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文函 ..........................................................

vii

一、

组织及有关事项..................................

1-13

1

A.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缔约国......

1-2

1

B. 会议和议程..................................

3-4

1

C. 成员和出席情况..............................

5-7

1

D.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主席团成员................

8

2

E. 与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

组织的合作..................................

9-10

3

F. 其它事项....................................

11-12

3

G. 通过报告....................................

13

3

二、

防止种族歧视,包括预警和紧急程序.................

14-19

4

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5

关于以色列的第1(51)号决定...................

5

关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第2(51)号决定.....

6

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第3(51)号决定...........

7

关于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第4(51)号决议...........

8

三、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评论和资料...

20-637

10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21-51

10

阿富汗..........................................

52-56

14

巴哈马..........................................

57-59

15

多米尼加共和国..................................

60-62

15

危地马拉........................................

63-99

16

白俄罗斯........................................

100-125

20

卢森堡..........................................

126-145

23

目录(续)

章次

段次

页次

约旦............................................

146-148

25

尼泊尔..........................................

149-151

26

德国............................................

152-175

26

巴基斯坦........................................

176-209

29

比利时..........................................

210-234

33

喀麦隆..........................................

235-238

37

冰岛............................................

239-254

37

伊拉克..........................................

255-274

39

保加利亚........................................

275-295

42

墨西哥..........................................

296-327

45

巴拿马..........................................

328-357

49

斯威士兰........................................

358-369

52

卢旺达..........................................

370-373

54

塞舌尔..........................................

374-376

54

蒙古............................................

377-379

55

阿尔及利亚......................................

380-405

55

埃塞俄比亚......................................

406-408

58

菲律宾..........................................

409-438

59

丹麦............................................

439-461

63

波兰............................................

462-483

66

圭亚那..........................................

484-486

69

苏里南..........................................

487-489

69

瑞典............................................

490-511

69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512-529

72

阿根廷..........................................

530-561

74

布隆迪..........................................

562-593

78

目录(续)

章次

段次

页次

挪威............................................

594-618

83

布基纳法索......................................

619-637

86

四、

审议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交的来文..............

638-644

89

五、

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审议与托管及非自治领土和

适用大会第1514(XV)号决议的一切其他领土有关的

请愿书副本、报告副本和其它资料..................

645-648

91

六、

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采取的行动....................

649-661

92

七、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662-663

95

A. 委员会收到的报告............................

662

95

B. 委员会尚未收到的报告........................

663

99

八、

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

664-669

114

九、

委员会工作方法概述..............................

670-671

117

附件

一、

公约的现况.......................................

A. 截至1997年8月22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

国际公约》的缔约国(148)......................

119

119

B. 截至1997年8月22日根据《公约》第14条第1

款发表声明的缔约国(24).......................

125

C. 截至1997年8月22日接受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

通过的《公约》修正案的缔约国(23).............

126

二、

第五十届和第五十一届会议的议程...................

128

A. 第五十届会议.................................

128

B. 第五十一届会议...............................

128

目录(续)

章次

段次

页次

三、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

际公约》第十四条在第五十一届会议上作出的关于第7/1995号来文的决定...............................

130

四、

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委员会第五十和五十一届会议

收到的文件.......................................

142

五、

委员会1997年8月18日第123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土

著人民权利的第二十三(51)号一般性建议.............

143

六、

委员会第五十届和第五十一届会议审查的报告的国别

报告员...........................................

145

七、

为委员会第五十和五十一届会议印发的文件清单.......

149

八、

菲律宾政府对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就菲律宾在委员会

第五十一届会议期间提出的第十一次至第十四次定期

报告通过的结论意见的评论.........................

--------

151

送文函

纽约

联合国秘书长

科菲·安南阁下: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是1994年联合国系统中首先对非洲大湖区发展中的危险局势表示关注的机构之一。当我们在这一年8月给你的前任写信时,如果在敌对行动爆发之前采取预防行动,情况本会比较好。自那时以来,残酷的侵犯人权事件在该区域成倍增加。必须寻找更好的办法来预防此种灾难。

委员会的优先事项仍然是:审查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九条提出的报告;防止种族歧视,包括预警和紧急程序;就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的来文采取行动;和报告严重逾期的国家执行《公约》的情况。我们在第二、第三和第四章报告这方面的情况。我们今年还通过了向缔约国提出的关于报告土著居民保护情况的一项重要一般性建议;该建议载于本报告附件六。土著人民常常无法吸引各方注意对他们人权的侵犯,他们应当得到国际社会的援助。

受大会第51/80号决议第4段的鼓舞,委员会在其第五十一届会议上开始了对初次报告逾期五年或以上的国家《公约》执行情况的审查进程。这些缔约国中有很多国家在纽约派驻了外交代表,但是在日内瓦没有。由于这些国家在日内瓦没有代表,所以在委员会同其联系以及这些国家参与监测人权条约执行情况方面存在困难。因此委员会请你和公约缔约国让委员会有时也能够在纽约开会,以便安排审议此类国家提出的报告。委员会还请你考虑能否用其他方式协助这些国家履行报告义务。

我以委员会的名义请你注意第六章,其中载有对委员会对更有效地执行国际人权文书所作贡献的审查结果。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没有积压尚未审议的国家报告。它继续提醒缔约国履行其防止基于种族和族裔或民族血统的歧视的义务。它根据联合国内部和更广阔世界不断变化的形势调整自己的工作方法。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主席

迈克尔·班顿(签名)

1997年8月26日

一、组织及有关事项

A.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缔约国

1. 1997年8月22日是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闭幕日期,截至这一天,《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有148个缔约国。这项《公约》由大会于1965年12月21日第2106A(XX)号决议通过,并于1966年3月7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和批准。《公约》根据其第19条的规定于1969年1月4日生效。

2. 截至第五十一届会议闭幕日,《公约》148个缔约国中的24个发表了《公约》第14条第1款设想的声明。继第10份声明交存秘书长后,《公约》第14条于1982年12月3日生效。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查自称为所涉缔约国侵犯本公约所载任何权利行为受害者的个人或个人联名提出的来文。《公约》缔约国名单和根据第14条发表声明的缔约国名单载于本报告附件一,接受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对《公约》的修正的缔约国名单(23)也载于附件一,截至日期是1997年8月22日。

B. 会议和议程

3.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于1997年召开了两届常会。第五十届(第1185次-1214次会议)和第五十一届(第1215次-1244次会议)会议分别于1997年3月3日至21日和8月4日至22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

4. 委员会通过的第五十届和第五十一届会议议程转载于附件二。

C. 成员和出席情况

5. 根据《公约》第8条的规定,于1996年1月16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缔约国第十六次会议,1 从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了委员会九名委员,接任任期于1996年1月19日届满的委员。

6. 委员会1996-1998年委员名单如下,其中包括1996年1月16日当选或再次当选的委员:

委员姓名

国籍

1 月 19 日 任期届满

Mamoud ABOUL-NASR 先生

埃及

1998

Hamzat AHMADU 先生

尼日利亚

1998

Michael Parker BANTON 先生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98

Theodoor van BOVEN 先生 **

荷兰

2000

Andrew CHIGOVERA 先生

津巴布韦

1998

Ion DIACONU 先生 **

罗马尼亚

2000

Eduardo FERRERO COSTA 先生 **

秘鲁

2000

Ivan GARVALOV 先生 **

保加利亚

2000

R J gis de GOUTTES 先生

法国

1998

Carlos LECHUGA HEVIA 先生

古巴

1998

Yuri A.RECHETOV 先生 **

俄罗斯联邦

2000

Shanti SADIQALI 女士 **

印度

2000

Agha SHAHI 先生

巴基斯坦

1998

Michael E.SHERIFIS 先生

塞浦路斯

1998

Luis VALENCIA RODRIGUEZ 先生 **

厄瓜多尔

2000

Rudiger WOLFRUM 先生

德国

1998

Mario Jorge YUTZIS 先生 **

阿根廷

2000

邹德慈女士 *

中国

2000

––––––––––––––

* 1996 年 1 月 16 日当选。

** 1996 年 1 月 16 日再次当选。

7. 委员会所有委员均出席了第五十届会议,除Ferrero Costa先生外,委员会所有委员均出席了第五十一届会议,Chigovera先生只出席了第五十一届会议部分会议。

D.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主席团 成员

8. 在1996年2月26日和3月1日的第1128次和1136次会议上,委员会根据《公约》第10条第2款选出下列主席团成员,任期两年(1996-1998年):

主 席:Michael Parker BANTON先生

副主席:Eduardo FERRERO COSTA先生

Ivan GARVALOV先生

Shanti SADIQ ALI女士

报告员:Andrew R.CHIGOVERA先生

E. 与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合作

9.根据委员会1972年8月21日关于与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合作的第2(VI)号决定,2 这两个组织应邀出席了委员会的会议。

10.劳工组织关于适用公约和建议专家委员会提交国际劳工大会的报告,根据两个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安排分发给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委员。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专家委员会的报告,特别是阐述适用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和1989年土著及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的章节以及报告中与其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

F. 其它事项

11.在1997年3月10日举行的第1185次会议(第五十届会议)上,委员会默哀一分钟,悼念Karl Josef Partsch先生、Nicolás de Piérola y Balta先生和André Dechezelles先生,他们均是委员会已故委员。委员会请主席向他们的家属发出唁函。

12.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事务中心代办出席了1997年3月21日举行的第1214次会议,与委员会讨论了若干问题,特别是人权中心的结构改组如何帮助委员会处理日益增加工作量问题(见CERD/C/SR.1214)。

G. 通过报告

13.在1997年8月22日举行的第1243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

二、防止种族歧视,包括预警和紧急程序

14.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决定将防止种族歧视,包括预警和紧急程序这一项目作为其经常和主要议程项目之一。

15.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1993年)注意到第四次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会议通过的结论:

“……各条约机构在力图预防和对付侵犯人权行径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各条约机构应紧急审查在其职权范围内可采取的一切措施,防止发生侵犯人权行为,并更密切地注视在缔约国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如需为此改进程序,应尽早加以考虑。”(A/47/628,第44段)

16.根据对主持人会议结论的讨论结果,委员会在1993年3月17日举行的第979次会议上通过一项工作文件以指导其将来和为预防违反《公约》的行为并对这种行为作出更有效反应所可能采取的措施有关的工作。3 委员会在其工作文件中指出,为防止严重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所作努力应

包括下列措施:

(a) 预警措施:这类措施的目的是防止现有问题发展成冲突,还可以包括

建立信任的措施以确定并支持加强种族容忍、巩固和平的机构,防止在相同情况下重新发生冲突。在这方面,预警的标准可包括下列情况:缺乏《公约》所规定的确定所有形式种族歧视并将其定罪的充分法律基础;缺乏适当的执行或执法机制,包括缺乏申诉程序;种族仇恨和暴力升级,或个人、团体或组织,特别是选举产生的官员或其他官员不断进行种族主义宣传或呼吁种族不容忍;在社会和经济指数中明显反应出严重的种族歧视现象;由于种族歧视或侵犯少数民族土地造成大量难民或流离失所者的流动;

(b) 紧急程序:目的是对需要紧急注意的问题作出反应以防止或限制严重

违反《公约》事件的规模或次数。采取紧急程序的标准可以包括:存在严重、大规模或持久的种族歧视,或情况严重,种族歧视有进一步发展的危险。

17.委员会在1994年3月10日举行的第1028和第1029次会议上审议了对其议事规则的可能修改,这些修改将考虑到委员会在1993年通过的关于防止种族歧视,包括预警和紧急程序的工作文件。在随后的讨论中,有人表示认为,为考虑到最近刚刚通过的程序而修改议事规则还为时过早,因为委员会有可能局限于不久就不能再满足需要的规则。因此,委员会最好能在有关程序方面取得更多经验,然后在晚些时候根据这一经验修改其规则。委员会在1994年3月17日举行的第1039次会议上决定推迟到以后的一届会议上再审议关于修改议事规则的建议。

18.下面各节介绍委员会在其第五十和第五十一届会议上在有关防止种族歧

视的工作范围内通过的决定和采取的进一步行动。委员会在此之前的几届会议上在此议程项目下开始审议下列国家的情况:阿尔及利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布隆迪、克罗地亚、塞浦路斯、以色列、利比里亚、墨西哥、巴布亚新几内亚、俄罗斯联邦、卢旺达、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和南斯拉夫。

19.委员会在第五十届会议上审查了布隆迪、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卢旺达的局势,并同有关缔约国代表进行对话。不过委员会并未采取正式行动。委员会在第五十一届会议上审查了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刚果民主共和国、以色列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局势并通过以下决定。

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关于以色列的第1(51)号决定

1.委员会重申完全支持以色列-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之间的和平进程并再次表达这样的意见,即《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原则和义务应当是该和平进程的一项根本内容。委员会呼吁和平进程双方信守并忠实执行以色列和巴勒斯坦解放组织1993年9月13日签署的《关于临时自治安排的原则声明》、1995年9月28日签署的《以色列-巴勒斯坦关于西岸和加沙地带的临时协定》和其他以色列-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协定。

2.委员会重申,被占领领土上的以色列移民点根据国际法不仅是非法的,而且妨碍和平,妨碍该区域全体人口(不分民族和族裔血统)依照《公约》享有人权。委员会严肃关注的是,继续奉行扩张移民点的政策,尤其是在东耶路撒冷Jabal Abu Ghenaim设立一个以色列移民点,均改变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被占领领土的地理特征和人口组成,加剧该区域紧张局势,危及和平进程。

3.委员会再次最强烈地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委员会痛斥滥杀无辜的行为,并重申没有任何理由可为此种行为辩解。委员会强调必须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公约》第四条规定的措施,打击提倡种族仇恨、煽动暴力和犯下恐怖主义行为的极端和恐怖主义组织。此外,委员会敦促各缔约国防止此类组织此自己管辖的领土进行包括训练、招募和筹款在内的任何活动。

4.委员会反对以色列当局在发生1997年7月30日可怕的自杀爆炸事件之后在被占领领土实行的关闭边界和冻结偿还巴勒斯坦权力机构的费用和收入的做法,因为这等于是集体惩罚,违反《日内瓦第四公约》第33条。4 这些关闭和有关措施严重限制了加沙和西岸的人员和货物流动,导致大批巴勒斯坦人无法从事合法工作,并导致冻结拖欠巴勒斯坦权力机构的重要收入和关税。以色列的措施对被占领领土上的阿拉伯人的生活和福利具有灾难性的影响,造成巨大痛苦。

5.委员会认为这些措施相当于集体惩罚,构成和平进程的严重障碍,委员会敦促以色列政府立即取消这些措施。

6.委员会欢迎同以色列代表继续进行的建设性对话,并愿意协助符合《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任何建立信任措施。

1997年8月18日

第1236次会议

关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第2(51)号决定

1.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原则和目标讨论了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局势。委员会重申其第1(48)号和第1(49)号决定,委员会通过这两项决定的目的是协助执行在代顿拟订并于1995年12月14日在巴黎签署的《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

2.委员会非常忧虑地注意到在执行《和平协定》方面进展甚微。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仍然是一个严重分裂的国家,其分界线同各实体之间的对峙线没有很大不同,存在明显的基于民族或族裔血统的歧视和隔离,这种情况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

3.委员会还深切关注的是,尽管《和平协定》附件7载有同一切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有权利自由返回故居有关的保障措施,但是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仍然存在妨碍返回的严重障碍,并且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两个主要实体境内仍然存在同《和平协定》相冲突的财产法。并且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有关各方注意第二十二(49)号一般性建议,特别是第2(a)、(b)和(c)段。

4.委员会深感不安的是,对于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所起诉者,对他们的逮捕进展甚微。委员会再次促请《和平协议》各缔约方承担义务与法庭充分合作,履行将法庭管辖内严重罪行的一切犯罪者绳之以法的任务,特别是立即执行法庭的所有逮捕令,并加速递解被法庭起诉者。

5.委员会决定在其防止种族歧视,包括预警和紧急程序的议程项目下继续审理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局势,并希望有关缔约国参加下一次局势审查。

1997年8月18日

第1236次会议

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第3(51)号决定

1.委员会重申1996年8月21日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ERD/C/304/Add.18),特别是其中表达的严肃关注。委员会在这方面提出的建议仍然有效。

2.委员会不安地注意到关于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存在屠杀和其他严重违反人权,包括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事件的报道。委员会讨论了这些报道,特别是人权委员会1997年4月15日第1997/58号决议设立的负责调查1996年9月以来扎伊尔(现称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发生屠杀和侵犯人权事件的指控的联合特派团提交的报告(1997年7月2日A/51/942)。委员会特别注意到该报告的调查结果,其中指出,“有可靠迹象显示,扎伊尔(现称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冲突双方人员都很可能犯下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第95段);“这些罪行似乎具有大规模和系统的性质,足以定为危害人类罪”(第95段);“大部分受害者属于同一种族(第96段)。

3.委员会对关于该国东部有大批难民失踪和继续发生侵犯人权事件的报道感到震惊。

4.委员会希望秘书长设立的新调查组能够有效行动,并希望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将同该调查组合作。

5.委员会决定在其防止种族歧视,包括预警和紧急程序的议程项目下继续审理刚果民主共和国局势。委员会将根据秘书处提供的所有有关资料在其第五十二届会议(1998年3月2日至20日)上讨论此事,并希望有关缔约国参加下一次局势审查。

1997年8月20日

第1240次会议

关于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第4(51)号决议

1.1997年8月21日,委员会举行第1242次会议(CERD/C/SR.1242),在其关于防止种族歧视的项目下审查巴布亚新几内亚执行《公约》的情况。

2.委员会于1984年审查了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初次报告(CERD/C/101/Add.4)。委员会后来于1994年在其关于防止种族歧视的项目下审议了该缔约国的形势。5

3.虽然委员会一再提出要求,6 但令人遗憾的是,巴布亚新几内亚没有提交最新报告或所要求的关于布干维尔问题的任何资料。

4.委员会知道,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请求秘书长派代表协助政府同布干维尔各主要派别进行新一轮讨论。

5.委员会赞赏秘书长代表为协助缔约国政府同布干维尔各主要派别进行新一轮讨论而作出的努力(见E/CN.4/1996/58),并注意到人权委员会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对缔约国的访问(见E/CN.4/1996/Add.2)。

6.委员会谴责1996年10月12日身份不明的刺客杀害布干维尔过渡政府总理特奥多雷·米荣(Theorore/Miriung)先生并对此表示遗憾,该事件使旨在寻求布干维尔问题解决办法的一切努力遭受严重挫折。

7.委员会鼓励作出进一步的努力,以恢复布干维尔冲突各方之间的讨论。

8.委员会再次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提交报告,并根据其防止歧视程序提供专门同布干维尔局势有关的资料,以便委员会在1998年进行审查。

9.委员会谨建议缔约国利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人权事务中心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提供的技术援助,以便拟订并提交报告。

1997年8月21日

第1242次会议

三、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评论和资料

20.委员会在第五十届和第五十一届会议上审议了35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9条提交的报告、评论和资料。国别报告员名单载于附件六。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21.委员会在1997年3月3日和4日举行的第1185次和1186次会议上(CERD/C/SR.1185和1186)审议了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第14份定期报告(CERD/C/299/Add.9)。委员会在1997年3月14日和19日举行的第1204次和1209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最后意见。

A. 导言

22.委员会很高兴有机会与该缔约国继续对话。委员会还对该缔约国的第14份定期报告表示欢迎,并赞赏地注意到报告中所载关于联合王国属地和附属领土的资料。委员会极为赞赏地注意到,报告对于委员会在审议该缔约国第13份定期报告后提出的最后意见中表示的关注和提出的建议(见CERD/C/263/Add.7和委员会1996年提交大会的报告7 第219至255段)作了答复。委员会还对该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过程中提供的全面答复表示欢迎。

23.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没有发表公约第14条规定的声明,委员会的一些成员请其考虑发表这样一项声明的可能性。

B.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24.据指出,该国政府坚持不在国内法规中纳入公约的全部实质性内容的立场以及对公约第4条的规定所作的限制性解释可能会妨碍全面执行公约规定。

25.另外,据指出,种族主义和出于种族动机的袭击事件的发生和以少数民族成员为打击对象的事件妨碍了公约的执行。

C. 积极方面

26.委员会对于为了增加少数民族成员对公务和政府职务及对警务的参与程度而采取的多种措施表示欢迎。委员会赞赏为打击住房领域的种族歧视而于1996年通过的住房法;制订民众访查计划,其中包括由地方社区成员检查和监督警察局的拘留情况以防止和打击拘留中的虐待;对制约警方执行阻拦和搜查任务的权力和程序的行为守则进行修改;设立一个种族事件常设委员会执行种族袭击事件小组的报告,打击出于种族动机的事件;以及在教育标准局发表了一份报告之后通过一项十点行动计划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成绩。

27.关于公约第7条,委员会欢迎为法官、巡回法官和执法人员举办讨论会和制订培训方案,尤其是少数民族咨询委员会和各个警务培训中心在这方面开展的活动,其目标是在这些专业人员与少数民族人员之间的关系中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还欢迎对广大公众或公众的某些层面发起的一些反对种族歧视宣传活动(例如“将种族主义踢出足球运动”)。

28.委员会注意到了1997年种族关系(北爱尔兰)法令的通过,尤其是其中含有涉及爱尔兰旅行者社区的特殊规定。对于在就业、培训、教育和住房及提供食品和服务方面违反禁止种族歧视法规定的行为,可直接投诉于法院和劳资纠纷裁判庭,委员会对此也表示欢迎。

2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按照委员会的建议,联合王国政府已经请其领地和属地的有关部门考虑,在其各自的法规中纳入反对种族歧视的特定法规,并且为此向这些部门提供了与其1976年种族关系法相一致的法律范本草案。委员会另外还满意地注意到,这些部门中有些已经按照这项要求采取了行动,如安圭拉,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福克兰群岛和圣赫勒拿岛。

3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英国国籍(香港)法案获得通过,按照这项法案,除目前的英国国籍之外没有其它国籍的香港少数民族成员有权被注册为正式英国公民,因此也就享有在联合王国居住的权利。

31.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在经过了140年之后,中文与英文在香港的各级法院有了平等的地位,香港政府正在将1989年以前香港通过的所有法律译为中文。

32.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香港政府现在正在向香港的越南难民提供中学以下的教育,在拘留所的所有越南儿童都免费得到教育服务。课程设置考虑到了这些儿童返回越南后重新融入越南教育体系的问题,委员会认为这是一项积极的措施。

D. 引起关注的主要问题

33.委员会表示关注,在国内法规之中,尚未全面执行公约的规定,对于没有受到议会禁止的任何歧视性做法,还不能保护个人不受其害。

34.委员会再度对该国政府限制性地解释公约第4条的规定表示特别关注。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这样一种解释有悖于公约第 4条(b)项关于缔约国禁止恿怂和煽动种族歧视的组织并宣布参加此种组织为违法行为的义务,也不符合委员会第XV(42)号一般性建议。

35.委员会表示关注,在议会中提出的关于北爱尔兰的种族关系立法含有免于适用的两项理由,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这是除1976年种族关系法已有的理由之外的新增内容,而在健康、教育、社会服务、规划和住房领域内工作的机关没有与适用于英国地方有关部门相同的消除歧视的实在法律义务。

36.委员会对于仍然没有把涉及人的种族和民族起源的问题纳入北爱尔兰人口普查调查表之内表示关注。委员会认为,少数群体的身份特性以及对其公民、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进行分析,是查明这些人可能遇到的困难并评估这些困难是否和如何因种族歧视产生,进而评价是否需要采取具体措施,通过法律和规章克服这些困难的先决条件之一。

37.关于人口中的所有部分不受歧视地切实享有公约第5条规定的权利的问题,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在就业领域,尤其是私有和公有部门的职业晋升机会方面,在住房和教育领域内,在警察行使拦截和搜查权时以及在发生警方虐待方面都仍然存在着种族歧视。

3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1996年庇护和移民法中一些规定的执行可能会不利于保护寻求庇护者免受任何种族歧视。在这方面,委员会尤其表示关注的是,当庇护申请人来自联合王国认为“通常不会发生严重的迫害危险”的某些国家时,庇护申请可能会被武断地认为是没有根据的,受到较为草率的处理,对于被决定送到某些安全的第三国的寻求庇护者,不给国内上诉权。另外,虽然委员会注意到报告中保证说,1996年庇护和移民法本身不会影响到联合王国在公约下的义务,但委员会强调,公约第1条第1款之下关于种族歧视的定义含有某一行为的效果和目的,因此指出,1996年庇护和移民法的效果可能有悖于公约。

39.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并非所有联合王国的领地和属地都有反对种族歧视的特定法律,在有些情况下,有关部门把这种法律看做是不必要的,理由据说是在这些地方不存在种族歧视。

40.在香港人权法中,没有保护人不会受到个人、群体或组织施加种族歧视的一条规定,此事引起了委员会的关注。在这方面,委员会强调说,公约第2条第1款(d)项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禁止任何人、群体或组织”的种族歧视,包括通过有关立法。

41.适用于香港外籍工人的“两周规则”禁止这些人在就业合同到期之后谋求职业或在香港停留两周以上,委员会对此表示的关注是,这样一项规则可能具有歧视性影响,因为它主要适用于菲律宾籍的家庭用工,可能会使有关的工人陷入极度脆弱和不稳定的境地。

E. 提议和建议

42.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考虑在国内的法规中使公约的规定具有全面效力。

43.委员会重申,如第VII(32)号一般性建议指出,公约第4条的规定是义务性的。委员会强调,联合王国应当再度考虑按第4条规定的要求通过必要立法的可能性。该国政府在照此行事时应当考虑到委员会第XV(42)号一般性建议。

44.委员会建议,在联合王国管辖下的所有领土的人口普查框架之内,订立的问题调查表中应当包括涉及人的族裔的问题。对此,委员会强调说,这方面的资料有益于切实评估为所有人口群体的利益全面执行公约规定所取得的进展。

45.委员会建议,联合王国继续和加强努力,争取使所有族裔群体全面享有公约第5条规定的所有权利。委员会尤其建议,应当密切注意在警察拘留期间死亡的问题和监督在警察局受到拘留的人的状况和待遇。

46.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下一份报告中,就某一近期年份(a)综述按1976年种族关系法提起的案件数目及其结果;和列出(b)对种族主义性质的犯罪行为起诉的案件数目,说明在有代表性的案件中宣布的判决。

47.委员会还建议,密切监督1976年庇护和移民法的实施情况,以便避免对某些类别的寻求庇护者的任何可能歧视,并核实该项法令的执行效果不会以任何方式“废止或妨碍受该项法令影响的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在平等的基础上得到承认、享有和执行。

48.委员会还建议,根西岛、泽西岛、马恩岛、开曼群岛、蒙特塞拉特岛、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的有关部门进一步考虑按照公约的规定通过禁止种族歧视的特定立法。委员会注意到,据认为有些领地没有种族歧视,委员会就此建议,在今后起草任何立法时优先考虑公约规定各项原则的防范职能。

49.委员会还建议,香港政府特别注意受“两周规则”限制的外籍工人的状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修改或取消这一特定规则,以确保保护这些人根据公约享有的所有权利。

50.委员会还建议,应宣传并在公众中广为散发该缔约国的第14份定期报告及本最后意见。

51.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应于1998年3月7日提交的下一份定期报告应为一份综合性报告,并处理审议本报告期间提出的所有问题。

阿富汗

52.委员会在1997年3月5日举行的第1189次会议上(见CERD/C/SR.1189),以阿富汗此前提交的报告(CERD/C/111/Add.3)及委员会审议该份报告的情况(见CERD/C/SR.718-719)为基础,审查了阿富汗执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自1984年以来一直没有向委员会提出过报告。

5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于委员会请其参加会议和提供有关资料,阿富汗没有作出答复。

54.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由于没有有效的中央政府,公约的执行受到了阻碍。

55.委员会决定,向阿富汗政府送交一份报告,说明其在公约之下的报告义务,并敦促尽快恢复与委员会的对话。

56.委员会建议,阿富汗政府利用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人权事务中心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之下提供的技术援助,以期尽快拟定和提交根据报告指导方针编写的一份增补报告。

巴哈马

57.委员会在1997年3月5日举行的第1189次会议上(见CERD/C/SR.1189),以巴哈马此前提交的报告(CERD/C/88/Add.2)和委员会审议该份报告的情况(见CERD/C/SR.610和926)为基础,审议了巴哈马执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遗憾地指出,自1982年以来未向委员会提交过报告,而且当时巴哈马提交的报告对委员会来说也是完全不能令人满意的。

