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会第57/202号决议请秘书长向大会提交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关于其定期会议的报告,这些会议是每年依照大会第49/178号决议召开的。本文件载有关于2017年6月26日至30日召开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二十九次会议的报告。本次会议应大会第68/268号决议提出的加强与缔约国互动的呼吁在纽约举行。除其他议题外,各位主席讨论了缔约国逾期报告和不报告问题,人权条约机构对结论性意见和看法的后续行动程序,以及与国家人权机构接触的共同办法。按照第68/268号决议第41段规定,大会将于2020年对条约机构体系进行审查,各位主席对旨在为此收集创新性想法的所有举措表示欢迎,并重申他们承诺继续参与各进程的所有阶段。他们还与各国、民间社会组织和联合国实体举行了磋商。各位主席的决定和建议载于本报告第六节。

目录

页次

一.导言5

二.会议安排5

三.讨论概要6

缔约国履行向国际人权机构报告义务的情况6

对结论性意见和看法的后续行动7

条约机构执行《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的情况7

条约机构执行《反对恐吓或报复准则》(《圣何塞准则》)的情况7

大会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第68/268号决议的后续行动7

国家人权机构与条约机构的接触8

四.磋商8

A.与缔约国的磋商8

B.与民间社会组织的磋商9

C.与联合国各实体的磋商9

五.其他事项10

A.条约机构与可持续发展目标10

B.提高条约机构体系知名度的战略10

六.决定和建议10

A.主席在工作方法领域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后续行动中的作用10

B.缔约国履行批准和报告义务情况11

C.《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的执行情况12

D.《反对恐吓或报复准则》(《圣何塞准则》)的执行情况12

E.对结论性意见和看法的后续行动12

F.调动国家人权机构的共同办法12

G.补救15

H.调查16

I.条约机构与可持续发展目标16

J.年轻人的人权.16

K.全球移徙契约16

L.条约机构主席第三十次会议的议程、地点和主席16

一.导言

1. 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至 30 日在纽约举行。由于 6 月 26 日是纽约联合国总部的法定节日, 各位 主席在联合国 房地以外 举行了非正式会议。 1983 年 , 大会在其第 38/117 号决议中首次提出,主席会议是条约机构主席就共同议题和问题保持交流与对话的平台。大会第 57/202 号决议请秘书长向大会提交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关于其定期会议的报告。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第 38 段又鼓励人权条约机构为加快协调条约机构体系,继续加强条约机构主席在程序事项方面的作用,包括 作 出与工作方法和程序性事项相关问题的结论,及时在所有条约机构之间推广良好做法和方法,确保条约机构间的一致性 ,并 规范工作方法。

2. 每年 依照大会第 49/178 号 决议召开的主席会议通常在日内瓦、纽约和各区域轮流举行。 按照 主席 在 2016 年就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特别是缔约国关于在纽约加强互动的要求以及大会 关于 2020 年 进行 审查 的决议 提出的建议, 2017 年 会议 在纽约举行。 欲知会议的更多信息 , 见 www.ohchr.org/EN/HRBodies/ AnnualMeeting 。

3. 下述文件可作为该会议的背景文件:

( a ) 临时议程和说明 ( HRI/MC/2017/1 ) ;

( b ) 秘书处关于缔约国履行向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报告义务的说明 ( HRI/MC/2017/2 ) ;

( c ) 秘书处关于人权条约机构 对 结论性意见、决定 和看法 后续行动程序的说明 ( HRI/MC/2017/4 ) ;

( d ) 秘书长关于 调动 国家人权机构的共同办法的说明 ( HRI/MC/2017/3 ) 。

二.会议安排

4. 下列机构的主席以及一位副主席出席了会议: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主席 阿纳斯塔西娅 · 卡里克利;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主席 达莉娅 · 伊莱纳尔迪;禁止酷刑委员会主席 延斯 · 莫德维格 ;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主席 约瑟· 布里连特斯 ;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 主席 马尔科姆 · 埃文斯;儿童权利委员会 主席 雷娜特 · 温特;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副主席 苏埃拉 · 雅尼纳;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主席特蕾西娅·德格纳 ;经济、社会 和 文化权利委员会 主席弗吉尼亚·布拉斯·戈麦斯 ;以及人权事务委员会 主席 岩泽雄司。

