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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056 (C) 180808 200808*0846056*
缔约国 |
阿尔及利亚 |
案 件 |
Medjnoune Malik, 1297/2004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6 年 6 月 14 日 |
问题和认定的违反行为 |
任意和非法逮捕和拘押、单独拘押、审判不当拖延、没有告知指控的罪名:第七条、第九条第 1 款、第 2 款和第 3 款;第十四第 3 款 ( 甲 ) 项和 ( 丙 ) 项。 |
建议的补救措施 |
立即将提交人带到法庭回答对其的指控或将其释放;全面和彻底调查自 1999 年 9 月 28 日以来他所遭受的单独拘押和待遇,对这些侵犯行为 ― ―特别是虐待行为 ― ―的指称负责者提起刑事诉讼,……适当赔偿。 |
缔约国应作答复的最后日期 |
2006 年 10 月 27 日 |
答复日期 |
无 |
缔约国答复 |
无 |
提交人答复 |
提交人于 2007 年 4 月 9 日通知委员会,缔约国未能执行委员会的意见。甚至自从意见提出以来,提交人向 Tizi-Ouzou 法院两次提交案件,但未得到审理。另外,一位居住在 Tizi-Ouzou 的人声称受法警威胁而作出不利于提交人的假证。该人与另一人 ( 其子 ) 称,由于拒绝提出不利于提交人的证据 ― ―比如,说他们在受害人被枪杀的地方见过提交人 ― ―而于 2002 年 2 月和 3 月遭受酷刑。前者后来于 2004 年 3 月 21 日以属于一个恐怖主义团体被判处 3 年徒刑,而后者被无罪释放,逃到法国获得难民资格。 |
案 件 |
Boucherf, 1196/2003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6 年 3 月 30 日 |
问题和认定的违反行为 |
失踪、任意和非法逮捕:第七条和第九条 ( 涉及提交人之子 ) 和第七条 ( 涉及提交人,事关违反第二条第 3 款 ) 。 |
建议的补救措施 |
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彻底和切实调查提交人之子的失踪和下落:如果依然活着,则立即释放,依据于调查的适当资料,以 及由于提交人之子所遭受侵犯而对提交人及其家人提供充分赔 偿……对该违反行为的负责者提起刑事诉讼、审判和处罚……采取措施防止将来发生类似侵犯行为。委员会赞成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 2005 年 9 月 23 日提出的要求 ( 见第 1.2 段 ) ,重申缔约国不应当援引大赦法草案的规定而惩罚那些援引《公约》条款或已经提交或有可能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个人。 |
缔约国应作答复的最后日期 |
2006 年 7 月 6 日 |
答复日期 |
无 |
缔约国答复 |
无 |
提交人答复 |
2006 年 3 月 30 日,提交人之母亲通知委员会,自从意见通过一年以来,缔约国尚未采取措施执行:未开展调查也无刑事起诉。缔约国向提交人之母亲提供了相互矛盾的信息。首先告诉她说提交人并未失踪,然后于 2004 年 7 月 14 日正式通知说他已经失踪,但无任何解释。由于缔约国未开展调查,并且她从一个目击者那里听说其子已经受酷刑死于狱中,所以她对缔约国目前关于其子失踪的解释不能满意。尽管她有可能根据失踪正式通知而寻求赔偿;然而获赔的条件是她必须根据《大赦法》今后对此事保持沉默。她反对这一法律,因为该法导致有罪不罚现象、造成失踪者家人的巨大悲痛,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配偶有收入则不能得到赔偿。这类条件下的赔偿在国际法上不能视为“适当”。 |
缔约国 |
澳大利亚 |
案 件 |
C. , 900/1999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2 年 10 月 28 日 |
问题和认定的违反行为 |
对患有心理障碍的难民申请者实施移民拘押:第七条、第九条第 1 款和第 4 款。 |
建议的补救措施 |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 3 款 ( 甲 ) 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关于提交人在第一次拘押期间所遭受的违反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行为,缔约国应当向提交人支付适当赔偿金。关于对提交人拟定的驱逐,缔约国应当避免将提交人驱逐回伊朗。缔约国有义务将来避免类似违反行为。 |
缔约国应作答复的最后日期 |
2003 年 2 月 6 日 |
答复日期 |
2007 年 3 月 16 日 ( 缔约国先前已经在 2003 年 2 月 10 日、 2004 年 9 月 28 日和 2006 年 8 月 16 日作了答复 ) |
缔约国的答复 |
委员会应记得,如年度报告 A/58/40 和 A/60/40 所述,缔约国曾经通知委员会,提交人已经从 Maribyrnong 移民拘押中心获释,改为在家软禁。他住在 墨尔本 的私宅中,可在澳大利亚社区自由活动,但是必须有其所指定的亲属陪伴。 2006 年 8 月 16 日,缔约国确认提交人目前没有关在移民拘押所。它否认自己侵犯了提交人的任何权利,重申了在委员会审议来文之前提供的理由,并提交了新的资料。关于拘押提交人而违反第七条问题,缔约国援引《欧洲人权公约》的案例说,因刑事犯罪而拘押精神病患者不构成违反第 3 条 ( 相当于本《公约》第七条 ) 。缔约国称,委员会在认定这一违反行为时,让缔约国承担义务释放一个确实患有心理疾病的被押者以履行第七条,但没有考虑每一申诉人被押的情况和条件。委员会没有就申诉人怎样遭受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问题做任何指导,没有明确指出申诉人的待遇是从何处开始变成了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 关于其驱逐违反了第七条的问题,缔约国指出近年来亚述基督徒在伊朗的处境已经有很大改善,再也不会出现申诉人《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真实危险”。它提到了《欧洲人权公约》的一个案例,其中,法院在该案中作出了有利于申诉人的判决,但理由只是 St Kitts 没有充足的医疗设施以及他处在疾病晚期而遣返将加速其死亡。缔约国还指出,尽管在伊朗尚没有氯氮平镇静药,但是在当地可以买到相当于氯氮平镇静药的药品。因此,没有理由认为驱逐提交人将违反第七条。缔约国也表示:目前没有打算驱逐提交人;但是如果情况发生变化,缔约国将通知委员会。 关于第九条第 1 款,尽管缔约国否认拘押提交人违反了该条,但指出:政府在 2005 年 6 月宣布对法律与被关进移民拘押所的人有关事项的处理方式都作出一些改变。这包括:拘押非法非公民家庭将使用变通安排而非传统拘押;关于初步保护签证的所有决定将在 3 个月之内作出;将在 3 个月之内完成难民审查法庭的一切审查;定期向议会报告那些超出时限的案件;将每 6 个月向人权监察员报告被拘押超过 2 年以上者的情况以供评估;移民和多元文化事务部长有新的绝对权力向被拘押者颁发签证以及为被押者规定变通安排和所适用的条件; 1994 年移民条例设立了一个新的过渡签证,使得那些目前不能合理可行地驱逐出澳大利亚者能够从移民拘押处获释到社区中。然而,缔约国坚持其观点,即高等法院在数起决定包括最后的决定中,认为拘押提交人的条件是合法的。 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请求对其拘押合法性问题进行司法审查,因此符合第九条第 4 款。缔约国认为,该规定不要求必须让法院审查拘押的案情。它援引了 Nigel Rodley 爵士的个人意见。缔约国最后根据上述理由,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赔偿。 2007 年 3 月 16 日,在答复报告员关于提交人拘押的状况问题时,缔约国解释说:提交人自 1995 年 3 月 15 日已经获得永久性保护签证 866 号,于 2005 年 5 月 10 日被解除软禁。 |
提交人的答复 |
提交人于 2004 年 10 月 19 日答复缔约国 2004 年 9 月的意见,确认说他处于软禁,但是他的活动受到缔约国所述的限制。他称,由于驱逐令尚未撤消,所以他仍然面临被驱逐的危险;尚未就其非法拘押支付赔偿。 |
委员会的决定 |
委员会尽管欢迎提交人从拘押中获释,但是对缔约国拒绝接受委员会意见而感到遗憾,并认为对话仍在继续。 |
案 件 |
Winata, 930/2000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1 年 7 月 26 日 |
问题和认定的违法行为 |
从澳大利亚驱逐生于澳大利亚儿童的印度尼西亚父母: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 1 款和第二十四条第 1 款。 |
建议的补救措施 |
充分考虑到儿童作为未成年人需要保护,在提交人的父母签证申请有机会得到审查前不将其驱逐出澳大利亚。 |
缔约国应作答复的最后日期 |
2001 年 11 月 12 日 |
答复日期 |
2006 年 7 月 28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否认在本案中违反了《公约》的任何条款,并依赖于本案中的个人意见。它重申了关于案情的理由。关于违反第十七条的问题,缔约国不同意它应当对据说已经建立了家庭生活的非法非公民案件不执行移民法。它提到委员会的其他意见,在这些意见中,委员会在提交人已经于驱逐国建立家庭的案件中没有认为驱逐有违第十七条。它援引了《欧洲人权条约》的案例,其中认为第 8 条 ( 相当于第十七条 ) 不承认这种选择最合适地方建立家庭生活的权利;不得仅以非法留在他想建立家庭的国家而选择家庭居住地。 关于违反第二十三条的问题,缔约国指出该条不管辖如何具体保护家庭的细节。必须结合澳大利亚在国际法上管理外国人入境、居住和驱逐的公认权利来理解该条。如果 Winata 先生和 Li 女士被要求离开澳大利亚,政府将不会阻碍他们的儿子与他们一起离开或者到印度尼西亚访问他们。 尽管 Barry Winata 再也不是未成年人并已经于 2006 年 6 月 2 日满 18 岁生日,但缔约国指出他在 18 岁之前获得了澳大利亚其他儿童相同的保护。没有什么表明他最终适应不了移居到印度尼西亚所发生的变化。缔约国通知委员会, Winata 先生和 L i 女士目前非法居住在缔约国。他们是根据 1958 年《移民法》第 417 条而提出的请求的主体,移民部长尚未以任意裁量权决定允许他们留在澳大利亚。然而,在确定他们的下落之前,无法处理该请求。同时,没有 计划将他们驱逐出澳大利亚,但缔约国在情况有变时将通知委员会。 |
案 件 |
Coleman, 1157/2003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6 年 7 月 17 日 |
问题和认定的违反行为 |
言论表达:第十九条第 2 款 |
建议的补救措施 |
有效补救,包括取消对他的定罪,退回因定罪而要求提交人支付的任何罚款及其所支付的法庭费用,对于他所遭受的违反《公约》权利的拘押而支付赔偿。 |
缔约国应作答复的最后日期 |
2006 年 11 月 2 日 |
答复日期 |
2007 年 2 月 5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不同意委员会的观点,即对提交人行动所采取的措施违反《公约》第十九条第 2 款。它重申《第 39 号 Townsville 市政府地方法》第 8 (2)( e ) 条是对法律所规定的对表达自由的限制,对于保护公共秩序是必要的,因此是《公约》第十九条第 3 款 ( 乙 ) 项所允许的。它赞成委员会成员安藤仁介先生、迈克尔·奥弗厄蒂先生和瓦尔特·卡林先生在联合个人意见中所表达的看法,即:采用批准制度以在表达自由与制约利益之间实现恰当平衡,完全符合《公约》。 这类批准制度旨在平衡个人行使表达自由权与一般公众的合法制约利益、特别是行人商场其他使用者的利益。后者包括公众享有一个免于不当噪音或干涉的购物环境、商家和店主确保潜在的顾客能够进入商店并保持商场令人愉快的气氛、其他个人和团体也可能希望合理利用该公共场所从事其他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也可能同样希望行使表达自由权。 缔约国承认,某些应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批准制度只要存在,便有可能构成对表达自由的不当限制。相反,《市政府地方法》仅要求在一个较小的场所取得批准,而留下城市其它地区供发表公共演说。《市政府地方法》也允许不经批准在行人商场上进行提交人所作的这类政治演说,但条件是必须在一个为政治演说所设的讲台上进行。缔约国提到了委员会关于表达自由权不保障有权不受限制使用某一场所或区域的观点。 关键问题是当局对提交人案件具体情况适用批准制度是否符合第十九条第 3 款。提交人拒绝申请批准并因此没让当局有机会批准或拒绝一项许可。实际上,在昆士兰地区法院的审理中 ― ―地区法院驳回了提交人关于犯有违反《市政府地方法》罪的上诉 ― ―以及在与各当局关于定罪问题的通讯中,提交人坚称他没有或不应当被要求申请一项许可。提交人以前曾在广场上从事过“自由言论”运动所属的活动。这些活动被市政府 ( 以及据说 一些普通公众 ) 视为干扰和妨碍公众享受商场,特别是在商场最繁忙的日子里,比如举办“农民集市”的日子里。由于科尔曼先生的活动,市政府同意设立一个指定的讲台让个人发表演说 。 引起当局反对的讲演发生在 1998 年 12 月 20 日行人商场举办“农民集市”的一天。市政府已经表示,“如果科尔曼先生申请农民集市之外某天的许可,他很可能得到;如果科尔曼先生坚持在农民集市日作演说,市政府将很可能安排一个 Flinders 广场的替代地点”。 缔约国也提到,因其违法行为而拘押提交人不仅仅是由于提交人不经许可而发表公众演说,而且是由于提交人拒绝支付昆士兰法院对这一违法行为的罚款。在昆士兰法院对提交人定罪时,公诉人提出:由于提交人蔑视法庭,应当处以罚款。然而,法官考虑了昆士兰法律所允许的一些变通处罚,包括缓刑或社区服务。提交人似乎依据于他的观点,即他应有权不申请许可而在商场发表公共演说,从而拒绝了这些变通处罚。提交人也拒绝其他人替他支付罚款的建议。他拒不支付罚款导致了被捕;他还拒捕,并被指控干扰警务。拘押他的决定显然是根据他有关案件前后反复违反《市政府地方法》的前科,以及他坚持拒绝接受任何对其无视《市政府地方法》行为予以惩罚的合法性。 缔约国指出,应当考虑到整个案情。根据这些情况,澳大利亚政府认为对提交人的处理并非过重,不赞成他有权获得补偿的意见。 |