5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于委员会请其参加会议和提交有关资料,巴哈马没有及时作出答复。委员会决定,致函巴哈马政府,列明其在公约之下的报告义务,敦促尽快恢复与委员会的对话。

59.委员会建议,巴哈马政府利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人权事务中心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之下提供的技术援助,以期尽快编拟和提交按照报告指导方针编写的一份增补报告。

多米尼加共和国

60.委员会在1997年3月5日举行的第1189次会议上(见CERD/C/SR.1189),以多米尼加共和国此前提交的报告(CERD/C/165/Add.1)及委员会审议该份报告的情况(见CERD/C/SR.876)为基础,审查了多米尼加共和国执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自1988年以来未向委员会提交过报告。

61.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于委员会请其参加会议并提交有关资料,多米尼加共和国没有答复。委员会决定,致函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列明该国在公约之下的报告义务,敦促其尽快恢复与委员会的对话。

62.委员会建议,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利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人权事务中心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之下的技术援助,以期尽快编拟和提交按照报告指导方针编写的一份增补报告。

危地马拉

63.委员会于1997年3月5至6日举行的第1190和第1191次会议(CERD/ C/SR.1190和1191)上审议了危地马拉第七次定期报告(CERD/C/292/Add.1)。委员会于1997年3月19日举行的其第1210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64.委员会欢迎有机会与危地马拉政府进行坦率并具有成效的对话。委员会表示赞赏在缔约国发生重大变革和发展时刻之际,与危地马拉政府继续展开的对话。

65.委员会表示赞赏报告以及该国代表团口头介绍中所提供的重要资料。这一资料,包括缔约国近期的事态发展情况,使委员会能好地掌握该国现况,并了解最近的情况。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并未载有关于缔约国执行《公约》实际做法的充分资料,也没有充分考虑到委员会就上次报告8所作的结论性意见。

6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未按《公约》第14条规定发表声明,因此有些成员要求考虑是否有可能发表此声明。

B.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或困难

67.委员会确认还需要做相当多的工作来消除缔约国长期冲突的影响。历经几十年的动乱和内战形成的国内困难境况阻碍了致力于充分落实《公约》所载原则和规定的努力。委员会认识到,变革不应仅限于裁减军队,还得超出这一范围,必需改变对待暴力文化的态度和价值观,才可实现和平。委员会指出,种族歧视做法,特别是对土著居民的歧视,在社会某些阶层中仍颇为盛行。

C. 积极方面

6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尽管该国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仍极为困难,但仍为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而作出很大的努力。

69.委员会尤其赞赏最近在法律方面取得的重大发展。在这方面的一个重大成就是,在达成和平协议的进程中所签署的《土著人民特征和权利协议》和《对背离故土人民的安置协议》。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在委员会提出建议后,缔约国于1996年批准了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中土著和部族居民的第169号公约。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根据缔约国的宪法,国际义务,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义务高于国内法律。此外,还欢迎采取了如下一些步骤,对《刑法》进行修订,列入禁止种族歧视的规定,并制定了关于土地权利和保护土著人特征的法律。

7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军事委员会和民防自愿人员委员会已解散。

71.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已经建立了各类机构,以利种族和解和促进基于平等原则的民主社会。委员会尤其欢迎一个联合委员会的设立,该委员会由土著和非土著居民组成。建立了澄清历史委员会(事实委员会)以查清武装冲突期间的杀害和失踪案件,这也令人欢迎。为此,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危地马拉代表团向委员会保证将向事实委员会提供军方档案。同时,在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在检察厅内设立了一个土著人民秘书处和一个无家可归儿童事务委员会。

72.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因侵犯人权行为提出的申诉案件数量业已减少。

7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注意到,较大数量的人员,主要是在武装冲突期间逃离故土和国家的土著人已经返回了缔约国领土,而缔约国也建立了一个基金,以协助返回者重新安置。

74.委员会欢迎危地马拉政府表示有意在下次定期报告提交期间,在其代表团中列入一名土著居民代表成员。

D. 引起关注的主要问题

75.令人关切的是,缔约国仍存在着的暴力和恐吓气氛而土著居民又是这种有害气氛的主要受害者。这严重地损害了《公约》第5(b)条规定的人身安全条件。

76.令人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充分实施委员会有关执行《公约》第5条的建议;还令人关切的是,缔约国未充分遵从委员会关于提供有关执行《公约》条款详实资料的建议。

77.令人关注的是,未制定《公约》第2条所要求的旨在消除种族歧视的立法。

78.令人同样感到关切的是,未制定《公约》第4条所要求的禁止煽动种族歧视行为的立法。

79.令人关注的是,土著居民得不到国家法院的有效保护和利用补救办法,以免受侵犯人权和基本权利的行为之害,其原因在于缺乏翻译人员并缺乏足够的公设律师。

80.令人关切的是,缔约国官员滥用职权或侵犯贫困人民的权利,特别是侵犯土著人民和妇女权利的行为继续不受刑事起诉。这就导致了人民自行执法的行为,造成了相当大数量的私刑事件。这种情况反映出了人民对执法的效力的失望和失去信心的状况。

81.令人关切的是,有关缔约国境内土地权利的情况。尽管政府作出了努力,但仍然存在着土地分配和/或赔偿问题,特别是在武装冲突结束后把土地归还给土著人民的问题。特别令人感到关切的是,由财产所有权而引起的对抗,在对抗期间土著人民遭到拘留和威胁。

82.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依据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十三对执法人员开展培训的建议未得到实施。

8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并未实现土著居民在国家一级对议会、公共服务部门和公共生活的充分和适当比例的参与;特别是在法官和司法行政部门中土著社区的代表不足的情况。

84.令人关注的是,缔约国的定期报告,以及委员会关于人口语言的结论性意见未得到充分广泛的散发。

85.虽然为采取一些在教育和培训领域方面的促进措施和为向全体人口提供双语教育作出了一些努力,但情况还尚未令人感到满意。

E. 提议和建议

8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改变暴力气氛和支持迅速地解除武装。

87.委员会重申其下列建议,即缔约国应充分执行《公约》,特别是第4、5和6条,并提供条款落实情况资料。委员会还进一步提议,缔约国提供有关新通过的法律和新设立的族裔关系机构实效的详情资料。它还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列入所收到的有关种族歧视指控和对之所作出的判决情况资料。

8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其在本国立法中纳入禁止种族歧视的规定,并通过执行有关土著人民特征和权利协议的法律。

8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保证有效执行新法律,并向人口中的所有成员,特别是通过向土著人民提供所有各级司法诉讼程序的充分翻译服务,为他畅开诉诸于司法机构的大门。委员会重申其原先的建议,即应依照委员会一般建议十三增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

90.委员会建议,危地马拉当局采取有效的措施扫除不按法行事的国家官员不受惩罚的现象,并保证全体人口可利用法律补救办法和适当的诉讼程序。

91.委员会建议,应当继续作出努力,保证所有公民充分参与公共生活,特别是在按缔约国内所讲的各种语言充分知悉情况后参加选举。

9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考虑到土著居民的需要,包括武装冲突之后返回领土人员的需要情况下,采取措施保证公正和公平地分配土地。

93.委员会强调,土地对土著人民及其精神和文化特征具有重大意义,包括他们对土地使用及拥有所持的不同概念。委员会提议,缔约国以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的条款为指导原则解决土地分配问题,并参照该公约,审议对无法归还的财产作出赔偿的问题。

94.委员会提议,增强努力促进教育和培训领域的肯定性措施,并努力为所有各阶层的人口提供双语教育。

95.委员会提议,缔约国考虑建立一个全国委员会,开展响应委员会建议和提议的具体活动。

96.委员会提议,以人口的各种主要语言,广泛地宣传公约、缔约国提交的定期报告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9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在1992年1月15日第十四次《公约》缔约国会议上通过的《公约》第8条第6款的修正案。

98.委员会赞赏地回顾,缔约国邀请委员会的一位成员走访危地马拉,以协助缔约国执行公约。

9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编写为一份全面性的报告,并就审议本报告期间所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

白俄罗斯

100.委员会于1997年3月6至7日举行的其第1192和第1193次会议(CERD/ C/SR.1192和1193)上审议了白俄罗斯第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299/Add.8)。委员会于1997年3月19日举行的第1210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10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及时提交了第十四次定期报告,并对高级代表团在答复委员会成员于讨论期间提出的问题时所提供的补充资料表示满意。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报告遵从了委员会上次结论性意见1中所载的建议,然而,它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提供有关实际落实公约规定,包括司法实践的资料。

B.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02.由于前苏联解体引发的深刻经济和社会变革,以及移民和寻求庇护者大批涌入,在这种情况下,该国目前的局势并不利于充分实施公约。

C. 积极方面

103.缔约国撤除了对公约第22条的保留,这是令人欢迎的。委员会颇为赞赏地注意到,政府通知说,目前正在考虑根据第14条发表声明,并拟批准公约第8条第6款修正案。

104.委员会欢迎,在部长会议内设立一个全国少数民族协调委员会、建立一个关于土著和民族问题国务委员会以及即将成立的一个监察专员署。

105.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签署了1994年《独立国家联合体关于属少数民族成员的权利的公约》以及1995年《独立国家联合体关于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委员会认为,后一公约中所载的禁止种族歧视规定,及其所列的一项将有权接受个人申诉的监督程序,是一项积极的措施,然而,这些公约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之间的关系可能还需要深入加以审查。

106.令人欢迎的是,报告提供了关于白俄罗斯民族、族裔、文化、语言和宗教上少数在人口中组成情况的详实资料。

107.令人欢迎的是,在考虑到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公约》规定的情况下所通过的1995年《难民法》。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白俄罗斯与邻邦各国达成了规约移民迁徒的双边协议,并且还为了援助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与独立国家联合体签订了一些协议。

10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遵循公约第4条规定通过了一系列立法,诸如“新闻及其他大众宣传媒介法”,该法禁止利用大众媒介宣扬对民族、社会、种族或宗教不容忍情绪或进行歪曲;“政党法”,该法禁止建立旨在开展对民族、宗教或种族敌意性宣传的政党及其活动;和“公共结社法”,该法禁止建立煽动民族、宗教或种族敌意的公共结社。

109.关于公约第7条,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开展《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各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宗旨及原则的教育已成为白俄罗斯学校教学课程的一部分。此外,委员会欢迎,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合作制订了“民主、公共行政和参与”项目,拟于此框架内开展对法官、执法人员、教员和教育工作者进行人权领域的培训。

D. 引起关注的主要问题

110.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缺乏对各类有关实行保护防止种族歧视法律,特别是有关“难民法”、“少数民族法”、“政党法”或“关于新闻或其它大众宣传媒介法”执行情况的资料,因为缺乏资料,阻碍对公约的执行情况作出有效的评估。

111.令人关注的是,缺乏禁止民间团体或协会种族歧视的具体立法规定。为此,委员会强调,《公约》第2条第1(d)款明确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包括通过立法手段,禁止“任何人,任何团体或任何组织”进行种族歧视。

112.至于《公约》第5条,令人遗憾的是,缺乏族裔少数参与公共生活和关于他们经济和社会境况(特别是就业、保健、教育和住房情况)的资料,尤其是为此原因,难以对所有此类群体有效地享有第5条所述各项权利的情况作出评估。

113.令人遗憾的是,白俄罗斯共和国司法制度法和法官规约(1995年)并未清楚地阐明是否依照《公约》第6条的规定,确立了针对由种族歧视所造成的任何损害,寻求公正和充分补偿或满意解决的权利,据此,各法院必须不分血统、种族、民族或语言,保护个人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权利和自由。

114.至于第6条,委员会注意到,迄今为止尚无针对一般种族歧视行为的刑事诉讼和具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所列罪行行为提出的诉讼记录。

115.至于《公约》第7条,令人遗憾的是,缺乏有关旨在提高地方法官、执法人员、教员和社会工作者对种族歧视问题认识的培训方案的资料。

E. 提议和建议

116.委员会建议,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对有关防止和消除种族歧视法律实际执行情况的资料。如具体列举任何有关的法院案例,将受到赞赏。

117.关于最近建立的宗教和民族问题国务委员会,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建立便利执行《公约》的全国性机构的一般性建议十七(42)。

118.委员会建议,根据《公约》第2条第1(d)款,通过禁止私人集团或组织歧视行为的具体法律。

1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应提供有关所有群体有效享有《公约》第5(c)条所列权利以及享有第5(e)条所列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全面资料。为此目的,委员会建议,应征求缔约国中的民族或族裔少数群体协会在这些事务方面的经验。

120.至于《公约》第6条,委员会要求提供,有关就种族歧视所造成的任何损害可诉诸法院寻求公正和充分补偿或得到满意解决的权利的资料。委员会建议,在下次报告中列举诉诸法院寻求补偿的诉讼以及法院对此所作判决的案例。

121.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就有关为何未对种族歧视罪行进行起诉的原因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从而可评估这究竟是由于实际上不存在此罪行,还是人民未意识到其权利,或因主管当局未能有效落实有关法律所致。

122.委员会还建议,适当地注意为所有希望学习白俄罗斯语言的学生提供该语言的教学。

123.至于《公约》第7条的框架,委员会建议,为执法人员、司法人员、教员和社会工作者举办有关《公约》所载原则和权利的培训。同样,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在各级学校的课程中列入《公约》的原则。

124.委员会欢迎报告的发表,并建议向公众广泛地宣传缔约国的第十四次定期报告以及本结论性意见。

1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批准在1992年1月15日第十四次《公约》缔约国会议上通过的对《公约》第8条第6款的修正案。

卢森堡

126.委员会于1997年3月7日举行的第1193和第1194次会议(CERD/ C/SR.1193和1194)上审议了卢森堡第九次定期报告(CERD/C/277/Add.2)。委员会于1997年3月19日举行的第1210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127.委员会欢迎卢森堡政府详实的报告,其中载有关于自从对上次定期报告审议以来的变化及事态发展情况的资料,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报告的格式并未遵从经修订后的准则。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编写第九次定期报告时,考虑到了委员会对上次报告所提的结论性意见。10委员会还表示赞赏与该国代表团之间的建设性对话,以及对其成员提出的一系列问题作出的全面透彻的答复。

B.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28.委员会注意到,卢森堡不存在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C. 积极方面

12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卢森堡对促进和保护人权,及致力于执行《公约》规定保持相当高的要求,特别是考虑到该国境内外籍居民所占比率极高(35%以上)。还令人欢迎的是,卢森堡根据《公约》第14条发表了声明,并且是第一个落实第14条第2款,于1996年5月建立了一个反歧视常设委员会的缔约国。

130.令人欢迎的是,卢森堡当局近来为使其法律和惯例符合《公约》要求所采取的新增步骤。除1993年7月27日颁布的《外籍人法》之外,政府目前为修订刑法所作的努力也是令人欢迎的。

131.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政府与各非政府组织合作,以利外籍人的融合,并防止和抵制所有各类种族歧视。为此,人们注意到了,政府与外籍人委员会联络委员会之间达成的1993年工作协议。

132.令人满意的是,卢森堡为增强对一切种族歧视形式的意识,及促进反对歧视的行动而作出的有关努力。同时,令人欢迎的是,对警察进行的人权培训。缔约国推行反映多民族和多种语言人口情况的学校和成人教育政策也是一项令人感到满意的原因。同时,电台播放的各类外语节目也可视为令人欢迎的积极趋势。

133.1993年7月27日的法律除其它之外,还规定了促进和保护外籍工人住房权的具体措施,从《公约》第5条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令人欢迎之举。

134.委员会欢迎卢森堡在“欧洲反对种族主义年(1997年)”之际所开展和规划的活动。

D. 引起关注的主要问 题

135.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1994年期间在卢森堡发生的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行为和事件。

136.虽然在审查期间卢森堡采取了致力于消除种族主义并增强执行《公约》第4条的一些值得注意的步骤,但委员会仍注意到法律尚未禁止种族主义组织。

137.委员会虽意识到缔约国为反对种族歧视在教育领域作出了积极的努力,然而,令人表示关切的是,未对某些专业群体,诸如法官,地方法官、律师和公务员等开展此类教育的措施,或实施不力的情况。

E. 提议和建议

138.参照《公约》第4条(b)款,并鉴于卢森堡近来修订刑法的进程,委员会建议,政府修订刑法第455条使之充分符合《公约》的要求。

139.关于《公约》第4和第6条,委员会如能收到有关种族歧视申诉的数量、起诉种族歧视案件的结果,以及如有的话,有关为受此类歧视受害者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进一步资料,将表示感激。

140.委员会建议,修订刑法第444条,以期对属种族主义性质的诽谤和/或诋毁名誉行为进行更严厉的刑事惩罚。

141.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考虑向诸如法官、地方法官、律师和公务员之类群体举办有关种族容忍和人权问题的教育和培训。

142.卢森堡当局目前正对有关新闻和信息自由的立法进行审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考虑到《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所有规定。

1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宣传其第九次定期报告,以及委员会就此提出的结论性见。

1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在1992年1月15日第十四次《公约》缔约国会议上通过的《公约》第8条第6款的修正案。

1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订于1997年6月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应是一份更新的补充报告,报告应探讨在审议第九次报告期间所提出的所有各点。

约旦

146.委员会在1997年3月10日举行的第1196次会议上(见CERD/C/ SR.1196),根据约旦以前提出的报告(CERD/C/130/Add.3和CERD/C/183/Add.1)和委员会审议报告的情况(见CERD/C/SR.864),审议了约旦执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遗憾地指出,自1989年以来一直没有向委员会提出过报告。

147.然而委员会仍欢迎缔约国的一个代表团出席委员会的会议,并口头介绍了缔约国执行《公约》在法律方面的发展。委员会特别欢迎约旦不久将根据《公约》恢复它报告义务的消息。

148.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及时向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出它的下一份报告,并在该报告中根据委员会对缔约国依《公约》第9条第1款提出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一般准则,收入有关落实《公约》的立法、司法、行政和其他措施的材料。

尼泊尔

149.委员会在1997年3月10日举行的第1196次会议上(见CERD/C/ SR.1196),根据尼泊尔以前提出的报告(CERD/C/148/Add.1)和委员会审议报告的情况(见CERD/C/SR.787),审议了尼泊尔执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遗憾地指出,自1986年以来一直没有向委员会提出过报告。

150.然而,委员会仍欢迎缔约国的一个代表团出席委员会的会议,并口头介绍了缔约国执行《公约》有关的法律动态。委员会特别欢迎尼泊尔不久将根据《公约》恢复它报告义务的消息。

151.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及时向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出它的下一次报告,并在该报告中根据委员会对缔约国依《公约》第9条第1款提出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一般准则,收入有关落实《公约》的立法、司法、行政和其他措施的资料。

德国

152.委员会在1997年3月10日和11日的第1196和1197次会议上(CERD/C/ SR.1196和1197),审议了德国在一份文件(CERD/C/299/Add.5)中提出的第13和第14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1997年3月20日举行的第1211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总结意见。

A. 导言

153.委员会对缔约国高质量的报告表示称赞,报告的起草符合委员会的准则,尽管也应指出,报告没有系统地涉及委员会对缔约国前一份报告提出的总结意见。报告及其附件提供的全面资料、高级别的代表团在与委员会的对话中采取的坦率和积极的态度,以及对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提供的补充资料,都表明德国政府对《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认真承诺。

15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作出《公约》第14条规定的宣布,部分委员要求考虑作出该项宣布的可能性。

B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55.委员会注意到,德国没有全国性人权机构或意见调查官,授权监督和协调政府消除种族歧视的工作,也未通过全面的反歧视法,尽管德国宪法和大量联邦和州的法律确实禁止各种种族歧视和仇外情绪的表现并考虑到对之作出刑事处罚。

C. 积极因素

156.委员会对德国上一次报告以来的这段时间里,对外国人和寻求庇护者的刑事犯罪以及其他种族歧视和暴力的表现大幅度减少表示满意。这一下降显然可归因于德国联邦和各州当局多方面采取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包括对刑法的修订和通过新的法律,使禁止种族歧视和保护受害人更为有效。

157.禁止制作和散发新纳粹宣传品和严厉惩罚犯有煽动种族仇恨罪的人,无疑造成了自德国的上一次报告以来情况的改善。参加极端份子组织的人数也明显下降,其中有些组织已被取缔。在这方面,委员会对德国采取立法措施满足《公约》第4条的要求感到高兴。

158.委员会了解,德国广大公众厌弃仇外情绪和种族歧视,表现在德国各城市都有很多自发的反歧视的示威游行、对暴力受害人表示同情,报纸和其他媒介也一再谴责仇外情绪和种族歧视。

159.委员会重申,将种族灭绝作为危害人类罪加以谴责,义正词严,坚信所有种族灭绝罪行为都将受到谴责,而无分时间、地点和受害群体;委员会还希望,对种族灭绝罪受害人的赔偿计划和防止任何新的歧视行为的计划,将包括所有已经或可能受害的群体。

160.报告和代表团口头提供的材料表明,部分歧视行为的受害人已成功地在德国法庭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包括在就业方面。

161.委员会欢迎代表团提供的有关文化部长会议颁布的教育指导方针的材料,该指导方针要求有系统的讲授人权和在多文化社会中容忍和共处的原则。委员会特别对德国当局改进各级学校教育课程表示赞许,包括从上学的最初几年便有关于其他文化和宗教的授课,向年轻人灌输尊重所有人的意识,无论种族出身或宗教信仰如何。

162.德国代表团坦率地承认还有严重的问题需要解决,加之德国当局决心采取防范措施,并继续跟踪发展,这些都反映了一种现实主义的态度,有可能产生良好的结果。

163.委员会还欢迎在消除仇外情绪和种族歧视方面正在开展的区域合作,特别是在欧洲联盟范围内,如在欧洲反对种族主义年方面开展的活动。

D. 主要 关注问题

164.对仇外情绪和种族歧视的种种表现表示了关注,包括德国仍在大规模发生的反犹太主义行为和对某些种族群体的敌视及种族暴力行为。尽管政府努力加以防止,惩治肇事者,但看来这方面的表现反映了部分人民中间仍然盛行的根深蒂固的偏见和潜在的疑虑,特别是在教育程度较低和失业的人中间。这种情况要求联邦和州政府继续努力,根除歧视的原因,并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165.虽然缔约国已经给长期在德国定居的四个小的种族群体以少数民族的地位,并提供了特别保护,但却没有给在数量上大得多的种族群体以任何特别保护,特别是那些已持有长期居住地位或已成为德国公民的种族群体的成员,对此表示关注。

166.对警察粗暴对待外国人的事件表示关注,特别是非洲人和土耳其人,有关事件曾在报纸上披露。似需加强训练,并对肇事者采取更严格的纪律行动。

167.还关注地指出,私营保险承保人有时歧视少数民族,要求受害人承担起诉责任。委员会认为,规定保险业的联邦立法应禁止此种滥用行为。

168.还表示关注,没有全面的立法根据《公约》第2条(1)(d)和第5条(e)(i),禁止私营部门的种族歧视行为。

169.委员会关注地指出,在《公约》第6条方面,某些外国人,包括没有法律地位的人和临时居民,无权对针对他们的种族歧视行为获得补救。

170.委员会关注地指出,缔约国没有提供有关根据《公约》第3条、又在委员会第十九(47)号一般建议中进一步阐明的要求,采取措施消除事实上的种族隔离现象的情况。

E. 提议和建议

171.委员会再次建议,德国当局认真考虑颁布全面的反歧视法,并建议同时考虑依照委员会第十七(42)号一般建议成立一个促进执行《公约》的国家机构。

17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探讨向在德国生活的所有少数民族提供特别保护的办法。

173.缔约国在它的下一份报告中除其他外应涉及以下问题:私营部门的种族歧视问题,外国人取得就业的问题,就业合同后的平等,事实上的种族隔离(考虑进委员会关于《公约》第3条的第十九(47)号一般建议),迅速调查和起诉仇外性犯罪,特别是警察队伍中人员的犯罪,有关外国人的立法和立法的执行(根据委员会的第十一号一般建议),现行的庇护作法,特别是在所谓的“安全国家”的名单方面,对所有在德国受种族歧视行为之害的人的赔偿,及联邦和州当局的相应权限。

17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下一份定期报告考虑进委员会的总结意见,根据报告的准则提出一份更新报告。

17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德国广泛散发它的报告和委员会的总结意见,以便就仍然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

巴基斯坦

176.委员会在1997年3月11和12日举行的第1198和第1199次会议(CERD/C/SR.1198和SR.1199)上,审议了巴基斯坦在一份文件(CERD/C/299/Add.6)中提出的第10、11、12、13和第14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1997年3月19日举行的第1210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总结意见。

A. 导言

177.委员会欢迎在经过十年之后有机会恢复与巴基斯坦的对话。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出的报告符合委员会的一般准则,也涉及到讨论上一次报告期间提出的建议。同时委员会认为,还需要更具体的有关《公约》执行情况和现行国内法的材料。委员会对该国代表团回答委员会委员发表的意见所作的答复表示欢迎。

178.委员会指出,缔约国还没有作出《公约》第14条规定的宣布,部分委员要求考虑作出该项宣布的可能性。

B.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79.注意到巴基斯坦是一个多种族和多文化的社会。还注意到人口中某些群体极端贫困,120万阿富汗难民的存在,和该国部分地区的暴力气氛,可能会影响缔约国全面执行《公约》。

C. 积极因素

180.完成民主进程,定期举行选举,显然是实现更好地在总体上保护人权和全面遵守《公约》的积极步骤。

181.委员会对缔约国答复审议上一份报告时提出的问题,提供了巴基斯坦少数民族的情况表示欢迎。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少数人的定义是以有关人的宗教信仰而不是以民族、种族或语言为依据的。尽管委员会认为,宗教上的少数本身并不属于《公约》的范围,但委员会指出,宗教的分歧却可能与种族的分歧不谋而合,因此欢迎为促进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而建立的机构和采取的措施,如少数人事务司,国家少数人委员会,联邦少数人事务咨询委员会,区少数人委员会,国家卡拉什人委员会,和与国民议会少数人议员每月举行会议的做法。

182.人权部的设立受到欢迎。人权委员会在确定侵犯人权问题和提出批评,包括对警察和武装部队侵犯人权行为的批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受到委员会的欢迎。

183.对废除单独的选举制度表示欢迎,该套制度只允许少数群体的成员在选举中对一定的保留席位投票。少数群体的成员现在在选举他们自己的代表之外有权直接参加大选,这是一项积极的发展。

184.部族地区的居民自巴基斯坦独立以来首次直接参加全国性选举,也受到欢迎。

185.委员会对报告中有关巴基斯坦使用的各种语言的大量资料表示欢迎,特别是由于它可能有助于在第5次人口和住房普查时收集有关人口民族构成的进一步资料。

186.有关巴基斯坦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开展运动促进人权教育和提高人民对它们权利和义务的了解,包括对《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了解,以及设想将人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等详细资料,均受到欢迎。

D. 主要关注问题

187.对缔约国只承认宗教少数的政策表示关注,它排除了在该国生活的民族、语言或种族群体如果正式得到承认为少数群体的话根据《公约》应得到的任何具体保护。

188.《宪法》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无论他们的种族、宗教、种性、性别、居住或出生地,对此表示欢迎,但仍强调,《公约》第1条第1款的范围更宽,禁止“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歧视。

189.委员会遗憾地指出,报告没有根据委员会一般准则的第8段提供有关种族或人种的资料。缺乏那方面的资料,便难以估评巴基斯坦各种族群体的情况,判断当局为执行《公约》的规定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的实际影响和作用。

190.委员会遗憾地指出,没有提供有关联邦管辖部落地区和西北部边界省的法律和条例,以及那里目前的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具体资料。

191.对缺少关于《公约》第4条执行情况的材料表示遗憾。而且还指出,缔约国的立法并不完全符合《公约》第4条(b),该条要求宣布“凡组织及有组织的宣传活动与所有其他宣传活动的提倡与煽动种族歧视者”,概为非法,宣布“参加此种组织”为犯罪行为,应依法惩处。

192.有关《公约》第5条(a)和(b)款的材料不足,特别是是否所有人都享有“在法庭上及其他一切司法裁判机关中平等待遇”的权利,及享有“人身安全及国家保护的权利,以防强暴或身体上的伤害,不问其为政府官员所为抑为任何私人、团体或机关所加”的权利。

193.遗憾没有参与公共生活情况及经济和社会指标的充分分类资料,特别是在该国生活的各种族、人种或语言群体,包括不是巴基斯坦公民的人取得就业、住房、教育和医疗的情况;这妨碍了对《公约》第5条执行情况取得的进展作出估评。

