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 约 国

报告类型

到期日期

拖延的年数

冈比亚

第二次

1985 年 6 月 21 日

18

肯尼亚

第二次

1986 年 4 月 11 日

17( 已表示报告正在编写中 )

马里

第二次

1986 年 4 月 11 日

17

赤道几内亚

初次

1988 年 12 月 24 日

14

中非共和国

第二次

1989 年 4 月 9 日

14

巴巴多斯

第三次

1991 年 4 月 11 日

12

索马里

初次

1991 年 4 月 23 日

12

尼加拉瓜

第三次

1991 年 6 月 11 日

12

刚果民主共和国

第三次

1991 年 7 月 31 日

11( 已表示报告将在 2003 年底之前提交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第二次

199 1 年 10 月 31 日

11

圣马力诺

第二次

1992 年 1 月 17 日

11

巴拿马

第三次

1992 年 3 月 31 日

11

卢旺达

第三次

1992 年 4 月 10 日

11

马达加斯加

第三次

1992 年 7 月 31 日

10

格林纳达

初次

1992 年 1 2 月 5 日

10

阿尔巴尼亚

初次

1993 年 1 月 3 日

10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

初次

1993 年 3 月 5 日

10

贝宁

初次

1993 年 6 月 11 日

10

科特迪瓦

初次

1993 年 6 月 25 日

10

塞舌尔

初次

1993 年 8 月 4 日

9

安哥拉

初次 / 特别

1994 年 1 月 31 日

9

尼日尔

第二次

1994 年 3 月 31 日

9

阿富汗

第三次

1994 年 4 月 23 日

9

埃塞俄比亚

初次

1994 年 9 月 10 日

8

多米尼加

初次

1994 年 9 月 16 日

8

几内亚

第三次

1994 年 9 月 30 日

8

莫桑比克

初次

1994 年 10 月 20 日

8

佛得角

初次

1994 年 11 月 5 日

8

保加利亚

第三次

1994 年 12 月 31 日

8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第三次

1994 年 12 月 31 日

8

马拉维

初次

1995 年 3 月 21 日

8

纳米比亚

初次

1996 年 2 月 27 日

7

布隆迪

第二次

1996 年 8 月 8 日

6

乍得

初次

1996 年 9 月 8 日

6

海地

初次

1996 年 12 月 30 日

6

约旦

第四次

1997 年 1 月 27 日

6

马耳他

初次

1996 年 12 月 12 日

6

斯洛文尼亚

第二次

1997 年 6 月 24 日

6

伯利兹

初次

1997 年 9 月 9 日

5

巴西

第二次

1998 年 4 月 23 日

5

毛里求斯

第四次

1998 年 6 月 30 日

5

尼泊尔

第二次

1997 年 8 月 13 日

5

泰国

初次

1998 年 1 月 28 日

5

突尼斯

第五次

1998 年 2 月 4 日

5

土库曼斯坦

初次

1998 年 7 月 31 日

5

赞比亚

第三次

1998 年 6 月 30 日

5

72. 委员会再次特别提请注意尚未提交的34份初次报告(包括上文列出的21份逾期未提交的初次报告)。这种情况损及了批准《公约》的主要目标,即使委员会能够根据缔约国的定期报告,监测缔约国遵守《公约》义务的情况。在第七十八届会议上,委员会同意对于其报告过期甚至未交的缔约国发出提醒单,并就此事发布新闻。

73. 委员会注意到,在审查所涉时期,有两个缔约国(以色列和俄罗斯联邦)通知委员会,由于特殊情况,它们无法按原订日期派遣代表团出席委员会的审议活动,因此请求推迟对报告的审议。委员会对缔约国退出预定进行的审议报告的活动,特别是在很晚的时候这样做,表示遗憾,委员会在短时间内安排对任何其他报告的审议。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在第七十八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一个缔约国在较迟阶段没有提供理由退出会议时,在该国缺席情况下审查其报告,这一新程序已经由2003年7月14日传阅函件通知所有缔约国。

74. 对于第二章第56段和第57段提出的情况,由于议事规则得到修订,委员会现在能够审议未按《公约》第四十条提交报告或要求推迟安排出席委员会会议的缔约国遵守《公约》的情况。

75. 在2000年7月24日第1860次会议上,委员会决定请哈萨克斯坦在2001年7月31日之前提交初次报告,尽管该国在独立后尚未提交继承或加入文书。在通过本报告时,仍未收到哈萨克斯坦的初次报告。委员会再次请哈萨克斯坦政府尽快提交第四十条规定的初次报告。

第 四 章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76. 下列各节按委员会审议其报告的国家的顺序排列,载有委员会针对在第七十六、第七十七、第七十八届会议上审议的缔约国报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敦促这些缔约国按照其《公约》义务采取纠正性措施并执行这些建议。

77. 埃及

(1) 委员会在2002年10月17日和18日举行的第2048次和第2049次会议(CCPR/C/SR.2048和CCPR/C/SR.2049)上审议了埃及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CCPR/C/EGY/2001/3),并在2002年10月31日举行的第2067次会议(CCPR/ C/SR.2067)上通过下列结论意见。

导 言

(2) 委员会对埃及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表示欢迎,但对第三次定期报告推迟了七年才提交表示遗憾,并指出今后应避免将两份报告合成一份的做法。自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以来,已经经过了八年。但委员会感到高兴的是能够恢复同缔约国对话。委员会注意到,报告中载有自审议第二次定期报告以来与执行《公约》有关的国内法宝贵资料以及一些法律和体制领域的事态发展。但报告中缺乏关于执行《公约》的判例法和实际情况的资料,委员会对此感到遗憾。埃及代表团表示愿意合作,尤其是将应委员会的要求,于2002年10月22日对审议报告过程中口头提出的问题作了书面答复。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积极方面

(3) 近年来,缔约国在人权方面采取了一些主动行动,特别是在司法部和外交部内设立了人权事务司,并在学校和大学里为执法人员和全社会进行人权培训和开办提高认识方案,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委员会还注意到妇女地位稍有提高。此外,缔约国还设立了全国妇女委员会,进行了法律改革,特别是通过了2000年第1号法律,允许妇女单方面中止婚姻关系,并通过了1999年第14号法律,废除了先前允许诱拐强奸妇女的被告同受害人结婚而逃避刑事责任的法律,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令人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4)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公约》与国内法的法律关系不明确,由此产生了各种后果。

缔约国应确保其法律充分落实《公约》承认的各项权利,并为行使这些权利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

(5)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认为伊斯兰教法的各项规定与《公约》相符,但也注意到缔约国在批准《公约》时发表的声明相当笼统,模棱两可。

缔约国应澄清其声明所涉范围,或撤销其声明。

(6) 埃及1981年宣布的紧急状态至今仍然有效,这意味着缔约国自此以来一直处于半永久性的紧急状态,委员会对此感到不安。

缔约国应考虑审查保持紧急状态的必要性。

(7) 委员会欣见当局近年来采取步骤鼓励妇女参与公共生活(例如参加外交工作),但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参加公共部门多数领域的工作的人数(例如担任法官)和参与私营部门工作的人数仍然过少(《公约》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紧努力,通过确保农村妇女学会读书写字等途径,促使妇女更多参与社会和国家各个层面的活动,包括担任决策职位。

(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按照2000年第1号法律单方面离婚的妇女必须放弃其得到财政资助的权利,特别是其保留嫁妆的权利(《公约》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审查法律,消除在财政上对妇女的歧视。

(9) 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的某些规定具有歧视性质,在通奸事项上男女所受待遇不平等(《公约》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审查其歧视性刑法条款,使其符合《公约》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0) 委员会提请注意配偶不是埃及人时,在子女取得国籍方面妇女所受的歧视以及在继承法规方面的歧视(《公约》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完成目前的调查,在国内法中消除男女之间的一切歧视。

(11)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已经开展反对女性外阴残割的行动和提高认识运动,但注意到这种做法仍然存在(《公约》第七条)。

缔约国应根除女性外阴残割的做法。

(1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埃及法律,许多罪行可以判处死刑,而且关于某些罪行的规定不符合《公约》第六条第二款。

缔约国应按照《公约》第六条的规定,审查死刑问题。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详细资料,列出可判处死刑的罪行数目、被判处死刑的人的人数、处决的人数、以及自2000年以来减刑的人数。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使其法律和做法符合《公约》的规定。委员会建议埃及采取措施废除死刑。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设立体制机制并采取措施惩罚国家工作人员侵犯人权行为,但同时也关切地注意到执法人员、特别是保安机构人员仍然经常使用酷刑,以残酷、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方式待人,这种做法似乎成了蓄意的惯常做法。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这种行径通常不被调查,肇事者不受惩罚,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缔约国没有任何独立机构负责调查有关指控,委员会对此也感到关切(《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对违反《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所有行为均进行调查,并视调查结果,对肇事者采取行动,同时对受害人作出赔偿。缔约国还应设立一个负责调查此类指控的独立机构。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详细统计数据,列出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指控的次数、所称犯罪的性质、所涉国家机关、调查的次数和性质、采取的行动以及对受害人作出的赔偿。

(14)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拘留的法律和做法很不明确,例如拘留期限多长、拘留期间可否接触律师等等。委员会指出,委员会没有收到关于在押候审的全部期限以及所涉罪行的资料。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约》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很不明确。委员会还注意到任意拘留情况持续发生。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使其关于拘留和在押候审的法律和做法符合《公约》第九条的规定。

(15)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对当局定期自发检查监狱的解释,但委员会也注意到不符合《公约》第十条的拘留条件持续存在。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联合国设立的条约和非条约人权机制以及非政府人权组织的访问受到阻碍。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关于视察后获释人数的统计数据。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允许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进行访问,并确保《公约》第十条得到切实严格遵守。

(16) 委员会理解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工作中有安全方面的要求,但委员会表示关注这些工作对埃及人权情况的影响,特别是对《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实施的影响。

委员会认为,1992年第97号法律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十分广泛,十分笼统,势必增加可判死刑罪的数目,而这样作有悖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的精神。

委员会震惊地注意到,军事法庭和国家安全法庭有权审查被控犯有恐怖主义罪的平民,而又无法保证这些法庭的独立性,不服其判决时又不能向高一级法院上诉(《公约》第十四条)。

委员会还注意到,涉嫌或被判定在国外犯有恐怖主义罪并被驱逐到埃及的埃及国民在受拘留时不能享有不受虐待的保障,尤其是他们被单独关押一个多月(《公约》第七条和第九条)。

缔约国必须确保在反恐怖主义斗争中采取的步骤完全符合《公约》。缔约国应确保打击恐怖主义的合法行动不成为违反《公约》的一个根源。

(17) 委员会对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侵害的情况表示关切。

委员会对禁止巴哈教拜神的做法深表遗憾。

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自称代表伊斯兰的极端分子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有时甚至成功地向法庭强加极端分子对宗教的解释(《公约》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

缔约国必须确保其关于巴哈教徒权利的法律和做法符合《公约》第十八条,并加强其法律,特别是1996年第3号法律,使其与《公约》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一致。

(18) 埃及报刊曾发表一些十分激烈的文章,攻击犹太人,事实上是宣传种族和宗教仇恨,煽动歧视、敌意和暴力,而缔约国没有针对此事采取行动。委员会对此深表关切。

缔约国必须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处罚这种行为,确保《公约》第二十条第二款得到尊重。

(19) 委员会注意到,一些行为,例如被称为“诱奸”的行为等等,被定为罪行(《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确保《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得到严格遵守,不要处罚两相情愿私下发生性关系的成年人。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作出努力确保对民众进行宣扬人权和容忍的教育,但委员会也注意到这方面的成果尚不能尽如人意。

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人权教育,利用教育防止基于宗教信仰的任何形式的不容异己和歧视行为。

(2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埃及的法律和做法限制非政府组织的建立以及非政府组织从外国获取经费等活动;这种活动需要事先得到当局核可,否则将受刑事处罚(《公约》第二十二条)。

缔约国应审查其法律和做法,使非政府组织能够不受阻碍地发挥其功能;事先批准、资金管制、以行政手段解散某一组织等阻碍行为不符合《公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2) 委员会注意到,1977年第40号《政党法》规定设立了一个委员会,主要由该委员会设立的,政党的成立和运作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受到种种阻碍(《公约》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

缔约国应考虑到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意见,允许民主表达政治多元性,遵守《公约》规定的义务。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一份清单,列出法庭可据以剥夺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罪行。

(23) 缔约国应广泛分发其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24)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0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本文件第612131618段中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定于2004111日提交的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其他各项建议以及《公约》全文执行情况的资料。

78. 多哥

(1) 人权事务委员会于2002年10月21日和22日举行的第2052和第2053次会议(CCPR/C/SR.2052和2053)上审议了多哥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 TGO/2001/3),并于2002年10月24日举行的第2064次会议(CCPR/C/SR.2064)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多哥提交载有多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立法方面详细资料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并欢迎由此而有机会在八年之后与缔约国恢复对话。然而,委员会对缺乏关于《公约》实际执行情况的资料以及关于缔约国在这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的资料感到遗憾。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代表团口头提供的信息只部分答复了书面问题清单和审议报告期间所提出的问题和关切事项。

(3) 委员会尤其要表示关切的是,下面两种情况矛盾很大:一方面是大量一致指控存在严重违反《公约》若干条款、特别是第六、第七和第十九条的情况,另一方面则是缔约国有时断然予以否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明确表示有彻底查明这些指控的决心。委员会注意到提交和审议报告的目的在于进行建设性和诚挚的对话,因此鼓励缔约国为此继续努力。

积极的方面

(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多哥宪法第50条重视国际人权文书、特别是《公约》,因为《公约》条款构成该宪法的组成部分。

(5) 委员会欢迎1998年11月17日通过了关于禁止女性外阴残割做法的法案。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决心继续这方面的努力。

令人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争取使许多早于1992年宪法的国内法与宪法和国际人权文书各项条款取得一致的进程处于停顿状态。1990年代由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协助拟订的建议未得到贯彻。委员会还关注,许多关于儿童和妇女权利方面的拟议改革尚未实施,其中有些是几年前就已宣布的。

缔约国应修订法律,使其与《公约》各项条款相符。

(7)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宪法第50和第140条已有规定,但并未在宪法法院或普通法院上直接援引《公约》的条款。

缔约国应对法官、律师和包括现职人员在内的法院官员进行有关《公约》和多哥已经核准的其它国际人权文书方面的培训。

(8) 委员会希望进一步了解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结构、职能和成果,并欢迎该国代表团承诺将迅速向其转交该委员会年度报告(《公约》第二条)。

(9)委员会关注的是:

有消息表明,没有以认真可信的态度调查多哥安全部队针对平民、特别是针对反对派成员的法外处决、任意逮捕、威胁和恫吓。委员会指出1994年12月《大赦法》等法律的通过可能会加剧多哥存在的法不治罪的氛围。

联合国/非洲统一组织国际联合调查委员会得出结论,“1998年期间在多哥……存在一系列蓄意侵犯人权的行为”(E/CN.4/2001/134,第68段)。具体而言,这些侵权行为涉及《公约》第六条,并且也涉及第七条和第九条。本委员会还极为关注缔约国断然否定上述调查委员会的报告,该国表示不能接受该报告,而且几星期后设立了一个国家调查委员会,但该委员会显然没有设法确切查明是哪些人应对提请政府注意的侵权行为负责。

缔约国应按照《公约》第六条和第九条以及《有效防止和调查法外处决、任意处决和即决处决的原则》,采取立法措施或其他措施打击和防范这类侵权行为。

(10)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多哥几年来已经没有执行法院判决的死刑的情况,但仍然关注在可判死刑的罪行方面规定不明的情况。

缔约国应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作出限定,确保死刑仅适用于最严重的刑事罪。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关于根据《刑法典》与危害缔约国国内安全有关的第229232条判处死刑的人的确切资料(采用的程序、法院判决的复印件等等)。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废除死刑并加入《公约》的《第二任择议定书》。

(11) 委员会表示关注:一直有消息表明执法人员在学生示威和反对派组织的各种集会中过度使用武力。委员会对缔约国在这方面的答复感到惊讶,其中竟然表示从未过度使用武力,示威者主要受害于人群移动。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只字不提是否在收到这些指控后进行过任何调查。

缔约国应在收到关于安全部队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后开始公正的调查。尤其要对199912月的学生和教师的示威并对非政府人权组织和政党20012002年组织的示威游行进行调查,这些游行据报被用暴力阻止。

(1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指控提到酷刑在多哥很常见,特别是在逮捕之时、在警方拘押期间和拘留场所,而缔约国则声称只发生了极少数酷刑案件,并且已经进行了惩处(第七条)。

缔约国应兑现自己的承诺,尽快向委员会送交有关LandjaTemedja拘留营被关押者的待遇情况的书面资料。

缔约国应确保将所有酷刑行为定为刑法规定的罪行,禁止将通过酷刑取得的口供作为证据。应进行公正和独立的调查,以处理所有关于据称公职人员所施加的酷刑和不人道以及有辱人格待遇的指控,将推定违法者绳之以法。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有关酷刑指控、处理这类指控的诉讼以及作出的判决的统计资料。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任意逮捕的情况有时发生,委员会对许多有关违反《公约》第九条任意逮捕反对派和民间社会成员、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报告感到关注。

缔约国应查明声称由于政治原因在多哥被拘留的犯人,并审查他们的状况。缔约国还应确保尽快释放被任意逮捕的人,并对侵权行为人提出司法诉讼。

(1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一方面,有关警方拘禁的《刑事诉讼法》的条款没有提到应告知被拘禁者的权利、律师在场或被拘禁者通知其家人自己被捕的权利。另一方面,只在被拘禁者和其家人要求并经检察官办公室许可的情况下才为其进行医疗检查。此外,据称实际上很少遵守警方拘押不得超过48小时的时限,据报,有些人被拘禁多年,仍未被起诉。

委员会欢迎该国代表团承诺书面答复名单已经交给该代表团的案件的情况。缔约国应改革《刑事诉讼法》关于警方拘押的条款,根据《公约》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确保有效防止侵犯被警方拘押的人的身心健全,保护他们的辩护权。缔约国还应确保按照第十四条及时司法。

(1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多哥的拘禁条件令人震惊,特别是洛美和卡拉两处的民事监狱过于拥挤,食物供应没有保证并且数量不足。缔约国承认这种状况,但提请委员会注意其财政困难和执法人员受训不足。

缔约国应设法采取替代徒刑的其他刑罚。此外,缔约国应建立独立的视察单位,定期视察所有拘留中心。视察单位应由独立于政府的人员参加,确保透明度和遵守《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并应负责就如何改善被拘禁者的权利和拘禁条件、包括接受医疗的条件提出一切必要的建议。

(16) 委员会深为关切指称的对记者骚扰、不断恐吓和逮捕的情况,包括2001年和2002年发生的事件,以及年初以来几家独立出版物和广播电台被取缔的报告。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代表团说这类限制言论自由是根据宪法第26条实施的,但委员会发现《新闻广播法》在过去两年里作了修订,其压制程度加大很多。

缔约国应审查《新闻广播法》,确保该法符合《公约》第十九条。

(17) 委员会关注有报告表明,反对派政党实际不能使用公共视听和有声媒体而且这类党派成员成为媒体不断公开诽谤宣传的对象(《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保障政治党派公平使用公共和私营媒体,确保其成员不受诽谤。委员会希望进一步了解有关视听和通信最高管理局如何在实践中确保各党派公平使用媒体办法以及所取得成果。还应将这方面的实质性条例送交委员会。

(18) 委员会关注有报告表明,有关民间社会组织的和平示威经常遭到当局禁止和强行驱散,而当局却定期组织支持共和国总统的游行。

缔约国应按照《公约》第二十一条,确保实际享有和平集会的权利,最后不得已时,才限制行使这一权利。

(19) 委员会对缔约国区别对待协会和非政府组织以及非政府人权组织无法获得登记许可的报告感到不安。

缔约国应提供有关对协会和非政府组织差别待遇所产生后果方面的信息。缔约国应确保这种差别待遇没有在法律上或实践中违反《公约》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代表团已保证向委员会提交信息的人权捍卫者不会在多哥遭到骚扰。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02年6月决定根据《选举法》第40条解散国家独立选举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洛美框架协定》的结果,由各种政治党派代表组成。委员会还注意到该国代表团在这方面的解释,以及其它关于缔约国没有作出一切必要努力确保国家独立选举委员会顺利运作的报告。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反对派再次拒绝参加的2002年10月27日的立法选举也许没有完全符合《公约》第二十五条的透明和诚实要求。

缔约国应尽力确保《洛美框架协定》的精神与文字受到尊重。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即将举行的选举中确保所有民间社会成员、特别是反对派成员的安全。

(21) 委员会极为关切地注意到,1999年以来在审议中的《个人和家庭法》仍然包含歧视妇女的条款,特别是有关最低结婚年龄、婚后住所选择和工作自由方面的条款;该法许可多妻制,并指定丈夫为户主;以及该法维持特别歧视性的婚姻和继承方面的习惯法的至高权威。

缔约国应使《个人和家庭法》与《公约》第三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取得一致,并铭记积极从事妇女权利领域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在这方面所表达的关切事项。

(22) 委员会对多哥妇女和女孩在教育、就业、继承和政治代表方面继续受到歧视感到焦虑。此外,正如缔约国所承认的,某些文化方面的习俗以及妇女不了解自己的权利造成许多侵犯妇女权利的情况。

缔约国应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加强努力,教育女孩和群众进一步认识妇女的权利,开展新的方案,使妇女获得就业机会和担任政治职位。

(23) 委员会建议为执法人员、特别是警察、宪兵和武装部队成员以及所有监狱工作人员开展深远的人权教育方案。应进行定期和专门培训,反对酷刑和不人道及侮辱人格的待遇,禁止法外处决和任意逮捕;这类培训还应该包括被拘禁者的待遇和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请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非政府组织提供协助。

(24) 缔约国应广为散发其第三次定期报告全文及本结论性意见。

(25) 缔约国应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0条第5款在一年内提供信息,说明为执行本意见第91012-1420段所载建议而采取或计划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在订于2004111日前提交的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有关其它建议和整个《公约》执行情况的资料。

79. 爱沙尼亚

(1) 委员会在2003年3月20日和21日举行的第2077次和第2078次会议(CCPR/C/SR.2077和2078)上,审议了爱沙尼亚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CPR/C/EST/2002/2),并在2003年3月31日举行的第2091次会议(CCPR/C/SR.2091)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并对与该国代表团展开的坦率而建设性的对话表示赞赏。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对其书面问题作出详细答复。

(3) 虽然报告稍有拖延,但委员会注意到其中提供了缔约国执行《公约》过程中各个方面的重要情况,并就委员会在前几次结论性意见中所明确表示关注的问题提供了重要资料。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感到满意的是,自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以来,在与执行《公约》条款有关的领域中的立法方面出现了新的事态发展。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建立了大法官办公室,并同时由其承担监察员的职责。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并通过立法,以求改善爱沙尼亚社会中妇女的状况并防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委员会特别注意到《工资法》第5条现在禁止依据性别来制定不同的工资条件,而新的《刑法》第120至122和141条则将家庭暴力和配偶强奸行为明确定为刑事罪。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确认,监狱过度拥挤问题正在解决,因而该国越来越多地采用其他形式的惩罚,被关押的人数逐渐减少,而且还在Tartu开设了一个宽敞的新监狱。

令人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8)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刑法》中对恐怖主义罪和恐怖集团成员的定义相当广泛,这可能给受《公约》第十五条保护的权利造成不利后果,而根据《公约》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明显是不容克减的。

请缔约国确保所采取的反恐怖主义措施,不论是否与安全理事会第1373(2001)号决议有关,都要与《公约》充分保持一致。

(9) 委员会一方面欢迎缔约国代表团就指称警方人员犯有虐待行为的案件作了补充说明,而另一方面仍关注的是,执法人员所犯或所容忍的虐待行为或其他形式的暴力行为,没有根据最适当的刑事指控受到起诉,而仅仅被当作轻罪处理。

缔约国应确保使行为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执法人员切实受到起诉,并要使指控符合其行为的严重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保证让新成立的,负责调查警方虐待行为的“警察监督部”独立于警察当局。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承认关于监禁精神病人的法律已经过时,并已采取步骤对之进行修订,包括通过了《病人权利法》草案。在这方面,委员会对与监禁精神病人有关的行政手续的某些方面,特别是病人所享有的要求终止监禁的权利感到关注。此外。鉴于曾有大量监禁措施在14天后终止,令委员会对其中某些措施的合法性表示关注。委员会认为在不经法院进行任何复审的情况下,以精神健康为由监禁14天的做法违反《公约》第九条。

缔约国应确保在采取措施剥夺某个人的自由时,包括出于精神健康原因,要遵守《公约》第九条的规定。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根据第九条第四款,它有义务让因精神健康而受到监禁的人能够提出诉讼,从而审查对其实行监禁是否合法。请缔约国提供补充资料来说明这个问题,并要说明已采取了哪些步骤使有关立法与《公约》相一致。

(11) 委员会了解到从武装部队开小差的人可能遭到长达3个月的单独监禁。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对被指控开小差者实施的监禁措施符合《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

(12) 根据缔约国有关火器使用方面的法律,在不会威胁到其他人生命的情况下,可使用致命的武力,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请缔约国修订已过时的法律,确保根据《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第9和第16段中的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来限制使用火器(《公约》第七和第十条)。

(13) 委员会一方面欢迎代表团就确定难民地位方面的程序提供了确切资料,另一方面仍担心适用“安全原籍国”原则后,可能拒绝对被认为来自“安全”国家的人提出的难民申请进行个别评估。

提请缔约国注意,为了能根据《公约》第六和第七条提供有效的保护,应当始终对难民地位申请进行个别评估,而且即使作出拒绝某项申请的决定,也不应在程序方面有所限制,如否认上诉的暂停适用效力(《公约》第六、第七和第十三条)。

(14) 委员会对其前一次结论性意见(CCPR/C/79/Add.59, 第12段)未得到落实感到遗憾,同时仍对爱沙尼亚境内存在大量无国籍者和入籍人数较少的情况深表关注。虽然缔约国已为便利入籍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是大量无国籍者甚至不起用这一程序。委员会注意到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各不相同,但认为这种局面不利于人们享有《公约》权利,而缔约国有明确责任要保证和保护这些权利。

缔约国应力求减少无国籍者的数量,并要在这方面首先重视儿童,主要办法是鼓励他们的父母代他们申请爱沙尼亚国籍,并在学校开展促进入籍运动。至于让曾在过渡时期加入另一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者获得爱沙尼亚国籍的问题,请缔约国重新考虑其这方面的立场。此外,鼓励缔约国对爱沙尼亚境内的无国籍状态造成的社会经济后果,以及边缘化和排斥问题进行研究(《公约》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15) 委员会关注的问题还有:依良心拒服兵役者的替代服务期可能长达正规兵役期的两倍。

缔约国有义务确保依良心拒服兵役者能够选择替代服务的种类,而且这种服务的期限不得具有处罚性(《公约》第十八和第二十六条)。

(1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取消了要求参加选举的候选人必须精通爱沙尼亚语的条件,而且代表团肯定对其他语言的广告及标志的使用或规模均不加以限制,但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实际上,包括私营部门都仍要求必须精通爱沙尼亚语,这便可能影响到讲俄语的少数群体的就业机会。此外,委员会关注的问题还有,在以俄语为主的地区,公共标志的用语却不是俄语。

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十七条,确保少数群体能够切实地享有自己的文化和使用自己的语言。还请缔约国确保有关语言使用方面的法律不会导致违反《公约》第二十六条的歧视现象。

(17) 考虑到缔约国境内居住有大量非公民,委员会对禁止非公民加入政治党派的立法表示关注。

缔约国应适当考虑是否可能允许非公民加入政党(《公约》第二十二条)。

(18) 委员会遗憾地指出,大法官和诸如劳动检查员等其他机构的权限是接收并处理个人申诉,但是在这方面缺乏有关他们活动所取得的实际效果的详细资料。

请缔约国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大法官办公室和其它受权处理个人申诉的机构所受理的个人案件的数量、性质和结果,并提供这些案件的具体例证。

(19) 缔约国应广为分发第二次定期报告全文、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20)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0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上文第10、第14和第16段中所载的委员会建议的执行情况,并请缔约国于200741日以前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

80. 卢森堡

(1) 委员会在2003年3月24日举行的第2080次和第2081次会议(CCPR/C/ SR.2080和CCPR/C/SR.2081)上,审议了卢森堡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 LUX/2002/3),并在2003年3月28日举行的第2089次会议(CCPR/C/SR.2089)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卢森堡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对能够在审议前一次报告10多年之后与缔约国恢复对话感到满意。但是令委员会遗憾的是,第三次报告在国家判例、《公约》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委员会在审议第二次定期报告时提出的诸多问题方面没能进行深入探讨。尽管如此,委员会仍对卢森堡代表团提供的书面及口头答复的质量表示满意。

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注意到卢森堡代表团表示的立场,即《公约》优于包括宪法在内的国内法。委员会感到满意的是,缔约国为防止自杀对监狱进行了体制改革。委员会同样注意到缔约国主动采取行动,起草了法律草案,以求达到下列目标:更好地保护贩卖人口强迫卖淫受害者和司法诉讼程序中的证人;打击家庭暴力;修订新闻法,以纳入相称性原则。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意愿,即不仅要执行有关的法律,而且使社会、特别是受害者知道能够利用现行保护机制。

令人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4) 委员会注意到卢森堡代表团的意见,即缔约国对《公约》多项条款所作的保留是有限的或仅是理论上的保留。

缔约国应考虑重新审议其作出的保留,以保证尽可能予以撤除。

(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公私部门中男女平等方面、特别是关于这方面各种障碍的详细资料(《公约》第三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在下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此问题的深入分析。

(6) 委员会一方面仍对囚犯被隔离监禁的最长期限可达6个月,以及对实施这项处罚的条件缺乏详细说明表示关注,另一方面对将囚犯关押于单人囚室的做法表示关注,即使12年中仅采取过一次这种措施。

缔约国应确保其囚犯待遇方面的做法符合《公约》第七、第九和第十条。在这方面,缔约国应通过法律来管理并限制单独关押的做法,最终目的是彻底取消这种做法,特别是在审前拘留期间。