委员会的决定 |
委员会对缔约国拒绝接受委员会的意见感到遗憾,并认为对话仍在进行。 |
案 件 |
Brough, 1184/2003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6 年 3 月 17 日 |
问题和认定的违反行为 |
拘押土著少年: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 1 款 |
建议的补救措施 |
有效补救措施,包括充分赔偿。 |
缔约国应作答复的最后日期 |
2006 年 7 月 6 日 |
答复日期 |
2007 年 2 月 15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坚持认为来文不可受理,并且不同意委员会的意见,即它侵犯了提交人的任何权利。缔约国指出,委员会没有充分考虑提交人在 Kariong 少年拘押中心参与了一场严重事件的事实。该事件对提交人本身安全及其 Parklea 管教中心的同监人构成严重威胁。委员会没有注意到提交人并不是从 Kariong 少年拘押中心直接转往 Parklea 管教中心的。如在对委员会的答复中指出的,在被转往 Parklea 管教中心之前,他在市拘押和收容所度过了 10 天。由于在那种环境下无法安全地控制他在少年管教制度中的行为,所以中心接受了他。在这 10 天中对他进行了评估,工作人员编制了一个管理计划,确定了他的危险和需要以及处理的方式。不能脱离他被安置在 Parklea 之前的行为来考虑他在那里的经历。他在被送进这一设施之前表现了自我伤害行为,应视为其复杂和好斗个性的表现,而非其所受待遇的结果。他在拘押期间的行为是一种长期状况的继续,开始于 1994 年 12 岁时; Parklea 的工作人员曾试图加以控制。委员会没有注意到提交人在其安全号子拘押期间曾数次看心理医生。因为提交人不同意公开病历,所以无法提供有关治疗的进一步情况。 缔约国列举了一些自 1999 年以来采纳的改革,旨在加强对那些具有复杂需要的违法者的管理。修改了《风险干预条例》,确保更重视与这些被确认为有自我伤害和自杀风险的囚犯之间的互动。这包括对新囚犯的接纳评估,以确认“有危险”的囚犯并对其安全做出必要安排。 2006 年初在 Silverwater 的主要男性成年人监狱设立了一个心理健康检查小组。该小组构成第二级综合制度的一部分,可以辨别和管理进入管教设施的、具有精神疾病的人。在 Maulawa 管教中心另一个关于妇女的评估小组已近组建尾声。 在 Parklea 管教中心有一些改善,囚犯可以得到专业的精神医护工作者帮助。后者与 Silverwater 管教中心的管教和收容中心 的管教服务处工作人员密切合作,确保有精神疾病的人得到适当管理。在心理医药范围方面也有改善,可以治疗精神病患者 。 管教服务处现在负责管理 Kariong 少年管教中心,因此目前该中心的少年犯管理是依据于成年人管教中心的同一案情管理制度。这意味着很少有必要将 18 岁以下犯罪者转送到成人监狱管理。 新南威尔士市政府已经制订了一个处理土著人需求的计划,包括与司法、教育和卫生有关的举措。这些举措的落实将侧重于早期干预、分导和打破家庭暴力循环的方案,减少刑事诉讼中土著居民人数过多的现象。 |
提交人的答复 |
2007 年 4 月 30 日,提交人对缔约国的意见作出答复。他对缔约国的答复感到遗憾,指出缔约国没有提到其申诉的实质内容。缔约国侧重于他自 2005 年以来所实施的方案,而不是来 文所提到的实质性问题。缔约国也没能提到违反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将他转送到成人管教中心以及他在成人管教中心的遭遇 。 ( 本资料是在审议报告之后为纳入年度报告而补加的 ) |
案 件 |
Shafiq, 1324/2004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6 年 10 月 31 日 |
问题和认定的违反行为 |
强制性移民拘押,无权获得审查:第九条第 1 款和第 4 款。 |
建议的补救措施 |
有效补救措施,包括释放和适当赔偿 |
缔约国应作答复的最后日期 |
2007 年 2 月 6 日 |
答复日期 |
2007 年 5 月 25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称, 2007 年 3 月 21 日,移民和公民部长向提交人颁发了一个遣返过渡签证,将其释放。遣返过渡签证是澳大利亚政府 2005 年 5 月开始采用的。它规定从移民拘押中心释放那些等待驱逐出澳大利亚但当时驱逐不切合实际的人。可利用移民部长向被移民拘押的人颁发签证的专有权力而颁发遣送过渡签证 ― ―如果部长认为这符合公共利益。该权力规定于《 1958 年移民法》第 195A 节。 提交人作为遣返过渡签证持有者,有权获得一系列的社会福利:工作权和通过“中心网”寻找工作;获得某些“中心网”的福利,比如特别福利和房租补助;获得医疗福利;获得早期健康诊断和治疗服务;就遭受酷刑和后遗症获得咨询。自获得遣返过渡签证以来, Shafiq 先生再也没有处于任何形式下的移民拘押。他自愿地留在阿德雷得的 Glenside 郊区,参加该郊区的阿德雷得皇家医院心理学校,在那里治疗精神疾病。 缔约国否认其违反了第九条第 4 款,因为它认为缔约国的义务是作出安排审查拘押的合法性。无疑,“合法性”是指澳大利亚国内法律制度。《公约》规定中没有什么意味着“合法”具有“符合国际法”或“非任意”的含义。提交人作为处于澳大利亚移民拘押下的个人,有机会在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起诉,以确定根据《移民法》拘押他的决定是否合法。他本来也可以争取利用《澳大利亚宪法》第 75 款赋予高等法院的原始管辖权,以获得一个训令或其他适当补救方式,使自己能够从拘押中获释。他本来也可以在联邦法院根据《移民法》第 476 款获得补救。最后,他本来可以在高等法院或联邦法院获得人身保护令的补救。 综上所述,缔约国不同意提交人有权获得第二条第 3 款 ( 甲 ) 项规定的赔偿。 |
委员会的决定 |
委员会尽管欢迎提交人已经从拘押中获释,但对缔约国拒绝接受委员会的意见感到遗憾,注意到尚没有提供赔偿,并认为对话仍在继续。 |
缔约国 |
白俄罗斯 |
案 件 |
Bondarenko 和 Lyashkevich, 886/1999 和 887/1999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3 年 4 月 3 日 |
问题和认定的违反行为 |
不提供家庭成员处决日和埋藏地 ― ―第七条 |
建议的补救措施 |
有效补救措施,包括关于提交人被埋藏地的信息以及家人所遭受痛苦的赔偿。 |
缔约国应作答复的最后日期 |
2003 年 7 月 23 日 |
答复日期 |
2006 年 11 月 1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提到《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一条所定义的酷刑,指出这一概念不包括合法制裁所产生的痛苦或悲哀:这与制裁是不可分离的或者是由于实施制裁所造成的。对于什么可理解为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或污辱人格尊严的待遇或惩罚,《公约》与任何其他国际法律文书都没有定义。 缔约国指出,该国刑法 ( 第 128(2) 和 (3) 条及第 394 条 ) 将酷刑或其他残忍行为定为犯罪。它指出,在白俄罗斯只对有限的特别残忍犯罪 ― ―伴有恶劣情节的预谋害命 ― ―才适用死刑,并且不得施加于 18 岁以下者、妇女与犯罪时超过 65 岁的男性。可以终生徒刑替代死刑。 根据《罪犯处决法》第 175 条,只有收到了所有上诉已经被拒绝的正式确认并且该人未得到赦免时,才可以执行一个应执行的死刑。死刑由行刑队私下执行。多个人的死刑则分别执行,没有其他定罪者在场。执行所有死刑时都有检察官、执行死刑的监狱机构代表和一个医生在场。在特殊情况下,检察官可授权其他人到场。 根据《罪犯处决法》第 175(5) 条,实施死刑的监狱当局有义务通知作判决的法院死刑已经执行。法院然后通知被处死者的亲属。不向家人提供被处死者的尸体以及埋藏地的信息。缔约国认为,白俄罗斯的死刑是有法可依的,是对犯有特别严重具体罪行者的合法惩罚。不向被判死刑者亲属通知处死日和埋藏地也是有法可依的 ( 《罪犯处决法》 ) 。 综上所述,缔约国确认,在本案中对被处死者母亲所造成的悲伤和精神压力不能视作目的为威胁和惩罚被定罪者家人的行动的后果,而是缔约国官方机构适用合法制裁所导致的痛苦,是与该制裁不可分离的,如《禁止酷刑公约》第一条所规定的。 关于当局拒绝提交被处死者尸体以供埋藏和拒绝泄露埋藏地问题,缔约国补充说,这些措施是法律规定的,并非旨在惩罚或威胁被处死者的亲属,使他们彷徨 无措 和悲伤难过,而是因为 ― ―如其他适用死刑国家的实践所显示的 ― ―被处死犯罪者的埋藏地点构成了精神不正常者的“朝圣”地。 关于 Lyashkevich 先生的案件,缔约国补充说,提交人的主要指控涉及到所谓根据间接证据对其子定罪,违反《公约》第六条。缔约国就此指出,委员会关于由于没有通知关于其子的处决日和当局拒绝提供其子埋藏地,所以 Staselovich 女士 ( 受害者的母亲和来文提交人 ) 的《公约》第七条权利受到侵犯的结论与来文目的不同。另外,提交人或其律师都从未说过没有提供处决日或埋藏地的信息对提交人造成了心理伤害;他们没有为此向缔约国有关当局提出申诉。 缔约国也提到,提交人没有对缔约国的案情意见作出评论,尽管为此向她发送了几份提醒函。根据上述情况,缔约国不能同意委员会在两份来文中的结论,即《公约》第七条被违反。 最后,缔约国通知委员会,该国议会已经请求宪法法院审议关于适用死刑的《刑法》条款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和缔约国的国际义务。 |
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
2006 年 10 月 30 日,与白俄罗斯使团一等秘书 Lazarev 先生、个人申诉后续行动问题特别报告员 Shearer 先生和秘书处磋商了后续行动问题。 报告员解释了后续行动程序及其作为特别报告员的新作用。他向 Lazarev 先生着重指出,缔约国仅对委员会裁定违反了《公约》的 10 起案件中的 3 起作了答复 ( Svetik, 927/2000 ; Malakhovsky, 1207/2003 和 Bandazhewsky, 1100/2002 ) 。对后一案件的答复 ― ―缔约国称提交人已经提前获释 ― ―已被送給提交人征求意见。 关于缔约国对 Malakhovsky 案的答复 ― ―缔约国对委员会的意见提出了质疑, Lazarev 先生重复他在过去的会见中说过的,这是白俄罗斯一个非常著名的案件;宗教自由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他指出,缔约国在数起宗教成员自杀案之后颁布了严格的宗教团体立法。因此,委员会应当认识有关社会背景和纯粹的法律背景。报告员注意到缔约国不可能对这一决定改变意见,并通知 Lazarev 先生说,在缔约国对委员会结论提出有力反驳的情况下,委员会尽管对缔约国的立场表示遗憾,并认为对话仍在继续,但是将比较消极地处理这一问题。 向 Lazarev 先生提出了有必要答复委员会发现有违反行为的其他 7 起案件,特别是有必要向这些违反行为的提交人提供补救措施。 Lazarev 先生表示赞赏与报告员的会见,并确保他将向本国政府转达报告员的关切。 |
委员会的决定 |
委员会对缔约国拒绝接受委员会的意见感到遗憾,并认为对话仍在继续。 |
案 件 |
Bandajevsky, 1100/2002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6 年 3 月 28 日 |
问题和认定的违反行为 |
任意逮捕、非法拘押、不人道的拘押条件、非法设立的法庭、无审查的权利:第九条第 3 款和第四条、第十条第 1 款、第十四条第 1 款和第 5 款。 |
建议的补救措施 |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 3 款 ( 甲 ) 项,缔约国有义务向 Bandajevsky 先生提供有效补救措施,包括适当赔偿。缔约国也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违反行为。 |
缔约国应作答复的最后日期 |
2006 年 7 月 6 日 |
答复日期 |
缔约国于 2005 年 8 月 29 日对任意拘押问题工作组作了答复。直到 2006 年 7 月 24 日才向委员会提交了上述资料。 |
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称,根据 Diatlov 地区法院 2005 年 8 月 5 日的判决,提交人 Grodno oblast 已提前获释,免于服完 2001 年 6 月 18 日所作判决的剩余刑期。 |
提交人的答复 |
提交人于 2006 年 8 月 22 确认说他获释,但通知委员会说尚未收到任何赔偿。 |
案 件 |
Svetik, 927/2000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4 年 7 月 8 日 |
问题和认定的违反行为 |
限制表达自由没有合法地适用第十九条第 3 款所列举的任何理由。因此,提交人享有的《公约》第十九条第 2 款权利受到侵犯。 |
建议的补救措施 |
有效补救措施,包括总额不少于罚款现价和提交人所支付任何法律费用的赔偿。 |
缔约国应作答复的最后日期 |
2004 年 11 月 18 日 |
答复日期 |
2005 年 7 月 12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如第八十四届会议临时报告所述,缔约国已经于 2005 年 7 月 12 日作了答复。它确认最高法院研究了委员会的意见,但是未发现有任何理由重审该案。提交人并非因表达政治观点而被定罪,而是由于公开呼吁杯葛当地选举。因此缔约国认为不能接受委员会的结论,即提交人是违反《公约》第十九条第 2 款行为的受害者。 |
提交人的答复 |
提交人于 2006 年 2 月 19 日确认了最高法院审议本案的结果。他的申诉没有为废除法院以前判决提供任何新的理由,“尽管修正了法律和人权事务委员会审理了他的案件”。他称也向宪法法院上诉了他的案件 ( 没有提供确切日期 ) ,请求废除最高法院判决。宪法法院于 2004 年 12 月 2 日写信通知他说,该法院没有权力干涉普通法院的工作。提交人称缔约国未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
