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报告

结论性意见

第七十八届会议

《儿童权利公约》

安哥拉

CRC/C/AGO/5-7

CRC/C/AGO/CO/5-7

阿根廷

CRC/C/ARG/5-6

CRC/C/ARG/CO/5-6

莱索托

CRC/C/LSO/2

CRC/C/LSO/CO/2

黑山

CRC/C/MNE/2-3

CRC/C/MNE/CO/2-3

挪威

CRC/C/NOR/5-6

CRC/C/NOR/CO/5-6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阿尔及利亚

CRC/C/OPAC/DZA/1

CRC/C/OPAC/DZA/CO/1

安哥拉

CRC/C/OPAC/AGO/1

CRC/C/OPAC/AGO/CO/1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安哥拉

CRC/C/OPSC/AGO/1

CRC/C/OPSC/AGO/CO/1

俄罗斯联邦

CRC/C/OPSC/RUS/1

CRC/C/OPSC/RUS/CO/1

第七十九届会议

《儿童权利公约》

萨尔瓦多

CRC/C/SLV/5-6

CRC/C/SLV/CO/5-6和Corr.1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CRC/C/LAO/3-6

CRC/C/LAO/CO/3-6

毛里塔尼亚

CRC/C/MRT/3-5

CRC/C/MRT/CO/3-5

尼日尔

CRC/C/NER/3-5

CRC/C/NER/CO/3-5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贝宁

CRC/C/OPAC/BEN/1

CRC/C/OPAC/BEN/CO/1

沙特阿拉伯

CRC/C/OPAC/SAU/1

CRC/C/OPAC/SAU/CO/1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贝宁

CRC/C/OPSC/BEN/1

CRC/C/OPSC/BEN/CO/1

尼日尔

CRC/C/OPSC/NER/1

CRC/C/OPSC/NER/CO/1

沙特阿拉伯

CRC/C/OPSC/SAU/1

CRC/C/OPSC/SAU/CO/1

第八十届会议

《儿童权利公约》

巴林

CRC/C/BHR/4-6

CRC/C/BHR/CO/4-6

比利时

CRC/C/BEL/5-6

CRC/C/BEL/CO/5-6

几内亚

CRC/C/GIN/3-6

CRC/C/GIN/CO/3-6

意大利

CRC/C/ITA/5-6

CRC/C/ITA/CO/5-6

日本

CRC/C/JPN/4-5

CRC/C/JPN/CO/4-5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CRC/C/SYR/5和Corr.1

CRC/C/SYR/CO/5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捷克

CRC/C/OPSC/CZE/1

CRC/C/OPSC/CZE/CO/1

第八十一届会议

《儿童权利公约》

博茨瓦纳

CRC/C/BWA/2-3

CRC/C/BWA/CO/2-3

佛得角

CRC/C/CPV/2

CRC/C/CPV/CO/2

马耳他

CRC/C/MLT/3-6

CRC/C/MLT/CO/3-6

新加坡

CRC/C/SGP/4-5

CRC/C/SGP/CO/4-5

汤加

CRC/C/TON/1

CRC/C/TON/CO/1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斯里兰卡

CRC/C/OPSC/LKA/1

CRC/C/OPSC/LKA/CO/1

第八十二届会议

《儿童权利公约》

澳大利亚

CRC/C/AUS/5 - 6

CRC/C/AUS/CO/5-6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CRC/C/BIH/5-6

CRC/C/BIH/CO/5-6

莫桑比克

CRC/C/MOZ/3-4

CRC/C/MOZ/CO/3-4

葡萄牙

CRC/C/PRT/5-6

CRC/C/PRT/CO/5-6

大韩民国

CRC/C/KOR/5-6

CRC/C/KOR/CO/5-6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格鲁吉亚

CRC/C/OPAC/GEO/1

CRC/C/OPAC/GEO/CO/1

巴拿马

CRC/C/OPAC/PAN/1

CRC/C/OPAC/PAN/CO/1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格鲁吉亚

CRC/C/OPSC/GEO/1

CRC/C/OPSC/GEO/CO/1

第八十三届会议

《儿童权利公约》

奥地利

CRC/C/AUT/5-6

CRC/C/AUT/CO/5-6

白俄罗斯

CRC/C/BLR/5-6

CRC/C/BLR/CO/5-6

哥斯达黎加

CRC/C/CRI/5-6

CRC/C/CRI/CO/5-6

匈牙利

CRC/C/HUN/6

CRC/C/HUN/CO/6

卢旺达

CRC/C/RWA/5-6

CRC/C/RWA/CO/5-6

巴勒斯坦国

CRC/C/PSE/1

CRC/C/PSE/CO/1

第八十四届特别会议

《儿童权利公约》

库克群岛

CRC/C/COK/2-5

CRC/C/COK/CO/2-5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CRC/C/FSM/2

CRC/C/FSM/CO/2

图瓦卢

CRC/C/TUV/2-5

CRC/C/TUV/CO/2-5

15.在审议期间,委员会未收到缔约国对结论性意见的任何评论。

C.取得的进展:执行进程的趋势和面临的挑战

16.按照两年期报告惯例,委员会在本节评估儿童权利方面的成就和挑战以及目前趋势。具体而言,委员会专门用一分节叙述少年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

1.取得的总体进展

17.鉴于已收到索马里、南苏丹、巴勒斯坦国和汤加的报告,目前没有逾期未交的初次报告。委员会还收到了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的头两份报告:一份来自匈牙利,一份来自卢森堡。

18.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就根据《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第5条提交的31份个人来文通过了决定。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根据同一任择议定书第13条通过了第一份调查报告。

19.在第八十一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发表了一般性意见的第一次修订本。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取代了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见下文第24-27段)。在同一届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CRC/C/156),以提高缔约国、联合国实体、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方关于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报告的质量,并支持和促进委员会监测执行情况的任务。

