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

报告类型

到期日

逾期年限

冈比亚 a

第二次

1985 年 6 月 21 日

21

赤道几内亚 b

初次

1988 年 12 月 24 日

17

索马里

初次

1991 年 4 月 23 日

15

尼加拉瓜 c

第三次

1991 年 6 月 11 日

15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d

第二次

199 1 年 10 月 31 日

1 4

圣马力诺 e

第二次

1992 年 1 月 17 日

1 4

巴拿马 f

第三次

1992 年 3 月 31 日

1 4

卢旺达 g

第三次 / 特别

1992 年 4 月 10 日

1995 年 1 月 31 日

1 4

13

格林纳达

初次

1992 年 1 2 月 5 日

1 3

科特迪瓦

初次

1993 年 6 月 25 日

1 3

塞舌尔

初次

1993 年 8 月 4 日

1 2

安哥拉

初次 / 特别

1993 年 4 月 9 日 / 1994 年 1 月 31 日

1 2

尼日尔

第二次

1994 年 3 月 31 日

1 2

阿富汗

第三次

1994 年 4 月 23 日

1 2

埃塞俄比亚

初次

1994 年 9 月 10 日

11

多米尼加

初次

1994 年 9 月 16 日

11

几内亚

第三次

1994 年 9 月 30 日

11

莫桑比克

初次

1994 年 10 月 20 日

11

佛得角

初次

1994 年 11 月 5 日

11

保加利亚

第三次

1994 年 12 月 31 日

11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第三次

1994 年 12 月 31 日

11

马拉维

初次

1995 年 3 月 21 日

11

布隆迪

第二次

1996 年 8 月 8 日

9

乍得

初次

1996 年 9 月 8 日

9

海地

初次

1996 年 12 月 30 日

9

约旦

第四次

1997 年 1 月 27 日

9

马耳他

初次

1996 年 12 月 12 日

9

伯利兹

初次

1997 年 9 月 9 日

8

尼泊尔

第二次

1997 年 8 月 13 日

8

塞拉利昂

初次

1997 年 11 月 22 日

8

突尼斯

第五次

1998 年 2 月 4 日

8

土库曼斯坦

初次

1998 年 7 月 31 日

8

罗马尼亚

第五次

1999 年 4 月 28 日

7

西班牙

第五次

1999 年 4 月 28 日

7

尼日利亚

第二次

1999 年 10 月 28 日

6

玻利维亚

第三次

1999 年 12 月 31 日

6

黎巴嫩

第三次

1999 年 12 月 31 日

6

南非

初次

2000 年 3 月 9 日

6

布基纳法索

初次

2000 年 4 月 3 日

6

伊拉克

第五次

2000 年 4 月 4 日

6

塞内加尔

第五次

2000 年 4 月 4 日

6

阿尔及利亚

第三次

2000 年 6 月 1 日

6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第二次

2000 年 6 月 1 日

6

法国

第四次

2000 年 12 月 31 日

5

加纳

初次

2001 年 2 月 8 日

5

厄瓜多尔

第五次

2001 年 6 月 1 日

5

a 委员会第七十五届会议在冈比亚没有提交报告和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审议了该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状况。向该缔约国发送了临时结论性意见。在第八十一届会议结束时,委员会决定将临时结论性意见改为最后的并公开发表的意见 ( 见第二章 ) 。

b 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在赤道几内亚没有提交报告和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审议了该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状况。向该缔约国发送了临时结论性意见。在第八十一届会议结束时,委员会决定将临时结论性意见改为最后的并公开发表的意见 ( 见第二章 ) 。

c 委员 会第八十三届会议 (2005 年 3 月 ) 决定第八十五届会议 (2005 年 10 月 ) 审议尼加拉瓜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状况。 2005 年 6 月 9 日,尼加拉瓜向委员会保证在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提交报告。此后,尼加拉瓜于 2005 年 10 月 17 日通知委员会,表示将在 2006 年 9 月 30 日前提交报告。委员会第八十五届会议 (2005 年 10 月 ) 请尼加拉瓜于 2006 年 6 月 30 日前提交报告 ( 见第二章 ) 。

d 委员会第八十六届会议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没有提交报告但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审议了该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状况。向该缔约国发送了 临时结论性意见,并请其在 2007 年 4 月 1 日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 ( 见第二章 ) 。

e 委员会第八十六届会议 (2006 年 3 月 ) 决定在第八十八届会议 (2006 年 10 月 ) 上审议圣马力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状况。 2006 年 5 月 25 日,圣马力诺向委员会保证,将在 2006 年 9 月 30 日前提交报告 ( 见第二章 ) 。

f 2006 年 7 月 7 日,巴拿马通知委员会,人权高专办将在 200 6 年 8 月组织一次关于报告义务的培训班,包括协助起草第三次定期报告,于 2006 年 12 月提交。

g 鉴于卢旺达没有提交分别于 1992 年 4 月 10 日 和 1995 年 1 月 31 日到期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一份特别报告,委员会第八十七届会议决定,第八十九届会议 (2007 年 3 月 ) 审议卢旺达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状况 ( 见第二章 ) 。

72. 委员会再次特别提请注意,还有28份初次报告尚未提交(其中包括上文列出的20份逾期未提交的初次报告)。这种情况损害了《公约》的一个主要目标,即委员会能够根据缔约国的报告,监测缔约国遵守《公约》义务的情况。委员会对报告严重逾期的缔约国定期发出提醒通知。

73. 对于第二章第56和第57段讲到的情况,经修订的议事规则使委员会现在能够审议未按《公约》第四十条提交报告或要求推迟出席委员会会议的缔约国遵守《公约》的情况。

74. 在2000年7月24日第1860次会议上,委员会决定请哈萨克斯坦在2001年7月31日之前提交初次报告,尽管该国在独立后尚未提交继承或加入文书。在通过本报告时,仍未收到哈萨克斯坦的初次报告。委员会再次请哈萨克斯坦政府尽快提交第四十条规定的初次报告。在这方面,委员会欢迎哈萨克斯坦于2006年1月24日批准《公约》。

第四章

审议报告

75. 以下各节按委员会审议其报告的国家顺序排列,收录了委员会第八十二、第八十三和第八十四届会议审议缔约国报告后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敦促这些缔约国根据对《公约》承担的义务,采取要求的纠正措施,执行有关建议。B部分是对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科索沃特派团)提交的关于科索沃(塞尔维亚)情况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A. 关于报告所涉期间审查的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76. 加拿大

(1)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05年10月17日和18日举行的第2312和2313次会议(CCPR/C/SR.2312-2313)上审议了加拿大第五次定期报告(CCPR/C/CAN/2004/5),并在2005年10月27日和28日举行的第2328和2330次会议(CCPR/C/SR.2328 和2330)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加拿大及时提交了第五次定期报告,报告的编写符合报告准则,并包含了有关本国案例和涉及到委员会以前结论性意见的资料。

(3) 委员会还感谢该国派遣了由《公约》所涉各领域的专家组成的代表团出席会议,其中一些专家来自于加拿大各省,委员会欢迎这些成员尽力答复了委员会的书面和口头提问。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加拿大于2002年加入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于2005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5) 委员会赞赏加拿大国内存在生机勃勃的民间社会,在国内和国际上都为促进人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委员会于1999年向缔约国提出的许多建议仍然没有实施。委员会还感到遗憾:委员会以前的结论性意见没有向国会议员分发,而国会的任何一个委员会均没有像该国代表团1999年预计的那样就委员会的意见所引起的问题举行听证会(第二条)。

缔约国应当制定程序,保证《公约》的执行情况受到监督,特别要对任何不足之处公开作出报告。这些程序应当以透明和负责的方式展开,并应保证政府各级以及包括土著人民在内的民间社会的充分参与。

(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不愿意认为自己有义务落实委员会提出的采取临时保护措施的要求。委员会回顾指出,缔约国既然加入了《任择议定书》,就承认委员会有权受理并审查属于缔约国管辖范围的个人所提出申诉。无视委员会提出的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不符合缔约国根据《公约》和《任择议定书》所承担的义务。

缔约国应当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承担起《公约》和《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今后再发生类似的违反规定情况。

(8)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加拿承诺制定一些政策,取代废除现代条约规定的土著人固有权利的政策,但同时委员会仍然关注,这些替代性政策实际上等于取消土著人的权利(第一条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当重新审查其政策和做法,以便保证这些政策和做法不会导致取消土著人的固有权利。委员会希望得到有关加拿大目前正在与魁北克和拉布拉多的因努人谈判达成全面领土归属协议方面的详尽情况,尤其是有关该协议是否遵守《公约》的情况。

(9) 委员会关注到,加拿大政府与卢比肯湖部落之间有关土地归属问题的谈判目前处于僵局。委员会对所获悉的以下情况感到关切:即部落拥有的土地仍然受到伐木和大规模的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的影响,并对缔约国没有提供有关这一具体问题的资料表示遗憾(第一条和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应当尽一切努力恢复与卢比肯湖部落的谈判,以便寻求一种解决办法,尊重根据《公约》规定属于部落应享的权利,这一点委员会已经指出过。该国应当在发放许可证以便对有争议的土地进行经济开发之前,先与部落洽商,并保证这种开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危及《公约》确认的权利。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保护、振兴和提倡土著语言和文化方面所作的答复,但是仍然对有报告说加拿大土著语言正走向衰落一事感到关切(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当加紧努力保护并提倡土著语言和文化。缔约国应当向委员会提供统计数据或对目前情况的评估,并提供资料介绍今后执行土著语言与文化特别工作组的建议拟采取的行动,介绍已经取得的具体成果。

(11) 委员会遗憾的是,委员会以前对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采取的补救办法不力表示关切一事仍然没有予以处理。令人关切的是,该国人权委员会仍然有权拒绝受理裁定人权方面的申诉,而为诉诸法院提供的法律援助又可能并不存在。

缔约国应当保证相关的人权法律能在联邦、各省和各领地范围里加以修订,使法律体制得到改善,从而使遭受歧视的所有受害者都能有充分有效的机会诉诸主管的法院,并得到有效的补救。

(12)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订有社会抗议保护条款,但《反恐怖主义法令》中的恐怖主义定义过于宽泛表示关切。

缔约国对恐怖主义罪行应当制订更确切的定义,以便保证不以政治、宗教或思想意识的理由将个人定为防范、调查和拘禁措施的对象。

(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反恐怖主义法令》(第38条)所提出的对《加拿大举证法令》的修正案,其中涉及到包括刑事诉讼在内的司法诉讼或在这些诉讼中不披露可能威胁到国际关系、国防或国家安全的信息问题,但是这些修正案并不完全遵循《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

缔约国应当审查《加拿大举证法》,以便保证人人都有权得到公正的审判,尤其要保证不能根据个人或其代表没有机会充分接触到的证据就判其有罪。缔约国应当铭记委员会关于紧急状态问题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以例外情况为理由而背离公正审判的基本原则。

(14) 委员会对于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中约束发放“安全证书”的规则和做法感到关注,这些规则和做法允许以国家安全为依据实行逮捕、拘禁和驱赶移民及难民。委员会关注到,根据这些规则和惯例,有些人被拘捕数年而未受到刑事起诉,也不充分了解其被拘押的原因,而且受到司法复查的情况很有限。委员会对非永久居民的外国人强制性拘留的情况表示关注。(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保证,凭治安证进行行政性拘留须根据《公约》第九条的要求加以司法复查,并在法律上确定这种拘留的最长时限。缔约国还应审查其惯例,以便保证恐怖主义活动嫌疑人或任何其他刑事罪行的嫌疑人是根据符合《公约》的司法程序而予以拘捕的。缔约国并应保证,拘押绝不应当是一律强制规定的,而是应当按个案逐一决定的。

(15) 委员会对缔约国的下列政策表示关切,即在例外情况下,某些人可以被驱逐到有可能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国家,而这就构成了对《公约》第七条的严重违反。

缔约国应当认识到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原则具有绝对性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加以克减。这种待遇绝不能以求得社会利益和《公约》第七条规定的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为理由加以合理化。任何人、甚至那些被怀疑对国家安全或他人安全构成威胁的嫌疑人、即使在紧急状态下,都毫无例外地不得被递解到此人有可能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国家。缔约国应当将这项原则明确地列入其法律。

(16) 加拿大据称有可能与那些众所周知对被拘押在外国的个人为索取证词而严刑拷打的机构进行过合作。委员会尽管赞赏该国代表团的坚决否认,但是对这些指控仍然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正在对加拿大官员在Maher Arar一案中所扮演的角色进行公开调查,这是一名在美利坚合众国被捕的加拿大公民,此人随后被递解到叙利亚,据报告,他在叙利亚遭受酷刑。但是,委员会遗憾的是,加拿大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遭受到拘捕、审讯和据称严刑拷打的外国血统的其他加拿大人的案例是否是上述调查或其他任何调查的问题(第七条)。

缔约国应当保证,对于恐怖主义嫌疑人或据怀疑掌握有关恐怖主义资料的加拿大公民被拘押在人们担心他们遭受或可能遭受酷刑或虐待的国家的所有案例都应展开公开和独立的调查。这些调查应当确定加拿大的官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地帮助或允许对这些人的逮捕和监禁。

(17) 有消息说,在一些省份和领土里,患有精神残障或疾病的人仍然受到关押,因为以社区为基础的护理性住房不够,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第二条、第九条、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包括省和领土层面的所有政府,都应当加紧努力,保证向患有精神残障的人提供足够和适当的社区住房,保证这些人如果在医学上不再有合法理由加以关押的情况下不再继续加以关押。

(18) 委员会对女性囚犯的境况表示关切,尤其是土著女性、属于少数族裔的女性和残疾女性的情况。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对加拿大人权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已经采取或计划采取的措施,但同时委员会仍然关注到有关当局决定维持在女性监禁机构雇用男性前沿看守人员的做法。(第二、第三、第十和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应当制止在女性监禁机构里雇用男性工作人员、让他们在工作中与女性直接接触的做法。缔约国应当提供提供实质性资料,介绍执行加拿大人权委员会建议以及取得具体成果的情况,尤其是关于为在联邦一级受到判处的犯人建立独立的外部补救申诉机构以及对涉及到非自愿隔离或替代形式隔离的判决进行独立宣判的情况。

(1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青少年刑事司法法令》允许将18岁以下服成人徒刑的囚犯与成人一起监禁(第十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当保证,任何18岁以下的人都不应当被作为成人来审判,此种人均不可在联邦、省或领土任何一级的管教机构里与成人一起关押。

(20) 有消息说,缔约国警察、尤其是蒙特利尔的警察对示威者采用大规模逮捕的手法,委员会对此感到关注。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答复是,在蒙特利尔的逮捕行动没有一项是任意的,因为逮捕是依法进行的。但是,委员会回顾指出,如果因行使《公约》所保障的权利或自由、尤其是《公约》第十九和二十一条保障的权利和自由而被剥夺自由,那样的拘押也可以是任意拘押(第九、十九、二十一、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保证,人民和平参加社会抗议的权利得到尊重,并保证仅仅逮捕那些在示威中犯有刑事罪行的人。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对蒙特利尔警方在示威中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希望收到更详细的资料,进一步了解《刑法》关于非法集会的第六十三条的实际执行情况。

(21) 对于缔约国对委员会关于Waldman 诉加拿大案的意见(第694/1996号来文,1999年11月3日通过的《意见》)所作的答复,委员会表示关切,委员会要求向来文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消除根据宗教原因而在分配学校津贴方面的歧视情况(第二、十八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步骤,以便消除安大略省在学校经费拨款方面基于宗教实行的歧视。

(2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加拿大人权法令》不能影响到《印第安法令》的任何条款,也不能够影响到根据印第安法令所作出的任何规定,因此,歧视只要根据《印第安法令》能够自圆其说的就继续实行。委员会关注到,《印第安法令》对于土著妇女和子女在保持其部落成员身份方面的歧视性影响仍然没有得到纠正,而保留地内婚后地产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适当解决。委员会强调缔约国有义务在作出影响到土著人民的各项决定之前寻求土著人民的知情同意,并欢迎该国为此采取的主动行动,但同时注意到,在平衡保留地内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的同时唯独损害妇女利益的情况不符合《公约》的规定(第二、三、二十六和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当毫不拖延地废除《加拿大人权法》第67节。缔约国应当与土著人民协商,采取措施,结束土著妇女在保留地成员资格和婚后财产方面实际遭受的歧视,并将这一问题看作是高度优先的问题。缔约国并应保证向土著男性和女性协会提供同等的经费。

(23) 委员会关注到,土著妇女遭受暴力性死亡的可能性远远高于其他加拿大妇女。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许多方案旨在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对缺少有关土著妇女遭受暴力的确切和最新统计资料一事表示遗憾,并关切地注意到,警察对于妇女面临的具体威胁据报告并未予以注意或作出适当反应(第二、三、六、七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收集全国各地对土著妇女暴力的确切统计数据,彻底解决这一现象的根源问题,其中包括土著妇女在经济和社会上被边际化的情况,并保证土著妇女能有效求诸司法体系。缔约国还应通过培训和制订条例保证警察对此类案例作出迅速和适当的反应。

(24) 委员会对获悉的情况表示关切:福利方案的大规模削减对于妇女和儿童产生了有害影响,例如在英属哥伦比亚的情况就是如此,而且对土著人民和非洲裔加拿大人也产生了有害影响(第三、二十四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保证社会福利方案的削减不会对弱势群体产生有害影响。

(25) 委员会确定2010年10月31日为加拿大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的日期。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加拿大出版并向一般公众以及司法、立法和行政政府当局广泛传播第五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分发第六次定期报告,提请该国非政府组织的注意。

(26)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七十一条第5款,缔约国应当在一年内提供相关资料,说明对委员会在上文第12、13、14和18段中提出的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介绍有关委员会其余建议的后续情况和整个《公约》的落实情况。希望缔约国加紧努力,向委员会提供更详尽的资料,介绍所取得的具体成果。

77.巴拉圭

(1)委员会在2005年10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2315次、2316次和2317次会议上(CCPR/C/SR.2315、2316和2317)审议了巴拉圭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CPR/C/PRY/2004/2和HRI/CORE/1/Add.24),并在其2005年10月28日举行的第2330次会议上(CCPR/C/SR.2330),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导言

(2)委员会欢迎巴拉圭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及该缔约国愿意重新展开的对话。该报告虽然提供了有关该国就公民和政治权利立法的详细资料,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拖延了六年才提交,而且没有提供关于实际执行《公约》的足够资料。

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废除了死刑,并且无保留地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份任择议定书》。

(4)委员会又欢迎缔约国批准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和下列其他国际文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改革,使其法律符合《公约》,特别是通过了新《刑法典》(1997年),《刑事诉讼程序法》(1998年)和《儿童法》(2001年),及通过了一个辩论性刑事司法制度。

(6)委员会欢迎该国让非政府组织查访拘留和关押场所。

主要关注事项和建议

(7)委员会虽然欢迎设立了真相和正义委员会以调查过去最严重的侵犯人权事件,但感到遗憾的是国家没有为其提供恰当的资金,而且该委员会的任期(18个月)似乎太短,不足以完成其目标(《公约》第二条)。

缔约国应确保该委员会有足够的时间和资源以完成其任务。

(8)委员会有兴趣地注意到在有关性别歧视立法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设立了一个妇女问题秘书处和其他机构。然而它感到遗憾的是,在实际上对妇女的歧视仍然存在。一个有代表性的例子是在工作条件方面对妇女的歧视(《公约》第三、第二十五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确保防止性别歧视的立法得到落实以及为此设立的各机构有足够的资金有效运转。缔约国也应采取步骤,保证男女之间享有同等的工作条件,并提高妇女在所有公共和私人生活领域里的参与。

(9)委员会虽然欢迎通过了一项《禁止家庭内暴力法》,但感到遗憾的是包括性凌辱在内的家庭暴力仍旧再三发生,而且施暴者没有受到惩罚(《公约》第三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步骤并确保那些施暴者受到起诉和适当的惩罚。敦请缔约国教育广大群众必须尊重妇女的权利和尊严。

(10)缔约国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就计划生育问题采取了行动,但对尤其是农村地区过高的婴儿和产妇死亡率感到关注。委员会重申它对巴拉圭严格的人工流产法律感到关切,这会导致妇女寻求不安全的非法堕胎,对她们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危险(《公约》第六条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行动,减少婴儿和产妇死亡率,包括修订其有关堕胎的立法,使其符合《公约》规定,并确保一般大众,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能获得避孕用品。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保安部队和监狱人员过份地使用暴力,包括殴打和杀人。它也感到关切的是大多数国家警察购买自己的武器,不受政府任何管制。这种情况再加上有罪不罚和保安部队缺少培训,鼓励他们过份使用火器,因而导致许多不合法的死亡(《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向警察部队提供并管制其拥有的所有武器。应对执法人员按照《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提供适当的人权培训。缔约国应保证对过份使用武力的指控进行彻底调查,并对犯案者进行起诉。对这方面的受害者应提供公平和适当的赔偿。

(12)委员会虽然欢迎在检察长办事处内设立了一个特别人权股,但感到遗憾的是在该检察长办事处调查的56宗案件中,没有一个导致有酷刑责任的人被起诉(《公约》第七条)。

缔约国应起诉那些有酷刑责任的人并确保他们受到应得的惩罚。酷刑受害人应得到公正和适当的赔偿。

(13)委员会感到困扰的是缔约国中,尤其是三国交界的地区不断发生妇女和儿童为了性剥削的目的被贩卖的事情(《公约》第三条、第八条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紧急和适当的行动,废除这些行径,并尽其一切能力,查明、协助和赔偿性剥削的受害者。

(1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采取了哪些步骤以废除征招儿童入伍的详细资料;它对于这种做法,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还断续存在感到关切。儿童兵据说被迫充当劳役,有报导称发生了虐待和死亡的案件(《公约》第六条、第八条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停止征招儿童入伍,调查被征招入伍者遭受虐待和死亡的案件。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努力,加快关于审前拘押的程序。但是它感到遗憾的是被审前拘押的囚犯还是很多,处于审前拘押下的人在获得适当辩护手段方面也面临重重困难(《公约》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矫正上述做法。它应保证维护人权办事处拥有适当的人员和资金。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不良的监狱条件,如太拥挤,居住环境恶劣;没有把被控者与被判刑者分开,把青少年与成人分开和把妇女与男人分开(《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改善监狱环境,使其符合《公约》第十条的规定。

(1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少有关任命和撤换法官,包括最高法院法官的客观标准,这种情况会损害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公约》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行动,保障司法机构的独立性。

(18)委员会欢迎巴拉圭的宪法承认可出于良心拒服兵役以及下议院基于没有关于这项权利的具体条例,就其通过了临时保障措施。然而它感到遗憾的是,在农村地区似乎不能获取有关出于良心拒服兵役权利的资料(《公约》第十八条)。

缔约国应通过有关出于良心拒服兵役权利的条例,以保证这项权利的有效行使,并保证向全国人口适当地宣传这项权利。

(19)委员会虽然赞赏缔约国内言论自由的情况有所改善,但感到关切的是发生了多宗对记者提出的,似乎具政治动机的毁谤起诉(《公约》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确保毁谤案件不会妨碍充分享有言论自由权利。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第1066/1997号法令实际上限制了示威的权利,因为它不合理地限制了示威的时间、地点和人数,并规定需要预先获得警察的许可(《公约》第二十一条)。

缔约国应修正其立法以保证和平示威的权利能不受约束地得到行使。

(21)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取得了一些立法和体制上的进展,童工仍旧存在,街头儿童的数目还是很多(《公约》第八条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步骤,保证尊重儿童权利,包括采取紧急措施,根除童工现象。

(22)委员会虽然欢迎缔约国发起运动,以促进对儿童的登记,但它感到关切的是仍有许多儿童没有得到登记,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土著社区内。(《公约》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全国境内的儿童登记并就此事项向委员会不时汇报。

(23)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行动将祖先传下的土地归还土著族群,但它感到遗憾的是在实际执行方面缺乏显著的进展。(《公约》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加快并落实归还土著祖先传下的土地。

(24)委员会请缔约国将其第二次定期报告及本结论性意见以所有正式语文在国内广泛分发。

(25)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就事态的发展和委员会在第7、12、17和21段中的建议的执行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应于2008年10月31日前提交的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有关其他建议和整个《公约》的执行情况资料。

78.巴西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05年10月26和27日举行的第2326和2327次会议(CCPR/C/SR.2326和2327)上审议了巴西第二次定期报告(CCPR/C/BRA/2004/2),并在2005年11月2日举行的第2336次会议(CCPR/C/SR.2336)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导言

(2)委员会欢迎巴西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但对本报告在审议了初次报告八年多之后才提交表示遗憾。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的对话。委员会还欢迎以书面形式对问题清单做出的详尽答复,从而便利了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的讨论。此外,委员会还赞赏代表团对在报告审议期间提出的问题和所表示的关注给予的口头答复。

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开展公民出生登记运动,认为这是便利并确保全面获得社会服务所必须的。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保护人权的体制性措施,即,设立了治安监察专员署和“法律处”为土著和乡村社区提供法律咨询和民事文件,以及“巴西无惧同性恋心态”方案、支持就读公立大学的黑人学生的“非洲友善态度”方案和“制止乡村暴力现象计划”。

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5)委员会注意到,虽然采取了增进和认识人权,包括对话和教育等各类方案和计划,但对普遍缺乏用于评估实际享有人权情况的具体数据,尤其缺乏关于巴西联邦共和国各州境内据称的侵权行为数据(《公约》第一、二、三、二十六和二十七条),感到遗憾。

缔约国应提供为保护和增进人权所采取的方案、计划及其他措施实效的详情资料,并鼓励缔约国增强监测上述措施在地方上实施情况的机制。这应包括有关诸如家庭内侵害妇女的暴力、警方的致命伤害行为以及任意延长监禁等问题的统计数据。

(6)委员会对土著人土地边界划定工作进展缓慢、强行将土著居民逐出其土地,以及没有法律补救办法可推翻这些驱逐行为和补偿受害人口所丧失的居住和生存地的状况表示关注(第一和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尽快划定土著人土地并为蓄意侵犯这些土地的行为制定有效的民事和刑事补救办法。

(7) 委员会确认巴西的联邦结构,但对联邦某些州的司法机构未能对侵犯人权行为采取行动,感到不安 (第二条)。

缔约国应设立适当的机制,监测各州一级司法机制的实绩,以履行《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缔约国应增强努力提高司法机构,尤其使州一级司法机构敏感地意识到,必须认真有效地处理侵犯人权行为的指控。

(8)委员会欢迎共和国总统下设立的人权事务秘书处,但对拟议大幅度削减该秘书处的预算,感到遗憾 (第二条)。

缔约国应增强人权事务秘书处并为之提供充分的资源,使之能够有效地运作。

(9)委员会对宪兵的活动显然不受民事的有效监督表示不安(第二条)。

缔约国应确保宪兵受司法和民事责任体制和程序的管辖。一般法庭可对宪兵所犯的所有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包括过度使用武力和蓄意谋杀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

(10)委员会对妇女、非裔巴西人和土著人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程度低以及他们在缔约国的政治和司法生活中的代表比率不成比例地受到限制表示关注(第二、三、二十五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妇女、非裔巴西人和土著人有效参与缔约国政治、司法、公共以及其他部门。

(11)委员会关注,缺乏有关家庭暴力发生率的资料,并对未制订预防、打击和消除此类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款表示遗憾。委员会还关注,某些雇主规定以出示绝育手术证明,作为雇用妇女的条件的这种非法做法(第三条)。

缔约国应采取、并实施适当的刑事和民事法律和政策,防止和打击家庭暴力行为并协助受害者。为了提高公众意识,缔约国应发动必要的大众传播运动并扩大教育方案。缔约国还应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制裁措施,禁止为了雇用目的必须提出绝育手术证明的这种不许可的做法。

(12)委员会关注,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采用酷刑逼嫌疑人提供供诉、虐待关押在警察拘留所的被拘留者,以及对嫌疑人进行法外处决的现象。委员会还关注,对于执法人员这种粗暴侵犯人权行为未展开应有的调查,而且未为受害者提供赔偿,由此造成了有罪不罚的氛围(第六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

(a)采取严厉措施铲除执法人员犯下的法外处决、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和凌辱行为;

(b)确保对所有指控执法人员所犯的侵犯人权行为立即展开不偏不倚的调查。此类调查尤其不得由警方或由警方当局主持进行,而应由独立机构开展,并应在调查期间,应当被控者应暂时停职或调职;

(c)起诉触法者,并确保以所犯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方式惩处触法者,并给予受害者包括平反在内的有效补救;和

(d)最大程度地考虑到联合国关于酷刑问题、关于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在访问该国的报告中提出的建议。

(13)委员会虽确认巴西最近修订了宪法,以允许共和国总检察长可寻求将某些侵犯人权案件由州转由联邦管辖,但对迄今为止这种机制行之无效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关注,很多报告和文献资料报道了乡村领导人、人权维护者、证人、警察监察专员,甚至法官遭威胁和谋杀的情况(第七和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全联邦追查侵犯人权罪行的宪法保障条款,成为行之有效和切实可行的机制,以确保对一些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及时、彻底、独立和不偏不倚的调查并加以起诉。

(14)委员会虽注意到设立了全国消除奴役现象委员会,但仍关注,缔约国境内奴役和强迫劳动的现象仍根深蒂固,而且对这种做法尚无有效的刑事制裁措施 (第八条)。

缔约国应加强措施打击奴役和强迫劳动做法,缔约国应为此类做法制订明确的刑事惩治条例,起诉和惩治违法者,并确保对受害者的保护和给予补救。

(15)委员会关注,长期存在着贩运妇女和儿童现象,据称某些官员卷入了贩运行为,而且尚无有效的证人和受害者保护机制(第八、二十四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增强国际合作机制,打击人口贩运、起诉贩运者、为所有受害者提供保护和补救、保护证人并根除与官员腐败相关的贩运现象。

(16)委员会关注,州和联邦各级监狱内过分拥挤和不人道的监禁条件、警察羁押延长还押期的做法,甚至在囚犯刑满之后,仍予以任意拘押的现象(第九和十条)。

缔约国应采取紧迫措施,改善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在审前和被定罪后的条件。缔约国应确保,在与律师接触之前的警察羁押期不超过逮捕后的一天至两天,并终止在派出所进行还押拘留的做法。缔约国应制定一项候审保释制度,确保尽快地将被告送交审判,并采取监禁之外的其他的办法。此外,缔约国应采取紧迫措施,结束甚至在囚犯服满刑役之后,延长监禁的普遍做法。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为改革司法机构和增强其实效所作的努力,但对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受到干预以及司法腐败问题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关注,缺乏律师和法律援助,以及不合理地拖延审判现象(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保障司法机构的独立性;采取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干预司法独立性行为;确保及时、彻底、独立和不偏不倚地调查对一切干预行为的指控;并起诉和惩治触法者。缔约国应建立增强司法机构能力和有实性的机制,从而使所有人可不受歧视地诉诸司法。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确定遭巴西军事独裁政权侵犯人权行为之害的受害者有权获得赔偿,然而则未正式调查或追查独裁政权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直接责任(第二和十四条)。

为打击有罪不罚现象,缔约国应考虑采取其他方式,追查在军事独裁政权时期所犯的侵犯人权罪行的责任,包括剥夺严重侵犯人权者所任相关公职的资格,并建立司法和真相调查程序。缔约国应公布所有与侵犯人权行为相关的文件,包括目前根据第4553号总统令扣留的文件。

(19)委员会关注街头儿童的困境,以及缺乏有关街头儿童困境的资料和改变他们困境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打击街头儿童现象和普遍虐待和剥削儿童的行为,并发起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认识的运动。

(20)委员会关注,缺乏有关罗姆人社区的资料,以及有关罗姆人社区遭受歧视,尤其在平等享有健康服务、社会援助、教育和就业方面遭受歧视的指控 (第二、二十六和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提供有关罗姆人社区境况的资料,并说明为确保罗姆人切实享有《公约》所列各项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2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巴西全国以该国各主要语言,广为散发其第二次定期报告、问题清单和本结论性意见,并提请在该国境内运作的所有各非政府组织注意下一次定期报告,然后才提交委员会。

(22)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相关资料,评估该国现状和说明落实上文第6、12、16和18段所载委员会建议的情况。

(2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定于2009年10月31日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提出的其他建议和整个《公约》情况的资料。

79.意大利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05年10月20日和21日举行的第2317次和第2318次会议(CCPR/C/SR.2317-2318)上,审议了意大利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CPR/C/ITA/2004/5),并在2005年11月2日举行的第2335次会议(CCPR/C/SR.2335)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意大利提交依照报告准则撰写的第五次定期报告,以及按委员会的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派出由《公约》相关领域的众多专家组成的代表团出席会议表示赞赏,并感谢专家们努力回答委员会的口头提问。

积极方面

(3) 委员会对缔约国的以下立场表示欢迎,即:无论在和平还是武装冲突的情况下,《公约》的各项保障措施都适用于意大利驻扎在国外的军队或警察的行为。

(4) 委员会欢迎对《宪法》第51条所作的修正,修正后可以采取特别措施,确保男女享有平等权利。

(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5年,缔约国修正立法,确保在作出缺席判决时,被定罪者可以翻案,对该判决提出质疑,但其已适当得到关于诉讼程序的即时通知者除外。

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6) 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宣布,缔约国现可撤回其对《公约》的部分保留,但感到遗憾的是,其对第十四条第3款、第十五条第1款以及第十九条第3款所作的保留不属于撤回范围。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深入开展其于20055月启动的审查进程,就其对《公约》所作保留的状况进行评价,采取撤回全部保留。委员会希望收到缔约国更为详细的资料,说明其未打算撤回其对第十四条第3款、第十五条第1款以及第十九条第3款所作保留意见的原因所在。

(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明,未来几个月将向议会提交一项法案草案,以根据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第二条)中有关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此类国家机构。

缔约国应遵照《巴黎原则》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并应为此目的与民间社会进行磋商。

(8)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它尚未收到缔约国就性别平等问题顾问所得出的结论提供的准确资料,这些顾问的任务是,要求缔约国制定计划执行消灭性别歧视现象并将性别歧视案件提交法院处理(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大力度,消灭性别歧视现象并向委员会提供上述信息,包括有关性别歧视行为进行申诉、起诉和判刑的统计数据。

(9)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通过了第149/2001号法案,这尤其使得司法当局可以下令将家庭暴力的责任者驱逐出该家庭,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实际执行该立法的资料,也没有提供有关就家庭暴力行为进行申诉、起诉和判刑的统计数据(第六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加大力度,消除家庭暴力现象,并向委员会提供上述资料。缔约国应确保当局对家庭暴力案件迅速采取行动。

(10) 委员会虽然对国家警察局的警官,尤其因与2001年那不勒斯和热那亚示威有关而被提起刑事诉讼这一事实表示欢迎,但对关于意大利警官持续存在虐待行为的报道表示关注(第七条)。

缔约国应加大力度,确保一旦有理由确信其执法官员犯有虐待行为,即迅速进行公正调查。缔约国还应向委员会通报关于审判与2001年那不勒斯和热那亚事件相关的国家官员的情况。

(11)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有报道称,国家执法机关的成员虐待脆弱群体,尤其是罗姆人、外国人以及外国血统的意大利人。委员会对罗姆人营地时常遭到警察虐待性的突击查抄表示特别关注(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七条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行动制止该类虐待行为,对虐待脆弱群体的警察进行监督、调查,并在必要时起诉他们。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各项举措打击种族歧视和不容忍现象,但仍感关注的是,有报道称,存在针对外国国民、阿拉伯人和穆斯林人以及罗姆人发表的仇恨言论,包括一些政治人物的仇恨言论(第二十条)。

缔约国应定期提请公众注意法律规定禁止发表仇恨言论,并应迅速采取行动将那些责任人绳之以法。应向委员会提供关于这一问题的更详细资料,包括有关申诉、起诉以及判刑方面的统计数据以及事例。

(13) 尽管代表团提供了相反的资料,但委员会重申其对特殊情况下(虽然显然主要针对的是涉嫌组织犯罪者),可根据初审法官通过的有理由的裁决,将被告关押五天才准其与律师联系这一问题表示关注 (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即使在特殊情况下,亦应减少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者在被捕后的羁押时间,缩短目前五天的期限,并建议被逮捕者有权在被捕之后立即请独立律师。

(14) 委员会重申其对预防性拘留的最长期限是根据被告被控犯下的罪行应受处罚确定,而且时间可以长达6年这一问题表示关注。委员会认为,这可以构成对无罪推定原则以及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公平审判的权利否则予以释放的权利的侵犯(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不应将被指控犯罪者所犯的罪行与被捕起至最后判刑为止的拘留时间挂起钩来。缔约国应将预防性拘留的理由限制于一些实行此种拘留对保护合法利益(例如被告出庭)至关重要的案件。

