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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文函

vi

第一部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的报告

1

提请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关注的事项

2

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5

《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5

会议开幕

5

通过会议议程

5

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5

工作安排

6

委员会成员

6

主席关于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与第五十届之间闭会期间活动的报告

7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8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进行的活动

10

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2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10

就委员会关于具体来文的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

10

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8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10

加快委员会工作速度的方式和方法

11

《公约》第二十一条的执行情况

12

第五十届会议临时议程

14

通过报告

15

附件

第49/I号决定. 关于停止执行同时分发文件政策的换文

16

第49/III号决定.委员会主席给埃及和突尼斯两国政府的信

18

第49/V号决定. 白俄罗斯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和秘书处之间关于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结论意见的评论的来往普通照会

20

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收到的文件

21

截至2012年4月1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成员

22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十九届和第二十届会的报告

23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关于后续落实委员会关于具体来文的意见的报告

30

第二部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的报告

34

提请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35

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38

《公约》缔约国和《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38

会议开幕

38

通过议程

38

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38

工作安排

39

委员会成员

39

主席关于第四十九届与第五十届会议之间闭会期间活动的报告

40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41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进行的活动

44

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2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44

就委员会关于具体来文的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

44

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8条所产生问题采取的行动

45

加快委员会工作速度的方式和方法

46

《公约》第二十一条的执行情况

48

第五十一届会议临时议程

49

通过报告

50

附件

第50/V号决定.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2011年10月19日第五十届会议期间通过的关于纪念通过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的周年的声明

51

第50/VI号决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2011年10月19日第五十届会议期间通过的的关于农村妇女问题的一般性声明

53

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收到的文件

57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二十一届会议的报告

58

第三部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的报告

62

提请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注意的事项决定

63

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65

《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65

会议开幕

65

通过议程

65

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65

工作安排

65

委员会成员

66

主席关于委员会第五十届与第五十一届之间闭会期间活动的报告

67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68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进行的活动

70

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2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70

就委员会关于具体来文的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

70

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8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70

加快委员会工作速度的方式和方法

72

《公约》第二十一条的执行情况

74

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75

通过报告

76

附件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逾期报告的情况

77

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收到的文件

86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二十二届会议的报告

87

送文函

[2012年4月2日]

纽约

联合国秘书长

潘基文阁下

谨提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一条,其中规定根据《公约》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应就其活动,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2011年7月11日至29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了第四十九届会议,并分别于2011年10月3日至21日和2012年2月13日至3月2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了第五十届和第五十一届会议。委员会分别在2011年7月29日第996次会议、2011年10月21日第1018次会议和2012年3月2日第1038次会议上分别通过了这三届会议的报告。现将委员会的这三份报告随函附上,请转递大会第六十七届会议。

主席

西尔维娅·皮门特尔(签名)

第一部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的报告

2011年7月11日至29日

第一章

提请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关注的事项

决定

第49/I号决定

委员会决定,无限期停止执行其同时分发文件政策(见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一)。

第49/II号决定

委员会决定于2011年7月18日就冲突中和冲突后妇女的一般性建议草案举行一天的一般性讨论。

第49/III号决定

委员会决定就民主化进程中妇女权利问题致函埃及和突尼斯两国政府(见本报告第部分附件二)。

49/IV号决定

2011年7月21日,委员会决定确认其目前提及从缔约国收到的有关委员会结论意见的评论而不转载在委员会报告中的做法。此外,委员会还决定,根据有关缔约国的要求,将缔约国正式提交的与结论意见有关的评论上传到委员会相关会议的网页(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edaw)上。这些评论将不加翻译、按所收到的原文上传,并在委员会报告中提供网页链接。

第49/V号决定

委员会决定向白俄罗斯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发出普通照会,对2011年5月23日该国常驻代表团的普通照会作出答复。普通照会指出,委员会在记录从缔约国收到的评论方面采取的做法是,在委员会向大会提交的报告中提及这些评论;普通照会还告知该国代表团,委员会还决定根据有关缔约国的要求,将这些正式评论,包括从白俄罗斯收到的评论,上传到委员会届会的网页上(见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三)。

第49/VI号决定

委员会确认了第五十二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芭芭拉·贝利、马里亚姆·贝尔米乌-泽尔达尼、索莱达·穆里略·德拉韦加、祖赫拉·拉塞克和杜布拉夫卡·西蒙诺维奇。

第49/VII号决定

2011年7月29日,委员会经表决通过帕特里夏·舒尔茨女士提议的以下决定:充分考虑到第27号和第28号一般性建议的通过程序,以及这一程序遵循了委员会议事规则(A/56/38,附件)并在委员会向大会提交的第四十七届会议的报告(A/66/38,第二部分)中予以适当反映,委员会决定,在其结论意见以及委员会其他材料中提及一般性建议时,应采用一致提法,并遵循相同的格式,换句话说,只用标题,之后是年份,但没有任何参考资料、脚注或其他提法。

讨论

在通过上述决定前,伊斯马特·贾汉提出舒尔茨所提交提案的修正案。依照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则37,在对舒尔茨女士所提交提案进行表决之前,对修正案进行表决。贾汉女士提出的修正案全文如下:委员会决定,在其结论意见以及委员会其他材料中提及一般性建议时,必须采用一致提法,并遵循相同的格式,换句话说,只用标题,之后是年份、大会报告的编号、部分、章节和相关段落”。

贾汉女士在表决前解释说,委员会目前在其结论意见中提及其他条约机构的建议或普遍定期报告时采用上述格式。她还表示,上述格式应保持一致和透明。舒尔茨女士也发言表示,她的提案遵循了委员会对其一般性建议采取的做法。

修正案未获得通过,有7名委员会成员赞成,15名成员反对,无人弃权。投票赞成修正案的成员是:维奥莱特·阿沃里、马里亚姆·贝尔米乌-泽尔达尼、内尔拉·加布雷、伊斯马特·贾汉、普拉米拉·帕滕、祖赫拉·拉塞克和邹晓巧。投票反对修正案的成员有:艾谢·费里德·阿贾尔、尼科尔·阿梅利、马加利斯·阿罗查·多明古埃斯、芭芭拉·贝利、奥林达·巴雷罗-博瓦迪利亚、尼克拉斯·布鲁恩、露特·哈尔帕林-卡达里、林阳子、索莱达·穆里略·德拉韦加、韦奥莱塔·诺伊鲍尔、西尔维娅·皮门特尔、玛丽亚·海伦娜·皮雷斯、维多利亚·波佩斯库、帕特里夏·舒尔茨和杜布拉夫卡·西蒙诺维奇。

在对修正案进行表决后,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则31、32、34、37和38)以唱名投票对舒尔茨女士提出的最初提案进行表决,有15名委员会成员投票赞成提案,7名成员投票反对提案,无人弃权。投票赞成提案的成员包括:艾谢·费里德·阿贾尔、尼科尔·阿梅利、马加利斯·阿罗查·多明古埃斯、芭芭拉·贝利、奥林达·巴雷罗-博瓦迪利亚、尼克拉斯·布鲁恩、露特·哈尔帕林-卡达里、林阳子、索莱达·穆里略·德拉韦加、韦奥莱塔·诺伊鲍尔、西尔维娅·皮门特尔、玛丽亚·海伦娜·皮雷斯、维多利亚·波佩斯库、帕特里夏·舒尔茨和杜布拉夫卡·西蒙诺维奇。投票反对提案的成员包括:维奥莱特·阿沃里、马里亚姆·贝尔米乌-泽尔达尼、内尔拉·加布雷、伊斯马特·贾汉、普拉米拉·帕滕、祖赫拉·拉塞克和邹晓巧。

在舒尔茨女士的提案获得通过后,内尔拉·加布雷发言,表示她打算提交一份反对意见。贝尔米乌-泽尔达尼女士对加布雷女士给予支持。加布雷女士随后提交了一封由其本人、贝尔米乌-泽尔达尼女士和贾汉女士签署的一封信,其中表示:

“鉴于第27号和第28号一般性建议是在对某些段落单独表决后,以不同于所有其他一般性建议的方式通过的,因此,为了透明和客观起见,必须提及下述相关报告中的程序,以便读者明确回顾事实:第28号一般性建议(A/66/38,第二部分,第七章,第23至27段;第27号一般性建议(A/66/38,第二部分,第七章,第28和29段)

“我们希望将此陈述全文载于委员会所有报告,并保留今后在必要时提及这一陈述的权利”。

第49/VIII号决定

委员会于2011年7月29日通过了关于工作方法问题工作组的以下声明:

委员会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以有效履行职责。委员会改进了报告准则及其与缔约国之间的建设性对话,并完善了结论意见。加强和理顺工作方法将是委员会的长期项目。此外,委员会希望在加强条约机构进程这一更广泛的范畴内完善其工作方法。面对繁重的工作,委员会需要继续加强工作方法,同时考虑到条约机构系统的协调统一。因此,建议将工作方法问题工作队改为常设工作组。

第49/IX号决定

委员会于2011年7月29日通过关于下述议题清单的声明:

为了帮助确定建设性对话所涉问题的主次排序,并使答复尽可能简洁(在某些情况下,提供的答复长达100多页),建议议题清单列出的问题不超过20个。每个问题最多包含3个议题。

议题清单中所列的问题应属需要进行调研的类型,而不是可在建设性对话期间提出的问题。

缔约国送文函样板表明,答复的篇幅最长限定为25页;并指出,缔约国只可附上页数有限的统计数据附加页。

还建议修改送文函,清楚说明答复中所载资料不应重复报告中已提供的资料。

第二章

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A.《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1.截至2011年7月29日,即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闭幕之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共有187个缔约国。大会在其第34/180号决议中通过《公约》,并于1980年3月1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依照《公约》第27条的规定,《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此外,64个缔约国已接受就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根据《公约》规定,目前共需要125个《公约》缔约国接受修正案后才能使之生效。

2.截至同一日期,《公约任择议定书》 共有102个缔约国。大会在其第54/4号决议中通过《任择议定书》,并于1999年12月10日开放、批准和加入。依照其第16条的规定,《任择议定书》于2000年12月22日生效。

3.联合国条约集网站(http://treaties.un.org)载有以下资料:关于《公约》、《公约》修正案和《公约任择议定书》最新资料,包括签署国和缔约国名单、声明、保留意见和反对意见的案文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该网站由履行秘书长保存责任的法律事务厅条约科维护。

B.会议开幕

4.委员会于2011年7月11日至29日在联合国纽约总部举行第四十九届会议。委员会举行了20次全体会议,并举行11次会议以讨论议程项目5、6、7和8。委员会收到的文件的清单载于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四。

5.在2011年7月11日第977次会议上,委员会主席西尔维娅·皮门特尔宣布本届会议开幕。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助理秘书长伊万·西蒙诺维奇在本届会议开幕式上发表讲话。

C.通过会议议程

6.委员会第976次会议通过了临时议程(CEDAW/C/49/1)。

D.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7.会前工作组于2010年10月25日至29日举行了会议,其主席韦奥莱塔·诺伊鲍尔在第977次会议上介绍了会前工作组的报告(CEDAW/PSWG/2010/49)。

E.工作安排

8.2011年7月11日,玛丽亚·海伦娜·洛佩斯·德赫苏斯·皮雷斯就职,并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则15的规定庄严宣誓。

9.2011年7月11日,委员会与专门机构和联合国基金和方案以及其他政府间组织的代表举行闭门会议。在会上向介绍了具体国家的情况以及这些机构为支持执行《公约》所作的努力。

10.在2011年7月11日和18日,委员会与非政府组织代表举行非正式公开会议。非政府组织代表提供了关于向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提交报告的缔约国执行《公约》情况的资料。在2011年7月18日,委员会与一个国际人权机构举行会议。

F.委员会成员

11.委员会所有成员都出席了第四十九届会议。英迪拉·杰辛和皮雷斯女士缺席三天。皮雷斯女士向主席口头或书面说明了缺席理由。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五载有委员会成员名单,其中注明成员任职期限。

第三章

主席关于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与第五十届之间闭会期间活动的报告

12.在第977次会议上,主席介绍了关于她自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以来所开展活动的报告。

第四章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13.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审议了8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出的报告:哥斯达黎加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吉布提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埃塞俄比亚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意大利第六次定期报告、尼泊尔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大韩民国第七次定期报告、新加坡第三次定期报告和赞比亚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条约机构数据库网站(www.unhchr.ch/tbs/doc.nsf)在“提交报告情况”标题下载有资料,其中说明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所提交报告的情况和对其所提交报告的审议情况。

14.委员会就所审议的每一份报告编写了结论意见。这些意见载于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网站(http://documents.un.org/),文号如下:

哥斯达黎加

(CEDAW/C/CRI/CO/5-6)

吉布提

(CEDAW/C/DJI/CO/1-3)

埃塞俄比亚

(CEDAW/C/ETH/CO/6-7)

意大利

(CEDAW/C/ITA/CO/6)

尼泊尔

(CEDAW/C/NPL/CO/4-5)

大韩民国

(CEDAW/C/KOR/CO/7)

新加坡

(CEDAW/C/SGP/CO/4)

赞比亚

(CEDAW/C/ZMB/CO/5-6)

第四十九届会议结束之后,大韩民国和新加坡就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提出意见。

结论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

15.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通过了后续行动报告员的报告,并审议了从下述缔约国收到的后续落实报告:

阿塞拜疆

(CEDAW/C/AZE/CO/4/Add.1)

葡萄牙

(CEDAW/C/PRT/CO/7/Add.1)

冰岛

(CEDAW/C/ICE/CO/6/Add.1)

缔约国的后续报告和委员会的答复可查阅人权高专办网址“后续报告”标题下的网页: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edaw。

16.委员会还向下述后续报告逾期的缔约国发出催复通知:亚美尼亚、喀麦隆、德国和卢旺达。委员会推迟向利比亚发出催复通知。

17.委员会还向委员会曾已致函的下述缔约国发出第二封催复通知:比利时、厄瓜多尔、萨尔瓦多、马达加斯加、蒙古和乌拉圭。

第五章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进行的活动

18.《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2条规定,委员会应在其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提出的年度报告中载有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进行的活动的摘要。

A.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2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19.委员会于2011年7月25日讨论了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20.委员会认可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十九届和第二十届会议的报告(见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六)。

21.委员会对第17/2008号(Alyne Da Silva Pimentel诉巴西)、第20/2008号 (VioletaKomova诉保加利亚)和第23/2009号(IngaAbramova诉白俄罗斯)来文采取行动,并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对这些来文的意见。

22.委员会还决定:

(a)停止委员会对第21/2009号来文的审议;

(b)在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上分配更多时间审议来文。

B.就委员会关于具体来文的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

23.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没有对本项目采取任何行动,因为菲律宾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没有派代表出席与第18/2008号来文(Karen Tayag Vertido诉菲律宾)有关的后续会议。

24.委员会没有收到任何针对委员会的意见提交的后续资料,从而无需在本届会议上审议。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关于后续落实委员会对具体来文的意见的报告载于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七。

C.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8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25.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第六章

加快委员会工作速度的方式和方法

26.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审议了关于加快委员会工作速度的方式和方法的议程项目7。

委员会根据议程项目7采取的行动

加强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27.委员会决定将工作方法问题工作队改为工作组。工作方法问题工作组就会前工作组、建设性对话和国家报告员的作用进行讨论。

28.此外,委员会听取了关于在委员会间会议和人权机构主席会议范围内加强条约机构制度的汇报。所有文件已向委员会成员分发,并上传到人权高专办网站(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icm-mc/)。

委员会今后届会的日期

29.根据会议日历,确认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及相关会议的日期如下:

(a)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举行的第二十一届会议:2011年9月28日至30日,日内瓦;

(b)第五十届会议:2011年10月3日至21日,日内瓦;

(c)第五十二届会议会前工作组:2011年10月24日至28日,日内瓦。

将由委员会今后届会审议的报告

30.委员会确认,将在第五十届会议上审议以下缔约国的报告:

第五十届会议:

乍得

科特迪瓦

科威特

莱索托

毛里求斯

阿曼

巴拉圭

第七章

《公约》第二十一条的执行情况

31.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审议了关于《公约》第二十一条的执行情况的议程项目6。