(7) 委员会一方面注意到缔约国只向基督教和犹太教团体提供财政援助,另一方面注意到这方面的标准(如必须信奉在世界上获得承认和至少被一个欧盟国家正式承认的宗教)可能有违《公约》第十八、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缔约国应确保在提供财政援助时,无差别地对待各种宗教和信仰团体,为此应修订这方面的所有标准,以确保它们与《公约》相符。

(8) 委员会仍关注的是,缔约国对大量犯法行为一贯采取剥夺选举权的做法,这构成了刑事方面的额外惩罚(《公约》第二十五条)。

缔约国应考虑使其立法符合第25号一般性意见第14段。

(9) 委员会注意到,《民法》仍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加以区别,即使法律规定他们享有平等的权利(《公约》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废除《民法》中这项已作废的区别规定。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提高认识而作出的努力,但同时也遗憾地注意到,公众对《公约》及《任择议定书》仍然所知甚少。

缔约国应扩大宣传《公约》及《任择议定书》。

(11) 缔约国应广为分发第三次定期报告的全文及本结论性意见。

(12)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0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如何执行委员会在第6段中就对囚犯单独监禁制问题提出的建议。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0841日以前提交的下次报告中提供有关落实其它建议和整个《公约》执行情况的资料。

81. 马里

(1)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03年3月24日和25日举行的第2083次和第2084次会议(CCPR/C/SR.2083和2084)上审议了马里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CPR/C/ MLI/2003/2),并在2003年4月2日和3日举行的第2095次和第2096次会议(CCPR/ C/SR.2095和2096)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马里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由此使委员会能够在中断二十多年之后恢复与缔约国的对话。然而委员会认为,马里在如此漫长的期间内没有提交报告,不仅说明该国没有履行其依据《公约》第四十条所承担的义务,而且妨碍了深入审议为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所应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今后遵循委员会规定的提交报告的间隔期提交报告。

(3) 委员会感到满意的是,缔约国提供了有关政治和宪法方面的发展情况的资料,以及1990年以来由于民主复兴而产生的宪法及立法框架方面的情况。尽管如此,委员会仍对第二次定期报告的拘泥形式感到遗憾,这不符合委员会的指示:报告的确仅载有极少的资料说明日常执行《公约》的情况,以及各种要素和所遇到的困难。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本报告没有对事先转交给缔约国的书面问题作出答复。此外,还令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代表团没能够对书面问题单上和审议报告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及表示的关注作出详细的答复。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马里于1990年代初向民主过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了努力,通过实施大规模的立法改革方案、解决北部冲突和设立监察员职位来确保更好地尊重人权,并建立一个法治国家。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缔约国所拥有的资源微薄,而且遇到诸多困难,但是仍然展开了上述努力。

(5) 委员会欢迎马里自1979年以来便暂缓执行死刑,而且目前有废除死刑的趋势。

(6) 委员会对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将马里儿童贩卖到其他国家的活动表示满意。

令人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7)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宪法》,各种条约优于国家法律,而且根据代表团提供的情况,《公约》可以在国家法院直接援用。然而委员会仍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具体案例说明曾直接援用过《公约》,或宪法法院曾承认国家法律须符合《公约》。

缔约国应确保就《公约》以及就马里所批准的其它国际人权文书的内容对法官、律师和司法助理人员,包括在职人员进行培训。委员会希望缔约国提供更多的资料,说明在出现侵犯《公约》所载明的权利的情况时,为个人提供何种有效的补救措施,并希望能够提供案例说明法院或法庭曾经援用过《公约》的条款。

(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1996年成立的全国人权咨询委员会至今仍未开始运作。

根据联合国大会第48/134号决议载明的有关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让全国人权咨询委员会能够开始运作。

(9) 委员会对1992年缔约国政府与国家北部各叛乱运动缔结的国家《协定》感到满意,但同时也对没有获得有关这些和平协定执行情况的充足资料表示遗憾。

委员会希望在这方面获得更详细的资料,特别要能够说明马里难民的遣返情况、北部地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情况,以及权力下放政策对北部地区和解及人权情况所产生的作用。

(10) 委员会一方面对缔约国建立了一个促进妇女、儿童和家庭事务部感到满意,另一方面也对马里至今仍存在歧视妇女的法律,尤其是在婚姻、离婚和继承方面,以及在财产拥有权方面存在歧视性的惯例表示极大的关注。委员会明白,要通过一项《家庭法》,必须进行广泛的磋商,但同时也关切地注意到,1998年开始实施的改革计划一直未有结果。此外,令委员会关注的问题还有,一些资料表明,马里仍存在娶寡嫂的做法,即寡妇被作为亡夫的遗产归属于其兄弟或表亲(《公约》第三、第十六和第二十三条)。

缔约国应加速通过《家庭法》;委员会建议该法,特别是当涉及到夫妻在婚姻中和离婚后各自所享有的权利时,应符合《公约》第三、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马里注意其第28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涉及男女权利平等问题,尤其涉及到一夫多妻制这种损害妇女尊严,并对其构成令人不能容忍的歧视的做法。缔约国应一举废除一夫多妻制。

缔约国应对广泛存在的女子早婚现象给予特别关注,应提高女子结婚的最低合法年龄,使之与男子合法婚龄相同。

缔约国应建立不歧视妇女的继承制度,保证继承人不论性别一律平等。国家应注意更好地保证寡妇的权利,并确保公平分配遗产。

缔约国应明确废除娶寡嫂的做法,适当惩处这样做的人,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和支持妇女,特别是寡妇。

(1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报马里极大一部分妇女外阴可能遭残割。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当局和非政府组织已经执行了方案来打击这种做法,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任何法律对此予以明确禁止。而且缔约国没能提供确切资料说明采取行动后取得了哪些具体效果(《公约》第三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禁止并处罚女性外阴残割的做法,以此向有关者发出明确和强烈的信号。缔约国应在这方面加强提高认识和开展教育的方案,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汇报所作出的努力、取得的效果和遇到的困难。

(12) 委员会关注的是,有资料提到马里的家庭暴力情况,以及政府当局未能将这些行为者绳之以法,并照顾受害者。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答复中指出,根据《刑法》目前的一些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可予以惩罚。但委员会提醒缔约国,由于这类暴力行为具有特殊性,需要制定特别的法律来处理这种暴力行为。(《公约》第三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通过专门的法律,明确禁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并应规定为受害者提供适当的保护。缔约国应采取一种旨在起诉并处罚这类暴力行为的政策,特别应在这方面向警察部门下达明确的指令,而且同时要提高警察的认识并对他们进行培训。

(13) 委员会关注的是,据一些资料表明,妇女在参与政治、接受教育和就业方面,不能与男子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

缔约国应加倍努力,鼓励妇女参与政治、接受教育和就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效果。

(14) 委员会在注意到缔约国作出巨大努力的同时,仍关注马里母婴死亡率高的问题,这尤其是因为获得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的水平低、护理质量差、教育水平低和私下流产等因素造成的。

为保证生命权,缔约国应在这一方面加强努力,特别是在获得保健服务,包括获得紧急产科护理服务方面。缔约国应确保对保健人员进行适当培训,应帮助妇女避免意外受孕,包括加强计划生育和性教育方面的方案,并确保妇女不被迫进行可能威胁其生命的私下流产。缔约国尤其应该评估限制流产的法律对妇女健康的影响程度。

(15) 委员会担忧地获悉,2000年,据称在三名游客于基达尔遇害之后,一些士兵犯下了酷刑和法外处决行为。但是缔约国代表团表示没有发生法外处决事件,而事实上缔约国并没有认真对此进行任何调查,因此委员会很难同意代表团的看法。此外,委员会深表关注的是,代表团承认,当一些于1997年被捕的反对党成员提出涉及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指控时,国家以要实现民族和解和维护公共秩序为由没有对这些指控进行调查(第六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避免助长一种对侵犯人权者有罪不罚的现象,并应保证如有人指控国家官员暴力侵害生命和人身安全时,就应系统地进行调查。

(16) 委员会遗憾地指出,有资料提及该国北部地区仍存在类似奴隶制做法和世袭奴役状态,但是代表团对此没有给予确切答复。尽管该国法律不准许这类做法,委员会仍然非常担心在奴隶后裔和奴隶主后裔之间可能继续残存这类做法。委员会强调,没有人对这类做法提出指控并不能证明这类做法不存在(第八条)。

缔约国应对该国北部地区奴隶后裔与奴隶主后裔之间的关系进行一项深入研究,以便确定是否确实存在类似奴隶制做法和世袭奴役状态,并在必要时向委员会通报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

(1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的努力,但仍对马里儿童被贩卖到该区域其它国家,特别是科特迪瓦,并遭受奴役和强迫劳动的问题表示关注(第八条)。

缔约国应根除这种现象,并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当局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起诉从事这种贩卖活动的人,而且要提供更确切的情况,说明受害儿童的人数和享受保护、遣返及重返社会措施的儿童的人数。

(18) 委员会一方面欢迎缔约国实施了诸多方案,另一方面仍对移徙少女的情况深表关注,她们从农村地区迁移到城市做佣工。据一些资料表明,她们每天平均工作16小时,而工资却极少或根本没有。她们还经常遭受强奸和虐待,并可能被迫卖淫(第八条)。

缔约国应加倍努力惩罚那些剥削移徙少女的人,还应通过并确立适当的投诉和保护机制,并促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遭受剥削的少女的人数、能够享受保护和重返社会措施的少女的人数,以及劳动法和刑法在这方面的规定。

(19)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马里法律,警察拘留可延长超过48小时,而且这种延长获得检察官批准。

缔约国应(a)补充其立法,从而能够与《公约》第九条第四款相一致,该条款要求由法庭立即对拘留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决;(b)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公约》第九条。缔约国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确切资料,说明被拘留者的权利情况,采取了哪些措施来切实维护这些权利,以及采取了哪些办法来监督拘留条件。

(20)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一些资料表明,约6,000名毛里塔尼亚难民处境困难,十年来他们一直生活在国家西部地区(卡耶地区),既未登记,也未持身份证件,实际上是一些无国籍者,他们的人身安全权得不到充分保护。

缔约国应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开展对话,以便改善这些难民的地位和状况。

(21) 委员会将马里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的日期定在200541日,并请缔约国向其公众广为宣传和分发第二次定期报告的全文和本结论性意见,而且要让民间社会及在马里活动的各非政府组织了解第三次定期报告的情况。

(22)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0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执行委员会在第10段(a)和(d),以及第11和第12段中提出的建议的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落实其他建议和整个《公约》执行情况的资料。

82.斯洛伐克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03年7月17和18日举行的第2107和第2108次会议(CCPR/C/SR.2107和2108)上,审议了斯洛伐克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CPR/C/SVK/ 2003/2),并在2003年7月28日举行的第2121次会议(CCPR/C/ SR.2121)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导 言

2.委员会审查了斯洛伐克详尽和全面的报告。委员会感谢斯洛伐克代表团向其提供了大量关于斯洛伐克执行《公约》情况的资料。

积极方面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致力于落实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尤其是通过了政府第519/1998号决议,责成个别政府部落实委员会的建议,并且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均始终参照了原先结论性意见。

4.委员会欢迎,自1997年对初次定期报告审查以来,在各个领域,尤其是在继续协调缔约国的立法与其国际义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这包括了修订和补充《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的第90/2001号宪法法规;修订《刑事法》以取消诬蔑共和国及其代表的罪行;修订《劳工法》以列入不歧视原则,包括性倾向方面的问题以及修订《刑事法》以增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

5.委员会欢迎斯洛伐克批准《公约》的《第二任择议定书》。

6.委员会欢迎报告所作的并得到代表团的确认的解释,阐明缔约国把继承理解为继续承担《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包括对依据《任择议定书》规定提交的任何案件的义务,不论捷克斯洛伐克解体,成立斯洛伐克共和国之后,缔约国的继承书交存日期是哪一天。

令人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7.在欢迎建立监察专员机构和遴选一位监察专员的同时,委员会感到遗憾,委员会未收到充分的资料以阐明向监察专员投诉以及他所处置的申诉的性质,从而委员会无法评估这个新机构的活动范围和实效。

缔约国应确保监察专员作为一个监督《公约》权利执行情况,尤其是防止歧视方面的独立性机制的实效。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时,向委员会提供监察专员的年度报告。

8.委员会注意到,拟议的平等待遇法草案未得到通过。在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阐明现行反歧视法足以处置歧视案件的同时,委员会感到遗憾,代表团未能就提出申诉的数目、申诉的原因及申诉结果提供任何统计数字。

缔约国应继续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禁止歧视立法的实效。缔约国还应就目前立法未涵盖的领域,通过新的立法,以确保全面符合《公约》第二、三和二十六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充分的监督和纠正机制,以便随时为个人,尤其是弱势群体提供投诉的渠道。

9. 委员会对家庭暴力较高的发生率感到关注,并且对缔约国提供的统计数据不够详尽感到遗憾。在注意到缔约国在此立法领域采取的某些积极步骤之际,委员会感到遗憾,缔约国推迟通过防止和消除家庭中侵害妇女暴力行为的全国战略(第三、九、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制定禁止家庭暴力的必要政策和法律框架;缔约国尤其应为蒙受暴力或遭到暴力威胁的配偶提供保护框架。委员会建议斯洛伐克政府设立危机中心热线和受害者支助中心,配备医疗、心理、法律和情绪等方面的支助;为了提高公众意识,缔约国应通过传媒散发有关此问题的资料。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处理贩运妇女的情况所作的努力,特别是采取了向可能的受害者展开宣传和争取国际合作的预防战略。然而,委员会只收到缔约国有限的统计资料。委员会指出,贩运是一项国际罪行,因此,不仅仅涉及向斯洛伐克境外贩运妇女的问题,而且还涉及将邻近国家的妇女贩运进入斯洛伐克境内的情况(第三、八条)。

缔约国应加强各项方案,旨在为处于困境的妇女提供援助,尤其是那些出于卖淫目的,被贩运进入该国领土内的其他国家的妇女。缔约国应采取各项措施防止这种形式的贩运并对以这种方式对妇女进行剥削的人实行制裁。对于受此类贩运之害的妇女应给予保护,从而使她们有一个庇护处安身,并能出庭作证指认刑事或民事诉讼程序所指控的责任者。委员会鼓励斯洛伐克继续与邻国合作,以消除跨越国境的贩运活动。

11.对于不断有人指控警察在治安调查期间,犯有的一些骚扰和虐待行为,尤其是侵犯罗姆人少数民族的行为,委员会感到关注。对此,代表团解释称,这是未能在心理上适应形势的结果,而不是立法或警察不胜任的问题(第二、七、九、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在治安调查期间,消除警察对罗姆人的骚扰和虐待行为,包括立即开展调查,起诉违法者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

12.尽管代表团提供了口头和书面答复,委员会仍对强迫或胁迫罗姆妇女做节育手术的报告感到关注。委员会尤感遗憾的是,在口头审理了报告之后提交的书面答复中,缔约国并没有明确地否认或承认是否违背了充分和知情同意的原则,而只是宣称,对12家医院的孕妇病房和产科进行了调查,并没有发现违反节育手术“医疗说明”的情况。所提交的同一份资料中叙及“并非每一列行政活动都符合规定的现实”,显然相当于默示承认违犯了规定的知情同意(第七、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调查所有胁迫或强迫节育手术的指控案件,公布调查结果,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并防止今后再发生未经充分和知情同意实行节育手术的情况。

13.对于继续在社会护理院或精神病院使用笼床作为制约手段,委员会感到关注(第十条)。

应当停止使用笼床

14.对于军事法庭可审理平民的情况(尽管这种情况比以前减少了),委员会再次重申其原先结论性意见中所表达的关注(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继续修订其立法,取消军事法庭对平民的司法管辖权。

15.对于政府当局威胁,拟依照《刑法》第199条,对《身与心》出版物的作者提出“散布谣言”的刑事追究,委员会感到关注。虽然代表团已经保证,总检察厅已经撤销了对上述作者的指控,然而,委员会仍然对这个案件对行使见解和言论自由权,尤其对人权维护者产生的影响感到关注(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确保执行《刑事法》条款不应遏制个人行使其言论自由权,尤其是遏制人权维护者展开独立的研究和发表研究结果。

16.委员会对歧视罗姆人的现象感到关注。委员会指出,代表团承认这一问题,并说明罗姆人的情况既是该国政府的一项短期优先事项,也是一项长期优先事项。委员会注意到旨在改善罗姆人在诸如就业、保健、住房和教育等各方面领域情况的措施。委员会还欢迎在广大公众中展开消除陈规陋见的教育运动。然而,政府为改善罗姆人的社会经济状况和改变社会对待罗姆人态度而采取的步骤显然不足,因而仍存在着实际上的歧视(第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对罗姆人的歧视,并增强罗姆人有效地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缔约国还应做出更大努力以使罗姆人能够在官方函件中运用罗姆人语言、提供随时可获得的社会服务、为罗姆人提供培训,使之具备就业的条件,并为他们创造就业的机会。委员会希望收到有关在这方面所采取的政策及其实际结果的详细报告。

17.有报告诉称罗姆人得不到执法人员的充分保护,往往沦为种族主义袭击的受害者,为此,委员会重申其在先前结论性意见中所表达的关注。委员会还进一步注意到,仍有报告称,一些著名政治家继续在言论中对罗姆人持歧视性的态度(第二、二十、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制止种族暴力和煽动行为,为罗姆人提供适当的保护,并建立适当的机制,以接受受害者的申诉和确保对种族暴力和煽动种族仇恨心理的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起诉。

18.委员会注意到制定了各种方案,例如开设了小学学前班、将罗姆语列入教学和安排教师为罗姆人小学生提供辅导。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过多的罗姆人儿童被安排在为精神残疾儿童开设的专门学校中,造成了违背《公约》第二十六条的歧视性影响。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决定性的步骤,消除在教育体制中将罗姆人儿童隔离的做法,确保在教育中采取的任何差别性做法均旨在保证儿童在非隔离学校和班级就读。缔约国在必要时,应为罗姆人儿童提供专门的培训,通过正面的措施,确保他们不受任何隔离地接受教育。

19.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对缺乏罗姆人以及妇女情况统计资料的原因所采取的立场。然而,委员会强调了这些数据在评估缔约国内状况和纠正不平等现象和歧视形态方面的重要意义。此外,关于缔约国境内罗姆人口的规模,官方人口统计数字与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数据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对此,委员会感到关注。这种少报人口的做法有可能对罗姆人在公共生活中的地位,包括根据《少数民族语言法》运用行使某些权利等,产生重大的影响(第二、三和二十六条)。

在意识到收集此类数据的复杂性之际,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步骤,通过符合资料保护原则的手法,收集体现罗姆人人口规模,以及各少数民族和妇女在社会上,包括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工作地点中地位的统计数据。

20.缔约国应广为散发第二次定期报告、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的案文。

21.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0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之内提供有关资料,阐明委员会对治安调查期间警察骚扰和虐待行为、强迫或胁迫节育问题的有关建议执行情况,以及为消除歧视和禁止种族暴力和煽动所采取的措施的结果。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拟于2007年8月1日之前提交的最后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阐明就所提出的其他各项建议和整个《公约》的执行情况。

83.葡萄牙

1.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03年7月21日举行的第2110次和第2111次会议上(见CCPR/C/SR.2110和2111)上审议了葡萄牙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PRT/ 2002/3),并在2003年7月31日举行的第2126次会议 (CCPR/C/SR.2126) 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葡萄牙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并欢迎有机会在间隔10多年之后与该缔约国恢复对话。委员会认为,这么久没有提交报告,妨碍了深入审议该缔约国为确保令人满意地执行《公约》而需要采取的各项措施。委员会请该缔约国以后按照委员会规定的报告间隔期提交报告。

3. 委员会欢迎报告中提供的资料,并欢迎该国代表团口头和书面提供的情况。但是,委员会对有关《公约》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妨碍《公约》执行的各种因素和困难的资料不够充分表示遗憾。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对1995年在内政部之内设立内部行政监察总局表示赞赏,监察总局有权对警察滥用职权的报告开展调查。委员会还对2000年设立司法服务监察总局和监察员办公室表示欢迎。

5. 委员会对近年来监狱拥挤现象有所缓解并对采取措施改善囚犯的状况表示欢迎。

6. 委员会欢迎在对等的条件下给予外国人在地方选举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承认葡萄牙语国家公民具有更广泛的政治权利。

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将联合国许多有关人权的文件翻译为葡萄牙语并予以分发。

令人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8. 委员会对报告的有关警察过分使用武力和虐待的案件表示关注,特别是在逮捕之时和警察羁押期间,其中有些还导致受害人死亡。看来一再发生警察对属于少数民族的人的暴力行为。委员会对报告的关于司法和行政系统未能及时有效地处理此类案件同样表示关注,特别是有关2000年和2001年据称警官造成数人死亡的案件。(第二、第六、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立即制止警察暴力。它应更加努力确保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中列入有关禁止酷刑和虐待以及对种族歧视问题敏感的教育内容。还应当努力将少数群体成员招聘为警察。

缔约国应确保充分和迅速调查所有指称涉及警官的酷刑、虐待和过分使用武力的案件,确保被判定有罪者受到处罚,并向受害者或其家属作出赔偿。为此,应当设立一个独立于内政部的警察监督处。请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涉及警察的酷刑、虐待和过分使用武力案件申诉的详细统计数据,按申诉人的国籍和民族分列。

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定期报告中所述葡萄牙关于警察使用火器的规章与联合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不相容。近年来有数人被警察射杀,关于火器使用的培训据报告不够充分,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第六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当确保联合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有关合法使用火器的原则91416充分纳入葡萄牙的法律并在实际中得到充分执行,并且确保有效进行充分的培训。

10. 委员会对报告的监狱工作人员虐待和滥用职权以及囚犯中的暴力案件表示关注,其中有些案件导致受害者死亡。(第六和第七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更加努力,争取消除囚犯之间的暴力和监狱工作人员的虐待,特别是通过对工作人员的充分培训和及时检举违法行为。

缔约国应随时向委员会通报因200110月两名囚犯在Vale de Judeus监狱暴死而提起的诉讼的结果。还要求对Cust ó iasLinh ó (Sintra)监狱工作人员虐待的指称作出答复。

应向委员会提供关于负责监督监狱情况、处理被羁押者申诉问题的各机构状况、任务授权和成果的更全面的资料。

11. 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有了很大的改善,但监狱过分拥挤的比率仍然高达22%,在获得卫生保健方面仍然有问题,在被羁押者中,未决者和已决犯实际上并非总是分开关押。(第七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均得到人道的对待,其作为人的固有尊严得到尊重。缔约国应加强努力,减少监狱过分拥挤的状况,并确保将未决者和已决犯分开关押。必须为所有被羁押者及时提供适当的医疗保健。

12. 委员会注意到,其申请被视为不能接受的寻求庇护者(例如,根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一条第(六)款的排除条款,或他们错过了8天的提交申请的时限)并未被驱逐到正在发生武装冲突或一贯侵犯人权的国家。但是,委员会仍然对适用的国内法没有就违反缔约国在《公约》第七条之下的义务强制送回的情况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表示关注。

缔约国应确保其申请被宣布为不能接受的庇护申请人不被强制送回有充分理由相信他们有被任意剥夺生命或遭受酷刑的危险的国家,并在国内法中在这方面提供有效补救办法。

13. 委员会对报告的警察没有登记逮捕和羁押的案件表示关注。(第九条)

缔约国应确保对所有逮捕和羁押加以登记,特别是要改善其监察系统和警官培训。

14. 委员会关注的是,有人可能在被起诉和被审判之前羁押6至12个月,在个别情况下,此种羁押长达4年。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前羁押具有例外的性质,但在葡萄牙,被羁押者中几乎有1/3的人都是被审前羁押。(第九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修正其立法,以确保被审前羁押者受到起诉,并确保所有这些人都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审判。缔约国应确保司法行政官仅作为一种最后的手段命令审前羁押。

1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恐怖主义的许多条款都涉及例外的情况,可能导致违反《公约》第九、第十五和第十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针对恐怖主义采取的措施不违反《公约》的规定,并确保例外的规定不被国家官员滥用。

1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作为纪律措施而被单独禁闭者仅在禁闭期超过八天的情况下才能提出上诉。委员会还关注,在单独禁闭期间,没有保证由完全合格的医务人员对被禁闭者实施每日监测(第十条)。

缔约国应确保被禁闭者对于所有单独禁闭的纪律措施得到有效补救的权利,而补救应具有中止效力,并应保证被禁闭者在单独禁闭期间由完全合格的医务人员对其实施每日监测。

17. 委员会注意到,对作为葡萄牙居民的外国人,凡在葡萄牙出生和生活者,或对居住在葡萄牙的未成年儿童行使监护权者,或未满10岁即在葡萄牙者,均不得处以驱逐出境的附加刑。但是,委员会对这些限制可能无法在所有案件中保护家庭生活表示关注,并对非居民外国人不能受益于这种保障表示关注(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修正其立法,以确保被判处驱逐出境附加刑的居民和非居民外国人的家庭生活得到充分保护。

18. 委员会对律师和医生在一些《刑事诉讼法》以极为广泛的措辞叙述的案件中可能被要求提供证据表示关注,尽管他们有责任保密(第十七条)。

缔约国应修正其立法,具体和确切说明限制律师和医生专业特权的情况。

1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有许多保护性立法措施,但葡萄牙少年工人的比例自1998年以来有所增加,且尚未收集到有关最恶劣的童工形式的统计数据(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紧努力消除童工,就最恶劣的童工形式的存在开展研究,加强其这一领域监督系统的效力。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供关于《公约》第二十四条实际适用情况的详细资料,包括可能宣布的各种刑事和行政制裁。

20. 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广泛的积极措施,但人们对罗姆人继续存有偏见,他们继续遭到歧视,特别是在获得住房、就业和社会服务方面,缔约国无法提供关于罗姆人社区的详细资料以及关于负责提高罗姆人地位和福利的各机构所获成果的详细资料,包括统计资料(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加紧努力,使罗姆人社区融入葡萄牙社会,同时应尊重其文化特性,特别是在住房、就业、教育和社会服务方面采取扶持行动。

缔约国应就罗姆人的情况和遇到的困难以及就移民和少数民族问题高级专员、平等和反对种族歧视委员会及罗姆人平等和融合问题工作组所取得的成就向委员会提供详细的资料。还应当提供关于葡萄牙各少数民族成员向这些机构提出的申诉及其审理结果的资料。

21. 委员会对提供的有关监察员的活动和成就的资料不充分表示遗憾(第二条)。

缔约国应提交关于监察员的更全面的资料,应向委员会提供监察员的年度报告副本。

22. 委员会将葡萄牙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日期定为2008年8月1日。委员会要求公布缔约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全文及本结论性意见并在该国广为分发,并提请在葡萄牙开展工作的各非政府组织注意第四次定期报告。

23.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0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说明其对第8段中所载的委员会各项建议所作的反应。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落实其他各项建议和整个《公约》执行情况的资料。

84.萨尔瓦多

1.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03年7月22日和23日举行的第2113至2115次会议(CCPR/C/SR.2113至2115)上,审议了萨尔瓦多合并提交的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CPR/C/SLV/2002/3),并在2003年7月30日举行的第2125次会议(CCPR/ C/SR.2125)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导 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合并提交的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但对提交的拖延感到遗憾。委员会注意到合并报告中载有关于在多个法律和机构领域发生的变化以及缔约国在执行《公约》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的重要信息。

积极方面

3.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巩固和增强法治与民主所做的努力,并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近年来在人权方面所做的法律和机构改变,这是1992年《和平协定》的一项成果。

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1995年6月加入了《公约任择议定书》。

5. 委员会赞赏2000年6月在国家民警下设立了一个人权司,为在执行警察职务中保护和促进人权提供支持。代表团说,2001年《组织法》批准建立一个独立于国家民警的监察机构――警察职业道德委员会。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对警察职业道德委员会还没有建成感到遗憾。

令人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6. 委员会重申对1993年的《大赦(巩固和平)法》以及该法令适用于包括由真相委员会审查和证实的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这一点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该法令符合本国《宪法》的这一立场,但认为该法令侵犯了《公约》第二条中载明的获得有效补救办法的权利,因为该法令妨碍了对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调查和处罚并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委员会重申其在199448日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中所做的建议,即缔约国应当审查《大赦法》的作用,对其进行修订,使之完全与《公约》相符。缔约国应当尊重并保证实施《公约》载列的各项权利。

7. 委员会对以下事实表示关切:尽管犯罪嫌疑人已经查明,但对圣萨尔瓦多大主教奥斯卡·罗梅罗阁下遇害案及类似案件的调查一直受到时效法的限制,而没有检查这一决定是否符合缔约国根据国际法所承担的义务。

缔约国应当审查其关于时效法的规定,使之与其在《公约》下承担的义务完全一致,从而使侵犯人权的行为受到调查和处罚。

8. 委员会对代表团没有就以下问题作出恰当回答感到遗憾:是否已按照真相委员会的建议,对真相委员会报告中列出姓名的全部军官和法庭工作人员暂停职务。

鼓励缔约国采纳真相委员会在报告中所做的建议,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9.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已经开始采取步骤改革司法体系,如成立了国家司法委员会,同时对这些改革可能不足以确保遵守《公约》第十四条感到关切。

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新的司法体系的更多资料,尤其重点说明改革后任命的法官人数及其各自职权。

10. 委员会赞赏对具有虚假资格的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展开调查,以便按照《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的要求,确保司法裁判人员具备专业能力,但委员会注意到,虽然调查的案例很多,但只有两例被免职。

缔约国应当继续调查,以确保司法系统全部由具备适当的专业水平的人员组成。

11.委员会对国家民警若干成员的招收条件感到关切,因为这些条件不能防止把有可能侵犯了人权或触犯了人道主义法律的人员招收进来。

缔约国应当采取行动,确保在国家民警中没有一人有过任何侵犯人权或触犯人道主义法律的行为。

12. 委员会对有关国家民警涉嫌侵犯生命权(第六条)和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以及滥用权力(第七条)的报告感到关切,并对未能获得因酷刑或类似行为的案件而遭开除的人数的准确资料感到遗憾。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有关这一问题的准确资料,并建议国家民警应遵守《联合国关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委员会也请缔约国考虑建立一个独立于国家民警并有权开展调查和监督警察的外部机制。

