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委员会主席团成员
6.在审查所涉期间,委员会主席团组成如下:
主席:阿纳斯塔西娅·克里克莱(2016-2018)
副主席:努尔雷迪讷·埃米尔(2016-2018)
何塞·弗朗西斯科·卡利·察伊(2016-2018)
穆勒哈姆·哈拉夫(2016-2018)
报告员:阿列克谢·阿夫托诺莫夫(2016-2018)
E.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和区域人权机制的合作
7.根据委员会1972年8月21日关于与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合作的第2(VI)号决定,两组织应邀出席了委员会的会议。按照委员会近年来的惯例,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也应邀出席了会议。
8.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书执行问题专家委员会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安排,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委员分发了专家委员会提交国际劳工大会的报告。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专家委员会的报告,特别是述及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和1989年《土著及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适用问题的章节,以及这些报告中其他涉及其活动的资料。
9.对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正在审议其报告的缔约国,凡难民署在有关国家开展活动的,难民署都向委员会委员们提出了评论意见。这些意见涉及难民、寻求庇护者、返回者(前难民)、无国籍者和难民署关注的其他各类人等的人权。
10.难民署和劳工组织的代表出席了委员会的会议,并就委员会委员关注的问题作了介绍。
F.其他事项
11.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委员会(第八十八届会议)第2391次会议上致辞。
12.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人权条约司司长在委员会(第八十九届会议)第2421次会议上致辞。
G.通过报告
13.委员会在第2448次会议(第八十九届会议)上通过了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
二.防止种族歧视问题,包括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
14.委员会根据其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开展工作,是为了防止并应对严重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情况。委员会在1993年通过了一份工作文件,指导委员会在这个领域里的工作。2007年8月,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了新的准则,取代上述文件。
15.委员会2004年8月第六十五届会议设立的预警和紧急行动工作组,目前由委员会以下委员组成:
协调员:何塞·弗朗西斯科·卡利·察伊
成员:阿列克谢·阿夫托诺莫夫
盖伊·麦克杜格尔
耶姆海尔哈·明特·穆罕默德
李燕端
按照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审议有关情况
16.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按照其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审议了一些情况,包括以下情况。
17.委员会在2015年8月28日的一封函件中,重申其感到关切的是,梅纳拉财团正在交割阿鲁土著人民的传统土地。这些土地上,有一些具有绝大文化和精神重要性的遗址,蓄意将森林改造为甘蔗种植园,将使阿鲁土著人民的文化和经济资源面临没顶之灾。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函件中所述的各项问题和关切,以及采取了哪些行动来加以处理。
18.2015年12月11日,委员会向泰国政府发函,请缔约国着手按照人权标准落实有关措施,监督专门的反叛乱法的执行情况,保护马来裔泰国民间社会组织免遭恐吓和骚扰,并就歧视性地基于种族采集DNA样本的指控展开调查。该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进一步提供资料,说明对2012年8月24日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第21段的落实情况。
19.2016年1月26日,委员会致函俄罗斯联邦,请缔约国提交第二十三次和第二十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其中应包括进一步的资料,说明就Shor各村落自由选举代表所进行协商的情况,以及采取了哪些措施,争取受任何决定影响的土著人民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委员会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就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拆毁Kazas剩余五处房舍一事所进行调查的结果,并酌情说明起诉和惩治情况,以及对受害者作出的赔偿。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保护Shor活动分子免遭任何恐吓和骚扰。