委员会根据议程项目6采取的行动

关于向处于武装冲突中和冲突后的妇女提供法律保护的一般性建议

32.委员会于2011年7月18日就处于武装冲突中和冲突后的妇女问题举行了一般性讨论,作为编写关于这个问题的一般性建议第一阶段工作。近300人出席了讨论。委员会主席西尔维娅·皮门特尔致开幕词,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助理秘书长伊万·西蒙诺维奇和妇女署主管政府间支助和战略伙伴关系助理秘书长拉克什米·普里在开幕式上讲话。委员会成员兼委员会关于处于武装冲突中和冲突后的妇女问题工作组组长普拉米拉·帕滕介绍了一般性建议。主旨发言者包括: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玛戈·瓦尔斯特伦;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拉迪卡·库马拉斯瓦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拉希达·曼朱;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胡安·门德斯;以及对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的性暴力受害者的补救措施和赔偿问题高级别小组协调员杰西卡·诺伊维尔特。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妇女署和17个民间社会组织(包括大赦国际、国际亚太妇女权利行动观察、国际残疾人联盟、寡妇通过民主促进和平、国际妇女联盟、反对贩运妇女全球联盟、全球行动、妇女、法律和发展论坛以及其他组织)的代表作了口头发言。

关于婚姻和婚姻解体的经济后果的一般性建议

33.委员会第四十九届全体会议未就该议题采取行动,但工作组在这届会议期间举行了会议,并在2011年7月31日和8月1日的会议之后为期两天的务虚会期间继续拟订一般性建议。

关于有害作法的联合一般性建议

34.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没有对该议题采取任何行动。

关于司法救助问题的一般性建议

35.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没有对该议题采取任何行动。

流离失所和无国籍情况下性别平等问题工作队

36.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全体会议没有就该问题采取任何行动,但工作组在这届会议期间举行了会议。

非正式会议

37.委员会还于2011年7月10日星期日举行非正式会议,讨论第27号(老年妇女和保护她们的人权)、第28号(《公约》第2条规定的缔约国核心义务)一般性建议及其他事项。

第八章

第五十届会议临时议程

38.2011年7月29日,委员会第996次会议审议了第五十届会议临时议程草案,核准该届会议临时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第四十九届与第五十届会议之间闭会期间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5.审议缔约国对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所提交报告的结论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

6.《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执行情况。

7.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8.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9.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临时议程。

10.通过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的报告。

第九章

通过报告

39.2011年7月29日,委员会审议了其第四十九届会议的报告和增编草稿,并经讨论期间经口头订正后予以通过。

附件一

第49/I号决定. 关于停止执行同时分发文件政策的换文

2011年3月11日委员会主席给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会议管理司中央规划和协调处处长的信

我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主席的身份并代表委员会主席团写信给你,请你就大会关于使用多种语文的第50/11号决议规定的同时分发政策问题提供紧急协助。

遗憾的是,上述政策实际上妨碍了条约规定的委员会工作,因为根据工作需要,提交翻译的文件在以委员会不同工作语文印发后可立即提供给委员会使用,而无需等待所有语文版本定稿。这类文件包括缔约国提交的报告、议题清单及相关答复,以及拟在会议期间通过的结论意见。

因此,我请求无限期中止上述政策,以便委员会能够更为有效地履行职能。

我期待着你对以上请求作出确认。

主席

西尔维娅·皮门特尔(签名)

2011年3月14日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会议管理司中央规划和协调处处长给委员会主席的信

谢谢你3月11日的来信,其中提出免予执行大会关于以所有正式语文同时分发文件的第50/11号决议。我谨此告知,鉴于这是第一次提出此类请求,我们已就此事咨询大会和会议管理部。经与大会部协商,我很高兴地通知你,文件的电子版清稿可在各语文的文件提交后与委员会秘书处共享,但同时维持同时分发,在正式文件系统中将文件存档,并分发硬拷贝。

在此补充一点,我们鼓励遵守提交文件的规定并作出预测,以便中央规划和协调处及时处理和印发文件。

2011年2月25日,秘书长在给各部、基金和方案主管的备忘录中指出:“我谨此强烈要求,没有达到90%基准(遵守排定档期)的所有部厅立即加紧努力,达到目标”。人权高专办2010年遵守提交文件规定的比率是35%。因此,在及时分发文件方面取得任何进一步改进,显然有赖于各编写文件部门改善及时提交文件的工作,尽量减少在最后一刻提出请求的情况。

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会议管理司

中央规划和协调处处长

阿拉·阿尔姆阿曼(签名)

附件二

第49/III号决定.委员会主席给埃及和突尼斯两国政府的信

2011年3月31日委员会主席给埃及总理和外交部长的同文信

谨代表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及埃及最近的政治事态发展,这种发展为确保将妇女权利作为埃及政府的首要任务,从而确认妇女在变革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提供了机会。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埃及可能在没有妇女充分参与的情况下实施宪法、立法和政策的举措和改革。在这方面,委员会谨强调指出,妇女的充分参与不仅对增强她们的权能,而且对整个社会的进步都是必不可少的。

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埃及承诺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歧视,促进男女平等。《公约》还要求缔约国确保发展和提高妇女地位,并确认国家的充分和全面发展需要妇女最大限度地与男子平等参与各个领域的活动,包括参与制定政府政策和机构建设。

委员会指出,只有男女共同参与政治决策并在决策过程中纳入性别平等观点,才能真正实现民主概念。有鉴于此,委员会敦促埃及阿拉伯共和国政府:

1.促进妇女在各级决策中充分参与民主化进程。

2.确保宪法、立法和政策的举措和改革遵循《公约》第二条规定的不歧视原则,尊重和加强妇女权利。

3.确保在实施这些举措和改革时纳入性别平等观点,并充分遵守《公约》的规定。

4.确保为关于妇女权利的国家机制规定全面和明确的任务,并为其提供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使其能有效履行职能。

主席

西尔维娅·皮门特尔(签名)

2011年3月31日委员会主席给突尼斯总理和外交部长的同文信

[原件:法文]

谨代表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及突尼斯最近的政治事态发展,这种发展为确保将妇女权利作为突尼斯政府的首要任务,从而确认妇女在变革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提供了机会。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突尼斯可能在没有妇女充分参与的情况下实施宪法、立法和政策的举措和改革。在这方面,委员会谨强调指出,妇女的充分参与不仅对增强她们的权能,而且对整个社会的进步都是必不可少的。

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突尼斯承诺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歧视,促进男女平等。《公约》还要求缔约国确保发展和提高妇女地位,并确认国家的充分和全面发展需要妇女最大限度地与男子平等参与各个领域的活动,包括参与制定政府政策和机构建设。

委员会指出,只有男女共同参与政治决策并在决策过程中纳入性别平等观点,才能真正实现民主概念。有鉴于此,委员会敦促突尼斯政府:

1.促进妇女在各级决策中充分参与民主化进程。

2.确保宪法、立法和政策的举措和改革遵循《公约》第二条规定的非歧视原则,尊重和加强妇女权利。

3.确保在实施这些举措和改革时纳入性别平等观点,并充分遵守《公约》的规定。

4.确保为关于妇女权利的国家机制规定全面和明确的任务,并为其提供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使其能有效履行职能。

附件三

第49/V号决定. 白俄罗斯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和秘书处之间关于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结论意见的评论的来往普通照会

2011年5月23日白俄罗斯常驻代表团给秘书处的普通照会

白俄罗斯常驻代表团普通照会的文本可查阅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的网页: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edaw/docs/Noteverbale23-05-11_Belarus_CEDAW48.pdf.]。

2011年7月22日秘书处给白俄罗斯常驻代表团的普通照会

联合国秘书处(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向白俄罗斯常驻日内瓦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办事处代表团致意,并谨提及常驻代表团2011年5月23日的普通照会(第606号)。

秘书处已将普通照会转递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如前所述,委员会在记录从缔约国收到的评论方面采取的做法是,在委员会向大会提交的报告中提及这些评论。此外,委员会决定将所有此类正式评论,包括从白俄罗斯收到的评论,上传到委员会届会的网页,以便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网址上查阅。

附件四

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收到的文件

文件号

题目或说明

CEDAW/C/49/1

临时议程和附加说明

CEDAW/C/48/2

秘书长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递交报告情况的报告

CEDAW/C/49/3

秘书长的说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提交的关于在其活动范围内各领域执行《公约》情况的报告

