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会第57/202号决议请秘书长向大会提交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定期会议的报告,这些会议是每年依照大会第49/178号决议召开的。本文件载有关于2016年5月30日至6月3日召开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二十八次会议的报告。本次会议应大会第68/268号决议关于加强与各国互动的呼吁,并考虑到秘书长向大会第七十一届会议提出了关于该决议执行情况的第一次双年度报告(A/71/118)而在纽约举行。除审议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外,各位主席还讨论了如何与美洲人权委员会主席和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主席加强合作。他们还与各国、民间组织和联合国实体举行了磋商。主席们决定和建议载于本报告第七章。

目录

页次

导言

5

会议安排

5

缔约国报告履行情况

7

条约机构通过和执行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情况

7

条约机构通过和执行禁止恐吓或报复准则(圣何塞准则)

8

大会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第68/268号决议的落实情况

8

共同核心文件

8

秘书长关于大会第68/268号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9

国家人权机构和条约机构的互动协作

9

补救办法

10

调查:保密与公开

11

协商

11

与缔约国协商

11

与美洲人权机制的磋商

13

与民间社会组织的磋商

14

与联合国各实体的磋商

14

其他事项

15

决定和建议

16

各位主席在工作方法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后续行动领域的作用

16

国家履行批准和报告义务情况

16

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执行情况

17

禁止恐吓或报复准则(圣何塞准则)执行情况

17

共同核心文件

17

国家人权机构与条约机构互动协作

18

补救

18

调查

18

各位主席在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向美洲人权委员会所提建议的后续行动

18

条约周年纪念

18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18

条约机构第二十九次主席会议的议程、地点和主席

18

附件

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2016年人权条约周年纪念的声明

20

美洲人权委员会关于财政危机的新闻稿

21

一.导言

1.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5月30日至6月3日在纽约举行。大会1983年在其第38/117号决议中首次提出要举行主席会议,该会议是条约机构主席就共同议题和问题保持交流与对话的平台。大会第57/202号决议请秘书长向大会提交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关于其定期会议的报告。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38段还鼓励人权条约机构为加快协调条约机构体系,继续加强条约机构主席在程序事项方面的作用,包括作出与工作方法和程序性事项相关问题的结论,及时在所有条约机构之间推广良好做法和方法,确保条约机构间的一致性,并规范工作方法。

2.依照大会第49/178号决议每年召开的主席会议通常在日内瓦、纽约和各区域轮流举行。考虑到秘书长向大会第七十一届会议提出题为“人权条约机构体系的现状”的关于第68/268号决议执行情况的第一次双年度报告(A/71/118)。2016年的会议应主席的建议在纽约举行。

3.下述文件可作为该会议的背景文件:

(a)临时议程和说明(HRI/MC/2016/1);

(b)秘书处关于缔约国向人权条约机构及时、逾期或未提出报告问题的说明(HRI/MC/2016/2);

(c)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关于国家人权机构与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互动的非正式背景文件。

二.会议安排

4.下列机构主席出席了会议:Anastasia Crickley(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Waleed Sadi(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Fabian Salvioli(人权事务委员会)、Yoko Hayashi(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Benyam Dawit Mezmur(儿童权利委员会)、Jose Brillantes(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Jens Modvig(禁止酷刑委员会)、Malcolm Evans(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María Soledad Cisternas Reyes(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和Emmanuel Decaux(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5.人权高专办人权条约司司长易卜拉欣·萨拉马宣布会议开幕并向各位主席表示欢迎。人权高专办人权条约司能力建设和协调科科长保罗·大卫先生作了发言。他在发言中强调,条约机构主席2016年会议恰逢大会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第68/268号决议通过两周年,也恰逢秘书长向大会提出关于该决议执行情况的第一次双年度报告。他还指出,这次年度会议给各位主席提供了一次机会,可以反思他们在大会第68/268号决议所鼓励的为权力持有人利益促进协调条约机构工作方法方面所发挥的带头作用。

6.随后,大卫先生参考人权高专办提供的历次主席会议主席和副主席名单宣布选举主席团成员。根据轮换原则,人权事务委员会主席萨尔维奥利先生当选为第二十八次会议主席兼报告员,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萨迪先生以鼓掌方式当选为副主席。

7.候任主席在致开幕词时欢迎三位首次参加条约机构主席会议的新任主席。他承诺要保持和深化历次主席会议过去多年所发扬的共事、奉献与领导精神。第二十八次会议主席还指出,自从2014年4月大会通过第68/268号决议以来,主席会议首次在纽约举行。该地点给各位主席提供了一个独特的机会,可以在联合国总部提高各国对条约机构工作的认识,并加强与联合国实体和民间社会代表的伙伴关系。

