。
375.关于有人提出公共部门工资较低的问题,代表指出,在经济衰退期间,芬兰政府认为在这一部门以较低工资比较高工资更能确保工作,况且私有部门的一些领域的工资一般已经过高。
376.在对另一项问题的答复中,代表指出,统计数字显示在私有部门负责管理的,高级别职位的人中有2%是妇女。
377.有人还提到是否有任何计划处理女童继续选择传统学习领域和解决以性别划分劳动力市场的问题。代表指出,目前已经鼓励男童和女童选择非传统性的领域,但强调所谓的“妇女工作”依然极为重要。
第12条
378.关于调查人工流产的数目逐渐减少的原因和要求提供有关这项问题的具体统计数据的问题,代表回答,1992年已经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的结果显示1960年代采用的计划生育新战略-以教育措施和便于取得计划生育的手段。咨询意见和服务为依据-导致人工流产数目的减少,而尤其是青少年怀孕和人工流产数目的减少。国内免费提供计划生育的服务,着重之处在于减少由于性活动对身体造成的伤害,而不在于对性活动的压抑。按法律进行的平均人工流产率已从1980年的12.3‰减低到1993年的8.1‰。
379.出生率从1986年以来一直持续上升。一本题为“我们如何达到的?”说明芬兰生育卫生的演进情况的小册子和芬兰“关于内罗毕前瞻性战略执行情况的报告”都已在国内分发,其中载有所需的统计数据和所用避孕方法的详细资料。
380.在回答欧洲国家并不多见的出生率上升的问题时,代表指出,这是由于托儿办法的改善和儿童津贴增加的缘故。国内准许使用RU 486避孕药,但未曾调查使用的频繁程度和对妇女的影响。在要求解释免费提供“第一种避孕方法”的声明时,代表指出,计划生育服务一向都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方法(例如避孕药)都必须付费,这与都是免费提供的第一种避孕方法不同。妇女可自由选用她们愿意使用的计划生育方法。
第13条
381.成员还提出妇女退休权利的问题,并询问单身妇女尽管工作时数比男子短、寿命比男子长,在晚年经济上有否足够独立的能力。
第16条
382.在回答解除婚姻关系时是否公平划分共有财产和结束婚姻时是否提供妇女收入的问题时,代表指出,芬兰婚姻法建立在个别拥有财产的原则上。配偶双方共同拥有他们的财产,包括结婚后拥有的财产,离婚时,他们的财产通常都划分为两等份,除非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另有规定。根据婚姻法,配偶双方都得对家庭的共同财政作出贡献,并维持对方的生活。在离婚程序中,法院可能裁决配偶得支付对方合理的赡养费。支付配偶赡养费的裁决极其少见。依照北欧国家的模式,一个人的生活主要依赖个人自己的收入或个人的社会安全福利。
383.在回答其他问题时,代表解释,离婚程序愈来愈简便,即使离婚之后妇女的财政状况更为不利,便社会安全制度保障了最低生活所需。如果父母双方无法达成子女照管的协议则由法院裁决。如果他们双方达成协议,则这项协议得由地方社会事务局确认。
委员会的总结意见
导言
384.委员会对芬兰提出的精彩报告表示赞赏,这是一份根据委员会的准则,对于执行《公约》的进展和促进芬兰境内的男女平等的一份富有思想内容、具有启发性和令人鼓舞的进度报告。
385.委员会赞扬芬兰按照委员会就芬兰初次报告提出的评论所作出的考虑和采取的行动。
38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在目前审议第二次报告中所进行的具有建设意义的对话。
积极方面
387.委员会赞扬芬兰最近在《1994年芬兰法律》中出版《公约》以及继续修订《平等法》以期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
388.委员会欢迎芬兰在解决家庭与工作之间的矛盾方面所采取的积极措施,并且也欢迎在这个框架内重新审查男性的传统角色,以此作为促进平等的一个主要条件。
38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报告内包括关于少数民族妇女的特别资料,这些人最容易受到歧视的伤害,并且满意地注意到芬兰计划在人权和人类尊严的前题下促进平等教育。
390.对于未成年女子怀孕和人工流产的数量减少,委员会觉得值得称道,这是缔约国制订了全面政策的结果,该政策包括了计划生育教育、提供节育服务以及以合法的人工流产作为避孕失败后的最后手段。
主要关切问题
391.委员会关切到一些对妇女进行的暴力事件,包括乱伦在内,这些是在最近才受到注意并且成为政府考虑的题目,不过同时注意到将配偶强奸作为一种罪行的积极措施,这消除了这件事的公私区分,而这种公私区分过去曾阻碍了政府的干预行动。委员会还对自外国贩运妇女和色情旅游业表示关切。
392.另外一件关切事项涉及男女之间职业的区分和薪酬的差距,尽管政府的政策以推动经济独立为实现平等目标的重心。
393.高层决策的专业和行政职位,不论是在政府机关和私人企业中(即玻璃天花板现象),相对而言妇女的人数仍然很少,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切。虽然它注意 到 最近的法律规定,在国家和地方两级,政府任命机关中男女的比例必须达到40%。
提议和建议
394.委员会建议,第三次报告中应包括关于在达到同工同酬或等值工作同等报酬方面所作出的努力,特别是考虑到妇女职工特别多的公共部门内作为雇主的政府的作用。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应向各机关主管发出具体指示,要求他们按照最新的《平等法》修正案拟订执行平等政策的计划。
395.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应当注意对妇女施加的暴力问题,不论是性方面、家庭内或其他,特别应留意易受伤害的外国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
396.委员会建议,应采取措施,向执行《公约》有关条款的司法和行政官员进行教育,作为人权事务的一部分。
397.委员会强烈建议,在目前关于《芬兰宪法》的讨论中应考虑到平等理事会和平等专员所提出的建议,及应将促进男女平等的活动列入国家责任中。
秘鲁
398.1995年1月27日委员会在第275次会议上审议了秘鲁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13/Add.29)。
399.在介绍报告时,代表强调秘鲁政府重视它于1982年批准的《公约》的执行。她通知委员会,她介绍于1991年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的增订文本。秘鲁代表谈到秘鲁社会的主要的特征,突出了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广泛差别,这两个地区的特殊法律以及使得1993年的宪法顾及这些差别和顾及土著人民若干历史悠久的风俗的努力。她强调恐怖主义、经济衰退和恶性通货膨胀使得国家濒临崩溃,秘鲁政府对该问题采取稳定政治局势和重建国家的紧急措施。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对经济和国际经济关系的结构性改革、促进人权和民主以及通过一个适合过去几年内出现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变化的新宪法。她指出,目前正在执行新的宪法,其办法是拟订确保其可行性的规则和机构。从1993年起,在该国受影响最严重的地区执行一个由国家和国际资源资助的消除贫穷方案,其具体重点是教育、保健和正义。
400.代表报道了秘鲁妇女生活当前的主要方面。妇女活跃参与公共生活,参与各层次决策和担任社团领导的众多妇女证明了这一点,其中一个原因是,妇女作为专业人员和社区领导,在过去10年内涌跃参与防止暴力和向人民提供基本需要的行动。她报道说,政府特别重视妇女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政府颁布了法律确保这些组织的活动得到支持和资金。他通知委员会说,司法部成立了一个妇女和儿童权利常设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国家和民间社会之间进行协调,它负责进行和传播种种研究和提倡妇女和儿童人权的维护,以及立法改革,并在协调和提倡有关妇女和儿童的活动方面与执行当局、民间社会和各国际组织协调。它评价其活动并拟订一个妇女行动纲领。该委员会的成员来自政府机构、教会、私营部门以及与妇女和儿童问题有关的非政府组织。
401.她还指出,恐怖主义使得越来越多的妇女负起一家之主的责任。教育机会平等的目标快要获得实现,女童分别占小学和中学50%和40%的学生人数。妇女进入正式劳动市场的机会继续由于她们的生育职责受到限制,男子仍然没有分担这些责任。虽然在全国一级生育率有所下降,越来越多的妇女认识到避孕方法,但是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差别仍然很大。她说,宪法平等地给予男子和妇女明确的法律支持,而且目前正在审查民事法典、劳动法典和儿童法典。政府任命越来越多妇女担任执行、立法和司法制度各部门的最高决策级别的职位。
一般性意见
402.委员会成员欢迎秘鲁没有保留批准《公约》一事,又欢迎《公约》成为秘鲁国内法律的组成部分,在产生任何冲突的情况下,将以《公约》为根据一事。
403.成员注意到,秘鲁第二次报告没有考虑到委员会就初次报告提出的意见,更没有遵守委员会的准则。代表强调说,1990年,在编写第二次报告的时候,国家局势尤其困难,并阻碍了若干机构的正常活动。她通知委员会,以后提出的报告将考虑编写报告的准则。
404.在提交初次报告的时候,委员会确认该国面临巨大困难,但要求得到有关妇女组织的存在的更详细资料。成员们注意到本报告并没有就该问题提出有关资料。成员们也询问有没有出版该报告。代表在回答有没有与非政府组织协商的问题时通知委员会,秘鲁有110个非政府妇女组织,其中包括8个联系网,目前正在进行共同行动以便提倡社会对妇女的新看法、促进社会和经济政策顾及性别问题以及妇女参与决策。
405.成员们表示关切的是,报告所提到的缺乏有关妇女地位的官方统计数据的问题引起防止对秘鲁妇女处境的了解的性别歧视。他们想知道政府采取什么行动来刷新和改善有关妇女地位的数据。代表回答说,以后的报告将包括1993年全国普查所收集的有关妇女的统计数据。统计和计算国家研究所成立了有关儿童、少年和妇女的社会指示物系统机构间委员会以便编制和有系统地处理有关这些人群的统计数据。
406.关于自初次报告以来采取的法律措施,一名成员询问,第25011号法案和第23506号之间哪一个更好地防止歧视。代表回答说,关于人身保护和“保护宪法权利”的第23506号法律于1982年颁布。第25011号法律和第25433号立法法令分别于1989年和1992年修改了该项法律。这些法律的目标是确保男女的个人自由,可以通过宪法加以执行。她指出,妇女因而可以通过这些法律行使《公约》所规定的权利。
有关条文的问题
第2条
407.《宪法》第101条规定秘鲁加入的国际条约应随之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这份公约即为这种情况,因此支持和保障妇女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在回答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这项规定的真正力量的问题时,代表指出,秘鲁《宪法》切实规定,秘鲁缔结的国际条约是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因此,规定人人平等、不能由于性别不同而加歧视的第2条就成为秘鲁法律的一部分。她同意,尽管在1990年有愈来愈多的妇女加入公共生活,但事实上,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依然存在。
408.在询问国家人口法中有关平等的条文的具体内容和当国家平等法未在地方一级实施之时能否申诉的问题时,代表指出,国家人口法在计划生育方面规定男妇女平等,并可向法院提出申诉。
409.报告指出,以前民法中有关妇女相对次要的条文已载入1984年颁布的新法令。委员会成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法院根据民法受理了多少停止对妇女歧视的活动的案件。代表说,歧视妇女的1936年民法已在颁布1979年宪法之后由1984年民法取代,其中关于对已婚妇女歧视的条文已作了最大改变。她通知委员会,目前没有关于歧视的案件和被司法机构起诉的资料,在这方面需要进行研究。
第3条
410.许多成员对1993年12月起生效的新宪法中的一些条文感到关切,特别是在宪法中取消了基本平等的原则和在基本权利中未曾提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还指出,国家基本上不再承担社会福利的责任,例如提供保健服务、教育和土地重新分配;委员会深恐所有这些都对妇女有不利的影响,并影响到妇女的地位。代表强调,1993年秘鲁政治宪法中有三章专门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利”及“政治权利和义务”。这三章具体规定国家在就业、保健、教育、安全、公共服务和基本设施方面的作用。此外,她指出,政府已把消除贫穷作为优先工作,在教育、保健和基本司法方面拟定了庞大的公共开支方案。这项社会政策特别着重人口之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特别是妇女和儿童。此外,《宪法》第4条明确规定,社区和国家共同有责任保障弃儿、青少年、母亲和老年人。根据1993年宪法,土地分配通过市场机制调节。
411.关于将妇女具体纳入社会的政策,代表告知委员会有关妇女的公共政策及其目标,其中包括:参与决策、在发展中平等和公平、在政治参与和公民地位中与男子平等、在公共政策的主流中规定性别平等和消除文化和态度方面的性别成见。她进一步强调,政府与妇女非政府组织协调双方的行动,特别是在营养、保健、教育方案和农村地区的行动。她还提到其他有关具体问题的协调活动。
412.有人询问是否已设立了警察总督妇女办事处,如已成立,则其业务情况如何? 代表回答,从1988年以来,政府已成立了12个妇女警察办事处。这些办事处在妇女非政府组织的支持下,对受到伤害的妇女提供法律、心理和社会方面的咨询意见。这些行动得到妇女非政府组织的支持。
第5条
413.委员会成员注意到人权组织已对内乱区域的农村和土著妇女受到强奸的案件作了记录。在这些地区的调查工作中,据称安全部队干了40起强奸案。目前估计,在所有强奸罪行中,因为很难起诉罪犯,只有10%的受害者提出正式控诉。“光明大道”的成员也有犯强奸罪的报告。在回答要求提供更多有关这些妇女所经历的暴行的原因和至今所采取的预防行动的资料的问题时,代表通知委员会,依照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调查,妇女一向是“光明大道”和图帕克·阿马鲁革命运动的恐怖行动的受害者,也有一些是安全警察部队犯下的案件。目前正在进行调查,以便对这些罪行提出控诉。
414.秘鲁非政府组织收集了非常详细的有关对妇女施加暴力的资料,委员会成员希望知道政府已采取了何种具体步骤或行动保障妇女的基本人权和尊严及其国民的人身安全。代表在回答时指出,1993年颁布的第26260号法令对处置家庭暴力的问题建立了法律体制。随同目前正在实施和推行的这项法律,在首都成立了妇女咨询中心。此外,还实施了其他措施,包括修改学校课程、宣传这项法律并说明其重要性和成立更多警察总督妇女办事处。
第6条
415.在审议初次报告时,委员会要求就以下事项提出进一步资料:卖淫的程度,贫穷在导致卖淫方面产生什么作用,和已经采取什么步骤,包括建立保健卡,来取缔卖淫。虽然本次报告说明了从事贩毒和恐怖主义活动的妇女人数有所增加,令人感到不安,但是却并没有提到卖淫的问题,尽管上述的活动,一般来说会导致卖淫。委员会要求秘鲁代表告诉委员会娼馆是否到处都是,和是否进行有效的健康检查。秘鲁代表告诉委员会说,《刑法》对卖淫有所规定,并且还载列了有关强制性的卫生控制的规定。她指出,非政府组织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秘鲁政府已经计划进行研究,以便取得有关这个问题的资料和统计数据。法律禁止童妓。
416.秘鲁代表在答复有关司法部是否已经采取任何步骤,改善女囚犯的境况的问题时说,女囚犯在囚犯总数中几乎占10%,她们被关在女囚房中,大多数由女狱吏管理。第047-92-JUS号最高决议明确规定女囚犯3岁以上的子女可以由单独的托儿所照顾。她指出恐怖主义运动的许多领袖是妇女。她还指出,已经就这方面为警官制订了人数培训方案。
第7条
417.关于秘鲁政府已经采取何种具体措施,增进妇女参与决策过程,秘鲁代表告诉委员会说,秘鲁政府已经任命了两名女部长,并且通过提名妇女参与中央政府及其自主机构各个级别的决策,使妇女的地位更引人注目。
418.关于妇女参与各个部门的公共事务,尤其是政治事务方面的具体资料,她告诉委员会说,1979年已经给予文盲投票的权利,文盲大多数是妇女。但是妇女参与政治的程度仍然很低,并且成长相当缓慢;她引述统计数据说明在地方和全国一级以及利马,妇女担任市长的分别占5%和11.6%。1990年妇女成员在会计人员的专业组织中占40%,在医师、律师、建筑师和牙医的专业组织中占20至25%。但是,她还着重指出,政治危机使许多妇女在重要政党中居于领导地位,在地方一级,贫穷和政治暴力使妇女取得谈判和管理技能,从而使她们有机会发挥领导作用。
419.委员会要求秘鲁代表说明有关妇女参与目前的国会与1991年相比的情况的资料。秘鲁代表告诉委员会说,1992年妇女担任国会议员的比例比过去稍高,目前为8%。
第11条
420.根据该报告,81%的妇女失业或就业不足。有关妇女就业的问题特别重要,因为秘鲁的家庭有23%是妇女家长。鉴于妇女有机会接受各种职业教育和培训方案,因此妇女就业问题也是至关重要的。在讨论到妇女失业率的理由时,秘鲁代表着重指出,家庭责任负担沉重,仍然是阻碍妇女就业的主要原因。她告诉委员会说,民间社会已经提出设立托儿设施的办法,秘鲁政府正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合作,设立托儿中心,打开妇女就业的机会。
421.秘鲁代表告诉委员会说,1987年第24705号法律规定主妇是独立的工人,因此,她们也可以获得已经执行的社会安全保障的保健服务和养恤金办法。
422.秘鲁代表在答复有关妇女获得社会安全保护的比例的问题时说,《宪法》第12条规定政府必须保障所有人都享有社会安全。工作妇女,不论是受雇或自营职业的独立工人,都享有社会安全保障,55岁的妇女向社会安全制度缴款至少五年,也享有社会安全保障。
423.秘鲁代表在答复妇女和男子就业的典型部门的问题时说,1991年经济上活跃的妇女有67%从事第三产业的活动,与1981年相比增加了10%。
第12条
424.因为计划生育的资料和咨询服务均由私人机构提供,并由国际组织资助,委员会的成员要求提供有关参与计划生育的人口百分比和获得计划生育服务的人口概况以及政府在这方面所采取的积极行动的资料。秘鲁代表在答复委员会关注的问题时,告诉委员会说,已婚妇女大多数知悉计划生育方法的知识。生育年龄(15岁至44岁)的妇女有59%使用某种避孕方法:其中56%使用现代方法,44%选择采用传统方法。使用自然周期的方法的人数似乎也在增加。她指出,选择的方法不同,直接与居住的地区(都市或农村)和教育水平有关。住在都市地区和教育水平较高的妇女倾向于选择现代方法。至于有关这方面的公共行动,秘鲁代表告诉委员会说,国家补偿和社会发展基金是从事消灭贫穷的一个主要方案,已经划拨其预算的7%给保健部门,其中大多数用于改善和扩充保健中心。尽管人均享有的保健基础设施仍然不足,她指出,在过去十年来已经增加了一倍。国家人口理事会、卫生部和秘鲁社会安全研究所是负责计划生育的公共机构。
425.在回答有关堕胎及其惯例的立法时,该代表告诉委员会说,取代《1924年刑事法典》的《1991年刑事法典》规定非法堕胎坐牢两年,但是仍然有人提供非法堕胎服务。她说,秘鲁政府认为堕胎是严重的公共保健问题,是造成产妇,特别是贫穷妇女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她补充说,法律规定只允许医疗性堕胎,只有当母亲的健康或生命陷于危险时才能进行。医生必须面对更为严厉的惩罚,视该妇女是否曾经表示同意,和堕胎是否导致她受伤或死亡。
426.委员会们要求提供该国的人口政策资料,以及更多关于保健情况的统计数据。他们也询问是否有怀孕流行率的数据。该代表引述的统计数字显示,1993年的产妇死亡率为每100 000的261,比1981年的321下降了。她告诉委员会说,在没有受过正式教育的妇女中间产妇死亡率比全国平均率高,和比前10年的还要高。查明的主要因素是堕胎和卫生条件差。1981-1991年期间的婴儿和儿童死亡率估计分别为每千人的64和92。该代表通知委员会说,只有一半的出生有专业助产士照料。不过,农村地区只有18%的出生有助产士照料。她指出,受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HIV)/人体免疫丧失综合症(艾滋病)感染的人数在增加,1992-1993年登记的数字比1983-1991年总登记数字为高。她说,受感染者中间的妇女和儿童比率在增加。她强调说,尽管HIV/艾滋病的发病率在增加,对该疾病的注意一直不足,司法—法律反应也不足够。她告诉委员会说,在最初发现该疾病时,每20个受感染的男人才有一个妇女受害者,但今天这个比率是一个妇女对4个男人。她说,这种增加反映出妇女在社会、生物和传染病方面的易损性。
第14条
427.秘鲁大部分农村妇女据说都在从事最传统形式的耕种作业,承担最卑贱的工作。在回答是否计划为改善这种状况而采取任何措施时,该代表说,农村妇女在其社区内发挥领导作用,因为在过去十年中许多男人死掉或移民。她证实大多数妇女不参与创造收入活动。她表示政府正在实施一个项目,确认妇女有权享有她们从事直接劳动的土地,因此可以获得财富。另一项目旨在容许向农村地区转移技术,包括让妇女参加为技术推广员。她说,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领导下几个公、私部门机构组成一个支持农村妇女的网络。