20.委员会继续开展加强条约机构系统进程的工作,从2019年9月1日起向应提交定期报告的缔约国提供简化的报告程序。截至2020年3月6日,80个国家收到了邀请,18个国家决定利用这一程序。在第八十三届会议上,委员会对根据该程序进行的第一次缔约国审议进行评估后,决定向逾期未提交报告但有兴趣根据该程序提交报告的缔约国提供简化报告程序。

21.由于2018年主题为“关于保护和赋权儿童充当人权维护者”的一般性讨论日所创造的势头,儿童对委员会工作的参与程度显著提升(见第77段)。自这次一般性讨论日之后,儿童和青少年在委员会的所有活动中作为发言者和主持讨论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他们是2019年《公约》三十周年庆祝活动和第八十四届特别会议期间专题会议的核心。

22.在萨摩亚举行的具有历史意义的第一届区域会议上,委员会审议了库克群岛、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和图瓦卢的儿童权利状况,并为未来审议基里巴斯举行了筹备会议。委员会还在正式会议上会见了儿童,并会见了太平洋地区的青年、联合国实体、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就气候变化、《公约》三十周年和对该地区儿童而言很重要的人权问题举行了专题讨论。与会者对区域会议表示高度赞赏,区域会议可以让儿童和民间社会行为体等与委员会互动,而这些行为体通常无法前往日内瓦。各国代表团和委员会能够亲自参与具有建设性和富有成效的对话,并进行互动和分享经验,这种氛围是视频会议无法实现的。90名儿童与会者对有机会在与成年人平等的基础上表达他们的观点表示感谢,并表示这次会议增强了他们的权能,让他们为自己的权利发声。

23.闭会期间,委员会委员亲身参加许多活动。包括参加若干会议、研讨会、讲座和课程,以及在闭会期间处理个人来文、询问、一般性评论、组织一般性讨论日和庆祝《公约》三十周年。此外,许多委员应国家、民间社会组织和联合国儿基会的邀请,在一些国家参与落实委员会结论性意见。这项工作不可或缺,可确保更好地适用《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2.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

24.在第24号一般性意见的英文本中(见上文第19段),委员会用“儿童司法”一词取代“少年司法”,提醒人们根据《公约》所有未满18岁的人都是儿童,应在专门为儿童设立的制度中处理他们的案件。该一般性意见的目的是指导各国全面执行儿童司法制度,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侧重于预防和早期干预。在一般性意见中,委员会鼓励各国加大力度将儿童从正式司法程序转至有效方案,并扩大使用非拘禁措施,以确保拘留儿童只是作为最后手段。

25.一般性意见包括基于发展科学和最新趋势的新指导意见,鼓励各国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提高到至少14岁。委员会呼吁各国设定剥夺自由的最短期限,并鼓励各国设定儿童在法律上不得被剥夺自由的年龄上限,例如16岁。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公约》禁止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判处死刑和无假释的无期徒刑,并强烈建议各国废除对这类人的一切形式无期徒刑。委员会还指出,必须严格禁止违反《公约》第37条的惩戒措施,包括体罚、关入暗室和单独监禁。

26.一般性意见载有关于参与非国家武装团体并在反恐背景下受到指控的儿童的指导意见。委员会强调,各国需要建立程序,将这些儿童迅速移交给相关的平民儿童保护行为体,并强调应主要将他们视为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受害者。对于这些儿童,应该考虑采取非司法措施和重新融入社会,作为起诉和拘留的替代办法。如果儿童在这种背景下被指控犯罪,应根据《公约》第37条和第40条的规定处理。

27.在一般性意见中,委员会也承认必须要有与正式司法系统平行运作或在正式司法系统边缘运作的司法系统,包括习惯司法系统、部落司法系统或土著司法系统,特别是这类程序的改造作用。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正在形成一种共识,即司法部门方案的改革应关注这些进程,同时确保儿童权利在所有系统中得到维护。

3.趋势和挑战

28.2019年11月是《公约》三十周年纪念。在过去三十年里,儿童终于成为权利的完全持有人,而不仅仅是慈善的对象。全球几乎所有缔约国都制定了专门保护儿童权利的立法、政策和做法,包括旨在消除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立法。过去三十年间,全球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下降了约60%。接受小学和中学教育的机会继续改善。未满18岁结婚的少女越来越少,残割女性外阴的比率不断下降。全世界的出生登记率都在提高。

29.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在过去几年中,全球儿童参与方面取得了进展。越来越多的儿童和青少年正在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特别是那些影响他们的生活和发展的人权,如气候变化中的人权,以期实现一个更美好的世界,享有健康成长和美好生活。各国必须听取并考虑儿童的意见。

30.尽管取得了这些进展,但在实施方面还需要做更多的工作。太多儿童被落在了后面,特别是那些处境脆弱的儿童。令人遗憾的是,前几份两年期报告中表达的关切仍然很严重,特别是对不歧视和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关切,全球所有区域和所有场合的儿童都受此影响。例如,尽管委员会建议所有国家在法律中明确禁止在任何场合体罚,但在报告所述期间,全球受法律充分保护在所有场合免遭体罚的儿童比例仅略有上升,从10%上升到12%。委员会欢迎,截至2020年2月,已有59个国家在包括家庭在内的所有场合实现了禁止体罚,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约有70%的国家仍然允许在家里和其他场合实施体罚。此外,执行法律规定以消除体罚和加强积极育儿战略的措施往往不充分。世界许多地区明显缺乏足够的基础设施以解决虐待和忽视儿童问题,包括报告机制、已确立的干预程序以及对儿童及其照料者的适当治疗支助和社会支助。所有社区领袖,包括政治、社会和宗教领袖,都必须联合起来制止这些做法,因为这些做法对儿童有长期的伤害,即使步入成年后这种伤害的影响也挥之不去。