CEDAW/C/49/3/Add.2

秘书长的说明,其中载有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报告

CEDAW/C/49/3/Add.4

秘书长的说明,其中载有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

CEDAW/C/49/4

秘书处关于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的说明

缔约国的报告

CEDAW/C/CRI/5-6

哥斯达黎加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CEDAW/C/DJI/1-3

吉布提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CEDAW/C/ETH/6-7

埃塞俄比亚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CEDAW/C/ITA/6

意大利第六次定期报告

CEDAW/C/NPL/4-5

尼泊尔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CEDAW/C/KOR/7

大韩民国第七次定期报告

CEDAW/C/SGP/4

新加坡第三次定期报告

CEDAW/C/ZMB/5-6

赞比亚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附件五

截至2012年4月1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成员

成员姓名

国籍

任期到12月31日届满

艾谢·费里德·阿贾尔

土耳其

2014

尼科尔·阿梅利

法国

2012

奥林达·巴雷罗-博瓦迪利亚

巴拉圭

2014

马加利斯·阿罗查·多明古埃斯

古巴

2012

维奥莱特·齐斯西加·阿沃里

肯尼亚

2012

芭芭拉·贝利

牙买加

2012

马里亚姆·贝尔米乌-泽尔达尼

阿尔及利亚

2014

尼克拉斯·布鲁恩

芬兰

2012

内尔拉·穆罕默德·加布雷

埃及

2014

露特·哈尔帕林-卡达里

以色列

2014

林阳子

日本

2014

伊斯马特·贾汉

孟加拉国

2014

英迪拉·杰辛

印度

2012

索莱达·穆里略·德拉韦加

西班牙

2012

韦奥莱塔·诺伊鲍尔

斯洛文尼亚

2014

普拉米拉·帕滕

毛里求斯

2014

西尔维娅·皮门特尔

巴西

2012

玛丽亚·海伦娜·洛佩斯·德赫苏斯·皮雷斯

东帝汶

2014

维多利亚·波佩斯库

罗马尼亚

2012

祖赫拉·拉塞克

阿富汗

2012

帕特里夏·舒尔茨

瑞士

2014

杜布拉夫卡·西蒙诺维奇

克罗地亚

2014

邹晓巧

中国

2012

附件六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十九届和第二十届会的报告

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于2011年2月7日至10日举行第十九届会议,并于2011年7月6日至8日举行第二十届会议。杜布拉夫卡·西蒙诺维奇当选工作组组长,林阳子当选副主席。全体成员出席了会议。林阳子女士在工作组第十九届会议最后一天缺席。

2.工作组在每届会议开始时通过了本报告附录所载的议程。

3.在第十九届会议上,工作组审查了委员会秘书处自上一届会议以来收到的新的来文,这些来文采用的格式可以让提供的资料更加详细。工作组的结论是,应增加一个段落以说明关于来文的统计数字,包括非缔约国来文的数量。在第二十届会议上,工作组收到2010年12月15日至2011年5月6日之间所收到或处理函件的表格以及一个将函件分成四类的表格,这都是根据工作组第十九届会议的要求进行的。

4.在这两届会议上,工作组审查了待登记来文的现状,并就每份来文进行讨论。

5.在第十九届会议上,工作组讨论了关于第17/2008号来文的可受理性和案情的建议草稿以及关于第21/2009号和第22/2009号来文的可受理性的建议草稿。工作组还讨论了第20/2008号来文。

6.在第二十届会议上,工作组讨论了关于第22/2008号来文的可受理性和案情的建议草稿以及关于第27/2010号来文的可受理性的建议草稿。工作组还初步讨论了第28/2010号来文,并就是否应停止审议第21/2009号和第25/2010号来文进行磋商。

7.在第十九届会议上,工作组讨论了一份来文,事涉一名乌干达妇女因害怕从丹麦返回乌干达会遭受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而提出的临时措施请求。在第二十届会议上,工作组继续讨论这一案件,并讨论了涉及菲律宾的一个新案件的来文。工作组还审议了加拿大政府根据加拿大《信息公开法》提出的请求,其中要求委员会同意公开从委员会收到的关于第25/2010号来文的外交照会。

8.工作组讨论了工作方法问题,包括每年举行届会的次数、从缔约国收到的关于分别处理可受理性和案情的请求(即所谓“分别请求”)、其他条约机构宣布来文具有部分可受理性/不可受理性的做法以及外联活动。

9.工作组注意到关于委员会对19/2008号来文(Karen Tayag Vertido诉菲律宾)的意见的四篇文章。

采取的行动

10.工作组第十九届会议决定:

(a)第二十届会议将于2011年7月6日至8日在纽约举行,第二十一届会议将于2011年9月28日至30日在日内瓦举行;

(b)把投诉保加利亚的两个新案件登记为第31/2011号来文(任命西蒙诺维奇女士为案件报告员)和第32/2011号来文(任命尼克拉斯·布鲁恩为案件报告员);

(c)任命奥林达·巴雷罗-博瓦迪利亚担任第22/2008号来文的案件报告员,并作为特例与马加利斯·阿罗查·多明古埃斯一道担任第17/2008号来文的共同报告员;

(d)任命布鲁恩先生担任第28/2010号来文的案件报告员;

(e)要求提供资料,说明第27/2010号来文的来文人目前由欧洲人权法院审理案件的准确事由;

(f)就第29/2011号来文发布临时措施,要求西班牙当局在委员会审议申诉期间不要驱逐来文人。就临时措施请求进行表决;4名成员投票赞成,1名成员弃权;

(g)批准加拿大提出关于分别审议第25/2010号和第26/2010号来文的可受理性和案情的请求,并在2011年9月工作组第二十一届会议上讨论这些来文;

(h)就第24/2009号来文向格鲁吉亚政府发出最后信函,通知该国政府,如在2011年5月31日前未收到答复,委员会将继续审查来文的可受理性和案情。如缔约国未能与委员会合作,应在第二十届会议期间安排与常驻代表团进行会晤;

(i)为2011年7月工作组第二十届会议编写第20/2008号、第22/2009号、第23/2009号和第27/2010号来文,并酌情将这些来文送交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

(j)就第19/2008号来文的案情和第26/2010号来文的可受理性编写建议草案,并尽可能编写关于第24/2010号来文的可受理性和案情及第25/2010号来文的可受理性的建议草案,供工作组第二十一届会议使用;

(k)在第二十届会议上初步讨论第28/2010号来文,并在工作组第二十一届会议上讨论第30/2011号和第31/2011号来文;

(1)请秘书处编写一份文件,说明在另一个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已经或正在审议同一事项时宣布来文不具可受理性的做法;

(m)把委员会意见的后续落实作为工作组议程的常设项目;

(n)请秘书处探讨能否为非政府组织举办任择议定书程序介绍会;

(o)建立参考文档,汇编迄今已分发的关于任择议定书工作的所有文章;

(p)请秘书处探讨能否改进任择议定书的互联网网页,使之更加方便用户,并在网页上登载意见和关于后续行动的资料;

(q)维持目前每年分配十天的时间给工作组的做法,即工作组每年举行三次会议,并在闭会期间开展工作,以避免10月届会可能出现的拖延。

11.在第二十届会议上,工作组决定:

(a)通过关于第17/2008号、第20/2008号和第23/2008号来文的可受理性和案情有关的建议;

(b)把两个新案件登记为第33/2011号来文(任命布鲁恩先生为案件报告员)和第34/2011号来文(任命西蒙诺维奇女士为案件报告员),这两份来文分别对丹麦和菲律宾提出投诉;

(c)就涉及一名乌干达妇女因害怕从丹麦返回乌干达会遭受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案件(已登记为第33/2011号来文)发布临时措施,请丹麦当局在委员会审议申诉期间不要驱逐来文人。2011年7月13日,委员会将来文转递缔约国,同时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来文期间不要将来文人驱逐到乌干达。2011年7月19日,缔约国作出答复,表示已依照委员会请求,暂停执行对来文人的驱逐令,直到另行通知;

(d)停止审议第21/2009号来文,并在其年度报告中增加一个段落,表示由于来文人明确表示有意将她的案件提交欧洲人权法院,委员会决定停止审议这一案件;

(e)在工作组第二十一届会议上审查委员会关于停止审议的议事规则;

(f)安排在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的第三个星期与菲律宾常驻纽约联合国代表团举行后续会议,以提醒缔约国,即使《公约》不载有关于作出赔偿的明确条款,缔约国有义务对第18/2008号来文人作出赔偿;草拟一份强烈重申这一义务的普通照会,在其中提及委员会对A.T.诉匈牙利案的判例、委员会第28号一般性建议和条约机构的普遍做法;

(g)就加拿大政府要求公开涉及第25/2010号来文的两份外交照会一事作出答复,告知缔约国,依照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则74第7段的规定没有什么可以阻止缔约国公开就申诉程序提交的任何文件或资料。该信函的草稿应送交案件报告员普拉米拉·帕滕;

(h)向加拿大政府发出催复通知,要求该国送交其对第19/2008号来文案情的意见;

(i)向律师发出正式催复通知,要求他对2010年12月6日缔约国对第25/2010号来文可受理性的意见提出评论;