5.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 人权高专办 ) 人权理事会和条约机制司司长阿达姆 · 阿布穆拉宣布会议开幕并欢迎各位主席 到会 。他解释说,人权理事会和条约机制司不仅仅为 10 个人权条件机构履行其任务授权提供 支持 ,还致力于 倡导缔约国通过 国家后续行动计划 以及 提供广泛的技术援助服务 以 确保向缔约国提出的各项建议得到充分执行。他回顾,人权高专办通过其外地存在 , 与缔约 国政府、议会以及报告和后续行动国家机制进行 接触 ,以将条约机构的各项建议纳入 其 国家行动计划。此外,人权高专办正在设法加强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联合国机构、民间社会和国家人权机构的伙伴关系。他重申,《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与联合国人权机制 的 工作息息相关,告知 各位 主席人权高专办希望通过支持条约机构在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的 相关 工作加强这种联系。

6. 人权高专办人权条约处处长易卜拉欣 · 萨拉马提醒各位主席说, 此 次年度会议为他们提供了一次机会, 可以借此 反思在 加强 体系 的一致 性,特别是 在 大会通过第 68/268 号决议 之后 取得的进 展情况 。他回顾说,秘书长 在 2016 年向大会提交了其关于人权条约机构体系 的 现 状 的第一次报告 ( A/71/118 ) 。报告强调 指出有必要 为条约机构 的工作 增加更多资源,特别是在 个人来文和调查数量 增加, 对 条约机构 的 公 开 会议 进行网播, 以及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工作方面。

7. 弗吉尼亚 · 布拉斯 · 戈麦斯 女士当选 为 第二十九次年度会议主席。她欢迎 新任命的主席 首次 参加条约机构主席会议,并表示她致力于继承和发扬前几次会议所秉持的 合作、奉献 和领导的精神。她回顾,条约机构成员被 定义 为独立专家,负责监测缔约国 遵守 国际人权 规范 情况,从而使国际规范和标准 发挥 效力。她 指出 ,在 为 秘书长关于第 68/268 号决议执行情况的 2018 两年期报告以及大会于 2020 年对条约机构体系进行审查 进行准备的过程中 , 阐释 该定义 使她认识到 ,作为各条约保管 人 之一 是一种 荣幸。她提 请 会议 注意 ,所有条约机构成员都属于一个体系,并 拥 有共同的基本目标, 即 促进 在实地 更好地落实所有人权,特别是 在 那些需要保护的国家。她回顾,第 68/268 号决 议 的若干段落鼓励或邀请条约机构或条约机构主席 进行 协调并牵头这方面的工作。她指出,所有主席在本次年度会议第一天进行的非正式交流 明确 表明,他们将继续在大会给予的这种鼓励的基础上进行讨论,并将各自委员会的经验作为讨论的根据。

三.讨论概要

A. 缔约国 履行向 国际人权机构报告 义务的 情况

8. 秘书处编写了一份关于缔约国履行其报告义务的说明 ( HRI/MC/2017/2 ) ,以为主席之间的讨论提供便利。各位主席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逾期报告或不报告 在继续 破坏条约机构体系的有效性。一些主席指出,简化报告程序有助于缔约国 提交 报告。另一些代表团指出,在缔约国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审查缔约国的做法是有助益的,因为这种做法通常会引起缔约国的回应,并促使 它 们在接到报告审议要求前提交报告。经济、社会 和 文化权利委员会 主席 分享了委员会 这方面的积极经验,即 要求与逾 期 报告的所有缔约国举行会议 , 鼓励 它 们提交报告。与缔约国开展的这些讨论强调了建设性对话的必要性 , 并 导致 一些缔约国提交 其 报告。防 范 酷刑小组委员会 的 一种做法是 , 书面提醒那些逾期 很久未 履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第 17 条所规定的义务的缔约国。小组委员会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未 履行 义务的缔约国名单 ( www.ohchr.org/EN/HRBodies/OPCAT/Pages/Article17.aspx ) 。

B. 对 结论性意见 和看法 的后续行动

9. 会议收到了秘书处关于 对 结论性意见 和看法的 后续行动程序的说明 ( HRI/MC/2017/4 ) 。该说明详细介绍了条约机构通过的 各种 现行后续行动程序。目前,儿童权利委员会是唯一没有后续行动程序的委员会。各位主席重申后续行动程序 的重要性 ,并决定确 认 各自的条约机构在结论性意见 和看法的后续行动 方面所用做法的共同要素。各位主席重申,条约机构应考虑建议没有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的缔约国建立这一机制。