31.打击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应该是所有区域各国的优先事项。尽管在家庭和宗教社区这些信任圈内对儿童的性虐待问题仍然是保护儿童免遭性暴力的最大挑战,但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通过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包括使用性虐待实时视频流)进行性虐待和性剥削的趋势令人忧心。儿童和青少年现在更容易受到网络诱拐、“性短信”和“性勒索”的影响。保护儿童免受性虐待和性剥削需要采取预防措施,如提高父母、专业人员和整个社会的认识,以及设立一个儿童友好型多部门应对系统,以提高儿童披露的证据价值,避免受害儿童再次遭受伤害,并确保提供心理支助和社会支助。

32.委员会还在处理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方面的新趋势和新挑战。获得数字技术对于增强儿童权能和实现他们的权利十分重要,包括受教育权、参与权、获得适当信息权和表达自由权。同时,委员会向缔约国强调了其对以下方面的关切:互联网接入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确保在线安全和提高儿童、家长和相关专业人员的数字素养。最近网上性虐待和性剥削案件的增加凸显了加强儿童专业人员、执法机构和决策者之间国际合作的重要性,正如《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所规定的那样。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大幅增加了儿童对数字技术的使用,进一步表明亟需出台立法、政策和其他适当措施以确保遵守《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33.委员会仍对残疾儿童权利持续遭到侵犯表示关切,尽管委员会先前已提出建议,但侵犯行为仍继续存在。这种侵犯包括普遍的制度化和对全纳教育概念的曲解,这导致许多残疾儿童失学或被送到特殊教育机构。鉴于2018年成立的儿童权利委员会和残疾人权利委员会联合工作组所做的工作,儿童权利委员会认同,尽管《儿童权利公约》包含专门针对残疾儿童的具体条款(第23条),但残疾儿童的权利不限于该条款所列权利,而是延伸到《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保障和保护机制,也应遵循对残疾问题采用的基于人权的方针。委员会还决定在对话结构和结论性意见中单独增加一段关于残疾儿童的内容,而不再将这一领域列入“医疗保健”。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儿童暴露在疫苗可预防的疾病环境中,但在报告所述期间,这些儿童的免疫接种情况恶化。委员会特别指出,麻疹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死灰复燃,主要归咎于社交媒体上关于疫苗的错误信息。委员会敦促各国增加分配给医疗保健部门的预算比例,增加对常规免疫方案的投资,而不完全依赖国际合作提供资助;解决医疗保健部门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发现主要瓶颈并确定适当的解决方法;以及制定战略和各种方案以惠及所有儿童,特别是那些处境脆弱和生活在偏远地区的儿童。应传播关于免疫接种的重要性和安全性的适当信息,以提高父母和照料者对儿童免疫接种重要性的了解和信任。

35.委员会对武装冲突中大量儿童的权利继续受到侵犯深感关切。包括据报拒绝或非法限制人道主义准入的情况更加严重;逮捕和拘留被指控与被认定为恐怖组织的团体有关联的儿童和青少年,并在某些情况下对他们施以酷刑和虐待;针对男童和女童的性暴力;以及因战时强奸而出生的儿童及其母亲在社区内被排斥的现象。

36.委员会继续严重关切气候变化和环境损害对享有儿童权利的负面影响。这种影响不利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一系列条款的执行。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在审查缔约国报告以及萨摩亚第八十四届特别会议的背景下,加强了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委员会就与享有安全、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有关的人权义务问题特别报告员关于儿童权利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的报告(A/HRC/37/58)向其提供了评论意见。2019年,16名儿童在《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框架内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申诉,指控12个国家的政府没有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这再次确认了儿童人权维护者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缔约国必须加倍努力,尊重、保护和实现儿童在气候变化和环境损害背景下的权利。正如该委员会在2019年9月27日发布的新闻稿中所述,当今领导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对儿童的影响最大。

37.在2019冠状病毒病传播的背景下,委员会对可能侵犯儿童权利的情况感到关切,特别是在那些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和强制隔离的国家。各国在实施此类限制措施时,应考虑这一大流行病在健康、社会、教育、经济和娱乐方面对儿童的影响。委员会特别注意到,封闭措施可能会增加儿童遭受的心理伤害以及暴力侵害和虐待儿童的风险。各国应确保儿童能够获得精神保健,确保儿童社会保障服务保持正常运作且可用,包括在必要时进行家访,以及通过电话和在线渠道加强报告和转诊机制。此外,各国应允许儿童在成人监督下,每天至少参加一次户外活动,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并遵循其他卫生标准。

38.虽然在线学习是课堂学习的一种创造性替代方式,但各国应关注互联网接入有限的儿童和残疾儿童面临的特殊挑战。此外,各国应向通常受益于学校膳食的儿童提供营养食物。此外,以适合儿童的语言和格式向儿童提供有关2019冠状病毒病的信息,并在有关这一流行病的任何决策过程中听取儿童的意见。

39.缔约国应采取具体措施,保护那些可能因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而处境更加脆弱的儿童,包括他们获得医疗保健、教育、负担得起的食物、清洁水、卫生设施和适足住房的机会。其中包括残疾儿童、生活贫困的儿童、街头儿童、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国内流离失所儿童、少数群体儿童和土著儿童、有潜在健康问题(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被剥夺自由的儿童以及生活在机构中的儿童。特别是,应允许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包括在移民拘留中心和机构中的儿童)随时与其家人保持联系。只要有可能,就应该将儿童安排到机构外生活。应当避免因违反有关2019冠状病毒病的规则而逮捕和拘留儿童。