13. 委员会对有关检察官在执行职务中受到威胁的各项报告感到关切。

根据《公约》第二条,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支持检察长办公室并为其提供充分的机构后援以确保其独立性,为该办公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力资源使其能充分开展工作。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采取额外步骤保证该办公室全体官员在执行职务中的安全。

14. 委员会对缔约国现行反对堕胎法的严厉程度表示关切,特别是因为非法堕胎对妇女的生命、健康和幸福有严重不利的后果。

缔约国应当采取步骤,使本国法规与《公约》关于保护生命的规定(第六条)相一致,以帮助妇女避免意外怀孕,使她们不必求助于可能引起生命危险的私下堕胎,如委员会第28号一般性评论中所言。

15. 委员会在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家庭暴力所做努力的同时,关切地注意到始终存在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这引起《公约》第九条下的问题。委员会也对国家民警中遭受暴力行为的妇女的比例较高感到关切。

缔约国应采取步骤确保《家庭暴力法》得到遵守。委员会也相信,在国家民警中纳入性别公平观的机构计划会得到实施。

16. 委员会对以下现象表示关切:一些人由于性别取向而受到攻击甚至被杀害(第九条),对此类非法行为只进行了为数极少的调查,现行规定(例如地方性的“违规行为令”)被用来进行性别取向歧视 (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有效保护人们不因性别取向而受到暴力和歧视。

1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最近已将监狱机构分为审讯前关押中心和服刑犯人监狱,监狱仍然拥挤不堪,等待或正在接受审判的在押人员仍旧与已被定罪的犯人关押在一起。

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步骤防止监狱过于拥挤,并确保按照《公约》第十条的规定,将被告人与被定罪人隔离开来。

18. 委员会对《刑法》第297条的措词感到关切,该措词没有对酷刑罪做出恰当的说明。

缔约国应当更有力地保护人们免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七条),尤其通过澄清《刑法》第297条中关于酷刑罪的定义并在必要的时候执行此条规定。

19. 委员会遗憾的是,代表团不能够解释立法议会为什么不批准成立一个国家调查委员会以寻找在冲突中失踪儿童的下落(第六、七和二十四条)。

促请缔约国提交有关生还儿童数字以及在战斗中死亡儿童数字的详细资料,并请缔约国重新考虑成立一个关于失踪儿童的国家委员会以及为找到的年轻人设立的一个赔偿基金。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代表团在发言中承认组织工会的权利受到限制,虽然代表团说这种限制没有得到系统的实行。

缔约国应遵照《公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证人人有权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自身利益。

21.委员会确定萨尔瓦多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的时间为200781日。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国内广泛分发其合并提交的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以及上述结论性意见,并请在萨尔瓦多境内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和人权团体注意其第六次定期报告。

22.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0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就第78121318段中提出的建议提供资料。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上述结论性意见中关于执行《公约》的其它建议提供资料。

85.以色列

1. 委员会在2003年7月24日和25日举行的第2116次、第2117次和第2118次会议 (见CCPR/C/SR.2116-2118)审议了以色列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CPR/C/ ISR/2001/2)上,并在2003年8月4日和5日举行的第2128次至第2130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CCPR/C/SR.2128-2130)。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以色列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并表示赞赏与有关代表团进行的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委员会欢迎以色列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对委员会的书面问题作出详细的答复。

影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3. 委员会注意到并承认以色列在当前冲突的背景下对安全问题的严重关注,以及自从2000年9月第二次起义开始以来重新出现的针对以色列平民的自杀性爆炸引起的困难的人权问题。

积极因素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积极的措施和通过立法来改进妇女在以色列社会上的地位,从而促进性别平等。在这一方面,委员会特别欢迎缔约国修正了《妇女平等权利法》(2000年)、《妇女就业法》(第19号修正案),并通过了《性骚扰法》(1998年)、《防止追踪法》(2001年)、《罪行受害者权利法》(2001年)和旨在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其他立法措施。委员会还欢迎设立提高妇女地位局,但希望缔约国进一步提供关于其职责和实际运作情况的最新资料。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制止为卖淫目的贩卖妇女的行为,特别是2000年7月颁布了《禁止贩卖人口法》并在此后惩处人口贩子。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提高以色列境内的阿拉伯人、朱斯人和贝都因人的教育水平所作的努力。特别是,它注意到《特殊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修正案》(2000年)的执行情况。

7.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介绍了为阿拉伯人的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特别是通过《2001-2004年发展计划》采取的重大措施。

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就残疾人问题通过的立法,特别是颁布了《残疾人平等权利法》(1998年)。该国代表团承认残疾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尊重,因而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改进,因此委员会希望尽快解决这些方面的问题。

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为移徙工人提供较好的条件。它欢迎缔约国修正《外国工人法》并加重对不遵守法律的雇主实行的惩罚。它还欢迎缔约国让移徙工人免费诉诸劳工法庭,并以几种外国语言向他们提供关于其权利的信息。

10. 委员会欢迎最高法院1999年9月的判决,其中判定政府原先关于在审讯时使用“适度的人体压力”的准则无效,并认定以色列安全局根据以色列法律无权在审讯时对人体使用武力。

引起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即《公约》不适用于其本国领土之外的地方,特别是西岸和加沙地带,尤其是在这些地区发生武装冲突的情况下。委员会重申先前在其关于以色列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CPR/C/79/Add.93,1998年8月18日) 第10段中阐述的意见,即在武装冲突期间适用国际人道主义法律机制并不排除适用《公约》,包括关于危及国家存亡的公共紧急状况的第四条。适用国际人道主义法机制也不排除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承担的对其派驻其本国领土以外的地方,包括被占领领土上的权力机构的行为的责任。因此委员会重申,在当前情况下,就影响到享受《公约》规定的权利和属于国际公法原则规定的以色列的国家责任范围之内的缔约国在这些领土上的当局或人员的所有行为而言,《公约》的规定适用于保护被占领领土的人口。

缔约国应该重新考虑其立场,并在其第三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其在占领领土上的活动引起的该地适用《公约》的所有有关资料

1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决定审查是否有必要保持已宣布的紧急状态并每年延长而不是无限期延长,但对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措施范围太广表示关注,因为这似乎减损了《公约》第九条以外的其他规定,而缔约国在批准时只通知了对第九条的减损。委员会认为,这些减损超过了《公约》允许限制权利的那些条款所许可的限度(例如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至于减损第九条本身的措施,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缔约国经常使用各种形式的行政拘留,特别对占领领土上的巴勒斯坦人采取这种措施,因此限制了取得律师的协助和了解拘留的全部原因的权利。这些问题限制了司法审查的有效性,因而损害了第七条规定的免遭酷刑和其他不人道待遇的权利,而委员会认为,减损第九条的程度超过了第四条所允许的限度。在这一方面,委员会提到其先前关于以色列的结论性意见及其第29号一般性评论。

缔约国应该尽快完成由司法部发起的对紧急状态立法的审查。在这一方面,在通过适当的立法之前,缔约国应该审查延长紧急状态的方式,并具体表明它试图减损的《公约》的条款,但减损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第条)。

13. 委员会关注的是,将人长期拘留而不让他会见律师或其他外界人士,这违反了《公约》的条款(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四条第三款(乙)项)。

缔约国应该确保任何人不得被拘留48小时以上而无法会见律师。

14. 委员会关注的是,以色列反恐怖主义的立法和规章的定义含糊不清,尽管其适用须受到司法审查,但由于条款的措词模糊不清并采用了几种对被告不利的证据假定,因而似乎在几个方面违背了合法性原则。这对《公约》第十五条规定予以保护的权利产生了不利的后果,而根据《公约》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是不可减损的。

缔约国应该确保旨在打击恐怖主义行为的措施,不管是按照安全理事会第1373(2001)号决议通过的还是在当前武装冲突的背景下采取的,都必须完全符合《公约》。

15.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对它确定的占领领土上的嫌疑恐怖主义分子采取所谓的“定点清除”的行动。这种作法似乎至少是作为一种威慑或惩罚而采取的,因此引起了第六条提出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代表团关于在应付针对平民的恐怖主义行动时应尊重相称性原则的意见,而且它肯定,它仅仅针对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人,但委员会仍然对以色列国防军对巴勒斯坦恐怖主义袭击采取的对策的性质和程度表示关注。

缔约国不应该将“定点清除”作为一种威慑或惩罚。缔约国应该确保在其应付恐怖主义威胁和活动的过程中尽量考虑到相称性原则。应该在对地区军事指挥官的指示中明确阐明这一方面的国家政策,而关于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应该由一个独立的机构迅速进行调查。只有在用尽逮捕涉嫌正在实施恐怖行为的人的所有措施以后,才可以动用致命武力。

16. 委员会完全承认占领领土上恐怖主义活动造成的威胁,但它表示遗憾的是,它认为在占领领土上毁坏财产和家园的作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惩罚性质。委员会认为,毁坏曾经被或现在被怀疑参与恐怖主义活动或自杀性爆炸者的家庭的财产和住房的作法,违反了缔约国没有任何区别地确保以下权利的义务:住所不受任意干扰 (第十七条)、自由选择住所(第十二条)、所有人在法律前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第二十六条),以及不得受到酷刑或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第七条)。

缔约国应该立即停止上述作法。

17.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以色列国防军在占领领土上展开军事行动期间利用当地居民作为“自愿者”或盾牌,特别是为了挨家搜查并协助确保交出被缔约国确定为恐怖主义嫌疑犯的人。

缔约国应该停止这种作法,因为这种作法往往导致任意剥夺生命的行为(第条)。

18. 委员会关注的是,据报告,仍然经常采用违背《公约》第七条的审讯法,而且《公约》不予承认的“必要防卫”的论据,也常被提出并在调查过程中用来为以色列国防军的行为辩解。

缔约国应该审查它依靠“必要防卫”论据的作法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详细的资料,包括自审查初次报告以来的详细统计数据。它应该确保对于指控的虐待和酷刑的行为应该由真正独立的机制进行认真的调查,并惩处应对这些行为负有责任者。缔约国应该提供2000年至今的统计数据,说明司法部长收到了多少申诉,多少申诉由于缺乏证据而被驳回,多少申诉以必要防卫为由而被驳回,多少申诉得到确认,以及对肇事者的处理结果如何。

19. 一方面委员会再次承认缔约国安全问题的严重性,致使它在最近对移徙自由权实行了限制,例如实行宵禁或设置各种路障,另一方面,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在绿线之外以围栏的形式而一部分以围墙的形式建成了“封闭区”,特别是对占领领土上的巴勒斯坦人的移徙自由权实行进一步的过分严格的限制。“封闭区”对几乎所有巴勒斯坦阶层都产生了不利的后果,特别是,对移徙自由的普遍限制破坏了取得包括紧急医疗在内的保健的权利和取得水的权利。委员会认为,这些限制是不符合《公约》第十二条的。

缔约国应该尊重第十二条保障的移徙自由权利。应该停止在占领领土上建造“封闭区”。

20. 委员会关注的是,几个以色列著名人士就阿拉伯人问题发表公开讲话,这种讲话可能构成鼓吹煽动歧视、敌对和暴力的种族和宗教仇恨态度。

缔约国应该采取必要的行动,调查、起诉和惩处这种行为,以便确保遵守《公约》第二十条第二款。

21. 委员会对2002年5月以色列的临时中止令表示关注,该命令于2003年7月31日已经作为《国籍和以色列入境法》(临时命令)纳入法律,该法令暂停(可延长一年)家庭团圆的可能性,但有限的个别情况例外,特别是以色列公民和西岸和加沙居民通婚的情况。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2年5月中止令已经对数以千计的家庭和婚姻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缔约国应该废止2003年7月31日《国籍和以色列入境法》(临时命令),因为该法令引起了《公约》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提出的严重问题。缔约国应该重新考虑其政策,以期便利所有公民和永久居民的家庭团圆。它应该就这一问题提供详细的统计数据,涵盖自从审查初次报告以来的时期。

22. 委员会关注的是,1952年《公民身份法》中取消以色列公民身份的标准,特别该标准对以色列籍阿拉伯人的适用。委员会关注的是,取消以色列公民的公民身份是否符合《公约》,特别是《公约》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该确保对公民身份立法的任何修改应符合《公约》第二十四条。

23. 尽管委员会在以上第4段和第7段中提出了意见,但它关切地注意到,以色列籍阿拉伯人在公务员和公共部门中的比例仍然很低,而且改善他们的参与情况,特别是以色列籍阿拉伯妇女的参与方面的进展缓慢(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改进以色列籍阿拉伯妇女参与公共部门的情况并加速实现平等方面的进展。

24. 委员会注意到最高法院2002年12月30日关于八名以色列国防军后备役军人的判决(第HC 7622/02号判决书),委员会仍然对军事司法官员对依良心拒服兵役案适用的法律和标准和实际上普遍不利的裁决表示关注(第十八条)。

缔约国应该审查关于裁决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法律、标准和作法,以便确保符合《公约》第十八条。

25. 请缔约国广泛地分发其第二次定期报告、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26. 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0条第5款,请缔约国在一年内就执行委员会上述第13段、第15段、第16段、第18段和第21段中的建议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缔约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应于2007年8月1日之前提交。

第 五 章

根据《任择议定书》审议来文的办法

86. 任何人若自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权利遭到缔约国侵犯并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措施,均可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来文,由于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进行审议。如果来文涉及的《公约》缔约国尚未参加《任择议定书》,尚未承认委员会的职权,则该来文不予处理。在已批准、加入或继承《公约》的149个国家中,有104个国家成为《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承认委员会有权处理个人申诉(见附件一,B节)。自上一个年度报告以来,吉布提参加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吉布提和南非成为《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此外,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十二条第二款,委员会仍在审议已经分别在1998年和2000年宣布退出《任择议定书》的两个缔约国(牙买加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来文,因为这些来文是在宣布退出决定生效之前提交的。

87. 根据《任择议定书》审议来文的过程是保密的,在非公开会议上进行(《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三款)。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6条规定,为委员会印发的所有工作文件均属保密,但委员会另有决定者除外。然而,来文提交人员和有关缔约国可以公布与诉讼有关的任何意见或资料,除非委员会要求当事方遵守保密规定。委员会的最后决定(意见、宣布来文不予受理的决定、停止处理来文的决定)可以公布,提交人的姓名也可公布,但委员会另有决定者除外。

88. 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来文是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诉状工作组处理的。这个诉状工作组负责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第十四条履行来文处理程序。

A. 工作进展

89. 委员会于1977年第二届会议开始执行《任择议定书》所述的工作。自此,登记委员会审议的涉及74个缔约国的来文有1,197份,包括本报告所涉及期间登记的来文92份。

90. 迄今登记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审议的1,197份来文的状况如下: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提出意见后结案的:436份,包括被裁定违反《公约》的341份;

宣布不予受理的:340份;

中止或撤回的:165份;

尚未结案的:256份。

91. 此外,诉状工作组还收到几百份来文,这些来文的提交人已获通知,须提出进一步的资料,才能登记他们的来文交委员会审议。3,900多封函件的提交人被告知,他们的案件将不提交委员会,例如,因为这些案件显然不属于《公约》或《议定书》的范围。这种函件的记录保存在秘书处并已输入秘书处资料库。新来文特别报告员将在收到补充资料和澄清后登记其中一些来文。

92. 在第七十六届至第七十八届会议期间,委员会通过了关于32宗案件的意见,结束对于这些案件的审议。这些案件是:第726/1996号案件(Zheludkov诉乌克兰)、第757/1997号案件(Pezoldova诉捷克共和国)、第778/1997号案件(Coronel等诉哥伦比亚)、第781/1997号案件(Aliev诉乌克兰)、第796/1998号案件(Reece诉牙买加)、第814/1998号案件(Pastukhov诉白俄罗斯)、第829/1998号案件(Judge诉加拿大)、第836/1998号案件(Gelazauskas诉立陶宛)、第838/1998号案件(Hendriks诉圭亚那)、第852/1999号案件(Borisenco诉匈牙利)、第856/1999号案件(Chambala诉赞比亚)、第864/1999号案件(Ruiz Agudo诉西班牙)、第875/1999号案件(Filipovich诉立陶宛)、第878/1999号案件(Kang诉大韩民国)、第886/1999号案件(Bondarenko诉白俄罗斯)、第887/1999号案件(Lyashkevich诉白俄罗斯)、第893/1999号案件(Sahid诉新西兰)、第900/1999号案件(C诉澳大利亚)、第908/2000号案件(Evans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第933/2000号案件(Adrien Mundyo Busyo、Thomas Osthudi Wongodi、René Sibu Matubuka等诉刚果民主共和国)、第941/2000号案件(Young诉澳大利亚)、第950/2000号案件(Sarma诉斯里兰卡)、第960/2000号案件(Baumgarten诉德国)、第981/2001号案件(Gómez Casafranca诉秘鲁)、第983/2001号案件(Love等诉澳大利亚)、第986/2001号案件(Semey诉西班牙)、第998/2001号案件(Althammer等诉奥地利)、第1007/2001号案件(SineiroFernandez诉西班牙)、第1014/2001号案件(Baban等诉澳大利亚)、第1020/2001号案件(Cabal和Pasini诉澳大利亚)、第1077/2002号案件(Carpo等诉菲律宾)和第1086/2002号案件(Weiss诉奥地利)。这些意见的案文转载于第二卷附件六。

93. 委员会还宣布31宗案件不予受理,结束了对这些案件的审议。这些案件是:第693/1996号案件(Nam诉大韩民国)、第743/1997号案件(Truong诉加拿大)、第771/1997号案件(Baulin诉俄罗斯联邦)、第820/1998号案件(Rajan诉新西兰)、第837/1998号案件(Kolanowski诉波兰)、第872/1999号案件(Kurowski等诉波兰)、第876/1999号案件(Yama和Khalid诉斯洛伐克)、第881/1999号案件(Collins诉澳大利亚)、第890/1999号案件(Krausser诉奥地利)、第942/2000号案件(Jonassen诉挪威)、第951/2000号案件(Kristjánsson诉冰岛)、第953/2000号案件(Zündel诉加拿大)、第956/2000号案件(Piscioneri诉西班牙)、第972/2001号案件(Kazantis诉塞浦路斯)、第978/2001号案件(Dixit诉澳大利亚)、第980/2001号案件(Hussain诉毛里求斯)、第984/2001号案件(Shukuru Juma诉澳大利亚)、第987/2001号案件(Gombert诉法国)、第989/2001号案件(Kollar诉奥地利)、第1001/2001号案件(Strik诉荷兰)、第1004/2001号案件(Estevill诉西班牙)、第1013/2001号案件(Boboli诉西班牙)、第1021/2002号案件(Hiro Balani诉西班牙)、第1038/2001号案件(O Colchuin诉爱尔兰)、第1049/2002号案件(Van Puyvelde诉法国)、第1082/2002号案件(De Clippele诉比利时)、第1088/2002号案件(Veriter诉法国)、第1091/2002号案件(Perera诉斯里兰卡)、第1114/2002号案件(Kavanagh诉爱尔兰)、第1142/2002号案件(Van Grinsven诉荷兰)和第1169/2003号案件(Hom诉菲律宾)。这些意见的案文转载于第二卷附件七。

94. 委员会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将按惯例就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一并做出决定。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委员会才要求缔约国只答复受理与否的问题。缔约国收到提供受理与否和案情问题资料的要求后,可在两个月内反对受理来文并请求委员会单独审议来文可否受理,但这种请求并不免除缔约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案情资料的义务,除非委员会、其来文工作组织或指定的特别报告员决定将提交案情的时间延长到委员会作出可否受理裁决之后。在审议期间,委员会通过其新来文报告员在七起案件中决定首先审议来文可否受理问题。

95. 在所审查期间,工作组宣布四份来文可予受理,对其案情进行审查。宣布来文可予受理的决定一般委员会不予公布。委员会对一些未决案件作出了程序性决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四条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6条和91条)。委员会请求秘书出对其他未决案件采取行动。

96. 委员会在提交人撤案之后决定关闭两个案件(第1081/2002号案件(Vélez Roman诉哥伦比亚)和第1129/2002号案件(Mulumbi诉赞比亚),并且终止审议19份来文,因为,首先,已经失去与提交人的联系(第621/1995号案件(Lam诉加拿大)、第635/1995(Penny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第685/1996号案件(Jamieson诉加拿大)、第729/1996号案件(McKnight诉牙买加)、第753/1997号案件(Andade等诉智利)、第766/1997号案件(Barett诉牙买加)、第769/1997(Chedumbrum诉毛里求斯)、第776/1997号案件(Firin诉澳大利亚)、第801/1998号案件(Kusnezova诉乌克兰)、第804/1998号案件(Rochon诉加拿大)、第805/1998号案件(Zuev诉乌克兰)、第809/1998号案件(Tschisekedi wa Mulumba诉刚果民主共和国)、第847/1999号案件(Miguel Angel等诉智利)、第853/1999号案件(Kudinov诉白俄罗斯)、第885/1999号案件(Volgin诉俄罗斯联邦)、第924/2000号案件(Singh诉新西兰)、第929/2000号案件(Lobatchev诉俄罗斯联邦)和第1046/2002号案件(Suresh诉加拿大);其次,由于已经对所声称的违反行为给予补偿而使得来文变得没有目标了(第1053/2002号案件(Prasad诉澳大利亚))。

B. 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委员会案件数增加情况

97. 正如委员会在以往各次报告中所指出的,《任择议定书》缔约国数目日益增多并且公众对程序已经有较多的了解,所以提交委员会的来文增加。下表列出截至2002年12月31日的前六个日历年委员会处理来文的情况。

1997年至2002年处理的来文

年份

登记的新案件

结束案件 a/

截至12月31日待审案件

截至12月31日可受理案件

截至12月31日待定可否受理的案件

2002

107

51

278

19

259

2001

81

41

222

25

197

2000

58

43

182

27

155

1999

59

55

167

36

131

1998

53

51

163

42

121

1997

60

56

157

44

113

a/(通过“意见”、不予受理和中止受理案件决定)作出裁决的案件总数。

C. 根据《任择议定书》审议来文的方法

1.新来文特别报告员

98. 委员会在1989年3月第三十五届会议上决定指定一名特别报告员处理委员会委员会两届会议之间收到的新来文。委员会在2001年3月第七十一届会议上指定Scheinin先生为新特别报告员。在本报告所涉期间,特别报告员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1条向有关缔约国转交了92份新来文,要求提供有关可否受理和案情问题的材料或意见。在28起案件中,特别报告员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6条规定发出临时保护措施请求。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86条规定发出和必要时撤回临时保护措施的权限见1997年年度报告。1

2. 来文工作组的职权

99. 委员会在1989年7月第三十六届会议上决定授权来文工作组在所有五位成员全体同意时通过来文可否受理的决定。若达不成一致意见,工作组将把问题提交委员会。只要工作组认为应由委员会本身决定可否受理的问题,它也将问题提交委员会。在工作组无法通过来文可否受理的决定时,它可以就此向委员会提出建议。应该指出的是,在有关的期间,来文工作组宣布4份来文不予受理。

100. 委员会在1995年10月第五十五届会议上决定,每一份来文将由委员会的一名成员负责,他将在工作组和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担任该来文的报告员。报告员的作用在1997年的报告中作了叙述。2

D. 个人意见

101. 委员会在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工作中努力以协商一致做出决定。然而,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8条(先前第94条第4款),委员会成员可对委员会的意见提出他们个人的(赞同或反对的)意见。根据这项规则,委员会成员也可将他们的个人意见附在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之后(先前第92条第3款)。

102. 在所审查期间,委员会关于下列13起案件附有个人意见:第726/1996号案件(Zheludkov诉乌克兰)、第757/1997号案件(Pezoldova诉捷克共和国)、第814/1998号案件(Pastukhov诉白俄罗斯)、第829/1998号案件(Judge诉加拿大)、第838/1998号案件(Hendricks诉圭亚那)、第852/1999号案件(Borisenco诉匈牙利)、第900/1999号案件(C诉澳大利亚)、第908/2000号案件(Evans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第941/2000号案件(Young诉澳大利亚)、第983/2001号案件(Love等诉澳大利亚)、第1014/2001号案件(Baban等诉澳大利亚)、第1020/2001号案件(Cabal和Pasini诉澳大利亚)和第1077/2002号案件(Carpo等诉菲律宾)。委员会宣布2份来文不予受理的决定也附有个人意见:第693/1996号案件(Nam诉大韩民国)和第942/2000号案件(Jonassen诉挪威)。

E. 委员会审议的问题

103. 委员会1977年第二届会议至2002年7月第七十五届会议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工作的大致情况,见委员会1984年至2002年的年度报告。这些年度报告摘要叙述委员会审议过的程序性和实质性问题以及做出的决定。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和宣布来文不予受理的决定全文转载于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附件。

104. 人权事务委员会第二届至第十六届会议(1977年至1982年),第十七届至第三十二届会议(1982年至1988年),以及第三十三届至第三十九届会议(1980年至1990年)根据《任择议定书》所做的若干决定的汇编三卷本(CCPR/C/OP/1,2和3)业已出版。载述第四十三届至第四十六届会议(1990年至1992年)若干决定的第四卷预期在2003年末之前问世。此外,已经决定“若干决定”系列将更新到2005年初为止。由于国内法院越来越多地引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载的标准,所以必须在全世界各地都能查阅到委员会适当汇编和编号的决定。

105. 下述摘要反映了本报告所涉期间审议的问题的进一步发展情况。

1. 程序问题

(a)保留和解释性声明

106. 在第1086/2002号案件(Weiss诉奥地利)中,委员会审议了奥地利就《任择议定书》第五条所做的保留,根据该保留,“委员会不得审议一名个人提交的任何来文,除非已经查明该事项未经由《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建立的欧洲人权事务委员会审议。缔约国的论点是它的保留使得委员会无权审议来文,因为,其一,提交人已经将他的案件提交给欧洲人权法院审议过;其二,提交人在还没有将他的案件向委员会提出之前请求将他的案件从该法院的名单中撤销这一点,清楚地表明他向两个机关提出基本上相同的事务,委员会在对该论点作出回应时指出:

“……委员会提及其判例,即当欧洲法院不止就可否受理作出程序性和技术性的决定,而对案情作出了评估,这样,诉状就是在《任择议定书》的定义内经过了“审议”,或就本案而论,是在缔约国的保留的定义范围内。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法院认为尊重人权不需要继续审议本案,并将本案删除。委员会认为,在提交人采取行动撤回诉状之后认为某个案件不具有继续审议的足够重要性的一项决定,并不是对该案的实质问题的真正评估。因此,本案不能说已经由欧洲法院“审议”过,而缔约国的保留不排除委员会审议曾经根据欧洲公约提交过,但是后来由提交人撤回的申诉。”(附件六,FF节,第8.3段)。

107. 在第989/2001号案件(Kollar诉澳大利亚)中,委员会决定:

“在本案中,欧洲法院不仅审查了纯程序性可受理标准,认为,提交人的申诉不可受理,部分原因是属物理由的不一致性,部分原因是没有表明有违反《公约》规定的任何现象。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不能只是根据欧洲法院没有对提交人所提出申请的案情做出判断的设想,就否认缔约国的保留意见。委员会还认为,尽管有关机关对《欧洲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和《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某些不同,但这些条款的内容和范围大体上是一致的。鉴于两个条款的极大相似性以及根据缔约国的保留意见,委员会认为,它不能改变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确定的判例法,而审查欧洲法院就《欧洲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的适用做出的结论。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甲)项,来文的这一部分不能受理,因为同一问题已经过欧洲人权法院审查。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提出的要求,委员会提醒说,这一规定中不歧视原则的适用不只限于《公约》所保证的其它权利,并注意到,《欧洲公约》中没有类似的歧视条款。然而,它同样注意到,提交人的申诉并不是独立的歧视申诉,因为他对违反第二十六条行为的指控没有超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应提出要求的范围。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甲)项,来文的这一部分也不可受理”(附件七,S节,第8.4、8.6、8.7段)。

108. 在第998/2001号案件(Althammer等诉奥地利)中,委员会认为:

“在认定缔约国的保留适用之后,委员会需要考虑本来文的主题是否与向欧洲系统提出的相同。在这方面,委员会提醒说,同一事项所涉及的是同样一些提交人、同样一些事实和同样一些实质性权利。委员会早些时候已经认定,《公约》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平等和不受歧视这一独立的权利与《欧洲公约》第十四条所载附带的不受歧视权利相比,能提供更大的保护。委员会注意到,欧洲法院2001年1月12日的裁决认定提交人的申诉不可受理,并注意到欧洲法院的信解释了不能受理的可能原因。它指出,提交人的申诉被驳回是因为,申诉没有揭示侵犯《公约》或其《议定书》所规定权利和自由的任何现象,没有表明有侵犯第一号《议定书》所保护财产权的任何问题。因此,在没有根据《公约》或其《议定书》提出的单独申诉的情况下,该法院不可能判定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应拥有的附带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因此,在本案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应拥有的在法律面前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这一问题不同于欧洲法院所审理的问题”(附件六,AA节,第8.4段)。

109. 在第757/1997号案件(Pezoldova诉捷克共和国)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所提交的一份类似的申诉曾经被欧洲人权事务委员会宣布不予受理,但是《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甲)款并不对该来文的可受理性构成障碍,因为该事项不再是尚待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的,而捷克共和国并没有在《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甲)款项下作出过保留。

110. 在第950/2000号案件(Sarma诉斯里兰卡)中,委员会“注意到,在加入《任择议定书》时,斯里兰卡将一项声明记录在案,将委员会的职权限制在《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后发生的事件上。但是,委员会认为,虽然提交人所称其子被转移以及后来失踪的事件发生在《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前,所称违反《公约》的现象,如果证明情况属实,也可能已经发生,并且在《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后仍在延续”(附件六,V节,第6.2段)。

111. 在第1004/2001号案件(Estevill诉西班牙)中,委员会决定,它不需要审查有关缔约国对《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的保留问题,因为它已经确定提交人的申诉是对提交来文的权利的滥用。