C. 条约机构执行 《 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 性和 公正性 准 则 》 ( 《 亚的斯亚贝巴准则 》 ) 的情况

10. 各位主席对 条约机构通过和执行 《 亚的斯亚贝巴准则 》 ( A/67/222 和 Corr.1 ,附件 一 ) 的情况进行了评估,强调缔约国提名和选举 过 程 的重要性 ,以确保选出独立 的 、专业 的、 有不同背景的候选人担任条约机构成员。在这方面,他们回顾,缔约国的主要作用是确保 选出 独立候选人 担任 条约机构成员。目前,各条约机构采用了不同的方法和做法来处理涉及 看似存在或实际存在利益冲突 的成员。 各 位主席分享了其委员会在执行 《 准则 》 方面的最新做法和经验,例如条约机构成员不参与: (a) 建设性对话的筹备工作; (b) 与缔约国的互动对话; (c) 结论性意见的起草和通过; (d) 审查与其本国或国籍国有关的来文; (e) 特别是在实地访问期间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的工作。

D. 条约机构执行 《 反对 恐吓或报复准则 》 ( 《 圣何塞准则 》 ) 的情况

11. 主管人权事务助理秘书长 安德鲁·吉尔摩 是由秘书长指定的高级官员,负责牵头联合国系统内解决报复问题的工作,他参加了主席会议,就报复问题发表了几点意见,特别是提到了他在联合国系统内为制止对 与联合国在人权问题上合作的人进行恐吓和报复所作 的努力。他 深 表关切的是,越来越多 与 联合国 合作的人 遭到报复,并表示他打算与所有条约机构密切合作。各位主席表示非常愿意与助理秘书长就应对报复 行为 加强协调与合作。

E. 大会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第 68/268 号决议的后续行动

12. 各位主席表示坚决承诺继续参与条约机构加强进程,从而,正如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 所 设想的那样,在大会于 2020 年 对 条约机构体系 进行审查 时发挥主动积极的作用 。 各位主席还指出,条约机构体系的未来 主要 取决于它们的工作方法和程序,因此 , 对该体系进行的渐进式改革要求相应地调整其工作方法和程序。各位主席还指出,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和程序有助于建立一个更 加 有效的体系,因此,他们一直 致力于 逐渐调整若干个领域的工作方法和程序。

13. 各位主席同意,对条约机构体系进行的任何此类设想改革最终应具备以下参数: (a) 加强保护权利 持 有人; (b) 维护 条约机构体系的完整性 和 委员会及其专家的独立性; (c) 加强 履 行条约义务和 落实 条约机构的相关建议; (d) 使更统一的程序 和工作方法需求与各条约机构的具体任务授权 取得平衡 ; (e) 制订更便于预测、 更加 一致的工作方案 , 以审查缔约国的报告;以及 (f) 增强 条约机构 体系 内部和 与 其他人权机制的协同 增效 。

F. 国家人权机构 与 条约机构的 接触

14. 在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主席提议在第二十九次 年度 会议的议程 上列入 关于 协调调动 国家人权机构 的 工作方法的项 目 。在第二十九次会议期间, 在 与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代表进行建设性 接触之 后,各位主席讨论了条约机构 调动 国家人权机构的共同办法。在仔细审查秘书长关于该专题的说明 ( HRI/MC/2017/3 ) 后, 各位 主席核可了以下领域的一 些 建议: (a) 报告; (b) 来文: (c) 调查; (d) 建议的后续行动; (e) 指定国家人权机构在人权条约中的正式职能; 以及 (f) 更多的 接触机会 。所有 的 相关建议载于本报告第六节 F 。

四.磋商

A. 与缔约国的磋商

15. 在第 68/268 号决议第 39 段中,大会鼓励各人权条约机构在条约机构主席与所有人权条约缔约国在日内瓦和纽约举行的年度会议期间加强互动,以期确保建立一个开放和正式的互动对话 论坛 。

16. 各位主席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与缔约国举行了磋商。在第二十九次会议主席 作简要的介绍性发言 后,各位主席 发言介绍了 他们所代表的 条约 机构。在随后的交流中,许多缔约国表示 坚决 支持条约 机构 的工作,并表示继续致力 于 在大会上推进条约机构体系的工作。根据第 68/268 号决议,缔约国强调需要 进一步协调 条约机构 的 工作方法,这将使所有利益攸关方受益。秘书长向大会提交的第一次进度报告 ( A/71/118 ) 表明在 协调 工作方法方面 正在逐步取得 各种 成果 ,若干缔约国 在 援引该报告 时 表达了一种关切, 即 缔约国越来越难以履行其报告义务,因此, 它 们鼓励 协调 工作方法, 进一步 使用简化报告程序,采纳更能均衡分配报告义务的工作方案, 以及 采取 目标 更 明确 的建议。