8.候任主席在临时议程和附加说明及工作方案通过后向卸任主席致谢,感谢他在过去一年的出色领导和奉献,并请他发言。卸任主席德科先生强调条约机构作为所监察条约的监护者和国际人权法一致性的担保者所负有的责任。普遍批准条约的必要性使得条约机构成为人权保护体系的中心。他回顾说,秘书长有责任为条约机构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物质手段。德科先生随后概述了2015年6月在哥斯达黎加圣何塞举行的前一次主席会议所取得的成果,并报告说,他在日内瓦举行的由哥斯达黎加和瑞士常驻代表团组织的一次非正式会议上向各国通报了情况。在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各位主席怀着极大的兴趣注意到,哥斯达黎加外交部长呼吁学术界为大会2020年审查条约机构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9.德科先生回顾说,在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在工作方法方面,主席们赞同反对恐吓或报复准则(圣何塞准则)。由此,他们发出了一个强有力的信号,即对与条约机构合作的个人和那些团体进行恐吓不可接受。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及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于2012年通过后,圣何塞准则又成为一份加强条约机构体系和充分保护了与该体系合作所有当事方的关键政策文书。德科先生表示希望三个尚未采取行动的条约机构尽快采纳圣何塞准则。

10.在圣何塞会议上,主席们还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谈判进程的关键时刻,通过了一份关于人权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声明,呼吁建立一个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有力问责框架,其中应包括来自条约机构的信息。德科先生强调条约机构主席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条约机构与美洲人权委员会合作的提案,称这些提案是上次主席会议的关键成果,已经取得实际成效。

11.最后,德科先生指出,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条约机构的作用,因而所有条约机构都负有很大责任,需要促使该体系更加方便、协调和统一。主席必须本着大会第68/268号决议的精神,继续发挥领导作用,使该系统更加协调一致,推广良好做法并统一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

三.缔约国报告履行情况

12.会议收到秘书处关于缔约国向人权条约机构及时、逾期或未提出报告问题的说明。在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各位主席决定将这一议题作为主席年度会议议程的一个常设项目。

13.各位主席还指出,缔约国逾期报告和未报告问题严重破坏了条约机构体系的有效性。在这方面,有几位主席指出,一些条约机构在没有收到报告情况下对缔约国进行审查的做法是有益的。在收到即使未报告也要接受审查的通知后,一些缔约国要求延长截止日期,并提交了报告。主席们认为,在涉及没有缔约国报告的审查时,仍应鼓励缔约国任命一个代表团参加建设性对话。主席们还讨论了通过简化报告程序是否可解决逾期和未报告的问题,并在这方面建议各条约机构在必要时协调其程序。

14.主席们还讨论了提请大会注意逾期和未报告的缔约国情况的重要性,以提醒所有缔约国注意向条约机构提出报告的法律义务。各位主席欢迎人权高专办条约机构能力建设方案提供的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该方案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设立,是提高报告合规程度的一个重要工具,特别是在缔约国履行报告义务的能力受到严重制约时。

四.条约机构通过和执行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情况

15.在2012年6月第二十四次年度会议上,各位主席对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A/67/222和Corr.1,附件1)表示赞同,并强烈建议各自条约机构立即采纳该准则。

16.每位主席概述了亚的斯亚贝巴准则在各自条约机构中的落实情况,并分享了保护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原则的当前做法,如条约机构成员不参与建设性对话的准备和对话过程,不参与结论意见的起草和通过,也不参与审议与其本国或国籍国有关的来文。

17.主席们还指出,对独立性和公正性要求构成的实际或感知的利益冲突和挑战,可能源于除条约机构成员国籍和居住地以外的其他因素。因此,有必要认真分析每个成员在报告进程各个阶段的参与情况,确保条约机构成员实际和感知的中立性与公正性不会受到损害。

18.有几位主席指出,缔约国对确保条约机构成员在选举和提名层面上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负有最终责任。在这方面,主席们重申,各国应避免提名或选举因与国家行政部门的隶属关系的政治性质而使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损害的人进入条约机构。

五.条约机构通过和执行禁止恐吓或报复准则(圣何塞准则)

19.在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各位主席决定在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制订并通过一项禁止报复的条约机构共同政策(见A/69/285,第111段)。在第二十七次会议上,条约机构主席对禁止恐吓和报复准则(圣何塞准则)(HRI/MC/2015/6)表示一致赞同,并建议所有条约机构采纳该准则。

20.到2016年5月31日,有7个条约机构已经通过了圣何塞准则。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和人权事务委员会尚未通过该准则,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其第61/II号决定中表示注意到该准则,决定进一步加以审议,以便调整和发展该准则,使之最好地反映该条约机构独特的情况、任务规定和经验(见A/71/38)。