428.委员会们对缺乏国家区域化计划要求的权力下放表示关切,妇女无法参与决策活动。该代表回顾说,暴力和经济危机已经促使农村妇女充任各种公职。她强调说,在前一个十年里,妇女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和社会的妇女的看法,以及妇女对自己的预期都有所改变。尽管如此,她注意到,虽然妇女日益融入公共部门并获得其接受,私营部门中的妇女平等仍然是个问题。
429.在回答政府采取什么具体步骤来提高原住民妇女的生活标准问题时,该代表说政府的努力主要在于支持农村妇女的基本需要。目前,农业部正在制定让妇女获得资源的方案。它也通过组织和管理信贷来协调国际和国家组织的支持农村妇女网络。
第16条
430.委员们要求更详细的关于家庭法典、离婚和男女对通奸不同看法的资料。该代表告诉委员会说,秘鲁民事法典包括在男、女之间不作区分的离婚章节。在回答有关离婚后提供瞻养费问题,该代表说,对经济资源较少一方给予瞻养费一事是不区分男、女的。这项义务在接受瞻养费一方再结婚后即自动停止。
431.在回答委员会要求提供离婚和儿童照管(母亲/父亲/其他)的统计资料时,该代表说,秘鲁政府正在发展关于这个题目的统计数字和查明从事这项研究的主要变量。
委员会的总结意见
导言
432.委员会赞扬秘鲁政府毫无保留地批准公约。报告没有遵循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报告一般性准则,缺乏重要的细节,诸如一段时间内的比较统计。初次报告提出时委员会要求提供的资料并没有列入第二次定期报告里。这种资料之一是妇女组织是否参与与报告的编写。
积极方面
433.委员会注意到《公约》是秘鲁国内立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有任何冲突,以《公约》为准。
434.委员会注意到,虽然妇女权利特别委员会于1990年结束,但1994年设立了妇女和儿童权利常设委员会,以协调关于妇女权利的活动。
435.委员会注意到,许多妇女团体支持的家庭暴力法的通过将补充警察局在处理对妇女施加暴力案件方面的工作。同时,一项禁止歧视孕妇的法律也通过了。
436.委员会注意到秘鲁女法官人数增加。
主要关切问题
437.委员会明确表明和平与发展是促进妇女权利所不可或缺的,应该追求这些目标,即使政府正设法使本身摆脱政治危机。秘鲁最近的政治发展对妇女尤其是妇女行使公民自由方面的影响令人关切。
438.委员会关切人权组织文件记载的强奸、轮奸和监管强奸等事件的报导,尤其是在“紧急区”发生和影响土著及农村妇女的强奸事件。
439.委员会特别关切在重新安置区的流离失所/难民妇女和儿童的困境。
440.妇女的高失业率是委员会关切的另一个问题。这迫使妇女在非正规部门寻求就业,无法获得信贷、社会福利和其他支助性基本设施。
441.委员会同样震惊地注意到妇女正凭借小规模贩毒活动作为一种生存手段。
442.虽然妇女进入大学的人数不断增加,但是文盲妇女人数依然很高。
443.秘鲁妇女和儿童的健康状况是委员会非常关切的问题,特别是关于暗中堕胎造成产妇死亡率高的现象。
提议和建议
444.委员会促请政府确保提供社会服务,诸如教育、就业和保健,因为这些服务对妇女影响很大。
445.委员会极力建议加强妇女权利全国理事会的能力,调查侵犯女拘留者和平民的人权事件,并要求提供关于全国性被拘留者登记以及被迫失踪案件的最新性别分类资料。
446.委员会促请政府探究暗中人工流产造成高产妇死亡率的原因并审查人工流产法,同时考虑到妇女的保健需要及暂停实施对非法堕胎妇女加以监禁的惩罚。
447.委员会进一步建议政府寻求医疗协会、法官及律师的合作,以考虑当危及母亲健康时,更广泛采用刑事禁止的人工流产,作为治疗上的例外。
448.委员会要求采取更有效的措施以加速流离失所和难民妇女重新融入社会。
449.委员会鼓励秘鲁政府加强家庭的措施,这些措施同时加强妇女的个人权利和男女平等分担责任。
450.委员会在政治和行政上加强为协调关于妇女权利的活动而设的机关,以协调发生在改善妇女处境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公共政策。
451.下一次报告应该按照报告准则编写,并应包括比较统计。
4.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挪威
452.委员会在1月30日第277次会议上(见CEDAW/C/SR.277)审议了挪威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NOR/3和CEDAW/C/NOR/4)。
453.代表介绍报告时指出,1993年春向议会(Storting)提交的白皮书所列的优先项目包括以父母分担家庭责任为重点的积极保育政策、为达成薪酬平等的目标重新展开的努力以及对虐待妇女和性暴力行为的问题采取更有效行动。她指出,修改规定和改变男子的工作以及把性别问题视为挪威人力发展的问题是政府最高优先事项之一。她还提到性别平等政策所使用的各项文书;例如修改1979年挪威性别平等法令的建议以及地方和区域当局就平等问题进行的讨论。
一般性意见
454.委员会成员赞扬详细和彻底的书面和口头报告。他们对挪威政府性别政策的构想和执行表示赞扬,这些政策可以成为许多国家参考的榜样,他们欢迎《公约》很早没有保留获得批准一事。
455.成员们表示高兴的是,在编写第三次定期报告时政府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协商,并把报告提交该国各重要妇女组织,请它们提出意见。成员们注意到,非政府组织一般的看法是,政府极为准确地描述了妇女的处境,但是他们认为在法律领域和妇女参与公共和私人生活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456.委员会成员想知道,在挪威平等的概念是否指宪法所承认的平等,而其意义是否性别之间的平等、工作的分担平等(无论这些工作是有或没薪金)和资源的平等获得?代表解释说,挪威宪法的用词在性别方面是中立的。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性别平等和禁止性别歧视。政府目前在考虑是否要包括各项人权公约,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5年,政府将就该问题提出一份白皮书。性别平等法令(1978年)规定性别平等,其中第一条规定:“本法令提倡性别平等并特别致力于提高妇女地位。然而,今天必须认为挪威妇女在法律上已达成与男子平等的地位”。代表指出,性别观点目前已在政府所有领域融入主流,各部门已为性别问题设立一个联络点。它们有责任宣传性别问题,在拟订政策的最早阶段以及在进行一切活动时顾及性别问题,进行后续行动和评价以及影响征聘政策;它们的计划实现性别平衡从而改善所取得的实质性结果。
457.成员们想知道,该国旨在改变社会投资的分配的经济改革对妇女方案有什么影响。代表回答说,从1980年代底起预算情况一直非常紧张。在该一期间却执行了重要的改革,其中包括更完善和灵活的解决办法,其目的在于调和工作和家庭责任。目前正在修改福利制度。目标是设立一个费用更低廉的制度,以及使服务和利益更能够达到目标。此外,代表说,政治家和行政当局都更进一步了解两性的角色,这有助于抵消对妇女可能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
458.成员们要求得到更多的统计数字和有关《公约》第6、13、18和19的更多资料。
有关具体条文的问题
第2条
459.有些人表示关切,某些方面把平等地位法令解释为男子平等从事他们代表名额似乎不足的工作,如保健和福利方面的工作。成员们想知道,同时有没有计划在男子支配的领域增加妇女的人数。代表告诉成员们说,性别平等法令允许对两性不同的待遇,当这种待遇促进性别平等。迄今为止,只允许有利于妇女的不同待遇。目前正在对法令进行修改,政府建议对在保育、儿童教育、托儿中心,小学和儿童福利机构方面的工作采取有利男子的谨慎积极行动。这并不会改变性别平等法令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妇女地位一事,今后的情况也一样。挪威声明也提到第三次定期报告(见CEDAW/NOR/3,第137段)所描述的北欧项目“BRYT”,该项目的目标是消除区分性别的劳动力市场。
第3条
460.报告说,挪威平等地位法令涉及所有领域,其中包括教育、就业和政治。但是,由于法令实质上并不包括家庭和个人事务,该项法律很可能忽略了有关妇女的重要领域。委员会特别关心的是,挪威法律免除某些宗教团体遵守平等权利法。在某些团体和宗教,妇女经常在家庭和个人问题方面遇到更大歧视,因此他们请挪威政府修改挪威平等地位法,以取消基于宗教的例外。代表回答说,挪威性别平等法规定“法令所指的是男女在所有领域的歧视,除宗教团体的内部情况外”。这项例外的原因是宪法第2条,该条规定所有人,包括属于持异议的团体或挪威教会的人的宗教自由。“内部情况”可能是宗教团体本身合理认为是神学上的问题。牧师、说教者、教士的任命不受法令的限制。但是,其任务与宗教礼拜无关的工作人员,例如管理人或教堂家庭指导处的福利人员等工作人员的任命却受法令的管制。家庭并不被视为宗教团体,因此法令也适用于家庭生活,并是家庭生活的准则。
461.关于移民妇女占挪威受虐待人数相当大比例一事,成员们询问有什么特别方案协助她们。代表回答说,据报导有不称比例的许多移民妇女在个人疑难咨询中心避难的现象只限于首都。此外,关于移民妇女和个人疑难咨询中心的联合北欧调查列出改善这些中心的建议。并没有执行特别方案,移民的政策的重点是溶合现有的服务和融入主流的方案。但是,奥斯陆有一个移民和难民妇女资源中心。该资源中心协助难民和移民妇女,包括受家庭虐待的妇女,并构成挪威当局和移民妇女之间的一个有用联系。该中心并没有取代主流的个人疑难咨询中心,但是发挥了一个补充作用。
462.成员们想知道,在审查福利制度的总范围内,采取了什么措施保持特别为妇女设立的福利方案。代表说,目前正在审查全国保险计划和其他福利方案,作为政府就改变的需要采取的立场和根据,政府将于1995年春提出其看法。把该活动解释为“进行中的削减”是错误的。该活动的一般背景是资源更有效的分配,对于目前开支不正当或甚至与其他领域相比开支不合理的领域这可能导致削减。进行审查 的 理由是避免福利国家变成一个僵硬的结构,无法适应一个迅速变化的社会的需要。对妇女担任一家之主的家庭将予以特别重视,以促进这些妇女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挪威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将继续是提倡男女平等,包括在福利领域,以及按照该目标调整福利方案。
第4条
463.成员们想知道在何种程度上实际采取了正面行动/措施?主要障碍发生在哪些部门?哪些部门的妇女人数增加,从而得到了何种利益?该国代表提到的正面行动为优惠待遇和特别配额安排。男女平等法内有一条规定,任何正式的委员会、董事会、理事会等等都要有男女各百分之40的代表。尽管1980年代中上述规定对于政党没有约束力,而多数政党都自愿采取了性别配额的办法,成功地促进了妇女的政治参与。在就业和教育领域,正面行动是许可的但不是要求。公共部门自1980年代以来实行了少数形式的优惠待遇,当资历相同或大致相等时,妇女候选人在妇女人数稀少的部门获得优先考虑。最近的一个研究项目发现,配额制度尚未在就业和教育方面广泛实施。而包含类似“鼓励妇女申请”语句的招聘广告证明有效。但这方面有一些障碍。优惠待遇并未纳入公共部门的集体协议和规章。私营部门一般也缺乏此种协议和规章。这是由于当事方不愿接受任何对其选择自由的干扰,以及由于配额的使用引起过争议。此外,妇女就业的增加主要在公共、社会和私营服务部门。这些部门的雇员三个之中有两个是妇女,所有工作妇女的百分之50以上是在公共部门。1980年代劳力市场的结构改变有利于妇女为主的职业和妇女的就业。由于性别分离的市场,失业的增加对妇女的影响较少。
464.成员们注意到民政监察员要求更加有效的正面行动政策,因此想知道此种正面行动的法律是否已经通过?该国代表答复说,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指出民政监察员要求更加有效的正面行动政策,并解释说性别平等事务监察员的看法是,现有的正面行动措施应予加强,以发挥适当效用,或是照他的意见,完全放弃现有的使民众对劳力市场机会产生不实际想法的安排。他特别感到担心的是,对许可有利于男子的男女平等法提议的修正可能改变了当前有利于男子的平衡。正面行动措施的效果目前正在评价。对男女平等法提议的修正在第四次定期报告中有所说明。该项提议的目的是使托儿部门有限数量的职业许可有利于男子的正面行动,以便发挥男子的照管潜能,补救劳力市场的严重性别分离现象,并使儿童不致产生过度的按性别分担任务的概念。男女平等监察员另一个感到关切的事是执行集体协议中的配额安排,因为社会成员不愿接受任何干扰。为了使劳力市场所有各部分执行平等地位积极措施的义务,该事务部希望采取进一步行动。目前正在考虑使行动计划成为法律。这就表示雇主在雇员组织的合作下,必须采取行动,履行载有优惠待遇的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465.某一成员想得到主流政策及其程序方面的更多资料。这些政策是否已纳入法律,或只是内阁的一致意见?代表回答说,目前主流政策只是政府的一致意见。但是,在使其成为政府日常程序方面已作出很大努力。
第6条
466.尽管采取了各种步骤向性犯罪(乱伦、强奸等等)的受害人提供协助和支持,妇女遭受暴力的事件似乎并未减少。成员们想知道是否对此种现象的成因进行过研究,以便找出社会的哪一部分应对这些罪行负责。代表说,为了了解暴力的成因和社会的哪一部分应对这些罪行负责已进行过若干次研究。但研究结果视其理论架构而各不相同。多数研究是以心理分析理论、制度理论、或女权主义理论为基础。在心理分析架构内进行的研究将暴力视为是个人历史造成 的结果。制度理论以上下代的因素来解释暴力是为再度受害的问题。许多受害人重复着他们自己在儿童时期遭受的暴行。女权主义者将重点放在男子和妇女之间的权力关系。众所周知,多数施暴者是男子,而受害人可以是男童、女童或成年妇女。经验显示,男女权力和家庭形式对于了解社会性暴力的流行是很重要的。
467.挪威的一个值得赞扬的工作是想查明娼妓问题的另一方面,即男性消费者。关于娼妓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一种分析,即娼妓不仅仅是妇女的问题,而是男子性需要和“控制性关系”欲望的问题。报告中提到对娼妓问题的启发式研究,委员会成员们想知道政府是否采取了措施,提高一般民众,特别是男子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代表解释说,国家当局最近分派给娼妓问题全国中心一项职责,即除其他外,根据研究的结果制订防止娼妓卖淫的策略。该中心于1994年 1月 1日开始工作。下一次的报告将提供更详细的资料。
468.关于通过对警员、保健和社会工作人员等的宣传和讲解而协助娼妓重新做人的努力,成员们想知道成果如何,这些是否为长期性的方案?他们想知道“重新做人”的定义以及有关的方案。代表说,关于娼妓问题区域讨论会的全国方案已经结束,提高对娼妓问题认识的责任如今由娼妓问题全国中心承担。全国方案下举行了两次区域讨论会,来自各不同福利和服务机构的与会者认为讨论会很有成效。“重新做人”是指旨在防止卖淫的协助工作,包括一般的信息、指导、经济援助、有薪职业训练、心理辅导、参加自助团体和其他个人支助,制订“事业计划”等等。
469.关于虐待儿童事件的增加,委员会注意到为乱伦受害人设立的中心。成员们想知道预防和复原措施是否也以受害人为对象?是否有处理这一问题的法律?代表说,第四次定期报告说明了针对受害人采取的两项措施。社会事务部提供了经费来执行对待性暴力罪犯的三个项目。一个顾问组将评价项目,提出对待性暴力罪犯的提议。性暴力研究方案(1992-1996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男子作为犯罪者的作用以及与犯罪者有关的预防措施。
470.成员们想知道,挪威性交易的情况如何?政府的政策如何?代表解释说,性交易在挪威相对较为有限。近年来出现赤裸裸色情作品的倾向。娼妓也可能由于性交易的国际化而增加。政府将各种不同形式的性交易视为严重问题。在这方面,防止儿童色情和集中打击从卖淫获利的人是政府所关切的事务。主要办法是使《刑法》中有关色情和卖淫的条款更加严厉。关于娼妓问题,当局开始执行并支助若干旨在预防卖淫和促使娼妓离开此一行业的项目。详细情况在第四次定期报告中有所说明。
第7条
471.关于在所有政府任命的委员会和理事会中男女各占40%的对妇女有利的规定,成员希望知道社会的反应为何?在这方面采取了何种行动确保妇女从这项政策获得更多利益?代表指出,目前似乎大家普遍同意政府任命的委员会和理事会中男女应有同等数量的代表。早在1981年,当政府首次将这项修正案纳入性别平等法之时,大部分妇女组织、工会和政府都表示支持。在政府任命的理事会和委员会中,目前妇女所占的平均百分率接近40%,在地方政府任命的理事会和委员会中,妇女占36.4%。由于新地方政府法中配额的规定,在下一次地方政府选举之后,妇女所占的名额还可能增加。不过,在一些一向由男性为主的委员会和理事会中,例如国防、外交和贸易,妇女所占的名额仍然不足。代表还指出,有关名额的规定应在这些领域严格实施。
472.委员会希望对妇女和权利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尤其增加妇女的权利和影响是平等地位政策的关键部分。虽然挪威妇女大幅参加公共生活,但在有些重要领域妇女仍占少数--特别是贸易、工业和新闻媒介领域。在政治参与方面,委员会希望知道妇女在今日挪威的政治中是否比以往更有权利。代表回答,挪威国内对私有部门管理一级的妇女人数不足深表关切。在一百个最大的企业中,没有妇女担任执行主管的职务。在董事会中,妇女占10%。导致这种现象的一个原因可能是妇女比较愿意在公共部门工作,而不愿意在私有部门工作。此外,今日妇女占大学和学院总学生人数的52%和55%。在一项由男性为主的领域中,例如法律、经济和工程,妇女的人数各占53%、30%和38%。此外,工会和雇主组织已越来越注意私有企业缺少妇女担任高职位的现象。有些企业已经开办妇女培训方案。此外,拥有新闻媒介通常表示拥有权利。在近几十年中,新闻记者中的妇女比例也已上升。1992年,在新闻记者中,妇女占33%。在研读新闻的学生中,妇女的比例也已达58%。妇女参与政治已使妇女和妇女的利益更加得到新闻媒介的关注。新闻媒介也对今日挪威妇女享有的平等程度作出贡献。
473.成员希望知道越来越多的妇女参与公共部门和政治已经导致何种大幅变化,并在哪一个部门最具影响?代表指出,大量妇女参与管理工作造成了差异,在挪威,最明显的结果是在分担家庭责任方面所作的进展。在过去几年中,政府迅速推广提供津贴补助托儿的办法。从1986年以来,育儿假已从18个星期增加到42个星期,付给全额工资,或有一年育儿假,付给80%的工资。这笔经费由社会保险提供,而非由雇主提供,计算时间的办法和父亲给假的规定是这方面的另一项改革,并在所谓的经济衰退期间执行。挪威政府认为,如果没有大量妇女参与政治就不可能有这种发展。
第10条
474.成员希望知道对妇女而尤其是对处于不利环境的妇女和单亲有否任何特殊教育补助?代表解释说,总的而言,单身母亲比已婚妇女的教育程度高。不过,也有极少数年纪极轻而又没有受到太多正式教育的单身妇女。单身母亲在子女达到10岁以前都有权获得补助,不论他们是否受到教育。此外,根据国家保险制度,单亲也有权享受福利,支付各种与教育有关的费用。因为教育一向是被认为单亲在劳动力市场寻找工作的条件。教育津贴每年平均约10 000挪威克朗,用于购买必要的书藉所需的费用。学生在受教育期间也有权获得国家优惠贷款,单亲学生也可根据社会福利取得其他津贴,大幅增加收入。
475.成员希望知道政府以何种方式支助妇女学习,代表指出,在挪威妇女学习已成惯例,并已取得极高的声誉。从1980年代以来,政府以担负起增加所有领域的女性研究员的人数、支持妇女学习和把妇女纳入教育机构的责任。在第四次定期报告中曾经提到,建立妇女学习的体制已作出了进展。不过,在把妇女研究纳入大学课程并把研究的结果用于青少年方面还遭遇阻碍。目前,特别注意教师学习。在第四次定期报告中提到的Nord-LILIA项目的目标是增加教师培训的方法和内容中对性别平等问题的认识。政府已指示国家研究委员会评价如何将妇女研究纳入大学课程。
第11条
476.关于更多妇女参与非传统性领域的问题,成员希望知道在不同的工业部门是否已足够成为一种制度?代表回答,第三次定期报告提到设法增加妇女参与非传统领域的项目。不过,“BRYT”政策并没有改变教育和职业方面男女的地位。此外,在许多以男性为主的领域中,结构的改变和失业人数的增加都促成了改组。况且,鼓励妇女选择传统以男性为主的职业的措施也受到政府的积极支持。
477.尽管挪威是一个高度工业化、人民教育程度高、并有广泛社会安全福利的国家,但职业和工资的差异仍然很大。成员希望知道挪威采取何种行动减少这种不平等的状况?有何种阻碍和理由使妇女无法得到同等待遇和同等薪酬。代表指出,挪威在达到男女平等方面已经进行了许多工作,但同工同酬的问题仍然受到最大关注。由于教育程度高和劳动力的参与,同工同酬并非是理所当然的事。挪威在1980年代经历了不利的状况,目前这种进展无法持续。要达到同工同酬的目标显然并不困难,但选用何种办法却极有争论。劳动力市场中职位最低的妇女有性别划分的现象,以致需要采取宏观经济方面的措施。政府正致力于将这项问题纳入劳动力市场政策和薪酬的规定。挪威政府已努力在工会、雇主组织和议价体制中讨论性别平等的问题和工资差距。此外,有关工资差距的统计数字和事实目前已纳入作为集体议价的文件。挪威的政策是设法改善传统中以女性为主的部门的工作条件和薪酬。解决的办法之一是职务分类制度。政府目前正在拟订不加歧视的职务评价方案。其目的在于拟订一种职务评价办法,用于劳动力市场的各个部门。工会表示对这些措施极有兴趣,并将参与这些方案。
478.然而,该代表指出,政府认为立法在消除工资差距方面所起的作用有限,立法主要旨在保护个人权利。不过为了使其更为有效,正在不断加以改善。政府和性别平等申诉问题调查员正在采取联合行动,更彻底地告知公众妇女在《性别平等法》下应享的权利,其目的在鼓励妇女在所有部门包括在工作生活中行使这些权利。此外,政府计划就性别平等的行动计划制定一些规定,将适用于雇用某种最低人数的雇主。预期雇主会进行年度调查,说明关于性别平等的情况,并制定具体计划,促进下一年的性别平等。另一个项目确定关于同酬的“核对清单”。这份清单假定为致力于实现同酬的各种机构如性别平等机构以及为社会合作者和雇员的实际工具。
479.成员们想要知道,为何妇女在政治层级中的地位显著上升之同时,却仍然在就业领域特别是在工作型类、条件、时数和工资差距方面,受到歧视?私营公司里的情况如何?该代表回答说,这个问题已经在其他答复中提到了。