40.鉴于采取紧急措施应对2019冠状病毒病传播后可能出现金融和经济危机,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在经济危机时期,在考虑采取倒退措施之前,首先必须对其他所有方案做出评估,并确保儿童,特别是处境脆弱的儿童,是最后受影响的。缔约国应证明,此类措施是必要、合理、适当、非歧视和暂时性的,并且将尽快恢复任何受影响的权利。缔约国为应对和跟进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而采取的所有措施都应以《公约》的一般原则为基础,特别是不受歧视的权利和儿童将其最大利益列为首要考虑因素的权利。

41.最后,关于影响联合国的金融和流动资金危机,这可能会影响委员会的工作,包括委员会届会的举行,委员会敦促各国履行已批准的人权条约产生的责任,以免危及条约机构系统和所有利益攸关方的权利,特别是侵权行为受害者的权利。

三.根据《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42.《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第16条规定,委员会应在其每两年向大会提交的报告中概要介绍根据本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A.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5条所涉问题采取的行动

43.在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收到了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提交的200多份个人来文,其中71份已经登记。截至2020年3月6日,登记的案件总数达到116起。截至同一天,有78起积压案件有待委员会审查。

44.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通过了关于32起案件的裁决:M.A.B.诉西班牙案(CRC/C/83/D/24/2017)、H.B.诉西班牙案(CRC/C/83/D/25/2017)、N.R.诉巴拉圭案(CRC/C/83/D/30/2017)、M.H.诉芬兰案(CRC/C/83/D/23/2017)、Y.F.诉巴拿马案(CRC/C/83/D/48/2018)、D.C.诉德国案(CRC/C/83/D/60/2018)、A.D.诉西班牙案(CRC/C/83/D/21/2017)、M.D.诉格鲁吉亚案(CRC/C/83/D/45/2018)、A.H.A.等人诉丹麦案(CRC/C/83/D/52/2018)、M.T.诉西班牙案(CRC/C/82/D/17/2017)、R.K.诉西班牙案(CRC/C/82/D/27/2017)、A.S.诉丹麦案(CRC/C/82/D/36/2017)、K.H.等人诉丹麦案(CRC/C/82/D/32/2017)、A.P.和K.P.诉丹麦案(CRC/C/82/D/33/2017)、Z.R.和Q.S.等人诉丹麦案(CRC/C/82/D/43/2018)、M.I.M.诉西班牙案(CRC/C/82/D/54/2018)、A.L.诉西班牙案(CRC/C/81/D/16/2017)、J.A.B.诉西班牙案(CRC/C/81/D/22/2017)、J.G.诉瑞士案(CRC/C/81/D/47/2018)、Y和Z诉芬兰案(CRC/C/81/D/6/2016)、L.H.L.和A.H.L.诉西班牙案(CRC/C/81/D/13/2017),D.N.等人诉瑞士案(CRC/C/81/D/61/2018)、Navarro Presación和Medina Pascual诉西班牙案(CRC/C/81/D/19/2017)、D.D.诉西班牙案(CRC/C/80/D/4/2016)、A.D.诉西班牙案(CRC/C/80/D/14/2017)、D.K.N.诉西班牙案(CRC/C/80/D/15/2017)、C.E.诉比利时案(CRC/C/79/D/12/2017)、N.B.F.诉西班牙案(CRC/C/79/D/11/2017)、Z.Y.和J.Y.诉丹麦案(CRC/C/78/D/7/2016)、Y.M.诉西班牙案(CRC/C/78/D/8/2016)、K.A.B.诉德国案(CRC/C/78/D/35/2017)以及M.B.诉西班牙案(CRC/C/78/D/39/2017)。

45.所有决定均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这些文件可在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http://documents.un.org/prod/ods.nsf/home.xsp)和委员会网页(http://juris.ohchr.org/en/search/results?Bodies=5&sort Order=Date)上查阅。

46.委员会认定其中10起案件违反了《公约》:诉西班牙8起,诉比利时1起,诉巴拉圭1起。委员会宣布14起案件不可受理:诉西班牙6起,诉丹麦4起,诉芬兰2起,诉德国1起,诉巴拿马1起。委员会停止审议8起案件:诉丹麦2起,诉西班牙2起,诉瑞士2起,诉格鲁吉亚1起,诉德国1起。大多数案件涉及与移民有关的问题。但是,在2019年期间,委员会注意到提请其注意的更多种类的侵权行为,以及针对更多缔约国的来文。

47.在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和《任择议定书》下议事规则第28条确立的后续程序框架内,委员会第八十二届会议评估了为执行关于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三份个人来文的意见和建议而采取的措施。鉴于比利时和丹麦积极执行委员会对其分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首次后续行动报告所列三起案件中的两起案件的后续程序已经完成。

48.委员会第八十届会议通过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临时措施准则,以澄清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1款批准临时措施时使用的程序。委员会第八十一届会议决定自该届会议起在停止审议的决定中说明理由。委员会第八十三届会议通过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第三方干预准则。在包括德国、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在内的一些国家、儿基会、负责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办公室和民间社会伙伴的支持下,委员会组织并参加了一系列活动和非正式磋商,旨在促进其根据《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开展的工作。

B.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13条所涉问题采取的行动

49.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收到了一项开展调查的请求。关于2019年5月28日收到并登记为第2019/1号案件的来文,委员会要求相关缔约国提供补充资料。

50.在第七十九届会议期间,关于第2015/1号案件,委员会决定不指定委员根据《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第13条第2款进行调查。

51.关于第2016/1号案件,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决定通过其关于智利的调查报告(CRC/CHL/IR/1),该报告已于2018年5月30日送交缔约国。缔约国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了答复。2019年2月8日,委员会第八十届会议决定就缔约国的答复发出后续信函。缔约国于2019年12月13日提供了更多信息,委员会于2020年2月18日发出了第二封后续信函。委员会感谢智利政府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持续提供的支持。

四.委员会其他活动概述

A.委员会通过的决定

52.委员会第八十二届会议于2019年9月27日通过了以下决定:

第14号决定

在第2430次会议上,根据《公约》第43条第10款的规定,委员会会议通常在联合国总部或委员会确定的任何其他方便的地点举行,委员会注意到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关于条约机构体系未来的立场文件(A/74/256, 附件三),决定探讨在太平洋地区举行委员会会议的可能性。

B.工作方法

1.新的议事规则和工作方法

53.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通过了让儿童参与儿童权利委员会一般性讨论日的工作方法(CRC/C/155)。这些工作方法旨在便利和促进所有儿童(特别是处境不利或弱势儿童)有意义地参与一般性讨论日。虽然这些工作方法是为儿童参与委员会一般性讨论日而专门制定,但各国政府、联合国机构(包括其他条约机构)、专门机构、非政府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工商界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在区域和国际层面组织有儿童参加的其他会议时也可采用其中所载的原则和准则。

54.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决定通过其议事规则(前一版本的第16至第19、第23和第25条规则)修正案。主席团成员人数从6人减至5人,与其他委员会的主席团人数保持一致。

2.一般性意见

55.委员会第八十一届会议通过了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19个国家对案文草案提出了意见。

56.委员会第八十二届会议开始起草下一份一般性意见,侧重于儿童权利和数字环境。

57.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有害做法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两个委员会决定删除联合一般性意见第20段和第55段(f)项所载允许16岁结婚的例外情况。因此,缔约国应确保少男少女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一律定为18岁,没有例外。

3.与各国的非正式会议

58.在2019年1月31日第八十届会议上,委员会在日内瓦万国宫与各国举行了第十一次非正式会议。近70个国家出席了会议。委员会讨论了一系列问题,包括《公约》三十周年、批准三项任择议定书的速度缓慢以及委员会关于一般性意见的工作。专家们还谈到了2018年9月成功举办的一般性讨论日以及2020年对条约机构的审查,强调委员会正在认真考虑如何提高其工作效率和知名度。13个国家在随后的讨论中发了言。

59.在2020年2月6日第八十三届会议上,委员会与各国举行了第十二次非正式会议,近50个国家出席了会议。讨论的问题包括委员会即将在萨摩亚举行的会议、关于数字环境中的儿童权利的下一份一般性意见,以及关于替代照料中的儿童的下一个一般性讨论日。在前一年取得的进展中,委员会在第24号一般性意见中提到,根据简化报告程序第一次对缔约国进行了审查,并将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14岁。11个国家在随后的讨论中发了言。

4.新闻稿

60.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发布了17份新闻稿,其中9份是单独发布的,8份是与其他条约机构联合发布的,包括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和/或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包括买卖儿童和儿童性剥削(包括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其他儿童性虐待材料)问题特别报告员、移民人权特别报告员、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促进和保护意见和表达自由权特别报告员和残疾人权利特别报告员。发布新闻稿是为了纪念国际儿童日(11月20日)、《公约》三十周年和《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五周年。其他新闻稿主要关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沙特阿拉伯、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和也门以及欧洲联盟中与儿童权利有关的具体情况。一系列新闻稿是关于在移民背景下拘留儿童、气候变化和萨摩亚第八十四届特别会议的问题。委员会发布的所有新闻稿可查阅:www.ohchr.org/EN/NewsEvents/ Pages/newssearch.aspx?MID=Committ_Rights_Child。

5.新委员情况介绍会

61.由于资源短缺,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未能在第八十一届会议前的星期五为四名新当选委员举行情况介绍会。在第八十一届会议期间,在正式会议时间之外,与委员会委员和人权高专办工作人员举行了情况介绍会。

C.为执行《公约》开展国际合作和相互支援

1.与联合国实体和其他主管机构的合作

62.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与联合国各实体、专门机构和其他主管机构积极合作。自第七十九届会议以来,联合国各实体和其他主管机构应邀在开幕式上就其与儿童权利有关的工作发言。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结束时,下列机构发了言: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移民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儿基会、儿童权利联通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

63.委员会与联合国实体进行了接触,如下所述:

2020年2月5日,委员会与儿基会举行了第七次两年期会议,儿基会总部代表和区域副主任参加了会议,商讨如何加强委员会与儿基会之间的现有合作事宜(第八十三届会议);

委员会与人权高专办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强化条约机构进程的成果。委员会还收到了关于儿童权利、环境和腐败的简报,以及关于人权理事会、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和儿童权利相关问题的最新情况;

与世卫组织举行了简报会,介绍加强世卫组织对委员会报告进程的支持的机会和方法(第八十二届会议);

世卫组织和儿基会与柳叶刀委员会一起介绍对儿童的商业伤害(第八十三届会议);

在2019年3月15日提交的材料中,委员会鼓励可持续发展问题高级别政治论坛探讨委员会和其他人权机制提出的建议与可持续发展目标之间的协同增效作用,包括在自愿国别评估进程中。

64.委员会会见了下列其他主管机构和代表:

儿童权利联通组织,介绍其年度工作计划(第八十届和第八十三届会议)。还举行了几次关于儿童参与委员会工作的会议,包括由贝尔法斯特女王大学劳拉·伦迪主持的关于儿童参与委员会工作的午餐简报会(第八十三届会议)。