21.已通过圣何塞准则的条约机构主席们介绍了各自条约机构执行该准则的概况。各位主席随后对各条约机构任命报复问题报告员或协调人表示欢迎。主席们回顾鼓励各条约机构协调其工作方法的大会第68/268号决议,表示他们对圣何塞准则的赞同是一个程序事项,因为赞同该原则的目标是使条约机构体系能协调一致地应对与条约机构合作的个人和团体受恐吓和报复问题。各位主席指出,该准则没有对各国产生任何额外义务,不应被解释为建立一项新的申诉程序。仅凭缔约国承担向条约机构报告并与之合作的义务即已禁止它们从事恐吓或报复行为。有几位主席还指出,一些人权文书明确承认此项义务。

22.各位主席还指出,条约机构成员可能成为报复行为的受害者。在这方面,各位主席指出,圣何塞准则提供的保护也延伸至条约机构成员。

六.大会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第68/268号决议的落实情况

A.共同核心文件

23.各位主席审议了条约机构体系就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3段可能采取的后续行动。大会在该段鼓励缔约国考虑提交一份共同核心文件并作为一份综合文件或以对原来文件增编的形式酌情对该文件予以更新,同时考虑到相关缔约国最近发展事态,并在这方面鼓励人权条约机构以明确和一致的方式进一步完善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现有准则。

24.各位主席收到了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共同核心文件统计:自2006年通过共同核心文件订正准则后,有92个缔约国提交了1份共同核心文件。在提交1份以上共同核心文件的缔约国中,有6个国家以增编形式更新了以前的文件。

25.各位主席赞赏地肯定缔约国努力提交和更新共同核心文件,供条约机构使用。他们讨论了各自条约机构在审议的筹备和缔约国审议期间使用共同核心文件的程度。在讨论了几种备选方案后,各位主席一致认为,特别考虑到2020年大会将对条约机构体系进行审查,修订现有共同核心文件准则的时机尚不成熟。他们决定鼓励各缔约国确保提交的共同核心文件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各位主席还指出,应鼓励缔约国定期更新共同核心文件所载信息,并利用第68/268号决议所述编制现有共同核心文件增编的可能性。

B.秘书长关于大会第68/268号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26.在第68/268号决议第40段,大会请秘书长每两年向大会提交一份综合报告,说明条约机构体系的现状以及人权条约机构在加强其工作方法的效率和效益方面所获进展,包括各委员会提交和审查的报告数量、开展的访问、收到和酌情审查的个人来文、文件积压情况、开展的能力建设努力和获得的成果,以及在批准、增加的报告以及会议时间分配和措施提议等方面的情况,包括根据会员国提供的信息和意见,为增强所有缔约国参予同条约机构的对话而采取的措施。

27.在本议程项目下,人权高专办为提交大会第七十一届会议审议的报告提供了信息。主席们感到遗憾的是,第68/268号决议只局限于条约机构体系的运作,而这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主席们还鼓励大会和所有利益攸关方审议条约机构的建议和决定在国家一级的落实程度。

28.第68/268号决议第41段规定,大会将审查条约机构体系,有鉴于此,主席们对旨在收集意见的所有举措表示欢迎,但明确指出,应在所有此类进程中听取各条约机构及其主席的意见。在这方面,一些主席呼吁总体反思条约机构的运作方式以及提高效率的可能性。

七.国家人权机构和条约机构的互动协作

29.会议收到为协助各位主席审议议程项目而编写的以下3份非正式文件:

(a)人权高专办提出的关于国家人权机构与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互动协作的非正式背景文件,概述目前条约机构和国家人权机构互动协作的做法;

(b)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应条约机构主席年度会议前任主席德科先生的要求编写的背景文件;

(c)人权事务委员会主席萨尔维奥利先生提出的关于优化人权条约机构和国家人权机构关系的内部文件。

30.条约机构主席就该联盟旨在增强国家人权机构和条约机构互动协作的调查结果与建议,与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主席贝亚特·鲁多夫女士进行了对话。该联盟对各区域的国家人权机构进行了问卷调查,以查明经验和仍然存在的挑战。已收到38个答卷。该联盟在调查问卷基础上编写了背景文件。

31.鲁多夫女士强调了人权条约机构和国家人权机构长期和有成效的合作,还强调了两者在促进和保护全世界人权方面互为补充。她概述了目前国家人权机构参与每一个条约机构的活动的各种可能性,包括可能在一些条约机构与缔约国的公开会议上以正式身份发言。她还介绍了国家人权机构促进条约机构工作的各种方式,例如,帮助条约机构制定有针对性的建议,提交法庭之友书状和后续落实结论意见、调查和个人来文,所有这些都有助于在国家一级执行国际人权条约。她报告说,调查表明,有必要统一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同时考虑到其任务规定的具体特点。

32.在调查中,国家人权机构还鼓励所有条约机构适当考虑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的独立地位,国家人权机构在国家人权保护中的独特角色和法定任务,以及这些机构能为条约监测进程作出的贡献。在回答关于联盟核证系统的询问时,鲁多夫女士指出,近年来联盟通过其核证小组委员会与人权高专办合作,加强了核证系统,使之成为一个稳健、透明和公平的进程。例如,对评估国家人权机构是否符合巴黎原则的信息来源进行了审查并实现了来源多样化。