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
参见上述 2006 年 10 举行的后续行动会议。 |
委员会的决定 |
委员会对缔约国拒绝接受委员会的意见表示遗憾,并认为对话仍在继续。 |
案 件 |
Viktor Korneenko, 1274/2004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6 年 10 月 31 日 |
问题和认定的违反行为 |
结社自由 ― ― 第二 十二条第 1 款 |
建议的补救措施 |
适当的补救,包括重建“民权倡议会”和赔偿。 |
缔约国应作答复的最后日期 |
2007 年 2 月 5 日 |
答复日期 |
2006 年 2 月 27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指出,如果委员会在审议本案之前提出过请求进一步澄清 某些 问题 ( 意见的第 7.5 和 7.6 段内容 ) ,本可以确保一个恰当的审议和平衡的决定。 它指出, Gomel 地区协会“民权倡议会”是根据《白俄罗斯宪法》和法律被解散的。 1994 年 10 月 4 日的《公共结社法》第 29 条第 2 款规定,如果一个社团在 1 年之内再次从事它已经受到书面警告的活动,法院可以命令解散它。以法院命令解散公共社团符合国际公认的解散这类法律实体的惯例。“民权倡议会”在其活动中不断违反国内法。 2002 年 5 月 13 日,司法部向“民权倡议会”发出了一个关于不当使用通过收取外国捐款得到的设备的书面警告。 2001 年 3 月 12 日“关于接受或使用外国捐款程序的某些改进措施”的第 8 号总统令第三部分第 5.1 条第 3 节第 4 款禁止使用这类捐款筹备集会、会议、街头游行、示威、抗议、罢工、制造和散发宣传材料以及组织研讨会和其他形式的公众宣传活动。工会和其他公共社团违反政令规定以及政党及其从属机构收取外国捐款,即使仅是一次违法,都可能导致根据相关程序而被解散。 Gomel 地区法院于 2002 年 11 月 4 日、最高法院于 2002 年 12 月 23 日分别确认了第一次书面警告的合法性。 尽管有第一次警告,“民权倡议会”再次违反了国内法。从 2001 年 11 月至 2003 年 3 月,司法部检查了“民权倡议会”的法定活动,发现它利用外国捐款制作宣传材料和开展其他形式的公众宣传活动。缔约国提交了一个它认为含有宣传内容的资料一览表。“民权倡议会”代表尽管称这些材料是利用设备生产,而不是通过外国捐款收到的,但是没有提供充分和可靠的证据。 “民权倡议会”违反《白俄罗斯民法》第 50 条,设立未登记的地区分会和一些独立组织机构作为“资源中心” ― ―不是其本身章程所规定的;不顾其作为公共社团的恰当法律地位;在新闻简报上滥用其名称;违反其本身章程和白俄罗斯选举法,没有使其笺头符合法律规定。缔约国作了一个简短的事实陈述,说明了上述的有关适用于该法律实体的文件程序和要求的每一违法行为的情况。当该法律实体没有许可证而开展活动、或当该活动受法律禁止、或反复和严重违反法律、或系统地从事违反本身章程的活动,《白俄罗斯民法》第 57 条第 2 款第 2 项规定了一个以法庭命令解散法律实体的程序。 鉴于上述违法行为,司法部在 Gomel 地区法院起诉,请求解散“民权倡议会”。根据 2003 年 6 月 17 日的法院命令而解散了后者。最高法院于 2003 年 8 月 14 日维持了这一判决,认为 Gomel 地区法院彻底审查了所有的事实和有关证据,并正确地适用了实质和程序法。最高法院以上诉和通过监督审查程序、以及共和国检察院以监督审查程序而各自审查了解散决定的合法性和相关性。缔约国指出,没有理由审查上述司法决定。 |
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
2006 年 10 月举行的后续行动会议的情况见上文。 |
委员会的决定 |
委员会对 缔约国 拒绝接受委员会的意见表示遗憾,并认为对话仍在继续。 |
缔约国 |
布基纳法索 |
案 例 |
桑卡拉等人, 1159/2003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6 年 3 月 28 日 |
问题和认定的违约行为 |
非人 道 待遇和法庭面前人人 平等 ― ― 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 1 款 |
建议的补救措施 |
缔约国必须向桑卡拉女士及儿子提供有效和可执行的补救,除其他形式之外,可采用官方承认托马 · 桑卡拉埋葬地点和对其家庭所受痛苦予以补偿。同时,缔约国应防止今后再发生此类违约情况。 |
缔约国应作答复的最后日期 |
2006 年 7 月 4 日 |
答复日期 |
2006 年 6 月 30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委员会 会记得 , 2006 年 6 月 30 日缔约国就此案后续 情况 作了答复。缔约国说,该国准备正式向桑卡拉先生的家人承认桑卡拉先生 理 在瓦加杜古, Dagnoin, 29 号墓地,并重申了缔约国在作出决定之前提交的材料,宣布桑卡拉先生为民族英雄,并正在为他建立一座纪念碑。 缔约国确认, 2006 年 3 月 7 日瓦加杜古区 Baskuy 法庭签发了桑卡拉先生于 1987 年 10 月 15 日死亡的死亡证书 ( 但未提及死亡原因 ) 。 桑卡拉先生的军人抚恤金已结算给他的家属。 尽管国家向桑卡拉先生的家属提出,由政府 2001 年 3 月 30 日为政治暴力事件受害人设立的基金向他们支付赔偿,但桑卡拉先生的遗孀和他的子女从未希望在这方面接受赔偿。 2006 年 6 月 29 日,根据委员会要求作出赔偿的意见,政府进行了评估, 并付清了 桑卡拉夫人和他的子女 应得的 434,450,000 非洲法郎 ( 约 843,326.95 美元 ) 赔偿金 。桑家人应与该基金联系,以确定支付办法。 缔约国表示,委员会的意见可在政府的各种网站上看到,同时也散发给了媒体。 最后,缔约国认为,作为委员会意见的事由发生在 15 年前 ― ― 一个长期的政治动乱的年代。自那时起,缔约国在保护人权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特别是缔约国的《宪法》,专门设立了 主管 保护人权 事务的 部长,也建立了一大批非政府组织。 |
提交人的评论 |
2006 年 9 月 29 日,各位提交人就缔约国的意见发表了如下评论。各位提交人反驳了缔约国意见中所称的所有补救办法已经充足够 的说法 。他们着重提出缔约国未启动调查程序以确定桑卡拉先生的死因。在委员会发表了《意见》之后,各位提交人曾于 2006 年 5 月 17 日再次重申了 这一 要求。然 而 ,检察官于 2006 年 6 月 21 日拒绝将此问题提交国防部 长 着手展开司法调查,辩称 ( 与以往一样 ) 此问题已 “ 丧失时效 ” 。各位提交人认为,对桑先生死因展开不偏不倚的司法调查才是唯一的有效补救办法。委员会本身在第 12.6 段业已驳斥了缔约国所谓追诉期限的论点。各位提交人称, 2006 年 3 月 7 日,在秘密审判期间 作出 了单方面修改 1988 年 1 月 17 日桑卡拉先生伪造死亡证明的 “ 决定 ”, 而各位提交人只是在缔约国对此案的后续答复中才获悉此情况。他们认为 , 这构成了对各位提交人犯下了 进一步 违反第十四条第 1 款规定的另一项侵害行为。至于确认桑先生的埋葬地点,各位提交人说,没有提供可构成关于埋葬桑卡拉先生遗体的 “ 正式记录 ” 的记录、直接证人的证据、埋葬记录、 DNA 分析、解剖或法医报告 。 惟有经司法调查确定了他的死亡情况和埋葬的直接证人的证明、埋葬记录、 DNA 分析、解剖和法医报告之后,才可真正的 “ 正式确认 ” 桑先生遗体的埋葬地点。至于应享有军人养恤金问题,提交 人 称,享有养恤金与为 侵权 提供的补救目的毫不相关。至于从政治暴力赔偿基金领取的补偿金,提交人称,正如委员会本身在审议可否受理此案时得出的看法,鉴于违反第七条行为的严重状况,通过现行政治暴力赔偿基金提出赔偿要求,不 符合 《公约》规定的有效和可执行的补救办法 的条件 。如今,缔约国不可再辩称,按无可争议的政治暴力赔偿基金提供的事后损害赔偿是《公约》规定的 “ 有效补救办法 ” 。此外,若 作 任何此类 适用, 桑卡拉家人就必须放弃其通过司法调查确立桑卡拉先生死因的权利,并放弃向法院寻求补救的所有权利。 2007 年 6 月 19 日,提交人重申,缔约国未全力提供充分的补救办法。他们说,他们仍不知道死者的确切埋葬地,而这只有通过对其死因的彻底调查才可确定,但迄今为止未展开过调查。他们说,鉴于业已查明自 1987 年起就一直犯有侵 权 行为,提出这样一笔数目的赔偿金额实在可笑。 |
缔约国 |
加拿大 |
案 例 |
Ominayak, 167/1984 |
意见通过日期 |
1990 年 3 月 26 日 |
问题和认定的违约行为 |
少数人的 权利 ― ― 第二十七条 |
建议的补救措施 |
缔约国所述的历史不平等现象以及一些危及卢比肯湖克里族生活方式和文化最近的新情况, 只要这种状况仍在持续 ,即构成了违犯第二十七条的行为。缔约国建议采取一项委员会认为符合《公约》第二条含义所指的补救措施,纠正这种情况。 |
缔约国应作答复的最后日期 |
无 日期记录 |
答复日期 |
2006 年 9 月 6 日 ( 缔约国 1995 年 11 月 25 日曾作出过答复 ) |
缔约国的答复 |
委员会记得,缔约国在 1995 年 11 月 25 日后续答复中阐明,这项补救措施拟包括一个综合利益与方案的一揽子计划,价值为 4,500 万美元和一个 95 平方英里保留地。当 时 正就该部族是否应得到额外赔偿问题进行谈判。 2006 年 9 月 6 日 ( 如第八十八届会议的后续临时报告所确定的 ) ,缔约国应提供 关于谈判的 进一步资料的要求, 就 迄今为止 的谈判情况 提供了大量资料。缔约国说,根据委员会《意见》第 33 段 ( 载于 上 文“ 建议的补救措施 ”栏内 ) ,委员会 指出 ,加拿大纠正这种状况的提案 (1989 年提出的解决办法 ) 是 符合《公约》第二条做含义所指的适当补救办法。缔约国说,卢比肯湖克里族还尚未接受缔约国提出的补救办法。 据缔约国称,自《意见》发表以来,在被称之为传统领土的卢比肯地区的土地上显然未进行过广泛的采伐 林木 。 2005 年 10 月,两个开采合作伙伴公司与卢比肯湖部族签订了一项协议,允许他们就在其所称宣称的土地上钻井采油问题拥有发言权。这两家公司 表示 ,他们将就进一步的钻井开采计划与卢比肯部族进行磋商,然后再向阿尔伯达省 申请 进一步的 许可证 。 在 整个 1990 年代期间,直至目前,加拿大政府做出了一系列认真的努力,力争与卢比肯湖克里族谈判达成解决 办法 。在 2003 年结束的最后一论谈判期间,缔约国 提高 了先前向卢比肯湖克里族提出的 提案 的每一个方面 的优惠条件 ,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二十七条, 这是 为弥补危及卢比肯湖克里族的威胁,提出的适当的补救办法。 卢比肯湖克里族领导层及其谈判者始终坚持全面解决他们提出的所有方面要求。即使谈判所有各方就卢比肯湖克里族要求的许多方面要求达成了实质性的一致意见,但各方仍无法达成一项解决 办法 。卢比肯湖克里族的谈判者表示,卢比肯湖克里族只愿意按他们的条件谈判他们要求的自治问题,因此,一直不愿意继续谈判解决他们与本来文相关的一些要求问题,而对此已具备了实质性的一致意见,包括土地的数 量和地 点 ,以及建设新 社区的问题。 缔约国称,自 2003 年以来,卢比肯湖克里族的谈判者一直不愿意 重开 谈判。 2005 年,他们拒绝缔约国提出的部分解决办法。这是在不会损害部族要求的其余未决问题基础上提出的部分解决办法。 缔约国说,缔约国承诺 就 卢比肯湖克里族提出的要求 找到 对当事各方都公正的 解决办法 ,并承诺按可兑现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意见》中认为适当的拟议补救办法,解决卢比肯湖克里族要求的那些问题。只要卢比肯湖克里族愿意重新回到谈判桌前来,加拿大政府将随时愿意 恢复 谈判。 |
提交人的答复 |
2006 年 1 - 2 月期间,收到了法国各类个人 ( 与提交人的关系不详 ) 提出的许多请求,要求委员会跟踪此案,并宣称目前卢比肯湖流域的情况 “ 不可 容忍” 。 缔约国的意见于 2006 年 9 月 22 日送 交 提交人,限定在 2006 年 11 月 22 日之前发表评论。 2007 年 4 月 8 日,提交人就缔约国 126 页的意见,作出了篇幅彼长的详尽答复。 2007 年 5 月 5 日,提供了一份 36 页的 摘 要。 关于采伐问题,提交人说,自《意见》以后,多年未展开协商、发生了抗议和协议破裂等之后,目前在卢比肯部族与森林采伐公司之间出现了脆弱 的 不稳定 “ 僵持 ” 局面。这种对僵持局面不断地经受采伐公司和加拿大两级政府的 考验 和挑战。至于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他们说,缔约国提及的协议程序并不像 缔约国 所说的那么直接了当,但最终于 2005 年 10 月 14 日与所涉各公司达成了书面协议。 提交人确认,从 2003 年 11 月起已不再进行谈判,并称 1989 年提出的解决方案是 “ 要么接受,要么放弃 ” 的提案,而委员会必须审议这究竟是否为一项适当的补救办法。他们认为,委员会《意见》 中 提出的建议是,奉劝双方本着诚意继续展开谈判,而这符合委员会 2005 年结论性意见所述的观点。提交人反驳了 所谓 缔约国 随后的提案“提高”了 1989 提案 的优惠条件的说法 ,并称 1992 年的提案是 1989 年提案的 “ 重新包装 ” 版本,若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实际数额还不如 1989 年的提案。提交人否认他们拒绝谈判,但称,政府的谈判者 提 出了他们本身拒绝进行谈判的立场,宣称他们没有 被授权就那些问题进行谈判 。提交人说,为继续展开谈判所需要的 只 是,政府的谈判者返回时 带有 本着诚意就长期解决 办法 开展谈判的 授权 ,包括作为解决卢比肯土地权部分内容的财政补偿和承认卢比肯的自治权。他们说,缔约国无视他们就上述条件作为返回谈判桌的若干 书 面提议。他们说,缔约国提 到 的所谓 2005 年部分解决提案并未纳入一些要解决的关键项目:经济发展、财政补偿或自治问题。除非缔约国准备本着诚意谈判所有未决问题,包括作为卢比肯土地权部分内容的财政补偿和自治问题,否则,就不可能得到解决。为此,提交人说,委员会必须澄清其《意见》就 1989 年提案所述的立场。委员会的此《意见》是加拿大立场的依据。 |
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