(15)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予以否认,但仍感关注的是,有大量指控称,被扣押在兰佩杜萨临时逗留所和援助中心的外国人没有被适当告知他们的权利,也没有见律师的机会,而且面临着集体被驱逐。尽管意大利当局由于来兰佩杜萨的移民人数过多而面临重重困难,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一些寻求庇护者可能被拒绝行使申请庇护的权利。委员会还对以下方面表示关注:有消息称,该中心人满为患,卫生、食物和保健等方面的拘留条件不如人意,一些移民遭到虐待,而且临时逗留和援助中心似乎没有定期接受独立的审查(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三条)。

缔约国应密切向委员会通报就这些事项现进行的行政和司法调查情况,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确保遵守缔约国依《公约》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所承担的义务。委员会忆及人人均享有不被驱逐到自己可能面临酷刑和凌辱的国家的绝对权利,以及缔约国因此而在所有情形下均负有确保逐个处理每一移民的状况这一义务。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供详细资料,介绍其与其他国家,尤其与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签定的重新接纳协定,以及如有的话,该类协定中有关被驱逐人员权利的各项保障措施。

(1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替代拘留的各项措施以及建造新的教改中心的计划,但对意大利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表示关注(第十条)。

缔约国应加大力度,大幅度减少监狱人满为患的现象,并将这一事项作为主要的优先重点。应向委员会提供详细统计数据,说明最近几年所取得的进展,包括切实落实替代拘留措施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17) 委员会注意到,意大利的法官担心自己的独立性受到威胁。委员会感谢共和国总统决定将一项备受民间社会批评的有关司法部门改革的法案退回议会,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2005年通过的新法案在何种程度上考虑了国内利益有关者以及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就法官与律师独立性问题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司法部门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外,并确保现行的改革不会损害这一独立性。缔约国应就这一问题向委员会提供更详细的资料。

(18) 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在外国人因被确定犯有刑事罪行而被驱逐出意大利领土时,司法部门在何种程度上考虑了隐私和家庭生活权(第十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对隐私和家庭生活权所作的任何限制均符合《公约》的规定,并应提供更详细的资料,说明依照意大利现行法律对驱逐出境所规定的限制,以及执法官员和司法部门是如何实施这些限制的。

(19) 委员会铭记《公约》第十九条所保证的各项权利的性质,以及对这些权利加以合法限制的条件和理由,并注意到由参议院正在审议的一项法案草案规定,将不再允许对诽谤行为作判刑处理,但仍感关注的是,目前仍对诽谤行为作判刑处理。

缔约国应确保不再对诽谤行为作判刑处理。

(20) 委员会注意到2004年5月3日关于电视广播的第112号法令和2004年7月20日关于利益冲突的第215号法令,但仍感关注的是,有消息称,这些步骤仍不足以处理公共电视频道受政治影响、利益冲突以及视听市场高度集中等问题。这一局面更加破坏了言论自由,不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的规定。

缔约国应提供详细资料,说明通过实施上述各项法律而取得的具体成果,更加重视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于200410月访问意大利之后就见解和言论自由问题所提出的各项建议。

(21) 委员会对缔约国将罗姆人视为“流浪者”的政策以及缔约国对罗姆人所实行的划定生活营地的政策表示关注。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有大量报告称,罗姆人生活条件差,住房设施不卫生,处于意大利社会边缘(第十二条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与罗姆人协商,重新考虑其对该社区所实行的政策,停止将他们的居住区隔离起来的做法,制定方案确保罗姆人充分参与主流社会各个层次的活动。

(2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罗姆人在意大利没有得到少数群体应有的保护,理由是,他们与任何特定领土都没有关联。委员会虽然承认缔约国代表团认识到有必要通过一项关于罗姆人的国家法律,但委员会提请注意,某一与任何特定领土都没有关联这一点并不妨碍其享有《公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少数群体的资格。

缔约国应铭记委员会关于第二十七条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1994年),重新审查意大利罗姆人的状况,并与他们协商,通过一项国家法律并拟订一项行动计划,以确保其能行使依第二十七条为其规定的各项权利。

(23) 委员会规定2009年10月31日为意大利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委员会请缔约国向意大利普通公众以及司法、立法及行政当局广泛散发缔约国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以及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国内开展活动的各非政府组织分发第六次定期报告以供参阅。

(24)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其对上文第10、第11、第15、第17以及20段中所载委员会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所提其他建议以及整个《公约》的落实情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更加努力向委员会提供更详细的资料,说明法律与各体制在实践中是如何实施的,以及取得了哪些具体的成果。

80. 刚果民主共和国

(1)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06年3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2344和2345次会议(CCPR/C/SR.2344和2345)上,审议了刚果民主共和国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COD/2005/3),并在2006年3月24日举行的第2358次会议(CCPR/C/SR.2358)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导 言

(2) 委员会欢迎刚果民主共和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并欢迎15年之后又有机会与缔约国恢复对话。委员会认为,尽管该国情况十分困难,但在如此长的时间里一直未能提交报告,表明刚果民主共和国违反了《公约》第四十条规定的义务,阻碍了委员会更全面彻底地审议缔约国应当采取的各项步骤,以便保证令人满意地履行《公约》条款。委员会请缔约国此后按照委员会的意见,及时地提交报告。委员会欢迎该国派遣了代表团希望与委员会继续对话,并鼓励缔约国加倍努力,使对话得以持续下去。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政治和宪法方面发展变化的资料,以及对宪法框架和2002年以来制定的法律情况的说明。但是,委员会对刚果民主共和国第三次定期报告的形式表示遗憾,报告不符合委员会的准则,因为报告对日常生活中履行《公约》的情况,以及对所遇到的各项因素和困难仅提供了部分资料,却将重点集中在一系列相关的现有法律和即将通过的法律草案之上。委员会还感到遗憾,该国代表团未对问题清单以及审议报告过程中所提出的一些问题和关注作出详尽的答复。

(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曾经提到,该国在通信方面面临困难,是由于该国东部地区(安全理事会第1493 (2003)号决定中对该地区实行武器禁运)不受政府的实际控制而造成的。但是,委员会提请该国政府注意,《公约》的条款以及公约规定的所有义务适用于该国的整个领土。

积极方面

(5) 自从2002年12月17日签署《比勒陀利亚协定》、2006年2月18日《宪法》生效以来,以及预定于2006年春举行第一次大选,委员会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已经发生的民主过渡感到高兴。委员会注意并赞赏缔约国发起了法律改革方案,从而保证进一步尊重人权、建立法治。

(6) 委员会欢迎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于2004年4月19日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了转送清单,从而与该法院展开合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核准有关履行《罗马规约》的法律草案,并批准和实施《国际刑事法院特权和豁免协定》。

(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根据2004年7月30日的第04/019号法建立了全国人权观察署这一全国性的机构(独立于共和国的其他机构),以便保护和增进人权。它希望该观察署能够获得充分的经费。

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8)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215条规定,人权条约的权威超越法律,根据该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公约》可以而且有时确实在国家法院里直接援引。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团没有提请它注意《公约》直接适用的具体案例,也没有提请它注意要求国家法院对国家法律与《公约》是否一致问题作出裁决的具体案例。另外,委员会感到遗憾,在该国某些地区持续运用的习惯法与《公约》条款之间是否一致问题没有提供确切资料。

委员会应当维持并改进培训法官和律师的方案,包括那些已经聘用的法官和律师,使之了解《公约》和刚果民主共和国批准的其他国际人权文书的内容。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全面说明个人人权遭受侵犯时根据《公约》规定能够获得哪些实际补救,同时并提供法院援引《公约》条款的具体案例,并对习惯法法院的运作情况作出澄清。

(9) 委员会欢迎代表团所述的情况,即撰写第933/2000号来文(Busyo等人)的法官得以自由地从事原职,而且因被武断停职而获得了赔偿,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缔约国未能对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所通过的许多意见中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例如关于第366/1989号案例(Kanana)、第542/1993号(N’Goya)、第641/1995号(Gedumbe)和第962/2001号(Mulezi)案件的意见)。

缔约国应当落实委员会在上述案例中提出的建议,并就此尽早向委员会提交报告。缔约国还应接纳委员会特别报告员的特派团,以便对各项意见采取后续行动,并讨论实施委员会建议的可能方式方法,以便保证与委员会开展更有效的合作。

(10) 尽管该国代表团说明了对侵犯人权者采取的一些刑事诉讼程序,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领土内曾经并将继续发生许多未受到惩处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尽管对这些侵权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常常是为人所知的(《公约》第二条)。

委员会应当采取所有适当步骤,保证提请委员会注意的一切侵犯人权行为都受到调查,而这些侵权行为的责任者都受到审判和惩处。

(1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在教育、婚内夫妇权益均等以及家庭财产的掌管方面,依然维持着歧视妇女的惯例。委员会提请刚果民主共和国尤其注意委员会关于男女平等权利问题的第28 (2000)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表示关注,缔约国承认(报告第51、54和55段),妇女在参与政治、取得教育和就业机会方面(《公约》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并不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并对有关不符合《公约》的逼婚问题(《公约》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法律表示关注。

(a)缔约国应当加速修订《家庭法》,使其符合各项国际法律文书,特别是《公约》第三、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六条,尤其是有关婚内夫妇均等权益问题(报告第48段)以及逼婚的类似违法不受惩治情况的规定。

(b)缔约国应当加紧努力,鼓励妇女参与政治事务,取得教育和就业机会。缔约国应当在下次报告中向委员会介绍所采取的任何相关行动及其结果。

(12) 委员会关注有关刚果民主共和国内家庭暴力的报告,并关注有报告称,相关政府当局无法保证惩处实施暴力的人并保护受害者。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这类暴力的特殊性质要求该国颁发特别的法律(《公约》第三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当通过法律草案,禁止并惩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并应向受害者提供适当保护。缔约国应当对这类暴力实行审判和惩处的政策,尤其可以向警方提供有关这一事项的明确指导方针,同时开展使大众有进一步意识的宣传活动及其他培训。

(13) 鉴于《宪法》第15条规定政府当局应当保证消除性暴力行为,委员会关注,该国严重侵害行为的数量很多,其中包括在作战地区对妇女与儿童的性虐待和多起强奸案。委员会还注意到,有报告指称,联合国刚果民主共和国观察团(联刚观察团)成员也犯有性虐待行为(《公约》第三、第六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加强其保护武装冲突地区平民、尤其是保护妇女儿童的能力。应当向武装部队所有成员提供相关的指导方针,并且要求缔约国武装部队所有成员都必须接受人权方面的培训。缔约国应当责成联刚观察团部队中的性虐待嫌疑犯的派遣国对这一问题展开调查,并采取适当措施。

(14) 委员会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内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很高的情况表示关注(报告第71和72段),最主要的原因是得到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的机会很困难,同时教育水平低下(《公约》第六条)。

缔约国尤其应当加强努力,增加人们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缔约国应当保证,提供保健的人员能得到更好的培训。

(15) 委员会仍然关注到,武装团体在缔约国境内各地造成了大量被迫失踪或即审即决和/或任意处决的情况,而这些暴力又导致受影响的居民大批迁移,从而使越来越多的人流离失所,这一情况在Ituri、南北Kivu和Katanga各省尤其严重(《公约》第六、第七和第九条)。

缔约国应当对向其报告的所有被迫失踪或任意处决情况展开调查,适当地审讯并惩处这些行为的责任者,并向受害者及家属提供包括适当赔偿在内的切实补救(第六、第七和第九条)。缔约国并应加强措施,制止平民百姓流离失所的情况。

(16)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刑事法》依然不包含有关酷刑的定义,尽管议会目前正在审议将酷刑定为刑事罪行的法律草案。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酷刑的可靠报告,这些报告称施行者包括司法警察的警官、保安部门和武装部队的人员,以及在国家领土内活动的叛乱集团(《公约》第七条)。

缔约国应当尽早对“酷刑”的概念提出定义,并规定酷刑为刑事罪行。对指控涉及酷刑的每一案例都展开调查,而犯有这些行为的人应当受到起诉和适当惩处。应当向受害者提供包括适当赔偿在内的切实补救。

(17) 委员会注意到2001年6月通过的《刚果人权宪章》规定废除死刑,但关注,以前的军事法院等机构对一些人宣判了多起死刑,同时2002年,又禁止了暂不判处死刑的做法。委员会并注意到,该国代表团未能对可判死刑的罪行性质提供足够的详情,因而委员会无法确定这类罪行是否属于《公约》第六条第2款所指的最严重罪行。

缔约国应当保证仅对最严重的罪行判处死刑。委员会希望得到有关前军事法院判处死刑的更详尽资料,并希望了解在19972001年之间共执行了多少死刑。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废除死刑,并加入《公约》的第二项原则议定书。

(18)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对相关问题的评论,但是仍然关注贩运儿童的情况,尤为常见的目的是性剥削或经济剥削,同时还有许多儿童强被行招募加入武装民兵,少数儿童被招募加入正规军(《公约》第八条)。

缔约国应当努力消除这些现象。应当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当局采取了哪些具体步骤,通过加强全国儿童兵复原和重归社会委员会,起诉儿童贩运者,消除强行招募未成年人加入武装部队的做法,同时向受害者提供康复和保护。

(19)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根据《宪法》第17条和《刑事程序法》第28条,审判前监禁属于例外程序,但是看来这种程序似乎是常规。尽管逮捕必须经过检察官办公室颁发的许可才能执行,但是警方常常并不出示这一许可证;而且,尽管审判前监禁不应当超过48小时,但这类监禁往往被拖延到远远超过这一时间。委员会还关注到,非军事和军事的保安部队将被拘捕者关押在未经许可和/或秘密的囚房或拘押中心,并经常不允许被羁押者与律师或家属接触(《公约》第九条)。

缔约国应当保证其对监禁和监禁合法性问题的监督符合《公约》第九条的所有条款。所有未经许可的牢房或中心都应当立即关闭。应当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为在实际中保证尊重被警方拘押者的权利所采取的步骤以及有关监督这类监禁条件的方法。

(20) 委员会注意到,报告(第112段)和代表团坦承该国监狱的监禁条件很差,这些机构卫生状况和营养无法接受以及普遍存在人满为患现象(《公约》第十条第1款)。

缔约国应当保证,该国监狱的监禁条件符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而囚犯应得到充分的食物。该国的监狱应当现代化。

(21) 委员会关注该国继续存在军事法院,并关注这些法院的诉讼程序缺少公正审判的保障。委员会还关注,据委员会得到的资料,刚果民主共和国在职法官的人数显然不够,工资也很低,经常导致法官营私舞弊。法官人数不够造成犯罪率上升,并造成刑事罪犯得不到审判(《公约》第十四条)。

委员会应当废除军事法庭审讯普通罪行的情况。该国应当打击法官的腐败行为,聘用并培训足够的法官,以便保证共和国领土的各地都公正地司法,打击犯罪和犯罪不受惩处现象,并对司法工作拨出足够的预算资源。

(2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记者都以诽谤罪而受到政府当局的起诉,或遭受到压力、威吓或人身侵犯行为,其中包括监禁或严厉的待遇。委员会认为,在多数情况下,这些措施旨在阻止记者合法地开展其工作(《公约》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当保障言论自由以及新闻和其他媒体的自由,并保证对新闻和媒体活动的任何限制都严格地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的规定。

(23) 委员会关注,许多人权捍卫者无法自由地开展工作,因为他们遭受到保安部队的骚扰或恫吓,禁止其示威,甚至受到逮捕或任意监禁(《公约》第九、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

缔约国应当尊重和保护人权捍卫者的活动,保证对其实行的任何限制都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4) 委员会关注其父母因武装冲突或艾滋病而死去的几千名街头儿童的命运。这些儿童常常遭受到警察的暴力,或受到性剥削(《公约》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当进一步发展并加强照料孤儿的方案,特别是公共组织照料孤儿的方案,这一点已在报告第273段中提到。缔约国还应适当惩处虐待这些孤儿的责任者。

(25) 委员会关注公民身份注册机构的效率很有限,在一些地方完全不存在(《公约》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2款和第二十五条()项)。

缔约国应当继续采取适当步骤,酌情改进或建立有效的公民身份登记系统,包括对出生时未注册的成年人或较年长儿童进行登记。

(2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保护本国各少数群体和族裔文化特征的政策所表示的意见(报告第294段),但委员会关注到该国有些少数族裔,包括俾格米人遭受排挤、歧视,有时甚至受到迫害(《公约》第二十七条)。

促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详细阐述为鼓励少数群体融入社会、保护其权益并保障对其文化和尊严的尊重而计划采取或已经采取的措施。

(27) 委员会已确定2009年4月1日为刚果民主共和国应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的最后日期。委员会请该国公布本报告的全文及上述结论性意见,并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广泛分发,还应向缔约国内的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提供下一次定期报告。

(28)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落实委员会在第9、10、15和24段中所提建议的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说明委员会其他建议的落实情况和整个《公约》的适用情况。

81.挪威

(1) 委员会在2006年3月14日举行的第2341和2342次会议(CCPR/C/SR.2342和2343)上,审议了挪威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CPR/C/ NOR/2004/5),并在2006年3月24日举行的第2358次会议(CCPR/C/ SR.2358)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及时提交了根据其指导原则起草的报告。委员会欣赏地注意到,该报告载有关于自从审议第四次定期报告以来情况发展的有用的和详细的信息,而且报告还提到了以前的结论性意见。此外,委员会还感谢代表团在审议报告的过程中对所提出的问题和所表示的关切事项作出了精确的口头答复。

积极方面

(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条款方面一般都有积极的记录,并欢迎该国审查第四次定期报告以来,为保护和增进《公约》所确认的各项人权开展了广泛的立法活动和采取了其他措施,其中包括:

(a) 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以减少用于刑事案件调查和作出判决的总体时间;

(b) 就由于国际机构的裁决而需要对案件重审一事,对《刑事和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因而在某些情况下,在人权事务委员会作出裁决之后,可对案件重新审议;

(c) 于2002年6月14日和2003年12月19日对1978年《男女平等法》公平比例进行修正,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公平比例立法规定、《打击侵害妇女暴力行为行动计划》(2000-2002年)和《防止家庭暴力行动计划》(2004-2007年)于2006年1月1日开始生效,以及对《刑法典》第219节进行修正,来改进与男女平等有关的立法;

(d) 2005年6月3日通过《反歧视法》,2005年6月10日设立“平等和消除歧视监察署”和“消除歧视法庭”,于2006年1月1日开始生效;

(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作出回应并采取措施,纠正委员会第1155/2003号来文中所查明的侵犯宗教自由的情况,包括通过对《教育法》的修正。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和萨米议会于2005年5月11日签署《协定》,对中央政府当局和萨米议会的协商程序作出规定,并通过促进《公约》第一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芬马克法》。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业已采取措施,承诺在该国部队于海外执行任务期间,尤其在维护和平和恢复和平任务期间,尊重置于其权力或有效控制下的一切个人,使之享受《公约》所承认的权利。

(7) 委员会感谢议会和非政府组织参与拟订报告和对结论性意见计划采取后续行动。

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8)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挪威对《公约》第十条第2款()项和第3款、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第1款作出保留。

缔约国应继续审查撤回其保留意见的可能性。

(9) 委员会对《刑法典》第147条(b)款中的恐怖主义定义可能过为宽泛感到关切。

缔约国应该确保在打击恐怖主义范畴内(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373(2001)号决议)通过的立法仅只限于值得引起严重后果的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罪行。

(1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通过立法,家庭暴力仍然持续存在。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没有有关这一问题的统计资料(第三条、第七条)。

缔约国应该加强其有关家庭暴力的政策,并在这方面作出充分的统计,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防止家庭暴力,协助受害者。

(1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庇护申请可能依据以下假设而被否决,即有关人士可在其原籍国的不同地区寻找到保护,即使有消息显示在某一特定案件上或在原籍国内没有这类其他办法,甚至难民署的建议也这样表示(第六条、第七条)。

缔约国应该仅在这类替代办法能够为个人的人权提供充分保护的情况下采取所谓国内异地安置办法。

(12) 委员会注意到所采取的积极措施,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领土内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的问题逐步加重。委员会还十分关切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事件(第七条、第八条)。

缔约国应该进一步加强措施,防止和根除这些做法,有效保护受害者和证人,除其他外,特别基于人道主义的考量,酌情给予居留证。

(13) 委员会对单独拘禁的规定十分关注,特别是无限延长这类预审监禁的可能性,也许会与广泛限制探访和其他与外界联系的可能性结合起来(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

缔约国应该审查其立法和做法,确保与《公约》条款相符。

(14) 委员会欢迎对200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正,但关切地注意到,继续采用预审拘禁,时间过长,没有执行上述修正(第九条)。

缔约国应该毫不拖延地执行有关条款。

(15) 委员会注意到撤消《宪法》第2条第2款第二句话的提议,其中规定,宣称信仰福音会-路德教的人必须以同样的信仰来教育其子女,重申对这项规定与《公约》不符的关注(第十八条)。

缔约国应该毫不拖延地废止《宪法》这一章节。

(16) 委员会十分关注不允许婴儿与被拘留的母亲呆在一起的做法,特别是基于国籍原因,在处理母乳喂养期间离开监狱的问题上,对母亲采取不平等待遇,等于歧视(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审查其将婴儿与母亲分离的做法和把国籍作为决定是否批准在母乳喂养期间请求离开监狱的标准。缔约国还应考虑对此类案件实行适当的非监禁措施。

(1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发生大量警察依据人们的族裔特征歧视性拦截的情况(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努力确保这种警察拦截不是歧视性或过度的,并应建立一个监测这类拦截事件的制度,确保不发生歧视情况。缔约国还应该通过特别培训和教育方案解决这一问题,提高警察的认识。

(18) 缔约国应广泛地散发其第五次定期报告文本及本结论性意见。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超出其过去散发范围的扩展计划。

(1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订于2009年10月前提交的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所提出的建议以及落实整个《公约》方面的资料。

82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1)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06年3月20日和21日举行的第2350和2351次会议(CCPR/C/SR.2350-2351)上,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CPR/C/HKG/2005/2)。该报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以来提交的第二份报告。委员会在2006年3月30日举行的第2364和2365次会议(CCPR/C/SR.2364)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导言

(2) 委员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次定期报告的提交表示欢迎――该报告的编写符合报告准则,并对同代表团进行积极对话表示欢迎,代表团成员对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和口头问题作了详细答复。委员会还对报告、问题单及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得到广泛公布表示欢迎。委员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为编写报告而举行协商表示赞赏,这种协商包括征求公民社会的意见。

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采取行动,满足少数群体的需要,例如设立少数民族论坛,以及为相关群体的项目提供经费等。委员会还对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倡不同民族居民之间相互了解和相互尊重表示欢迎。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提倡不因性取向而实行歧视所采取的行动。

(5) 委员会对在终审法院作出裁决之后,制定行政程序评估面临驱逐者提出的酷刑指称表示欢迎。

(6) 委员会对根据《基本法》第23条于2003年提出的《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被撤消表示欢迎,撤消的原因是该草案引起了对于《公约》之下权利的保护的严重关切。

(7) 委员会对为处理家庭暴力而采取的措施表示欢迎,这些措施包括预防、干预、为受害者提供支助服务、对犯有暴力行为者进行处理,以及正在进行的对立法框架的修改等。

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8)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没有执行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CPR/C/79/Add.117)所载的一些建议。委员会仍然对监察专员机构和机会均等委员会职责和权力有限,包括对前者不负责监督警员,表示关注(第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考虑依照《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人权机构。

(9) 委员会仍然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对警员渎职行为的调查仍然由警方自己通过对投诉警察课进行,而且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无权确保恰当、有效地调查投诉,也无权确保其建议得到切实执行(第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确保由一个独立机构负责调查对警员的投诉,并确保该机构的决定对有关机构有约束力。

(10) 委员会仍然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一些个人得不到恰当的法律保护,被遣送至他们可能遭受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如违反《公约》第六和第七条的行为)伤害的地点。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建立恰当机制,以便评估担心如被遣送就可能遭受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伤害的个人面临的危险。

(11) 委员会对在大陆被拘留的香港居民在设法与香港的亲属取得联系方面遇到困难的报道表示关注(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香港和大陆主管机构之间的通报制度得到遵守,并确保拘留案件能够迅速通知给香港的亲属。

(12) 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现在没有对执法机构截取通信内容和进行暗中监视的做法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就这一事项颁布完全符合《公约》第十七条的立法,并且为称其隐私或通信受到干扰的人提供保护和补救机制。

(13) 委员会对新闻记者和媒体人员遭到恐吓和骚扰的报道表示关注,恐吓和骚扰事件常常与政治问题辩论相关(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并起诉骚扰媒体人员的行为,并确保媒体在不受政府干预的情况下独立开展活动。

(14) 委员会对《治罪法》中目前对叛国罪和煽动罪的界定过于宽泛表示关注(第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修改关于此种犯罪的立法,以使其完全符合《公约》规定。

(1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居住权政策的实行,许多家庭仍然处于分离状态,或者说一些家庭成员不得不非法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有些情形中,一些已经被遣送回大陆的家庭成员,甚至得不到探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亲属的双向许可(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设法使其关于居住权的政策和做法充分考虑到其对于《公约》第二十三和二十四条规定的家庭和儿童受到保护的权利的义务。

(16) 尽管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处理家庭暴力问题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一些问题依然存在,其中包括警方对案件的处理,以及为协助受害者的社会服务提供经费等(第三、二十三、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为警员提供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方面的恰当培训,并确保为保护和援助受害者拨出足够的资源。

(17) 委员会对一些议员在2004年选举即将举行之前的时间里遭威胁并遭毁坏财产行为侵害的指称表示关注,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没有向其通报关于一些民主党议员遇到麻烦的情况表示遗憾(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调查关于某些议员遭到骚扰的指称,确保这些骚扰行为不再出现,并采取必要步骤充分遵守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五条。

(18) 委员会记得,在1995年11月1日通过的关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第四份定期报告有关香港的那一部分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提到了联合王国作出的保留,该保留指出,第二十五条()款并没有要求香港设立一个经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委员会当时认为,一旦经选举产生的立法会得到设立,该机构的选举就必须符合《公约》第二十五条。如当时所表示,以及在1999年11月4日通过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所重申的那样,委员会仍然认为,香港的选举制度不符合《公约》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的要求。此外,委员会关注的是,《基本法》解释程序的执行,例如对选举和公共事务问题的解释,缺乏旨在确保此种解释符合《公约》的规定的恰当安排(第二、二十五、二十六条)。

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从而以普遍和平等选举方式选出立法会。应当确保对《基本法》的所有解释,包括对选举和公共事务问题的解释符合《公约》规定。

(19) 委员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采取措施打击种族歧视现象表示欢迎,但仍然对相关的具体立法缺乏表示关注(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过必要立法,以便确保充分符合《公约》第二十六条。

(20) 委员会规定2010年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的日期。委员会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并向公众及司法、立法和行政机关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

(21)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在一年内提交关于落实委员会在第9、13、15、18段中提出的建议的资料。委员会请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下次定期报告中介绍余下的建议和整个《公约》的落实情况。

83. 中非共和国

(1) 委员会于2006年7月12日和13日的第2373次和2374次会议(CCPR/C/SR.2373和2374)上,审议了中非共和国提交的第二次报告(CCPR/C/CAF/2004/2),并在2006年7月25日举行的第2391次会议(CCPR/C/SR.2391)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中非共和国提交了第二次定期报告,并欢迎因2004年缔约国无法提交报告,如今在相隔20多年之后又有机会与缔约国对话。委员会认为,尽管情况十分困难,但是如此长时间不提交报告仍构成中非共和国违背《公约》第四十条规定所应承担的义务,而且也阻碍了深入彻底地考虑应当采取的步骤,进而保证令人满意地履行《公约》各项条款的。委员会请缔约国今后按照委员会确定的时间安排定期提交报告。

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力图保证进一步尊重人权,并在中非共和国建立法制。委员会还注意到该国代表团承诺不失时机地从速落实委员会的建议。

(4) 委员会欢迎该国通过了2005年2月22日第05.002号法令,规定了新闻与通讯(组织)自由法,以此撤消了对新闻出位报导的定罪。

(5)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针对青少年司法而采取的措施,例如在2001年设立了青少年法院,并赞扬该国规定未成年人不再被判监禁。

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6)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宪法》2004年12月27日的序言部分重申了缔约国对《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的承诺。但委员会遗憾的是,《公约》没有被充分纳入到国内法中,而且尚未在法院或行政当局程序中加以援引(《公约》第二条)。

缔约国应当保证,其法律能充分兑现《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应当向一般公众、尤其是执法人员宣传介绍《公约》。缔约国应当保证存在行使这些权利的补救办法。

(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中非共和国曾经而且继续存在许多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委员会注意到,所有惩处往往是属于行政或军事性质的,而不是司法性质的(《公约》第二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证已提请该国注意的所有侵犯人权行为都受到调查,并保证那些对此类侵权行为负责的人,包括公务员、军人和警官均受到追究和惩处。

(8)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迄今为止,该国行政当局仍然没有对中非共和国发生的严重违反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事件作出彻底独立的评估,而受害者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第二条、第六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当在所有情况下都确保,严重侵犯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受害者保证能得到有效的补救,补救措施应落实在实际中,其中包括尽可能得到全额补偿或赔偿的权利。缔约国应当迅速行动,落实关于查清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民族对话”中所提出的建议。

(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行使政治权力和在教育领域中持续遭受歧视的通行做法。委员会还关注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受到歧视,尤其是在行使家长权威以及选择居住地方面遭受的歧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称,尽管该国愿意实行制止歧视妇女的改革,但妇女本身却不愿意享受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委员会提请中非共和国特别注意委员会2000年3月29日关于男女平等权利的第28号一般性意见(CCPR/C/21/Rev.1/Add.10)。

(a) 缔约国应当加快使《家庭法》符合包括《公约》第三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在内的诸项国际文书规定的进程,尤其是要符合有关行使家长权威和选择居住地权利方面的规定。

(b) 缔约国应当加紧努力,使妇女进一步认识到本身的权利,并鼓励妇女参与政治事务以及争取教育和就业方面的机会。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应当向委员会说明所采取的任何相关行动以及所取得的结果。

(10) 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废除一夫多妻制,这是一种歧视性的习俗,违背了妇女的尊严,而且与《公约》中庄严规定的原则不符。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中非共和国注意其关于男女平等权利(《公约》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第28号一般性意见(CCPR/C/21/Rev.1/Add.10, 第24段)。

缔约国应当废除一夫多妻制,并采用有效手段制止这种习俗。

(11) 委员会尽管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女性外阴残割习俗所作的努力,但是仍然关注这种违背人的尊严的习俗依然存在,并对这种现象在《刑事法》并没有作出惩处规定而感到遗憾(《公约》第三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当加紧努力,鼓励公众舆论反对女性外阴残割习俗,尤其是在这种习俗仍然十分盛行的社区更应如此。缔约国应当采取措施,制裁女性外阴残割,并保证从事这种行为的人受到法律制裁。

(12) 委员会对于中非共和国大批人被迫失踪和遭受即审处决和任意处决仍十分关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指出,在缔约国中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司通见惯,并关注,对这种侵权行为负有责任的执法人员明显逍遥法外。委员会严重关注缔约国报告中提供的资料指出,中央打匪办“一贯有组织地实行即审处决和法外处决,却完全不受惩罚”(CCPR/C/CAF/2004/2, 第204段)。委员会也关注,在一起案件中,军人强入警察派出所,便逮捕、拷打并杀害了一名被监禁者(Sanzé案),而这类违法乱纪行为却属于军事司法管辖范围(《公约》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

缔约国应当保证,所有关于这种侵权行为的指控都受到独立机构的调查,而犯有这种行为的人都受到适当的追究和惩处。为此,缔约国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受害者应当得到适当的补偿。缔约国应当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详尽资料,阐述与这些行为相关的申诉,受到法律追究与审判的人数(其中包括中央打匪办现任和离任人员),以及在过去三年里向受害者支付的赔偿。

(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缔约国的报告,尽管中非共和国从1981年起一直没有实行过死刑,但是由于公众的反对以及犯罪率过高,无法废除死刑。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已经同意重新考虑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提及的罪行纳入可判处死刑的罪行类别之中这一决定。但是,委员会回顾,《罗马规约》对这类罪行并未规定死刑(《公约》第二条和第六条)。

根据《公约》第六条的规定,并鉴于中非共和国在实际中废除死刑的政策,缔约国应当保证,死刑不应当扩大到新的罪行。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废除死刑,并加入《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14) 委员会关注警察拘禁的合法时限可长达16天,而本身已经过长的这一时间实际上又经常大大超过。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相关的法律并不保障受警察拘禁者可有机会联系辩护律师,医生或家属。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审判前拘禁的时限,不存在法定限制(《公约》第七条和第九条)。

缔约国应当保证,根据《公约》的条款,对警察拘禁的法定时间以及审判前拘禁的法定时间在新的刑事程序法中设定限制,并保证这些时限得到遵守。受警方拘禁或审判前拘禁的人联系辩护律师、医生或家属的权利应当在新的《刑事程序法》有严格的规定。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请缔约国提供详尽资料,说明为在实际中保证尊重受警方拘禁者权利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为监督这种拘禁条件而设置的机制。

(15) 委员会关注该国监狱里的监禁条件恶劣,据缔约国说,该国监狱目前破旧不堪。委员会尤其关注,多数囚徒患有营养不良(《公约》第十条第一款)。

缔约国应当保证该国监狱的监禁条件符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A/CONF.6/1 ) ,并保证所有囚犯都有足够的粮食。鼓励缔约国加倍努力修缮监狱。

(16) 委员会关注到有报告指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在实践中得不到保障(《公约》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当努力制止司法机关的腐败行为。缔约国并应聘用和培训足够数量的法官,以便保证全国各地执法充分,并打击罪行和有罪不罚现象。应当为执法播出足够的预算资金。

(17) 委员会尽管注意到为推行新闻媒体自由进行了司法改革,但是仍然关切地注意到,许多记者遭受到缔约国当局的胁迫、要挟或人身侵犯,甚至受到监禁或虐待(《公约》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当保障新闻和媒体能根据《公约》第十九条行使言论自由。

(18) 委员会关注,许多人权捍卫者无法自由开展工作,并遭受到治安部队的骚扰和恫吓(《公约》第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缔约国应当尊重和保护人权捍卫者的活动。缔约国应当明确,对这些人的活动实行任何限制都不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19) 委员会确定,中非共和国的下一次定期报告应当于2010年8月1日之前提交。委员会要求该国公布本报告内容以及以上结论性意见,并在中非共和国全国广泛及时传播。委员会还要求向公民团体和在缔约国工作的非政府组织提供下一次定期报告。

(20)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该在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对第11、12和13段中所载委员会建议采取的后续落实行动。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落实有关其他各项建议以及实施整个《公约》的资料。

84. 美利坚合众国

(1) 委员会在2006年7月17日和18日举行的第2379、2380和2381次会议上(CCPR/C/SR.2379-2381)审议了美利坚合众国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USA/3),并在2006年7月27日举行的第2395次会议上(CCPR/C/SR.2395)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导言

(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推迟七年提交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预先提供的书面答复。缔约国派了一个由负责执行《公约》的各机构的专家组成的代表团参加会议。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并对他们努力回答委员会以书面和口头形式提出的问题表示满意。

(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报告中没有提供关于对在其管辖之下、但在其境外的个人落实《公约》的情况。但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出于礼节”提供了补充材料。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以《公约》不适用或情报行动为由拒绝处理关于严重侵犯《公约》所保护权利的某些指控。

(4) 关于《公约》在国家一级的执行,缔约国只提供了有限的资料。对此,委员会表示遗憾。

积极方面

(5) 委员会对最高法院对Hamdan诉Rumsfeld一案(2006年)的判决表示满意,其中确立了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的共同第三条的适用,而这一条反映了《公约》所保障的在任何武装冲突中的基本权利。

(6) 委员会对最高法院对Roper诉Simmons一案(2005年)的判决表示满意,其中认定,第八和十四号修正案禁止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犯人判处死刑。在这方面,委员会重申在其上一个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鼓励缔约国撤销对《公约》第六条第5款的保留。

(7) 委员会对最高法院对Atkins诉Virginia一案(2002年)的判决表示满意,其中认定,对智力迟钝犯人的处决是残忍和罕见的处罚。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对患有精神病、但尚算不上智力迟钝的人给予同等保护。

(8) 委员会欢迎2000年颁布《国家拘留标准》,其中规定了国土安全部关押被拘留者的拘留设施的最低标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这些标准的有效落实。

(9) 委员会对最高法院对Lawrence等诉Texas一案(2003年)的判决感到满意,其中宣布,将成人之间的自愿同性恋关系认定为犯罪的立法不符合宪法。

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1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对《公约》所规定义务的限制性解释,做出这种解释特别是因为:(a) 缔约国认为《公约》不适用于在其管辖之下、但身在其境外的个人,也不适用于战争时期,尽管委员会和国际刑事法院有相反意见和既定案例法;(b) 缔约国没有充分考虑到,《公约》规定的义务要求不仅要尊重,而且要确保《公约》规定的权利;(c) 缔约国对《公约》的某些实质性条款给予限制性解释,这不符合委员会在缔约国批准《公约》之前和之后做出的解释。(第二条和第四十条)。