194.不清楚是否巴基斯坦使用的各种语言可以在法庭上使用。

195.由于没有采取立法措施执行《公约》第6条的资料,因此不能接受没有种族歧视行为方面的司法案件便证明了没有此类歧视。

E. 提议和建议

196.委员会建议,今后应注意《公约》的第9条第1款,有关各缔约国承诺按时提出定期报告。

19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禁止歧视应与《公约》第1条第1款一致。

198.委员会建议,在缔约国的下一份定期报告中更详细地提供有关人权部和人权委员会职能和权限的资料。

199.委员会建议,提供有关联邦管辖部落地区和西北边境省的具体资料。

200.委员会在理解不鼓励种族或群体特殊性的关注的同时,建议缔约国探讨给予其他种族或语言群体以宗教少数人同样地位的可能性,保护他们在有关少数人的国家法律和机构下以及根据有关的国际人权文书得到充分的保护。

20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根据委员会一般准则的第8段,收入现有的人口种族和人种方面的资料。

202.委员会建议,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公约》第4条执行情况的资料。委员会还建议,采取必要措施,在国家立法中落实《公约》第4条(b)。

203.委员会还建议,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公约》第5条执行情况的全面资料,特别是第(a)、(b)、(c)和(e)款。

204.委员会建议,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包括有关巴基斯坦使用的主要语言是否可在法庭上使用以及在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情况。

205.委员会建议,提供缔约国为遵守《公约》第6条的规定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的全面情况,以及对任何种族歧视造成的损害,向法院寻求公正和充分赔偿或满足权的全面情况。委员会还建议,提供向法院寻求赔偿的案例和法院对之作出的决定。

20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在人权教育和宣传方面的努力,继续重视建立培训方案,使执法官员、法官、地方法官、教师和社会工作者熟悉《公约》的标准。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有关《公约》第7条报告义务的第五(15)号一般建议,和有关培训执法官员保护人权的第十三(42)号一般建议。

207.委员会还建议,发表并在群众中广泛宣传缔约国的第10至第14次定期报告及本总结意见。

20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对《公约》第8条第6款的修订。

20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下一次定期报告考虑进上面列出的对所有具体材料的要求,以及在报告审议期间提出的所有问题,提出一份更新报告。

比利时

210.委员会审议了合编为一份文件(CERD/C/260/Add.2)提交的第九次和第十次定期报告,并在1997年3月20日举行的第1211和1212次会议(见CERD/C/SR.1211和1212)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11.委员会欢迎比利时政府提交的合编为一份文件的第九次和第十次定期报告,并欢迎有机会与缔约国政府继续进行对话。它对比利时提交的报告的质量表示满意,尽管报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委员会还对高级别代表团在答复委员会委员提出的问题时所提供的补充资料表示感谢,并认为它与该国代表团的对话具有成果和建设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执行更积极的政策,以对种族罪行进行起诉,为此该国正在审查警察业务和司法机关的工作。

B. 积极方面

212.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表示比利时为了加入《公约》第14条,目前已在联邦一级采取措施,并要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人权事务中心说明落实第14条第2款的程序。

213.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为了打击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比利时当局最近采取了体制措施和法定措施。它注意到了1981年7月30日法的修正案,旨在打击由种族主义或仇外心理所引起的某些行为。这些措施促成在1993年设立了机会均等和以行动打击种族主义中心,该中心的主要职权是接受关于种族歧视的指控,并在必要时向法庭提出诉讼。此外,1994年4月12日法修订了若干规定,加重刑罚,扩大了对公开表示从事种族歧视行为的意图、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方面的歧视和就业方面的歧视的惩罚范围,在这方面,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有权提出诉讼。

21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为了确保外国人的融合和参与在区域一级采取的各种措施,特别是颁布了1996年7月4日法,其目的是批准在Walloon区设立外国人或外国血统人士融合中心,并为中心提供津贴。

215.委员会注意到1980年12月15日法令所规定的刑罚,以对非法移民网和买卖人口、特别是外国人的行径进行制裁。

216.委员会还极感兴趣地注意到机会均等和以行动打击种族主义中心在制止歧视方面的作用,并对其作用表示赞赏。为此,该中心为警员、宪警和法警设立了培训课程,为外国人举行宣传运动,并举行各种运动,以提高公众对打击种族主义的行动的认识。委员会还高兴地对在教育和新闻领域采取的旨在打击造成种族歧视偏见的主动行动表示欢迎。

C. 引起关注的主要问题

217.委员会注意到1995年3月2日关于禁止否认、极力淡化或赞同德国纳粹政权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所犯下的种族灭绝行为或为其辩护的法律业已生效,从而填补了法律在这方面的一个漏洞。但是,引起关注的是,这项法律的范围太狭,因为它未列入所有形式的种族灭绝。

218.委员会对比利时判例法将载有犯罪表述的印刷、转载和散发的书面材料视为新闻方面的罪行深表关注。还关注1994年修正的1981年法令和1995年的法令并不适用于此方面表示关注,因为该两项法令均规定对体现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行为进行严厉制裁。

219.委员会仍对比利时政府对《公约》第4条规定所做的声明表示特别关注。委员会还关注地注意到缔约国并未采取任何立法措施按照《公约》第4(b)条的规定宣布煽动种族歧视的组织为非法,并加以禁止。委员会还对在佛兰德社区中有一个主张极端主义和仇外心理思想的政党深表关注。

220.比利时的立法制度尽管倾向于废止大多数限制外国人和难民的权利的条款,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就《公约》第5条而言,报告未载列有关外国血统(如摩洛哥、土耳其、意大利或其他血统)的比利时人或居住在比利时的非比利时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状况的资料。

221.委员会还对于检察署和警察较不认真查办涉及非欧洲血统的受害人的罪行的指控表示关注。

222.委员会还对1980年12月15日法令第18条之二允许对外国人在某社区的暂时拘留或长期拘留施加限制表示关注。

223.委员会对未收到关于机会均等和以行动打击种族主义中心所收到的有关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行动指控的详细资料表示遗憾。它还要求提供有关向法院提出诉讼的种族歧视案件的数目、这些指控的性质和处理方式的进一步资料。

224.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报告未明确提到委员会审完前一份报告后的结论和建议以及报告未广泛散发。

D. 提议和建议

225.委员会建议应作出一切必要的努力,确保比利时法律充分执行《公约》,并可在法院援引《公约》。

226.委员会建议比利时立法制度在制订新法律时应保持更大的一致性,尤其应修订宪法和各项法律,以便能更有效地对种族主义、反面或歧视性著作提出刑事诉讼。委员会建议应扩大1995年3月23日法的适用范围,以纳入各种不同形式的种族灭绝,该法禁止否认、极力淡化或赞同德国纳粹政权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所犯下的种族灭绝行为或为其辩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定期报告中载入关于切实落实最近通过的上述法律的结果的资料,以及落实工作所遭遇的困难。委员会不满意1994年4月12日法将“民族或民族血统”的概念改为“血统”或“国籍”,因而建议一个与《公约》第1条第1款所用的措辞相一致的修正案。

227.委员会建议比利时政府应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骤执行《公约》第4(b)条,根据该条,缔约国应宣告“提倡与煽动种族歧视”的组织为非法,并加以禁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载入关于根据《公约》第4条所提出的歧视的指控的资料以及法院审理这些案件的方式的资料。

2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下一次报告应载列组成比利时人口的种族的统计数字,特别是外国血统的比利时公民在该国和在社区中所占比例,在比利时定居的非比利时公民的人数。委员会欢迎提供关于他们的社会经济状况、特别是各种族社区的失业率的详细资料。

229.委员会建议比利时政府应通过提供适当的信息和培训,确保司法当局和警察以同样的方式对待欧洲血统的人和非欧洲血统的人。

2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重新审议1980年12月15日第18条之二,该条似乎与《公约》第5(d)(一)条不符。

231.委员会建议应提供更多关于机会均等和以行动打击种族主义中心的活动的资料,以及关于向法院提出的种族歧视指控案件的数目、种族歧视案件审判结果并在适当时,向这些案件受害人提供的赔偿的详细资料。

232.委员会建议比利时政府在编写下次报告时应考虑到委员会的这些结论和建议。它提议缔约国应确保报告和这些结论能以比利时使用的各种语文广泛分发给公众。

2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公约》第8条第6款的修正案。

2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下一次定期报告应刷新最后一次报告,并应探讨在审议本报告中所提出的所有问题。

喀麦隆

235.委员会在1997年3月13日举行的第1201次会议(见CERD/C/SR.1201)上根据前一次报告(CERD/C/171/Add.1)以及委员会审议该报告的情况(CERD/C/SR.880-881)审议了喀麦隆执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该国自1989年以来未再提交报告。

236.然而,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派代表团出席了会议以及就缔约国执行《公约》的事态发展口头提供了资料。委员会尤其欢迎喀麦隆不久将重新履行其报告义务。

237.委员会因此请缔约国及时提交下次报告,以供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审议,并根据委员会关于缔约国依《公约》第9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一般准则,在其报告中载列关于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的资料。

238.委员会建议喀麦隆政府利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人权事务中心咨询服务的技术援助,尽快编写和提供刷新的报告。

冰岛

239.委员会在1997年3月13日举行的第1202次会议(CERD/C/SR.1202)上审议了冰岛的第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299/Add.4)。在1997年3月20日举行的第1212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40.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的报告的质量表示赞赏,报告不但按时提交而且是根据委员会的准则编写的。委员会对报告国代表以建议性的坦诚态度与委员会进行对话以及就冰岛执行《公约》的最近事态提供补充资料表示满意。

B.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241.委员会注意到,冰岛虽根据第62/1994号法将《欧洲人权公约》纳入冰岛法律中,但却未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纳入冰岛法律。该《公约》如能取得宪法地位,将因其能以民主方式直接适用而提高其效力。

C.积极方面

242.委员会对冰岛立法机构(Althing)于1995年2月修订了宪法以反映冰岛加入的人权条约的规定表示满意。修正案大幅修订和增列了原先适用的人权规定。平等原则一向是冰岛不成文法和惯例,新的宪法规定目前已将其改为成文法。与委员会特别有关的是第65节第1分节,该节规定,不论民族血统、种族或肤色如何,人人一律平等。委员会还欢迎姓名法的1996年修正案,修正案废除了归化的外国人必须取冰岛语音的姓的规定。此后,归化人士及其子女可保留其原姓。

243.委员会对冰岛立法机构(Althing)在1996年12月修订了刑法表示欢迎,修正案规定种族歧视行为依法可受惩治。这就扩大了刑法原先第233(a)节关于基于民族、肤色、种族或宗教因素公开攻击某一群体的刑法规定以及第125节关于嘲弄冰岛合法宗教团体的宗教或宗教仪式的规定。

244.委员会赞赏关于《公约》第7条执行情况的资料。委员会尤其感到高兴的是,冰岛印发并广泛分发了一份载有《公约》的小册子,以及冰岛人权办事处为与移民一起工作的人和移民的教师举办关于人权和容忍问题的特别讲座。向学校和成人提供了人权教育。在冰岛警校中,人权课程是必修课,并向所有学员介绍各项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

24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向新闻媒介分发了对冰岛前一次报告所作的结论性意见,大多数媒介均做了评论,从而在冰岛提供一次公开辩论的机会。

246.委员会欢迎1994年在留克雅米克为外国人士设立了一个信息和文化特设中心;中心除其他外提供有关居留证、保健、社会服务、保险和学校制度的实用信息。

24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冰岛根据《公约》第14条发表了声明,从而使其居民可利用个人来文程序。

D.引起关注的主要问题

248.委员会指出,其1994年8月17日的结论性意见载有四项建议,涉及下项事项:《公约》在冰岛本国法律秩序中的地位;充分落实《公约》第4条规定的措施;在教学、教育、文化或信息领域与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措施;接受《公约》第8条第6款修正案的问题。冰岛仅部分执行了其中一项建议,即关于《公约》第4条的建议,且未向委员会说明无法执行其他三项建议的原因。

E.提议和建议

249.委员会建议进一步宣传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4条所发表的声明,以便更多的冰岛居民能利用该程序。

250.委员会重申其原先的建议,即应更充分地执行《公约》第4条,并根据《公约》第7条在教学、教育、文化和信息领域采取各种措施。

25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更多的关于归化法及其机制的信息。

25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冰岛广泛提供其报告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以便引起公众更关心种族歧视问题,对种族歧视的危险性有更大的认识。委员会欢迎在下一次报告中载列关于公众讨论的资料。

2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公约》第8条第6款的修正案。

2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下一次定期报告应是一份更新补充报告,并应探讨在审议本报告中所提出的所有问题。

伊拉克

255.委员会在1997年3月14日举行的第1203次和1204次会议上审议了伊拉克的第11、12和13次定期报告(CERD/C/240/Add.3),在1997年8月13日和14日举行的第1230和1231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最后意见:

A. 导言

25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11、12和13次定期报告,这些报告的提交因为1991年以来该国的困难情况而推迟,并表示重视有机会和缔约国继续对话。报告没有完全遵循提交报告的指导原则,而且缺少关于《公约》实际执行情况和与《公约》所涉及问题有关的法律的具体资料。

25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公约》第14条所要求的声明,一些委员要求考虑提供声明的可能性。

B.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258.委员会承认,自海湾战争以来实行国际禁运之后伊拉克的社会困难以及北部各省使伊拉克一直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使该国更难以充分执行《公约》。委员会还特别注意到,根据世界卫生组织1996年3月的报告和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1995年的报告,对伊拉克实行的经济制裁造成基本食物和药品严重短缺,居民,特别是儿童和老人严重营养不良,缺少医疗,后果十分严重。在这方面,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根据秘书长1997年3月10日的报告(S/1997/206)、安理会第986(1995)号决议和谅解备忘录应采取的以石油换取人道主义物资的措施仍没有充分执行。委员会认为,限制基本食物和药品的供应本身就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行为。但是,这并不能免除伊拉克政府执行《公约》的责任。

C. 积极方面

25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根据伊拉克法律制度,《公约》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可在法庭上直接援引。

260.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有关伊拉克北部库尔德少数自治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以及保护伊拉克一些少数群体的文化特性及其语言的规定。

D. 引起关注的主要问题

261.根据某些报告,特别是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的报告(E/CN.4/1997/57),与执行《公约》有关的伊拉克人权情况是一个令人严重关切的问题,人权委员会在其第1997/60号决议中所作的评估也同样令人严重关切。伊拉克是多数主要人权协定的缔约国,但是,伊拉克对其所接受的包括《公约》在内的这些文书规定的义务的执行情况还有待改善。

262.委员会关切的是,安全理事会有关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的决议没有得到充分执行。

263.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由于目前形势和伊拉克管辖权所受限制,居住在伊拉克北部各省的库尔德居民不能按照革命指挥委员会1995年第85号法令参加公民投票。

264.委员会还表示关注南部沼泽地区居民的情况,要求提供关于该地区居民状况及其生活方式的进一步资料。

26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刑法》第200、203、204和208条的规定未能反映出《公约》第4条的要求。

E. 提议和建议

26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就委员会所关注的问题提供详细资料。

267.委员会建议伊拉克审查其与遵守和执行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特别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有关的政策。

268.委员会建议伊拉克执行安全理事会的有关决议,释放可能仍然被监禁的所有科威特国民和其它国家的国民,提供所能提到的关于失踪人员的所有资料。

2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法律以使其符合《公约》第4条的要求。

270.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有关种族少数的经济和社会情况资料。

271.委员会请缔约国证实其关于可在法庭上直接援引《公约》规定的说法。

27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一个单独的主要文件中提供关于该国政治、经济和地理结构的资料,并使伊拉克下一次报告更严格遵循报告指导原则。

27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在1992年1月15日第十四次《公约》缔约国会议上通过的对《公约》第8条,第6款的修订。

27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下一次提交一个全面的报告以便委员会在1998年夏季会议上进行审议,报告要回答本最后意见以及人权委员会第1997/60号决议所提出的所有问题。

保加利亚

275. 委员会在 1997 年 3 月 17 日第 1205 次和 18 日第 1207 次会议 (CERD/C/SR.1205 和 1207) 上审议了保加利亚的第十二次、第十三次和第十四次定期报告,这三份报告均编为一份单一文件 (CERD/C/299/Add.7) 提交。委员会在 1997 年 3 月 19 日第 1210 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最后意见。

A. 导言

27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准备为介绍第十二次、第十三次和第十四次合并定期报告派出一个高级代表团继续同委员会进行对话,这可表明保加利亚政府十分重视它依《公约》承担的义务。委员会赞赏报告的态度坦诚,内容全面,充分遵照了报告准则,并对委员会审议前次定期报告期间通过的有些建言和建议提出了详细的补充资料。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同委员会对话中提供的额外情况,在对话期间保加利亚代表还以很坦诚、自我检讨的方式说明了在执行《公约》方面遇到的种种困难。

B.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277.据公认,过去几年期间,除其他因素外由于向民主和面向市场的经济过渡,保加利亚一直必须面对经济、社会和政治上的种种挑战。在这方面,据悉缔约国正在经受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困难,包括外债累累,这对人口特别是诸如罗姆人少数民族造成了负面影响,有碍于充分享有经济和社会权利,高失业率和贫穷使得广大人群边缘化,不利于充分履行《公约》。

C.积极方面

27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按《公约》第十四条作出了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来文,并欢迎对《公约》第二十二条撤回了保留。

279.委员会欢迎保加利亚根据宪法第5条第(4)款批准、颁布、开始生效的国际文书,诸如《公约》,现已成为缔约国国内法的一部分并优先于不符这些国际文书的国内法规范。

280.委员会还注意到保加利亚政府在法律改革领域采取了若干积极措施,尤其是自通过1991年7月12日新宪法以来采取了措施打击各种形式种族歧视。这些措施都属《公约》的范围,包括藉由关于保加利亚公民姓名的法律确保使用非斯拉夫人姓名的可能性;关于赦免和归还没收财产的法律;和关于对土耳其族裔保加利亚公民恢复财产权和房地产的法律。

D.引起关注的主要问题

281.定期报告虽载有关于法律方面的详细资料,但可遗憾的是没有述及新法律的切实施行情况。

282.令人关注的是,经济危机对少数民族群体的影响尤为严重。在这方面,尽管政府继续作出努力,众多罗姆人口持续的边缘化是一令人关注的问题。据悉罗姆人在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遭遇到实际歧视,使得他们在经济危机中更易受到不利影响。委员会对少数民族—— 尤其是罗姆人,他们之中大多数所受的训练和教育相对较少—— 在工作岗位上受到歧视表示关注。还表示关注的是,罗姆人在申请社会福利方面遭受种种困难,农村的罗姆人在要求按照解散农业合作社法律获得应得的土地方面受到留难。

283.委员会关注已采取的措施不足以保证保加利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论种族、民族或族裔出身一概融入社会。在这方面,委员会对尤其是新纳粹光头份子和其他人对属于少数民族的人们—— 特别是罗姆族保加利亚公民的种族仇恨言行和暴力行为持续不已表示关注。感到惊异的是,缔约国一直未充分积极地有效制止对少数群体人们的种族暴力情事,保加利亚警察和检察人员似乎未能迅速有效地调查这类暴力行为。此外,从各种来源获得的资料显示,起诉和判罪为数相对低于告发受到侵犯的案数,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还表示关注的是,宣扬鼓动种族和民族仇恨的行为以及对少数民族犯下这类罪行的作恶者都并不被认为是对公共秩序的一大危险。

284.考虑到据报安全部队人员对少数民族—— 尤其是罗姆族人遭受骚扰和对他们过分使用武力的情事,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向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公约》的培训可能不够充分。

285.集会和成立政党的权利虽在宪法中载明为一般原则,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禁止依保加利亚宪法第11条第4款基于族裔、种族或宗教组成的政党的成立和登记。

E.提议和建议

28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新的立法—— 包括关于归还没收的不动产或对受影响者作出补偿的法律的切实施行情况。

287.虽然保加利亚现已为促进和保护人权设立了若干机构,委员会仍建议缔约国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加强各个政府机制之间的协调,以期就消除种族歧视制订全面政策,确保有效评估《公约》履行情况。

28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注意保护罗姆人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这方面对平权行动措施的努力应当加强,并应当制订适当指标和用以监测经济、社会生活条件的其他办法。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述及关于这类措施的详细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可得到的统计数据和资料以表明所有少数族群关涉到《公约》第五条所列权利的情况。

28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更积极步骤防止和制止对个人的种族暴力行为和态度,对这类行为迅速进行调查。委员会建议下次报告详细述及刑法条款的切实施行情况、对种族歧视行为案件的检控和起诉以及与种族和族群歧视有关的申诉和惩罚。

29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即步骤防止、遏止安全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情事。这类步骤中应当包括教育执法人员了解《公约》的条款,提高他们的敏感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十三应予适当考虑,根据这一建议,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培训以确保他们在执行任务中尊重以及保护人权和维护所有人的人权,不论种族、肤色或民族或族裔出身之任何差别。

29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防止对少数民族的实际隔离;关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公约》第三条的一般性建议十九。

29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澄清它关于施行宪法第11条第4款的做法以及所有保加利亚公民享有参与政治生活权利的情况。

29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发起有计划的宣传运动教育社会全体了解《公约》的规定。此外,委员会还建议在各级学校提供人权教育,向所有人口群体提供全面的人权培训,以期制止对少数民族的负面态度和偏见,促进了解、容忍和友好。

294.委员会认为公众应当获悉依据《公约》第十四条可以利用的程序。委员会提议缔约国以国内使用的各种语文更广泛地向公众散发关于《公约》第十四条的声明。此外,还建议缔约国广泛散发其报告以及委员会的最后意见。

29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应当是一份最新增订报告,对委员会表明的所有关注问题作出说明。

墨西哥

296.委员会在1997年3月17日和18日举行的第1206和第1207次会议上审议了墨西哥的第11次定期报告(CERD/C/SR.1206至1207)。委员会在分别于1997年8月14日、15日和18日举行的第1231、第1234和第1235次会议上通过下列结论。

A.导言

297.委员会高兴地同墨西哥政府继续对话。墨西哥政府提交的报告符合委员会制订的新指示,委员会对缔约国的努力表示满意。委员会还对该国代表团在讨论其报告期间提供的口头答复表示满意。

298.人们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发表《公约》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声明;委员会一些成员请政府考虑能否发表这样一项声明。

B.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299.人们注意到,墨西哥是一个居住着许多(56个)族裔群体和土著居民的国家,他们的文化和语言传统差异巨大。墨西哥还有一个特点是许多人口处于赤贫状态,他们多数是土著居民,尤其是在恰帕斯省,因为该省一个民族解放运动同地方和联邦当局之间频繁发生冲突。尽管采取了许多体制、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主动行动,墨西哥当局尚未能完全成功地控制普遍存在的贫困,这加剧了特别是影响到土著居民的社会不平等,也未能成功地在恰帕斯州重建社会和平。

C.积极方面

300.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全国人权委员会在审查所涉期间采取的许多主动行动。尤其应当注意为被监禁的土著居民所做的工作、宣传方案、以及通过电台和电视进行的人权普及教育。

301.1994年以来缔约国为在恰帕斯州恢复和平而作出的努力值得注意。1995年创设和谐与和解委员会以及1996年12月设立和平协定监测和核查委员会尤其受到欢迎。人权委员会就平民提出的关于侵犯人权的申诉而进行的调查以及1996年2月关于土著居民权利和文化的协定标志着和解进程稳步进展。

302.委员会还注意到墨西哥当局最近采取的旨在同赤贫作斗争以及促进土著居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许多方案和措施。

D.引起关注的主要问题

30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公约》的解释方面同缔约国有一些分歧,这些分歧在审查以前的报告时已经指出,尤其是在对某些社会群体是否存在种族或族裔歧视问题方面,以及没有充分实施《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委员会还对缔约国人口组成数据的不精确感到遗憾。

304.委员会对继续存在有时涉及当局的歧视行为表示关注,这些歧视的受害者是土著群体的成员。

305.目前,国家立法尚不符合《公约》第四条的要求,这种情况引起严重关注,因为缔约国尚未采取一切必要的有效措施来预防和打击各种形式的种族或族裔歧视。

306.关于《公约》第五条,在某些情况下实际上并没有保障属于土著群体的人享有在法庭面前人人平等的待遇的权利。尤其是没有保障他们能够在一项司法诉讼中使用自己的语言。

307.人们对人身安全权利,尤其是土著居民或非法移民的人身安全权利,表示关注。在某些情况下,人身安全权利遭到治安部队成员和准军事组织以及土地所有者的侵犯。应对这些罪行负责的人常常逍遥法外。

308.委员会对保护土著群体成员的政治权利表示关注,并希望收到关于他们参加全国议会和政治机关的情况的补充资料。

309.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有,人们忧虑地指出,出身于土著群体的人生活在赤贫之中。在这方面人们遗憾的是,缔约国报告没有提供关于人口中某些群体陷入边缘处境和没有参与的社会经济指标。最后,土地的划界和分配过程是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该过程似乎没有充分尊重土著人口的土地权。

310.关于《公约》第六条的实施情况,人们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报告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同任何种族主义行为有关的申诉、判决和损害赔偿的情况。

311.关于第七条,虽然墨西哥政府最近做出明显的努力,但是人们仍然忧虑地注意到尚未采取充分的措施确保对经常接触“易受伤害”人口的国家执法人员、尤其是治安部队成员和监狱管理人员进行适当的人权教育。

312.目前缺少保障土著人口能够获得双语和双重文化教育的地方和联邦法律,这仍然是需要关注的事项。

313.由于缔约国报告没有提供关于关于土著人口的精确统计数字,所以难以对人口的这一重要部分享受《公约》所列各项权利的情况进行分析。

314.最后,恰帕斯州的局势一直动荡不安,非常令人忧虑,尽管政府当局和萨帕塔民族解放军都宣布做出努力,政治谈判实际上中止了。这种紧张局势加剧了居住在该区域的土著居民的困境。

E.提议和建议

315.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生活在墨西哥境内的不同土著群体的情况的详细资料。

316.委员会希望缔约国继续努力,使旨在确保所有人口群体、尤其是56个土著群体成员全面享有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各项措施和方案更具有效率。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必要的法律调整、并对制订尤其以国家代表为对象的人权宣传方案给予一切必要的注意。

317.委员会请墨西哥政府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关于土著人口遇到的社会和经济困难的准确“指标”。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有必要制订一些“指标”,以便对旨在保护和促进易受伤害人口的权利的政策和方案进行评价。

3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竭尽全力,加速进行中的立法改革,更具体地说,使国家法律完全符合《公约》第四条的要求。

319.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措施,让土著出身的公民在政治选举期间能够当选并有机会担任公职。

3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所有的人、尤其是土著群体成员在司法面前获得平等和公平的待遇。委员会特别请墨西哥当局让土著居民能够在所有诉讼过程中使用自己原先的语言。

321.委员会建议墨西哥政府在保卫土著人民和社会其他易受伤害群体的基本权利方面保持更高的警惕性,因为这些人常常是恫吓、暴力和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委员会希望主管当局有系统地起诉应对此种犯法行为负责的人,无论他是私人民兵成员还是国家机构成员,并希望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尤其是通过对警察和部队成员进行培训这种方式。此外,缔约国还应注意让此种行为的受害者获得赔偿。

3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土地的划界、分配和归还寻求公正和公平的解决办法。应采取一切措施保护土著居民在这方面免遭一切形式的歧视。

323.为了评价《公约》第六条的实施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交资料说明同任何种族主义行为有关的申诉、判决和损害赔偿的情况。

3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竭尽全力,确保人人都能获得多元文化教育。

3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公布其第十一次定期报告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3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批准第十四次缔约国会议通过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改。

3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下一次定期报告应是一份全面的报告,应对本结论提出的所有要点作出答复。

巴拿马

328.委员会在其1997年3月18日举行的第1208次会议上(CERD/C/SR.1208)审议了巴拿马作为一个文件提出的第十、第十二、第十三和第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299/Add.1),并在其1997年3月21日举行的第1213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最后意见。

A. 导言

32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愿意同委员会恢复对话,派遣了一个高级别的代表团来提出它的报告,说明巴拿马政府重视它在《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是,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巴拿马在1986和1996年之间没有提出过报告,而且这一次所提出的报告并没有充分地提及《公约》第2至7条所承认的所有的权利。尽管如此,委员会还是表示赞赏,因它能同一个有权威性的代表团进行坦率的对话,委员会的成员所提出的一系列问题也得到了代表团口头的答复。