480.报告给人一种印象,妇女可选择长工作日,或选择短工作日但领取较低工资,似乎男女之间的工作分配不公平;另一方面,似乎养恤补助金是根据“点数”计算的,这种办法有利于从事经常不断的服务的人。计算养恤补助金的修正办法没有消除男女养恤金之间的差距。成员们想要知道,是否有计划草拟法律来消除这一差距?该代表指出,挪威养恤金是一种双层办法:为所有公民提供基本养恤金,在发给养恤金之前,不论其收入来源;根据所得“养恤金点数”发给养恤补助金,每年按照收入计算,由税收支付。这种办法整体上假定比较大幅度地重新分配收入:较富裕者在其工作年份里领取较社会其他阶层为低的百分比工资。不过,较富裕者仍然获得较高养恤金。在这种办法之下,男女之间的差距反映在参加工作生活的差距上面。造成男女平均点数差异的主要因素是典型的“女性”工作一般工资较低,而典型的“男性”工作一般工资较高。目前还没有计划改变这种办法,其原因是由税收支付的向每一个人提供的统一法定养恤金办法,是一个良好福利国家的主要构成部分,并且可以在为年长人口保持生活标准平等方面较其他办法提供更稳固的基础。
481.成员们想要知道是否有移民法规。报告强调移往奥斯陆的移民多得反常。是否所有移民都是携家带眷?在这种情况下,女性移民如何加入挪威社会?移民家人是否有权工作?他们从事哪种工作?该代表指出,在挪威的所有移民中大约30%住在首都。移民占奥斯陆人口的14.7%。移民政策是根据移民和挪威人地位真正平等的原则制定的。应给予移民同其他人口一样的机会、权利和义务。在上一个十年,移民主要是寻求庇护者和前来团圆的家人,包括挪威男子的外国妻子、已经在挪威立足的男性移民的妻子和子女。已有合法居留的移民的家人一般都享有工作权。在数种工业如开采油气和公营事业中都有移民在工作。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移民人数在某些部门如旅馆和餐馆部门、清洁和某些制造业中,显然过多。男女移民都比其他人口要更常失业。此外,一般还关切移民的能力没有被充分利用。不懂挪威话以及各种歧视是其中的不利因素。现已提供促进移民加入挪威社会的方案,如语文教育、被隔离妇女群体的职业培训等。其中有些方案还包括心理治疗。此外,还为移民实施就业服务方面的特别培训和教育计划。
482.成员们想要知道,当妇女在工作场所受到歧视时可以得到何种赔偿。该代表回答说,按照《性别平等法》凡有意或出于疏忽而违反该法律的人,应按照关于一般赔偿的规定负责赔偿损失。妇女如果受到有关工资、聘用或升迁方面的歧视性待遇,可以控告其雇主,要求赔偿因这种待遇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也有权批驳歧视性的任命。不过,当已经作出任命后,法院一般不愿使用这一权力。
第16条
483.报告指出,配偶所犯的暴力事件日增。委员会赞扬挪威当局在这方面采取的法律措施,特别是对刑法第228节的修正案,其中允许无条件对家庭内部的暴力案件予以起诉。委员会询问有没有无这方面的统计数字?该代表回答说,关于这项修正案的实施情况尚无统计数字。不过,有理由相信对搞暴力的配偶予以起诉的案件数目在增加。从1980年代初以来的统计显示,在报告丈夫搞暴力的妇女中几乎有半数或者要求不起诉,或者随后撤回其要求。
484.委员会想要知道是否父亲负起对其子女的责任,他们多么经常地享受其产假的权利?有无保存关于无法看望其子女的父亲所提申诉的调查和记录?该代表指出,调查表明目前年青的父亲要比20年前年青的父亲花更多的时间与其子女相处。另一方面,年青子女的父亲日益花更多的时间从事支薪的工作和加班。自1993年4月以来,父亲也有育儿假,如果父亲不拿育儿假就是这个家庭的损失。对父亲支付育儿津贴的数额显著增加。关于家庭法律的统计数字,特别是关于监护和看望权的诉讼,非常之少。也没有关于被母亲阻止看望其子女的父亲数目的资料。
委员会的总结意见
导言
485.委员会赞赏挪威的卓越的报告。挪威是首先批准本《公约》的缔约国之一,而且实际上已按时向委员会提出四件报告。
积极方面
486.委员会赞扬挪威政府提请注意必须改变男性的角色和任务作为实现真正的两性平等的一项要素,包括鼓励男子利用陪产假权利和增加男子在劳动市场中担任提供照顾的人。
487.委员会赞扬挪威政府在公共生活、教育和劳动市场的加入方面的成就。六个主要政党都有一名女性领导人,而且按照配额制,所有的委员会几乎有40%为女性成员。女童教育有了改善,并且会继续获得改善。全部高中学生中女生几乎已占50%。
488.委员会赞扬继续修改和加强《地位平等法》,以加强平等机制的作用。
489.委员会还欢迎挪威政府采取全盘办法解决与卖淫有关的问题。
主要关切问题
490.委员会表示关切私营部门内没有妇女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491.委员会还表示关切劳动市场上职业隔离模式和男女之间薪酬的差距。委员会表示关切女性非全时工作的人数较多以及所得养恤金因而也较少。
492.委员会表示关切对女性施加暴力的模式,包括乱伦行为。
提议和建议
493.委员会建议,第五次定期报告应载入有关福利方案的一般审查结果的资料,包括核查国家保险计划的结果;还应提供资料说明因审查而造成的转变如何影响到妇女和影响的程度。
494.委员会鼓励政府采取认真的步骤解决对妇女施加暴力的问题。委员会还建议,应注意关于侵犯妇女中的移民妇女及其特别易受伤害的敏感问题。
495.委员会建议,下一次报告应载入有关挪威境内女性居民的更多的统计数据。委员会还希望获得有关各项一般建议,尤其是建议13、18和19的更多的资料。
俄罗斯联邦
496.1995年1月26日委员会第274次会议审议了俄罗斯联邦第3次和第4次定期报告(CEDAW/C/USR/3和4)。
497.该缔约国代表在介绍第四次定期报告时综述了俄罗斯联邦目前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并强调指出应该结合这些领域经常遇到的各种问题来看待妇女的地位。她强调了目前俄罗斯联邦改革的深度和长期性及其在国际上的影响。她还指出调整所带来极高的经济和社会代价以及俄罗斯联邦在这一进程中必须处理的一系列新问题。最严峻的问题包括经济不断恶化、实际收入下降、贫困现象广泛蔓延、失业、大规模移徙以及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急剧恶化。资本投资急剧下降造成了严重的生态问题以及物质基本设施和社会基本结构的恶化,使上述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化。
498.对于人口中许多阶层而言,贫困已经成为广泛和长期的现象。现在存在一种各代之间转移贫困的真实危险,因为许多贫穷家庭的儿童,尤其是单亲家庭的儿童的发展机会十分有限,他们缺乏书籍、玩具以及智力发育和精神发展的辅助用品。在俄国,贫困越来越多地成为妇女的问题,全国70%的失业人口是妇女。俄罗斯妇女失业率较高的主要原因是雇用大批女工的行业迅速实行调整和私有化。大多数失业妇女都具有较高的教育水平,但是她们的失业期是男子的两倍。改革加剧了社会上的紧张状况,因而重新出现了对妇女角色任务的陈规定型看法,要求她们重新履行其“天生职责”。虽然已经设立了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它发挥职能保护妇女免受改革的若干不利后果,但是它还未能充分表达妇女的利益从而对改革的方向产生影响。妇女依然被排除在经济和政治决策之外。
499.这位代表向委员会成员指出,俄罗斯联邦政府认识到作为第一期经济改革支柱的货币主义者仅仅提供了一套有限的社会保护措施,因此强调必须提供适当程度的社会保护,将此作为继续进行经济改革的主要条件。她向委员会成员保证,尽管目前俄罗斯联邦面临着经济和政治危机,国家实现《公约》所规定各项目标的能力大大减弱,但是政府依然决心实现提高妇女地位和消除对妇女歧视的目标,并将继续采取措施,减轻改革对妇女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改善她们的经济和社会地位。
一般性意见
500.成员们感谢俄罗斯联邦政府提出报告,并注意到这份报告内容全面,而且比较坦率。然而,他们指出,第四次定期报告存在一些主要的弱点,其中应提出下列各点。首先很少提到政府根据《公约》规定执行了哪些具体政策、方案和活动;此外,提供的统计数据数量有限,使人无法了解真实状况。因此,这基本上是一份理论性的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完整。很难评估该国开始进行改革以来,妇女地位有了那些发展以及政府采取了那些行动。
501.成员们表示关切的是,采取的临时性特别措施并没有解决各种问题,例如,增加妇女在市场经济政策中的影响力、妇女担任较高职位的机会、薪酬差别和工作生活中其他形式的歧视以及妇女的健康状况等等。事实似乎说明俄罗斯联邦的贫困是一种妇女的现象。
502.成员们关切地注意到,随着共产主义的终结和新制度的开始,政治和经济领域已经发生变化。虽然改革进程在整个社会中产生了一系列进步的发展趋势,但是,——于妇女的工作量有了增加,儿童保育服务不足,工作机会减少,因此妇女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社会变革产生了超越社会意义的不同阶层,这些阶层显然还按不同的性别划分。然而这份报告很少提到经济危机以及稳定和调整政策对妇女的影响。应该比较详细地解释通货膨胀的负担如何落到妇女的肩上并增加她们的工作量,因为调整方案导致价格上升和工资冻结,这可能迫使妇女放弃她们原来可以得到的某些基本服务。
有关具体条文的问题
第3条
503.这位代表在回答关于协调妇女政策的国家机构及其责任、地位和权利的问题时提到第四次定期报告,她向委员会成员指出,在联邦、地区和地方政府设立了这一机构,处理妇女、家庭和儿童问题,并与公共组织合作。在俄罗斯联邦总统办公厅设立了妇女、家庭和人口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集体咨询机构,负责制定和协调政府实现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的政策。国家杜马中已设立妇女、家庭和青年委员会。社会保护部内设有妇女、家庭和儿童问题司。该司协调关于家庭、妇女社会平等地位和儿童发展的国家政策,它同国家联邦行政和立法部门合作开展工作。已经设立了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全国筹备委员会。它协调国家和各非政府组织为改善妇女处境以及发展国家社会政策及其法律基础而作出的各种努力。
504.对于就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方案所提出的一项问题,这位代表回答说,这些方案的目的是创造条件实现男女在享有合法权利和自由方面的平等原则。这些方案包括支持妇女候选人竞选、提名妇女作为行政和立法部门各级职位的候选人、管制各项决定执行情况的系统、同政府以及工会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这些方案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帮助妇女履行对家庭的义务并实现男女公平分担对家庭的责任。
505.这位代表在答复关于妇女在经济和社会决策方面的作用以及将她们关心的问题纳入经济和社会规划的问题时,提到第四份定期报告,她向委员会指出,在俄罗斯联邦,妇女在决策一级没有足够的代表。1994年12月妇女参与发展问题全国会议讨论了妇女参与经济和政治决策的各项问题。她还指出,目前使妇女更多地参加决策的战略着眼于改革现有的社会管理制度,其方法是实施必要的法律,创造必要条件,以及制定训练妇女的特别方案。
506.在答复委员会成员所提出关于重新安置难民、包括妇女的问题时,这位代表回顾了俄罗斯联邦境内人口移徙的范围、规模和原因。她指出,1991年设立了俄罗斯联邦移徙事务处。截止1994年1月1日为止,已登记的难民有447 900人,其中妇女占53.4%。难民获得同最低工资相等的津贴,并可以获得长期无息贷款,1992年和1993年向6 700个难民家庭提供了这种贷款。
第4条
507.对于保障事实上的平等的特别措施,这位代表指出,法律不允许基于性别的歧视。她还向委员会成员指出,为了确保平等,目前正在改革俄罗斯联邦的立法。
第5条
508.对于采取了哪些行动以确保媒介公平描述妇女的问题,俄罗斯联邦代表回答说,国家电视和广播电台的节目有系统地探讨该问题及妇女关心的其他问题。那些节目旨在使妇女知道自己的权利和提请公众注意妇女问题。她列举了几个受欢迎的讨论妇女问题和妇女关注事项的节目。但她指出,媒介和报章有些时候以男女定型报道妇女的作用和她们在社会中的地位。
509.委员会成员想知道俄罗斯联邦政府是否系统地研究了对妇女施加的暴力的形式及她们受虐待的后果。该代表回答说,俄罗斯政府视对妇女的暴力为侵犯其人权的行为。她向委员会提供了关于对妇女施加的各种暴力的统计数字和这些暴力行为对受凌辱妇女的生命和健康所造成的后果的资料。1994年9月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全国筹备理事会召开会议讨论1993年《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提高妇女地位全国纲领》有一节专门讨论防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行动。她还告知委员会,1993年共有14 400件强奸案记录在案。在该年,妇女为受害人的犯罪行为共331 800起。这些犯罪行为导致14 500名妇女死亡,56 400名肢体受残害或受到其他的人体伤害。俄罗斯联邦代表说,法律视强奸为刑事罪,可处以长期徒刑。她认识到收容所的必要性并提到尝试建立受害人康复中心的努力。识别违法者的特征也受到重视,以改进这类罪行的预防工作。她还说,为了防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应想办法解决当前的经济社会问题、族裔间冲突和人民生活水平下降的问题。
510.关于家庭在转型期间的作用和妇女家庭责任负担加重的问题,该代表团回答说,虽然其政府视家庭责任的分配为家庭内部问题,但它也认为应该平均分配家庭责任并执行政策鼓励男女公平参与养育子女和照顾家庭成员的工作。她还说,俄罗斯妇女经济自由的扩大将帮助妇女从日常家务的重担中解放出来。
第6条
511.一名专家提到一个非政府组织独立消息来源关于俄罗斯联邦大城市的娼妓问题的报道,并要求获得较多关于娼妓问题和关于政府为解决这些问题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该名代表回答说,尽管提到讨论中报告以外的消息来源并不恰当,但她还是愿意评论该现象的若干方面。她提请委员会注意第四次定期报告,其中介绍了关于娼妓问题的立法。她说,法律没有规定卖淫的刑事责任,但腐化未成年人、开设妓院和从事淫媒牟利等均为刑事罪行。她还告知委员会成员,俄罗斯联邦没有处理娼妓问题的政府部门,因此没有关于该问题的可靠资料和统计来源。她说,不对娼妓进行任何特别体检,并只能以行政方式,即以罚款的方式,惩处其行为。
512.该名代表说,政府不查明俄罗斯妇女与外国公民结婚的真伪。她还指出,缺乏法律知识的问题相当普遍,所以有些俄罗斯妇女可能被人以假合同带出国。她说俄罗斯联邦已参加国际刑警,这将有助于解决娼妓问题及有关的刑事行为。
第7条
513.关于俄罗斯妇女在议会的代表人数和妇女参与政治决策工作的情况普遍不民主的问题,该代表回答说,经过一段时间的减缩后,妇女的活动及其自信心最近显著增加。现在,在俄罗斯联邦内,妇女领袖参加公共运动和正常的人数增多。“俄罗斯妇女”的政治运动于1993年10月成立,并有成员出席议会。运动的主要目标是促进俄罗斯妇女的社会政治作用和提高她们的决策地位。妇女在联邦政府立法机关中的人数有所增加,但在联邦部门的高层中,她们的人数仍然非常少。1995年只有两个妇女部长。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工作的战略强调制定和执行特别方案,以培训和提升果断、能干和有能力的妇女。
514.关于俄罗斯联邦政府采取哪些措施以确保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参加公共生活的人数不致减少的问题,该代表回答说,俄罗斯联邦立法没有任何歧视性规则,限制妇女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她指出,以前的配额办法虽然有助于减缓歧视妇女的后果,但毕竟是老一套的问题解决办法,所以应寻求新的方法。在这方面,她着重指出妇女更多参与政治活动且有上升的趋势。妇女组织是国家的社会政治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许多组织仍在建立过程中和面对种种困难。该名代表告知委员会成员,已拟订特别措施物色有能力的妇女参加行政机关的竞选活动。
第10条
515.针对成员们所问政府有否主动评价教育系统中的性别歧视问题,代表答复说《俄罗斯教育法》第5条保证人人享有教育,不受各种因素包括性别的影响。除了需操作危险机器或从事重劳力活的某些职业外,俄罗斯的妇女与男人一样同等享有高等教育和技术教育。职务说明中会列出这些职业对妇女参与的某些限制。俄罗斯联邦代表告诉委员会成员说,高等教育建制中的妇女比例是稳定的。
第11条
516.俄罗斯联邦代表答复关于俄罗斯妇女失业率偏高的问题说,在初初成长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力市场中的工作权和不受歧视待遇权是有待处理的最困难、最矛盾的问题。她说,1993年妇女几占失业人口的70%,这是“经济当中的妇女部门”调整的结果。但是,她指出失业人口中的妇女比例在第一阶段的改革完成后预期会降至60至65%。她也告诉成员们说,俄罗斯政府刚刚开始管制市场经济状况下的劳工关系,并根据援助原则政策上帮助有需要的人和加强就业机会的发展条件。
517.关于劳力市场中妇女受到歧视的问题,俄罗斯联邦代表告诉委员会成员说,政府从未公开或私下表示妇女应完全专注于家务和家事。同时,言论自由的结果,有些新闻记者和政治家得以针对妇女在经济和社会当中的作用表达个人的看法。她指出,虽然受到歧视的妇女即使是在公司关门以后也可以要求法院解决歧视案件,但私人部门中的男女待遇是不平等的。
518.关于男女薪酬有差异的问题,俄国代表告诉委员会成员说,妇女的薪资较低并不是因为受到歧视,而是因为她们受雇于依赖国家预算的部门。俄罗斯联邦妇女的平均薪资比男人的薪资低三分之一。另一方面,如果妇女就职于与男人的相当的职位,她们是按同一比例受薪的。
519.关于社会上对怀孕妇女的待遇,成员们想知道在物资稀少的状态下,产假政策和孕妇福利政策是如何执行的。俄罗斯联邦代表答复这一问题说,已采取了这些措施,第四次定期报告中也讨论了这些措施。
520.委员会成员们想知道实际家庭津贴的价值与经济改革前的比较。代表说,家庭津贴实际价值的变动分析甚为复杂,因为家庭收入的购买力及其名义价值之间有差异。津贴结构的改变也是使问题复杂化的另一个原因。她告诉委员会成员说,有受抚养子女的家庭可享有数种津贴。津贴的大小是依受抚养子女的大小和家庭中有收入者的人数而定。她也告诉委员会说,从1992年以来,有受抚养子女的家庭中,每一受抚养子女均有权减税。
第12条
521.针对结构调整对妇女和儿童所获和享有的保健的影响的问题,俄罗斯联邦代表告诉委员会说,在俄国,获得保健是《宪法》所保障的,保健系统正从国家预算转到私营保险方面。国家保证妇女和儿童获得免费保健。
522.代表针对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艾滋病对俄罗斯联邦妇女的影响的问题说,俄罗斯政府认为这是优先任务,也是国家安全事务。她告诉委员会成员说,在1994年1月,俄罗斯共登记了264个妇女带有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的案例,其中42%为少女。有33名妇女被发现受到病毒感染时正在怀孕。俄罗斯联邦政府已起草一项“俄罗斯联邦预防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艾滋病传播”法律,现正由政府立法机关审议之中。
523.俄罗斯联邦代表针对计划生育的问题和要求提供这一方面数据的请求说,政府正在资助一项联邦方案,以在所有医疗建制中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这一方案旨在提供更多的避孕用品和减少堕胎率。她告诉委员会成员说,在1994年俄罗斯全境共有25个计划生育中心开放,因此堕胎率从1990年的每千人114例降到了每千人94例。
第14条
524.关于肥料和农药对妇女-农民及其子女健康的影响,代表说,俄罗斯政府采取了一些旨在改善农村妇女生活的措施。农村妇女在某些情况下有权获得额外福利。不得指派35岁以下的妇女使用毒药、农药和消毒剂进行工作。已编制一份清单载列不准妇女从事工作的职业和地点。农业和粮食部已拟订一项方案,目的是为了在对人类特别有害的地区推行进一步自动化并减少人力工作。
525.专家们要求获得更多关于涉及妇女的城乡移徙情况的资料。代表答复说,迁离农村地区是因为这些地区缺乏有声望的就业机会。她强调说,不能将失业视为单一最重要的移徙原因,因为来自农村的妇女很少有机会在城市找到职业。她还指出,从农村迁移到城市在俄罗斯联邦是司空见惯的事,过去这种情况是城市化政策的结果。
526.关于农村妇女可利用的市场基本设施问题,代表答复说,这种基本设施是发展的最初阶段。政府希望今后这种设施可供在农用工业就业的所有人广泛使用。
第16条
527.一位专家评论说,根据各种媒体的报告,俄罗斯联邦境内无家可归儿童的数目急增,情况令人震惊。她想了解为何出现这种情况,了解政府已采取何种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代表答复说,俄罗斯联邦境内每年都有60 000名无人监管的未成年人因流浪罪和从事犯罪行为而被拘留、她通知委员会说,目前俄罗斯联邦境内有59个社会康复中心、151个孤儿院和5个中心为儿童提供协助。这些机构的活动旨在为没有家庭的儿童寻找抚养所。
其他评论的问题
528.委员会的成员们赞扬代表针对委员会提出的各种问题所提供的深入而富实质性的回答。一名成员表示关心配额制度,关心政府似乎完全放弃利用配额作为协助提高妇女地位的工具所具的潜力。她说,如果不责成各政党促使妇女参与政治的话,她不知道俄罗斯联邦如何能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她还说,配额制度在许多国家行之有效。她表示希望通过设立妇女组织和促进妇女参与政治会有助于使妇女的利益与转型期经济和政治相结合。