缔约国应当重新考虑其态度,本着诚意,按照其字词的一般含义,结合上下文,包括随后的惯例,并参照其宗旨和目的解释《公约》。特别是,缔约国应当:(a) 承认《公约》适用于在其管辖之下、但身在其境外的个人,也适用于战争时期;(b) 在必要情况下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充分落实《公约》所规定各项权利;(c) 本着诚意考虑委员会根据其任务对《公约》做出的解释。

(11) 委员会对国内法,特别是在8 U.S.C.§ 1182 (a) (3) (B) 和第13224号政令中“恐怖主义”的定义范围可能过度延伸表示关切,定义的范围似乎已延伸到,例如,表示不同政见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不合法,但不应当被认为构成恐怖主义(第十七、十九和二十一条)。

缔约国应当确保其反恐措施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在这方面通过的法规应当只限于针对有理由归属于恐怖主义的罪行和与之联系的严重后果。

(12) 一些可靠和不容质疑的信息表明,缔约国一直认为,将人员在秘密地点秘密连续拘留几个月、甚至几年而不通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这种做法是正常的;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在这种情况下,被拘留者家属的权利也受到侵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即便这种人的被拘留已为人所知,将其隔离拘留数月或数年的做法也侵犯了第七条和第九条所保护的权利。总的来说,委员会关切的是,人们被拘留在不能得到国内法和国际法保护或保护显著削弱的地点,所谓需要使他们脱离战场的说法不能说明这种做法是正当的。(第七条和第九条)

缔约国应当立即停止秘密拘留的做法并关闭所有秘密拘留设施。它还应当允许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立即会见与武装冲突有关的任何被拘留人员。缔约国还应当确保在任何拘留地点的任何被拘留者总是能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段时间以来,缔约国授权采用强化审讯办法,如:长时间强制体位和隔离、剥夺感觉、罩头、冷冻或热烤、睡眠和饮食调节、20小时审讯、脱光衣服、剥夺所有舒适、宗教项目、强制外表修饰和利用被拘留者的个人恐怖症。根据2005年《被拘留者待遇法》,现行《军事情报审讯现场手册》禁止采用这种审讯办法。委员会虽然对这种法律保障感到满意,但仍然关切的是:(a) 缔约国拒绝承认这种办法违反《公约》第七条中的禁令,虽然据称长期以来一直在使用这类办法,不是使用一种,就是几种一起使用;(b) 没有武装部队的任何军官、雇员或成员或美国政府的其他官员因使用这种获准的办法而被判刑;(c) 其它机构,包括情报机构和“私人承包者”,可能仍然在允许使用这类审讯办法;(d) 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为确保第七条的执行成立这种机构的监督系统的任何资料。

缔约国应确保对《军事情报审讯现场手册》的任何修改都只能规定出符合对《公约》第七条所载禁止范围的国际理解的审讯办法;缔约国还应确保美国政府的所有机构或其代理机构均遵行现行审讯办法或任何修改的办法;缔约国应确保采取有效措施,随时注意防止军事系统之外机构的违规行为,对使用或批准使用目前禁用办法的人员给予适当制裁;缔约国应确保尊重这种做法的受害者得到补偿的权利;缔约国应将《军事情报审讯现场手册》对审讯办法的任何修改通知委员会。

(1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对下述指控的调查的独立性、公正性、有效性方面存在着缺陷:美国军事和非军事人员或合同雇员在关塔那摩海湾、阿富汗、伊拉克和其它海外地点的拘留设施中采用酷刑及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以及在这些地点发生的可疑死亡事件。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所进行起诉和所做出判决(对这种严重罪行看来量刑过轻)的充分资料。(第六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立即对其人员(包括指挥员)及合同雇员在关塔那摩海湾、阿富汗、伊拉克和其它海外地点的拘留设施中造成的可疑死亡以及采用酷刑及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情况进行独立调查。缔约国应确保对那些负有责任者进行起诉并根据罪行严重程度给予惩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再次发生这种行为,特别是要按照《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对其人员(包括指挥员)及合同雇员进行关于各自义务和责任的充分培训和明确指导。在任何法律诉讼过程中,缔约国均应避免采用通过不符合第七条的手段获取的证据。委员会希望了解缔约国为确保尊重受害者得到补偿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

(1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被拘留者待遇法》第1005条(e)项禁止关塔那摩海湾的被拘留者争取审查关于虐待或恶劣拘留条件的指控。(第七条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修改《被拘留者待遇法》第1005条,以使关塔那摩海湾的被拘留者能争取由法院对他们的待遇和拘留条件进行审查。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对《公约》第七条的狭义解释。根据这项解释,缔约国的理解是:(a) 不使任何人遭受《公约》第七条所禁止的待遇的义务不包括不使任何人因转移、放弃、引渡、驱逐而遭受某种待遇的义务;(b) 缔约国对该条的理解是,在任何情况下,它都没有义务不将可能遭受酷刑以外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人递解出境;(c) 就它拘留在本国境外的人员而言,它没有遵守不驱逐原则的任何国际义务。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不驱逐程序方面采取“十有八九”的标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实际上,缔约国采取的政策似乎是,将恐怖嫌疑分子从美国或其它国家境内转送到第三国境内或帮助将其转送,以便加以拘禁或审讯,但未作出使他们不遭受《公约》所禁止待遇的任何保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很多广泛传播的书面指控,指称以这种方式被送往第三国的一些人实际上在被拘留和审讯,其所受的待遇严重违反第七条的禁令;缔约国并未对这些指控提出异议。委员会还表示深切关注的是,在这些做法的受害者向缔约国法院提出申诉的情况下,国家机密特权往往被滥用(如《Maher Arar诉Ashcroft案》(2006年)和《Khaled Al-Masri诉 Tenet案》(2006年))。(第七条)

缔约国应按照委员会关于第七条的第20(1992)号和关于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第31(2004)号一般性意见重新考虑其立场。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有充分理由相信个人,包括它在本国境外拘留的人可能会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情况下,不通过某种方式,特别是转移、放弃、引渡、驱逐等方式将被拘留者转送到另一国家。缔约国应对关于人员被转送到他们在那里曾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国家的指控进行彻底的独立调查,并修订其法律和政策以确保不再发生这种情况;并对受害者提供适当补救。在将个人递解到第三国之前,缔约国应尽可能慎用外交保证,并采取带有适当司法复审机制的明确和透明程序,以及采用有效机制,对受影响个人的命运进行严密的监测。缔约国还应认识到,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越是有系统的施加,尽管作出这种保证,也不管商定的后续程序多么严格,这种待遇越难避免。

(1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爱国法》和2005年的《真实身份法》可能会导致拒绝向任何向“恐怖组织”提供“实质性支援”的人提供庇护和安置,不论其是自愿还是被迫提供支援。(第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不对被迫行动的人适用“向恐怖组织提供实质性支援”禁令。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最高法院对Rasul诉Bush一案(2004年)做出裁决后,被授权确定和审查被拘留者状况的战斗人员状况审查法庭和行政审查委员会进行的诉讼,特别是由于下述原因,可能不会有适当程序保障:(a) 缺乏相对于行政部门和军队的独立性;(b)被拘留者参与所有程序和举证的权利受到限制;(c) 战斗人员状况审查法庭和行政审查委员会在传召证人方面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困难;(d)战斗人员状况审查法庭和行政审查委员会根据2005年《被拘留者待遇法》第1005条对通过强迫手段获得的证据的价值进行检验的可能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在阿富汗和伊拉克等其它地点的拘留的审查甚至更没有保障。(第9条)

缔约国应当按照《公约》第九条第(4)款确保,被拘留在关塔那摩海湾的人员有权向一法院提起诉讼,以及时确定对其拘留的合法性或命令释放他们。在这方面,应当保证审查法院采取适当程序,并独立于行政部门和军队,保证被拘留者按照自己的选择得到律师援助,参与所有程序和举证。

(19) 委员会已考虑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仍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在9月11日攻击发生后,许多非美国公民被怀疑犯有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罪行,并根据保障少于刑事诉讼的移民法或只根据《物质证据法》被长期拘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物质证据法》与《公约》的一致性,因为不仅今后的审判而且今后的调查或拟进行的调查都可能会采用这一法律。(第9条)

缔约国应当审查其做法以确保,《物质证据法》和移民法不被当作拘留涉嫌恐怖主义犯罪或任何其它刑事犯罪人员的依据,而有关保障少于刑事诉讼。缔约国还应当确保被这样不恰当拘留的人员得到补偿。

(20) 委员会注意到最高法院关于Hamdan诉Rumsfeld一案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被指控犯有恐怖主义罪行的被拘留者将由一个正常组成的法院进行审判,法院将提供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的共同第三条要求的所有保障;但这一决定仍有待执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当向委员会提供关于该决定执行情况的资料。

(21) 委员会注意到2006年对《爱国法》做了一些积极的修改,但也注意到其中第213条(加大了推迟通知搜查住所和办公室的可能性)、第215条(关于接触个人档案和个人物品)和第505条(关于发放国家安全证书)仍然让人担心是否有违反《公约》第十七条的问题。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有关人员得到关于采取这种措施的通知和有效制止这种措施的可能性很有限。另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包括通过国家安全局,在美国境内和境外,一直在对个人的电话、电子邮件和传真通信进行监视,而没有任何司法或其它独立机构的监督。(第二条第3款和第十七条)

缔约国应当审查《爱国法》的第213215505条,以确保完全符合《公约》第十七条。缔约国应当确保,对个人隐私的任何侵犯均属绝对必要并经过法律授权,并尊重个人在这方面采取对应措施的权利。

(2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道,约50%的无家可归者是非洲裔美国人,虽然他们只占美国人口的12%。(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包括适当和充分落实的政策,以结束这种历史遗留的、但却是事实上的种族歧视。

(23) 委员会关切的是,据报道,在公立学校中存在着事实上的种族隔离;据说,这是因为在城市大区及其周围郊区之间存在差异,各区学校的建立、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均不相同。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缔约国仍未能消除种族歧视,在大城市各区学校之间教育质量相差悬殊,而受损害的都是少数群体学生。缔约国的态度也使委员会感到关切,缔约国认为,如果没有迹象显示州当局或地方当局有意歧视,联邦政府就不能采取法律行动。(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它有义务确保所有人都得到保护,不受以种族歧视为目的或有相同作用的做法的影响。缔约国应对上述事实上的种族隔离进行深入调查,并与受影响社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2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已授权司法部长对执法机关将种族作为一个考虑因素进行拦截、搜查和其它执法程序的情况进行审查,并禁止以种族形象定性指导联邦执法人员,但仍感到关切的是,据悉,在缔约国,特别是在州一级,这种做法仍然存在。它还关切地注意到,有信息表明,在刑事司法系统进行起诉和判决的过程中存在着种族差异和种族歧视。(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继续并加紧努力制止联邦和州执法人员采用凭种族形象定性的办法。委员会希望更详细了解这种做法存在的程度以及关于这种问题的申诉、起诉和判决的统计数据。

(2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称,广泛存在着针对性倾向少数群体的暴力犯罪,其中包括执法人员的这种犯罪。它关切地注意到,联邦和许多州级关于憎恨罪的法规都没有涉及这种犯罪。它关切地注意到,许多州都没有将基于性倾向的就业歧视看作违法。

缔约国应承认,根据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它有义务确保人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以及法律面前平等和受到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没有基于性倾向的歧视。缔约国应确保其联邦级和州级憎恨罪法规做出有关基于性倾向的暴力行为的规定。

(26) 委员会注意到有关禁止在提供救灾和紧急援助方面进行歧视的各种条例和规定,但仍感关切的是,据悉,在卡特里娜飓风袭击美国时执行的援救和撤离计划使穷人,特别是非洲裔美国人处于不利地位,在招待重建计划时,他们仍然处于不利地位。(第六条和第二十六条)

在处理与灾害预防和准备、紧急援助和救济措施有关的问题方面,缔约国应审查其做法和政策,充分履行保护生命和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的义务,以及联合国关于国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在处理卡特里娜飓风的后果方面,缔约国应做出更多努力,确保在重建计划中充分考虑到穷人,特别是非洲裔美国人获得住房、教育和保健的权利。据称,P arish监狱的犯人未被撤离,执法人员不准许新奥尔良的居民跨过通往路易斯安娜州Gretna的新奥尔良大桥。委员会希望了解对这两个情况进行调查的结果。

(27) 据报道,目前在缔约国有900万无证件移民。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收到缔约国考虑对此情况采取什么措施的充足资料。委员会虽然从代表团得知国民警卫队不担负逮捕或拘留外国人等直接执法责任,但仍然关切的是,在与墨西哥接壤的西南边界地区加强了军事化。(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供关于这些问题的更详细资料,特别是关于为确保只有经过充分移民问题培训的人员才能担任移民法的执行工作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资料,而且移民法应与《公约》保证的权利一致。

(28)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许多涉及性别歧视的联邦法律在范围上都是有限的,并且在执行上受到限制。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据报道,在就业方面仍然存在着对妇女的歧视。(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州一级的措施,以确保妇女在法律面前平等并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特别是在就业方面,保证她们免受基于性别的歧视。

(29) 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它为评估死刑判决是否只限于对最严重的罪行采取了审查联邦和各州立法的任何措施;而且,尽管有委员会的上次结论性意见,缔约国仍然增加了可适用死刑的犯罪的数目。委员会注意到,为提高向面临极刑的土著被告提供的法律代表服务的质量,做出了一些努力,但仍感到关切的是,根据一些研究报告,族裔少数群体和低收入群体被判处死刑的人比例过高,缔约国似乎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第六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审查联邦和各州立法,以限制可判处死刑的罪行的数目。缔约国还应评估族裔少数群体和低收入群体被判处死刑的人所占比例及其原因,并采取适当措施解决这一问题。同时,缔约国还应考虑到废除死刑的可取性,暂停执行死刑判决。

(30) 委员会再次对关于警察暴力和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报道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使用所谓较不易致命的抑制器具,如在否则会使用致命器具或其它严重强制手段的情况下使用肌肉电击瘫痪器。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悉,警察用泰瑟枪对付不守规矩的中小学生、有捣乱行为但不威胁生命的精神病人或醉酒者、老年人、孕妇、因轻微犯罪而逃跑的非武装嫌疑人,以及与警官争辩或干脆拒绝听从指挥的人,而在多数情况下负有责任的警官都不被认为违反了本部门政策。(第六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显著加强努力,消除警察暴力和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现象。缔约国应确保,只在否则可使用更强或具致命性强制手段的情况下使用肌肉电击瘫痪器和其它抑制性器具,特别是决不对脆弱者使用这种器具。缔约国应使其政策与《联合国关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一致。

(31) 委员会注意到:(a) 在个人或国家紧急情况下,对在美国卫生和人类服务部和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管制下的研究可给予同意豁免;(b) 可对儿童、囚犯、孕妇、精神病人或处于不利经济地位的人等不便抵制强迫或不当影响的人员进行某些研究;(c) 可能对精神病人或决策能力受损的人,包括未成年人进行非治疗性研究;(d) 虽然迄今还没有给予任何豁免,但国内法授权总统在他认定获得同意不可行、违反军事人员的最大利益或不符合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的情况下取消对给美国武装部队成员服用研究性新药的事先知情同意的要求。(第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履行《公约》第七条规定的义务,不在未经本人自由同意的情况下对任何人进行医学或科学试验。在这方面,委员会提醒注意《公约》第四条规定的这项义务的不可减损性。在对一个人或一类人表示这种同意的能力有疑问的情况下,符合第七条的唯一试验性治疗应当是选定的符合有关个人医疗需要的最恰当治疗。

(32) 某些最大限度安全监狱,其监禁条件不符合《公约》第十条第1款规定的以人道主义对待被拘留者和尊重人的固有尊严的义务。对此,委员会再次表示关切。它特别关切的是,某些这种机构对被拘留者实行长期封闭式关押,每周只给他们五个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而且一般都是在非人性化的环境下受到严格管制。它还关切的是,这种待遇不符合第十条第3款的要求,即:监狱制度应当包括以争取囚犯改造和社会复原为基本目的的待遇。它还表示关切的是,据报道,在这些监狱和美国的一般监狱中关押着大批患有严重精神病的人。

缔约国应当严格检查监狱的关押条件,特别是最大限度安全监狱的关押条件,以便确保按照《公约》第十条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对待被剥夺自由的人。

(33) 委员会欢迎通过2003年《消灭监狱内强奸事件法》,但仍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落实委员会的建议,即:修改允许男性狱警进入女犯监室的法规,至少要规定他们必须总是有女狱警陪伴。委员会还对在产期内给被关押的孕妇戴手铐脚镣表示关切。(第七条和第十条)

委员会再次建议不要允许男性狱警进入女犯监室,或至少要有女狱警陪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禁止在产期内给被关押的妇女戴手铐脚镣。

(3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一些报道说,美国四十二个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法律允许将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人判处无期徒刑,且不准假释,目前有2,225名青年犯人在美国各监狱中服无期徒刑。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公约》第十条第2款(乙)项和第3款以及第十四条第4款有规定,缔约国对在特殊情况下将青少年作为成年人对待有所保留,但仍然关切的是,据悉,将青少年作为成年人对待不只适用于特殊情况。委员会认为,将儿童判处无期徒刑而不准假释这一做法本身就不符合《公约》第二十四条第1款。(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这种儿童犯人不被判处不准假释的无期徒刑,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对已经在服这种徒刑的人员的情况进行审查。

(3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约有500万公民因曾被判重罪而不能投票,这种做法暗含着重大种族因素。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联邦选举改革问题全国委员会2001年曾建议所有各州恢复已服刑期满公民的投票权,但这一建议并没有被所有各州认可。委员会认为,普遍剥夺曾被判重罪人员,特别是已恢复自由人员的投票权,不符合《公约》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要求,也无助于实现第十条第3款规定的复原目标。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各州恢复已服刑期满公民和已获假释公民的投票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审查有关以曾被判重罪为由剥夺投票权的法规,确保这些法规能经受第二十五条的合理检验。缔约国应对这种法规偏重影响少数群体投票权的程度进行评估,并向委员会提供这方面的详细资料。

(36)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的答复,但仍关切的是,哥伦比亚特区的居民在议会中没有充分代表权,这是一种限制,不符合《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二、二十五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确保哥伦比亚特区居民直接或通过自由选出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特别是在众议院事务的权利。

(3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对委员会以前提出的关于土著和本土居民失去权利的建议没有做出任何反应。委员会注意到,第五号修正案适用于联邦政府与印第安部落缔结的条约所适用的征用土地的情况,但仍然关切的是,在其它一些情况下,特别是在土地被指定为保留地或因长期拥有和使用被占有的情况下,部落产权可能会因为国会拥有不经过应有程序、不予公平补偿地处理印第安事务的全权而消失。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印第安和阿拉斯加土著部落及其土地的永久托管的概念以及在管理所谓单独印第安信托基金账户的过程中信托权的实际行使,可能会妨碍他们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最后,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第103-150号公法为非法推翻夏威夷王国、从而剥夺夏威夷人民的固有主权向夏威夷土著人民道谦,但委员会没有收到关于这项法律对夏威夷人民状况的影响的充足资料。(《公约》第一、二十六和二十七条结合第二条第3款)

缔约国应审查其对土著人民的政策中由于国会对印第安事务拥有全权导致土著权利消失的部分,并给予他们与非土著居民所享有的司法保护相同的保护。缔约国应采取进一步措施,按照《公约》第一条和第二十七条保障所有土著人民的权利,使他们在影响其自然环境、生计及文化的决策方面有更大的影响力。

(38) 委员会将2010年8月1日定为美利坚合众国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日期。它请缔约国在其境内公布并向公众以及司法、立法和行政机关广泛散发其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以及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其境内的非政府组织颁发第四次定期报告以引起它们的注意。

(39)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之内提交关于按照委员会上述建议的第12、13、14、16、20和26段采取后续行动的资料。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下列情况的资料:按照其余建议采取行动的情况、整个《公约》的执行情况、《公约》的实际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各州执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提供有关下列方面的更详细情况:为确保联邦和各州的现行和新法规与《公约》一致采取的有效措施;为确保按照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采取适当后续行动采取的办法。

B. 关于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提交的 科索沃(塞尔维亚)人权状况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85.科索沃(塞尔维亚)

(1) 委员会在2006年7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2383、2384和2385次会议(CCPR/C/SR.2383、2384和2385)上,审议了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提交的关于1999年6月以来科索沃人权状况的报告,并在2006年7月27日举行的第2394次会议(CCPR/C/2394)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科索沃特派团)根据委员会在2004年关于塞尔维亚和黑山情况初步报告结论性意见(CCPR/CO/81/SEMO, 第3段)中提出的要求,提交了1999年以来科索沃境内人权情况的报告。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科索沃特派团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244(1999)号决议规定的关于保护和增进科索沃境内人权的义务,普遍依照各项国际人权条约关于编写报告的统一指导原则,包括关于编写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指导原则,以及委员会本身关于报告编写指导原则撰写了本报告。

(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自1999年以来科索沃境内切实执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情况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委员会赞赏与科索沃特派团的对话。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塞尔维亚为促进此次对话所做的努力,并注意到其介绍性发言。

(4) 委员会注意到下列因素带来的一些问题:科索沃特派团既是一个临时行政机构,又是一个其成员享有特权与豁免权的联合国机构;科索沃特派团向临时自治机构逐步移交职能;科索沃境内某些地方存在着塞尔维亚的并行法院和行政机构。而且,科索沃未来地位的不确定性又带来责任归属问题,同时也妨碍了《公约》在科索沃境内的执行。然而,委员会提醒注意关于义务连续性的第26(1977)号一般性评论,其中指出,《公约》所保障的权利属于居住在缔约国领土上的人民,一旦人民根据《公约》应享有的权利得到保护,这种保护则随着领土转移,继续属于该领土上居住的人民,不论该领土的行政当局如何变化。保护和增进人权是科索沃特派团根据安理会第1244(1999)号决议所承担的主要责任之一。此外,作为科索沃境内可适用的法律和临时自治机构宪法框架的一部分,《公约》对临时自治机构具有约束力。为此,科索沃特派团以及临时自治机构,或今后科索沃境内的任何行政机构,都必须尊重和确保科索沃领土内受其管辖的所有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

积极方面

(5)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经科索沃特派团第1999/24号法令修订的“关于科索沃境内的适用法律”的第1999/1号法令,《公约》已成为科索沃境内适用法律的一部分,对所有在科索沃境内承办公务或担任公职的人具有约束力;它随后被列入了通过科索沃特派团第2001/9号法令颁布的《自治机构宪法框架》。

(6) 委员会欢迎科索沃调查机构所做的努力。调查机构是根据科索沃特派团第2000/38号法令在2000年创建的一个向秘书长特别代表报告的独立机构,直至根据科索沃特派团第2006/6号法令改为科索沃议会任命的一位当地调查员取而代之。

(7) 委员会欢迎2003年7月6日颁布了《临时刑法》,其中包括了关于国际法所规定罪行(例如,《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界定的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以及按《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界定的酷刑罪)的章节以及关于性犯罪,和关于下令从事社区服务等新惩罚办法的章节;以及同时颁布的《临时刑事诉讼法》,其目的是增强对拘留的司法监督,如允许被拘留者或被拘留者的律师向法官提出要求以确定拘留是否合法的请求。

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没有具体说明科索沃特派团的各项法令和科索沃议会的法律取代了哪些原先适用的法律条款,仅称它们取代任何不一致的法律或条款,造成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科索沃的某些地方存在塞尔维亚司法部下辖的并行法院系统,这也造成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第二和第四条)

科索沃特派团应与临时自治机构合作,确保任何新法律或法令具体说明取代哪些原先适用的法律或条款,并以所有科索沃官方语言,通过《官方公报》和互联网向公众传达,使法律和条款家喻户晓,而且可便捷地查询继续适用的前南斯拉夫法律。科索沃特派团应与临时自治机构合作,指定一个主管机构负责确定哪些前南斯拉夫法律和法令继续适用,并解决科索沃境内某些地方并行存在塞尔维亚法院和行政机构问题。

(9)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设立了各类人权咨询机构,并在各部内设有人权事务单位,但是科索沃特派团和临时自治机构的方案往往未给予人权问题充分关注。(第二条)

科索沃特派团应与地方自治机构合作,确保建立起体制结构和能力并切实加以运用以便使人权充分融入它们的方案。

(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科索沃特派团和临时自治机构未能始终一贯地给予调查机构应有的合作,特别是在调查员要求采取临时措施时。委员会注意到,科索沃特派团第2006/6号决议把科索沃议会将任命的新调查员的管辖范围限制在临时自治机构的行为和不行为问题上;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依科索沃特派团第2006/12号法令设立的受理和审查指控科索沃特派团申诉的人权顾问小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力。(第二条第3款)

科索沃特派团,特别是临时自治机构,应确保与新调查员全面配合,并应重新考虑对科索沃特派团对行为和不行为问题进行权威性人权审查的安排。

(1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科索沃社会长期以来存在着根深蒂固的男性主宰态度、科索沃各部和中央机构中的女性比例低、家庭暴力事件的报告不足、涉及家庭暴力判罪的人数少、援助受害者的方案能力有限,并且对打击家庭暴力现象措施的实效尚未进行全面评估。(第二条第1款、第三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科索沃特派团应与临时自治机构合作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以实现女性担任公共职位的平等比例,并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运用现行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书打击性别歧视和家庭暴力现象的培训。科索沃特派团应当为报告与性别相关的罪行、获得防备迫害者的保护令、加强对受害者的援助方案提供更大便利,并确保有效的补救办法。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科索沃特派团受命之前犯有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某些人以及1999年6月以来出于族裔动因犯下罪行的人,包括那些2004年3月犯下罪行的人依然逍遥法外,而且未能有效地调查上述许多罪行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委员会对科索沃特派团未能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充分合作感到遗憾。(第二条第3款和第六条、第七条)

科索沃特派团应与临时地方自治机构合作,调查1999年前后所犯的一切悬而未决的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出于族裔动因所犯的罪案,包括即使犯罪者是科索沃阿族人也同样不予以姑息,确保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给予受害者充分的赔偿。科索沃特派团应制定有效的证人保护方案,包括采取转移证人的做法,并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全面配合协作。

(13)委员会注意到,失踪人员和法医事务处所做的工作,但仍关切的是,据报告,截至2006年5月约有1,713名阿族人和683名非阿族人、包括塞族、罗姆人、阿什卡利人和吉普赛人失踪;科索沃特派团警察的失踪人员事务股一直未优先注重对失踪和绑架案的调查,且从2003年以来中央刑事调查单位也未给予优先关注;对一些失踪和绑架事件已结案的犯罪者根本没有或极少进行追究并绳之以法。(第二条第3款和第六条、第七条)

科索沃特派团应与临时自治机构合作,有效调查一切悬而未决的失踪和绑架案,并将罪犯绳之以法。科索沃特派团应确保失踪和被绑架人员亲属了解被害者的命运并获得充分赔偿。

(14)委员会注意到过去几个月来所取得的进展,但也关切地注意到,尽管从2004年中起即已知道受铅污染的地区对有关社区的不良健康影响,但直到最近才将1999年以来建立在北米特罗维察铅污染地区的一些罗姆人、阿什卡利和吉普赛境内流离失所者从收容营迁走。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搬迁境内流离失所者社区之前展开的磋商程度有限,将奥斯特罗德收容营暂时搬迁到了一个靠近污染点的营地,并且未对受影响的人员提供后续性的医疗。(第六条)

科索沃特派团应确保受铅污染的境内流离失所者收容营内剩余居住者,以及那些暂时迁入奥斯特罗德收容营的人,在依照联合国有关境内流离失所问题指导原则( E/CN.4/1998/53/Add.2 )的磋商之后,搬迁至环境安全的区域,为遭受铅污染的受害者提供充分医疗,并采取有效补救办法以争取和获得对其健康造成的任何损害的补偿。

(15)对于科索沃特派团、驻科索沃国际安全部队(驻科部队)和科索沃警察部队(科警)被指控过度使用武力以及有关未就许多应当为过度使用武力行为负责的人展开调查、追究和定罪的报告,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和第七条)

科索沃特派团应与临时自治机构和驻科部队合作,确保由一个独立的机构对科索沃境内警方和军方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申诉展开调查,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科索沃特派团和驻科部队应争取上述军、警人员原籍国的配合,以确保将违法者绳之以法。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出现了一些贩卖人口,尤其是贩卖妇女和儿童的事件,且有报告称,贩运人口者极少受到追究和判罪。委员会关切的是,遭贩运的受害者在被捕时,往往未被告知他们的权利并且不让聘请律师或翻译,而打击人口贩运的行动计划中不包括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援助和支持的措施。(第八条)

科索沃特派团应与临时自治机构合作,确保有效调查和追查参与贩卖的人员,包括科索沃特派团和驻科部队的涉案人员。科索沃特派团还应确保对受害者的保护以及受害者有充分机会获得律师和翻译、健康照顾和咨询,以及其他形式的援助和支持,并参照《公约》审查科索沃特派团打击贩卖的行动计划。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仅按驻科部队指挥官的拘留指示和依秘书长特别代表的执行指令即可逮捕犯罪嫌疑人,既不立即提交法官,也不让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来确定对之拘留的合法性。(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科索沃特派团应撤销赋予秘书长特别代表拘留和驱逐个人权力的规定,力争暂停根据科索沃指挥官第42号拘留令实施的拘留,并确保根据科索沃特派团警察自酌权,或按法庭法令逮捕的所有人都被告知被捕的理由以及对他们的任何指控,并及时地提交司法当局,可以聘请律师和请法院审理确定对之拘留是否合法,并且不在不应有拖延的情况下受到审理。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少数民族返回者的人数极低,而且流离失所者无法收回他们的固定资产,包括农田。(第十二条)

科索沃特派团应与临时自治机构合作,加强努力确保流离失所者,尤其是属于少数民族的流离失所者可持久地返回。科索沃特派团尤其应确保,返回者能收回他们的资产,所遭受的损害得到赔偿,并按科索沃资产机构暂时实施的资产出租法获得收益。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生活在一些小型飞地内的少数民族社区,在行动自由和获得基本服务,如司法补救办法、健康照顾和教育,以及个人证件方面受到限制。(第十二条)

科索沃特派团应与地方自治机构合作,确保各少数民族社区,包括那些生活在小型飞地内的少数民族社区行动自由并获得基本服务。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能充分保障国际法官和检察官的独立性。委员会关切的是,当地法官和检察官报酬低、司法机构内任职的族裔少数民族比例低、民事法庭审理过度冗长,以及法庭积案而且判决往往得不到实施。(第十四条)

科索沃特派团应根据要求与地方自治机构合作,建立国际法官和检察官招聘、任命和纪律惩治的独立程序,确保地方法官和检察官充分的权限和条件,以防法官和检察官走向腐败,扩大司法机构中少数民族的比例,向积压案件的法庭增派法官,并确保不拖延地执行判决。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少数民族社区成员只能有限地从事公共事务以及获得公共服务,而且在科索沃境内普遍存在着对少数民族,包括对罗姆人的歧视。(第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科索沃特派团应确保科索沃地方自治机构的科索沃民事部门,在中央和市政各级扩大招聘少数民族成员,保障少数民族成员平等享有《公约》保护的各项权利,并确保全体少数民族成员切实参与从事公共事务,包括参与就科索沃未来地位正在进行的谈判。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官方事务交往中对某些官方语言的选择性应用,而且少数民族儿童,尤其是罗姆儿童,无机会接受用本族语言进行的教学或学习本族语言。(第27条)

科索沃特派团应确保临时自治机构尊重少数民族社区在与公共当局的书信交往中使用任何科索沃官方语言的权利,所有官方文件都应翻译成此类语言;少数民族儿童有充分的机会接受使用本族语言的教学和学习其本族语言,并为此目的拨出充足资金和培训教师。

(23)委员会要求公布本报告以及本结论性意见内容,并在整个科索沃广为传播,并由相关当局向民间社会和在科索沃境内工作的非政府组织提供有关当局的下一次定期报告。

(24)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特派团应与地方自治机构合作,在6个月内提供资料阐明落实第12、第13和18段中所载委员会建议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议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

86. 任何声称本人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可享的权利遭到缔约国侵犯并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的个人,可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来文,由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进行审议。如果来文涉及的《公约》缔约国尚未加入《任择议定书》,未承认委员会的职权,则该来文不予受理。在批准、加入或继承《公约》的156个国家中,已有105个国家成为《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从而接受委员会处理个人申诉的权限(见附件一,B节)。

87. 对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来文的审议是保密的,在非公开会议上进行(《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3款)。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2条规定,为委员会印发的所有工作文件均属保密,委员会另有决定者除外。然而,来文提交人和有关缔约国可以公布与诉讼有关的任何意见或资料,除非委员会要求当事方遵守保密规定。委员会的最后决定(《意见》、宣布来文不予受理的决定、停止处理来文的决定)可以公布,提交人的姓名也可公布,但委员会另有决定者除外。

88. 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来文,是由人权高专办的诉状股处理的。该股还负责处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二十二条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来文程序的事务。

A. 工作进展情况

89. 委员会于1977年第二届会议开始《任择议定书》下的工作。之后,委员会登记审议的来文达1,490份,涉及81个缔约国,包括本报告所涉期内登记的来文71份。登记的1,490份来文的处理情况如下:

(a)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提出《意见》后结案的547份,其中包括裁定违反《公约》的429份;

(b) 宣布不予受理的449份;

(c) 停止审议或撤回的218份;

(d) 尚未结案的276份。

90. 此外,在审查所涉期内诉状工作组还收到几百份来文,这些来文的提交人已获通知,须提出进一步资料,才能登记他们的来文交委员会审议。数千份来文的提交人被告知,他们的案件将不提交委员会,原因包括这些案件显然不属于《公约》或《议定书》的范围。这种函件的记录保存在秘书处并已输入秘书处资料库。

91. 在第八十五至第八十七届会议期间,委员会结束了对48宗案件的审议,并通过了相关的《意见》。这些案件分别是:812/1998(Persaud诉圭亚那),862/1999(Hussain和Hussain诉圭亚那),889/1999(Zheikov诉俄罗斯联邦),907/2000(Siragev诉乌兹别克斯坦),913/2000(Chan诉圭亚那),915/2000(Ruzmetov诉乌兹别克斯坦),959/2000(Bazarov诉乌兹别克斯坦),985/2001(Aliboev诉塔吉克斯坦),992/2001(Bousroual诉阿尔及利亚),1009/2001(Shchetko诉白俄罗斯),1010/2001(Lassaad诉比利时),1016/2001(Hinostroza诉秘鲁),1022/2001(Velichkin诉白俄罗斯),1036/2001(Faure诉澳大利亚),1042/2002(Boimurudov诉塔吉克斯坦),1044/2002(Nazriev诉塔吉克斯坦),1050/2002(D.and E.诉澳大利亚),1054/2002(Kriz诉捷克共和国),1058/2002(Vargas诉秘鲁),1070/2002(Kouidis诉希腊),1085/2002(Taright诉阿尔及利亚),1100/2002(Bandazhewsky诉白俄罗斯),1123/2002(Correia de Matos诉葡萄牙),1125/2002(Quispe诉秘鲁),1126/ 2002(Carranza诉秘鲁),1132/2002(Chisanga诉赞比亚),1152和1190/2003(Ndong et al.和Mic Abogo诉赤道几内亚),1153/2003(K.N.L.H.诉秘鲁),1156/2003(Pérez Escolar诉西班牙),1157/2003(Coleman诉澳大利亚),1158/2003(Blaga诉罗马尼亚),1159/2003(Sankara诉布基纳法索),1164/2003(Castell Ruiz et al.诉西班牙),1177/2003(Wenga and Shandwe诉Democratic Republic of 刚果),1180/2003 (Bodrozic诉Serbia和Montenegro),1184/2003(Brough诉澳大利亚),1196/2003 (Boucherf诉阿尔及利亚),1208/2003(Kurbonov诉塔吉克斯坦),1211/2003(Oliveró诉西班牙),1218/2003(Platonov诉俄罗斯联邦),1238/2003(Veerman诉荷兰),1249/2004(Joseph et al.诉斯里兰卡),1250/2004(Lalith Rajapakse诉斯里兰卡),1297/2004(Medjnoune诉阿尔及利亚),1298/2004(Becerra诉哥伦比亚),1314/2004 (O’Neill and Quinn诉爱尔兰),和1421/2005(Larrañaga诉菲律宾)。这些《意见》的案文载于附件五(第二卷)。