20.2016年2月17日,委员会致函巴布亚新几内亚,重申对土著人民的土地因发放“农业和商业租赁特许”而面临出让危险的关切。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具体措施,取消此类租赁,伐木作业持续进行。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或准备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土地法》(1996年)的适用不会导致出让土著人民的土地,土地所有者可系统获悉租赁目的,所有租赁都应在土著人民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情况下获准,土地所有者能够诉诸司法系统并在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获得切实补偿。委员会还要求获知计划采取哪些措施和行动,落实委员会关于调查农业和商业租赁特许的建议。委员会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准备采取哪些行动,保护土著人民土地的所有者和抗议农业和商业租赁特许的人免遭任何形式的恐吓、骚扰、攻击或其他形式的人身伤害。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1984年以来逾期未交的报告。
21.2016年5月27日,委员会就指控加拿大Hudbay矿业公司侵犯危地马拉Lote Ocho村土著妇女权利,尤其是据称的强迫搬迁和强奸Margarita Caal Caal和其他10名妇女一事致函加拿大。也是在2016年5月27日,向危地马拉政府发送了一封涉及同一问题的函件。此外,就加拿大而言,委员会对卢比肯湖族国(Muskotew Sakahikan Enowuk)的土地申索情况感到关切,尤其关切的是,据称40多年来,在没有得到卢比肯湖人民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在卢比肯湖领地上开采石油和天然气,而这严重影响到卢比肯湖人民的生计和健康,导致了环境、经济、社会、文化和精神伤害。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函件中所述的各项问题和关切,以及采取了哪些行动来处理有关的关切,包括是否作出了任何努力,以采取法律或行政措施,向在加拿大登记但其行动侵犯了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的人权的跨国公司问责,以及是否采取了任何步骤,确保所有的卢比肯湖族国和当选代表参与同他们有关的决策过程。
三.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评论意见和资料
22.委员会在其第八十七届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八个缔约国的结论性意见:哥伦比亚(CERD/C/COL/CO/15-16)、哥斯达黎加(CERD/C/CRI/CO/19-22)、捷克共和国(CERD/C/CZE/CO/10-11)、荷兰(CERD/C/NLD/CO/19-21)、尼日尔(CERD/C/NER/CO/15-21)、挪威(CERD/C/NOR/CO/21-22)、苏里南(CERD/C/SUR/CO/13-15)和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CERD/C/MKD/CO/8-10委员会在其第八十八届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六个缔约国的结论性意见:埃及(CERD/C/EGY/CO/17-22)、教廷(CERD/C/VAT/CO/16-23)、立陶宛(CERD/C/LTU/CO/6-8)、蒙古(CERD/C/MNG/CO/19-22)、斯洛文尼亚(CERD/C/SVN/CO/8-11)和土耳其(CERD/C/TUR/CO/4-6)。委员会在其第八十九届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六个缔约国的结论性意见:阿塞拜疆(CERD/C/AZE/CO/7-9)、格鲁吉亚(CERD/C/GEO/CO/6-8),、纳米比亚(CERD/C/NAM/CO/13-15)、阿曼(CERD/C/OMN/CO/2-5)、卢旺达(CERD/C/RWA/CO/18-20)和西班牙(CERD/C/ESP/CO/21-23)。
23.在各届会议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可按上述文号文件检索人权高专办网站(www.ohchr.org)以及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http://documents.un.org)。
四.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的审议工作后续行动
24.在报告所述期间,屈特先生担任缔约国报告审议工作后续行动的协调员。
25.拟与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一并发送每一缔约国的后续工作协调员的职权范围和后续工作准则,分别在委员会第六十六届会议和第六十八届会议上通过。
26.在第2323次会议(第八十五届会议)和第2351次会议(第八十六届会议)上,屈特先生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关于他担任协调员的活动情况报告。
27.在报告所述期间,分别收到来自下列缔约国的后续报告,按照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了关于建议落实情况的资料:爱沙尼亚(CERD/C/EST/CO/10-11/Add.1)、哈萨克斯坦(CERD/C/KAZ/CO/6-7/Add.1)、波兰(CERD/C/POL/CO/20-21/Add.1)、瑞士(CERD/C/CHE/CO/7-9/Add.1)、美国(CERD/C/USA/CO/7-9/Add.1)和乌兹别克斯坦(CERD/C/UZB/CO/8-9/Add.1)。
28.委员会在其第八十七、八十八和八十九届会议上,审议了爱沙尼亚、哈萨克斯坦、波兰、瑞士、美国和乌兹别克斯坦的后续报告,并通过转达意见和要求进一步提供资料,继续与这些国家保持建设性对话。
五.报告严重逾期的缔约国
A.报告至少逾期十年
29.下列缔约国至少逾期十年未提交报告:
塞拉利昂 |
第四次定期 报告自 1976 年逾期未交 |
利比里亚 |
初次 报告自 1977 年逾期未交 |
索马里 |
第五次定期 报告自 1984 年逾期未交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第二次定期 报告自 1985 年逾期未交 |
所罗门群岛 |
第二次定期 报告自 1985 年逾期未交 |
中非共和国 |
第八次定期 报告自 1986 年逾期未交 |
阿富汗 |
第二次定期 报告自 1986 年逾期未交 |
塞舌尔 |
第六次定期 报告自 1989 年逾期未交 |
圣卢西亚 |
初次 报告自 1991 年逾期未交 |
马拉维 |
初次 报告自 1997 年逾期未交 |
布隆迪 |
第十一次定期 报告自 1998 年逾期未交 |
加蓬 |
第十次定期 报告自 1999 年逾期未交 |
海地 |
第十四次定期 报告自 2 000 年逾期未交 |
几内亚 |