儿童兵国际组织(第七十八届会议)。

少年司法倡导者国际(第七十八届会议)。

地球社国际联合会和粮食第一信息和行动网国际协会,介绍食物权和营养权(第七十八届会议)。

儿童权利信息网(第七十八、第七十九、第八十、第八十一、第八十二和第八十三届会议)。

国际计划,介绍女童权利(第七十八届会议)。

国际社会服务社和国际SOS儿童村,介绍《儿童替代性照料准则》十周年(第七十八届会议)。

终止神职人员性侵组织,介绍为神职人员虐待的儿童受害者伸张正义的情况(第七十八届会议)。

所有幸存者项目,介绍性暴力受害者/幸存者情况,包括武装冲突和被迫流离失所局势中的男童(第七十八届会议)。

5权利基金,介绍关于数字环境的一般性意见草案的进程(第七十九届会议)。

街头儿童联合会(第七十九届会议)。

国际和加拿大儿童权利伙伴关系,介绍儿童参与儿童保护的情况(第七十九届会议)。

国际社会儿科和儿童健康学会,介绍全球儿童健康和福祉(第七十九届会议)。

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局,介绍可持续发展目标(第八十届会议)。

丹麦人权学会,介绍可持续发展目标和人权(第八十届会议)。

地球社国际联合会和人权高专办合作,介绍儿童权利和环境问题(第八十届会议)。

国际社会服务社,凯瑟琳·瓦德和卡塔里娜·特里明斯,介绍代孕问题(第八十届会议)。

日内瓦国际人道法和人权学院,介绍其工作(第八十一届会议)。

生殖权利中心,介绍代孕问题(第八十一届会议)。

斯特拉斯克莱德大学和瑞士联邦外交部,介绍关于照顾独自行动的儿童的在线课程(第八十一届会议)。

日内瓦国际人道法和人权学院以及人权高专办,介绍人权和腐败问题(第八十一届会议)。

非洲儿童政策论坛,介绍非洲儿童福祉报告(第八十一届会议)。

保护儿童国际,介绍呼吁采取行动为儿童伸张正义的情况(第八十二届会议)。

无国籍和包容研究所,向儿童权利委员会和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联合通报国籍权情况(第八十二届会议)。

GlobalChild组织,介绍儿童权利指标(第八十二届会议)。

儿童主持人和儿童记者,他们出席了委员会纪念《公约》三十周年的活动(第八十二届会议)。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特拉利理工学院主席,介绍关于通过儿童权利委员会框架利用体育促进发展与和平的情况(第八十二届会议)。

沙希德·法蒂玛,介绍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调查(第八十二届会议)。

国际社会服务社,介绍代孕情况下保护儿童权利的原则草案(第八十二届会议)。

65.关于与联合国其他人权机制和特别程序任务执行人的合作,在上述联合工作组的框架内(见第33段)。委员会与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合作,以期统一两个委员会的工作方法,这也属于大会第68/268号决议框架。2019年9月,在联合国儿基会的支持下,联合工作组成员举行了为期一天的研讨会,之后就两个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理论和工作编写了分析报告。

66.在2020年2月4日第八十三届会议上,委员会与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办公室签署了合作框架。该协议旨在加强在国家层面落实受冲突中性暴力影响的儿童的权利工作,包括因强奸而出生的儿童的权利。

67.2020年2月21日,委员会就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经修订草案提交了意见。

68.此外,委员会与下列专家举行了会议:

牵头撰写被剥夺自由儿童问题全球研究报告的独立专家(第七十八届会议)

买卖儿童和儿童性剥削(包括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其他儿童性虐待材料)问题特别报告员(第七十八届会议)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

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办公室的代表(第八十届会议)

隐私权特别报告员(第八十二届会议)

69.第八十四届特别会议体现了委员会与萨摩亚政府、太平洋共同体区域权利资源组、联合国驻萨摩亚协调员办事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萨摩亚办公室、儿基会太平洋办事处和人权高专办太平洋区域办事处之间的成功协作。此外,这些组织与包括萨摩亚监察员、亚洲开发银行和儿童权利联通组织在内的其他行为体一道,在这一周内组织了15次会外活动。来自该区域11个国家的近50名非政府组织代表以及约100名儿童参加了会议并与委员会互动。对澳大利亚、新西兰、瑞典和联合王国政府通过太平洋共同体为本届会议提供的财政支助深表感谢。

70.上述支持还包括由区域权利资源组以及斐济政府和瓦努阿图政府组织的后续访问,由委员会一名成员访问一个国家,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太平洋区域对委员会工作的相互了解。这些访问包括会见政府代表、联合国和区域机构、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以及在大学举办关于儿童权利的公开讲座。

2.参加联合国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

71.2018年,时任委员会副主席奥尔加·A·哈佐娃参加了在纽约举行的第三十次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2019年,委员会主席佩德内拉·雷纳先生代表委员会出席了在纽约举行的第三十一次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

72.2018年,时任委员会主席温特女士根据大会第72/245号决议,于10月13日与第三委员会举行了互动对话。2019年10月8日,根据第73/155号决议,委员会主席佩德内拉·雷纳先生与第三委员会举行了互动对话。

73.2019年11月20日,委员会主席根据大会第73/301号决议,在纪念《公约》三十周年大会高级别会议上发言。

74.委员会委员参加了各种国际、区域和国家层面的会议,提出了与儿童权利有关的问题。

3.其他相关活动

75.委员会欢迎2019年10月8日向大会第七十四届会议提交并介绍的独立专家牵头撰写的被剥夺自由儿童问题全球研究报告(A/74/136),以及随后于2019年11月出版的关于被剥夺自由儿童问题的全球研究报告。该研究报告的发布遵循了委员会2014年的建议,即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5条(c)款建议通过大会请秘书长对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开展一项深入的国际研究(A/69/41, 附件二)。通过这项研究,独立专家审查了司法中的儿童状况,以及与父母一起被关押在监狱中的儿童、移民儿童、机构中的儿童和武装冲突中的儿童(包括非国家武装冲突中的儿童),以及反恐背景下的儿童。委员会注意到研究结果和建议,并已将该研究中的一些经验纳入其工作,特别是其结论性意见。