92. 委员会还结束对41起案件的审议,并宣布这些案件不予受理。这些案件的编号是:993–995/2001(Crippa、Masson 和Zimmermann诉法国)、1012/2001 (Burgess诉澳大利亚)、1030/2001(Dimitrov诉保加利亚)、1034-1035/2001(Soltes诉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1056/2002(Khatcharian诉亚美尼亚)、1059/2002(Carvallo诉西班牙)、1062/2002(Smidek诉捷克共和国) 、1078/2002(Yurich诉智利)、1093/2002(Rodríguez José诉西班牙)、1094/2002(Herrera诉西班牙)、1102/2002 (Semey诉西班牙)、1103/2002(Castro诉哥伦比亚)、1120/2002(Arboleda诉哥伦比亚)、1175/2003(Lim Soo Ja诉澳大利亚)、1183/2003(Martínez Puertas诉西班牙)、1212/2003(Lanzarote诉西班牙)、1228/2003(Lemercier诉法国)、1229/2003(Dumont de Chassart诉意大利)、1279/2004(Faa’aliga诉新西兰)、1283/2004(Calle Sevigny诉法国)、1289/2004(Farangis诉荷兰)、1293/2004(De Dios诉西班牙) 、1302/2004(Khan诉加拿大)、1313/2004(Castano诉西班牙)、1315/2004(Singh诉加拿大)、1323/2004(Lozano诉西班牙)、1331/2004(Dahanayake等人诉斯里兰卡)、1374/2005(Kurbogaj诉西班牙)、1387/2005(Oubiña诉西班牙)、1396/2005(Rivera Fernández诉西班牙)、1400/2005(Beydon诉法国)、1403/2005(Gilberg诉德国)、1417/2005(Ounnane诉比利时)、1420/2005(Linder诉芬兰)、1434/2005(Fillacier诉法国)、1440/2005(Aalbersberg等人诉荷兰)、1441/2005(Garcia诉西班牙)、和1444/2005(Zaragoza Rovira诉西班牙)。这些决定的案文载于附件六(第二卷)。

93. 根据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委员会通常要就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一并做出决定。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委员会才要求缔约国只答复受理与否的问题。缔约国收到提供受理与否和案情问题资料的要求后,可在两个月内提出反对受理来文,并请求委员会单独审议来文可否受理的问题。但这种请求并不解除缔约国在六个月内提供案情资料的义务,除非委员会、其来文工作组或指定的特别报告员决定,将提交案情的时间延长到委员会作出可否受理裁决之后。

94. 在审查所涉期内,有8份来文分别宣布可予受理,对其案情进行审查。宣布来文可予受理的决定一般委员会不予公布。委员会对一些未决案件作出了程序性决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四条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和97条)。

95. 委员会决定,因提交人撤回申诉,终止对18份来文的审议(案件编号:1112/2002,Serrano诉菲律宾;1131/2002,Sisulu Hamitelo诉赞比亚;1197/2003,Pangilinan诉菲律宾;1237/2003,Osman诉加拿大;1253/2004,Paparzadeh诉澳大利亚;1254/2004,Mandavi诉澳大利亚;1258/2004,Darvishzadeh诉澳大利亚;1262/2004,Mojahed诉澳大利亚;1265/2004,Bahambari诉澳大利亚;1269/2004,Ghahremany诉澳大利亚;1271/2004,Sobhani诉澳大利亚;1317/2004, Hossein诉澳大利亚;1318/2004, Tariq诉澳大利亚;1319/2004,Hussain诉澳大利亚;1380/2005,Cuni等人诉瑞典;1395/2005,Mastipour诉澳大利亚;1415/2005,Peña Alvárez诉西班牙;和1430/2005,Yeboah诉澳大利亚);因律师失去了与提交人的联系(案件编号:1221/2003,Abbaskhujayeva 等人诉乌兹别克斯坦;和1340/2005, O’Donoghue诉澳大利亚),或虽经多次催促,提交人和/或律师仍未能对委员会作出答复,终止对9份来文的审议(案件编号:1027/2001,Mavlanova诉乌兹别克斯坦;1028/2001,Ochiolva诉乌兹别克斯坦;1029/2001,Nurmatova诉乌兹别克斯坦;1083/2002, Waldman诉加拿大;1116/2002,Keith诉圭亚那;1135/2002, Ridniuk诉白俄罗斯;和1194/2003, Thamsey诉菲律宾)。

96. 在报告所涉期间作出决定的一些案件上,委员会注意到,一些缔约国在审查提交人的指称方面,没有给予合作。委员会对这种情况表示遗憾,并提请注意,《任择议定书》要求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所掌握的一切信息。在没有收到答复的情况下,在提交人的指称有充分证据的条件下,将对之给予相应的考虑。

B. 委员会在《任择议定书》下的办案量

97. 委员会在前几次报告中已经指出,《任择议定书》缔约国数量日益增多,加之公众对有关程序已经有较多的了解,所以提交委员会的来文增加。下表列出了截至2005年12月31日的前八个日历年委员会处理来文的情况。

1999年至2006年处理的来文

年 份

新登记案件

已结案件 a

截至 12 31 日 待审案件

200 6 b

38

33

314

2005

106

96

309

200 4

100

78

299

200 3

88

89

277

200 2

107

51

278

2001

81

41

222

2000

58

43

182

199 9

59

55

167

a作出决定的案件总数(通过《意见》、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和停止审议的案件)。

b截至2006年7月31日。

C. 《任择议定书》下来文的审议方法

1. 新来文问题特别报告员

98. 委员会1989年3月决定,指定一名特别报告员处理委员会两届会议之间收到的新来文。委员会在2004年10月第八十二届会议上指定卡林先生为新来文特别报告员。在本报告所涉期内,特别报告员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向有关缔约国转发了71份新来文,要求提供有关可否受理和案情问题的材料或意见。在6起案件中,特别报告员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规定,发出临时保护措施请求。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2条规定发出和必要时撤回临时保护措施请求的权限,见1997年年度报告。

2. 来文工作组的职权

99. 委员会1989年7月第三十六届会议决定,授权来文工作组在所有成员都同意时可通过决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若达不成一致意见,工作组将把问题提交委员会。在工作组认为应由委员会决定可否受理的问题时,它也可将问题提交委员会。在审查所涉期内,来文工作组宣布8份来文可予受理。

100. 工作组还向委员会提出宣布来文不予受理的建议。委员会第八十三届会议授权工作组,在所有成员都同意时可通过决定,宣布来文不予受理。委员会第八十四届会议提出了以下新的议事规则第93(3)条:“根据议事规则第95条第1段设立的工作组,如其成员不少于五人且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决定宣布来文不予受理。决定应转呈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体会议予以确认和通过,不再做进一步审议。如有任何委员请求全体会议讨论,则全体会议将审议来文并作出决定”。在本报告所涉期间,委员会采用新规则的情况是积极的。

101. 委员会在1995年10月第五十五届会议上决定,每一份来文交由委员会的一名委员负责,他将在工作组和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担任该来文的报告员。报告员的作用见1997年的报告。

D. 个人意见

102. 委员会在《任择议定书》下开展的工作,力求以协商一致做出决定。然而,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4条,委员会成员可对委员会的《意见》提出他们个人的(赞同或反对)意见。根据这项规则,委员会成员也可将他们的个人意见附在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之后。

103. 在报告所涉期间,委员会关于下列案件的《意见》附有个人意见:812/1998(Persaud诉圭亚那),913/2000(Chan诉圭亚那),1016/2001(Hinostroza诉秘鲁),1022/2001(Velichkin诉白俄罗斯),1036/2001(Faure诉澳大利亚),1123/2002(Correia de Matos诉葡萄牙),1152 & 1190/2003(Ndong et al. & Mic Abogo诉赤道几内亚),1153/2003(K.N.L.H.诉秘鲁),1157/2003(Coleman诉澳大利亚),1180/2003(Bodrozic诉Serbia & Montenegro),and 1421/2005(Larrañaga诉菲律宾)。下列宣布案件不予受理的决定附有个人意见:1229/2003(Dumont de Chassart诉意大利)和1331/2004(Dahanayake等人诉斯里兰卡)。

E. 委员会审议的问题

104. 委员会1977年第二届会议至2005年7月第八十四届会议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工作的大致情况,载于委员会1984年至2005年的年度报告。这些年度报告收入了委员会审议的程序性和实质性问题摘要,以及做出的决定。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和宣布来文不予受理的决定,全文转载于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附件。《意见》和决定的案文还可在人权高专办网址(www.unhchr.ch)的条约机构数据库上查阅。

105.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任择议定书>下做出的决定选编》前7卷业已出版,收入了委员会第二届至第十六届会议(1977年至1982年)、第十七届至第三十二届会议(1982年至1988年)、第三十三届至第三十九届会议(1980年至1990年)的决定、第四十至第四十六届会议(1990年至1992年)的决定、第四十七至第五十五届会议(1993年至1995年)的决定、第五十六至第六十五届会议(1996年3月至1999年4月)以及第六十六至第七十四届会议(1999年7月至2002年3月)的决定。由于各国国内法院越来越多地适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载的标准,因此委员会的决定必须让全世界都能在适当汇编和索引的卷本中查阅。

106. 以下摘要反映了本报告所涉期内所审议问题的最新发展情况。为了压缩人权事务委员会报告的篇幅,只收入了最重要的决定。

1. 程序问题

(a)因属时理由不予受理(《任择议定书》第一条)

107.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委员会能接收的来文所涉问题只能是据称在《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对所涉缔约国生效后发生的违反《公约》的行为,但是仍然存在的影响本身构成对《公约》权利的侵犯的除外。据此,委员会宣布第1070/2002号案(Kouidis诉希腊)中的一些申诉不可受理。但是,对于同一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提交人于1996年11月4日上诉后被宣判有罪,时为《任择议定书》在缔约国生效之日以前,但是最高法院维持上诉法院原判的裁决是于1998年4月3日作出的,而这是在《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后。委员会重申其判例指出,维持宣判有罪的判决之二审或最后审定裁决应构成审对判行为的确定。由于提交人申诉中的一些内容涉及延续到《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后的审判行为,委员会的结论是,委员会并不因属时理由而无权审议来文中提出审判问题的内容。委员会对第1158/2003号案(Blaga诉罗马尼亚)采用了同样的判例规则。

108. 在第1078/2002号案(Yurich诉智利)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申诉所述有关其女儿失踪的事实不仅是在《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前、而且也是在《公约》生效之前发生的。此外,在来文提交之后,缔约国完全没有否认监禁事实,而是对此作了承认,并承担了责任。除此以外,提交人没有提到缔约国在《任择议定书》对该缔约国生效之日以后所采取的、证实强迫失踪的任何行为。据此,委员会认为,即使智利法院与委员会同样认为强迫失踪是一项持续性罪行,但是缔约国的宣布按属时理由对该案也具有相关意义。据此,委员会认为来文按属时理由不可受理。

(b)因不具备(提交人)地位不予受理(《任择议定书》第一条)

109. 在第915/2000号案(Ruzmetov诉乌兹别克斯坦)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表明,尽管在委员会审议该案之时提交人的丈夫当已刑满,她仍有权代表其被监禁的丈夫行事。提交人也没有证实为何受害者等人无法代表自己提交来文。由于该案的案情以及对此没有律师委托状,也没有其他有记载的证据表明提交人有权代表丈夫行事,委员会的结论是,就来文中涉及他丈夫的内容而言,提交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没有提出申诉的地位。

110. 报告所涉期间,委员会因提交人不具备申诉地位而宣布不予受理的其他申诉,还有第1012/2001号案件(Burgess诉澳大利亚)。

(c) 因不具备受害人地位不予受理(《任择议定书》第一条)

111. 第1331/2004案件(Dahanayake等人诉斯里兰卡),关于未作必要的初步影响评估,征用提交人的土地建设高速公路,委员会注意到,最高法院裁定,提交人所受到的待遇,不符合斯里兰卡宪法第十二条第1款,委员会认为,该条与《公约》第二十六条相当。委员会还注意到,除了对失去的财产得到正常的赔偿款,提交人还因这项具体的违约行为,得到了另外的补救,委员会不能认为该补救是不充分的。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已不能再被视为《任择议定书》第一条意义范围内的受害人。

112. 在第1400/2005号(Beydon等人诉法国)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宣称,在国内诉讼程序中,由于缔约国侵犯了其同时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丙)项及第十四条第1款而应有的权利,因此成为受害者。委员会回顾,任何人在声称其受《公约》保护的权利受到侵犯因而成为受害者时,均首先必须表明,缔约国的某一行为或不行为已经消极影响到其对这项权利的享受,或表明这种结果即将发生,例如根据现有法律和/或司法或行政决定或管理来表明结果即将发生。委员会注意到,作为相关国内诉讼程序一方的并不是提交人,而是在法国法律之下具有法人地位的一个协会。据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的定义,提交人并非所指控的侵权行为之受害者。

113. 在第1440/2005号案件(Aalbersberg等人诉荷兰)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缔约国关于使用核武器的立场,对他们的生命权,具体对他们的每一个人而言,构成现实和直接的威胁。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所提出的论点不能表明他们的生命权受到侵犯,或可能受到任何直接的威胁,而使他们成为受害人。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不是指称的《任择议定书》第一条意义范围内的受害人。

(d) 指控证据不足(《任择议定书》第二条)

114. 《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规定,“凡声称其在《公约》规定下的任何权利遭受侵害的个人,如对可以运用的国内外补救办法,悉已援用无遗,可向委员会提出书面来文,由委员会审查”。

115. 尽管提交人在审议来文是否可予受理阶段不需要证明指控的侵权行为,但为了审议来文是否可予受理的目的,提交人必须提出充分材料证明其指控。因此,一项“诉求”不只是简单的指控,而且是有一定材料作证的指控。如果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为审议是否可予受理的目的对一项诉求提出证据,则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96(b)条裁定来文不予受理。

116.在第1315/2004号案(Singh诉加拿大)中,委员会回顾,对于某人在回归另一国家后可能面临被杀或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如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情况,缔约国有义务不采取引渡、驱逐或驱回等方式。据此,委员会必须确定是否有确实理由依据来相信,提交人被递解回印度的可预见必定结果将是他会遭受第六和第七条所禁止的待遇。委员会注意到,移民和难民局难民司在经过彻底审查之后,根据缺乏可信度、其证词和证据不可信,并鉴于递解前风险评估申请遭拒绝采用的依据与此相同等情况,拒绝了提交人的避难申请。委员会并注意到,在这两个案件中,特许上诉申请都被联邦法院驳回。提交人没有充分表明这些决定违反了上述标准,而且也没有提出足够证据来支持他的指称,即如果被送回印度,他将会面临违反《公约》第六和第七条的实际而可能即刻发生的危险。据此,委员会的结论是,他的申诉依据不足,不可受理。

117. 在第1400/2005号案(Beydon等人诉法国)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第二十五条(甲)项提出的申诉,即缔约国剥夺了他们参与涉及到谈判的公共事务之权利和机会,而後法国在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时又在限制缔约国责任的第124条之下作出声明。委员会回顾,公民也通过公开辩论及与本身的代表对话、或通过其组织起来的能力来发挥影响,以此参与公共事务的运作。在本案中,提交人参与了在法国举行的有关加入《规约》以及作第124条声明问题的公开辩论;他们并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和其社团的行动而采取了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就可受理性而言,提交人未能证实其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受到侵犯。

118. 因证据不足而宣布不予受理的其他申诉是:907/2000(Sirageva诉乌兹别克斯坦),913/2000(Chan诉圭亚那),959/2000(Bazarov诉乌兹别克斯坦),1042/2001(Boimurodov诉塔吉克斯坦),1044/2002(Shukurova诉塔吉克斯坦),1184/2003(Brough诉澳大利亚),1208/2003(Kurbonov诉塔吉克斯坦),1218/2003(Platonov诉俄罗斯联邦),1249/2004(Joseph 等人诉斯里兰卡),993-995/2001(Crippa等人诉法国),1034-1035/2001(Soltes诉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1056/2002(Khachatrian诉亚美尼亚),1059/2002(Carvallo诉西班牙),1062/2002(Šmídek诉捷克共和国),1094/2002(Herrera诉西班牙),1132/2002(Chisanga诉赞比亚),1153/2003(K.N.L.H.诉秘鲁),1229/2003(Dumont de Chassart诉意大利),1302/2004(Khan诉加拿大),1403/2005(Gilberg诉德国),1417/2005(J.O. 等人诉比利时)。

(e)委员会评估事实和证据的权限(《任择议定书》第二条)

119. 证据不足的一个具体形式,表现在一些案件中,提交人请委员会重新评估国内法院已处理过的事实和证据问题。委员会反复地强调其判例,认为它不能以其观点来取代国内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所作的裁决,除非所作评估明显带有任意性或剥夺公正的情况。如果事实的具体结论是审理事实的司法官根据其掌握的证据可以合理得出的话,那么就不能推断出存在任意或剥夺公正的情况。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涉及对事实和证据重作评价的申诉被宣布不予受理。这类案件包括:907/2000(Siragev诉乌兹别克斯坦)、985/2001(Aliboev诉塔吉克斯坦)、1044/2002(Shukurova诉塔吉克斯坦)、1062/2002(Šmídek诉捷克共和国)、1132/2002(Chisanga诉赞比亚)、1218/2003(Platonov诉俄罗斯联邦)、和1056/2002(Khachatrian诉亚美尼亚)。

120. 在第862/1999号案(Hussain等人诉圭亚那)中,委员会认为,除非可以确定,审判法官对陪审团的特定指示明显是武断的或构成了剥夺司法公正,否则委员会不应对此指示进行审查。委员会根据其看到的材料,无法确定审判法官的指示或对审判过程的主持涉及到对《公约》条款造成问题的缺点。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中这部分内容证据不足,委员会宣布不可受理。

(f)根据属事理由不予受理(《公约》第三条)

121. 第1030/2001号案(Dimitrov诉保加利亚)涉及到行政机构拒绝提交人晋升教授的提名,在该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明确指出他在法律诉讼中所申诉要求获得的是那些权利。他的申诉已根据保加利亚法律(即科学学位和科学职衔法)中规定的相关程序得到了评估,而对确定申诉的案情是非曲直具有决定权的最高行政机构驳回了申诉。委员会没有得到任何资料来表明提交人有任何获得教授职衔的权利,也没有任何资料表明大学评审委员会有任何义务必须核准提交人的申请。鉴于这些情况,同时又没有任何有关审批委员会决定对提交人产生影响的资料,委员会的结论是,审批委员会拒绝向提交人授予教授职衔一事并没有确定提交人在法律讼案中的任何权利。据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提交人在第十四条第1款之下提出的申诉按属事理由认为不可受理。

122. 第1323/2004号案(Lozano等人诉西班牙),涉及就一项刑事判决向高等法院上诉的权利,委员会在该案中注意到,上诉法院审查并维持了对提交人的刑事判决,这项判决是在一审中作出的,而不是在上诉过程中作出的。对损失作出赔偿的决定并没有加剧刑事判决的严厉性,这一决定属于民事性质。因此,就不属于《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所涉范围。据此,委员会认为,申诉按属事理由不符合上述条款,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宣布不可受理。

123. 在第1417/2005号案(J.O.等人诉比利时)中,委员会注意到,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私人雇用的辩护律师之行为本身并不受到《公约》任何条款的保护。第十四条第3款(丁)仅仅规定缔约国在刑事诉讼的范围内提供法律援助。因此,委员会裁定,来文这一申诉不符合《公约》第三条下的属事理由,不予受理。

124. 对于第993-995/2001号案(Crippa等人诉法国)、1396/2005号案(Rivera Fernandez诉西班牙)、1420/2005号案(Linder诉芬兰),也按属事理由宣布不可受理。

(g)因提交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而不予受理(《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

125.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委员会应确定同一事项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有些缔约国在加入《任择议定书》时提出保留,以排除委员会受理已经在另一程序下审理的同一事项的权力。

126. 在第1100/2002号案(Bandajevsky诉白俄罗斯)中,委员会认为,教科文组织的执行局公约与建议书委员会所处理的申诉程序不属于《公约》范围,相关缔约国没有任何与之合作的义务;在审查个案中对缔约国是否侵犯某些特定权利并不作出结论;此种审查最终并不导致对某一特定案例案情依据的权威性裁定。据此,委员会的结论是,教科文组织的申诉程序并不构成符合《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定义的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

127. 在第1331/2004号案(Dahanayake等人诉斯里兰卡)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向亚洲开发银行提出的申诉,不是根据任何《公约》权利受到违反的指称,因而认为,亚洲开发银行的诉讼不是《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意义下的另一调查或解决程序。

128. 在第1396/2005号案(Rivera Fernandez诉西班牙)中,委员会回顾其判例认为,如果欧洲法院在宣布案例不可受理时的依据不仅是程序理由,而且还依据包括某些案情因素的理由,那么同一案情就应认为已经得到符合对第五条第2款(甲)项的分别保留定义方式的“审查”。因为申诉并没有“显示侵犯《公约》或《议定书》中规定的权利和自由的情况”,因此欧洲法院在宣布申诉不可受理时不应被认为超越了审查纯属程序方面可受理性的范围。据此,委员会根据第五条第2款(甲)项及西班牙对上述条款的保留意见,宣布来文不可受理。

129. 第993-995/2001号案件(Crippa等人诉法国),因所提出的申诉已同时提交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而被宣布不予受理。

(h)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

130.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除非委员会查明提交人已经用尽一切可以援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得审议任何来文。但是,委员会一贯的裁判规程是,用尽补救办法的规则只适用于那些有效和可以利用的补救办法。缔约国需要提供有关在提交人案件的情形中它认为已经提供给提交人利用的补救办法的详细情况,并提供证明此种补救办法有合理的可能性会是有效的证据。

131. 在第1058/2002号案(Vargas诉秘鲁)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明确谈到,就其有关遭受酷刑和监禁条件恶劣的指控曾提出过上诉。但是,委员会认为,根据委员会的经验,这种指控与针对涉嫌同“Sendero Luminoso”(光辉道路)恐怖主义集团有联系而受监禁人士的常见做法是一致的,而对此并不存在任何补救办法。鉴于这一情况,而且由于缔约国没有作出答复,委员会认为来文中这部分内容可以受理。

132. 在第1126/2002号案(Carranza诉秘鲁)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由于根据新的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了新的刑事程序,此案正等待国家反恐而受理,因此,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委员会很高兴地看到了对一些反恐怖主义法律程序和刑事规则作出了修改,尤其是允许撤消对身份被保密的法官和检察官所审理的恐怖主义罪行诉讼程序,并确定,将根据《刑事程序法》规定的普通程序来对恐怖主义罪行展开刑事诉讼。但是,鉴于《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乙)项,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是1993年2月16日被捕的,随后又在1992年5月5日的第25475号法令之下受到审判和判决,而她又提交了法律所允许的上诉,其中包括向最高法院提出撤消诉讼的请求。所有这些都是在她向委员会提交来文之前发生的。对提交人适用并且作为提交人来文依据的法律在几年之后被宣布无效,但不能认为这一情况对她不利。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声称,提交人应当先等待秘鲁法院作出新的决定,随后委员会才能根据《任择议定书》来审理该案。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向秘鲁法院提出取得补救办法的申诉是1993年开始的,但却一直没有得出结论。据此认为此案可以受理。委员会对第1125/2002号案(Quispe诉秘鲁)作出了同样结论。

133. 在第1132/2002号案(Chisanga诉赞比亚)中,委员会重申了其判例,即总统大赦是例外的补救办法,因此并不构成有效的补救办法。

134. 第1153/2003号案(KNLH诉秘鲁),涉及到拒绝允许治疗性堕胎案,在该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申诉说,在秘鲁不存在能确保为治疗理由而结束怀孕的行政补救办法,而面对此类情况的特殊背景,也不存在任何具有能使妇女要求政府当局在短期内保障其合法堕胎权的那种快速有效运作的司法补救措施。委员会回顾其判例认为,没有机会产生实际效果的补救办法不能算作一种补救办法,而就《任择议定书》而言不必先用尽此类补救办法。

135. 在第1158/2003号案(Blaga诉罗马尼亚)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是于1992年最初向缔约国法院提出申诉的,2001年4月,缔约国废除了提交人所诉诸的行政补救办法。但是,委员会认为,在提交人最初申诉之后相隔大约11年,要求提交人寻求进一步的司法补救办法,并持续申诉直到最高的司法机构,这并不合理,因此得出结论,第五条第2款(乙)项并不排除委员会受理来文。

136. 在第1175/2003 号案(Lim Soo Ja诉澳大利亚)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请求移民审查法庭对拒绝他们长期定居申请决定进行复审,结果丧失时效。虽然提交人将没有这样做的责任归咎于移民代理的误导,但委员会提请注意,提交人应遵守合理的程序要求,如最后限期,提交人代理的失误,不能归咎于缔约国,除非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后者的行为。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国家负有任何责任。委员会还指出,提交人没有要求司法复查难民审查法庭的不利决定。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137. 在第1184/2003号案(Brough诉澳大利亚)中,委员会注意到,对被剥夺自由的人士实行违反《公约》第七和第十条的待遇并不必定对此人造成任何可明显辨认的心理创伤,而这却似乎是澳大利亚法律在确定忽视过错中所要求的标准。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已充分表明,而且缔约国也没有否认,提交人指称所遭受的情绪压力和焦虑不安并不足以构成依据渎职标准向法院提出申诉的理由。在这种背景下,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尽管原则上存在司法补救办法,但是提交人在自己特定的情况下提出法院诉讼程序将是徒劳的。因此,委员会的结论是,就《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乙)项的规定而言,他并不需要用尽这一补救办法。

138. 在第1289/2004号案(Osivand诉荷兰)中,委员会回顾其一贯的判例认为,如果提交人向有关当局提起新的诉讼,涉及委员会需审议申诉的实质内容,那么必须认为提交人未能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据此委员会认为该案不可受理。

139. 第1374/2005号案件(Kurbogaj诉西班牙),涉及驻科索沃的联合国特派团西班牙警察部队人员对提交人的虐待,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由于驻科索沃的西班牙警察部队的非法行为,该缔约国应对侵犯他们的权利负责。委员会没有对具体案情的管辖权问题发表意见,并指出,提交人始终没有向西班牙的任何刑法或行政当局提出此案。委员会承认,在西班牙提起诉讼将遇到一些实际困难,同时也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只要提出一份书面起诉,便至少足以启动调查。委员会特别指出,仅仅怀疑司法补救的有效性,或争取这种补救可能需要大笔费用,都不足以免除申诉人尝试用尽这些补救办法的义务。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140. 在报告所涉期间,因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宣布不予受理的其他申诉还有:第1010/2001号案(Aouf诉比利时)、第1044/2002号案(Shukuova诉塔吉克斯坦)、第1218/2003号案(Platonov诉俄罗斯联邦)、第1238/2004号案(Jongenburger诉荷兰)、第1012/2001号案(Burgess诉澳大利亚)、第1034-1035/2001号案(Soltes诉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第1059/2002号案(Carvallo诉西班牙)、第1078/2002号案(Yurich诉智利)、第1103/2002号案(Castro诉哥伦比亚)、第1279/2004号案(Fa’aaliga诉新西兰)、第1283/2004号案(Calle诉法国)、第1304/2004号案(Khan诉加拿大)、第1403/2005号案(Gilbeg诉德国)和第1420/2005号案(Linder诉芬兰)。

(i)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原第86条)规定的临时措施

141.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委员会在收到来文后到通过《意见》前这段时间内,可要求缔约国采取临时措施,以免所称侵权行为的受害者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委员会一贯在适当的情况中适用这项规则,大多涉及死刑待决但声称没有得到公正审判的人本人或其代表提出的案件。鉴于这种来文的紧迫性,委员会请求有关缔约国在案件审查期间不执行死刑。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批准了缓期执行。第92条也适用于其他一些情况,例如,立即驱逐出境或引渡的案件,因为这可能使提交人遭受或面临《公约》所保护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实际危险。关于委员会就是否根据第92条提出请求的推理,见委员会对第558/1993号案(Canepa诉加拿大)提出的《意见》。

142. 在第915/2000号案(Ruzmetov诉乌兹别克斯坦)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背了在《任择议定书》之下的义务,因为缔约国不顾委员会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处决了她的儿子。对于有关临时措施要求的问题没有收到缔约国的答复,同时对于提交人关于在向委员会呈交来文之后、及向缔约国发出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之后,依然处决了她的儿子这一情况也没有提供任何解释。委员会回顾,临时措施对于委员会在《任择议定书》之下的作用具有关键意义;无视这一规则、尤其是采取诸如对来文所涉受害者实行处决这一类无法扭转的措施,有损于通过《任择议定书》对《公约》规定的权利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所提出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对第1044/2002号案(Shukurova诉塔吉克斯坦)得出了同一结论,该案中,据称缔约国在委员会结束对该案的审理之前不顾相继发出的多次有关临时措施的提醒,处决了受害者。

143. 第1196/2003号案(Boucherf诉阿尔及利亚),涉及受害者的失踪,在该案中,律师要求缔约国针对其大赦法草案(Projet de Charte pour la Paix et la Reconconciliatin Nationale)采取临时措施,该项草案于2005年9月29日付诸公民表决。律师认为,该项法律草案对于失踪受害者可能造成无法补救的损害,使那些仍然失踪的人处于危险之中,剥夺了受害者的有效补救,并使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意见无法有效实施。因此,律师要求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对于包括本案在内的3个案件提出意见之前,暂缓公民表决。向缔约国转交了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以征求意见,但是没有受到任何评论。据此,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请缔约国不要对已经或有可能会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任何个人实行法律条款,该项条款申明“在阿尔及利亚境内外的任何人都无权使用或利用民族悲剧造成的创伤来损害阿尔及利亚人民民主共和国的体制,损害国家的地位,对尊严地为国家服务的所有人员的公正提出质疑,或在国外污损阿尔及利亚的形象”,并摒弃“旨在使国家对蓄意失踪承担责任的任何指控。他们[阿尔及利亚人民]认为,国家人员的过失行为每当证实后都已受到法律制裁,不能用作借口来诋毁效忠国家、为大众拥护的保安部队全体”。

2. 实质性问题

(a) 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第二条第3款)

144. 在第1036/2001号案(Faure诉澳大利亚)中,委员会回顾其判例认为,第二条第3款要求,除了有效保护《公约》规定的权利之外,缔约国还必须保证个人能够采用便于利用、行之有效和可实际贯彻执行的补救办法,来维护这些权利。对这一条款作字面理解,似乎要求首先因证实对《公约》中的一项保障肯定确实发生了违反,以此作为取得诸如补偿或康复等补救办法的必要先决条件。但是,第二条第3款(乙)项要求缔约国保证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断定这方面的权利,而这一保障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就不会有效。尽管根据第二条第3款(乙)项没有理由要求缔约国对任何无依据的申诉都展开这种程序,但是第二条第3款对于其申诉按《公约》有足够证据、有理由辩护的所有尚未证实的受害者提供保护。委员会将这一推理运用到本案主张的论点,即缔约国没有对所指控的违反《公约》第八条行为提供有效补救办法,委员会并注意到,在缔约国的法律制度中,类似提交人的人士过去和现在确实无法对“为生计而工作”方案中的实质内容提出质疑,这内容就是,法律对于提交人这一类满足了参加该方案的先决条件的人规定了从事劳动以便取得失业福利的义务。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所提议的补救办法涉及个人事实上是否满足参加方案的要求这一问题,但是,对于依据法律应当接受这一安排的人,并不存在对实质性计划提出质疑的补救办法。委员会的结论是,不存在此类补救办法就相当于与第八条结合理解的第二条第3款。

145. 在第1250/2004号案(Lalith Rajapakse诉斯里兰卡)中,委员会坚持认为,在裁定涉及酷刑的案件中,迅速和有效是两个极为重要的因素。在本案中,提交人被警方逮捕,据称在羁押期间受到酷刑。委员会注意到,总检察官直到事件发生三个月后才展开调查,尽管提交人被送往医院,15天昏迷不醒,且有医生对伤情的诊断报告。委员会还注意到,没有为审理本案安排足够的时间,在指称的事件发生四年后仍未审理,委员会拒绝缔约国关于高等法院办案量极大的论点。缔约国也没有提出任何审议本案的时间表,尽管缔约国声称,检方律师要求判案法官加速审理本案。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不能以国内法院正在审理本案为由,回避在《公约》下承担的责任,而且显然,缔约国所指望的补救办法一直被拖延,并且显然无效。因此,委员会认为,不能提供有效的补救,违反了第二条第3款及第七条。关于提交人有关他被捕情况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仅仅辩称,提交人是在其向最高法院提出的基本权利上诉提出这些指控的,仍有待审理。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单独并连续第二条第3款违反了第九条第1、第2和第3款。

(b) 生命权(《公约》第六条)

146. 在第812/1998号案(Persaud诉圭亚那)、第862/1999号案(Hussain等人诉圭亚那)和第913/2000号案(Chan诉圭亚那)中,委员会回顾其判例认为,如果在实行死刑时没有可能顾及被告的个人情况或具体犯罪的案情,则自动和强制实行死刑便构成任意剥夺生命,违反《公约》第六条第1款。委员会对第1421/2005号案(Larrañaga诉菲律宾)作出了类似的结论,尽管委员会同时注意到,缔约国在2006年6月通过了《共和国第9346号法》,在菲律宾废除了死刑。第1132/2002号案(Chisanga诉赞比亚),涉及提交人因使用枪支犯有恶性抢劫罪而被判处死刑。在该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罪行的受害者腿上中弹,但是没有造成生命损失。委员会因此认为,该案中判处死刑侵犯了提交人的生命权。

147. 在第907/2000号案(Sirageva诉乌兹别克斯坦)中,委员会回顾,在未能尊重《公约》条款的审判结束时宣判的死刑,如果无法对死刑提出进一步上诉,就构成了对第六条的违反。在该案中,死刑是在没有满足第十四条规定的公正审判要求情况下宣判的。委员会因此得出结论,第六条所保护的权利也受到侵犯。委员会对第913/2000号案(Chan诉圭亚那)、第915/2000号案(Sultanova诉乌兹别克斯坦)、第959/2000号案(Bazarov诉乌兹别克斯坦)、第985/2001号案(Aliboeva诉塔吉克斯坦)和第1044/2002号案(Shukurova诉塔吉克斯坦)等作出了类似结论。

(c)要求特赦或死刑减轻的权利(《公约》第六条第4款)

148. 在第1132/2002号案(Chisanga诉赞比亚)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曾指控,他从死刑牢房被转到监狱的长期监禁区达2年。他在被送回到死刑牢房之后,总统宣布对被关入死囚达10年以上的人实行大赦或减轻徒刑。但对于被监禁达11年(其中2年是在长期监禁区服刑)的提交人所宣判的徒刑并没有减轻。由于缔约国没有对此作任何澄清,就必须对提交人的指控给予应有的重视。委员会认为,将提交人移出死囚,然后又拒绝对他实行适用于对死囚关押达10年的囚徒所宣布的大赦,就剥夺了提交人寻求大赦或减刑权利方面的有效补救办法,而这是得到《公约》中与第二条结合理解的第六条第4款规定的。

(d) 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公约》第七条)

149. 第889/1999号案(Zheikov诉俄罗斯联邦)和第907/2000号案(Sirageva诉乌兹别克斯坦)涉及到在监禁期间遭受虐待的申诉,委员会在这些案中认定有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情况,并回顾,缔约国对于被剥夺自由的任何人之安全负有责任。如果被剥夺自由的人在监禁期间受到伤害,缔约国有责任对这些伤害发生的起因提供合理的解释,并提出否定这些指控的证据。在前一项案件中,委员会并回顾其判例认为,举证责任不应当仅由提交人承担,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双方取得证据的能力并不相同,而且往往只有缔约国单方才掌握相关的资料。《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内容的实质要求是,缔约国有义务对其本身和本国政府当局所提出的有关违反《公约》的所有指控真诚地展开调查,并向委员会提供所掌握的资料。在这案例中,缔约国没有否认对提交人采用了武力,而到当时为止调查未能查明责任人,而且提交人没有得到有效补救,即没有对其待遇展开适当调查。委员会据此得出结论,不对提交人遭受虐待的指控开展适当调查这一情况就构成了对《公约》的中与第二条结合理解的第七条的违反。

150. 在第915/2000号案(Ruzmetov诉乌兹别克斯坦)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叙述了她儿子遭受严刑逼供的情况。她指明了据称参与这些行为的人。提交人提供的材料也指出,受害者等人曾经提请有关当局注意有关酷刑的指控,但是当局视而无睹。在这些情况下,同时在没有得到缔约国任何相关解释的情况下,就必须适当重视她的指控,尤其是关于缔约国当局没有适当地有效履行其义务,对酷刑事件的申诉进行调查。委员会认为,所提交的事实表明,在提交人儿子的案例中,存在违反第七条的情况。在同一案例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称,缔约国当局不理其索取信息的请求,并蓄意拒绝透露她儿子的情况和下落。委员会理解,提交人作为被判徒刑囚徒的母亲,对于导致囚徒被处死的情况始终不了解、而且不了解囚徒的坟墓地点,因而感受了持续悲痛和心理压力。对处决日期的保密,以及不公开埋葬尸首地点所产生的影响就是故意使家属处于一种不确定的和精神压力的状况,从而威吓并惩罚家属。委员会因此认为,该国当局未通知提交人其儿子处死的情况构成了违反第七条的不人道待遇。委员会在第959/2000号案(Bazarov诉乌兹别克斯坦)、第985/2001号案(Aliboeva诉塔吉克斯坦)和第1044/2002号案(Shukurova诉塔吉克斯坦)中,对于当局拒绝将处决受害人的情况通知家属也作出了类似结论。