第十二次定期 报告自 2 000 年逾期未交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第十六次定期 报告自 2 000 年逾期未交 |
津巴布韦 |
第五次定期 报告自 2 000 年逾期未交 |
莱索托 |
第十五次定期 报告自 2 000 年逾期未交 |
汤加 |
第十五次定期 报告自 2 00 1 年逾期未交 |
孟加拉国 |
第十 二 次定期 报告自 2 00 2 年逾期未交 |
厄立特里亚 |
初次 报告自 2 00 2 年逾期未交 |
伯利兹 |
初次 报告自 2 00 2 年逾期未交 |
贝宁 |
初次 报告自 2 00 2 年逾期未交 |
赤道几内亚 |
初次 报告自 2 00 3 年逾期未交 |
圣马力诺 |
初次 报告自 2 00 3 年逾期未交 |
匈牙利 |
第十 八 次定期 报告自 2 00 4 年逾期未交 |
东帝汶 |
初次 报告自 2 00 4 年逾期未交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第十五和十六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 00 4 年逾期未交 |
科摩罗 |
初次 报告自 2 00 5 年逾期未交 |
乌干达 |
第 十一至十三 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 00 5 年逾期未交 |
马里 |
第 十五和十六 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 00 5 年逾期未交 |
加纳 |
第 十八和十九 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 00 6 年逾期未交 |
利比亚 |
第 十八和十九 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 00 6 年逾期未交 |
科特迪瓦 |
第 十五至十七 次合并定期 报告自 2 00 6 年逾期未交 |
B.报告至少逾期五年
30.下列缔约国至少逾期五年未提交报告:
巴哈马 |
第十五和十六次 合并 定期 报告自 2 00 6 年逾期未交 |
沙特阿拉伯 |
第四和第五次 合并 定期 报告自 2 00 6 年逾期未交 |
佛得角 |
第十 三 和十 四 次 合并 定期 报告自 2 00 6 年逾期未交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第十 一至 十 三 次 合并 定期 报告自 2 00 6 年逾期未交 |
巴林 |
第十 八 和十 九 次 合并 定期 报告自 2 00 7 年逾期未交 |
拉脱维亚 |
第 六至第八 次 合并 定期 报告自 2 00 7 年逾期未交 |
安道尔 |
初次 报告自 2 00 7 年逾期未交 |
圣基 茨 和 尼维 斯 |
初次 报告自 2 00 7 年逾期未交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第十 七 和十 八 次 合并 定期 报告自 2 00 7 年逾期未交 |
巴巴多斯 |
第十 七 和十 八 次 合并 定期 报告自 2 00 7 年逾期未交 |
巴西 |
第十 八至二十 次 合并 定期 报告自 2 00 8 年逾期未交 |
尼日利亚 |
第十 九和二十 次 合并 定期 报告自 2 00 8 年逾期未交 |
毛里塔尼亚 |
第 八至第十 次 合并 定期 报告自 2 00 8 年逾期未交 |
尼泊尔 |
第 九和第十 次 合并 定期 报告自 2 00 8 年逾期未交 |
马达加斯加 |
第十 九和二十 次 合并 定期 报告自 2 00 8 年逾期未交 |
圭亚那 |
第十 五和十六 次 合并 定期 报告自 2 00 8 年逾期未交 |
赞比亚 |
第十 七至十九 次 合并 定期 报告自 2 00 9 年逾期未交 |
博茨瓦纳 |
第十 七和十八 次 合并 定期 报告自 2 00 9 年逾期未交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第十 和十一 次 合并 定期 报告自 2 00 9 年逾期未交 |
印度 |
第二十和二十一 次 合并 定期 报告自 2 0 1 0 年逾期未交 |
印度尼西亚 |
第 四至第六 次 合并 定期 报告自 2 0 1 0 年逾期未交 |
几内亚比绍 |
初次 报告自 2 0 11 年逾期未交 |
C.委员会为确保缔约国提交报告采取的行动
31.委员会根据关于采用简化报告程序的决定(见第57段),于2015年1月20日向定期报告已逾期十年以上的缔约国发出一份普通照会,请其选择按照新程序提交报告。截至2016年5月13日,一个缔约国作出了积极回应。
六.审议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交的来文
32.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条,凡自称其《公约》所载之任何权利受到缔约国侵犯、并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个人或群体,可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书面来文供审议。已有57个缔约国宣布承认委员会有权审议此类来文,名单见附件一,C节;与这些宣布有关的信息也可在联合国秘书处法律事务厅《联合国条约集》数据库网站上查阅(http://treaties.un.org)。
33.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交的来文,在非公开会议上审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8条)。所有与委员会在第十四条下的工作有关的文件(缔约国提交的材料和委员会的其他工作文件),均属保密文件。
34.到通过本报告为止,委员会自1984年以来共收到了58份申诉,涉及13个缔约国。其中一份已停止审议,19份宣布不可受理。委员会根据33份申诉的案情通过了最后决定,裁定其中15份中有违反《公约》的情况。
35.委员会在第八十七届会议上审议了第55/2014号来文(M.M.诉俄罗斯联邦案)。该来文的提交人M.M.是索马里国民,居住在美国,他声称自己是俄罗斯联邦侵犯其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子)项、第五条子款以及第六条所享有权利行为的受害者。委员会注意到请愿人称,他的申诉是基于这样一项指称,即他是种族歧视的受害者,而种族歧视则是因为对其被控所犯一项罪行的初步调查拖延时日。委员会评估了请愿人作为指称依据的事实是否构成了基于种族、肤色、血统、民族或族裔的歧视。委员会注意到,请愿人没有对缔约国关于延长初步调查时由于案情复杂,包括需要翻译若干文件并使用口译人员的说法提出异议。委员会认为,由于没有来自提交人的任何主张,缔约国的解释是合理的,因此反驳了请愿人所指控的蓄意歧视。有鉴于此,委员会认为,请愿人未能充分证实他的指控,因此宣布,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来文不可受理。
