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除费雷罗·科斯塔先生和沃尔夫鲁姆先生外,委员会所有委员均出席了第五十二届会议。除费雷罗·科斯塔先生外,委员会所有委员均出席了第五十三届会议,沃尔夫鲁姆先生只出席了第五十三届会议最后两个星期的会议。
*1998年1月14日当选。
**1998年1月14日再次当选。
D.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主席团成员
8. 在1998年3月2日的第1245次会议上,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十条第二款选出下列主席团成员,任期两年(1998-2000年):
主席:马哈穆德·阿布勒—纳赛尔先生
副主席:扬·迪亚科努先生
迈克尔·谢里菲斯先生
马里奥·豪尔赫·尤奇斯先生
报告员:迈克尔·帕克·班顿先生
E. 与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合作
9. 根据委员会1972年8月21日关于与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合作的第2(VI)号决定,2 这两个组织应邀出席了委员会的会议。
10. 劳工组织关于适用公约和建议专家委员会提交国际劳工大会的报告,根据两个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安排分发给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委员。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专家委员会的报告,特别是阐述适用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和1989年土著及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的章节以及报告中与其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
F. 其它事项
11. 在1998年3月2日举行的第1245次会议上,联合国人权事务副高级专员宣布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开幕,并特别提及委员会在即将举行的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其他有关当代形式的不容忍问题世界会议上的作用、委员会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关系、以及委员会与联合国其他实体(如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副高级专员还指出了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改革将如何影响委员会的工作(见CERD/C/SR.1245)。
12. 在1998年3月12日举行的第1262次会议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向委员会发表了讲话,她指出:她意识到有必要向人权机制和条约机构提供尽可能好的支持。高级专员还特别指出,她愿意积极支持委员会在预警和紧急程序方面的倡议,以及应对各国关键问题采取平衡态度。她还注意到委员会可获得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以及委员会工作的价值。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规定看互联网的作用讨论会提出的问题突出了以上两点 (见CERD/C/SR.1262)。
13. 高级专员也在1998年8月11日举行的本委员会第五十三届第1287次会议上讲话,她感兴趣地注意到本委员会关于定期在纽约举行会议的要求。而且,高级专员对本委员会愿意帮助筹备对付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其他不容忍问题世界会议和参加该会议的本体工作表示欢迎。她也对本委员会的两位成员伊万·加尔瓦洛夫先生和尚蒂·萨迪克·阿里女士以及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的两位成员何塞·本努瓦先生和穆斯塔法·迈赫迪先生完成关于《公约》第七条的联合工作文件表示欢迎。她还表示期望今后同本委员会进行对话(CERD/C/SR.1287)。
14. 在1998年8月19日举行的第五十三届第1299次会议上,委员会在获知秘书长提交的所涉经费概算以后,通过了第7(53)号决定,要求将它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的暑期届会延长五个工作天。此外,委员会在同次会议上获知秘书长提交的所涉经费概算以后通过了第8(53)号决定,要求每年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其冬季届会。
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通过的关于组织事项的决定
第7(53)号决定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为了能够及时处理日益增加的工作量并且对目前正在进行的关于报告程序的讨论作出充分的反应,在注意到秘书长的所涉经费概算以后,决定:需要将这一届会议延长五个工作天。因此,请秘书长采取适当措施执行本项决定。
1998年8月19日
第1299次会议
第8(53)号决定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回顾《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本委员会的会议通常应于联合国总部举行;
了解到有些缔约国,特别是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在纽约设有代表团,在日内瓦则没有,当委员会在日内瓦审查它们的报告时,有些国家遇到经费和其他方面的困难,无法参加委员会的会议;
还了解到这些国家在同委员会进行对话方面遇到困难;
注意到其他条约机构的会议既在日内瓦举行,也在纽约举行;
认识到:当年许多国家批准本《公约》时,委员会定期在纽约举行会议;
注意到了秘书长的所涉经费概算,
1. 决定:为了履行《公约》规定的职责,委员会将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其冬季届会,而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其夏季届会,
2. 请秘书长采取必要措施执行这项决定。
1998年8月19日
第1299次会议
G. 通过报告
15. 委员会1998年8月21日第1303次会议通过了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
第 二 章
防止种族歧视,包括预警和紧急程序
16. 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决定将防止种族歧视,包括预警和紧急程序这一项目作为其经常和主要议程项目之一。
17. 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1993年)注意到第四次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会议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各条约机构在力图预防和对付侵犯人权行径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各条约机构应紧急审查在其职权范围内可采取的一切措施,防止发生侵犯人权行为,并更密切地注视在缔约国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如需为此改进程序,应尽早加以考虑。”(A/47/628,第44段)
18. 根据对主持人会议结论的讨论结果,委员会1993年3月17日第979次会议通过一项工作文件以指导其将来和为预防违反《公约》的行为并对这种行为作出更有效反应所可能采取的措施有关的工作。3 委员会在其工作文件中指出,为防止严重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所作努力应包括下列措施:
预警措施:这类措施的目的是防止现有问题发展成冲突,还可以包括建立信任的措施以确定并支持加强种族容忍、巩固和平的机构,防止在相同情况下重新发生冲突。在这方面,预警的标准可包括下列情况:缺乏《公约》所规定的确定所有形式种族歧视并将其定罪的充分法律基础;缺乏适当的执行或执法机制,包括缺乏申诉程序;种族仇恨和暴力升级,或个人、团体或组织,特别是选举产生的官员或其他官员不断进行种族主义宣传或呼吁种族不容忍;在社会和经济指数中明显反应出严重的种族歧视现象;由于种族歧视或侵犯少数民族土地造成许多难民或流离失所者的流动;
紧急程序:目的是对需要紧急注意的问题作出反应以防止或限制严重违反《公约》事件的规模或次数。采取紧急程序的标准可以包括:存在严重、大规模或持久的种族歧视,或情况严重,种族歧视有进一步发展的危险。
19. 委员会在1994年3月10日举行的第1028和第1029次会议上审议了对其议事规则的可能修改,这些修改将考虑到委员会在1993年通过的关于防止种族歧视,包括预警和紧急程序的工作文件。在随后的讨论中,有人表示认为,为考虑到最近刚刚通过的程序而修改议事规则还为时过早,因为委员会有可能局限于不久就不能再满足需要的规则。因此,委员会最好能在有关程序方面取得更多经验,然后在晚些时候根据这一经验修改其规则。委员会在1994年3月17日举行的第1039次会议上决定推迟到以后的一届会议上再审议关于修改议事规则的建议。
20. 下面各节介绍委员会第五十届和第五十一届会议在有关防止种族歧视的工作范围内通过的决定和采取的进一步行动。委员会在此之前的几届会议上在此议程项目下开始审议下列国家的情况:阿尔及利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布隆迪、克罗地亚、塞浦路斯、以色列、利比里亚、墨西哥、巴布亚新几内亚、俄罗斯联邦、卢旺达、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和南斯拉夫。
21. 委员会在第五十届会议上审查了布隆迪、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卢旺达的局势,并同有关缔约国代表进行对话。不过委员会并未采取正式行动。委员会在第五十一届会议上审查了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刚果民主共和国、以色列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局势并通过以下决定。
A. 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第1(52)号决定
1. 在第3(51)号决定中,委员会对据报道发生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在的屠杀和其他严重违反人权事件、包括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情况表示震惊。
2. 委员会在第1233次会议上讨论了当前形势。它感到遗憾的是,该缔约国未接受与会的邀请,亦未提供最新资料。
3. 委员会强调有必要由联合国继续调查上述报道,以查明违反者为何人、特别是与种族争端相关的责任者,并追究其应负责任。
4. 委员会建议延长阿鲁沙国际刑事法庭任期,并将在刚果民主共和国战争期间犯下的战争罪行和反人类罪行列入其司法范围。
5. 委员会建议,作为优先事项,该国政府将得到协助以建立独立的刚果法院系统。
6. 委员会要求将本决定的抄件转发联合国有关机关和机构以及非洲统一组织。
1998年3月19日
第1271次会议
关于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第2(52)号决定
1. 在1998年3月4日举行的第1249次会议(见CERD/C/SR.1249)上,委员会再次在关于防止种族歧视的议程项目下审查了巴布亚新几内亚对公约的执行情况。
2. 尽管委员会一再要求,巴布亚新几内亚仍未恢复与委员会的对话。它既未提交定期报告、亦未按要求就布干维尔形势提交补充资料。
3. 委员会尚未获悉该缔约国是否与秘书长的代表有任何进一步的接触。
4. 委员会重申1997年8月21日关于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第4(51)号决定。
5. 委员会再次要求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报告,以及提供特别是有关布干维尔形势的资料。
6. 委员会再次吁请该缔约国利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所提供的技术技术援助,以期草拟并提交其报告和专项资料。
7. 委员会决定:如该缔约国方面无遵行《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义务的任何表示,则委员会将按照防止歧视程序在1998年8月第五十三届会议上审议巴布亚新几内亚执行《公约》的情况。
1998年3月19日
第1271次会
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第3(52)号决定
1. 委员会提到它于1995年8月17日通过的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第2(47)号决定以及1996年3月13日的第1(48)号决定,重申它愿意促进在代顿拟订、并于1995年12月14日在巴黎签署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的执行,同时考虑到《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目标;
2. 委员会按照其预警和紧急程序再次审议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形势,注意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代表团未出席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
3. 委员会决定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继续留在按紧急程序审查国家的名单上,并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当局发函,通知它委员会将在1998年8月第五十三届会议上审查该国形势,希望届时与该国代表团会见。
4. 委员会表示希望听取秘书长代表的意见并邀请人权委员会前南斯拉夫问题特别报告员到会,以紧急收集有关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形势的最新资料。
5. 委员会重申愿意随时积极审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形势。
1998年3月19日
第1271次会议
关于卢旺达的第4(52)号决定
1. 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接待了该缔约国的一个代表团,并请卢旺达政府提交一份报告,供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审查(A/52/18,第372段)。
2. 由于没有收到报告,委员会将对卢旺达执行《公约》情况的审查安排在第五十二届会议防止种族歧视程序下的审查中进行。
3. 委员会在第1263次会议上讨论了当前形势。它感到遗憾的是,该缔约国未接受邀请与会并提供最新资料。
4. 委员会忆及它1996年关于卢旺达境内情况的声明(A/51/18,第30段),和次年与该国代表团的对话。它注意到在某些地区继续存在逍遥法外的气氛,以及被控人员在悲惨境遇中遭长期拘留,这都无助于种族和解进程。委员会对重建文职机构、特别是独立法院机构进展缓慢表示关切,同时关切按照《公约》第七条采取行动反对种族偏见的问题,并呼吁国际社会对被波及的人给予更多援助。
5. 委员会对有关新一轮种族灭绝暴行已经开始的报道感到震惊。
6. 委员会决定将这一议程项目重新安排至第五十三届会议,并热切希望该缔约国将接受出席会议以及与委员会进行对话的邀请。
1998年3月20日
第1274次会议
22. 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审议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刚果民主共和国、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和卢旺达的情况并且通过各项决定。此外,委员会要求澳大利亚和捷克共和国在本议程项目下提供更多的资料。
B. 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关于澳大利亚的第1(53)号决定
1. 鉴于《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别是委员会可要求缔约国提供更多资料的规定,委员会要求澳大利亚政府向它提供资料,说明预计或已经对《1993年土著所有权条例》实施的最近变化,并说明缔约国在原住民土地权利和原住民及托雷斯海峡社会正义专员的职务方面的任何政策变化。委员会希望审查任何此类变化是否符合澳大利亚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应该承担的义务。
2. 委员会希望于第五十四届会议(1999年3月1-19日)在有缔约国的代表列席的情况下予以审议,因此希望在1999年1月15日以前收到该项资料。
1998年8月11日
第1287次会议
关于捷克共和国的第2(53)号决定
鉴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别是委员会可要求缔约国提供更多资料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同一《公约》第三条、第四(寅)条、第五(卯)(1)条和第五(辰)(3)条,委员会要求捷克共和国政府向它提供资料,说明若干城市打算对住有罗姆人家庭的一些单元房的物理环境实行隔离措施这一令人不安的报道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委员会希望于第五十四届会议(1999年3月1-19日)在有缔约国的代表列席的情况下予以审议,因此希望在1999年1月15日以前收到该项资料。
1998年8月11日
第1287次会议
关于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的第3(53)号决定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考虑到于1998年3月30日就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提交的报告通过结论性意见以来科索沃和梅托希亚事态严重;
提到1998年3月30日就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提交的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也提到1996年3月8日第二十一(48)号一般性建议;
注意到安全理事会1998年3月31日第1160(1998)号决议;
1. 吁请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和科索沃及梅托希亚的阿尔巴尼亚社区领导人立即停止一切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或敌对行动,为公正和持久地解决科索沃及梅托希亚问题进行谈判,这种办法应包括能够使人人享受人权特别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的高度自治地位;
2. 重申有关科索沃用梅托希亚的问题只能按照保护人权特别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领域的国际标准以和平政治手段解决,应该以尊重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的领土完整为基础;
3. 进一步重申:流离失所的人或难民都有权安全回到自己的家园和恢复财产,并为此接受援助;对于无法发还给他们的任何此类财产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或
4. 再度呼吁贯彻执行1996年9月由米洛塞维奇总统与阿尔巴尼亚人民的代表签署的关于使科索沃和梅托希亚地区教育正常化的谅解备忘录;
5. 表示它深切关注:
科索沃和梅托希亚持续发生严重侵犯基本人权情事,这种行为侵犯了《公约》第五条(子)和(丑)项所规定的权利;
缔约国的执法机构和军事当局对科索沃和梅托希亚的阿尔巴尼亚居民过度使用武力,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的报告指出:这种行径屡次侵犯生命权、破坏财产、使得许多人流离失所或成了难民,其中包括许多妇女和儿童。导致阿尔巴尼亚居民死亡或丧失其人身安全权利和受到保护以免遭受暴力或人身伤害的权利的行径是不能原谅的,无论基于任何理由,都是不能为它辩解的;
无论任何群体或个人基于民族血统在科索沃和梅托希亚对平民犯下的暴力行为。
6. 要求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政府按照《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向委员会提交资料,说明它打算如何通过与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族领导人进行切实对话以便就科索沃和梅托希亚的情况实现政治解决,其中包括如何尊重国际人权,尤其是《公约》所明文规定的人权。这种资料应于1999年1月15日以前提交,以便委员会能够在1999年3月举行的届会上予以审议。
1998年8月17日
第1296次会议
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第4(53)号决定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重申其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1997年8月20日第3(51)号决定和1998年3月19日第1(52)号决定;
重申其1996年3月8日第二十一(48)和1996年8月16日第二十二(49)号一般性建议 4 ;
注意到了负责调查1996年以来在东扎伊尔发生大屠杀和其他侵犯人权事件的指控联合调查团的报告 5和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人权情况特别报告员提交的报告6;
1. 表示它深切关注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军队进行的大屠杀和其他严重侵犯人权事件包括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报告,联合调查团的报告指出,这种行径具有族裔歧视性质,可能构成灭绝种族行为;
2. 还表示它关注: 最近的事态发展再度导致涉及冲突的各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上述报告指出这种行径是针对上述族群而采取的;
3. 惋惜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对特别报告员和按照安全理事会1997年7月8日的决定设立的调查队的工作施加限制;
4. 吁请参与冲突的各方立即停止一切战斗,尤其停止对特写族群的一切攻击或骚扰;
5. 吁请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履行它对民主化程序的承诺、尊重人权和法治,尤应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
6. 促请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同设在金夏沙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密切联系并进一步加强同该办事处的合作;
7. 还促请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a) 允许特别报告员按照对他的任务授权恢复工作,并且(b) 调查秘书长的调查队报告中所指控的情节;
8. 吁请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作出一切努力,使所有难民和流离失所的人安全回返家园并恢复其财产,对无法恢复的任何此类财产给予适当的补偿;
9. 决定经常审查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关于种族歧视的人权情况,并在1999年3月举行的第五十四届会议上予以讨论。
1998年8月18日
第1297次会议
关于卢旺达的第5(53)号决定
1. 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对卢旺达某些地区持续存在违法者不受罚的陋习、被告人被拘留的期间不合理和拘留条件令人感到遗憾、重建民事机构—— 尤其是独立司法部门的工作持续延误、和据报该国某些地区再度发生灭绝种族的暴力事件等事项表示了关注,决定在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关于预防种族歧视,包括预警和紧急行动的议程项目下重新审议卢旺达问题。
2. 委员会诚恳希望缔约国接受邀请,前来参加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期间的一次会议,但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迄今不曾对委员会的邀请提出答复,也不曾提交供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审议的书面报告。
3. 在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在第1298次会议上讨论了在卢旺达执行本《公约》的问题。
4. 委员会对据报卢旺达西北部和与刚果交界地区发生民族暴乱事件表示极为遗憾。委员会也对据报该暴乱事件已经蔓延到该国中央地区并且越过刚果边界蔓延到刚果民主共和国,表示遗憾。委员会吁请卢旺达政府和介入这些冲突的各方经常尊重人权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人道主义法义务。
5. 委员会也对军火持续流入该地区表示了关切,吁请各国在该地区实行可适用的军火禁运办法。
6. 委员会吁请卢旺达政府对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工作进一步提供合作,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公布该法庭的诉讼程序。
7. 由秘书长指派、负责调查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严重侵犯人权和人道主义法事件的调查工作队在其报告中详细指出:卢旺达爱国军可能于1996和1997年由其成员或在其指挥下,犯下了严重的民族暴力事件和侵犯人道主义法行为(S/1998/581,附件)。委员会赞同该调查队在其报告中提出的关于扩大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职权以便对这些侵犯人权事件进行调查的建议,要求缔约国就这些指控进行调查。
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联合国人权事务外地活动的任务授权已经结束,卢旺达政府却拒绝批准对人权监督工作团的新任务。委员会强烈地认为,必须作为紧急事项成立卢旺达人权工作团,吁请该缔约国和联合国进行新一轮的讨论,以确保在该国派驻国际监督工作团。
9. 委员会确认:《卢旺达宪法》保障所有公民不问其种族、肤色或民族血统为何,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胡图族在该国重要的政治和社会机构中没有足够的代表。
10. 委员会也对该国灭绝种族案件的审判工作进展缓慢和重要正当程序方面的法律缺陷表示关切。委员会也对被控参加种族灭绝行为的被告人的拘留条件令人感到遗憾,表示严重关切。
11. 委员会欢迎卢旺达爱国军的一些成员已经受到审判的报道,这些人受审是由于具有民族压迫性质的严重侵犯人权和人道主义法行为,包括1994年内战期间和随后在全国若干地区开展的安全军事行动中犯下的侵犯行为。不过,委员会表示它关切:这些受到军事审判的人当中,有些看来显然没有得到正当程序的基本保障。委员会也注意到具有类似性质的另一些指控还有待调查,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必须充分保证按照正当程序及时起诉犯案的士兵和指挥官。
12. 委员会注意到人权委员会卢旺达境内人权情况特别代表的报告。
13. 委员会欢迎导致在卢旺达成立全国人权委员会的措施,吁请缔约国毫不延迟地从社会的广大阶层中提名合格人员担任全国人权委员会的新职位。委员会建议使卢旺达的全国人权委员会得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包括委员会成员提供的协助,以便能够担任它的职责,有效地履行它的职务。
14. 委员会决定提请联合国秘书长、非洲统一组织、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紧急注意这项决定,以便在大湖区域执行人权和人道主义事务职责的人员能够考虑到这项决定。
15. 委员会决定在第五十四届会议的这一议程项目下再度审议卢旺达的情况,并且表示:它紧急要求缔约国接受委员会的邀请派员出席委员会的会议或提交一份反映最近情况的报告,说明该国境内的情况—— 包括安全情况和日益严重的民族暴乱事件的情况。
1998年8月19日
第1299次会议
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第6(53)号决定
1. 委员会按照《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原则与目标,讨论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的情况。委员会重申其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1995年8月17日第2(47)号决定、1996年3月13日第1(48)号决定、1997年8月18日第2(51)号决定和1998年3月19日第3(52)号决定,重申它愿意和提议帮助履行1995年在代顿拟定并于巴黎签署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平协议总框架》。按照预警和紧急程序重新审查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的情况,委员会欣悉缔约国能够接受它的邀请,将派员出席讨论其境内情况的会议,并致力于进行积极和肯定的对话。
2. 在早先的一些决定中,委员会表示它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许多侵犯人权事件和基于民族和种族原因明显反映歧视与分隔的持续分裂状态的严重程度感到震惊。委员会再度对持续的暴乱和难民面临的危险感到震惊。但是,由于委员会同国家代表团进行了对话,已经在若干方面朝向和平之路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3. 委员会强调了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载于1997年10月15日的报告(E/CN.4/1998/13)和1998年1月14日的报告(E/CN.4/1998/63)的调查结论的重要性,后一报告第21-27段中关于“今后的挑战”的评述尤其重要。
4. 委员会认为涉及民族歧见的紧张局势是缔约国境内许多现有问题的中心,愿意在此强调支持并加强联邦监察员办公室从事其人权与法治工作的重要性。
5. 委员会也愿意支持审查学校课本和其他教材的想法,以防止捏造历史或煽动对其他民族和族群的恶意或轻蔑。
6. 委员会认为需要提请当局和国际组织紧急注意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罗姆人的命运与处境并采取特别措施。
7. 国家及其组成部分应该修订任何有关的现有法律以赦免仅仅由于其民族身份而在前南斯拉夫敌对期间逃避征兵或临阵脱逃的人员,并且应该立即停止缉捕和惩罚这些人员的任何企图。
8. 此外,国家及其组成部分务必鼓励难民和流离失所的人安全和自愿返回其原籍地,以抵销战争和“民族清洗”的影响,为了贯彻执行《代顿协定》附件七,这一点最为重要。为此目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便保证充分保护所有返回人员并且按照委员会第二十二号一般性建议对涉及财产权利的问题寻找持久解决办法。在这一点上,委员会认为,应该仔细审议难民返回方案,直到这种保护能够得到保障为止。
9. 委员会相信,在得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政府同意的情形下,让执行波斯尼亚和平协定高级代表办事处、稳定化部队和其他国际机关继续停留一段必要的期间并且加强各方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境内各和平建设机构之间的合作,对于和平努力的成功和促进人权包括《公约》的目标与宗旨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
1998年8月19日
第1300次会议
第 三 章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评论和资料
23. 委员会在第五十二届和第五十三届会议上审议了23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评论和资料。国别报告员名单载于附件六。
俄罗斯联邦
24. 委员会在1998年3月2日和3日的第1246次和1247次会议审议了俄罗斯联邦的第14次定期报告(CERD/C/299/Add.15),在1998年3月17日第1268次会议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25.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及时提交报告,决心定期提交报告并派出一个庞大的高级代表团与委员会会谈,表明了俄罗斯联邦政府对其《公约》义务的重视。委员会还赞赏与该代表团对话中的那种开放和建设性的态度,赞赏口头提供的补充资料。
26.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作出了努力,处理委员会在有关第十二和十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所表示的某些关注。但是,第十四次报告更多的是一份更新报告,集中于自上一次报告审议以来发生的情况,而非委员会所要求的一份全面的报告,而且,第十四次报告没有完全遵照关于报告形式和内容的一般准则。
B. 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27. 人们注意到,俄罗斯联邦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和多文化的大国,其民族和族裔群体超过176个。过去几年发生的政治变动继续影响到人们的经济和社会状况。
28. 在历史上,有过以种族背景为由歧视个人的情况。近年来,俄罗斯联邦各地出现了种族间紧急局势。此外,俄罗斯联邦是一个过渡经济国家,在立法和行政一级都有协调的问题。
C. 积极方面
29.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自上一次报告审查以来,通过了一些新的立法,完善了宪法保障权利和自由平等及禁止歧视的规定。新的刑法1997年1月1日起生效,对刑事立法作了改动,禁止任何理由的歧视。第282条将从事故意的行为,意图煽动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或不合,损害民族荣誉或尊严,鼓吹排他的概念或公民由于其宗教信仰、民族或种族而低劣的概念,或直接或间接地因公民的种族、民族或宗教态度而限制其权利或确立特权定为刑事罪。第282条还规定了对此类行为的处罚。第63条规定了具有“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或敌意动机”犯罪情节加重这一一般规则。
30. 委员会还注意到民族文化自治法生效,其主要目的是为所有民族社区的成员提供民族文化自治的保证。该法提供了一个框架,在这一框架内,文化发展方案正在设立,一个民族文化自治咨询委员会已经设立。在审查的这段时期内,许多自治的区域、地方和联邦文化实体得到设立。
31. 俄罗斯关于民族问题的国家政策纲要于1996年6月通过。该纲要规定了用于处理不同民族之间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办法,其中包括所有族裔群体权利平等的原则。为了实施纲要,设立了一个政府委员会并通过了优先的措施。
32. 委员会还注意到,许多共和国通过了保护少数民族、土著人民和小的族裔群体权利的法律。
33. 议会正在就许多重要的联邦法开展工作,其中包括少数民族法、北方、西伯利亚及俄罗斯远东小土著群体法、以及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法。