B.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330.委员会认识到到巴拿马正渡过了一个出现严重政治、社会和经济困难的时期。委员会注意到不同的族裔人民之间有相当大幅度的贫富悬殊,免不了影响到《公约》在缔约国的执行。

C. 积极方面

331.缔约国最近作出了一些促进和保护人权的积极行动,其中也包含了《公约》所提的措施,这是值得欢迎的。巴拿马的国家行政界线委员会作了一些工作,导致了重要谈判和法律改革,例如通过了法律建立Madugandi和Ngobe Bugle土著人民居住区,这点令人感到鼓舞。委员会有兴趣地注意到巴拿马还制订了一些方案、采取了一些措施在审议期间去保护移民和难民。

332.委员会高兴看到巴拿马于1996年12月通过了一项法律,设立了一个人权巡视官员–––Defensor del Pueblo–––的职位。

333.委员会还高兴地看到巴拿马最近为它的执法官员拟定了两项人权训练方案。委员会还注意到若干年来警官学校也已把人权列入它的课程。

334.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在1995年间修改了它的就业法律,除其他外,特别要惩治各种形式的种族歧视。

D. 引起关注的主要问题

33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有消息报称,《公约》所列的权利没有受到充分遵守,但在过去10年间却没有任何个人或团体向适当的政府机构提出申诉。

33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些住在巴拿马的群体,例如土著人民和黑人和亚洲少数民族的成员,并不能充分地享受到《公约》所承认的那些权利。

337.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巴拿马并没有完全遵守《公约》第4条所规定的义务,对此表示关切。

338.委员会参照《公约》第5条的规定,关切地注意到土著人民土地拥有权的问题绝大多数还没有得到解决。许多土地拥有权受到外国公司在中央当局许可下所进行的采矿活动的威胁,同时也受到这些地区开发旅游业的威胁。

33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土著人民居留地同省当局间的关系仍然不甚明确。

340.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按照《公约》第5条规定所提出的报告只提供了关于工作权利的资料。它不得不提醒缔约国:第5条还涉及若干其他权利。此外,缔约国在它的报告中并没有提出关于执行《公约》第6条规定的资料。

341.委员会知道,巴拿马运河区享有特别的法律地位,但是,它也关切地注意到,在这特别区里,巴拿马的工人不能同外国工人享受同样的权利。

342.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土著人民参与选举的比例非常之低,也极少担任公务员。

343.关于少数群体详尽的资料不足,在统计数字上也没有把他们特别分开,这点令人感到关切,因为这样妨碍委员会监测《公约》所列权利的执行情况。

E. 提议和建议

3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指定一个适当的机构,如它的第17号一般性建议所设想的那样,专门协调和监测为执行《公约》所制定的方案和政策。

3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充分地履行《公约》第4条所规定的义务。

3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它的下一份报告中列入关于针对种族歧视案件所收到的申诉和作出的判决的资料。

3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将《公约》广泛地散发,并将它翻译成土著人民群体所能了解的语言。

3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第13号一般性建议,进一步地改善执法官员的训练。

3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让社会中不同的群体—— 例如土著人民或黑人和亚洲人少数人民的成员—— 充分地享受《公约》所列举的各种权利。委员会特别提请缔约国注意要为这些群体执行《公约》第5(e)(iii)、5(e)(iv)和5(e)(v)各条款所列举的权利。

350.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积极地继续它目前的努力,充分地落实土著人民拥有财产和土地的权利。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调查和监测采矿公司、包括外国公司的活动以及目前旅游业的发展对土著人民享受基本权利的影响。

351.关于土著人民居留地的法律地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它下一份报告中更明确地解释土著人民居留地的地位同省的地位之间的关系。

3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多让土著人民的人士参与选举,并让他们有平等的机会担任公务职位。

353.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在它的下一份报告中分别列出不同的数据,特别是关于人口组合的资料和社会经济指数。

354.关于巴拿马运河区的特别地位,委员会建议巴拿马政府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该地区的所有居民和工作者能够平等地享受特别是《公约》第5条所列举的权利。

355.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

3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在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公约》和8条第6款的修正案。

3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下一份定期报告要写得比较全面,并且要特别提到审议本报告时所列举的各点。

斯威士兰

358.委员会在1997年3月19日举行的第1209次会议上审议了斯威士兰作为一个文件(CERD/C/299/Add.2)提出的第四至第十四次定期报告(见CERD/C/SR.1209),并在1997年3月21日举行的第1213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最后意见。

A. 导言

35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出了报告,并注意到斯威士兰政府愿意在间隔了20年之后同委员会恢复对话。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审议中的报告并没有按照委员会的一般准则编写,关于缔约国的执行《公约》的资料不够充分。但是,缔约国代表团在口头提出报告时另外提供了一些资料,让委员会较全面地了解该国的总的情况,以及它对《公约》的执行。委员会注意到斯威士兰政府有一份中心文件没有提出,请缔约国注意编写该文件的准则(HRI/CORE/1)。

36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按照《公约》第14条所规定作出声明。委员会的一些成员要求缔约国考虑可能作出这样的声明。

B. 积极方面

36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斯威士兰政府有决心同种族歧视和仇恨进行斗争,而且作出了一定的努力去设法遵从《公约》的条款规定,特别是通过了适当的立法,例如:《第6/1962号种族关系法》、《1980就业法》(第29节)、《1992年公民法》等,后者修改了据称含有一定歧视内容的《1982年公民法》。委员会也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在考虑修改《第6/1962号种族关系法》,以便考虑到《公约》所提出的若干有关问题。

C. 引起关注的主要问题

362.缔约国报告对《公约》第2、第3和第6条的实际执行没有提供充分的资料。

363.委员会表示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采取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去充分地执行《公约》第4、第5特别是第5(d)(一)和(e)、以及第7条所包含的规定。关于这点,委员会注意到《种族关系法》是于1962年通过的。那时,《公约》还没有生效。所以它对“种族歧视”一词采取了比较狭隘的定义,只不过提到根据种族和肤色的歧视。

D. 提议和建议

364.委员会回顾称,目前在审议的报告没有遵从委员会关于编写报告的准则,是经过了20年之后才提出的。所以它要求缔约国充分地遵守《公约》第9条所列出的汇报义务,保证下一份报告要按照一般准则编写,及时提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马上提出中心文件。

365.委员会建议,以后提出的报告应包含关于委员会认明的具体问题的详尽资料,例如,为执行第4条所采取的措施,按照第5第第7条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在执行《公约》条款时所遇到的困难。

366.委员会建议,斯威士兰政府不妨要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人权事务中心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向它提供技术援助。

367.委员会建议,斯威士兰在拟定新的宪法草案时,应考虑到《公约》的各条款规定。

3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核准1992年1月15日第十四次《公约》缔约国会议所通过的对《公约》第8条第6款的修正案。

3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下一个定期报告应是一份全面报告,需要提到审议本报告时所提出的各点。

卢旺达

370.委员会在其1997年3月20日举行的第1212次会议上(见CERD/C/SR.1212)审查了卢旺达根据其前一份报告(CERD/C/169/Add.1)以及根据委员会对这份报告的审议(见CERD/C/SR.839)对《公约》的执行。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自从1988年以来委员会没有收到过卢旺达的任何报告。

37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派了一个代表团出席它的会议,对有关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发展提供了口头的资料。委员会特别高兴看到卢旺达作出了保证说,再过不久它就要根据《公约》履行它提出报告的义务。

372.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之前及时提出它的下一份报告,在其中列入关于落实《公约》所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下一份报告应符合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按照《公约》第9条第1款提出报告时所应遵从的形式和内容上的一般准则。

373.委员会建议,卢旺达政府不妨要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人权事务中心的咨询服务向它提供技术援助,以便尽早拟定并提出一份含有最新资料的报告。

塞舌尔

374.委员会在其1997年3月21日举行的第1213次会议上(见CERD/C/SR.1213)审查了塞舌尔根据它的以前几份报告(CERD/C/128/Add.3)以及根据委员会的审议(见CERD/C/SR.816)对《公约》的执行。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自从1986年以来委员会没有收到过塞舌尔的任何报告。

375.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委员会曾邀请塞舌尔参加它的会议,提出有关的资料,塞舌尔对此没有作出任何反应。委员会决定,它要向塞舌尔政府发出一封信,列明它在《公约》下所应承担的汇报义务,并请塞舌尔政府尽早同委员会恢复对话。

376.委员会建议,塞舌尔政府不妨要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人权事务中心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向它提供技术援助,以便尽早按照汇报准则拟定和提出一份含有最新资料的报告。

蒙古

377.委员会在其1997年3月21日举行的第1213次会议上(见CERD/C/SR.1213)审查了蒙古根据其前几份报告(CERD/C/149/Add.23和CERD/C/172/Add.10)以及根据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审议(见CERD/C/SR.839-840)对《公约》的执行。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自从1988年以来委员会没有收到过蒙古的任何报告。

378.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它曾邀请蒙古参加它的会议,提供有关的资料,蒙古对此没有作出任何反应。委员会决定,它要向蒙古政府发出一封信,列明蒙古在《公约》下所承担的汇报义务,并敦促它尽早同委员会恢复对话。

379.委员会建议,蒙古政府不妨要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人权事务中心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向它提供技术援助,以便尽早按照汇报准则拟定和提出一份具有最新资料的报告。

阿尔及利亚

380.委员会在1997年8月4日第1216次和8月5日第1217次会议上审议了阿尔及利亚的第十一次和第十二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280/ Add.3),并在1997年8月18日第1235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381.委员会表示感谢能有机会与缔约国恢复对话以及缔约国代表团在口头发言中提供了进一步信息。不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未完全遵循报告准则,而且未提供阿尔及利亚执行《公约》的情况以及该国人民实际享受其权利的情况提供具体的资料。

B.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382.委员会承认阿尔及利亚面临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的困难任务,而且目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可能对人口的境况产生不利影响、有碍于充分享受经济和社会权利。

383.委员会还注意到,1989年以来阿尔及利亚存在的严重影响平民的暴力气氛是对充分执行《公约》的又一严重障碍。

C.积极方面

384.委员会热烈赞赏缔约国虽然条件不利但仍为执行《公约》作了努力。

385.委员会十分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按《公约》第十四条作出了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议个人或个人联名提出的来文。

386.根据宪法第123条,阿尔及利亚批准、颁布和执行的诸如《公约》这样的国际文书均为该缔约国国内法的一部分并优先于不符这些国际文书的国内法规范,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38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1990年设立了全国文化理事会、1992年建立了全国人权观察会、1995年建立了阿马齐格人(Amazighe)地位问题高级专员署,以及通过对阿马齐格语进行语言改革使之能在中小学和大学用于授课。

38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各级教育以及公共保健均实行免费制。

D.引起关注的主要问题

389.委员会对有关阿尔及利亚人口民族构成的资料不足表示关注,由于资料不足,难以确定哪些是易受影响群体,也难以评估意在为这类群体谋福利的活动。

390.虽然定期报告载有关于立法措施的资料,但委员会对缺乏有关该缔约国为实施《公约》规定而采取的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的资料感到遗憾。

391.虽然阿尔及利亚宪法第28条规定不得歧视以及法律面前无歧视的一律平等和法律的平等保护,但委员会对政府未能按照《公约》在国内法中规定禁止种族歧视表示关注。

392.另一关注问题是缔约国未落实《公约》第四条(子)款和(丑)款的所有要求。

393.委员会内还关切地注意到,由于报告中缺乏关于《公约》第五条执行情况的资料,委员会难以评估阿尔及利亚人民特别是各民族人民享受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的情况。

394.由于缺乏全面的资料介绍个人就指称的种族歧视提出申诉及对此类行为受害者支付赔偿情况的全面资料,因此难以评估《公约》第六条在阿尔及利亚是否得到切实执行。

395.缔约国代表团所作关于法官和执法人员人权培训和大学人权教育的介绍是值得欢迎的,但书面报告中的资料无助于委员会评估这类方案的程度和影响。

E.提议和建议

39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按照第九条的要求介绍实施《公约》各项规定的立法、司法、行政和其他措施。

39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按照《公约》的要求在国内立法之中纳入禁止种族歧视的规定。

398.委员会重申审议第十次定期报告时提出的建议,即,建议缔约国提供报告准则第8段中要求的关于人口构成的资料,特别是关于反映包括柏柏尔人在内的民族群体状况的社会指标的资料。这类信息对于政府查明可能存在的歧视概况以及委员会有效监测《公约》执行情况都是至关重要的。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阿尔及利亚政府注意委员会的第四号一般性建议,并提议缔约国在判别特定种族或民族成员时考虑委员会的第八号一般性建议。

399.委员会强调,《公约》第四条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应按第七号一般性建议所述充分予以执行。为防止种族主义思想蔓延及煽起种族仇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履行在《公约》第四条之下的义务,特别是应宣告凡提倡与煽动种族歧视的组织概为非法并加以禁止。应适当考虑委员会的第十五号一般性建议。

400.委员会建议设法确保人人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第五条所列各项权利,尤其是人身安全及受到保护以防强暴或身体上的伤害的权利(第五条(丑)款)。关于《公约》第五条(辰)款,应制订据以监测民族群体经济及社会条件的恰当指标和其他办法。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以较详实的资料介绍如何提供保护以防第五条所载工作权、住宅权和教育权方面出现基于民族出身的歧视。

40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其掌握的所有有关就种族歧视行为所提指控及法庭审理这类案件的资料以及关于《公约》第六条规定的个人就因此种歧视而遭受的任何损害寻求赔偿的权利的资料。

402.委员会建议阿尔及利亚政府按照《公约》第七条的要求继续开展并加强对法官、律师和司法行政官的人权培训活动并特别注重关于《公约》规定的教育和宣传方案。这类培训还应普及到执法官员及武装部队官兵。应适当考虑委员会的第十三号一般性建议。

40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切实开展宣传运动,通过宣传教育使社会各阶层了解《公约》的规定及《公约》第十四条之下可用的补救办法。此外,缔约国应确保广泛散发其报告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40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

40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下一次拟出一份全面的定期报告,对委员会表明的所有关注问题作出说明。

埃塞俄比亚

406.委员会1997年8月5日在其1217次会议上(见CERD/C/SR.1217)根据埃塞俄比亚先前报告(CERD/C/156/Add.3)及委员会对其审议(见CERD/C/SR.871-872),审查了该国执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1989年以来,该国没有向委员会提出报告。

407.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埃塞俄比亚对于受邀参加会议和提供相关资料,没有作出反应。委员会决定,应当向埃塞俄比亚送达一项函件,列明该国根据公约有提出报告的义务,并敦促尽快恢复同委员会的对话。

408.委员会着重指出,埃塞俄比亚政府似可利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人权事务中心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所提供的技术服务,目的是按照报告准则起草一份报告并在第五十二届会议之前提交该报告。

菲律宾

409.在1997年8月5日和6日举行的第1218次和1219次会议上,委员会审议了菲律宾的第11次至第14次定期报告(CERD/C/299/Add.12),并在1997年8月14日举行的第1231次会议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410.经过八年以后,委员会对有机会根据缔约国第11次至第14次定期报告与缔约国恢复对话表示欢迎。虽然该报告没有涉及审议缔约国第10次报告中提到的一些重要问题和提出的一些建议,但委员会对该国代表团回答了讨论过程中提到的许多问题表示赞赏。这样使委员会对该国执行《公约》的情况有了较清楚的了解。

B.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411.会议指出,虽然缔约国最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但当局没有能够控制长期存在的贫困,贫困加剧了社会不平等和发展的差距,特别影响到土著文化群体和菲律宾穆斯林群体等脆弱阶层。

C. 积极方面

412.委员会欢迎宣布“菲律宾国家土著人民十年(1995-2005),并欢迎总统根据1996年1月26日第335号备忘录宣布菲律宾人权计划,其中包含了保护土著文化群体和穆斯林群体人权部门行动计划。

413.委员会对采取各种旨在直接或间接防止和消除各民族之间差距的措施表示满意。这些措施包括:在中期发展计划中通过了社会改革议程,目的是减少贫困和实现社会正义;颁布了土著文化群体儿童的规则和条例,试图向这些儿童提供基础卫生、营养和其他社会服务;劳动和就业部采取措施,防止少数群体的工人受到歧视;通过融合问题国家研究赠款方案和少数民族特别教育援助方案向来自土著文化群体的儿童和青年发放奖学金。

41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和平解决政府与该国南部菲律宾穆斯林群体之间的冲突采取了若干步骤,例如:1990年政府与莫罗民族解放阵线谈判停火,1996年签署了和平协议;1996年10月2日发布了第371号总统令,设立和平发展特区、南方和平发展理事会和协商会议;1996年10月15日通过第297号行政令,实施和平协议中关于莫罗民族解放阵线参加国家警察的条款。

41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关于《公约》第5条(d)(v)款,政府发起了综合农业改革计划,改善土著文化群体对其祖传土地的占有制度,1993年发布第2号行政令,向个人、家庭和家族、土著群体发放祖传土地和领土权利要求证书,尽管这些证书并不等于土地所有权证。

416.关于《公约》第7条,代表团欢迎采取一系列措施,例如:1986年发布第27号总统令,责成教育、文化和体育部将人权学习纳入各级教育的课程;教育、文化和体育部设立和平教育写作班,邀请土著文化群体的成员参加;教育、文化和体育部与人权委员会一道对校长进行人权方面的培训,然后再由他们培训教师如何在学校开展人权教育。

417.委员会深受鼓舞地注意到若干法案已提交国会批准,例如:关于解决恢复土著文化群体对其领土/土地权利的基本问题的法案(众议院第33号法案,参议院第1728号法案);关于土著文化群体和菲律宾穆斯林群体成员享有平等就业机会的法案(参议院第153、212和1057号法案),关于改善各文化群体经济社会状况的法案(参议院第1476号法案)。委员会还深受鼓舞地注意到拉莫斯总统已采取行动要求国会在1997年11月前将这些法案颁布为法律。

418.委员会欢迎设立人权委员会和意见调查官。

D. 引起关注的主要问题

419.报告第4段说,《公约》第1条第1款界定的种族歧视与菲律宾现行的习俗和文化不相符合。南非在取消种族隔离政策之前实行的那种种族歧视在菲律宾从未公开或正式存在过,也未以系统、正式、间断或孤立的方式存在过。所以,从未提到存在过基于种族理由的歧视政策,也没有种族歧视案件作为一种具体的侵犯人权行为的指控,即使在菲律宾分别于1965年12月21日和1967年9月15日通过和批准《公约》之前或之后也未发生过(CERD/C/299/Add.12)。委员会强调,《公约》第1条第1款的范围比看起来广。该条涵盖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偏爱,其目的或效果在于取消或损害在政治、社会、文化或其他政治生活领域平等承认、享受或行使人权和基本自由。而且,报告和所收到的资料表明,该国大部分人口仍然生活在无法保证平等行使人权的条件下。

4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没有禁止种族歧视的具体立法。虽然宪法包含了综合的人权目录,但缺少执行这些条款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在这方面,不妨提及《公约》第2条、第4条和第7条,这些条款明确要求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充分实施有关权利。

421.报告没有说明1978年第1350-A号总统令(宣布违反《公约》属非法,应予处罚)是否完全符合《公约》第4条的规定;该条要求各国颁布立法规定,说明散布有关种族优越或仇恨的思想、对任何种族或另一肤色或血统的个人群体施加暴力行为或煽动施加暴力以及向种族活动提供援助都属犯罪。

422.由于缺乏该国各土著民族和民族部落经济社会状况和现有差距的具体分项资料,所以难以评估他们享受《公约》所列权利的程度。

423.报告没有任何资料说明关于执行《公约》第5条,特别是保证土著文化群体成员和菲律宾穆斯林享受这些权利的具体法律和惯例。

424.关于《公约》第5条(a)(b)款,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据报的失踪案件,包括土著人民和菲律宾穆斯林失踪的案件,没有得到充分的调查,也没有提交法庭。

425.关于《公约》第5条(d)(i)和(v)款,有报告说,土著居民在开发区被迫迁离,以及某些土著人民群体被强行剥夺返回某些祖传土地的权利,委员会对这些报告表示关切。

426.关于《公约》第6条,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少保证人民有权对种族歧视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提出赔偿和满足的立法规定。此外,据报没有违犯第1350-A号总统令的案件,也没有人向法庭提出关于种族歧视行为的诉讼,这使人们怀疑关于种族歧视受害者的补救办法是否得到了充分的宣传,是否有效。

427.关于1990年人口普查的情况没有充分说明审议第十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评论,特别是关于土著文化群体和少数民族部落的问题和评论。

E. 提议和建议

428.委员会建议,应优先注意通过已提交国会的关于土著文化群体和菲律宾穆斯林的法案,以便颁布具体法律,充分实施促进和保护普遍人权特别是《公约》保护的人权的宪法条款,修订国内法律,酌情禁止《公约》第1条第1款所述种族歧视。

4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介绍为促进土著文化群体和菲律宾穆斯林人的利益和福祉采取的措施,作为执行《公约》规定的一部分,而不是作为单独一章来叙述。

430.委员会还建议,下一次定期报告全面叙述人权委员会和意见调查官的权力、职能和活动,特别是所收到的申诉的数目和实质内容及对其采取的行动。

431.委员会建议,下一次定期报告介绍人口的民族构成和每一民族的生活水准以及其他教育和社会指数,以1990年人口普查为基础来分析和摘述,特别强调土著民族和部落。

432.委员会重申,如一般性建议VII(32)所述,《公约》第4条的规定是强制性的,建议按照这条建议审查1978年第1350-A号总统令。委员会在这方面强调,缔约国应履行《公约》第5条所载的所有义务,在履行义务时考虑到一般性建议XV(42)。

433.委员会建议在立法、行政和司法各级采取行动,不加歧视地保证人人有权享受《公约》第5条规定的权利,特别是在法庭和所有其他司法机构面前得到平等待遇的权利、人身安全权利、得到国家保护免受暴力或人身伤害的权利,以及自由流动和居住的权利。

4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6条,通过主管法庭,保护人民免受任何种族歧视行为,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法庭制度,保证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民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它还建议,应根据法律和惯例,充分保证种族歧视行为的受害者有权得到公正和充分的赔偿。

435.委员会建议,采取进一步行动,确保广泛散发《公约》的规定,特别是在少数群体成员、司法机构、警察和政府官员中间散发。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应特别强调散发遇有种族歧视时可以得到补救的资料。

4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公约》第8条第6款的修正案。

437.会议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做《公约》第14条规定的宣布,委员会一些成员要求缔约国考虑是否可以做这一宣布。

438.委员会建议,应于1998年1月4日前提交的缔约国下一次定期报告应是一份综合报告,应涉及本意见中提到的所有问题。

丹麦

439.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 1997 年 8 月 6 日和 7 日举行的第 1220 和 1221 次会议上,审议了丹麦的第十三份定期报告 (CERD/C/319/Add.1) ,并在 1997 年 8 月 13 日举行的第 1230 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最后意见。

A. 导言

44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愿继续与委员会对话,派出了一个高度专业化代表团提出第十三份定期报告,这表明丹麦政府重视《公约》之下的义务。委员会赞赏这份坦率、全面的最新报告,该报告总的来说符合报告准则的规定,并按照委员会在审议前一份定期报告过程 中提出的建议,提供了详细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代表团提供了书面和口头补充资料,因而使该缔约国能与委员会进行非常积极、卓有成效的对话。

B.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441. 委员会注意到,丹麦目前不存在阻碍《公约》的切实执行的重大因素或困难。

C. 积极方面

44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 该缔约国向议会议员、非政府组织、公众广泛散发了《公约》规定提交的用民族语言编写的报告,以及委员会的最后意见,还在互联网络上散发这些报告和最后意见。

443. 委员会欢迎该国采取了一些积极的立法措施 制止种族歧视 , 尤其是劳动力市场的种族歧视。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于 1996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禁止劳动力市场的区别待遇法》,以及“破冰安排”,该安排目的是向雇用受过良好教育的移民或难民,雇员不超过 250 人的企业提供财政援助。此外,委员会还感兴趣地注意到了在移民和难民的工作安排和职业培训课程方面发起执行的方案,这些方案目的是改善移民和难民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状况。

44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努力为难民和移民融入社会创造条件,融合问题委员会拟订了难民和移民融合法案草案,该草案最近已提交议会。

44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努力确保警察部门的人员构成反映人口的构成,聘用非丹麦族人到该部门工作。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改进对警察的人权培训,以便抵制对少数民族的歧视,提倡与少数民族搞好关系。

446.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拨出专项资金,援助民族社团的活动,用来开展移民和难民的文化和宣传活动,并用于融合项目的执行。委员会认为,这是在融合政策的贯彻执行方面取得的成绩。

44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丹麦已批准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

448.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积极参与同种族主义作斗争的国际努力。

D. 引起关注的主要问题

449.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第十三份定期报告未提供曾要求提供的《公约》第三条的执行方面的充分资料,尤其是住房分配和特殊学校的入学规定方面的资料。

450. 虽然对《刑法》第 266 条 b 款所作的修正有助于更为切实有效地履行《公约》第 4 条之下的义务,但委员会仍对这两点表示关注:首先,起诉过分集中于宣传活动,而其他散布种族主义思想的行为则为视为轻罪;这属于对该条规定作限制性解释。其次,委员会特别关注对在电台上散布种族主义思想持宽大态度这一问题。委员会还注意到,搞种族主义宣传,煽 动种族歧视的组织没有被取缔。

451. 委员会对非丹麦族居民受到歧视待遇,尤其是在就业、住房、银行贷款等方面受到此种待遇的报道表示关注。

452. 委员会对这一问题表示关注: 1981 年姓名法的严格执行对非丹麦族居民产生了歧视性影响。

45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介绍《公约》关于有效保护和补救以及寻求公正、充分的赔偿或补偿的第六条的执行情况。

454. 委员会还对这一点表示关注:该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资料介绍 1953 年图勒的海豹捕猎者村庄的迁移情况,具体而言,说明为何从传统 的狩猎场和定居地迁移的图勒居民的赔偿要求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E. 提议和建议

455.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第十四号总建议,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公约》第三条执行情况的详细资料。

456. 委员会重申,《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因此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措施充分执行这一条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考虑发放电台节目播送执照的程序和做法。

457.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对《公约》第四条和丹麦《刑法》第 266 条 b 款之下的案件所作判决的资料。

458. 委员会建 议该缔约国审查旨在依照《公约》第五条保障非丹麦族居民的经济、社会权利,尤其是工作权和住房权的措施。委员会提请该缔约国注意委员会第十一号总建议。

459.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公约》第六条执行情况的资料。这方面的资料还应涉及格陵兰和法罗群岛。

460. 委员会重申先前提出的关于就向格陵兰图勒居民作出赔偿一事提供资料的建议,这些居民被从传统的狩猎场和定居地迁离。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向其通报丹麦主管机构和格陵兰地方自治政府的援助协议方面的最新进展情况。

461.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公约》在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的执行情况和状况的具体资料,并提及委员会关注的所有问题。

波兰

462. 委员会在 1997 年 8 月 7 日和 8 日举行的第 1222 次和第 1223 次会议上审议了波兰的第十三份和第十四份定期报告 (CERD/C/299/Add.10) ,并在 1997 年 8 月 18 日举行的第 1235 次和第 1236 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最后意见。

A. 导言

463. 委员会欢迎波兰政府提交的报告,因为该报告在总体上遵循了报告准则,而且载有关于自从审议前一份定期报告以来出现的变化和发展动态 的资料。委员会还欢迎在审议报告期间向它提供补充资料。它与高级代表团进行了对话,而且委员们提出的问题得到详细的口头答复,对此它表示赞赏。

46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承诺不久根据《公约》第 14 条作出宣布,承认委员会有权审查声称为缔约国侵犯《公约》所规定权利的受害者提出的申诉。

B.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465. 波兰仍在进行的经济变革可能会影响到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属于少数群体者的这些权利。

C. 积极方面

466.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议会最近通过的一项 新的宪法将于 1997 年 10 月 17 日生效,其中规定法院将直接运用《公约》。它还注意到,新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罚执行法》已经获得通过,都将于 1998 年 1 月 1 日生效。

46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主管当局在最近发生的煽动种族仇恨的案件中采取措施。意见调查官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所做的工作也是一个积极的发展动态。

46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保护少数群体作出了努力。在这方面,令人鼓舞的一个发展动态是与邻国签署了双边条约,其中具体规定保护少数群体免遭种族歧视和保障平等权利。它还满意地注意到 1993 年 5 月 28 日《波兰议会选举法》规定了在选举过程中促进少数人权利的措施。