36.委员会在第八十八届会议上审议了第56/2014号来文(V.S.诉斯洛伐克案)。请愿人是罗姆裔的斯洛伐克国民,她声称自己是斯洛伐克侵犯其根据与《公约》第五条(辰)项之(1)及第六条一并解读的第二条第一款(子)项和(寅)至(辰)项及第二款所享有权利行为的受害者。委员会注意到请愿人自称在应聘公立小学职位的过程中遭受种族歧视。委员会还注意到教育部的声明,表示资金短缺不是聘用不合格的申请人的理由,同时注意到斯洛伐克国家人权中心的声明,表明请愿人的案件构成了违反平等待遇原则。委员会认为,缔约国难以推卸责任,因为公立学校尽管是单独法律实体,校长仍有责任本着公共服务的原则录用教职员工。委员会还认为,缔约国没有提供有说服力的论据,说明有理由区别对待请愿人,不考虑其求职申请。因此,委员会裁定存在违反《公约》第五条(辰)项之(1)的行为,因为专业素质或资金短缺都不足以构成优先选择一名资质不足的候选人担任助教的理由。
37.委员会注意到请愿人称,法院剥夺了她针对歧视获得有效保护和有效补救的权利,因为他们要求她证明校方有意歧视她,而依照《反歧视法》规定的转移的举证责任,不应由她来证明这一点。委员会还指出,虽然审议缔约国当局对事实和国内法律所作解读不是它的任务,但如果有关决定显然是武断的或构成司法不公,它是可以这样做的。委员会认为,法院坚持要求请愿人证明歧视意图有悖《公约》中禁止产生歧视性效果的行为的规定,也不符合缔约国法律中规定的关于转移的举证责任的程序。缔约国实行这种诉讼程序而未能妥善适用,因此构成侵犯请愿人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委员会因此得出结论认为,请愿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子)项和(寅)项及第六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38.委员会在第八十九届会议上审议了第52/2012号来文(LaurentGabreGabaroum诉法国案)。来文的提交人Laurent Gabre Gabaroum是非洲裔的法国国民,他称自己是法国侵犯其根据《公约》第二至六条所享有权利行为的受害者。委员会注意到请愿人称,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行动防止雷诺公司基于非洲裔法国国民的肤色而对其实行的污名化做法和陈规陋习,构成了违反《公约》第三条。委员会认为,请愿人仅限于作出一般性陈述,没有提交关于所称违反《公约》第三条的任何资料或证据,因此认为请愿人根据该条所作的指称不可受理。
39.委员会还注意到,请愿人称,雇主应当证明其没有采用不合法的标准,以示其对请愿人的不平等待遇是合理的。委员会又注意到,巴黎上诉法院申明,请愿人有义务采用任何现有手段,就他目前受到的不利待遇提供证据。委员会认为,法院,尤其是巴黎上诉法院坚持要求请愿人证明歧视意图,有悖《公约》中禁止所有产生歧视性效果的行为的规定,也不符合其国内法中(《劳动法》第L-1134-1条)关于反置举证责任的程序。缔约国通过了这一程序而未能妥善适用,因此构成侵犯请愿人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委员会因此裁定,请愿人根据《公约》第二和第六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鉴于这些结果,委员会决定不单独审议请愿人根据《公约》第四和第五条提出的指控。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充分遵守反置举证责任原则。
七.对个人来文的后续行动
40.委员会第六十七届会议根据秘书处编写的一份背景文件进行讨论后,决定建立一个程序,对审议个人或集体来文后通过的意见和建议采取后续行动。
41.在同一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在议事规则中新增加两段,详细规定出后续行动程序。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定期向委员会提出报告,并提出下一步行动的建议。这些建议作为委员会年度报告的附件提交大会,包括所有委员会认为存在违反《公约》情况的案件,或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案件。
42.下表概要展示了所收到的缔约国的后续情况答复,凡有可能,均注明后续情况答复是否令人满意,或缔约国与后续工作报告员的对话是否仍在继续。一般而言,如果答复表明缔约国愿意贯彻委员会的建议,或向申诉者提供适当补救,则可认为是令人满意的。答复不理会委员会的建议或只提及这些建议的某些方面,则一般都认为是不令人满意的。
43.在通过本报告时,委员会已根据33份申诉的案情通过最后意见,裁定其中15份中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另有10份申诉,委员会没有认定发生违反《公约》情况,但还是提出了意见或建议。
对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所有违反《公约》的案件,迄今为止收到的后续资料
缔约国和违约案件数 |
来文编号和提交人 |
收到缔约国的后续答复 |
令人满意的答复 |
不能令人满意的答复 |
未收到后续答复 |
后续对话仍在继续 |
丹麦 (6) |
10/1997, Ziad Ben Ahmed Habassi |
X (A/61/18) |
X |
|||
16/1999, Kashif Ahmad |
X (A/61/18) |
X |
||||
34/2004, Hassan Gelle |
X (A/62/18) |
X |
||||
40/2007, Murat Er |
X (A/63/18) |
X 不完整 |
||||
43/2008, Saada Mohamad Adan |
X (A/66/18)2010年12月6日2011年6月28日 |
X部分令人满意 |
X 部分不令人满意 |
|||
46/2009, Mahali Dawas和 Yousef Shava |
X (A/69/18)2012年6月18日2012年8月29日2013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19日 |
X 部分令人满意 |
X |
|||
法国 (3) |
31/2003, L.R. et al. |
X (A/61/18, A/62/18) |
X |
|||
56/2014, V.S |
X2016年3月9日 |
X |
X |
|||
52/2012, Laurent Gabre Gabaroum |
2016年8月应提交 |
X |
||||
德国 (1) |