17. 一些缔约国指出,通过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 是 朝着正确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然而,这并不是条约机构加强进程的终点。这些缔约国建议,应当在条约机构之间 实现协同增效 ,以加强它们的影响 力 。通过 有 创 意的 解决方案, 以及 加强与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人权高专办、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和区域机构的合作,可以 扩大 条约机构工作的影响力, 这有助于 找到可行的解决办法 , 以应对 条约机构体系面临的挑战。缔约国还强调,执行 《 亚的斯亚贝巴准则 》 有助于确保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在回答问题时, 各 位主席代表就某一具体主题作发言 时 代表 了 所有主席,以便强 化 一种观点,即他们不是代表各自的条约机构而是代表整个体系发言。

B. 与民间社会组织的磋商

18. 各位主席与民间社会组织 举行 会 议 ,探讨加强与条约机构 接触 的方式方法,并讨论民间组织在国家一级就条约机构提出的建议和决定采取后续行动方面发挥的作用。民间社会组织提交了书面 ( 以及联合 ) 文件 ,可 在 人权高专办网站 上 查阅。

19. 在一份联合 文件 中, 21 个民间社会组织回顾,主席年度会议的现行框架使会议主要 成 为咨询机构,而不是决策机构。因此, 它 们鼓励各位主席考虑对年度会议的任务授权进行审查,以期 改善各 条约机构的整体协调。民间社会 组织 的代表还鼓励各位主席采取行动, 协调 工作方法,并 在必要时设立委员会间工作组 ,以讨论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 所述 的 有 关协调的专题。 各位代表 还建议条约机构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 , 推进作为条约机构加强进程 一 部分的宏 伟 改革, 并 考虑新一轮政府间谈判的政治风险,特别 是对 条约机构体系的独立性和有效性的影响。

20. 民间社会组织代表欢迎经济、社会 和 文化权利委员会的代表就人权维护者问题所作的发言,鼓励两个尚未正式 且 完全通过 《 圣何塞准则 》 的条约机构通过 该 准则。与会者指出可持续发展目标构成了国际援助和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国际框架,鼓励所有条约机构考虑其 议题 清单和报告前议题清单上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和指标,并在建设性对话和结论性意见中提及可持续 发展 目标,因为 这些目标 与相关的条约规定 有 关联。主席表示 清楚地注意到 民间社会组织提出的所有建议,重申其中一些建议,比如涉及主席年度会议任务授权 的建议 并非 完全 取决于他们自己的决定。

21. 各条约机构主席还与哥斯达黎加监察员兼 国家人权机构 全球联盟副主席 蒙特塞拉·索拉诺· 卡尔博尼 进行了对话,讨论 如何 进一步加强国家人权机构与条约机构 的接触 以及 如何 加强 各 执行条约规定。

C. 与联合国 各实体 的磋商

22. 各位主席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 与 联合国各机构和实体的代表 举行会议 ,各位主席承认,条约机构成员从联合国各实体 的 口头和书面 情况通报 中获得了很 多好 处。然而,他们还对经济、社会 和 文化权利领域缺少作为表示关切。 各个 与会者提到了他们与条约机构进行合作 的经历 ,特别 是 为缔约国审查结论性意见和采取 后续 行动编写 材料的经历 。发展业务协调办公室强调 指出 ,联合国国家工作队面临的挑战之一 , 是无法始终掌握与条约机构 接触 的最佳时机。该代表指出,人权高专办已开始 采用 每年写信联系 所有 驻地协调员的做法,以将条约机构 和 普遍定期审议的信息传递给国家工作队,这种做法已经起到了 填补 信息 空白 的作用。