34. 委员会注意到,正在努力加强法院制度,加强司法部门的独立性。1996年底生效的司法系统法载有关于司法独立的各种保证。在涉及行使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问题方面,也在努力对法官进行培训。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35. 委员会对该缔约国种族歧视和族裔间冲突事件的增加表示关注。
36. 报告中所载关于检察院和司法部门调查和处罚种族歧视行为活动的资料有限。这方面口头提供的资料以及有关由于此种歧视所受损害赔偿的资料也有限。
37. 尽管作出了努力,但在法律上保护所有人免遭种族歧视方面仍然存在缺陷。国家立法没有按照《公约》第一条的方向列入一个种族歧视的定义。而且,宪法和刑法都没有充分实施《公约》第四条(丑)项的规定。
38. 对车臣的情况表示了关注。委员会注意到,采取了许多重大措施,争取和平解决冲突。但是,在该共和国,严重侵犯人权的事项仍然在发生。必须持续努力争取和解。
E. 建 议
39. 尽管宪法确立了一个保护个人免遭种族歧视的框架,但还是建议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使国内立法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在这方面,委员会特别建议,采取适当措施,如《公约》第四条所述,宣布所有鼓吹种族主义概念或目标的组织和政治集团及其活动为非法,并予以取缔。委员会希望收到关于检察官调查种族歧视及法院处罚种族歧视的进一步资料。
40. 国内立法应当得到充分执行,以便实际保证人人享有《公约》第五条所列的权利,特别是迁徙和居住自由的权利及享有国籍的权利。
41.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就下列问题提供进一步的资料:(a) 依照《公约》第六条,提供有关种族歧视的申诉和法院案例,包括有关裁决和判决;(b) 在提交法院的案件中,就歧视而受损害的赔偿;(c) 缔约国为反对种族偏见、促进各不同群体之间的理解及《公约》第七条所列其他问题而采取的措施;(d) 目前议会民族委员会正在讨论的法案的情况,以及禁止法西斯主义宣传的法案的情况;(e) 确保充分发展和保护联邦内较不发达群体的措施;(f) 吉卜赛人的情况;(g) 针对从事种族主义宣传的组织的措施;(h) 北方、西伯利亚和俄罗斯远东土著人民的情况。
42. 委员会建议,议会正在讨论的旨在确保平等和不以种族原因歧视的法案、及旨在实施国家民族政策纲要的行动计划草案包括监督办法,使打算让其受益的群体有代表参加。
43. 依照《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应当更多地注意各种旨在改善族裔群体之间的关系、以及确保充分发展和保护较不发达群体的方案。
44. 应当继续并发展对法官和执法官员在有关行使个人权利和自由问题方面的培训,特别是有关不因种族原因而被歧视的权利。
45. 旨在加强法院系统和司法部门独立的努力应当继续。
46. 关于土著人民,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
47. 委员会建议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少数民族和土著群体自己的语文为其提供初等教育。
48.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车臣、因古舍蒂亚和北奥塞蒂亚加强其保护人权的措施。特别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严重违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不至不受处罚,向受害者提供公正和充分的赔偿,确保正常的生活条件及流离失所者的回归。
49.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批准第十四次缔约国会议通过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案。
50.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处理与第十四次报告有关的所有问题,确保散发该报告和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人们所接受的《公约》第十四条下的个人来文程序应在该缔约国以适当的语文让人们广为知晓。
51. 委员会建议,应于1998年3月6日提交的该缔约国下一次报告为一份全面的报告,并遵从有关报告形式和内容的准则。该报告还应谈及本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
瑞士
52. 委员会1998年3月3日和4日的第1248和1249次会议审议了瑞士的初次报告(CERD/C/270/Add.1),在1998年3月17日第1268次会议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53. 委员会欢迎瑞士提交的初次报告,欢迎该国代表团所作的全面介绍发言,欢迎有机会与该缔约国开始对话。委员会对没有按时提交报告表示遗憾,但对该报告的质量表示满意。
B. 积极方面
5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设立了一个联邦反对种族主义委员会,促进不同种族、肤色、民族和宗教人士之间更好地理解,反对所有形式直接或间接的种族歧视。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欢迎该委员会在教育和宣传方面采取的主动行动。
55. 瑞士刑法第261之二条的通过受到欢迎,通过该条是为了实施《公约》第四和第五条(已)项。
C. 关注的主要问题
56. 委员会注意到联邦宪法改革草案,但是对缺少全面立法反对基于种族、肤色、血统、民族或族裔的歧视表示关注。这种立法应当如《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卯)项所要求,列入各种措施,反对在劳工关系和住房方面的种族歧视,更普遍而言反对任何人、团体或组织种族歧视。
57. 人们注意到瑞士可能修订现行移民政策,但委员会对目前所谓的三环模式移民政策表示不安,这一政策按民族出身对外国人分类。委员会认为这一政策的概念和影响是污辱性和歧视性的,因此有违于《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其他特别关注的问题有针对外国人的广泛的警察控制制度,以及归化政策和程序,归化程序被认为太长,太具选择性。对警察在处理外族人士问题时施暴的严重事件也表示了关注。
58. 对杰尼什(Jenisch)以及对辛蒂(Sinti)和罗姆(Roma)少数民族迁徙自由的限制,以及损害其名誉的趋势都是令人关注的问题。
59. 在该缔约国发生的排外、反犹太、种族歧视和种族暴力的事件以及宣传种族主义和排外思想的事件也引起关注。而且,《公约》第四条(丑)项并未得到充分执行。特别是在有关参加非法和被禁止的组织方面。
D. 建 议
60.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设想的宪法改革更充分地反映《公约》的规定。此种改革应当包含明确拒绝种族歧视。
61. 该缔约国应当认真考虑颁布一项全面的法律,禁止基于种族、肤色、血统、民族或族裔出身的歧视。其他各种预防措施,如依照《公约》第七条和委员会第十三号一般性建议开展宣传运动,教育方案及为执法官员的广泛的培训方案将加强《公约》的执行。
62.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审查其现行移民政策中的这些问题,现行移民政策按种族出身对外国人分类,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考虑其对《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子)项所作的保留。
63. 考虑到《公约》第三条和1995年8月17日第十九号(47)一般性建议,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监督有可能引起种族分裂的所有紧张局势,努力消除因此而出现的任何不利后果。
64.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执行《公约》第四条(丑)项,委员会进一步建议,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列入有关《公约》第四条下的歧视申诉及检察部门和主管法院采取的行动的资料,并酌情列入关于对受害者赔偿的资料。
65.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对联合国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行动纲领信托基金捐款。委员会还表示希望,联邦反对种族主义委员会将得到充分的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地履行其任务,希望其他处理种族关系问题的组织和机构也得到必要的支持。
66. 人们注意到,该缔约国尚未作出《公约》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声明,委员会部分委员要求考虑作出此项声明的可能性。
67. 委员会向该缔约国建议,以瑞士各种官方语文向公众广泛散发该缔约国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应于1997年12月29日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反映最新情况并且答复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所有问题。
以色列
68. 委员会在1998年3月4日和5日的第1250次和第1251次会议审议了以色列合并的第七、第八和第九次定期报告(CERD/C/294/Add.1),在1998年3月19日第1272次会议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69. 委员会欢迎该报告的提交,但对报告没有遵循委员会的报告准则表示遗憾。
70. 委员会对其成员与该缔约国代表之间的对话并非总是建设性的对话表示遗憾。但委员会仍然对该代表团答复委员会的一些问题并表示愿意对对话作出贡献表示欢迎。
71. 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是,《公约》在以色列和被占巴勒斯坦领土远远没有得到充分执行,这方面的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该地区紧张局势的危险升级。
72.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该地区和平进程陷入僵局。
73. 委员会注意到巴勒斯坦权力机构的设立,巴勒斯坦权力机构在部分被占巴勒斯坦领土负有一定的责任。
B. 积极方面
74. 欢迎该缔约国采取措施禁止诸如卡哈马(Kahama)等种族主义政党活动。
75. 平等就业机会法修正案禁止在工作方面以民族出身、原籍国、信仰、政治见解、政党、隶属关系或年龄为理由的歧视,该修正案受到欢迎,对国民保险法的修订也受到欢迎。
76. 赞扬该国政府努力减少并最终消除犹太多数人和阿拉伯少数人之间在经济和教育之间的差距。
C. 被占巴勒斯坦领土
77. 委员会重申,以色列在被其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的定居点不仅根据当代国际法为非法,而且有碍于和平,有碍于该地区所有人、不分民族或种族出身、享有人权。设法改变被占巴勒斯坦领土人口构成的行动引起关注,违反了当代国际人道主义法。
78. 因此,委员会呼吁停止在东耶路撒冷拆毁阿拉伯财产,呼吁尊重财产权,无论其拥有者民族出身如何。
79. 委员会重申其1991年的意见,认为以色列的报告应当“涵盖以色列政府管辖下的整个人口”(A/46/18,第368段)。以色列在其行使有效控制的所有方面对《公约》的执行负责,包括报告的义务。
D. 关注和建议
80. 关于《公约》第一和第六条,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向其提供法院判决或其他权威来源的详细资料,区分基于种族、肤色、血统或民族或族裔出身的待遇不平等,和基于其他理由、如有关公共安全理由的待遇不平等的情况。
81.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完全实施《公约》第四条的要求,将其立法扩大到包括反对主张种族仇恨。委员会先前曾主张,若任何人公开威胁另一种族出身的人的安全,必须立即着手提起刑事诉讼。该缔约国对此应当予以优先注意。
82. 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是,该缔约国需要全面的立法和相关的执行措施,才能达到《公约》第五条的所有要求。
83. 按照兰道(Landau)委员会的规则,阿拉伯族的被拘留者不成比例地受到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审讯,最高法院也没有宣布这一做法为非法,委员会对此深表关注。
84.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强努力,减少犹太多数和阿拉伯少数在生活水平方面及参与国家事务方面持续存在的差距。建议该缔约国以用来帮助埃塞俄比亚犹太人融合的措施相符的方式从事这一工作。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通过新的劳工立法,以便在日常工作中确保在以色列工作的巴勒斯坦人受到保护免遭种族歧视的权利;移徙工人、包括无证件工人的权利也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85. 许多巴勒斯坦人返回并拥有其在以色列的住房的权利目前被剥夺。该缔约国应当高度优先地考虑补救这种情况。那些无法重新拥有其住房者应当有权得到补偿。
86. 委员会注意到阿拉伯区公共住房特别预算,但对种族不平等仍然十分关注,特别在那些所谓“未得到承认的”阿拉伯村庄。
87. 委员会承认以色列公众的意见各种各样,承认该国政府采取了行动实施《公约》第七条,但委员会对一些社会调查的结果表示关注,这些社会调查报告说,许多犹太年轻人相信,阿拉伯公民不应当被给予平等的权利。
88. 委员会希望看到下一次定期报告全面地阐述政府对其阿拉伯、贝都因和朱斯教公民未来的看法,同时表明如何实现其目标,并检查其各种反对歧视措施的效力,任何统计数据都应当表明政府的开支和提供的服务是否与各个不同的种族集团的规模成比例。
89. 为了能够评价《公约》第六条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就起因于各种性质的种族主义行为的许多申诉、判决和赔偿裁决提供资料。同时,委员会愿意得到任何可靠来源提供的表明刑事司法工作中歧视情况的任何不平等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90. 由于时间不够,无法就委员会成员在第五十二届会议上提出的许多问题充分地交换意见,委员会请该缔约国进一步思考余下的问题,并在下一次报告中就这些问题提供补充资料。
91. 以色列第十次定期报告应当于1998年2月2日提交。依照《公约》第九条,委员会指望在2000年2月2日之前一并提交第十和第十一次定期报告。该文件应当是一份全面的报告,遵照报告准则编写,并考虑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92.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第十四次缔约国会议通过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案。
93. 委员会还注意到,该缔约国没有作出《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申明,委员会部分成员要求考虑作出此项申明的可能性。
荷兰
94. 委员会在1998年3月5日和6日的第1252次和第1253次会议审议了荷兰的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次定期报告(CERD/C/319/Add.2),在1998年3月19日第1272次会议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95. 委员会欢迎有机会继续与该缔约国对话,欢迎提交详细的报告。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报告涵盖了荷兰王国欧洲部分,此外还涵盖了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及阿鲁巴。委员会特别赞赏与该缔约国代表进行的公开和建设性的对话,以及就委员会成员提出的广泛问题口头提供的补充资料。
96. 人们注意到,报告的提交拖延了很长时间,注意到其中载有未予更新的资料。
B. 积极方面
97. 委员会十分感兴趣地注意到多文化社会和文化间教育的概念,成比例地在军队和警察中就业的概念,以及公民社会参与旨在消除种族歧视和不容忍现象的活动。
98. 还感兴趣地注意到,在多文化教育和少数民族子女教育,就业,反对互联网中的种族主义信息以及使各个少数民族的人加入保健方案和活动等领域,政府或地方当局实施的各种政策和方案。
99. 该缔约国在防止和反对种族歧视方面所作的努力和采取的创新措施受到欢迎。在这方面,人们注意到该国政府愿意承认存在的各种问题,愿意寻找适当的立法和行政解决办法。
10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代表少数民族、学校和雇主的各个组织积极参与制定和执行政府反对种族主义的方案。此种参与有助于更成功地实施改革和开展方案,反对种族歧视。
101.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预计于1998年7月生效的相称法案草案载有一些规定,旨在减少少数民族成员和其他人口在健康领域现有的差距。委员会注意到,依照该立法草案,非法移民将被提供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
C. 关注和建议
102. 对各种组织、政党和个人散布种族优越和不容忍的概念问题表示关注。尽管1993年生效的检察院新的准则要求对歧视案件采取积极调查的政策,要求对所有此类案件予以起诉,但非政府组织的报告表明,这些准则并非总是得到遵循。委员会建议,更加注重反对此类活动,更积极有效地调查和起诉歧视案件。
103. 人们还关切地注意到社会中日益增多的种族分离现象,主要是大的市镇中的所谓“白人”学校和聚居区。在阿鲁巴及荷属安的列斯群岛部分地区也有类似的趋势。委员会提请该缔约国注意其有关此类趋势的1995年8月17日第十九(47)号一般性建议的重要性。
104. 对在大陆领土和阿鲁巴及荷属安的列斯群岛有关外国人入境和控制的做法也表示了关注,这些做法可能在实际上导致种族歧视。委员会请该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注意使这方面的规则和做法不具有此类效果。
10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少数人口在劳工市场上的参与程度低得不成比例,其失业率不断增加,而其余部分人口的失业率则保持稳定,注意到关于在招聘程序中直接或间接形式的歧视的报告。委员会建议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特别在教育和就业方面确保和促进平等机会。应当特别注意劳工组织两份报告中的资料和结论性意见,“荷兰反歧视培训活动的文件和评价”(1997年)和“在荷兰获得就业方面对移徙工人和少数民族的歧视”(1995年)。
106. 少数民族在大多数教育领域代表不足,尤其是在高等教育领域来自少数民族的学生估计仅占学生总数的2%,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注。关于阿鲁巴及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大多数人讲巴皮阿孟特语,人们对教育的进行可能没有对这一事实给予必要的注意表示关注。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所有层次的教育中酌情为少数民族学生以其母语提供教学。
107. 委员会还要求就1994年平等待遇法执行情况及平等待遇委员会的活动提供资料。委员会提请注意有关扩大该委员会管辖权及使该委员会在反对歧视方面更加有效的各项提议。
108.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审查其安排,由一个部来协调实施《公约》的所有行动,包括报告义务。
109. 委员会进一步建议,下一次报告介绍一种一致的少数民族的名称和分类,建议该缔约国列入有关弗里斯兰族的资料以及按种族和民族出身分列的关于整个人口的数据。
110. 委员会建议,应于1997年1月9日提交的缔约国的下一次报告为一份更新的报告,谈及本意见中提到的所有问题。
捷克共和国
111. 委员会在1998年3月6日和9日的第1254次和第1255次会议审议了捷克共和国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在1998年3月18日第1270次会议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112. 委员会欢迎捷克共和国政府提交的报告,该报告基本遵照了报告准则。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干练的代表团提交报告,注意到以坦率和建设性的方式与该代表团进行的对话。委员会还赞赏该缔约国代表团口头和书面向委员会提供的补充资料。
B. 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13. 人们承认,捷克共和国仍然在发生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变革可能影响到某些部分的人口、特别是那些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人们还进一步注意到对于少数民族的容忍和开明的政策相对较新,这一政策正在得到逐步执行。
C. 积极方面
114. 依照宪法第10条,该缔约国批准、颁布和实施了如《公约》等有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国际文书,并使其可以直接适用和优于国内法,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115.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 特别是1993年通过新宪法以来—— 在法律改革以反对《公约》所述、包括基本权利和自由宪章所述的各种形式种族歧视方面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基本权利和自由宪章除其他外载有保护少数民族的条款。委员会欢迎在刑法中引入带种族动机犯罪的定义及禁止种族主义组织,欢迎批准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
116.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该缔约国最近旨在防止种族间冲突的一些主动行动,包括教育儿童和青少年,及提高公共意识运动,促进对少数民族的容忍和开放态度。
117. 在这方面,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1994年设立的一个政府咨询机构—— 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最近采取的措施,对吉普赛社团采取一种肯定行动的政策,包括设立一个部际委员会以及在教育和就业方面采取的措施。非政府组织、包括少数民族协会数量的持续增加也受到积极的看待。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118. 委员会对光头党和其他人对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尤其是吉普赛人和非洲裔和亚裔人持续的种族仇恨和暴力行为表示关注。有关反犹太事件的报告也令人关注。人们震惊地注意到,在1994至1996年期间,带种族动机的犯罪增加了六倍,创下了纪录。其他引起关注的问题包括存在一些主张种族主义和仇外思想的组织和出版物,有报告说该缔约国在有效地反对针对少数群体成员的种族暴力事件方面不够积极。
119. 委员会对有关相对于报告的侵权事件数量而言,起诉和定罪—— 包括对光头党的起诉和定罪较少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种族罪行的肇事者常常所受处罚较轻,在许多案件中,检察官不大情愿指明种族动机。然而,由于有证据表明针对种族罪行为的诉讼程序没有必要地过长,调查进度太慢,因此人们对这方面的司法效率表示关注。
120. 考虑到有关警察对少数人、特别是对吉普赛社区成员骚扰和过度使用武力案件的报告,人们担心是否可能在有关《公约》规定方面对执法官员提供的培训不够。
121. 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议会中有代表的一个政党主张种族歧视,并散发一份杂志,宣传种族主义和针对居住在该国的少数民族的种族优越的概念。
122. 鉴于有报告表明在住房、交通和就业方面存在对吉普赛人的歧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缔约国没有民法或行政法的规定,明确宣布在就业、教育、住房和卫生保健方面的歧视为非法,也没有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公共机关和机构的种族歧视。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属于某些少数民族、特别是吉普赛的人不被准许进入一些公共场所,如饭店、酒店、夜总会和类似场所。
123. 人们关切地注意到吉普赛社区在教育方面的边缘化。数量大得不成比例的吉普赛儿童被置于专门学校,导致事实上的种族分离,吉普赛人在中等和高等教育中所占比例相当低,这方面的证据使人们怀疑《公约》第五条是否得到充分执行。
124. 人们注意到,1993年关于获得捷克国籍的法律(第40/1990号法)由于其歧视性影响,特别是针对吉普赛人的影响而遭到许多国际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广泛批评。尽管人们注意到该缔约国已采取措施减轻该法的负面影响,但人们强调,使人成为无国籍的行为意味着剥夺与公民权有关的基本权利,使他们受到被驱逐的危险。还有一些人群的国籍问题尚未得到令人满意的处理,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这些人包括被监禁者、未成年人和儿童之家的孤儿,其中许多人为吉普赛人。
125. 人们对该缔约国的刑法是否有助于充分执行《公约》第三条提出了疑问,因为它规定须在战争状态才能适用第263(a)节。
E. 建 议
126.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继续努力有效防止和反对针对属于少数群体的人,主要是吉普赛人及非洲裔和亚裔人的种族暴力态度和行为,采取额外的措施,有效和及时地处理带种族动机犯罪的法院案件,惩处肇事者。
127. 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更多地注意各政党和其他组织以及新闻媒介进行种族主义宣传和散布种族优越事项的活动。
128.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有关少数人在当地、地区和国家行政部门代表情况的更具体的统计数据,以及有关其在教育、就业和健康方面情况的资料。委员会还将欢迎提供更多有关少数人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情况的资料。还要求提供有关少数民族群体和居住在该国的外国人的比例的资料。
129. 委员会建议更加注意列入法律规定,旨在保证各个阶层的人口在不歧视的基础上享有《公约》第五条所列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工作、住房和教育权,以及得到向一般公众开放的服务和职位的权利。
130.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努力提供有关《公约》执行情况及国家法律实施情况的更具体的资料,尤其是有关《公约》第五条和第六条的事项。
131. 关于《公约》第七条,委员会将欢迎提供有关教育和提高公共意识运动的效率的资料,这些运动旨在防止种族歧视,使人们更加宽容。
132.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就为吉普赛人社团采取的肯定行动措施,尤其是在教育、就业和住房领域措施的结果提供全面的资料。
133. 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解决遗留的关于所有居民获得捷克国籍的问题,包括被监禁者和在保育机构的儿童和青少年,尤其是吉普赛族成员的问题。
134. 建议该缔约国考虑向诸如法官、律师和公务员等专业群体提供关于种族容忍和人权问题的教育和培训,以便消除骚扰或在有关涉及属于少数人的问题上出现处理不当的任何案件。
135. 委员会建议采取进一步的行动,确保更广泛地宣传《公约》的规定,特别是在少数群体、政府官员和警察中宣传。此外,该缔约国应当确保广泛散发其报告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136.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14次会议通过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案。
137.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没有作出《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声明,委员会一些委员要求考虑作出此项声明的可能性。
138.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应于1998年2月22日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为一份更新的报告,谈及本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
乌克兰
139. 委员会在1998年3月9日和10日的第1256次和第1257次会议审议了乌克兰的第十三和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299/Add.14),在1998年3月18日第1269次会议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140. 委员会欢迎乌克兰政府提交的第十三次定期报告和修订的核心文件(HRI/CORE/1/Add.63),欢迎该国代表团在答复委员会成员的问题和评论中提供的补充资料。但是,委员会注意到,该报告没有按照委员会关于提交报告的准则编写。同样,委员会注意到,报告中缺少有关人口中民族构成的基本资料。因此,委员会难以评估《公约》如何在乌克兰执行的总的情况。
B. 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41. 委员会注意到,由于正在进行的深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该缔约国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许多原被驱逐者正在返回其在该缔约国的原籍,并寻求就业和住所。解决这些问题使该国政府可以利用的资源更加紧张。
C. 积极方面
142.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在保护少数民族方面的努力和政策,特别是通过少数民族权利宣言和颁布乌克兰国籍法、乌克兰少数民族法、教育法及良心和宗教组织自由法。
143.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劳工组织《(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第111号公约)。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打算批准《欧洲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和《欧洲区域和少数民族语言宪章》。
144. 委员会欢迎设立检察官的职位,作为最高苏维埃的独立人权代表,欢迎建立一个部际委员会,监督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问题并采取预防行动。
145.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的努力,旨在使25万以上的克里米亚鞑靼人以及其他民族的人返回、定居和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这些人约在50年前被强制驱逐到前苏联的各个部分。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146. 委员会对下列问题表示了关注:委员会上一次的结论性意见(A/48/18,第42至65段)在编写乌克兰的第十三次报告时未得到考虑,尤其是有关《公约》在该缔约国实施范围的意见(第47段);缺少关于颁布来执行《公约》第四条惩罚性条款的立法的资料(第50段);没有关于就乌克兰刑法第66条之下的种族歧视行为提出的申诉和判决的资料(第52段);和关于生活在该缔约国的不同种族群体人口构成的资料不足。
147.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提议的对乌克兰少数民族法的修正案,但委员会对该缔约国没有充分执行《公约》第四条,没有提供有关第四条规定实际执行情况的充分资料表示关注。
148. 关于《公约》第五条(子)和(丑)项,委员会对关于警察虐待吉普赛族人、尤其是生活在外喀尔邓阡地区的罗姆人的报告表示关注。
149. 数十年前被驱逐、目前正在返回乌克兰定居的少数群体成员,包括克里米亚鞑靼人在获得该缔约国国籍方面遇到的困难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委员会还对某些其他少数群体没有享受到其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尤其是受教育的权利的情况表示关注。
150. 委员会还对所提供的关于《公约》第六条执行情况的资料不足,尤其是有关种族歧视申诉和现有补救办法的数字及有关法庭做法的资料不足表示遗憾。
E. 建 议
151. 考虑到《公约》第三条和1995年8月17日第十九(47)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监督所有可能引起种族分离的各种紧张局势,努力消除由此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
152. 委员会强调,该缔约国应当充分遵守其在《公约》第四条之下所负的义务,应当采取更为全面和必要的立法措施,实施该条的规定。
153. 根据《公约》第五条和委员会1996年8月16日第二十二(49)号一般性建议,第2(c)和(d)段,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继续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完全恢复遣返的少数民族成员、包括克里米亚鞑靼人的权利,并酌情为其提供公正和充分的赔偿。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尽快以公正的方式解决有关遣返的少数民族成员、包括克里米亚鞑靼人的国籍问题。在这方面,根据《公约》第五条(卯)项(3)目,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考虑加入关于无国籍状态问题的国际文书的可能性。
154. 根据《公约》第五条和委员会1993年3月16日第十三(42)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审查和改善对执法官员的培训工作,以确保执法官员在履行其职责中尊重并保护人的尊严,维护和坚持所有的人人权,而不分种族、肤色、民族或种族出身。委员会还强调,应当广泛宣传《公约》的内容,以便使司法部门、法律专业人员、有关政府机构和不同公众都充分意识到《公约》的规定和潜力。
155. 请该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六条提供有关提交法院的种族歧视申诉案件以及有关种族主义和仇外行为受害者可以利用的补救办法的详细资料。还请提供人权监察官所提案件的资料,只要这些案件与《公约》范围有关。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就利用司法补救办法对付种族主义,包括利用《公约》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程序开展提高意识运动。
156.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各种适当措施,确保尽可能以少数民族的母语进行教育和授课。