529.针对这一评论,代表说,尽管配额可能对提高妇女地位有点用处,但俄罗斯妇女认为这会贬低其身分。她说,俄罗斯政府认为,通过鼓励妇女参与政治更能够改善俄罗斯联邦的妇女地位。她说,重要的是使更多妇女参与妇女组织和政党的工作。
530.另一专家表示,她担心的是,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妇女会象其他许多正在进行结构调整的国家内的妇女那样成为转型进程不利影响的主要受害者。她说,在转型期内,俄罗斯妇女同时受新旧制度的歧视。她又表示担心妇女陷于贫穷的情况及其毁灭性后果。她批评劳力市场隔离制度,并表示希望新的制度可以克服提高妇女地位的这一障碍。
531.另一代表担心再次出现成规定型的看法。她指出,旧制度没有解决对妇女作用的成规定型看法,这种一成不变的看法实际上很危险。她强调必须应付妇女个人的需求而不只是与家庭有关的需求。她也表示关心俄罗斯联邦境内正在进行的内战及因此造成的生命损失及最需要资源的流失。
532.一位专家评论结构调整对社会服务的影响及俄罗斯人口健康恶化的情况。她特别担心俄罗斯儿童肺病、消化系统和神经系统疾病流行的现象。她要求获得更多关于这些疾病,特别是神经失常的成因的资料。
533.针对这一评论,代表指出生态理由、贫穷和营养标准恶化等可能是俄罗斯人民健康普遍恶化的原因。
534.有人就政府必须在转型背景下处理的各种新的社会和经济问题提出评论,并提及贫穷、保健制度恶化以及社会服务减少等问题。在这方面,该专家表示,她恐怕继续改革会使俄罗斯的生活标准进一步恶化。不过,她认为也有一些积极的发展。她的看法是:经济和政治危机使人们更注意妇女问题并鼓励妇女参与政治。她建议俄罗斯联邦政府在努力改革经济和社会时借重委员会。
535.一位成员评论是否需要采取更多特别临时措施来帮助俄罗斯妇女在转型期间充分将其利益与经济和社会决策结合起来。
536.另一代表表示担心俄罗斯联邦娼妓日增的情况。这些娼妓不但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也在其他国家卖淫,在这些国家内,她们的人权不断遭到侵犯。她说,土耳其境内有许多俄罗斯娼妓,其中有些已感染HIV。她要求获得一些关于被驱逐出土耳其和其他国家的俄罗斯娼妓的资料。她认为,必须要有这些资料才能更好地监测妇女人权状况。
委员会的总结意见
导言
537.委员会赞赏俄罗斯联邦第四个报告所载情况的坦白评价以及坦白口头论述。与第三个报告相反,第四个报告显示俄罗斯联邦提高妇女地位的极好法律框架既不自动保障、也不导致不歧视和男女权利及机会平等的实现。此外,如第四报告所清楚提出,过去妇女自己和为她们取得的成就遭到目前社会及经济动乱的威胁。
积极方面
538.委员会赞赏第四个报告载列一系列法律,其中显示1990至1993年俄罗斯联邦政府认真遵守在法律,从宪法(1993年)到总统法令、部条例及指示的许多方面的性别原则。
539.委员会认识到尽管俄罗斯联邦面临各种问题,但在教育体制中推行实质性改革。
540.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俄罗斯联邦政府声明打算适用《公约》的精神及文字,以便在过渡期间改进妇女的境况。
主要关切问题
541.委员会认为,最关键的问题是第四次定期报告所开列的所有法律和条例是否实际执行,使妇女受益。
542.委员会表示关注,尽管妇女的政治、经济及社会权利得到确认,但妇女和儿童的境况(例如健康、寿命、就业机会及教育机会)似乎严重恶化。
543.委员会也表示关注,从马克思主义社会过渡至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放宽管制、财产私有化和过渡时期固有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变化所产生的下列后果:
(a)实现《公约》目标的困难;
(b)部分人口的社会脆弱性有所增加;
(c)妇女实现机会平等的能力受到严重限制。
544.委员会表示严重关注,由于国家改组导致大规模移徙,造成社会结构恶化。
545.委员会还表示关注,过渡时期对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尤其是在肺结核方面,出生率下降,实际上死亡率已经超过出生率,影响人口的增长。委员会同样表示关注的是人们饮食的质量下降和由此造成的产妇死亡率增加的问题。
546.委员会表示深切关注,所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到妇女在家庭中的作用,也影响到妇女赚取收入、接受教育和参与社会所有方面的能力。
547.委员会也关注公共保健经费不足导致保障的国家妇幼医疗补助的减少,一般国家教育支出则被削减。
548.委员会同样关注的是失业妇女增加了九倍,所受训练不多或者受过高等训练的妇女同样受到影响。委员会也表示关注妇女薪酬比男子薪酬平均低30%。
提议和建议
549.委员会大力建议由于目前的经济调整在过渡期间的严重后果,政府应作为优先事项采取紧急经济措施,以减轻俄罗斯妇女所受的深重苦难。
550.委员会建议俄罗斯联邦在联邦行政中建立具有充分的工作人员和资源的机制,负责开展和协调全盘妇女政策一级的行动和负责执行《公约》的内容。应给予负责此一机制的主管人员尽可能高的级别,以期对政府影响妇女的所有决定产生影响。由于俄罗斯幅员广大,人口众多,委员会认为必须在各级设立这样的机制。
551.委员会建议采取特别临时措施,以促进妇女参与不同领域的决策进程,包括最高级别。
552.委员会建议下一次报告提供关于政治调整对妇女的影响的资料。
5.特别提交的报告
553.委员会在例外基础上审议了有关缔约国提出的一份报告,其后由专家提出问题和该缔约国答复。
554.委员会主席在委员会1993年第十二届会议上致开会词时回顾说,委员会已决定,除了别的以外,它应该遵照《公约》第18条的规定要求前南斯拉夫领土内各国在例外基础上提出一份或几份报告,而委员会应该在下届会议上加以审议。此外,委员会已记录在案它作出承诺,要审查在世界任何地方发生类似的严重侵害妇女权利事件。9
555.她也指出,按照其他人权条约机构的惯例,委员会深感关切前南斯拉夫领土内最近和当前发生的事件影响获《公约》保障的妇女人权,它指出前南斯拉夫领土内所有妇女有权享受《公约》保证,并在确定前南斯拉夫边界内各新国家已继承前南斯拉夫在《公约》下各项义务后,根据《公约》第18条的规定,要求在前南斯拉夫领土内的某些国家,特别是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和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在特别就委员会第十二届会议规定的任务范围内提出报告。克罗地亚共和国未能向委员会第十三届会议提出报告,但它同意向委员会第十四届会议提出报告。
克罗地亚
556.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十三届会议在1995年1月31日第279次会议上审议了它要求克罗地亚在例外基础上提出的报告(CEDAW/C/CRO/SP.1)。
557.克罗地亚的代表在发言中告诉委员会本国保护妇女人权的情况,和在克罗地亚的战争如何影响妇女。她强调应该在考虑到战争使克罗地亚各地区遭受不同影响的复杂情况来审议克罗地亚妇女行使其人权和参与各阶层决策活动的能力。在其报告的第一部分,克罗地亚代表告诉委员会克罗地亚关于妇女在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所发挥的作用的法律。克罗地亚法律充分遵守《公约》的各项规定,而该代表查明克罗地亚不同的法律和措施按照《公约》规定确保男女的平等人权。克罗地亚没有歧视妇女的法律或条例。她也促请注意怀孕和一般工作妇女获得高标准的保健。不过,她指出,尽管有保证妇女在克罗地亚一切生活领域平等权利的法律和措施,妇女没有充分利用现有法律,特别就其平等政治参与权利而言。她指出,克罗地亚的战争阻止妇女充分地从赋予权力法律环境中得到好处,而战争的结果使克罗地亚妇女遭受不良待遇、酷刑、羞辱、有辱人格待遇和强奸。
558.克罗地亚代表说,妇女占全部受伤者的23%和被杀平民的20%。受伤妇女的12%残废和身体受到严重损害。妇女占被强迫失踪或失踪者的24%。1991年底和1992年初出现的种族清洗以妇女作为策略(作为工具)的一部分,导致妇女权利遭受令人不安的侵犯。妇女被俘虏和拘留在监狱,根据被俘虏和囚禁在塞尔维亚营中并后来获释放的744名妇女的叙述,囚禁的条件极端恶劣。妇女遭受不良待遇和往往被殴打。该代表指出,超过一半被拘留妇女年龄大于45岁。儿童也同妇女一起被拘留在监狱和营中。有人叙述妇女遭受集体强奸。集体强奸发生的格局和时间强烈地暗示它是被用来作为种族清洗的一种方法的。强奸发生在克罗地亚被占领土内和在塞尔维亚的拘留营中。
559.强迫失踪或失踪问题涉及两类妇女受害人。即自己被强迫失踪和失踪的妇女,和其家庭成员被强迫失踪或失踪的妇女。所有这些都导致最为复杂的问题。
560.克罗地亚政府组织帮助和支持战争受害者的活动。它作出值得称赞的努力,收集关于妇女权利被侵害事件的资料,和鼓励妇女提出关于这些侵害事件的证供。妇女们的证供不仅是关于侵害妇女权利事件资料的来源,而且也是给经历强奸造成的肉体和情绪创伤的妇女提供亟为需要的心理支持和治疗方法。克罗地亚总共收集了500份遭受不同形式不良待遇的妇女受害人证供。在这些案件中,强奸占10%。60%被强奸的妇女同时也是酷刑和不良待遇的受害者。不过,人们认为被强奸妇女的实际数字比报告的大得多。由于文化、宗教和历史理由,妇女有时不举报性虐待或否认其发生。4名儿童因强奸而出生。克罗地亚代表说,所有这类儿童都获其母亲及其各别家庭,收养家庭或适当的政府机构照料。
561.克罗地亚政府作出重大努力来援助在其领土内的103 671名流离失所妇女和111 017名难民妇女,她们的人权遭受侵害,包括强奸和不良待遇。她们获提供诸如粮食、住宿、保健和学校教育等基本需要。1993年初,克罗地亚政府设立一个保护和协助战争受害者综合方案,包括10个项目。其中一个项目给遭受性虐待的妇女提供妇科照料。不过,由于缺乏财政资源和来自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府的支助,克罗地亚政府未能实施这个方案。
一般性意见
562.委员会成员感谢克罗地亚代表提交了一份详尽而全面的报告,尽管该国极其艰困的情况。一名成员感到痛惜的是,克罗地亚政府未能按照要求在去年提出报告,他们对克罗地亚政府作出努力以便在克罗地亚立法中反映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以及确保生活所有领域中男女平等,表示满意。他们痛惜在战争的情况下妇女权利遭受侵犯,并关注这些侵犯对妇女生活及基身体和精神健康的影响。他们赞扬克罗地亚政府为战争中妇女受害者提供援助而作出的努力,
563.委员会成员声援克罗地亚妇女并希望可以很快寻求到战争的和平解决,一名成员说,根据克罗地亚的报告,她的结论是对生活在克罗地亚的妇女未曾有过侵略,她还了解到报告中所形容的事件是过去发生的事件,而且主要涉及来自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妇女难民,因此她想知道她的了解是否正确,而且报告中所述事件是否正在发生。她还想知道在军事冲突过程中遭受强奸的妇女能否取得人工流产服务,心理治疗和寄养服务,而是是否可以享受金钱赔偿,在答复该评论时,克罗地亚代表说,由于强奸而造成坏孕妇女有权进行人工流产。妇女还可决定是否保留强奸造成的怀孕而生产的儿童,还是送出寄养,克罗地亚的妇女仍然是临时被占领土内对她们所犯暴行的受害者,在1992年4月至1993年9月期间,有12 468人从被占领土强迫流离,并且被安置在联合国保护之下;该代表提请委员会成员注意于会前提交给他们的一览表。
564.委员会一名成员要求提供有关该代表在介绍时所提及的强奸受害者的妇科治理方案的进一步资料,其他成员则要求提供有关该方案资金短缺的额外资料,以便他们能够就该问题提出建议。
565.各成员想要知道克罗地亚政府是否成功地将侵犯妇女人权及战争罪行的负责人士告到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她还想知道有没有任何克罗地亚军队侵犯及虐待妇女的事件。在答复时,该代表指出,克罗地亚军队是为保护国家免受“残暴的塞尔维亚侵略”而组成的,而且在初期甚至于没有适当的装备。她说可以想象克罗地亚军队进行强奸是发生过的;但是,克罗地亚军队从未利用强奸作为种族清洗的工具,任何由克罗地亚士兵进行的强奸事件,经过证实之后,即将按照克罗地亚法律起诉。
566.委员会成员对提高妇女地位及保护她们的人权方面缺少国家机制表示关注。他们认识到克罗地亚境内特别艰困的情况,但仍然强调为妇女设置的国家机制非常重要,而且在这种艰困情况之下对妇女非常有帮助,由于妇女常被作为二等公民看待,她们需要发言人来维护她们的权利,并为她们的特殊需要讲话。
567.关于报告中所提失踪人士,一名成员指出她了解到克罗地亚政府在与人权委员会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联系,她建议该政府也应与对妇女进行暴力问题特别报告员联系。
568.有人问起关于1993年克罗地亚倡议的保护和协助战争受害者综合纲领。委员会一名成员评论说,无法了解的是,此一方案如何不能取得必要的经费。她本人知道得有可动用的资金在为前南斯拉夫境内军事冲突区域这类方案提供经费。她想知道:(a)谁负责协调为该方案取得经费的努力;(b)是该政府还是非政府组织;(c)为什么他们的努力没有成功;及(d)未能成功是否是过渡官僚的结果。在答复时,克罗地亚代表说,该方案是针对协助所有战争受害者的综合努力。她证实为解决难民和失职人士的各种问题是承诺相当地帮助和资源。最大份额是用来支付他们广泛的基本需要,诸如住宿,粮食,就学和保健,过去一年来,约花费24 200 000美元用在难民的保健。虽然该方案没有得到直接财务支助,但通过由克罗地亚政府取得的经常经费向因战争而遭受伤害的妇女和其他人士提供了协助。
569.在表达了对克罗地亚战争期间遭受虐待和强奸的妇女的关注之后,委员会一名成员就非政府组织和妇女组织在克罗地亚和邻近共和国境内当前妇女状况方面的作用提出评论。她想知道在克罗地亚有哪些妇女组织,以及这些组织如何同国际非政府组织合作,她还想知道有哪些国际非政府组织访问过克罗地亚。他请该代表具体说明该政府想要委员会提供何种援助。关于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克罗地亚代表说该政府感谢它们的援助及它们为战争受害者提供协助的努力。
570.委员会一些成员赞扬克罗地亚政府为提供该国妇女状况的资料所作的努力,他们谴责大规模的强奸并痛惜以强奸作为种族大清洗的一个武器的行为。他们鼓励克罗地亚政府寻求和平途径来解决军事冲突。但他们也表示,和平并不只是没有战争,而且也是所有人都得到社会正义。他们要求惩罚犯罪者并要求知道在那方面已做了什么,是否已将控诉提到新设立的国际法庭,并且有多少妇女参与过程。委员会成员对于战争对儿童的影响表示关切,并要求知道儿童是否仍能受教育以及战争和在该情况下所犯罪行如何反映到学校的课程上。
571.成员们注意到克罗地亚代表的报告记录并适当确认了战争特别在性别上的影响。他们评论打破沉默以及让妇女表白对她们所犯下的罪行的积极影响。一名成员引述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编写的文件确定战争期间强奸妇女是“战争罪行”。她表示,教科文组织的报告强调必须在法律上指出犯罪者并记录罪行”,她希望克罗地亚代表对该声明作出反应。她也要知道,究竟已做了什么去对遭受强奸和其他方式虐待的妇女的痛苦提供金钱赔偿。
572.克罗地亚代表在答复关于惩罚犯下战争罪行者的问题时表示,克罗地亚政府已设立了一个关于战争罪行的委员会,来收集有关战争罪行的数据和证据。已经设立了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其工作刚刚开始。克罗地亚政府同国际法庭充分合作,并已向国际法庭提交所收集的数据。但是,为使犯罪者受到审判,国际社会的充分支持与合作是极为重要的。
573.委员会成员提出了有关性虐待和其他方式虐待的受害人重新融入社会的问题。有人对于那些事件对年轻女孩的影响表示关切,她们可能需要一段时期的心理治疗和其他帮助。委员会成员鼓励克罗地亚政府在个案的基础上继续注意受害人的情况。
574.一名成员表示,在过去,克罗地亚的妇女被用来作为战争的工具。她说,现在已到了该国妇女成为“和平机器”的核心的时候了。她鼓励克罗地亚政府开展关于和平的对话,并表示希望很快地找到和平的解决方法。
575.委员会成员赞扬克罗地亚政府向成为战争受害人而受苦的妇女提供援助、保健和心理辅导所作的努力。一名成员提出了HIV/艾滋病可能在受虐待妇女中扩散以及它将对该国及其妇女的破坏性影响的问题。她要知道是否能够提供关于该疾病的幅度的任何资料给愿意看的成员。
576.克罗地亚代表在答复关于HIV/艾滋病扩散的问题时表示,已经收集了资料并将在下一个报告中提出。她也表示克罗地亚政府已实施一个全面性方案来控制疾病的扩散。
577.委员会成员赞扬克罗地亚政府努力扩展对于克罗地亚境内的难民和流离失所人的照料和保护。他们要求知道在流离失所人当中有多少儿童,那些儿童是否得到充分照料。他们要求知道是否有向那些儿童提供医疗照料,以及如何为他们在战争的创伤后融入社会生活作好准备。
578.克罗地亚代表在提到难民及其眷属的问题时表示,难民妇女如果有子女,就得到增多的财政支助。他们也有充分权利免费享受克罗地亚的初级保健和教育,以及在发生威胁到生命的问题时享有中级保健。克罗地亚政府设法协助因战争而致残疾的人并向受害妇女提供心理和社会支助。
579.有人表示关切克罗地亚妇女参与政治进程的比率很低。有人说,作为和平的主要代理人,妇女必须步入所有各级决策的最前列。因此,应鼓励妇女更加积极地参与政治进程。克罗地亚代表答复说,克罗地亚的妇女参与了决策过程,虽然有点不足够。她引述司法界在那方面的一些进展,但提请委员会成员注意初步报告内关于该问题的更多资料。她强调,妇女参与决策的比率低的原因及其后果。她强调克罗地亚的妇女有权参与所有各级的决策,该项权利是受宪法支持并载入法律的。
580.有人表示战争期间在南斯拉夫,妇女被用来作为一种战争武器。妇女应利用那个共同经验来倡导和平。委员会敦促克罗地亚妇女和其他地区受战争痛苦的妇女携手努力,寻求和平解决军事冲突的方法。
581.克罗地亚代表感谢委员会成员对克罗地亚妇女状况的关心以及对战争受害人的声援。
委员会总结意见
导言
582.委员会赞扬克罗地亚代表应要求提出特别报告,虽然克罗地亚处境仍然困难。
积极方面
583.委员会注意到资料和数据都充足,证实平等原则已载克罗地亚《宪法》,妇女权利受到体制保护,并且该国的法律也吸纳了《公约》各项规定。
584.委员会宽慰地注意到,克罗地亚政府、联合国和国际合作已设立方案,支助受暴力之害的妇人和女孩,提供她们所需的心理、医疗和社会援助。
主要关切问题
58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克罗地亚作为受害者的战争爆发后,被占领区的妇女境况令人震惊。妇人和女孩由于其性别而致权利被侵犯,遭受暴力、强奸和性虐待。
586.委员会惊愕地注意到,强奸是有系统地进行的,被用作“战争武器”,旨在迫使妇女受羞辱、拷打和离家。侵略的具体目的不仅是要扩张领土,而且是要执行“种族清洗”政策。
587.委员会也深为关注许多妇女仍然下落不明,并关注这对她们的家庭所产生的有形无形的影响。
提议和建议
588.委员会建议设立一个国家机制,目的是保护和扩大妇女的权利,鼓励妇女参加政治、决策和争取和平。尽管妇女被男性用作“战争武器”,她们团结起来组成非政府组织就可以成为和平的工具。
589.委员会建议不应对流离失所的妇女和难民妇女置之不理,克罗地亚政府应向她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590.委员会鼓励克罗地亚政府继续努力,执行融入社会方案,特别是正在成长的女孩。
591.委员会建议最重要的是对妇女受害者遭受性虐待和性侵犯不能有保持缄默,要找出犯罪者并送交国家和国际法庭,并向受害者作出金钱赔偿。
C.关于委员会第十三届会议审议的报告的总结意见
592.委员会审议了第十三届会议推迟审议的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意见的问题。副司长在答复一个关于委员会和其它条约机构的做法的问题时指出,委员会第十三届会议报告10 第816段所载委员会关于对各缔约国报告提出意见的决定显示出意见应当在审议报告的同一届会议中编写完毕。他说这是符合编写结论意见的其它人权条约机构的做法,所有这些机构都是在缔约国提出报告的同一届会议中通过它们的意见。没有把评论推迟到下一届会议审议的事例。委员会注意到委员会议事规则并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决定在议事规则中列入一项条款,规定委员会在审议各有关报告的同一届会议中编写完所有总结意见。委员会还特别决定第十四届会议应编完第十三届会议推迟审议的结论意见。
澳大利亚
593.委员会强调《公约》已经被公认为基本人权文书之一。澳大利亚政府已经在国家和国际一级作出重大努力,将妇女权利列入1993年在维也纳举行的人权问题国际会议、妇女地位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和联合国大会的议程。
594.此外,委员会赞同地注意到该国政府已经在1993年通过了新的全国提高妇女地位议程。这是该国政府为提高妇女地位而通过的关于活动的第二个行动计划。
595.在法律方面,几乎不存在任何基于性别的歧视问题。在对法律作出评价以后,已提出几项法律修订案。
596.但是,委员会对于该国政府在批准《公约》时提出的保留意见表示关切。虽然在这个领域已经有一些发展,但是委员会特别关心该国对有薪产假所持的保留意见。委员会敦促该国政府继续致力于撤消其保留意见。
597.委员会关注土著妇女、移民妇女,特别是来自土著住民群体和托里斯海峡岛屿的妇女,她们是澳大利亚社会中处境最为不利的人。该国政府在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这些妇女的资料时一向很坦白。但是,这些妇女的地位和生活在澳大利亚生活的其他妇女大不相同。土著妇女之间存在的暴力、预期寿命、失业和健康情况问题仍然是一些未决问题。
598.委员会促请该国政府在下一份报告中提供有关土著妇女的更具体数据资料,以及还有些什么障碍妨碍她们在完全平等的方面获得进展。
599.委员会还要求提供有关在法院就马尔波和其他人士诉昆士兰州一案作出裁决以后,土著妇女处境的改善情况。该项裁决是否允许土著妇女在与土著男子平等的基础上,接收重新分配的土地?