76.2019年3月,委员会邀请196个缔约国在《公约》三十周年之际重申其对儿童权利的承诺。截至2020年3月6日,62个国家作出了回应,根据《公约》中24项条款作出了200多项承诺,包括传播《公约》并提供关于《公约》的培训,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执行《公约》,以及确保所有儿童都有接受教育的机会,能够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受到保护免遭暴力侵害。委员会、人权高专办以及在国家和地方层面运作的民间社会组织将把这些承诺作为宣传工具以努力执行《公约》。2019年9月16日至11月20日,这些承诺在网上展示,并在日内瓦万国宫和威尔逊宫的展览上展出。9月16日,在展览启动的同时,委员会在卡塔尔国的财政支持下在万国宫举办了一场庆祝活动,150多人参加,其中包括50名儿童。这项活动得到了儿基会、儿童权利联通组织和欧洲联盟的支持,由两个儿童咨询小组共同设计和实施,儿童和成人一道盘点了《公约》过去三十年的情况,并就影响当今儿童权利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辩论,如司法、气候变化、参与和数字环境。

77.委员会还参与了与三十周年纪念有关的其他活动。在第八十一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共同赞助并参加了奥地利和罗马尼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组织的一次相关活动。在同一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支持《公约》儿童友好版的正式版本,由儿童权利联通组织和儿基会设立的全球儿童咨询小组编写。委员会若干成员参加了2019年11月18日至20日在日内瓦万国宫举行的纪念《公约》三十周年的会议。这次会议是伙伴关系的成果,包括30年儿童权利协会、瑞士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日内瓦大学、日内瓦市和州、儿童权利联通组织、人权高专办和儿童权利委员会。

D.一般专题讨论

78.根据议事规则第79条,委员会每两年举行一般性讨论日活动,时间为9月份届会的第二个星期五,为期一天。在2018年9月28日举行的第七十九届会议上,专题讨论会的主题是保护和赋权儿童充当人权维护者。包括约60名儿童在内的400多名与会者参加了一般性讨论。来自66个国家的800名观众收看了这次活动的网络直播。2018年一般性讨论日是第一次关注儿童作为人权维护者的全球讨论,也是儿童首次在委员会活动的规划、实施和后续行动中发挥核心作用。儿童与成年人一起作为演讲者、主持人和观众积极参与讨论日活动。由来自19个国家的21名儿童组成的儿童咨询小组参与了一般性讨论日的规划、实施和后续行动的每一个步骤。来自53个国家的2,695多名儿童参加了磋商。委员会第八十届会议通过的一般性讨论日提出的建议全文,见附件三。讨论纪要和与会者名单见委员会网(www.ohchr.org/EN/HRBodies/CRC/Pages/Discussion2018.aspx)。

79.委员会第八十一届会议决定,下一次一般性讨论日将专门讨论替代照料中的儿童问题。鉴于2019冠状病毒病的蔓延,原定于2020年9月举行的第二次一般性讨论日暂时推迟到2021年9月。

附件一

儿童权利委员会委员名单

委员姓名

国籍国

苏珊娜·阿霍·阿苏马**

多哥

阿迈勒·阿尔曼·阿尔杜萨里*

巴林

辛德·阿尤毕·伊德里斯**

摩洛哥

布拉基·古德布兰松**

冰岛

菲利普·雅费**

瑞士

奥尔加·A·哈佐娃*

俄罗斯联邦

西法斯·卢米纳*

赞比亚

杰哈德·马迪**

埃及

费斯·马歇尔-哈里斯**

巴巴多斯

本雅姆·达维特·梅兹姆尔*

埃塞俄比亚

克拉伦斯·纳尔逊**

萨摩亚

大谷美纪子*

日本

路易·埃内斯托·佩德内拉·雷纳*

乌拉圭

何塞·安杰尔·罗德里格斯·雷耶斯**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艾萨图·阿拉萨内·西迪库**

尼日尔

安·玛丽·斯凯尔顿*

南非

韦利娜·托多罗娃*

保加利亚

雷娜特·温特*

奥地利

2019-2021年儿童权利委员会主席团

主席

佩德内拉·雷纳先生

副主席兼报告员

阿尔杜萨里女士

副主席

马迪先生

副主席

托多罗娃女士

副主席

温特女士

附件二

2018年关于保护和赋权儿童充当人权维护者的一般性讨论日提出的建议

1.根据一般性讨论日的讨论,委员会核可以下建议,旨在向缔约国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提供关于加强保护和赋权儿童充当人权维护者的指导。虽然这些建议主要针对作为主要责任承担者的国家,但也考虑了国家人权机构、儿童权利委员会、联合国、民间社会、媒体、私营部门和一般成人的职责。

A.国家

1.一般性建议

2.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为儿童人权维护者创造安全空间,让他们能够自愿、充分和无所畏惧地就与其权利相关的所有事项表达意见。各国应保护儿童人权维护者免遭任何形式的恐吓或报复,也保护他们免于对恐吓或报复的恐惧。

3.各国应确保在涉及儿童人权维护者的所有事项的决策过程中适当考虑儿童人权维护者的意见。

4.各国应支持儿童人权维护者的家庭履行其保护和赋权儿童充当人权维护者的职责。

5.各国应确保保护措施不会限制儿童人权维护者的行动范围,包括在网上空间。

2.立法、政策和实施

6.各国应制定和通过关于保护和赋权人权维护者(包括儿童人权维护者)的全面的国家法律和政策,结合考虑到性别和年龄因素的方法,特别关注弱势儿童,包括人道主义局势中的儿童、替代照料中的儿童、土著儿童和残疾儿童。各国应确保国家法律框架符合《儿童权利公约》,并允许儿童作为人权维护者自由行事。

7.国家立法应以儿童人权维护者的观点为基础,并纳入这些观点。在起草立法过程中,各国应征求并考虑儿童代表团体、儿童领导的组织以及儿童议会等儿童参与机制的建议和要求。