469.委员会欢迎关于国家和三个主要教会之间的关系的协定于1997年2月20日获得通过,并欢迎国家和波兰犹太人社区之间的协定获得通过,其中国家承认它们对1939年9月1日属于这些社区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被国家没收的财产的拥有权。

D. 引起关注的主要问题

470. 尽管波兰代表就国内法中自动执行《公约》的性质提供了书面和口头资料,但委员会对没有述及执行其一些规定的具体立法措施表示关注。

47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报告审查期 间,缔约国内发生了几起特别是针对犹太人和罗姆少数民族的严重的种族歧视暴力行为。

472. 委员会表示关注,缔约国没有制订充分的法律框架来宣布从事以下行为的非政治团体和协会为非法并予以禁止:散布基于种族优越或仇恨的思想,煽动种族歧视以及暴力行为或煽动针对任何种族或个人群体等行为的思想。

473. 关于《公约》第 5 条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表示关注,在目前的经济转变时期里,属于少数群体者的工作和住房权利可能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使之免遭种族歧视。

47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政府当局显然作了努力,但属于 少数群体的儿童并不总是有机会以其本人的语言取得教育。

E. 提议和建议

47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份定期报告中充分阐明《公约》相对国内法的地位,并且委员会欢迎在下一份报告中举例说明法院就一问题作出的任何决定。

476. 关于散布基于种族优越或仇恨、煽动种族歧视以及暴力行为或针对任何种族或个人群体等行为的思想的非政治团体和协会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采取一切措施禁止这些行为的存在。

477. 关于少数群体的统计资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并建议汇编更确切的资料并将这种数 据列入下一份定期报告。

47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还更充分地采取措施,保障第 5(e) 条中规定的少数群体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工作和住房权利,并建议它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第 5(e) 条规定执行情况的更全面的资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个全面的行动纲领来促进和保护罗姆人口的权利。

479.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最近在这一方面所作的努力,建议该国当局加紧努力,使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有更充分的机会以其本人的语言接受教育。它还建议该国当局采取适当的措施,以满足罗姆儿童的具体教育需要。

480. 委员 会建议下一份报告载列关于起诉种族歧视行为的详细资料。

48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广泛地传播其报告和委员会的最后意见。

48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 1992 年 1 月 15 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公约》第 8 条第 6 款修正案。

48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下一份定期报告应当是一份修订报告,对委员会表示关注的问题作出说明。

圭亚那

484. 在 1997 年 8 月 21 日举行的第 1242 次会议上 ( 见 CERD/C/SR.1242) ,委员会审查了圭亚那执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圭亚那自 19 78 年加入《公约》以来从未向委员会提交过初次报告。

485. 委员会很遗憾圭亚那未曾对委员会邀请它参加会议和提供有关信息作出反应。圭亚那的多种族人口组成和土著人社区的存在使得《公约》的执行特别重要。委员会决定向圭亚那政府发送一份信函,阐述它根据《公约》有提交报告的义务并敦促它尽快开始与委员会对话。

486. 委员会建议圭亚那政府不妨利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 人权事务中心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提供的技术援助,以便根据报告准则拟订初次报告并在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之前提交。

苏里南

487. 在 199 7 年 8 月 19 日举行的第 1237 次会议上 ( 见 CERD/C/SR.1237) ,委员会审查了苏里南执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苏里南自 1984 年加入《公约》以来从未向委员会提交过初次报告。

488. 虽然理解缔约国面临内部困难,但委员会很遗憾苏里南未曾对委员会邀请它参加会议和提供有关信息作出反应。苏里南的多种族人口组成和土著人社区的存在使得《公约》的执行特别重要。委员会决定向苏里南政府发送一份信函,阐述它根据《公约》有提交报告的义务并敦促它尽快开始与委员会对话。

489. 委员会建议苏里南政府不 妨利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 人权事务中心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提供的技术援助,以便根据报告准则拟订初次报告并在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之前提交。

瑞典

490. 委员会在 1997 年 8 月 8 日和 11 日举行的第 1224 次和第 1225 次会议上审议了瑞典的第 12 次定期报告 (CERD/C/280/Add.4) ,并在 1997 年 8 月 20 日举行的第 1240 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49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详细的报告,以有关材料说明自审议第 11 次定期报告以来执行《公约》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 欢迎对审议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和表示的关注问题给予详细的解答。委员会赞赏与代表团进行了坦率建设性的对话,对委员们提出的各种问题给予了全面详细的口头答复。

B.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492. 委员会注意到经济衰退对缔约国造成严重影响,特别是对难民和移民带来了巨大困难。衰退对难民和移民的就业影响最大,他们在社会大多数领域的处境比瑞典人艰难,两者的差距不断扩大。

C. 积极方面

49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保护人权方面的标准很高,缔约国还申明积极执行《公约》条款的承诺。瑞典是根据《公约 》第 14 条作出声明的为数有限的几个缔约国之一,已接受《公约》第 8 条第 6 款的修正案。

494. 委员会极感兴趣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说它在短短的几十年间已从一个基本上是单一民族的社会发展转变为一个多文化的社会 ( 报告第 2 段 ) 。

49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审查 1994 年《反对种族歧视法》,因为该法律没有产生预期效果。

496. 委员会欢迎通过关于扩大“难民”定义的新立法。

497. 委员会欢迎负责一体化政策及反对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各政府机构的活动,这些政府机构有:反对种族歧视问题意见调查官、 瑞典移民委员会、负责审查瑞典移民和难民政策任务的议会委员会以及审查移民和难民与瑞典社会长期融合政策的议会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积极参与反对种族主义的国际活动。

498. 委员会还欢迎设立萨米议会,并且感兴趣地注视它的工作。

49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非国民在瑞典拥有投票权,并可在市级选举中参加竞选。

500.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建立了难民和移民教育制度。

D. 引起关注的主要问题

501. 委员会对国家预防犯罪委员会所作的研究项目的结果表示关注,其中指出带有种族动机的犯罪行为自 1 980 年以来有所增加。

502. 罗姆人的社会处境,特别是在教育和就业方面的处境,与人口的其他阶层相比较差,有许多人领社会福利津贴过日子。

50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现行立法没有充分执行《公约》第 4 条。

504. 委员会表示关注非国民在地方选举中的参加率低,并且不断下降。

505. 委员会还表示关注,在缔约国,有一些组织和个人以种族优越感和理论开展活动,并关注宣扬仇恨少数民族的民歌磁带的广泛散发。

E. 提议和建议

50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立法时,特别注意充分执行《公约》的条款 ,特别是第 4 条,并提请注意委员会第十五号一般性建议。

50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涉及各种形式的种族主义行为的指控案件的数目和司法决定及给予赔偿的情况。

508. 委员会认为应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萨米人使用自己的语言。

509. 委员会建议以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加强执行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保证移民、难民和少数民族享有平等机会的政策。

510. 委员会建议采取进一步行动,在罗姆人、萨米人和“ Tornedal Finns ”人、移民协会和其他民族团体以及政府官员、雇主和工 会中广泛散发《公约》的规定。应向公众宣传《公约》第 14 条规定的投诉措施。委员会建议广泛散发第 12 次定期报告以及委员会通过的本结论性意见。

5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于 1997 年 1 月 5 日提交的下一份定期报告是一份增加新内容的报告,将对本结论性意见提及的所有问题作出答复。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512. 委员会在 1997 年 8 月 11 日和 12 日举行的第 1226 和 1227 次会议上 (CERD/C/ SR/1226 和 1227) 审议了合并为一份文件中的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的首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CE RD/290/Add.2) ,并在 1997 年 8 月 21 日举行的第 1241 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513.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依照委员会指导方针编写的初次报告的质量。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报告由一个高级别代表团提交,表明了该缔约国对公约的重视。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与该缔约国代表进行了坦诚的建设性对话。委员会对该缔约国代表团向委员会口头和书面提供的补充资料表示赞赏。

B.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514. 人们承认,该缔约国的经济困难重重,这种情况部分是由于巴尔干地区的敌对状况引起 的,经济困难对人权的享受、包括公约所保护的人权的享受具有不利的影响。

C. 积极方面

515.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通过了许多法案,以便遵守公约的规定,包括《新闻法》、《电信法》,该法禁止使用大众媒介煽动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或不容忍;《政党法》,该法禁止建立目的为煽动民族、种族和宗教仇恨和不容忍的政党;《社会组织和公民协会法》,该法禁止侵犯人的自由和权利或煽动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或不容忍的活动。

516. 该缔约国代表在与委员会的对话中表示愿意依照公约第 14 条作出声明,愿意考虑批准 1992 年 1 月 15 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公约第 8 条第 6 款的修订案,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D. 引起关注的主要问题

51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少有关援引各种反对种族歧视的保护、特别是上文第 515 段中提到的各种保护的统计资料。

518. 委员会注意到,各种族群体在司法部门、议会、其他公共机构和政府机构中所占比例继续低于其在人口中所占的百分比。

519. 关于公约第 5 条,委员会对缺少各少数民族参与公共生活以及关于其经济和社会状况、特别是有关获得就业、保健、教育和住房情况的充分资料表示遗憾。

520. 委 员会对未能在该缔约国全境进行人口调查表示关注。

521. 委员会还对某些少数民族、特别是乡村地区的吉普赛儿童和阿尔巴尼亚女童就学率低表示关注,尤其是受中等和高等教育的比率低表示关注。

522. 关于公约第 7 条,委员会对各项人权教育方案中很少提到或未提到公约表示关注。

E. 提议和建议

523.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应提供关于各少数民族在不歧视的基础上参与公共生活及落实和享受各项法律中所载人权的更多的资料。

52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执行其肯定行动方案,以便提高各少数民族在公共生活中所占的比例,包 括在行政机构、军队和警察中的比例。

525. 委员会强调司法系统在消除种族歧视中的作用,要求就下列问题向其提供补充资料:公约是否可在国内法院直接适用,种族歧视案件补救措施的有效性,种族或种族动机犯罪申诉的数量,就这些申诉所采取的司法行动以及对受害者的补救或赔偿。

526.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继续努力便利各个少数民族参与教育制度,特别是中等和高等教育,并在公共机构中为教师提供少数民族语言培训。

527.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将公约纳入学校课程中的人权方案,以便推动防止种族歧视。

5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阿尔巴尼亚少数民族提供更多的接受教育和文化熏陶的机会,同时也认为阿尔巴尼亚少数民族应当真正地认为其未来是与在该缔约国息息相关的。

529. 委员会建议将于 1998 年 9 月 17 日提交的缔约国下一次定期报告为一份经刷新的报告,谈到本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

阿根廷

530. 委员会在 1997 年 8 月 12 和 13 日举行的第 1228 和 1229 次会议上审议了阿根廷第十一份至十四份定期报告,这些报告被合并为一份文件提出 (CERD/C/299/Add.11) 。委员会在于 1997 年 8 月 20 和 21 日举行的第 1240 和 1241 次 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

A. 导言

531. 委员会很高兴能根据第十一至十四份定期报告和基本文件继续与该缔约国进行对话。该国代表团口头上提出的资料以及对委员会各成员提出的许多问题的作答,补充了报告中就公约某些条款所提供的过为简要的资料,使委员会对于该公约在阿根廷的执行情况有更明确的了解。

B.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532. 委员会注意到,阿根廷正处于一个经济困难时期,使得该公约的执行更为困难,因为在失业和贫困的主要受害人当中有许多是土著人口和种族少数。

C. 积极因素

533. 委员会 满意地注意到,根据该国 1994 年宪法第七十五条第 22 款,各项有关人权的国际文书,特别是该公约都优于国内法;个人有权利在法庭上直接援引该公约的规定。

534. 1993 年 12 月 1 日第 24284 号法令设立了人民保护人的职位 ( 巡视官 ) ,这是一个独立机构,负责保护个人和集团的权利和利益。免受国家公共行政部门的行为或疏忽之害。这可以按行政决定或在接到个人申诉时进行调查。这被认为是一项积极措施。

53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根据 1994 年宪法第四十三条,在发生不论是什么性质的歧视时,都可求助于宪法权利保护令。

536. 在 1994 年修宪时增加的若干关于土著人口的宪法规定是一个很显著的进步;特别是赋予土著团体法律人格的规定;保证对这些团体的文化特征的尊重;拥有和集体拥有土地;土著人民参与对自然资源的管理及其他与他们有关的活动。

537. 委员会满意地欢迎在内政部设立了反对歧视、仇外主义和种族主义国家协会, 1995 年 7 月 28 日第 24-515 号法令责成该协会拟订有关消除歧视、仇外主义和种族主义的国家政策和具体措施。

538. 委员会特别注意到,反对歧视、仇外主义和种族主义国家协会在下列各个领域里采取了重要的措施:双 语和多种文化教学、让土著助学金学生融合进传统教育制度、为了实现提高某些社团生活水平的项目而提供的财政援助。特别是应该赞扬在 Chaco 区域执行的、有关 Wichi 族人的各个项目。

539. 委员会欢迎土著事务国家协会采取步骤,将土著社团一直占用的祖传土地和产业交还给它们,特别是与各省当局合作,办理产业权的手续。

540. 委员会欢迎该国在公约第五条的范围内,与玻利维亚签订一项双边协约,使大约 500,000 名非法居留在阿根廷的玻利维亚人的身份合法化,以及根据第 1033/92 号法令,将 250,000 个没有合法身 份的外国人合法化。

541. 委员会认为设立一个收容难民委员会及后者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合作是一项积极的行动。

542. 通过第 232/92 号法令,解除以国家利益为理由对有关纳粹罪犯的文件的保密,以促进对那些在阿根廷境内避难的纳粹分子的调查,以及在 1992 年设立的调查阿根廷境内纳粹分子活动委员会都被认为是积极的行动。

54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为法官和联邦监狱行政人员在人权和防止种族歧视领域里举办的讲习班和培训方案。

544. 委员会也十分重视内政部执行的全国反歧视方案,该方案的目标 是支助各非政府组织在普及教育方面提出的方案,并规定了采取紧急行动立即对歧视行为作出反应的机制。

D. 引起关注的主要问题

54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出有关土著居民和其他种族少数在公务员、警察、司法、议会及该国一般社会 —— 经济生活中的代表程度的足够资料,由于缺乏这方面的资料,使委员会难以评估该公约条款对这类人口的落实情况。

546. 委员会虽然满意地注意到, 1988 年第 23-592 号法令把出于种族动机的各种刑事罪行列为可加重罪刑情状,但它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将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充分落实,即将该条所 针对的各个行为如传播和宣传种族主义观念、煽动种族歧视、种族暴力和设立种族主义机构列为具体罪行。

54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公约第五条的执行情况只提供了极简要的报导,而实际上土著人口和种族少数在享有某些权利,特别是公约第五条 (e)( 一 ) 、 ( 四 ) 和 ( 五 ) 规定的权利方面却受到了歧视。

548. 关于将祖传土地和产业转移给土著团体的问题,委员会关注地指出,实际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在某些情况下还发生很大的困难,常常因为地主的拖延转移。委员会并担心地指出,某些团体还受到了威胁和压力,要它们放弃要求收回这些土地。 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就转移土地过程中与土著团体协商的程序提供任何资料。

549. 令人遗憾的是仍旧缺乏有关对种族歧视行为提出的起诉、所作的判决和给予的赔偿的资料,以及关于在发生歧视后申请宪法权利保护令的资料。由于缺乏这方面的资料,委员会无法决定该公约第六条是否在阿根廷得到有效执行,也不能评估司法当局在这个领域里的作用或失职。

E. 提议和建议

550. 委员会建议在下一份报告中补充有关反对歧视、仇外主义和种族主义国家协会的地位、组成和活动的资料,和关于土著人事务全国协会以及落实反对歧视国家方 案的资料。

551.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份报告中提供所有关于土著团体和种族少数成员的社会 —— 经济情况的资料,特别是他们参与该国政治和经济生活及他们出席联邦和省行政部门的情况。委员会也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份报告中提供关于对阿根廷所有居民落实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所有权利的确实资料。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有必要制订标准以便评估旨在保护和促进易受害人口权利的政策和方案。

552. 委员会请缔约国立即按照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宣布所有形式的种族歧视,特别是散布和宣传种族主义观念、煽动种族歧视、 种族暴动和成立种族主义组织是会受到法律惩罚的罪行。

553. 关于将土地转移给土著团体的问题,委员会建议在执行这方面的措施时,地方和联邦当局,包括司法当局应予以密切监督,以便防止对这些措施可能出现的误解。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份报告中就这一问题提出详细的资料,并指出在执行转移过程中是否曾与土著人口协商。在这方面,它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有关土著人口的第二十三号一般建议。

5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第十五份报告中提供有关在阿根廷的难民和移民的人数和情况,及对他们执行的法律制度的资料。

555. 委员会 回顾其 1994 年 8 月 16 日第 3(45) 号决定,请该缔约国采取在其能力范围下的所有措施,加快目前进行中的、关于 1992 和 1994 年仇视犹太人行凶案的诉讼程序,并在这方面提请它注意公约第五 (a) 条和第六条。

556. 关于公约第六条,委员会建议阿根廷下一份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对种族主义行为的起诉、判决和赔偿的详细情况。

557. 在执行公约第七条方面,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保证执法人员、教师和学生得到有关人权和防止种族歧视方面的培训和教育。

558. 委员会建议将缔约国的第十一份至十四份报告 及本最后结论予以公布,并在民间广为散发。

55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批准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对公约第八条第 6 款的各项修正。

56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作出该公约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声明;委员会某些成员要求考虑是否能作出该项声明。

561. 委员会要求在应于 1998 年 1 月 5 日提出的缔约国下一份报告中,就本结论提出的各点提供最新资料。

布隆迪

562. 委员会在 1997 年 8 月 19 和 20 日举行的第 1238 和 1239 次会议上,审议了布隆迪提交的第七至第十次定期报告 (CERD/C/295/Add .1) ,并于 1997 年 8 月 21 日举行的第 124 次会议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563. 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恢复对话,并从首都派出一代表团出席会议提交该报告。委员会虽注意到报告未提供有关布隆迪执行《公约》的具体情况资料,但仍表示满意的是 , 代表团对委员会成员于对话期间提出的许多问题作出了答复。

B.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564. 委员会认识到 , 布隆迪面临着对《公约》的执行具有影响的许多困难。在这方面,委员会特别提及了大湖地区各国,包括布隆迪境内发生的一些激烈的种族冲突。该国内部冲突恣 睢;人口大规模地流离失所,难民在该区域内四处流动和无以计数的境内流离失所者;政局不稳定;经济和社会状况极其艰难 , 加上自 1996 年 7 月 31 日以来对该缔约国实行经济禁运,使得情况更加恶化。

C. 积极方面

565. 委员会热烈地赞赏缔约国在困难情况下为提交并介绍其报告而作出的努力。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宣布有意愿通过订于 1997 年 9 月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举行的政治对话,恢复布隆迪的和平和安全,以期组成一个各方均能满意的政府。委员会还欢迎 , 政府所宣布的政策,以终止侵犯人权者不受惩罚的局面。

566. 负责人权事务 的部和全国人权事务中心的设立,是令人欢迎的。政府鼓励建立促进和保护人权的独立联盟和协会,这一事实被视为一个积极的因素。

56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刑法》第 180 条订有关于对种族或民族歧视及仇恨情绪予以惩罚的规定,以及《政党法》禁止基于种族原因的歧视,并将之分别列为第 5 和 36 条下的罪行。

568.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布隆迪口头邀请委员会派其成员前往布隆迪评估《公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这被视为是与缔约国继续对话的一项建设性举措,并表明布隆迪愿意改进对《公约》条款的执行。

D. 引起关注的主要问题

569. 委员会的主要关注问题是,布隆迪不同族裔背景民族之间的暴力行为和杀戮行为。

570. 正如该报告第 5 、 6 和 23 段所指出的,以及该国代表团在口头介绍中一再重申的,缔约国对“种族”和“族裔血统”概念的理解是令人关注的问题。委员会强调,《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界定的种族歧视为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行使。此外,缔约国还提请注意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八,该建议提出对 于某一个人是否属某一具体种族或族裔群体成员的辨别,应以有关个人本人的自我认同为依据。在目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大部分人口认定其本人属该国三个族裔群体之一的成员,即:不是图西族,就是胡图族,再就是特瓦族。然而,大部分人口生活在不能保障按平等条件行使人权的状况之下。

571. 令人遗憾的是,本报告并未说明委员会在 1994 年 3 月 17 日的结论性意见、其 1995 年第 1(47) 号决定,以及在委员会关于防止种族歧视 , 包括预警和紧急程序的议程项目下通过的 1996 年第 1(49) 号决议中所表示的关注问题和提出的建议。

572. 令人遗憾的是,对于规约过渡性体制制度、国民议会目前权力和活动、全国人权事务中心及 Abashingantahe 委员会的职能和权力的 1996 年 9 月 13 日第 1/001 号法令的地位未得到充分的澄清。

573. 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未就有关《公约》第三条的情况,提供充足的资料。为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一般性建议十九。

574.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起诉谋杀 Nadaye 总统者的进程受到拖延。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犯下大屠杀和造成失踪行为者的起诉和惩罚程序进展缓慢。这些拖延使人们对是否能有效执行政府 结束不受惩罚现象的政策产生怀疑。

575.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未通过任何特别法以充分执行《公约》第四条的规定,而报告也没有提供实际执行此条款的资料。

576. 报告没有关于人口中各类群体享有《公约》第五条所确立的各项权利的情况资料是令人遗憾的。而且,鉴于无数报告提及胡图族和特瓦族在享有某些权利 , 诸如《公约》第五 ( 子 ) 、 ( 丑 ) 、 ( 卯 )(1) 、 ( 辰 )(1)(4) 和 (5) 以及 ( 已 ) 款所列权利方面遭到的歧视,则更令人感到遗憾。

577. 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所收到的有关难民营内普遍重新组合的情况,特别是有关难 民营中人口的族裔组成以及营中情况和生活情况的资料欠缺不足。据报警察强行将人,主要是胡图族籍人驱逐出家园,并在受军队控制的难民营中重新组合安置,违反了《公约》第五 ( 卯 )(1) 条,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578. 委员会虽然欢迎代表团说已向邻近一些国家境内的布隆迪难民发出返回布隆迪的呼吁,但令人遗憾的是,并没有表明已采取了一些措施保证难民们得到遣返和安全返回的情况资料。同样,缺乏有关在布隆迪居住的难民情况资料也是令人遗憾的。而且,由于报告说,不能按《公约》第五 ( 丑 ) 条的规定,始终保证难民享有人身安全,而国家也无 法始终保证向他们提供保护,以防止不论是政府官员或任何个人或群体或机构施行的暴力行为和人身伤害,则更令人感到遗憾。

579. 关于《公约》第六条,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没有立法规定,就种族歧视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损害,落实作出公正和充分的赔偿或使人感到满意的权利。此外,没有对种族歧视行为提出指控,这种情况令人怀疑,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向种族歧视受害者宣传了可诉诸的补救办法,以及补救办法究竟有多大实效。

580. 关于《公约》第七条,虽然报告列举的各部级部门所阐明的政策和发起的一些方案是令人欢迎的 , 但缺乏有关为实施这 些规定所采取具体步骤的资料 , 却是令人遗憾的。

E. 提议和建议

581. 委员会建议,下次定期报告提供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司法机构、警察和军队中胡图族、图西族和特瓦族群体成员所占比例的资料。委员会进一步建议,政府在国家重建之际,考虑到委员会 1994 年 3 月 17 日的结论性意见、其 1995 年第 1(47) 号决定及其 1996 年第 1(49) 号决议。

582. 委员会还建议于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第 1/001/96 号法令在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有关国民议会目前权力和活动的现状,以及全国人权事务中心和 Abashin gantahe 委员会各自的权力和职能的资料。

583. 关于《公约》第三条的执行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其一般性建议十九,于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为在布隆迪防止、禁止和消除一切种族隔离作法所采取的措施的全面资料。

584. 委员会敦请政府进一步作出努力,终止侵犯人权者不受惩罚的现状,并加速目前正在进行的程序。为此 , 委员会强调 , 有必要调查、起诉和惩罚那些被判定犯有此类罪行者 , 以重振对法治的信心,并作为当局将不容许此类行为再度发生的一种表示。

585. 委员会确认,亦如其一般性建议七 (32) 所阐明的,《 公约》第四条的规定是强制性的。为此,委员会强调,缔约国应履行按本条所规定的义务,并在履行义务时,应充分考虑到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十五 (42) 。

586. 委员会建议在立法、行政和司法各级采取行动,毫无区别地保护每个人有权享有《公约》第五条所列各项权利,特别是在法庭和所有执法机关面前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有权得到国家为防止暴力或人身伤害提供的人身安全和保护;在该国境内自由移徒和居住的权利;工作权;享有公共保健和医疗照顾权;受教育和培训权; 以及有权进入和获得旨在供广大民众使用的任何地点和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 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第五条执行情况的全面资料。

587. 此外,还要求提供,有关重组难民营的现实情况,和营内被安置的人的种族组成情况,以及这些人是否能自由离开或在营内居住的资料。

588. 委员会还要求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为保证难民安全遣返回布隆迪,并为防止居住在布隆迪的难民遭受暴力所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58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除其它外,通过增强法院制度、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人口对司法制度的信心,由主管法院依据《公约》第六条,保证提供保护,不受任何种族歧视行为之害。委员会还进一步建议,在法律 和实践中保证遭受种族歧视的受害者寻求公理和获得充分赔偿的权利。

590. 关于《公约》第七条的执行,委员会建议,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对执法人员、公务员、地方法官和律师,以及各级教育的教师和学生进行人权和防止种族歧视领域的培训和教育。

591. 委员会意识到不解决大湖地区的冲突,就不能解决布隆迪境内的种族冲突,因此促请布隆迪当局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与邻国合作,寻找恢复布隆迪和平和安全的途径和办法。

59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 1992 年 1 月 15 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 修正案。

59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预定于 1998 年 11 月 26 日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应是一份全面性的报告,并说明本意见所提出的所有问题。

挪威

594. 委员会在 1997 年 8 月 13 和 14 日举行的第 1232 和 1233 次会议上,审议了作为同一份文件 (CERD/C/281/Add.2) 的挪威第十二和十三次定期报告及其第十四第次报告 (CERD/C/320/Add.1) ,并于 1997 年 8 月 21 日举行的第 1242 次会议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595. 委员会欢迎挪威政府提交的各次报告,报告遵循了 准则并载有全面、坦率和自我批评式的资料,阐述了自上次定期报告以来所出现的变化和事态发展。委员会还欢迎在对各份报告讨论期间,就所提出的问题和表示的关注作出的详尽答复。它赞赏与代表团进行了建设性的对话和对其成员所提出的问题所作的答复。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按《公约》第 14 条规定发表了声明,并批准了有关第 8 条第 6 款的修正案。

B. 积极方面

596. 缔约国为防止和制止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所作的全面努力以及创建性的措施均令人欢迎。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了最近建立的一个工作组,受命改善对种族歧视受害者所提供 的法律援助,以及注意到外籍居民有可能担任陪审团成员。

597. 同样,令人欢迎的是,缔约国制定了处理地方社区种族暴力和骚扰紧急情况的行动计划。

598. 缔约国为保护少数人的文化、言语和生活方式所作的努力令人欢迎。为此,萨米人议会的建立和工作可被视为一项积极的事态发展。

599. 缔约国于 1997 年 2 月发表的有关移民和挪威文化多样性状况白皮书是令人欢迎的,可视为缔约国发展为一个多样化文化社会的政策纲领。外籍人参与当地和区域选举的权利也是令人欢迎的。此外,人们还赞赏地注意到,在本报告审查期间,社区关系问 题跨部门咨询小组所作的工作。

600. 1995 年 4 月 7 日法案对《刑法》第 292 节作出了修正,增列在犯有故意破坏性行为时,把出于种族主义动机的这类行为列为是加重情节的行为,这是令人欢迎的。

60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 1992 年发起的“挪威作为一个多文化社会”的教育方案。这一培训方案针对的是警察、记者、教师、海关官员和保健和社会工作人员,这一事实被认为是积极的。

602. 缔约国为使移民和少数人群体得到各种适当的语言教育所作的长期努力,被视为一个积极的因素。此外,当局致力于在必要时将一些公共信息资 料译成各种少数人和移民成员所讲的语言也是令人欢迎的。

603. 委员会注意到在起草这些报告期间,政府与非政府组织进行了合作,以及缔约国与某些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的事实。