33.联盟对条约机构主席赞同圣何塞准则以及条约机构通过该准则表示欢迎。联盟希望进一步探讨在发生威胁或报复行为时保护国家人权机构的办法。鲁道夫女士强调指出,条约机构在处理报复案件包括国家人权机构受到报复的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4.条约机构主席第二十八次会议主席建议在第二十九次主席年度会议上进一步探讨如何协调条约机构与国家人权机构的互动。

八.补救办法

35.会议收到了一份由萨尔维奥利先生编写的内部非正式文件,以便各位主席审议题为“在个人来文程序中确定赔偿”的议程项目。

36.各位主席讨论了针对个人来文的补救办法,还报告了条约机构各自的判例,这些判例无论在条约机构使用的术语还是建议采取的措施上都有差别。

37.各位主席同意,需要比较各条约机构的判例,目的是提炼良好做法和建立可以在各条约机构做决定时提供指导的各种补救办法,包括恢复原状措施、货币补偿、康复措施、满意措施和不重犯保证。

九.调查:保密与公开

38.由于最近设立了几个新的调查程序,各主席就调查程序的保密性质交流了经验和做法。询问是在收到可靠信息、显示严重或有系统侵犯人权时被启动。条约机构随后可启动调查、进行国家访问和发布载有其调查结果的报告。

39.各位主席讨论了启动问询的决定所涉及的保密难度,因为这种调查往往引人注目且广为人知。各位主席总体同意,虽然所有条约机构应在整个调查程序期间绝对保密,但在问询程序结束时(与各国对话后)以某种形式公开披露条约机构的调查结果对于确保采取面向受害人的办法至关重要。

十.协商

A.与缔约国协商

40.在第68/268号决议第39段中,大会鼓励各人权条约机构在条约机构主席与所有人权条约缔约国在日内瓦和纽约举行的年度会议期间加强互动,以确保建立一个开放和正式的互动对话论坛。

41.各位主席2016年6月1日与缔约国举行了协商。在介绍性发言中,条约机构第二十八次会议主席概要介绍了主席会议的各个主题。他感谢各国通过大会第68/268号决议来支持条约机构系统。他报告称,条约机构工作量繁重,其中包括由于条约机构表示欢迎的那项决议,产生了20个星期的额外会时。他引用了简化报告程序的例子,强调在工作方法上也取得进步。然后,他列举了条约机构体系面临的一系列挑战,包括人权高专办2014年以减少预算外工作人员的形式减少了对条约司的支助、收到的申诉数量增加以及文件的字数限制。主席指出,2015年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五十周年,而2016年是《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通过十周年。随后,每位主席作了发言,介绍他们所代表的条约机构。

42.在接下来的交流中,许多国家表示大力支持条约机构的工作,并对结论意见中提出的指导意见表示赞赏。2014年大会第68/268号决议通过后,各国有了及时与各位主席互动的机会,对此所有发言的国家均表示欢迎。多国代表希望在未来的主席会议上还有机会在纽约进行对话,并表示将在大会上继续对条约机构体系作出承诺。

43.许多发言者表示对第68/268号决议的执行情况有强烈兴趣,并表示期待着秘书长提交给第七十一届大会的第一次双年期报告。几位发言者询问主席对第68/268号决议执行进展的看法。他们对条约机构工作方法的一致性,尤其是关于简化报告程序实施模式的一致性、条约机构成员和缔约国代表团在建设性对话中的时间分配,结论意见的具体性质和长度以及条约机构使用共同核心文件的情况提出了具体问题。各国欢迎条约机构通过简化报告程序,并呼吁均衡分配建设性对话期间的发言时间应,使各国能对条约机构成员提出的所有问题作出回答。

44.一些国家认为,第68/268号决议的一些目标仍有待实现,特别提到在缔约国会议的议程中加入一般性辩论,并确保缔约国的审查质量始终如一。一些国家对条约机构在缔约国审查之外向缔约国提出的资料请求表示关切。鉴于个人申诉数目越来越多,有人还询问如何在审查个人申诉时提高条约机构的有效性。

45.许多发言人发言谈到2015年6月主席对圣何塞禁止恐吓或报复准则表示赞同。虽然一些发言者强调必须确保所有利益攸关方能与条约机构接触而不必担心恐吓或报复,一些国家代表表示,主席赞同圣何塞准则之举是扩大任务范围,该准则设立了一个新的申诉机制,给各国带来了新的义务。这些代表还强调,在起草准则时没有征求缔约国的意见,而且拟定过程既不公开也不透明。