23.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 开发署 ) 强调 指出 ,开发署 的 所有国家办事处 都 必须采用一种立足人权的方针,特别是在规划阶段。至于将条约机构的产出纳入规划框架的问题,有时通过结论性意见的时间 与正在 进行的方案拟 订 周期 不相符 。一些联合国机构表示关切的是,联合国人权建议 进一步 增加对后续行动造成了实际挑战。 它 们 又 强调,条约机构的建议特别 用于 可持续发展目标 的审查框架中 ,特别是在缔约国不是每年自愿报告的情况下。与会者还讨论了 如何 加强条约机构对缔约国审查的后续行动和影响,强调可以在联合国各实体的支持下,加强条约机构的规范工作与缔约国执行条约机构建议工作 之间 的协同 增效 。

五.其他事项

A. 条约机构与可持续发展目标

24. 人权高专办纽约办事处的一名代表 简要介绍了 条约机构的工作与可持续发展目标 之间的相互联系 。各位 主席 提到需要加大努力,将可持续发展目标纳入其报告准则以及建设性对话和结论性意见中。

B. 提高条约机构体系 知名 度的战略

25.各位主席讨论了需要使缔约国、民间社会和联合国各实体进一步看到和了解各条约机构的工作。人权高专办日内瓦办事处的一名代表概述了迄今取得的进展情况,并提出了一项宣传战略,以提高在国家和社交媒体上的知名度和存在感。

六.决定和建议

A. 主席在工作方法领域和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后续行动 中 的作用

26. 各位主席重申 他们支持 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 所述 的加强和增进条约机构体系 的 有效运作。各位主席商定了一个共同框架,以确定 构成统一的程序和工作方法的基础的各项 要素,同时承认各条约机构根据各自的条约和任务授权所采取的做法 的 特殊性。 该 框架下列领域 已由 各位主席在逐步涉及 : (a) 与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 (b) 通过重点更突出 、目标 更 明确 和更便于实施的结论性意见; (c) 简化报告程序; (d) 为拟 订 一般性评论进行磋商进程的办法; (e) 调动 国家人权机构 , 以及 (f) 《 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 性和 公正性 准 则 》 ( 《 亚的斯亚贝巴准则 》 ) 的执行 情况 。各位主席还决定确 认 更多 的 共同要素,供各自的委员会进行内部讨论,以便加强在以下领域的工作方法 统一 : (a) 对 结论性意见 和看法 的后续行动; (b) 调查程序; (c) 报复; 和 (d) 补救。

27. 各位 主席请人权高专办编写一份文件,供 主席 第三十次年度会议前进行讨论,确 认 统一条约机构 在 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所述领域的工作方法和做法 方面取得 的 进展,以及各位主席将继续致力于 进一步 统一 工作方法和做法 的这 些 领域的进展 情况 。

28. 在此背景下,各位主席回顾,大会鼓励条约机构继续加强各位主席在程序事项方面的作用,这包括就工作方法、在所有条约机构中推广良好做法和方法、确保条约机构之间的连贯性以及工作方法 标准化 等 相关 问题形成结论。

29. 各位主席欢迎考虑到大会根据第 68/268 号决议第 41 段 规定 于 2020 年对条约机构体系进行审查, 旨在 收集创新性 想法 的所有举措,重申应该征求条约机构及其主席的意见,并 且 决心继 续参与这些进程的 所有阶段 。他们 同意 ,以下参数对 于 审查所采取的措施的可持续性以及酌情 决定采取行动以 加强和增进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至关重要: (a) 加强 对 权利 持 有人 的 保护; (b) 维护 条约机构体系的完整性 和 委员会及其专家的独立性 ; (c) 加强 履行 条约义务和 落实 条约机构 的 相关建议; (d) 使 更 加 一致的程序和工作方法的需求与条约机构的具体任务授权 取得平衡 ; (e) 制订更便于预测、更 加 协调的工作方案 , 以审查缔约国的报告;以及 (f) 增强条约机构 体系 内部和 与 其他人权机制的协同 增效 。

30. 各位主席欢迎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带来的改善,重申人权高专办需要为条约机构开展 各项 条约所要求的工作获得必要的物质和人力资源。特别是,他们强调 指出 ,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提供 了根据 工作量调整资源的机制,按照 该决议, 条约机构体系工作量进一步增加 无法在 现有资源 范围内匀支 。

B. 缔约国履行批准和报告义务情况

31. 各位主席呼吁 缔约 国普遍批准国际和区域人权条约。各位主席欢迎秘书处关于缔约国履行向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报告义务情况的说明 ( HRI/MC/2017/2 ) ,对许多缔约国仍然逾 期 报告以及为权利 持有 人造成的保护 漏洞表示 关切。