600.委员会还关心该国政府鼓励妇女从事非全时工作的政策。妇女必须从事全时工作才能取得独立地位,并改善她们的经济情况。
601.最后,委员会鼓励该国政府采取新的临时性措施来提高妇女参与州和联邦一级政治事务的机会。
哥伦比亚
602.委员会在1994年1月31日举行的会议上审议了哥伦比亚1993年9月21日经订正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报告(CEDAW/C/COL/2-3/Rev.1)。
603.哥伦比亚政府代表提交了上述文件和答复了委员会事前提出并由会前小组编制的问题。
604.委员会认为哥伦比亚的报告不仅得到政府机构,而且非政府组织合作,参加编写,并符合委员会有关提出报告的规定,并提供关于《公约》大部分条款的执行情况的详细资料。此外,报告以自我批评的方式分析了仍然存在的障碍。委员会指出报告载列大量很有价值的关于对妇女施加暴力的资料,但对报告并未提及委员会关于残障妇女的第18号一般建议感到惋惜;并提出游击队和贩毒活动的增加对城乡妇女和家庭生活所产生的影响的问题。
605.委员会指出文件内容虽然不错,但其中有某些缺点,例如并未对《公约》第1和第2条进行分析,尽管这些条款特别重要。因此,委员会建议在今后的报告中,哥伦比亚应按照第18条的规定,适当分析《公约》每一项条款。
所取得的进展
606.应强调以下各点是在确保使哥伦比亚妇女与男子完全平等方面的努力中最重要的数点:
-自1992年起,所有夫妻,包括天主教徒,经双方同意可以离婚;
-1992年,宪法法院确认家务劳动应有报酬,这是个先例,建立了判例;
-1990年,规定同居在承袭制度中的地位;
-通过法律,删除已婚妇女的姓名内的“de”字;
-援助妇女户主法(1993年)规定作为户主的妇女及其受抚养者获得社会保险;
-1990年第50号法律把有薪产假从8个星期延长到12个星期。
此外,委员会提请注意以下方面:使更多妇女接受各级教育,包括大学,与男性教育制度平等;
607.扫除文盲;节育--尽管每一个妇女的子女数目仍按其教育水平而不所不同;--以及增加愿意在家庭外面工作的妇女的数目。
608.委员会特别重视1991年宪法载列若干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建议有关的条款,以及与下列各项有关的宪法法院裁决:⑴ 反对学校因一名女学生怀孕而把她驱逐出学校,应重新接纳该学生;⑵ 小学有义务提供性教育。
障碍和建议
609.委员会对1993年12月颁布的新教育法并未包括有关不分性别教育的积极措施和特别有关妇女的规定感到惋惜。委员会要求青年、妇女和家庭问题总统委员会继续大力支持各项方案,以便在教科书、教材、教员和培训课程中消除习俗上对男女定型的成见。
610.委员会还指出总统委员会和劳工部应更广泛地宣传妇女的劳工权利和寻求更有效支持和保护妇女的方式以免她们在例如花艺、裁缝、食品业,特别是非正式部门中受剥削虐待。应当训练负责监测适当执行劳工法的官员,例如向劳工督察员灌输妇女的劳工权利方面的知识。
611.根据关于妇女和妓女所受强暴的资料,委员会要求在下一份报告中提供新的数据、分析和特别是旨在消除对妇女施加一切形式暴力的新措施。委员会建议象世界许多地区发生的情况一样,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家庭暴力事件中离开住所的是施暴者而不是受袭击的妇女。
612.委员会批评流产数字和流产产妇死亡率偏高,因此认为哥伦比亚必须修改现行法律和必须特别在农村地区,大力宣传计划生育。
613.委员会指出应加强推行平等政策,使最贫穷的妇女和教育水平低的妇女获得平等,并消除城市地区的妇女和农村地区的妇女之间现存的差别。
614.虽然委员会赞扬有些哥伦比亚妇女担任级别较高的职位(三名部长,其中一名为外交部长),但认为必须更迅速地促使妇女参与决策,例如通过政府支持具体方案促进女候选人参加竞选。
615.为了促进和协调这些措施和继续在执行《公约》方面取得进展,委员会建议加强负责平等政策的政府机构,即青年、妇女和家庭问题总统委员会,通过法律给予它提出、促进、协调和执行有利于妇女的充分权力,提高其在行政部门中的等级、赋予自主权和向它提供更多人力资源及资金。如法律对上述种种作出规定,就能避免政府的更迭妨碍其职能。
圭亚那
导言
616.委员会对圭亚那政府无保留地批准《公约》、提交报告和尽可能全面的答复委员会的问题表示赞扬。
617.虽然委员会认为报告仍有一些缺陷,但委员会的印象是,圭亚那政府正全力保证使妇女全面平等地参与社会所有领域的活动。
积极方面
61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公约》的实施及法律改革使圭亚那妇女的法律地位得到改善。委员会还称赞政府把负责妇女问题的国家机构的级别提高为部级单位。
619.委员会还对该国政府寻求其他国际机构的支助执行妇女方案和协助其履行报告义务的意愿表示赞赏。
主要关切问题
620.委员会对没有把公约各项规定纳入《圭亚那宪法》表示关切,一些法律仍需修订,以使其与《公约》完全一致。
6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计划生育服务以及因之引起的非法堕胎的数量。
622.委员会还注意到,妇女在很多高阶层的政治、行政和经济决策部门的人仍然很少,这使社会无法利用妇女的知识和经验。
提议和建议
623.委员会建议圭亚那政府在以后的报告中列入更多的具体数据,说明所采取的措施和所遇到的困难,并向委员会提供更多的统计数字说明变化。
624.委员会要求提供更多的有关对妇女施加暴力行为以及对付这种情况的措施的资料。
625.委员会鼓励圭亚那政府进行与家庭有关的全面法律改革;委员会还鼓励该国政府向国际机构或在双边级别寻求更多的支助,以改善圭亚那妇女的物质生活状况。在这方面,应优先考虑改善妇女的经济状况。
日本
626.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1994年1月27日和28日第248次会议审议了日本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报告(7月9日CEDAW/C/JPN/12)。
导言
627.委员会赞扬日本政府提出了详细的合并报告,日本的报告按照汇报准则,并提供了关于审议初步报告期间尚未答复的问题的资料。委员会也赞赏日本政府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作出了详尽的答复,但表示关注这些资料未能及早提出,以便会前工作组有充分的时间全面审议。委员会赞扬日本的报告内容丰富,但要求日本政府铭记着委员会审议报告的时间有限,希望今后尊贵的日本政府代表与专家之间能够进行更全面的对话。
积极方面
628.委员会注意到并赞扬日本政府与有关影响妇女的问题的非政府组织进行了一些协商。委员会特别注意到日本非政府组织对《公约》所表示的积极的兴趣,并特别注意到它们提出的独立报告。委员会认为这些兴趣表明日本妇女对在实现男女平等地位方面所面对的主要障碍的高度动员和关注及一般共识的程度。
629.委员会也赞扬日本政府在短时期内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在妇女日益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方面,也赞扬日本政府进一步促进妇女参与的计划。委员会还赞扬日本政府鼓励妇女更广泛地接受教育及其在执行家庭假计划方面采取的行动。
主要关切问题
630.委员会关切地观察到虽然日本在通盘资源发展方面居世界第二,但根据联合国资料,在考虑到日本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时日本下降到第十四位。委员会认为这显示出国家漠视促进妇女充分关心经济发展进程。
631.委员会也表示关注,尽管报告提供了大量数据,但报告以描述为主,对日本在充分实施《公约》的障碍缺乏批判分析。
632.委员会还注意到尽管采用了《就业机会平等法令》,但个别歧视继续存在。
633.委员会表示失望,日本报告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强迫征召亚洲其他国家妇女充当日本皇军慰安妇的性剥削事件没有作出认真的反省。委员会注意到日本对《公约》的承诺规定日本必须确保保护包括外国和移民妇女在内的一切妇女的所有人权。
提议和建议
634.委员会要求日本政府在编制下次定期报告期间同日本妇女组织进行切实的对话,以便更详细地说明日本妇女的情况。应指出日本妇女在私生活和工作环境两方面所面对的法律和职能上的歧视,并应指出为克服这些障碍而采取或计划采取的措施。
635.为了使委员会能更深入了解日本在商业上对妇女的性剥削和强迫移民妇女卖淫的情况,应提供关于更多日本色情业的资料。委员会要求日本政府研究日本的色情业并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研究结果的资料。委员会也鼓励日本政府采取具体的有效措施以处理当前的这些问题和与战争有关的罪行,并在下一个报告中通知委员会关于这些措施的资料。
636.日本政府应确保私营部门遵守《就业机会平等法令》的规定,报道为处理在私营部门中工作的妇女在晋升和工资方面所面对的间接歧视而采取的措施。
五、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637.委员会1995年1月16日和17日及2月1日第260次、第263次和第280次会议审议了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项目8)。
638.这个项目由提出秘书处编制的报告(CEDAW/C/1995/6)的提高妇女地位司副司长介绍。
A.委员会就第一工作组的报告采取的行动
639.委员会在2月1日第280次会议上审议了第一工作组的报告。根据对提交给它的项目所进行的审议,建议委员会通过下列决定。
1.第十五届会议审议的报告
640.委员会充分了解,积压了一些报告尚待审议,然而,它强调,不应当因为尚待审议的报告数量很多而使委员会工作的质量下降。因为《公约》性质复杂,和因为世界上发生了重大的全球性变动,今后将留出更多时间,专门用来同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因此,作为一项指标,兹建议,如果提供了充裕的会议时间,平均来说,就应当分配三次会议供审议缔约国报告之用。
641.委员会核可秘书处通知没有出席的缔约国,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特别是由于待审议的报告为数不少。委员会将重新安排有关缔约国在稍后日期提出报告。并要求增补报告内所载的资料。
642.由于第十五届会议的会议时间长达三个星期,作为例外,建议采用下列办法:最多用两次半会议审议初次报告和用两次会议审议后继报告。在这个基础上,建议第十五届会议审议八个缔约国提出的报告。考虑到提交报告日期以及地域分布方面的平均分配,第十五届会议应当审议下列缔约国的报告:
(a)初次报告
塞浦路斯
埃塞俄比亚
冰岛
巴拉圭
(b)第二次定期报告
比利时
古巴
(c)第三次定期报告
匈牙利
乌克兰
643.以色列的初次报告和菲律宾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应当作为后备,当上面所列缔约国中有一个国家无法提出报告时可以递补。
2.第十五届会议日期
644.依照1996年会议日历,第十五届会议应于1996年1月15日至2月2日在纽约举行。会前工作组将在1996年1月8至12日举行会议。
3.审查编制简要记录的必要和委员会年度报告的格式
645.委员会认为今后应当进一步讨论这项问题。有人建议,不再对缔约国代表的发言以及委员会提出的一般性意见和在《公约》每一条款下提出的所有问题和答复编制简要记录,而仅仅保留委员会范围广泛的总结评论。这项建议需要举行更多次会议和更多工作时间审议。鉴于可供委员会进行工作的现有时间十分紧凑,兹决定保留年度报告的现用格式。委员会也决定,简要记录目前应予保留。
4.各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提出的问题(A/49/537),特别是
委员会届会及其秘书处地点的问题(第51段)
646.由于世界人权会议已经决定,妇女权利也是人权,和所有条约机构应当置于同一架构之内,委员会建议,委员会应设在日内瓦,并由人权事务中心提供适当和充分的服务,至于有关妇女地位委员会的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则由提高妇女地位司提供。
5.向主席在委员会休会期间进行的活动拨供经费
647.认识到在委员会休会期间,主席或为此目的指定的其他成员应当参加会议,以推进委员会的任务。因此,这些工作应当由联合国经常预算筹供经费。委员会建议,每年应当出席下列会议:
(a)妇女地位委员会;
(b)《公约》缔约国举行的任何会议;
(c)大会第三委员会在讨论委员会报告期间所举行的会议;
(d)其他人权条约机构的会议;根据这些机构的议程,它们的工作可能与委员会正在进行的工作有关。每年最多参加两次会议;
(e)与委员会工作有关的任何联合国世界会议。1995年有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
648.关于偿还主席用来支付传真和电话费的开支这项问题,委员会赞同各条约机构主持人第五次会议报告第19段所载的建议,即建议设立一个基金来支付这些费用。
6.审查缔约国报告的程序,包括就报告审议情况向缔约国发出通知的程序和通知内容
649.由于委员会已决定,分配2次会议来审议缔约国的报告,它又决定,对缔约国用来介绍报告的时间不要正式规定时限,因为委员会的主要目标是同缔约国进行对话,规定时限可能会妨碍缔约国提出报告。然而,将请秘书处通知缔约国委员会可用的时间有限。目前,委员会将继续采用审查缔约国报告的现用程序。
7.关于委员会成员参加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和
他们在会议上所起作用的技术和行政安排
650.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妇女地位委员会在其第36次会议上决定,邀请委员会成员参加这次会议;请秘书长采取步骤,使委员会能够对会议的工作作出积极贡献和因而:
(a)提供机会,使委员会主席能够在会议全体会议上介绍委员会编制的报告;
(b)分配时间和场地,使委员会能够举办两次讲习班,一次讲习班将会同教科文组织共同举办,和另一次讲习班主题应当是:为促进妇女权利而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宣传《公约》及其执行情况的方法和方式;
(c)向这些讲习班提供文件,包括现有的新闻材料和委员会将提出报告的摘要;
(d)向委员会提供会议场所,供委员会同缔约国和其他与会者举行会议,以便对《公约》的执行情况提供意见和答复问题;
(e)在会议期间作出安排,使委员会能召开记者招待会。
请委员会主席同非政府组织论坛促进委员会共同作出安排,使委员会成员能在非政府组织论坛上同非政府组织举行会议。
8.审查议事规则,包括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651.鉴于本届会议的时间非常紧凑,委员会决定把这个项目推迟到第十五届会议审议。
9.审查编写初次报告的一般准则
652.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如何编写初次报告的订正一般准则如下:
关于缔约国初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准则
1.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每一缔约国应在公约对该报告国生效后的一年内,并且自此以后至少每四年以及每逢根据公约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要求这样做的时候,就该国为使公约各项规定生效所通过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以及在这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情况提出报告。
2.为了帮助各缔约国履行其根据公约第18条规定所承担的各项义务,委员会建议各缔约国应遵循关于提交报告的形式、内容和日期的一般准则。该一般准则有助于确保提交的报告格式统一,以使委员会和各缔约国能全面了解公约的执行情况和在这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3.报告应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应按照各缔约国根据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载在HRI/CORE/1号文件附件内《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报告起初部分的综合准则编写。
4.第二部分应提供有关公约各条款的具体资料:
(a)现行的宪法、立法、行政规定或其他措施;
(b)从公约生效以来所取得的进展、拟订的方案和建立的机构;
(c)关于在每种权利的实现方面所取得进展的任何其他资料;
(d)与法定情况不同的实际情况;
(e)法律、习尚或传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对每种权利的享有施加的任何约束或限制,即使是暂时性的。
(f)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妇女协会及其参加拟订和执行政府当局的计划和方案的情况。
5.兹建议缔约国的报告不应仅限于开列出有关国家近年来所通过的法律文书,而且也应载有资料,显示这些法律文书如何反映于该国实际、经济、政治和社会现实和一般情况之中。缔约国应尽可能作出努力,在《公约》和委员会一般建议所涵盖的所有领域,提供按性别分列的所有数据。
6.请缔约国提出报告中所提及的主要的立法、司法、行政及其他案文的复本,以便提供给委员会。然而,应当指出,由于费用的缘故,这些案文通常不会复印,连同报告普遍分发,除非报告国特别提出这种要求。在不是实际引用案文或案文未附于报告中时,报告最好应载有足够资料,不需实际参考即能理解。
7.报告应公开指出对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参加本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的障碍,并提供关于不遵守平等权利原则的案例的类型和发生频率的资料。
8.在报告对公约提出的保留时:
(a)提出实质性保留的每一个缔约国都应当在每一份定期报告中载述关于这些保留的资料;
(b)缔约国应当指出,为什么它认为有必要提出保留,和缔约国对其他公约内同一项权利所承担的义务可能或可能不提出保留的立场是否同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出保留的立场一致,以及保留在本国法律和政策方面所生的确切影响。它应当指出为了限制保留所生的影响和最后撤销这些保留而制订的计划,并尽可能详细说明撤销的时间表;
(c)提出总的保留而没有提到《公约》具体条款或对第2和第3条提出保留的缔约国应当特别作出努力,就这些保留的影响和解释提出报告。委员会认为,这种保留违背《公约》的目标和宗旨。
9.报告和补充文件应以委员会一种工作语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或西班牙文)提交,形式应尽可能精简。
10.应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的要求提出的关于保留的任何其他意见
653.委员会建议,向小组委员会重申它在第十三届会议上作出的关于保留的决定。此外,它决定就某一个缔约国是否对其他公约作出了同样的保留审查该缔约国作出的保留。
11.有关人权的综合性管理制度(美国科学促进会)
654.委员会注意到美国科学促进会提供的资料,并请它在下一届会议上再提出一份进度报告。
12.同人权事务中心妇女人权联系中心的联系
655.委员会决定,把这个项目推迟到下一届会议采取行动。
13.第十五届会议临时议程
656.委员会决定通过载在本报告附件内的临时议程(附件二)。
14.提名会前工作组的成员
657.委员会决定,委员会第十五届会议会前工作组的成员和候补成员如下:
成员候补成员
Evangelina Gracia-Prince女士Miriam Estrada女士
Tendai Ruth Bare女士Kongit Sinegiorgis女士
Carmel Shalev女士Carlota Bustelo Garcia del Real女士
Aurora Javate de Dios女士Ginko Sata女士
B.联合国秘书处人权事务中心的活动计划
658.在1995年2月1日第280次会议上,人权事务中心代表以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名义向委员会发了言,说明中心进行的活动(见CEDAW/C/SR.280第1-15段)。
C.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特别报告员的陈述
659.人权委员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特别报告员解释说,1994年3月4日人权委员会第1994/45号决议授权她提出有关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方法的建议,同人权领域的其他特别报告员和机构一起工作,并同委员会协商。她曾同各国政府接触要求提供有关家庭内暴力、社区内暴力和国家暴力的资料。她还要求关于国际行政和司法程序的资料以及关于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有关方案包括庇护所的资料。迄今为止,共有29个国家、若干联合国机构以及许多非政府组织作了答复。她已编写了一份初步报告,拟由人权委员会2月举行的第五十一届会议审议,并指出以后的报告将载列有关消除具体形式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详尽建议。她强调说,各国应摈弃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根据《消除对妇女使用暴力宣言》,不以传统或习惯为由逃避它们在这方面的责任。
660.特别报告员概述她提出的有关加强她同委员会包括其秘书处之间的合作的措施。她希望委员会提请她注意国别报告内涉及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那些部分,并预先通知她有哪些拟提交的国别报告,这样她就可以鼓励这些国家汇报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情况,或者将她注意到的资料转递给委员会。
661.委员会成员在评论这项陈述时指出,战争中大量发生对妇女使用暴力的事件,并提请特别报告员注意联合国关于这方面的妇女和儿童的特殊需要的各项文书。其他成员提及一般情况的对妇女的歧视和特殊情况下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互相依存的,也提及家庭内对妇女使用暴力具有秘密和禁忌性质。有的提出关于拨给特别报告员的工作的资源紧张问题,特别报告员回答说,她获得的一些预算拨款是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拨出的。成员们强调特别报告员和委员会之间必须进行强有力的合作。
D.联合国统计司性别统计股提出的说明
662.联合国统计司性别统计股代表说明国家报告中使用的统计数字。她指出已经采取了许多行动改善利用统计数字以衡量一切权利,尽管还有许多问题必须加以考虑。很难在其它领域内使用统计数字,例如执行具体的合法权利或衡量具体的法律保障的执行情况。目前正在编制《世界妇女》的新版本,这是联合国有史以来最畅销的出版物。新版本将包括关于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章节和一个批准情况图表。
E.《将来的全球议程》哈里森方案和美国提高科学地位协会提出的说明