46.条约机构主席澄清说,主席会议赞同圣何塞准则并未超出其任务规定,因为通过这些准则的决定仍然由各自条约机构作出。主席们还回顾说,若干条约作出了明文规定,缔约国有责任确保其管辖范围之内的个人不因与条约机构有交流而受到任何形式的虐待或恐吓。此外,各位主席表示,他们赞同圣何塞准则属于程序事项,涉及与工作方法有关的实际方法问题,并非出于政治动机。他们强调,该准则并不构成一项新的法律标准,而只是寻求统一做法,使条约机构关于报复行为的对策协调一致,从而使条约机构体系更加精简和有效,这也是大会第68/268号决议鼓励主席所做的。最后,有人指出,该准则赞成以外交方式解决报复情势。

47.大会在第68/268号决议第41段决定在不迟于决议通过后六年内审议全部既定措施的有效性。有鉴于此,若干国家询问条约机构主席对2020年审查进一步改善该体系有何展望,以及如何确保条约机构的可持续性。一些国家认为有必要重新看待条约机构体系。一些国家对条约机构工作重复表示关切。一些人欢迎主席行使职能而对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表示赞同,另一些人则认为,条约机构及其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尚未完全实现。各位主席坚决拒绝对条约机构成员缺乏公正性的指控。

48.欧洲联盟提到它向人权高专办的自愿捐款用于对条约机构的公开会议进行网络播放,该试行项目将于2016年开始、2017年结束。瑞士指出,它正在支持日内瓦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学院的条约机构平台,以此加强条约机构之间的双边合作。瑞士还提到其对日内瓦学院协调的一个学术平台的支持,鉴于2020年要对条约机构体系进行审查,这一平台旨在为条约机构体系的未来发掘新的构想。

49.一些国家欢迎人权高专办条约机构能力建设方案,还询问各国的技术援助需求,以促进缔约国向条约机构提交报告,并建立报告和后续行动国家机制。各国强调了条约的普遍适用性,还和各位主席讨论了如何实现普遍批准,也讨论了扩大批准的良好做法。此外,有人还问各位主席条约机构是否计划共同推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例如,发布联合一般性评论。

50.主席会议主席感谢各国参加对话和发扬建设性精神。他表示希望第三委员会、第五委员会和大会体现对条约机构体系的支持。

B.与美洲人权机制的磋商

51.在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各位主席确认国际人权条约机构系统和美洲人权机制之间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标准方面的互补性,向美洲人权委员会提出了建议,以加强两个系统之间的合作(见A/70/302,附件二)。这些建议包括:相互促进批准条约、在个人申诉领域开展合作、在国际法渐进发展方面开展专题合作、相互借鉴各自的判例、协助缔约国审查、联合宣传举措以及促进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在保护与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合作的个人和团体免遭报复方面发挥作用。

52.为了落实这些建议,条约机构主席与美洲人权委员会主席James Cavallaro举行了对话。各位主席首先表达了对影响到委员会的财政危机的关切,并对委员会及其秘书处表示声援。Cavallaro先生说,如果没有区域人权机构,整个人权保护制度都将受到威胁。

53.Cavallaro先生随后概要介绍了委员会目前正在讨论的主题:媒体报道中的儿童和青少年权利、对人权维护者的国家保护机制、贫穷和警察暴力行为。他还表示关切美洲针对人权维护者的报复越来越多。

54.主席强调条约机构在过去一年中为加强与委员会以及与其他区域组织的合作采取了具体行动。这些行动包括分享判例和分析、关于专题问题的双边接触、联合新闻声明、一些条约机构任命合作协调人以及工作方法领域良好做法交流。有些方面仍可取得进一步的进展,例相互参照各自决定和最大限度扩大两系统决定和建议的影响。委员会主席还与条约机构主席讨论了处理大量且数量日益增加的个人申诉的共同挑战。

55.2016年6月3日,条约机构主席们通过了与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协调委员会关于美洲人权委员会所面临财政危机的新闻声明,呼吁美洲各国政府和人权利益攸关方提供必要资金拯救委员会(见附件二)。

C.与民间社会组织的磋商

56.各位主席与民间社会组织进行了会晤,探讨在缔约国审查过程中加强与条约机构活动协作的方式方法,并讨论民间社会在国家一级跟进条约机构所提出的建议和决定方面发挥的作用。主席们还收到民间社会组织提交的一些书面材料。

57.在联合声明中,9个民间社会组织鼓励各位主席努力广泛分发秘书处为主席会议编写的关于及时报告、逾期报告和没有提交报告问题的说明。它们还呼吁没有国家专门程序处理逾期报告或没有提交报告问题的条约机构,根据其他条约机构的现有良好做法采用专门程序,并呼吁所有条约机构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审查缔约国。它们还鼓励所有条约机构除定期报告外,提供初次报告的简化报告程序,并有系统地要求与逾期报告或没有提交报告的国家代表举行会议,以转达其关切。

