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37/L.19

大 会

Distr.: Limited

16 March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三十七届会议

2018年2月26日至3月23日

议程项目3

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安道尔*、安哥拉、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智利、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塞浦路斯*、丹麦*、厄瓜多尔、芬兰*、法国*、希腊*、海地*、洪都拉斯*、冰岛*、爱尔兰*、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尔代夫*、马耳他*、墨西哥、摩纳哥*、黑山*、摩洛哥*、巴基斯坦、巴拉圭*、秘鲁、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共和国*、荷兰*、罗马尼亚*、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士*、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乌克兰、乌拉圭*、巴勒斯坦国*:决议草案

37/…人权与环境

人权理事会,

重申其关于人权与环境的所有决议――最近的是2017年3月24日第34/20号决议,以及大会和人权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回顾其2007年6月18日关于人权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并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些决议和附件履行他的或她的职责,

又回顾题为“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大会2015年9月25日第70/1号决议,大会在这项决议中通过了一套全面、意义深远和以人为中心的具有普遍性和变革性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具体指标,

还回顾201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的成果及其题为“我们希望的未来”的成果文件,其中重申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的各项原则,

重申所有人权都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的,相互依存的和相互关联的,

回顾联合国环境大会第三届会议的成果,并期待即将于2019年3月11日至15日在内罗毕举行的第四届会议,

还回顾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通过的《巴黎协定》,各缔约方在《协定》中确认,它们在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时,将尊重、促进和考虑各自对人权、健康权、土著人民权利、当地社区权利、移民权利、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弱势群体权利、发展权以及性别平等、妇女赋权和代际公平等所负的义务,

注意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三届会议的成果,并鼓励各国在将于2018年12月3日至14日在波兰卡托维兹举行的第二十四届会议上审议尊重和促进人权等问题,

认识到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包括生态系统在内的环境,能促进人类的福祉和享有各种人权,包括生命权、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权、适当生活水准权、适当食物权、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权、住房权和文化权利,

又认识到气候变化的影响、对自然资源不可持续的管理和使用、对化学品和废物的不当管理、进而导致的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和生态系统所提供服务的下降,反过来又可能妨碍享有安全、清洁、卫生和可持续的环境,对环境的损害将对切实享有所有人权造成直接和间接的不利影响,

还认识到虽然世界各地的个人和社区都感受到环境损害对人权的影响,但已处于弱势的群体受其后果的影响尤甚,

认识到行使人权,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有效参与政府治理和公共事务的权利以及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对保护安全、清洁、卫生和可持续的环境至关重要,

也认识到人权维护者在促进和保护与享有安全、清洁、卫生和可持续环境有关的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深为关切直面环境问题和企业责任的人权维护者是最常受到威胁和遭遇危险的人权维护者,

进一步认识到性别平等、赋予妇女权能和妇女作为自然资源管理者和保护环境变革推动者的作用,

认识到儿童特别容易受到环境损害的影响,包括空气污染、水污染、气候变化、接触化学品、有毒物质和废物以及生物多样性丧失,环境损害可能妨碍充分享受广泛的儿童权利,

重申各国有义务尊重、保护和落实人权,包括在应对环境挑战而采取的一切行动中这样做,并采取措施保护所有人的权利,这是不同国际文书所承认并已体现在人权与环境的框架原则之中,应为那些特别容易受到环境损害影响的群体采取更多措施,

注意到有100多个国家在国际协定、其宪法、立法或政策中,承认某些形式的有利健康环境的权利,

1.欢迎与享有安全、清洁、卫生和可持续环境有关的人权义务问题特别报告员迄今所做的工作,包括履行其职责,与利益攸关方开展全面、透明和包容的磋商,他的专题报告以及进行区域国别访问;

2.赞赏地注意到特别报告员最近撰写的关于儿童权利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的报告,其中审视了国际社会对儿童权利与环境之间关系的日益重视、环境损害对儿童权利的严重影响、在环境方面保护儿童权利的人权义务、子孙后代与儿童权利之间的关系等,并提出需要在环境问题上更加尊重、保护和落实儿童权利的建议;

3. 还赞赏地注意到特别报告员的最新报告,其中介绍了他提出的《关于人权与环境的框架原则》,供各国、国际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和企业界考虑,1还呼吁各国充分履行不加任何区别地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包括落实环境法律和政策;

4. 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人权与环境问题上所做的工作;

5. 还欢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为支持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并协助澄清人权与环境之间关系,以及敦促各方履行与享有安全、清洁、卫生和可持续环境有关的人权义务所做的工作;

6. 决定将与享有安全、清洁、卫生和可持续环境有关的人权义务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延长三年;

7. 请特别报告员在履行任务时:

与各国政府、有关国际组织和政府间机构(包括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相关的多边环境协定、人权机制、地方当局、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组织(包括代表土著人民和其他弱势群体的组织)、私营部门和学术机构协商,继续研究与享有安全、清洁、卫生和可持续环境有关的人权义务;

继续查明、推广和交流在相关领域特别是环境保护领域履行人权义务和承诺协助、支持和加强环境决策的良好做法,并在这方面传播和酌情考虑更新前任任务负责人撰写的文件;

促进并报告各国履行与享有安全、清洁、卫生和可持续环境有关的人权义务的情况,同时考虑到前任任务负责人编写的报告和文件,传播他或她的研究结论,除其他外,继续特别强调执行方面的实际解决办法;

努力查明充分履行与享有安全、清洁、卫生和可持续环境有关的人权义务方面的挑战和障碍以及保护差距,特别是在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这样做;

继续协助并酌情参与与其任务有关的政府间会议和其他会议,包括联合国环境大会;

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开展对话、联络和合作,以提高公众对与享有安全、清洁、卫生和可持续环境有关人权义务的认识;

进行国别访问并及时回复各国的邀请;

从性别视角审视问题,除其他外,考虑妇女和女孩的特殊情况,发现性别歧视和性别方面的脆弱性,总结妇女和女童作为保护和可持续管理环境变革推动者的良好做法;

与人权理事会的其他特别程序和附属机构、联合国有关机关、机构、基金和方案(包括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条约机构和国际及区域组织以及多边环境协定,密切协调工作,同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并考虑其他利益攸关方,包括有关的区域人权机制、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组织和学术机构的意见;

向人权理事会和大会提交年度报告,包括结论和建议;

8. 呼吁所有国家、联合国机构、基金和方案、其他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和国家人权机构与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包括提供特别报告员履行他或她的任务所需要的信息;

9.请高级专员确保特别报告员获得必要的资源,以便他或她能够充分履行职责;

10. 请特别报告员与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以便:

在人权理事会第四十三届会议之前,举行一次专家研讨会,参照有关行为者包括任务负责人这方面的工作成果,探讨国家和区域层面履行与环境有关的人权义务方面的经验教训和最佳做法;

邀请各国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包括学术专家、民间社会组织和条约机构积极参加研讨会;

邀请联合国机构、基金和方案及其他国际组织和公约的有关专家参加研讨会;

向人权理事会第四十三届会议提交上述研讨会的简要报告,包括研讨会产生的任何建议,以考虑采取下一步后续行动;

11. 强调指出各国、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高级专员办事处及其他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机构、公约和方案有必要根据其各自的任务规定加强合作,包括定期交流知识和看法,在保护人权和保护环境工作中建立协同作用,同时铭记需采取一体化和多部门的方针;

12. 决定根据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继续处理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