157.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以乌克兰各种语文向公众广泛散发报告和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应于1998年4月6日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谈及本结论性意见提出的所有问题,下一次定期报告可能是一份更新的报告。
圣卢西亚
158. 在1998年3月10日第1258次会议上,委员会审查了《公约》的执行情况。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该国从来不曾提交应于1991年提交的首次报告。
159. 委员会遗憾地指出,圣卢西亚不曾就是否接受邀请参加会议并提供有关资料事宜提出答复。委员会决定向圣卢西亚政府寄发一份文电,说明它有根据《公约》提交报告的义务并且敦促它尽快同委员会恢复对话。
160. 委员会建议圣卢西亚政府接受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根据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提供的技术援助,以期按照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的报告准则拟订并提交反映最新情况的报告。
黎巴嫩
161.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1998年3月10日和11日的第1258和第1259次会议审议了黎巴嫩的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和第十三次定期报告(CERD/C/298/Add.2),在1998年3月19日第1271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162. 委员会对黎巴嫩在委员会和该缔约国之间的对话中断很长时期之后提交其报告表示欢迎。委员会赞扬报告的质量和公开性,该报告遵照了综合的报告准则。委员会还赞赏黎巴嫩代表团口头提供的补充资料。
B. 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63. 委员会注意到,近20年的战争和外国干涉造成了普遍的破坏,因此黎巴嫩面临着严重的困难。委员会还注意到,黎巴嫩因数十年收容许多难民而面临困难。
C. 积极方面
164. 委员会欢迎在中断17年后恢复与该缔约国的对话,在这17年期间,黎巴嫩备受痛苦,经历了一场内战,二场军事入侵,随后其南部部分领土又被占领。
165. 委员会对黎巴嫩重新赢得和平与稳定表示欢迎,这种形势为促进和保护各项人权、包括庄严载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权利创造了一种更加有利的环境。
166. 1990年9月21日的宪法修正案、包括有关消除政治自白的新的第95条受到欢迎。
167. 最近在下议院设立内部规则和人权委员会是一个值得欢迎的主动行动。
168. 黎巴嫩批准或加入的各项条约、特别是本《公约》,在交换或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时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这一点也值得欢迎。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169. 委员会对国内法中有关种族群体的法律定义和对他们的保护不足表示关注。
170. 尽管黎巴嫩恢复和平以来作出了各种政治和法律的努力,但人们对现有对逐步消除政治自白制度的抵制表示关注,这种情况可能阻碍该缔约国实施《公约》的某些条款。
171. 对《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全面执行的问题表示了关注,特别是缔约国用来防止和反对所有形式种族歧视的措施和政策—— 如大型宣传运动—— 不足表示了关注。
172. 尽管该缔约国承认叙利亚人、希腊人、亚美尼亚人、哥普特人、库尔德人、犹太人等为“社区团体”和“宗教团体”,但却不承认其中有不同的种族出身,这有可能成为对这些社区团体区别对待的理由,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引起种族歧视。
173. 国内法和政策没有充分反应《公约》第四条的所有规定,尤其是关于该缔约国有义务立即采取积极措施,以消除一切种族歧视的煽动或行为。
174. 在人人享有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第五条),尤其是对种族群体、难民、流离失所者和外籍工人享有这一权利方面,委员会表示了关注。在这方面,人们还对宗教法院可以就一些家庭问题作出判决表示关注,这种判决可以被解释为是对种族群体成员、包括难民和外籍工人的歧视。
175. 关于《公约》第五条(辰)项(1)目,移徙工人的情况令人关注,特别是在获得工作和公平的就业条件方面。在这方面,有关黎巴嫩雇主收缴外籍工人护照的报告是缔约国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的问题。
176. 没有关于第六条的具体资料,特别是关于提交黎巴嫩法院案件的资料,在这些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可援引《公约》的规定。
177. 委员会承认该缔约国提出的论据有道理,但委员会仍然注意到,在进行教诲、教育、文化和宣传,以反对引起种族歧视的偏见,增进理解和友谊等方面,措施和方案都不足。
E. 建 议
178.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确保少数群体的权利,使其完全达到《公约》第一条的要求。
179.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黎巴嫩人口构成情况的资料。
180. 本着塔伊夫协定(1989年)和1990年9月21日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委员会支持该缔约国旨在逐步消除政治自白制度的努力,同时考虑到公众的意见和感情。
181. 根据《公约》第二条,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如大型宣传运动,以防止和反对所有形式的种族歧视。
182.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国内法中充分反映第四条的规定。
183.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充分保证所有人、包括少数群体成员、难民和外籍工人在法律面前都得到同等待遇。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确保涉及少数群体成员和外国人家庭问题的所有法律规定都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
184.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法律措施,充分保证所有外籍工人,包括巴勒斯坦人获得工作和公平的就业条件。部分黎巴嫩雇主扣留外籍工人护照的做法应当被禁止。
185. 根据《公约》第七条,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拨出适当资源,用于教诲、教育、文化和宣传方面,以反对所有形式的种族歧视,增进理解、容忍和友谊。
186. 委员会建议广泛宣传《公约》、缔约国提交的定期报告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187.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尚未作出《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声明,部分委员要求考虑作出此项声明的可能性。
188.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批准第14次缔约国会议通过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案。
189.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应于1998年12月12日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述全面的情况,对本报告审议期间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
南斯拉夫*
190. 委员会在1998年3月11日和12日的第1260、1261和1262次会议审议了南斯拉夫的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和第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299/ Add.17),在1998年3月19日第1272次会议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191. 委员会对该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该国代表团口头提供的补充资料表示赞赏。委员会还对恢复自1995年以来中断的与该缔约国的对话表示满意,并对承诺继续对话、以此为手段便利《公约》在南斯拉夫的实施表示欢迎。
192. 但是,委员会对该报告所载资料几乎完全涉及立法方面,而没有关于此类立法执行方面的资料表示遗憾。委员会还对该报告没有对委员会1993年关于南斯拉夫的结论性意见作出反应表示遗憾。在这方面没有反应,因而难以就这些意见中所提问题与该缔约国进行卓有成效的对话。
B. 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93. 人们承认,南斯拉夫正在经历一场严重的危机,这场危机在人口、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方面有严重的影响。国际制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战争多次反复,约70万难民在其领土上的存在对享有人权、包括受《公约》保护的各项权利具有不利的影响。
C. 积极方面
194. 人们注意到该缔约国在口头对话中所作的声明,表明其打算与保护人权的所有国际机制合作。
195.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正在邀请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访问科索沃和梅托希亚的声明,敦促该缔约国立即让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其他人道主义组织自由进入科索沃。
196. 人们注意到,自委员会1993年斡旋使团开始工作以来,在阿尔巴尼亚人口的参与下,在争取科索沃和梅托希亚省卫生保健制度正常化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
197. 委员会注意到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所作的声明,即有关科索沃和梅托希亚的所有问题都应当在塞尔维亚内部通过政治手段并根据有关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国际标准来解决。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198. 1996年9月米洛舍维奇总统和阿尔巴尼亚人的代表签署了一项关于科索沃和梅托希亚教育正常化的谅解备忘录,委员会对该备忘录未得到实施表示关注。
199. 不断有报告表明,尽管有宪法和法律的各种保障,但某些少数民族以其自己的语文获得教育、公共信息和文化活动的权利未得到充分保证,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200. 委员会对1989年不动产交易特别条件法对于不同群体成员之间的交易所施加的限制、以及对根据申请人的种族和居住地而不平衡和武断地实施该法的情况表示了关注。
201.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对1993年委员会斡旋使团的工作没有采取后续行动。该使团的目的是帮助推动对话、和平解决科索沃和梅托希亚省尊重人权的问题,特别是有关于消除所有形式种族歧视的问题,协助各有关各方达成这样一个解决办法。由于该使团的工作,委员会向该缔约国提议采取许多具体措施,特别是在教育和卫生保健方面,尽管委员会表示愿意在斡旋使团框架内继续对话,但却没有收到该缔约国的任何答复。
202. 人们还对在科索沃和梅托希亚持续地违犯基本人权标准、包括《公约》第五条(子)项和(丑)项表示关注,基本人权标准要求将被逮捕者迅速带见法官,禁止对羁押或示威中的人施以酷刑或虐待。委员会还对此种侵犯事项的肇事者看来免受处罚的情况表示了关注。
203. 委员会对执法机构和军队在科索沃和梅托希亚省对阿尔巴尼亚人不成比例地使用武力,造成许多侵犯生命权、毁坏财产和流离失所的事件表示关注。
204. 尽管该缔约国称,其最近在科索沃和梅托希亚的行动完全是为了反对恐怖主义,但委员会极其关切地注意到,最近事件的许多受害者为平民,包括妇女和儿童,其死亡无法以任何方式解释为正当。人们指出,提倡军事解决长期存在的科索沃危机的任何企图都可能产生不幸的后果。
205. 令人遗憾的是,该缔约国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合作仍然不充分,因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而被该法庭起诉的个人没有被交给法庭发落。
E. 建 议
206. 委员会建议,将在答复委员广泛的问题口头中提供的资料列入应于2000年7月24日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该报告还应载有关于下列问题的资料:
法院或行政机关判决或其他行为中援引了《公约》的案件;
法院或行政机关的判决和其他行为由于不符合《公约》而被宣布无效的案件;
就官员或国家机关涉及侵犯《公约》所保证权利而造成损害判给赔偿的案件;
对开展活动提倡种族仇恨和歧视的组织采取了措施的案件;在这方面有可能提交宪法法院的案件;
就侵犯公民平等权利、侵犯公民使用其母语的权利、煽动民族、种族和宗教仇恨或任何其他种族歧视行为等罪行提起诉讼的案件。
207. 应作出努力,以便保证所有少数民族成员充分享有尽可能以其自己的语文得到公共信息和文化活动以及受教育的权利。
208. 委员会建议南斯拉夫政府采取措施在学校课程中列入人权方案。这些方案还应当包括《公约》的规定,以促进防止种族歧视。
209. 委员会回顾其1996年3月8日第二十一(48)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认为,科索沃和梅托希亚问题的解决包括该缔约国这一部分的一种高度自治的状态,以此让每一个人都享有其人权,特别是消除所有形式的种族歧视。
210. 委员会呼吁所有各方确保实施关于科索沃和梅托希亚教育正常化的谅解备忘录。
211.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对科索沃和梅托希亚最近军事行动之后发生的事件进行充分和独立的调查,将那些对任何涉及不成比例地使用武力行为负责者绳之以法。
212.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充分合作,尤其是交出那些被法院就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起诉的人。
213. 委员会还注意到,该缔约国尚未作出《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声明,委员会部分委员要求考虑作出此项声明的可能性。
214.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第14次《公约》缔约国会议通过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案。
亚美尼亚
215. 委员会在1998年3月12日和13日的第1262和1263次会议审议了亚美尼亚的初步和第二次定期报告,在1998年3月19日第1272次会议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216.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报告的高质量,该报告依照委员会的准则编写。委员会赞赏与该缔约国代表进行的公开和建设性的对话和该缔约国代表口头提供的补充资料。
B. 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217. 委员会注意到,在前苏联解体之后,该缔约国正在经历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的一个困难时期,这些因素加上最近人口的流动不利于《公约》的充分执行。
C. 积极方面
21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尽管目前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困难很大,但人们正在努力实施《公约》的规定。特别注意到该缔约国宣布承诺确保在法律面前平等。
219. 人们感兴趣地注意到,该缔约国在1992年签署了独立国家联合体关于恢复被驱逐者、少数民族和人民权利问题的协定,在1994年签署了独联体关于保障少数民族成员权利的公约。
220. 人们感兴趣地注意到,最近在法律方面有一些重大的事态发展,该缔约国正在起草新的立法,包括一部新的刑法,预计新的刑法将于1998年年底通过,正在起草有关就业和家庭的立法。
221. 关于《公约》第七条,委员会欢迎印发和宣传《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件的文本和原则。委员会还感兴趣地注意到,该缔约国与日内瓦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一道设立的一个项目,组织讲习会,培训专家并传播人权文献。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222. 尽管注意到现行刑事立法正在进行改革,但委员会仍然表示关注,现行刑法第69条未按照《公约》第四条的要求,禁止传播以种族优越为根据的思想,禁止煽动种族歧视。
223. 该缔约国报告中没有任何关于带有种族动机犯罪事件的任何资料令人关注。
224. 关于在法庭上得到平等待遇的权利,人身安全及国家保护的权利以防强暴或身体上的伤害(《公约》第五条(子)和(丑)项),人们对报告的警察和调查官员的酷刑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案件表示关注。
225. 关于少数民族成员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依照亚美尼亚法律,授课必须以官方语文进行,因此有些少数群体实际上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机会。
E. 建 议
226.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充分遵循《公约》第四条,记录有关带有种族动机犯罪的统计数据。委员会还建议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一资料,同时列入收到的涉及种族歧视的申诉和法院判决的详细资料。
227. 委员会进一步建议该缔约国考虑采取措施,尽可能确保少数民族有机会以自己的语文受到教育。
228.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列入其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目前正在执行的人权项目的结果和效力的资料。
229. 进一步建议该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凡是通过的有关种族歧视的新法律文本,并随后提供有关实际司法制度改革效果的资料。
230. 在下一次报告中,该缔约国应当列入关于恢复返回该国的被驱逐者的权利、以及关于全国少数民族教育、卫生保健、住房和就业改革结果的进一步资料。
231.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考虑设立一个人权委员会,就委员会提出的建议采取行动。
232.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第14次缔约国会议通过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案。
233.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尚未作出《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声明,委员会部分委员要求考虑作出此项声明的可能性。
234.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应于1998年7月23日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为一份更新的报告,谈及本意见中提到的所有问题。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235. 委员会在1998年3月13日和16日的第1264和第1265次会议审议了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和第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229/Add.13),在1998年3月19日第1272次会议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236. 委员会对经过很长一段时间之后有机会恢复与该缔约国的对话表示赞赏。实际上,委员会指出,委员会对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上一次定期报告的审议是在1989年8月22日。目前审议的报告符合委员会的准则,载有关于缔约国如何实施《公约》的资料。该报告还载有对委员会委员1989年提出的部分问题的答复。然而,该报告所提供的关于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发展情况的资料仅反映截至1994年1月5日的情况。
237. 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道,该缔约国有义务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反对种族歧视,作为预防措施以避免这一现象可能的出现或反复。
B. 积极方面
23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将《公约》列为其国内立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出现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公约》优于国内法。
239. 利比亚宪法声明和其他有关文件载有保证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的规定。
240. 委员会对该缔约国历来从事反对种族隔离斗争的方式表示满意。
241. 该缔约国作出了认真的努力,实施第五条的规定,特别是有关某些经济和社会权利的规定。
C. 关注的主要问题
242.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代表的说明及该缔约国的报告,尤其是其第二部分都明确认为在该缔约国没有种族歧视,没有涉及种族歧视的申诉。没有具体的立法禁止种族歧视。
243. 该缔约国未提供关于利比亚人口组成情况的任何资料,尽管委员会在1998年审议该缔约国第十次定期报告时曾要求提供。
244. 该缔约国未充分执行《公约》第四条的规定,没有提供关于第四条规定实际执行情况的充分资料。
245. 对于提供的有关《公约》第六条执行情况、特别是现有补救办法及法庭作法的资料不充分也表示了遗憾。
246. 该缔约国关于在其领土上不存在少数民族的声明没有考虑到那些据报告由于其种族出身而受到歧视的人的存在,特别是Berbers,Tuaregs,和黑非洲人的存在。
247. 对基于其民族或种族出身而对移徙工人的歧视行为的指称表示了关注。
D. 建 议
248.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其人口构成情况的详细资料,包括生活在该缔约国的非利比亚人,提供关于外国工人的地位和工作条件以及该缔约国为防止任何歧视外国工人行为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249.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颁布具体立法实施《公约》第四条的规定。还鼓励该缔约国采取适当的政策,依照《公约》的规定促进少数民族的权利并确保其平等。
250. 该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的规定作出特别的努力培训执法官员。
251.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继续采取适当措施,提高人们对《公约》规定的意识,特别是第七条中所载的规定,广泛宣传委员会就该缔约国的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252.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通过1992年1月15日第14次《公约》缔约国会议通过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案。
253.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尚未作出《公约》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声明,委员会部分成员要求考虑作出此项声明的可能性。
254.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为一份更新的报告。该报告应该谈及本意见中提出所有问题,对委员会委员提出的尚未答复的问题作出答复。
喀麦隆
255.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1265、1266和1267次会议审议了喀麦隆以一份文件提出的第十至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298/Add.3)。委员会在1998年3月20日第1273次会议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256.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提交定期报告,欢迎该国派出一个代表团,欢迎有机会与该代表团对话。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报告符合委员会的准则,考虑到了委员会最近有关该缔约国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喀麦隆代表团本着坦率和公开对话的精神口头提供了资料,这些资料是对书面报告的有用的补充。
B. 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257. 人们注意到喀麦隆在种族、宗教、语言、文化、地理和经济上的多样性。
C. 积极方面
25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1996年1月18日通过了一部新宪法,除其他外保证保护少数民族和土著人民的权利,保证批准各项人权公约。
259. 委员会欢迎根据1990年11月8日的一项法令设立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该机构的活动。
260. 提供的有关人口构成以及该国社会、经济和文化指标的资料也被认为很好。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261. 现行立法、尤其是刑法不足以使该缔约国充分履行其在《公约》第四条之下所负义务,这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262. 该报告没有提供关于种族群体在政治生活各级和公务员队伍中的代表情况,这一点令人遗憾。
263. 鉴于《公约》第二条(丑项)及委员会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1997年8月18日第二十三(51)号一般性建议,保护少数民族和土著人民、尤其是Pygmies和Boro族的权利,使他们能够在其环境中和谐地生活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264. 要求提供对生活在该缔约国的外国人适用的法律制度的资料。
265. 对违反《公约》第五条(丑)项,侵犯人身安全权的指称表示了关注。
266. 对没有关于各个人口群体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及得到发展方案和项目情况的资料表示遗憾。
267. 缔约国承认,从来没有向法院提交过有关歧视的案件,特别是以刑法第242条为由提交的案件,因此没有这方面的判例法,鉴于《公约》第四和第六条的规定,这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268. 关于《公约》第七条的执行情况,所提供的有关确保各种族群体在教学、文化和信息方面平等的措施以及对执法人员开展人权培训方面的资料不足。
E. 建 议
269.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审查国内法、特别是刑法,以便列入《公约》第四条所要求的各项规定。
270. 关于准则第8段,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提供有关各种族群体在政治生活各级和公务员队伍中的代表情况、以及有关其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情况的资料。
271. 关于促进和保护少数民族和土著人民权利问题,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特别是在可能对这些人群产生不利影响的毁林问题上。
272.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公约》规定的一切适当措施,防止和消除针对外国人的种族歧视行为。
273.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确保在其领土内的所有人、无论其种族、肤色或民族出身如何、享有人身安全权。
274.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所有人的言论自由,无论其种族、肤色或民族出身如何,并保证出版自由。
275. 关于《公约》第六条的执行情况,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便利种族歧视受害者诉诸法院,以便能够将种族主义行为的肇事者绳之以法,并使此种行为的受害者能获得赔偿。
276.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充分实施《公约》第七条有关教育、培训和人权宣传方面的规定。特别建议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人权培训。还请该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向人民宣传《公约》,出版该国政府的定期报告和委员会的意见。委员会进一步建议,该缔约国加强为那些努力促进《公约》所承认权利的各协会和非政府机构的关系。
277.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有关《公约》第四至第七条执行情况的详细资料,以补充和更新第十四次报告所提供的仍然不够完整的资料。
278.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批准第十四次缔约国会议1992年1月15日通过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案。
279.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尚未作出《公约》第十四条所提到的声明。委员会部分委员请该缔约国考虑作出这一声明。
280.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考虑本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更新提供的资料,下一次报告应于2000年7月24日提交。
柬埔寨
281. 委员会在1998年3月16日和17日的第1266和第1267次会议审议了柬埔寨的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和第七次定期报告(CERD/C/292/Add.2),在1998年3月20日第1273次会议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282. 委员会欢迎柬埔寨在委员会与该缔约国的对话长期中断之后提交其报告并欢迎该国代表团。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该缔约国恢复对话。委员会注意到,该报告遵照了委员会确立的提交报告的准则。但委员会对报告中缺少有关《公约》实际执行情况的具体资料,以及对许多问题未得到答复表示遗憾。该国代表团说,将把委员会成员的问题转交该缔约国,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B. 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283. 委员会注意到,柬埔寨正面临影响《公约》执行的许多困难。在这方面,委员会特别提到20多年的武装冲突;红色高棉的种族灭绝和其他大规模犯罪遗留下来的问题;随后一个邻国对该国的入侵;柬埔寨多年来在国际上的孤立;在该国某些地区仍然存在的不安全的情况;长期的政治不稳定,包括最近政府的变动;极其困难的经济和社会情况等。这些情况造成的困难阻碍了将那些严重侵犯人权事项的肇事者绳之以法,这些严重侵犯人权事项许多都有着种族方面的因素。
C. 积极方面
28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国民议会内设立一个人权和接受申诉委员会,其任务是查明侵犯人权事项,接收受害者的申诉,并将其转交主管机关以采取适当的行动。
285. 还对所报告的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柬埔寨办事处与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表示欢迎。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286. 对缺少关于司法部门独立、没有宪法所要求的宪法委员会、以及对侵犯人权事项—— 其中包括即决处决和酷刑—— 肇事者免受处罚的情况表示关注。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在柬埔寨确立法制的努力,而如果没有法制,就不可能充分执行《公约》。
287. 人们注意到柬埔寨过渡时期适用的有关司法和刑法及程序规定第61条,但人们对缺少为充分履行缔约国在《公约》第四条之下所负义务、尤其是第四条(丑)和(寅)项所需的法律规定表示关注。
288. 人们还对没有充分的法律框架以全面执行《公约》表示关注,尤其是充分执行第二条第一款(卯)项和第6条。
289. 人们注意到1993年宪法载有许多有关保护人权的规定,但这些宪法规定仅提到高棉公民的权利这一事实引起了有关《公约》第五条方面的关注。这样的提法助长高棉民族纯净的思想意识,可能导致对少数民族群体、尤其是越南族的种族歧视,即使不说导致仇恨。
290. 人们关切地注意到,1996年的国际法规定高棉国民为父母一方为高棉族的人,从而使那些属于少数群体者、尤其是越南族和土著人民难以确立其公民身份。
291. 越南民族的情况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在《公约》第五条有关权利平等方面。越南族是种族主义宣传—— 主要是红色高棉的种族主义宣传—— 的对象,这些宣传可能煽动起对越南族的仇恨。武装屠杀越南族人的案件—— 其中大多归因于红色高棉—— 尚未得到很好调查。委员会还对有关通过使越南族女性尤其是儿童卖淫进行剥削的案件日益增加的报告表示震惊。委员会还进一步对有关许多高棉人口对柬埔寨出生的越南族人的种族主义态度表示关注,柬埔寨出生的越南族人仍然被视为移民。
292. 人们对越南族村庄教育设施有限、没有授权为越南族人设立学校的立法以及对越南族儿童学习高棉语方面的障碍表示了关注。
293. 尽管人们注意到有一个部际委员会及其有关高地人民发展的国家政策草案,但人们仍然对土著人民(也称为Highland Peoples,Khmer Loeu or Hill Tribes Peooles)的情况表示了关注,对其缺乏法律身份、没有充分的法律框架保护其权利、文化和传统土地表示了关注。政府许多决定、尤其是有关公民身份、伐木许可、及工业化种植许可方面的决定都没有考虑到土著人民的权利。自然资源管理和其他有关活动缺乏土著人民的参与也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E. 建 议