8.各国应分配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有效执行关于儿童人权维护者的立法和政策。

3.表达自由和参与决策

9.各国应确保儿童人权维护者获得具体、全面和适当的信息,以便他们能够表达意见并参与决策进程。各国应确保所有儿童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互联网)获得免费和便利的信息。

10.各国应确保弱势儿童人权维护者,包括残疾儿童、人道主义局势中的儿童、替代照料中的儿童、贫困儿童以及少数群体儿童和土著儿童,也能够自由表达意见,并获得适合其性别和年龄的支助,以促进他们积极参与所有与他们相关的事务。

11.各国应确保儿童议会和任何其他儿童参与机制具有明确和有意义的任务以及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且能够不歧视地向所有儿童开放并包容所有儿童。

4.教育

12.各国应认识到教育在赋权儿童充当人权维护者方面的作用,并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普及免费和优质的教育。

13.各国应确保儿童接受人权教育,包括关于儿童权利和《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的教育。

14.各国应确保儿童参与学校教育,作为其学习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让儿童学会表达自己,发展自己的观点,倾听他人的意见,并成为积极的公民。学校课程的目标应该是让儿童参与进来,并对他们的生活产生积极影响。学校课程应与儿童的实际情况相联系,并定期更新,以适应形势和儿童的需求。

15.各国应确保教育包含冲突管理工具,并教导儿童以非暴力方式解决对抗,如欺凌和骚扰。学校工作人员应接受适当培训,以使用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教育和纪律形式,并避免只使用惩罚性措施来解决儿童暴力问题。

5.环境

16.各国应为环境问题儿童人权维护者提供一个安全和扶持性的氛围,便于他们致力于环境问题并提出建议。

17.各国应促进对环境问题儿童人权维护者的正面宣传,包括在媒体中,并促进儿童和青年参与决策和执行环境政策和方案。

18.各国应确保环境问题儿童人权维护者,包括那些致力于土地权、污染、气候变化和获取自然资源问题的儿童人权维护者,受到保护以免遭恐吓、骚扰和暴力。

19.各国应支持环境问题儿童人权维护者组织的活动,如提高认识举措,并促进他们接触媒体。

6.在线访问和保护

20.各国应为儿童人权维护者提供一个安全和有利的网上空间,包括让他们使用安全的在线平台以及提供关于网络安全的培训。

21.各国应确保互联网提供商和互联网公司为所有儿童的网络连接和无障碍上网提供便利,确保安全设置清晰明确、无障碍,包括对残疾儿童也做到这一点。

22.各国应鼓励信息和通信技术企业让儿童参与制定和监测在线保护儿童的举措和工具。

7.获得补救机制的途径

23.各国应确保儿童人权维护者能够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使用儿童友好型申诉机制,以报告和提出侵犯人权的申诉。

24.各国应考虑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使儿童人权维护者能够就侵犯其人权的行为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并寻求有效补救。

8.向委员会报告

25.各国应在提交委员会的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儿童人权维护者的状况以及为保护他们和赋予他们权能而采取的举措。

26.各国应鼓励儿童人权维护者自由参与编写缔约国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并为他们提供这样的机会。

27.各国不应妨碍或干涉儿童参与向委员会提交报告的过程。

B.儿童事务监察员和国家人权机构

28.儿童事务监察员和国家人权机构应向儿童人权维护者传播关于其任务和工作的信息。

29.鼓励儿童事务监察员和国家人权机构与儿童人权维护者更密切地合作。

30.儿童事务监察员和国家人权机构应支持儿童人权维护者报告侵犯人权行为并寻求补救。

C.联合国

31.联合国应向儿童人权维护者提供有关联合国的信息,使他们能够有效地参与联合国的人权系统,并以儿童能理解的语言和格式及时向他们提供适龄的信息。

32.联合国应促进儿童人权维护者参与儿童权利相关工作,并设立儿童友好型平台和程序,以促进儿童面对面参与或在线参与。

33.鼓励条约机构促进儿童人权维护者参与对缔约国的审议,包括通过提交报告和参加会议。

34.鼓励条约机构向缔约国提出建议,强调需要通过立法保护和赋权儿童充当人权维护者。

D.民间社会

35.鼓励民间社会增强儿童人权维护者的权能并与他们合作,支持他们的倡议并传播关于他们的工作的信息。

36.民间社会应便利和促进各种受众对儿童权利和人权维护者的了解,包括采用所有儿童都能接触到的形式。

37.民间社会应促进对儿童人权维护者(特别是女童)的积极态度。

38.民间社会应确保儿童人权维护者参与民间社会的人权工作,包括监测、报告和宣传活动。

39.民间社会应支持儿童人权维护者报告侵犯人权行为并寻求补救。

40.民间社会在与儿童人权维护者接触时,应采取一切预防措施,尽量减少这些儿童人权活动的任何负面后果。民间社会还应致力于保护儿童人权维护者免遭任何形式的恐吓或报复,也保护他们免于对恐吓或报复的恐惧。

E.媒体

41.鼓励媒体宣传儿童人权维护者的正面形象,并报道儿童开展的人权活动。

F.私营部门

42.企业和捐助者应确保其活动不会直接或间接伤害儿童人权维护者,并在相关情况下促进他们的人权工作。

43.企业和捐助者应确保儿童人权维护者持续和有意义地参与地方层面活动的规划和实施。

G.父母、家庭和社区成员以及与儿童打交道或从事儿童工作的成年人

44.成年人应积极寻求关于儿童权利的信息,了解他们在保护儿童和增强儿童权能方面的义务,认可儿童人权维护者的身份并受到他们的鼓舞。

45.成年人应该尊重和支持儿童人权维护者和想要成为人权维护者的儿童。

46.成年人应当为儿童人权维护者创造表达意见的空间,促进他们参与决策进程,并确保在影响他们的事项中适当考虑他们的意见。

GE.20-06247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