58.与会者欢迎7个条约机构通过圣何塞准则,并表示希望其余的条约机构毫不拖延地通过该准则。他们还强调条约机构积极调查和跟进处理报复案件的重要性,并呼吁建立一个对报复案件重新分组的共同数据库,从而使各条约机构之间以及条约机构与更广泛的联合国人权系统进行更好的协调。他们还要求条约机构采取步骤,避免或减轻他们认为可能因政府组建的非政府组织参与条约机构的工作所带来的问题,据称它们的参与会带来风险,有可能暴露和危及真正的人权维护者。

59.关于工作方法,与会者欢迎主席们在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认可关于一般性意见草案的协商进程的共同方法,将之视为使所有利益攸关方更容易了解条约机构工作的一个重要步骤。他们指出,在网站上发布说明,明确阐明每个一般性意见草案的协商过程是一个良好做法,并请所有条约机构采取这种做法。

60.与会者还欢迎人权高专办的条约机构能力建设方案和人权高专办出版报告和后续行动国家机制实用指南。一些与会者还呼吁条约机构采取并加强后续程序

61.关于个人来文的问题,与会者表示需要澄清第三方在个人来文中的干预作用。

62.各位主席欢迎民间社会组织对各条约机构工作所作的宝贵贡献,并呼吁民间社会继续积极参与缔约国审查和个人申诉程序以及落实条约机构的建议和意见的工作。

D.与联合国各实体的磋商

63.各位主席会见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联合国儿童基金(儿基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妇女署)的代表和负责武装冲突中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莱拉·泽鲁圭。秘书长特别代表提出,多年来,她的任务与多个条约机构特别是儿童权利委员会之间形成坚定的伙伴关系。她强调说,这种合作仍可以得到进一步加强和系统化,包括将儿童权利纳入主要和平协定。

64.联合国各实体和专门机构的代表提到本机构与条约机构合作特别是为缔约国审查编写意见的经验。妇女署强调,它支持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及其为各国参与报告进程所开展能力建设努力。关于可持续发展目标,妇女署赞成人权机制为指导各国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而提出的各项建议。有人提出条约机构参与监测千年发展目标的问题。儿基会报告说,它认为2030年议程是加强两报告进程一致性的机会,从而调整了提交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材料。人口基金强调指出,它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提供了投入。

65.各位主席指出,条约机构成员极大地受益于联合国实体的口头和书面情况通报,主席们还鼓励它们继续为缔约国审查作出贡献。然而,各位主席也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移徙工人的权利和残疾人权利等领域的捐款不足表示关切。

66.各位主席还强调歧视有多种形式,并鼓励联合国各实体在与条约机构接触时考虑到这些形式。特别是,在所有条约机构的工作中仍有加强性别分析的余地。此外,各位主席对联合国一些实体雇用咨询人编写给条约机构的缔约国报告的做法表示关切,因为在采用这种做法时没有确保开展参与性全国对话和国家官员对报告进程的真正参与。

67.与会者还讨论了如何加强条约机构缔约国审查的后续行动和影响,强调条约机构的规范工作可以在联合国各实体支持下,与各国执行条约机构建议的工作加强协同增效。

十一.其他事项

68.秘书长办公厅代表概要介绍了“人权先行”倡议。

69.各位主席介绍了其闭会期间可持续发展目标工作的最新情况,包括他们共同对高级别政治论坛所作贡献。他们谈到需要继续密切关注落实各国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所作承诺的问责制框架。

70.各位主席还谈到有必要让各国、民间社会和联合国实体更多地看到和了解条约机构所做工作。在此背景下,各位主席通过了一份关于若干条约周年纪念的声明(见附件一)。

71.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特别是按照缔约国关于在纽约加强与条约机构主席互动的呼吁,并考虑到大会2020年要对该决议进行审查,主席决定2020年之前每年在纽约举行主席会议。各位主席还强调必须加强他们与秘书长之间的互动。

十二.决定和建议

72.各位主席对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所主办第一天会议和协助开展与美洲人权委员会主席的非正式对话表示感谢。

A.各位主席在工作方法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后续行动领域的作用

73.各位主席重申,各条约机构承诺继续审查工作方法和程序规则领域的良好做法。他们还重申对大会第68/268号决议所述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支持。各位主席回顾,该决议的有效后续跟进取决于所有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建设性伙伴关系。

74.在此背景下,各位主席回顾,大会鼓励各条约机构继续增进各位主席在程序性问题方面的作用,包括就工作方法问题提出结论意见、在所有条约机构中推广良好做法和方法、确保各条约机构之间的连贯性以及实现工作方法标准化。

75.各位主席欢迎根据第68/268号决议第41段并考虑到大会2020年要对条约机构体系进行审查,为收集创新构想提出各项倡议,建议在这些进程的各个阶段征求条约机构及其主席们的意见。

76.各位主席欢迎第68/268号决议所带来的改善,重申人权高专办需要为条约机构开展条约所要求的工作获得必要物质和人力资源。各位主席还指出,严格执行文件字数限制有时使他们的工作更加困难,一些文件没有被翻译为所有工作语文也造成了严重困难。