112. 在第1020/2001号案件(Cabal 和Pasini诉澳大利亚)中,关于缔约国对《公约》第十条第二款(甲)项的保留,该项保留意见说,“关于第二款(甲)项,隔离的原则是一个要逐步实现的目标”;委员会“认为,缔约国的保留是具体的、透明的,其范围是明确的。它涉及对已判罪和未判罪人员的隔离关押,并非如提交人所说而缔约国未予反驳的,也涉及第十条第二款(甲)项中所说分别待遇问题。委员会确认,虽然缔约国做出保留已过去20年,它打算“逐步”实现这一目标,所有缔约国最好尽早撤消保留,但《公约》对撤消保留没有规定时间表。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一直在努力实现这一目标,1989年修建了墨尔本押候中心专门用于收容还押犯人,还计划到2000年底在墨尔本建成两所新监狱,包括一所押候监狱。所以,虽然缔约国没有充分履行第十条第二款(甲)项,实现将已判罪和未判罪人员分开关押的目标,被认为有些令人遗憾,但委员会不认为保留不符合《公约》的目的和宗旨”(附件六,DD节,第7.4段)。

(b)因属时理由不予受理(《任择议定书》第一条)

113.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委员会只能收受《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之后所发生的有关违约行为申诉的来文,除非存在其本身构成一种违反《公约》权利的行为的持续性效应。

114. 在第771/1997号案件(Baulin诉俄罗斯联邦)中,委员会在宣布来文不予受理时阐述了“持续性效应”问题:“委员会注意到对提交人的审判开始于1988年,而最后的法院裁决是在1990年6月作出的,这个日期早于《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的1992年1月1日。鉴于提交人在他的受审期间没有以此种其本身构成违反《公约》行为的他所指控的违反《公约》行为的持续性效应为理由提出任何具体的申诉,委员会认为它因属时理由而不能审议来文。”(附件十,C节,第6.2段)。

115. 下列来文因属时理由而被宣布不予受理:第757/1997号案件(Pezoldova诉捷克共和国)、第872/1999号案件(Kurowski诉波兰)、第878/1999号案件(Kang诉大韩民国)、和第983/2001号案件(Love诉澳大利亚)。

116. 在审议所涉期间,委员会继续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十+二条审议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宣布退出《任择议定书》之前提交的一份来文。因为这些来文是在宣布退出决定生效之前提交的。在第908/2000号案件(Evans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中,委员会指出:“本案是在缔约国宣布退出《任择议定书》于2000年6月27日生效之前提交审议的;根据《公约》的《任择议定书》第十二条第二款,《任择议定书》对该案仍然适用。”(附件十,S节,第9段)。委员会采取了与处理在牙买加1997年10月23日退出《任择议定书并在退出于1998年1月23日生效之前提交的来文的办法相同的办法。

(c) 因不处于受害者地位不予受理(《任择议定书》第一条)

117. 在第890/1999号案件(Krausser诉奥地利)中,委员会回顾了它一贯的判例,即它只能审议由声称的受害者本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提出的个人申诉。它宣布对来文不予受理,因为“提交人没有提交任何书面证据表明他受权代表其母亲行事”(附件七,I节,第6.4段)。委员会还提到它的判例,即一名个人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必须表明代表他人提出一份来文的迫切理由。在第893/1999号案件(Sahid诉新西兰)中,委员会认为,“由于本案没有表明特殊情势,在没有一名监护双亲表示同意该举动的情况下,由提交人代表其孙子提出一项指控是不适当的。”(附件六,Q节,第7.2段)。在第781/1997号案件(Aliev诉乌克兰)中,委员会决定只审议提交人的申诉,因为他未表明他已被授权代表他的妻子,也未说明他的妻子是否能自己提交申诉。

118. 在第1038/2001号案件(Ó Colchúin诉爱尔兰)中,委员会发现提交人无法在《任择议定书》第一条的意义的范围内声称具有“受害者”的地位,因为“提交人的来文在他抽象地宣称不能参加某些选举的说法之处有疑问,亦即没有提及提交人会被阻止行使其表决权的任何具体的选举。”(附件七,X节,第6.3段)。

119. 在第951/2000号案件(Kristjánsson诉冰岛)中,提交人称,他因为在没有获得配额的情况下捕鱼而被判罪,这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六条;他为之工作的公司不得不从可免费得到配额的别人那里购买配额,因为那些人是渔业中的活跃分子。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不拥有渔船,也从未按照《渔业管理法》的规定申请配额。他只是一艘渔船的船长,这艘渔船有捕鱼许可,并且获得了配额。在该渔船的配额用尽而申请新配额的费用太高的情况下,他同意在没有配额的情况下继续捕鱼,因此,根据《渔业管理法》,他犯下了一项刑事罪行。根据这种情况,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因无配额捕鱼而被判罪,不能说是受害者。

120. 在第1169/2003号案件(Hom诉菲律宾)中,委员会认为:

“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一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援引了它的判例法,即:为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之目的,第一条不能单独成为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的主题。另外,提交人的来文并不属于《公约》第一条含义范围内的任何人民的要求的范畴。因此,来文的这一方面不论是根据属物理由还是属人理由都不属于《任择议定书》的范围,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和第一条,申诉不可受理”(附件七,EE节,第4.2段)。

121. 在第1114/2002号案件(Kavanagh诉爱尔兰)中,委员会认为“该指控的性质是一种群众行动,事实上关系到缔约国就第三方而不是提交人本人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因此,提交人本人并不是一名受害者。”(附件七,CC节,第4.3段)。

(d)未经证实的指控(《任择议定书》第二条)

122. 《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规定,“凡声称其在《公约》规定下的任何权利遭受侵害的个人,如对可以运用的国内外补救办法,悉已援用无遗,可向委员会提出书面来文,由委员会审查”。

123. 尽管提交人在审议来文是否可予受理阶段不需要证明指控的侵犯行为。但为了审议来文是否可予受理的目的,他/她必须提出充分材料证明其指控。因此,一项“指称”并不仅仅是指控,而且是有一定材料作证的指控。如果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为审议是否可予受理的目的对一项指称提出证据,则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90(b)条裁定来文不予受理。

124. 下列案件因缺少对申诉的证实而被宣布不可受理:第726/1996号案件(Zheludkov诉乌克兰)、第743/1997号案件(Truong诉加拿大)、第757/1997号案件(Pezoldova诉捷克共和国)、第781/1997号案件(Aliev诉乌克兰)、第820/1998号案件(Rajan诉新西兰)、第836/1998号案件(Gelazauskas诉立陶宛)、第837/1998号案件(Kolanowski诉波兰)、第852/1999号案件(Borisenko诉匈牙利)、第864/1999号案件(Ruiz Agudo诉西班牙)、第876/1999号案件(Yama和Khalid诉斯洛伐克)、第886/1999号案件(Bondarenko诉白俄罗斯)、第887/1999号案件(Lyashkevich诉白俄罗斯)、第890/1999号案件(Krausser诉奥地利)、第908/2000号案件(Evans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第942/2000号案件(Jonassen诉挪威)、第953/2000号案件(Zündel诉加拿大)、第980/2001号案件(Hussain诉毛里求斯)、第984/2001号案件(Shukuru Juma诉澳大利亚)、第987/2001号案件(Gombert诉法国)、第1001/2001号案件(Strik诉荷兰)、第1013/2001号案件(Boboli诉西班牙)、第1014/2001号案件(Baban等诉澳大利亚)、第1020/2001号案件(Pasini诉澳大利亚)、第1021/2002号案件(Hiro Balani诉西班牙)、第1049/2002号案件(Van Puyvelde诉法国)、第1082/2002号案件(De Clippele诉比利时)、第1088/2002号案件(Veriter诉法国)、第1091/2002号案件(Perera诉斯里兰卡)、第1114/2002号案件(Kavanagh诉爱尔兰)和第1142/2002号案件(Van Grinsven诉荷兰)。在委员会对于第942/2000号案件(Jonassen诉挪威)的意见后面附上了一项有关未经证实问题的个人意见。

125. 在第886/1999号案件(Bondarenko诉白俄罗斯)和第887/1999号案件(Lyashkevich诉白俄罗斯)中,关于提交人所称定罪没有清楚证据,委员会:

“回顾了通常是由《公约》缔约国的法院审查某一特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除非能够证明对证据的审评冒险的任意的或者违反公正原则,或法院以其他方式违反了其独立和公平无私的义务。”(附件六,S.O和P节,第9.3段和第8.3段)。

126. 委员会还对第726/1996号案件(Zheludkov诉乌克兰)、第836/1998号案件(Gelazauskas诉立陶宛)和第1169/2003号案件(Hom诉菲律宾)提出了类似的看法。

127. 在第972/2001号案件(Kazantzis诉塞浦路斯)中,委员会认为:

“提交人援引了《公约》第二条以及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丙)款和第二十六条。这就引起一个问题,即:提交人没有可能对不任命他为法官提出质疑这一事实,是否构成对《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甲)项和(乙)项所规定得到有效补救的权利的侵犯。第二条第三款要求,除有效保护《公约》所规定权利以外,缔约国还必须确保个人具有可利用、有效和可付诸实施的补救措施以维护其权利。委员会提醒说,个人只能结合《公约》的其它条款援引第二条;并注意到,第二条第三款(甲)项规定,每个缔约国承担,‘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权利或自由的人都能得到有效的补救’。从字面上来看,这一规定似乎要求,要获得赔偿或昭雪,一个先决条件是:正式确定《公约》规定的保证之一被违反。然而,第二条第三款(乙)项要求缔约国保证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机关确定得到这种补救的权利,如果没有确定有违约行为,这种保证就不成立。虽然不论这种申诉多么没有价值,不能根据第二条第三款(乙)项要求一个缔约国履行这种程序,但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如果根据《公约》判定申诉有足够依据而值得论证,就要给所称受害人以保护。鉴于本来文提交人未能为可受理之目的按照第十七、二十五和二十六条的规定证实其申诉,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他关于违反《公约》第二条的指控也不能受理”(附件七,N节,第6.6段)。

(e)与《公约》条款(《任择议定书》第三条)不相符的要求

128. 在第953/2000号案件(Zündel诉加拿大)中,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申诉不符合《公约》第十九条,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规定的属物理由不可受理:

“虽然《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包括媒体的选择,但不等于说,任何个人或团体在议会范围内举行记者招待会或由其它机构广播这种招待会的权利不受限制。虽然提交人确实向新闻厅预订了Charles Lynch记者招待室,而因为议会一致通过一项动议,不允许提交人进入议会范围,这一预订无效,但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仍可在其它场所举行记者招待会。因此,在认真研究了面前的材料之后,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基于不能在Charles Lynch记者招待室举行记者招待会提出的申诉超出了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二款应受保护的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的范围”(附件七,L节,第8.5段)。

129. 在第693/1996号案件(Nam诉大韩民国)中,委员会复查了其可否受理的决定:

“……和有关各方的认识相同,委员会注意到,来文与最初申诉的禁止非政府组织出版课本无关……并被委员会认为不可受理……。与来文有关的是提交人的这一指称:没有为将非政府出版物作为学校课本提交当局核准进行审查的程序。委员会承认,编写和出版供学校使用的课本属于《公约》第十九条的保护范围,同时注意到,提交人称,他有权使他编写的供公立中学使用的课本得到当局的审查和批准/否决。委员会认为,这一申诉超出了第十九条的范围,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不可受理”(附件七,A节,第10段)。一项个人意见附在委员会决定之后。

130. 还以与《公约》不符为理由宣布第820/1998号案件(Rajan诉新西兰)、第837/1998号案件(Kolanowski诉波兰)、第956/2000号案件(Piscioneri诉西班牙)、第972/2001号案件(Kazantsis诉塞浦路斯)、第980/2001号案件(Hussain诉毛里求斯)、第984/2001号案件(Shukuru Juma诉澳大利亚)、第1001/2001号案件(Strik诉荷兰)、第1020/2001号案件(Pasini诉澳大利亚)、第1142/2002号案件(Van Grinsven诉荷兰)和第1169/2003号案件(Hom诉菲律宾)的指称不予受理。

131. 《任择议定书》第三条还规定,对滥用呈文权的来文,可宣布不可受理。委员会不论是在一般性评论中还是在判例法中都没有明确何为滥用呈文权。这种判例法仍有待制定。在第1004/2001号案件(Estevill诉西班牙)中,委员会认为:

“提交人的唯一申诉涉及《公约》第十四条第五款,它规定‘凡被判定有罪者,享有由更高一级法庭对其定罪及判决进行复审的权利’。委员会认为,假如提交人由卡塔洛尼亚科卡高级法院审理,缔约国的司法系统本来会准许提交人上诉的权利。然而,是提交人本人一再坚持要求直接由最高法院审理。鉴于提交人系具有极为丰富经验的前法官,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因坚持只由最高法院做出审理,所以他就放弃了上诉权。委员会认为,根据这一情况,提交人的指控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三条构成对提交来文权利的滥用”(附件七,U节,第6.2段)。

(f)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乙)项)

13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乙)项,除非委员会查明提交人已经用尽一切可以援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得审议任何来文。但是,委员会一贯的判例是,用尽补救办法的规则只适用于那些有效的和可以利用的补救办法。要求缔约国提供“有关在提交人案件的情形中已经使提交人可以利用它提出的补救办法的详细情况,连同证明此种补救办法会有一种合理前景的证据”(第4/1977号案件(Torres Ramirez诉乌拉圭);在第852/1999号案件(Borisenko诉匈牙利)和第900/1999号案件(C诉澳大利亚)方面,最近重申了理由。

133.这条规则还规定,如果确定对所述的补救办法的应用被不合理地拖延,则不妨碍委员会审查来文。就第864/1999号案件(Ruiz Agudo诉西班牙),委员会认为,“在所述案件中,诉讼程序是从1983年开始的,但判决直到1994年才签发下来,而缔约国并未证实延误提交的原因。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国内的补救办法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乙)项的说法被不合理地拖延,因此,该规定并不妨碍委员会审查本来文的案情。”(附件六,L节,第6.2段)。

134. 在第778/1997号案件(Coronel等诉哥伦比亚),委员会认为“有关调查死亡情况和起诉肇事人的法律程序所以化的时间长度是不合理的。此外,委员会回顾,如果作为控诉的主题的暴力行为是特别严重的,是违反基本人权、尤其是生命权的案件,则不能认为纯粹纪律和行政性质的补救办法是足够的和有效的。再说,补偿的程序被不合理地拖延了。”(附件六,C节,第6.2段)。

135. 在本报告所涉期间,某些案件由于没有用尽能够利用和有效的补救办法而被宣布不予受理。见第743/1997号案件(Truong诉加拿大)、第881/1999号案件(Collins诉澳大利亚)、第890/1999号案件(Krausser诉奥地利)、第900/1999号案件(C诉澳大利亚)、第942/2000号案件(Jonassen诉挪威)、第953/2000号案件(Zündel诉加拿大)、第956/2000号案件(Piscioneri诉西班牙)、第978/2001号案件(Dixit诉澳大利亚)、第980/2001号案件(Hussain诉毛里求斯)、第984/2001号案件(Shukuru Juma诉澳大利亚)、第1013/2001号案件(Boboli诉西班牙)、第1014/2001号案件(Baban等诉澳大利亚)、第1049/2002号案件(Van Puyvelde诉法国)、第1082/2002号案件(De Clippele诉比利时)、第1088/2002号案件(Veriter诉法国)和第1091/2002号案件(Pereira诉斯里兰卡)。在委员会对于第942/2000号案件(Jonassen诉挪威)的意见后面附上了三项有关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个人意见。

(g)因提交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而不予受理(《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甲)项)

136.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甲)项,委员会应确定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有些缔约国在加入《任择议定书》时曾提出保留,以排除委员会受理已经在他处审理的同一事件的权力。在本报告所涉期间,委员会就第989/2001号案件(Kollar诉奥地利)、第998/2001号案件(Althammer等诉澳大利亚)和第1086/2002号案件(Weiss诉奥地利)处理了这一问题(见第21-23段)。

(h)举证责任

137. 《任择议定书》规定,委员会应根据缔约国所提供的一切书面资料提出其意见,这意味着如果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的一项指控作出答复,只要提交的指控具有充分证据,委员会将会对无争议的指控给予应有的重视。在本报告所涉期间,委员会在对下述案件提出的意见中回顾了这项原则:第778/1997号案件(Coronel等诉哥伦比亚)、第836/1998号案件(Gelazauskas诉立陶宛)、第838/1998号案件(Hendricks诉圭亚那)和第908/2000号案件(Evans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38. 在第757/1997号案件(Pezoldova诉捷克共和国)中,委员会认为“…约国没有述及提交人关于不让她查阅对于就她的案件作出裁定至关重要的文件的指控。在缔约国没有作出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应该给予提交人的指控应有的重视”(附件六,B节,第11.4段)。在委员会对于本案的意见后面附上了一项个人意见。

(i)第86条规则规定的临时保护措施

139.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6条,委员会在收到来文后但在通过“意见”前,可要求缔约国采取临时保护措施。以避免对指控的侵权行为的受害者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委员会一贯在适当时机实施该规则,大多涉及被判死刑等待处决但声称没有得到公正审判的人本人或其代表提出的案件。鉴于来文的紧迫性,委员会请求有关缔约国在案件审议期间不执行死刑。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批准了延期执行。第86条也适用于其他情况,例如,立即驱逐出境或引渡,因为这可能使提交人遭受或面临《公约》所保护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实际危险。委员会有关是否根据第86条提出请求的论述,见第558/1993号案件(Canepa诉加拿大)。3

(j)违反根据《任择议定书》承担的义务

140.缔约国若无视委员会根据第86条规则作出的决定,委员会将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其根据《任择议定书》承担的义务。在第1086/2002号案件(Weiss诉奥地利)中,委员会认为,

“缔约国在委员会得以处理提交人关于对他的《公约》权利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指控之前将其引渡,是违反了其根据《任择议定书》承担的义务。委员会特别关切这个案件的事件顺序,因为它不是在假设引渡提交人以后会出现不可弥补的损害时直接请求采取临时保护措施,而是首先根据其《议事规则》第86条,征求缔约国关于损害的不可弥补性的意见。在这样做的时候,缔约国本来可向委员会表明引渡不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委员会所通过的与《公约》第三十九条一致的第86条规则所规定的临时措施,对于《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委员会的作用是极为重要的。藐视这条规则,特别是通过诸如处决所指控的受害者或见他/她驱逐出境这样的不可逆转的措施,破坏了通过《任择议定书》对《公约》权利的保护。”(附件六,FF节,第7.1段至7.2段)。

141. 2003年7月24日,委员会发表新闻公报并致函乌兹别克斯坦当局,对处决六个人表示震惊。他们的案件正待委员会审议,即:1170/2003号案件(Muzaffar Mirzaev诉乌兹别克斯坦)、第1166/2003案件(Shukrat Andasbaev诉乌兹别克斯坦)、第1165/2003号案件(Ulugbek Eshov诉乌兹别克斯坦)、第1162/2003号案件(Ilkhon Babadzhanov和Maksud Ismailov诉乌兹别克斯坦)和第1150/2003号文件(Azamat Uteev诉乌兹别克斯坦)。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立场,即:处决其案件正待委员会审议的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任择议定书》,特别是在已经根据委员会仪式规则第86条发出临时保护请求的情况下。

2. 实质性问题

(a)生命权(《公约》第六条)

142. 第六条第一款保护每个人固有的生命权。这一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人的生命权均不得被剥夺。

143. 在第778/1997号案件(Coronel等诉哥伦比亚)中,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首席检察员办事处人权处承认,该国的安全部队曾在1993年拘押并杀死了七名哥伦比亚国民,缔约国没有反驳这些事实,它没有对杀害受害者的责任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因而造成违反《公约》第六条的行为。(附件六,C节,第9.3段)。

144. 在第950/2000号案件(Sarma诉斯里兰卡)中,“关于是否违反《公约》第六条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要求委员会做出关于他的儿子已经死亡的结论。另外,在援引第六条时,提交人还要求释放他的儿子,同时表示他没有放弃其子的生还希望。委员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应由委员会推断提交人之子的死亡……。委员会认为,在本案情况下,不宜做出有关第六条的结论”(附件六,V节,第9.6段)。

145. 在第838/1998号案件(Hendricks诉圭亚那)中,委员会认为违反了《公约》第六条,因为提交人在受到审判之后便被处决了,而在刑事诉讼的所有阶段都没有提供法律援助。

146. 在第1077/2002号案件(Carpo诉菲律宾)中,委员会

“注意到缔约国法律中的谋杀罪引起非常广泛的定义,要求杀死另一名个人。在本案中,委员会观察到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受到经修订的刑法第48条的管辖,根据这条法律,如果一个单一的行为同时构成两项罪行,则必须应用对付最严重的罪行的最高刑罚。一个单一的行为所犯的罪行是三起谋杀案和一起谋杀未遂案,则通过执行第48条规定自动判处对谋杀罪的尽可能最高的刑罚—死刑。委员会提及其判例,即在判处死刑时没有能够考虑到被告在该特定罪行中的个人情况的情形下强制判处死刑构成任意剥夺生命,是违反《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的行为。因此,根据经修订的刑法第48条自动判处提交人死刑是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一款所享有的权利。”(附件六,EE节,第8.3段)。两名成员在“意见”后附上了个人意见。

147. 在第829/1998号案件(Judge诉加拿大)中,委员会认为:

“问题1. 鉴于加拿大已废除死刑,将提交人驱逐到一个已将其判处死刑、而又不能确保不执行该判决的国家,是否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六条应有的生命权、根据第七条应有的不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或根据第二条第三款应有的得到有效补救的权利?

“在考虑加拿大作为一个已废除死刑的缔约国在将人员转移到已将其判处死刑的国家时应履行的义务时,委员会提请注意其以前在审理Kindler诉加拿大一案时采用的判例法……。[在此案中,委员会]表示认为,鉴于加拿大本身并未判处提交人死刑,还是将其引渡到未废除死刑的美国面临死刑,引渡本身并不构成加拿大的违约,除非提交人根据公约应有的权利在美国有遭受侵犯的实际危险……。

“委员会承认应当确保其判例法的一致性和连贯性,但也注意到会有需要审查《公约》所保护权利适用范围的例外情况,如:所称违约行为涉及最基本权利――生命权的情况,特别是,在所提出问题方面,国际舆论是否有明显的实际和法律变化。委员会记得,上述判例发制定于约十年前,自那时以来,赞成废除死刑的国际共识日益广泛;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不执行死刑的共识也日益广泛。重要的是,自Kindler案件以来,缔约国本身也认识到有必要修改其国内法,以保证对被从加拿大引渡、而在接收国被判处死刑的人的保护(美国诉Burns)。委员会认为,应当将《公约》看作一项活的文书,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和现实情况适用《公约》所保护的权利。

“在回顾其适用第六条的情况时,委员会指出,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要求,解释一项条约,应当本着诚意,按照根据条约上下文有关词语应具有的普通含义,根据其目的和宗旨。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是一条普遍原则:其目的是保护生命。根据这一款,已废除死刑的缔约国有义务在一切情况下保护生命。显然,第六条中第二款至第六款的目的是避免将第一款理解为废除死刑。第二款的开头字句(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和第六款(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加强了第六条的这一结构。实际上,第二款至第六款具有双重作用:说明在死刑情况下生命权的例外,同时规定了对这种例外的限制。只有在死刑已经宣布并具备某些要素的情况下,才能利用这种例外。在这些限制中首先是第二款的开头字句,即只有那些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才能实行第二款至第六款说明的例外。对已废除死刑的国家而言,有不使一个人面临被执行死刑的危险的义务。因此,如果根据合理的估计有关人员会被判处死刑而不能确保死刑不被执行,它们就不可通过驱逐或引渡将其转移出其管辖范围。

“委员会意识到,对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这种解释将使废除和保留死刑的国家受到不同对待。但是,它认为,这是该条款措辞本身的不可避免的结果,这种措辞,如在筹备工作中所表明,旨在调和对死刑问题的不同观点,在该项规定的起草者中实现妥协……。因此,从广义上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而从狭义上解释关于死刑的第二款,似乎是合理的。

“由于这些原因,委员会认为,加拿大作为一个已废除死刑的缔约国,不论它是否已批准《公约》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项任择议定书》,根据第六条第一款,它都侵犯了提交人的生命权,因为它将提交人引渡到将其判处死刑的美国,而且不能保证死刑不被执行。委员会注意到,加拿大本身并未判处提交人死刑。但是,通过将其驱逐到已对其判处死刑的一个国家,加拿大提供了有关因果链中的联系,使提交人有可能被处决。

“至于缔约国要求根据指称的违约行为发生时适用的法律评估其行为,委员会认为,对人权的保护是不断演进的,原则上,对《公约》所保护权利的含义的解释应当参照审理案件时的情况,而不是像缔约国所说,参照所指称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情况。委员会还指出,在提交人被驱逐到美国之前,委员会对已废除死刑的缔约国应履行义务的考虑正在改变,从考虑在转移到另一个国家之后是否会违反《公约》适用死刑,变成考虑是否会有被执行死刑的危险……。另外,缔约国对本办法可能涉及的追溯的关切与在下面第二个问题下讨论的单个问题无关。

“问题2. 缔约国承认,提交人是在尚未能就其关于延缓对他的驱逐的申请被驳回一事向魁北克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的情况下被驱逐到美国的。因此,提交人未能利用任何可利用的其它补救办法。缔约国在提交人未能行使阻止驱逐的各项权利之前将其驱逐到已将其判处死刑的国家,是否侵犯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二条第三款应有的权利?

“关于缔约国在提交人未能行使权利就其关于延缓驱逐的申请被驳回一事向魁北克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之前将其驱逐到已将其判处死刑的美国,因而使提交人未能利用其它补救办法,是否侵犯了提交人根据第六条和第二条第三款应有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是在魁北克最高法院做出裁决之后几小时之内将提交人转移到其管辖范围之外的,这似乎是旨在防止他行使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根据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难以判断上诉法院对提交人的案件作了何种程度的审查,但缔约国自己承认,鉴于提交人的申请已被最高法院以程序性和实质性原因为由驳回,上诉法院可能已对有关案情进行了审查。

“……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缔约国阻止提交人行使根据国内法可以行使的上诉权利,因而未能证明提交人关于将其驱逐到已将其判处死刑的国家侵犯了他的生命权这一意见受到足够重视……。鉴于缔约国已废除死刑,可以认为,关于将提交人驱逐到已将其判处死刑的国家而不给予他利用可利用的申诉权利的机会的决定是任意做出的,这违反了《公约》第六条以及第二条第三款。

“在发现有单独违反《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的行为之后又参照第二条第三款,委员会认为,已没有必要再考虑同一些事实是否构成对《公约》第七条的违反(附件六,G节,第10.1至10.10段)。”

两项个人意见附在委员会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之后,一项个人意见附在委员会的意见之后。

(b)禁止酷刑和虐待(《公约》第七条)

148. 在第778/1997号案件(Coronel等诉哥伦比亚)中,委员会指出,“首席检察员办事处人权处承认,受害者……曾经遭受与第七条不符的待遇。考虑到四名受害者失踪的情况以及缔约国没有否认他们曾经遭受与该条不符的待遇,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这四名受害者是一起明显的违反《公约》第七条的行为的对象。”(附件六,C节,第9.5段)。

149. 在第981/2001号案件(Gómez Casafranca诉秘鲁)中,关于提交人申诉的其儿子在警察所被拘留期间遭受虐待之事,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提交人没有提供进一步情况……,但所附1998年1月30日口头诉讼记录的副本表明了受害人在法官面前如何详细陈述了他所遭受的酷刑。考虑到缔约国在这方面没有提供更多情况,也没有对所述情况进行正式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违反《公约》第七条的行为”(附件六,X节,第7.1段)。

150. 在第950/2000号案件(Sarma诉斯里兰卡)中,委员会“注意到在与外界隔绝的情况下无限期监禁所造成的痛苦,并注意到,在本案中,提交人似乎在首次拘留后约15个月时偶然见到了他的儿子。因此,他必然是违反第七条的受害者。另外,委员会还注意到他儿子的失踪以及对其命运和下落的长时间担忧给提交人的家庭造成的痛苦和紧张,因而,认为提交人及其妻子也是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受害者。因此,委员会认为,其面前有关提交人的儿子及其家庭的事实表明违反了《公约》第七条”(附件六,V节,第9.5段)。

151. 在第900/1999号案件(C诉澳大利亚)中,提交人――一名伊朗公民――被根据强制移民拘押的规定拘押了几年之后才获得难民地位。最近数年中,他的精神状况恶化到了患有严重的精神病的程度。提交人被解除移民拘押之后,受到他的精神病的直接影响,犯下了一系列罪行,并因此被判有罪和判处徒刑。其后,又以他是对于澳大利亚社会的危险为由,命令将他驱逐回伊朗。委员会决定“缔约国在了解提交人精神状态的情况下长期拘押提交人,并且不采取必要步骤改善提交人的精神恶化状况,构成了对他根据《公约》第七条所享有的权利的侵犯。”委员会并且“重视提交人原先因很有理由地害怕身为亚述基督徒而受到迫害,加上他的疾病复发可能产生的后果而被给予难民地位这样一个事实。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确定收受国目前的状况已经到了给予难民地位不再有效的地步。”委员会进一步评述说,“其决定在上诉时维持的AAT[行政上诉法庭]同意,在伊朗不大可能获得唯一有效的药物(Clorazil)及支持性治疗,并且发现提交人‘患精神病不能归咎他自己’,这个病“是在澳大利亚初次引发的”。在缔约国已经承认对提交人负有保护义务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将提交人驱逐到一个他不大可能获得为了他的疾病(这种疾病全部或部分是由于缔约国侵犯提交人的权利而造成的)所必需的医疗的国家里,是一种违反《公约》第七条的行为。”(附件六,R节,第8.4段至第8.5段)。三位成员在“意见”后面附上了个人意见。

152. 在第886/1999号案件(Bondarenko诉白俄罗斯)和第887/1999号案件(Lyashkevich诉白俄罗斯)中,委员会认为“对处决的日期和埋葬的地点完全保密,以及拒绝将遗体交付埋葬,具有通过有意使其家属处于一种不明情况和精神痛苦的状态而达到威逼或惩罚他们的效果。委员会认为,当局开始没有将所订的处决她儿子的日期通知提交人,其后又长期没有通知她她儿子的坟墓的地点,是一种违反《公约》第七条的不人道的待遇……。”(附件六,O节,分别为第10.2段和第9.2段)。