32. 各位主席鼓励所有 受到 能力制约的缔约国向根据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制 订 的人权高专办条约机构能力建设方案寻求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并欢迎在发展缔约国执行条约能力方面已经开展的工作,尤其是为缔约国向条约机构报告提供 的 技术援助,包括为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提供 的 支持。

33. 各位主席还欢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为条约机构的报告进程提供具体国家 的 信息,就 落实 条约机构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以及为 促成 条约机构的国家访问所作的努力,并邀请国家工作队和联合国 个别 机构继续加强这些努力。

34. 各位主席建议所有条约机构酌情界定 客观 标准,统一简化报告程序的方式,并 推广应 用简化报告程序, 将其作为一种手段 改进缔约国履行报告义务情况。

35. 考虑到已建立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的缔约国提高了 报告能力以及 与国际和区域人权体系 接触 的能力,各位主席重申条约机构应考虑建议缔约国建立此类国家机制。

36. 此外,各位主席建议条约机构考虑与报告逾期 10 年 以上 的缔约国举行会议,以评估他们的需求,并注意到一些条约机构在这方面采取的良好做法。

37. 各位主席重申在 之前 会议上 所作 的决定,即将缔约国履行报告义务列为主席年度会议议程 上 的常设项目。他们 又 请人权高专办继续在其网站上 更新 缔约国履行其报告义务的 统计 信息。

C. 《 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 性和 公正性 准 则 》 ( 《 亚的斯亚贝巴准则 》 ) 的执行情况

38. 各位主席赞赏对 《 关于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亚的斯亚贝巴准则 》 的广泛支持,并建议确保所有条约机构执行和 使 用该准则。

39. 各位主席还重申缔约国应避免提名或选举因与国家行政部门存在政治性附 属 关系而有损独立性和公正性原则的人进入条约机构。

40. 因此, 条约机构成员应避免 行使 与相关条约规定的独立专家的义务和责任 不相符 或可能被 合理观察员 视为不 相 符 的 职能或活动。各位主席鼓励 加强 协调 工作 ,注意到条约机构在审议有关缔约国报告前后在指定国家报告员以及使条约机构成员参与培训讲习班方面采取的良好做法 ,旨在 确保其成员继续独立和公正地行使职能,并 且 被视为独立和公正地行使职能。

D. 《 反对 恐吓或报复准则 》 ( 《 圣何塞准则 》 ) 的执行情况

41. 各位主席赞赏对 《 关于反对恐吓或报复的圣何塞准则 》 的广泛支持,并建议所有条约机构核可并确保执行该准则。

42. 各位 重申 其 建议 ,即 各条约机构任命的报复问题报告员或协调人共同努力,通过酌情开会等办法,统一为防止和 防范 个人 和团体 遭 受 恐吓或报复所采取的做法,以便提高整个条约机构体系的一致性 。

43. 各位主席还重申其在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所 做 的第一个决定,即将报复问题列为主席年度会议日程上的一个常设项目。

E. 对 结论性意见 和看法 的后续行动

44. 各位主席欢迎秘书处关于人权条约机构对结论性意见、决定 和看法 的后续行动程序的说明 ( HRI/MC/2017/4 ) ,就其各自的条约机构在 对 结论性意见、决定 和看法 的后续行动方面的做法交流了意见,并决定确 认 这些做法的共同要素。

F. 调动 国家人权机构的共同办法

45. 在第二十九次会议期间 在 与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代表进行建设性 接触之 后,各位主席讨论了条约机构 调动 国家人权机构的共同办法。各位主席考虑了 HRI/MC/2017/3 号文件中所载 的秘书 处 说明第九节所述的 调动 国家人权机构 的 共同做法的可能领域。

46. 各位主席决定核可如下建议:

报告进程

(a) 各位主席认 识到 获全球联盟 “ A ” 级地位认证的国家人权机构 在 报告进程 中 具有特殊价值,同时承认与其他专门机构进行 接触的重要性 。鼓励国家人权机构与这些机构开展合作;

(b) 国家人权机构 除参 加 本届会议外,至关重要的是, 它们 有机会参与到会前阶段。在这方面,应该有可能与国家人权机构举行公 开会议 或私人会 晤,这 取决于国家局势。还应该鼓励国家人权机构提供信息,以便制 订 与缔约国对话的议题清单。鼓励国家人权机构在国家报告进程 所有 阶段 作 出书面和口头贡献;