294.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法律措施,确保司法部门的独立,确保设立宪法委员会,以便结束种族歧视肇事者免受处罚的状况。在这方面,委员会着重指出,需要调查、起诉和处罚那些被发现犯有此类罪行的人,需要建立对法治的信心。
295. 委员会建议修订法律,以便更充分地反映《公约》的规定。这样的改革将是柬埔寨当局明确重申种族歧视不能接受。委员会还特别认为国籍法应当修订。
296. 委员会建议尽快颁布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这两部法律应当反映《公约》的规定。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利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援助方案。
297. 委员会重申,《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如1993年3月17日第七(42)号一般性建议所述,在这方面,委员会强调,该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履行其在该条之下所负的所有义务,并在这样做时充分考虑到第七号一般性建议。
298. 委员会建议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一级采取行动,保护每一个人、包括越南族人的权利,使他们能够享受《公约》第五条之下的权利,尤其是人身安全及国家保护的权利,以防强暴或身体上的伤害;享受公共卫生和医疗保健及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有关这些条款执行情况的全面的资料。
299.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承认土著人民的国籍,承认其对土地、森林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承认其独特和独一的特性、文化及生活方式。委员会进一步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措施充分执行委员会关于土著人民在《公约》之下权利的1997年8月18日第二十三(51)号一般性建议。尤其是,该缔约国应当确保,未经土著人民知情的同意,不作出任何直接涉及土著人民权利和利益的决定。
300.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六条,通过主管法院提供针对任何种族歧视行为的保护,其方法包括加强法院制度、司法部门的独立性及公众对司法部门的信心。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在法律和实践中保证种族歧视受害者寻求公正和充分赔偿的权利。
301. 关于《公约》第七条的执行问题,委员会建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为执法官员、公务员、法官和律师以及所有各级教育机构的师生和普通大众提供人权领域及防止种族歧视的培训和教育。
302.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报告时考虑到这些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303.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第14次《公约》缔约国会议通过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案。
304.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尚未作出《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声明,委员会部分委员要求考虑作出这样一个声明的可能性。
305.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及时向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交应于1998年12月28日提交的下一次报告,并建议该报告为一份全面的报告。该报告应当提供对于上一次报告审议期间所提的问题的答复,并涉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
克罗地亚
306. 委员会在1998年8月4日第1276和1277次会议审议了克罗地亚的第一、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RD/290/Add.1),于1998年8月17日第1295次会议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30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报告,特别是关于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资料。委员会还欢迎在审查本报告期间向它提交的补充资料。委员会对该国高级别代表团同它举行的对话和该代表团对委员会成员提出的包罗广泛的问题的口头答复,表示赞赏。
308. 但是,委员会遗憾地指出,该报告所载的资料几乎全是关于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框架而没有提出资料说明这些法律的执行情况或少数民族在多大程度上享受本《公约》所给予的保护。委员会还遗憾地指出,该缔约国的报告没有充分答复委员会在1995年审查其特别报告时提出的结论性意见(A/50/18,第163-178段)。
B. 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309. 委员会指出,由于受到前南斯拉夫各种冲突的影响,该缔约国正在经历面临政治、经济和社会变革的困难,这些因素连同重大的人口迁移在一起,对本《公约》的贯彻执行造成重大阻碍。
C. 积极方面
31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境内各民族间关系正在逐渐正常化。委员会表示对缔约国声明愿意在这方面采取建立信任措施尤为赞赏,并且欢迎该国同委员会和联合国其他有关机关的合作精神。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311. 委员会再度表示,它认为缔约国的报告和国内立法中对描述少数种族和少数民族所使用的各种定义不够明确。
312. 关于本《公约》第二条,委员会关切地指出,自从克罗地亚议会宣布暂停适用宪法中关于少数种族和少数民族在该国享有各项自由和权利的一些条款以后,塞尔维亚族在议会中的代表比率减少了。
3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缺乏必要的法律条款以执行它根据本《公约》第四条(丑)项应该承担的义务,即: 缺少将提倡和煽动种族歧视的组织宣布为非法并予以禁止的立法措施。
314. 关于本《公约》第四条,在克罗地亚传媒播放仇恨塞尔维亚少数民族的演说事件以后,缔约国并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调查并起诉应对利用印刷和视听传媒煽动仇恨和制造民族间紧张情势行为负责的人员,委员会也对此表示关切。
315. 虽然认识到缔约国在解决许多难民、返回者和流离失所者的需要方面面临困难,也注意到该国在最近拟定了全国返回方案,委员会还是关注返回者和流离失所者—— 尤其是塞族或宣称在回到原籍地时有权使自己的财产得到恢复或得到补偿的难民—— 若回到原籍地会遇到严重的困难和暴力。在这方面,委员会关注塞族和在东斯拉沃尼亚、巴拉尼亚和西赛奥米姆流离失所的另一些人。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难民与流离失所者权利的1996年8月16日第二十二(49)号一般性建议。
316. 关于《公约》第五条,委员会还关注: 《克罗地亚公民权法》第8和第16条似乎在给予公民权方面对克罗地亚族规定了不同的标准。委员会也关注:在处理公民权申请—— 尤其是塞族提出的申请方面过份延误,结果使得申请者丧失了社会和教育利益。
317. 关于《公约》第五条和第六条的执行情况,该国的报告没有充分说明它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确保能够切实行使在法院面前得到平等待遇的权利和有效补救措施,从而使受到种族歧视的人能够促使歧视行为受到处罚并要求给予伤害赔偿。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有持续的报道指出,克罗地亚的刑事司法系统未能适当处理具有民族压迫性质的所有犯罪并且有未能起诉据称针对塞族的犯罪行为之案犯的倾向,与此同时,另有报告指出,塞族克罗地亚人在针对非塞族的非法活动进行的指控中历来受到不公平的起诉或过重的处罚。
318. 关于《公约》第七条,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有持续的报道指出,克罗地亚政府对若干传媒,特别是电视进行有力的控制,却容许一些图形媒介播放歧视性的演说。委员会还关注,联合国一些机关的报告中指出,克罗地亚人民对普遍的国际人权标准和具体的本《公约》都缺少资料和认识。
E. 建 议
319. 关于本《公约》第二条,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恢复有关条款,使塞族在克罗地亚议会中有公平和相称的代表性。
3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彻底遵守《公约》第四条所规定的义务,务必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以便充分执行有关条款,将提倡和煽动种族歧视的组织宣布为非法并且禁止其活动,还应采取措施禁止使用传媒煽动种族仇恨。对于最后这个方面,委员会重申以前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要求它遵守本《公约》第四条,禁止并依法追究煽动种族仇恨的一切行为。
3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并监督新近拟定的主要促使在东斯拉沃尼亚、巴拉尼亚、和西赛奥米姆流离失所的塞族返回原籍地的全国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并且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这项努力的性质和结果。委员会还促请该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采取措施,以保障返回者的人身安全和受到保护以免遭受暴力或伤害的权利。
322. 关于公民权的取得,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措施以确保《克罗地亚公民权法》的所有条款都符合本《公约》第五条的规定,并且保证该法以毫不歧视的方式得到执行。
323.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措施以确保起诉据称犯下种族歧视罪行的人,而不问罪犯的种族、民族或宗教背景为何。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这些措施并且说明对种族歧视罪行的处置情况,包括受害人得到补偿或罪犯受到刑事制裁的申诉案件的件数和司法判决。
324.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使用一切有效措施使公众熟悉本《公约》,以便改变对于若干少数民族的传统偏见,并且宣传容忍之道。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继续在学校进行国际人权标准教育,并且为参与司法审判的人员,包括法官、律师,特别是委员会1993年3月16日第十三(42)号一般性建议中提到的执法官员举办培训方案。
325.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以保障所有族群无论其民族血统为何都能享有结社自由,并且都能以包括电子方式在内的一切方式使用传媒。委员会也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以便制止若干图形媒介播放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演说。
326. 在下一次报告中,缔约国应详细说明本《公约》的实际执行情况,包括提供关于司法独立的资料、东斯拉沃尼亚的重新整合情况、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履行同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进行合作的义务、澄清用于描述各少数民族的一些法律定义、以及反映最新情况的关于克罗地亚人口组成的资料。
327.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本《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事项。
328. 据指出,该缔约国还没有按照《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声明,委员会有些成员要求它考虑能否提交该项声明。
329.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应于1998年10月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是一份反映最新情况的报告,并且能够回答本项意见中报提出的一切问题。
塞浦路斯
330. 委员会在1998年8月4日和5日第1279次会议审议了塞浦路斯的第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299/Add.19),于1998年8月12日第1288次会议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331. 委员会欢迎塞浦路斯提交第十四次定期报告,使它机会同该缔约国继续进行对话。委员会也欢迎该缔约国提交核心文件的订正案文(HRI/CORE/1/ Add.28/Rev.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报告详细答复了委员会在审议其第十三次定期报告(见委员会1995年提交大会的报告A/50/18第64-76段)以后的结论性意见中表示关注的事项和建议。委员会也对同该代表团进行的坦诚和积极的对话、该代表团提交的补充资料和对委员会成员提出的包罗广泛的问题口头提出的全面答复,表示赞赏。
B. 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332. 委员会重申它严重关注土耳其军队长期占据塞浦路斯37%的土地使该国持续陷于分裂,自从在1974年遭受侵略以来,该国政府受到武力的阻止,仍然无法对该国被占领的部分执行本《公约》的规定。委员会还愿意重申:持续人为地分裂该国并不利于缓解该国各民族和各宗教团体之间的紧张关系。
C. 积极方面
333. 关于《公约》第二条的执行情况,委员会满意地指出,该缔约国已经采取措施为保护难民拟订一项法案,以便不分民族血统为何保护所有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权利。
334. 委员会也对该国修订取得塞浦路斯公民权的程序,不论父亲或母亲哪一方是塞浦路斯公民一律给予塞浦路斯国籍,表示欢迎。
335. 委员会赞赏地指出,缔约国为了执行委员会要求修订1992年第二(三)号法律的建议采取了措施。委员会也赞赏地指出,对这项法律的修订建议中有一项明文规定:凡是通过电子媒介表达种族主义思想的行为均在可罚之列。
336. 关于《公约》第七条的执行情况,塞浦路斯在这方面的努力和倡议受到欢迎,最值得称道的是,它为移民家庭和少数群体的儿童开设了语言方案。关于少数群体的儿童可以领取津贴的规定和开设人权课程的做法也受到了欢迎。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国为公务员开设了关于本《公约》条款内容的培训课程。
33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已经考虑委员会1993年3月19日第十七(42)号一般性建议,将建立国家机构,以促进本《公约》的执行,塞浦路斯政府打算建立一个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全国机构。
338.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以1995年第6(三)号法律批准了本《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案文。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339. 委员会也对如下情况表示关切: 该报告没有充分说明塞浦路斯被占部分的人口组成情况,这是由于土耳其军队仍然阻止缔约国在塞浦路斯共和国全境进行任何普查或收集其他有关数据。
340. 虽然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传播有关本《公约》的信息,它还是关注一般公众是否能够充分认识到本《公约》所提供的使人人免于种族歧视的保护。在这方面,除了由外国女佣提出的申诉以外,没有关于受到种族压迫的申诉、或声称受到种族歧视而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资料,也没有按照本《公约》第十四条提出申诉的来文,这种情况可能显示:法官和律师以及一般公众对本《公约》的认识可能还是不高。
E. 建 议
3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它为了保护难民而制订法律(难民法案)和提议对1992年第二(三)号法律进行修订的情况。
342.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交资料说明行政专员(监察员)为纠正在塞浦路斯使用外国女佣程序提出的建议的执行情况。
343. 委员会强调司法部门对于消除种族歧视的作用,要求缔约国考虑采取措施以提高公众对本《公约》和相关法律与行政补救办法的认识,应该让律师和行政管理人员都了解本《公约》和现有的补救办法。
344. 委员会建议塞浦路斯政府针对它关于建立全国人权机构的倡议接受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可能提供的咨询和协助。
345.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境内进行广泛的宣传,向公众介绍它向委员会提交的第十四次报告、委员会目前的结论性意见以及如何使用本《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
346.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应于1998年1月4日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反映最新情况,并且答复上述结论性意见中和在审议本报告期间提出的一切问题。
古巴
347. 委员会在1998年8月12日和13日的第1290次会议和第1291次会议(CERD/C/SR/1290-1291)审议了古巴的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次定期报告(CERD/ C/319/Add.4),于1998年8月20日第1301次会议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34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报告,并对有机会同缔约国恢复对话表示赞赏。该遵守了提交报告的准则,载有有用的资料,古巴代表团还当场提供口头资料。委员会也对古巴提交核心文件(HRI/CORE/1/Add.84)表示欢迎。
B. 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349. 据确认,由于从九十年代初期以来受到禁运,古巴经历了严重的经济困难,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完全享受造成影响,对处境不利的社会阶层的影响更大。基于历史和社会文化的原因,在这些处境不利阶层中黑人和混血儿人占有很高的比率。
C. 积极方面
350. 对缔约国自1959年以来主要通过制订相关立法、平等机会政策和对人民实行普遍教育以致力于消除种族歧视的一切迹象,表示赞赏。对提拔黑人担任国内各级别—— 包括最高政治机关的管理职位的政策,表示欢迎。
351. 对缔约国指出: 虽然在公共生活中种族偏见实际上并不显著,但还是存在于最私密的生活领域,特别是在社会交往和婚姻中,表示赞赏。促进平等的努力似乎已经使得一般公众普遍认为种族偏见是不可接受的,各行各业的和谐种族关系正在增进中。
352. 委员会也感兴趣地注意到,1992年的宪法改革开始实行了一些条款,规定古巴的外侨在人身和财产的保护以及根据宪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事项上可以享有同古巴人一样的权利。
353. 学术机构对种族问题的各个方面进行研究的事实,也受到欢迎。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354. 缔约国的报告没有充分说明对本《公约》,尤其是第四至第六条的实际执行情况。
E. 建 议
3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详细的资料,参照报道准则第8段说明人口组成情况。应该在下一次报告中摘要叙述人类学中心对种族关系和民族关系进行研究的结果。
356. 委员会请古巴政府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种族歧视申诉案件的件数、种族歧视案件的起诉结果和对受到种族歧视的人的任何补救办法。也应该参照本《公约》第六条明确解释检察总长对于处理申诉案件的作用。
357. 缔约国应该特别注意委员会关于培训执法官员保护人权的1993年3月16日第十三(42)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建立国家机构以促进《公约》的执行的1993年3月19日第十七(42)号一般性建议。应该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述这方面的资料。
358.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公众宣传本《公约》、定期报告和委员会对于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使司法界、法律界、有关政府机构和一般公众充分认识《公约》的规定和潜在作用。
359. 据指出,缔约国还没有发表《公约》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声明,委员会的一些成员要求缔约国考虑发表这项声明。
36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应于1999年3月16日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反映最新情况,并且答复本意见中所提出的一切问题。
海地
361. 在1998年8月10日举行的第1285次会议(CERD/C/SR.1285)上,委员会根据海地的上一次报告(CERD/C/195/Add.1)和委员会对该报告(CERD/C/SR.879)的审议情况,审查了海地执行本《公约》的情况。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自从1989年以来,海地不曾向委员会提交报告。
362. 委员会遗憾地指出,缔约国不曾答复是否愿意接受委员会关于派员出席会议并提供相关资料的邀请。
363. 虽然海地的情况最近有了改善,该缔约国在一定程度上还是经受着一场政治和经济危机。社会上的差异极其尖锐,这种情况的确在人口中产生了歧视。这些因素对本《公约》的充分履行构成重大的障碍。
364.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它提供相关资料,说明禁止并惩罚种族歧视的法律的执行情况。委员会也希望收到反映最新情况的报告,介绍移民情况、人口组成情况以及采取哪些措施确保种族歧视暴力行为的案犯不致逍遥法外。鉴于缔约国与委员会很久没有进行对话,委员会也要求该国说明在与本《公约》的执行相关的领域中同联合国各机构进行合作的结果。
365. 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尽快恢复同委员会的对话。
366. 委员会建议海地政府接受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下提供的技术援助,以期尽快拟订并提交按照报道准则草拟的报告。
加蓬
367. 委员会在1998年8月10日和14日的第1286和第1294次会议(CERD/ C/SR.1286,1294)审议了加蓬的第二至第九次定期报告(CERD/315/Add.1),于1998年8月19日和20日的第1299和第1301次会议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36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这份报告,但遗憾地指出,这份报告没有遵守委员会针对提交方式规定的一般准则。虽然委员会了解到由于加蓬政府无法控制的因素,缔约国的代表无法在委员会审查其报告时出席会议,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稍后所做的口头答复,也对加蓬政府愿意恢复同委员会的对话表示欢迎。
B. 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369. 委员会注意到,加蓬正在经历一个经济困难时期,由于政府部门经费有限,已经使得本《公约》的充分执行受到阻碍。
C. 积极方面
370. 委员会欢迎加蓬加入这份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包括1981年《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
371. 委员会对本《公约》于1997年4月被纳入《加蓬宪法》表示欢迎。
372. 委员会对加蓬政府设置人权部负责执行政府的人权政策并协调在这个领域中采取的措施表示欢迎。希望加蓬提供更多关于该部的资料。
373. 委员会对该缔约国在教育领域的成就,特别是高中的就学率表示欢迎。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374.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资料说明包括外侨和俾格米土著群体在内的人口组成情况。
375. 委员会虽然满意地注意到《加蓬宪法》规定一切种族歧视行为应受法律惩罚,却对缔约国没有说明本《公约》第四条的执行情况—— 尤其是这项原则如何在其他国内法规(例如刑法)中得到反映以及法官、律师和公务员如何加以运用,表示关切。
376.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加蓬宪法》规定了对宪法中所载权利的享受,还是对该缔约国没有说明如何保护本《公约》第五条中所列举的一切权利 表示关切。
377.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司法部门在消除种族歧视方面的作用,委员会还是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说明在受到种族歧视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哪些现成的法律机制提出申诉,认为,公共部门的成员可能没有充分注意到本《公约》在反对种族歧视方面所提供的保护。在这方面,由于没有任何资料说明有人提出关于受到种族歧视的申诉,也没有出现到法院声称受到种族歧视的案件,这种现象可能显示加蓬的法官、律师和一般公众对本《公约》的认识水平还不够高。
378. 关于本《公约》第七条, 委员会遗憾地指出,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它为法官、执法官员、教师和社会工作者开设哪些培训方案以提高他们对涉及种族歧视问题的认识。
E. 建 议
37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更加详细的资料,参照报道准则第8段说明其人口组成情况。
380.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本《公约》第四条的执行情况,尤应说明这项原则如何在国内立法(例如刑法)中得到反映以及法官、律师和公务员如何加以援用。
38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全面资料说明所有群体如何根据本《公约》第五条有效享受各项权利,尤其是根据第五条(寅)项参加公共生活和根据第五条(辰)项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
382. 委员会强调司法部门在消除种族歧视方面的作用,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受到种族歧视的人能够使用哪些现有法律机制提出申诉。此外,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它为了提高公众对本《公约》的认识采取了或设想采取哪些措施。
383. 在执行本《公约》第七条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对执法官员、教师、社会工作者和学生施行预防种族歧视的培训和教育,并将人权教学纳入学校课程。
38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在本《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的本《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订案文。
385. 据指出,缔约国还没有发表本《公约》第十四条中所规定的声明,委员会的一些成员要求缔约国考虑发表这一声明。
386. 委员会建议加蓬政府接受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下提供的技术援助,以期按照报道准则提交一份全面报告。
38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应于1999年3月30日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反映全面情况,并且答复在上述结论性意见中和在审议本报告期间所提出的一切问题。
约旦
388. 委员会在1998年8月11日和12日的第1288和1289次会议(CERD/C/ SR.1288-1289)审议了约旦的第九到第十二次定期报告(CERD/C/318/Add.1),在1998年第1298次会议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389. 委员会对有机会根据约旦的第九至第十二次报告和核心文件同缔约国恢复对话表示欢迎。虽然缔约国的报告没有遵守委员会就提交方式规定的准则并且还需要就本《公约》的执行情况提交更加具体的资料,委员会还是对缔约国代表答复了讨论期间向它提出的许多问题表示赞赏。
B. 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390. 据指出,缔约国由于经济困难,可能影响本《公约》在约旦的充分执行。
C. 积极方面
391. 委员会满意到注意到,约旦接待了巴勒斯坦难民,并且在让这些难民保持其身份的情况下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
392. 委员会对约旦成立了全国人权中心表示欢迎。
393. 委员会满意到注意到,少数民族在约旦众议院中所占席位超过其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率。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394. 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刑法中的保护对象只限于构成国家的群体,本《公约》第四条并没有得到充分执行,没有公民身份的人可能无法得到本《公约》第五条(子)项和(丑)项中所规定的那些保护。
395. 关于本《公约》第七条,委员会遗憾地指出,该国在上一次报告中叙述了同本条有关的8个段文以后,所提供的进一步资料极少。
E. 建 议
39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下一次报告澄清《劳工条例》第12条是否来源于阿拉伯国家联盟成员之间缔结的一项协定,是否一律适用于那些国家的所有公民而不论种族和民族出身为何。
39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交资料说明由各种性质的种族主义行为引起的申诉、判决和补偿的案件有多少。
39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本《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于1992年1月15日通过的对本《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订案文。
39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应于1999年6月29日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反映全面情况,同时考虑到对上列具体资料的所有要求并答复对本报告进行审议期间所提出的一切问题。
摩洛哥
400. 委员会1998年8月6日和7日第1282和第1283次会议审议了摩洛哥的第十二和第十三次定期报告(CERD/C/298/Add.4),于1998年8月17日第1296次会议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401.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第十二和第十三次定期报告表示欢迎,对该国代表为了答复委员会成员在审查其报告期间提出的包罗广泛的问题所提出的口头和书面补充资料表示满意。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缔约国提出的报告遵守委员会的指导原则,还需要提交更加具体的资料来说明本《公约》的执行情况。但是,委员会对于能够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了坦诚和富有成果的积极对话感到欣慰。
B. 积极方面
402.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新政策已对涉及人权其中包括《公约》的目标给予注意。
403.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人权协商委员会和人权事务部正在进行的活动主要是审查所有的法律和规章,以确保其内容符合《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有关人权的国际文书。
404. 委员会感兴趣地指出,缔约国与日内瓦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已经开展一个项目,打算将人权纳入小学和中学的课程,并且成立全国人权研究中心。
40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1995年成立了区域文化委员会并且更加重视伯伯尔人的文化,尤其是为了在学校使用伯伯尔方言授课采取了一些措施。
40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作出了一些安排,以期改善与促进人权--其中包括本《公约》的目标—— 的国际和国内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在通向公民社会的方向上取得了一些进展。
C. 关注的主要问题
40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它在决定人口的民族组成时遇到困难的意见,还是认为该国没有在其报告中就这一点提交充分的资料。
408. 关于本《公约》第四条,委员会虽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宣布将在修订刑法时使其国内规章符合本《公约》的规定,还是关切地注意到该国并没有明文禁止种族歧视的法规。虽然《宪法》专门载述了若干人权,包括不歧视的总原则,但还是没有为了执行本《公约》而采取必要的立法、法律和行政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也提到《公约》第二、第六和第七条,这三条规定缔约国必须明确采取一些具体措施以便充分行使有关权利。
409. 令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有多少由于受到任何形式的种族主义行为而提出申诉的案件、法院做了那些判决和给了多少补偿。