(c)人身自由和安全(《公约》第九条第一款)

153. 《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保证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而且还规定享有人身安全的权利。

154. 在第778/1997号案件(Coronel等诉哥伦比亚)中,委员会认为:“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拘禁没有任何逮捕证,因而是非法的指控。考虑到缔约国没有否认这个事实,而且既然委员会认为该控诉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存在对于三名受害者的违反《公约》第九条的行为。”(附件六,C节,第9.4段)。

155. 在第981/2001号案件(Gómez Casafranca诉秘鲁)中,关于提交人所指控的侵犯受害人人身自由和安全及其儿子未经许可被逮捕一事,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对这一申诉做出明确反应,只是强调Gómez Casafranca先生是根据秘鲁法律被捕的。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申诉说,他的儿子在警察所被拘留了22天,而法律规定的期限是15天。委员会认为,由于缔约国对这一申诉未加质疑,必须对这一申诉给予应有的重视。因此,委员会认为,有违反《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行为”(附件六,X节,第7.2段)。

156. 在第900/1999号案件(C诉澳大利亚)中,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原先是为了什么理由拘禁,委员会认为,连续进行两年多的移民拘押而无单独理由,也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司法复审,是任意的,构成了违反《公约》第九条第三款的行为。”(附件六,R节,第8.2段)。还对第1014/2001号案件(Baban等诉澳大利亚)作出了相似结论。两项个人意见附在委员会意见之后。

157. 在第950/2000号案件(Sarma诉斯里兰卡)中,委员会“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关于强迫失踪的定义。任何这种强迫失踪行为均构成侵犯《公约》所规定的许多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与安全的权利(第九条)、不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权利(第七条)以及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受到人道待遇及其固有的人的尊严受到尊重的权利(第十条)。它还侵犯了生命权或构成对生命权的严重威胁(第六条)。本案的事实清楚地表明,《公约》第九条关于人身自由与安全的规定是适用的。缔约国自己也承认,对提交人儿子的逮捕是非法的,是一种违禁行为。不仅对他的逮捕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对他的连续拘留也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严重违反第九条的这种行为永远不会有道理。委员会认为,在本案情况下,面前的事实清楚地表明违反了整个第九条”(附件六,V节,第9.3和9.4段)。

(d)被迅速带见审判官的权利(《公约》第九条第三款)

158. 在第852/1999号案件(Borisenko诉匈牙利)中,委员会指出,“提交人被拘押三天之后才被带见一位司法官员。在缔约国没有解释为何必须将提交人拘押这么一段时间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这是违反《公约》第九条第三款的行为”(附件六,J节,第7.4段)。两名成员附上了有关本问题的个人意见。

159. 在几个案件中,委员会审议了每个被逮捕或拘留的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三款应有的在合理的时间内被审判的权利问题。在审议第838/1998号案件(Hendricks诉圭亚那)和第908/2000号案件(Evans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时,委员会认为,在缔约国没有提出任何理由或令人满意的解释情况下,从提交人被逮捕之时到他们被送交审判之时相隔二年零三个月到三年,构成了违反《公约》第九条第三款的行为。

160. 在第726/1999号案件(Zheludkov诉乌克兰)中,委员会发现,“缔约国没有争辩Zheludkov先生不是在他以一项刑事指控被捕后立即被带见审判官,而是申明他是根据检察官(prokuror)的决定受到审判前拘押。缔约国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表明这位检察官具有按照《公约》第九条第三款的定义的一名“经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所必须具有的规定的客观性和公平无私。因此,委员会认为这是违反《公约》第九条第三款的行为。”(附件六,A节,第8.3段)。

(e)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的权利(《公约》第九条第四款)

161. 在第900/1999号案件(C诉澳大利亚)中,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所能获得的法庭复审只限于仅仅对有关的人是否一名没有入境许可证的“非公民”的问题作出正式评估。委员会认为,法庭没有任意决定权……以实质性的方式来审议对提交人的拘禁以决定其是否继续有理。委员会认为,无司法能力对违背或变成违背第九条第一款的行为的拘禁提出驳议,构成了违反《公约》第九条第四款的行为。”(附件六,R节,第8.3段)。两名成员附上了有关本问题的个人意见。

162. 在第933/2000号案件(Adrien Mundyo Busyo, Thomas Osthudi Wongodi, RenéSibu Matubuka等诉刚果民主共和国)中,委员会注意到,“Judges René Sibu Matubuka和Benoit Malu Malu是被任意逮捕,并从1998年12月18日至22日被拘留在一个属于总统安全部队的非法拘留中心。在没有收到缔约国答复的情况下,委员会指出,存在着任意侵犯《公约》第九条所规定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附件六,T节,第5.4段)。

(f)因被非法逮捕或拘留得到赔偿的权利(《公约》第九条第五款)

163. 在第856/1999号案件(Chambala诉赞比亚)中,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高级法院裁定无理由拘留他之后又被拘留了两个月,这种做法除根据第九条第一款属于任意行为之外,还违反了赞比亚国内法,因而构成了对第九条第五款所规定获得赔偿权利的侵犯”(附件六,K节,第7.3段)。

(g)监禁期间的待遇(《公约》第十条)

164.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均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在审议第908/2000号案件(Evans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时,委员会注意到:

“提交人被单独拘禁在6乘9英尺的死囚牢房里达五年的时间,除了一只尿桶之外没有任何卫生设备,没有自然光,一星期只有一、二次允许他走出牢房放风,放风时带着手铐;食物完全不充分,没有考虑到他的特殊饮食需求。委员会认为,这些—未经争辩的—拘押条件总起来看,构成了违反《公约》第十条第一款的行为。《公约》第十条特别论述了被剥夺自由的人的状况,并且这种人包括了第七条一般规定的成分,鉴于有关第十条的本审议结果,没有必要再分别审议根据《公约》第七条所产生的指控了”。(附件六,S节,第6.4段)。一名成员附上了有关这个特定问题的个人意见。

165. 在第796/1998号案件(Reece诉牙买加)中,关于所称关押提交人的具体条件和时间违反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的问题,在没有收到缔约国的任何答复的情况下,鉴于对经证实的类似指控多次做出结论,委员会通过了类似的意见。

166. 在第878/1999号案件(Kang诉大韩民国)中,委员会认为,提交人遭受了长达13年的单独监禁,而且,其中八年是在《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后,这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给有关个人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因此,需要十分认真和详细地说明理由。“委员会认为,这样长时期的监禁只是基于所推测的他的政治见解,未能履行特别大的举证责任,直接构成了违反关于保护人的固有尊严的第十条第一款以及要求拘留的基本目的是改造和社会复原的第三款”(附件六,N节,第7.3段)。

167. 在审议第726/1999号案件(Zheludkov诉乌克兰)时,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提交人在被拘禁期间获得了医疗并且住院,但是缔约国当局不管他多次请求,不让他查阅他的医疗记录。在没有对此种拒绝作出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长期以及不予以解释地拒绝让Zheludkov先生查阅医疗记录构成认为是违反《公约》第十条第一款的行为的充分理由。四名成员在“意见”后面附上了有关这个问题的个人意见。

168. 在第1020/2001号案件(Cabal和Pasini诉澳大利亚)中,关于提交人在一个三角形“笼子”中被关押一小时一事所引起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解释:这种监房是当时唯一可以容纳两人的监房,两提交人当时请求将他们关在一起。委员会认为,未能提供足以容纳两人的监房不能作为要求两名囚犯在这种地方交替坐立的充分理由,即便是只有一个小时。委员会认为,这一情况表明违反了《公约》第十条第一款”(附件六,DD节,第8.3段)。一位委员将其个人意见附在委员会意见之后。

(h)公正审判的保障(《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

169.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和由依法设立、合格、独立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审判的权利。在审议第1086/2002号案件(Weiss诉奥地利)时,委员会:

“注意到提交人将该案提交委员会后,获得了行政法庭关于直至法庭解决提交人就部长指示引渡他的决定提出异议为止避免将他引渡的一项暂停令。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暂停令已经正式下达给有关官员,但是经过数次尝试后,违反了法庭的暂停令,将提交人转交美国司法管辖。法庭在此事件后注意到,有关方面违反仍有效的法庭暂停令将提交人引渡至另一国,该引渡是没有任何法律基础的;因此,鉴于提交人已被引渡,该程序变成了失去对象的假设案件讨论,不能进一步进行下去了。委员会还注意到,宪法法庭认为,在检察官对于高级区域法院不批准引渡提交人的一项早先的决定可以提起而且事实上提起了上诉的情况下,提交人无法就高级区域法院的一项不利判决提起上诉,这是不符合宪法的。委员会认为,提交人被违反一项由行政法院作出的暂停令进行引渡,以及他无法就高级区域法院的一项不利判决提起上诉,而检察官却能够上诉,构成了对于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所享有的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的违反行为,并且一并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得到有效并能付诸实施的补救的权利。”(附件六,FF节,第9.6段)。

170. 在第981/2001号案件(Gómez Casafranca诉秘鲁)中,委员会“注意到Gómez Casafranca先生在1998年首次获得无罪释放后,有关方面下令由最高法院‘隐身’审判庭重新对他进行审判。这引发了第十四条第一和第二款下的问题。委员会认为,考虑到Gómez Casafranca先生是在1998年经重新审判后被定罪的,不管反恐怖主义特别刑事庭为保障Gómez Casafranca先生的无罪推定权采取了何种措施,在所起诉的事件发生了大约12年后和在首次审判10年后再次进行审判侵犯了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丙)项享有的在不进行拖延的情况下获得审判的权利。考虑到该案的具体情况,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违反了第十四条,侵犯了整个公正审判权”(附件六,X节,第7.3段)。

171. 在第796/1998号案件(Rogers诉牙买加)中,“关于据称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的问题,因为审理法官就证据问题对陪审团下达指示不够充分,委员会述及其先前的判例指出,除非能够确证法官的指示显然是任意并相当于司法不公,委员会不得审查审理法官对陪审团的具体指示。就本案而论,委员会认为,在上诉时已经仔细地审查了本案的证据以及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而且并不能确证明显的任意性或者由此对公正的否定。因此,委员会并没有发现在这方面存在着违反《公约》的情况”(附件六,E节,第7.3段)。在该案中,提交人称将死刑改判为徒刑和规定七年后方可假释可能违反了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委员会参照其先例指出,减刑程序并不能启动第十四条的保障规定。另外,委员会并不认为将死刑改为终身监禁并有可能在今后得到假释是具有任意色彩的“重新判决”。

172. 在第933/2000号案件(Adrien Mundyo Busyo、Thomas Osthudi Wongodi、René Sibu Matubuka等诉刚果民主共和国)中,委员会发现:

“关于《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作任何答复,并注意到一方面提交人作为法官未获应有保障,其案件未依法由最高司法委员会审理,另一方面最高法院院长在此案审理前公开赞成解除提交人的职务(见第3.8段),损害了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委员会认为,解除提交人的职务危害了受《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保护的法官独立性。委员会认为,解除提交人职务的理由并不充分,没有遵循既定程序,也没有遵循关于所有公民均须能享受普遍平等权利的保障规定。考虑到缔约国未提供任何答复,并考虑到最高法院在2001年9月26日的裁决中剥夺了提交人获得一切补救的权利,以第144号总统法令为政府法令为由不受理提交人的上诉,委员会认为,此案的事实表明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一款,且一并违反了第二十五条(c)款和关于法官独立性的第十四条第一款(附件六,T节,第5.2段)。

173. 在第814/1998号案件(Pastukhow诉白俄罗斯)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他是不能被免去职务的,因为他是在1994年4月28日被任命为任期为11年的法官。委员会还注意到1997年1月24日第106号总统令之目的并非是要以一个新的法院来取代宪法法院,总统令只涉及提交人本人;在总统令中所提供的有关免去提交人职务的唯一理由是其作为宪法法院法官的任期已满,但是很明显,事实并非如此。此外,在提交人反对行政部门免去其职务的过程中,没有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委员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提交人在其任满的几年前被免去其宪法法院法官的职务一事构成了对司法独立性的侵犯,同时也侵犯了提交人在一般平等条件下担任该国公职的权利。因此,这种作法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五条(丙)款、有关司法独立性的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条的规定”(附件六,F节,第7.3段)。在委员会意见后面附上了两条个人意见。

174. 在第781/1997号案件(Aliev诉乌克兰)中,委员会认为:

“首先,提交人称在头五个月拘留期间未享受到律师服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此保持沉默。它还注意到虽然提交人在1997年4月29日呈交最高法院的诉状中提到他长达五个月未获律师协助,但有关法律决定并未涉及提交人的这项指控。考虑到此案的性质和在审理此案期间所涉的问题,尤其是考虑到警官审问过提交人和没有请提交人参与模拟所诉罪行,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应能与律师磋商并由律师代理。因此,在没有获得缔约国任何相关材料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这些事实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

“其次,提交人称最高法院后来于1997年7月17日在他本人及其律师缺席的情况下审理了这一案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未反驳这项指控,而且并未就提交人及其律师缺席提供任何理由。委员会注意到,1997年7月17日的裁决没有提到提交人或其律师在场,只提到有一名检察官在场。另外,当局并未反驳提交人关于在调查初期未获律师协助的指控。考虑到这些事实,并考虑到缔约国未发表任何相关意见,委员会认为必须适当重视提交人的指控。委员会重申,根据其以往的判例,必须在刑事诉讼的所有阶段,尤其在被告被判死刑的案件中,被告必须获得律师协助。因此,委员会认为这些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附件六,D节,第7.2-7.3段)。

(i) 被告有充分的时间和便利准备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乙)项)

175. 在第796/1998号案件(Rogers诉牙买加)中,关于提交人宣称其第十四条第三款(乙)项下的权利遭到侵犯问题,因为提交人没有充分的时间和便利准备审理期间的辩护以及律师辩护不力的情况,“委员会重申其先例,在这种情况下,若被告方认为他们没有充分的机会适当地准备辩护,应当由提交人或其律师在审理开始之初就要求暂停审理。法庭审理记录并没有表明提出过任何此类请求。至于提交人对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行为表示异议的问题,委员会指出,除非法官显然可以看出或本应显然看出律师的行为不符合司法的利益,缔约国不能对辩护律师的行为承担责任。委员会认为,就本案而论,没有迹象表明律师在审理时的表现明显地不符合其职业责任。因此,就上述问题,委员会未发现违反《公约》的情况”(第六章,E节,第7.2段)。

(j)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的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丙)项)

176.第十四条第三款(丙)项规定,凡受刑事指控者,其受审时间均不得被无故拖延。在审议第864/1998号案件(Ruiz Agudo诉西班牙)时,委员会回顾其反映在对第十四条的第13号一般性评论上的立场,认为司法程序的所有阶段都必须不被无故拖延地进行,并且为了使得这项权利生效,必须要有一项程序来确保这一点适用于所有情况。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一审的司法程序拖延了11年,到驳回上诉又拖延了13年多,这违反了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丙)项所享有的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的权利。”(附件六,L节,第9.1段)。

177. 在第796/1998号案件(Rogers诉牙买加)中,提交人宣称其第十四条第三款(丙)项下的权利遭到侵犯,因为从他提出上诉书至最终做出裁决期间拖延了三年零一个月,“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的具体情况下,提交人从他被定罪当日审判结束之后就立即提出了上诉。同时,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就拖延做出解释或者举出可归咎于提交人的拖延因素,委员会认为,事实表明存在着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丙)项的情况”(附件六,E节,第7.5段)。

178. 在第875/1999号案件(Filipovich诉立陶宛)中,“考虑到据委员会收到的材料,在收到法医委员会报告后调查已经结束,并考虑到该案并不复杂,不应拖延四年零四个月或在提交了法医委员会报告后拖延三年零两个月”,委员会认为,这违反了第十四条第三款(丙)项(附件六,M节,第7.1段)。

179. 在审议第838/1998号案件(Hendricks诉圭亚那)和第908/2000号案件(Evans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时,委员会发现这两个案件的情况表明违反了第九条第三款,且都违反了第十四条第三款(丙)项。

(k)得到法律援助的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以及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的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戊)项)

180. 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规定了得到法律援助的权利和自由选择法律援助的权利。在第852/1999号案件(Borisenko诉匈牙利)中,提交人声称从他被捕起到他被解除拘禁时为止,没有向他提供过法律代理人,其中包括在一次关于拘禁的听审中,他只能自己代表自己。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确认说,尽管它曾经向提交人指派过一名律师,但是该律师在审讯或关于拘禁的听审时没有出庭。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国家所提供的法律代理人保证进行有效的代理,以及在刑事程序的所有阶段都能够获得法律援助。因此,委员会发现它所获悉的事实表明违反了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附件六,丁节,第7.5段)。在第781/1997号案件(Aliev诉乌克兰)中,委员会得出类似结论。

181. 同样,在第838/1998号案件(Hendricks诉圭亚那)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辩护律师显然在初次听审的一个阶段缺席,而缔约国对这一点并未提出争议。委员会回顾了它的判例,即按照公理说,在死刑案件刑事程序的所有阶段都应该向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委员会还回顾了它对1999年3月23日通过的关于第775/1997号来文(Brown诉牙买加)的决定,它在其中决定,在初次听审中,法官不得在没有允许提交人有机会确保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开始听取证人的证言。委员会发现它所获悉的事实表明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和(戊)项。4

(l)上诉权(《公约》第十四条第五款)

182. 《公约》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凡被判定有罪者均应有权由一个较高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审。

183. 在第836/1998号案件(Gelazauskas诉立陶宛)中,提交人称由于他没有可能对以谋杀罪判处他13年徒刑的判决上诉,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五款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委员会认为:

“缔约国没有争辩这一点,即提交一份‘监督性抗议书’,根据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或代表的决定权而定,是一种非常的补救手段。因此,委员会的观点是,在这种情况下,这样一种可能性不是为了《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目的必须援用无遗的一个补救办法。此外,……委员会认为,请求提交‘监督性抗议书’并不构成《公约》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规定的一种应由一个较高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进行复审的权利。……委员会考虑了提交人对于提交一份撤销动议的特殊性和斟酌决定性质的意见,缔约国对此没有反应这个事实,以及驳回申请提交撤销动议的信件的形式和内容,认为它所收到的材料已充分表明,在本案中,提交人提出的关于一份撤销动议申请……并不构成为了《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目的必须援用无遗的一个补救办法。此外,委员会……认为,这个补救办法并不构成《公约》第十四条第五款意义上的复审权,因为该撤销动议不能如同该条规定所要求的那样提交给一个较高法庭。”(附件六,H节,第7.2段、第7.5段-第7.6段)。

184. 在第908/2000号案件(Evans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中,关于从被判有罪到上诉法庭驳回上诉拖延了五年零九个月的指控:

“委员会回顾其判例,认为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丙)项和第五款所载的内容一并阅读,给予一种对审判时的决定不拖延地进行复审的权利。在Johnson诉牙买加的案件中,委员会认为,除了特别情况之外,四年零三个月的延迟是被不合理地拖延的。由于这些考虑,委员会认为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丙)项和第五款。”(附件六,S节,第6.3段)。

185. 在第986/2001号案件(Semey诉西班牙)和第1007/2001号案件(Sineiro Fernandez诉西班牙)中,委员会重申了在第701/1996号案件(Cesáreo Gómez Vásquez诉西班牙)中得出的结论,认为最高法院对判决的复审不符合《公约》第十四条第五款。

(m) 禁止追溯性刑法(《公约》)第十五条)

186. 在第981/2001号案件(Gómez Casafranca诉秘鲁)中,提交人称,由于执行了在此案所涉事件发生后通过的1987年3月6日第24651号法令,违背了禁止追溯和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确有此事。如缔约国所称的那样,事件发生时这些恐怖主义行为确实已被1981年3月第46号法令定为罪行,但同样确切的是,1987年第24651号法令修订了各项处罚,规定了较高的最低刑期,加重了对有关罪行的惩罚。虽然Gómez Casafranca先生根据新的法律被判处25年最低刑期,但这比以前法律规定的最低刑期高出一倍多,而法院并未说明如果以前的法律仍然适用将会判多少年徒刑。因此,委员会[认为],这违反了《公约》第十五条”(附件六,X节,第7.4段)。

187. 在第960/2000号案件(Baumgarten诉德国)中,曾担任国防部副部长兼边防军司令的提交人,因一些人在试图跨越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国境线时遭到边防军射杀或踩中地雷,而被判犯有杀人罪和杀人未遂罪,并被判处徒刑。提交人称德国违反了《公约》、尤其是违反了第十五条,使其受到伤害。委员会注意到:

“考虑到违反《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的任何行为的具体性质,需要审查国内法院在某一特定案件中对相关刑法的解释和适用是否违反了禁止作出非法追溯性处罚的规定。委员会为此将只审查提交人在行为发生时的所作所为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刑法或国际法是否足以构成明确的犯罪行为。

“这些杀人事件是在实际剥夺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人民自由离开本国的权利的制度下发生的。为实施这项制度,当局和个人不惜使用致命武力,防止个人以非暴力的方式行使其离开本国的权利。委员会重申,即使最后使用武力,但根据《公约》第六条,致命武力必须与面对的威胁相称。委员会还重申,缔约国必须阻止本国保安部队任意杀人。最后,委员会注意到,在提交人从事这些行为时,根据当时各国确认的法律一般原则,不相称地使用致命武力属犯罪行为。

“缔约国正确地指出,这些杀人事件违背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在国际人权法、尤其是《公约》第六条下的义务。缔约国还称,为履行这些义务,必须起诉涉嫌因对这些杀人事件负责的人。缔约国法院认定,这些杀人事件属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杀人罪。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例如《刑法》第九十五条关于侵犯人权罪不可饶恕的规定……以及关于在边境使用武力的《边境法》……解释和应用这些规定。缔约国对《边境法》使用武力条款所作的解释是,这些条款并未排除过度使用致命武力或可能致命武力引致违背人权义务的杀人罪。因此,《边境法》的规定不能阻止法院审理这些杀人事件是否构成《刑法》的杀人罪。委员会不认为,对相关法律的这一解释和根据相关法律对提交人的定罪不符合《公约》第十五条”(附件六,W节,第9.3、9.4和9.5段)。

(n)家庭和住宅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的权利(《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

188.在第778/1997号案件(Coronel等诉哥伦比亚)中,就提交人关于由于士兵们没有任何搜查证或逮捕证,因此对受害人及其家庭进行军事抄查是非法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总检察长办事处所搜集到的证实证据表明,在受害人居住的私人房屋里进行了非法查抄。在缔约国没有这方面的任何解释证明所述行动有理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由于在受害人及其家庭的住宅或受害人所在的房屋里进行了非法干涉,存在着对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违反行为。

189. 在第893/1999号案件(Sahid诉新西兰)中,就提交人关于将其迁移至斐济构成了缔约国没有保护家庭单位和他的孙子的指控,委员会

“指出其先前的关于Winata诉澳大利亚的决定,即在特殊的情况下,一个缔约国在超越单纯实施其移民法的范围,将在其管辖权内的人士迁走时,必须陈述它这样做的理由,以避免被认为是任意作为。在Winata一案中,特殊的情况是缔约国打算把一名在缔约国出生,经过所需要的在该国10年居住期后成为一名归化公民的未成年人的父母迁走。在Sahid案中,提交人的迁走使得他的孙子与其母亲和她的丈夫留在新西兰。因此,在没有Winata一案那样的特殊因素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将提交人迁走并不与他根据《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享有的权利相抵触。”(附件六,Q节,第8.2段)。

(o)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公约》第十八条)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公约》第十九条)

190. 第十八条保障了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所必需的限制。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这些权利的行使可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以及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所必需。

191. 在第878/1999号案件(Kang诉大韩民国)中,关于提交人提出的“思想转变制度”构成侵犯他根据第十、十九和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情况的指称,“委员会指出,此种制度具有胁迫性,随后取代该项制度的宣誓遵守法律制度维持了此种性质,这种制度的适用带有歧视性,目的是通过在狱中以提供福利待遇和尽快给予假释为引诱,改变犯人的政治见解。委员会认为,此种制度――缔约国没有证明为了第十八和十九条阐明的任何允许的限制目的,该制度是必要的――是以歧视方式对言论自由和表达信仰自由的限制,因而是对第十八条第一款连同第二十六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连同第二十六条的违反”(附件六,N节,第7.2段)。

192. 在第933/2000号案件(Adrien Mundyo Busyo、Thomas Osthudi Wongodi、René Sibu Matubuka等诉刚果民主共和国)中,委员会指出,平等担任公职权原则意味着,国家有责任确保不歧视任何人,尤其是不歧视担任公职者或已被解除公职者。

193. 在第814/1998号案件(Pastukhov诉白俄罗斯)中,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其任满的几年前被免去其宪法法院法官的职务一事构成了对司法独立性的侵犯,同时也侵犯了提交人在一般平等条件下担任该国公职的权利。因此,这种做法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五条(丙)款、有关司法独立性的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条的规定(见第173段)在委员会意见后面附上了两条个人意见。

(g)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和禁止歧视(《公约》第二十六条)

194. 《公约》第二十六条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并禁止歧视。委员会第七十六届会议再次讨论了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和之后在捷克共和国没收财产的归还问题。在第757/1997号案件(Pezoldova诉捷克共和国)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申诉的实质是捷克当局任意剥夺她根据第229/1991号和第243/1992号法律所享有的归还权,从而侵犯了她受到平等待遇的权利,捷克当局的论点是,她的养祖父的财产是根据第143/1947号法律,而不是根据贝纳斯的第12号法令和第108/1945号法律被没收的,因此不适用1991年和1992年归还法。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争辩说,缔约国直到2001年为止一直不让她查阅有关的案卷和档案,所以只是到了2001年才能提交文件,证明事实上财产的没收是根据贝纳斯1945年的法令而不是第143/1947号法律发生的,其后果就是提交人有权依照1991年和1992年的法律获得归还财产。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被剥夺查阅能够证明她的归还要求的有关文件,因而一再受到歧视,这一做法一并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六条和第二条。在委员会关于该歧视问题的意见后面附上了两条个人意见。

195. 在第941/2000号案件(Young诉澳大利亚)中,提交人称他因与另一人有同性恋关系,缔约国认为他不符合“受扶养人”的定义,并以此为由不向他提供养恤金。提交人称缔约国以其性倾向为由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应享有的权利。委员会:

“重申它在以前的判例中认定,第二十六条的禁止歧视规定也包括禁止对性倾向的歧视。委员会忆及在以前的来文中注意到结婚夫妇与未婚异性伴侣获得的好处有着合理、客观的差异,因为这些人可以选择结婚并承受随之带来的后果。从引起争议的《退伍军人福利法》的条款来看,已婚夫妇或者(可以证明有着类似婚姻关系的)异性同居伴侣符合关于夫妇以及受扶养人的定义,因此有权获得养恤金。在本案中,提交人作为同性伴侣显然无法结婚。为获得养恤金的目的,提交人由于其性别或性倾向不被视为C先生的同居伴侣。委员会重申,它在判例中始终强调符合合理、客观标准的区别不属《公约》禁止的歧视之列。缔约国没有说明对不能获得合法养恤金的同性伴侣与享受养恤金待遇的未婚异性伴侣之间的区别是合理、客观的区别,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进行这一区别的合理因素。为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以提交人的性别或性倾向为由拒绝向其提供养恤金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六条(附件六,U节,第10.4段)。在委员会意见后面附上了两条个人意见。

196. 在第983/2001号案件(Love诉澳大利亚)中,几位提交人曾经被一家国有公司聘为飞行员,他们指称因年龄而遭受歧视,因为他们由于一项硬性规定60岁退休的制度被要求退休。委员会认为,“年龄”在原则上是受到《公约》第二十六条反歧视规定的保护的,因此必须有合理和客观根据来说明加以区别是有理的。委员会认为,各位提交人在他们被辞退的时候,并没有证明这个旨在提高飞行安全的强制退休制度没有上述根据。因此,委员会认为不存在对《公约》第二十六条的侵犯行为。在委员会关于该歧视问题的意见后面附上了两条个人意见。

197. 在第998/2001号案件(Althammer等诉奥地利)中:

“提交人称受到歧视,因为取消房屋补贴对已退休的提交人造成的影响比对正还在工作的人的影响要大。委员会指出,表面上属中性或并无歧视意图的规则或措施造成的歧视后果也可能会违反第二十六条。但这种间接歧视必须基于《公约》第二十六条所述的理由,也就是说一项规则或决定的不良后果纯粹或不相称地影响了具有某一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身或其他身份的人。但造成此种后果的规则或决定如果有客观、合理的理由,则并不构成歧视。考虑到本案的情况,取消每月的房屋补贴和增加子女补贴不仅影响到已退休的人,而且影响到还没有此年龄组的子女或子女已超龄的、现在仍在工作的人,而提交人未证明这项措施对其造成了不相称的影响。从道理上来看,即使造成了不相称的影响,委员会也认为,正如奥地利法院所强调指出的那样,这项措施……亦是有客观、合理理由的。为此,委员会认定,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即使根据《社会保险委员会雇员服务条例》以前的修正规定来进行审查,取消每月的房屋补贴不构成《公约》第二十六条所禁止的歧视”(附件六,AA节,第10.2条)。在委员会意见后面附上了两条个人意见。

F. 根据委员会的意见要求采取的补救办法

198. 委员会在其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中就违反《公约》规定的行为作出裁决之后,继而要求缔约国采取适当步骤对违法行为作出补救,例如减刑、释放或对所受的违约损害提供适当赔偿。委员会提出补救办法时指出:

“铭记一旦成为《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缔约国即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发生对《公约》的违反,根据《公约》第二条,缔约国承诺保证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在确定发生了违约的情况时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委员会希望在90天内从缔约国获得为执行委员会的意见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199. 在所审查期间,关于指称的捷克共和国在归还财产方面的歧视问题的一个案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第757/1997号案件(Pezoldova诉捷克共和国)指出应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使其有机会提出一项要求归还或赔偿的新的指控。委员会还更加广泛地研究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受到法律平等保护的问题,建议“缔约国应当复审其立法和行政做法,以确保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以及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附件六,B节,第12.2段)。