根据委员会第八十五届会议对缔约国报告的审议情况,委员会就本案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 委员会 对 加拿大政府与卢比肯湖部族之间的土地诉求谈判目前陷入僵局 表示关切 。委员会还关切地了解到,该部族的土地继续因砍伐 林木 和大规模开采石油和天然气而受到破坏,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提供有关这个具体问题的资料表示遗憾 ” ( 第一和第二十七条 ) 。 委员会认为, “ 缔约国应尽力恢复与卢比肯湖部族的谈判,以找到尊重该部族在《公约》下的权利的解决办法,因为委员会认定他们的权利没有受到尊重。缔约国在批准对有争议土地的经济开发之前,应征求该部族的意见,确保在任何情况下 这类 开发均不得损害《公约》承认的权利。 ” (CCPR/C/CAN/CO75) 。 [ 委员会委员们不妨注意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2006 年 5 月 1 至 19 日期间就此问题发表的下列结论性意见: “ 38.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恢复与卢比肯湖部落的谈判,以求寻找出解决该部族要求的办法,从而确保他们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委员会还强烈地建议,缔约国在发放对有争议土地进行经济开发的许可证之前,先与部落洽商,并保证 这类 开发活动不会危及《公约》确认的权利 ” 。 ] |
委员会的决定 |
委员会注意到双方提出的这些问题的复杂性, 观察 到双方仍未就适当的补救办法达成一致,并促请双方继续 努力 依照《公约》寻找出解决提交人要求的办法。 |
缔约国 |
哥伦比亚 |
案 例 |
Becerra Barney, 1298/2004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6 年 7 月 11 日 |
问题和认定的违约行为 |
公平审理权、 缺席审判 ― ― 第十四条 |
建议的补救措施 |
有效和适当的补救办法 |
缔约国应作答复的最后日期 |
2006 年 10 月 26 日 |
答复日期 |
2007 年 1 月 31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2007 年 1 月 31 日,缔约国提供了下列资料。缔约国回顾, 1996 年的第 288 号法律确立的文书,保证赔偿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通过这项法律主要是为了当某个国际机构就个人向该机构提交的指控哥伦比亚国来文下达了裁决之后迅速予以补偿。该法律的第 2 条规定,凡国际人权机关业已通过了决定的案件,都将提交由内务部长、司法部长、外交部长和国防部长组成的部长委员会。当确实存在某些事实与法律及宪法要素的情况下,部长委员会可通过一项赞同的建议。当部长委员会认为,不存在这些要素时,则可能通过否定的建议。这即是对本案得出的调查结果。部长委员会根据宪法原则作出决定并得出结论,哥伦比亚向提交人提供了一切他按宪法享有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在时机允许时实施了应有的程序。关于《公共秩序法》或《 地区 司法》 (Ley de Orden Público o Justicia Regional) 部长委员会考虑到,当初哥伦比亚宪法法院认为上述法律符合宪法的事实。 缔约国说,归咎于哥伦比亚国侵犯提交人得到公开审理 的 权 利 的行为其本身关不是违约行为,因为程序不公开性质的是出于当初为了维护司法利益不可避免的做法。哥伦比亚签署的其它一些人权条约,例如,《美洲人权公约》第 8 条第 5 款即规定了此类情况。缔约国回顾,当初根据 地区 司法法律审理 Becerra Barney 先生时,哥伦比亚正面严峻的国家安全 局势 ,尤其正是贩毒 集团 频频对司法机构官员发动袭击之际。缔约国还回顾,一旦情势得以缓解,这项曾经被哥伦比亚宪法法院认为符合宪法的法律,即已按各不同国际人权机关的建议予以废除。 |
提交人的评论 |
2007 年 5 月 2 日,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作出了答复。他指出,不仅侵犯了他得到公开审理 的 权 利 ,而且还违反了他在受审理期间的出庭权。他还指出,《美洲人权公约》第 8 条第 5 款规定, “ 为了司法利益 ” 作为公开审理规则的一项例外,并不允许对某人 作 缺席 审判 。他说,缔约国曲解了 1996 年的第 288 号法律。通过这项法律就是为了 执行 委员会的《意见》。第 2 条 规定 ,凡人权事务委员会和美洲委员会先前业已通过了的决定,部长委员会的决定即应予以达赞同。他强调缔约国有义务为他提供有效的补救和充分的赔偿。 |
委员会的决定 |
委员会对缔约国拒绝接受委员会的《意见》感到遗憾,并认为 应继续 对话。 |
缔约国 |
捷克共和国 |
案 例 |
以下是判定捷克共和国违约的十一个案件: Simunek 等人 (516/1992) ( 收回资产 ) 案; Adam(586/1994) ( 收回资产 ) 案, Blazek (857/1999) ( 收回资产 ) 案, Marik(945/2000) ( 收回资产 ) 案, Kříž (1054/2000) ( 收回资产 ) 案, Des Fours Walderode (747/1997) ( 收回资产 ) 案, Brok (774/1997) ( 收回资产 ) 案, Fabryova (765/1997)( 收回资产 ) 案, Pezoldova (757/1997) ( 拒绝查 阅 收回要求的证件 ) 案, Czernin (823/1998) ( 保留国籍 ) 案, L . P . (946/2000) ( 子女探视 ) 案 。 |
缔约国的答复 |
2007 年 3 月 26 日,缔约国就下述每一个案件作出了书面答复 : 关于 Simunek 等人 - 第 516/1992 号; Adam - 第 586/1994 号; Blazek - 第 857/1999 号; Marik - 第 945/2000 号;和 Kříž - 第 1054/2000 号 案子 ;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议会不支持 删 除国籍条件的立法修订,因为这样的修订 须有 追溯性,从而得启动整个恢复 财产 的程序。 关于 Des Fours Walderode (747/1997) 案 : 2002 年 3 月 14 日,宪法法院认为,国籍条件不可追溯性地适用于提交人。因此,提交人就不同的资产和针对各不同的人向 Liberec 和 Semily 法庭提出了多次 (21 次 ) 索回要求。 2007 年 1 月,其中四起案件在撤诉后结案,两起因提交人 不符合 收回法的规定被驳回,还剩 11 桩诉案有 待 审理。缔约国承认整个诉讼程序确实而且仍将是漫长的,但解释说,长期的延滞是因许多因素的所致,包括 财产 收回法的复杂性,所涉资产数量,举证的资料不足等等。缔约国还说,提交人的妻子在欧洲人权法院也有一起就 过度 拖延对收回要求审理的起诉案有待审理。裁定缔约国违约的 决定 很可能会 导致提供 赔偿。 Brok (774/1997) 案 :通过政府实施的赔偿大屠杀受害者方案为该家庭支付了 2,236,870 克朗 ( 约 79,000 欧元 ) 赔偿款。提交人家庭接受了所提议的赔 偿 。 Fabryova (765/1997) 案 :通过政府实施的赔偿大屠杀受害者方案为该家庭支付了 1,542,839 克朗 ( 约 54,500 欧元 ) 赔偿款。 Fabryova 女士一家 对所提议的赔款额不满意,提出了新的索赔要求,而就否决提出的上诉,还有待审理。 Pezoldova (757/1997) 案 ( 拒绝查询证明索回要求的证件 ) :缔约国援引了其 2005 年 7 月的答复, 其中 已向委员会通报,将向提交人支付优惠的额款。 2006 年 2 月 1 日,提交人就缔约国的意见作了答复, 特别指出 未曾支付这笔所谓优惠数额款项的问题。 Czernin (823/1998) 案 :缔约国说,提交人要求保留捷克国籍的问题依然存在,而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的上诉还有待审理。缔约国承认,自 1995 年一直就此案进行诉讼,而且并非因提交人的错误而受到拖延。对提交人支付优惠赔偿款的问题正在考虑之中,首先是 因为 就提交人的要求进行的宣判上出现了拖延。然而,这是在事实与法律上 都 极为复杂的问题。 L.P. (946/2000) 案 :案情涉及剥夺提交人与其儿子接触 的 问题。缔约国承认,国内当局并未有效地解决此问题。然而,所有上级法院都必须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而恰恰正是提交人的阻挠妨碍了法院就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作出判决。自《意见》下达以来,缔约国说,提交人的妻子受到了若干次的指控,并被判定阻碍了她儿子与孩子父亲之间的接触。 2003 年 9 月 11 日,她因不遵从 1995 年 10 月 2 日 ( 让父亲进行探视的临时措施 ) 的判决,被罚款 30,800 克朗。至于民事诉讼和 2001 和 2002 年的拖延问题,缔约国说,这样的延误是因一些客观因素所致。然而,自委员会下达了《意见》以来,区法院院长必须就处置此事的情况每月向部里汇报。自就父亲的探视权问题发表了《意见》以来,进行了若干次庭审之后,上诉法院于 2006 年 7 月 28 日确认了区法院的裁决,推翻了 1995 年 10 月 2 日根据某一心理医生的报告下达的判决。调解人从 2003 年至 2005 年对此问题进行了审查他得出结论认为保护权不再能保证提交人与其儿子之间的接触,因为考虑到他的年龄 (1989 年出生 ) ,作为未成年人本人的意见已经不可再予以忽视,而且他始终表示他不愿意与其父亲有任何接触,拒绝 跟他走 。 提交人就此案向欧洲法院提出了诉讼。 2006 年 1 月 10 日,欧洲法院认为该案关于拖延监护权审理和自 2002 年 7 月 25 日委员会的《意见》发表之日以来,尊重家庭生活的部分可受理。若胜诉,欧洲人权法院可提出一项补救办法建议。 |
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
委员会记得, 2005 年 10 月 18 日,关于来文后续行动问题的特别报告员会晤了常驻代表团的大使及另一位代表,商讨了就委员会关于捷克案 子 《意见》的后续行动。 大使告诉 Ando 先生,一些政府 机关 愿意至少在临时基础上实施某些关于资产案的建议。代表团曾请主管处置向各国际机构投诉的个体案件的政府委员会,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供有关这方面发展情况的书面资料。大使还表示,对某些案件不存在进一步的法律补救 问题 。为了让据称的受害者可提出新的收回要求,议会必须修改收回立法。 A/61/40 载列了此次会晤期间商讨的每一案件的情况。 |
缔约国 |
赤道几内亚 |
案 例 |
Primo Essono (414/1990) 案 ( 酷刑、恶劣的监禁条件、任意逮捕和拘留,以及见解自由 ) , Olό Bahamonde 、 Ndong 等人, (468/199) 案 ( 任意逮捕和拘留,见解自由和不公正的 审判 ) 和 Mic Abogo (1152 & 1190/2003) 案 ( 酷刑、不公正的审理和任意逮捕和拘留 ) |
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
委员会会记得,对于委员会 关于 违约 的任何结论 ,缔约国都未给予答复。 2006 年 10 月 30 日,赤道几内亚常驻代表团 临时代办 , E. Mbana 先生、个人申诉后续行动问题特别报告员 和 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问题特别报告员 、 以及秘书处 , 在万国宫举行了一次联席会议。 以下 仅就个人申诉后续行动所提供的资料 作一 说明。缔约国被要求就下列申诉 案 提供所采取的后续行动资料: Primo Essono, 第 414/1990 号 案 ; Olό Bahamonde 、 Ndong 等人,第 468/1991 号 案 ,和 Mic Abogo, 第 1152 & 1190/2003 号 案 。特别报告员提及在上次会晤期间缔约国代表提供的下述资料:第 414/1990 号案提交人在 1990 年代移居至西班牙,此后 去世 ;第 468/1991 号案件的提交人离境出国,但却覆行政府的官方职能。他还提及报刊记者报道的资料称,第 1152/1190/2003 号案的提交人之一, Plácido Micó Abogo 先生已于 2003 年 8 月 2 日 获释。他要求政府出具书面确认资料, 以便 考虑了结这些案件 。 缔约国代表 作了一般性说明指出 ,两个月前刚刚更换了政府,新任命了人员主管人权事务。 有一个 新的人权事务副部长,而现任总理事实上就是前任人权事务部长。他说,在日内瓦的代表团 相对较新 ( 一月份以来 ) ,目前他们主要还在解决后勤问题。报告员要求在马拉博的人权办事处设立一个接洽点,以 便 秘书处与缔约国之间 建立 畅通的信息交流。因而,所有涉及个人申诉的资料可直接发送到 相关的 部 委 ,以及通过常驻日内瓦代表团送达。缔约国代表说,他将如此办理。 至于个人的投诉,缔约国 代表说 , 据他所知, Ndong 先生现在居住的西班牙,而且他开设了一个用来抨击政府的网站。他说, Plácido Micó Abogo 先生现在是议会议员并认为第 1152/1190/2003 号案 其他 提交人是总统 2006 年 6 月 5 日开释的 43 名良心犯之 中的 。他说,他 将 转交一份确认的名单。报告员要求缔约国就所有关于这些案件的后续情况提出书面确认,甚至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秘书处 ,这样 更便捷迅速。 2006 年 10 月 30 日,缔约国代表在会晤之后通过传真发送了一份获释的囚犯名单 ,并 认为获释名单中包括了上述提交人。没有一名提交人列在名单中。 |
缔约国 |
圭亚那 |
案 例 |
Yassen 和 Thomas, 676/1996 |
意见通过日期 |
1998 年 3 月 30 日 |
问题和认定的违约行为 |
死 刑案 ― ― 不公正审判、 漫 长的审前拘留、 糟糕 的监禁条件、虐待、 生命权 ― ― 第六条、第十条第 1 款和第十四条第 3 款 (b) (c) 和 (e) 项涉及两位提交人;和第十四条第 3 款 (b) 和 (d) 项,涉及 Abdool Yasseen 先生。 |