D. 建 议
4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的报道准则,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摩洛哥人口的民族构成情况。
411. 关于本《公约》第四条,在修订摩洛哥刑法的实际过程中,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使该刑法符合本《公约》的规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这些努力的结果。
412. 委员会也要求提供资料,从《公约》规定的观点说明已经进行的其他立法改革,以及修订劳工法的结果。
413. 缔约国必须在下次报告中载列详细资料,说明出于种族主义动机的侵犯行为,包括有多少人就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行为提出申诉和法院所做的判决。
414. 缔约国也必须提供资料,说明人权协商委员会在本《公约》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情况。
415. 虽然对缔约国代表所提供的资料表示赞赏,委员会希望该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补充资料,说明关于伯伯尔人、黑人、游牧民、SAHRAOUIS和其他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指示数。
416.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目前实行的人权教育方案中主要涉及种族歧视组成部分的结果。
417. 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措施以确保有效宣传本《公约》的规定、缔约国的定期报告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4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本《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1992年1月15日通过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订案文。
419. 据指出,缔约国不曾发表《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声明; 若干成员要求缔约国考虑发表这项声明。
4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应于1998年1月17日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反映最新情况并且答复本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出的一切问题。
尼泊尔
421. 委员会1998年8月13日第1292次会议审议了尼泊尔的第九至第十三次定期报告(CERD/C/298/Add.1),于8月20日第1301次会议通过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422. 委员会欢迎在经过11年后恢复同尼泊尔对话的机会。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报告是按照委员会一般准则编写的全面报告。委员会对报告采取的坦诚和自我批评态度以及同缔约国代表的积极对话表示欢迎。
B. 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423. 据指出,尼泊尔是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尼泊尔是由许多民族组成的多文化社会。还据指出,缔约国由于人民普遍贫穷,又有大批来自邻国的难民,对《公约》的充分执行可能受到影响。
C. 积极方面
424. 委员会对于尼泊尔《1990年新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人权,实行君主立宪和多党民主制,并且建立独立的司法部门,表示欢迎,对尼泊尔将本《公约》纳入宪法,表示赞赏。
425. 委员会对缔约国制订法律,于1997年成立人权委员会并且在议会设立对外事务、人权和社会委员会,表示欢迎。
426. 委员会对缔约国采取开朗态度,愿意同各非政府组织合作消除种族歧视,表示赞赏。
42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愿意向各非政府组织和一般公众传播它提交的报告和委员会对这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428.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的报告没有说明缔约国的民族构成,也没有按照种姓、宗教和地理区域具体说明人口的组成情况。
42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报告没有载列充分的资料,说明如何贯彻执行本《公约》第四条,尤其是如何使这项原则在其他国内法(例如刑法)中得到反映,以及法官、律师和公务员如何运用这项原则。
430. 委员会注意到尼泊尔的种姓制度已经废除,但担心这种制度还会运作,似乎还潜藏在尼泊尔文化的组成部分中。
431. 关于执行本《公约》第四条,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没有明确划分管辖权,公众可能没有充分认识到本《公约》和当地补救办法能够保护他们免于遭受种族歧视。在这方面,报告中没有提到对任何种族主义罪行的申诉案件,也没有提到向法院指控种族歧视的诉讼,这种情况可能显示: 法官、律师和一般公众对本《公约》的认识水平不高。
432. 委员会对尼泊尔境内十万不丹难民的处境表示关切。
E. 建 议
4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按照报道准则第8段提供比较详尽的资料,说明人口中的民族构成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说明如何采取实际措施消除种姓制度。
434. 关于《公约》第二条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虽然对缔约国为改善较不发达阶层的生活条件采取扶持行动方案的倡议表示欢迎,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执行这些倡议的结果。
435. 鉴于缔约国对《公约》第四和第六条所作的声明,委员会再度请它考虑根据《公约》第二十条第三款撤销保留,以确保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能够完全适用。
436. 委员会请缔约国下一次定期报告说明《公约》第四条的执行情况,尤应说明如何使这条规定在国内法(例如刑法)中得到反映以及法官、律师和公务员如何运用这项规定。
4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下次报告全面说明所有群体如何切实享受《公约》第五条所规定权利,尤应说明如何落实第五条(寅)项规定的参与公共生活的权利和第五条(辰)项规定的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权利。为此目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商请少数民族或少数种族的社团讲述它们在这方面的经验。
438. 委员会强调司法部门对于消除种族歧视的作用,请缔约国下次报告说明在受到种族歧视打算提出申诉的情况下可使用哪些现有法律机制,例如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以及法律援助的作用。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说明它为了提高公众对本《公约》的认识已经采取或打算采取哪些措施。
439. 也请缔约国进一步说明其人权委员会和上述议会机构的组成情况和活动以及尼泊尔以这些活动消除种族歧视的结果。
440. 关于《公约》第七条的执行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对执法官员、教师、社会工作者和学生施行防止种族歧视的培训和教育,并将人权教学纳入学校课程。
441.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充分尊重不丹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人权,并且同不丹政府进行谈判以便就这个重要问题寻求和平解决办法。
4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本《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1992年1月15日通过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订案文。
443. 据指出,缔约国未曾发表本《公约》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声明,委员会的若干成员要求它考虑发表这一声明。
4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1998年3月1日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反映最新情况,并答复上述结论性意见中和审议本报告期间所提出的一切问题。
尼日尔
445. 委员会1998年8月18日第1297次会议审议了尼日尔的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和第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SR.1297),于1998年8月20日第1301次通过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446. 委员会注意到尼日尔提交了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和第十四次定期报告。令委员会感到满意的是:它恢复了同缔约国的对话; 缔约国代表口头回答委员会成员在审查这些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时提出了一些补充资料。但是,委员会指出,虽然缔约国提交的报告符合委员会的准则,还需要提交更加具体的资料,说明本《公约》的执行情况。
B. 积极方面
447. 委员会满意地欢迎尼日利亚共和国政府于1995年同武装反抗组织签署了和平协定。也欢迎设立“恢复和平高级专员办事处”。
448. 据指出,在文化和教育领域进行了各种活动,尤其是加强巡回学校制度。
449. 委员会也感兴趣地注意到该国打算采取一些措施,促使行政管理集中化,以便更好地解决涉及各个社区的问题。
C. 阻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450. 据指出,缔约国的民主化程序脆弱。缔约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极低、地理及气候状况欠佳、人口增长率极高而扫盲程度极低,也是具有影响力的因素。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451. 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针对某些族群尤其是杜布族采取的暴力行为;缔约国的报告中没有说明它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收编武装反抗组织的军队并统筹全国的民事活动,也没有说明各族群参加公共生活的情况。
452. 关于《公约》第四条,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日前还欠缺禁止种族歧视的具体法规。虽然刑法第102条 宣布所有种族或民族歧视行为都是可予惩罚的罪行,法律并没有在本《公约》含义范围内明文禁止散布种族优越主义或种族仇恨思想、鼓吹种族歧视以及所有暴力行为或挑拨或助长种族主义行为。
453. 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规定结社办法和禁止区域或族群社团的第84-6(1984)号条例含义模糊,它也可能导致文化组织被禁止,但绝对不会由于任何种族歧视行为而受到禁止,缔约国也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这个问题。
454.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交任何资料说明《公约》第五条(寅)和(卯)项的执行情况,尤其是关于各个族群参加政治生活的情况。
455. 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交任何资料说明尼日尔外国难民的情况和尼日尔难民从外国返回的情况。
E. 建 议
456.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说明尼日尔各个族群之间的关系并且说明它为了在各族群之间建立和平与和谐的关系采取了哪些措施。
457. 委员会参照关于《公约》第三条的1995年8月17日第十九(47)号建议,要求缔约国提供一切资料,说明该条的执行情况。
458. 关于《公约》第四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促使其刑法符合本《公约》的规定,并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这项工作的结果以及出于种族主义动机的违法行为,其中包括就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行为提出的申诉案件以及法院的判决。
459. 委员会也要求缔约国提交资料参照《公约》第五条(卯)项(9)目之规定说明已经进行或打算进行的其他法律改革,尤其是涉及结社权利的改革。
460. 虽然对该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表示赞赏,委员会希望在该国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收到一些补充资料,说明关于行使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第五条(寅)和(卯)项的执行情况以及关于一切族群的经济和社会指示数。
461. 缔约国也必须提供一些具体资料,说明缔约国打算在教学、教育、文化和新闻等领域进行哪些活动以防止并取缔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在这方面也说明一下尼日尔维护人权协会的活动情况。
46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于1992年1月15日通过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订案文。
463. 据指出,缔约国未曾发表第十四条规定的声明,委员会的若干成员要求尼日尔考虑发表这一声明。
46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应于1998年1月4日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最新情况,并且答复本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出的一切问题。
汤加
465. 委员会1998年8月18日第1298次会议(CERD/C/SR.1298)审议了汤加的第十一、第十二和第十三次定期报告(CERD/C/319/Add.3),于1998年8月20日第1302次会议通过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46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报告,但是遗憾地指出,由于汤加不曾派代表出席审查会议,委员会无法同它进行对话。委员会注意到这份报告没有遵守提交报告的准则。
B. 积极方面
467. 考虑到汤加是一个资源有限的小国,它能够按时提交报告很受欢迎。
46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汤加的宪法明文禁止种族歧视的行径,并且保障缔约国境内人人享有平等权利。委员会也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中载明:由于容许非汤加公民参加学校、商业、宗教和公共生活的其他方面,推行了一些措施以鼓励融合和多种族组织。
469. 宪法明文规定人人可能向法院申诉种族歧视。委员会也注意到,这份报告的内容显示法院从来没有就涉及种族歧视的任何案件进行判决。
C. 关注的主要问题
470. 这份报告没有载述充分的资料,委员会无法根据它来评量汤加执行本《公约》的情况。
471. 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具体事项是,缔约国没有为执行《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制订任何法律,这份报告的内容也显示汤加没有关于消除种族歧视的明确政策。
472. 鉴于缔约国人口的民族构成、国家的权力结构和议会的组组形态,委员会遗憾地指出,缔约国没有详细说明《公约》第五条的规定在各族群之间的执行情况。
473. 令人关注的事项是,由于没有把《公约》纳入国内法,就无法在法院中加以援用。
D. 建 议
47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照委员会的一般准则第8段在下一次报告中反映最新情况。这份报告也应该载列详细的资料,说明《公约》,尤其是其中第四条和第五条的实际执行情况。
47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提交一份核心文件。
47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提倡族群之间相互容忍的题材列入学校课程。
477. 委员会建议汤加政府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接受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咨询服务及技术援助方案下提供的技术援助。
47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本《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1992年1月15日通过的本《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订案文。
479. 据指出,缔约国不曾发表本《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声明,委员会若干成员要求汤加考虑发表这一声明。
48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应于1999年3月17日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出的一切问题。委员会也希望缔约国派代表出席对这份报告的审查会议。
第 四 章
审议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交的来文
481. 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条,凡自称其《公约》所载的任何权利遭某一缔约国侵犯,并已用尽一切国内法律补救办法的个人或若干个人得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出来文供审议。附件一B载有承认委员会有权审议此类来文的缔约国名单。
482. 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交的来文,由不公开会议进行审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8条)。与委员会根据第十四条进行的工作有关的一切文件(缔约国提交的文件和委员会的其他工作文件)均是保密的。
483. 委员会于1984年第三十届会议开始进行《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在第三十六届会议(1988年8月)上,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第1/1984号来文(Yilmaz-Dogan诉荷兰案)的意见。7 在1991年3月18日第三十九届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第2/1989号来文(Demba Taliba Diop诉法国案)的意见。8 在1993年3月16日第四十二届会议上,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4条第7款采取行动,宣布可受理第4/1991号来文(L. K.诉荷兰案)并通过了关于该来文的意见。9 在1994年3月15日第四十四届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第3/1991号来文(Michel L.N. Narrainen诉挪威案)的意见。10 在第四十六届会议(1995年3月)期间,委员会宣布第5/1994号来文(C. P.诉丹麦案)不可受理。11 在第五十一届会议(1997年8月)期间,委员会宣布第7/1995号来文(Barbaro诉澳大利亚案)不可受理。12
484. 在第五十三届会议期间(1998年8月),委员会宣布第9/1997号来文不可受理(Sildo诉瑞典)(见附件三)。委员会在这一案件所做判决摘要载于下文。委员会宣布第6/1995,8/1996和10/1997号来文可予受理,并将这些来文转交给有关缔约国,请其评论案情实质。
485. 委员会于1998年8月17日宣布第9/1997号来文不可受理,事关一个捷克斯洛伐克裔瑞典公民声称她在求职时由于民族出身受到歧视。缔约国的论点是,不应受理申诉人的指控,因为她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她可以向地区法院提出告诉。委员会总结认为,虽然申诉人对本国法律防止劳工市场上种族歧视的效能可有保留意见,她却必须使用现有的补救办法,包括向地区法院提出申诉。光是怀疑这种补救办法的效能,或者认为诉诸这种办法需要耗费金钱,并不能免除申诉人使用这些补救办法的义务。
第 五 章
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审议与适用大会第1514(XV)号决议的托管及非自治领土有关的请愿书副本、报告副本和其它资料
486. 《公约》第十五条授权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委员会审议联合国主管机构转交给它的与适用大会第1514(XV)号决议的托管及非自治领土和一切其他领土有关的请愿书副本、报告副本和其他资料并向这些机构和大会提出与《公约》在这些领土上的原则和目标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87. 在第五十二届第1272次会议上,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委派范博芬先生审查提交委员会的文件,以便委员会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履行职务,请他就此向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
488. 委员会第五十三届第1286和第1286次会议参照范博芬先生的口头报告讨论了备有的材料。这份报告考虑到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1997年的工作报告(A/52/23,第一部分)和秘书处1997年为托管理事会和特别委员会编写关于十七个领土的工作文件,这些工作文件的清单载列于第CERD/C/343号文件和本报告附件四。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认识到:它将根据本《公约》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任再度审议这个议程项目的实质内容。
489.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同过去一样注意到难于履行《公约》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能,因为没有依据第二款(子)项提出的请愿书副本而且依据第二款(丑)项收到的报告书所载述的直接涉及《公约》各项原则和目标的资料很少。
490.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历年来都提供资料说明他们所管理或在他们管辖之下适用第十五条的领土执行《公约》的情况。这样做是缔约国依据《公约》第九条应有的报道义务,应该予以鼓励并且使它具有连贯的性质。但是,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考虑到,应该把分别根据第九条和第十五条采取的程序互相明确地区别开来。
491.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注意到,《给予殖民地国家和领土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的报告提到了特别委员会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并且提到特别委员会对适用《公约》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领土具有持续监督有关事态发展的职能。13 但是,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还注意到,种族歧视的有关问题和直接涉及《公约》各项原则与目标的问题并没有在特别委员会报告载述目前工作和今后工作的章节中得到反映。
492. 在审查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第二款(丑)项收到的报告书(见CERD/C/ SR.1285和1286)副本时,委员会若干成员参照《公约》的原则与目标特别注意东帝汶、西撒哈拉和新喀里多尼亚的当前情况。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认为它应该继续密切注意这些领土上的事态发展。
493. 委员会愿意提出下列意见和建议:
由于委员会再度没有收到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第二款(子)项提交的任何请愿书副本,请秘书长澄清这件事的缘由。如果的确有这种请愿书,请秘书长向委员会提交请愿书副本和涉及《公约》目标的关于第十五条第二款(子)项中所指领土的任何其他资料。
对于秘书处必须为特别委员会编制、然后由秘书长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第二款(丑)项提交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材料,应该也参照大会514(XV)号决议的规定,更加有系统地注意到人权方面,尤其是直接涉及《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各项原则与目标的事项。请特别委员会在拟订今后工作时考虑到这个关注事项。
请管理非自治领土或对一些领土行使管辖权的缔约国在应该依据第九条第一款提交的报告书中载列或继续载列有关资料说明在他们管辖下的一切领土执行本《公约》的情况。
第 六 章
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采取的行动
494. 委员会第五十二和第五十三届会议都审议了这个项目。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审议了秘书长向大会转交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八次会议报告的说明(A/52/507)和秘书长向大会转交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九次会议报告的说明(A/53/125),这两份说明都涉及有效执行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报告义务。
495. 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在本项目下审议了以下主题:(a)委员会提交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的年度报告;和(b)有效执行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报告义务。为供第五十三届会议审议本项目,委员会收到以下文件:(a) 大会关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报告的第52/110号决议;(b) 大会第三委员会简要记录(A/C.3/52/SR.27-29,35,37,49);(c) 第三委员会的报告(A/52/642);(d) 大会关于有效执行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第52/118号决议;(e) 人权委员会关于有效执行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第1998/27号决议。
A.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二款提出的年度报告
496. 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注意到大会赞扬了它的工作,包括审查报告和就《公约》第十四条下的来文采取行动。另外据指出,大会也赞扬了委员会的工作方法,包括对逾期很久才提交报告的缔约国执行本《公约》情况的审查程序。大会第52/110号决议还赞扬委员会为防止种族歧视作出的贡献,包括早期预警措施和紧急程序,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497. 大会请缔约国加速对涉及委员会经费筹措问题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文的国内批准程序,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B. 有效执行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五十二届会议采取的行动
498. 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审议了秘书长向大会转交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八次会议报告的说明(A/52/507)和秘书长向大会转交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九次会议报告的说明(A/53/125),两者都涉及有效执行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报告义务。
499. 委员会注意到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八次会议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建议。委员会表示将关心注意秘书处就这些建议采取的行动。关于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九次会议报告,委员会1998年3月17日第1268次会议注意到报告中涉及国际人权文书保留意见的讨论,决定委托扬·迪亚科努先生和尤里·列舍托夫先生以对《公约》的保留意见为主题编写一份工作文件。
第五十三届会议采取的行动
500. 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审议了大会第52/118号决议和人权委员会第1998/27号决议,两者都涉及有效执行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报告义务。委员会表示将关心注意就这些建议采取的行动。
501. 扬·迪亚科努先生和尤里·列舍托夫先生以对《公约》的保留意见为标题编写的工作文件已经分发给委员们,委员会决定在第五十四届会议上予以讨论。
第 七 章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A. 委员会收到的报告
502. 委员会1988年第三十八届会议决定接受缔约国的建议,缔约国每4年提出一份综合报告,中间隔两年穿插一份简要的更新报告。表1所列为1997年8月23日至1998年8月21日收到的报告。
表 1
本报告所涉审查期间收到的报告(1997年8月23日至1998年8月21日)
缔约国 |
报告种类 |
应提出报告的日期 |
文件编号 |
奥地利 |
第十一次报告 |
1993 年 6 月 8 日 |
CERD/C/319/Add.5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5 年 6 月 8 日 |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7 年 6 月 8 日 |
||
智利 |
第十一次报告 |
1992 年 11 月 19 日 |
CERD/C/337/Add.2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4 年 11 月 19 日 |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6 年 11 月 19 日 |
||
第十四次报告 |
1998 年 11 月 19 日 |
||
哥伦比亚 |
第八次报告 |
1996 年 10 月 2 日 |
CERD/C/332/Add.1 |
第九次报告 |
1998 年 10 月 2 日 |
||
哥斯达黎加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2 年 1 月 4 日 |
CERD/C/338/Add.4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4 年 1 月 4 日 |
||
第十四次报告 |
1996 年 1 月 4 日 |
||
第十五次报告 |
1998 年 1 月 4 日 |
||
克罗地亚 |
首次报告 |
1992 年 10 月 8 日 |
CERD/C/290/Add.1 |
第二次报告 |
1994 年 10 月 8 日 |
||
第三次报告 |
1996 年 10 月 8 日 |
||
芬兰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5 年 8 月 13 日 |
CERD/C/320/Add.2 |
第十四次报告 |
1997 年 8 月 13 日 |
||
加蓬 |
第二次报告 |
1983 年 3 月 30 日 |
CERD/C/315/Add.1 |
第三次报告 |
1985 年 3 月 30 日 |
||
第四次报告 |
1987 年 3 月 30 日 |
||
第五次报告 |
1989 年 3 月 30 日 |
||
第六次报告 |
1991 年 3 月 30 日 |
||
第七 次报告 |
1993 年 3 月 30 日 |
||
第八次报告 |
1995 年 3 月 30 日 |
||
第九次报告 |
1997 年 3 月 30 日 |
||
加纳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2 年 1 月 4 日 |
CERD/C/338/Add.5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2 年 1 月 4 日 |
||
第十四次报告 |
1992 年 1 月 4 日 |
||
第十五次报告 |
1992 年 1 月 4 日 |
||
伊拉克 |
第十四次报告 |
1997 年 2 月 13 日 |
CERD/C/320/Add.3 |
意大利 |
第十次报告 |
1995 年 2 月 4 日 |
CERD/C/317/Add.1 |
第十一次报告 |
1997 年 2 月 4 日 |
||
约旦 |
第九次报告 |
1991 年 6 月 29 日 |
CERD/C/318/Add.1 |
第十次报告 |
1993 年 6 月 29 日 |
||
第十一次报告 |
1995 年 6 月 29 日 |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7 年 6 月 29 日 |
||
莱索托 |
第七次报告 |
1984 年 12 月 4 日 |
CERD/C/337/Add.1 |
第八次报告 |
1986 年 12 月 4 日 |
||
第九次报告 |
1988 年 12 月 4 日 |
||
第十次报告 |
1990 年 12 月 4 日 |
||
第十一次报告 |