B.国家履行批准和报告义务情况

77.各位主席呼吁各国普遍批准国际和区域人权条约。各位主席欢迎秘书处关于缔约国及时、逾期和未向人权条约机构主席提交报告问题的说明,对许多国家的报告仍然逾期未交以及为权利持有者带来的保护差距表示关切。

78.各位主席鼓励所有面临能力制约的国家请求人权高专办条约机构能力建设方案提供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该方案是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设立的,目的是发展各国执行条约的能力,并为各国向条约机构提交报告提供具体技术援助。

79.各位主席表示关切越来越多的缔约国使用咨询人起草向条约机构提交的报告而没有确保缔约国的报告产生于参与性全国对话以及对人权条约规定执行情况的评估。

80.各位主席建议所有条约机构酌情促进简化报告程序,以改进缔约国的报告义务履行情况。在这方面,各位主席建议各条约机构采取简化报告程序的类似办法,并在必要时协调其程序。

81.考虑到已建立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的缔约国都提高了其提交报告和与国际和区域人权系统互动协作的能力,各位主席还建议各条约机构考虑向各缔约国提出建议,建议它们建立此类机制。

82.此外,各位主席建议各条约机构考虑在没有收到缔约国报告的情况下,审查早该提交报告的缔约国,这是一些条约机构已经采用的做法。在没有收到缔约国报告而开展审查的情况下,仍应鼓励缔约国任命一个代表团参加建设性对话。

83.各位主席请第二十八次会议主席向大会通报逾期未交给条约机构的报告,并要求在大会议程上列入一个关于该议题的项目。

84.各位主席重申在以往会议上做出的决定,即将缔约国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况列为年度主席会议议程的常设项目。他们还请求人权高专办继续在其网站上公布各国履行其报告义务的最新信息。

C.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执行情况

85.各位主席赞赏对关于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亚的斯亚贝巴准则的广泛支持,并建议确保所有条约机构执行和采用该准则。

86.各位主席还重申,各国不应向条约机构提名或选举因与国家行政部门的隶属关系的政治性质而使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损害的人进入条约机构。

87.条约机构成员因此应避免从事可能与相关条约所规定的独立专家的义务和责任不符或可能被合理观察员视为不符的职能或活动。各位主席鼓励进一步协调统一,同时着重介绍了各条约机构为确保所有成员继续独立和公正地行使职能,而且也被视为独立和公正行使职能所采取的措施。

D.禁止恐吓或报复准则(圣何塞准则)执行情况

88.各位主席赞赏对关于禁止恐吓或报复准则的圣何塞准则的广泛支持,并建议确保所有条约机构执行和采用该准则。

89.各位主席还欢迎条约机构各自任命报复问题报告员或协调人,并鼓励他们共同努力,通过酌情开会等办法,统一为防止和保护个人和团体免遭恐吓或报复所采取的的作法,以提高整个条约机构系统的一致性。

90.各位主席还重申其在第二十六次会议上首次做出的决定,即将报复问题列为年度主席会议议程上的一个常设项目。

E.共同核心文件

91.各位主席强调简化、重点突出和最新的共同核心文件的重要性,并鼓励缔约国利用编制现有共同核心文件增编的可能性。

F.国家人权机构与条约机构互动协作

92.各位主席认可国家人权机构根据巴黎原则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条约机构与国家人权机构的长期的合作。各位主席在第二十八次会议期间与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主席进行建设性交流后,决定在其第二十九届会议审议条约机构与国家人权机构互动协作的共同办法。

G.补救

93.各位主席就不同条约机构的补救做法交换了意见,并鼓励主席会议继续开展这一对话。

H.调查

94.各位主席就不同条约机构的调查做法交换了意见,并鼓励主席会议继续开展这一对话。

I.各位主席在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向美洲人权委员会所提建议的后续行动

95.各位主席欢迎与美洲人权委员会继续互动协作,并与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协调委员会通过了一份关于委员会财政危机的新闻声明。

J.条约周年纪念

96.各位主席通过了一份关于2016年人权条约周年纪念的声明。他们同意今后在人权条约通过十周年、二十五周年和五十周年发表声明。

K.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97.各位主席欢迎其闭会期间可持续发展目标工作及其共同对高级别政治论坛所作贡献。他们决定继续密切遵循各国履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所作承诺的问责制框架。

L.条约机构第二十九次主席会议的议程、地点和主席

98.各位主席决定将以下项目列入其第二十九次年度会议议程:

(a)大会第68/268号决议后续行动;

(b)缔约国报告其履行义务情况;

(c)对结论性意见、决定和意见采取后续行动;

(d)亚的斯亚贝巴准则执行情况;

(e)圣何塞准则执行情况;

(f)制定条约机构与国家人权机构互动协作的共同办法;