(j)请土耳其政府就第28/2010号来文提供2007年9月14日劳工法院裁定和2009年4月2日上诉法院裁定的翻译件;

(k)要求提供宣布第27/2010号来文人提交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欧洲人权法院裁定的副本,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c)款编写关于该来文可受理性的新的建议草案,供工作组第二十一届会议使用;

(l)除上文第10(j)段和第11(k)段指明的案件外,编写关于第22/2009号来文的可受理性和案情以及关于第26/2010号和第29/2011号来文可受理性的建议草案,供工作组2011年9月第二十一届会议使用,并酌情将建议草案送交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

(m)秘书处应将关于已登记案件的任何新来文送交各案件报告人;

(n)把工作方法问题的讨论推迟到第二十一届会议,包括意见的后续落实以及国际程序的重叠(“挑选管辖地”);

(o)在第二十一届会议上讨论能否宣布来文具有部分可受理性/不可受理性,同时考虑到其他条约机构的管辖权;

(p)在第二十一届会议上重新审视目前重新审视目前每年分配十天的时间给工作组的做法;

(q)调整秘书处说明中已收到或已处理来文的表格,以体现出哪些来文属于根据初步证据不予受理的投诉和(或)已通过标准信函作出处理,以及哪些来文涉及可能具有可受理性和(或)更加复杂的案件;

(r)建议全会分配更多的时间,用于在委员会第四十九届和第五十届会议上审议来文。

12.工作组提交以下议题供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a)关于第17/2008号来文(Pimentel诉巴西)、第20/2008号来文(Komova诉保加利亚)和第23/2009号来文(Abramova诉白俄罗斯)可受理性的建议;

(b)建议停止审议第21/2009号来文,在委员会年度报告中增加一个段落,其中表示由于来文人明确表示有意将她的案件提交欧洲人权法院,委员会决定停止审议这一案件;

(c)安排在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的第三个星期与菲律宾常驻纽约联合国代表团举行后续会议,以提醒缔约国,即使《公约》不载有关于赔偿的明确条款,该国仍然有义务对第18/2008号来文人作出赔偿;

(d)向菲律宾政府发出一份普通照会,强烈回顾该国有义务对第18/2008号来文的来文人作出赔偿,并提及委员会对A.T.诉匈牙利案的判例、委员会第28号一般性建议和条约机构的普遍做法;

(e)就加拿大政府要求公开涉及第25/2010号来文的两份外交照会一事作出答复,告知缔约国,依照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则74第7段的规定没有什么可以阻止缔约国公开就申诉程序提交的任何文件或资料;

(f)请秘书处能否为非政府组织举办关于《任择议定书》程序的简报会;

(g)请秘书处探讨能否改进任择议定书的互联网网页,使之更加方便用户,并在网页上登载意见和关于后续行动的资料;

(h)分配更多的时间,用于在委员会第四十九届和第五十届会议上审议来文。

附录一

工作组第十九届会议议程

1.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2.审查自上届会议以来采取的步骤和开展的活动。

3.讨论秘书处编写的两份来文登记一览表。

4.讨论第22/2009号案件。

5.讨论第17/2008号案件。

6.讨论第21/2009号号案件。

7.第20/2008号、第23/2009号、第24/2009号、第25/2010号、第26/2010号、第27/2010号、第28/2010号和第29/2010号来文的最新情况。

8.讨论工作方法问题以及为推广《任择议定书》开展的外联活动。

9.通过工作组第十九届会议的报告。

附录二

工作组第二十届会议议程

1.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2.审查自上届会议以来采取的步骤和开展的活动。

3.讨论新来文的登记情况。

4.讨论已备妥供通过的案件:

CEDAW/C/WGCOP/20/DR/17/2008(关于可受理性和案情的草案)

CEDAW/C/WGCOP/20/DR/20/2008(关于可受理性和案情的草案)

CEDAW/C/WGCOP/20/DR/22/2008(关于可受理性和案情的草案)

CEDAW/C/WGCOP/20/DR/23/2009(关于可受理性和案情的草案)

CEDAW/C/WGCOP/20/DR/27/2010(关于可受理性和案情的草案)

5.停止审议的案件。

6.来文最新情况。

7.初步讨论第28/2010号来文。

8.意见后续落实的最新情况。

9.讨论工作方法问题,包括意见的后续落实、“挑选管辖地”每年届会的次数及其他事项。

10.通过工作组第二十届会议的报告。

附件七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关于后续落实委员会关于具体来文的意见的报告

1.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见大会第54/4号决议,附件)第7条第4和第5款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适当考虑委员会提出的任何意见和建议,并在六月内提交关于后续落实的资料。可要求缔约国提供进一步资料,包括在其之后提交的报告中。委员会议事规则(A/56/38,附件一)规则73论及后续落实委员会意见的程序,特别是后续落实报告员或工作组的指定和职责。规则74(11)指出,除非委员会另行决定,关于后续落实的资料、包括委员会关于后续落实的决定不应保密。以往的后续落实资料可查阅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过去的年度报告。

2.按照既定做法,如委员会不对缔约国答复的性质作出最终决定,这表示对话“仍在进行中”。如已收到满意的答复,则将案件视为结案,正如委员会对第2/2003号来文(A.T.诉匈牙利)和第4/2004号来文(S.A.诉匈牙利)采取的做法。

3.下文表格载有自通过委员会上一份年度报告到第五十一届会议结束期间从来文人和缔约国收到的关于后续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所有资料的一览表。关于委员会就具体来文所开展后续活动的进一步资料,可参阅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六、第二部分附件四和第三部分附件三所载的来文工作组的报告。

缔约国

菲律宾

案件

18/2010,Karen Tayag Vertido

意见获得通过日期

2010年7月16日

认定的违规行为

缔约国未履行义务,因此侵犯了来文人根据《公约》第二条(c)和(f)款以及第一条的规定拥有的权利,违反了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

纠正办法

关于来文人

提供与侵犯权利行为的严重性相当的适当补偿

概要

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不会无故拖延就强奸指控向法院提出诉讼。

确保涉及强奸罪和其他性侵犯罪案件的所有法律程序做到公正公平,不会受到偏见或陈腐两性观念的影响。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针对法律制度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改善强奸案的司法处理,为改变歧视妇女态度进行培训和教育。具体措施包括:

㈠审查立法中对强奸罪的界定,把未经同意置于核心地位;

㈡取消立法中关于性侵犯必须是以强迫或通过暴力行为实施的任何规定,以及关于要求提供插进证据的任何规定;通过对性侵犯作出以下界定,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申诉人/幸存者造成的二次伤害:

a. 规定存在“明确的自愿同意”,并要求被告证明为确保申诉人/幸存者是否表示同意而采取的措施;或

b. 规定行为发生在“胁迫情形”下,并包括内容广泛的胁迫情形;

㈢对法官、律师和执法人员进行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及其一般性建议(特别是第19号一般性建议)进行适当的定期培训;

㈣对法官、律师、执法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适当培训,以便以对两性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认识强奸及其他性侵犯犯罪,从而避免举报强奸案的妇女受到再次伤害,确保个人的道德观和价值观不会影响决策。

缔约国作出答复的期限

2011年4月19日

答复日期

2011年4月13日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于2011年4月13日通知委员会,缔约国对意见表示欢迎,并审慎考虑了其中所载的建议。

关于委员会提出的给来文人适当补偿的建议,缔约国重申,来文人没有用尽已有的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立法规定,来文人可以利用多种渠道要求补偿,而且无损于法律时效。来文人本可在对犯罪的刑事起诉之外,通过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补偿;宣布无罪不会自动排除在民事案件中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裁决,因为在民事案件中宣布无罪的依据是合理怀疑。由于本案宣布无罪的依据是证据不足,因此来文人本可提出民事诉讼,并可得到赔偿。

此外,缔约国承认,菲律宾法律允许暴力犯罪(包括强奸罪)的受害人依照共和国第7309号法案(“赔偿”)向索赔委员会提出赔偿要求。然而,这一诉讼本应在遭受伤害后六个月内提出,但来文人未能利用这些程序。

缔约国进一步指出,委员会关于提供充分赔偿的建议并非基于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承担的明确义务。

缔约国补充说,缔约国司法机构具有独立性,在裁定被告有罪或无罪方面具有专属管辖权。关于委员会对采取切实措施以确保不会无故拖延就强奸指控向法院提出诉讼的建议,缔约国认为,缔约国主张并支持保护和增进人权,包括司法程序中涉及的人权,并正在采取措施,确保1998年《迅速审判法》得到全面有效的执行。