48/2010,柏林-勃兰登堡土耳其人联合会 |
X (A/70/18)2013年7月1日2013年8月29日2014年9月17日2015年2月3日 |
X |
|||
荷兰 (2) |
1/1984, A. Yilmaz-Dogan |
X |
||||
4/1991, L.K. |
X |
|||||
挪威 (1) |
30/2003,奥斯陆犹太社区 |
X (A/62/18) |
X |
X |
||
大韩民国(1) |
51/2012, L.G. |
X2016年12月9日 |
X |
X |
||
塞尔维亚和黑山 (1) |
29/2003, Dragan Durmic |
X (A/62/18) |
X |
|||
斯洛伐克 (1) |
13/1998, Anna Koptova |
X (A/61/18A/62/18) |
X |
八.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审议涉及适用大会第1514(XV)号决议的托管及非自治领土的请愿书、报告和其他资料
44.《公约》第十五条授权委员会审议联合国主管机构发来的涉及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以及适用大会第1514(XV)号决议的所有其他领土的请愿书、报告和其他资料,并向大会提出这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5.因此,并应委员会的要求,博叙伊先生研究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2014年的工作报告,以及秘书处为特别委员会和托管理事会编写的关于16个领土的工作文件副本(见CERD/C/86/3),于2016年5月13日向委员会第八十九届会议提交了报告。委员会与以往一样指出,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全面履行职责很困难,因为按照第二款(丑)项收到的报告所含与《公约》原则和目标直接相关的信息很少。
46.委员会还指出,一些非自治领土属多民族地区,应密切注意反映种族歧视和违反《公约》权利的事件和动态。因此,委员会强调,应作出更大的努力,在非自治领土上提高对《公约》原则和目标的意识。委员会还强调,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的缔约国在提交委员会的定期报告中,必须具体说明在这些领土执行《公约》的情况。
九.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和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
47. 委员会第八十七、八十八和八十九届会议审议了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和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问题。
48. 里略·马丁内斯先生参加了非洲人后裔问题专家工作组第十六届会议。
49.克里克莱女士和博叙伊先生参加了拟订补充标准问题特设委员会第六届会议。
50. 在纪念《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十五周年之际,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声明(见附件三)。
十.《公约》通过五十周年纪念
51. 2015年11月26日,委员会在其第八十八届会议期间,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进行了一天的活动,纪念《公约》通过五十周年。委员会借此时机,与缔约国和其他利益攸关者深入接触,总结《公约》的执行状况、委员会的成果和最佳做法,并确认目前面临的挑战。参加此次活动的小组讨论者包括委员会前成员、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以及难民署、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见CERD/C/SR.2397和2398)。
52. 活动始于难民署关于前50年各类活动的一部短视频,以反对种族主义斗争中的标志性音乐和语录为其特色。为《公约》通过五十周年而建立的网站,已在此次活动之前一个月启动,内容包括关于此次活动的背景信息、小组讨论者撰写的文章,以及关于各项有关活动的最新信息。
十一.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53. 委员会的工作方法以其议事规则为依据,议事规则是根据《消除种族歧视公约》第十条通过的,后经修订,再有就是委员会的惯例,这些惯例见于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文件和准则。
54. 委员会第七十六届会议讨论了工作方法和必须改进与缔约国的对话问题。委员会决定,国别报告员不再在会前向所涉缔约国发送问题单,改为发送一份简短的议题单,用以指导缔约国代表团与委员会在审议该缔约国报告期间进行的对话,使之突出重点。这种议题单不要求书面答复。
55. 委员会在第七十七届会议期间于2010年8月3日与非政府组织代表举行了非正式会议,讨论如何加强合作的问题。委员会决定,届会期间每周开始讨论缔约国报告时与非政府组织举行非正式会议。
56. 委员会第八十一届会议首推突出显示各项建议重点的做法,在结论性意见中采用小标题。委员会第八十二届会议深入讨论了工作方法,更具体地说,讨论了在审议缔约国报告期间与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的方式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委员会决定允许各代表团团长作30分钟的开场发言。
57. 委员会第八十五届会议就大会第68/268号决议、并就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在2014年6月举行第二十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决定采用简化报告程序,通过向定期报告已逾期超过五年的缔约国提供这种方法开始逐步实施,并将定期报告逾期已超过十年的缔约国作为其优先目标。委员会还决定通过条约机构主席所建议的结论性意见框架,设立报复问题报告员职位。委员会决定指定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为其三种正式工作语文,指定俄文作为例外情况下的第四种正式语文。
十二.条约机构强化进程