建议的补救措施 |
有效补救办法 ……这应包括 释放他们。 |
缔约国应作答复的最后日期 |
1998 年 9 月 3 日 |
答复日期 |
无 |
缔约国的答复 |
无 |
提交人的答复 |
2007 年 5 月 30 日,提交人律师 (Interights) 电话 通知 人权高专办,他们仍 追踪 此案 的后续 诉讼 情况 ,特别是 Thomas 案 后续 诉讼 情况 ,因为自 1988 年他被判处了死刑以来,一直关押在 死囚牢房。 2002 年, Yassen 先生显然因自然原因在狱中死亡 。 |
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
委员会记得,在 (2005 年 3 月 29 日 ) 第八十三届会议期间,报告员会晤了圭亚那常驻联合国副代表。报告员阐明了他的任务并向代表提供了委员会就下列来文通过的《意见》复印件:第 676/1996 号 (Yasseem and Thomas) ; 第 728/1996 号 (Sahadeo) ; 第 838/1998 号 (Hendriks) ; 第 811/1998 号 (Mulai) 和第 867/1999 号 (Smartt) 。这些《意见》还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了圭亚那常驻代表团,以便利于他们转呈该国首都。报告员就未 收到政府有关委员会关于这些案件 的 建议的 执行 情况资料表示了关切。代表向报告员保证,他将向首都当局禀报报告员的关注 。 委员会 不妨考虑 再安排一次与缔约国的会晤,拟探讨所有查明缔约国违约 的案子 , 共有九起, 而缔约国则一直未予答复 。 |
缔约国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案例 |
El Ghar, 1107/2002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4 年 3 月 29 日 |
问题和认定的违约行为 |
缔约国拒绝向提交人颁发护照 ― ― 第十二条第 2 款 |
建议的补救措施 |
缔约国负有义务确保提交人得到有效的补救,包括赔偿。委员会 敦促 缔约国向提交人颁发护照 , 不 要 再拖延。 |
缔约国应作答复的最后日期 |
2005 年 2 月 4 日 |
答复日期 |
2006 年 8 月 23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继秘书处代表特别报告员提出就此问题向提交人作出赔偿的要求之后,缔约国提供了下述资料。缔约国反驳了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并重申了在委员会审议此案前缔约国所述的论点, 即提交人 从未 被 拒 发 护照,而她必须做的只是在卡萨布兰卡领馆填写一份表格。虽然她确实曾多次前往领馆,但缔约国称,她从未填写过表格,因此,她无法领取护照。缔约国认为,她显然主要是为了就她 不是随意可 领取 的,但决 不是被拒绝的护照,要求获得赔偿。 |
提交人的答复 |
委员会记得,第八十四次报告阐明,提交人 2005 年 6 月 23 日的信件指称缔约国未覆行委员会的《意见》。 2006 年 2 月 21 日,她 告知 委员会,在与驻摩洛哥的利比亚领馆进行了多次会谈后,她因将她的案情提交委员会,被指称 犯 有叛国的罪行,看来她仍然不会得到她的护照。 2005 年 10 月,提交人告知秘书处驻卡萨布兰卡的利比亚领馆仍然拒绝向她颁发护照。 2006 年 6 月,她电话告知秘书处,领馆承诺给她发放护照。 2006 年 7 月 7 日,她告 诉 秘书处她已领到护照,但她未得到任何赔偿。 2006 年 11 月 24 日,提交人对缔约国的意见发表了评论。她反驳了她从未被拒 发 护照的说法。她宣称,她曾不止一次地 填写 了必须的 文 件,每二 个 月她前往领馆一次或两次,但连续四年来 她来回于拉巴特和卡萨布兰卡的领馆之间,然而,却遇到种种不向她颁发护照的推委托辞。她说,如此长时期地拒绝向她颁发护造成了她精神、经济和学术上的损害。如今,她虽领到了护照,但有效期仅两年,而不是通常的五年。 |
缔约国 |
秘鲁 |
案 例 |
Avellanal, 202/1986 |
意见通过日期 |
1998 年 10 月 28 日 |
问题和认定的违约行为 |
妻子无资格向法庭提出关于资产的 诉讼 ― ― 第三条、第十四条第 1 款、第二十六条 |
建议的补救措施 |
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补救受害者蒙受的侵害。为此,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第 23506 号法律第 39 和 40 条规定,表示愿与人权事务委员会合作,并覆行委员会建议的承诺。 |
缔约国应作答复的最后日期 |
1991 年 6 月 12 日 |
答复日期 |
无 |
缔约国的答复 |
未提供 |
提交人的答复 |
2006 年 8 月 31 日,提交人再次向委员会通报,缔约国未 执行 决定。 |
案 例 |
Carranza Alegre, Marlem, 1126/2002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5 年 10 月 28 日 |
问题和认定的违约行为 |
任意拘留 酷刑 和不人道及有辱人格的待遇、 缺席审判 ― ― 第二条第 1 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四条 |
建议的补救措施 |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 3 款 ( 甲 ) 项,缔约国必须为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和适当赔偿。鉴于她已遭到了长期的监禁及其被指控行为的性质,在目前诉讼裁决结果确定之前,缔约国应认真考虑结束她被剥夺自由的现状。此类诉讼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所有保障。 |
缔约国应作答复的最后日期 |
2006 年 2 月 6 日 |
缔约国的答复日期 |
2006 年 5 月 25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委员会记得,第八十七届会议的临时后续报告载有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告知委员会, 根据 2005 年 11 月 17 日最高法院 的 决定 ,提交人被宣布无罪 并已释放。缔约国指出, “ 全国人权事务理事会 ” (Consejo Nacional de Derechos Humanos) 目前正在审查给予赔偿问题。 2006 年 8 月 23 日和 9 月 15 日缔约国发函通 报 委员会 , 仍在审议赔款数额。 |
提交人的答复 |
提交人 2006 年 2 月 13 日和 5 月 8 日致函委员会确认,最高法院于 2005 年 11 月 17 日判定她无罪 并 已获释。她打算就委员会关于向她作出赔偿的建议与司法部联系。 2006 年 6 月 30 日提交人发函提出,自全国人权事务理事会发表的报告以来,半年已经过去了,缔约国仍未全面覆行委员会的《意见》。她指出,既未 给予她 恢复其工作的权利,也未对她作出赔偿。全国人权事务理事会甚至都未曾听说过她的补偿要求。 |
案 例 |
K . N . L . H, 1153/2003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5 年 10 月 24 日 |
问题和认定的违约行为 |
堕胎、补救权、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任意干预私 人 生活、保护未 成年人 ― ― 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
建议的补救措施 |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 3 款 (a) 项,缔约国必须为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包括赔偿。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步骤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违约行为。 |
缔约国应作答复的最后日期 |
2006 年 2 月 9 日 |
缔约国的答复日期 |
2006 年 3 月 7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委员会记得,正如 A/61/40 号年度报告所述,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了全国人权事务理事会发表了根据 K.N.L.H 案编写的报告。报告提议修订秘鲁《刑法》第 119 和 120 条,或颁布一项规约医治性堕胎的专门法。全国人权事务 理事 会要求卫生 部说 明提交人是否得到赔偿和获准有效补救办法的情况。卫生部在答复全国人权事务 理事 会的复函中未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委员会还记得, 2006 年 5 月 3 日在与缔约国磋商期间,全国人权事务理事会执行秘书 José Burneo 先生说,未就此作出答复是有意的,因为堕胎问题在秘鲁极为敏感。然而,执行秘书处正在考虑起草一个当发现无脑畸型的胎儿的病例时准许中断怀孕的法案。 |
提交人的答复 |
2006 年 6 月 16 日促进生殖权中心来函反驳,由于不向申诉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包括不予以赔偿,缔约国未覆行委员会的决定。 2007 年 3 月 6 日,提交人向委员会通报,新政府仍对委员会的意见持有异议。 2006 年 12 月 1 日,提交人会晤了全国人权理事会 (Consejo Nacional de Derechos Humanos) 代表。该代表同时也代表司法部讲话。会晤期间,缔约国代表解释,缔约国愿意覆行委员会的意见。然而,对于政府 建 议采取支付 10,000 美元的补偿金,并提出一项提案修订立法,不再将对无头畸型胎儿病例的堕胎列为罪行的行动,提交人认为不够。提交人对如下事实表示了不满,因为据称缔约国代表表示缔约国并未违反《公约》的其它条款,赔偿据报道仅是针对违反《公约》第二十四条的行为。提交人指出,据称缔约国代表发表的讲话对是否存在着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七条和第十七条的情况提出了质疑。此外,提交人坚持认为,对立法的拟议修订预示委员会的分析有误。提交人辨称,事实上这样的立法更改是没有必要的,因为 在 秘鲁业已存在着医治性堕胎做法,并应按国际标准作出解释,列入对无头畸型胎儿病例。 提交人 回顾 ,秘鲁宪法法院 (Tribunal Constitucional Peruano) 视委员会的《意见》为绝对的国际司法裁决,必须依照第 23506 号法律第 40 条和《宪法》 第 101 条加以遵 守 和实施。 提交人要求委员会请缔约国明确承认存在着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七条和第 十七 条的现象。提交人还要 求 启动对有效补救办法概念的探讨。为此,提交人在附件中提供了总额为 96,000 美元 的赔偿详细 提案 ( 提案包括 850 美元支付诸如婴儿出生和埋葬费之类开支; 10,400 美元的心理康复费; 10,000 美元的医治生理后果的诊疗费; 50,000,000 美元偿付精神损失费和 25,000 美元偿付 “ 人生计划 ” ( 赔偿丧失的机会 ) 。最后,提交人要求与缔约国代表和代理提交人的组织举行会晤 ,以 确保采取充分措施防止再度发生被谴责的侵权行为。缔约国 应 撤销 关于 妇女寻求治疗性堕胎必须征得司法授权的提案。 |
缔约国 |
菲律宾 |
案 例 |
Wilson, 868/1999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3 年 10 月 30 日 |
问题和认定的违约行为 |
不公正审理之后就 强奸罪 ― ― “ 最严重 ” 罪行强制判处的死刑。无罪开释后的 赔偿 ― ― 第七条、第九条第 1 、 2 和 3 款、第十条第 1 和 2 款。 |
建议的补救措施 |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 3 款 ( 甲 ) 项,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缔约国应当就违反第九条规定的行为,向提交人进行赔偿。关于在监禁期间及随之被判处死刑后遭到违反第七条和第十条行为之害的问题,委员会说,缔约国在国内法之下支付的赔偿并不是针对这些侵权行为的,向提交人提供的赔偿应 充分 顾及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被害人所造成的危害。为此,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就提交人被监禁期间所 提出 的问题展开全面和不偏不倚的调查,并针对被查实的 责任 人提出相应的惩罚和纪律惩处结果。至于强收的移民费和不予签证问 题,委员会认为,为了纠正违反《公约》的现象,缔约国应当退还向提交人征收的钱款,缔约国 欠 提交人的所有赔偿款应通过提交人选择的 地点 ,不论在缔约国领土内或境外,向提交人支付。 |
缔约国应作答复的最后日期 |
2004 年 2 月 10 日 |
答复日期 |
2006 年 7 月 17 日 ( 曾于 2005 年 5 月 12 日和 2006 年 1 月 27 日答复 ) |
缔约国的答复 |