关于采取措施以确保涉及强奸等案件的所有法律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并不会受到偏见或陈腐两性观念的影响,缔约国解释说,菲律宾的法律和判例表明,实施强奸的根本要件是未经受害人同意。但缔约国通过菲律宾妇女委员会自行发起一场运动,以对现行刑法中对强奸罪的定义进行审查和细微调整,以确保未经同意被视为犯罪根本要件。根据设想,1997年《反强奸法》的拟议修正案还将包括重视证据原则,明确规定庭审的运作和程序等。

此外,自2006年以来,菲律宾司法学院一直在开展法官、律师和法庭书记员培训,以使之了解《公约》,增进法院对两性平等的敏感认识。

此外,在2008年为200多名法官、律师和其他书记员举办五次题为“规范与调查委员会成员讲习班”的培训班。上诉法院的法官也参加了关于两性平等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讨论。

关于协助和保护强奸罪受害人的其他措施,缔约国解释说,自1998年通过《强奸罪受害人协助和保护法》以来,目的是协同相关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向强奸罪受害人提供必要协助和保护。此后,在每个省和城市设立强奸危机中心,以在强奸罪受害人就案件提出诉讼和获得康复的过程中向其提供协助和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强奸罪受害人协助和保护法》规定,在起诉强奸罪时,申诉人以往性行为的证据、对这些行为的看法以及申诉人的声誉不得作为呈堂证据,除非而且只有在法庭认定这些证据十分重要而且与案件有关时。

最后,缔约国认为,委员会意见和建议的全文可通过菲律宾妇女委员会菲律宾两性问题与发展门户查阅。

来文人的评论

2011年6月17日,来文人对缔约国的意见提出评论,认为委员会的意见未得到执行,而她没有因遭受歧视而得到赔偿。她认为,缔约国不承认她是违反《公约》行为的受害人。关于缔约国认为就来文人本应通过民事诉讼寻求赔偿的主张,来文人强调,在她提出的强奸案中,她提出的歧视申诉并不是针对对她实施强奸的被告,而是针对侵犯她本人的权利并且违反《公约》所规定义务的缔约国。来文人提出强奸案的目的不是寻求赔偿,而是寻求正义。据她所知,赔偿是刑事诉讼的一部分,但只有被告被判定有罪,才能作出给予赔偿的裁定。尽管在宣布被告无罪后她仍然有权得到赔偿,然而,如果她在犯罪人被宣布无罪后决定提出金钱或非金钱索偿,她就必须进行更多年的索偿诉讼,同时在难度很大的情况下设法提出证明。

关于《共和国第7309号法案》,来文人表示,只有强奸等暴力犯罪受害人才可根据该法得到赔偿。鉴于负责审理她的案件的法官得出了没有实施强奸罪的结论,那么这一补救办法不适用于她的情况。此外,假如来文人有资格根据该法得到赔偿,那么她有资格得到的最高金额是230美元。

关于缔约国提出的司法机构具有独立性的说法,来文人回顾,司法机构是国家的一部分。她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其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即确保设立不歧视妇女的主管国家法院。此外,关于法官培训,来文人认为,现有的培训方案存在不足,没有取得积极成果,特别是在法官处理性暴力案件的方式方面。来文人认为法院对妇女的歧视具有系统性。

此外,关于1998年《迅速审判法》,来文人认为,她的案件表明,此类案件要持续许多年才能在法院结案。

最后,关于1998年《强奸罪受害人协助和保护法》,来文人认为,根据一项详尽的研究,由于缺乏相应的财政手段,截至2001年4月尚未根据该法成立任何强奸危机中心。2011年,即通过该法12余年之后,缔约国才刚刚开始执行该法的最初阶段,设立了两个试点强奸危机中心。

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根据委员会的要求,秘书处于2011年和2012年试图安排与缔约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代表会晤未果。

委员会的决定

后续对话仍在进行中

第二部分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的报告

2011年10月3日至21日

第一章

提请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决定

第50/I号决定

委员会于2011年10月17日就加强与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通过了以下决定:

依照以往惯例,委员会将在第五十一届和第五十二届会议期间,尝试成立与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的工作队。委员会将在第五十二届会议期间评估这一工作队方法的效果。国家报告员将牵头协调各个工作队的工作。

委员会成员将与国家报告员协商,分别在第五十一届和第五十二届会议之前的届会期间表示他们选择加入的工作队。在每次上一届会结束时的委员会全体非正式会议上最后确定工作队成员,并将其列入主席的闭会期间信函中。

工作队的成员不超过14名专家。为促进工作队成员之间的协调,从而以适当方式将所有主要关切领域纳入对话范围,国家报告员应不迟于对话前一天组织工作队会议。国家报告员还应在对话前一天下午的会议期间向委员会全体成员介绍国家报告所涉及的主要关切问题。

在建设性对话期间,工作队成员最多有两次发言机会。发言时间应考虑到对《公约》每一项条款的发言次数,具体如下:如只有一位发言者,发言时间为6分钟;如果针对同一条款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发言者,每个发言者的发言时间为3分钟。

此外,如果时间允许,委员会任一成员都可进行后续提问,时限为2分钟。

委员会在建设性对话期间应努力完善时间管理。委员会成员应确定本人发言内容孰重孰轻,限制所提问题的数量,并侧重于与被审议国家最相关的事项。在建设性对话期间,专家不应重复先前已提过的问题,也不应重复议题清单中列出的问题,除非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妥善和令人满意的回答。为便于更好地管理时间,建议委员会在下午1点之前举行的会议上讨论《公约》第一和第二部分,在下午5点之前的会议上讨论第三和第四部分。

主席将继续就时间管理问题与代表团团长进行协调,在对话期间酌情提供指导并进行提醒,包括提醒做出精确和简短的答复。同样,主席会建议代表团不要读统计数字,而是书面提供。

主席有权与国家报告员协商,酌情调整对《公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四部分)所涉问题的审议,以便将其与第一部分所涉问题合并审议。应在对话开始时宣布这一决定。

第50/II号决定

委员会于2011年10月17日就加强国家报告员的作用问题通过了以下决定:

国家报告员应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在筹备和开展建设性对话期间、起草和通过结论意见方面以及在处理缔约国对结论意见的评论方面向专家提供指导。

国家报告员应与专家进行非正式磋商,以确保对话全面涵盖所涉国家的主要关切领域,并防止任何重复。国家报告员还应在对话前一天下午的会议期间向委员会全体成员介绍与国家报告有关的主要关切问题。

建议确保加强国家报告员、会前工作组和秘书处之间的协调。国家报告员即使不是会前工作组成员,也应努力就有关国家的问题向工作组提供意见。秘书处也应尽量分派会前工作组中负责某一国家的工作人员参与关于该国的建设性对话工作。

国家报告员还应尽早、即不迟于届会前一周向秘书处提供国家简报。秘书处应尽早提供来自国家工作队和其他来源的所有信息和材料。对会前工作组的产出和秘书处编写的背景说明也应如此。还进一步指出,一旦秘书处获得这些资料,就立即将其张贴在委员会的外联网上。

国家报告员提供的简报不得重复秘书处编写的背景说明中包含的信息。这些简报应简要说明有关国家的社会政治背景,侧重于主要关切领域(不一定逐条说明)并提出建议。

秘书处应与工作方法问题工作组协商,制定国家报告员简报样板。

第50/III号决定

2011年10月18日,委员会决定设立不限成员名额调查任务组,该任务组将按照委员会关于调查的议事规则规定职权范围。

第50/IV号决定

2011年10月18日,委员会决定与人权事务委员会设立一个联合工作组。

第50/V号决定

2011年10月19日,委员会决定通过一份关于纪念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通过周年的声明(见本报告第二部分附件一)。

第50/VI号决定

2011年10月19日,委员会决定通过关于农村妇女的声明(见本报告第二部分附件二)。

第50/VII号决定

委员会决定设立一个农村妇女问题工作组,以在这方面提出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还决定,除非委员会另行决定,就一般性建议开展的任何工作应在闭会期间进行。

第50/VIII号决定

委员会决定将现有工作队改为性别平等问题工作组,负责处理庇护、无国籍人士和自然灾害问题,以在这方面提出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还决定,除非委员会另行决定,就一般性建议开展的任何工作应在闭会期间进行。