663.《将来的全球议程》哈里森方案和美国提高科学地位协会的一名代表通知委员会说,他奉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的指示向他们提出一切所需资料,为此目的,他正在编制与条约监测有关的管理文件。主席建议每一个条约机构开列其所需的资料。已经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建立了工作关系,他急于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建立同样的关系。
664.委员会若干成员就上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由第一工程组探讨两位发言人提出的问题。
六、《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665.委员会1月17日第263次会议审议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议程项目7)。
666.提高妇女地位司副司长提出秘书处编制的报告(CEDAW/C/1995/4),她介绍了这个项目。
A.委员会就第二工作组的报告采取的行动
667.委员会2月2日第282次会议根据第二工作组的报告审议了这个项目。
B.《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要点
668.在1995年2月2日第282次会议上,委员会按照第二工作组的建议通过了关于“《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要点”的建议7(案文见第一章B节)。
C.关于第7条和第8条的一般性建议;关于第2条的一般性建议
669.委员会决定将本项目推迟到今后的会议审议。
D.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编制的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文件
670.委员会2月3日第283次会议审议了教科文组织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文件。经第二工作组审查和修正,委员会通过由1994年11月教科文组织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联席会议编写的一份文件。委员会请秘书处确保将文件正确地译成西班牙文。还请秘书处确保将最后案文送交教科文组织。
671.兹将该文件案文复印如下:
通过教育创造男女平等的文化
序言
1.自从通过《取缔教育歧视公约》(1962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1985年)以来,无数国家和国际宣言都肯定了妇女的教育对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而言的重要性。普及教育世界会议(1990年)呼吁各国国家元首和决策者对于教育特别是女童和妇女教育作出高级别承诺。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会议(1992年)强调了妇女在保护环境中的作用。1994年开罗人口与发展会议揭示了妇女教育、生殖权利和控制人口增长之间的相互关系。1995年1月1日开始的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给予男女平等优先地位。哥本哈根社会问题首脑会议(1995年)再次把妇女和女童的教育机会问题置于突出的地位。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教科文组织重申它们的信念:教育对于在世界范围内创造男女平等的文化具有普遍价值。
2.现状如何?
3.在10亿余没有机会接受基础教育的成年人之中,妇女占60%以上。在1.3亿余没有机会接受小学教育的儿童之中,女童占大多数。经济上的需要、传统的负担、早婚和早孕,往往迫使女童以高于男童的比率退学,而不能完成其第一周期的教育。在发展中国家的中学教育方面,女孩所占百分比大大低于男孩。甚至在发达国家,接受科学和技术教育的女孩也明显偏低。在高等教育层次上,无论是工业化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妇女大都集中于时间较短的课程。在高等教育和研究工作中,人文科学和文学领域的妇女多于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妇女。尽管发展中国家和工业化国家中从事教职的妇女人数不断增加,而且往往形成多数,但她们很少能获得高级行政职位。
4.就农村地区妇女而言,两性不平等的各个方面都更加严重。女童和妇女还是各级正规教育中其他歧视的受害者。这种其他的歧视对于脆弱群体影响尤甚,如贫穷妇女、女性户主、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少数民族妇女、移徙妇女、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流离失所妇女、以及生活在极端歧视情况下的妇女,如暴力、奴役或卖淫等情况。这些妇女群体实际上没有任何机会接受教育。
5.目前的国际背景是,世界经济危机在继续,许多国家被迫执行结构调整和偿还债务的政策,经济的竞争盖过社会正义的问题。在许多国家,促进男女机会平等和加强妇女能力的方案根本不存在,或因缺乏必要资源,或因缺乏政治承诺,以及由于推行以男性为中心的政策,而无法得到执行。大家普遍同意,妇女参与程度和国家的发展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男女不平等是致使穷国和富国之间差距扩大的因素之一。
6.面对这种持续的歧视妇女的现象以及由此造成的人力资源的浪费,委员会和教科文组织认为,国际社会必须紧迫地重申,妇女教育可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是一项基本人权;国际社会还必须紧迫地通过清楚、明确的行动原则。教育是妇女充分有效行使其公民权利的一个必要先决条件。普及教育是建设一个平等文化的最佳途径,而平等文化是在正义和承认所有人生而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民主、容忍和国际和平的必要条件。
行动原则
7.受教育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国家必须作为一项公共服务确保所有妇女和男子享有这项权利。教育是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之一。教育也是必要的先决条件之一,使妇女能够获得自信,能有机会行使其他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治参与和投票自由、思想和言论自由、工作的权利及休闲的权利。只有国家能保证作出所需的长期承诺,使受教育的权利能得到行使。
8.分开往往就是不平等。女孩和妇女应在同男孩和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获得接受各级各种形式教育的机会。不应该容忍男女分开受教育形式的文化、家庭或宗教压力。这并不意味着必要时不应采取特别的暂时性措施,以实现真正的平等,从而使妇女和女孩有平等的机会。然而,一般而言,女孩和男孩、妇女和男子必须在学校的自由环境中相互影响,以学习和实践男女平等,拥有平等机会参与所有各级的教学、行政和教学管理。
9.掌握基本识字算术对于提高所有公民的能力、尤其对于提高女孩和妇女的能力十分重要。必须通过为长期国家方案提供资金来确保妇女识字训练。这些国家方案是为了满足同妇女一起确定或由妇女确定的需求,并考虑到其关注的问题。妇女的时间受其生产和生育的多重责任的限制。应制定非正规教育方案,以利妇女的日常生活和责任。
10.应制订一项为妇女提供从童年初期到成年的终身教育的教育政策,其中考虑到妇女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这种持续的教育应随时提供直接获得就业和主流认可的机会。所有非正规和平衡教育均应提供获得小学、中学和高等教育的机会,而且应被普遍公认为在提供进入工作市场的机会方面,具有如正规教育一样的价值。如果不赋予经济权力,则妇女无法行使其权利。
11.应探讨和实行各种手段,确保更多女童和妇女进入非传统的科学和技术教育领域。这将使她们不仅能在性别问题方面利用各项科学和技术进展,而且也能参加如研究、教学、工程等各种需要稳当的科学和技术知识的专业并担任技术员,享有与男子相同的晋升之途。
12.在不歧视的基础上男女平等参与,是通过教育发展和传递一切学识的活动的组织、结构和内容的根本。应订正书籍、方案、教师培训和教材,以消除一切有性别歧视的定型,同时考虑到妇女研究方案的贡献。在教育方面的一切社会行动,都应致力确保学生、教师、校长和行政人员接触到和参与促进平等和容忍多样性的转变中的价值,并接受这方面的培训。应通过家庭、传媒和各种组织来加强这些倡议,确保持续不断地向一个能够保证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均获得尊重的公正民主多元社会过渡。
13.法律知识、保健和生殖权利是妇女独立自主的基础,使她们能够行使公民的权利和责任。关于妇女权利的教育不仅使她们掌握法律知识,而且也赋予她们实现正式平等及求助于国家法和国际法的实际手段。应免费向幼童至成年的所有妇女提供保健服务。计划生育及妇女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所有方面均应是这些服务的组成部分。
14.关于性别平等的教育是在全世界防止暴力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讲授和平、对话、平等和尊重所有人包括妇女的尊严的价值,才能有效地防止家庭、公共生活和国家间的暴力。
七、委员会对各国际会议所作的贡献
A.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
672.在1995年1月19日第266次会议和2月2日第282次会议上,提高妇女地位司副司长提出了为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编制的委员会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进度报告(CEDAW/C/1995/7)。他指出秘书处还以1985年在内罗毕举行的审查和评价联合国妇女十年成就世界会议委员会的名义编写了一份文件,大会规定编写目前的文件,其后委员会同意同意在其第十二届会议编制这份文件并制订在其第十三届会议由秘书处编制这份文件的指导方针。
673.委员会注意到秘书处编写的文件(CEDAW/C/1995/7),其中载有委员会向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所提交文件的初稿。委员会感谢秘书处的工作,但同时认为,该草稿并未完全遵循委员会第十三届会议制订的准则。认为,文件中有些资料与委员会向秘书处提出的其文件结构的要求无太大关系,文件的其他部分似乎技术性太强,给读者提供了过多的细节。委员会还审议了一名顾问要求秘书处重新起草该文件的提议。
674.委员会决定,其向会议所作贡献应包括以下两份文件:
(a)第一份文件应依照委员会第十三届会议制订的准则编写。文件应简明扼要,可读性强,针对广大读者。其中应从人权框架来考虑《公约》和委员会的工作,强调委员会的成就,并力求到2000年实现无保留的普遍批准。文件应强调《公约》和委员会在突出和研订妇女权利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最后,文件应就委员会在21世纪推动和保护妇女权利方面发挥的作用提出前瞻性看法。
(b)第二份文件应利用秘书处编写的草稿所载的资料,这些资料将根据工作组的指示加以编辑精减。该文件应作为背景和参考材料。
675.委员会决定通过其向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提出的文件,并核可其主席同委员会协商最后确定委员会文件的案文;除别的以外,这些协商将在订于1995年4月24日至28日在西班牙马德里举行的委员会非正式会议上进行。
B.委员会对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的投入
676.委员会注意到,鉴于世界首脑会议的议事规则,委员会或其代表将无法在该项活动中发挥正式作用。但是,由于首脑会议所讨论的问题对妇女的重要性,委员会提议,作为委员会对首脑会议的贡献,委员会报告员将代表委员会参加现正由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团体组织的与首脑会议同时举行的关于妇女人权的圆桌会议和讲习班等活动。
C.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的后续行动
677.在1995年2月2日第282次会议上,委员会根据第二工作组的报告,通过了关于“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的后续行动”的第8号建议(案文见第一章B节)。
678.委员会还听取了人口基金执行主任兼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秘书长纳菲丝·萨迪克博士的发言。她指出会议的一项成就是明确确认必须授予妇女权力、确保男女平等和以人权,特别是妇女权利作为人口与发展政策和方案的重心。她说委员会的《行动纲领》在许多方面加强和扩大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她提到《行动纲领》支持《公约》的一个例子是《公约》第12、14和16条所述的保健和计划生育。《行动纲领》在教育、减低死亡率和生殖健康方面所定的数量目标直接支持两性平等和为妇女提供机会。她鼓励委员会成员通过本身的工作、他们在本身的社区中的地位、参与非政府组织和通过影响政策制定进程对执行《行动纲领》作出贡献。
679.成员感谢执行主任的发言,感谢她所作的重要工作和她在筹备和主持会议时所起的重要的作用。强调《公约》是把计划生育和生殖权利列为基本权利的首项和唯一的国际人权文书的重要性和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对这些问题的重视。成员表示他们有与兴趣与人口基金在共同关注的问题上合作。在这方面,委员会成员建议与人口基金合作召集一个工作组,由委员会成员和其它人权条约机构的成员组成,在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和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的架构内进一步制订关于计划生育、生殖权利和生殖健康的法律制度。执行主任表示她愿意考虑支持此一项目。
八、委员会第十五届会议临时议程
680.委员会1995年2月3日第281次会议审议了第十五届会议临时议程(议程项目10)。
681.根据第一工作组的报告,委员会在第281次会议上决定通过下列临时议程。
1.宣布开会。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该年所进行的活动的报告。
4.审议各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文件
秘书长关于各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交报告的情况的报告。
拟在第十五届会议上审议的缔约国报告。
5.《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文件
秘书长关于各专门机构提出的报告的说明。
秘书处关于对《公约》第4条的分析报告。
6.加速改进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文件
秘书处关于改进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的报告。
7.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结果。
8.第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
9.通过委员会第十五届会议的报告。
九、通过报告
682.委员会1995年2月3日第284次会议通过了经口头订正的第十四届会议的报告(CEDAW/C/1995/C/1和Add.1-12)。
注
1《世界人权会议报告,1993年6月14日至25日,维也纳》(A/CONF.157/24/ (Part1)),第三章。
2参看A/45/636,附件;A/47/628,附件;和A/49/537,附件。
3参看《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4年,补编第7号》(E/1994/27),第一章C节。
4同上,《补编第4号》(E/1994/24),第二章A节。
5《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九会议,补编第38号》(A/49/38),第一章C.2节。
6参看《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五届会议,补编第38号和更正》(A/45/38和Corr.1)第28至31段。
7委员会在第十届会议决定,如果到第十届会议结束时到期但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仍想推迟提交报告,它们可向委员会提交合并报告。此种报告应由秘书处按照便利识别合并报告的方法进行编号《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六届会议,补编第38号》(A/46/38,第370段)。
8见《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八会议,补编第38号》和更正(A/45/38/和Corr.1),第28-31段。
9《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八届会议,补编第38号》(A/48/38),第一章B节。
10同上,《第四十九届会议,补编第38号》(A/49/38),第一章B节。
附件一
截至1995年2月3日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
《公约》缔约国 |
收到批准书或加入书的日期 |
《公约》生效日期 |
阿尔巴尼亚 |
1994年5月11日a |
1994年6月10日 |
安哥拉 |
1986年9月17日a |
1986年10月17日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1989年8月1日a |
1989年8月31日 |
阿根廷 |
1985年7月15日b |
1985年8月14日 |
亚美尼亚 |
1993年9月13日a |
1993年10月13日 |
澳大利亚 |
1983年7月28日b |
1983年8月27日 |
奥地利 |
1982年3月31日b |
1982年4月30日 |
巴哈马 |
1993年10月6日a |
1993年11月5日 |
孟加拉国 |
1984年11月6日a b |
1984年12月6日 |
巴巴多斯 |
1980年10月16日 |
1981年9月3日 |
白俄罗斯 |
1980年7月17日 c |
1981年2月4日 |
比利时 |
1985年7月10日b |
1985年8月9日 |
伯利兹 |
1990年5月16日 |
1990年6月15日 |
贝宁 |
1992年3月12日 |
1992年4月11日 |
不丹 |
1981年8月31日 |
1981年9月30日 |
玻利维亚 |
1990年6月8日 |
1990年7月8日 |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
1993年9月1日d |
1993年10月1日 |
巴西 |
1984年2月1日b |
1984年3月2日 |
保加利亚 |
1982年2月8日c |
1982年3月10日 |
布基纳法索 |
1987年10月14日a |
1987年11月13日 |
布隆迪 |
1992年1月9日 |
1992年2月8日 |
柬埔寨 |
1992年10月15日a |
1992年11月14日 |
喀麦隆 |
1994年8月23日a |
1994年9月22日 |
加拿大 |
1981年12月10日c |
1982年1月9日 |
佛得角 |
1980年12月5日a |
1981年9月3日 |
中非共和国 |
1991年6月21日a |
1991年7月21日 |
智利 |
1989年12月7日a |
1990年1月6日 |
中国 |
1980年11月4日b |
1981年9月3日 |
哥伦比亚 |
1982年1月19日 |
1982年2月18日 |
科摩罗 |
1994年10月31日a |
1994年11月30日 |
刚果 |
1982年7月26日 |
1982年8月25日 |
哥斯达黎加 |
1986年4月4日 |
1986年5月4日 |
克罗地亚 |
1991年9月9日d |
1991年10月9日 |
古巴 |
1980年7月17日b |
1981年9月3日 |
塞浦路斯 |
1985年7月23日a b |
1985年8月22日 |
捷克共和国e |
1993年2月22日c d |
1993年3月24日 |
丹麦 |
1983年4月21日 |
1983年5月21日 |
多米尼加 |
1980年9月15日 |
1981年9月3日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1982年9月2日 |
1982年10月1日 |
厄瓜多尔 |
1981年11月9日 |
1981年12月9日 |
埃及 |
1981年9月18日b |
1981年10月18日 |
萨尔瓦多 |
1981年8月19日b |
1981年9月18日 |
赤道几内亚 |
1984年10月23日a |
1984年11月22日 |
爱沙尼亚 |
1991年10月21日a |
1991年11月20日 |
埃塞俄比亚 |
1981年9月10日b |
1981年10月10日 |
芬兰 |
1986年9月4日 |
1986年10月4日 |
法国 |
1983年12月14日b c |
1984年1月13日 |
加蓬 |
1983年1月21日 |
1983年2月20日 |
冈比亚 |
1993年4月16日 |
1983年5月16日 |
德国f |
1985年7月10日b |
1985年8月9日 |
格鲁吉亚 |
1994年10月26日a |
1994年11月25日 |
加纳 |
1986年1月2日 |
1986年2月1日 |
希腊 |
1983年6月7日 |
1983年7月7日 |
格林纳达 |
1990年8月30日 |
1990年9月29日 |
危地马拉 |
1982年8月12日 |
1982年9月11日 |
几内亚 |
1982年8月9日 |
1982年9月8日 |
几内亚比绍 |
1985年8月23日 |
1985年9月22日 |
圭亚那 |
1980年7月17日 |
1981年9月3日 |
海地 |
1981年7月20日 |
1981年9月3日 |
洪都拉斯 |
1983年3月3日 |
1983年4月2日 |
匈牙利 |
1980年12月22日c |
1981年9月3日 |
冰岛 |
1985年6月18日 |
1985年7月18日 |
印度 |
1993年7月9日b |
1993年8月8日 |
印度尼西亚 |
1984年9月13日b |
1984年10月13日 |
伊拉克 |
1986年8月13日a b |
1986年9月12日 |
爱尔兰 |
1985年12月23日a b c |
1986年1月22日 |
以色列 |
1991年10月3日b |
1991年11月2日 |
意大利 |
1985年6月10日b |
1985年7月10日 |
牙买加 |
1984年10月19日b |
1984年11月18日 |
日本 |
1985年6月25日 |
1985年7月25日 |
约旦 |
1992年7月1日b |
1992年7月31日 |
肯尼亚 |
1984年3月9日a |
1984年4月8日 |
科威特 |
1994年9月2日a |
1994年10月2日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1981年8月14日 |
1981年9月13日 |
拉脱维亚 |
1992年4月14日a |