C. 引起关注的主要问题

604. 委员会虽肯定 1994 年 7 月 15 日的宪法修正案,而且尽管缔约国以口头和书面提供了新增资料,但委员会所关注的是,国内法本身在多大程度上执行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605.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对出于种族主义动机所犯罪行的指控数量有所下跌,但委员会担心的是,减少趋势的原因尚不清楚。委员会还关注的 是,据称警察不太愿意就某些涉及种族歧视的案件提出刑事诉讼的情况。挪威缺乏有关种族主义性质事件的充分完整正式记录,也是令人感到关注的原因之一。

606. 委员会还表示,缔约国尚未根据《公约》第 4( 丑 ) 条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禁止鼓动和煽动种族歧视的组织。挪威某一政党煽动种族歧视的事实,也是一个令人严重感到关注的问题。

607. 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反移民种族主义组织的一些出版物以及电台蓄意散布一些种族优越思想。令人关注的问题是,上述政党领袖公开表示萨米议会应当解散的观点。

608.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外 籍人和属于少数人群体的人可能得不到充分的保护,特别是在劳工和住房领域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609.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缔约国卫生服务部门称,非裔移民经艾滋病毒检验呈阳性者所占比例偏高,并称非洲人必须接受艾滋病毒检验,原因只因为他们是非洲人。

610. 据报一些外籍人士,有时包括某些寻求庇护者和无亲属陪伴的儿童,不合理地被遣送出境,这是一个令人感到关注的问题。

D. 提议和建议

61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定期报告中澄清《公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它将欢迎在下次报告中列举一些实例,倘若有一些法院判决实例 的话,说明国内法是如何适用《公约》的。

612. 委员会提议,挪威主管当局保留一切有关种族主义行为或事件的完整记录,并建议当局采取必要的措施,便利并保证在恰当时诉诸于刑事诉讼程序。

6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 4( 丑 ) 条,采取所有适当措施,禁止一切种族主义组织。

6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禁止散布一切种族主义宣传。

6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促进对挪威境内移民的了解和容忍。

6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依照《公约》在不歧视基础上 确保获得工作和住房的机会。

6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广泛地散发其各份定期报告,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6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于 1999 年 9 月 5 日提交的下份定期报告,应该是一份更新补充报告,说明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所有问题。

布基纳法索

619. 委员会在 1997 年 8 月 18 和 19 日举行的第 1236 和 1237 次会议上,审议了作为同一份文件 (CERD/C/279/Add.2) 提交的布基纳法索第六至第十一次定期报告,并于 1997 年 8 月 21 日举行的第 1242 次会议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62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报告的介绍及其代表团的出席会议,并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继续进行对话。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遵循委员会为报告的编写所制定的准则,而且报告缺乏有关切实执行《公约》或与《公约》有关问题所涉法律的具体资料。委员会赞赏代表团对书面报告作出大量补充的口头介绍。

B.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621.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经济困境可能会影响《公约》在布基纳法索的充分执行。

C. 积极方面

622. 委员会赞赏的是,布基纳法索国内的容忍精神、缔约国的平等和不歧视的积 极政策,和自上次报告提交以来开始的民主化进程。

62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公约》优于国内法,并可在法庭中直接援引。

62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宪法禁止基于任何理由,特别是基于种族、族裔血统、肤色、宗教或姓氏等方面的歧视,为在布基纳法索落实《公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625. 最近颁布了规定种族歧视为一项罪行的《刑法》条款,是令人欢迎之举。

626. 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措施鼓励在教育和教学用语方面以及传播媒介中采用民族语言,是颇受欢迎的做法。

627. 设立起调解人事务处审议任何个人对行政部 门任意行为的申诉,是令人赞赏的举动。

D. 引起关注的主要问题

628.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缺乏充分落实《公约》第 4 条所规定的缔约国义务的必要条款。

629. 令人遗憾的是,缺乏有关人口构成和各级公共生活中族裔群体代表比例的资料。

630.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没有关于人口各阶层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以及关于人口在各不同领域参与发展项目和方案机会的资料。

E. 提议和建议

631. 委员会希望收到更明确的资料,阐明有关《刑法》第 132 条和 1992 年 12 月 15 日第 10/92/ADP 号法律涉及 结社自由的规定,和特别是关于法律是否,以及如何制定出禁止一切种族歧视行为和鼓动种族歧视组织规定的情况。

632.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下次报告根据报告准则第 8 款,提供有关人口构成情况以及在各级公共生活中各族裔群体代表的比例情况,以及他们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资料。

633. 同时,还需要提供有关在推行使用民族语言和促使全体人口接受教育方面所取得进展的进一步资料。

634. 委员会还要求提供关于调解人机构以及其它促进对人权尊重和增进多文化和多民族的了解机构的权力和职能的资料。

635. 委员会建议 缔约国批准在 1992 年 1 月 15 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对《公约》第 8 条第 6 款的修正案。

63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按《公约》第 14 条的规定发表声明,因此委员会的一些成员要求考虑可否发表此项声明。

6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于 1999 年 8 月 17 日提交的下份定期报告,应该是一份全面性的报告,并说明本意见中所提出的各项问题。

四、审议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交的来文

638. 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条 , 凡自称其《公约》所载的任何权利遭某一缔约国侵犯 , 并已用尽一切国内法 律补救办法的个人或一群个人得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出来文供审议。附件一 B 载有承认委员会有权审议此类来文的缔约国名单。

639. 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交的来文 , 由不公开会议进行审议 ( 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88 条 ) 。与委员会根据第十四条进行的工作有关的一切文件 ( 缔约国提交的文件和委员会的其他工作文件 ) 均是保密的。

640. 委员会于 1984 年第三十届会议开始进行《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在第三十六届会议 (1988 年 8 月 ) 上 , 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第 1/1984 号来文 (Yilmaz-Dogan 诉荷兰案 ) 的意见。 11 在 1991 年 3 月 18 日第三十九届会议上 , 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第 2/1989 号来文 (Demba Taliba Diop 诉法国案 ) 的意见。 12 在 1993 年 3 月 16 日第四十二届会议上 , 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 94 条第 7 款采取行动 , 宣布可受理第 4/1991 号来文 (L. K. 诉荷兰案 ) 并通过了关于该来文的意见。 13 在 1994 年 3 月 15 日第四十四届会议上 , 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第 3/1991 号来文 (Michel L.N. Narrainen 诉挪威案 ) 的意见。 14 在第四十六届会议 (1995 年 3 月 ) 期间 , 委员会宣布第 5/1994 号来文 ( C. P. 诉丹麦案 ) 不可受理。 15 在第五十一届会议 (1997 年 8 月 ) 期间,委员会宣布第 7/1995 号来文 (Barbaro 诉澳大利亚案 ) 不可受理 ( 见附件三 ) 。委员会关于该案的决定概要载于下文。在第五十一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宣布第 6/1995 号和第 8/1996 号来文可以受理并将这些来文转交给有关缔约国,请其评论案情实质。

641. 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八款 , 委员会应在其年度报告中列入委员会所审议的来文和有关缔约国的说明和声明的概要 , 以及委员会本身就此提出的提议和建议。至于第 9/1997 号和第 10/1997 号 两份来文 , 尚未达到这一报告阶段。这两份来文是分别提交给委员会第五十届和第五十一届会议的 , 并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92 条呈送有关缔约国。

642. 1997 年 8 月 14 日,委员会宣布第 7/1995 号来文 (Barbaro 诉澳大利亚案 ) 不可受理。该案是关于一位意大利裔澳大利亚公民,他在南澳大利亚 Adelaide 赌场的工作被赌场管理当局终止,因为赌场管理当局在调查了撰文人的背景之后,发现他的一些亲戚有犯罪记录,认为撰文人继续在赌场工作将威胁赌场的业务。撰文人辩称,他对亲戚的犯罪活动一无所知,赌场的决定等于是以歧视方式 对待对本人并非罪犯但可能有亲戚是罪犯的意大利裔人。

643. 缔约国的论点是,撰文人的指控不应被受理,其理由一是不符合《公约》条款,因为人权和机会平等委员会已充分审查了赌场当局关于终止撰文人的工作的决定,理由二是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撰文人本可以根据《行政决定 ( 司法审查 ) 法》对该委员会的决定、并依照南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的裁决对赌场当局的决定提出上诉。

644. 委员会注意到,在 1987 年赌场当局的听审过程中,撰文人有自己的法律代表。他的代表本应告诉他在当局决定终止他的工作之后有哪些申诉渠道。南澳大利亚 当局没有将潜在的司法补救办法通知 Barbaro 先生,但是这并没有免除他寻求司法补救渠道的责任。此外,委员会并不认为南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对以前一项类似案件的判决必然决定撰文人自己的要求:对于同撰文人自己的案件类似的问题存在一项判决,这并没有免除 Barbaro 先生寻求《南澳大利亚最高法院规则》规定的补救办法的责任。因此委员会的结论是,撰文人没有满足《公约》第十四条第七款子项的要求。

五、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审议与托管及非自治领土和

适用大会第 1514(XV) 号决议的一切其他领土有关

的请愿书副本、报告副本和其它 资料

645. 《公约》第 15 条授权委员会审议联合国主管机构转交给它的与托管及非自治领土和适用大会第 1514(XV) 号决议的一切其他领土有关的请愿书副本、报告副本和其他资料并向这些机构和大会提出与《公约》在这些领土上的原则和目标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646. 在 1996 年的届会上,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继续关心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工作。特别委员会铭记《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 15 条的有关规定,也继续监视在这些领土上的有关事态发展。 16

647. 根据托管理事会和特别委员会 早些时候的决定,秘书长向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转交了本报告附件四所列的文件。

648. 在 1997 年 8 月 21 日第 1242 次会议上,委员会决定表示注意到根据《公约》第 15 条提交给它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提出下列意见:

“委员会再次发现不可能履行《公约》第 15 条第 2 款 (a) 项规定的职能,因为根本没有所指的任何请愿书副本。委员会再次要求有关方面向委员会提供《公约》第 15 条明确提到的材料,使委员会能履行其职能。”

六、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采取的行动

649. 委员会在其第五十和第五十一届会议上审议了委员会关于大会第五 十一届会议采取行动的议程项目。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审议了秘书长向大会转交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七次会议关于有效执行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报告义务的报告 (A/51/482) 的说明。

650. 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在本项目下审议了以下主题: (a) 委员会提交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的报告;和 (b) 有效执行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报告义务。为审议本项目,委员会收到以下文件: (a) 大会 1996 年 12 月 12 日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第 51/80 号决议; (b) 大会第三委员会简要 记录 ( 见 A/C.3/51/SR.35) ;和 (c) 秘书长向人权委员会

转交独立专家菲利普·阿尔斯顿先生关于根据联合国各项人权文书设立的机构有效行使职权问题的报告(E/CN.4/1997/74)的说明。

A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根据《公约》

第九条第二款提出的年度报告

651. 委员会注意到大会赞扬了它的工作方法,包括审查逾期未提交初次和定期报告的国家执行《公约》的情况和编写关于《公约》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意见方面采用的工作方法。委员会特别满意的是,大会注意到,由于委员会继续努力改进工作方法,从而减少了在审议所提交 报告方面的耽搁。大会第 51/80 号决议还赞扬委员会为防止种族歧视作出的贡献,包括早期预警措施和紧急程序,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652. 大会鼓励尚未批准《公约》的国家批准《公约》,并请缔约国加速其国内对关于委员会经费筹措问题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的批准程序,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B 、 有效执行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

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五十届会议采取的行动

653. 委员会第五十届会审议了秘书长向大会转交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七次会议关于有效执行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国际人权文书所 规定的报告义务的报告 (A/51/482) 的说明。

654. 委员会注意到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七次会议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建议。委员会表示将关心注意秘书处就这些建议采取的行动。关于要求各条约机构采取行动的建议,委员会采取了以下措施:

(a) 委员会向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主席递交了一封信 (E/CN.4/1997/Sub.2/1997/31) ,其中载有建议小组委员会研究的题目 ( 见 A/51/482 ,第 53 段 ) ,例如对条约的保留;种族的概念;肯定行动;和非公民的权利。

(b) 委员会成员个别表示是否愿意向公 众提供自己的地址,以便利同非政府组织联系 ( 同上,第 39 段 ) ;

(c) 委员会开始实行一项惯例,即在每届会议快结束时单独为非政府组织举行情况介绍会;第五十和第五十一届会议都举行了情况介绍会。

第五十一届会议采取的行动

655. 委员会在其第 1234 次会议上指出,委员会的管辖权和职能是拥有 148 个缔约国 ( 占联合国会员国的 80%) 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规定的。在条约机构中,委员会的独特之处在于行使四种职能 ( 审查报告,预防程序,审查报告何时逾期,和针对个别来文发表意见 ) 。其独特之处还有,《公约》明确 规定了它的报告周期 ( 两年 ) ,只有通过修改《公约》才能改变。

656. 委员会还指出,第九条规定提交的报告通常在收到之后六个月内审议 , 除非缔约国请求延期。这是评估委员会在报告过程中履行职能的效率的唯一可靠标准。委员会还指出,在过去六年中委员会修订了工作方法,可以在一届会议期间审议更多的报告,同时行使其他三种职能。

657. 委员会确定了可以使其应付不断增加的工作压力的进一步改革,但是委员会告诫说,秘书处需要相应增加支持。委员会讨论了改变其结论性意见的格式和内容,以便减轻缔约国的报告负担并改进委员会同缔约国 的对话。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对其结论性意见提出评论,以列入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如印度所做的那样 ( 见委员会 1996 年报告, 4 附件九 ) ;《公约》第九条第二款对此作出了规定。

658. 如果缔约国希望将其根据第九条第一款提交的报告作为其涵盖所有人权条约报告义务的一份综合报告的单独一部分,委员会将不会在意,但是这样做不能降低报告标准,不能对两年报告周期提出疑问。但是,如果将按照《公约》第八条第一款设立的委员会同其他某个监督机构合并,则可能导致报告的审查质量下降,导致确保《公约》执行的过程失去活力。

659. 依照《公约》第九条,委员会向大会提交年度报告,而大会一贯支持委员会并鼓励委员会发展自己的工作方法。

660. 委员会回顾 1993 年世界人权会议提出的批评,即联合国只是在发生大规模侵犯人权事件之后才被推动采取行动。条约机构的独特之处在于可以发挥预防职能,预先提出警告并建议采取紧急行动。因为造成巨大人命损失的许多冲突都涉及族裔问题,所以委员会在这方面负有重大责任。在这方面改进秘书处的支持和后续措施也具有重要意义。

661. 在讨论过程中有人指出,委员会的工作同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以及人权委员会当代 各种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有关不容忍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工作在许多方面基本上是为同一目的服务。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特别报告员似乎完全忽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委员会工作的相关性。此外委员会在前几年还建议,在第三委员会审议委员会的报告时,应邀请委员会主席在该机构发言。委员会需要有更好的方法向大会和缔约国会议提出它的忧虑和问题。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确保更好地履行条约义务、特别是及时递交报告方面,缔约国甚少采取措施。

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A. 委员会收到的报告

662.委员会1988年第三十八届会议决定接受缔约国的建议,缔约国每4年提出一份综合报告,中间隔两年穿插一份简要的更新报告。表1所列为1996年8月26日至1997年8月22日收到的报告

表 1. 本报告审查期间收到的报告 (1996 年 8 月 26 日至 1997 年 8 月 22 日 )

缔约国

报告种类

应提出报告的日期

文件编号

阿根廷

第十一次报告

1990年1月4日

CERD/C/299/Add.11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1月4日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4日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1月4日

亚美尼亚

第一次报告

1994年7月23日

CERD/C/289/Add.2

第二次报告

1996年7月23日

布基纳法索

第六次报告

1985年8月17日

CERD/C/279/Add.2

第七次报告

1987年8月17日

第八次报告

1989年8月17日

第九次报告

1991年8月17日

第十次报告

1993年8月17日

第十一次报告

1995年8月17日

布隆迪

第七次报告

1990年11月26日

CERD/C/295/Add.1

第八次报告

1992年11月26日

第九次报告

1994年11月26日

第十次报告

1996年11月26日

柬埔寨

第二次报告

1986年12月28日

CERD/C/292/Add.2

第三次报告

1988年12月28日

第四次报告

1990年12月28日

第五次报告

1992年12月28日

第六次报告

1994年12月28日

第七次报告

1996年12月28日

喀麦隆

第十次报告

1990年7月24日

CERD/C/298/Add.3

第十一次报告

1992年7月24日

第十二次报告

1994年7月24日

第十三次报告

1996年7月24日

古巴

第十次报告

1991年3月16日

CERD/C/319/Add.4

第十一次报告

1993年3月16日

第十二次报告

1995年3月16日

第十三次报告

1997年3月16日

捷克共和国

第一次报告

1994年1月1日

CERD/C/289/Add.1

第二次报告

1996年1月1日

丹麦

第十三次报告

1997年1月8日

CERD/C/319/Add.1

以色列

第七次报告

1992年2月2日

CERD/C/294/Add.1

第八次报告

1994年2月2日

第九次报告

1996年2月2日

科威特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4日

CERD/C/299/

Add.16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1月4日

黎巴嫩

第六次报告

1932年12月12日

CERD/C/298/Add.2

第七次报告

1984年12月12日

第八次报告

1986年12月12日

第九次报告

1988年12月12日

第十次报告

1990年12月12日

第十一次报告

1992年12月12日

第十二次报告

1994年12月12日

第十三次报告

1996年12月12日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1月4日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第十一次报告

1990年1月4日

CERD/C/299/Add.3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1月4日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4日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1月4日

尼泊尔

第九次报告

1988年3月1日

CERD/C/298/Add.1

第十次报告

1990年3月1日

第十一次报告

1992年3月1日

第十二次报告

1994年3月1日

第十三次报告

1996年3月1日

荷兰

第十次报告

1991年1月9日

CERD/C/319/Add.2

第十一次报告

1993年1月9日

第十二次报告

1995年1月9日

第十三次报告

1997年1月9日

尼日尔

第十一次报告

1990年1月4日

CERD/C/299/

Add.18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1月4日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4日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1月4日

挪威

第十二次报告

1993年9月5日

CERD/C/281/Add.2

第十三次报告

1995年9月5日

第十四次报告

1997年9月5日

菲律宾

第十一次报告

1990年1月4日

CERD/C/299/Add.2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1月4日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4日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1月4日

波兰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4日

CERD/C/299/

Add.10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1月4日

俄罗斯联邦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3月6日

CERD/C/299/

Add.15

瑞典

第十二次报告

1995年1月5日

CERD/C/280/Add.4

瑞士

第一次报告

1995年12月29日

CERD/C/270/Add.1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

共和国

第一次报告

1992年9月17日

CERD/C/270/Add.2

第二次报告

1994年9月17日

第三次报告

1996年9月17日

汤加

第十一次报告

1993年3月17日

CERD/C/319/Add.3

第十二次报告

1995年3月17日

第十三次报告

1997年3月17日

乌克兰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4月6日

CERD/C/299/

Add.14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4月6日

南斯拉夫

第十一次报告

1990年1月4日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1月4日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4日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1月4日