58.第八十八届会议通过了关于执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的第88/1号决定。委员会第八十五届会议通过了简化的报告程序,通过向定期报告已逾期超过十年的缔约国适用这种方法开始逐步实施,同时还通过了条约机构各位主席在其第二十六届会议上建议的结论性意见框架。也是在第八十五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按照自己的特定方法,并在适用于《公约》的情况下,支持条约机构各位主席在其第二十七届会议上建议的《反对恐吓或报复准则》(《圣何塞准则》)。委员会任命卡利·察伊先生担任报复问题报告员。此外,委员会批准了在审议条约机构一般性建议和一般性评论意见时协商工作共同方法。委员会提及其在第八十一届会议上就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通过的决定,重申将按照《公约》和其在第三十八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专家独立性的第9(1990)号一般性建议,在委员会的一切活动和做法中均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
附件一
《公约》现状
A.《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缔约国
1.截至2016年5月13日,共有177个缔约国:阿富汗、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巴哈马、巴林、孟加拉国、巴巴多斯、白俄罗斯、比利时、伯利兹、贝宁、多民族玻利维亚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博茨瓦纳、巴西、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布隆迪、柬埔寨、喀麦隆、加拿大、佛得角、中非共和国、乍得、智利、中国、哥伦比亚、科摩罗、刚果、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丹麦、吉布提、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爱沙尼亚、埃塞俄比亚、斐济、芬兰、法国、加蓬、冈比亚、格鲁吉亚、德国、加纳、希腊、格林纳达、危地马拉、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圭亚那、海地、教廷、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牙买加、日本、约旦、哈萨克斯坦、肯尼亚、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拉脱维亚、黎巴嫩、莱索托、利比里亚、利比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尔代夫、马里、马耳他、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墨西哥、摩纳哥、蒙古、黑山、摩洛哥、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泊尔、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尔、尼日利亚、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马、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卡塔尔、大韩民国、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卢旺达、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圣马力诺、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塞舌尔、塞拉利昂、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所罗门群岛、索马里、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巴勒斯坦国、苏丹、苏里南、斯威士兰、瑞典、瑞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塔吉克斯坦、泰国、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东帝汶、多哥、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土库曼斯坦、乌干达、乌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乌拉圭、乌兹别克斯坦、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越南、也门、赞比亚和津巴布韦。
B.已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发表声明的缔约国
2.截至2016年5月13日,57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发表了声明:阿尔及利亚、安道尔、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比利时、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巴西、保加利亚、智利、哥斯达黎加、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厄瓜多尔、爱沙尼亚、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哈萨克斯坦、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摩纳哥、黑山、摩洛哥、荷兰、挪威、巴拿马、秘鲁、波兰、葡萄牙、大韩民国、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圣马力诺、塞内加尔、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多哥、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乌克兰、乌拉圭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C.接受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的缔约国