151. 在第1070/2002号案(Kouidis诉希腊)中,委员会认为,对有关酷刑的指控展开调查的方式,只要并非武断,就应当由国家调查主管当局决定。在这些情况下,委员会无法认定提交人招供是因为受到违反第七条的对待所致,委员会还认为事实并不表明发生了违反与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结合理解的第七条的情况。

152. 在第1132/2002号案(Chisanga诉赞比亚)中,委员会认为,持续让提交人怀疑其上诉的结果,尤其是先让他以为死刑已改判徒刑,后又通知他并未改判,而且在转押长期徒刑区2年之后又将他押回死囚,同时缔约国没有对此作任何解释,这些都造成了消极的心理影响,使之持续地处于一种疑惑、痛苦和心理压力状态,因而构成了残忍和不人道待遇。据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侵犯了提交人在第七条之下的权利。

153. 第1153/2003号案(K.N.L.H.诉秘鲁)涉及到拒绝允许治疗性堕胎问题,在该案中,提交人声称,由于医疗部门拒绝实行治疗性堕胎,她不得不遭受目睹其女儿明显畸形、并了解女儿会很快死去的痛苦。在她因不得不继续妊娠而遭受的痛苦和压力之后,这是加重其打击的经历。委员会注意到,这种情况是可以预见的,因为医院的医生早已诊断出胎儿的无脑畸形症,然而医院主管却拒绝终止妊娠。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帮助提交人采用治疗性堕胎,这种不行为是提交人遭受痛苦的起因。委员会在其第20号一般性意见中指出,《公约》第七条中规定的权利不仅涉及肉体的痛苦,而且也涉及精神痛苦,而对于未成年人,这种保护尤为重要。由于缔约国没有对此提供任何资料,就需对提交人的指控给予应有的重视。据此,委员会认为,所掌握的事实表明,存在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情况。

154. 在第1208/2003号案(Kurbonov诉塔吉克斯坦)中,委员会认为,法院对受害人遭到逼供的指控所采取的行动,将举证责任归于提交人,而一般的原则是,这项责任在于检方。委员会的结论是,受害人指称在候审羁押期间受到的待遇以及法院随后对受害人对此所作申诉的处理方式,构成了对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1款的违反。

155. 在第1297/2004号案(Medjnoune诉阿尔及利亚)中,委员会审议了一起关于单独监禁的申诉。委员会回顾了它的判例,举证责任并不完全在于提交人,特别是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在获得证据方面并不总是平等的,往往只有缔约国能够获得有关信息。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指控证据充分,因为缔约国没有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和解释对之加以反驳。委员会认为,单独监禁所造成的痛苦,构成了违反第七条。此外,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监禁期间所受到的虐待,也违反了第七条。

156. 在第1421/2005号案(Larrañaga诉菲律宾)中,委员会认为,在不公正的审判后判处一个人死刑,使他处于将被处决的恐惧之中是错误的。在判决实际上很有可能执行的情况下,这种恐惧地将造成极大的痛苦,与作出判决的诉讼程序不公正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委员会认为,未能满足《公约》第十四条要求的审判程序,其后作出的死刑判决,相当于不人道待遇,违反了第七条。

157. 委员会认为违反第七条的其他案件还有:第985/2001号案(Aliboeva诉塔吉克斯坦)、第1042/2001号案(Boimurodov诉塔吉克斯坦)、第1044/2002号案(Shukurova诉塔吉克斯坦)、第1058/2002号案(Vargas诉秘鲁)、第1126/2002号案(Carranza诉秘鲁),和第1152及1190/2003号案(Ndong Bee等人诉赤道几内亚)。

(e)不被迫使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的权利(第八条第3款)

158. 在第1036/2001号案(Faure诉澳大利亚)中,提交人声称,要求她从事劳动以便获得失业福利的义务(“为生计而工作方案”)构成了对第八条第三款的违反。委员会认为,“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语涵盖一系列不同的情况,一方面可包括以刑事制裁方式要求某人从事劳动,尤其是在威吓、利用或其他十分恶劣的状况下从事劳动,而另一方面,也可包括较不严厉的劳动环境,如果不从事所要求的劳动,会警告实行相应的惩处。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公约》第八条第三款(丙)项(四)目将构成正常公民义务内容的工作或服务排除在“强迫或强制劳动”定义之外。委员会认为,作为正常的公民义务,所涉的劳动必须至少不是一种例外的措施;必须不具有惩罚目的或效果;必须按《公约》依法达到合法的目的。鉴于这些因素,委员会认为,所审查的材料,包括所从事的劳动并不存在有辱人格或不人道因素这一情况,都不表明所要求提交人从事的劳动属于第八条规定的范围之内。由此推断,没有发生违反《公约》第八条的情况。(该案相关方面问题另见第54段)。

(f)人身自由与安全(《公约》第九条第1款)

159. 在第915/2000号案(Ruzmetov诉乌兹别克斯坦)中,委员会审查了提交人关于其未经起诉受到以官员身份行事的人剥夺自由的申诉,以及随后缔约国未能对这些行为进行调查的情况。委员会回顾,第九条第1款适用于所有形式的剥夺自由,并认为所提交的事实相当于违反第九条第1款的非法剥夺自由行为。

160. 在第1044/2002号案(Shukurova诉塔吉克斯坦)中,委员会认为违反了第九条第1款,因为受害人被关押,与世隔绝达34天,之后检察官才核准逮捕。

161. 在第1050/2002 号案(D. and E.诉澳大利亚)中,委员会认为,在没有任何适当理由的情况下,继续对提交人包括两个孩子作长达三年零两个月的移民拘留是任意的,违反了第九条第1款。

162 在第1208/2003号案(Kurbonov诉塔吉克斯坦)中,提交人声称,他的儿子被非法逮捕,并在被拘押21天之后获释,而他的被捕和拘押没有任何登记,也没有适当通知对其提出的指控。因非法将提交人儿子送交内务部刑事调查部、毫无依据地无登记将他拘押21天、并对他提出毫无依据的刑事诉讼,警官为此受到纪律处分。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所看到的事实表明存在侵犯提交人儿子在第九条第一和第二款之下权利的情况。

163. 在第1250/2004号案 (Lalith Rajapakse诉斯里兰卡)中,委员会忆及,第九条第1款保护个人安全的权利,包括在没有被正式剥夺自由的情况下。对第九条的解释,不容缔约国无视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没有受到拘留的人人身安全的威胁。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行动,确保提交人受到并始终受到保护,不得因他根据基本权利提出上诉案而请求受到警察的威胁。但结果却是他不得不四处躲藏,而指称的犯罪人却没有受到监押。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第九条第1款下享有人身安全的权利受到侵犯。

164. 委员会认定存在违反第九条第1款行为的其他案还有:第1058/2002号案(Vargas诉秘鲁)、第1125/2002号案(Quispe诉秘鲁)、第1126/2002号案(Carranza诉秘鲁)、第1152和1190/2003号案(Ndong Bee等人诉赤道几内亚),和第1297/2004号案(Medjnoune诉阿尔及利亚)。

165. 在第992/2001号案(Bousroual诉阿尔及利亚)和第1196/2003号案(Boucherf诉阿尔及利亚)中,委员会回顾《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七条第二款(i)项中所载关于强迫失踪的定义,并指出,任何造成这类失踪的行为都构成侵犯庄严载入《公约》中的许多权利,其中包括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第九条),不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权利(第七条),和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受到人道待遇和尊重人的固有尊严的权利(第十条)。这也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或严重威胁(第六条)。

(g)被告知逮捕原因的权利(《公约》第九条第2款)

166. 在第1297/2004号案(Medjnoune诉阿尔及利亚)中,委员会认为违反了第九条第2款和第十四条第3款,因为提交人被单独监禁达218 天之久而不告知逮捕的原因。

(h)被迅速带见法官的权利(《公约》第九条第3款)

167. 在第915/2000号案(Ruzmetov诉乌兹别克斯坦)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儿子的审前拘押是检察官批准的,此后,其拘押的合法性问题是在提交人儿子接受审讯并得到审判之后再展开司法审查的。委员会注意到,第九条第三款的目的是要将对被控刑事罪的人的拘押置于司法管制之下,并回顾这是正当行使司法权的固有方式,而且司法权应当由对所涉问题持独立、客观和公正态度的主管当局来行使。在本案的处理情况中,委员会不能确信检察官可被认为具有符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所应具有的体制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存在违反这项条款的行为。委员会对第959/2000号案(Bazarov诉乌克兰)、第1100/2002号案(Bandajevsky诉白俄罗斯)和第1218/2003号案(Platonov诉俄罗斯联邦),作出了类似决定。

168. 在第1042/2001号案(Boimurodov诉塔吉克斯坦)中,委员会回顾,“迅速”带见司法当局的权利就要求拖延的时间不能超过几天,而隔离监禁本身违反了第九条第三款。据称的受害者被单独隔离监禁达40天之久,委员会认为这违反了上述规定。委员会对第1297/2004号案(Medjnoune诉阿尔及利亚)作出了类似决定。

(i)监禁期间的待遇(《公约》第十条)

169. 在第1100/2002号案(Bandajevsky诉白俄罗斯)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控说,他从1999年7月13日至1999年8月8日被关押在Gomel监禁中心,其拘禁条件不适合长期关押,监禁中心内没有床;而总的说,他没有个人卫生用品或适当的个人设施。缔约国并没有否认这些指控。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必须对指控给予应有的重视,并得出结论,提交人所述的拘押条件表明他在第十条第一款之下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170. 在第184/2003号案(Brough诉澳大利亚)中,委员会回顾,被剥夺自由的人除了因剥夺自由所导致的困难或限制之外,不得遭受其他任何困难或限制;保障尊重这些人尊严的方式必须与自由人相同。不人道待遇必须达到起码的严重程度才能被认为属于《公约》第十条所述范围。而这一起码程度取决于案件的各种情况,例如待遇的性质和背景、持续时间、造成的身心影响,以及在一些情况下还包括受害者的性别、年龄、健康状况或其他状况。尽管提交人有多次自伤的事件、包括自杀未遂,但是,除了向他开出处方提供治疗心理症状的药物之外,缔约国并没有表明提交人接受了任何医务或心理治疗。由于提交人的心理状况恶化,使用高度隔离的牢房“来提供安全、不过于紧张和得到更多观察的环境,以便指导、观察和诊断囚徒,从而提供适当的安置或治疗”这一目的本身遭到了忽视。此外,关于不使用牢房里的监禁作为对违反监狱纪律的制裁或作为隔离的手段、并保证在没有明确核准情况下监禁不超过48小时等这些规定,在提交人的案例中是否得到遵守仍然不明确。委员会并注意到,缔约国并没有证明,如果允许提交人与同龄的其他囚徒发生接触,那么其他囚徒或监狱设施的安全就会受到威胁。即使假设提交人被关押在高度隔离或孤立的牢房是为了维持监狱的秩序,或保护他不再进行自我伤害,同时保护其他囚徒,委员会仍然认为,这一措施不符合第十条的要求。《公约》中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结合理解的第十条第三款要求缔约国向提交人提供适合于其年龄和法律地位的待遇。在本案中,提交人被长期关押在隔离的牢房中,无法与他人沟通,再加上人为地长期向他照射光亮,并带走他的衣物和被褥,这些都不符合他作为一名因残疾状况和土著人地位而处于特别弱势的青少年应有的待遇。因此,监禁的严厉条件明显不适合他的状况,而这已经在他自伤和自杀未遂的倾向中有所表现。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提交人的待遇违反了《公约》第十条第一和第三款。

171. 委员会认为存在违反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案件还有第1058/2002号案(Vargas诉秘鲁)和第1126/2002号案(Carranza诉秘鲁)。

(j)公正审判的保障(《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

172.在第959/2000号案(Bazarov诉乌兹别克斯坦)中,提交人指称,他儿子的同案被告在调查期间受到殴打和酷刑,致使他们提供伪证,又将这些伪证作为对他定罪的依据。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只是提出,同案被告或律师没有要求法庭作任何医检,而且执法机构的“内部保障程序”没有显示审前居留期间有任何不当行为,但又没有这些程序做具体说明。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拿出任何在庭审中做过任何调查的文件证据。委员会的结论认为,事实表明违反了受害人在第十四条第1款下的权利。

173. 在第1126/2002号案(Carranza诉秘鲁)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控说,对她的审讯是非公开的,而法院的法官并不露面,无法对其提出质疑;在她被单独拘押时无法与律师沟通;参与调查的警官没有被作为证人传讯出庭,因为第25475号法令不允许这样做;她的律师无法对在警方调查中作证的证人提出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的结论是,《公约》第十四条总体上受到违反。委员会对第1125/2002号案(Quispe诉秘鲁)、第1058/2002号案(Vargas诉秘鲁) 和第1298/2004号案(Becerra诉哥伦比亚)作出了类似结论。委员会并认为,第1152和1190/2003号案(Ndong Bee等人诉赤道几内亚)中存在违反第十四条一些款项的情况。

174. 在第1100/2002号案(Bandajevsky诉白俄罗斯)中,提交人声称,对他作出审判的最高法院军事法庭审判人员组成情况不合法,因为根据1996年6月7日白俄罗斯最高理事会的一项决定,军事法庭的人民陪审(陪审员)必须是服现役的人员,而在他的案件中,只有主持审判的法官是军人,陪审都不是军人。缔约国没有否认这项指控,而仅仅指出,审判不存在任何程序上的缺失。委员会认为,关于审判提交人的法院组成情况不适当这一备受质疑的事实表明,法院人员并不是按第十四条第一款的定义合法组成的。

175. 在第1421/2005号案(Larrañaga 诉菲律宾)中,提交人指控,一审法庭对他的审判在程序上有很多违规之处。他第一次被判处死刑,是在他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之后。委员会注意到,审判法官和两名最高法院的法官曾参与1977年对提交人初次起诉的审理。在本案中,这些法官参与初审,使他们在审判前和上诉程序之前便对案件形成了意见。因此,委员会认为,这些法官参加审判和上诉审理,不符合第十四条第1款的公正要求。

(k)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

176. 在第1421/2005号案(Larrañaga 诉菲律宾)中,提交人举出了一些他声称表明他没有得益于无罪推定的情况。委员会指出,已知一些缔约国要求,不在犯罪现场的辩护必须由被告提出,而且在辩护得到承认之前,必须满足一些证据标准。然而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判案法官在准许被告证明这一辩护方面没有表现出足够的宽容度,特别是排除了一些证人提供有关被告不在犯罪现场的作证。刑事法院只有在对被告的罪行不存在合理疑点情况下,才能宣判被告有罪,而消除这些疑点的责任在于起诉方。在本案中,判案法官向起诉方提出了一些引导性的问题,这使人往往有理由得出结论,提交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未被假设无罪。此外,委员会认为,对于被指控犯有同一罪行的共犯所提供的控告某人有罪的证据,应当谨慎对待,尤其是如果共犯被发现隐瞒其过去被判有罪的事实、准许豁免起诉、而最终承认强奸了其中一名受害者。因此,委员会认为,对提交人的审判没有遵守无罪推定的原则,违反了第十四条第2款。

(l)辩护权(《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乙)和(丁)项)

177. 在第907/2000号案(Sirageva诉乌兹别克斯坦)中,提交人指控,她儿子为辩护作适当准备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在初步调查过程中,当局阻止他的律师私下见他,而且因为律师只是在最高法院审讯前很短时间内才允许查看法院的记录。缔约国没有对这一指控提出质疑。据此,委员会认为,存在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乙)项的情况。

178. 在第913/2000号案(Chan诉圭亚那)中,委员会认为,在死刑案中,如果辩护律师在被任命为被告的法律援助律师的审讯第一天没有到庭,并通过其代表要求推迟审讯,则法院必须保证这一推迟能为受害者提供充足时间,与律师共同准备辩护。在死刑案中,法官应当十分明了,律师仅要求将审判推迟两个工作日(此时他正在处理另一案件),这并不符合司法公正的利益,因为这没有向提交人提供足够时间,帮助其准备辩护。据此,委员会的结论是,提交人在审判中没有得到有效的律师代理,从而违反了第十四条第三款(乙)和(丁)项。委员会对第1421/2005号案 (Larrañaga诉菲律宾)作出了类似结论。

179. 在第915/2000号案(Ruzmetov诉乌兹别克斯坦)中,提交人声称,她的儿子在审讯前调查和审讯期间无法接触到自己选定的律师。此外,没有向她通知审讯她儿子的日期,因此无法聘请独立律师在审讯中辩护。提交人随后聘请的律师在这些儿子被判死刑之后两度被拒绝看望当事人。委员会回顾其判例认为,尤其是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被告在诉讼程序的所有阶段都能得到律师的有效帮助是理所应当的。在该案的情况中,同时在没有得到缔约国的相关解释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法律援助情况没有满足起码的有效性标准。因此,委员会所得到的资料表明存在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乙)和(丁)项的情况。委员会对第1044/2002号案(Shukurova诉塔吉克斯坦)得出了类似结论。

180. 在第985/2001号案(Alivoeva诉塔吉克斯坦)中,委员会认为存在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的情况,因为所指称的受害者面临死刑起诉,而在初步调查中没有得到任何法律辩护。在第1042/2001号案(Boimurodov诉塔吉克斯坦)中,所称受害者被单独监禁达40天之久,无法接触律师,委员会认为这违反了第十四条第三款(乙)项。

181. 在第1123/2002号案(Correia de Matos诉葡萄牙)中,身为律师的提交人申诉说,葡萄牙法院不允许他自我辩护,从而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委员会认为,该项条款的措辞十分明确,因为其中规定,辩护应当由当事人本人“或”此人本人选定的法律援助人员进行,而进行自我辩护的权利是辩护权的出发点。事实上,如果一名被告不得不接受他不信任的律师,他就可能不再得以有效地自我辩护,因为这样的律师无法帮助他。因此,如果不顾被告的意愿而强行指定律师,则作为司法公正基石的有效自我辩护权就可能受到损害。但是,不用律师自我辩护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尽管被告与律师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十分重要,但是出于司法公正的目的,可能会要求不顾被告的愿望而指定律师,尤其是如果当事人严重持续地阻碍适当的审判程序,或者面临严重的指控但却无法为自己的利益行事,或者如果有必要保护处境困难的证人不因被告本人直接的质问而受到进一步压力,这些情况下就必须指定律师。但是,对被告自我辩护的限制必须具有客观和充足的正当目标,而不应超越主持司法公正利益所必要的程度。有权受理案例的法院有义务评估在特定案件中,如果面对刑事起诉的人无法适当地评估案件所涉及的利害关系,因而无法尽可能有效地自我辩护,则有必要为司法公正而指定律师。但是,在本案中,缔约国的法律及最高法院的判例法规定,即使被告本人就是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绝对不能免除接受律师代理的义务,而且法律并不考虑指控的严重性或被告的行为。此外,缔约国也没有提供任何客观和充分的正当理由来解释:在这相对简单的案件中如果没有法院指定的律师参与,司法公正的利益为什么就会受到损害,也没有说明提交人代表自己的权利为什么必须受到限制。据此,委员会的结论是,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所保障的自我辩护的权利没有得到尊重。

(m)受审时间不无故拖延的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丙)项)

182. 在第1297/2004号案(Medjnoune诉阿尔及利亚)中,委员会注意到,在调查开始后将近七年,第一次拘押令发出五年多之后,提交人仍正在候审。因此,委员会认为,这种拖延违反了第十四条第3款(丙)项。委员会对1421/2005号案(Larrañaga诉菲律宾)也作出了类似结论。

(n)诘问或由他人讯问证人的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

183. 在第915/2000号案(Ruzmetov诉乌兹别克斯坦)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说,她儿子基本上是被秘密审判的,尽管多次请求,但没有允许任何目击证人出庭。法官拒绝了这些请求,而且没有说明理由。在缔约国没有提供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委员会的结论认为,这些事实表明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

(o)不被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词或强迫承认犯罪的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

184. 在第915/2000号案(Ruzmetov诉乌兹别克斯坦)中,委员会参考其以前的判例认为,在第十四条第三款(庚)项中关于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做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一语的诠释必须是,调查当局不应对被告采取直接或间接身心要挟以便取得承认有罪的供词。这项原则所包含的要求是,关于供词不是在逼迫情况下作出的这一点的证明责任在于起诉方。但是,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关于供词是否自愿所作的证明责任推到了被告身上,而塔什干地区法院和最高法院都无视提交人儿子遭受酷刑的指控。据此,委员会的结论是,缔约国违反了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庚)项。

185. 在第1070/2002号案(Kouidis诉希腊)中,委员会认为,第十四条第三款(庚)项之下的义务规定,缔约国有责任顾及有关刑事案件的被告关于供词是在逼迫下作出的这一指控。为此,一项供词是否在诉讼中确实加以采纳并不重要,因为这项义务涉及到确定是否有罪的司法过程中所有方面。在所审理的案例中,缔约国未能在最高法院层面上顾及提交人的诉讼,即他的供词是在逼迫下作出的,而这就构成了对第十四条第三款(庚)项的违反。

186. 委员会认为存在违反《公约》该项条款同时并违反第七条的其他案件包括:第985/2001号案(Aliboeva诉塔吉克斯坦)、第1042/2001号案(Boimurodov诉塔吉克斯坦)和第1044/2002号案(Shukurova诉塔吉克斯坦)。

(p)上诉权(《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

187. 在第985/2001号案(Aliboeva诉塔吉克斯坦)中,提交人声称,她的丈夫要求上级法院依法审查其死刑判决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委员会回顾,即使上诉制度不是自动的,但是根据第十四条第5款规定的上诉权,缔约国有义务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依据法律,审查判决和判刑情况,从而使诉讼程序能允许对案例的性质作适当的审查。委员会认为,无法对在一审过程中由最高法院所作的裁决向更高的司法机关提出上诉,这种情况不符合第十四条第5款的规定。委员会在第1421/2005号案(Larrañaga诉菲律宾)中作出了类似结论。

188. 在第1100/2002号案(Bandajevsky诉白俄罗斯)中,提交人声称,无法向最高法院上诉他的判决,因而必须立即执行。委员会注意到,判决书本身规定,判决不受上级法庭审查。缔约国所提到的监督性审查只适用于已经执行的判决,因而构成一种例外的上诉方式,有赖于法官或检察官的酌量权。在进行这类审查时,审查仅涉及法律问题,而不允许对案情和证据进行审查。委员会回顾,即使上诉体制并非自动的,但是第十四条第五款所指的上诉权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就证据和法律两方面是否充分适当的情况对判决和刑罚进行实质审查。据此,委员会认为,监督性审查不能被说成是符合第十四条第5款规定的一种“上诉”,因此存在违反这项条款的情况。

189. 在第1132/2002号案(Chisanga诉赞比亚)中,委员会看到了关于提交人向最高法院上诉结果的相互矛盾的通知,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与缔约国提供了相互对立的案情。提交人指出,他经上诉后获得两项判决,其中一项将其死刑减为18年监禁,而随后又有一项判决既维持死刑、又另判他徒刑18年。而缔约国指出,只有一项裁决,这项裁决维持死刑,并且又判徒刑18年。从档案材料上看,提交人似乎得到官员的通知,说他的死刑已被减刑,据此他被从死刑牢房转送到长期监禁区。这使提交人相信他的死刑确实已被减刑,因此感到宽慰。鉴于缔约国未能提供解释或意见来澄清这一情况,须对提交人在这方面的申诉给予应有的重视。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解释提交人是如何得到死刑已被免除这一通知的。将其转送长期监禁区就表明,这并不是提交人的误解。不遵照送交提交人的通知书行事,同时又不提出进一步的解释,就使人质疑该国落实第十四条第五款所保障的上诉权的方式,而这又令人怀疑补救办法的性质是什么。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这样做侵犯了提交人在与第二条结合理解的第十四条第5款之下在上诉权方面应当获得有效补救办法的权利。

190. 在第1211/2003号案 (Oliveró诉西班牙)中,提交人是一家公司的经理,据称涉案的几家公司非法资助西班牙社会工人党,该提交人称,由上级法庭对他的定罪和刑期进行复审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对他的审判是由最高一级普通刑事法院――最高法院进行的,该法院的判决不再进行司法复审。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是由最高法院审判的,因为他的同伴被告包括一位参议员和一位众议员,而根据西班牙法律,涉及议会议员的案件,由最高法院审理。然而委员会指出,“依法”一词的用意并非意味着复查权的存在应由缔约国酌定。虽然缔约国的立法规定,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一个人的地位,对他的审判由高于通常情况的法院进行,但仅仅这一情况不能影响被告使其定罪和判决得到更高一级法庭复查的权利。因此委员会认为,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

(q)隐私、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受到干涉的权利(《公约》第十七条)

191. 在第1153/2003号案(K.N.L.H.诉秘鲁)中,提交人申诉,缔约国剥夺了她取得医疗救助的机会,使她无法结束危及生命的妊娠,因而干涉了她的私生活。委员会指出,一名公共部门(公立医院)的医生告诉提交人,根据在孕妇生命面临危险的情况下允许堕胎的国内法,她可以继续妊娠,但也可以结束妊娠。由于没有收到缔约国的任何资料,就须对提交人的申诉给予应有的重视,即在获悉这一情况时,法律所规定的合法堕胎必要条件是存在的。在这样的案情下,拒绝按提交人关于结束妊娠的决定行事就没有理由,构成了对《公约》第十七条的违反。

(r)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公约》第十八条)

192. 在第1249/2004号案(Joseph等人诉斯里兰卡)中,一些从事传授工作和其他慈善和社区工作的天主教修女声称,缔约国拒绝授予她们的教派以企业性机构地位,这构成了对第十八条的违反。委员会指出,在许多宗教里,传播知识、将自身的信仰向大众推广,并提供辅助都是一项中心的教义宗旨。这些方面是个人体现宗教和自由表达的一部分内容,因而,只要不受到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措施之适当限制,就都受到该条第一款的保护。提交人指出、而缔约国也并没有否认,该教派得到企业性机构地位将能使她们更好地实现其教派的宗教和世俗目标,其中包括建造礼拜场所的目标。据此,最高法院对于申请书不符合宪法性质的裁定限制了提交人的宗教自由权和言论自由权,这就要求对这种限制提出理由依据。最高法院的裁决认为,该教派的活动会通过向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和其他福利而胁迫性地或以其他方式不正当地传播宗教。委员会认为,这项裁决未能对这种设想提供任何证据或事实基础,也未能将这一设想与得到企业机构地位的其他宗教机构所享的同类福利和服务等同起来。同样,这一裁决的结论是,申请书、包括通过传播有关宗教的知识等,将会“损害佛教或佛法住世期的生存”。委员会认为,从《公约》的角度看,没有提出足够的依据来表明,所称限制对于在第三款中所列举的一项或几项目标而言具有必要性。据此,存在违反《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的情况。

(s)意见和言论自由(《公约》第十九条)

193. 在第1009/2001号案(Shchetko诉白俄罗斯) 中,提交人因散发传单号召抵制即将举行的议会选举,根据禁止公开号召抵制选举的行政犯罪法对课以罚款。委员会回顾《公约》第十九条的规定,只有法律规定,和在(甲) 为尊重其他人的权利和名誉;(乙) 为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保护公众健康或道德所必需的情况下,才能准许加以限制。委员会还回顾,在任何民主社会中,言论自由权具有头等重要性,对这项权利的任何限制,必须符合严格的正当理由的检验。 委员会忆及,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乙)项,每个公民都有投票权,缔约国应禁止任何威胁和恐吓选民的行为。然而,选民受威胁和恐吓的任何情况,应与在没有任何形式的威吓下鼓励选民抵制选举的情况区别开来。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限制提交人的权利提出任何正当理由。委员会还认为,它所掌握的资料也未表明,提交人的行为以任何方式影响了选民自由决定是否参加上述大选的可能性。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下的权利受侵犯。

194. 在第1022/2001号案(Velichkin诉白俄罗斯)中,提交人称,他在白俄罗斯的一个市中心散发《世界人权宣言》时被捕,随后遭到罚款,根据第十九条第2款,他享有的传播信息的自由受到侵犯。从委员会收到的材料看,该国法院将提交人的活动定为“参与未获准许的集会”,而不是“传播信息”。委员会认为,政府当局的上述行动,无论其法律说辞如何,都构成了事实上对提交人第十九条第2款权利的限制。而且,缔约国并没有提出任何具体理由,表明对提交人活动的限制,是第十九条第3款意义范围内之必需。

195. 在第1157/2003号案(Coleman v.Australia) 中,委员会决定,提交人因没有要求的许可证,在一个商业中心发表演讲,而被逮捕、定罪和判刑,是对他受第十九条第2款保护的言论自由的限制。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必须表明,对提交人言论自由的限制在本案中是必要的,委员会指出,即使缔约国实行许可证制度的目的,是在个人的言论自由与在某一地区保持公共秩序的总体利益之间取得平衡,该制度在操作上也不得违背《公约》第十九条。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发表的公开演讲,涉及的是公众利益问题,没有迹象表明演讲会造成威胁、特别具有破坏性,或在其他方面有可能破坏商业中心的公共秩序。由于提交人没有许可证而发表演讲,他遭到罚款,并且他没有支付罚款时,被关押了五天。委员会认为,对提交人行为所作出的反应过度,限制了他的言论自由,违反了《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

196. 在第1180/2003号案(Bodrožić诉塞尔维亚和黑山)中,委员会所面对的问题是,对于提交人因发表的一篇文章而被宣判犯有诋毁罪一事是否侵犯了包括传播信息在内的言论自由权。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提出任何理由来说明,起诉并宣判提交人犯有诋毁罪对于保护当时一位名流和政治人物Segrt先生的权利和声誉是必要的。鉴于法院对该文章所确定的一些案情,委员会很难理解提交人以自己的方式发表言论是如何无理侵犯了Segrt先生的权利和声誉的,而更不用说犯了需要受到刑事制裁的罪行。此外,委员会认为,在民主社会公开辩论的背景下,尤其是在媒体对政治领域人物的辩论中,《公约》将不受限制地表达言论放在尤其崇高的地位。据此,提交人在本案中被判有罪并被规定的制裁构成了对第十九条第2款的违反。

(t)未成年人受到保护的权利(《公约》第二十四条第1款)

197. 在第1153/2003号案(K.N.L.H.诉秘鲁)中,提交人声称,由于剥夺了她得到结束妊娠的医疗帮助机会,因此她没有从缔约国得到作为未成年人所需的特别护理。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作为未成年少女所处的特别脆弱地位。委员会并注意到,由于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就必须适当重视提交人的陈述,即在她妊娠期间和之后,她没有获得特殊情况下所需要的医疗和心理帮助。据此,委员会认为,所了解的事实表明存在违反《公约》第二十四条的情况。

(u)在一般的平等条件下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公约》第二十五条(丙)项)

198. 第1016/2001号案(Hinostroza诉秘鲁)涉及到在机构改革中解雇一名公务员的事项,鉴于提交人的年龄,委员会回顾其判例认为,尽管年龄本身没有在第二十六条所禁止的歧视依据中提到,但是不依据合理与客观的标准对不同年龄加以区分的做法构成了该条规定中“其他身份”依据所实行的歧视,或者构成了违背第二十六条第一句中关于受法律平等保护的规定。这一推理也适用于《公约》中与第二条第一款结合理解的第二十五条(丙)项。但是,在本案的情况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并非失去工作的唯一公务员,而国家海关总署的其他雇员也由于该机构的改组而被解雇。缔约国指出,改组的起源在于一项最高法令,据此行政长官宣布对所有公共机构实行改组。选定解雇雇员的标准是遵循一项总的实施计划确立的。委员会认为,确定持续任职的年龄限制是一项客观的区分标准,而在改组公务员制度的总计划中采用这项标准不无理由。在这些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第二十五条(丙)项规定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

(v)在法律面前平等和禁止歧视的权利(《公约》第二十六条)

199. 在第1054/2002号案(Kříž诉捷克共和国)中,委员会必须确定向提交人实行第87/1991号法令是否构成了对他在法律前平等和受到法律平等保护权利的侵犯、因而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六条。根据该项法令,因政治理由而被没收财产的人可以要求偿还,其条件包括,此人在提交偿还申诉时必须是捷克/斯洛伐克公民。根据以前的判例,委员会认为,鉴于缔约国本身对于提交人及其家庭逃往国外、最终在国外永久居留并取得新的国籍一事负有责任,要求提交人为偿还财产或取得赔偿而必须满足捷克国籍的条件并不符合《公约》的精神。据此,委员会的结论是,国内法院适用国籍的要求侵犯了提交人在《公约》第二十六条之下的权利。

200. 在第1158/2003号案(Blaga诉罗马尼亚)中,委员会认为,法律前平等的原则要求当裁决成为最终裁决之后就不得继续被上诉或审查,而只有在出于司法公正的要求必须如此时,才能够以不歧视的方式进行审查。在提交人的案件中,没有指出任何能说明撤消最终裁决的合理依据。缔约国本身也承认,检察官采用非常上诉的做法导致了法律的不确定性,为此,并于2003年废除了此类上诉的可能性。委员会的结论是,在提交人的案件中,无论是检察官的上诉,还是1996年最高法院随后的判决――撤消了上诉法院的终审判决,而该终审判决本已推翻了根据提交人居住在国外这一情况而构成对其歧视的一审判定,却构成侵犯提交人根据《公约》中与第二条第三款结合理解的第二十六条之下的应有权利。

201. 第1249/2004号案(Joseph等人诉斯里兰卡)涉及拒绝向一个教派授予企业性机构地位问题,提交人提供了一长串获得企业性机构地位的其他宗教团体名单,而其目标与提交人教派的目标是相同的。缔约国没有提出提交人的教派受到不同处置的理由,也没有指出其要求与众不同的合理与客观依据。缔约国在提供某项福利方面的这种不同待遇不得根据宗教信仰的依据而加以歧视。因此,在本案中缔约国未能这样做就侵犯了第二十六条中关于不因宗教信仰而受歧视的权利。至于最高法院在没有通知诉讼程序,也没有提供作证的机会情况下就对提交人的教派提出的上诉所作的不利裁决,委员会指出,法律面前平等的理念要求出于相同情况的个人得到同样的法院诉讼程序,只有在提出了能证实不同待遇确有理由的客观合理依据时才能例外。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说明为什么在其他案件中均向当事方通知诉讼程序,而在本案中提交人没有得到通知的任何理由。据此,委员会认为存在违反第二十六条的情况。

202. 在第1314/2004号案 (O’Neill and Quinn 诉爱尔兰)中,提交人称,根据《受难日协议协议》,他们符合提前释放的条件,并援引了其他案情类似的囚犯获得释放的情况。委员会认为,它不能脱离本案的政治背景来审议本案。委员会注意到,提前释放办法并不造成任何得到提前释放的资格,而是由有关当局斟酌处置,决定具体案件的有关个人是否应从方案中受益。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说明了将提交人排除在释放方案之外的理由,即有关事件的综合情况,其发生时间(破坏停火协议)、其凶暴性质,和必须保证公众对《受难日协议协议》的支持。委员会认为,委员会不能用自己的观点替代缔约国的评估,特别是关于一项几乎在十年前在政治背景下作出的决定,而且这项决定导致了一项和平协定,直到达成和平协议。因此,委员会大多数委员认为,委员会所掌握的材料没有表明带有任意性,委员会的结论认为,提交人根据第二十六条应享有的法律前平等和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

F. 委员会在《意见》中要求采取的补救措施

203.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意见》,如果认为存在违反《公约》条款的情况,则随即要求缔约国采取适当步骤,纠正违约行为。委员会往往会提醒缔约国,有责任防止今后再次发生类似的违约行为。委员会在宣布一项补救办法时指出: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在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后,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9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

204. 在本报告所涉期间,委员会作出了几项有关补救措施的决定。

205. 第1036/2001号案(Faure诉澳大利亚),涉及违反与第八条结合理解的第二条第3款行为,委员会认为,其有关申诉案情的意见即构成对认定侵权行为的充分补救。

206. 在第812/1998号案(Persaud诉圭亚那)、第862/1999号案(Hussain等人诉圭亚那)、第913/2000号案(Chan诉圭亚那)中,委员会认为,自动强制地判处死刑构成了对第六条第一款的违反,委员会宣布,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

207. 第1132/2002号案(Chisanga诉赞比亚)最主要的一项申诉涉及到对第六条的违反,在该案中,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补救办法,其中包括,作为对在特定情况的必要先决条件,减缓提交人的死刑。

208. 第1421/2005号案(Larranaga诉赞比亚)除其他外,涉及第六条以1款,委员会宣布缔约国有义务对提交人作出有效补救,包括将其死刑减刑和尽早考虑假释。

209. 在第907/2000号案(Sirageva诉乌兹别克斯坦)中,委员会认为存在违反与《公约》第六条结合理解的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三款(乙)项的行为,委员会宣布缔约国有义务向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鉴于对第六条的违反行为由于减缓了受害者死刑而得到了纠正,这一补救办法可以包括考虑对提交人刑期的进一步减短并提供赔偿。

210. 在第889/1999号案(Zheikov诉俄罗斯联邦)中,委员会认为存在违反与第二条结合理解的第七条的情况,委员会宣布,提交人有权利得到有效的补救办法,其中包括完成对其遭受待遇的调查(如果尚未完成),并提供赔偿。