委员会应记得,如委员会第八十四届会议报告所述,缔约国 在 2005 年 5 月 12 日 表示 “无意” 接受委员会对事实的调查结果,尤其是委员会对证据的评估。缔约国称,调查结果所依据的是对事实不恰当的评估,并反驳了所提供赔偿不足的调查结论。缔约国称,提交人未能履行举证责任;申诉人的片面陈述不可被视为证据,不构成对所称事实的充分 证明 。羁押提交人的 Valenzuela 市监狱的典狱官展开的调查, 推翻了 提交人所述的所有指控。提交人未能够具体说明他在监狱期间据称所遭受到的所有骚扰行为,而且未能指明据称讹诈他钱款的狱警。在委员会尚待审理来文的时候,提交人已飞回本国,他不可能因指出那些曾虐待过他的人的姓名而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缔约国重申以前的意见,即,提交人未用尽国内补救措施。最后,缔约国认为, 提供 的赔偿 是 充足 的 ,而提交人尚未授权一位代理人为他出面支取赔偿金支票,并认为,坚持要缔约国向申诉人支付所有应给予他的钱款赔偿, “ 委员会有可能逾越了其 职权 范围,并造成了对缔约国的严重不公。 ” 2006 年 1 月 27 日,缔约国称, 2005 年 8 月 10 日已将《意见》转呈给司法部和内务及地方政府部供采取适当的行动。司法部行使对移民局的监督,而内务及地方政府部行使对城市监狱的监督。 2005 年曾羁押 Wilson 先生的 Valenzuela 市监狱典狱官展开了调查。调查查明如下: (1) Valenzuela 市监狱并未设有逮捕提交人后可关押他的 “ 牢笼 ” ; (2) 没有记录表明,据称在提交人被羁押后曾发生过开枪射 击 一名同牢囚犯,即据称对提交人造成心理创伤的严重事件。据调查结果,唯一记录的事件是, 1996 年 6 月 17 日一起未致命的开枪事件,当时一名囚犯试图越狱逃跑, 被 狱警开枪击 中 。最后,缔约国称,提交人未能够具体说明在监狱期间所称遭受的骚扰行为,而且未能指认所称对他进行骚扰和讹诈钱财的狱警和警官的身份。 2006 年 7 月 17 日,继委员会通过特别报告员提出的关于后续行动的询问之后,缔约国就律师 2006 年 5 月 3 日的意见作出了回复。缔约国辩称,以不偏不倚的方式展开了调查,未有证据可证明出现了另外的情况。这项指控仅仅就典狱官身为一名国家官员对其下属行使行政管制权进行的推测,而内务及地方政府不是 对 外 问责 机制。缔约国辩称,市政法 规定的制裁足以 遏制典狱官和内务及地方政府的不公正行为。缔约国反驳了 所谓 调查进展不合理拖延 是成立 的说法。提交人并未表示希望参与调查,要了解调查进展情况,以协助确保对被控犯有酷刑行为者的追究。缔约国辩称,提交人有义务就枪击事件和据称所设的 “ 牢笼 ” 拿出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除非而且只有当拿出独立的旁证时,市政当局才有义务就此申诉采取行动。最后缔约国说,缔约国的调查符合《公约》不偏不倚、及时和彻底的标准。 |
提交人的答复 |
2006 年 2 月 9 日,提交人说,所审议的程序是一项后续性程序,因此,再度重复提出案情论并不恰当。他要求了解目前本案后续进展状况。 2006 年 5 月 3 日,提交人律师回应了缔约国 2006 年 1 月 27 日的答复。他说,缔约国的答复不妥,因为:第 1, 答复仅限于调查;第 2, 所展开的调查既 不 及时、不全面, 又 ( 或 ) 不公正。从事调查的市典狱官,和监督调查的内务及地方政府 都不 可被视为来自外部,因此,不可视之为公正的机制。此外,由于当局从未向申诉人通报过调查情况,包括调查何时开始,和为何结束调查,因此不可能评估调查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律师援用条约机构的司法案例和欧洲人权法院的案例指出,申诉人应被邀请参与调查,并了解调查的进展 情况 和结果。至于调查的作法,律师说,调查显然无视提交人的申诉。至于 提交 人未能具体 提供 骚扰的行为,或 指出 对他进行骚扰的官员 的说法 ,是缔约国企图推卸其开展彻底调查的 责任 ― ― 这恰恰是调查要查明事实的目的。无论如何,上述这些 说 法都不符合事实。律师指出提交人在来本身中详细阐明了其申诉的缘由 。 律师着重指出,缔约国既未 说明 就违反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 条的行为进行赔偿的情况,也没有 说明 退还向提交人征收的移民费和关于不再重犯的保证 的情况 。律师还着重指出,提交人对缔约国应为防止今后发生类似违约行为 而 采取措施 一事 感到关 切 。 |
委员会的决定 |
委员会认国缔约国的答复不能令人满意并认为对话 应继续进行 。 |
缔约国 |
波兰 |
案 例 |
Fijalkowska, 1061/2002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5 年 7 月 26 日 |
问题和认定的违约行为 |
第九条第 1 款和第 4 款 |
建议的补救措施 |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 3 款 ( 甲 ) 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充分补救,包括赔偿,并进行必要的法律修改,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缔约国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 |
缔约国应作答复的最后日期 |
2005 年 10 月 27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06 年 10 月 2 6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于 2006 年 8 月 31 日作出的答复中称,在 2006 年 7 月 13 日的信中已告知提交人外交部决定将向她提供 15,000 兹罗提 (5,022 美元 ) 赔偿金。她在 2006 年 7 月 17 日的信中作出答复,要求 500,000 兹罗提。虽然外交部后来又提出 20,000 兹罗提 (6,696 美元 ) ,提交人重申了她要求 500,000 兹罗提 (167,408 美元 ) 。缔约国表示提交人对赔偿金的拒绝导致现阶段无法执行意见 。 2006 年 10 月 26 日,缔约国提供了提交人 2006 年 8 月 22 日的信的复印件,信中提交人接受了 20,000 兹罗提 (6,696 美元 ) 的金额作为此案的补救。 |
委员会的决定 |
委员会认为此补救令人满意,不准备在后续程序中进一步审议此事。 |
缔约国 |
葡萄牙 |
案 例 |
Correia de Matos, 1123/2002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6 年 3 月 28 日 |
问题和认定的违约行为 |
替自己辩护的权利 ― ― 第十四条第 3 款 ( 丁 ) 项 |
建议的补救措施 |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有权获得《公约》第二条第 3 款 ( 甲 ) 项下的有效补救。缔约国应该修订其法律,确保与 第十四条第 3 款 ( 丁 ) 项一致。 |
缔约国应作答复的最后日期 |
2006 年 7 月 4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已于 2006 年 7 月 12 日答复 |
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表示,葡萄牙的法律非常重视保障一个公平的诉讼制度,尤其是刑事诉讼。缔约国提供了关于其立法、历史、现有程序保障的详细说明,提到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规定只有律师协会的完全会员才能帮助那些在刑事诉讼中遭到指控的人。 缔约国解释说,根据葡萄牙的法律,考虑到提交人已被律师协会停职,且拒绝指定一位律师援助他,因此法官在此案中别无选择,只好指定一位律师。如果他没有这么做,诉讼就会被宣布为无效。缔约国强调,根据葡萄牙的法律,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享有在其律师的辩护之外,表达自己的想法并被倾听的权利,这不应与替自己辩护的权利混为一谈。 缔约国进一步表示,《公约》 第十四条第 3 款 ( 丁 ) 项的正文中包含“或”字,这似乎表明可以从替自己辩护的权利和获得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的权利中任选其一。缔约国在这个问题上参考了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 缔约国的结论是,其法律已经与第十四条第 3 款 ( 丁 ) 项一致,因此没有必要进行修订,而且除了提交人已经行使的权利,以及允许他上诉已经在国内法院上诉的判决外,没有必要再给予提交人新的权利。采取那样的行动以确定 Carlos Matos 先生是否侮辱了法官是没有意义的,这与案情无关。 |
提交人的答复 |
2006 年 11 月 23 日,提交人评论说缔约国拒绝执行委员会的意见显示了: 1. 对《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和任择议定书缺乏尊重,尤其是前者的第二条第 2 款; 2. 对提交人的公民权利缺乏尊重,未能遵守《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二条第 3 款。他认为应该认可他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有替自己辩护的权利, 还 应获得至少 500,000 欧元的赔偿。 |
委员会的决定 |
委员会对缔约国拒绝接受委员会的决定感到遗憾,认为应继续对话。 |
缔约国 |
大韩民国 |
案 例 |
Hak-Cheol Shin, 926/2000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4 年 3 月 16 日 |
问题和认定的违约行为 |
表达自由 ― ―第十九条第 2 款 |
建议的补救措施 |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 3 款 ( 甲 ) 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对其定罪、撤销定罪和法律费用的赔偿。此外,由于缔约国未能表明任何对提交人通过油画表达的表达自由的侵犯是合理的,因此必须以原状将油画归还给提交人,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必需的费用。缔约国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 |
缔约国应作答复的最后日期 |
2004 年 6 月 21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06 年 8 月 16 日 ( 缔约国此前曾在 2004 年 11 月 19 日作出答复 ) |
缔约国的答复 |
委员会应忆及,缔约国在 2004 年 11 月 19 日曾声明提交人于 2000 年 8 月 15 日被缔约国政府特赦 ( 见年度报告 A/60/40( 第二卷 )) 。鉴于他是在法律程序下被定罪,因此无资格依据《国家赔偿法》获得赔偿。由于他的油画是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依法没收的,因此他的油画不能归还。考虑到执行委员会意见的法律限制,司法部正在考虑其他国家的做法和程序,以便执行意见,同时也是为今后引入一个有效的执行机制。 司法部把意见的原文和韩文译文版交给了 最高检察院,要求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考虑到这些意见。为防止再次出现类似的侵权行为,政府正在积极地进行《国家安全法》的废除或修订工作。同时,政府向委员会保证将继续尽最大努力尽量减少执法人员任意解释和应用法律的可能性。司法部已在《官方公报》电子版中公布了翻译成韩文的意见。 2006 年 8 月 1 6 日,缔约国称司法部在研究了其他国家执行意见的情况后,于 2005 年 3 月出版了一本参考书,此前司法部研究和审查了问题可能的解决方案。司法部的结论是,这个问题涉及执行司法部对这个案件的裁决,不能仅由某一个行政部门的决定来解决,如司法部。这涉及司法部门、国家人权委员会和民事专家等意见下的机构改革。 |
提交人的答复 |
2006 年 9 月 6 日将提交答复的要求交给提交人,提出意见的最后日期为 2006 年 11 月 6 日。 |
案 例 |
Keun-Tae Kim, 574/1999 |
意见通过日期 |
1998 年 11 月 3 日 |
问题和认定的违约行为 |
表达自由 ― ―第十九条 |
建议的补救措施 |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 3 款 ( 甲 ) 项,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 |
缔约国应作答复的最后日期 |
1999 年 3 月 30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06 年 8 月 16 日 ( 缔约国此前曾在 2005 年 2 月 16 日作出答复 ) |
缔约国的答复 |
委员会应记得, 2005 年 2 月 16 日缔约国表示由于提交人被判犯有违反《国家安全法》的罪行,因此无资格依据《刑事赔偿法》的条款从缔约国获得刑事赔偿,除非提交人经复审被判无罪。此外,缔约国还称,鉴于调查和审判都是依法进行,且没有证据表明公务人员蓄意或因疏忽对提交人造成了伤害,因此提交人不能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损害赔偿。《民主化运动参与者恢复名誉及补偿法》规定为那些在推进民主化运动过程中被杀或受伤的个人提供赔偿,而提交人未依据该法申请赔偿。但是,缔约国表示提交人的名誉得到了应有的恢复,他被承认是民主化运动参与者。缔约国称提交人于 1995 年 8 月 15 日获得特赦,因此有资格参加公选。 为了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政府内部和国民大会正在进行讨论,修订或废除《国家安全法》中的某些需要改变的条款,以反映朝韩关系中最近的和解进程,以及防止任何可能的侵犯人权的行为。调查机构和司法部门已经把《国家安全法》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保护国民的生存和自由绝对必要的情况。政府通过媒体发表了翻译成韩文的意见,并且送了一份到法院。 2006 年 8 月 16 日,缔约国表示修订和废除《国家安全法》的提议都在国民大会进行审议。支持废除《国家安全法》的两份法案草案分别于 2004 年 10 月 20 日和 10 月 21 日提交。支持修订《国家安全法》的法案草案于 2005 年 4 月 14 日提交,现正由国民大会的立法和司法委员会审议。 |
提交人的答复 |
2006 年 9 月 6 日将提交答复的要求交给提交人,提出意见的最后日期为 2006 年 11 月 6 日。 |
案 例 |
Jong-Kyu Dohn, 518/1992 |