3.截至2016年5月13日,46个缔约国接受了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澳大利亚、巴哈马、巴林、伯利兹、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加拿大、中国、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厄瓜多尔、芬兰、法国、德国、几内亚、教廷、冰岛、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爱尔兰、牙买加、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卢森堡、墨西哥、摩洛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大韩民国、沙特阿拉伯、塞舌尔、斯洛伐克、瑞典、瑞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乌克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津巴布韦。
附件二
就委员会曾通过建议的案件提供后续资料
1.本附件汇编了自上一份年度报告以来收到的关于个人来文后续行动的资料,以及委员会就这些答复的性质作出的所有决定。
大韩民国
L.G.,2015年5月1日通过的第51/2012号意见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2.委员会需审议的问题是未能有效保护请愿人免遭据称的种族歧视。由于仅对英语为母语的教师执行强制性艾滋病毒/艾滋病和非法药物检测政策,请愿人的工作权受到侵犯,这就剥夺了她针对报告的种族歧视行为获得有效保护和补救的权利。此外,缔约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审查政府政策,修改、撤销或废止施行种族歧视的法律或条例,采取一切手段,禁止并终止种族歧视。因此,需审议的问题在于缔约国是否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寅)和(卯)项、第五条(辰)款(1)项及第六条。
建议的补救办法
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上述违反《公约》行为造成的精神和物质损害,给予请愿人充分补偿,包括赔偿她被阻止工作一年损失的工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审查与聘用外国人有关的法规和政策,在法律和实践中废除有制造或延续种族歧视效果的任何立法、条例、政策或措施。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消除公职人员、媒体及公众对外国人的定型看法和污名化。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广泛传播委员会的意见。
通过该意见后审查的初次或定期报告
4.委员会在2012年8月的第八十一届会议上审查了缔约国的第十五和十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
5.无后续行动资料
请愿人的评论
6.2015年8月10日,请愿人报告说,缔约国当局始终未与她联系,尽管委员会在2015年5月即已公布了其意见。此外,她表示,虽然委员会提出了建议,但对英语为母语的教师进行强制性艾滋病毒/艾滋病和非法药物检测的政策仍在实行。她强调,教育部名为“韩国的英语方案”的网站继续将未作艾滋病毒/艾滋病和非法药物检测列为一个中止合同的理由。
7.2015年5月12日,请愿人表示,她没有收到委员会建议的对因上述违反《公约》行为造成的精神和物质损害给予的充分补偿。她还表示,缔约国没有落实委员会的建议,即采取适当措施,审查与聘用外国人有关的法规和政策,在法律和实践中废除有制造或延续种族歧视效果的任何立法、条例、政策或措施。请愿人称,缔约国显然对其他非韩国人群体,并对受委员会所分析的条例影响的一类工人进行了强制性艾滋病毒/艾滋病检测。请愿人报告说,她的律师就缔约国的有关政策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这些政策继续助长与艾滋病毒/艾滋病有关的污名化和歧视,损害了公共卫生和居住在该国的所有公民和非公民的人权。
缔约国的答复
8.2015年12月9日,缔约国告知委员会,对请愿人没有作出赔偿,是因为依照国内法,在作出赔偿前,需首先确认未履行合约或存在民事侵权行为,而在请愿人一案中,不存在此类情况。官员适用国内法不应招致对故意侵权或过失的处罚,他们对要求依法进行艾滋病毒/艾滋病检测不承担责任。此外,由于原告的合同还没有续签,因此也没有支付工资损失的义务。
9.关于审查与聘用外国人有关的法规和政策,缔约国表示,《雇用外国劳工法》第22条禁止基于国籍的歧视,《工会和劳资关系调整法》第9条禁止以种族为理由的歧视行为。
10.缔约国还告知委员会,它采取了若干措施,消除仇外心理,包括通过了《广播电视审查条例》,对违反《广播电视法》第100条的广播进行处罚,并要求向受众公布处罚原因、所违反的法律和处罚结果。此外,缔约国还发布了《广播电视语言准则》,其目的是管制歧视性和煽动性表达。同时,就保持对多元文化的敏感性,了解作为多元文化社会的大韩民国和与婚姻相关的移民政策,对政府官员进行了定期培训。缔约国还指出,政府正在尽一切努力,防止在司法过程中侵犯外国人的人权,人权教育即是这方面努力的一个部分,为更好地了解国际人权条约和人权的普世性奠定了基础。
11.缔约国告知委员会,它在2015年8月28日政府的《公报》上公布了委员会的意见,并附有韩文翻译。
请愿人的进一步评论
12.2016年4月7日,请愿人告知委员会,缔约国没有对她作出委员会建议的充分赔偿,构成了继续违反《公约》第六条。此外,缔约国没有对她作出任何正式道歉。请愿人还告知委员会,她将在缔约国法院提起诉讼,以争取此类赔偿。同时,她表示,她将与国际新闻界展开一场运动,向媒体披露她的案情,以及缔约国不遵循委员会意见的情况。她还要将情况通报给其他方面,包括人权理事会主席和秘书长。
拟议的进一步行动或委员会的决定
13.对话仍在进行中。
斯洛伐克
V.S.,2015年12月4日通过的第56/2014号意见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14.委员会需审议的问题是,缔约国是否向请愿人提供了有效保护,使之免遭据称在公立学校求职时因身为罗姆族裔而面临的种族歧视,因而侵犯了请愿人的工作权,剥夺了她针对所报告的种族歧视行为获得有效保护和补救的权利。因此,需审议的问题在于缔约国是否违反了《公约》第五条(辰)款(1)项及第六条。
建议的补救办法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请愿人致歉,并对她遭到的伤害予以充分赔偿。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充分执行《反歧视法》,为此除其他外,应确保按该法适用转移后的举证责任原则,并提供明确信息,说明种族歧视案件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按《公约》规定,对各级教育工作者定期进行防止和避免种族歧视的培训。还应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向执法人员提供适当的培训方案。此外,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广泛传播委员会的意见。