第50/IX号决定

委员会决定任命杜布拉夫卡·西蒙诺维奇担任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妇女署)协调人,祖赫拉·拉塞克担任候补协调人。

第50/X号决定

委员会决定任命祖赫拉·拉塞克担任艾滋病毒和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人。

第二章

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A.《公约》缔约国和《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1.截至2011年10月22日,即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闭幕之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共有187个缔约国。大会在其第34/180号决议中通过《公约》,并于1980年3月1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依照《公约》第27条的规定,《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此外,64个缔约国已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根据《公约》规定,该修正案目前必须得到总共125个缔约国同意才能生效。

2.截至同一日期,《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共有103个缔约国。大会在其第54/4号决议中通过《任择议定书》,并于1999年12月10日开放供签署。《任择议定书》依照其第16条的规定,于2000年12月22日生效。

3.联合国条约集网站(http://treaties.un.org)载有以下资料:关于《公约》、《公约》修正案和《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最新资料,包括签署国和缔约国名单以及声明、保留意见和反对意见的案文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该网站由履行秘书长保存责任的法律事务厅条约科维护。

B.会议开幕

4.委员会于2011年10月3日至21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第五十届会议。委员会举行了19次全体会议和11次会议,讨论议程项目5、6、7和8。委员会所收到文件的清单载于本报告第二部分附件三。

5.委员会主席西尔维娅·皮门特尔于2011年10月3日宣布会议开幕。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纳维·皮莱在会议开幕式上发表讲话。

C.通过议程

6.委员会第996次会议通过了临时议程(CEDAW/C/2010/50/1)。

D.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7.会前工作组于2011年2月7日至11日举行会议。尼科尔·阿梅利在第997次会议上介绍了会前工作组的报告(CEDAW/PSWG/50/1)。

E.工作安排

8.2011年10月3日,委员会与各专门机构、联合国机构、基金和方案以及其他政府间组织的代表举行闭门会议,这些机构在会上介绍了具体国家的情况及其为支持实施《公约》所进行的努力。

9.2011年10月3日至10日,委员会与非政府组织代表举行了非正式公开会议。这些非政府组织提供资料,说明向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提交报告的各国政府执行《公约》的情况。

F.委员会成员

10.除英迪拉·杰辛外,所有成员都出席了第五十届会议。露特·哈尔帕林-卡达里和邹晓巧无法出席最后三天的会议。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五载有委员会成员名单,其中注明各位成员的任职期限。

第三章

主席关于第四十九届与第五十届会议之间闭会期间活动的报告

11.在第997次会议上,主席报告了她自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以来所开展的活动。

第四章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12.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审议了8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出的报告:乍得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科特迪瓦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科威特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莱索托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毛里求斯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黑山第一次定期报告;阿曼第一次定期报告;巴拉圭第六次定期报告。条约机构数据库(www.unhchr.ch/tbs/doc.nsf)的“提交报告情况”部分载有资料,说明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所提交报告的提交和审议情况。

13.委员会就所审议的每份报告编写了结论意见。这些意见载于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http://documents.un.org/),文号如下:

乍得(CEDAW/C/TCD/CO/1-4)

科特迪瓦(CEDAW/C/CIV/CO/1-3)

科威特(CEDAW/C/KWT/CO/3-4)

莱索托(CEDAW/C/LSO/CO/1-4)

毛里求斯(CEDAW/C/MUS/CO/6-7)

黑山(CEDAW/C/MNE/CO/1)

阿曼(CEDAW/C/OMN/CO/1)

巴拉圭(CEDAW/C/PRY/CO/6)

毛里求斯和黑山在第五十届会议结束后就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提交了评论。

有关结论意见的后续程序

14.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通过了后续行动问题报告员的报告,并审议了从下列缔约国收到的后续报告和补充资料:

丹麦(CEDAW/C/DEN/CO/7/Add.1)

德国(CEDAW/C/DEU/CO/6/Add.1)

日本(CEDAW/C/JPN/CO/6/Add.1)

吉尔吉斯斯坦(CEDAW/C/KGZ/CO/3/Add.1)

缅甸(CEDAW/C/MMR/CO/3/Add.3)

后续报告、从缔约国收到的补充资料和委员会的答复可查阅由人权高专办负责管理的委员会网页(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edaw)上的“后续报告”。

15.委员会还向逾期未提交后续报告的下列国家发出催复通知:不丹、几内亚比绍、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利比里亚、西班牙、瑞士和东帝汶。

16.委员会还致函尼日利亚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以便安排与这些缔约国的代表会晤;尽管委员会已发出两封催复通知,这些缔约国已然尚未提交后续报告。由于委员会未收到任何答复,这些会晤将改在第五十一届会议期间进行。

17.尽管加拿大提交补充资料的截止期限是2012年10月,但加拿大发来一封信,表示该国将在2014年到期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补充资料。因此,委员会决定停止对加拿大采取后续程序。

结论意见后续程序的评价

18.后续行动问题报告员依照第四十一届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了对该届会议以来后续程序的评估。

19.鉴于后续程序才实行较短的两年时间,提交的报告所包含的资料表明,后续程序正实现其既定目标,成为实施《公约》尤其是结论意见已确定的建议的手段。因此,这个程序证明是根据《公约》第十八条进行的行之有效的报告程序,使委员会能监察报告周期之间取得的进展。

20.但显而易见的是,工作量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增加,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处将需要给这个议程项目分配足够的时间。

21.委员会商定以下建议:

(a)应依照《公约》第十八条继续开展关于执行结论意见的后续程序;

(b)后续行动问题报告员和候补报告员的两年任期应予保留,全体委员会成员应轮流参与后续行动的评估;

(c)后续行动的方法应予保留;

(d)冲突中或冲突后国家不根据后续程序提交报告,应对其采取国别后续落实做法;该做法应包括提供适当技术援助;

(e)应继续将关于后续行动的议程单独开列,此外还应在委员会届会期间分配更多时间,并应指派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后续落实程序,以确保在届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提供及时支助;

(f)应在2013年10月的届会上开展并提交下一次进程评估。

任命后续行动问题报告员和候补报告员

22.西蒙诺维奇女士决定不再履行结论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的职责,而她的任期到2012年12月31日届满。根据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关于报告员及候补报告员的任期为两年的决定,委员会决定任命贝利女士(前任候补报告员)担任新的后续行动报告员,任命林洋子女士担任候补报告员,为期两年,直到2013年12月31日。

第五章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进行的活动

23.《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2条规定,委员会应在其年度报告中列入根据《任择议定书》进行的活动的摘要。

A.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2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24.委员会于2011年10月17日和18日讨论了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25.委员会认可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二十一届会议的报告(见本报告第二部分附件四)。

26.委员会就第22/2009号来文(C.P.诉秘鲁)、第26/2010号来文(Herrera Riveira诉加拿大)和第27/2010号来文(Z.M.诉意大利)采取行动,并以商一致方式就这些来文通过一项意见并作出关于不可受理性的两项决定。

27.此外,委员会作出以下决定:

(a)维持委员会目前举行三届会议的形式,包括其中一届会议在纽约举行,由请愿股提供服务;

(b)改善委员会的网站,以反映委员会通过的所有案件,包括停止审议案件的决定;

(c)将关于《任择议定书》的资料包括在委员会外联网的页面上,以确保成员能更新所有已登记案件的资料;

(d)在2012年制定关于后续的方法。

B.就委员会关于具体来文的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

28.委员会决定任命以下后续报告员:巴雷罗-博瓦迪利亚女士和阿罗查女士负责第17/2008号来文(Pimentel诉巴西);西蒙诺维奇女士和波佩斯库女士负责第20/2008号来文(V. K.诉保加利亚);林洋子女士、纽鲍尔女士和舒尔茨女士负责第23/2009号来文(Abramova诉白俄罗斯)。

29.本届会议无法就第18/2008号来文(Karen Tayag Vertido诉菲律宾)采取任何具体的后续行动,因为菲律宾常驻代表团没有回应委员会在这届会议早些时候转达的关于后续会晤的要求。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就后续落实委员会关于具体来文的意见提交的报告载于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七。

C.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8条所产生问题采取的行动

30.秘书处收到并登记了一项调查请求(第2011/3号调查请求),并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2条的规定任命负责对收到的资料进行初步审议的委员会成员。委员会还审查了与第2011/2号调查请求有关的资料,并决定要求提供关于此事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了与第2011/1号调查请求有关资料,并决定根据议事规则第84条调查此事,但委员会决定在本届会议上不开展调查。委员会还听取了关于第2010/1号调查现状的介绍。