1992 年 12 月 4 日 |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4 年 12 月 4 日 |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6 年 12 月 4 日 |
||
第十四次报告 |
1998 年 12 月 4 日 |
||
毛里塔尼亚 |
首次报告 |
1990 年 1 月 12 日 |
CERD/C/330/Add.1 |
第二次报告 |
1992 年 1 月 12 日 |
||
第三次报告 |
1994 年 1 月 12 日 |
||
第四次报告 |
1996 年 1 月 12 日 |
||
第五次报告 |
1998 年 1 月 12 日 |
||
蒙古 |
第十一次报告 |
1990 年 9 月 5 日 |
CERD/C.338/Add.3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2 年 9 月 5 日 |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4 年 9 月 5 日 |
||
第十四次报告 |
1996 年 9 月 5 日 |
||
第十五次报告 |
1998 年 9 月 5 日 |
||
摩洛哥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4 年 1 月 17 日 |
CERD/C.298/Add.4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6 年 1 月 17 日 |
||
秘鲁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4 年 10 月 29 日 |
CERD/C.298/Add.5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6 年 10 月 29 日 |
||
葡萄牙 |
第五次报告 |
1991 年 9 月 23 日 |
CERD/C/314/Add.1 |
第六次报告 |
1993 年 9 月 23 日 |
||
第七次报告 |
1995 年 9 月 23 日 |
||
第八次报告 |
1997 年 9 月 23 日 |
||
大韩民国 |
第九次报告 |
1996 年 1 月 4 日 |
CERD/C/ 333/Add.1 |
第十次报告 |
1998 年 1 月 4 日 |
||
西班牙 |
第十四次报告 |
1996 年 1 月 4 日 |
CERD/C/338/Add.6 |
第十五次报告 |
1998 年 1 月 4 日 |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2 年 5 月 21 日 |
CERD/C/338/Add.1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4 年 5 月 21 日 |
||
第十四次报告 |
1996 年 5 月 21 日 |
||
第十五次报告 |
1998 年 5 月 21 日 |
||
乌拉圭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2 年 1 月 4 日 |
CERD/C/338/Add.7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4 年 1 月 4 日 |
||
第十四次报告 |
1996 年 1 月 4 日 |
||
第十五次报告 |
1998 年 1 月 4 日 |
B. 委员会尚未收到的报告
503. 表2所列为第五十三届会议结束之前应当提交但尚未收到的报告。
表 2
第五十三届会议结束之日(1998年8月21日)前应当提出但尚未收到的报告
缔约国 |
报告种类 |
应提出报告的日期 |
催交次数 |
|
阿富汗 |
第二次报告 |
1986 年 8 月 5 日 |
9 |
|
第三次报告 |
1988 年 8 月 5 日 |
7 |
||
第四次报告 |
1990 年 8 月 5 日 |
7 |
||
第五次报告 |
1992 年 8 月 5 日 |
4 |
||
第六次报告 |
1994 年 8 月 5 日 |
3 |
||
第七次报告 |
1996 年 8 月 5 日 |
2 |
||
第八次报告 |
1998 年 8 月 5 日 |
- |
||
阿尔巴尼亚 |
首次报告 |
1995 年 6 月 10 日 |
2 |
|
第二次报告 |
1997 年 6 月 10 日 |
1 |
||
阿尔及利亚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7 年 3 月 15 日 |
1 |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首次报告 |
1989 年 11 月 24 日 |
3 |
|
第二次报告 |
1991 年 11 月 24 日 |
3 |
||
第三次报告 |
1993 年 11 月 24 日 |
2 |
||
第四次报告 |
1995 年 11 月 24 日 |
2 |
||
第五次报告 |
1997 年 11 月 24 日 |
1 |
||
阿根廷 |
第十五 次报告 |
1998 年 1 月 4 日 |
- |
|
亚美尼亚 |
第三次报告 |
1993 年 7 月 23 日 |
- |
|
澳大利亚 |
第十次报告 |
1994 年 10 月 30 日 |
2 |
|
第十一次报告 |
1996 年 10 月 30 日 |
2 |
||
阿塞拜疆 |
首次报告 |
1997 年 9 月 15 日 |
1 |
|
巴哈马 |
第五次报告 |
1984 年 9 月 4 日 |
11 |
|
第六次报告 |
1986 年 9 月 4 日 |
7 |
||
第七次报告 |
1988 年 9 月 4 日 |
5 |
||
第八次报告 |
1990 年 9 月 4 日 |
5 |
||
第九次报告 |
1992 年 9 月 4 日 |
4 |
||
第十次报告 |
1994 年 9 月 4 日 |
3 |
||
第十一次报告 |
1996 年 9 月 4 日 |
2 |
||
巴 林 |
首次报告 |
1991 年 4 月 26 日 |
1 |
|
第二次报告 |
1993 年 4 月 26 日 |
1 |
||
第三次报告 |
1995 年 4 月 26 日 |
1 |
||
第四次报告 |
1997 年 4 月 26 日 |
- |
||
孟加拉国 |
第七次报告 |
1992 年 7 月 11 日 |
3 |
|
第八次报告 |
1994 年 7 月 11 日 |
3 |
||
第九次报告 |
1996 年 7 月 11 日 |
2 |
||
第十次报告 |
1998 年 7 月 11 日 |
- |
||
巴巴多斯 |
第八次报告 |
1987 年 12 月 8 日 |
6 |
|
第九次报告 |
1989 年 12 月 8 日 |
6 |
||
第十次报告 |
1991 年 12 月 8 日 |
3 |
||
第十一次报告 |
1 993 年 12 月 8 日 |
2 |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5 年 12 月 8 日 |
2 |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7 年 12 月 8 日 |
- |
||
白俄罗斯 |
第十五次报告 |
1998 年 5 月 8 日 |
- |
|
比利时 |
第十一次报告 |
1996 年 9 月 6 日 |
2 |
|
波利维亚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5 年 10 月 22 日 |
2 |
|
第十四次报告 |
1997 年 10 月 22 日 |
1 |
||
波斯尼亚 —— 黑塞哥维那 a / |
首次报告 |
1994 年 7 月 16 日 |
2 |
|
第二次报告 |
1996 年 7 月 16 日 |
2 |
||
第三次报告 |
1998 年 7 月 16 日 |
- |
||
博茨瓦纳 |
第六次报告 |
1985 年 3 月 22 日 |
10 |
|
第七次报告 |
1987 年 3 月 22 日 |
7 |
||
第八次报告 |
1989 年 3 月 22 日 |
5 |
||
第九次报告 |
1991 年 3 月 22 日 |
4 |
||
第十次报告 |
1993 年 3 月 22 日 |
2 |
||
第十一次报告 |
1995 年 3 月 22 日 |
2 |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7 年 3 月 22 日 |
1 |
||
巴 西 |
第十四次报告 |
1996 年 1 月 4 日 |
2 |
|
第十五次报告 |
1998 年 1 月 4 日 |
- |
||
保加利亚 |
第十五次报告 |
1998 年 1 月 4 日 |
- |
|
布基纳法索 |
第十二次报告 |
1977 年 8 月 17 日 |
1 |
|
喀麦隆 |
第十四次报告 |
1998 年 7 月 24 日 |
- |
|
加拿大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5 年 11 月 13 日 |
2 |
|
第十四次报告 |
1997 年 11 月 13 日 |
1 |
||
佛得角 |
第三次报告 |
1984 年 11 月 2 日 |
11 |
|
第四次报告 |
1986 年 11 月 2 日 |
8 |
||
第五次报告 |
1988 年 11 月 2 日 |
6 |
||
第六次报告 |
1990 年 11 月 2 日 |
5 |
||
第七次报告 |
1992 年 11 月 2 日 |
3 |
||
第八次报告 |
1994 年 11 月 2 日 |
3 |
||
第九次报告 |
1996 年 11 月 2 日 |
2 |
||
中非共和国 |
第八次报告 |
1986 年 4 月 15 日 |
9 |
|
第九次报告 |
1988 年 4 月 15 日 |
7 |
||
第十次报告 |
1990 年 4 月 15 日 |
7 |
||
第十一次报告 |
1992 年 4 月 15 日 |
4 |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4 年 4 月 15 日 |
3 |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6 年 4 月 15 日 |
2 |
||
第十四次报告 |
1998 年 4 月 15 日 |
- |
||
乍 得 |
第十次报告 |
1996 年 9 月 16 日 |
2 |
|
中 国 |
第八次报告 |
1997 年 1 月 28 日 |
1 |
|
刚 果 |
首次报告 |
1989 年 8 月 10 日 |
3 |
|
第二次报告 |
1991 年 8 月 10 日 |
3 |
||
第三次报告 |
1993 年 8 月 10 日 |
2 |
||
第四次报告 |
1995 年 8 月 10 日 |
2 |
||
第五次报告 |
1997 年 8 月 10 日 |
1 |
||
科 特迪瓦 |
第五次报告 |
1982 年 2 月 3 日 |
16 |
|
第六次报告 |
1984 年 2 月 3 日 |
12 |
||
第七次报告 |
1986 年 2 月 3 日 |
8 |
||
第八次报告 |
1988 年 2 月 3 日 |
5 |
||
第九次报告 |
1990 年 2 月 3 日 |
5 |
||
第十次报告 |
1992 年 2 月 3 日 |
4 |
||
第十一次报告 |
1994 年 2 月 3 日 |
3 |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6 年 2 月 3 日 |
2 |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8 年 2 月 3 日 |
- |
||
塞浦路斯 |
第十五次报告 |
1998 年 1 月 4 日 |
- |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第十一次报告 |
1997 年 5 月 21 日 |
1 |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第四次报告 |
1990 年 6 月 24 日 |
3 |
|
第五次报告 |
1992 年 6 月 24 日 |
3 |
||
第六次报告 |
1994 年 6 月 24 日 |
2 |
||
第七次报告 |
1996 年 6 月 24 日 |
2 |
||
第八次报告 |
1998 年 6 月 24 日 |
- |
||
厄瓜多尔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4 年 1 月 4 日 |
2 |
|
第十四次报告 |
1996 年 1 月 4 日 |
2 |
||
第十五次报告 |
1998 年 1 月 4 日 |
- |
||
埃 及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4 年 1 月 4 日 |
2 |
|
第十四次报告 |
1996 年 1 月 4 日 |
2 |
||
第十五次报告 |
1998 年 1 月 4 日 |
- |
||
萨尔瓦多 |
第九次报告 |
1996 年 12 月 30 日 |
1 |
|
爱沙尼亚 |
首次报告 |
1992 年 11 月 20 日 |
2 |
|
第二次报告 |
1994 年 11 月 20 日 |
2 |
||
第三次报告 |
1996 年 11 月 20 日 |
1 |
||
埃塞俄比亚 |
第七次报告 |
1989 年 7 月 23 日 |
3 |
|
第八次报告 |
1991 年 7 月 23 日 |
3 |
||
第九次报告 |
1993 年 7 月 23 日 |
2 |
||
第十次报告 |
1995 年 7 月 23 日 |
2 |
||
第十一次报告 |
1997 年 7 月 23 日 |
1 |
||
斐 济 |
第六次报告 |
1984 年 1 月 11 日 |
12 |
|
第七次报告 |
1986 年 1 月 11 日 |
8 |
||
第八次报告 |
1988 年 1 月 11 日 |
5 |
||
第九次报告 |
1990 年 1 月 11 日 |
5 |
||
第十次报告 |
1992 年 1 月 11 日 |
4 |
||
第十一次报告 |
1994 年 1 月 11 日 |
3 |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6 年 1 月 11 日 |
2 |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8 年 1 月 11 日 |
- |
||
法国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4 年 8 月 27 日 |
2 |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6 年 8 月 27 日 |
2 |
||
冈比亚 |
第二次报告 |
1982 年 1 月 28 日 |
16 |
|
第三次报告 |
1984 年 1 月 28 日 |
12 |
||
第四次报告 |
1986 年 1 月 28 日 |
8 |
||
第五次报告 |
1988 年 1 月 28 日 |
5 |
||
第六次报告 |
1990 年 1 月 28 日 |
5 |
||
第七次报告 |
1992 年 1 月 28 日 |
4 |
||
第八次报告 |
1994 年 1 月 28 日 |
3 |
||
第九次报告 |
1996 年 1 月 28 日 |
2 |
||
第十次报告 |
1998 年 1 月 28 日 |
- |
||
德 国 |
第十五次报告 |
1998 年 6 月 15 日 |
- |
|
希 腊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3 年 7 月 18 日 |
2 |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5 年 7 月 18 日 |
2 |
||
第十四次报告 |
1997 年 7 月 18 日 |
1 |
||
危地马拉 |
第八次报告 |
1998 年 2 月 17 日 |
- |
|
圭亚那 |
首次报告 |
1978 年 3 月 17 日 |
23 |
|
第二次报告 |
1980 年 3 月 17 日 |
19 |
||
第三 次报告 |
1982 年 3 月 17 日 |
15 |
||
第四次报告 |
1984 年 3 月 17 日 |
12 |
||
第五次报告 |
1986 年 3 月 17 日 |
8 |
||
第六次报告 |
1988 年 3 月 17 日 |
5 |
||
第七次报告 |
1990 年 3 月 17 日 |
5 |
||
第八次报告 |
1992 年 3 月 17 日 |
4 |
||
第九次报告 |
1994 年 3 月 17 日 |
3 |
||
第十次报告 |
1996 年 3 月 17 日 |
2 |
||
第十一次报告 |
1998 年 3 月 17 日 |
- |
||
海 地 |
第十次报告 |
1992 年 1 月 18 日 |
3 |
|
第十一七次报告 |
1994 年 1 月 18 日 |
3 |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6 年 1 月 18 日 |
2 |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8 年 1 月 18 日 |
- |
||
匈牙利 |
第十四次报告 |
1996 年 1 月 4 日 |
2 |
|
第十五次报告 |
1998 年 1 月 4 日 |
- |
||
冰 岛 |
第十五次报告 |
1996 年 1 月 4 日 |
- |
|
印 度 |
第十五次报告 |
1998 年 1 月 4 日 |
- |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2 年 1 月 4 日 |
2 |
|
第十四次报告 |
1994 年 1 月 4 日 |
2 |
||
第十五次报告 |
1996 年 1 月 4 日 |
- |
||
以色列 |
第十次报告 |
1998 年 2 月 2 日 |
- |
|
牙买加 |
第八次报告 |
1986 年 7 月 4 日 |
13 |
|
第九次报告 |
1988 年 7 月 4 日 |
9 |
||
第十次报告 |
1990 年 7 月 4 日 |
7 |
||
第十一次报告 |
1992 年 7 月 4 日 |
7 |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4 年 7 月 4 日 |
4 |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6 年 7 月 4 日 |
3 |
||
第十四次报告 |
1998 年 7 月 4 日 |
2 |
||
日 本 |
首次报告 |
1997 年 1 月 14 日 |
1 |
|
科威特 |
第十五次报告 |
1998 年 1 月 4 日 |
- |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第六次报告 |
1985 年 3 月 24 日 |
9 |
|
第七次报告 |
1987 年 3 月 24 日 |
6 |
||
第八次报告 |
1989 年 3 月 24 日 |
5 |
||
第九次报告 |
1991 年 3 月 24 日 |
3 |
||
第十次报告 |
19 93 年 3 月 24 日 |
2 |
||
第十一次报告 |
1995 年 3 月 24 日 |
2 |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7 年 3 月 24 日 |
1 |
||
拉脱维亚 |
首次报告 |
1993 年 5 月 14 日 |
2 |
|
第二次报告 |
1995 年 5 月 14 日 |
2 |
||
第三次报告 |
1997 年 5 月 14 日 |
1 |
||
利比里亚 |
首次报告 |
1977 年 1 月 18 日 |
23 |
|
第二次报告 |
1979 年 1 月 18 日 |
19 |
||
第三次报告 |
1981 年 1 月 18 日 |
15 |
||
第四次报告 |
1983 年 1 月 18 日 |
12 |
||
第五次报告 |
1985 年 1 月 18 日 |
8 |
||
第六次报告 |
1987 年 1 月 18 日 |
5 |
||
第七次报告 |
1989 年 1 月 18 日 |
5 |
||
第八次报告 |
1991 年 1 月 18 日 |
4 |
||
第九次报告 |
1993 年 1 月 18 日 |
3 |
||
第十次报告 |
19956 年 1 月 18 日 |
2 |
||
第十一次报告 |
1997 年 1 月 18 日 |
- |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第十五次报告 |
1998 年 1 月 4 日 |
- |
|
卢森堡 |
第十次报告 |
1997 年 5 月 31 日 |
1 |
|
马达加斯加 |
第十次报告 |
1988 年 3 月 9 日 |
6 |
|
第十一次报告 |
1990 年 3 月 9 日 |
6 |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2 年 3 月 9 日 |
3 |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4 年 3 月 9 日 |
2 |
||
第十四次报告 |
1996 年 3 月 9 日 |
2 |
||
第十五次报告 |
1998 年 3 月 9 日 |
- |
||
马拉维 |
首次报告 |
1997 年 7 月 11 日 |
1 |
|
马尔代夫 |
第五次报告 |
1993 年 5 月 24 日 |
2 |
|
第六次报告 |
1995 年 5 月 24 日 |
2 |
||
第七次报告 |
1997 年 5 月 24 日 |
1 |
||
马 里 |
第七次报告 |
1987 年 8 月 15 日 |
6 |
|
第八次报告 |
1989 年 8 月 15 日 |
6 |
||
第九次报告 |
1991 年 8 月 15 日 |
4 |
||
第十次报告 |
1993 年 8 月 15 日 |
2 |
||
第十一次报告 |
1995 年 8 月 15 日 |
2 |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7 年 8 月 15 日 |
1 |
||
马耳他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6 年 6 月 26 日 |
2 |
|
第十四次报告 |
1998 年 6 月 26 日 |
- |
||
毛里求斯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7 年 6 月 29 日 |
1 |
|
墨西哥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8 年 3 月 22 日 |
- |
|
摩纳哥 |
首次报告 |
1996 年 10 月 27 日 |
1 |
|
摩洛哥 |
第十四次报告 |
1998 年 1 月 17 日 |
- |
|
莫桑比克 |
第二次报告 |
1986 年 5 月 18 日 |
9 |
|
第三次报告 |
1988 年 5 月 18 日 |
7 |
||
第四次报告 |
1990 年 5 月 18 日 |
7 |
||
第五次报告 |
1992 年 5 月 18 日 |
4 |
||
第六次报告 |
1994 年 5 月 18 日 |
3 |
||
第七次报告 |
1996 年 5 月 18 日 |
2 |
||
第八次报告 |
1998 年 5 月 18 日 |
- |
||
纳米比亚 |
第八次报告 |
1997 年 12 月 11 日 |
- |
|
尼泊尔 |
第十四次报告 |
1998 年 3 月 1 日 |
- |
|
荷 兰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7 年 1 月 9 日 |
- |
|
新西兰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5 年 12 月 22 日 |
2 |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7 年 12 月 22 日 |
- |
||
尼加拉瓜 |
第十次报告 |
1997 年 3 月 17 日 |
1 |
|
尼日尔 |
第十五次报告 |
1998 年 1 月 4 日 |
- |
|
尼日利亚 |
第十四次报告 |
1996 年 1 月 4 日 |
2 |
|
第十五次报告 |
1998 年 1 月 4 日 |
- |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6 年 12 月 4 日 |
- |
||
巴基斯坦 |
第十五次报告 |
1998 年 1 月 4 日 |
- |
|
巴拿马 |
第十五次报告 |
1998 年 1 月 4 日 |
- |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第二次报告 |
1985 年 2 月 26 日 |
10 |
|
第三次报告 |
1987 年 2 月 26 日 |
7 |
||
第四次报告 |
1983 年 2 月 26 日 |
5 |
||
第五次报告 |
1985 年 2 月 26 日 |
4 |
||
第六次报告 |
1987 年 2 月 26 日 |
2 |
||
第七次报告 |
1989 年 2 月 26 日 |
2 |
||
第八次报告 |
1991 年 2 月 26 日 |
1 |
||
菲律宾 |
第十五次报告 |
1998 年 1 月 4 日 |
- |
|
波 兰 |
第十五次报告 |
1998 年 1 月 46 日 |
- |
|
卡塔尔 |
第九次报告 |
1993 年 8 月 21 日 |
2 |
|
第十次报告 |
1995 年 8 月 21 日 |
2 |
||
第十一次报告 |
1997 年 8 月 21 日 |
1 |
||
摩尔多瓦共和国 |
首次报告 |
1994 年 2 月 25 日 |
2 |
|
第二次报告 |
1996 年 2 月 25 日 |
2 |
||
第三次报告 |
1998 年 2 月 25 日 |
- |
||
罗马尼亚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3 年 10 月 15 日 |
2 |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5 年 10 月 15 日 |
2 |
||
第十四次报告 |
1997 年 10 月 15 日 |
1 |
||
俄罗斯联邦 |
第十五次报告 |
1988 年 3 月 6 日 |
- |
|
卢旺达 |
第八次报告 |
1990 年 5 月 16 日 |
4 |
|
第九次报告 |
1992 年 5 月 16 日 |
4 |
||
第十次报告 |
1994 年 5 月 16 日 |
3 |
||
第十一次报告 |
1996 年 5 月 16 日 |
2 |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8 年 5 月 16 日 |
- |
||
圣卢西亚 |
首次报告 |
1991 年 3 月 16 日 |
3 |
|
第二次报告 |
1993 年 3 月 16 日 |
3 |
||
第三次报告 |
1995 年 3 月 16 日 |
2 |
||
第四次报告 |
1997 年 3 月 16 日 |
1 |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第二次报告 |
1997 年 6 月 29 日 |
- |
|
第三次报告 |
1984 年 12 月 9 日 |
10 |
||
第四次报告 |
1986 年 12 月 9 日 |
7 |
||
第五次报告 |
1988 年 12 月 9 日 |
5 |
||
第六次报告 |
1990 年 12 月 9 日 |
4 |
||
第七报告 |
1992 年 12 月 9 日 |
2 |
||
第八次报告 |
1994 年 12 月 9 日 |
2 |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6 年 12 月 9 日 |
1 |
||
塞内加尔 |
第十一次报告 |
1993 年 5 月 19 日 |
2 |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5 年 5 月 19 日 |
2 |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7 年 5 月 19 日 |
1 |
||
塞舌尔 |
第六次报告 |
1989 年 4 月 6 日 |
3 |
|
第七次报告 |
1991 年 4 月 6 日 |
3 |
||
第八次报告 |
1993 年 4 月 6 日 |
2 |
||
第九次报告 |
1995 年 4 月 6 日 |
2 |
||
第十次报告 |
1997 年 4 月 6 日 |
1 |
||
塞拉利昂 |
第四次报告 |
1976 年 1 月 4 日 |
26 |
|
第五次报告 |
1978 年 1 月 4 日 |
22 |
||
第六次报告 |
1980 年 1 月 4 日 |
20 |
||
第七次报告 |
1982 年 1 月 4 日 |
16 |
||
第八次报告 |
1984 年 1 月 4 日 |
12 |
||
第九次报告 |
1986 年 1 月 4 日 |
8 |
||
第十次报告 |
1988 年 1 月 4 日 |
5 |
||
第十一次报告 |
1990 年 1 月 4 日 |
5 |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2 年 1 月 4 日 |
4 |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4 年 1 月 4 日 |
3 |
||
第 十四次报告 |
1996 年 1 月 4 日 |
2 |
||
第十五次报告 |
1998 年 1 月 4 日 |
- |
||
补充资料 |
1975 年 3 月 31 日 |
1 |
||
斯洛伐克 |
首次报告 |
1994 年 5 月 28 日 |
2 |
|
第二次报告 |
1996 年 5 月 28 日 |
2 |
||
第三次报告 |
1998 年 5 月 28 日 |
1 |
||
斯洛文尼亚 |
首次报告 |
1993 年 7 月 6 日 |
2 |
|
第二次报告 |
1995 年 7 月 6 日 |
2 |
||
第三次报告 |
1997 年 7 月 6 日 |
1 |
||
所罗门群岛 |
第二次报告 |
1985 年 4 月 16 日 |
10 |
|
第三次报告 |
1987 年 4 月 16 日 |
7 |
||
第四次报告 |
1989 年 4 月 16 日 |
5 |
||
第五次报告 |
1991 年 4 月 16 日 |
4 |
||
第六次报告 |
1993 年 4 月 16 日 |
2 |
||
第七次报告 |
1995 年 4 月 16 日 |
2 |
||
第八次报告 |
1997 年 4 月 16 日 |
1 |
||
索马里 |
第五次报告 |
1984 年 9 月 25 日 |
11 |
|
第六次报告 |
1986 年 9 月 25 日 |
8 |
||
第七次报告 |
1988 年 9 月 25 日 |
6 |
||
第八次报告 |
1990 年 9 月 25 日 |
5 |
||
第九次报告 |
1992 年 9 月 25 日 |
3 |
||
第十次报告 |
1994 年 9 月 25 日 |
3 |
||
第十一次报告 |
1996 年 9 月 25 日 |
2 |
||
斯里兰卡 |
第七次报告 |
1995 年 3 月 20 日 |
2 |
|
第八次报告 |
1997 年 3 月 20 日 |
1 |
||
苏 丹 |
第九次报告 |
1994 年 4 月 20 日 |
2 |
|
第十次报告 |
1996 年 4 月 20 日 |
2 |
||
第十一次报告 |
1998 年 4 月 20 日 |
- |
||
苏里南 |
首次报告 |
1985 年 4 月 14 日 |
10 |
|
第二次报告 |
1985 年 4 月 14 日 |
7 |
||
第三次报告 |
1985 年 4 月 14 日 |
5 |
||
第四次报告 |
1985 年 4 月 14 日 |
4 |
||
第五次报告 |
1985 年 4 月 14 日 |
2 |
||
第六次报告 |
1985 年 4 月 14 日 |
2 |
||
第七次报告 |
1985 年 4 月 14 日 |
1 |
||
斯威士兰 |
第十五次 报告 |
1998 年 5 月 7 日 |
- |
|
瑞 典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7 年 1 月 5 日 |
1 |
|
瑞士 |
第二次报告 |
1997 年 12 月 29 日 |
- |
|
塔吉克斯坦 |
首次报告 |
1996 年 2 月 10 日 |
2 |
|
第二次报告 |
1996 年 2 月 10 日 |
- |
||
多 哥 |
第六次报告 |
1983 年 10 月 1 日 |
12 |
|
第七次报告 |
1985 年 10 月 1 日 |
8 |
||
第八次报告 |
1987 年 10 月 1 日 |
5 |
||
第九次报告 |
1989 年 10 月 1 日 |
5 |
||
第十次报告 |
1991 年 10 月 1 日 |
4 |
||
第十一次报告 |
1993 年 10 月 1 日 |
3 |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5 年 10 月 1 日 |
2 |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7 年 10 月 1 日 |
2 |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第十一次报告 |
1994 年 11 月 3 日 |
2 |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6 年 11 月 3 日 |
2 |
||
突尼斯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4 年 1 月 4 日 |
2 |
|
第十四次报告 |
1996 年 1 月 4 日 |
2 |
||
第十五次报告 |
1998 年 1 月 4 日 |
- |
||
土库曼斯坦 |
首次报告 |
1995 年 10 月 29 日 |
2 |
|
第二次报告 |
1997 年 10 月 29 日 |
1 |
||
乌干达 |
第二次报告 |
1983 年 12 月 21 日 |
12 |
|
第三次报告 |
1985 年 12 月 21 日 |
8 |
||
第四次报告 |
1987 年 12 月 21 日 |
6 |
||
第五次报告 |
1989 年 12 月 21 日 |
5 |
||
第六次报告 |
1991 年 12 月 21 日 |
4 |
||
第七次报告 |
1993 年 12 月 21 日 |
3 |
||
第八次报告 |
1995 年 12 月 21 日 |
2 |
||
第九次报告 |
1997 年 12 月 21 日 |
- |
||
乌克兰 |
第十五次报告 |
1998 年 4 月 6 日 |
- |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7 年 7 月 20 日 |
1 |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联合王国 |
第十五次报告 |
1998 年 4 月 6 日 |
- |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第八次报告 |
1987 年 11 月 26 日 |
6 |
|
第九次报告 |
1989 年 11 月 26 日 |
6 |
||
第十次报告 |
1991 年 11 月 26 日 |
3 |
||
第十一次报告 |
1993 年 11 月 26 日 |
2 |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5 年 11 月 26 日 |
2 |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7 年 11 月 26 日 |
1 |
||
美利坚合众国 |
首次报告 |
1995 年 11 月 20 日 |
2 |
|
第二次报告 |
1997 年 11 月 20 日 |
1 |
||
乌兹别克斯坦 |
首次报告 |
1996 年 10 月 28 日 |
2 |
|
委内瑞拉 |
第十四次报告 |
1996 年 1 月 4 日 |
- |
|
第十五次报告 |
1998 年 1 月 4 日 |
6 |
||
越南 |
第六次报告 |
1993 年 7 月 9 日 |
2 |
|
第七次报告 |
1993 年 7 月 9 日 |
1 |
||
第八次报告 |
1993 年 7 月 9 日 |
2 |
||
也门 |
第十一次报告 |
1994 年 11 月 17 日 |
2 |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6 年 11 月 17 日 |
2 |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6 年 11 月 17 日 |
1 |
||
南斯拉夫 |
第十五次报告 |
1998 年 1 月 4 日 |
- |
|
赞比亚 |
第十二次报告 |
1995 年 3 月 5 日 |
2 |
|
第十三次报告 |
1997 年 3 月 5 日 |
1 |
||
津巴布韦 |
第二次报告 |
1994 年 6 月 12 日 |
2 |
|
第三次报告 |
1996 年 6 月 12 日 |
2 |
||
第四次报告 |
1998 年 6 月 12 日 |
1 |
||
a/ 遵照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1993)通过的一项特别决定提交的一份报告,见CERD/C/247。 |
第 八 章
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