211. 在第1250/2004号案(Lalith Rajapakse诉斯里兰卡)中,委员会认为,在第七条方面违反了第二条第3款(甲)项;有关提交人被捕的情况,单独及联系第二条第3款,违反了第九条第1、第2和第3款;在提交人的人身安全权方面,违反了第九条第1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a) 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诉讼迅速结案;(b) 保护提交人在诉讼案方面不受威胁/或恐吓;和(c) 给予提交人切实的补偿。

212. 在第915/2000 (Ruzmetov诉乌兹别克斯坦)、959/2000 (Bazarov诉乌兹别克斯坦),和第1044/2002号案(Shukurova诉塔吉克斯坦)中,发现都存在违反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四和第十七条的一些情况。委员会宣布,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提供其儿子埋葬地点的情况,及为她所遭受的痛苦提供赔偿。

213. 第985/2001号案(Aliboeva诉塔吉克斯坦)涉及违反第六条第2款、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1款、第3款(丁)和(庚)项以及第五款的情况,委员会宣布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办法,其中包括赔偿。对于涉及到违反第七条、第九条第3款、第十四条第3款(乙)和(庚)项的第1042/2001号案(Boimurodov诉塔吉克斯坦),也作出了同样的建议。

214. 第1208/2003号案(Kurbonov诉塔吉克斯坦)涉及到违反第七、第九和第十四条的情况,委员会决定,缔约国有义务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其中应包括在提供《公约》庄严规定的保障情况下重新审判,或立即释放,并作出适当的补救。

215. 第1297/2004 (Medjnoune诉阿尔及利亚)号案,涉及违反第七条;第九条第1、第2和第3款;第十四条第3款(丙)的情况,委员会决定,缔约国有义务为受害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对秘密监禁和受到的待遇展开全面和彻底调查,并给予适当赔偿。缔约国还应对指称应对这些侵权行为负责的人提起刑事诉讼,并应将提交人的儿子立即带见法官,接受起诉或将他释放。

216. 第1050/2002号案(D. 和 E.诉澳大利亚),涉及违反第九条第1款,第1218/2003号案(Platonov诉俄罗斯联邦),涉及违反第九条第3款。对这两个案件也建议作出有效补救,包括给予赔偿。

217. 第1126/2002号案(Carranza诉秘鲁)和第1058/2002案(Vargas诉秘鲁),涉及到违反第七条、第九条第1款、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四条的情况;第1125/2002号案(Quispe诉秘鲁),涉及到违反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情况。委员会在这些案件的结论中,要求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和给予适当赔偿。委员会并指出,鉴于提交人受监押的时间已经很长,目前对这些人的诉讼程序应当遵守《公约》所规定的所有保障,并请缔约国认真考虑,在诉讼程序尚未结束时,终止其被剥夺自由的状况。

218. 第1152和1190/2003号案(Ndong Bee等人诉赤道几内亚),涉及到违反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3款、及第二条第3款的情况,委员会在结论中认为,缔约国必须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包括立即释放并给予适当赔偿,同时并向处于提交人同样情况的其他受监禁者和被判有罪的囚徒提供同样的解决办法。

219. 在第1196/2003号案(Boucherf诉阿尔及利亚)中,委员会认为就受害者的失踪而言存在违反第七条和第九条的情况,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其中包括对提交人儿子的失踪和下落进行彻底有效的调查,如果此人仍然活着就必须立刻释放,在调查之后提供充分的信息,并为提交人儿子所遭受的侵权行为而向提交人和家属提供适当的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起诉、审讯和惩办侵权行为的责任人,并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对同样涉及到失踪问题的第992/2001号案(Bousroual诉阿尔及利亚)作出了同样的建议。在第1196/2003号案中,委员会并指出,缔约国对于援引《公约》、或向委员会提交或可能提交来文的个人不应当采用大赦法草案(Projet de Charte pour la Paix et la Réconciliation Nationale)中的条款。

220. 第1100/2002号案(Bandajevsky诉白俄罗斯),涉及违反第九条第3和第4款,第十条第1款和第十四条第1和第5款;第1184/2003号案(Brough诉澳大利亚),涉及违反第十和第二十四条第1款;第1153/2003号案(K. N. L. H. 诉秘鲁),委员会认为在该案中违反了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以及第1298/2004号案(Becerra诉哥伦比亚),涉及违反第十四条的情况。委员会在这些案件中也建议提供补救,包括适当的赔偿。

221. 在委员会认为存在侵犯自我辩护权(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的第1123/2002号案(Correia de Matos诉葡萄牙)中,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第二条第三款(甲)项有权得到有效的补救办法。此外,缔约国并应修改法律,保证使之符合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

222. 第1070/2002号案(Kouidis诉希腊)涉及到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庚)项的情况,委员会在该案中得出结论,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和适当补救,其中包括对其有关受到虐待申诉的调查,并提供赔偿。

223. 第1009/2001号案(Shchet ko诉白俄罗斯)和第1022/2001号案(Velichkin诉白俄罗斯),涉及违反第十九条第2款的情况,委员会宣布,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其中包括提供不少于向提交人所判罚款的现价加提交人所付法律费用之总和的赔偿。

224. 第1157/2003号案(Coleman诉澳大利亚)和第1180/2003号案(Bodrožić诉塞尔维亚和黑山),涉及违反第十九条第2款的情况,委员会在决定中要求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撤消有罪的判决,退还要求提交人支付并已经支付的罚款,及偿还提交人所付的法院费用,对侵犯其《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给予赔偿。

225. 第1054/2002号案(Kříž诉捷克共和国),涉及违反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如果无法归还财产,可采用赔偿的方式。委员会重申,缔约国应审查其法律,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获得法律的同等保护。

226. 第1158/2003号案(Blaga诉罗马尼亚),涉及违反第二十六条的情况,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立即归还其财产或对之赔偿。

第 六 章

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后续活动

227. 1990年7月委员会建立了一套程序,监测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所提《意见》的执行情况,同时确定了《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的职权范围。安藤先生自2001年3月(第七十一届会议)以来担任特别报告员。

228. 特别报告员从1991年开始,要求缔约国提供后续行动资料。对所有认定存在违反《公约》情况的《意见》,均一律要求提供后续行动资料。在1979年以来通过的547份《意见》中,有429份《意见》的结论认定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

229. 试图对缔约国有关后续行动的答复进行分类,必定带有主观性和不够准确,因此也不可能对后续行动的答复在统计上做清楚的划分。很多后续行动答复可以认为是令人满意的,这些答复显示出缔约国愿意执行委员会的《意见》,或愿意为申诉人作出适当的补救。另一些答复不能令人满意,因为它们要么根本不触及委员会的《意见》,要么只涉及其中的某些方面。一些答复只是简单地指出,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已超出法定时间限制,因此不能支付赔偿。还有一些答复干脆表示,缔约国没有提供补救的法律义务,但会出于照顾向申诉人提供补救。

230. 其余的后续行动答复,有的在事实或法律依据等方面质疑委员会的《意见》和结论,有的过了很久还就申诉的是非曲直提出意见,有的答应调查委员会审议的问题,或表示缔约国因这种或那种原因不能执行委员会的《意见》。

231. 在许多情况下,秘书处还从申诉人那里获悉,委员会的《意见》并没有得到执行。但在极少数的情况下,也有提交人有告知委员会其建议已得到落实的情况,尽管缔约国自己并没有通知委员会。

232. 本年度报告采用了与上一次年度报告相同的形式介绍后续活动的情况。下表列出了截至2006年7月7日,对委员会裁定存在违反《公约》情况的意见,收到的所有缔约国有关后续行动的答复。表中尽可能表明,在采纳委员会的《意见》方面,后续行动答复是否或可以认为令人满意,或缔约国与《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的对话是否仍在继续。一些案件之后的注,表明了对后续行动答复进行分类的困难。

233. 上一次年度报告(A/60/40,第一卷,第六章)以来,缔约国以及提交人或其代表提供的有关后续行动的资料,载于本年度报告第二卷中附件七。

迄今收到的所有判定违反《公约》案件的后续行动情况

缔约国及违约案件数量

来文编号、提交人和出处

收到的缔约国后续行动答复和出处

答复令人满意

答复不能令人满意

无后续行动答复

后续行动对话仍在继续

阿尔及利亚 (4)

992/2001, Bousroual A/61/40

X

X

1085/2002, Taright A/61/40

未到期

1196/2003, Boucherf A/61/40

X

X

1297/2004, Medjnoune A/61/40

未到期

安哥拉 (2)

711/1996, Dias A/55/40

X

A/61/40

X

A/61/40

X

1128/2002, Marques

A/60/ 40

X

A/61/40

X

A/61/40

X

阿根廷 (1)

400/1990, Mónaco de Gallichio A/50/40

X

A/51/40

X

澳大利亚 (14)

488/1992, Toonen

A/49/40

X

A/51/40

X

560/1993, A.

A/52/40

X

A/53/40, A/55/40, A/56/40

X

X

802/1998, Rogerson

A/58/40

判定违约即视为足够

X

900/1999, C.

A/58/40

X

A/58/40, CCPR/C/80/FU1

A/60/40 ( 本报告附件五 )

X

X

930/2000, Winata et al.

A/56/40

X

CCPR/C/80/FU1 和 A/57/40 and A/60/40 ( 本报告附件五 )

X

X

941/2000, Young

A/58/40

X

A/58/40, A/60/40 ( 本报告附件五 )

X

X

1011/2002, Madaferri

A/59/40

X A/61/40

X

1 014/2001, Baban et al.

A/58/40

X

A/60/40 ( 本报告附件五 )

X

X

1020/2001, Cabal and Pasini

A/58/40

X

A/58/40, CCPR/C/80/FU1

Xa

X

1036/2001, Faure A/61/40

X

A/61/40

X

澳大利亚 ( 续 )

1050/2002, Rafie and Safdel A/61/40

未到期

1157/2003, Coleman A/61/40

未到期

1069/2002, Bakhitiyari A/59/40

X

A/60/40 ( 本报告附件五 )

X

X

1184/2003, Brough A/61/40

X

X

奥地利 (5)

415/1990, Pauger

A/57/40

X

A/47/40, A/52/40

X

X

716/1996, Pauger

A/54/40

X

A/54/40, A/55/40, A/57/40 CCPR/C/80/FU1

X*

X

* 注: 尽管缔约国已根据 委员会 的结论对立 法作了修订,但立法不具追溯性,也没有向来文提交人提供补救 。

965/2001, Karakurt

A/57/40

X

A/58/40, CCPR/C/80/FU1, A/61/40

X

1086/2002, Weiss

A/58/40

X

A/58/40, A/59/40, CCPR/C/80/FU1, A/60/40, A/61/40

X

1015/2991, Perterer

A/59/40

X

A/60/40, A/61/40

X

白俄罗斯 (10)

780/1997 , Lapsevich

A/55/4

X

A/56/40, A/57/40

X

814/1998, Pastukhov

A/58/40

X

A/59/40

X

886/1999, Bondarenko

A/58/40

X

A/59/40

X

887/1999, Lyashkevich

A/58/40

X

A/59/40

X

921/2000, Dergachev A/57/40

X

X

927/2000, Svetik

A/59/40

X

A/60/40 ( 本报告附件五 ) , A/61/40

X

1009/2001, Shchetko

A/61/40

未到期

1022/2001, Velichkin

A/61/40

X

A/61/40

X

白俄罗斯 ( 续 )

1100/2002, Bandazhewsky A/61/40

X A/61/40

X

1207/2003, Malakhovsky A/60/40

X

A/61/40

X

X

玻利维亚 (2)

176/1984, Peñarrieta

A/43/40

X

A/52/40

X

336/1988, Fillastre and Bizouarne A/52/40

X

A/52/40

X

布基纳法索 (1)

1159/2003, Sankara

A/61/40

X

A/61/40

X

喀麦隆 (3)

458/1991, Mukong

A/49/40

X

A/52/40

X

630/1995, Mazou

A/56/40

X

A/57/40

X

A/59/40

1134/2002, Gorji ‑Dinka

A/60/40

X

X

加拿大 (11)

24/1977, Lovelace

Selected Decisions, vol. 1

X

Selected Decisions, vol. 2, annex 1

X

27/1978, Pinkney

Selected Decisions, vol. 1

X

X

167/1984, Ominayak et al.

A/45/50

X

A/59/40,* A/61/40

X

* 注 : 这一报告 表明, 资料是 1995 年 11 月 25 日提供的 ( 未公布 ) 。 后续行动卷宗显示,缔约国在答复中表示,补救措施包括一个价值 4,500 万美元和 95 平方英里的保留地的一揽子综合福利方案。乐队是否还将得到更多赔偿的问题,谈判仍在进行中。

359/1989, Ballantyne 和 Davidson A/48/40

X

A/59/40*

X

* 注: 这一报告表明,资料是 199 3 年 1 2 月 2 日提供的,但未公布。后续行动卷宗显示,缔约国在答复中表示,第 86 号法案 (S.Q. 1993, C.40) 将针对对于来文具有关键意义的立法《法文宪章》第 58 节和第 68 节作出修订。 新的法律生效日期大约在 1994 年 1 月左右。

385/1989, McIntyre

A/48/40

X*

X

* Note : See footnote on Case 359/1989 above.

455/1991, Singer

A/49/40

判定违约即视为足够

X

469/1991, Ng

A/49/40

X

A/59/40*

X

* 注: 这一报告表明,资料是 1994 年 10 月 3 日提供的 ( 未公布 ) 。缔约国将委员会的《意见》转发给美国政府,并要求美国政府提供有关加利福 尼亚州 ( 来文提交人在该州犯有刑事罪 ) 目前死刑执行方式的资料。美国政府通报加拿大,根据加州现行法律,死刑罪犯可选择瓦斯窒息死亡或注射致死。未来提出的引渡要求若有死刑的可能性,将考虑到委员会关于这个来文的《意见》。

加拿大 ( 续 )

633/1995, Gauthier

A/54/40

X

A/55/40, A/56/40, A/57/40

X

A/59/40

694/1996, Waldman

A/55/40

X

A/55/40, A/56/40, A/57/40, A/59/40, A/61/40

X

X

829/1998, Judge

A/58/40

X

A/59/40, A/60/40

X

A/60/40, A/61/40

X*

A/60/40

* 注: 委员会 决定,监测来文提交人的最终处境,并酌情采取适当行动。

1051/2002, Ahani

A/59/40

X

A/60/40, A/61/40

X

X*

A/60/40

* 注: 缔约国作了一定的努力,落实委员会的《意见》,但委员会并未明确表示落实情况令人满意。

中非共和国 (1)

428/1990, Boziz e

A/49/40

X

A/51/40

X

A/51/40

哥伦比亚 (14)

45/1979, Suárez de Guerrero

第十五届会议

决定选编, 第 1 卷

X

A/52/40*

X

* 注 : 委员会就此案建议 ,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 , 就 Maria Fanny Suarez de Guerrero 死亡向其丈夫提供赔偿 , 并修改法律 , 确保充分保护生命权。缔约国表示,根据第 288/1996 号授权法设立的部长委员会已建议提交人作出赔偿。

46/1979, Fals Borda

第 16 届 会议

《决定选编》,第 1 卷

X

A/52/40*

X

X

* 注: 委员会 就此案提出建议,采取充分的补救措施,并要求缔约国修订法律,以落实《公约》第九条第 4 款规定的 权利 。缔约国指出,鉴于委员会并未提出具体的补救办法,根据第 288/1996 号授权法成立的部长委员会没有提出对受害人作出赔偿的建议。

64/1979, Salgar de Montejo

第 十五 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 一 卷

X

A/52/40*

X

X

* 注: 委员会 就此案提出建议,采取充分的补救措施,并要求缔约国修订法律,以落 实《公约》第十四条第 5 款规定的 权利 。缔约国指出,鉴于委员会并未提出具体的补救办法,根据第 288/1996 号法成立的部长委员会没有提出对受害人作出赔偿的建议。

161/1983, Herrera Rubio

第 三十一 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 二 卷

X

A/52/40*

X

* 注: 委员会建议为补救 Herrera Rubio 先生所受违约行动的损害采取有效的措施,并进一步调查上述违约行动,对违约行为采取适当的行动,并采取步骤确保类似的违约行为今后不再发生,缔约国向受害人提供了赔偿。

181/19 84, Sanjuán Arévalo brothers A/45/40

X

A/52/40*

X

X

哥伦比亚 ( 续 )

* 注: 委员会借此机会表示欢迎缔约国就针对委员会的《意见》所采取的任何有关措施提供资料,特别是请缔约国通报委员会在调查 Sanju á n 兄弟失踪方面的进一步进展情况。鉴于委员会并未提出具体补救措施建议,根据第 288/1996 号立法成立的部长委员会没有建议向受害人提供任何赔偿。

195/1985, Delgado Paez

A/45/40

X

A/52/40*

X

* 注: 根据《公约》第二条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对来文提交人遭受的违约行动予以补救,包括予以适当赔偿,并保证类似的违约行动今后不再出现。缔约国提供了赔偿。

514/1992, Fei

A/50/40

X

A/51/40*

X

X

* 注: 委员会建议向来文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委员会认为,这包括保证让来文提交人经常与她的女儿们联络,同时缔约国保证有利于来文提交人的判决得到执行。鉴于委员会没有提出任何具体的补救措施建议,根据第 288/1996 号法令成立的部长委员会没有建议向受害人提供任何赔 偿。

563/1993, Bautista de Arellana

A/52/40

X

A/52/40, A/57/40,

A/58/40, A/59/40

X

612/1995, Arhuacos A/52/40

X

X

687/1996, Rojas García

A/56/40

X

A/58/40, A/59/40

X

778/1997, Coronel et al.

A/58/40

X

A/59/40

X

848/1999, Rodríguez Orejuela A/57/40

X

A/58/40, A/59/40

X

X

859/1999, Jiménez Vaca

A/57/40

X

A/58/40, A/59/40, A/61/40

X

X

1298/2004, Becerra A/61/40

未到期

克罗地亚 (1)

727/1996, Paraga A/56/40

X

A/56/40, A/58/40

X

捷克共和国 (11)*

* 注: 所有这些涉及财产案,另请参阅文件 A/59/40 中结论性意见的后 续行动,缔约国的答复

516/1992, Simunek et al.

A/50/40

X

A/51/40* , A/57/40, A/58/40, A/61/40

X

* 注: 一位来文提交人确认《意见》得到部分实施。其他人投诉说其财产未被退还,或他们未得到赔偿。

586/1994, Adam

A/51/40

X

A/51/40, A/53/40,

A/54/40, A/57/40, A/61/40

X

765/1997, Fábryová

A/57/40

X

A/57/40, A/58/40, A/61/40

X

捷克共和国 ( 续 )

774/1997, Brok

A/57/40

X

A/57/40, A/58/40, A/61/40

X

A/61/40

747/1997, Des Fours Walderode A/57/40

X

A/57/40, A/58/40, A/61/40

X

757/1997, Pezoldova

A/58/40

X

A/60/40 ( 本报告附件五 ) A/61/40

X

823/1998, Czernin A/60/40

X

A/61/40

X

857/1999, Blazek et al.

A/56/40

X

A/57/40, A/61/40

X

945/2000, Marik

A/60/40

X

A/61/40

946/2000, Patera A/57/40

X

A/61/40

X

1054/2002, Kriz A/61/40

X

A/61/40

刚果民主共 和国 (14)*

* 注: 后续磋商的详细情况, 请参阅 文件 A/59/40 。

16 /1977, Mbenge 第 十八 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 二 卷

X

A/61/40

X

90/1981, Luyeye 第 十九 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 二 卷

X

A/61/40

X

124/1982, Muteba 第 二十 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 二 卷

X

A/61/40

X

138/1983, Mpandanjila et al.

第 二十七 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 二 卷

X

A/61/40

X

157/1983, Mpaka Nsusu

第 二十七 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 二 卷

X

A/61/40

X

194/1985, Miango 第 三十一 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 二 卷

X

A/61/40

X

刚果民主共 和国 ( 续 )

241/1987, Birindwa A/45/40

X

A/61/40

X

242/1987, Tshisekedi A/45/40

X

A/61/40

X

366/1989, Kanana A/49/40

X

A/61/40

X

542/1993, Tshishimbi A/51/40

X

A/61/40

X

641/1995, Gedumbe A/57/40

X

A/61/40

X

933/2000, Adrien Mundyo Bisyo et al. (68 magistrates) A/58/40

X

A/61/40

X

962/2001, Marcel Mulezi A/59/40

X

A/61/40

X

1177/2003, Wenga and Shandwe A/61/40

X

X

多米尼加共和国 (3)

188/1984, Po rtorreal 第 三十一 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 二 卷

X

A/45/40

X

A/45/40

193/1985, Giry

A/45/40

X

A/52/40, A/59/40

X

X

449/1991, Mojica

A/49/40

X

A/52/40, A/59/40

X

X

丹 麦 (1)

1222/2003, Byaruhunga A/60/40

X* A/61/40

X

* 注: 缔约国要求重新对此案进行审议。

厄瓜多尔 (5)

238/1987, Bol años

A/44/40

X

A/45/40

X

A/45/40

277/1988, Terán Jijón

A/47/40

X

A/59/40*

X

X

* 注: 报告说表明,资料是 1992 年 6 月 11 日提供的, 但 未公布。从后续行动档案来看,缔约国在此答复中只转交了国家警察局对 Terán Jijón 先生涉案的犯罪案情的两份调查报告的副本,包括他在 1986 年 3 月 12 日就其涉案所作声明。

319/1988, Cañón García A/47/40

X

X

480/1991, Fu enzalida

A/51/40

X

A/53/40, A/54/40

X

481/1991, Villacrés Ortega

A/52/40

X

A/53/40, A/54/40

X

赤道几内亚 (3)

414/1990, Primo Essono A/49/40

X

X

468/1991, Oló Bahamonde

A/49/40

X

X

1152 and 1190/2003, Ndong et al. and Mic Abogo A/61/40

X

芬 兰 (5)

265/1987, Vuolanne

A/44/40

X

A/44/40

X

291/1988, Torres

A/45/40

X

A/45/40

X

A/45/40

387/1989, Karttunen

A/48/40

X

A/54/40

X

412/1990, Kivenmaa

A/49/40

X

A/54/40

X

779/1997, Äärelä et al.

A/57/40

X

A/57/40, A/59/40

X

法 国 (6)

196/1985, Gueye et al.

A/44/40

X

A/51/40

X

549/1993, Hopu et Bessert

A/52/40

X

A/53/40

X

666/1995, Foin

A/55/40

判定违约即视为足够

n.a.

689/1996, Maille

A/55/40

判定违约即视为足够

n.a.

690/1996, Venier

A/55/40

判定违约即视为足够

n.a.

691/1996, Ni colas

A/55/40

判定违约即视为足够

n.a.

格鲁吉亚 (5)

623/1995, Domukovsky

A/53/40

X

A/54/40

X

624/1995, Tsiklauri

A/53/40

X

A/54/40

X

626/1995, Gelbekhiani

A/53/40

X

A/54/40

X

X

627/1995, Dokvadze

A/53/40

X

A/54/40

X

X

975/2001, Ratiani

A/60/40

X

A/61/40

X

希 腊 (1)

1070/2002, Kouldis A/61/40

X A/61/40

X

圭亚那 (9)

676/1996, Yasseen and Thomas A/53/40

X

A/60/40

X

728/1996, Sahadeo

A/57/40

X

A/60/40

X

838/1998, Hendriks

A/58/40

X

A/60/40

X

811/1998, Mulai

A/59/40

X

A/60/40

X

812/1998, Persaud

A/61/40

X

X

862/1999, Hussain and Hussain

A/61/40

X

X

867/1999, Smartt

A/59/40

X

A/60/40

X

912/2000, Ganga

A/60/40

X

A/60/40

X

913/2000, Chan A/61/40

X

匈牙利 (3)

410/1990, Párkányi A/47/40

X*

X

X

* 注: 缔约国于 199 3 年 2 月作出答复 ( 未公布 ) ,提及的后续行动资料表明,由于没有具体的授权法,无法向提交人作出赔偿。

521/1992, Kulomin

A/51/40

X

A/52/40

X

852/1999, Borisenko

A/58/40

X

A/58/40, A/59/40

X

X

爱尔兰 (1)

819/1998, Kavanagh

A/56/40

X

A/57/40, A/58/40

X

A/59/40, A/60/40

意大利 (1)

699/1996, Maleki

A/54/ 40

X

A/55/40

X

X

牙买加 (97)

92 cases*

X

* 注: 请参阅文件 A/59/40 。收到了 25 份详细的答复,其中 19 份表明缔约国将不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对其中 2 个案件缔约国应允将进行调查;对一个案件 (592/1994-Clive Johnson 案 - 参阅 A/54/40) 宣布释放提交人。有 36 份一般性答复表示死刑已被减刑。有 31 个案子没有后续行动答复。

695/1996, Simpson

A/57/40

X

A/57/40, A/58/40, A/59/40

X

792/1998, Higginson A/57/40

X

X

793/1998, Pryce A/59/40

X

X

796/1998, Reece A/58/40

X

X

牙买加 ( 续 )

797/1998, Loban A/59/40

X

X

798/1998, Howell A/59/40

X A/61/40

拉脱维亚 (1)

884/1999, Ignatane

A/56/40

X

A/57/40

X

A/60/40 b

立陶宛 (2)

836/1998, Gelazauskas

A/58/40

X

A/59/40

X

875/1999, Filipovich

A/58/40

X

A/59/40

X

阿拉伯利比亚 民众国 (2)

440/1990, El ‑Megreisi A/49/40

X

X

1107/2002, El Ghar A/60/40

X

A/61/40

X

马达加斯加 (4)

49/1979, Marais 第 十八 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 二 卷

A/52/40

X*

X

* 注: 根据年度报告 ( A/52/40 ) ,提交人表示已经获释。未再提供资料。

115/1982, Wight 第 二十四 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 二 卷

A/52/40

X*

X

* 注: 根据年度报告 ( A/52/40 ) ,提交人表示已经获释。未再提供资料。

132/1982, Jaona 第 二十四 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 二 卷

A/52/40

X

X

155/1983, Hammel A/42/40 and

《决定选编》,第 二 卷

A/52/40

X

X

毛里求斯 (1)

35/197 8, Aumeeruddy ‑Cziffa et al. 第 十二 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 一 卷

X

《决定选编》,第 二 卷

附件一

X

纳米比亚 (2)

760/1997, Diergaardt

A/55/40

X

A/57/40

X

A/57/40

919/2000, Muller and Engelhard A/57/40

X

A/58/40

X

A/59/40

荷 兰 (8)

172/1984, Broeks

A/42/40

X

A/59/40*

X

荷 兰 ( 续 )

* 注: 这一报告表明,资料是 1995 年 2 月 23 日提供的 ( 未公布 ) 。缔约国表示已对立法进行了追溯性修订,从而给提交人一个令人满意的补救。缔约国提及随后委员会审议的两个经判定并未违反《公约》的案子,即 Lei-van de Meer 案 (478/1991) 和 Cavalcanti Araujo-Jongen 案 (418/1990) ,因为 1991 年 6 月 6 日的法令内所载的追溯性修正案已对受到指控的不一致和 / 或缺陷予以了纠正。 Broeks 案的情况也一样, 1991 年 6 月 6 日的法令内所载的修正案已使提交人得到充分的满足。

18 2/1984, Zwaan ‑de Vries

A/42/40

X

A/59/40*

X

* 注: 这一报告表明,资料是 1990 年 12 月 28 日提供的,但未公布。从后续行动档案来看,在这一答复中提交人的律师表示提交人已获得失业两年期间的补恤。

305/1988, van Alphen

A/45/40

X

A/46/40

X

453/1991, Coeriel

A/50/40

X

A/59/40*

X

* 注: 这一报告表明,资料是 1995 年 3 月 28 日提供的 ( 未公布 ) 。缔约国承认尽管 其关于改变姓名的立法和政策已为预防未来违反《公约》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了充足的保障,出于对委员会《意见》的尊重,该国政府决定征求提交人的《意见》,看他们是否仍希望按照申请书里提出的要求改名,若是如此,将得到批准,免费改名。

786/1997, Vos

A/54/40

X

A/55/40

X

X

846/1999, Jansen ‑Gielen

A/56/40

X

A/57/40

X

A/59/40

976/2001, Derksen

A/59/40

X

A/60/40

X

123 8/2003, Jongenburger Veerman A/61/40

X

X

新西兰 (1)

1090, Rameka et al.

A/59/40

X

A/59/40

X

A/59/40

尼加拉瓜 (1)

328/1988, Zelaya Blanco

A/49/40

X (incomplete)

A/56/40, A/57/40, A/59/40

X

挪 威 (2)

631/1995, Spakmo

A/55/40

X

A/55/40

X

1155/2003, Leirvag

A/60/40

X A/61/40

X

A/61/40*

* 注: 将接到有关后续行动的进一步资料。

巴拿马 (2)

289/1988, Wolf

A/47/40

X

A/53/40

X

473/1991, Barroso

A/50/40

X

A/53/40

X

秘 鲁 (14)

202/1986, Ato del Avellanal

A/44/40

X

A/52/40, A/59/40

X

秘 鲁 ( 续 )

203/1986, Muñoz Herm osa

A/44/40

X

A/52/40, A/59/40

X

263/1987, González del Río A/48/40

X

A/52/40, A/59/40

X

309/1988, Orihuela Valenzuela A/48/40

X

A/52/40, A/59/40

X

540/1993, Celis Laureano

A/51/40

X

A/59/40

X

577/1994, Polay Campos

A/53/40

X

A/53/40, A/59/40

X

678/1996, Gutierrez Vivanco A/57/40

X

A/58/40, A/59/40

X

688/1996, de Arguedas

A/55/40

X

A/58/40, A/59/40

X

906/1999, Vargas ‑Machuca A/57/40

X

A/58/40, A/59/40

X

981/2001, Gomez Casafranca A/58/40

X

A/59/40

X

1125/2002 , Quispe A/61/40

X

A/61/40

1126/2002, Carranza A/61/40

X

A/61/40

1153/2003, Huaman A/61/40

X

A/61/40

1058/2002, Vargas A/61/40

X

A/61/40

菲律宾 (7)

788/1997, Cagas

A/57/40

X

A/59/40, A/60/40, A/61/40

X

868/1999, Wilson A/59/40

X

A/60/40, A/61/40

X

X

869/1999, Piandiong et al.

A/56/40

X

N/A

1077/2002, Carpo et al.

A/58/40

X

A/59/40, A/60/40, A/61/40

X

(A/61/40)

1110/2002, Rolando A/60/40

X

A/61/40

X

(A/61/40)

1167/2003, Ramil Rayos A/59/40

X

A/61/40

X

( A/61/40)

1089/2002, Rouse A/60/40

X

X

菲律宾 ( 续 )

1421/2005, Larranaga A/61/40

未到期

波 兰 (1)

1061/2002, Fijalkovska A/60/40

X

X

葡萄牙 (1)

1123/2002, Correia de Matos A/61/40

X

X

大韩民国 (6)

518/1992, Sohn A/50/40

X

A/60/40

X

574/1994, Kim A/54/40

X

A/60/40

X

628/1995, Park A/54/40

X

A/54/40

X

878/1999, Kang A/58/40

X

A/59/40

X

926/2000, Shin A/59/40

X

A/60/40

X

1119/2002, Lee A/60/40

X

A/61/40

X

罗马尼亚 (1)

1158/2003, Blaga A/60/40

X

X

俄罗斯联邦 (8)

770/1997, Gridin A/55/40

A/57/40, A/60/40

X

X

763/1997, Lantsov a A/57/40

A/58/40, A/60/40

X

X

888/1999, Telitsin A/59/40

X

A/60/40

X

712/1996, Smirnova

A/59/40

X

A/60/40

X

815/1997, Dugin

A/59/40

X

A/60/40

X

889/1999, Zheikov

A/61/40

1218/2003, Platonov A/61/40

X

A/61/40

圣文森特和 格林纳丁斯 (1)

806/1998, Thompson

A/56/40

X

A/61/40

X

塞尔维亚和黑山 (1)

1180/2003, Bodrozic A/61/40

X

X

塞内加尔 (1)

386/1989, Famara Koné

A/50/40

X

A/51/40, 1997 年 10 月 21 日举行的第 1619 次会议简要记录

X

塞拉利昂 (3)

839/1998, Mansaraj et al.

A/56/40

X

A/57/40, A/59/40

X

840/1998, G borie et al.

A/56/40

X

A/57/40, A/59/40

X

841/1998, Sesay et al.