来文程序

(c) 国家人权机构应提高对来文程序的认识并 建设 这方面的能力,包括促进 缔约 国批准必要的文书。此外:

国家人权机构 可 提供一个场所,以便与 缔约 国就程序的重要性进行对话,并便于受害人在国际一级 利用 这种程序;

国家人权机构可以促进或协助受害人向条约机构提 交 请愿 书 ;

国家人权机构可参与监测认定侵权行为的意见所建议的补救的执行情况;

调查程序

(d) 在尊重程序 保 密的情况下,国家人权机构在调查程序的所有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

获全球联盟 “ A ” 级地位认证的国家人权机构是调查程序的重要伙伴,并可在包括调查后续行动在内的整个进程 中 提供支持;

“ A ” 级国家人权机构并不是 某种情况下 唯一的行为 体 。 通常 ,当一国正在发生严重的人权侵犯行为,或还存在 着 国家人权机构以外的其他人权机构,该国就 没有 “ A ” 级 地位 人权机构。因此,可能有必要酌情寻求 与 其他机构 接触 ;

在寻求 调动 国家人权机构的问题上,应由条约机构在调查进程的 所有 阶段逐案决定,这些阶段包括初步评估, 开展 调查 ( 咨询作用 ) ,国家访问 ( 为访问提供便利和确定证人 及 受害 人 等利益攸关方 ) ,以及就建议采取后续行动;

在初步评估 期间 ,国家人权机构可提供信息并帮助评估 ( 咨询作用 ) ;

在国家访问期间,国家人权机构可发挥重要作用,为访问提供便利,并帮助确定包括证人和受害 人 在内的利益攸关方;

尽管条约机构负有报告责任,但国家人权机构可在缔约国就条约机构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时发挥重要作用;

在调查进程中,保密至关重要,并且相关文书对此作 了 规定。保密与 “ 不伤害 ” 原则密切相关。条约机构 与 参与这一程序的国家人权机构 相同,都 有责任维护这些原则。在 此 进程中,获全球联盟 “ A ” 级地位认证的国家人权机构尤其 可 发挥作用,因为它们可以保证达到既定标准;

获全球联盟 “ A ” 级地位认证的国家人权机构可在防止报复和为证人提供保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就建议采取后续行动

(e) 在就建议采取后续行动方面 可以 加强合作。例如:

制 订 一项国家行动计划以就各项建议采取后续行动是值得的。应鼓励缔约国在制 订此类 计划的过程中寻求与国家人权机构合作,并与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磋商以落实这些建议。

具有 “ A ” 级地位的国家人权机构 的作用 应该得到承认,并进一步 体现在 后续行动程序和进程 中 。 应 正式邀请国家人权机构 为在 其国家就各项建议采取后续行动 作出贡献 。建议国家人权机构与议会、部委及其他公共机关的成员进行直接 接触 。

国家人权机构应该在报告 所述 期间与缔约国进行交流;

欢迎条约机构 在 与国家人权机构密切磋 商 后组织后续访问。 进行 磋商的时间 安排 将影响 到 访问效果;

应鼓励国家人权机构为传播人权机构的 产出 提供便利。准确 转化 条约机构的 产出 至关重要,应鼓励缔约国在这方面与国家人权机构进行磋商;

有人权条约范围内正式 规 定 的职 责的国家人权机构

(f) 与国家人权机构、国家监测机制和国家防范机制合作以及这些机构 之 间合作在国家一 级 具有重要意义。在这方面:

需要为具有一个以上任务授权的国家人权机构,例如那些还作为监测和 ( 或 ) 防范机制发挥作用的国家人权机构与国家人权机构的互动提供进一步指导;

全球联盟可在这方面发挥作用,与有关的条约机构合作提供 此 类指导。

47. 各位主席还对国家人权机构与其他利益攸关方 接触 的 各种 方式表示欢迎。需要让 不同的 利益攸关方参与其中,并对条约机构的工作负责。国家人权机构可以为促进这种 接触 发挥桥梁作用。例如:

(a) 除其他外,国家人权机构可以促进与国 家 议会、司法机关、律师协会、民间社会、工商界、学术界、媒体和宗教领袖合作 ;

(b) 国家人权机构可以促进与区域和国际人权组织及没有具体人权任务授权的其他区域组织合作。

48. 各位主席还欢迎 调动 国家人权机构的其他途径。尽管一些现有的 调动 途径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 仍有加强 调动其参与的余地 ,其中包括:

(a) 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可以参考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以便对国家人权机构的表现及其遵守《巴黎原则》的情况予以承认和 进行 评估。在这方面, 各位主席认为 在结论性意见中提及国家人权机构遵守《巴黎原则》的情况 是 一种良好做法;

(b) 全球联盟应向条约机构定期提供其认证进程的最新 情况 ;

(c) 应鼓励国家人权机构安排 对 批准条约和任择议定书以及撤回保留意见 进行宣传 的先后次序;

(d) 鼓励国家人权机构提高对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以及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的紧急行动程序的认识;

(e) 应鼓励国家人权机构为制 订 一般性意见提供投入,包括参与一般性讨论日并就条约机构网站上公布的供公众评议的草案作出评论 ;

(f) 应鼓励国家人权机构在其国家广泛传播一般性意见。人权高专办可进一步加强及时通知发布 事宜 ;

(g) 国家人权机构和条约机构均在通过 《 圣何塞准则 》 方面发挥 了 作用。双方均有局限性:必须适用不伤害原则; 必须让 证人了解这两个机构的局限性;

(h) 各条约机构、国家人权机构和全球联盟应尽可能举行更 加 常规、 更加 系统的互动关系活动或会议,包括面对面会议或语音 / 视频会议;

(i) 欢迎加强与全球联盟日内瓦办事处的合作。

49. 各位主席注意到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允许国家人权机构在与缔约国对话开始和 ( 或 ) 结束时发言的做法;

50. 各位主席还注意到一些委员会鼓励国家人权机构提交法庭之友书状以 促进 条约机构收集关于个人来文的信息的做法,尽管它们可能没有得到审议来文的任务授权。

G. 补救

51. 各位主席继续交 换 意见,并决定确 认不同 条约机构在补救领域 的 做法的共同要素。

H. 调查

52. 各位主席继续就 不同 条约机构在调查领域采取的做法交 换 意见,并决定进一步 开展 这种对话,以 促进有 开展调查 任务授权 的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 更加统一 。他们认为,如果所有进行国家访问的条约机构,包括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参与这一进程,将有助于统一调查程序。

I. 条约机构与可持续发展目标

53. 各位主席欢迎人权高专办纽约办事处就条约机构的工作与可持续发展目标之间的 相互 联 系 所 作 的情况通报,并注意到一些委员会在其议题清单、报告前议题清单和结论性意见中提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做法,以及将可持续发展目标纳入其报告准则的努力。

J. 年轻人的人权

54. 各位主席承认年轻人的权利受所有国际人权条约的保护,并回顾所有条约机构在其各自的任务授权范围内保护年轻人的权利。

K. 全球移 徙 契约

55. 各位主席承认会员国重申其根据《关于难民和移民的纽约宣言》述及的国际人权法 ( 大会第 71/1 号决 议 ) 承担的义务。他们强调 指出 ,目前,正在将全球 移徙 契约作为 该 宣言的一项成果进行谈判, 该 契约必须立足于并遵循现有的国际人权规范与标准。他们指出,尽管鼓励条约机构根据其任务授权为国家主导的契约筹备进程提供支持,但至今仍尚未邀请它们直接参与。为加强 该 契约保护和促进所有移民人权的能力,各位主席敦促邀请条约机构参与所有的磋商和正在开展的进程并为此 作 出贡献。

L. 条约机构主席第三十次会议的议程、地点和主席

56. 各位主席决定将以下项目列入其第三十次年度会议议程:

(a) 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 的 后续行动;

(b) 大会于 2020 年对条约机构体系进行审查;

(c) 对结论性意见、决定 和看法的 后续行动;

(c) 缔约国履行其报告义务的情况;

(d) 《 亚的斯亚贝巴准则 》 的执行情况;

(e) 《 圣何塞准则 》 的执行情况;

(f) 条约机构与可持续发展目标;

(g) 调查;

(h) 条约机构工作中产生的其他问题;

(i) 任何其他事项。

57. 各位主席回顾 指出 ,根据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特别是根据缔约国关于在纽约加强 与其 互动的呼吁以及大会关于 2020 年 对该决议 进行审查,他们在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决定 在 2020 年之前每年在纽约召开一次主席会议。在这方面,他们还重申希望加强与秘书长的关系。

58.各位主席决定,根据轮换原则,2018年第三十次会议主席将由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主席担任,副主席将由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主席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