(g)条约机构和可持续发展目标;

(h)条约机构系统能见度战略;

(i)补救;

(j)调查;

(k)任何其他事项。

99.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特别是借鉴缔约国关于加强在纽约互动协作的呼吁,并考虑到大会2020年要对该决议进行审查,各位主席决定2020年之前在纽约每年召开一次主席会议。在这方面,他们还表示希望加强与秘书长的关系。

100. 各位主席决定,根据轮换原则,2017年第二十九次主席会议主席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担任,副主席由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主席担任。

附件一

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2016年人权条约周年纪念的声明

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代表172名独立人权专家庆祝在促进和保护人权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四项人权条约的通过周年纪念日: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五十周年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五十周年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十周年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十周年

各位主席呼吁尚未采取行动的国家加入所有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和议定书或作出声明接受其中所载机制,同时无一例外地加入关于明确规定促进和保护所有人人权标准等此类事项的普遍协议。

各位主席认可民间社会以及联合国机构和国家人权机构等其他利益攸关方对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所作重要贡献。

各位主席还重申人权条约机构工作所体现的人权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之间的联系。

联合国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邀请国际社会2016年在世界各地携手开展庆祝活动,加强所有人权条约的有效执行进程,在充分尊重人的基础上为21世纪增添力量。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人权事务委员会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禁止酷刑委员会

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儿童权利委员会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委员会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附件二

美洲人权委员会关于财政危机的新闻稿

“我们不能让它破产”——两个主要联合国权利机构敦促为区域权利机构提供重要资金

* 联合国人权机制:

特 别程序 ( 联合国人权系统最大的独立专家机构 ) 是人权理事会独立实况调查和监测机制的一般性名称,该程序处理特定国家局势或世界各地的专题问题。特别程序专家在自愿基础上开展工作;他们不是联合国工作人员,也不领取工作薪酬。他们独立于任何政府或组织并以个人身份任职。要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 http : //www.ohchr.org/EN/HRBodies/SP/Pages/Welcomepage.aspx 。

人权条约机构 是监测核心国际人权条约执行情况的独立专家委员会。每项条约的缔约国都有义务采取步骤确保该国人人均享条约规定的权利。目前有 10 个由人权领域具有公认能力的独立专家组成的人权条约机构,这些专家是由缔约国提名选出的,任期为四年定期,可以连任。 这些专家独立于任何政府或组织,并以个人身份任职。要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 http : //www.ohchr.org/ EN/HRBodies/SP/Pages/Welcomepage.aspx 。

日内瓦(2016年6月3日)-联合国人权系统中两个最大的独立机构和机制* 对美洲人权委员会的未来表示严重关切,因为它面临一场危及生存的财政危机。

特别程序协调委员会和人权条约机构各位主席呼吁美洲所有国家政府和人权利益攸关方提供必要资金,以挽救一个发挥领导作用的区域人权系统。

“美洲人权委员会处于危机中,这是一个严峻的财政危机。这个危机如此严重以至于委员会不得不暂停所有访问以及两次计划今年晚些时候召开的会议。此外,委员会在华盛顿的40%工作人员7月底之前也无法续签合同,除非在6月15日之前收到资金或认捐。

这种极端措施将不可避免地危及委员会有效和独立执行任务的能力。

如果不能立即找到解决办法,受害人、申诉人和更广泛的民间社会以及整个区域的人权状况将会受到莫大影响。

美洲人权委员会是历史最悠久的区域人权机构之一。多年来,委员会形成了一个保护数十万人的人权免遭侵犯的坚实机制。它还向各国提供关于如何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宝贵指导。

所有这一切都没有相应的货币价值。各国应重视委员会的工作,因为其价值远远高于使它免于受到空前削弱所需资金数额。

危机不仅会对美洲区域造成负面影响,而且还会对与美洲人权委员会多年合作的实体、特别是其他区域和国际人权保护系统造成负面影响。

美洲人权委员会是联合国人权机制、特别是特别程序和条约机构极受尊重的重要伙伴之一。联合国人权机制从美洲人权委员会前瞻性和开创性工作以及对促进和保护该区域人权的坚定不移承诺中得到极大的启发。

21世纪应以国家、区域和国际组织大力支持国际人权保护机构、包括提供充足人力和财力资源有效履行其任务为特征。预算问题不是削弱国际和区域人权监测机制的正当理由。

一个强大和独立的区域人权机制是促进联合国人权保护系统的重要同盟。美洲人权委员会的核心任务和职能受到财政危机威胁这一事实本身令人无法接受。

然而,这场危机能够得到解决。

我们呼吁所有国家根据国际和区域人权义务,无条件地为美洲人权委员会紧急承付必要资金,帮助它恢复工作,造福该区域所有国家。我们还呼吁其他利益攸关方挺身而出,提供财政资源支持该委员会。

我们绝不能让它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