504. 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和第五十三届会议讨论了关于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的议程项目。
505. 为审议这一项目,委员会收到下列文件:
秘书长转交人权委员会对付当代各种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有关不容忍问题特别报告员莫里斯·格莱莱-阿汉汉佐先生的报告的说明(A/52/471);
秘书长关于《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报告(A/52/528);
大会题为“对付当代各种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有关不容忍问题的措施”的第52/109号决议;
大会题为“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以及召开对付当代各种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有关不容忍问题世界会议”的第52/111决议;
秘书长关于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报告(E/1997/87);
秘书长关于《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报告(E/CN.4/1997/68);
联合国评估《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尤其是第四条和第六条执行情况讨论会的报告(E/CN.4/1998/77/Add.1);
秘书长关于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问题的报告(E/CN.4/ 1998/77);
移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问题讨论会的报告(E/CN.4/1998/ 77/Add.1);
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条款》看互联网的作用专家讨论会的报告(E/CN.4/1998/77/Add.2);
对付当代各种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有关不容忍问题特别报告员莫里斯·格莱莱-阿汉汉佐先生依照人权委员会第1997/73号决议提交的报告(E/CN.4/1998/79);
关于对付当代各种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有关不容忍问题的人权委员会第1998/26号决议;
题为“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问题”的文件中所载决议草案E/CN.4/1998/L.37所涉行政和方案预算问题 (E/CN.4/1998/L.98);
何塞·本戈亚先生、伊万·加尔瓦洛夫先生、穆斯塔法·迈赫迪先生和尚蒂·萨迪克·阿里女士编写的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七条的联合工作文件(E/CN.4/Sub.2/1998/4)。
506. 委员会前任主席班顿先生在第1270次会议上报告说,根据委员会的批示,他已经向秘书长和人权委员会主席寄发一封信,其中载有一份主题清单,委员会可能就这些主题征求专家评论,提议召开的对付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问题世界会议将以这些专家的意见为基础展开工作。
507. 委员会注意到大会第52/111号决议规定以人权委员会为拟议召开的世界会议的筹备委员会,并且注意到本委员会被要求参与分担该世界会议的筹备工作并且参加世界会议的本体工作。委员会指出,几年来,它的成员编制了能够促进该世界会议的许多研究报告。
508. 委员会决定设立一个由三名成员组成的联系组,为筹备该世界会议收集资料并向本委员会提出报告,就本委员会如何为该会议分担工作提出建议。被指定参加这个联系组的委员会成员是加尔瓦洛夫先生、麦克杜格尔先生和尤奇斯先生。
509. 委员会第1274次会议注意到“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的其他有关情况。委员会注意注意到,班顿先生参加了在“第三个十年”的活动框架内举行的移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问题讨论会。委员会也注意到,阿迦·夏希先生参加了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条款看互联网的作用讨论会,班顿先生和阿迦·夏希先生都向本委员会作了口头报告,说明他们所参加的各该讨论会的情况。
510. 委员会第1281次会议感兴趣地注意到联合国新闻部说明了该部在秘书长提交人权委员会的报告(A/CN.4/1998/77)第四章第二节中为“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所分担的工作。委员会从该章节第18段中注意到,该部正在拟订关于种族主义及其影响的一个背景条文。成员们表示希望:任何此类条文都必须具有积极的性质并且强调这样的结论: 缔约国通过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已经在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中成功地减少了种族歧视事件。另据指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都载有关于这种成就的许多证据。委员会主席已经向该部寄发一封信表达这些看法。
511. 委员会同次会议讨论了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为秘书长提交人权委员会的报告(A/CN.4/1998/77)撰写的文章。委员会对该报告第四章第3段严重歪曲了委员会对性别问题的立场表示关切。 委员会主席已向该特别顾问寄发一封信表达这些意见。
512. 委员会第1295次会议讨论了由本委员会的两个成员伊万·加尔瓦洛夫先生和萨迪克·阿里女士以及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的两个成员何塞·本古阿先生穆斯塔法·梅赫迪先生共同编写的关于《公约》第七条的联合工作文件(E/CN.4/1998/Sub.2/4)。在向委员会介绍这份联合工作文件时,小组委员会的专家本古阿先生在场,并且作了简短的发言。此外,加尔瓦洛夫先生和委员会其他成员也发言介绍了这份联合工作文件。委员会注意到了这份联合工作文件,赞扬了四位专家的合作,表示希望将来同小组委员会执行类似的合作项目。
513. 委员会第1302和第1303次会议对大会第52/111号决议表示欢迎,该决议决定至迟在2001年召开当代各种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有关不容忍问题世界会议。该决议注意到人权委员会第1998/26号决议第51段请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分担该世界会议的筹备工作。委员会就该会议议程以及最后拟定的《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可能出现的一些事项讨论了许多构想(见下文第9(53)号决定)。
第9(53)号决定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欢迎大会第52/111号决议决定至迟于2001年召开对付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问题世界会议。
注意到人权委员会第1998/26号决议请本委员会将该世界会议筹备工作列为最高优先工作事项,向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和筹备委员会介绍世界会议的目标,包括进行一系列的研究并且积极参加世界会议的筹备工作及其本体工作;
1. 对人权委员会在其第1998/26号决议第51段中向本委员会发出的邀请,表示欢迎;
2. 重申愿意参加世界会议的全部筹备工作和世界会议的本体工作;
3. 表示已经开始关于这个世界会议议程的各项建议和世界会议可能在它决定制定的任何《宣言》和《行动纲领》中予以考虑的构想;
4. 认为:议程可以包括下列专题:奴隶制度和殖民主义以后的现况;经济全球化和种族平等的影响;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流离失所者的待遇;通过教育预防种族歧视;种族歧视的补救办法、纠正机制和赔偿;《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执行及其逐渐发展;在数字时代取缔散播仇恨的演说并提倡容忍;多种特性(种族、肤色、血统、民族或种族出身、性别)所涉及的问题;
5. 强调上述建议需要进一步研究拟定,委员会将开展这种工作,以便向1999年3月召开的届会提交一份文件。
1998年8月21日
第1303次会议
514. 缔约国遵照《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提交的报告载有许多资料,说明基于种族、肤色、血统、和民族或种族出身的歧视原因。缔约国详细叙述了各国按照其特殊情况为了符合《公约》的要求所制定的政策。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秘书长的29份年度报告载述了它在审查缔约国的资料以后提出的越来越具体的结论性意见。因此,这些报告的大部分内容是在解释种族歧视持续存在的原因;族群冲突的原因;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没有证件的工人,尤其是象罗姆人那样与众不同的少数民族的问题。他们概述了反对种族歧视所取得的成就以及继续面临的挑战。要总结委员会这些年来学到的经验教训,以适合专业知识不多的读者的方式表达出来,并不容易办到。因此,委员会希望同负责规划这个世界会议的人进行对话。
第 九 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法概述
515. 委员会在提交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的报告中概述了委员会的工作方法。14 这份摘要重点介绍了近年来发生的改变,其目的在于使委员会的程序更具透明度,便于缔约国和公众掌握。提出上述报告迄今,委员会工作方法没有发生重大改变。
注 释
1 见《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正式纪录,缔约国第十七次会议,决定》(CERD/SP/59和Corr.1,CERD/SP/59/Add.1和CERD/SP/60)。
2 《大会正式纪录,第二十七届会议,补编第18号》(A/87/18),第九章,B节。
3 《同上,第四十八届会议,补编第18号》(A/46/18),附件三。
4 见“人权条约机构通过的一般性评论和一般性建议汇编”(HRI/GEN/1/REV.3)。
5 E/CN.4/1998/64。
6. E/CN.4/1998/65。
7 《大会正式纪录,第四十三届会议,补编第18号》(A/43/18),附件四。
8 《同上,第四十六届会议,补编第18号》(A/46/18),附件三。
9 《同上,第四十八届会议,补编第18号》(A/48/18),附件四。
10 《同上,第四十九届会议,补编第18号》(A/49/18),附件四。
11 《同上,第五十届会议,补编第18号》(A/50/18),附件八。
12 《同上,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18号》(A/52/18),附件三。
13 《大会正式纪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23号》,A/52/23(第一部分),第85段和93-94段。最后报告见A/52/23。
14 《大会正式纪录,第五十一届会议,补编第18号》(A/51/18),第587-627段。
附 件 一
公约现况
A. 截至1998年8月21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缔约国(150个)
缔约国 |
收到批准书或加入书的日期 |
生效日期 |
阿富汗 |
1983 年 7 月 6 日 a / |
1983 年 8 月 5 日 |
阿尔巴尼亚 |
1994 年 5 月 11 日 a / |
1994 年 6 月 10 日 |
阿尔及利亚 |
1972 年 2 月 14 日 |
1972 年 3 月 15 日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1988 年 10 月 25 日 a / |
1988 年 11 月 24 日 |
阿根廷 |
1968 年 10 月 2 日 |
1969 年 1 月 4 日 |
亚美尼亚 |
1993 年 6 月 23 日 a / |
1993 年 7 月 23 日 |
澳大利亚 |
1975 年 9 月 30 日 |
1975 年 10 月 30 日 |
奥地利 |
1972 年 5 月 9 日 |
1972 年 6 月 8 日 |
阿塞拜疆 |
1996 年 8 月 16 日 a / |
1996 年 9 月 15 日 |
巴哈马 |
1975 年 8 月 5 日 b / |
1975 年 9 月 4 日 |
巴林 |
1990 年 3 月 27 日 a / |
1990 年 4 月 26 日 |
孟加拉国 |
1979 年 6 月 11 日 a / |
1979 年 7 月 11 日 |
巴巴多斯 |
1972 年 11 月 8 日 a / |
1972 年 12 月 8 日 |
白俄罗斯 |
1969 年 4 月 8 日 |
1969 年 5 月 8 日 |
比利时 |
1975 年 8 月 7 日 |
1975 年 9 月 6 日 |
玻利维亚 |
1970 年 9 月 22 日 |
1970 年 10 月 22 日 |
波斯尼亚 —— 黑塞哥维那 |
1993 年 7 月 16 日 b / |
1993 年 7 月 16 日 |
博茨瓦纳 |
1974 年 2 月 20 日 a / |
1974 年 3 月 22 日 |
巴西 |
1968 年 3 月 27 日 |
1969 年 1 月 4 日 |
保加利亚 |
1966 年 8 月 8 日 |
1969 年 1 月 4 日 |
布基纳法索 |
1974 年 7 月 18 日 a / |
1974 年 8 月 17 日 |
布隆迪 |
1977 年 10 月 27 日 |
1977 年 11 月 26 日 |
柬埔寨 |
1983 年 11 月 28 日 |
1983 年 12 月 28 日 |
喀麦隆 |
1971 年 6 月 24 日 |
1971 年 7 月 24 日 |
加拿大 |
1970 年 10 月 14 日 |
1970 年 11 月 13 日 |
佛得角 |
1979 年 10 月 3 日 a / |
1979 年 11 月 2 日 |
中非共和国 |
1971 年 3 月 16 日 |
1971 年 4 月 15 日 |
乍得 |
1977 年 8 月 17 日 a / |
1977 年 9 月 16 日 |
智利 |
1971 年 10 月 20 日 |
1971 年 11 月 19 日 |
中国 |
1981 年 12 月 29 日 a / |
1982 年 1 月 28 日 |
哥伦比亚 |
1981 年 9 月 2 日 |
1981 年 10 月 2 日 |
刚果 |
1988 年 7 月 11 日 a / |
1988 年 8 月 1 0 日 |
哥斯达黎加 |
1967 年 1 月 16 日 |
1969 年 1 月 4 日 |
科特迪瓦 |
1973 年 1 月 4 日 a / |
1973 年 2 月 3 日 |
克罗地亚 |
1992 年 10 月 12 日 b / |
1991 年 10 月 8 日 |
古巴 |
1972 年 2 月 15 日 |
1972 年 3 月 16 日 |
塞浦路斯 |
1967 年 4 月 21 日 |
1969 年 1 月 4 日 |
捷克共和国 |
1993 年 2 月 22 日 b / |
1993 年 1 月 1 日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1976 年 4 月 21 日 a / |
1976 年 5 月 21 日 |
丹麦 |
1971 年 12 月 9 日 |
1972 年 1 月 8 日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1983 年 5 月 25 日 a / |
198 3 年 6 月 24 日 |
厄瓜多尔 |
1966 年 9 月 22 日 a / |
1969 年 1 月 4 日 |
埃及 |
1967 年 5 月 1 日 |
1969 年 1 月 4 日 |
萨尔瓦多 |
1979 年 11 月 30 日 a / |
1979 年 12 月 30 日 |
爱沙尼亚 |
1991 年 10 月 21 日 a / |
1991 年 11 月 20 日 |
埃塞俄比亚 |
1976 年 6 月 23 日 a / |
1976 年 7 月 23 日 |
斐济 |
1973 年 1 月 11 日 b / |
1973 年 1 月 11 日 |
芬兰 |
1970 年 7 月 14 日 |
1970 年 8 月 13 日 |
法国 |
1971 年 7 月 28 日 a / |
1971 年 8 月 27 日 |
加蓬 |
1980 年 2 月 29 日 |
198 0 年 3 月 30 日 |
冈比亚 |
1978 年 12 月 29 日 a / |
1979 年 1 月 28 日 |
德国 |
1969 年 5 月 16 日 |
1969 年 6 月 15 日 |
加纳 |
1966 年 9 月 8 日 |
1969 年 1 月 4 日 |
希腊 |
1970 年 6 月 18 日 |
1970 年 7 月 18 日 |
危地马拉 |
1983 年 1 月 18 日 |
1983 年 2 月 17 日 |
几内亚 |
1977 年 3 月 14 日 |
1977 年 4 月 13 日 |
圭亚那 |
1977 年 2 月 15 日 |
1977 年 3 月 17 日 |
海地 |
1972 年 12 月 19 日 |
1973 年 1 月 18 日 |
教廷 |
1969 年 5 月 1 日 |
1969 年 5 月 31 日 |
匈牙利 |
196 7 年 5 月 1 日 |
1969 年 1 月 4 日 |
冰岛 |
1967 年 3 月 13 日 |
1969 年 1 月 4 日 |
印度 |
1968 年 12 月 3 日 |
1969 年 1 月 4 日 |
伊朗 ( 伊斯兰共和国 ) |
1968 年 8 月 29 日 |
1969 年 1 月 4 日 |
伊拉克 |
1970 年 1 月 14 日 |
1970 年 2 月 13 日 |
以色列 |
1979 年 1 月 3 日 |
1979 年 2 月 2 日 |
意大利 |
1976 年 1 月 5 日 |
1976 年 2 月 4 日 |
牙买加 |
1971 年 6 月 4 日 |
1971 年 7 月 4 日 |
日本 |
1995 年 12 月 15 日 |
1996 年 1 月 14 日 |
约旦 |
1974 年 5 月 30 日 a / |
1974 年 6 月 29 日 |
科威特 |
1968 年 10 月 15 日 a / |
1969 年 1 月 4 日 |
吉尔吉斯斯坦 |
1997 年 9 月 5 日 |
1997 年 10 月 5 日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1974 年 2 月 22 日 a / |
1974 年 3 月 24 日 |
拉脱维亚 |
1992 年 4 月 14 日 a / |
1992 年 5 月 14 日 |
黎巴嫩 |
1971 年 11 月 12 日 a / |
1971 年 12 月 12 日 |
莱索托 |
1971 年 11 月 4 日 a / |
1971 年 12 月 4 日 |
利比里亚 |
1976 年 11 月 5 日 a / |
1976 年 12 月 5 日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1968 年 7 月 3 日 a / |
1969 年 1 月 4 日 |
卢森堡 |
1978 年 5 月 1 日 |
1978 年 5 月 31 日 |
马达加斯加 |
1969 年 2 月 7 日 |
1969 年 3 月 9 日 |
马拉维 |
1996 年 6 月 11 日 a / |
1996 年 7 月 11 日 |
马尔代夫 |
1984 年 4 月 24 日 a / |
1984 年 5 月 24 日 |
马里 |
1974 年 7 月 16 日 a / |
1974 年 8 月 15 日 |
马耳他 |
1971 年 5 月 27 日 |
1971 年 6 月 26 日 |
毛里塔尼亚 |
1988 年 12 月 13 日 |
1989 年 1 月 12 日 |
毛里求斯 |
1972 年 5 月 30 日 a / |
1972 年 6 月 29 日 |
墨西哥 |
1975 年 2 月 20 日 |
1975 年 3 月 22 日 |
摩纳哥 |
1995 年 9 月 27 日 |
1995 年 10 月 27 日 |
蒙古 |
1969 年 8 月 6 日 |
1969 年 9 月 5 日 |
摩洛哥 |
1970 年 12 月 18 日 |
1971 年 1 月 17 日 |
莫桑比克 |
1983 年 4 月 18 日 a / |
1983 年 5 月 18 日 |
纳米比亚 |
1982 年 11 月 11 日 a / |
1982 年 12 月 11 日 |
尼泊尔 |
1971 年 1 月 30 日 a / |
1971 年 3 月 1 日 |
荷兰 |
1971 年 12 月 10 日 |
1972 年 1 月 9 日 |
新西兰 |
1972 年 11 月 22 日 |
1972 年 12 月 22 日 |
尼加拉瓜 |
1978 年 2 月 15 日 a / |
1978 年 3 月 17 日 |
尼日尔 |
1967 年 4 月 27 日 |
1969 年 1 月 4 日 |
尼日利亚 |
1967 年 10 月 16 日 a / |
1969 年 1 月 4 日 |
挪威 |
1970 年 8 月 6 日 |
1970 年 9 月 5 日 |
巴基斯坦 |
1966 年 9 月 21 日 |
1969 年 1 月 4 日 |
巴拿马 |
1967 年 8 月 16 日 |
1969 年 1 月 4 日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1982 年 1 月 27 日 a / |
1982 年 2 月 26 日 |
秘鲁 |
1971 年 9 月 29 日 |
1971 年 10 月 29 日 |
菲律宾 |
1967 年 9 月 15 日 |
1969 年 1 月 4 日 |
波兰 |
1968 年 12 月 5 日 |
1969 年 1 月 4 日 |
葡萄牙 |
1982 年 8 月 24 日 a / |
1982 年 9 月 23 日 |
卡塔尔 |
1976 年 7 月 22 日 a / |
1976 年 8 月 21 日 |
大韩民国 |
1978 年 12 月 5 日 a / |
1979 年 1 月 4 日 |
摩尔多瓦共和国 |
1993 年 1 月 26 日 a/ |
1993 年 2 月 25 日 |
罗马尼亚 |
1970 年 9 月 15 日 a / |
1970 年 10 月 15 日 |
俄罗斯联邦 |
1969 年 2 月 4 日 |
1969 年 3 月 6 日 |
卢旺达 |
1975 年 4 月 16 日 a / |
1975 年 5 月 16 日 |
圣卢西亚 |
1990 年 2 月 14 日 b / |
1990 年 2 月 14 日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1981 年 11 月 9 日 a / |
1981 年 12 月 9 日 |
沙特阿拉伯 |
1997 年 9 月 22 日 |
1997 年 10 月 22 日 |
塞内加尔 |
1972 年 4 月 19 日 |
1972 年 5 月 19 日 |
塞舌尔 |
1978 年 3 月 7 日 a / |
1978 年 4 月 6 日 |
塞拉利昂 |
1967 年 8 月 2 日 |
1969 年 1 月 4 日 |
斯洛伐克 |
1993 年 5 月 28 日 b / |
1993 年 5 月 28 日 |
斯洛文尼亚 |
1992 年 7 月 6 日 b / |
1992 年 7 月 6 日 |
所罗门群岛 |
1982 年 3 月 17 日 b / |
1982 年 3 月 17 日 |
索马里 |
1975 年 8 月 26 日 |
1975 年 9 月 25 日 |
西班牙 |
1968 年 9 月 13 日 a / |
1969 年 1 月 4 日 |
斯里兰卡 |
1 982 年 2 月 18 日 a / |
1982 年 3 月 20 日 |
苏丹 |
1977 年 3 月 21 日 a / |
1977 年 4 月 20 日 |
苏里南 |
1984 年 3 月 15 日 b / |
1984 年 4 月 14 日 |
斯威士兰 |
1969 年 4 月 7 日 a / |
1969 年 5 月 7 日 |
瑞典 |
1971 年 12 月 6 日 |
1972 年 1 月 5 日 |
瑞士 |
1994 年 11 月 29 日 a / |
1994 年 12 月 29 日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1969 年 4 月 21 日 a / |
1969 年 5 月 21 日 |
塔吉克斯坦 |
1995 年 1 月 11 日 a / |
1995 年 2 月 10 日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1994 年 1 月 18 日 b / |
1991 年 9 月 17 日 |
多哥 |
1972 年 9 月 1 日 a / |
1972 年 10 月 1 日 |
汤加 |
1972 年 2 月 16 日 a / |
1972 年 3 月 17 日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1973 年 10 月 4 日 |
1973 年 11 月 3 日 |
突尼斯 |
1967 年 1 月 13 日 |
1969 年 1 月 4 日 |
土库曼斯坦 |
1994 年 9 月 29 日 a / |
1994 年 10 月 29 日 |
乌干达 |
1980 年 11 月 21 日 a / |
1980 年 12 月 21 日 |
乌克兰 |
1969 年 3 月 7 日 |
1969 年 4 月 6 日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1974 年 6 月 20 日 a / |
1974 年 7 月 20 日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联合 王国 |
1969 年 3 月 7 日 |
1969 年 4 月 6 日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1972 年 10 月 27 日 a / |
1972 年 11 月 26 日 |
美利坚合众国 |
1994 年 10 月 21 日 |
1994 年 11 月 20 日 |
乌拉圭 |
1968 年 8 月 30 日 |
1969 年 1 月 4 日 |
乌兹别克斯坦 |
1995 年 9 月 28 日 a / |
1995 年 10 月 28 日 |
委内瑞拉 |
1967 年 10 月 10 日 |
1969 年 1 月 4 日 |
越南 |
1982 年 6 月 9 日 a / |
1982 年 7 月 9 日 |
也门 |
1982 年 10 月 18 日 a / |
1972 年 11 月 17 日 |
南斯拉夫 |
1967 年 10 月 2 日 |
1 969 年 1 月 4 日 |
赞比亚 |
1972 年 2 月 4 日 |
1972 年 3 月 5 日 |
津巴布韦 |
1991 年 5 月 13 日 a / |
1991 年 6 月 12 日 |
B. 截至1998年8月21日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发表声明的缔约国(25)
缔约国 |
交存声明的日期 |
生效日期 |
阿尔及利亚 |
1989 年 9 月 12 日 |
1989 年 9 月 12 日 |
澳大利亚 |
1993 年 1 月 28 日 |
1993 年 1 月 28 日 |
保加利亚 |
1993 年 5 月 12 日 |
1993 年 5 月 12 日 |
智利 |
1994 年 5 月 18 日 |
1994 年 5 月 18 日 |
哥斯达黎加 |
19 74 年 1 月 8 日 |
1974 年 1 月 8 日 |
塞浦路斯 |
1993 年 12 月 30 日 |
1993 年 12 月 30 日 |
丹麦 |
1985 年 10 月 11 日 |
1985 年 10 月 11 日 |
厄瓜多尔 |
1977 年 3 月 18 日 |
1977 年 3 月 18 日 |
芬兰 |
1994 年 11 月 16 日 |
1994 年 11 月 16 日 |
法国 |
1982 年 8 月 16 日 |
1982 年 8 月 16 日 |
匈牙利 |
1990 年 9 月 13 日 |
1990 年 9 月 13 日 |
冰岛 |
1981 年 8 月 10 日 |
1981 年 8 月 10 日 |
意大利 |
1978 年 5 月 5 日 |
1978 年 5 月 5 日 |
卢森堡 |
1996 年 7 月 22 日 |
1996 年 7 月 22 日 |
荷兰 |
1971 年 12 月 10 日 |
1972 年 1 月 9 日 |
挪威 |
1976 年 1 月 23 日 |
1976 年 1 月 23 日 |
秘鲁 |
1984 年 11 月 27 日 |
1984 年 11 月 27 日 |
大韩民国 |
1997 年 3 月 5 日 |
1997 年 3 月 5 日 |
俄罗斯联邦 |
1991 年 10 月 1 日 |
1991 年 10 月 1 日 |
塞内加尔 |
1982 年 12 月 3 日 |
1982 年 12 月 3 日 |
斯洛伐克 |
1995 年 3 月 17 日 |
1995 年 3 月 17 日 |
西班牙 |
1998 年 1 月 13 日 |
1998 年 1 月 13 日 |
瑞典 |
1971 年 12 月 6 日 |
1972 年 1 月 5 日 |
乌克兰 |
1 992 年 7 月 28 日 |
1992 年 7 月 28 日 |
乌拉圭 |
1972 年 9 月 11 日 |
1972 年 9 月 11 日 |
C. 截至1998年8月21日接受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公约》修正案文的缔约国c (24个)
缔约国 |
收到接受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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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 |
1993 年 10 月 1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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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哈马 |
1994 年 3 月 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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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 |
1995 年 3 月 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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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基纳法索 |
1993 年 8 月 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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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
1995 年 2 月 8 日 |
||
古 巴 |
1996 年 11 月 21 日 |
||
塞浦路斯 |
1997 年 7 月 29 日 |
||
丹 麦 |
1993 年 9 月 3 日 |
||
芬 兰 |
1994 年 2 月 9 日 |
||
法 国 |
1994 年 9 月 1 日 |
||
德 国 |
1996 年 1 月 15 日 |
||
墨西哥 |
1996 年 9 月 16 日 |
||
荷兰 ( 欧洲的王国及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和阿鲁巴 ) |
1995 年 1 月 24 日 |
||
新西兰 |
1993 年 10 月 8 日 |
||
挪 威 |
1993 年 10 月 6 日 |
||
大韩民国 |
1993 年 11 月 30 日 |
||
塞舌尔 |
1993 年 7 月 23 日 |
||
瑞 典 |
1993 年 5 月 14 日 |
||
瑞 士 |
1996 年 12 月 16 日 |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1998 年 2 月 2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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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1993 年 8 月 23 日 |
||
乌克兰 |
1994 年 6 月 17 日 |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1994 年 2 月 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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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巴布韦 |
1997 年 4 月 1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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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加入。 b/ 收到继承通知的日期。 c/ 修订案文必须得到三分之二的《公约》缔约国接受才能开始生效。 |
附 件 二
第五十二届和第五十三届会议的议程
A. 第五十二届会议
1. 秘书长的代表宣布会议开始。
2. 庄严宣读根据议程规则14新选举的委员会成员。
3. 选举主席团。
4. 通过议程
5. 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6. 防止种族歧视,包括早期预警和紧急程序。
7.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9条提出的报告、意见和资料。
8.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9条第1款提交报告。
9. 审议根据《公约》第14条发来的信函。
10. 审议根据《公约》第15条提交的请愿书和报告的副本。
11. 大会在其第五十一届会议采取的行动:
(a)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根据《公约》第9条第2款提出的年度报告;
(b) 有效执行国际人权文书。
12. 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
B. 第五十三届会议
1. 通过议程。
2. 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3. 防止种族歧视,包括早期预警和紧急程序。
4.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9条提出的报告、意见和资料。
5.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9条第1款提出报告。
6. 大会在其第五十二届会议就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根据《公约》第9条第2款提出的年度报告采取的行动。
7. 审议根据《公约》第14条发来的信函。
8. 审议按照《公约》第15条的规定提出的与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以及与适用大会第1514(XV)号决议的所有其他领土有关的请愿书、报告和其他资料。
9. 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
10. 根据《公约》第9条第2款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交的委员会报告。
附 件 三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条作出的关于第9/1997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D.S.