意见通过日期 |
1995 年 7 月 19 日 |
问题和认定的违约行为 |
表达自由――第十九条第 2 款 |
建议的补救措施 |
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 3 款 ( 甲 ) 项, Sohn 先生有权因行使表达自由权而被定罪而获得有效补救,包括适当的赔偿。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审议《劳资纠纷调整法》第十三条 ( 乙 ) 。缔约国有义务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
缔约国应作答复的最后日期 |
1995 年 11 月 15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06 年 8 月 16 日 (2005 年 2 月 16 日 ) |
缔约国的答复 |
委员会应忆及, 2005 年 2 月 16 日缔约国表示鉴于提交人被判犯有违反《劳资纠纷调整法》的罪行,因此无资格依据《刑事赔偿法》的条款从缔约国获得刑事赔偿,除非提交人经复审被判无罪。此外,缔约国称最高法院 1999 年 3 月 26 日裁定,关于提交人根据委员会的意见向政府提起的诉讼,因为意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没有证据表明公务人员在调查和审判的过程中蓄意或因疏忽对提交人造成了伤害,所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缔约国没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赔偿。《民主化运动参与者恢复名誉及补偿法》规定为那些在推进民主化运动过程中被杀或受伤的个人提供赔偿,但由于提交人并未受伤,因此该法不适用于此案。不过提交人的名誉得到了恢复,他是民主化运动参与者。缔约国称提交人于 1993 年 3 月 6 日获得特赦。 为了防止再次出现类似的侵权行为, 1997 年 3 月颁布的《工会和劳资关系调整法》废除了之前《劳资纠纷调整法》中禁止第三方干预劳资纠纷的规定。现在根据新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集体谈判或劳工行动中,工会可以得到第三方的支持,如工会为其成员的社团组织联盟或工会提名的个人。 2006 年 8 月 16 日,缔约国称 1991 年争论的焦点,即《劳资纠纷调整法》第十三条第 2 款 ( 关于禁止第三方参与 ) ,在 1996 年 12 月 31 日《工会和劳资关系调整法》制订后被废除。现在,有关和禁止第三方参与的案件如果报到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工会和劳资关系调整法》第四十条获得法律支持。现行的《工会和劳资关系调整法》第四十条 ( 支持劳资关系 ) 规定: (1) 关于集体谈判,工会和雇主可以获得以下各小段中列出的个人和组织的支持 (1998 年 2 月 20 日修订 ) 该工会为其成员的工业联合会或工业联合会的全国联盟 该雇主为其成员的雇主协会 相关工会或雇主通知行政机关以获得支持的个人;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权提供支持的个人 ( 2) 除第 (1) 段中提到的人之外,其他人不得干预、操纵和煽动集体谈判或劳工行动。 |
提交人的答复 |
于 2006 年 9 月 6 日交给提交人,提出意见的最后日期为 2006 年 11 月 6 日。 |
案 例 |
Yeo-Bum Yoon 和 Myung-Jin Choi, 1321/2004 和 1322/2004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6 年 11 月 3 日 |
问题和认定的违约行为 |
出于良心拒服义务兵役――第十八条第 1 款 |
建议的补救措施 |
有效补救,包括赔偿。 |
缔约国应作答复的最后日期 |
2007 年 4 月 16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07 年 3 月 ( 没有日期 ) |
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告知委员会,意见的纲要于 2007 年 1 月 8 日被韩国的主要报纸和主要广播网报道。全文翻译并发表在韩国政府的《官方公报》上。 2006 年 4 月 ( 在委员会审议之前 ) ,成立了一个名为“替代役制度研究委员会”的联合委员会,作为国防部下的一个政策咨询机构。其成员从法律、宗教、体育和文艺界,以及相关的政府部门挑选出。其使命是审议涉及 出于良心拒服兵役和替代役制度的问题, 2006 年 4 月至 2006 年 12 月期间举行了会议。到 2007 年 3 月底,该委员会将公布结果,基于该结果缔约国将继续此案件的后续工作。 关于对被讨论的提交人的补救措施的审议,缔约国告知委员会关于落实个人来文已建立了一个工作队。为撤销针对提交人的最终判决的目的,必须由国民大会颁布新法律。新法的颁布问题目前正在讨论中,但将很困难。缔约国表示将通过比较分析每种补救措施的好坏和研究国外的案例,努力找到一种补救方法,适当地执行意见。 |
缔约国 |
俄罗斯联邦 |
案 例 |
Zheikov, 889/1999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6 年 3 月 17 日 |
问题和认定的违约行为 |
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 ―第七条,与第二条一并阅读 |
建议的补救措施 |
有效补救,包括 ( 如仍在进行 ) 完成对提交人待遇的调查,以及赔偿。 |
缔约国应作答复的最后日期 |
2006 年 7 月 3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06 年 7 月 26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 称从图拉地区检察院 1996 年 11 月 18 日根据《刑事诉讼法》 (CPC) 第一百七十一条打开的刑事案件卷宗材料中得知此案得到了充分和公正的调查。调查初步阶段的事实调查没有找到任何证明提交人指控的虐待的证据。检察官断定拘留当事人的值班军官的行为符合民兵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该法允许民兵军官使用武力拘留那些犯有行政罪的人。结论是当时酩酊大醉的提交人是在犯行政罪的时候被拘留的,且曾试图向值班军官使用武力。该法第二十三条免除民兵军官在适当的时候使用武力的责任。 2001 年 12 月 11 日,由于在他们的行动中没有发现犯罪事实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 ,图拉中央检察院决定终止对图拉普洛列塔尔斯基区内务厅官员的刑事诉讼。 2006 年 5 月 16 日,图拉中央检察院的副检察官重新展开调查。由于针对民兵军官的刑事诉讼被终止,身份不明者的行为被认为属于《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部分所述的犯罪事实范围内 ( 疏忽造成死亡 ) 。由于调查无法确定被假定向提交人施加酷刑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部分第 3 款,在一段时间后, 052-0172-96 号刑事案件于 2006 年 5 月 18 日结案。 关于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二、七、十条得出的结论,缔约国表示 Zheikov 一案中并未违反上述条款中的任何一条。刑事诉讼应 Zheikov 的要求启动,调查的开展受到总检察官办公室的监督,该刑事案件应 Zheikov 要求多次重新立案, Zheikov 所有的投诉和上诉都及时予以审理。缔约国得出结论,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向 Zheikov 确保了有效的补救。缔约国解释说,由于 Zheikov 就造成的伤害和肇事者身份给出的证据前后矛盾,因此不可能确定诉讼对象。 缔约国进一步表示,提交人并未用尽所有的国内补救。 ( 缔约国在就可否受理和案情提交的文件中并未提供这一信息 ) 。参考了本可以为提交人所用的《民事诉讼法》的多个条款。 |
提交人的答复 |
2007 年 5 月 29 日,提交人重申了他在来文中的主张,质疑了缔约国的后续答复。他还表示他在向委员会投诉前,已经向国际保护中心和 图拉普洛列塔尔斯基地区检察院投诉。 |
委员会的决定 |
委员会对缔约国拒绝接受委员会的决定感到遗憾,认为应继续对话。 |
缔约国 |
瑞典 |
案 例 |
Alzery, 1416/2005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6 年 10 月 25 日 |
问题和认定的违约行为 |
未能确保调查国内外所有相关官员因违反第七条的行为而应负的刑事责任,以及提出适当指控的能力――第七条,单独阅读并和第二条一并阅读,未履行任择议定书第一条项下的义务。 |
建议的补救措施 |
有效补救,包括赔偿……。委员会欢迎设立有权力的独立的移民专门法庭审查诸如此案件中出现的驱逐决定。 |
缔约国应作答复的最后日期 |
2007 年 2 月 6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07 年 3 月 14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告知委员会缔约国政府于 2007 年 3 月 1 日撤销了其 2001 年 12 月 18 日的决定,并把 Alzery 先生的瑞典居留许可证要求交给瑞典移民局根据 2005 年的《外国人法案》进行审查。此外,政府还决定把 Alzery 先生的赔偿要求交给大司法官。政府要求大司法官处理 Alzery 先生的要求,并努力与他达成协议。大司法官被授予了超越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权力。 |
提交人的答复 |
2007 年 5 月 15 日 , 提交人答复说,他基本上欢迎政府的决定。不过他获得赔偿的权利能否以及将如何实现还有待观察。提交人要求瑞典政府提供外交援助使他能够离开埃及,但被政府拒绝。 2007 年 5 月 9 日,移民局拒绝了提交任的居留许可证要求,并拒绝了律师对口头听证会的要求。移民局的决定基于治安警察的一项声明,该声明称其对提交人所谓的恐怖主义联系的评价仍然和 2001 年一样。移民局未考虑他于 2001 年 12 月 18 日被驱逐后发生的任何事件。提交人将就此决定向政府上诉。该案件还将由最高移民法院评估。提交人要求委员会在国内程序结束之前不要就此案中提供的材料做出决定。此外,他还指出缔约国未就缺乏对外国特工刑事调查一事做出评论,也未就调查员的调查实际上给卷入提交人引渡事件中的瑞典官员提供了豁免这一事实做出评论。据提交人称,缔约国未进行调查。 |
缔约国 |
塔吉克斯坦 |
案 例 |
Kurbanov, 1208/2003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6 年 3 月 16 日 |
问题和认定的违约行为 |
酷刑、逼供、不公正的审判、 任意逮捕和拘留、未立即获告被控罪名 ― ―第七条、第九条第 1 、 2 款、第十四条第 1 款、第 3 款 ( 庚 ) 项。 |
建议的补救措施 |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 3 款 ( 甲 ) 项,缔约国有义务向 Kurbanov 先生提供有效补救,其中应包括带有《公约》规定的保证的重审或立即释放,以及充分的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
缔约国应作答复的最后日期 |
2006 年 7 月 9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06 年 7 月 11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确认其外交部未收到人权高专办的两次普通照会 (2003 年 10 月 22 日和 2005 年 11 月 22 日 ) ,因此不知道此案被立案,也不可能提交答复。 缔约国提交了两封信,一封来自最高法院,一封来自总检察官办公室,并告知委员会两个机构均审查了委员会的意见,并就缔约国遵守国际人权义务的情况向政府委员会给出了意见。 ( a) 塔吉克斯坦最高法院院长对此案的“结论”。 2006 年 6 月 29 日,最高法院院长回顾了本案的事实和程序,认为提交人的罪行是在确凿事实的基础上确定的,对他的定罪与他犯下的罪行相符。 2001 年 10 月 28 日对他的逮捕,以及所有后续的刑事诉讼程序都是合法的。在初步调查或法院审判过程中都没有出现重大的程序上的侵权行为。他得出结论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因此未能证实。他承认 2001 年 1 月 6 日对 Kurbanov 的逮捕是非法的,但是责任官员因此受到了纪律制裁。他称提交人断言其子之后被捕是因为他们受到惩罚是毫无依据的。其子被捕与 2001 年 10 月 28 日开庭的一起刑事案件有关,逮捕他得到了第一副检察官的批准。 ( b) 总检察官办公室 2006 年 6 月 30 日的信。总检察官办公室详尽地重申了该刑事案件的事实,确认了提交人的罪行。他肯定了提交人提出的 2006 年初的拘留不合法的指控,但是表示责任人已经受到了处分 ( 给出了 5 个责任人的名字 ) 。针对他们的刑事案件于 2001 年 11 月 9 日启动,并就提交人的指控展开调查。提交人称在他被非法拘留期间,受到了酷刑,并被强行逼供,他的家人受到迫害,被强迫撤回申诉。调查断定这些指控毫无依据。尤其是就声称的酷刑进行了一次体检,但在提交人身上没有发现任何酷刑的痕迹。于是这项调查于 2002 年 11 月 30 日结束。 2001 年 11 月 28 日, Kurbanov 因涉嫌抢劫被捕,同一天他在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作为嫌疑人接受审问。 2001 年 11 月 29 日,他被拘留 ( 该决定得到了第一副总检察官的批准 ) 。后续诉讼程序均为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且他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承认了其罪行。在其被拘留期间,他没有提出任何抱怨说调查他使用了非法手段。 Kurbanov 在法庭上收回了供词。他的新供词被审查和评估,他的罪行因证据确凿被确认。法庭断定这是一个防守战略,目的是限定他的责任。 |