200. 关于第778/1997号案件(Coronel等诉哥伦比亚),委员会认为,首先,七个人被国家的安全部队拘禁和杀死,其次,缔约国没有对这些谋杀的责任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不加拖延地完成对违反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行为的调查,并加速在普通刑事法院对肇事者提起刑事诉讼程序”(附件六,C节,第10段)。

201. 在第950/2000号案件(Sarma诉斯里兰卡)中,委员会认定,“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及其家人提供有效补救,其中包括彻底、有效调查提交人儿子的失踪事件和其下落,如果提交人的儿子仍活着,应立即将其释放,应向提交人及其家人适当通报调查结果,并就提交人的儿子、提交人及其家人的权利遭到侵犯给予足够赔偿。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还有义务加快目前的刑事诉讼,确保根据《斯里兰卡刑法》第356条迅速审判对绑架提交人儿子负责的所有人,并对卷入失踪事件的任何其他人绳之以法”(附件六,V节,第11段)。

202. 在第1077/2002号案件(Carpo诉菲律宾)中,委员会注意到,

“提交人被自动判处死刑,有关方面并未对该案件的具体情况或提交人进行过评估,因此判处死刑是任意的,并且违反《公约》第六条。委员会建议向提交人提供有效和适当的补救办法,包括减刑”(附件六,EE节,第10段)。

203. 关于第886/1999号案件(Bondarenko诉白俄罗斯)和第887/1999号案件(Lyashkevich诉白俄罗斯),委员会裁定,

当局开始没有将确定的处决日期通知提交人,其后又长期没有通知提交人她们儿子的坟墓的地点,这是一种对提交人的不人道的待遇。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包括有关埋葬其儿子的地点,以及对所遭受的痛苦进行赔偿”(附件六,O节,第11段和第12段)。

204. 关于委员会认为拘押受害者和审判受害者所花的时间存在不合理的拖延的案件,委员会建议给予受害者赔偿,而且根据情况还给予其他补偿。在第864/1999号案件(Ruiz Agudo诉西班牙)中,委员会发现一审的司法程序被拖延了11年,至驳回上诉为止拖延了13年多。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包括对于过长的审判时间给予赔偿。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诉讼程序被不适当地长期拖延,并且确保个人不再被迫采取一项新的司法行动以要求赔偿。在第856/1999号案件(Chambala诉赞比亚)中,考虑到缔约国承诺赔偿提交人,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快对提交人遭任意拘留期间的待遇作出赔偿。

205. 关于第726/1999号案件(Zheludkov诉乌克兰),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确保由一名具有符合《公约》第九条第三款所述含义的‘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那样的客观和公正的权威人士就延长拘押时间作出决定。”(附件六,A节,第10段)。

206. 关于第836/1998号案件(Gelazauskas诉立陶宛),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五款。它认为提交人应该有机会提出新的上诉。如果这一点不再可能,则缔约国应该考虑同意将他释放。

207. 在第986/2001号案件(Semey诉西班牙)中和第1007/2001号案件(Sineiro Fernandez诉西班牙)中,委员会认为,应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复审对提交人的定罪。

208. 在第796/1998号案件(Reece诉牙买加)中,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违反了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三款(丙)项,并认为缔约国有义务改善提交人目前的监禁条件或将其释放。

209. 在第781/1997号案件(Aliev诉乌克兰)中,委员会认为,在提交人被捕头几个月期间和在一部分审判期间,虽然提交人可能会被判处死刑,但却没有适当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因此,应考虑早日将其释放。

210. 在第981/2001号案件(Gómez Casafranca诉秘鲁)中,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违反了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并认为缔约国有义务释放提交人和向其作出适当赔偿。

211. 在第878/1999号案件(Kang诉大韩民国)中,委员会指出,虽然提交人已获释,但缔约国仍有义务根据所涉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向提交人提供相应的赔偿。

212. 在第933/2000号案件(Adrien Mundyo Busyo、Thomas Osthudi Wingodi、René Sibu Matubuka等诉刚果民主共和国)中,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五条(丙)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条第一款,并认为:“提交人有权获得适当补救,补救应包括下列内容:(a)在没有对提交人采用适当惩戒程序的情况下,恢复其公职和职务并承担由其产生的一切后果,如有必要,应为其提供类似职务;(b)按提交人在被解职期间本应获得的工资数额提供对等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侵权事件,尤其是,应确保解职措施必须符合《公约》的规定”(附件六,T节,第6.2段)。

213. 在第941/2000号案件(Young诉澳大利亚)中,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第二十六条下的权利遭到了侵犯,因此有权获得有效补救,其中包括在不对其性别或性倾向进行歧视的情况下重新审核其养恤金申请,如有必要可修订相关法律。

214. 关于向缔约国转达要求根据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86条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委员会根据其调查结果制订了有关赔偿的具体建议。在第1086/2002号案件(Weiss诉奥地利)中,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在允许委员会研究提交人是否会如他所称因引渡而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之前将其引渡,违反了它根据《任择议定书》所承担的义务。委员会认定:

“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鉴于本案的情况,缔约国有义务向美国当局作出所要求的表述,以确保不因为缔约国违反它根据《公约》和《任择议定书》所承担的义务引渡提交人而使提交人所享有的《公约》规定的权利受到任何间接的侵犯。缔约国还有义务避免将来再发生类似的违反行为,包括采取适当的步骤确保委员会关于临时保护措施的请求得到尊重”(附件六,FF节,第11.1段)。

215. 在第829/1998号案件(Judge诉加拿大)中,关于提交人被驱逐至美利坚合众国一事,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有权获得适当补救,其中包括缔约国应尽可能劝说接受国不对提交人执行死刑。

216. 关于第900/1999号案件(C诉澳大利亚),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所遭受的强制性移民拘禁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缔约国没有照顾提交人每况愈下的精神健康违反了《公约》第七条,而将他驱逐出境至伊朗则是进一步违反《公约》第七条的行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义务向受害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关于提交人在第一次被拘押期间遭受违反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行为的问题,缔约国应该向提交人支付适当的赔偿。关于拟议中的将提交人驱逐出境的问题,缔约国应该不将提交人驱逐至伊朗。缔约国有义务避免将来再发生类似的违反行为”(附件六,R节,第10段)。

217. 如本报告第六章所述,委员会是通过其后续行动程序检查缔约国对其意见的执行情况的。

1《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40号》(A/52/40),第一卷,第467段。

2同上, 第469段。

3同上第二卷,附件六,K节。

4《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四届会议,补编第40号》(A/54/40),第二卷,附件十一,GG节,第6.6段。

第 六 章

根据《任择议定书》进行的后续行动

218.从1979年的第七届会议到2003年8月的第七十八届会议,人权事务委员会就根据《任择议定书》审议的来文通过了436项意见。委员会认定,其中341项涉及违约情况。

219. 在1990年7月第三十九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建立了一种可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监测执行委员会意见的后续活动的程序,并确定了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的职权范围。1从2001年3月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开始,安藤仁介先生担任了特别报告员。

220. 1991年,特别报告员开始要求缔约国提供后续行动资料,对认定有违反《公约》规定情况的所有意见,均有系统地要求提供后续行动资料。对缔约国后续行动答复加以分门别类的整理,必定带有主观性和不够准确。所以对后续行动答复无法提供分门别类的清楚的统计数字。所收到的答复约有许多算得上令人满意,因为它们显示缔约国愿意执行委员会的意见或愿意向申诉人提供适当的补救。另一些答复算不上令人满意,因为它们要么根本不提委员会的意见,要么只涉及委员会意见的一个方面。某些答复简单地指出,受害人未能在法定时限内提出赔偿要求,因此不能支付赔偿。

221.其余的答复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有的以事实或法律理由明确质疑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有的过了很久才就案件的是非曲直提出说明,有的答应调查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有的表示缔约国因某种原因将不执行委员会的意见。

222.在许多情况下,秘书处也从提交人那里收到资料,内容大意为委员会的意见未被实施。相反,也有极少数来文提交人告知委员会,缔约国执行了委员会的建议,尽管缔约国自己没有提供这一资料。

223.委员会的上一份年度报告2载有截至2002年6月30日按国家列出的关于已收到或要求提供答复以及仍在等待答复的情况的详细资料。以下清单更新了上列资料,指出了尚未提出答复的案件;对委员会第七十七和第七十八届会议通过的意见作出答复的情况,由于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尚未超过,故未予列入。对许多案件来说,自从上次报告以来,情况没有任何变化。*

安哥拉:

一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711 /1996 - Dias 案 (A/55/40) ;没有收到后续行动答复。另见 A/5 7 /40 第 228 段和 231 段。

阿根廷:

一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400/1990 - M ó naco de Gallichio 案 (A/50/40)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1/40, 第 455 段。

澳大利亚:

六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4 88/1992 - Toonen 案 (A/49/40)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1/40, 第 456 段;

560/1993 - A. 案 (A/52/40) ; 1997 年 12 月 16 日收到后续行动答复,见 A/53/40, 第 491 段。也见 A/55/40, 第 605 段和 A/56/40, 第 183 段;

900/1999 - C. ( 附件六 ) ;后续行动答复见下文第 225 段;

930/2000 - Winata 等人 案 (A/56/40)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 6 /40 第 232 段;

983/2001 - L ove 等人案 ( 附件六 ) :后续行动答复截止日期尚未到。

奥地利:

四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415/1990 - Pauger 案 (A/47/40)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2/40, 第 524 段;

716/1996 - Pauger 案 (A/54/40) ,后续行动答复见 A /55/40 第 606 段及下文 A/5 7 /40 第 233 段和第 226 段;

965/2001 - Karakurt 案 ( A/5 7 /40 ) :后续行动答复见下文第 227 段;

1086/2002 - Weiss 案 ( 附件六 ) :后续行动答复见下文第 228 段。

白俄罗斯:

四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780/1997 - Laptsevich 案 (A/55/40)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6/40 第 185 段及 A/57/40 第 234 段;

886/1999 - Bondarenko 案 ( 附件六 ) :尚未收到后续行动答复;

887/1999 - Lyashkevich 案 ( 附件六 ) :尚未收到后续行动答复;

921/2000 - Dergachev 案:尚未收到后续行动答复。

玻利维亚:

两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176/1984 - Peñarrieta 案 (A/43/40)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2/40, 第 530 段;

336/1988 - Fillastre 和 Bizouarne 案 (A/47/40)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2/40, 第 5 31 段。

喀麦隆:

两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4 58/1991 - Mukong 案 (A/49/40) ;仍未收到后续行动答复。见 A/52/40, 第 524 和 532 段;

630/1995 - Mazou 案 ( A/56/40 )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7/40 第 235 段。

加拿大:

九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24/1 977 - Lovelace 案 ( 决定选编 ,第一卷 ) ;缔约国的答复见 决定选编 第二卷,附件一;

27/19 78 - Pinkn ey 案 ( 决定选编 ,第一卷 ) 未收到后续行动答复;

167/1 984 - Ominay ak 案 (A/45/40) ; 后续行动答复,日期为 1991 年 11 月 25 日,未公布;

359/1989 - Ballantyne 和 Davidson 案,和 385/19 8 9 - McIntyre 案 ( A/48/40 ) ; 1993 年 12 月 2 日收到后续行动答复,未公布;

455/1991 - Singer 案 (A/49/40) ,不需要后续行动答复;

469/1991 - Ng 案 ( A/49/40 ) ; 1994 年 10 月 3 日收到后续行动答复,未公布;

633/1995 - Gauthier 案 (A/54/40)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5/40 第 607 段、 A/56/40 第 187 段和 A/57/40 第 236 段;

694/1996 - Waldman 案 ( A/5 5 /40 )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5/40 第 608 段、 A/56/4 0 第 187 段和 A/57/40 第 237 段。

中非共和国:

一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428/1990 - Bozize 案 (A/49/40)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1/40, 第 457 段。

哥伦比亚:

十四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头八个案件和后续行动答复见 A/51/40, 第 439 至 441 段,和 A/52/40, 第 533 至 535 段;

563/ 1993 - Bautista 案 (A/52/40) ;后续行动答复见下文第 229 段;

612/1995 - Arhuacos 案 (A/52/40) ;未收到后续行动答复。在第六十七届和第七十五届会议期间进行了后续行动磋商。

687/1996 - Rojas García 案 ( A/56/40 ) ;见下文第 230 段;

778/1 997 - Coronel 等人 案 ( 附件六 ) ; 见下文第 231 段;

848/1999 - Rodríguez Orejuela 案 (A/57/40) ;见下文第 232 段。

859/1999 - J iménez Vaca 案 (A/57/40) ;见下文第 233 段。

克罗地亚:

一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727/1996 - Paraga 案 ( A/56/40 )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6/40 第 188 段以及下文第 234 段。

捷克共和国:

八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5 16/1992 - Simunek 等人 案 (A/50/40) ;见 A/57/40 第 238 段,及下文第 235 段;

586/1994 - Adam 案 (A/51/40)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1/40, 第 458 段。一名提交人 ( Simunek 案 ) 确认委员会的部分建议得到了执行,其他提交人则投诉说财产没有被退还,或没有得到补偿。在第六十一届和第六十六届会议期间,进行了后续行动磋商 ( 见 A/53/40 第 492 段和 A/54/40 第 465 段 ) ;另见 A/57/40, 第 238 段。

857/1999 - Blazek 等人 案 ( A/56/40 ) ;见 A/57/40 第 238 段。

765/1997 - Fabryov á 案 (A/57/40) ;见 A/57/40, 第 238 段,及下文第 237 段;

774/1997 - Brok 案 (A/57/40) ;见 A/57/40 第 238 段,及下文第 237 段;

747/1997 - Des Fours Walderode 案 (A/57/40)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7/40 第 238 段,及下文第 236 段;

757/1997 - Pezoldova 案 ( 附件六 ) ;尚未收到答复;

946/2000 - P atera 案 (A/57/40) ;见下文提交人来文第 238 段。

刚果民主共和国 ( 前扎伊尔 ) :

九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1 6/1977 - Mbenge 等人案;见 A/57/40 第 239 段;

90/1981 - Luyeye 案;

124/1982 - Muteba 案;

138/1983 - Mpandanjila 等人 案;

157/1983 - Mpaka Nsusu 案 ; 和 194/1985 - Miango 案 ( 《 决定选编 》,第 2 卷 ) ;

241/1987 和 242/1987 - Birindwa 和 Tshisekedi 案 (A/45/40) ;

366/1989 - Kanana 案 (A/49/40) ;

542/1993 - Tshishimbi 案 (A/51/40) 。

641/1995 - Gedumbe 案 (A/5 7 /40) ;未收到后续行动答复。

尽管向该缔约国寄发了催交函,但仍未收到该缔约国关于上述任何案件的后续行动答复。委员会特别报告员在第五十三和第五十六届会议期间无法与该缔约国常驻代表团取得联系,讨论后续行动事宜。他于 1996 年 1 月 3 日向该缔约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发了一项普通照会,要求在第五十六届会议期间会见该缔约国常驻代表讨论后续行动事宜。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2001 年 10 月 29 日,在委员会第七十三届会议期间,特别报告员会晤了常驻代表团的代表,代表同意向首都转达特别报告员的关切并提供书面答复。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多米尼加共和国:

三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1 88/1984 - Portorreal 案 ( 《 决定选编 》,第 2 卷 ) ;该缔约国的后续行动答复见 A/45/40, 第 2 卷,附件十二;

193/1985 - Giry 案 (A/45/40) ;

449/1991 - Mojica 案 (A/49/40) ;收到关于后两个案件的后续行动答复,但 Giry 案的答复不全。在第五十七和第五十九届会议期间同多米尼加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进行了后续行动磋商 ( 见 A/52/40, 第 538 段 ) 。未收到进一步答复。

厄瓜多尔:

五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2 38/1987 - Bolaños 案 (A/44/40) ;后续行动答复见 A/45/40, 第 2 卷,附件十二, B 节;

277/1988 - Terá n Jijón 案 (A/47/40) ; 1992 年 6 月 11 日收到后续行动答复,未公布;

319/1988 - Cañón García 案 (A/47/40) ;未收到后续行动答复;

480/1991 - Fuenzalida 案 (A/51/40) ;

481/1991 - Ortega 案 (A/52/40) ; 1998 年 1 月 9 日收到关于后两个案件的后续行动答复,见 A/53/40, 第 494 段。第六十一届会议期间与厄瓜多尔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常驻代表团进行了后续行动磋商 ( 见 A/53/40, 第 493 段 ) 。 1999 年 1 月 29 日和 4 月 14 日收到的进一步后续行动答复见 A/54/40, 第 466 段。

赤道几内亚:

两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4 14/1990 - Primo Essono 案;和 468/1991 - Oló Bahamonde 案 (A/49/40) 。尽管已于第五十六和第五十九届会议期间与赤道几内亚常驻联合国代表团进行了后续行动磋商,但仍未收到关于这两个案件的后续行动答复 ( 见 A/51/40, 第 442 至 444 段,和 A/52/40, 第 539 段 ) 。

芬 兰 :

五 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

2 65/1987 - Vuolanne 案 (A/44/40) ; 后续行动答复见 A/44/40, 第 657 段和附件十二 ;

291/1988 - Torres 案 (A/45/40) ; 后续行动答复见 A/45/40, 第 2 卷 , 附件十二 , C 节 ;

387/1989 - Karttunen 案 (A/48/40) ; 1999 年 4 月 20 日收到的后续行动答复见 A/54/40, 第 467 段 ;

412/1990 - Kivenmaa 案 (A/49/40) ; 1994 年 9 月 13 日收到初步的后续行动答复 , 未公布 ; 1999 年 4 月 20 日收到的进一步的后续行动答复见 A/54/40, 第 468 段。

779/1997 - Ä ärelä 等人 案 (A/57/40)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7/40 第 240 段。

法 国:

六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1 96/1985 - Gueye 等人 案 (A/44/40)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1/40, 第 459 段;

549/1993 - Hopu 案 (A/52/40)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3/40, 第 495 段;

666/1995 - Foin 案 (A/55/40) ,不要求后续行动答复;

689/1996 - Maille 案 (A/55/40) ;不要求后续行动答复,因为鉴于所审议的法律已经改变,委员会认为认定违约即构成充分的补救;

690/1996 和 691/1996 - Venier 和 Nicolas 案 (A/55/40) ;不要求后续行动答复,因为鉴于所审议的法律已经改变,委员会认为认定违约即构成充分的补救。

格鲁吉亚:

四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623/1995 - Domukovsky 案;

624/1995 - Tsiklauri 案;

626/1995 - Gelbekhiani 案;

627/1995 - Dokvadze 案 (A/53/40) ; 1998 年 8 月 19 日和 11 月 27 日收到的后续行动答复见 A/54/40, 第 469 段。

圭亚那:

两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676/1996 - Yasseen 和 Thomas 案 (A/53/40) ;未收到后续行动答复。提交人曾寄发若干信件,最后一件的寄发日期为 1998 年 8 月 23 日,提交人的法律代表关切地指出,圭亚那法律事务部长建议圭亚那政府不要遵守委员会所作的决定。 Yasse e n 的父亲于 2000 年 6 月 14 日寄发的信中向委员会通报,委员会的建议尚未执行。在 2000 年 11 月 6 日的信中,提交人的法律代表通报了同样的信息;

728/1996 - Sahadeo 案 ( A/5 7 /40 ) ;没有收到后续行动答复。

838/1998 - Hendriks 案 ( 附件六 ) ;没有收到后续行动答复。

匈牙利:

三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4 10/1990 - Párkányi 案 (A/47/40)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2/40, 第 524 段;

521/1992 - Kulomin 案 (A/51/40)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2/40, 第 540 段;

852/1999 - Borisenko 案 ( 附件六 ) ;后续行动答复见下文第……段。

爱尔兰:

一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819/1998 - Kavanagh 案 ( A/56/40 )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 7 /40 第 241 段,及下文第 240 段。

意大利:

一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699/1996 - Maleki 案 (A/54/40)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 5 /40, 第 610 段。

牙买加:

九十三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已收到 25 份详细的后续行动答复,其中 19 份表示该缔约国将不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二份答应进行调查,一份宣布释放提交人 ( 见 A/54/40, 第 470 段 ) ; 3 6 份一般答复,仅指出已免去提交人的死刑。 31 宗案件没有后续行动答复。已于第五十三、第五十五、第五十六和第六十届会议期间与该缔约国常驻联合国总部和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的代表进行了后续行动磋商。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前,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到牙买加进行了后续行动事实调查 ( 见 A/50/40, 第 557 至 562 段 ) ,也见 A/55/40 第 611 段和下文。关于第 668/1995 号 - Smith 和 Stewart 诉牙买加案的 2001 年 7 月 4 日普通照会见 A/56/40 第 190 段。

695/1996 - Simpson 案 (A/57/40) ; 2003 年 6 月 18 日收到后续行动,答复见下文第 241 段;律师的来文见 A/57/40 第 241 段。

792/1998 - Higginson 案 (A/57/40) ;未收到后续行动答复。

拉脱维亚:

一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884/1999 - Ignatane 案 (A/56/40) ;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7/40 第 243 段。

立陶宛:

一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836/1998 - Gelazauskas 案 ( 附件六 ) ;尚未收到后续行动答复截止日期。

阿拉伯利比亚 民众国:

一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4 40/1990 - El-Megreisi 案 (A/49/40) ;仍未收到后续行动答复。提交人告知委员会其兄弟已于 1995 年 3 月获释。仍未获得补偿。

马达加斯加:

四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4 9/1979 - Marais 案;

115/1982 - Wight 案;

132/1982 - Jaona 案;

155/1983 - Hammel 案 ( 《 决定选编 》,第 2 卷 ) ;四个案件都没有收到后续行动答复;前两个案件的提交人告知委员会他们已获释放。

已于第五十九届会议期间与马达加斯加常驻联合国代表团进行了后续行动磋商 (A/52/40, 第 543 段 ) 。

毛里求斯:

一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3 5/1978 - Aumeeruddy-Cziffra 等人 案 ( 《 决定选编 》,第 1 卷 ) ;后续行动答复见《 决定选编 》,第 2 卷,附件一。

纳米比亚:

二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760/1997 - Diergaardt 案 (A/55/40) ;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7/40 第 244 段。

919/2000 - Muller 和 Engelhard 案 (A/57/40) ;后续行动答复见下文段落。

荷 兰:

六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1 72/1984 - Broeks 案 (A/42/40) ; 1995 年 2 月 23 日收到后续行动答复,未公布;

182/1984 - Zwaan-de Vries 案 (A/42/40) ;后续行动答复未公布;

305/1988 - van Alphen 案 (A/45/40) ;后续行动答复见 A/46/40, 第 707 和 708 段;

453/1991 - Coeriel 案 (A/50/40) ; 1995 年 3 月 28 日的后续行动答复未公布;

786/1997 - Vos 案 (A/54/40)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5/40 第 612 段。

846/1999 - Jansen-Gielen 案 ( A/56/40 )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7/40 第 245 段。

新西兰:

一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893/1999 - Sahid 案 ( 附件六 ) ;尚未收到后续行动答复。

尼加拉瓜:

一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3 28/1988 - Zelaya Blanco 案 (A/49/40)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6/40 第 192 段和 A/57/40 第 246 段。

挪 威:

一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631/1995 - Spakmo 案 (A/55/40)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5/40, 第 613 段。

巴拿马:

两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2 89/19 8 8 - Wolf 案 (A/47/40) ;

473/1991 - Barroso 案 (A/50/40) 。 1997 年 9 月 22 日的后续行动答复,见 A/53/40, 第 496 和 497 段。

秘 鲁:

九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202 / 1986 - Ato del Avellanal 案 (A/44/40) ;见下文第 243 段;

203/1986 - Mu ñoz Hermosa 案 (A/44/40) ;

263/1987 - Gonz á lez del R í o 案 (A/48/40) ;

309/1988 - Orihuela Valenzuela 案 (A/48/40) ;这四宗案件的后续行动答复见 A/52/40, 第 54 6 段;

540/1993 - Celis Laureano 案 (A/51/40) ;尚未收到后续行动答复;

577/1994 - Polay Campos 案 (A/53/40)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3/40, 第 498 段。

678/1996 - Gutierrez Vivanco (A/57/40) ;后续行动答复见下文第 244 段。

688/1996 - de Arguedas 案 (A/55/40) , 后续行动答复见下文第 245 段。

906/1999 - C hira Vargas - M achuca 案 (A/57/40) ;后续行动答复见下文第 244 段。

特别报告员在第七十四届会议期间与缔约国的代表进行了磋商,该国代表答应向首都报告情况并向委员会作出答复。此后,未收到任何消息。

菲律宾:

三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788/1997 - Cagas 案 ( A/5 7 /40 ) ;后续行动答复见下文第 246 段;

869/1999 - Piand i ong 等人 案 ( A/56/40 ) ;没有收到后续行动答复。在第七十四届会议期间,特别报告员与菲律宾常驻代表团的代表举行了后续行动磋商。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进一步的资料。

1077/2002 - Carpo 等人 案 ( 附件六 ) ;尚未收到后续行动答复。

大韩民国:

三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5 18/1992 - Sohn 案 (A/50/40) ;尚未收到后续行动答复 ( 见 A/51/40, 第 449 和 450 段; A/52/40, 第 547 和 548 段 ) ;

574/1994 - Kim 案 (A /54/40 ) ;未收到后续行动答复;

628/1995 - Park 案 ( A/54/40 )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4/40, 第 471 段。

俄罗斯联邦:

两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770/1997 - Gridin 案 (A/55/40)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7/40 第 248 段。

763/1997 - Lantsova 案 (A/57/40) ;后续行动答复见下文第 247 段。

圣文森特和格林 纳丁斯:

一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806/1998 - Thompson 案 ( A/56/40 ) ;未收到后续行动答复。

塞内加尔:

一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3 86/1989 - Famara Ko n é 案 (A/50/40)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1/40, 第 461 段。也见 1997 年 10 月 21 日举行的第 1619 次会议的简要记录 (CCPR/C/SR.1619) 。

塞拉利昂:

三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839/1998 - Mansaraj 等人 案 ( A/56/40 ) ;

840/1998 - Gborie 等人 案 ( A/56/40 ) ;和

841/1998 - Sesay 等人 案 ( A/56/40 )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7/40 第 249 段。

斯洛伐克:

一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923/2000 – M átyus 案 (A/57/40) ;后续行动答复见下文第 2 48 段。

西班牙:

三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4 93/1992 - Griffin 案 (A/50/40) ; 1995 年 6 月 30 日的未经公布的后续行动答复事实上质疑委员会的调查结果;

526/1993 - Hill 案 (A/52/40)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3/40, 第 499 段和 A/56/40 第 196 段;以及见下文第 249 段;

701/1996 - Gómez V á squez 案 (A/55/40) ;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6/40 第 197 段和 198 段;及 A/57/40 第 250 段。在第七十五届会议期间,特别报告员会见了缔约国代表,该代表答应向首都通报情况并以书面作出答复;另见下文第 250 段。

斯里兰卡:

一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916/2000 - J ayawardena 案 (A/57/40) ;后续行动答复见下文第 251 段。

苏里南:

八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1 46/1983 和 148-154/1983 - Baboeram 等人 案 ( 《 决定选编 》,第 2 卷 ) ;在第五十九届会议期间进行了磋商 ( 见 A/51/40, 第 451 段和 A/52/40, 第 549 段 )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3/40, 第 500 和第 501 段。在委员会第六十八届会议期间进行的后续行动磋商,见 A/55/40, 第 614 段。

多 哥:

四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4 22-424/1990 - Aduayom 等人 案;

505/1992 - Ackla 案 (A/51/40) :后续行动答复见 A/56/40 第 199 段和 A/57/40 第 251 段。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二十三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收到关于 Pinto 案 ( 案号: 232/1987 和 512/1992) 、 Shalto 案 ( 案号: 447/1991) 、 Neptune 案 ( 案号: 523/1992) 和 Seerattan 案 ( 案号: 434/1990) 的后续行动答复。案号 362/1989 - Soogrim 案 (A/48/40) , 845/1998 - Kennedy 案 (A/57/40) 和 8 9 9/1999 - Francis 等人 案 (A/57/40) , 的后续行动答复,以及关于 Neptune 的补充答复,见下文 252-254 段。 仍未收到关于其余案件的后续行动答复。在第六十一届会议期间进行了后续行动磋商 (A/53/40, 第 502 至 507 段 ) ;另见 A/51/40, 第 429 、 452 和 453 段和 A/52/40, 第 550 至 552 段。

乌克兰:

一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第 726/1996 - Zheludkov 案 ( 见附件六 ) ;后续行动答复见下文第 255 段。

乌拉圭:

四十五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1 991 年 10 月 17 日收到 43 份后续行动答复,未公布。 2000 年 5 月 31 日就第 110/19 8 1 号 ( Viana Acosta 案 ) 提交的后续行动答复答应向 Viana 先生支付 120,000 美元。仍未收到以下两项意见的后续行动答复: 1 59/1983 - Cariboni 案 ( 《 决定选编 》,第 2 卷 ) 和 322/1988 - Rodriguez 案 (A/49/40) ;另见 A/51/40, 第 454 段。

委内瑞拉:

一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1 56/1983 - Solórzano 案 ( 《 决定选编 》,第 2 卷 ) ; 1991 年 10 月 21 日的后续行动答复,未公布。

赞比亚:

五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3 14/1988 - Bwalya 案 (A/48/40) ; 1995 年 4 月 3 日的后续行动答复,未公布。

326/1988 - Kalenga 案 (A/48/40) ; 1995 年 4 月 3 日的后续行动答复,未公布。

390/1990 - Lubuto 案 (A/51/40) ;

768/1997 - Mukunto 案 (A/54/40) ;尽管特别报告员于 2001 年 7 月 20 日与常驻代表团的代表进行了磋商,但仍未收到后续行动答复 ( 见 A/56/40, 第 200 段 ) 。见 A/57/40 第 253 段。