通过该意见后审查的初次或定期报告
16.委员会在第八十二届会议上审查了缔约国的第九和第十次合并定期报告。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
17.无后续行动资料
缔约国的答复
18.2016年3月9日,缔约国告知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在请愿人一案上通过的意见,斯洛伐克得出结论认为,它无法落实委员会的建议,即向请愿人致歉并作出充分赔偿,因为其国内法院,包括宪法法院审查了请愿人的案件,驳回了她遭受歧视的指控。委员会的意见不能取代这些判决,因为这一意见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不能直接生效。关于其余的建议,缔约国表示,国内当局一直在实施这些建议,因此无须在这方面采取任何专门措施。
请愿人的评论
19.请愿人应于2016年8月26日之前作出评论。
拟议的进一步行动或委员会的决定
20.对话仍在进行中。
附件三
关于《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十五周年纪念活动的声明
1.关于《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十五周年纪念活动,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重申2001年8月31日至9月8日在南非的德班召开的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4月20日至24日在日内瓦召开的德班审查会议成果文件的重要性。委员会强调,这些文件构成了打击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的坚实基础。
2.委员会注意到《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在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及其实施推至反对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活动的中心位置的同时,还要求关注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新的形式和表现。在这一方面,委员会首先回顾了其关于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后续行动的第28(2002)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2009)号一般性建议,继而回顾了德班会议之后通过并与《公约》所涉领域相关的下列一般性建议:
关于《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的第29(2002)号一般性建议;
关于《公约》第五条的第20(2005)号一般性建议;
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问题的第31(2005)号一般性建议;
关于《公约》特别措施的意义和范围的第32(2009)号一般性建议;
关于对非洲人后裔种族歧视问题的第34(2011)号一般性建议;
关于打击种族仇恨言论的第35(2013)号一般性建议。
3.委员会欢迎各国和各地区自2001年以来在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方面取得的进展。然而,作为已有177个国家批准的该《公约》设立的机构,委员会发现,根据大多数缔约国提交的定期报告载有的资料,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仍在世界各地大行其道,无数个人和许多弱势群体仍然身受其害。
4.委员会还欢迎通过了行动方案和其他措施,包括立法变革,以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各项规定。此外,它重申各国负有防止和根除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消弭这些灾祸的首要责任。无论如何,它将继续致力于加强《公约》的实施,不仅通过与缔约国的对话,还将借助与根据国际人权文书设立的其他机构、联合国系统有关组织以及民间社会的合作,同时充分考虑到德班会议通过的各项文件。
5.委员会促请大会在举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十五周年纪念活动之际:
重申2001年在南非的德班召开的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在日内瓦召开的德班审查会议成果文件的重要性;
回顾在德班通过的文件所体现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的中心作用;
敦促缔约国充分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并再次呼吁不作任何保留地普遍批准该《公约》;
请各缔约国通过制定针对最弱势群体(土著人民、移民、难民、边缘化群体和非洲人后裔)的反歧视政策,落实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机制;
确保尤其是针对非洲人后裔,承认其在有关社会中的权利和可见度;
请所有利益攸关者执行大会第69/16号决议,并在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结束前制订关于非洲人后裔问题的宣言;
向作为该十年协调员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供其就落实该十年框架中的各项活动切实展开后续行动;
鉴于进展缓慢,呼吁各缔约国重申其政治承诺,加倍努力,以建立一个没有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的世界,尤其请各缔约国采纳符合《公约》第一条的种族歧视定义,努力加强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各项程序,尤其是其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