A/56/40

X

A/57/40, A/59/40

X

斯洛伐克 (1)

923/2000, Mátyus

A/57/40

X

A/58/40

X

西班牙 (12)

493/1992, Griffin

A/50/40

X

A/59/40,* A/58/40

X

* 注: 这一报告表明,资料是 1995 年提供的,但未公布,从后续行动档案来看,在 19 95 年 6 月 30 日的这份答复中,缔约国对委员会的意见提出异议。

526/1993, Hill

A/52/40

X

A/53/40, A/56/40, A/58/40, A/59/40, A/60/40, A/61/40

X

701/1996, Gómez Vásquez

A/55/40

X

A/56/40, A/57/40, A/58/40, A/60/40, A/61/40

X

864/1999, Ruiz Agudo A/58/40

X

A/61/40

X

986/20 01, Semey

A/58/40

X

A/59/40, A/60/40, A/61/40

X

1006/2001, Muñoz A/59/40

X

A/61/40

1007/2001, Sineiro Fernando A/58/40

X

A/59/40, A/60/40, A/61/40

X

1073/2002, Teron Jesūs A/60/40

X

A/61/40

X

1095/2002, Gomariz A/60/40

X

A/61/40

1101/2002, Alba Cabriada A/60/40

X

A/61/40

X

1104/2002, Martínez Fernández A/60/40

X

A/61/40

X

1211/2003, Olivero A/61/40

斯里兰卡 (7)

916/2000, Jayawardena

A/57/40

X

A/58/40, A/59/40, A/60/40, A/61/40

X

950/2000, Sarma

A/58/40

X

A/59/40 , A/60/40

X

909/2000, Kankanamge

A/59/40

X

A/60/40

X

1033/2001, Nallaratnam

A/59/40

X

A/60/40

X

1189/2003, Fernando

A/60/40

X

A/61/40

X

(A/61/40)

X

1249/2004, Immaculate Joseph, et al. A/61/40

X A/61/40

X

1250/2004, Rajapakse A/61 /40

苏里南 (8)

146/1983, Baboeram

第 二十四 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 二 卷

X

A/51/40, A/52/40,

A/53/40, A/55/40, A/61/40

X

148 ‑154/1983 Kamperveen, Riedewald, Leckie, Demrawsingh, Sohansingh, Rahman, Hoost 第 二十四 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 二 卷

X

A/51/40, A/52/40,

A/53/40, A/55/40, A/61/40

X

塔 吉克斯坦 (8)

964/2001, Saidov

A/59/40

X

A/60/40

X

973/2001, Khalilov

A/60/40

X

A/60/40 ( 本报告附件五 )

X

985/2001, Aliboev

A/61/40

X

A/61/40

X

1096/2002, Kurbanov

A/59/40

X

A/59/40, A/60/40

X

1117/2002, Khomidov

A/59/40

X

A/60/40

X

1042/200 2, Boymurudov A/61/40

X

A/61/40

X

1044/2002, Nazriev A/61/40

X

1208/2003, Kurbanov A/61/40

X

多 哥 (4)

422 ‑424/1990, Aduayom et al. A/51/40

X

A/56/40, A/57/40

X

A/59/40

X

505/1992, Ackla A/51/40

X

A/56/40, A/57/40

X

A/59/40

X

特立尼达和 多巴哥 (24)

232/1987, Pinto A/45/40 and 512/1992, Pinto A/51/40

X

A/51/40, A/52/40, A/53/40

X

X

362/1989, Soogrim A/48/40

X

A/51/40, A/52/40,

A/53/40, A/58/40

X

X

434/1990, Seerattan A/51/40

X

A/51/40, A/52/40, A/53/40

X

X

447/1991, Shalto A/ 50/40

X

A/51/40, A/52/40, A/53/40

X

A/53/40

523/1992, Neptune A/51/40

X

A/51/40, A/52/40,

A/53/40, A/58/40

X

X

533/1993, Elahie A/52/40

X

X

554/1993, La Vende A/53/40

X

X

555/1993, Bickaroo A/53/40

X

X

569/1996, Mathews A/43/40

X

X

580/1994, Ashby A/57/40

X

X

594/1992, Phillip A/54/40

X

X

672/1995, Smart A/53/40

X

X

677/1996, Teesdale A/57/40

X

X

683/1996, Wanza A/57/40

X

X

684/1996, Sahadath A/57/40

X

X

721/1996, Boodoo A/57/40

X

X

特立尼达和 多巴哥 ( 续 )

752/1997, Henry A/54/40

X

X

818/1998, Sextus A/56/40

X

X

845/1998, Kennedy A/57/40

X

A/58/40

X

899/1999, Francis et al. A/57/40

X

A/58/40

X

908/2000, Evans A/58/40

X

X

928/2000, Sooklal A/57/40

X

X

938/2000, G irjadat Siewpers et al. A/59/40

X

A/51/40, A/53/40

X

乌克兰 (2)

726/1996, Zheludkov A/58/40

X

A/58/40

X

A/59/40

781/1997, Aliev A/58/40

X

A/60/40

X

A/60/40

X

乌拉圭 (45)

A . [5/1977, Massera

第 7 届会议

43/1979, Caldas

第 19 届会议

63/1979, Antonaccio

第 14 届会议

73 /1980, Izquierdo

第 15 届会议

80/1980, Vasiliskis

第 18 届会议

83/1981, Ma 乍得 o

第 20 届会议

84/1981, Dermis

第 1 7 届会议

85/1981, Romero

第 21 届会议

88/1981, Bequio

第 18 届会议

92/1981, Nieto

X

在 A/59/40* 中收到 43 份后续行动答复。

X

( 关于 D 案和 G 案 )

X

( 关于 A 、 B 、 C 、 E 、 F 案 )

X

乌拉圭 ( 续 )

第 19 届会议

103/1981, Scarone

第 20 届会议

105/1981, Cabreira

第 19 届会议

109/1981, Voituret

第 21 届会议

123/1982, Lluberas

第 21 届会议 ]

B . [103/1981, Scarone

73/1980, Izq uierdo

92/1981, Nieto

85/1981, Ro mero ]

C . [63/1979, Antonaccio

80/1980, Vasi liskis

123/1982, Llu beras ]

D . [57/1979, Martin s

第 15 届会议

77/1980, 列支敦士登

第 18 届会议

106/1981, 第 18 届会议

108/1981, Nuñez 第 19 届会议 ]

E . [4/1977, Ramirez

第 4 届会议

6/1977, Sequeiro

第 6 届会议

8/1977, Perdomo

第 9 届会议

9/1977, Valcada

第 8 届会议

10/1977, Gonzalez

第 15 届会议

11/1977, Motta

第 10 届会议

25/1978, Massiotti

乌拉圭 ( 续 )

第 16 届会议

28/1978, Weisz

第 11 届会议

32/1978, Touron

第 12 届会议

33/1978, Carballal

第 12 届会议

37/1978, De Boston

第 12 届会议

44/1979, Pi etraroia

第 12 届会议

52/1979, Lopez Burgos

第 13 届会议

56/1979, Celiberti 第 13 届会议

66/1980, Schw eizer 第 1 7 届会议

70/1980, Simones 第 15 届会议

74/1980, E strella 第 18 届会议

110/1981, Viana 第 21 届会议

139/1983, Conteris 第 25 届会议

147/1983, Gilboa 第 26 届会议

162/1983, Acosta

第 34 届会]

F . [30/1978, Bleier

第15届 会议

84/1981, Barbato 第 1 7 届会议

107/1981, Quinteros 第 19 届会议]

G . 34/ 1978 , Silva

第12届会议

乌拉圭 ( 续 )

*注:后续行动资料是1991年10月17日提供的(未公布)。A之下所列案件:缔约国表示1985年3月1日重新设立民事法庭。1985年3月8日的大赦法适用于1962年1月1日至1985年3月1日犯有政治罪或政治目的罪的主犯、共犯和从犯的所有个人。根据这一法律,对所有犯有蓄意谋杀罪的个人的判刑进行了重新量刑或减刑。根据《国家绥靖法》第十条,释放了根据“保安措施”监禁的所有个人。对复审案件涉案人,受理上诉的法庭不是宣判无罪,就是判定有罪。根据11月20日第15.783号法令,从前担任公职的所有个人可恢复原职。B之下所列案件:缔约国指出,第15.737号法令赦免了这些个人,并在1985年3月10日释放了他们。C之下所列案件:1985年3月14日释放了这些个人;第15.737号法令适用这些案子。D之下所列案件:特赦法从其生效之日起废除了在没有拘捕令的情况下对个人的监视及其进出该国的限制;以及对大赦所包括的所有罪行的一切正式调查。从1985年3月8日起,旅行证件的签发不再受到任何限制。Samuel Liechtenstein在返回匈牙利之后重新恢复了共和国大学校长的职务。E之下所列案件,从1985年3月1日起,所有受到当时政府管制期间违反人权行为侵害的受害者都可提出赔偿要求。从1985年到目前为止,已提出了36项索赔诉讼,其中22项针对蓄意拘留,12项要求退回财产。政府于1990年11月21日赔偿20万美元了结了Lopez’s案。Celiberti女士提起的诉讼案尚未结案。除了上述提及的案件外,没有其他受害者向国家提出索赔诉讼。关于F之下所列案件,1986年12月22日国会通过了第15.848号法令,即所谓的“废止国家起诉权”。这项法律废止了国家权力机构对1985年3月1日以前军人和警察为政治目的或根据上级的命令犯下罪行的起诉权。停止了所有尚未结案的起诉。1989年4月16日,这项法律得到公民投票的支持。这项法律要求调查案情的法官将其向司法部门提交的关于失踪受害人的报告提交给行政部门,由行政部门负责开展调查。

159/1983, Cariboni A/43/40

《决定选编》第 二 卷

X

X

322/1988, A/51/40 Rodríguez A/49/40

X

A/51/40

X

乌兹别克斯坦 (8)

907/2000, Siragev A/61/40

X

A/61/40

911/2000, Nazaro v A/59/40

X

A/60/40

X

X

915/2000, Ruzmetov A/61/40

X

X

917/2000, Arutyunyan

A/59/40

X

A/60/40

X

A/60/40

X

931/2000, Hudoyberganova

A/60/40

X

A/60/40

X

A/60/40

971/2001, Arutyuniantz

A/60/40

X

A/60/40 ( 本报告附件五 )

X

911/2000, Nazarov

A/5 9/40

X

A/60/40

X

959/2000, Bazarov A/61/40

未到期

委内瑞拉 (1)

156/1983, Solórzano

A/41/40《决定选编》第二卷

X

A/59/40*

X

X

*注:这一报告表明,资料是1995年提供的(未公布)。在这项答复中,缔约国指出未能与提交人的姐(妹)联络上,而提交人也未向缔约国提出索赔诉讼。答复中没有提及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开展的任何调查。

赞比亚 (7)

314/1988, Bwalya

A/48/40

X

A /59/40*

X

*注:这一报告表明,资料是1995年提供的(未公布)。缔约国于1995年7月12日表示已向提交人提供了赔偿,他已被释放,这一案子已经结案。

326/1988, Kalenga

A/48/40

X

A/59/40*

X

*注:这一报告表明,资料是1995年提供的(未公布)。缔约国表示将向提交人提供赔偿。提交人在1997年6月4日随后的一份信函中指出,他不满意赔偿数额,要求委员会予以干预。委员会答复,它无权就赔偿数额提出质疑、反对意见或作出重估,因此不会由它出面与缔约国交涉。

390/1990, Lubuto

A/51/40

X

X

赞比亚 ( )

768/1997, Mukunto

A/54/40

X

A/56/40, A/57/40, A/59/40

CCPR/C/80/FU1

X

A/59/40

821/1998, Chongwe

A/56/40

X

A/56/40, A/57/40, A/59/40, A/61/40

X

856/1999, Chambala

A/58/40

X

X

1132/2002, Chis anga A/61/40

X

A/61/40

X

a CCPR/C/80/FU1中载有缔约国的答复。答复称,一个囚室关押两人的情况并不多见,已提请维多利亚省警方采取必要步骤,确保不再发生类似情况。缔约国不承认提交人有权得到赔偿。委员会认为,不应在后续行动程序下进一步审议此案。

b 委员会决定,将不在后续行动程序下继续审议本案。

第七章

关于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234. 在2003年年度报告的第七章(A/58/40,第一卷)中,委员会说明了对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在通过结论性意见后,为更加有效地采取后续行动确定的框架。上一份年度报告的第七章(A/60/40,第一卷),介绍了过去一年委员会在这方面工作的最新情况。本章再次介绍截至2006年8月1日委员会工作的最新情况。

235. 在本年度报告所涉期间,拉菲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继续担任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在委员会第八十五、八十六和八十七届会议上,他向委员会介绍了闭会期间有关动态的进度报告,并且提出建议,委员会针对具体国家作出相应决定。

236. 对过去一年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四十条审议过的所有缔约国报告,委员会都根据正在形成的惯例,确定少数几个优先关注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要求缔约国在一年时间内就落实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作出答复。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这一程序给予的广泛而深入的合作,从下面的全表中可以看出这一点。在报告所涉期间,自2005年8月1日以来,14个缔约国(阿尔巴尼亚、比利时、贝宁、哥伦比亚、萨尔瓦多、肯尼亚、毛里求斯、菲律宾、波兰、塞尔维亚和黑山、斯里兰卡、塔吉克斯坦、多哥、和乌干达)在后续行动程序下向委员会提交了资料。自2001年3月后续行动程序启动以来,只有11个缔约国(赤道几内亚、希腊、冰岛、以色列、马里、摩尔多瓦、纳米比亚、苏里南、冈比亚、乌兹别克斯坦和委内瑞拉)未能按期提供后续行动资料。委员会重申,它认为这一程序是一个建设性的机制,可将从审议报告所开始的对话继续下去,也有助于简化缔约国提交下一份定期报告的工作。

237. 下表详细反映了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情况。因此,表中没有述及委员会在评估它所收到的后续行动答复后,在本报告所涉期间之前决定不再对之采取进一步行动的那些缔约国。

缔约国

资料应提交日期

收到答复日期

进一步行动

第七十一届会议 (2001 年 3 月 )

委内瑞拉 第三次定期报告已经审议

2002 年 4 月 6 日 第 6 、 7 、 8 、 9 、 10 、 11 、 12 至第 14 段

2002 年 9 月 19 日 ( 对第 6 、 7 、 10 、 11 、 12 至 14 段作出部分答复 )

2003 年 1 月 3 日要求作出全面答复,补充这一部分答复。

2003 年 5 月 7 日 ( 对第 9 、 10 、 12 至 14 段又作出部分答复 )

2003 年 12 月 10 日再次要求作出全面答复,补充二次部分答复。

2004 年 4 月 16 日和 6 月 24 日 ( 再次对第 9 、 12 至 14 段作出部分答复 )

2004 年 10 月 5 日再次要求作出全面答复,补充上述部 分答复。

2004 年 7 月 20 日 ( 再次对第 12 至 14 段作出部分答复 )

2005 年 10 月 11 日发出催复函 在第八十五届会议上,特别报告员与缔约国代表举行了磋商,他告知特别报告员,已经逾期的第四次定期报告,还没有安排提交的日期。

最后一次催复函 2006 年 7 月 6 日发出。

第八十七届会议期间,特别报告员与缔约国常驻代表举行了磋商,他告知特别报告员,该国政府正在编写后续行动答复,将很快提交委员会。

安排在第八十八届会议上举行磋商。

第七十二届会议 (2001 年 7 月 ) ( 无缔约国逾期答复 )

第七十 三届会议 (2001 年 10 月 ) ( 无缔约国逾期答复 )

第七十四届会议 (2002 年 3 月 ) ( 无缔约国逾期答复 )

第七十五届会议 ( 200 2 年 7 月 )

摩尔多瓦共和国

已经审议初次报告

2003 年 7 月 25 日

第 8 、 9 、 11 和 13 段

两次发出催复函仍未收到答复后,特别报告员于委员会第八十届会议期间,在纽约与缔约国代表团的一位代表会晤。代表团承诺在预定的 2004 年 8 月 1 日之前提交下一次 定期 报告,并表示后续资料如果能够提早拟就,则提前送交委员会。

在委员会第八十二届会议上再次与缔约国代表举行了会晤。

第二次定期报告已经逾期,尚未提交。

在纽约举行的第八十六届会议上,特别报告员与缔约国的一位代表举行了磋商,代表详细介绍了摩尔多瓦共和国在编写第二次定期报告方面遇到的困难。

缔约国报告说,新成立一个委员会,负责编写人权报告,请求将最后期限延长到 2006 年底。

缔约国可向秘书处请求技术援助。

缔约国在 2006 年 3 月 28 日的一份普通照会中通知特别报告员,根据 2006 年 3 月 1 日的第 2 2 5 号决定,成立了一个国家委员会,负责编写初次和定期报告,第二次定期报告和后续行动答复将在 2006 年底前完成。缔约国请求委 员会同意将两份报告合二而一。

委员会第八十七届会议决定,同意缔约国的请求。

第七十六届会议 ( 2002 年 10 月 )

多哥 第三次定期报告已经审议

2003 年 11 月 4 日 第 9 、 10 、 12 至 14 和 20 段

2003 年 3 月 5 日 ( 部分答复 ) ( 对死刑 ( 第 10 段 ) 、酷刑和虐待囚犯 ( 第 12 段 ) 、刑法改革 ( 第 13 段 ) 、法外处决 ( 第 14 段 ) 和公民社会的权利问题 ( 第 20 段 ) 做了部分答复 )

2005 年 11 月 7 日 ( 部分答复 )

要求作出全面答复,以补充部分答复。

在第八十二届会议上,特别报告员与缔约国代表举行了磋商 ,代表提供了补充资料,并保证将作出全面答复。

发函催复。应在 2004 年 11 月 1 日前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

在第八十五届会议上,特别报告员要求与缔约国代表会晤。没有收到答复。

要求提供全面答复 ( 包括第 13 段 ) 。最后一次催复函于 2006 年 7 月 6 日发出。

安排在第八十八届会议上举行磋商。

第七十七会议 (2003 年 3 月 )

马里 第二次定期报告已经审议

2004 年 4 月 3 日 第 10(a) 和 (d) 、第 11 和 12 段

两次发函催复。 在第八十五届会议上,特别报告员与缔约国代表举行了磋商,代表告知特别报 告员,成立了一个部长级委员会,负责编写后续行动答复,将尽快提交委员会。

2006 年 7 月 6 日特别报告员致函常驻代表,提醒他尚未提交后续行动答复。特别报告员建议举行会晤,但尚未收到答复。

安排第八十八届会议期间举行磋商。

萨尔瓦多 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已经审议

2004 年 8 月 7 日 第 7 、 8 、 12 、 13 和 18 段

2003 年 11 月 12 日 ( 部分答复 ) 第 8 段 ( 军事法庭 ) 、第 12 段 ( 生命权 ( 第六条 ) ,和 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滥用权力 )

要求提供全面答复,以补充部分答复。发函催复。

2 003 年 12 月 22 日 ( 再次部分答复 ) 第 13 段 ( 检察官的独立性 ) 和第 18 段 ( 将施加酷刑定为犯罪 )

在第八十五届会议上,特别报告员与缔约国代表举行了磋商,代表告知特别报告员,已在缔约国有关机构之间举行磋商,将尽快提交后续行动答复。

2006 年 2 月 21 日最后一次发函催复。

2006 年 3 月 27 日 ( 全面答复 )

第 7 段 ( 对杀害 Oscar Romero 先生 展开调查 )

在第八十六届会议上,特别报告员与缔约国代表举行了磋商。

委员会第八十六届会议决定,不再采取进一步行动。

第七十八届会议 ( 2003 年 10 月 )

以色列 第二次定期报告已经审议

2004 年 8 月 7 日 第 13 、 15 、 16 、 18 和 21 段

曾发函催复。 在第八十五届会议上,特别报告员与缔约国代表举行了磋商,代表报告说,今后将提交后续行动答复。

2006 年 7 月 6 日,特别报告员致函常驻代表,提醒他尚未提交后续行动报告。特别报告员建议举行会晤。特别报告员尚未收到答复。

安排在第八十八届会议期间举行磋商。

第七十九届会议 ( 2003 年 10 月 )

菲律宾

2004 年 11 月 7 日

2005 年 7 月 7 日

委员会第八十五届会议决定,不再采取进 一步行动。

斯里兰卡 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已经审议

2004 年 11 月 7 日 第 8 、 9 、 10 和 18 段

2005 年 10 月 24 日 ( 对第 8 和第 10 做了部分答复 )

2005 年 10 月 11 日发函催复。

在第八十五届会议上,特别报告员会晤了缔约国代表,代表提交了书面答复。

要求作出全面答复,补充部分答复,包括对第八和第十段。最后一次发函催复是 2006 年 7 月 6 日。

安排在第八十八届会议期间举行磋商。

哥伦比亚 第五次定期报告已经审议

200 5 年 4 月 1 日 第 10 、 11 和 18 段

2005 年 10 月 14 日 全面答复 ( 被告 )

2005 年 10 月 11 日发函催复。

在第八十五届会议上,特别报告员与缔约国举行了磋商。

委员会第八十六届会议决定,不再采取进一步行动。

第八十届会议 ( 2004 年 3 月 )

苏里南 在未收到报告的情况下进行了审议

200 5 年 4 月 1 日 第 11 和 14 段

三次发函催复,最后一次是 2006 年 2 月 22 日。

在第八十六届会议上,特别报告员与缔约国代表举行了磋商,代表表示,已经组织一个法律专家组,研究后续行动问题。

代表表示,他们将尽力在 2006 年 6 月底之前提交后续行动答复。

最后一次发函催复 是 2006 年 7 月 6 日。

安排第八十八届会议期间举行磋商。

乌干达 初次报告已经审议

200 5 年 4 月 1 日 第 10 、 12 和 17 段

2004 年 5 月 25 日 ( 部分答复 )

2006 年 7 月 25 日收到答复 , 将在第八十八届会议上审议

要求在一年时限内提出全面答复,补充部分答复。已两次发函催复。

在第八十五届会议上,特别报告员要求会晤缔约国代表。未收到答复。

在第八十六届会议上,特别报告员与缔约国代表举行了磋商,代表告知特别报告员,将在 200 6 年 7 月前提出对未决问题的答复。

上一次发函催复是 2006 年 7 月 6 日。

第八十一届会议 (2004 年 7 月 )

比利时 第四次定期报告已经审议

2005 年 7 月 29 日 第 12 、 16 和 27 段

2005 年 12 月 9 日 ( 全面答复 )

委员会第八十六届会议决定,不再采取进一步行动。

赤道几内亚 在未收到报告的情况下进行了审议

初次报告应于 2004 年 8 月 1 日提交 , 逾期。

安排在第八十八届会议上举行磋商。

冈比亚 在未收到报告的情况下进行了审议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提出对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答复。尚未收到答复。

安排在 第八十八届会议期间举行磋商。

纳米比亚 初次报告已经审议

2005 年 7 月 29 日 第 9 和 11 段

已三次发函催复,最后一次是 2006 年 7 月 6 日。

安排在第八十八届会议期间举行磋商。

塞尔维亚和黑山 初次报告已经审议

2005 年 7 月 29 日

第 11 、 14 和 18 段

2004 年 11 月 4 日 ( 关于科索沃 ) 以及 2004 年 11 月 24 日 ( 确认将在一年时限内作出进一步答复 )

2005 年 7 月 11 日 ( 全面答复 )

委员会第八十六届会议决定,不再采取进一步行动。

第八十二届会议 (2004 年 10 月 )

阿尔巴尼亚 初次报告已经审议

2005 年 11 月 4 日 第 11 、 13 和 16 段

2005 年 11 月 2 日 ( 对第 16 和 13 段作出部分答复 )

要求缔约国作出包括对第 13 和第 16 段的全面答复,以补充部分答复。最后一次发函催复是 2006 年 7 月 6 日。

安排在第八十八届会议上举行磋商。

贝宁 初次报告已经审议

2005 年 11 月 4 日 第 11 、 15 和 17 段

曾于 2006 年 2 月 22 日发函催复。 2006 年 3 月 16 日,特别报告员要求与缔约国代表举行会晤。

2006 年 3 月 24 日 ( 全面答复 )

委员 会第八十六届会议决定,不再采取进一步行动。

波兰 第三次定期报告已经审议

2005 年 11 月 4 日 第 8 、 9 和 17 段

2005 年 10 月 27 日 ( 全面答复 )

委员会第八十六届会议决定,不再采取进一步行动。

第八十三届会议 (2005 年 3 月 )

希腊 初次报告已经审议

2006 年 3 月 31 日 第 9 、 10(b) 和 11 段

曾于 2006 年 7 月 6 日发出催复函。

冰岛 第四次定期报告已经审议

2006 年 3 月 31 日 第 11 段

曾于 2006 年 7 月 6 日发出催复函。

肯尼亚

第二次定期报告 已经审议

2006 年 3 月 31 日

第 10 、 16 、 18 和 20 段

2006 年 6 月 12 日

委员会第八十七届会议决定,不再采取进一步行动。

毛里求斯 第四次定期报告已经审议

2006 年 3 月 31 日 第 10 、 13 和 16 段

2006 年 4 月 5 日

委员会第八十七届会议决定,不再采取进一步行动。

乌兹别克斯坦 第二次定期报告已经审议

2006 年 3 月 31 日 第 7 至 10 、 13 、 15 和 17 段

将发函催复。

第八十四届会议 ( 2005 年 7 月 )

塔吉克斯坦 初次报告已经审议

2006 年 7 月 21 日 第 7 、 1 2 、 17 和 21 段

2006 年 6 月 12 日

翻译中。 将在第八十八届会议上审议缔约国的答复。

斯洛文尼亚 第二次定期报告已经审议

2006 年 7 月 24 日 第 11 和 16 段

将发函催复。

泰国 初次报告已经审议

2006 年 7 月 28 日 第 13 、 15 和 21 段

将发函催复。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第二次定期报告已经审议

2006 年 7 月 27 日 第 5 、 8 、 10 和 17 段

将发函催复。

也门 第三次定期报告已经审议

2006 年 7 月 20 日 第 6 至 13 和 15 段

将发函催复。

第八十 五届会议 (2005 年 10 月 )

巴西 初次报告已经审议

2006 年 11 月 1 日 第 6 、 12 、 16 和 18 段

加拿大 第三次定期报告已经审议

2006 年 11 月 3 日 第 12 、 13 、 14 和 18 段

意大利

第三次定期报告已经审议

2006 年 10 月 29 日

第 10 、 11 、 15 、 17 和 20 段

巴拉圭 初次报告已经审议

2006 年 11 月 1 日 第 7 、 12 、 17 和 21 段

第八十六届会议 (2006 年 3 月 )

刚果民主共和国 第三次定期报告已经审议

2007 年 3 月 25 日 第 9 、 10 、 15 和 24 段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二次定期报告已经审议

2007 年 4 月 1 日 第 9 、 13 、 15 和 18 段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在未收到报告的情况下进行了审议

附 件 一

截至 200 6 7 31 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 《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和依照《公约》第四十一条发表声明的国家

A.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 (157个)

缔 约 国

收到批准书日期

生效日期

阿富汗

1983 年 1 月 24 日 a

1983 年 4 月 24 日

阿尔巴尼亚

1991 年 10 月 4 日 a

1992 年 1 月 4 日

阿尔及利亚

1989 年 9 月 12 日

1989 年 12 月 12 日

安哥拉

1992 年 1 月 10 日 a

1992 年 4 月 10 日

阿根廷

1986 年 8 月 8 日

1986 年 11 月 8 日

亚美尼亚

1993 年 6 月 23 日 a

b

澳大利亚

1980 年 8 月 13 日

1980 年 11 月 13 日

奥地利

1978 年 9 月 10 日

1978 年 12 月 10 日

阿塞拜疆

1992 年 8 月 13 日 a

b

孟加拉国

2000 年 9 月 7 日

2000 年 12 月 7 日

巴巴多斯

1973 年 1 月 5 日 a

1976 年 3 月 23 日

白俄罗斯

1973 年 11 月 12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比利时

1983 年 4 月 21 日

1983 年 7 月 21 日

伯利兹

1996 年 6 月 10 日 a

1996 年 9 月 10 日

贝 宁

1992 年 3 月 12 日 a

1992 年 6 月 12 日

玻利维亚

1982 年 8 月 12 日 a

1982 年 11 月 12 日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1993 年 9 月 1 日 c

1992 年 3 月 6 日

博茨瓦纳

2000 年 9 月 8 日

2000 年 12 月 8 日

巴 西

1992 年 1 月 24 日 a

1992 年 4 月 24 日

保加利亚

197 0 年 9 月 21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布基纳法索

1999 年 1 月 4 日 a

1999 年 4 月 4 日

布隆迪

1990 年 5 月 9 日 a

1990 年 8 月 9 日

柬埔寨

1992 年 5 月 26 日 a

1992 年 8 月 26 日

喀麦隆

1984 年 6 月 27 日 a

1984 年 9 月 27 日

加拿大

1976 年 5 月 19 日 a

1976 年 8 月 19 日

佛得角

1993 年 8 月 6 日 a

1993 年 11 月 6 日

中非共和国

1981 年 5 月 8 日 a

1981 年 8 月 8 日

乍 得

1995 年 6 月 9 日 a

1995 年 9 月 9 日

智 利

1972 年 2 月 10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哥伦比亚

1969 年 10 月 29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刚 果

1983 年 10 月 5 日 a

1984 年 1 月 5 日

哥斯达黎加

1968 年 11 月 29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科特迪瓦

1992 年 3 月 26 日 a

1992 年 6 月 26 日

克罗地亚

1992 年 10 月 12 日 c

1991 年 10 月 8 日

塞浦路斯

1969 年 4 月 2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捷克共和国

1993 年 2 月 22 日 c

1993 年 1 月 1 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1981 年 9 月 14 日 a

1981 年 1 2 月 14 日

刚果民主共和国

1976 年 11 月 1 日 a

1977 年 2 月 1 日

丹 麦

1972 年 1 月 6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吉布提

2002 年 11 月 5 日 a

2003 年 2 月 5 日

多米尼克

1993 年 6 月 17 日 a

1993 年 9 月 17 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1978 年 1 月 4 日 a

1978 年 4 月 4 日

厄瓜多尔

1969 年 3 月 6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埃 及

1982 年 1 月 14 日

1982 年 4 月 14 日

萨尔瓦多

1979 年 11 月 30 日

1980 年 2 月 29 日

赤道几内亚

1987 年 9 月 25 日 a

1987 年 12 月 25 日

厄立特里亚

2002 年 1 月 22 日 a

2002 年 4 月 22 日

爱沙尼亚

1991 年 10 月 21 日 a

1992 年 1 月 21 日

埃塞俄比亚

1993 年 6 月 11 日 a

1993 年 9 月 11 日

芬 兰

1975 年 8 月 19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法 国

1980 年 11 月 4 日 a

1981 年 2 月 4 日

加 蓬

1983 年 1 月 21 日 a

1983 年 4 月 21 日

冈比亚

1979 年 3 月 22 日 a

1979 年 6 月 22 日

格鲁吉亚

1994 年 5 月 3 日 a

b

德 国

1973 年 12 月 17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加 纳

2000 年 9 月 7 日

2000 年 12 月 7 日

希 腊

1997 年 5 月 5 日 a

1997 年 8 月 5 日

格林纳达

1991 年 9 月 6 日 a

1991 年 12 月 6 日

危地马拉

1992 年 5 月 6 日 a

1992 年 8 月 6 日

几内亚

1978 年 1 月 24 日

1978 年 4 月 24 日

圭亚那

1977 年 2 月 15 日

1977 年 5 月 15 日

海 地

1991 年 2 月 6 日 a

1991 年 5 月 6 日

洪都拉斯

1997 年 8 月 25 日

1997 年 11 月 25 日

匈牙利

1974 年 1 月 1 7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冰 岛

1979 年 8 月 22 日

1979 年 11 月 22 日

印 度

1979 年 4 月 10 日 a

1979 年 7 月 10 日

印度尼西亚

2006 年 2 月 23 日

2006 年 5 月 23 日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975 年 6 月 24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伊拉克

1971 年 1 月 25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爱尔兰

1989 年 12 月 8 日

1990 年 3 月 8 日

以色列

1991 年 10 月 3 日 a

1992 年 1 月 3 日

意大利

1978 年 9 月 15 日

1978 年 12 月 15 日

牙买加

19 75 年 10 月 3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日 本

1979 年 6 月 21 日

1979 年 9 月 21 日

约 旦

1975 年 5 月 28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哈萨克斯坦 d

2006 年 1 月 24 日

肯尼亚

1972 年 5 月 1 日 a

1976 年 3 月 23 日

科威特

1996 年 5 月 21 日 a

1996 年 8 月 21 日

吉尔吉斯斯坦

1994 年 10 月 7 日 a

b

拉脱维亚

1992 年 4 月 14 日 a

1992 年 7 月 14 日

黎巴嫩

1972 年 11 月 3 日 a

1976 年 3 月 23 日

莱索托

1992 年 9 月 9 日 a

1 992 年 12 月 9 日

利比里亚

2004 年 9 月 22 日

2004 年 12 月 22 日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1970 年 5 月 15 日 a

1976 年 3 月 23 日

列支敦士登

1998 年 12 月 10 日 a

1999 年 3 月 10 日

立陶宛

1991 年 11 月 20 日 a

1992 年 2 月 20 日

卢森堡

1983 年 8 月 18 日

1983 年 11 月 18 日

马达加斯加

1971 年 6 月 21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马拉维

1993 年 12 月 22 日 a

1994 年 3 月 22 日

马 里

1974 年 7 月 16 日 a

1976 年 3 月 23 日

马耳他

1990 年 9 月 13 日 a

1990 年 12 月 13 日

毛里塔尼亚

2004 年 11 月 17 日 a

2005 年 2 月 17 日

毛里求斯

1973 年 12 月 12 日 a

1976 年 3 月 23 日

墨西哥

1981 年 3 月 23 日 a

1981 年 6 月 23 日

摩纳哥

1997 年 8 月 28 日

1997 年 11 月 28 日

蒙 古

1974 年 11 月 18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黑山 e

摩洛哥

1979 年 5 月 3 日

1979 年 8 月 3 日

莫桑比克

1993 年 7 月 21 日 a

1993 年 10 月 21 日

纳米比亚

1994 年 11 月 2 8 日 a

1995 年 2 月 28 日

尼泊尔

1991 年 5 月 14 日

1991 年 8 月 14 日

荷 兰

1978 年 12 月 11 日

1979 年 3 月 11 日

新西兰

1978 年 12 月 28 日

1979 年 3 月 28 日

尼加拉瓜

1980 年 3 月 12 日 a

1980 年 6 月 12 日

尼日尔

1986 年 3 月 7 日 a

1986 年 6 月 7 日

尼日利亚

1993 年 7 月 29 日 a

1993 年 10 月 29 日

挪 威

1972 年 9 月 13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巴拿马

1977 年 3 月 8 日

1997 年 6 月 8 日

巴拉圭

1992 年 6 月 10 日 a

1992 年 9 月 10 日

秘 鲁

1978 年 4 月 28 日

1978 年 7 月 28 日

菲律宾

1986 年 10 月 23 日

1987 年 1 月 23 日

波 兰

1977 年 3 月 18 日

1977 年 6 月 18 日

葡萄牙

1978 年 6 月 15 日

1978 年 9 月 15 日

大韩民国

1990 年 4 月 10 日 a

1990 年 7 月 10 日

摩尔多瓦共和国

1993 年 1 月 26 日 a

b

罗马尼亚

1974 年 12 月 9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俄罗斯联邦

1973 年 10 月 16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卢旺达

1975 年 4 月 16 日 a

1976 年 3 月 23 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81 年 11 月 9 日 a

1982 年 2 月 9 日

圣马力诺

1985 年 10 月 18 日 a

1986 年 1 月 18 日

塞内加尔

1978 年 2 月 13 日

1978 年 5 月 13 日

塞尔维亚 f

2001 年 3 月 12 日

a

塞舌尔

1992 年 5 月 5 日 a

1992 年 8 月 5 日

塞拉利昂

1996 年 8 月 23 日 a

1996 年 11 月 23 日

斯洛伐克

1993 年 5 月 28 日 c

1993 年 1 月 1 日

斯洛文尼亚

1992 年 7 月 6 日 c

1991 年 6 月 25 日

索马里

1990 年 1 月 24 日 a

1990 年 4 月 24 日

南 非

1998 年 12 月 10 日 a

1999 年 3 月 10 日

西班牙

1977 年 4 月 27 日

1977 年 7 月 27 日

斯里兰卡

1980 年 6 月 11 日 a

1980 年 9 月 11 日

苏 丹

1986 年 3 月 18 日 a

1986 年 6 月 18 日

苏里南

1976 年 12 月 28 日 a

1977 年 3 月 28 日

斯威士兰

2004 年 3 月 26 日 a

2004 年 6 月 26 日

瑞 典

1971 年 12 月 6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瑞 士

1992 年 6 月 18 日 a

1992 年 9 月 18 日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1969 年 4 月 21 日 a

1976 年 3 月 23 日

塔吉克斯坦

1999 年 1 月 4 日 a

b

泰 国

1996 年 10 月 29 日 a

1997 年 1 月 29 日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994 年 1 月 18 日 c

1991 年 9 月 17 日

东帝汶

2003 年 9 月 18 日 a

2003 年 12 月 18 日

多 哥

1984 年 5 月 24 日 a

1984 年 8 月 24 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978 年 12 月 21 日 a

1979 年 3 月 21 日

突尼斯

1969 年 3 月 18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土耳其

20 03 年 9 月 15 日

2003 年 12 月 15 日

土库曼斯坦

1997 年 5 月 1 日 a

b

乌干达

1995 年 6 月 21 日 a

1995 年 9 月 21 日

乌克兰

1973 年 11 月 12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76 年 5 月 20 日

1976 年 8 月 20 日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976 年 6 月 11 日 a

1976 年 9 月 11 日

美利坚合众国

1992 年 6 月 8 日

1992 年 9 月 8 日

乌拉圭

1970 年 4 月 1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乌兹别克斯坦

1995 年 9 月 28 日

b

委内瑞 拉 ( 玻利瓦尔共和国 ) ,

1978 年 5 月 10 日

1978 年 8 月 10 日

越 南

1982 年 9 月 24 日 a

1982 年 12 月 24 日

也 门

1987 年 2 月 9 日 a

1987 年 5 月 9 日

赞比亚

1984 年 4 月 10 日 a

1984 年 7 月 10 日

津巴布韦

1991 年 5 月 13 日 a

1991 年 8 月 13 日

注:除了以上所列缔约国之外,《公约》继续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g

B. 《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105个)

缔 约 国

收到批准书日期

生效生效日期

阿尔及利亚

1 989 年 9 月 12 日 a

1989 年 12 月 12 日

安哥拉

1992 年 1 月 10 日 a

1992 年 4 月 10 日

阿根廷

1986 年 8 月 8 日 a

1986 年 11 月 8 日

亚美尼亚

1993 年 6 月 23 日 a

1993 年 9 月 23 日

澳大利亚

1991 年 9 月 25 日 a

1991 年 12 月 25 日

奥地利

1987 年 12 月 10 日

1988 年 3 月 10 日

阿塞拜疆

2001 年 11 月 27 日

2002 年 2 月 27 日

巴巴多斯

1973 年 1 月 5 日 a

1976 年 3 月 23 日

白俄罗斯

1992 年 9 月 30 日 a

1992 年 12 月 30 日

比利时

1994 年 5 月 17 日 a

1994 年 8 月 17 日

贝 宁

1992 年 3 月 12 日 a

1992 年 6 月 12 日

玻利维亚

1982 年 8 月 12 日 a

1982 年 11 月 12 日

波斯尼亚和塞哥维那

1995 年 3 月 1 日

1995 年 6 月 1 日

保加利亚

1992 年 3 月 26 日 a

1992 年 6 月 26 日

布基纳法索

1999 年 1 月 4 日 a

1999 年 4 月 4 日

喀麦隆

1984 年 6 月 27 日 a

1984 年 9 月 27 日

加拿大

1976 年 5 月 19 日 a

1976 年 8 月 19 日

佛得角

2000 年 5 月 19 日 a

2000 年 8 月 19 日

中非共和国

1981 年 5 月 8 日 a

1981 年 8 月 8 日

乍 得

1995 年 6 月 9 日

1995 年 9 月 9 日

智 利

1992 年 5 月 28 日 a

1992 年 8 月 28 日

哥伦比亚

1969 年 10 月 29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刚 果

1983 年 10 月 5 日 a

1984 年 1 月 5 日

哥斯达黎加

1968 年 11 月 29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科特迪瓦

1997 年 3 月 5 日

1997 年 6 月 5 日

克罗地亚

1995 年 10 月 12 日 a

塞浦路斯

1992 年 4 月 15 日

1992 年 7 月 1 5 日

捷克共和国

1993 年 2 月 22 日 c

1993 年 1 月 1 日

刚果民主共和国

1976 年 11 月 1 日 a

1977 年 2 月 1 日

丹 麦

1972 年 1 月 6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吉布提

2002 年 11 月 5 日 a

2003 年 2 月 5 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1978 年 1 月 4 日 a