1992年5月14日 |
利比里亚 |
1984年7月17日a |
1984年8月16日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1989年5月16日a b |
1989年6月15日 |
立陶宛 |
1994年1月18日a |
1994年2月17日 |
卢森堡 |
1989年2月2日b |
1990年3月4日 |
马其顿 |
1994年1月18日d |
1994年2月17日 |
马达加斯加 |
1989年3月17日 |
1989年4月16日 |
马拉维 |
1987年3月12日a c |
1987年4月11日 |
马尔代夫 |
1993年7月1日a b |
1993年7月31日 |
马里 |
1985年9月10日 |
1985年10月10日 |
马耳他 |
1991年3月8日a b |
1991年4月7日 |
毛里求斯 |
1984年7月9日a b |
1984年8月8日 |
墨西哥 |
1981年3月23日 b |
1981年9月3日 |
蒙古 |
1981年7月20日c |
1981年9月3日 |
摩洛哥 |
1993年6月21日a b |
1993年7月21日 |
纳米比亚 |
1992年11月23日a |
1992年12月23日 |
尼泊尔 |
1991年4月22日 |
1991年5月22日 |
荷兰 |
1991年7月23日b |
1991年8月22日 |
新西兰 |
1985年1月10日b c |
1985年2月9日 |
尼加拉瓜 |
1981年10月27日 |
1981年11月26日 |
尼日利亚 |
1985年6月13日 |
1985年7月13日 |
挪威 |
1981年5月21日 |
1981年9月3日 |
巴拿马 |
1981年10月29日 |
1981年11月28日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1995年1月12日a |
1995年2月11日 |
巴拉圭 |
1987年4月6日a |
1987年5月6日 |
秘鲁 |
1982年9月13日 |
1982年10月13日 |
菲律宾 |
1981年8月5日 |
1981年9月4日 |
波兰 |
1980年7月30日b |
1981年9月3日 |
葡萄牙 |
1980年7月30日 |
1981年9月3日 |
大韩民国 |
1984年12月27日b c |
1985年1月26日 |
摩尔多瓦共和国 |
1994年7月1日a |
1994年7月31日 |
罗马尼亚 |
1982年1月7日b |
1982年2月6日 |
俄罗斯联邦 |
1981年1月23日c |
1981年9月3日 |
卢旺达 |
1981年3月2日 |
1981年9月3日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1985年4月25日a |
1985年5月25日 |
圣卢西亚 |
1982年10月8日a |
1982年11月7日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1981年8月7日a |
1981年9月3日 |
萨摩亚 |
1992年9月25日a |
1992年10月25日 |
塞内加尔 |
1985年2月5日 |
1985年3月7日 |
塞舌尔 |
1982年5月5日a |
1992年6月4日 |
塞拉利昂 |
1988年11月11日 |
1988年12月11日 |
斯洛伐克e |
1993年5月28日c d |
1993年6月27日 |
斯洛文尼亚 |
1992年7月6日d |
1992年8月5日 |
西班牙 |
1984年1月5日b |
1984年2月4日 |
斯里兰卡 |
1981年10月5日 |
1981年11月4日 |
苏里南 |
1993年3月1日a |
1993年4月1日 |
瑞典 |
1980年7月2日 |
1981年9月3日 |
塔吉克斯坦 |
1993年10月26日a |
1993年11月25日 |
泰国 |
1985年8月9日a b c |
1985年9月8日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1994年1月18日d |
1994年2月17日 |
多哥 |
1983年9月26日a |
1983年10月26日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1990年1月12日b |
1990年2月12日 |
突尼斯 |
1985年9月20日b |
1985年10月20日 |
土耳其 |
1985年12月20日a b |
1986年1月19日 |
乌干达 |
1985年7月22日 |
1985年8月21日 |
乌克兰 |
1981年3月12日c |
1981年9月3日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1986年4月7日b |
1986年5月7日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1985年8月20日 |
1985年9月19日 |
乌拉圭 |
1981年10月9日 |
1981年11月8日 |
委内瑞拉 |
1983年5月2日b |
1983年6月1日 |
越南 |
1982年2月17日b |
1982年3月19日 |
也门g |
1984年5月30日a b |
1984年6月29日 |
南斯拉夫 |
1982年2月26日 |
1982年3月28日 |
扎伊尔 |
1986年10月17日 |
1986年11月16日 |
赞比亚 |
1985年6月21日 |
1985年7月21日 |
津巴布韦 |
1991年5月13日a |
1991年6月12日 |
––––––––––––––––––
a 加入。
b宣布和保留。
c保留其后撤销。
d继承。
e捷克共和国在1993年1月1日成为一个单独国家之前是捷克斯洛伐克的一部分,捷克斯洛伐克1982年2月16日批准了《公约》。《公约》于1982年3月18日生效。
f从1990年10月3日开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于1980年7月9日批准《公约》)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于1985年7月10日批准《公约》统一成为一主权国家,在联合国内以“德国”名义行事。
g1990年5月22日,民主也门和也门合并为一个国家,在联合国内以“也门”名义行事。
附件二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成员
成员姓名 |
国藉 |
|
CharlotteAbaka ** |
加纳 |
|
EmnaAouij ** |
突尼斯 |
|
GulAykor * |
土耳其 |
|
TendaiRuthBare ** |
津巴布韦 |
|
DesireePatriciaBernard ** |
圭亚那 |
|
CarlotaBusteloGarciadelReal * |
西班牙 |
|
SilviaRoseCartwright * |
新西兰 |
|
MiriamYolandaEstradaCastillo ** |
厄瓜多尔 |
|
LilianaGurdulichdeCorrea * |
阿根廷 |
|
IvankaCorti ** |
意大利 |
|
AuroraJavatedeDios ** |
菲律宾 |
|
EvangelinaGarcia-Prince * |
委内瑞拉 |
|
SunaryatiHartono ** |
印度尼西亚 |
|
SalmaKhan * |
孟加拉国 |
|
PirkkoAnneliMakinen * |
芬兰 |
|
ElsaVictoriaMunoz-Gomez * |
哥伦比亚 |
|
AhouaOuedraogo * |
布基纳法索 |
|
GinkoStao ** |
日本 |
|
HannaBeateSchopp-Schilling * |
德国 |
|
CarmelShalev ** |
以色列 |
|
林尚贞 * |
中国 |
|
KongitSinegiorgis * |
埃塞俄比亚 |
|
MervatTallawy ** |
埃及 |
–––––––––––––––––
*1996年任期届满。
**1998年任期届满。
附件三
委员会第十四届会议所收到的文件
文件编号 |
标题或介绍 |
CEDAW/C/1995/1 |
临时议程和附加注释 |
CEDAW/C/1995/2 |
秘书长的报告: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规定提交报告的情况 |
CEDAW/C/1995/3 |
秘书长的说明: 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就在其活动范围各个实施《公约》的情况提交的报告 |
CEDAW/C/1995/3/Add.2 |
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 |
CEDAW/C/1995/3/Add.3 |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报告 |
CEDAW/C/1995/3/Add.4 |
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的报告 |
CEDAW/C/1995/4 |
秘书处的报告: 对《公约》第2条的分析 |
CEDAW/C/1995/5 |
秘书处的报告:妇女地位委员会的优先主题对本委员会工作的影响 |
CEDAW/C/1995/6 |
秘书处的报告: 加速委员会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
CEDAW/C/1995/7 |
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汇编草案的大纲 |
CEDAW/C/1995/CRP.1 |
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
CEDAW/C/1995/INF.1/Rev.1 |
与会者名单 |
CEDAW/C/1995/L.1和Add.1-12 |
委员会报告草案 |
CEDAW/C/1995/WP.3-12 |
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报告的总结意见 |
CEDAW/C/1995/WP.2/Add.1,12/Add.1,13/Add.1,14/Add.1 |
委员会关于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圭亚那、日本报告的一般性意见 |
CEDAW/C/1995/WG.1/WP.1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
CEDAW/C/1995/WG.1/WP.2和Add.1和2 |
第一工作组的报告 |
CEDAW/C/1995/WG.II/WP.1,2和Add.1 |
第二工作组的报告 |
缔约国的报告 |
|
CEDAW/C/1995/BOL/I和Add.1 |
玻利维亚初次报告 |
CEDAW/C/CHI/1 |
智利初次报告 |
CEDAW/C/FIN/2 |
芬兰第二次定期报告 |
CEDAW/C/MAR/1-2 |
毛里求斯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合并报告 |
CEDAW/C/NOR/3 |
挪威第三次定期报告 |
CEDAW/C/NOR/4 |
挪威第四次定期报告 |
CEDAW/C/13/Add.29 |
秘鲁第二次定期报告 |
CEDAW/C/USR/3 |
俄罗斯联邦第三次定期报告 |
CEDAW/C/TUN/1-2 |
突尼斯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合并报告 |
CEDAW/C/UGA/1-2和Add.1 |
乌干达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合并报告 |
CEDAW/C/CRO/SP.1 |
克罗地亚特别提交的报告 |
附件四
截至1995年2月3日缔约国依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18条规定提交报告及其审议情况
公约缔约国 |
应提交的日期a |
提交的日期 |
委员会审议(届会(年份)) |
|
A. 截至1995年2月3日应提交的初次报告 |
||||
安哥拉 |
1987年10月17日 |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1990年8月31日 |
|||
阿根廷 |
1986年8月14日 |
1986年10月6日(CEDAW/C/5/Add.39) |
第七届(1988) |
|
亚美尼亚 |
1994年10月11日 |
1994年11月30日(CEDAW/C/ARM/1) |
||
澳大利亚 |
1984年8月27日 |
1986年10月3日(CEDAW/C/5/Add.40) |
第七届(1988) |
|
奥地利 |
1983年4月30日 |
1983年10月20日(CEDAW/C/5/Add.17) |
第四届 (1985) |
|
巴哈马 |
1994年11月5日 |
|||
孟加拉国 |
1985年12月6日 |
1986年3月12日(CEDAW/C/5/Add.34) |
第六届 (1987) |
|
巴巴多斯 |
1982年9月3日 |
1990年4月11日(CEDAW/C/5/Add.64) |
第十一届 (1992) |
|
白俄罗斯 |
1982年9月3日 |
1982年10月4日(CEDAW/C/5/Add.5) |
第二届 (1983) |
|
比利时 |
1986年8月9日 |
1987年7月20日(CEDAW/C/5/Add.53) |
第八届 (1989) |
|
伯利兹 |
1991年6月15日 |
|||
贝宁 |
1991年6月15日 |
|||
不丹 |
1982年9月30日 |
|||
玻利维亚 |
1991年7月8日 |
1991年7月8日(CEDAW/C/BOL/1) 1993年8月26日(CEDAW/C/BOL/1/Add.1) |
||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
1994年10月1日 |
|||
巴西 |
1985年3月2日 |
|||
保加利亚 |
1983年3月10日 |
1983年6月13日(CEDAW/C/5/Add.15) |
第四届 (1985) |
|
布基纳法索 |
1988年11月13日 |
1990年5月24日(CEDAW/C/5/Add.67) |
第十届 (1991) |
|
布隆迪 |
1993年2月7日 |
|||
柬埔寨 |
1993年11月14日 |
|||
加拿大 |
1983年1月9日 |
1983年7月15日(CEDAW/C/5/Add.16) |
第四届 (1985) |
|
佛得角 |
1982年9月3日 |
|||
中非共和国 |
1992年7月21日 |
|||
智利 |
1991年1月6日 |
1991年9月3日(CEDAW/C/CHI/1) |
||
中国 |
1982年9月3日 |
1983年5月25日(CEDAW/C/5/Add.14) |
第三届 (1984) |
|
哥伦比亚 |
1983年2月18日 |
1986年1月16日(CEDAW/C/5/Add.32) |
第六届 (1987) |
|
刚果 |
1983年8月25日 |
|||
哥斯达黎加 |
1987年5月4日 |
|||
克罗地亚 |
1993年10月9日 |
|||
古巴 |
1982年9月3日 |
1982年9月27日(CEDAW/C/5/Add.4) |
第二届 (1983) |
|
塞浦路斯 |
1986年8月22日 |
1994年2月2日(CEDAW/C/CYP/1-2) |
||
捷克 |
1994年3月24日 |
|||
丹麦 |
1984年5月21日 |
1984年7月30日(CEDAW/C/5/Add.22) |
第五届 (1986) |
|
多米尼加 |
1982年9月3日 |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1983年10月2日 |
1986年5月2日(CEDAW/C/5/Add.37) |
第七届 (1988) |
|
厄瓜多尔 |
1982年12月9日 |
1984年8月14日(CEDAW/C/5/Add.23) |
第五届 (1986) |
|
埃及 |
1982年10月18日 |
1983年2月2日(CEDAW/C/5/Add.10) |
第三届 (1984) |
|
萨尔瓦多 |
1982年9月18日 |
1983年11月3日(CEDAW/C/5/Add.19) |
第五届 (1986) |
|
赤道几内亚 |
1985年11月22日 |
1987年3月16日(CEDAW/C/5/Add.50) |
第八届 (1989) |
|
爱沙尼亚 |
1992年11月20日 |
|||
埃塞俄比亚 |
1982年10月10日 |
1993年4月22日(CEDAW/C/ETH/1-3) |
||
芬兰 |
1987年10月4日 |
1988年2月16日(CEDAW/C/5/Add.56) |
第八届 (1989) |
|
法国 |
1985年1月13日 |
1986年2月13日(CEDAW/C/5/Add.33) |
第六届 (1987) |
|
加蓬 |
1984年2月20日 |
1987年6月19日(CEDAW/C/5/Add.54) |
第八届 (1989) |
|
冈比亚 |
1994年5月16日 |
|||
德国 |
1986年8月9日 |
1988年9月15日(CEDAW/C/5/Add.59) |
第九届 (1990) |
|
加纳 |
1987年2月1日 |
1991年1月29日(CEDAW/C/GHA/1-2) |
第十一届 (1992) |
|
希腊 |
1984年7月7日 |
1985年4月5日(CEDAW/C/5/Add.28) |
第六届 (1987) |
|
格林纳达 |
1991年9月29日 |
|||
危地马拉 |
1983年9月11日 |
1991年4月2日(CEDAW/C/GUA/1-2和Corr.1) 1993年4月7日(CEDAW/C/GUA/1-2/ Amend.1) |
第十三届 (1994) 第十三届 (1994) |
|
几内亚 |
1983年9月8日 |
|||
几内亚比绍 |
1986年9月22日 |
|||
圭亚那 |
1982年9月3日 |
1990年1月23日(CEDAW/C/5/Add.63) |
第十三届 (1994) |
|
海地 |
1982年9月3日 |
|||
洪都拉斯 |
1984年4月2日 |
1986年12月3日(CEDAW/C/5/Add.44) |
第十一届 (1992) |
|
匈牙利 |
1982年9月3日 |
1982年9月20日(CEDAW/C/5/Add.3) |
第三届 (1984) |
|
冰岛 |
1986年7月18日 |
1993年5月5日(CEDAW/C/ICE/1-2) |
||
印度 |
1994年8月8日 |
|||
印度尼西亚 |
1985年10月13日 |
1986年3月17日(CEDAW/C/5/Add.36) |
第七届 (1988) |
|
伊拉克 |
1987年9月12日 |
1990年5月16日(CEDAW/C/5/Add.66/Rev.1) |
第十二届 (1993) |
|
爱尔兰 |
1987年1月22日 |
1987年2月18日(CEDAW/C/5/Add.47) |
第八届(1989) |
|
以色列 |
1992年11月2日 |
1994年1月22日(CEDAW/C/ISR/1) |
||
意大利 |
1986年7月10日 |
1989年10月20日(CEDAW/C/5/Add.62) |
第十届 (1991) |
|
牙买加 |
1985年11月18日 |
1986年9月12日(CEDAW/C/5/Add.38) |
第七届 (1988) |
|
日本 |
1986年7月25日 |
1987年3月13日(CEDAW/C/5/Add.48) |
第七届 (1988) |
|
约旦 |
1993年7月31日 |
|||
肯尼亚 |
1985年4月8日 |
1990年12月4日(CEDAW/C/KEN/1-2) |
第十二届 (1993) |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1982年9月13日 |
|||
拉脱维亚 |
1993年5月14日 |
|||
利比里亚 |
1985年8月16日 |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1990年6月15日 |
1991年2月18日(CEDAW/C/LIB/1) 1993年10月4日(CEDAW/C/LIB/1/Add.1) |
第十三届 (1994) 第十三届 (1994) |
|
卢森堡 |
1990年3月4日 |
|||
马达加斯加 |
1990年4月16日 |
1990年5月21日(CEDAW/C/5/Add.65) 1993年11月8日(CEDAW/C/5/Add.65/Rev.2) |
第十三届 (1994) |
|
马拉维 |
1988年4月11日 |
1988年7月15日(CEDAW/C/5/Add.58) |
第九届 (1990) |
|
马尔代夫 |
1994年7月1日 |
|||
马里 |
1986年10月10日 |
1986年11月13日(CEDAW/C/5/Add.43) |
第七届(1988) |
|
马耳他 |
1992年4月7日 |
|||
毛里求斯 |
1985年8月8日 |
1992年2月23日(CEDAW/C/MAR/1-2) |
||
墨西哥 |
1982年9月3日 |
1982年9月14日(CEDAW/C/5/Add.2) |
第二届(1983) |
|
蒙古 |
1982年9月3日 |
1983年11月18日(CEDAW/C/5/Add.20) |
第五届(1986) |
|
摩洛哥 |
1994年7月21日 |
1994年9月14日(CEDAW/C/MOR/1) |
||
纳米比亚 |
1993年12月23日 |
|||
尼泊尔 |
1992年5月22日 |
|||
荷兰 |
1992年8月22日 |
1992年11月19日 )(CEDAW/C/NET/1) ) |
||
1993年9月17日 )(CEDAW/C/NET/1/Add.1)) |
第十三届 |
|||
1993年9月20日 )(CEDAW/C/NET/1/Add.2)) |
(1994) |
|||
1993年10月9日 )(CEDAW/C/NET/1/Add.3)) |
||||
新西兰 |
1986年2月9日 |
1986年10月3日(CEDAW/C/5/Add.41) |
第七届(1988) |
|
尼加拉瓜 |
1982年11月26日 |
1987年9月22日 |
第八届(1989) |
|
尼日利亚 |
1986年7月13日(CEDAW/C/5/Add.49) |
1987年4月1日 |
第七届(1987) |
|
挪威 |
1982年9月3日 |
1982年11月18日(CEDAW/C/5/Add.7) |
第三届(1984) |
|
巴拿马 |
1982年11月28日 |
1982年12月12日(CEDAW/C/5/Add.9) |
第四届(1985) |
|
巴拉圭 |
1988年5月6日 |
1992年6月4日(CEDAW/C/PAR/1-2) |
||
秘鲁 |
1983年10月13日 |
1988年9月14日(CEDAW/C/5/Add.60) |
第九届(1990) |
|
菲律宾 |
1982年9月4日 |
1988年10月22日(CEDAW/C/5/Add.6) |
第三届(1984) |
|
波兰 |
1982年9月3日 |
1985年10月10日(CEDAW/C/5/Add.31) |
第六届(1987) |
|
葡萄牙 |
1982年9月3日 |
1983年7月19日(CEDAW/C/5/Add.21) |
第五届(1986) |
|
大韩民国 |
1986年1月26日 |
1986年3月13日(CEDAW/C/5/Add.35) |
第六届(1987) |
|
罗马尼亚 |
1983年2月6日 |
1987年1月14日(CEDAW/C/5/Add.45) |
第十二届(1993) |
|
俄罗斯联邦 |
1982年9月3日 |
1983年3月2日(CEDAW/C/5/Add.12) |
第二届(1983) |
|
卢旺达 |
1982年9月3日 |
1983年5月24日(CEDAW/C/5/Add.13) |