821/1998 - Chongwe 案 ( A/56/40 ) ; 2001 年 1 月 23 日的后续行动答复对委员会的意见提出质疑,称 Chongwe 先生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提交人在 2001 年 3 月 1 日的来信中指出,缔约国没有依照委员会的意见采取任何措施。另见 A/56/40, 第 200 段和 A/57/40 第 254 段。代表提交人的一个南非非政府组织于 2003 年 6 月 16 日确认了这一情况。

报告期内收到的后续行动答复概要,特别报告员的后续协商和其他发展

224.委员会欢迎报告期内收到后续行动答复,并赞赏为有效补救违反《公约》活动的受害者而采取的或计划采取的所有措施。委员会鼓励所有向特别报告员提交过初步后续行动答复的缔约国尽快完成其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特别报告员。本报告所述期间收到的后续行动答复和其他情况概述如下。

225. 澳大利亚:关于第900/1999 - C.案(附件六),缔约国2003年2月10日的普通照会提供了临时答复。照会说已尽一切努力尽快解决这一问题,但是鉴于所涉及的问题的复杂性,政府当局需要高层磋商。迄今为止,未收到进一步的消息。2003年3月11日,律师告诉委员会,缔约国未采取任何措施落实委员会的意见,提交人继续被拘留。

226. 奥地利:关于716/1996 - Pauger案(A/54/40):律师在2002年11月25日的信中重申,提交人尚未得到有效的补救。

227. 关于965/2001 - Karakurt案(A/57/40):缔约国于2002年9月21日通知委员会,意见的原文公布在联邦总理府宪法司的网页上,并且正在将其译成德文;通过各大报纸的报道和工人代表机构举行的记者招待会,普通公众了解了意见的内容。但是,缔约国称由于两个提出类似问题的案子正由欧洲人权法庭和欧洲法院审理,它将等待其结果然后决定采取何种步骤。

228. 关于1086/2002, Weiss 案(附件六):2003年5月27日,律师提交了他代表提交人向司法部长提出的一项动议的副本。律师回顾说,根据委员会的意见,奥地利当局必须向美国主管当局说明此案。律师请委员会协助确保缔约国及时地遵守这一建议。

229. 哥伦比亚:关于563/1993– Bautista案(A/52/40):2002年10月25日,缔约国通报委员会,为了避免在将来出现类似的违反现象,通过了两项法律(法律589和599/2000),把种族灭绝、酷刑和强迫使人失踪定为犯罪行为。缔约国进一步指出,还通过了其他的法律和法令以确保遵守委员会的意见,特别是法律288/1996。根据委员会的意见,向提交人支付了损失赔偿费36,935,300哥伦比亚比索。

230. 关于687/1996 - Rojas García案(A/56/40):缔约国在2002年10月29日的普通照会中告知委员会,根据2002年5月3日第一号决议,缔约国决定在提交人的案子上适用法律288/1996。

231. 关于第778/1997 - Coronel 等人案(附件六):缔约国在2003年2月21日普通照会中告知委员会,已将委员会的意见转告国家主管当局(总统人权方案,司法部,总检察长办公室,国防部和国家警察总署)。

232. 关于第848/1999 - Rodríguez Orejuela案(A/57/40):2002年11月5日,缔约国要求委员会重新考虑并审查其决定。缔约国称,它没有收到委员会意见中所审议的2002年4月23日提交人的最后一份材料。根据缔约国的说法,其程序保障权未得到尊重,这违反了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1条第6段。提交人在2002年11月25日和12月16日的信中告知委员会,缔约国拒绝遵守委员会的意见。自从通过了意见之后,他被转到了Combita监狱的高度警戒区,他称他在那里受到了残忍非人道的待遇,并且他无法与他的律师秘密地交流。根据提交人的说法,2002年4月14日,一名法官裁定他可以假释,但是当局拒绝执行这一决定。

233. 关于859/1999 - Jiménez Vaca案(A/57/40):在2002年11月1日的照会中,缔约国表示不同意委员会的决定并要求委员会重新考虑和修改。缔约国认为,委员会并没有注意到他于2002年4月22日的意见,这违反了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程序保证以及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4条。缔约国提出了新的论据并且不接受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违反第12条的结论。提交人的律师于2002年10月22日和2003年6月3日告知委员会,他以及他的客户没有从缔约国得到关于执行委员会建议的任何消息。

234.克罗地亚:关于727/1999 - Paraga案(A/56/40):缔约国在2002年10月29日的普通照会中通报委员会,提交人向司法部提出了要求,对因被无理拘留而造成的物质和非物质损失要求赔偿100万HRK, 司法部尚未作出任何决定。在Zagreb市法院的审理之后,法院确认被拘留的整个时间,应作为计算非金钱损失索赔的基础,但对于提交人所要求的赔偿金额有不同意见。关于物质损失的索赔,2002年2月5日和4月18日举行了初步听证;提交人作为当事一方被听取了意见并被要求提出证据。预期将举行新的听证会。关于斯普利特市法院的审理,缔约国指出,提交人从未向司法部提出过赔偿损失的要求。

235. 捷克共和国:关于第516/1992 - Simunek等人案(A/50/40):在2003年7月15日的信中提交人告知委员会,缔约国仍然没有执行其建议。根据提交人的说法,他们只是部分的得到了赔偿,处于他们那种情况的许多其他人也是这样。

236. 关于747/1997 - Des Fours Walderode案(A/57/40):在2002年6月3日的信中提交人告知委员会,2002年5月22日,外交部通知他的律师,政府想等待再次开庭的结果。提交人表示不同意这一做法。

237. 关于765/1997 - Fábryová和774/1997 – Brok案(A/57/40):缔约国在2002年10月17日的普通照会中通报委员会,提交人的赔偿要求正通过一个赔偿个人方案处理,以减轻大屠杀受害者所遭到的不正义的财产损失。这个方案的目的是赔偿那些现在属于捷克共和国的领土上在德国占领期间被剥夺了房地产的个人,因为这一财产在法律赔偿规定和国际协定下并没有归还他们,也没有以任何其他方式得到补偿。这一方案是2001年6月26日宣布的,提交申请的截止日期是2001年12月31日。政府为该方案拨出了1亿捷克克朗。缔约国补充说它将向委员会通报这一赔偿程序的结果。

238. 关于946/2000 - Patera案(A/57/40):提交人在2003年1月2日的信中肯定地说,委员会的建议中没有一条被缔约国所遵守。2002年10月23日,他向政府请求要求了解关于缔约国遵守委员会意见的措施。在又进行了几次请求之后,政府答复说,他的请愿书已经转交给司法部。2002年11月18日,提交人向司法部提交了书面的请愿书,要求提供上几次请愿时所要求的信息,并要求会见司法部长,没有成功。

239. 匈牙利:关于852/1999 - Borisenko案(附件六):2003年2月5日,缔约国表示不同意委员会的意见。缔约国提交的全文目前保存在秘书处的档案内。委员会的意见已被翻译成当地文字并放在司法部的网页上。

240. 爱尔兰:关于819/1998, Kavanagh案(A/56/40,另见附件六):在2003年2月25日的信中,律师指出,缔约国在2001年8月1日提出的后续材料中,只含有一份政府的关于违反国家法案行为审查委员会的一份临时报告。这份临时报告涉及了委员会关于有关案子的意见并提出了修改立法的建议以避免今后违反公约。律师认为政府并没有处理也没有考虑委员会一些成员的意见,他敦促审查“违反国家法案行为”,包括当时的主席的意见,他认为所提议的措施没有一条能够补救这一问题。2002年5月发表了报告全文。报告中关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案子的一些问题那一部分内容没有变化。自从那时以来,缔约国没有表示将采取何种步骤以避免将来违反公约。最近推出了新的立法将修改“违反国家法案行为”,但草案对此事只字不提。提交人补充说,缔约国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宣传委员会的意见。

241. 牙买加:695/1996 - Devon Simpson案(A/57/40):缔约国以2003年6月18日的普通照会通知委员会,Simpson先生曾向监狱当局抱怨健康问题并得到医疗。迄今他已看过25次医生,这是符合监狱条例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他的拘留条件已有改善,他已于2002年9月从St. Catherine District监狱移到South Camp Road Correctional Centre, 这是岛上最好的设施。缔约国争论说应由当地法庭决定Simpson先生是否可获假释。

242. 纳米比亚:关于第919/2000 - Muller和Engelhard案(A/57/40):缔约国在2002年10月23日普通照会中通报委员会,它已通过提交人的律师通知提交人,他们可以根据外侨法案1937号的规定,采用妻子的姓作为家庭的姓氏。政府将意见公布在纳米比亚大学人权和文献中心的网站上,这是一个专门进行人权教育和宣传的机构。至于缔约国政府而言,它不能指令纳米比亚法庭,包括最高法院,就它们审理的案子应该赔多少而作出决定。

243. 秘鲁:关于第202/1986 - Ato del Avellanal案(A/44/40):提交人在2002年8月15日、9月16和30日、10月15和27日、11月30日的信中告知委员会,缔约国仍然没有执行委员会的意见。

244. 关于678/1996, Gutíerez Vivanco案(A/57/40),和第906/2000, Chira Vargas- Machuca案:缔约国在2002年10月1日的普通照会中要求将提交其后续行动答复的日期延长90天。自从那时以来没有收到进一步提交的材料。

245. 关于688/1996, de Arguedas案(A/55/40):缔约国于2002年12月11日通报委员会,在利马第28刑事法庭的决定之后,提交人已于2002年12月6日释放。

246. 菲律宾:第788/1997, Cagas等人案(A/57/40):提交人在2002年10月22日和11月4日的信中告知委员会,委员会的意见没有公布。地区法院的主持法官据称始终拒绝就该案判决。

247. 俄罗斯联邦:第763/1997, Lantsova案(A/57/40):缔约国在2002年10月16日的普通照会中通报委员会,根据1995年对Lantsov先生死去的拘留中心的内部调查,表明在1995年3月7日和4月6日之间,死者既没有要求医疗援助,也没有请他的同牢房的囚友这么做;这一点得到他的囚友的以及医护助理人员的证实。Lantsov先生只是在1995年4月6日提出要求医疗帮助,并在接受检查之后随后很快被留住院。根据委员会的意见,缔约国必须调查Lantsov先生的死因;缔约国反对这样做,因为在发生死亡的时刻已经根据法律进行了调查。一个独立的医务专家委员会并没有发现该中心医护人员的任何非法行为;被询问的医生证明处于Lantsov先生的情况下,会发生突然出现的并发症而导致死亡。缔约国来文的全文已保存在秘书处的档案中。

248. 斯洛伐克:第923/2000 - Mátyus案:缔约国于2002年10月31日承认提交人根据公约第25条的权利受到侵犯,并回顾说,就提交人而言,委员会决定查明违约就已构成足够的补偿。缔约国指出,意见已被转送宪法法院,总检察长办公室以及其他的相关部委。在详细审查了适用法律规定之后,缔约国得出结论:造成侵犯提交人权利的原因并不是因为不适当的或者有歧视性的规定,而是由于地方主管当局不适当地应用了规定。因此无须修改法律规定。后续行动答复的全文现在已存秘书处档案。

249. 西班牙:关于526/1993, Hill案(A/52/40):2002年10月10日提交人提供了“EL PA ís”报上登了一篇文章的复印件,文章指出最高法院已经实施了委员会的意见。

250. 关于701/1996 - Gómez Vásquez案(A/55/40):提交人的律师在2002年5月13日的信中提供了宪法法院2002年4月3日的判决书的副本,判决书拒绝直接落实委员会关于此案的意见。根据律师的看法,最高法院已要求政府考虑修改法律。在2002年4月26日和9月5日的信中,他告诉委员会,意见仍未被执行;他提供了一份根据委员会的意见修改后的刑事程序法的副本,指出对于判决的司法审查权没有包括在内。在2003年3月4日的信中他告诉委员会,他于2002年1月8日向宪法法院提出了amparo司法复审要求。

251. 斯里兰卡:关于916/2000 - Jayawardena案(A/57/40):缔约国在2002年10月29日普通照会中通报委员会,政府正在积极考虑委员会的意见。它要求延长时间以便政府接受其调查并落实关于这一案子的意见。自从那时以来没有收到进一步的答复。

252.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关于362/1989, Soogrim案(A/48/40):提交人在2002年3月20日和12月16日的信中告知委员会,委员会的意见仍未被执行,他仍在狱中。他要求委员会采取必要的步骤确保其建议得到执行。

253. 关于523/1992, Neptune案(A/51/40):提交人在2002年4月15日和12月17日的信中告知委员会,委员会的意见仍未被执行。他仍在狱中。

254. 关于845/1999, Kennedy案(A/57/40):和899/1999, Francis等人案(A/57/40):缔约国在2002年7月25日和9月3日的普通照会中通报委员会,已将委员会的意见转交主管当局。自从那时以来没有收到进一步的材料。

255. 乌克兰:关于726/1996, Zheludkov案(见第六章):缔约国在2003年1月29日的普通照会中通报委员会,在检察长办公室进行了详尽的核实之后,认为提交人被定罪是合法的有充分根据的,在调查期间并没有发现任何受酷刑的证据。缔约国确实承认在初步调查期间有违反适用程序的做法;然而缔约国认为,这些违反并不影响判决的合法性。缔约国进一步认为委员会关于第9条第3段的意见毫无根据。它提到了欧盟法院的裁判规程,其中法院宣布区域法官是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欧盟法院所考虑的主要条件是法官要独立于行政权力。根据缔约国的说法,乌克兰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法官是独立于所有其它的国家权力机构的。因此,缔约国指出它将不执行委员会的意见。缔约国来文的全文现已由秘书处存档。

对于后续行动的效果的关注。积极的发展动态。

256. 委员会对于缔约国未能执行委员会的意见或甚至未能在90天的期限内将所采取的措施通报委员会再次表示深切地关切。委员会忆及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有义务根据公约第2条提供有效的补救。

257. 委员会对于其以往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即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每年至少为后续活动安排一次考察预算,仍然没有得到落实再次表示遗憾。同时,委员会欢迎人权高专办已作出预算拨款,以聘用一名全职工作人员为后续活动任务提供服务。这应会加强及时的开展根据任择议定书进行的后续活动。

1《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五届会议,补编第40号》(A/45/40),第二卷,附件六。

2同上,《第五十七届会议,补编第40号》(A/57/40),第一卷,第六章。

第 七 章

关于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258. 一段时期以来,委员会一直在考虑,在通过对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以后,可通过何种途径更有效地开展后续行动。本章第一次对委员会在这个领域的活动作概述。

后续行动的框架

259. 委员会在最近修订的《议事规则》(CCPR/C/3/Rev.6, 2001年4月24日)中,就可采取的方法制定了二条新的规则。在经修订的第70条第5款和第70A条中,委员会规定,它“可要求缔约国优先注意委员会可能指出的其结论性意见中的某些方面”,并就这种情况规定,“它应确立一项程序以审议缔约国就这些方面作出的答复并决定随后适于采取什么样的行动,包括为下一次定期报告确定日期”。

260. 同样,在2002年7月16日通过的关于《公约》第四十条规定的缔约国报告义务的第30号一般性意见中,委员会认为:

“5.在委员会通过结论性意见后,应使用后续行动程序以便建立、维持或恢复与缔约国的对话。为此目的和为了使委员会能够采取进一步行动,委员会应任命一位特别报告员,他将向委员会报告情况。

“6.根据特别报告员报告的情况,委员会应评估缔约国采取的立场,并在必要时为缔约国提交下一次报告重订一个新的日期。”

261. 为了确定执行上述规定的实际工作方法,委员会于2002年3月21日关于就结论性意见采取后续行动的问题作出初步决定。这些决定公布于委员会提交大会的最近一份年度报告附件三(第一卷)。特别是,委员会有预见地任命一名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以代表委员会实行上述方法。

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

262. 委员会2002年7月第七十五届会议任命马克斯韦尔·约尔登先生为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特别报告员就他的活动向委员会随后在2002年10月举行的第七十六届会议提交第一份报告,从那时起,他向每届会议提交一份报告。在委员会第七十六届会议上,在2002年10月24日委员会与缔约国举行第二次会议之际,特别报告员向出席这次会议的缔约国介绍了通过的方法。

263. 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评估了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同时也一起评估了就有关问题向他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并就委员会不妨对有关缔约国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向委员会提出建议。如果缔约国只处理了委员会提出的某些问题和关注,特别报告员在就该缔约国向委员会提出建议前请该缔约国就未决问题作出答复。

264. 如果一年期过后缔约国仍未作出答复,特别报告员可致函缔约国,催其作出答复;如果仍没有作出答复,特别报告员则可要求亲自会晤缔约国代表,以获得想要的资料。如果未能得到这种资料,委员会将在向大会提交的年度报告中指出这一事实。

后续行动程序的应用概述

265. 在2001年3月的第七十一届会议上,委员会开始按常规在每一套结论性意见结束时确定在与缔约国对话期间产生的少量令人最为关注的问题。除了有一份报告外,委员会在第七十一届会议以后审议的缔约国的所有报告中确定了这种令人最关注的问题。因此他请缔约国在一年时间内提供所要求的资料。同时,委员会临时规定了下次定期报告提交的日期。

266. 由于委员会监测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机制才于2002年7月设立,因此本章从2001年3月该机制发起以后描述这一程序的结果。这种结果将逐届予以描述,但今后的报告将这概述限于对程序的年度评估。

第七十一届会议(2001年3月)

缔约国

应提交资料的日期

收到答复的日期

进一步行动

克罗地亚

2002年4月6日

2003年4月22日

由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作出进一步行动的决定

多米尼加共和国

2002年4月6日

2002年5月3日

委员会第七十六届会议决定不采取进一步行动。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2002年4月6日

2002年5月28日

委员会第七十六届会议决定不采取进一步行动。

乌兹别克斯坦

2002年4月6日

2002年9月30日(部分答复)

要求完整的答复。

委内瑞拉

2002年4月6日

2002年9月19日(部分答复)2003年5月7日(进一步的部分答复)

由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作出进一步行动的决定

第七十二届会议(2001年7月)

缔约国

应提交资料的日期

收到答复的日期

进一步行动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2002年7月26日

2002年7月30日

委员会第七十六届会议决定不采取进一步行动。

捷克共和国

2002年7月25日

2002年12月9日(部分答复)

2003年7月24日(进一步答复)

由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作出进一步行动的决定

危地马拉

2002年7月25日

2003年7月23日(部分答复)2003年7月24日(进一步答复)

由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作出进一步行动的决定

荷兰

2002年7月25日

2003年4月9日(临时答复)

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注意到缔约国的临时答复

摩纳哥

2002年7月25日

2003年3月7日

委员会第七十七届会议决定不采取进一步行动。

第七十三届会议(2001年10月)

缔约国

应提交资料的日期

收到答复的日期

进一步行动

阿塞拜疆

2002年11月2日

2002年11月12日

委员会第七十七届会议决定不采取进一步行动。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2002年11月1日

2002年11月7日

委员会第七十七届会议决定不采取进一步行动。

瑞士

2002年11月1日

2002年11月4日

委员会第七十七届会议决定不采取进一步行动。

乌克兰

2002年11月1日

2002年9月4日

委员会第七十六届会议决定不采取进一步行动。

第七十四届会议(2002年3月)

缔约国

应提交资料的日期

收到答复的日期

进一步行动

格鲁吉亚

2003年4月3日

2003年3月15日

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决定不采取进一步行动

匈牙利

2003年4月3日

2003年4月9日

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决定不采取进一步行动

瑞典

2003年4月3日

2003年5月6日

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请特别报告员澄清某些问题

第七十五届会议(2002年7月)

缔约国

应提交资料的日期

收到答复的日期

进一步行动

摩尔多瓦共和国

2003年7月25日

-

-

越南

2003年7月25日

2002年7月29日(部分答复)2003年7月23日(进一步答复)

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决定不采取进一步行动

也门

2003年7月25日

-

-

后续行动程序的评估

267. 在这一初期阶段要对规定的后续行动程序的用途作评估,评估范围肯定有限。然而,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供的合作程度感到鼓舞。在关于后续行动资料的要求已在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开始前到期的17个缔约国都提供了完整或部分答复。

268. 此外,委员会参加了2002年8月27日至29日在基多举行的关于人权事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试验性对话讲习班。这次讲习班处理了因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引起的一些问题。委员会欢迎与会者同意采取步骤,加强委员会这方面的工作。(见第一章第23段。)

269. 到目前为止,委员会决定不采取进一步行动,例如对它审查了后续行动答复的缔约国调整应提交下一次缔约国定期报告的日期等等。委员会将提交进一步的后续行动资料进程看作是提高委员会与缔约国对话的效率的一个宝贵的进一步步骤。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网址上公布了这方面的资料,同时也公布缔约国的报告、问题清单和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对结论性意见中确定的问题作出答复,并将这一步骤看作是审议缔约国随后的定期报告的基础。

1《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七届会议,补编第40号》(A/57/40)。

附 件 一

截至2003年8月8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和依照《公约》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发表声明的国家

缔约国

收到批准书的日期

生效日期

A.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 ( 1 49 个 )

阿富汗

1983年1月24日a

1983年4月24日

阿尔巴尼亚

1991年10月4日a

1992年1月4日

阿尔及利亚

1989年9月12日

1989年12月12日

安哥拉

1992年1月10日a

1992年4月10日

阿根廷

1986年8月8日

1986年11月8日

亚美尼亚

1993年6月23日a

b

澳大利亚

1980年8月13日

1980年11月13日

奥地利

1978年9月10日

1978年12月10日

阿塞拜疆

1992年8月13日a

b

孟加拉国

2000年9月7日

2000年12月7日

巴巴多斯

1973年1月5日a

1976年3月23日

白俄罗斯

1973年11月12日

1976年3月23日

比利时

1983年4月21日

1983年7月21日

伯利兹

1996年6月10日a

1996年9月10日

贝宁

1992年3月12日a

1992年6月12日

玻利维亚

1982年8月12日a

1982年11月12日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1993年9月1日c

1992年3月6日

博茨瓦纳

2000年9月8日

2000年12月8日

巴西

1992年1月24日a

1992年4月24日

保加利亚

1970年9月21日

1976年3月23日

布基纳法索

1999年1月4日a

1999年4月4日

布隆迪

1990年5月9日a

1990年8月9日

柬埔寨

1992年5月26日a

1992年8月26日

喀麦隆

1984年6月27日a

1984年9月27日

加拿大

1976年5月19日a

1976年8月19日

佛得角

1993年8月6日a

1993年11月6日

中非共和国

1981年5月8日a

1981年8月8日

乍得

1995年6月9日a

1995年9月9日

智利

1972年2月10日

1976年3月23日

哥伦比亚

1969年10月29日

1976年3月23日

刚果

1983年10月5日a

1984年1月5日

哥斯达黎加

1968年11月29日

1976年3月23日

科特迪瓦

1992年3月26日a

1992年6月26日

克罗地亚

1992年10月12日c

1991年10月8日

塞浦路斯

1969年4月2日

1976年3月23日

捷克共和国

1993年2月22日c

1993年1月1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1981年9月14日a

1981年12月14日

刚果民主共和国

1976年11月1日a

1977年2月1日

丹麦

1972年1月6日

1976年3月23日

吉布提

2002年11月5日

2003年2月5日

多米尼克

1993年6月17日a

1993年9月17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1978年1月4日a

1978年4月4日

厄瓜多尔

1969年3月6日

1976年3月23日

埃及

1982年1月14日

1982年4月14日

萨尔瓦多

1979年11月30日

1980年2月29日

赤道几内亚

1987年9月25日a

1987年12月25日

厄立特里亚

2002年1月22日a

2002年4月22日

爱沙尼亚

1991年10月21日a

1992年1月21日

埃塞俄比亚

1993年6月11日a

1993年9月11日

芬兰

1975年8月19日

1976年3月23日

法国

1980年11月4日a

1981年2月4日

加蓬

1983年1月21日a

1983年4月21日

冈比亚

1979年3月22日a

1979年6月22日

格鲁吉亚

1994年5月3日a

b

德国

1973年12月17日

1976年3月23日

加纳

2000年9月7日

2000年12月7日

希腊

1997年5月5日a

1997年8月5日

格林纳达

1991年9月6日a

1991年12月6日

危地马拉

1992年5月6日a

1992年8月6日

几内亚

1978年1月24日a

1978年4月24日

圭亚那

1977年2月15日

1977年5月15日

海地

1991年2月6日a

1991年5月6日

洪都拉斯

1997年8月25日

1997年11月25日

匈牙利

1974年1月17日

1976年3月23日

冰岛

1979年8月22日

1979年11月22日

印度

1979年4月10日a

1979年7月10日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975年6月24日

1976年3月23日

伊拉克

1971年1月25日

1976年3月23日

爱尔兰

1989年12月8日

1990年3月8日

以色列

1991年10月3日a

1992年1月3日

意大利

1978年9月15日

1978年12月15日

牙买加

1975年10月3日

1976年3月23日

日本

1979年6月21日

1979年9月21日

约旦

1975年5月28日

1976年3月23日

哈萨克斯坦d

肯尼亚

1972年5月1日a

1976年3月23日

科威特

1996年5月21日a

1996年8月21日

吉尔吉斯斯坦

1994年10月7日a

b

拉脱维亚

1992年4月14日a

1992年7月14日

黎巴嫩

1972年11月3日a

1976年3月23日

莱索托

1992年9月9日a

1992年12月9日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1970年5月15日a

1976年3月23日

列支敦士登

1998年12月10日a

1999年3月10日

立陶宛

1991年11月20日a

1992年2月20日

卢森堡

1983年8月18日

1983年11月18日

马达加斯加

1971年6月21日

1976年3月23日

马拉维

1993年12月22日a

1994年3月22日

马里

1974年7月16日a

1976年3月23日

马耳他

1990年9月13日a

1990年12月13日

毛里求斯

1973年12月12日a

1976年3月23日

墨西哥

1981年3月23日a

1981年6月23日

摩纳哥

1997年8月28日

1997年11月28日

蒙古

1974年11月18日

1976年3月23日

摩洛哥

1979年5月3日

1979年8月3日

莫桑比克

1993年7月21日a

1993年10月21日

纳米比亚

1994年11月28日a

1995年2月28日

尼泊尔

1991年5月14日

1991年8月14日

荷兰

1978年12月11日

1979年3月11日

新西兰

1978年12月28日

1979年3月28日

尼加拉瓜

1980年3月12日a

1980年6月12日

尼日尔

1986年3月7日a

1986年6月7日

尼日利亚

1993年7月29日a

1993年10月29日

挪威

1972年9月13日

1976年3月23日

巴拿马

1977年3月8日

1997年6月8日

巴拉圭

1992年6月10日a

1992年9月10日

秘鲁

1978年4月28日

1978年7月28日

菲律宾

1986年10月23日

1987年1月23日

波兰

1977年3月18日

1977年6月18日

葡萄牙

1978年6月15日

1978年9月15日

大韩民国

1990年4月10日a

1990年7月10日

摩尔多瓦共和国

1993年1月26日a

b

罗马尼亚

1974年12月9日

1976年3月23日

俄罗斯联邦

1973年10月16日

1976年3月23日

卢旺达

1975年4月16日a

1976年3月23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81年11月9日a

1982年2月9日

圣马力诺

1985年10月18日a

1986年1月18日

塞内加尔

1978年2月13日

1978年5月13日

塞尔维亚和黑山

2001年3月12日

2001年6月12日

塞舌尔

1992年5月5日a

1992年8月5日

塞拉利昂

1996年8月23日a

1996年11月23日

斯洛伐克

1993年5月28日c

1993年1月1日

斯洛文尼亚

1992年7月6日c

1991年6月25日

索马里

1990年1月24日a

1990年4月24日

南非

1998年12月10日a

1999年3月10日

西班牙

1977年4月27日

1977年7月27日

斯里兰卡

1980年6月11日a

1980年9月11日

苏丹

1986年3月18日a

1986年6月18日

苏里南

1976年12月28日a

1977年3月28日

瑞典

1971年12月6日

1976年3月23日

瑞士

1992年6月18日a

1992年9月18日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1969年4月21日a

1976年3月23日

塔吉克斯坦

1999年1月4日

1999年4月4日

泰国

1996年10月29日a

1997年1月29日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994年1月18日c

1994年4月18日

多哥

1984年5月24日a

1984年8月24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978年12月21日a

1979年3月21日

突尼斯

1969年3月18日

1976年3月23日

土库曼斯坦

1997年5月1日a

b

乌干达

1995年6月21日a

1995年9月21日

乌克兰

1973年11月12日

1976年3月23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76年5月20日

1976年8月20日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976年6月11日a

1976年9月11日

美利坚合众国

1992年6月8日

1992年9月8日

乌拉圭

1970年4月1日

1976年3月23日

乌兹别克斯坦

1995年9月28日

b

委内瑞拉

1978年5月10日

1978年8月10日

越南

1982年9月24日a

1982年12月24日

也门

1987年2月9日a

1987年5月9日

赞比亚

1984年4月10日a

1984年7月10日

津巴布韦

1991年5月13日a

1991年8月13日

注:除了上述缔约国,该《公约》继续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f

B . 《 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 104 个 )