B. 委员会尚未收到的报告

663.表2所列为第五十一届会议结束之前应当提交但尚未收到的报告。

表 2. 第五十一届会议结束之日 (1997 年 8 月 22 日 ) 前 应当提出但尚未收到的报告

缔约国

报告种类

应提出报告的日期

催交次数

阿富汗

第二次报告

1986年8月5日

7

第三次报告

1988年8月5日

5

第四次报告

1990年8月5日

5

第五次报告

1992年8月5日

2

第六次报告

1994年8月5日

1

第七次报告

1996年8月5日

1

阿尔巴尼亚

第一次报告

1995年6月10日

1

第二次报告

1997年6月10日

-

阿尔及利亚

第十三次报告

1997年3月15日

-

安提瓜和巴布达

第一次报告

1989年11月24日

2

第二次报告

1991年11月24日

2

第三次报告

1993年11月24日

1

第四次报告

1995年11月24日

1

澳大利亚

第十次报告

1994年10月30日

1

第十一次报告

1996年10月30日

1

奥地利

第十一次报告

1993年6月8日

1

第十二次报告

1995年6月8日

1

第十三次报告

1997年6月8日

-

巴哈马

第五次报告

1984年9月4日

9

第六次报告

1986年9月4日

5

第七次报告

1988年9月4日

3

第八次报告

1990年9月4日

3

第九次报告

1992年9月4日

2

第十次报告

1994年9月4日

1

第十一次报告

1996年9月4日

1

巴林

第一次报告

1991年4月26日

1

第二次报告

1993年4月26日

1

第三次报告

1995年4月26日

1

第四次报告

1997年4月26日

-

孟加拉

第七次报告

1992年7月11日

1

第八次报告

1994年7月11日

1

第九次报告

1996年7月11日

1

巴巴多斯

第八次报告

1987年12月8日

5

第九次报告

1989年12月8日

5

第十次报告

1991年12月8日

2

第十一次报告

1993年12月8日

1

第十二次报告

1995年12月8日

1

比利时

第十一次报告

1996年9月6日

-

波斯尼亚-黑塞哥 维那 a

第一次报告

1994年7月16日

1

第二次报告

1996年7月16日

1

博茨瓦纳

第六次报告

1985年3月22日

9

第七次报告

1987年3月22日

6

第八次报告

1989年3月22日

4

第九次报告

1991年3月22日

3

第十次报告

1993年3月22日

1

第十一次报告

1995年3月22日

1

第十二次报告

1997年3月22日

-

巴西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1月4日

1

加拿大

第十三次报告

1995年11月13日

1

佛得角

第三次报告

1984年11月2日

9

第四次报告

1986年11月2日

6

第五次报告

1988年11月2日

4

第六次报告

1990年11月2日

3

第七次报告

1992年11月2日

1

第八次报告

1994年11月2日

1

第九次报告

1996年11月2日

1

中非共和国

第八次报告

1986年4月15日

7

第九次报告

1988年4月15日

5

第十次报告

1990年4月15日

5

第十一次报告

1992年4月15日

2

第十二次报告

1994年4月15日

1

第十三次报告

1996年4月15日

1

乍得

第十次报告

1996年9月16日

1

智利

第十一次报告

1992年11月19日

1

第十二次报告

1994年11月19日

1

第十三次报告

1996年11月19日

-

中国

第八次报告

1997年1月28日

-

哥伦比亚

第八次报告

1996年10月2日

1

刚果

第一次报告

1989年8月10日

2

第二次报告

1991年8月10日

2

第三次报告

1993年8月10日

1

第四次报告

1995年8月10日

1

第五次报告

1997年8月10日

-

哥斯达黎加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1月4日

1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4日

1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1月4日

1

科特迪瓦

第五次报告

1982年2月3日

14

第六次报告

1984年2月3日

10

第七次报告

1986年2月3日

6

第八次报告

1988年2月3日

3

第九次报告

1990年2月3日

3

第十次报告

1992年2月3日

2

第十一次报告

1994年2月3日

1

第十二次报告

1996年2月3日

1

克罗地亚 b

第一次报告

1992年10月8日

1

第二次报告

1994年10月8日

1

第三次报告

1996年10月8日

1

塞浦路斯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1月4日

1

刚果民主共和国

第十一次报告

1997年5月21日

-

多米尼加共和国

第四次报告

1990年6月24日

2

第五次报告

1992年6月24日

2

第六次报告

1994年6月24日

1

第七次报告

1996年6月24日

1

厄瓜多尔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4日

1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1月4日

1

埃及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4日

1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1月4日

1

萨尔瓦多

第九次报告

1996年12月30日

-

爱沙尼亚

第一次报告

1992年11月20日

1

第二次报告

1994年11月20日

1

第三次报告

1996年11月20日

-

埃塞俄比亚

第七次报告

1989年7月23日

2

第八次报告

1991年7月23日

2

第九次报告

1993年7月23日

1

第十次报告

1995年7月23日

1

第十一次报告

1997年7月23日

-

斐济

第六次报告

1984年1月11日

9

第七次报告

1986年1月11日

5

第八次报告

1988年1月11日

3

第九次报告

1990年1月11日

3

第十次报告

1992年1月11日

2

第十一次报告

1994年1月11日

1

第十二次报告

1996年1月11日

1

芬兰

第十三次报告

1995年8月13日

1

第十四次报告

1997年8月13日

-

法国

第十二次报告

1994年8月27日

1

第十三次报告

1996年8月27日

1

加蓬

第二次报告

1983年3月30日

11

第三次报告

1985年3月30日

7

第四次报告

1987年3月30日

4

第五次报告

1989年3月30日

3

第六次报告

1991年3月30日

2

第七次报告

1993年3月30日

1

第八次报告

1995年3月30日

1

第九次报告

1997年3月30日

-

冈比亚

第二次报告

1982年1月28日

14

第三次报告

1984年1月28日

10

第四次报告

1986年1月28日

6

第五次报告

1988年1月28日

3

第六次报告

1990年1月28日

3

第七次报告

1992年1月28日

2

第八次报告

1994年1月28日

1

第九次报告

1996年1月28日

1

加纳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1月4日

1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4日

1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1月4日

1

希腊

第十二次报告

1993年7月18日

1

第十三次报告

1995年7月18日

1

第十四次报告

1997年7月18日

-

几内亚

第二次报告

1980年4月13日

17

第三次报告

1982年4月13日

13

第四次报告

1984年4月13日

9

第五次报告

1986年4月13日

4

第六次报告

1988年4月13日

3

第七次报告

1990年4月13日

3

第八次报告

1992年4月13日

2

第九次报告

1994年4月13日

1

第十次报告

1996年4月13日

1

圭亚那

第一次报告

1978年3月17日

21

第二次报告

1980年3月17日

17

第三次报告

1982年3月17日

13

第四次报告

1984年3月17日

10

第五次报告

1986年3月17日

6

第六次报告

1988年3月17日

3

第七次报告

1990年3月17日

3

第八次报告

1992年3月17日

2

第九次报告

1994年3月17日

1

第十次报告

1996年3月17日

1

海地

第十次报告

1992年1月18日

1

第十一次报告

1994年1月18日

1

第十二次报告

1996年1月18日

1

罗马教廷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5月31日

1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5月31日

1

匈牙利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1月4日

1

伊拉克

第十四次报告

1997年2月13日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4日

1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1月4日

1

牙买加

第八次报告

1986年7月4日

7

第九次报告

1988年7月4日

5

第十次报告

1990年7月4日

5

第十一次报告

1992年7月4日

2

第十二次报告

1994年7月4日

1

第十三次报告

1996年7月4日

1

日本

第一次报告

1997年1月14日

-

约旦

第九次报告

1991年6月29日

1

第十次报告

1993年6月29日

1

第十一次报告

1995年6月30日

1

第十二次报告

1997年6月30日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 国

第六次报告

1985年3月24日

8

第七次报告

1987年3月24日

5

第八次报告

1989年3月24日

4

第九次报告

1991年3月24日

2

第十次报告

1993年3月24日

1

第十一次报告

1995年3月24日

1

第十二次报告

1997年3月24日

-

拉脱维亚

第一次报告

1993年5月14日

1

第二次报告

1995年5月14日

1

第三次报告

1997年5月14日

-

莱索托

第七次报告

1984年12月4日

9

第八次报告

1986年12月4日

6

第九次报告

1988年12月4日

4

第十次报告

1990年12月4日

3

第十一次报告

1992年12月4日

1

第十二次报告

1994年12月4日

1

第十三次报告

1996年12月4日

-

利比里亚

第一次报告

1977年12月5日

21

第二次报告

1979年12月5日

17

第三次报告

1981年12月5日

13

第四次报告

1983年12月5日

10

第五次报告

1985年12月5日

6

第六次报告

1987年12月5日

3

第七次报告

1989年12月5日

3

第八次报告

1991年12月5日

2

第九次报告

1993年12月5日

1

第十次报告

1995年12月5日

1

卢森堡

第十次报告

1997年5月31日

-

马达加斯加

第十次报告

1988年3月9日

5

第十一次报告

1990年3月9日

5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3月9日

2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3月9日

1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3月9日

1

马尔代夫

第五次报告

1993年5月24日

1

第六次报告

1995年5月24日

1

第七次报告

1997年5月24日

-

马里

第七次报告

1987年8月15日

5

第八次报告

1989年8月15日

5

第九次报告

1991年8月15日

3

第十次报告

1993年8月15日

1

第十一次报告

1995年8月15日

1

第十二次报告

1997年8月15日

-

马耳他

第十三次报告

1996年6月26日

1

毛里塔尼亚

第一次报告

1990年1月12日

2

第二次报告

1992年1月12日

2

第三次报告

1994年1月12日

1

第四次报告

1996年1月12日

1

毛里求斯

第十三次报告

1997年6月29日

-

摩纳哥

第一次报告

1996年10月27日

1

蒙古

第十一次报告

1990年9月5日

1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9月5日

1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9月5日

1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9月5日

1

摩洛哥

第十二次报告

1994年1月17日

1

第十三次报告

1996年1月17日

1

莫桑比克

第二次报告

1986年5月18日

7

第三次报告

1988年5月18日

5

第四次报告

1990年5月18日

5

第五次报告

1992年5月18日

2

第六次报告

1994年5月18日

1

第七次报告

1996年5月18日

1

新西兰

第十二次报告

1995年12月22日

1

尼加拉瓜

第十次报告

1997年3月17日

-

尼日利亚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1月4日

1

巴布亚新几内亚

第二次报告

1985年2月26日

9

第三次报告

1987年2月26日

6

第四次报告

1989年2月26日

4

第五次报告

1991年2月26日

3

第六次报告

1993年2月26日

1

第七次报告

1995年2月26日

1

第八次报告

1997年2月26日

-

秘鲁

第十二次报告

1994年10月29日

1

第十三次报告

1996年10月29日

1

葡萄牙

第五次报告

1991年9月23日

1

第六次报告

1993年9月23日

1

第七次报告

1995年9月23日

1

卡塔尔

第九次报告

1993年8月21日

1

第十次报告

1995年8月21日

1

第十一次报告

1997年8月21日

-

大韩民国

第九次报告

1996年1月4日

1

摩尔多瓦共和国

第一次报告

1994年2月25日

1

第二次报告

1996年2月25日

1

罗马尼亚

第十二次报告

1993年10月15日

1

第十三次报告

1995年10月15日

1

卢旺达

第八次报告

1990年5月16日

2

第九次报告

1992年5月16日

2

第十次报告

1994年5月16日

1

第十一次报告

1996年5月16日

1

圣卢西亚

第一次报告

1991年3月16日

1

第二次报告

1993年3月16日

1

第三次报告

1995年3月16日

1

第四次报告

1997年3月16日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

丁斯

第二次报告

1984年12月9日

9

第三次报告

1986年12月9日

6

第四次报告

1988年12月9日

4

第五次报告

1990年12月9日

3

第六次报告

1992年12月9日

1

第七次报告

1994年12月9日

1

第八次报告

1996年12月9日

-

塞内加尔

第十一次报告

1993年5月19日

1

第十二次报告

1995年5月19日

1

第十三次报告

1997年5月19日

-

塞舌尔

第六次报告

1989年4月6日

2

第七次报告

1991年4月6日

2

第八次报告

1993年4月6日

1

第九次报告

1995年4月6日

1

第十次报告

1997年4月6日

-

塞拉利昂

第四次报告

1976年1月4日

24

第五次报告

1978年1月4日

20

第六次报告

1980年1月4日

18

第七次报告

1982年1月4日

14

第八次报告

1984年1月4日

10

第九次报告

1986年1月4日

6

第十次报告

1988年1月4日

3

第十一次报告

1990年1月4日

3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1月4日

2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4日

1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1月4日

1

补充报告

1975年3月31日

1

斯洛伐克

第一次报告

1994年5月28日

1

第二次报告

1996年5月28日

1

斯洛文尼亚

第一次报告

1993年7月6日

1

第二次报告

1995年7月6日

1

第三次报告

1997年7月6日

-

所罗门群岛

第二次报告

1985年4月16日

9

第三次报告

1987年4月16日

6

第四次报告

1989年4月16日

4

第五次报告

1991年4月16日

3

第六次报告

1993年4月16日

1

第七次报告

1995年4月16日

1

第八次报告

1997年4月16日

-

索马里

第五次报告

1984年9月25日

9

第六次报告

1986年9月25日

6

第七次报告

1988年9月25日

4

第八次报告

1990年9月25日

3

第九次报告

1992年9月25日

1

第十次报告

1994年9月25日

1

第十一次报告

1996年9月25日

1

西班牙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1月4日

1

斯里兰卡

第七次报告

1995年3月20日

1

第八次报告

1997年3月20日

-

苏丹

第九次报告

1994年4月20日

1

第十次报告

1996年4月20日

1

苏里南

第一次报告

1985年4月14日

9

第二次报告

1987年4月14日

6

第三次报告

1989年4月14日

4

第四次报告

1991年4月14日

3

第五次报告

1993年4月14日

1

第六次报告

1995年4月14日

1

第七次报告

1997年4月14日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5月21日

1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5月21日

1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5月21日

1

塔吉克斯坦

第一次报告

1996年2月10日

1

多哥

第六次报告

1983年10月1日

10

第七次报告

1985年10月1日

6

第八次报告

1987年10月1日

3

第九次报告

1989年10月1日

3

第十次报告

1991年10月1日

2

第十一次报告

1993年10月1日

1

第十二次报告

1995年10月1日

1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第十一次报告

1994年11月3日

1

第十二次报告

1996年11月3日

1

突尼斯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4日

1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1月4日

1

土库曼斯坦

第一次报告

1995年10月29日

1

乌干达

第二次报告

1983年12月21日

10

第三次报告

1985年12月21日

6

第四次报告

1987年12月21日

3

第五次报告

1989年12月21日

3

第六次报告

1991年12月21日

2

第七次报告

1993年12月21日

1

第八次报告

1995年12月21日

1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第十二次报告

1997年7月20日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

第八次报告

1987年11月26日

5

第九次报告

1989年11月26日

5

第十次报告

1991年11月26日

2

第十一次报告

1993年11月26日

1

第十二次报告

1995年11月26日

1

美利坚合众国

第一次报告

1995年11月20日

1

乌拉圭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1月4日

1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4日

1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1月4日

1

乌兹别克斯坦

第一次报告

1996年10月28日

1

委内瑞拉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1月4日

1

越南

第六次报告

1993年7月9日

1

第七次报告

1995年7月9日

1

第八次报告

1997年7月9日

-

也门

第十一次报告

1993年11月17日

1

第十二次报告

1995年11月17日

1

赞比亚

第十二次报告

1995年3月5日

1

第十三次报告

1997年3月5日

-

津巴布韦

第二次报告

1994年6月12日

1

第三次报告

1996年6月12日

1

a 根据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 (1993 年 ) 作出的一项特别决定应提出的报告,见 CERD/C/247 。

b根据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1993年)作出的一项特别决定应提出的报告,见CERD/C/249。

八、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

664.委员会第1242和第1244次会议(第五十一届会议)讨论了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这一项目。

665.为审议这一项目,委员会收到下列文件:

(a)对付当代各种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有关不容忍现象的措施,秘书长转交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莫里斯·格莱莱-阿汉汉佐先生报告的说明,A/51/301;

(b)《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秘书长的报告,A/51/541;

(c)大会1996年12月12日题为“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的第51/81号决议;

(d)大会1996年12月12日题为“对付当代各种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有关不容忍问题的措施”的第51/79号决议;

(e)社会、人道主义和人权问题:《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秘书长的报告,E/1996/83;

(f)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莫里斯·格莱莱-阿汉汉佐先生关于当代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和有关不容忍问题的报告,依照人权委员会第1996/21号决议提交,E/CN./1997/71;

(g)《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秘书长的报告,E/1997/68;

(h)人权委员会关于对付当代各种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有关不容忍问题的措施的第1997/73号决议;

(i)人权委员会关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有关不容忍问题的第1997/74号决议;

(j)对消除种族歧视专题进行全面审查,秘书处的说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主席给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主席的信,内载关于编写研究报告的建议],E/CN.4/1997/Sub.2/1997/31;

(k)对消除种族歧视专题进行全面审查,秘书处的说明[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专家联合编写的关于第七条的工作文件现状报告],E/CN.4/1997/Sub.2/1997/6;

(l)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七条的合编工作文件,小组委员会第1996/120号决定;

(m)《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移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问题讨论会,1997年5月5日至7日(情况说明草稿);

(n)联合国评估《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尤其是其中第四条和第六条执行情况讨论会,讨论会的结论和建议。

666.委员会表示特别关心同当代各种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有关不容忍问题特别报告员合作。委员会回顾它曾邀请特别报告员参加一次联合会议,其场合是1995年3月22日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第1095次会议。自那时以来即缺乏合作。特别报告员的出差报告忽视了有关缔约国在《公约》规定的定期报告中提交的有关数据。特别报告员关于特定国家的结论具有个人视察所能提供的优点,但是它们仍然是一个人的结论,而委员会的结论则来自十八位专家的集体判断。

667.委员会注意到人权委员会第1997/74号决议,其中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向大会建议,至迟在2001年召开一次关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有关不容忍问题的世界会议。委员会欣见,该决议请其协助筹备委员会;进行审查并通过秘书长向筹备委员会提交同会议及其筹备工作有关的建议,并积极参加会议。委员会表示乐意这样做。委员会还认为,它应参加任何筹备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初步考虑了一个包括14项专题的清单,对这些专题可能需要编写专家审查报告,以作为会议工作的基础。委员会还提到其他可能的专题并决定在以后一个阶段恢复考虑此事。

668.委员会注意到同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有关的其他事态发展。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它的两位成员,尤里·洛切托夫先生和路易斯·巴伦西亚-罗德里格斯先生参加了1996年9月9日至13日在日内瓦举行的评估《公约》、尤其是第四和第六条执行情况的讨论会,它的主席迈克尔·班顿先生参加了1997年5月5日至7日作为同第三个十年有关的活动举行的关于移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问题的讨论会。

669.委员会还注意到在编写关于《公约》第七条的合编工作文件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两名成员,伊凡·加尔瓦洛夫先生和尚蒂萨迪克·阿里夫人,和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两名成员,Jose Bengoa先生和Mustafa Mehedi先生,正在编写该文件。委员会特别感谢加尔瓦洛夫先生和萨迪克·阿里夫人,他们编写了供四位专家考虑的初步案文。这些努力极大地推动了四位专家的工作,为在1998年8月完成该合编文件并提交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打下了基础。

九、委员会的工作方法概述

670.委员会工作方法概述见于它提交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的报告第587至第627段,4报告的简单介绍突出了近年来发生的改变,其目的在于使委员会的程序更具透明度,缔约国和公众易于使用这种程序。提出上述报告迄今,委员会工作方法没有发生重大改变。

671.大家认为,在下届会议上讨论委员会的工作方法包括结论意见是适当的。

注释

1见《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正式记录,缔约国第十六次会议,决定》(CERD/SP/55至57)。

2《大会正式记录,第二十七届会议,补编第18号》(A/8718),第九章,B节。

3同上,《第四十八届会议,补编第18号》(A/48/18),附件三。

4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5卷,第973号。

5《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九届会议,补编第18号》(A/49/18),第92至第105段。

6同上,《第四十七届会议,补编第18号》(A/47/18),第261至第266段;《第四十八届会议,补编第18号》(A/48/18),第566至第573段;和《第四十九届会议,补编第18号》(A/49/18),第98至第105段。

7同上。《第五十一届会议,补编第18号》(A/51/18)。

8同上,《第五十届会议,补编第18号》(A/50/18),第298至第319段。

9同上,第339至第352段。

10同上,《第四十九届会议,补编第18号》(A/49/18),第429至第443段。

11同上,《第四十三届会议,补编第18号》(A/43/18),附件四。

12同上,《第四十六届会议,补编第18号》(A/46/18),附件八。

13同上,《第四十八届会议,补编第18号》(A/48/18),附件四。

14同上,《第四十九届会议,补编第18号》(A/49/18),附件四。

15同上,《第五十届会议,补编第18号》(A/50/18),附件八。

16 同上,《第五十一届会议,补编第 23 号》 (A/51/23) ,第 73 、第 81 和第 82 段。 附件一

公约的现况

A. 截至 1997 年 8 月 22 日《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缔约国 (148)

缔约国

收到批准书或加入书的日期

生效日期

阿富汗

1983年7月6日a

1983年8月5日

阿尔巴尼亚

1994年5月11日a

1994年6月10日

阿尔及利亚

1972年2月14日

1972年3月15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

1988年10月25日a

1988年11月24日

阿根廷

1968年10月2日

1969年1月4日

亚美尼亚

1993年6月23日a

1993年7月23日

澳大利亚

1975年9月30日

1975年10月30日

奥地利

1972年5月9日

1972年6月8日

阿塞拜疆

1996年8月16日a

1996年9月15日

巴哈马

1975年8月5日b

1975年9月4日

巴林

1990年3月27日a

1990年4月26日

孟加拉国

1979年6月11日a

1979年7月11日

巴巴多斯

1972年11月8日a

1972年12月8日

白俄罗斯

1969年4月8日

1969年5月8日

比利时

1975年8月7日

1975年9月6日

玻利维亚

1970年9月22日

1970年10月22日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1993年7月16日b

1993年7月16日

博茨瓦纳

1974年2月20日a

1974年3月22日

巴西

1968年3月27日

1969年1月4日

保加利亚

1966年8月8日

1969年1月4日

布基纳法索

1974年7月18日a

1974年8月17日

布隆迪

1977年10月27日

1977年11月26日

柬埔寨

1983年11月28日

1983年12月28日

喀麦隆

1971年6月24日

1971年7月24日

加拿大

1970年10月14日

1970年11月13日

佛得角

1979年10月3日a

1979年11月2日

中非共和国

1971年3月16日

1971年4月15日

乍得

1977年8月17日a

1977年9月16日

智利

1971年10月20日

1971年11月19日

中国

1981年12月29日a

1982年1月28日

哥伦比亚

1981年9月2日

1981年10月2日

刚果

1988年7月11日a

1988年8月10日

哥斯达黎加

1967年1月16日

1969年1月4日

科特迪瓦

1973年1月4日a

1973年2月3日

克罗地亚

1992年10月12日b

1991年10月8日

古巴

1972年2月15日

1972年3月16日

塞浦路斯

1967年4月21日

1969年1月4日

捷克共和国

1993年2月22日b

1993年1月1日

刚果民主共和国

1976年4月21日a

1976年5月21日

丹麦

1971年12月9日

1972年1月8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1983年5月25日a

1983年6月24日

厄瓜多尔

1966年9月22日a

1969年1月4日

埃及

1967年5月1日

1969年1月4日

萨尔瓦多

1979年11月30日a

1979年12月30日

爱沙尼亚

1991年10月21日a

1991年11月20日

埃塞俄比亚

1976年6月23日a

1976年7月23日

斐济

1973年1月11日b

1973年1月11日

芬兰

1970年7月14日

1970年8月13日

法国

1971年7月28日a

1971年8月27日

加蓬

1980年2月29日

1980年3月30日

冈比亚

1978年12月29日a

1979年1月28日

德国

1969年5月16日

1969年6月15日

加纳

1966年9月8日

1969年1月4日

希腊

1970年6月18日

1970年7月18日

危地马拉

1983年1月18日

1983年2月17日

几内亚

1977年3月14日

1977年4月13日

圭亚那

1977年2月15日

1977年3月17日

海地

1972年12月19日

1973年1月18日

教廷

1969年5月1日

1969年5月31日

匈牙利

1967年5月1日

1969年1月4日

冰岛

1967年3月13日

1969年1月4日

印度

1968年12月3日

1969年1月4日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968年8月29日

1969年1月4日

伊拉克

1970年1月14日

1970年2月13日

以色列

1979年1月3日

1979年2月2日

意大利

1976年1月5日

1976年2月4日

牙买加

1971年6月4日

1971年7月4日

日本

1995年12月15日

1996年1月14日

约旦

1974年5月30日a

1974年6月29日

科威特

1968年10月15日a

1969年1月4日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974年2月22日a

1974年3月24日

拉脱维亚

1992年4月14日a

1992年5月14日

黎巴嫩

1971年11月12日a

1971年12月12日

莱索托

1971年11月4日a

1971年12月4日

利比里亚

1976年11月5日a

1976年12月5日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1968年7月3日a

1969年1月4日

卢森堡

1978年5月1日

1978年5月31日

马达加斯加

1969年2月7日

1969年3月9日

马拉维

1996年6月11日a

1996年7月11日

马尔代夫

1984年4月24日a

1984年5月24日

马里

1974年7月16日a

1974年8月15日

马耳他

1971年5月27日

1971年6月26日

毛里塔尼亚

1988年12月13日

1989年1月12日

毛里求斯

1972年5月30日a

1972年6月29日

墨西哥

1975年2月20日

1975年3月22日

摩纳哥

1995年9月27日

1995年10月27日

蒙古

1969年8月6日

1969年9月5日

摩洛哥

1970年12月18日

1971年1月17日

莫桑比克

1983年4月18日a

1983年5月18日

纳米比亚

1982年11月11日a

1982年12月11日

尼泊尔

1971年1月30日a

1971年3月1日

荷兰

1971年12月10日

1972年1月9日

新西兰

1972年11月22日

1972年12月22日

尼加拉瓜

1978年2月15日a

1978年3月17日

尼日尔

1967年4月27日

1969年1月4日

尼日利亚

1967年10月16日a

1969年1月4日

挪威

1970年8月6日

1970年9月5日

巴基斯坦

1966年9月21日

1969年1月4日

巴拿马

1967年8月16日

1969年1月4日

巴布亚新几内亚

1982年1月27日a

1982年2月26日

秘鲁

1971年9月29日

1971年10月29日

菲律宾

1967年9月15日

1969年1月4日

波兰

1968年12月5日

1969年1月4日

葡萄牙

1982年8月24日a

1982年9月23日

卡塔尔

1976年7月22日a

1976年8月21日

大韩民国

1978年12月5日a

1979年1月4日

摩尔多瓦共和国

1993年1月26日a

1993年2月25日

罗马尼亚

1970年9月15日a

1970年10月15日

俄罗斯联邦

1969年2月4日

1969年3月6日

卢旺达

1975年4月16日a

1975年5月16日

圣卢西亚

1990年2月14日b

1990年2月14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81年11月9日a

1981年12月9日

塞内加尔

1972年4月19日

1972年5月19日

塞舌尔

1978年3月7日a

1978年4月6日

塞拉利昂

1967年8月2日

1969年1月4日

斯洛伐克

1993年5月28日b

1993年5月28日

斯洛文尼亚

1992年7月6日b

1992年7月6日

所罗门群岛

1982年3月17日b

1982年3月17日

索马里

1975年8月26日

1975年9月25日

西班牙

1968年9月13日a

1969年1月4日

斯里兰卡

1982年2月18日a

1982年3月20日

苏丹

1977年3月21日a

1977年4月20日

苏里南

1984年3月15日b

1984年4月14日

斯威士兰

1969年4月7日a

1969年5月7日

瑞典

1971年12月6日

1972年1月5日

瑞士

1994年11月29日a

1994年12月29日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1969年4月21日a

1969年5月21日

塔吉克斯坦

1995年1月11日a

1995年2月10日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994年1月18日b

1991年9月17日

多哥

1972年9月1日a

1972年10月1日

汤加

1972年2月16日a

1972年3月17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973年10月4日

1973年11月3日

突尼斯

1967年1月13日

1969年1月4日

土库曼斯坦

1994年9月29日a

1994年10月29日

乌干达

1980年11月21日a

1980年12月21日

乌克兰

1969年3月7日

1969年4月6日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1974年6月20日a

1974年7月20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69年3月7日

1969年4月6日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972年10月27日a

1972年11月26日

美利坚合众国

1994年10月21日

1994年11月20日

乌拉圭

1968年8月30日

1969年1月4日

乌兹别克斯坦

1995年9月28日a

1995年10月28日

委内瑞拉

1967年10月10日

1969年1月4日

越南

1982年6月9日a

1982年7月9日

也门

1982年10月18日a

1972年11月17日

南斯拉夫

1967年10月2日

1969年1月4日

赞比亚

1972年2月4日

1972年3月5日

津巴布韦

1991年5月13日a

1991年6月12日

B. 截至 1997 年 8 月 22 日根据《公约》第 14 条 第 1 款发表声明的缔约国 (24)

缔约国

交存声明的日期

生效日期

阿尔及利亚

1989年9月12日

1989年9月12日

澳大利亚

1993年1月28日

1993年1月28日

保加利亚

1993年5月12日

1993年5月12日

智利

1994年5月18日

1994年5月18日

哥斯达黎加

1974年1月8日

1974年1月8日

塞浦路斯

1993年12月30日

1993年12月30日

丹麦

1985年10月11日

1985年10月11日

厄瓜多尔

1977年3月18日

1977年3月18日

芬兰

1994年11月16日

1994年11月16日

法国

1982年8月16日

1982年8月16日

匈牙利

1990年9月13日

1990年9月13日

冰岛

1981年8月10日

1981年8月10日

意大利

1978年5月5日

1978年5月5日

卢森堡

1996年7月22日

1996年7月22日

荷兰

1971年12月10日

1972年1月9日

挪威

1976年1月23日

1976年1月23日

秘鲁

1984年11月27日

1984年11月27日

大韩民国

1997年3月5日

1997年3月5日

俄罗斯联邦

1991年10月1日

1991年10月1日

塞内加尔

1982年12月3日

1982年12月3日

斯洛伐克

1995年3月17日

1995年3月17日

瑞典

1971年12月6日

1972年1月5日

乌克兰

1992年7月28日

1992年7月28日

乌拉圭

1972年9月11日

1972年9月11日

C. 截至 1997 年 8 月 22 日接受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 通过的《公约》修正案的缔约国 c (23)

缔约国

收到接受书日期

澳大利亚

1993年10月15日

巴哈马

1994年3月31日

保加利亚

1995年3月2日

布基纳法索

1993年8月9日

加拿大

1995年2月8日

古巴

1996年11月21日

塞浦路斯

1997年7月29日

丹麦

1993年9月3日

芬兰

1994年2月9日

法国

1994年9月1日

德国

1996年1月15日

墨西哥

1996年9月16日

荷兰(欧洲的王国及荷属安的 列斯群岛和阿鲁巴)

1995年1月24日

新西兰

1993年10月8日

挪威

1993年10月6日

大韩民国

1993年11月30日

塞舌尔

1993年7月23日

瑞典

1993年5月14日

瑞士

1996年12月16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993年8月23日

乌克兰

1994年6月17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94年2月7日

津巴布韦

1997年4月10日

附件二

第五十届和第五十一届会议的议程

A. 第五十届会议

1.通过议程。

2.主席的报告。

3.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4.防止种族歧视,包括早期预警和紧急程序。

5.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9条提出的报告、意见和资料。

6.审议根据《公约》第14条发来的信函。

7.缔约国根据《公约》第9条第1款提交报告。

8.大会在其第五十一届会议采取的行动:

(a)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根据《公约》第9条第2款提出的年度报告;

(b)有效执行国际人权文书。

9.审议按照《公约》第15条的规定提出的与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以及与适用大

会第1514 (XV)号决议的所有其他领土有关的请愿书、报告和其他资料。

10.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

B. 第五十一届会议

1.通过议程。

2.主席的报告。

3.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4.防止种族歧视,包括早期预警和紧急程序。

5.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9条提出的报告、意见和资料。

6.审议根据《公约》第14条发来的信函。

7.缔约国根据《公约》第9条第1款提出报告。

8.大会在其第五十二届会议采取的行动:

(a)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根据《公约》第9条第2款提出的年度报告;

(b)有效执行国际人权文书。

9.审议按照《公约》第15条的规定提出的与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以及与适用大

会第1514 (XV)号决议的所有其他领土有关的请愿书、报告和其他资料。

10.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

附件三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第十 四条在第五十一届会议上作出的 关于第 7/1995 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Paul Barbaro

据称受害人: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澳大利亚

来文日期:1995年3月31日(首次提交)

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8条设立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于1997年8月14日举行会议

通过如下:

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1.来文提交人,Paul Barbaro系意大利原籍,目前居住在南澳大利亚州的戈登格罗夫。他辩称,他是澳大利亚种族歧视的受害者,不过他并未援引《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条款。澳大利亚于1993年1月28日发表了依《公约》第14条第1款下所规定的声明。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1986年6月25日,提交人获得在南澳大利亚州的阿德莱德卡西诺赌场临时就业;他起先为酒巴的杂务工,而后当上了招待员。1987年4月16日,南澳大利亚州卖酒执照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阿德莱德卡西诺赌场对管制规则遵循情况并确保其经营须受不断监督的卖酒执照管理专员撤销了提交人的临时就业许可并拒绝批准提交人在卡西赌场的长期就业。在1987年4月30日举行的一次听审会上,卖酒执照管理专员向提交人提出了若干点询问并讨论了他感到关注的问题。

2.21993年9月,足足过了六年之后,提交人向澳大利亚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声称根据澳大利亚1975年《种族歧视问题法》第9和15条,卖酒执照管理专员的决定是非法的。他辩称,除其它之外,该管理专员之所以拒绝他的长期就业合同,原因在于他及其家属原籍是意大利(卡拉布里亚)人,因为据称其有些亲戚曾参与了一些犯罪活动,特别是非法贩毒,然而他对这些均一无所知。Barbaro先生辩称,这种态度实际上限制了那些其本人虽不是罪犯,但其可能有些亲戚是罪犯的意大利人获得长期就业的可能性。为证实他的论点,提交人提及了Peter Duncan议员的一些支持信,Duncan议员严肃地质问并谴责了这种“因有关联而被认为有罪”的显而易见的作法。

2.3提交人列举了一些申请在经特许的卡西诺赌场工作的人因其族裔背景而被拒绝批准就业的案例。他特别提及了1986年12月经南澳大利亚州最高法院判决的Carmine Alvaro案,Carmine Alvaro就是因为其家族卷入了非法毒品的种植和贩卖而被拒绝了长期就业。在此案件中,管理专员宣称,他曾得到警方的通报,警方曾得到情报,该地区的某个贩毒家族打算在卡西诺赌场“安插”一条内线。

2.4澳大利亚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将提交人的申诉转给了南澳大利亚州总检查署以听取评论意见。后者向澳大利亚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通告“拒绝[提交人]就业的唯一理由是为了确保阿德莱德卡西诺赌场正当营业和公众对此营业的信任”。为此,援引了警察署长的一份报告,报告阐明:

“Paul Barbaro在本州未曾被判过罪。他是一个大家族的成员,而我认为该家族只能被称之为一个有组织的重大犯罪集团……。该集团中已有18人被判定犯有重大毒品罪……。这些罪行遍及澳大利亚各州。罪行均牵连到意大利家族关系。这些都是通过婚姻或直接血统的亲戚关系。”

2.5在提交人与管理专员两者所声称的某些亲戚关系—— 特别是通过提交人兄弟姊妹的婚姻所建立起来的亲戚关系的疏密程度之间存在着某些差别。提交人强调他与其亲戚之间保持了某种程度的自我独立性,而对于警察署长报告中所列的许多人,他本人并不认识。他还强调,他一点不知道其亲戚曾与毒品有关的罪行有牵连。

2.61994年11月30日,澳大利亚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的种族歧视问题专员,在断定卖酒执照管理专员决定的依据是提交人与有犯罪记录个人的显而易见的或实际亲戚关系而不是其意大利族裔之后,驳回了提交人有关其遭受非法解职的申诉。种族歧视问题专员阐明,“[他及其]家庭成员系意大利原籍或后裔”与对此案的解决“毫不相关”。

2.71994年12月7日,提交人提出了对种族歧视问题专员决定进行复审的上诉。澳大利亚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于1995年3月21日确认了种族歧视问题专员的决定,认定没有证据可证实提交人的族裔背景是执照管理专员决定中的一个因素。

申诉

3.虽然提交人并没有援引任何《公约》条款,但从其来文可看得出,他声称缔约国违犯了《公约》第1条第1款和第5条(a)和(e)款(i)项。

缔约国对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以及提交人对此的评述

4.1缔约国于1996年3月提出的意见中,基于若干理由对于可否受理来文提出了质疑。它首先补充了提交人所述的一些事实。为此,缔约国指出,提交人于1986年获得临时就业时,他签署了一份交给南澳大利亚州警察署长的书面同意书,同意警署将可能掌握的与他有关的一切判罪及其它有关资料的具体情况提供给执照管理专员。1986年6月25日,Barbaro先生书面确认,临时就业许可须取决于执照管理专员对其向卡西诺赌场申请就业的调查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而且临时就业许可在任何时候可予撤销。

4.21987年4月30日,提交人在其律师和两位对诉讼方品行作证的证人的陪同下出席了执照管理专员的听证会,在听证期间专员解释了他对提交人与有组织犯罪集团之间亲戚关系的担心。提交人被给予机会就警察署长向专员所提供的证据提出意见。