据称受害人: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瑞典
来文日期:1997年2月15日
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八条设立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于1998年8月17日举行会议
通过如下:
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1.来文提交人,D.S.系原籍捷克斯洛伐克的瑞典公民,目前居住在瑞典索尔纳市。她自认是瑞典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辰)款(1)项和第六条的受害者。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 1985年4月,国家保健和福利局刊登广告,宣布该局有一个研究员/项目协调员的职位空缺。应征资格是申请人必须能够从公共保健与医疗领域的调查研究报告中收集和处理材料,并且密切注意医院医疗的结构、内容和质量。求才广告规定:一般研究职位的申请者应该具有主科的知识和经验,并且熟悉用于衡量、描述、评价和判断某项工作的效率与成果的技术和措施。另一项要求是申请人必须拥有基本学位,最好还修习过研究与评价方面的课程,在主科方面具有实践经验。其他要求包括与别人合作的能力、首创能力和能说擅写。熟悉另一种语言被认为是多了一项资产。
2.2 一共有147个人应征这个职位,其中包括提交人和S.L.。1995年11月10日,国家保健和福利局决定任命S.L.为该局研究员与项目协调员;她于1995年10月1日起正式上任。提交人向政府提出请愿,反对这一决定,认为自己的资历比S.L.优越,她因为是外国人出身才得不到这个职位。
2.3 1996年3月14日,政府取消了国家保健和福利局任命S.L.的决定,将这个事项发还该局重新审议。政府的决定是基于这样的事实:S.L.在得到任命的时候还没有完成学位(虽然正在攻读学位)。因此,S.L.并没有正式满足国家保健和福利局在广告中所指明的要求。政府认为该局的这一决定是不正确的。
2.4 其后不久,国家保健和福利局重新刊登招聘研究员的广告。这次的求才广告指明:该局正为医疗准入和结果项目征聘工作人员,协助收集与处理调查研究资料,并且协助评价公共保健与医疗结构。工作内容包括与医疗专家联系、编制分类资料目录和编写多媒体视听介绍材料。这一次所要求的资格是“基本学位或同等学历,以及主科方面的经验”。其他要求包括与人合作和进行团队工作的能力、首创能力、以及能说会写。必须精通英文。
2.5 一共有83人应征这个重新公布的职位,其中包括提交人和S.L.。国家保健局邀请其中4人进行面试,其中包括提交人和S.L.。四个人的资历都受到彻底的评鉴。1996年5月20日,该局再度决定任命S.L.为其研究员。1996年6月6日,提交人向政府提交另一项请愿,反对这一决定,声称自己资历较优,并且指出这样的事实:她受过比较相关的学术教育,具有比较优异的工作经验。
2.6 国家保健和福利局向政府提交了一份详细的意见。在它的意见中,它说明重新广告时改变标准的理由,并且强调说选择过程已经极为审慎。该局认为,根据这一过程,它总结认为,S.L.资历最佳,最适合担任这个职位,该局又说,S.L.已经得到行为科学学位。提交人被认为是参加决赛的四人中资格最差的一位。
2.7 1996年9月12日,政府批驳了提交人的请愿,但还有提出任何理由。提交人又提出反对这项决定的请愿。1997年1月,这项请愿又被驳回,批驳的理由是,政府1996年9月的决定是这一事项的终审结局,就这样决定了。
申 诉
3.1. 提交人申诉说,她在申请就业时,由于自己的外国人背景和移民身份而受到歧视。在这一点上,她声称:
她申请的职位空缺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为事先选定的人定制的,通常是在瑞典出生的本国公民;
对移民的资历要求比瑞典公民严格;
雇主的雇用政策通常歧视移民,他们宁可选用对某一职位来说,资历过高的瑞典人,但会拒绝雇用资历过高的移民。提交人声称,在说重新广告的职位进行面试时,考官说过她的资历太高了;
据称,在就国家保健局的职位空缺进行面试时,考官对提交人摆出一副公然否定的态度。事实上,提交人认定整个面试是“弄虚作假”。
3.2 提交人声称: 能够解决她和瑞典移民的唯一办法是采取扶持行动,规定移民在高层职位中的配额,使受过高等教育的移民有工作机会。
3.3 提交人认为自己身为移民受到歧视的另一个表征反映在: 国家保健局认定她是应征重新公布的职位获得决赛权的四人中资历最差的一位。她重申自己的学历比S.L.高得多(她是硕士,S.L.只是学士)。
缔约国的意见
4.1 缔约国根据议事规则第92条提出的意见中对来文可否受理提出质疑。
4.2 缔约国指出,在瑞典反对族裔歧视的法律保护的有关来源是《政府文书》、《公共就业法》和《反对族裔歧视法》。《政府文书》规定了应该基于对所有人平等价值的尊重行使公权力的基本原则(第一章第二节)。法院、公共当局和公共行政管理范围内的其他职能在他们的工作中,必须尊重所有人在法律之前的平等,并且保持客观和公平。在决定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人事任命时,所考虑到的应该只是经验和资格等客观目标。
4.3 《公共就业法》重申了《政府文书》中所规定的原则:行政管理部门人事任命的指导因素应该是经验和资格。通常,资格比经验更受重视。当局也必须考虑到与总体劳动市场、就业机会、社会与就业政策等目标相符合的客观因素。行政当局关于填补空缺员额的决定并没有按照正规的要求解释其理由。没有被录取的求职者希望知道当局不按正规要求办事的理由,因为这些理由可能意味着对他们的负面评价。《政府机构和体制规程》第35节规定,可以就当局的决定向政府提出请愿。关于国家保健和福利局的1996年规程第14节也规定可以就国家保健和福利局有关人员招聘的决定向政府提出请愿。除此以外,对政府所做的决定并没有任何补救办法。
4.4 《1994年禁止族裔歧视法》的宗旨是禁止劳动生活中的歧视,劳务纠纷也可以根据该法进行审判。该法规定,族裔歧视是指某人或某一群人基于种族、肤色、民族或种族出身或宗教信仰受到比别人低劣的不公平待遇,或受到以任何方式表现出来的不公平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4.5 根据《禁止族裔歧视法》的规定,政府任命了禁止族裔歧视调查员,负责确保劳动市场或社会上的其他领域不发生族裔歧视。调查员应该帮助受到族裔歧视的任何人,帮助保障职位申请人的权利。他必须特别努力避免职位申请者受到族裔歧视(第4节)。雇主必须按照调查员的指示出席会议,并且说明雇主与职位申请者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如果雇主不服从调查员的指示,调查员可给予罚款(第6和第7节)。
4.6 适用于整个劳动市场的这项法规具有两个主要重点。第一个是禁止歧视与本案相关的职位空缺的申请者。另一个禁止歧视的内容包括雇员的待遇。载有求职者待遇的条款规定,雇主必须对某一职位的所有求职者给予平等的待遇,决定任用某一个申请者时,不能使其他求职者基于种族、肤色、民族或族裔出身或宗教信仰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第8节)。如果雇主选择某人而不是受到歧视的某个人,就可以适用这一条款。招聘过程中的歧视行为本身并不在禁止之列,但是,如果作为这项行为的结果,雇主雇用了别人,雇主必须为他的行动负责。任何待遇构成非法歧视的条件是:它必须是受到没有客观标准的歧见的驱使。雇主提出的招聘考虑因素必须使局外人能够接受,认为言之成理,才能使人信服雇主的决定具有客观的理由。违反禁止歧视规定的任何雇主必须赔偿损害。雇主必须向受到歧视的求职者支付损害赔偿金。
4.7 《禁止族裔歧视法》第16节规定,就业方面的歧视案件应依照《劳动争端诉讼法》审查。如果争端由雇主组织或雇员组织或调查员提交法院,则应由劳动法庭作为初审或终审法庭予以处理。如果争端是由个别的雇主或求职者提交法院,则应由地区法院进行听询并且判决。
4.8 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按照《公约》第十四条第七款(子)项的规定,用尽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它坚决认为,同提交人显然主张的观点相反,就劳动生活中受到的族裔歧视和由此受到损害的情况向法院提出诉讼是办得到的。《族裔歧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提出这样的诉讼。
4.9 缔约国指出,虽然取缔歧视调查员有权为她提出受到歧视和损害的申诉,但提交人似乎不曾同该调查员进行任何联系。因此,瑞典法律规定了对提交人所处境况的有效司法补救办法。提交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指控雇方不遵守《族裔歧视法》,并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法院不会根据可适用的程序适当和彻底地审查她的申诉。因此,政府认为,由于提交人没有用尽可用的本国程序,委员会不应该受理这个案件。
4.10 关于帮助提交人向法院提出申诉案件的法律援助问题,缔约国指出,1972年和1997年的《法律援助法》都规定: 如果法院认为某一自然人在法律事项中需要法律援助而其每年收入不超过一定限额,就可以给予援助。在法律援助事项中,申诉人应该按照经济能力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但是,如果从案情的重要性及性质和争议主题的价值以及本案中一切其他情况判断,不认为有理由给予援助,就不会给予法律援助。如果请愿书中没有写明法律规定的申诉理由或者该项申诉被认为明显地缺乏根据,就有可能发生上述情况。
提交人的评述
5.1 关于必须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提交人指出,她除了向政府提出请愿以外并不知道还有任何补救办法。就这点而论,政府并没有在驳回其请愿的1996年9月12日决定中提到她可以在工会或调查员办公室的协助下向劳动法庭提出请愿。在她就1996年9月12日的决定向政府提出请愿以后,政府也不曾把这个机会告诉她。提交人强调指出,她认为政府机关是在她案件中吁请给予补救办法的“最后当局”。她说,她从报上读到认为可以向劳动法庭提出上诉的一篇文章以后同工会进行了联系。但是,工会不肯受理她的案件。
5.2 根据提交人的陈述,吁请禁止族裔歧视调查员办公室协助肯定是徒劳的。她认为,调查员本人从来不曾为任何个人向劳动法庭提出过任何案件,而且他本人曾对《1994年禁止族裔歧视法》的适用性和效能表示极其怀疑。她还说,她曾经就另外几个事例要求调查员给予协助,但是从来未能如愿。
5.3 关于向地区法院得出上诉,提交人认为这也不是有效的补救办法。她说,她曾在1993年申请一个职位未果。她向地区法院提出诉讼,声称受到歧视,要求给予法律援助。地区法院在其判决中指出: 法院无权对劳动市场中的招聘决定进行审查,于1994年12月驳回本案和法律援助要求。根据缔约国的说法,能够使求职者向地区法院提出诉讼案件的《禁止族裔歧视法》当时已经正式生效。该法院的判决也指出这个案件没有胜诉的希望。
5.4 此外,提交人还指出,提出上诉需要费用,她是失业的人,缴不起这笔费用。她认为,在不能免费向法庭提出申诉的情况下,她并没有任何司法补救办法。即使有司法补救办法,对于她来说,问题不在于她可以有几审上诉机会,而在于禁止族裔歧视的现行法律是否能够向她提供补救办法,她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对来文可否受理的考虑因素
6.1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审议某一来文中的任何申诉之前,必须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七款(子)项决定可否受理这一来文。
6.2 缔约国坚持认为由于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其申诉不应予以受理,因为她(a) 应该可能请求禁止歧视调查员就她的案情进行调解并且/或者(b) 就不录取她的决定向地区法院提出诉愿,而且有机会向劳动法庭提出上诉。提交人在答复中指出从来没有人告诉过她可以向劳动法庭提出上诉,还指出,由于可适用的法律存在缺陷,即使向调查员和法院提出上诉也会以失败告终。
6.3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知道她可以向禁止族裔歧视调查员提出申诉; 她认为这样做没用而且由于以前曾经向调查员办公室提出申诉未能胜诉而不再使用这个机会。她知道可以向劳动法庭提出诉讼并且开始进行准备,但显然由于她所属的工会不认为她申诉有理而不支持她上诉,这才使得她停止进行。她还认为,由于她曾经就另一个案件在地区法院败诉就认定不可能在地区法院得到平反。
6.4 委员会总结认为,虽然提交人对现行法规防止劳动市场中种族歧视的效能有保留意见,她还是必须寻求现有的补救办法,包括向地区法院提出申诉。光是怀疑这种补救办法的效能或认为可能因此引起费用并不能免除她寻求这些补救办法提出申诉的责任。
6.5 鉴于上述理由,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符合《公约》第十四条第七款(子)项的要求。
7. 因此,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决定:
(a)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通知缔约国和提交人。
附 件 四
根据《公约》第15条,委员会在第五十二和五十三届会议上收到的文件
以下为《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文件清单:
圣赫勒拿 |
A/AC.109/2071 |
皮特凯恩岛 |
A/AC.109/2072 |
新喀里多尼亚 |
A/AC.109/2073 |
百慕大 |
A/AC.109/2075 |
美属维尔京群岛 |
A/AC.109/2076 |
安圭拉 |
A/AC.109/2077 |
蒙特塞拉特岛 |
A/AC.109/2078 |
东帝汶 |
A/AC.109/2079和Add.1 |
美属萨摩亚 |
A/AC.109/2080 |
开曼群岛 |
A/AC.109/2081 |
英属维尔京群岛 |
A/AC.109/2082 |
福克兰群岛(马尔维纳斯群岛) |
A/AC.109/2083 |
直布罗陀 |
A/AC.109/2084 |
关岛 |
A/AC.109/2086 |
西撒哈拉 |
A/AC.109/2087 |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
A/AC.109/2088 |
托克劳群岛 |
A/AC.109/2090 |
附 件 五
国别报告员
A. 委员会第五十二届和第五十三届会议审议的报告的国别报告员
委员会审议的报告国别报告员
亚美尼亚路易斯·巴伦西亚·罗德里格斯先生
首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CERD/C/289/Add.2)
柬埔寨马里奥·豪尔赫·尤奇斯先生
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和第七次定期报告(CERD/C/292/Add.2)
喀麦隆雷吉斯·德古特先生
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和第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298/Add.3)
克罗地亚马里奥·豪尔赫·尤奇斯先生
首次、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RD/C/290/Add.1)
古巴尚蒂·萨迪克·阿里女士
第十、第十一、第十二和第十三次定期报告(CERD/C/319/Add.4)
塞浦路斯尤里·列舍托夫先生
第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299/Add.19)
捷克共和国扬·迪亚科努先生
首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CERD/C/289/Add.1)
加蓬彼得·诺贝尔先生
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和第九次定期报告(CERD/C/315/Add.1)
海地卡洛斯·莱丘加·埃维亚先生
根据以前的报告进行的审议(CERD/C/195/Add.1)
以色列迈克尔·帕·班顿先生
第七、第八和第九次定期报告(CERD/C/294/Add.1)
约旦迈克尔·帕·班通先生
第九、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次定期报告(CERD/C/318/Add.1)
黎巴嫩伊万·加尔瓦洛夫先生
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和第十三次定期报告(CERD/C/298/Add.2)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伊万·加尔瓦洛夫先生
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和第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299/Add.13)
摩洛哥雷吉斯·德古特先生
第十二和第十三次定期报告(CERD/C/298/Add.4)
尼泊尔彼得·诺贝尔先生
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和第十三次定期报告(CERD/C/298/Add.1)
荷兰扬·迪亚科努先生
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次定期报告(CERD/C/319/Add.2)
尼日尔扬·迪亚科努先生
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和第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299/Add.18)
俄罗斯联邦路易斯·巴伦西亚·罗德里格斯先生
第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299/Add.15)
瑞士特奥多尔·范博芬先生
首次报告(CERD/C/270/Add.1)
汤加卡洛斯·莱丘加·埃维亚先生
第十一、第十二和第十三次定期报告(CERD/C/319/Add.3)
乌克兰特奥多尔·范博芬先生
第十三和第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299/Add.14)
南斯拉夫尤里·列舍托夫先生
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和第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299/Add.17)
B. 负责尚未提交首次报告并由委员会第五十二和第五十三届会议审议的缔约国的国别报告员
委员会审议的的缔约国国别报告员
圣卢西亚尤里·列舍托夫先生
附 件 六
为委员会第五十二和五十三届会议印发的文件清单
CERD/C/270/Add.1 |
瑞士的首次报告 |
CERD/C/289/Add.1 |
捷克共和国以一文件提交的首次和和二次定期报告 |
CERD/C/289/Add.2 |
亚美尼亚以一文件提交的首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
CERD/C/290/Add.1 |
克罗地亚以一文件提交的首次、首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
CERD/C/292/Add.2 |
柬埔寨以一文件提交的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和第七次定期报告 |
CERD/C/294/Add.1 |
以色列以一文件提交的第七、第八和第九次定期报告 |
CERD/C/298/Add.1 |
尼泊尔以一文件提交的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和十三次定期报告 |
CERD/C/298/Add.2 |
黎巴嫩以一文件提交的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和第十三次定期报告 |
CERD/C/298/Add.3 |
喀麦隆以一文件提交的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和第十四次定期报告 |
CERD/C/298/Add.4 |
摩洛哥以一文件提交的第十二和第十三七次定期报告 |
CERD/C/299/Add.13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以一文件提交的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和第十四次定期报告 |
CERD/C/299/Add.14 |
乌克兰以一文件提交的第十三和第十四次定期报告 |
CERD/C/299/Add.15 |
俄罗斯联邦提交的第十四次定期报告 |
CERD/C/299/Add.17 |
南斯拉夫以一文件提交的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和第十四次定期报告 |
CERD/C/299/Add.18 |
尼日尔以一文件提交的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和第十四次定期报告 |
CERD/C/299/Add.19 |
塞浦路斯提交的第十四次定期报告 |
CERD/C/304/Add.43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俄罗斯联邦 |
CERD/C/304/Add.44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瑞士 |
CERD/C/304/Add.45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以色列 |
CERD/C/304/Add.46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荷兰 |
CERD/C/304/Add.47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捷克共和国 |
CERD/C/304/Add.48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乌克兰 |
CERD/C/304/Add.49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黎巴嫩 |
CERD/C/304/Add.50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南斯拉夫 |
CERD/C/304/Add.51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亚美尼亚 |
CERD/C/304/Add.52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CERD/C/304/Add.53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喀麦隆 |
CERD/C/304/Add.54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柬埔寨 |
CERD/C/304/Add.55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克罗地亚 |
CERD/C/304/Add.56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塞浦路斯 |
CERD/C/304/Add.57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摩洛哥 |
CERD/C/304/Add.58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加蓬 |
CERD/C/304/Add.59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约旦 |
CERD/C/304/Add.60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古巴 |
CERD/C/304/Add.61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尼泊尔 |
CERD/C/304/Add.62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尼日尔 |
CERD/C/304/Add.63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汤加 |
CERD/C/315/Add.1 |
加蓬以一文件提交的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和第九次定期报告 |
CERD/C/318/Add.1 |
约旦以一文件提交的第九、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次定期报告 |
CERD/C/319/Add.2 |
荷兰以一文件提交的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次定期报告 |
CERD/C/319/Add.3 |
汤加以一文件提交的第十一、第十二和第十三次定期报告 |
CERD/C/319/Add.4 |
古巴以一文件提交的第十、第十一、第十二和第十三次定期报告 |
CERD/C/339和Add.1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和说明 |
CERD/C/340 |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交的报告 |
CERD/C/341和Corr.1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和说明 |
CERD/C/342 |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交的报告 |
CERD/C/343 |
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审议与托管及非自治领土和适用大会第1514(XV)号决议的一切其他领土有关的请愿书副本、报告副本和其它资料 |
CERD/C/SR.1245-1274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简要记录 |
CERD/C/SR.1275-1303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简要记录 |
附 件 七
南斯拉夫代表团团长就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南斯拉夫第十一次至第十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致委员会主席的信 *
南斯拉夫代表团在1998年3月11日和12日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审议南斯拉夫的综合报告时出席了会议,现在又能与委员会重新展开对话,以利双方今后共同努力争取提高《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规定的权利的地位,南斯拉夫代表团谨借此机会对此表示高兴。
南斯拉夫代表团和我本人作为团长一直在深入细致地研究委员会对南斯拉夫综合报告提出的结论和建议。在这方面我感到惊讶和关切,我要在本函中指出,在讨论南斯拉夫报告的过程中提出的一些重要立场观点没有在委员会的结论中得到反映,而我们认为这些立场观点应该得到反映。此外,委员会的结论没有真实地反映一些成员的论述和观点,更没有反映事情的实际状况。我们的这些意见可以在上述会议的会议记录中得到证明(CERD/C/SR.1260和CERD/C/SR.1262)。
首先我要特别着重指出,在讨论我们的报告过程中,大部分著名专家都明确地赞成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的领土完整,也就是说,他们反对威胁到我国完整和政治统一的行动。有些专家指出,在对自己的领土不同部分的各种特点予以应有尊重的前提下,各国都有确定其领土各部分地位的宪法权利,确定领土某个部分的自治程度是各国的内政。应该和平民主地处理这些问题,而不应该分裂。
我们认为,一些专家的这种的意见应该在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中得到充分体现,以适当地而且正确地反映讨论的情况,而且在其余专家没有否认这些意见的情况下更应该如此。
结合上述意见,我们要指出,委员会的专家是由于具备高尚的伦理和专业品质而当选的,因此必须独立行事,不受本国政府的政治的影响,在对某一当事国的政治态度方面也不应该随波逐流或者见风使舵或者采取双重标准。委员会的个别成员在讨论科索沃和梅托希亚问题时也就上述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其中举例提到车臣、北爱尔兰和巴斯克地区。
委员会的结论也没有反映对恐怖主义的明确谴责,而实际情况是,在讨论南斯拉夫报告的过程中有人发言明确谴责了恐怖主义。我们认为,如果在报告中列入一个结论,对恐怖主义、特别是作为实行分裂的手段的恐怖主义予以谴责,就会真实地反映一些委员会成员的发言,反映真实的情况,而且会突出表明委员会的立场,认为有必要采取政治手段并且依照这方面的国际标准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这也会从根本上改变对主管当局最近(3月份)在科索沃和梅托希亚采取的行动所作出的结论。有报道说,当时在科索沃和梅托希亚部署了数目超乎寻常的警察和军队,镇压少数民族阿尔巴尼亚人。这也会从根本上改变所谓发生许多侵犯生命权的行为、毁坏财产和重新安置问题的结论。
我有一个明确的印象,那就是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的政治色彩浓厚到不能容许的程度,大致上受了一些传媒的报道和未经证实或夸张的说法的影响,而实际情况是警察在科索沃和梅托希亚采取了非常合法的行动,镇压阿尔巴尼亚分裂主义分子的恐怖活动。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同时也完全忽略了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境内其他地方少数民族成员的权利问题。
在具体谈到委员会报告的结论时,我们在此要挑出委员会的以下这样一个结论,即南斯拉夫的报告主要提供了立法方面的情况,没有执法的实例。我们认为这样的结论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南斯拉夫的报告涉及的时期是1990年至1996年,这是新宪法(1992年)和随后的一系列条例颁布的时期。因此这份报告提供的材料介绍了联邦共和国和各共和国的宪法以及其他新制订的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法律,但是其中也有一系列介绍实际作法、特别是关于教育、公共信息和文化的实例和资料。此外,南斯拉夫代表团成员的发言也介绍了许多关于宪法处理的问题的情况。
我们也不同意委员会所说的关于科索沃和梅托希亚教育正常化协议备忘录未得到执行的结论。这个结论没有谈到这个问题的关键,那就是,阿尔巴尼亚族成员虽然按预定的可以用他们的方言、即阿尔巴尼亚语进行教学,他们还是肆意地基于政治理由拒绝接受统一的教育制度、大纲以及塞尔维亚共和国各地通用的证书和文凭。我们要指出,阿尔巴尼亚分裂主义者领导一直拒绝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的代表进行会谈,一再提出新的执行备忘录的先决条件。在委员会那次届会举行的时候,关于教育正常化的协议备忘录的条款正在拟定,这一点后来在结论中有所反映。与此同时,1998年3月23日就初步实施1996年科索沃和梅托希亚教育问题协议备忘录达成了协议,并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全面贯彻备忘录的规定。
委员会的结论之一说,尽管有宪法和法律的各种保障,某些少数民族以本民族语言接受教育、获得公共信息和参与文化活动的机会不足。我认为,委员会没有考虑到宪法和法律规定是一视同仁的,不行使教育、公共信息和文化活动方面的权利的情况只是在阿尔巴尼亚少数民族成员中存在,他们毫无理由地不想运用这些权利。同样,阿尔巴尼亚少数民族成员拒绝行使他们积极的或被动的选举权。他们不参加人口普查之类的活动,但是只要合适他们也有选择地行使其他一些权利(免费医疗、养恤金和各种社会津贴、公寓住房的购买、私人公司的注册等)。
所有这些情况和其他情况都载于南斯拉夫的报告中,南斯拉夫代表团成员在讨论过程中也都谈到这些情况。
根据上述情况,由于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的条例符合保护少数民族权利方面的国际标准,尤其符合欧洲委员会的《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因此我们相信,如果将上述情况全部考虑进去,委员会的许多结论的口气就会大不一样。
对著名的专家们我完全予应有的尊重,但是我认为,委员会在起草结论和建议时考虑的更多的是时下流行的国际掮客们对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所持的判断和观点,而不是南斯拉夫报告本身以及南斯拉夫代表团成员的发言。
如果你能提请尊敬的报告员列舍托夫及其他各位尊敬的委员会成员注意这封信的内容,并且在委员会届会审议南斯拉夫下一次进度报告时考虑到这封信,我将不胜感激。
最后我谨表示我愿意考虑你就这封信提及的事项表示的意见。
南斯拉夫出席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五十二届会议代表团团长
烈杰普·霍札(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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