第三届(1984) |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1986年5月25日 |
|||
圣卢西亚 |
1983年11月7日 |
|||
圣文森特和格林 纳丁斯 |
1982年9月3日 |
1991年9月27日(CEDAW/C/STV/1-3) |
||
萨摩亚 |
1993年10月25日 |
|||
塞内加尔 |
1986年3月7日 |
1986年11月5日(CEDAW/C/5/Add.42) |
第七届(1988) |
|
塞舌尔 |
1993年6月4日 |
|||
塞拉利昂 |
1989年12月11日 |
|||
斯洛伐克 |
1994年6月27日 |
|||
斯洛文尼亚 |
1993年8月5日 |
1993年11月23日(CEDAW/C/SVN/1) |
||
西班牙 |
1985年2月4日 |
1985年8月20日(CEDAW/C/5/Add.30) |
第六届(1987) |
|
斯里兰卡 |
1982年11月4日 |
1985年7月7日(CEDAW/C/5/Add.29) |
第六届(1987) |
|
苏里南 |
1994年3月31日 |
|||
瑞典 |
1982年9月3日 |
1982年10月22日(CEDAW/C/5/Add.8) |
第二届(1983) |
|
塔吉克斯坦 |
1994年10月25日 |
|||
泰国 |
1986年9月8日 |
1987年6月1日(CEDAW/C/5/Add.51) |
第九届(1990) |
|
多哥 |
1984年10月26日 |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1991年2月12日 |
|||
突尼斯 |
1986年10月20日 |
1993年9月17日(CEDAW/C/TUN/1) |
||
土耳其 |
1987年1月19日 |
1987年1月27日(CEDAW/C/5/Add.46) |
第九届(1990) |
|
乌干达 |
1986年8月21日 |
1992年6月1日(CEDAW/C/UGA/1-2) |
||
乌克兰 |
1982年9月3日 |
1983年3月2日(CEDAW/C/5/Add.11) |
第二届(1983) |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联合王国 |
1987年5月7日 |
1987年6月25日(CEDAW/C/5/Add.52) |
第九届(1990) |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1986年9月19日 |
1988年3月9日(CEDAW/C/5/Add.57) |
第九届(1990) |
|
乌拉圭 |
1982年11月8日 |
1984年11月23日(CEDAW/C/5/Add.27) |
第七届(1988) |
|
委内瑞拉 |
1984年6月1日 |
1984年8月27日(CEDAW/C/5/Add.24) |
第五届(1986) |
|
越南 |
1983年3月19日 |
1984年10月2日(CEDAW/C/5/Add.25) |
第五届(1986) |
|
也门 |
1985年6月29日 |
1989年1月23日(CEDAW/C/5/Add.61) |
第十二届(1993) |
|
南斯拉夫 |
1983年3月28日 |
1983年11月3日(CEDAW/C/5/Add.18) |
第四届(1985) |
|
扎伊尔 |
1987年11月16日 |
|||
赞比亚 |
1986年7月21日 |
1991年3月6日(CEDAW/C/ZAM/1-2) |
第十三届(1994) |
|
津巴布韦 |
1992年6月12日 |
B.截至1995年2月3日应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公约缔约国 |
应提交的日期a |
提交的日期 |
委员会审议(届会(年份)) |
|
安哥拉 |
1991年10月17日 |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1994年8月31日 |
1994年9月21日(CEDAW/C/ANT/1-3) |
||
阿根廷 |
1990年8月14日 |
1992年2月13日(CEDAW/C/ARG/2) |
||
澳大利亚 |
988年8月27日 |
1992年7月24日(CEDAW/C/AUL/2) |
第十三届(1994) |
|
奥地利 |
1987年4月30日 |
1989年12月18日(CEDAW/C/13/Add.27) |
第十届(1991) |
|
孟加拉国 |
1989年12月6日 |
1990年2月23日(CEDAW/C/13/Add.30) |
第十二届(1993) |
|
巴巴多斯 |
1986年9月3日 |
1991年12月4日(CEDAW/C/BAR/2-3) |
第十三届(1994) |
|
白俄罗斯 |
1986年9月3日 |
1987年3月3日(CEDAW/C/13/Add.5) |
第八届(1989) |
|
比利时 |
1990年8月9日 |
1993年2月9日(CEDAW/C/BEL/2) |
||
不丹 |
1986年9月30日 |
|||
巴西 |
1989年3月2日 |
|||
保加利亚 |
1987年3月10日 |
|||
布基纳法索 |
1992年11月13日 |
|||
加拿大 |
1987年1月9日 |
1988年1月20日(CEDAW/C/13/Add.11) |
第九届(1990) |
|
佛得角 |
1986年9月3日 |
|||
中国 |
1986年9月3日 |
1989年6月22日(CEDAW/C/13/Add.26) |
第十一届(1992) |
|
智利 |
1995年1月6日 |
1995年3月9日(CEDAW/C/CHI/2) |
||
哥伦比亚 |
1987年2月18日 |
1993年1月14日(CEDAW/C/COL/2-3) |
||
1993年9月2日(CEDAW/C/COL/2-3/Rev.1) |
第十三届(1994) |
|||
刚果 |
1987年8月25日 |
|||
哥斯达黎加 |
1991年5月4日 |
|||
古巴 |
1986年9月3日 |
1992年3月13日(CEDAW/C/CUB/2-3) |
||
塞浦路斯 |
1990年8月22日 |
|||
丹麦 |
1988年5月21日 |
1988年6月2日(CEDAW/C/13/Add.14) |
第十届(1991) |
|
多米尼加 |
1986年9月3日 |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1987年10月2日 |
1993年4月26日(CEDAW/C/DOM/2-3) |
||
厄瓜多尔 |
1986年12月9日 |
1990年5月28日(CEDAW/C/13/Add.31) |
第十三届(1994) |
|
埃及 |
1986年10月18日 |
1986年12月19日(CEDAW/C/13/Add.2) |
第九届(1990) |
|
萨尔瓦多 |
1986年9月18日 |
1987年12月18日(CEDAW/C/13/Add.12) |
第十一届 (1992) |
|
赤道几内亚 |
1989年11月22日 |
1994年1月6日(CEDAW/C/GNQ/2-3) |
||
埃塞俄比亚 |
1986年10月10日 |
1993年4月22日(CEDAW/C/ETH/1-3) |
||
芬兰 |
1991年10月4日 |
1993年2月9日(CEDAW/C/FIN/2) |
||
法国 |
1989年1月13日 |
1990年12月10日(CEDAW/C/FRA/2) |
第十二届 (1993) |
|
(CEDAW/C/FRA/2/Rev.1) |
||||
加蓬 |
1988年12月20日 |
|||
德国 |
1990年8月9日 |
|||
加纳 |
1991年2月1日 |
1991年1月29日(CEDAW/C/GHA/1-2) |
第十一届 (1992) |
|
希腊 |
1988年7月7日 |
|||
危地马拉 |
1987年9月11日 |
1991年4月2日(CEDAW/C/GUA/1-2和Corr.1) |
第十三届 (1994) |
|
1993年4月7日(CEDAW/C/GUA/12/Amend.1) |
第十三届 (1994) |
|||
几内亚 |
1987年9月8日 |
|||
几内亚比绍 |
1990年9月22日 |
|||
圭亚那 |
1986年9月3日 |
|||
海地 |
1986年9月3日 |
|||
洪都拉斯 |
1988年4月2日 |
1987年10月28日(CEDAW/C/13/Add.9) |
第十一届 (1992) |
|
匈牙利 |
1986年9月3日 |
1986年9月29日(CEDAW/C/13/Add.1) |
第七届 (1988) |
|
冰岛 |
1990年7月18日 |
1993年5月5日(CEDAW/C/ICE/1-2) |
||
印度尼西亚 |
1989年10月13日 |
|||
伊拉克 |
1991年9月12日 |
|||
爱尔兰 |
1991年1月22日 |
|||
意大利 |
1990年7月10日 |
|||
牙买加 |
1989年11月18日 |
|||
日本 |
1990年7月25日 |
1992年2月21日(CEDAW/C/JPN/2) |
第十三届(1994) |
|
肯尼亚 |
1989年4月8日 |
1990年12月4日(CEDAW/C/KEN/1-2) |
第十二届(1993) |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1986年9月13日 |
|||
利比里亚 |
1989年8月16日 |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1994年6月15日 |
|||
卢森堡 |
1994年3月4日 |
|||
马达加斯加 |
1994年4月16日 |
|||
马拉维 |
1992年4月11日 |
|||
马里 |
1990年10月10日 |
|||
毛里求斯 |
1989年8月8日 |
1992年2月23日(CEDAW/C/MAR/1-2) |
||
墨西哥 |
1986年9月3日 |
1987年12月3日(CEDAW/C/13/Add.10) |
第九届(1990) |
|
蒙古 |
1986年9月3日 |
1987年3月17日(CEDAW/C/13/Add.7) |
第九届(1990) |
|
新西兰 |
1990年2月9日 |
1992年11月3日 |
第十三届 |
|
(CEDAW/C/NZE/2) |
(1994) |
|||
1993年10月27日 |
第十三届 |
|||
(CEDAW/C/NZE/2/Add.1) |
(1994) |
|||
尼加拉瓜 |
1986年11月26日 |
1989年3月16日(CEDAW/C/13/Add.20) |
第十二届(1993) |
|
尼日利亚 |
1990年7月13日 |
|||
挪威 |
1986年9月3日 |
1988年6月23日 |
第十届 |
|
(CEDAW/C/13/Add.15) |
(1991) |
|||
巴拿马 |
1986年11月28日 |
|||
巴拉圭 |
1992年5月6日 |
1992年6月4日 |
||
(CEDAW/C/PAR/1-2) |
||||
秘鲁 |
1987年10月13日 |
1990年2月13日(CEDAW/C/13/Add.29) |
||
菲律宾 |
1986年9月4日 |
1988年12月12日 |
第十届 |
|
(CEDAW/C/13/Add.17) |
(1991) |
|||
波兰 |
1986年9月3日 |
1988年11月17日 |
第十届 |
|
(CEDAW/C/13/Add.16) |
(1991) |
|||
葡萄牙 |
1986年9月3日 |
1989年5月18日 |
第十届 |
|
(CEDAW/C/13/Add.22) |
(1991) |
|||
大韩民国 |
1990年1月26日 |
1989年12月19日 |
第十二届 |
|
(CEDAW/C/13/Add.28和 |
(1993) |
|||
Corr.1) |
||||
罗马尼亚 |
1987年2月6日 |
1992年10月19日 |
第十二届 |
|
(CEDAW/C/ROM/2-3) |
(1993) |
|||
俄罗斯联邦 |
1986年9月3日 |
1987年2月10日 |
第八届 |
|
(CEDAW/C/13/Add.4) |
(1989) |
|||
卢旺达 |
1986年9月3日 |
1988年3月7日 |
第十届 |
|
(CEDAW/C/13/Add.13) |
(1991) |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1990年5月25日 |
|||
圣卢西亚 |
1987年11月7日 |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1986年9月3日 |
1991年9月27日(CEDAW/C/STV/1-3) |
||
塞内加尔 |
1990年3月7日 |
1991年9月23日(CEDAW/C/SEN/2)(CEDAW/C/SEN/2/Amend.1) |
第十三届(1994) |
|
塞拉利昂 |
1993年12月11日 |
|||
西班牙 |
1989年2月4日 |
1989年2月9日(CEDAW/C/13/Add.19) |
第十一届(1992) |
|
斯里兰卡 |
1986年11月4日 |
1988年12月29日 |
第十一届 |
|
(CEDAW/C/13/Add.18) |
(1992) |
|||
瑞典 |
1986年9月3日 |
1987年3月10日 |
第七届 |
|
(CEDAW/C/13/Add.6) |
(1988) |
|||
泰国 |
1990年9月8日 |
|||
多哥 |
1988年10月26日 |
|||
突尼斯 |
1990年10月20日 |
|||
土耳其 |
1991年1月19日 |
1994年2月7日 |
||
(CEDAW/C/TUR/2) |
||||
乌干达 |
1990年8月21日 |
1992年6月1日 |
||
(CEDAW/C/UGA/1-2) |
||||
乌克兰 |
1986年9月3日 |
1987年8月13日 |
第九届 |
|
(CEDAW/C/13/Add.8) |
(1990) |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1991年5月7日 |
1991年5月11日(CEDAW/C/UK/2)(CEDAW/C/UK/2/Amend.1) |
第十二届(1993) |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1990年9月19日 |
|||
乌拉圭 |
1986年11月8日 |
|||
委内瑞拉 |
1988年6月1日 |
1989年4月18日 |
第十一届 |
|
(CEDAW/C/13/Add.21) |
(1992) |
|||
越南 |
1987年3月19日 |
|||
也门 |
1989年6月29日 |
1989年6月8日 |
第十二届 |
|
(CEDAW/C/13/Add.24) |
(1993) |
|||
(CEDAW/C/13/Add.24/ |
||||
Amend.1) |
||||
南斯拉夫 |
1987年3月28日 |
1989年5月31日 |
第十届 |
|
(CEDAW/C/13/Add.23) |
(1991) |
|||
扎伊尔 |
1991年11月16日 |
|||
赞比亚 |
1990年7月21日 |
1991年3月6日 |
第十三届 |
|
(CEDAW/C/ZAM/1-2) |
(1994) |
|||
C.截至1995年2月3日应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1998年8月31日 |
1994年9月21日 |
||
(CEDAW/C/ANT/1-3) |
||||
阿根廷 |
1994年8月14日 |
|||
澳大利亚 |
1992年8月27日 |
|||
奥地利 |
1991年4月30日 |
|||
孟加拉国 |
1993年12月6日 |
1993年1月26日 |
||
(CEDAW/C/BDG/3) |
||||
巴巴多斯 |
1990年9月3日 |
1991年12月4日 |
第十三届 |
|
(CEDAW/C/BAR/2-3) |
(1994) |
|||
白俄罗斯 |
1990年9月3日 |
1993年7月1日 |
||
(CEDAW/C/BLR/3) |
||||
比利时 |
1994年8月9日 |
|||
不丹 |
1990年9月30日 |
|||
巴西 |
1993年3月2日 |
|||
保加利亚 |
1991年3月10日 |
|||
加拿大 |
1991年1月9日 |
1992年9月9日 |
||
(CEDAW/C/CAN/3) |
||||
佛得角 |
1990年9月3日 |
|||
中国 |
1990年9月3日 |
|||
哥伦比亚 |
1991年2月18日 |
1993年1月14日 |
||
(CEDAW/C/COL/2-3) |
||||
1993年9月2日 |
第十三届 |
|||
(CEDAW/C/COL/2-3/Rev.1) |
(1994) |
|||
刚果 |
1991年8月25日 |
|||
古巴 |
1990年9月3日 |
1992年3月13日 |
||
(CEDAW/C/CUB/2-3) |
||||
塞浦路斯 |
1994年8月22日 |
|||
丹麦 |
1992年5月21日 |
1993年5月7日 |
||
(CEDAW/C/DEN/3) |
||||
多米尼加 |
1990年9月3日 |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1991年10月2日 |
1993年4月26日 |
||
(CEDAW/C/DOM/2-3) |
||||
厄瓜多尔 |
1990年12月9日 |
1991年12月23日 |
第十三届 |
|
(CEDAW/C/ECU/3) |
(1994) |
|||
埃及 |
1990年10月18日 |
|||
萨尔瓦多 |
1990年9月18日 |
|||
赤道几内亚 |
1993年11月22日 |
|||
埃塞俄比亚 |
1990年10月10日 |
1993年4月22日(CEDAW/C/ETH/1-3) |
||
法国 |
1993年1月13日 |
|||
加蓬 |
1992年2月20日 |
|||
德国 |
1994年8月9日 |
|||
加纳 |
1995年2月1日 |
|||
希腊 |
1992年7月7日 |
|||
危地马拉 |
1991年9月11日 |
|||
几内亚 |
1991年9月8日 |
|||
几内亚比绍 |
1994年9月22日 |
|||
圭亚那 |
1990年9月3日 |
|||
海地 |
1990年9月3日 |
|||
洪都拉斯 |
1991年4月2日 |
1991年5月31日 |
第十一届 |
|
(CEDAW/C/HON/3) |
(1992) |
|||
匈牙利 |
1990年9月3日 |
1991年4月4日 |
||
(CEDAW/C/HUN/3) |
||||
冰岛 |
1994年7月3日 |
|||
印度尼西亚 |
1993年10月13日 |
|||
爱尔兰 |
1995年1月22日 |
|||
意大利 |
1994年7月10日 |
|||
牙买加 |
1993年11月18日 |
|||
日本 |
1994年7月25日 |
1993年10月28日 |
第十三届 |
|
(CEDAW/C/JAN/3) |
(1994) |
|||
肯尼亚 |
1993年4月8日 |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1990年9月13日 |
|||
利比里亚 |
1993年8月16日 |
|||
马里 |
1994年10日10日 |
|||
毛里求斯 |
1993年8月8日 |
|||
墨西哥 |
1990年9月3日 |
1992年12月1日 |
||
(CEDAW/C/MEX/3) |
||||
蒙古 |
1990年9月3日 |
|||
新西兰 |
1994年2月9日 |
|||
尼加拉瓜 |
1990年11月26日 |
1992年10月15日(CEDAW/C/NIC/3) |
第十二届(1993) |
|
挪威 |
1990年9月3日 |
1991年1月25日 |
||
(CEDAW/C/NOR/3) |
||||
巴拿马 |
1990年11月28日 |
|||
秘鲁 |
1991年10月13日 |
|||
菲律宾 |
1990年9月4日 |
1993年1月20日 |
||
(CEDAW/C/PHI/3) |
||||
波兰 |
1990年9月3日 |
1990年11月22日 |
第十届 |
|
(CEDAW/C/18/Add.2) |
(1991) |
|||
葡萄牙 |
1990年9月3日 |
1990年12月10日 |
第十届 |
|
(CEDAW/C/18/Add.3) |
(1991) |
|||
大韩民国 |
1994年1月26日 |
|||
罗马尼亚 |
1991年2月6日 |
1992年10月19日 |
第十二届 |
|
(CEDAW/C/ROM/2-3) |
(1993) |
|||
俄罗斯联邦 |
1990年9月3日 |
1991年7月24日 |
||
(CEDAW/C/USR/3) |
||||
卢旺达 |
1990年9月3日 |
1991年1月18日 |
第十二届 |
|
(CEDAW/C/RWA/3) |
(1993) |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1994年5月25日 |
|||
圣卢西亚 |
1991年11月7日 |
|||
塞内加尔 |
1994年3月7日 |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1990年9月3日 |
1991年9月27日(CEDAW/C/STV/1-3) |
||
西班牙 |
1993年2月4日 |
|||
斯里兰卡 |
1990年11月4日 |
|||
瑞典 |
1990年9月3日 |
1990年10月3日 |
第十二届 |
|
(CEDAW/C/18/Add.1) |
(1993) |
|||
泰国 |
1994年9月8日 |
|||
多哥 |
1992年10月26日 |
|||
突尼斯 |
1994年10月20日 |
|||
土耳其 |
1995年1月19日 |
|||
乌干达 |
1994年8月21日 |
|||
乌克兰 |
1990年9月3日 |
1991年5月31日 |
||
(CEDAW/C/UKR/3) |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1994年9月14日 |
|||
乌拉圭 |
1990年11月8日 |
|||
委内瑞拉 |
1992年6月1日 |
|||
越南 |
1991年3月19日 |
|||
也门 |
1993年6月29日 |
1992年11月13日 |
第十二届 |
|
(CEDAW/C/YEM/3) |
(1993) |
|||
南斯拉夫 |
1991年3月28日 |
|||
赞比亚 |
1994年7月21日 |
. |
||
D.截至1995年2月3日应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
||||
挪威 |
1994年9月3日 |
1994年9月1日 |
第十四届 |
|
(CEDAW/C/MOR/4) |
(1995) |
|||
俄罗斯联邦 |
1994年9月3日 |
1994年9月1日 |
第十四届 |
|
(CEDAW/C/USR/4) |
(1995) |
|||
E.特别提交的报告 |
||||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
1994年2月1日口头报告 |
第十三届(1994) |
||
(见CEDAW/C/SR.253) |
||||
克罗地亚 |
1994年9月15日 |
第十四届 |
||
(CEDAW/C/CRO/SP.1) |
(1995) |
|||
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 |
1993年12月2日 |
第十三届 |
||
(塞尔维亚和黑山) |
(CEDAW/C/YUG/SP.1) |
(1994) |
||
1994年2月2日 |
||||
口头报告 |
||||
(见CEDAW/C/SR.254) |
-----
a秘书长在应提交的日期前一年请缔约国提交其报告。
96-17903 (c) 301198 301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