阿尔及利亚

1989年9月12日a

1989年12月12日

安哥拉

1992年1月10日a

1992年4月10日

阿根廷

1986年8月8日a

1986年11月8日

亚美尼亚

1993年6月23日a

1993年9月23日

澳大利亚

1991年9月25日a

1991年12月25日

奥地利

1987年12月10日

1988年3月10日

阿塞拜疆

2001年11月27日

2002年2月27日

巴巴多斯

1973年1月5日a

1976年3月23日

白俄罗斯

1992年9月30日a

1992年12月30日

比利时

1994年5月17日a

1994年8月17日

贝宁

1992年3月12日a

1992年6月12日

玻利维亚

1982年8月12日a

1982年11月12日

波斯尼亚和塞哥维那

1995年3月1日

1995年6月1日

保加利亚

1992年3月26日a

1992年6月26日

布基纳法索

1999年1月4日a

1999年4月4日

喀麦隆

1984年6月27日a

1984年9月27日

加拿大

1976年5月19日a

1976年8月19日

佛得角

2000年5月19日a

2000年8月19日

中非共和国

1981年5月8日a

1981年8月8日

乍得

1995年6月9日

1995年9月9日

智利

1992年5月28日a

1992年8月28日

哥伦比亚

1969年10月29日

1976年3月23日

刚果

1983年10月5日a

1984年1月5日

哥斯达黎加

1968年11月29日

1976年3月23日

科特迪瓦

1997年3月5日

1997年6月5日

克罗地亚

1995年10月12日

塞浦路斯

1992年4月15日

1992年7月15日

捷克共和国

1993年2月22日c

1993年1月1日

刚果民主共和国

1976年11月1日a

1977年2月1日

丹麦

1972年1月6日

1976年3月23日

吉布提

2002年11月5日

2003年2月5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1978年1月4日a

1978年4月4日

厄瓜多尔

1969年3月6日

1976年3月23日

萨尔瓦多

1995年6月6日

1995年9月6日

赤道几内亚

1987年9月25日a

1987年12月25日

爱沙尼亚

1991年10月21日a

1992年1月21日

芬兰

1975年8月19日

1976年3月23日

法国

1984年2月17日a

1984年5月17日

冈比亚

1988年6月9日a

1988年9月9日

格鲁吉亚

1994年5月3日a

1994年8月3日

德国

1993年8月25日

1993年11月25日

加纳

2000年9月7日

2000年12月7日

希腊

1997年5月5日a

1997年8月5日

危地马拉

2000年11月28日

2001年2月28日

几内亚

1993年6月17日

1993年9月17日

圭亚那g

1993年5月10日a

1993年8月10日

匈牙利

1988年9月7日a

1988年12月7日

冰岛

1979年8月22日a

1979年11月22日

爱尔兰

1989年12月8日

1990年3月8日

意大利

1978年9月15日

1978年12月15日

吉尔吉斯斯坦

1995年10月7日a

1996年1月7日

拉脱维亚

1994年6月22日a

1994年9月22日

莱索托

2000年9月7日

2000年12月7日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1989年5月16日a

1989年8月16日

列支敦士登

1998年12月10日a

1999年3月10日

立陶宛

1991年11月20日a

1992年2月20日

卢森堡

1983年8月18日a

1983年11月18日

马达加斯加

1971年6月21日

1976年3月23日

马拉维

1996年6月11日

1996年9月11日

马里

2001年10月24日

2002年1月24日

马耳他

1990年9月13日a

1990年12月13日

毛里求斯

1973年12月12日a

1976年3月23日

墨西哥

2002年3月15日

2002年6月15日

蒙古

1991年4月16日a

1991年7月16日

纳米比亚

1994年11月28日a

1995年2月28日

尼泊尔

1991年5月14日a

1991年8月14日

荷兰

1978年12月11日

1979年3月11日

新西兰

1989年5月26日a

1989年8月26日

尼加拉瓜

1980年3月12日a

1980年6月12日

尼日尔

1986年3月7日a

1986年6月7日

挪威

1972年9月13日

1976年3月23日

巴拿马

1977年3月8日

1977年6月8日

巴拉圭

1995年1月10日a

1995年4月10日

秘鲁

1980年10月3日

1981年1月3日

菲律宾

1989年8月22日a

1989年11月22日

波兰

1991年11月7日a

1992年2月7日

葡萄牙

1983年5月3日

1983年8月3日

大韩民国

1990年4月10日a

1990年7月10日

罗马尼亚

1993年7月20日a

1993年10月20日

俄罗斯联邦

1991年10月1日a

1992年1月1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81年11月9日a

1982年2月9日

圣马力诺

1985年10月18日a

1986年1月18日

塞内加尔

1978年2月13日

1978年5月13日

塞尔维亚和黑山

2001年9月6日

2001年12月6日

塞舌尔

1992年5月5日a

1992年8月5日

塞拉利昂

1996年8月23日a

1996年11月23日

斯洛伐克

1993年5月28日c

1993年1月1日

斯洛文尼亚

1993年7月16日a

1993年10月16日

索马里

1990年1月24日a

1990年4月24日

南非

2002年8月28日

2002年11月28日

西班牙

1985年1月25日a

1985年4月25日

斯里兰卡a

1997年10月3日

1998年1月3日

苏里南

1976年12月28日a

1977年3月28日

瑞典

1971年12月6日

1976年3月23日

塔吉克斯坦

1999年1月4日a

1999年4月4日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994年12月12日a

1995年3月12日

多哥

1988年3月30日a

1988年6月30日

土库曼斯坦b

1997年5月1日a

1997年8月1日

乌干达

1995年11月4日

1996年2月14日

乌克兰

1991年7月25日a

1991年10月25日

乌拉圭

1970年4月1日

1976年3月23日

乌兹别克斯坦

1995年9月28日

1995年12月28日

委内瑞拉

1978年5月10日

1978年8月10日

赞比亚

1984年4月10日a

1984年7月10日

注:牙买加在1997年10月23日宣布退出《任择议定书》,自1998年1月23日起生效。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在1998年5月26日宣布退出《任择议定书》,并在同一天作出一项保留重新加入,自1998年8月26日起生效。委员会于1999年11月2日对845/1999号案件(Kennedy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作出决定,宣布该保留无效以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再次于2000年3月27日宣布退出《任择议定书》,自2000年6月27日起生效。就牙买加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提交的案件仍将由委员会予以审查。

C. 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49个)

缔约国

收到批准书的日期

生效日期

澳大利亚

1990年10月2日a

1991年7月11日

奥地利

1993年3月2日

1993年6月2日

阿塞拜疆

1999年1月22日a

1999年4月22日

比利时

1998年12月8日

1999年3月8日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2001年3月16日

2001年6月16日

保加利亚

1999年8月10日

1999年11月10日

佛得角

2000年5月19日a

2000年8月19日

哥伦比亚

1997年8月5日

1997年11月5日

哥斯达黎加

1998年6月5日

1998年9月5日

克罗地亚

1995年10月12日

1996年1月12日

塞浦路斯

1999年9月10日

1999年12月10日

丹麦

1994年2月24日

1994年5月24日

吉布提

2002年11月5日a

2003年2月5日

厄瓜多尔

1993年2月23日a

1993年5月23日

芬兰

1991年4月4日

1991年7月11日

格鲁吉亚

1999年3月22日a

1999年6月22日

德国

1992年8月18日

1992年11月18日

希腊

1997年5月5日a

1997年8月5日

匈牙利

1994年2月24日a

1994年5月24日

冰岛

1991年4月2日

1991年7月11日

爱尔兰

1993年6月18日a

1993年9月18日

意大利

1995年2月14日

1995年5月14日

列支敦士登

1998年12月10日

1999年3月10日

立陶宛

2002年3月27日

2002年6月26日

卢森堡

1992年2月12日

1992年5月12日

马耳他

1994年12月29日

1995年3月29日

摩纳哥

2000年3月28日

2000年6月28日

莫桑比克

1993年7月21日a

1993年10月21日

纳米比亚

1994年11月28日a

1995年2月28日

尼泊尔

1998年3月4日

1998年6月4日

荷兰

1991年3月26日

1991年7月11日

新西兰

1990年2月22日

1991年7月11日

挪威

1991年9月5日

1991年12月5日

巴拿马

1993年1月21日a

1993年4月21日

巴拉圭

2003年7月28日

2003年10月28日

葡萄牙

1990年10月17日

1991年7月11日

罗马尼亚

1991年2月27日

1991年7月11日

塞尔维亚和黑山

2001年9月6日a

2001年12月6日

塞舌尔

1994年12月15日a

1995年3月15日

斯洛伐克

1999年6月22日a

1999年9月22日

斯洛文尼亚

1994年3月10日

1994年6月10日

南非

2002年8月28日a

2002年11月28日

西班牙

1991年4月11日

1991年7月11日

瑞典

1990年5月11日

1991年7月11日

瑞士

1994年6月16日a

1994年9月16日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995年1月26日a

1995年4月26日

土库曼斯坦

2000年1月11日a

2000年4月11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99年12月10日

2000年3月10日

乌拉圭

1993年1月21日

1993年4月21日

委内瑞拉

1993年2月22日

1993年5月22日

D. 根据《公约》第四十一条规定发表声明的国家(47个)

缔约国

开始生效日期

停止生效日期

阿尔及利亚

1989年9月12日

无限期

阿根廷

1986年8月8日

无限期

澳大利亚

1993年1月28日

无限期

奥地利

1978年9月10日

无限期

白俄罗斯

1992年9月30日

无限期

比利时

1987年3月5日

无限期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992年3月6日

无限期

保加利亚

1993年5月12日

无限期

加拿大

1979年10月29日

无限期

智利

1990年3月11日

无限期

刚果

1989年7月7日

无限期

克罗地亚

1995年10月12日

无限期

捷克共和国

1993年1月1日

无限期

丹麦

1976年3月23日

无限期

厄瓜多尔

1984年8月24日

无限期

芬兰

1975年8月19日

无限期

冈比亚

1988年6月9日

无限期

德国

1976年3月28日

2006年5月10日

圭亚那

1993年5月10日

无限期

匈牙利

1988年9月7日

无限期

冰岛

1979年8月22日

无限期

爱尔兰

1989年12月8日

无限期

意大利

1978年9月15日

无限期

列支敦士登

1999年3月10日

无限期

卢森堡

1983年8月18日

无限期

马耳他

1990年9月13日

无限期

荷兰

1978年12月11日

无限期

新西兰

1978年12月28日

无限期

挪威

1976年3月23日

无限期

秘鲁

1984年4月9日

无限期

菲律宾

1986年10月23日

无限期

波兰

1990年9月25日

无限期

大韩民国

1990年4月10日

无限期

俄罗斯联邦

1991年10月1日

无限期

塞内加尔

1981年1月5日

无限期

斯洛伐克

1993年1月1日

无限期

斯洛文尼亚

1992年7月6日

无限期

南非

1999年3月10日

无限期

西班牙

1998年1月30日

无限期

斯里兰卡

1980年6月11日

无限期

瑞典

1976年3月23日

无限期

瑞士

1992年9月18日

2002年9月18日

突尼斯

1993年6月24日

无限期

乌克兰

1992年7月28日

无限期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76年5月20日

无限期

美利坚合众国

1992年9月8日

无限期

津巴布韦

1991年8月20日

无限期

a加入。

b委员会认为生效时间追溯至该国独立之日。

c继承。

d虽然没有收到继承声明,但是根据委员会以前的决定,一个构成《公约》前缔约国一部分的国家,其领土内的人民继续有权利享有《公约》中所列各项保障(见《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九届会议,补编第40号》(A/49/40),第一卷,第48和第49段)。

e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于1971年6月2日批准《公约》,《公约》自1976年3月23日起对该国生效。联合国于2000年11月1日以大会第55/12号决议接纳其继承国(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根据随后所作的声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加入了《公约》,自2001年3月23日起生效。委员会的既定做法是,构成《公约》前缔约国一部分的国家领土内的人民继续有权享有《公约》承认的各种保障。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议会于2003年2月4日通过了《宪章》之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国名改为“塞尔维亚和黑山”

f关于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公约》的资料,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一届会议,补编第40号》(A/51/40),第五章,B节,第78-85段。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公约》的资料,同上,第五十五届会议,补篇第40号。见(A /55/40)第四章。

g圭亚那于1999年1月5日宣告退出《任择议定书》,又于同一天作出保留再度加入,自1999年4月5日起正式生效。圭亚那的保留遭到《任择议定书》六个缔约国的反对。

附件二

2002-2003年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团成员

A. 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

第七十六届会议(200210-11月)

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

突尼斯

安藤仁介先生*

日本

普拉富拉钱德拉·纳特瓦尔拉尔·巴格瓦蒂先生**

印度

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

法国

莫里斯·格莱莱-阿汉汉左先生**

贝宁

路易斯·亨金先生*

美利坚合众国

艾哈迈德·陶菲克·哈利勒先生**

埃及

埃卡特·克莱因先生*

德国

戴维·克雷茨梅尔先生*

以色列

拉杰苏默·拉拉赫先生**

毛里求斯

塞西莉亚·梅迪纳·基罗加女士*

智利

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

哥伦比亚

奈杰尔·罗德利爵士**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马丁·舍伊宁先生**

芬兰

伊万·希勒先生**

澳大利亚

伊波利托·索拉里·伊里戈达先生*

阿根廷

帕特里克·维拉先生**

马耳他(a)

马克斯韦尔·约尔登先生**

加拿大

*任期到2002年12月31日届满。

**任期到2004年12月31日届满。

(a) Vella 先生于2002年10月9日辞去委员会职务。

B. 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第七十七届和第七十八届会议(2003年3/4月和7/8月)

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

突尼斯

安藤仁介先生**

日本

普拉富拉钱德拉·纳特瓦尔拉尔·巴格瓦蒂先生**

阿尔弗雷多·卡斯蒂列罗·奥约斯先生**

印度

巴拿马

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

法国

佛朗哥·德帕斯卡先生*

马耳他

莫里斯·格莱莱-阿汉汉左先生*

贝宁

瓦尔特·卡林先生**

瑞士

艾哈迈德·陶菲克·哈利勒先生*

埃及

拉杰苏默·拉拉赫先生*

毛里求斯

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

哥伦比亚

奈杰尔·罗德利爵士*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马丁·舍伊宁先生*

芬兰

伊万·希勒先生*

澳大利亚

伊波利托·索拉里·伊里戈达先生**

阿根廷

露丝·韦奇伍德女士**

美利坚合众国

罗曼·维鲁谢夫斯基先生**

波兰

马克斯韦尔·约尔登先生*

加拿大

*任期到2004年12月31日届满。

**任期到2006年12月31日届满。

C. 主席团成员

第七十六届会议期间

2001年3月19日第1897次会议(第七十一届会议)选出下列委员会主席团成员,任期两年:

主席:普拉富拉钱德拉·纳特瓦尔拉尔·巴格瓦蒂先生

副主席:阿卡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

戴维·克雷茨梅尔先生

伊波利托·索拉里·伊里戈达先生

报告员:埃卡特·克莱因先生

第七十七届和第七十八届会议期间

2003年3月17日2070次会议(第七十七届会议)选出下列委员会主席团成员,任期两年:

主席:阿卡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

副主席: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

奈杰尔·罗德利爵士

罗曼·维鲁谢夫斯基先生

报告员:伊万·希勒先生

附件三

对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9A条的修正

2003年8月8日第3136次会议上,委员会修订了其议事规则第69A条(CCPR/C/31/Rev.6和Corr.1),以包括以下的新的一款:

“3. 考虑到缔约国在答复委员会临时结论性意见时可能提供的任何评论,委员会可着手通过最后结论性意见,并按照议事规则第70条第3款将其传达给缔约国并予以公布。

第69A条前第3款应重新编号为第4款。

附件四

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十条提交报告和补充资料的情况 ( 截至 2003 年 8 月 8 日 )

缔约国

报告类型

应交日期

提交日期

阿富汗

第二次定期

1989年4月23日

1991年10月25日a

阿尔巴尼亚

初次/特别

1993年1月3日

尚未收到

阿尔及利亚

第三次定期

2000年6月1日

尚未收到

安哥拉

初次

1994年1月31日

尚未收到

阿根廷

第四次定期

2005年10月31日

尚未到期

亚美尼亚

第二次定期

2001年10月1日

尚未收到

澳大利亚

第五次定期

2005年7月31日

尚未到期

奥地利

第四次定期

2002年10月1日

尚未收到

阿塞拜疆

第三次定期

2005年11月1日

尚未到期

孟加拉国

初次

2001年12月6日

尚未收到

巴巴多斯

第三次定期

1991年4月11日

尚未收到

白俄罗斯

第五次定期

2001年11月7日

尚未收到

比利时

第四次定期

2002年10月1日

2003年3月27日

伯利兹

初次

1997年9月9日

尚未收到

贝宁

初次

1993年6月11日

尚未收到

玻利维亚

第三次定期

1999年12月31日

尚未收到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初次

1993年3月5日

尚未收到

博茨瓦纳

初次

2001年12月8日

尚未收到

巴西

第二次定期

1998年4月23日

尚未收到

保加利亚

第三次定期

1994年12月31日

尚未收到

布基纳法索

初次

2000年4月3日

尚未收到

布隆迪

第二次定期

1996年8月8日

尚未收到

柬埔寨

第二次定期

2002年7月31日

尚未收到

喀麦隆

第四次定期

2000年10月31日

尚未收到

加拿大

第五次定期

2000年4月30日

尚未到期

佛得角

初次

1994年11月5日

尚未收到

中非共和国

第二次定期

1989年4月9日

尚未收到

乍得

初次

1996年9月8日

尚未收到

智利

第五次定期

2002年4月30日

尚未收到

哥伦比亚

第五次定期

2000年8月2日

2002年8月14日

刚果

第三次定期

2003年3月31日

尚未收到

哥斯达黎加

第五次定期

2004年4月30日

尚未到期

科特迪瓦

初次

1993年6月25日

尚未收到

克罗地亚

第二次

2005年4月1日

尚未到期

塞浦路斯

第四次定期

2002年6月1日

尚未收到

捷克共和国

第二次

2005年8月1日

尚未到期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第三次定期

2004年1月1日

尚未到期

刚果民主共和国

第三次定期

1991年7月31日

尚未收到

丹麦

第五次定期

2005年10月31日

尚未到期

吉布提

初次

2004年2月5日

尚未到期

多米尼加

初次

1994年9月16日

尚未收到

多米尼加共和国

第五次定期

2005年4月1日

尚未到期

厄瓜多尔

第五次定期

2001年6月1日

尚未收到

埃及

第四次定期

2004年11月1日

尚未到期

萨尔瓦多

第三次定期

1995年12月31日

2002年7月8日

赤道几内亚

初次

1988年12月24日

尚未收到

厄立特里亚

初次

2003年4月22日

尚未收到

爱沙尼亚

第三次定期

2007年4月1日

尚未到期

埃塞俄比亚

初次

1994年9月10日

尚未收到

芬兰

第五次定期

2003年6月1日

尚未收到

法国

第四次定期

2000年12月31日

尚未收到

加蓬

第三次定期

2003年10月31日

尚未到期

冈比亚

第二次定期

1985年6月21日

尚未收到b

格鲁吉亚

第三次定期

2006年4月1日

尚未到期

德国

第五次定期

2000年8月3日

2002年11月15日

加纳

初次

2001年12月7日

尚未收到

希腊

初次

1998年8月4日

尚未收到

格林纳达

初次

1992年12月5日

尚未收到

危地马拉

第三次定期

2005年8月1日

尚未到期

几内亚

第三次定期

1994年9月30日

尚未收到

圭亚那

第三次定期

2003年3月31日

尚未收到

海地

初次

1996年12月30日

尚未收到

洪都拉斯

初次

1998年11月24日

尚未收到

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 c

第二次定期(中国)

2003年10月31日

尚未到期

匈牙利

第五次定期

2007年4月1日

尚未到期

冰岛

第四次定期

2003年10月30日

尚未到期

印度

第四次定期

2001年12日31日

尚未收到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第三次定期

1994年12月31日

尚未收到

伊拉克

第五次定期

2000年4月4日

尚未收到

爱尔兰

第三次定期

2005年7月31日

尚未到期

以色列

第三次定期

尚未到期

意大利

第五次定期

2002年6月1日

尚未收到

牙买加

第三次定期

2001年11月7日

尚未收到

日本

第五次定期

2002年10月31日

尚未收到

约旦

第四次定期

1997年1月21日

尚未收到

哈萨克斯坦d

肯尼亚

第二次定期

1986年4月11日

尚未收到

科威特

第二次定期

2004年7月31日

尚未到期

吉尔吉斯斯坦

第二次定期

2004年7月31日

尚未到期

拉脱维亚

第二次定期

1998年7月14日

2002年11月13日

黎巴嫩

第三次定期

1999年12月31日

尚未收到

莱索托

第二次定期

2002年4月30日

尚未收到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第四次定期

2002年10月1日

尚未到期

列支敦士登

初次

2000年3月11日

尚未收到

立陶宛

第二次定期

2001年11月7日

2003年2月11日

卢森堡

第四次定期

2008年4月1日

尚未到期

马达加斯加

第三次定期

1992年7月30日

尚未收到

马拉维

初次

1995年3月21日

尚未收到

马里

第三次定期

2005年4月1日

尚未到期

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c

初次(中国)

2001年10月31日

尚未收到

马耳他

第二次定期

1996年12月12日

尚未收到

毛里求斯

第四次定期

1998年6月30日

尚未收到

墨西哥

第五次定期

2002年7月30日

尚未收到

摩纳哥

第二次

2006年8月1日

尚未到期

蒙古

第五次定期

2003年3月31日

尚未收到

摩洛哥

第五次定期

2003年10月31日

尚未到期

莫桑比克

初次

1994年10月20日

尚未收到

纳米比亚

初次

1996年2月27日

尚未收到

尼泊尔

第二次定期

1997年8月13日

尚未收到

荷兰

第四次定期

2006年8月1日

尚未到期

荷兰(安的列斯群岛)

第四次定期

2006年8月1日

尚未到期

荷兰(阿鲁巴)

第五次定期

2006年8月1日

尚未到期

新西兰

第五次定期

2007年8月1日

尚未到期

尼加拉瓜

第三次定期

1991年6月11日

尚未收到

尼日尔

第二次定期

1994年3月31日

尚未收到

尼日利亚

第二次定期

1999年10月28日

尚未到期

挪威

第五次定期

2004年7月31日

尚未到期

巴拿马

第三次定期

1992年3月31日

尚未收到

巴拉圭

第二次定期

1998年9月9日

尚未收到

秘鲁

第五次定期

2003年10月31日

尚未到期

菲律宾

第二次定期

1993年1月22日

2002年8月26日

波兰

第五次定期

2003年7月30日

尚未收到

葡萄牙

第三次定期

1991年8月1日

2002年5月

大韩民国

第三次定期

2003年10月31日

尚未到期

摩尔多瓦共和国

第二次定期

2004年8月1日

尚未到期

罗马尼亚

第五次定期

2003年7月30日

尚未到期

俄罗斯联邦

第五次定期

1998年11月4日

2002年9月17日

卢旺达

第三次定期

1992年4月10日

尚未收到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第二次定期

1991年10月31日

尚未收到

圣马力诺

第二次定期

1992年1月17日

尚未收到

塞内加尔

第五次定期

2000年4月4日

尚未收到

塞尔维亚和黑山

初次

2002年3月12日

尚未收到g

塞舌尔群岛

初次

1993年8月4日

尚未收到

塞拉利昂

初次

1997年11月22日

尚未收到

斯洛伐克

第三次定期

尚未到期

斯洛文尼亚

第二次定期

1997年6月24日

尚未收到

索马里

初次

1991年4月23日

尚未收到

南非

初次

2000年3月9日

尚未收到

西班牙

第五次定期

1999年4月28日

尚未收到

斯里兰卡

第四次定期

1996年9月10日

2002年9月18日

苏丹

第三次定期

2001年11月7日

尚未收到

苏里南

第二次定期

1985年8月2日

尚未收到b

瑞典

第六次定期

2007年4月1日

尚未到期

瑞士

第三次定期

2006年11月1日

尚未到期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第三次定期

2003年4月1日

尚未收到

塔吉克斯坦

初次

2000年4月3日

尚未收到

泰国

初次

1998年1月28日

尚未收到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第二次定期

2000年6月1日

尚未收到

多哥

第四次定期

2004年11月1日

尚未到期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第五次定期

2003年10月31日

尚未到期

突尼斯

第五次定期

1998年2月4日

尚未收到

土库曼斯坦

初次

1998年7月31日

尚未收到

乌干达

初次

1996年9月20日

2003年2月14日

乌克兰

第六次定期

2005年11月1日

尚未到期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第六次定期

2005年11月1日

尚未到期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海外领土)

第六次定期

2005年11月1日

尚未到期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第四次定期

2002年6月1日

尚未收到

美利坚合众国

第二次定期

1998年9月7日

尚未收到

乌拉圭

第五次定期

2003年3月21日

尚未到期

乌兹别克斯坦

第二次定期

2004年4月1日

尚未到期

委内瑞拉

第四次定期

2005年4月1日

尚未到期

越南

第三次定期

2004年8月1日

尚未到期

也门

第四次定期

2004年8月1日

尚未到期

赞比亚

第三次定期

1998年6月30日

尚未收到

津巴布韦

第二次定期

2002年6月1日

尚未收到

a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请阿富汗政府在1996年5月15日之前提交其报告的补充资料,以供第五十七届会议审议。未收到任何补充资料。委员会第六十七届会议请阿富汗向第六十八届会议提交报告。该缔约国要求推迟。委员会第七十三届会议决定推迟到以后审议阿富汗的情况,等待新政府进一步巩固。

b委员会第七十五届会议在没有报告和代表团出席的情况下审议了冈比亚境内的公民和政治权利的情况。

C中国政府虽然并没有加入《公约》,但承担从前分别由英国和葡萄牙管理的香港和澳门履行第40条所规定的报告义务。

d虽然尚未收到继承声明,但该国作为《公约》前缔约国的组成部分,其领土上的人民根据委员会确定的法理仍有权获得《公约》所述保障措施的保护(见《大会第四十九届会议的正式记录,第40号补编》(A/49/40, 第一卷,第48和49段)。

e根据1994年10月27日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届会议,补篇第40号》(A/50/40),第一卷,第四章,B节)的一项决定,请卢旺达在1995年1月31日之前提交关于影响该国落实《公约》的最近和目前事件的一份报告,以供第五十二届会议审议。在第六十八届会议期间,委员会主席团的两名成员在纽约约见了卢旺达驻联合国大使。卢旺达大使承诺将在2000年期间提交已到期的报告。

f委员会第七十六届会议在没有报告和代表团出席的情况下审议苏里南境内的公民和政治权利的情况。缔约国承诺在2003年7月1日前提交一份更新的全面定期报告。

g原定在第七十一届会议期间(2001年3月)审查南斯拉夫的第四次定期报告。该国政府在2001年1月18日的一份普通照会中要求推迟。在第七十四届会议之前,南斯拉夫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表示将在2002年夏季末提交一份新报告即初次报告(鉴于大会2000年11月1日第55/12号决议决定接纳南斯拉夫加入联合国)。[在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议会于2003年2月4日通过了塞尔维亚和黑山的《宪章》之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国名改为“塞尔维亚和黑山”。

附 件 五

本次审查所涉期间审议的报告和情况以及委员会待审议的报告的状况

缔约国

应交日期

提交日期

状况

参考文件

A. 初次报告

乌干达

1996年9月20日

2003年2月14日

翻译中定于第八十届会议审议

CCPR/C/UGA/2003/1

B. 第二次定期报告

苏里南a

1985年8月2日

尚未收到

2002年10月22日和23日在无报告但代表团出席的情况下对情况作了审议(新程序)(第七十六届会议)

CCPR/CO/76/SUR

CCPR/C/SR.2054

CCPR/C/SR.2055

CCPR/C/SR.2066

爱沙尼亚

1998年1月20日

2002年5月25日

2003年3月20日和21日审议(第七十七届会议)

CCPR/C/EST/2002/2

CCPR/C/77/EST

CCPR/C/SR.2077

CCPR/C/SR.2078

CCPR/C/SR.2091

马里

1986年4月11日

2003年1月3日

2003年3月25日和26日审议(第七十七届会议)

CCPR/C/MLI/2003/2

CCPR/CO/77/MLI

CCPR/C/SR.2083

CCPR/C/SR.2084

CCPR/C/SR.2095

CCPR/C/SR.2096

斯洛伐克

2001年12月31日

2003年7月30日

2003年7月17日和18日审议(第七十八届会议)

CCPR/C/SVK/2002/2

CCPR/CO/78/SVK

以色列

2000年6月1日

2001年11月29日

2003年7月24日和25日审议(第七十八届会议)

CCPR/C/ISR/2001/2

CCPR/CO/78/ISR

拉脱维亚

1998年7月14日

2002年11月13日

翻译中定于第七十九届会议审议

CCPR/C/LVA/2002/2

菲律宾

1993年1月22日

2002年8月26日

翻译中定于第七十九届会议审议

CCPR/C/PHI/2002/2

立陶宛

2001年11月7日

2003年2月11日

翻译中定于第八十届会议审议

CCPR/C/LTU/2003/2

C. 第三次定期报告

埃及

1994年12月31日

2001年11月13日

2002年10月17日和18日审议(第七十六届会议)

CCPR/C/EGY/2001/3

CCPR/CO/76/EGY

CCPR/C/SR.2048

CCPR/C/SR.2049

CCPR/C/SR.2067

多哥

1995年12月31日

2001年4月19日

2002年10月21日和22日审议(第七十六届会议)

CCPR/C/TGO/2001/3

CCPR/CO/76/TGO

CCPR/C/SR.2052

CCPR/C/SR.2053

CCPR/C/SR.2064

卢森堡

1994年11月17日

2002年5月8日

2003年3月24日审议(第七十七届会议)

CCPR/C/LUX/2002/3

CCPR/CO/77/LUX

CCPR/C/SR.2080

CCPR/C/SR.2081

CCPR/C/SR.2089

葡萄牙

1991年3月1日

2002年6月3日

2003年7月21日审议

(第七十八届会议)

CCPR/C/PRT/2002/3

CCPR/CO/78/PRT

萨尔瓦多

1995年12月31日

2002年7月8日

2003年7月22日和23日审议 (第七十八届会议)

CCPR/C/SLV/2002/3

CCPR/CO/78/SLV

D. 第四次定期报告

斯里兰卡

1996年9月10日

2002年9月18日

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发布定于第七十九届会议审议

CCPR/C/LKA/2002/4

比利时

2002年10月1日

2003年3月27日

翻译中定于第八十届会议审议

CCPR/C/BEL/2003/4

E. 第五次定期报告

哥伦比亚

2000年8月2日

2002年8月14日

翻译中定于第七十九届会议审议

CCPR/C/COL/2002/5

俄罗斯联邦

1998年11月4日

2002年9月17日

将于第七十九届会议审议(2003年10月)

CCPR/C/RUS/2002/5

德国

2000年8月3日

2002年11月15日

翻译中

CCPR/C/DEU/2002/5

a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9条,与审查苏里南境内公民权利有关和政治权利的文件是临时性的,因此在委员会作出最后决定前宣布为限制性分发。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