提交人的答复 |
于 2006 年 9 月 26 日交给提交人,提出意见的最后日期为 2006 年 11 月 26 日。 |
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
2007 年 3 月 28 日,特别报告员、缔约国代表 (Aslov 大使、一秘 Isomatov) 和秘书处举行了后续会议。 关于在登记申诉和发出临时措施的要求后之处决原告的问题,大使答复说,讨论中的案件涉及宣布暂停处决之前获得的情况。在宣布暂停处决后便没有任何处决,而现有的暂停处决适用于所有的死刑案件 ( 暂停处决宣布和生效的确切日期有待尽快通知报告员 ) 。在过去的两年中,死刑判决中有很多减刑的情况,据大使称,关于废除死刑的法律起草工作正在进行中。 关于披露被处决的囚犯的埋葬地点的问题,大使指出修改相关法律的工作仍在进行中。报告员传达了政府就所有登记的案件作出充分答复的重要性,并指出不充分的答复将导致原告的指控被认为属实。他的代表团答复说,这一关切将转告杜尚别和负责履行塔吉克斯坦国际义务,包括与人权机构合作的部长间委员会。报告员建议送一份全面的缔约国答复的样本给部长间委员会的主任。代表团在答复中指出,政府已经在与联塔办事处的人权部门合作,并愿意在联塔办事处离开后与指定为人权事务协调中心的任何其他联合国机构合作。未来的申诉程序培训课程将受到政府欢迎。 大使承诺将从首都寻求关于针对发现塔吉克斯坦违反《公约》提出的八点意见的具体执行情况的更详细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尽早获得意见的俄文翻译版本将是一个有利条件。大使承诺与委员会和报告员就后续行动展开合作,并表示政府将愿意接受报告员的后续访问。 |
委员会的决定 |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提交的材料不能令人满意,并认为对话应该继续。 |
案 例 |
Boymurodov, 1042/2001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5 年 10 月 20 日 |
问题和认定的违约行为 |
酷刑、逼供、 单独监禁 ,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 ― ―第七条、第九条第 3 款、第十四条第 3 款 ( 乙 ) 项和 ( 庚 ) 项。 |
建议的补救措施 |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 3 款 ( 甲 ) 项,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儿子有权获得适当的补救,包括充分赔偿。 |
缔约国应作答复的最后日期 |
2006 年 2 月 1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06 年 4 月 14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提交了两封信,一封来自最高法院,一封来自总检察长办公室,告知委员会两个机构均审查了委员会的意见,并在政府委员会的要求下就缔约国遵守国际人权义务的情况给出了他们的意见。 缔约国提供了最高法院研究了意见之后的决定。缔约国研究了该刑事案件的材料,并确定,在初步调查和法庭审理过程中,关于其非法拘留没有出现违反塔吉克斯坦刑事或诉讼法律的重大违法行为,也没有出现侵犯《公约》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第 3 款 ( 乙 ) 项下的辩护权的行为。缔约国表示,提交人在 2000 年 10 月 10 日的一份声明中称,目前他不需要辩护律师。从 2000 年 11 月 9 日开始,辩护律师 Yatimova K. 参加了初步调查和审判,并在法庭上为 Boimudov 辩护。 关于对违反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 3 款 ( 庚 ) 项的指控,最高法院的结论如下:事实如缔约国对意见的回复所述;案件卷宗包含一份 2000 年 11 月 9 日带有提交人律师姓名的委托书,该律师在调查和审判的过程中代表提交人出庭;关于酷刑的指控,一起刑事案件于 2001 年 7 月 31 日由高级法院立案,并送到总检察长办公室,该处亦立案。这于 2001 年 11 月 5 日结束。法院得出结论,对提交人的定罪合法且有根据,对他的定罪和量刑公平。 总检察长的信和最高法院的信意见相似。不过,总检察长还指出上述关于酷刑指控的刑事案件又重新立案。 ( 假定自意见提出后 ) |
提交人的答复 |
缔约国的答复于 2006 年 9 月 26 日送交提交人,提出意见的最后日期为 2006 年 11 月 26 日。 |
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
关于 2007 年 3 月举行的后续会议的信息参见上文。 |
案 例 |
Dovud 和 Sherali Nazriev, 1044/2002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6 年 3 月 17 日 |
问题和认定的违约行为 |
酷刑、逼供、非法拘留、在调查的最初阶段无法律代理、无处决或埋葬地点的通知――第六、七条、第九条第 1 款、第十四条第 1 款、第 3 款 ( 乙 ) 、 ( 丁 ) 和 ( 庚 ) 项,并违反了任择议定书 |
建议的补救措施 |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 3 款 ( 甲 ) 项,缔约国有义务向 Shukurova 女士提供有效补救,包括适当的赔偿,并向她透露她的丈夫和她丈夫的兄弟的埋葬地点。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
缔约国应作答复的最后日期 |
2006 年 7 月 2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06 年 7 月 13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提交了两封信,一封来自最高法院,一封来自总检察长办公室,告知委员会两个机构均研究了委员会的意见,并在政府委员会的要求下就缔约国遵守国际人权义务的情况给出了他们的意见。 ( a) 塔吉克斯坦最高法院院长的信 最高法院院长详尽地回顾了案件的事实 / 程序。他提交了缔约国在审议该案之前提供的信息,包括他们请求总统特赦的要求在 2002 年 3 月被拒绝,以及死刑于 2002 年 6 月 23 日执行 ( 注意:案件登记于 2002 年 1 月 ) 。因此,处决执行于判决可执行且所有国内的司法补救都用尽之后。 对刑事案件卷宗的审查表明, Nazrievs 罪行的确定证据确凿 ( 提供了证据的详细清单,如证人的证词、物证、一些经法院审查和评估过的专家结论 ) 。据最高法院院长称,提交人关于调查人员使用酷刑强迫两兄弟认罪的指控毫无根据,且与刑事案件卷宗的内容及其它证据矛盾。刑事案件卷宗中没有记载任何与指定律师相关的要求和申诉,没有更换律师的要求,也没有 Nazrievs 的律师关于与其当事人不能见面的抱怨或见面的要求 。 最高法院院长认为提交人关于两兄弟在初步调查中都遭到酷刑,而法院忽略他们在这个问题上的声明的指控毫无根据。他指出,根据刑事案件卷宗,不论是在初步调查时,还是在法庭上,两兄弟和他们的律师都没有提出任何酷刑指控 ( 据称法院审判是公开的,在被告、被告的律师、家属及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 。此外,两兄弟“在初步调查和法庭上都没有认罪,他们的供词”没有作为确定他们有罪的证据。不过,法院还是要求安全部拘留所 ( 拘留两兄弟的地方 ) 提供他们的病历,根据 2001 年 4 月 18 日的答复,两兄弟在他们逗留期间都要求了不同的医疗服务,涉及张力过高、急性呼吸道病毒性感染、流感、龋齿、抑郁症等。两兄弟多次接受医生检查,得到了适当的医疗服务。在这些检查中没有发现酷刑或虐待的痕迹,而且在医疗检查过程中他们也都没有抱怨酷刑 / 虐待。 最后,对于提交人关于没有被告知提交人的处决日期和埋葬地点的指控,院长请委员会参考执行刑事惩罚的法律。他称当最高法院得知两兄弟被处决后便通知了其家属。 ( b) 副总检察长签字的 2006 年 6 月 14 日的信。 这封信的内容和上面概述的最高法院的信的内容非常类似,结论完全一致。 |
提交人的答复 |
缔约国的答复于 2006 年 9 月 26 日送交提交人,提出意见的最后日期为 2006 年 11 月 26 日。 |
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
关于 2007 年 3 月举行的后续会议的信息参见上文。 |
委员会的决定 |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提交的材料不能令人满意,认为对话应该继续。 |
缔约国 |
乌兹别克斯坦 |
案 例 |
Bazarov, 959/2000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6 年 7 月 14 日 |
问题和认定的违约行为 |
关于 提交人,第九条第 3 款、第十四条第 1 款,和第六条一并阅读,其父母 Bazarov 先生和夫人在第七条下的权利。 |
建议的补救措施 |
有效补救,包括关于他们的儿子的埋葬地点的信息,以及对其所受痛苦的有效赔偿。 |
缔约国应作答复的最后日期 |
2006 年 12 月 7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07 年 1 月 29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告知委员会,最高法院根据其意见多次审查了针对提交人的案件中的证据,但是没有发现任何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地方。 缔约国称,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五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 2 款、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五百一十六条,法庭决定只需送到诉讼各方,即:被定罪人、受害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辨方律师和公诉人。据此,乌兹别克斯坦现行法律没有要求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供最高法院刑事庭 1999 年 12 月 24 日关于 Bazarov 先生的案件的判决书。 |
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
乌兹别克斯坦常驻代表团的 Obidov 先生、个人申诉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和秘书处于 2006 年 10 月 30 日在人权大厦举行了会议。 特别报告员指出,至今已确定 7 件针对缔约国的案例,委员会期待其中两件的后续答复,即: 915/2000 号 Sultanova 案和 959/2000 号 Bazarov 案。后者的后续答复的最后日期为 2006 年 12 月 7 日。缔约国代表称,他将向首都要求关于 Sultanova 的后续答复的信息。 关于缔约国就 Nazarov (911/2000) 、 Arutyunyan (917/2000) 和 Hudoyberganova (931/2000) 案的答复,缔约国代表对于这些答复在年度报告中被归类为“不令人满意”表示了他的惊讶和不满,他希望从委员会那里获知为何会把案件归为此类,并强调了委员会和缔约国之间保持对话的重要性,而这样的归类将会阻碍二者的对话。报告员答复说,委员会目前正在审议对这些答复的归类,他要求缔约国在审议完成前先接受这一事实。他指出,审议中的两个案例中缔约国已经提供了考虑周全的答复,像这样的后续答复不应被认为“不令人满意”,否则委员会和缔约国之间的对话便无法开展。 |
委员会的决定 |
委员会对缔约国拒绝接受委员会的决定感到遗憾,认为应继续对话。 |
案 例 |
Alexander Kornetov, 1057/2002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6 年 10 月 20 日 |
问题和认定的违约行为 |
酷刑、死刑和不公平的审判 ― ―第七条、第十四条第 3 款 ( 庚 ) 项, |
建议的补救措施 |
考虑减刑和赔偿。 |
缔约国应作答复的最后日期 |
2006 年 1 月 30 日 |
缔约国答复日期 |
2007 年 2 月 16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对委员会的意见做出了评论。缔约国回顾了案件事实,包括最高法院于 2002 年 2 月 19 日把提交人的死刑减刑为 20 年监禁的事实。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关于调查人员对其进行非法调查的指控由法院作了审查,尚未确认。根据国家的法律,对其指控的量刑准确,对他的惩罚与其所犯罪行的严重性是相称的。根据监督程序,没有理由质疑法庭的决定或进一步要求减刑。 缔约国然后列出了其法律中与损害赔偿相关的部分,并肯定提交人可以向法庭上诉,要求获得他声称的在初步调查和法庭审判中所受伤害的赔偿。 |
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
关于 2007 年 10 月举行的后续会议的信息参见上文。 |
委员会的决定 |
委员会对缔约国拒绝接受委员会的决定感到遗憾,认为应继续对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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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056 (C) 180808 200808*0846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