4.3关于提交人向澳大利亚人权和平等权利委员会提出的申诉,缔约国指出,在种族歧视问题专员驳回了Barbaro先生的申诉之后,提交人提出了要求根据《种族歧视问题法》第24AA9(1)条进行复审的上诉书。澳大利亚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前任高级法院法官Ronald Wilson爵士,根据《种族歧视问题法》第24AA2(b)(i)条确认了此项决定,认定没有证据可证明提交人的族裔本源构成了所谓的歧视行为。

4.4缔约国辩称,根据据称委员会不具备受理来文的职权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1(c)条,本案因不符合《公约》条款而不可受理。为此,缔约国确认,澳大利亚法律和《种族歧视问题法》与《公约》相一致。《种族歧视问题法》是联邦政府颁布的,并藉规定种族歧视为非法和保证法律面前平等(第9和第10条)实施《公约》第2和第5条。第9条的措词密切依据《公约》第1条中有关种族歧视的定义。《种族歧视问题法》第15条实施《公约》第5条有关就业的规定。此外,澳大利亚人权和平等权利委员会是1986年设立的全国性机构,目的在于接受和调查据指控违犯《种族歧视问题法》的行为。澳大利亚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的成员是依法规任命的成员,并因此而享有高度的独立性。澳大利亚人权和平等委员会对提交人的案情进行了彻底的调查,并未找到种族歧视的证据。

4.5综上所述,缔约国辩称,委员会实际上不适宜复审澳大利亚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的决定。缔约国虽承认,澳大利亚人权和平等机会的决定是否任意、是否相当于剥夺或违背其公正和独立性的义务这一问题可确属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但缔约国辩称,提交人并未拿出这方面的任何证据。相反,执照管理专员的听证记录和与澳大利亚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的函件中却表明,对于提交人的申诉是按《种族歧视问题法》和《公约》的条款进行审议的。

4.6缔约国进一步认为申诉由于缺乏确凿证据而不可受理,辩称提交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得到的对待可相当于“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对]人权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行使”(《公约》第1条第1款)。据称,无证据可表明提交人的族裔或民族血统是执照管理专员拒绝提交人长期就业合同决定中的一个因素;相反,他所关注的是履行其职责,确保卡西诺赌场的经营始终经常受到监督并保证公众对卡西诺赌场合法经营和管理的信任。

4.7最后,缔约国称,提交人并没有按《公约》第14条第7(子)款规定,援用无遗现有的国内补救办法,而且他本应诉诸于另两项现有和有效的补救办法,提出有关遭非法解雇的申诉。第一,提交人本来可根据1977年《行政决定(司法复审)法》(《复审法》),在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上对澳大利亚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的决定提出质疑。缔约国强调,根据《复审法》,澳大利亚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的决定是可予以复审的:该《复审法》第5条列有可予以复审的理由;这些理由包括没有证据或其它材料可作为采取决定的理由的情况,或决定的通过系对权力的不适当行使。缔约国辩称,这些复审机制属委员会有关可否受理的规定含义范围内现有和有效的办法;因此,遵照《复审法》下的任何适用情况,法院可驳回受质疑的决定,并将它提交一审法庭,依照指示作出进一步审议,或宣布各当事方的权利。

4.8据缔约国所称,提交人本可根据南澳大利亚州最高法院规则第98.01条寻求司法复审,在南澳大利亚州最高法院上对执照管理专员的决定提出异议。根据规则第98.01条,最高法院可作出复审令或训令性的宣布。根据规则第98.09条,最高法院可对司法复审传唤作出损害赔偿。缔约国说,这项根据规则第98条采取的司法复审诉讼,是本案情可诉诸的一项补救办法。

4.9缔约国承认,提交人无义务援用无遗一些无效或客观上无成功前景的国内补救办法。此处所指的是,南澳大利亚州最高法院合议庭1986年12月23日决定的就“R诉Seckler ex parte Alvaro案”(Alvaro案)所下达的裁决。这一案件的决定性事实与提交人的案情相同:被告是南澳大利亚州的执照管理专员,即提交人案所中的同一人,而诉讼问题是被告拒绝批准原告的就业。南澳大利亚州最高法院依照大多数意见认为,原告无权享有法律上的补救。缔约国认为,对Alvaro案的裁决所提供的司法先例并不能成为提交人可不诉诸司法复审办法不必援用无遗补救办法的辩解理由;它还说,“与既定的法律理论不同,在一个较新的法律领域中一项按多数意见作出的裁决并不符合所规定的显然无效的标准,以便支持不援用无遗现有补救办法的作法”。

4.10同样,缔约国还拒绝了对这样的论点过于宽泛的解释,即如果现有的补救办法可能不会产生有利的结果,就不可要求对国内补救办法援用无遗。因此,据称,最高法院规则第98条下的司法复审既是现有,也是有效的补救办法,而提交人却并未诉诸于此办法。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并没有按最高法院规则第98.06条在六个月内(1987年11月7日)提出第一次要求复审的理由。因此,提交人虽因法定时限已过,现已不可采用此补救办法,然而缔约国表示,没有及时地诉诸于此补救办法得归咎于提交人。缔约国提到了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司法论述。

5.1提交人于1996年4月28日提出的意见反驳了缔约国的论点,并认为这些论点与解决他的案件毫不相关。他依照他收到的议员Peter Duncan先生的支持信,对缔约国论点的可信性提出了质问。

5.2提交人认为,委员会完全有权处理他提出的声称的是非曲直。他认为,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没有按程序方面所必需的公平态度审查他的申诉。在这方面,他指出,《种族歧视法》允许申诉人参加在某一指定的地点举行的听审,以便提出论据,为申诉提供佐证,但在他的案件中却没有这样做。提交人没有作进一步解释。他概括说,这种情况造成的结果使得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在作出决定时没有了解真情,作出的决定不符合《公约》的规定。

5.3提交人指出,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Ronald Wilson爵士在1986年12月对Alvaro案件作出裁决时一直是南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的法官,他于1995年3月21日驳回了提交人的申诉。提交人现在辩称,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有利益冲突在内,因为他在处理提交人自己的案件前已经在南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对事实与之相等的案件的事非曲直作出了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提交人认为,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的裁决有偏向和武断之虞,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有权处理他的案件。

5.4提交人重申,有充足的证据表明他的案件显然属于《公约》第1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他认为,“如同种族主义体制的惯常做法,没有也不要求对[终止就业]作出明确的解释”。他还说,按照《公约》的意义,很难说国家代理人在他的案件中的所作所为不是一种“区别”,因为警察局长在1987年提交执照管理专员的报告中明确说提交人是“一个大家庭集团的成员……他们都是意大利血统”。因此提交人断言,象他一样背景的人显然不能和社区其他成员一样平等地享有或行使他们的权利。他还提到了对Mandala and Anor 诉 Dowell Lee案的判决((1983)All ER,1062),该判决认为,在调查种族区别事件时一般不规定必须有公然和明显的歧视语言,因为种族歧视的直接证据往往是被掩盖着的。

5.5关于用尽国内补救措施的要求,提交人认为,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1995年3月21日作出并于1995年3月24日转交给他的裁决没有提到另外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他指出,《种族歧视法》本身也没有提到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可以对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通过的裁决作司法审查的问题。

5.6最后,提交人说,实际上他不可能要求对执照管理专员拒绝根据南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的裁决给他永久就业的裁决作司法审查。他认为,南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对Alvaro案的判决完全是对他本人的案件作出裁定的有关先例,尤其是缔约国本身也承认Alvaro案与提交人的案件有许多相似之处。如果考虑到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以前曾参加了对Alvaro案的裁决,但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那么提交人又说,就不太有可能在最高法院成功地对他的裁决提出质疑。

6.1缔约国于1996年7月22日又提出了一份来文,它认为提交人的某些评论不公平或不正确。它指出,提交人在引用警察局长的报告时断章取义,完整的引文则表明执照管理专员对Barbaro先生是否适合于在赌场工作的关键因素是他与他的18个家庭成员的关系,这18个家庭成员被判有严重的毒品罪。族裔问题只是警察局长提出的其中一个因素,还有其他因素如家庭联系以及罪行类别;提交人的族裔背景只是在有助于确定这一组联系时才有关。

6.2缔约国认为,澳大利亚的就业习惯一般不将申请就业者的社会关系作为确定是否适合就业的有关因素。在这一案件中,它有关系的原因是执照管理专员不是雇主,而是法定官员。他的法定职能是保证对赌场的业务作经常性的检查,这是南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在Alvaro案中承认的职能。简言之,执照管理专员经授权维护赌场内外经营正当。但是,他象雇主一样须遵守1975年《种族歧视法》的规定;在本案中,缔约国重申,提交人的扩大家属中有毒品犯罪者,这是对执照管理专员的决定的一个适当理由。

6.3缔约国原则上同意提交人的说法,即在调查种族区分的案件时并不规定须有明显和公然的种族歧视语言,但在这方面它指出,禁止间接的歧视行为或非故意的歧视行为是澳大利亚立法的一个既定原则。但是,缔约国再次强调说,对Barbaro先生案件作出的裁决是以事实为根据的,而不是以种族、肤色、血统、民族或族裔出生为根据。

6.4缔约方认为,提交人的评述对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的程序是否公正的问题提出了新的指称,特别是他声称被剥夺了正当程序,没有得到参加听审提出申诉的机会。缔约国争辩说,提交人在这方面没有用尽国内补救措施,他本可以提出申请要求根据《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对这一指称作司法审查。不管怎样,缔约国还说,程序公正的原则不要求Barbaro先生亲自提出申诉。就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而言,在调解之前驳回申诉的理由载于《种族歧视法》第24(2)条,即:

(a) 如果种族歧视问题专员对歧视行为因《种族歧视 法》的某一条规定而不属于非法感到满意;

(b) 如果专员认为受害人不希望作调查或继续调查;

(c) 如果象委员会提出的申诉中所说的行为发生在提出声称之前 12 个月以上;

(d) 如果专员认为审议中的申诉无足轻重、无理缠讼、设想错误或者缺乏证据。

就提交人的案件而言,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根据《种族歧视法》第24(2)(d)条驳回了他的申诉。

6.5缔约国驳斥说,提交人关于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的裁决因该委员会主席有所谓的利益冲突而有偏向的论点是完全没有根据的。缔约国指出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长期从事法律职业。并说对具有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的身份和背景的人来说,确实有可能在不同的时间审议与法律或事实有关的问题。缔约国强调说,以前遇到的类似(事实或法律)问题并没产生利益冲突的结果。在有偏向方面须提出进一步证据,但提交人显然未能提供证据。

6.6至于Barbaro先生说他在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1995年3月21日作出的裁决后没有被告知可以采用国内补救措施,对此缔约国指出,《公约》和1975年澳大利亚的《种族歧视法》都没有规定必须向申诉者表明所有可资利用的上诉机制。

6.7最后,关于一名议员--即总检察长前政务次官Peter Duncan先生代表提交人发给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的支持信,缔约国回顾说,联邦议员常常为他们的选民写信给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行使他们以民主方式选出的代表的职责,维护他们的选民权利。缔约国认为必须将这种职能与独立的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的调查职能以及总检察长政务次官的执行职能区别开来。在本案中,该议员显然以他作为代表的身份为提交人写信。更重要的是,信的目的是促请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对提交人的申诉作彻底调查。对本案作出最后裁决后,Duncan先生再也没有来信。

7.委员会在1996年8月第四十九届会议期间审议了来文,但结论是:在对可否受理问题作出知情决定之前需要缔约国提供进一步资料。因此要求缔约国澄清:

(a) 如果按照《行政决定 ( 司法审查 ) 法》和《南澳大利亚最高法院规则》第 98.01 条提出的申诉被驳回,那么提交人是否有机会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出进一步申诉;或者他是否就能够直接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申诉;

(b) 缔约国是否一贯向处于提交人一样情况的人告知或者不告知他们的案件可以获得司法补救。

8.1缔约国在答复中说,如果根据《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提出的申诉被驳回,Barbaro先生是有机会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然后向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的。根据第8条,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有权审理根据《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提出的申请;可以针对该法所适用的决定提出申请,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的裁决属于“该法所适用的裁决”的定义(第3(1)条)。因此,提交人有权在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作出裁决后28天内以《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第5条中所列与他的案件有关的任何理由要求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一名法官对委员会主席的裁决作司法审查。如果向联邦法院的一名法官提出的申请遭拒绝,提交人就有权要求获准向联邦法院全体合议庭提出上诉。

8.2如果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全体合议庭的申请没有结果,提交人还有权根据《高等法院规则法》第69A号命令申请特许向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上诉;给与上诉特许的标准列于《1903年联邦司法法》第35A条。如果给与上诉特许,从给与上诉特许之日起有3个星期的期限提出上诉通知。

8.3缔约国还指出,如果根据《南澳大利亚最高法院规则》第98.01条提出的申诉被一名法官驳回,提交人有机会向南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全体合议庭提出上诉,然后向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35年最高法院法》第50条(南澳大利亚))。Barbaro先生本可以在这一名法官作出裁决后14天内提出上诉的。如果向南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全体合议庭的上诉没有结果,Barbaro先生可以要求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给予特许,根据《1903年联邦司法法》第35条对南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全体合议庭的裁决提出上诉。

8.4缔约国重申,《公约》没有要求一定要向申诉人表明所有可资利用的上诉机制。没有法定义务向个人提供联邦或南澳大利亚法中可以采用的司法补救方面的情况;向个人通知可能有的上诉权利也不是联邦政府或南澳大利亚政府的一贯做法。但是有一些向个人通知上诉权利的义务,因此,根据《1975年联邦种族歧视法》,在种族歧视问题专员决定不对所申诉的行为作调查时,他或她必须向申诉人说明判决理由和申诉人有权要求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审查这一判决(第24(3)条)。就Barbaro先生的案件而言,这一义务已履行。此外,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的一贯做法是口头向表示希望对委员会主席的裁决提出质疑的申诉人告知其他的上诉途径。没有证据表明在提交人的案件中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偏离这种做法。

8.5缔约国指出,Barbaro先生似乎没有在他可以利用的上诉和补救措施等问题方面寻求法律意见;缔约国还说,一般都知道澳大利亚有政府资助的法律援助制度,还有一个全国性社区法律中心网络,包括南澳大利亚。法律援助和社区法律中心都会就可能采用的上诉机制向处于提交人类似情况的个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Barbaro先生未能利用这种免费法律咨询,这不能说是缔约国的过错;缔约国提到了委员会的判例,表明用尽国内补救措施是提交人本人的责任。a

9.1提交人在评述中承认种族歧视问题专员告诉他有权根据《种族歧视法》第24AA(1)条对她的决定作复审。但他认为,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没有告诉他可以对主席1995年3月24日转达提交人的裁决提出上诉的任何途径;他争论说,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曾担任过高等法院法官,应该告诉他可以采用的补救措施。Barbaro先生还说,他不懂法律,不可能知道还有其他对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的裁决可寻求的司法补救措施。

9.2提交人重申,鉴于最高法院早先对Alvaro案的判决,根据《法院规则法》第98.01条向南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提出的申请本来是可以有结果的。

9.3最后,关于缔约国提到社区法律中心可提供法律咨询的问题,Barbaro先生提出,“这种援助只在极端情况下才提供,而且……只适用于公诉罪”。

委员会面前的问题及其审议情况

10.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声称前,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14条第7(a)款决定案件是否可予受理的问题。

10.2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声称不可受理,因为它未能对1987年5月执照管理专员的决定具有种族歧视性质提出证据。委员会指出,提交人提出了具体的指称,尤其是执照管理专员拥有的南澳大利亚警察局长的报告中的几段,已证实他关于他的民族和/或族裔背景影响执照管理专员的决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问题而言,提交人已根据《公约》第5(a)和(e)(i)条以及第1条第1款为他的声称提出了充分的证据。

10.3缔约国还声称,提交人未能用尽可以利用的有效国内补救措施,他本可以根据《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对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的决定提出质疑,并根据《南澳大利亚最高法院规则》第98.01条对执照管理专员的决定提出质疑。提交人答复说:(a)他没有被告知可以采用这些补救措施,(b)Alvaro案判决所确立的先例可能会使向南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的上诉毫无结果。

10.4委员会首先指出,在1987年4月30日执照管理专员的听审期间是由法律代理人的。他的法律代理人必须告诉他在执照管理专员决定终止提交人的就业后可采取的上诉途径。南澳大利亚司法当局没有将可以寻求的司法补救告诉提交人,这并不说明他没有义务争取采取司法纠正措施,现在提出上诉的法定期限已过,已不可能这样做了,这也不能归咎于缔约国。

10.5委员会还认为,南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对Alvaro案的判决不一定可以决定提交人的案件。首先,对Alvaro案的判决是多数人的判决,而不是一致判决。第二,这项判决所涉的法律问题正如缔约国指出的那样,大多是未经探索过的。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有这么一个判决,而且问题类似于提交人的案件,但并不表明Barbaro先生没有义务根据《最高法院规则》第98.01条利用补救措施。最后,即使补救没有结果,提交人仍可以要求联邦法院审理。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的结论是,提交人未能满足《公约》第14条第7(a)款的规定。

11.因此,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决定:

(a) 来文不予受理;

(b) 将本决定通知缔约国和提交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 见《大会正式记录 , 第五十届会议 , 补编第 18 号》 (A/50/18), 附件八 , 关于第 5/1994 号来 文的决定 (C.P. 及其子诉丹麦 ), 第 6.2 段。

附件四

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委员会第五十和 五十一届会议收到的文件

以下为《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文件清单:

百慕大A/AC.109/2041和Corr.1

圣赫勒拿A/AC.109/2043

美属萨摩亚A/AC.109/2044和Add.1

安圭拉A/AC.109/2045

新喀里多尼亚A/AC.109/2046

关岛A/AC.109/2047和Add.1

福克兰群岛(马尔维纳斯群岛)A/AC.109/2048

东帝汶A/AC.109/2049和Corr.1和2

托克劳群岛A/AC.109/2050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A/AC.109/2051

蒙特塞拉特岛A/AC.109/2052

开曼群岛A/AC.109/2053

美属维尔京群岛A/AC.109/2054和Add.1

英属维尔京群岛A/AC.109/2055

皮特凯恩岛A/AC.109/2056

直布罗陀A/AC.109/2057

西撒哈拉A/AC.109/2059

附件五

委员会1997年8月18日第123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第二十三(51)号一般性建议

1.依照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惯例,尤其是在审查缔约国依照《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时,土著人民的状况一直是密切注意和关心的事项。在这方面,委员会一贯申明,对土著人民的歧视属于《公约》管辖范围,必须采取一切适当方式对付和消除这种歧视。

2.委员会注意到大会于1994年12月10日宣布世界土著人民国际十年,委员会重申《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条款适用于土著人民。

3.委员会知道,在世界许多区域土著人民一直并且仍然受到歧视,他们的人权和基本自由被剥夺,尤其是他们的土地和资源落入殖民主义者、商业公司和国家企业之手。因此,他们的文化和历史身份的维护一直并且仍然岌岌可危。

4.委员会特别吁请缔约国:

a.承认并尊重独特的土著文化、历史、语言和生活方式,将其作为丰富缔约国文化特征的财富,并促进对这笔财富的保护;

b.确保土著人民成员的自由及在尊严和权利方面平等,不受任何歧视,尤其是基于土著血统或身份的歧视;

c.向土著人民提供条件,使其能够以符合自己文化特点的方式获得可持续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d.确保土著人民成员享有有效参与公共生活的平等权利,除非他们在知情情况下同意,否则不得作出同其权利和利益直接有关的任何决定;

e.确保土著人民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保留和发扬自己的文化传统和习俗,保持并使用自己的语言。

5.委员会特别吁请缔约国承认并保护土著人民拥有、开发、控制和使用自己部族的土地、领土和资源的权利,并且,如果没有征得他们在自由和知情情况下的同意而剥夺他们传统上拥有或以其他方式居住或使用的土地和领土,则必须采取措施归还这些土地和领土。只有在由于事实上的理由不可能做到这一点时,才能以获得公正、公平和迅速赔偿的权利取代恢复原状的权利。此种赔偿应尽可能采取土地和领土的形式。

6.委员会还吁请本国领土上居住着土著人民的缔约国考虑到《公约》所有有关条款,在其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土著人民状况的充分资料。

附件六

委员会第五十届和第五十一届会议 审查的报告的国别报告员

委员会审议的报告

国别报告员

阿富汗

根据以前的报告和1985年的审议情况进行的审查

(CERD/111/Add.3和A/40/18,第349-370段)

Rüdiger Wolfrum先生

阿尔及利亚

第十一、十二次定期报告(CERD/C/280/Add.30

Shanti Sadiq Ali女士

阿根廷

第十一、十二、十三和十四次定期报告

(CERD/C/299/Add.11)

Regis de Gouttes先生

巴哈马

根据以前的报告和1991年的审议情况进行的审查

(CERD/C/88/Add.2和A/46/18,第344-346段)

Carlos Lechuga Hevia先生

白俄罗斯

第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299/Add.8)

Theodoor van Boven先生

比利时

第九和十次定期报告(CERD/C/260/Add.2)

Ion Diaconu先生

保加利亚

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次定期报告

(CERD/C/299/Add.7)

Rüdiger Wolfrum先生

布基纳法索

第六、七、八、九、十和十一次定期报告

(CERD/C/279/Add.2)

Ion Diaconu先生

布隆迪

第七、八、九和十次定期报告(CERD/C/295/Add.1)

Rudeger Wolfrum先生

喀麦隆

根据以前的报告和1990年的审议情况进行的审查

(CERD/C/171/Add.1和A/45/18,第299-309段)

Régis de Gouttes先生

丹麦

第十三次定期报告(CERD/C/319/Add.1)

Rüdiger Wolfrum先生

多米尼加共和国

根据以前的报告和1990年的审议情况进行的审查

(CERD/C/165/Add.1和A/45/18,第230-235段)

Luis Valencia Rodriguez先生

埃塞俄比亚

根据以前的报告和1990年的审议情况进行的审查

(CERD/C/156/Add.3和A/45/18,第152-165段)

Andrew R. Chigovera先生

德国

第十三和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292/Add.1)

Andrew R. Chigovera先生

危地马拉

第七次定期报告(CERD/C/292/Add.1)

Mario Jorge Yutzis先生

冰岛

第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299/Add.4)

Luis Valencia Rodríguez先生

伊拉克

第十一、十二和十三次定期报告

(CERD/C/240/Add.3)

Rüdiger Wolfrum先生

以色列

根据以前的报告和1991年的审议情况进行的审查

(CERD/C/192/Add.2和A/46/18,第364-388段)

Theodoor van Boven先生

约旦

根据以前的报告和1991年的审议情况进行的审查

(CERD/C/183/Add.1和A/45/18,第36-48段)

Theodoor van Boven先生

卢森堡

第九次定期报告(CERD/C/277/add.2)

Shanti Sadiq Ali女士

墨西哥

第十一次定期报告(CERD/C/296//add.1)

Régis de Gouttes先生

蒙古

根据以前的报告和1989年的审议情况进行的审查

(CERD/C/172/Add.10和A/44/18,第213-229段)

Agha Shahi先生

尼泊尔

根据以前的报告和1987年的审议情况进行的审查

(CERD/C/148/Add.1和A/42/18,第516-529段)

Shanti Sadiq Ali女士

挪威

第十二和十三次定期报告(CERD/C/281/Add.2),和第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320/Add.1)

Yuri A. Rechetov先生

巴基斯坦

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和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299/Add.6)

Ivan Garvalov先生

巴拿马

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和十四次定期报告

(CERD/C/299/Add.1)

Eduardo Ferrero Costa先生

菲律宾

第十一、十二、十三和十四次定期报告(ECRD/C/299/Add.12)

Ivan Garvalov先生

波兰

第十三和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299/Add.10)

Agha Shahi先生

卢旺达

根据以前的报告和1989年的审议情况进行的审查

(CERD/C/169/Add.1和A/44/18,第196-212页)

Shanti Sadiq Ali女士

塞舌耳

根据以前的报告和1988年的审议情况进行的审查

(CERD/C/128/Add.3和A/43/18,第70-74段)

Luis Valencia Rodriquez先生

斯威士兰

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和

十三次定期报告(CERD/C/299/Add.2)

Shanti Sadiq Ali女士

瑞典

第十二次定期报告(CERD/C/280/Add.4)

Mario Jorge Yutzis先生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首次、第二和三次定期报告(CERD/C/270/Add.2)

Yuri A. Rechetov先生

尚未提交首次报告的缔约国的国别报告员, 各该缔约国由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审议

委员会审议的缔约国

国别报告员

圭亚那

Shanti Sadiq Ali女士

苏里南

Régis de Gouttes先生

附件七

为委员会第五十和五十一届会议印发的文件清单

CERD/C/240/Add.3

伊拉克第十一、十二和十三次定期报告,以一文件提出

CERD/C/260/Add.2

比利时第九和十次定期报告,以一文件提出

CERD/C/270/Add.2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首次、第二和三次定期报告,以一文件提出

CERD/C/277/Add.2

卢森堡第九次定期报告

CERD/C/279/Add.2

布基纳法索第六、七、八、九、十和十一次定期报告,以一文件提出

CERD/C/280/Add.3

阿尔及利亚第十一和十二次定期报告,以一文件提出

CERD/C/280/Add.4

瑞典第十二次定期报告

CERD/C/281/Add.2

挪威第十二和十三次定期报告,以一文件提出

CERD/C/292/Add.1

危地马拉第七次定期报告

CERD/C/292/Add.2

柬埔寨第二、三、四、五、六和七次定期报告,以一文件提出

CERD/C/295/Add.1

布隆迪第七、八、九和十次定期报告,以一文件提出

CERD/C/296/Add.1

墨西哥第十一次定期报告

CERD/C/299/Add.1

巴拿马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和十四次定期报告,以一文件提出

CERD/C/299/Add.2

斯威士兰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和十三次定期报告,以一文件提出

CERD/C/299/Add.4

冰岛第十四次定期报告

CERD/C/299/Add.5

德国第十三和十四次定期报告,以一文件提出

CERD/C/299/Add.6

巴基斯坦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和十四次定期报告,以一文件提出

CERD/C/299/Add.7

保加利亚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次定期报告,以一文件提出

CERD/C/299/Add.8

白俄罗斯第十四次定期报告

CERD/C/299/Add.10

波兰第十三和十四次定期报告,以一文件提出

CERD/C/299/Add.11

阿根廷第十一、十二、十三和十四次定期报告,以一文件提出

CERD/C/299/Add.12

菲律宾第十一、十二、十三和十四次定期报告,以一文件提出

CERD/C/319/Add.1

丹麦第十三次定期报告

CERD/C/320/Add.1

挪威第十四次定期报告

CERD/C/321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临时议程和说明

CERD/C/322

缔约国按照《公约》第9条提交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报告

CERD/C/323

按照《公约》第15条,审议关于托管和非自治领土以及大会第1514(XV)号决议适用的其他一切领土的请愿副本、报告副本和其他资料

CERD/C/324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临时议程和说明

CERD/C/325

缔约国按照《公约》第9条提交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的报告

CERD/C/SR.1185-1244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五十和五十一届会议简要记录

附件八

菲律宾政府对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就菲律宾在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期间提出的

第十一次至第十四次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意见*的评论

关于委员会的意见第12和第13段,我国愿提请委员会注意我国的1978年第1350-A号总统法令,这一法令已于1997年8月12日转交委员会,其中明文规定:

“第1条.凡是鼓动和煽动种族歧视的所有组织以及有组织的活动和一切其他宣传活动,特此公告均为非法并加禁止。

第2条.特此禁止所有公共当局或公共机构,不论国家的或是地方的,不得鼓动或煽动种族歧视。

第3条.凡是违反本法令以及《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四条第五款(子)、(丑)、(寅)项的行为,特此宣布均违反法律,违法者经判定有罪应受惩罚……”

有鉴于1978年第1350-A号总统令,我国认为我国无禁止种族歧视的特定立法这一说法是不正确的。正如我国所阐明,1972年宣布的戒严法期间颁布的各项总统法令实际上都是法规,因在当时总统既具有行政权也具有立法权。

《关于公约》第七条,关于人权教育的行政命令即包括《公约》,关于《公约》第二条,并无需要加以取消的任何歧视性法律。此外,司法部长认为,一项足够明确的条约亦即是我国法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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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D/C/304/Add.34。另见本报告第409至第438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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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5515 (c) 301097 301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