1978 年 4 月 4 日

厄瓜多尔

1969 年 3 月 6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萨尔瓦多

1995 年 6 月 6 日

1995 年 9 月 6 日

赤道几内亚

1987 年 9 月 25 日 a

1987 年 12 月 25 日

爱沙尼亚

1991 年 10 月 21 日 a

1992 年 1 月 21 日

芬 兰

1975 年 8 月 19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法 国

1984 年 2 月 17 日 a

1984 年 5 月 17 日

冈比亚

1988 年 6 月 9 日 a

1988 年 9 月 9 日

格鲁吉亚

1994 年 5 月 3 日 a

1994 年 8 月 3 日

德 国

1993 年 8 月 25 日

1993 年 11 月 25 日

加 纳

2000 年 9 月 7 日

2000 年 12 月 7 日

希 腊

1997 年 5 月 5 日 a

1997 年 8 月 5 日

危地马拉

2000 年 11 月 28 日

2001 年 2 月 28 日

几内亚

1993 年 6 月 17 日

1 993 年 9 月 17 日

圭亚那 h

1993 年 5 月 10 日 a

1993 年 8 月 10 日

洪都拉斯

2005 年 6 月 7 日

2005 年 9 月 7 日

匈牙利

1988 年 9 月 7 日 a

1988 年 12 月 7 日

冰 岛

1979 年 8 月 22 日 a

1979 年 11 月 22 日

爱尔兰

1989 年 12 月 8 日

1990 年 3 月 8 日

意大利

1978 年 9 月 15 日

1978 年 12 月 15 日

吉尔吉斯斯坦

1995 年 10 月 7 日 a

1996 年 1 月 7 日

拉脱维亚

1994 年 6 月 22 日 a

1994 年 9 月 22 日

莱索托

2000 年 9 月 7 日

2000 年 12 月 7 日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1989 年 5 月 16 日 a

1989 年 8 月 16 日

列支敦士登

1998 年 12 月 10 日 a

1999 年 3 月 10 日

立陶宛

1991 年 11 月 20 日 a

1992 年 2 月 20 日

卢森堡

1983 年 8 月 18 日 a

1983 年 11 月 18 日

马达加斯加

1971 年 6 月 21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马拉维

1996 年 6 月 11 日

1996 年 9 月 11 日

马 里

2001 年 10 月 24 日

2002 年 1 月 24 日

马耳他

1990 年 9 月 13 日 a

1990 年 12 月 13 日

毛里求斯

1973 年 12 月 12 日 a

1976 年 3 月 23 日

墨西哥

2002 年 3 月 15 日

2002 年 6 月 15 日

蒙 古

1991 年 4 月 16 日 a

1991 年 7 月 16 日

纳米比亚

1994 年 11 月 28 日 a

1995 年 2 月 28 日

尼泊尔

1991 年 5 月 14 日 a

1991 年 8 月 14 日

荷 兰

1978 年 12 月 11 日

1979 年 3 月 11 日

新西兰

1989 年 5 月 26 日 a

1989 年 8 月 26 日

尼加拉瓜

1980 年 3 月 12 日 a

1980 年 6 月 12 日

尼日尔

1986 年 3 月 7 日 a

1986 年 6 月 7 日

挪 威

1972 年 9 月 13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巴拿马

1977 年 3 月 8 日

1977 年 6 月 8 日

巴拉圭

1995 年 1 月 10 日 a

1995 年 4 月 10 日

秘 鲁

1980 年 10 月 3 日

1981 年 1 月 3 日

菲律宾

1989 年 8 月 22 日 a

1989 年 11 月 22 日

波 兰

1991 年 11 月 7 日 a

1992 年 2 月 7 日

葡萄牙

1983 年 5 月 3 日

1983 年 8 月 3 日

大韩民国

1990 年 4 月 10 日 a

1990 年 7 月 10 日

罗马尼亚

1993 年 7 月 20 日 a

1993 年 10 月 20 日

俄罗斯联邦

1991 年 10 月 1 日 a

1992 年 1 月 1 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 8 1 年 11 月 9 日 a

1982 年 2 月 9 日

圣马力诺

1985 年 10 月 18 日 a

1986 年 1 月 18 日

塞内加尔

1978 年 2 月 13 日

1978 年 5 月 13 日

塞尔维亚 f

2001 年 9 月 6 日

2001 年 12 月 6 日

塞舌尔

1992 年 5 月 5 日 a

1992 年 8 月 5 日

塞拉利昂

1996 年 8 月 23 日 a

1996 年 11 月 23 日

斯洛伐克

1993 年 5 月 28 日 c

1993 年 1 月 1 日

斯洛文尼亚

1 993 年 7 月 16 日 a

1993 年 10 月 16 日

索马里

1990 年 1 月 24 日 a

1990 年 4 月 24 日

南 非

2002 年 8 月 28 日

2002 年 11 月 28 日

西班牙

1985 年 1 月 25 日 a

1985 年 4 月 25 日

斯里兰卡 a

1997 年 10 月 3 日

1998 年 1 月 3 日

苏里南

1976 年 12 月 28 日 a

1977 年 3 月 28 日

瑞 典

1971 年 12 月 6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塔吉克斯坦

1999 年 1 月 4 日 a

1999 年 4 月 4 日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994 年 12 月 12 日 a

1995 年 3 月 12 日

多 哥

1988 年 3 月 30 日 a

1988 年 6 月 30 日

土库曼斯坦 b

1997 年 5 月 1 日 a

1997 年 8 月 1 日

乌干达

1995 年 11 月 14 日

1996 年 2 月 14 日

乌克兰

1991 年 7 月 25 日 a

1991 年 10 月 25 日

乌拉圭

1970 年 4 月 1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乌兹别克斯坦

1995 年 9 月 28 日

1995 年 12 月 28 日

委内瑞拉 ( 玻利瓦尔共和国 )

1978 年 5 月 10 日

1978 年 8 月 10 日

赞比亚

1984 年 4 月 10 日 a

1984 年 7 月 10 日

注 : 牙买加在 1997 年 10 月 23 日宣布退出《任择议定书》,自 1998 年 1 月 23 日起生效。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在 1998 年 5 月 26 日宣布退出《任择议定书》,又在同一天在作出一项保留的条件下重新加入《任择议定书》,自 1998 年 8 月 26 日起生效。委员会于 1999 年 11 月 2 日对 845/1999 号案 ( Kennedy 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作出决定,宣布该保留无效。之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再次于 2000 年 3 月 27 日宣布退出《任择议定书》,自 2000 年 6 月 27 日起生效。

C. 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57个)

缔 约 国

收到批准书日期

生效日期

澳大利亚

1990 年 10 月 2 日 a

1991 年 7 月 11 日

奥地利

1993 年 3 月 2 日

1993 年 6 月 2 日

阿塞拜疆

1999 年 1 月 22 日 a

1999 年 4 月 22 日

比利时

1998 年 12 月 8 日

1999 年 3 月 8 日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2001 年 3 月 16 日

2001 年 6 月 16 日

保加利亚

1999 年 8 月 10 日

1999 年 11 月 10 日

加拿大

2005 年 11 月 25 日 a

2006 年 2 月 25 日

佛得角

2000 年 5 月 19 日 a

2000 年 8 月 19 日

哥伦比 亚

1997 年 8 月 5 日

1997 年 11 月 5 日

哥斯达黎加

1998 年 6 月 5 日

1998 年 9 月 5 日

克罗地亚

1995 年 10 月 12 日 a

1996 年 1 月 12 日

捷克共和国

2004 年 6 月 15 日

2004 年 9 月 15 日

塞浦路斯

1999 年 9 月 10 日

1999 年 12 月 10 日

丹 麦

1994 年 2 月 24 日

1994 年 5 月 24 日

吉布提

2002 年 11 月 5 日 a

2003 年 2 月 5 日

厄瓜多尔

1993 年 2 月 23 日 a

1993 年 5 月 23 日

爱沙尼亚

2004 年 1 月 30 日

2004 年 4 月 30 日

芬 兰

1991 年 4 月 4 日

1991 年 7 月 11 日

格鲁吉亚

1999 年 3 月 22 日 a

1999 年 6 月 22 日

德 国

1992 年 8 月 18 日

1992 年 11 月 18 日

希 腊

1997 年 5 月 5 日 a

1997 年 8 月 5 日

匈牙利

1994 年 2 月 24 日 a

1994 年 5 月 24 日

冰 岛

1991 年 4 月 2 日

1991 年 7 月 11 日

爱尔兰

1993 年 6 月 18 日 a

1993 年 9 月 18 日

意大利

1995 年 2 月 14 日

1995 年 5 月 14 日

利比里亚

2005 年 9 月 16 日 a

2005 年 1 2 月 16 日

列支敦士登

1998 年 12 月 10 日

1999 年 3 月 10 日

立陶宛

2002 年 3 月 27 日

2002 年 6 月 26 日

卢森堡

1992 年 2 月 12 日

1992 年 5 月 12 日

马耳他

1994 年 12 月 29 日

1995 年 3 月 29 日

摩纳哥

2000 年 3 月 28 日 a

2000 年 6 月 28 日

莫桑比克

1993 年 7 月 21 日 a

1993 年 10 月 21 日

纳米比亚

1994 年 11 月 28 日 a

1995 年 2 月 28 日

尼泊尔

1998 年 3 月 4 日

1998 年 6 月 4 日

荷 兰

1991 年 3 月 26 日

1991 年 7 月 11 日

新西兰

1990 年 2 月 22 日

1991 年 7 月 11 日

挪 威

1991 年 9 月 5 日

1991 年 12 月 5 日

巴拿马

1993 年 1 月 21 日 a

1993 年 4 月 21 日

巴拉圭

2003 年 8 月 18 日

2003 年 11 月 18 日

葡萄牙

1990 年 10 月 17 日

1991 年 7 月 11 日

罗马尼亚

1991 年 2 月 27 日

1991 年 7 月 11 日

圣马力诺

2003 年 8 月 17 日 a

2004 年 11 月 17 日

塞尔维亚和黑山 e

2001 年 9 月 6 日 a

2001 年 12 月 6 日

塞舌尔

1994 年 12 月 15 日 a

1995 年 3 月 15 日

斯洛伐克

1999 年 6 月 22 日 a

1999 年 9 月 22 日

斯洛文尼亚

1994 年 3 月 10 日

1994 年 6 月 10 日

南 非

2002 年 8 月 28 日 a

2002 年 11 月 28 日

西班牙

1991 年 4 月 11 日

1991 年 7 月 11 日

瑞 典

1990 年 5 月 11 日

1991 年 7 月 11 日

瑞 士

1994 年 6 月 16 日 a

1994 年 9 月 16 日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995 年 1 月 26 日 a

1995 年 4 月 26 日

东帝汶

2003 年 9 月 18 日

2003 年 12 月 18 日

土耳其

2006 年 3 月 2 日

2006 年 6 月 2 日

土库曼斯坦

2000 年 1 月 11 日 a

2000 年 4 月 11 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99 年 12 月 10 日

2000 年 3 月 10 日

乌拉圭

1993 年 1 月 21 日

1993 年 4 月 21 日

委内瑞拉 ( 玻利瓦尔共和国 )

1993 年 2 月 22 日

1993 年 5 月 22 日

D. 根据《公约》第四十一条发表声明的国家 (48个)

缔 约 国

生效日期

有效至

阿尔及利亚

1989 年 9 月 12 日

无限期

阿根廷

1986 年 8 月 8 日

无限期

澳大 利亚

1993 年 1 月 28 日

无限期

奥地利

1978 年 9 月 10 日

无限期

白俄罗斯

1992 年 9 月 30 日

无限期

比利时

1987 年 3 月 5 日

无限期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992 年 3 月 6 日

无限期

保加利亚

1993 年 5 月 12 日

无限期

加拿大

1979 年 10 月 29 日

无限期

智 利

1990 年 3 月 11 日

无限期

刚 果

1989 年 7 月 7 日

无限期

克罗地亚

1995 年 10 月 12 日

无限期

捷克共和国

1993 年 1 月 1 日

无限期

丹 麦

1976 年 3 月 23 日

无 限期

厄瓜多尔

1984 年 8 月 24 日

无限期

芬 兰

1975 年 8 月 19 日

无限期

冈比亚

1988 年 6 月 9 日

无限期

加 纳

2000 年 9 月 7 日

无限期

德 国

1976 年 3 月 28 日

2006 年 5 月 10 日

圭亚那

1993 年 5 月 10 日

无限期

匈牙利

1988 年 9 月 7 日

无限期

冰 岛

1979 年 8 月 22 日

无限期

爱尔兰

1989 年 12 月 8 日

无限期

意大利

1978 年 9 月 15 日

无限期

列支敦士登

1999 年 3 月 10 日

无限期

卢森堡

1983 年 8 月 18 日

无限期

马耳他

1990 年 9 月 13 日

无限期

荷 兰

1978 年 12 月 11 日

无限期

新西兰

1978 年 12 月 28 日

无限期

挪 威

1976 年 3 月 23 日

无限期

秘 鲁

1984 年 4 月 9 日

无限期

菲律宾

1986 年 10 月 23 日

无限期

波 兰

1990 年 9 月 25 日

无限期

大韩民国

1990 年 4 月 10 日

无限期

俄罗斯联邦

1991 年 10 月 1 日

无限期

塞内加尔

1981 年 1 月 5 日

无限期

斯洛伐克

1993 年 1 月 1 日

无限期

斯洛文尼亚

19 92 年 7 月 6 日

无限期

南 非

1999 年 3 月 10 日

无限期

西班牙

19 9 8 年 1 月 30 日

无限期

斯里兰卡

1980 年 6 月 11 日

无限期

瑞 典

1976 年 3 月 23 日

无限期

瑞 士

2 005 年 6 月 1 6 日

2010 年 6 月 1 6 日

突尼斯

1993 年 6 月 24 日

无限期

乌克兰

1992 年 7 月 28 日

无限期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76 年 5 月 20 日

无限期

美利坚合众国

1992 年 9 月 8 日

无限期

津巴布韦

1991 年 8 月 20 日

无限期

a 加入。

b 委员会认为,生效时间应追溯至该国独立之日。

c 继承。

d 在联合国秘书长收到批准通知之前,委员会的立场如下:虽然没有收到继承声明,但是根据委员会既定的法理,一个构成《公约》前缔约国一部分的国家,其领土内的人民继续有权利享有《公约》所列各项保障 (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九届会议,补编第 40 号》 ( A/49/40 ) ,第一卷,第 48 和第 49 段 ) 。

e 2006 年 6 月 28 日大会第 60/264 号决议接纳黑山为联合国会员国。秘书长迄今尚未收到黑山共和国有关交存条约的通知。但根据委员会既定的法理,作为《公约》前缔约国一部 分的国家,其境内人民继续有权享有《公约》所列各项保障。

f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于 1971 年 6 月 2 日批准《公约》,《公约》自 1976 年 3 月 23 日起对该国生效。联合国于 2000 年 11 月 1 日以大会第 55/12 号决议接纳其继承国 (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 。根据随后的一项声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加入《公约》,自 2001 年 3 月 12 日起生效。委员会的惯例是,构成《公约》前缔约国一部分的国家,其境内人民继续有权享有《公约》承认的各种保障。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议会于 2003 年 2 月 4 日通过《宪章》,之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国名 改为“塞尔维亚和黑山”。 塞尔维亚和黑山联盟在联合国的会员资格,包括联合国系统的所有组织和机构,根据《塞尔维亚和黑山宪章》第六十条,在 200 6 年 6 月 3 日黑山国民议会通过《独立宣言》后, 由塞尔维亚共和国 继续。 2000 年 6 月 19 日,秘书长收到塞尔维亚共和国外交部长 200 6 年 6 月 16 日的来函,通知他: ( a ) 塞尔维亚共和国继续行使它的权利,履行塞尔维亚和黑山所缔结的各项国际条约的承诺; ( b ) 外交部请求将塞尔维亚共和国,而不是塞尔维亚和黑山,作为已生效的所有国际协定的缔约方; ( c ) 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作为相应多边 条约的交存人,将履行原先由塞尔维亚和黑山部长会议履行的各项职能。 200 6 年 6 月 28 日大会第 60/264 号决议接纳黑山共和国为联合国会员国。

g 关于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公约》的资料,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一届会议,补编第 40 号》 ( A /51/40 ) ,第五章, B 节,第 78-85 段。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公约》的资料,见同上,《第五十五届会议,补编第 40 号》 ( A /55/40) ,第四章。

h 圭亚那于 1999 年 1 月 5 日宣告退出《任择议定书》,又于同一天作出保留再度加入,自 1999 年 4 月 5 日起正式生效。圭亚 那的保留遭到《任择议定书》六个缔约国的反对。

附件二

2005-2006年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团成员

A. 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

第八十五至八十七届会议

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 *

突尼斯

安藤仁介先生 *

日本

普拉富拉钱德拉·纳特瓦尔拉尔·巴格瓦蒂先生 *

印度

阿尔弗雷多·卡斯蒂列罗·奥约斯先生 *

巴拿马

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 *

法国

莫里斯·格莱莱-阿汉汉左先生 **

贝宁

埃德温·约翰逊·洛佩斯先生 **

厄瓜多尔

瓦尔特·卡林先生 *

瑞士

艾哈迈德·陶菲克·哈利勒先 生 * *

埃及

拉杰苏默·拉拉赫先生 * *

毛里求斯

迈克尔·奥弗莱厄蒂先生 **

爱尔兰

伊丽莎白·帕尔马女士 **

瑞典

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 * *

哥伦比亚

奈杰尔·罗德利爵士 *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伊万·希勒先生 * *

澳大利亚

伊波利托·索拉里-伊里戈达先生 *

阿根廷

露丝·韦奇伍德女士 *

美利坚合众国

罗曼·维鲁谢夫斯基先生 *

波兰

B. 主席团成员

第八十五至八十七届会议

2005年3月14日(第八十三届会议)第2254次会议选举的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如下,任期两年:

主席: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

副主席:莫里斯·格莱莱-阿汉汉左先生

伊丽莎白·帕尔马女士

伊波利托·索拉里-伊里戈达先生

报告员:伊万·希勒先生

附件 三

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四十条提交报告和补充资料的情况 ( 截至 200 6 7 31 日 )

缔 约 国

报告类型

应交日期

提交日期

阿富汗

第二次定期

1989 年 4 月 23 日

1991 年 10 月 25 日 a

阿尔巴尼亚

第二次定期

2008 年 11 月 1 日

尚未到期

阿尔及利亚

第三次定期

2000 年 6 月 1 日

尚未收到

安哥拉

初次 / 特别

1993 年 4 月 9 日 / 1994 年 1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阿根廷

第四次定期

2005 年 10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亚美尼亚

第二次定期

2001 年 10 月 1 日

尚未收到

澳大利亚

第五次定期

2005 年 7 月 3 1 日

尚未收到

奥地利

第四次定期

2002 年 10 月 1 日

尚未收到

阿塞拜疆

第三次定期

2005 年 11 月 1 日

尚未收到

孟加拉国

初次

2001 年 12 月 6 日

尚未收到

巴巴多斯

第三次定期

1991 年 4 月 11 日

尚未收到

白俄罗斯

第五次定期

2001 年 11 月 7 日

尚未收 到

比利时

第五次定期

2008 年 8 月 1 日

尚未到期

伯利兹

初次

1997 年 9 月 9 日

尚未收到

贝 宁

第二次定期

2008 年 11 月 1 日

尚未到期

玻利维亚

第三次定期

1999 年 12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初次

1993 年 3 月 5 日

2005 年 8 月 30 日

博茨瓦纳

初次

2001 年 12 月 8 日

尚未收到

巴 西

第三次定期

2009 年 10 月 31 日

尚未到期

保加利亚

第三次定期

1994 年 12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布基纳法索

初次

2000 年 4 月 3 日

尚未收到

布隆迪

第二次定期

1996 年 8 月 8 日

尚未收到

柬埔寨

第二次定期

2002 年 7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喀麦隆

第四次定期

2003 年 10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加拿大

第六次定期

2010 年 10 月 31 日

尚未到期

佛得角

初次

1994 年 11 月 5 日

尚未收到

中非共和国

第三次定期

2001 年 8 月 1 日

尚未到期

乍 得

初次

1996 年 9 月 8 日

尚未收到

智 利

第五次定期

2002 年 4 月 28 日

2006 年 2 月 9 日

哥伦比亚

第六次定期

2008 年 4 月 1 日

尚未到期

刚 果

第三次定期

2003 年 3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哥斯达黎加

第五次定期

2004 年 4 月 30 日

2006 年 5 月 30 日

科特迪瓦

初次

1993 年 6 月 25 日

尚未收到

克罗地亚

第二次

2005 年 4 月 1 日

尚未收到

塞浦路斯

第四次定期

2002 年 6 月 1 日

尚未收到

捷克共和国

第二次

2005 年 8 月 1 日

2006 年 5 月 24 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第三次定期

2004 年 1 月 1 日

尚未收到

刚果民主共和国

第四次定期

2009 年 4 月 1 日

尚未到期

丹 麦

第五次定 期

2005 年 10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吉布提

初次

2004 年 2 月 5 日

尚未收到

多米尼加

初次

1994 年 9 月 16 日

尚未收到

多米尼加共和国

第五次定期

2005 年 4 月 1 日

尚未收到

厄瓜多尔

第五次定期

2001 年 6 月 1 日

尚未收到

埃 及

第四次定期

2004 年 11 月 1 日

尚未收到

萨尔瓦多

第四次定期

2007 年 8 月 1 日

尚未到期

赤道几内亚

初次

1988 年 12 月 24 日

尚未收到 b

厄立特里亚

初次

2003 年 4 月 22 日

尚未收到

爱沙尼亚

第三次定期

2 007 年 4 月 1 日

尚未到期

埃塞俄比亚

初次

1994 年 9 月 10 日

尚未收到

芬 兰

第六次定期

2009 年 11 月 1 日

尚未到期

法 国

第四次定期

2000 年 12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加 蓬

第三次定期

2003 年 10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冈比亚

第二次定期

1985 年 6 月 21 日

尚未收到 b

格鲁吉亚

第三次定期

2006 年 4 月 1 日

尚未收到

德 国

第六次定期

2009 年 4 月 1 日

尚未到期

加 纳

初次

2001 年 2 月 8 日

尚未收到

希 腊

第二次定期

20 09 年 4 月 1 日

尚未到期

格林纳达

初次

1992 年 12 月 5 日

尚未收到

危地马拉

第三次定期

2005 年 8 月 1 日

尚未收到

几内亚

第三次定期

1994 年 9 月 30 日

尚未收到

圭亚那

第三次定期

2003 年 3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海 地

初次

1996 年 12 月 30 日

尚未收到

洪都拉斯

第二次定期

1998 年 11 月 24 日

2005 年 2 月 21 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 ( 中国 ) c

第三次定期 ( 中国 )

2010 年 1 月 1 日

尚未到期

匈牙利

第五次定期

2007 年 4 月 1 日

尚未到期

冰 岛

第五次定期

2010 年 4 月 1 日

尚未到期

印 度

第四次定期

2001 年 12 日 31 日

尚未收到

印度尼西亚

初次

2007 年 5 月 23 日

尚未到期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第三次定期

1994 年 12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伊拉克

第五次定期

2000 年 4 月 4 日

尚未收到

爱尔兰

第三次定期

200 5 年 7 月 3 1 日

尚未收到

以色列

第三次定期

2007 年 8 月 1 日

尚未到期

意大利

第六次定期

2009 年 10 月 31 日

尚未到期

牙买加

第三次定期

2001 年 11 月 7 日

尚未收到

日 本

第五次定期

2002 年 10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约 旦

第四次定期

1997 年 1 月 21 日

尚未收到

哈萨克斯坦 e

初次

2007 年 4 月 24 日

尚未到期

肯尼亚

第三次定期

2008 年 4 月 1 日

尚未到期

科威特

第二次定期

200 4 年 7 月 31 日

尚未到期

吉尔吉斯斯坦

第二次定期

200 4 年 7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拉脱维亚

第三次定期

2008 年 11 月 1 日

尚未到期

利比里亚

初次

2005 年 12 月 22 日

尚未到期

黎巴嫩

第三次定期

1999 年 12 月 31 日

尚未收 到

莱索托

第二次定期

2002 年 4 月 30 日

尚未收到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第四次定期

2002 年 10 月 1 日

2005 年 12 月 6 日

列支敦士登

第二次定期

2009 年 9 月 1 日

尚未到期

立陶宛

第三次定期

2009 年 11 月 1 日

尚未到期

卢森堡

第四次定期

2008 年 4 月 1 日

尚未到期

马达加斯加

第三次定期

1992 年 7 月 30 日

尚未收到

马拉维

初次

1995 年 3 月 21 日

尚未收到

马 里

第三次定期

2005 年 4 月 1 日

尚未收到

澳门特别行政区 ( 中国 ) c

初次 ( 中国 )

2001 年 10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马耳他

第二次定期

1996 年 12 月 12 日

尚未收到

毛里塔尼亚

初次

2006 年 2 月 17 日

尚未收到

毛里求斯

第五次定期

2010 年 4 月 1 日

尚未到期

墨西哥

第五次定期

2002 年 7 月 30 日

尚未收到

摩纳哥

第二次

2006 年 8 月 1 日

2004 年 5 月 27 日

蒙 古

第五次定期

2003 年 3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黑山 d

摩洛哥

第六次定期

2008 年 11 月 1 日

尚未到期

莫桑比克

初次

1994 年 10 月 20 日

尚未收到

纳米比亚

第二次定期

2008 年 8 月 1 日

尚未到期

尼泊尔

第二次定期

1997 年 8 月 13 日

尚未收到

荷 兰

第四次定期

2006 年 8 月 1 日

尚未到期

荷兰 ( 安的列斯群岛 )

第四次定期

2006 年 8 月 1 日

尚未到期

荷兰 ( 阿鲁巴 )

第五次定期

2006 年 8 月 1 日

尚未到期

新西兰

第五次定期

2007 年 8 月 1 日

尚未到期

尼加拉瓜

第三次定期

1991 年 6 月 11 日

尚未收到

尼日尔

第二次定期

1994 年 3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尼日利亚

第二次定期

1999 年 10 月 28 日

尚未收到

挪 威

第六次定期

200 9 年 10 月 1 日

尚未到期

巴拿马

第三次定期

1992 年 3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巴拉圭

第三次定期

2008 年 10 月 31 日

尚未到期

秘 鲁

第五次定期

2003 年 10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菲律宾

第三次定期

2006 年 11 月 1 日

尚未到期

波 兰

第六次定期

2008 年 11 月 1 日

尚未到期

葡萄牙

第四次定期

2008 年 8 月 1 日

尚未到期

大韩民国

第三次定期

2003 年 10 月 31 日

2005 年 2 月 10 日

摩尔多瓦共和国

第二次 定期

2004 年 8 月 1 日

尚未收到

罗马尼亚

第五次定期

1999 年 4 月 28 日

尚未收到

俄罗斯联邦

第六次定期

2007 年 11 月 1 日

尚未到期

卢旺达

第三次定期

1992 年 4 月 10 日

尚未收到

特别报告 e

1995 年 1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第二次定期

1991 年 10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圣马力诺

第二次定期

1992 年 1 月 17 日

尚未收到

塞内加尔

第五次定期

2000 年 4 月 4 日

尚未收到

塞尔维亚

第二次定期

2008 年 8 月 1 日

尚未到期

塞 舌尔群岛

初次

1993 年 8 月 4 日

尚未收到

塞拉利昂

初次

1997 年 11 月 22 日

尚未收到

斯洛伐克

第三次定期

2007 年 8 月 1 日

尚未到期

斯洛文尼亚

第三次定期

2010 年 8 月 1 日

尚未到期

索马里

初次

1991 年 4 月 23 日

尚未收到

南 非

初次

2000 年 3 月 9 日

尚未收到

西班牙

第五次定期

1999 年 4 月 28 日

尚未收到

斯里兰卡

第五次定期

2007 年 11 月 1 日

尚未到期

苏 丹

第三次定期 /

特别

2001 年 11 月 7 日 /

2005 年 12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苏里南

第三次定期

2008 年 4 月 1 日

尚未到期

斯威士兰

初次

2005 年 6 月 27 日

尚未收到

瑞 典

第六次定期

2007 年 4 月 1 日

尚未到期

瑞 士

第三次定期

2006 年 11 月 1 日

尚未到期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第四次定期

2009 年 8 月 1 日

尚未到期

塔吉克斯坦

第二次

2008 年 7 月 31 日

尚未到期

泰 国

第二次

2009 年 8 月 1 日

尚未到期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 共和国

第二次定期

2000 年 6 月 1 日

尚未收到

东帝汶

初次

2004 年 12 月 19 日

尚未收到

多 哥

第四次定期

2004 年 11 月 1 日

尚未收到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第五次定期

2003 年 10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突尼斯

第五次定期

1998 年 2 月 4 日

尚未收到

土耳其

初次

2004 年 12 月 16 日

尚未收到

土库曼斯坦

初次

1998 年 7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乌干达

第二次定期

2008 年 4 月 1 日

尚未到期

乌克兰

第六次定期

2005 年 11 月 1 日

2005 年 11 月 3 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联合王国

第六次定期

2006 年 11 月 1 日

尚未到期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联合王国 ( 海外领土 )

第六次定期

2006 年 11 月 1 日

尚未到期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第四次定期

2002 年 6 月 1 日

尚未收到

美利坚合众国

第二和第三次定期

2010 年 8 月 1 日

尚未到期

乌拉圭

第五次定期

2003 年 3 月 21 日

尚未收到

乌兹别克斯坦

第三次定期

2008 年 4 月 1 日

尚未到期

委内瑞拉 ( 玻利瓦尔共和国 )

第四次定期

2005 年 4 月 1 日

尚未收到

越 南

第三次定期

2004 年 8 月 1 日

尚未收到

也 门

第五次定期

2009 年 7 月 1 日

尚未到期

赞比亚

第三次定期

1998 年 6 月 30 日

2005 年 12 月 16 日

津巴布韦

第二次定期

2002 年 6 月 1 日

尚未收到

a 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请阿富汗政府在 1996 年 5 月 15 日前提交报告的补充资料,以供第五十七届会议审议。委员会未收到任何补充资料。委员会第六十七届会议请阿富汗向第六十八届会议提交报告。该缔约国要求推迟。委员会第七十三届会议决定推迟到以后审议阿富汗的情况,等待新政府进一步巩固。

b 委员会第七十五届会议在冈比亚没有提交报告和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审议了该国的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状况。已将暂定结论性意见发给缔约国。委员会第八十一届会议结束时,决定将这些意见改为最后意见并予以公布。

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在赤道几内亚没有提交报告和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审议了该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状况。已将暂定结论性意见发给缔约国。委员会第八十一届会议结束时,决定将暂定结论性意见改为最后意见并予以公布。

委员会第八十六届会议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没有提交报告但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审议了该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状况。 已将暂定结论性意见发给缔约国 ,并请该国在 2007 年 4 月 1 日前提交第二 次定期报告。

c 虽然中国政府本身并没有加入《公约》,但承担了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第四十条下的报告义务,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原先分别由英国和葡萄牙管理。

d 虽然没有收到黑山共和国提交的批准书,但是根据委员会既定的法理,一个构成《公约》前缔约国一部分的国家,其领土内的人民继续有权利享有《公约》所列各项保障 (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九届会议,补编第 40 号》 ( A/49/40 ) ,第一卷,第 48 和 49 段 ) 。

e 委员会根据其 1994 年 10 月 27 日的决定 ( 第五十二届会议 )(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届会议,补篇第 40 号》 (A/50/40) ,第一卷,第四章, B 节 ) ,请卢旺达在 1995 年 1 月 31 日之前提交一份关于影响该国落实《公约》的最近和目前事件的报告,供第五十三届会议审议。在第六十八届会议期间,委员会主席团的两名成员在纽约约见了卢旺达驻联合国大使。卢旺达大使承诺将在 2000 年提交已到期的报告。 鉴于卢旺达没有提交应分别于 1992 年 4 月 10 日和 1995 年 1 月 31 日到期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一份特别报告,委员会第八十七届会议决定,第八十九届会议 ( 2007 年 3 月 ) 审议卢旺达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状况。

附 件 四

报告所涉 期间委员会审议的报告和情况及尚待审议的报告

A. 初次报告

缔约国和科索沃特派团

应交日期

提交日期

状况

参考文件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993年3月5日

2005年8月30日

订于第八十八届会议审议。在第八十七届会议期间通过了问题单。

CCPR/C/BIH/1CCPR/C/BIH/Q/1

洪都拉斯

1998年11月24日

2005年2月21日

订于第八十八届会议审议。在第八十六届会议期间通过了问题单。

CCPR/C/HND/2005/1CCPR/C/HND/Q/1

B.第二次定期报告

巴西

1998年4月23日

2004年11月15日

2005年10月26日和27日审议(第八十五届会议)

CCPR/C/BRA/2004/2CCPR/C/BRA/CO/2CCPR/C/SR.2326-2327CCPR/C/SR.2336

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

2003年10月31日

2005年2月14日

2006年3月20日和21日审议(第八十六届会议)

CCPR/C/KHG/2005/2 CCPR/C/KHG/CO/2CCPR/C/SR.2350-2351CCPR/C/SR.2364

巴拉圭

1998年9月9日

2004年7月9日

2005年10月19日和20日审议(第八十五届会议)

CCPR/C/PRY/2004/2 CCPR/C/PRY/CO/2CCPR/C/SR.2315-2317CCPR/C/SR.2330

中非共和国

1989年4月9日

2005年4月11日

2006年7月12日和13日审议(第八十七届会议)

CCPR/C/CAR/2005/2CCPR/C/CAR/CO/2CCPR/C/SR.2373-2374CCPR/C/SR.2358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a

1999年10月31日

尚未收到

2006年3月22日(第八十六届会议)在没有提交报告但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审议了状况

CCPR/C/VCT/CO/2 CCPR/C/SR.2353-2354CCPR/C/SR.2364

捷克共和国

2005年8月1日

2006年5月24日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CCPR/C/CZE/2

C. 第三次定期报告

刚果民主共和国

1991年7月31日

2005年3月30日

2006年3月15日和16日审议(第八十六届会议)

CCPR/C/RDC/2005/3CCPR/C/COD/CO/3CCPR/C/SR.2344-2345CCPR/C/SR.2358

大韩民国

2003年10月31日

2005年2月10日

订于第八十八届会议期间审议。问题单在第八十六届会议期间通过。

CCPR/C/KOR/2005/3CCPR/C/KOR/Q/3

马达加斯加

1992年7月30日

2005年5月24日

订于第八十九届会议期间审议。问题单在第八十七届会议期间通过。

CCPR/C/MDG/2005/3CCPR/C/MDG/Q/3

美利坚合众国

1998年9月7日

2005年10月21日

2006年7月17日和18日审议(第八十七届会议)

CCPR/C/USA/3CCPR/C/USA/CO/3/ Rev.1CCPR/C/SR.2379-2381CCPR/C/SR.2395

赞比亚

1998年6月30日

2005年12月16日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CCPR/C/ZMB/3

苏丹

2001年11月7日要求于2005年12月31日前提交一份特别报告,述及当时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含盖的具体条款。

2006年6月28日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CCPR/C/SUD/3

巴巴多斯

1991年4月11日

2006年7月7日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CCPR/C/BRB/3

D.第四次定期报告

利比亚

2002年10月1日

2005年12月6日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CCPR/C/LIB/4

奥地利

2002年10月1日

2006年7月20日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CCPR/C/AUT/4

E. 第五次定期报告

加拿大

2004年4月30日

2004年11月17日

2005年10月17日和18日审议(第八十五届会议)

CCPR/C/CAN/2002/5CCPR/C/CAN/CO/5CCPR/C/SR.2312-2313CCPR/C/SR.2328CCPR/C/SR.2330

智利

2002年4月28日

2006年2月9日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CCPR/C/CHI/5

哥斯达黎加

2004年4月30日

2006年2月9日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CCPR/C/CRI/5

意大利

2002年6月1日

2004年3月19日

2005年10月20日和21日审议(第八十五届会议)

CCPR/C/ITA/2004/5CCPR/C/ITA/CO/5CCPR/C/SR.2318-2319CCPR/C/SR.2335

挪威

2004年10月31日

2004年11月30日

2006年3月14日审议(第八十六届会议)

CCPR/C/NOR/2004/5CCPR/C/NOR/CO/5CCPR/C/SR.2342-2343CCPR/C/SR.2358

F. 第六次定期报告

乌克兰

2005年11月1日

2005年11月3日

订于第八十八届会议期间审议。问题单在第八十七届会议期间通过。

CCPR/C/UKR/6CCPR/C/UKR/Q/4

G. 科索沃特派团报告

科索沃特派团

2004年7月30日,按照关于塞尔维亚和黑山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第1段和第3段,委员会请科索沃特派团在不影响科索沃法律地位的前提下提交一份关于1999年6月以来科索沃人权状况的报告b

2006年2月7日

2006年7月19日和20日审议(第八十七届会议)

CCPR/C/UNK/1CCPR/C/UNK/Q/1CCPR/C/SR.2383-2385CCPR/C/SR.2394

a 委员会第八十六届会议在圣 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没有提交报告但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审议了该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状况。已将暂定结论性意见发给该缔约国,并请其在 2007 年 4 月 1 日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

b 见年度报告 A/60/40( 第一卷,第 76 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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