第六章

加快委员会工作速度的方式和方法

31.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审议了关于加快委员会工作速度的方式和方法的议程项目7。

委员会根据议程项目7采取的行动

改进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32.工作方法问题工作组在本届会议期间举行会议,并向委员会提交了关于设立审议缔约国报告工作队的决定草案以及关于增强国家报告员作用的决定草案,这两份决定草案获得委员会通过。委员会还将两份草案分别作为第51/I号决定(一名成员弃权)和第50/II号决定(以协商一致方式)(见本报告第二部分第一章)予以通过。

33.委员会还听取了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纳维·皮莱和人权条约司司长易卜拉欣·萨拉马就在委员会间会议和主席会议范围内加强条约机构制度所作的情况通报。此外,人权高专办人权条约司重点小组科的Wan-Hea Lee就报告前议题清单通报情况,随后就这份清单与委员会工作的相关性举行全体讨论。委员会提出的评论涉及《公约》与其他人权文书的具体关联、程序与《公约》所载的各国报告义务的兼容性以及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的替代信息来源问题。

34.委员会还同人权事务委员会会晤,讨论工作方法、特别是报告前议题清单和结论意见的后续落实,并决定与人权事务委员会建立一个联合工作组,以便今后开展合作。

委员会今后届会的日期

35.根据会议日历,已确认委员会第五十一届和第五十二届会议及相关会议的日期和地点如下:

(a)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二十二届会议:2012年2月7日至10日,日内瓦;

(b)第五十二届会议:2012年2月13日至3月2日,日内瓦;

(c)会前工作组第五十三届会议:2012年3月5日至9日,日内瓦;

(d)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二十三届会议:2012年7月4日至6日,纽约;

(e)第五十三届会议:2012年7月9日至27日,纽约;

(f)会前工作组第五十四届会议:2012年7月30日至8月3日,纽约;

委员会今后届会将审议的报告

36.委员会确认,委员会将在第五十一届和第五十二届会议上审议下列缔约国的报告:

第五十一届会议

阿尔及利亚

巴西

刚果

格林纳达

约旦

挪威

津巴布韦

第五十二届会议

巴哈马

保加利亚

圭亚那

印度尼西亚

牙买加

墨西哥

新西兰

萨摩亚

第七章

《公约》第二十一条的执行情况

37.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审议了关于《公约》第二十一条执行情况的议程项目6。

委员会根据议程项目6采取的行动

关于婚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一般性建议

38.工作组在本届会议期间举行会议,委员会收到了用于一读的一般性建议草案的定稿。

关于武装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的妇女问题的一般性建议

39.工作组在本届会议期间举行会议,但未举行任何全体讨论。工作组还同流离失所和无国籍背景下的性别平等问题工作组举行会议,以确保关于武装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的妇女的人权的一般性建议与日后关于流离失所和无国籍背景下的性别平等问题的一般性建议相辅相成,不会发生重叠。

关于有害习俗的联合一般性建议

40.工作组在本届会议期间举行会议,并与委员会儿童权利问题工作组举行联席会议,以审查带有附加说明的一般性建议概要。未就这一问题举行全体讨论。

关于司法救助问题的一般性建议

41.在这届会议上向委员会分发了概念说明的草案。工作组还举行会议。

庇护、无国籍和自然灾害背景下的性别平等问题工作组

42.为了纪念通过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的周年,庇护、无国籍和自然灾害背景下的性别平等问题工作队与人权高专办举行会议,以拟订关于流离失所和无国籍背景下的性别平等问题的声明。第五十届会议通过这项声明。委员会还决定将上述工作队改为工作组,负责拟定这方面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还决定,除非委员会另行决定,关于一般性建议的任何工作将在闭会期间进行。

农村妇女问题工作组

43.委员会决定设立一个农村妇女问题工作组,负责拟定这方面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还决定,除非委员会另行决定,关于一般性建议的任何工作将在闭会期间进行。

第八章

第五十一届会议临时议程

44.2011年10月21日,委员会审议了第五十一届会议临时议程草案,核准该届会议临时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委员会第五十届和第五十一届会议之间闭会期间所开展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5.对关于缔约国所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报告的结论意见所采取的后续行动。

6.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执行情况。

7.加快委员会工作速度的方式和方法。

8.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9.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10.通过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的报告。

第九章

通过报告

45.2011年10月21日,委员会审议了第五十届会议报告草案,并经讨论期间的口头订正后予以通过。

附件一

第50/V号决定.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2011年10月19日第五十届会议期间通过的关于纪念通过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的周年的声明

呼吁实现难民和无国籍人的性别平等

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与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一道,为难民及无国籍妇女和女童的待遇确定了普遍标准。这些文书是相辅相成的,其全面执行对实现性别平等至关重要。

在《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通过六十周年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通过五十周年之际,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要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有缔约国重申承诺履行国际义务,确保其法律、政策和做法不歧视难民及无国籍妇女和女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倡导性别平等,规定了提高所有妇女地位的各项措施,而不因国籍、公民身份和难民、移民或婚姻状况等其他法律地位而加以区分。强迫流离失所和无国籍会导致并加剧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歧视和不平等。强迫流离失所和无国籍状况往往对妇女和女童产生的影响有所不同,包括对妇女的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及歧视。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适用于流离失所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妇女可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规定的任何理由提出庇护申请,也可基于与性别有关的各种形式的迫害提出申请。委员会呼吁各国确认与性别有关的迫害形式,并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中“属于特定社会群体”这一理由解释为适用于妇女。 还应建立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登记、接待、面谈和裁定程序,以确保妇女能平等获得庇护。

委员会还呼吁各国在难民所在环境中采取保障措施,防止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和与性别有关的暴力,并对这些暴力侵害行为提供补救;增强妇女的权能,确保她们有平等机会担任难民领导职务,包括在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要求开展的建设和平进程中。委员会还呼吁各国保障妇女有平等权利和机会获得保健服务、教育、食物、住房、安全和自由行动以及寻求正义和持久解决办法的机会。

关于无国籍问题,《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国际社会努力防止和减少因在国籍权方面对妇女的歧视而产生的无国籍状态的一项重要工具。《公约》要求在国籍问题上充分保护妇女的平等。它规定,各国应确保婚姻不会自动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将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缔约国也有义务给予妇女与男子将国籍转给其外国配偶及子女的平等权利(《公约》第九条)。委员会欢迎一些缔约国做出立法变革,修改歧视性的国籍法。但是,在全世界大约30个国家,问题依然存在。

尽管迄今已取得进展,但要实现性别平等、尤其是在流离失所和无国籍背景下的性别平等,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委员会认识到,妇女和女童面临的风险,特别是基于性别的暴力、性暴力和家庭暴力以及贩运人口等恶行仍是最严重的关切问题。委员会呼吁各国继续将这些问题作为优先事项加以处理,进一步加强对妇女和女童的保护。

委员会还鼓励尚未加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国家加入这些文书,撤销对这些文书的任何持续保留,并建立尊重性别平等原则的关于庇护和无国籍问题的国家法律框架。

附件二

第50/VI号决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2011年10月19日第五十届会议期间通过的的关于农村妇女问题的一般性声明

多年来,农村妇女状况一直是联合国议程,包括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妇女地位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及联合国各机构议程上的重要问题。此问题还与有效和全面落实千年发展目标有关。

考虑到妇女地位委员会即将举行的第五十六届会议的优先主题是:“增强农村妇女权能以及农村妇女在消除贫穷和饥饿、谋求发展和应对当前挑战方面的作用”,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借此机会就农村妇女问题作出一般性声明。

规范性框架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任务,除其他事项外,明确涉及农村妇女的权利、需求和关切事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四条指出,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对的特殊问题,以及她们在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无报酬的经济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公约》的各项规定。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从中受益。

在关于城乡家庭企业中无酬女工的第16号一般性建议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以保证在家庭成员拥有的企业中工作而无社会福利的妇女能获得报酬、社会保障和福利。

委员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指出,农村妇女容易遭受性别暴力,因为在许多农村社区,有关妇女的从属作用的传统观念仍顽固存在。农村社区的女孩离开农村到城里找工作时特别容易遭受暴力和性剥削。

增强权能

委员会强调指出,尽管开展了鼓励全面增强农村妇女权能的工作,仍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因为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面临生活各领域的歧视。

教育和识字

在全世界大约10亿文盲中,三分之二是妇女和女孩。世界范围内,农村地区女孩尤其处境不利,其识字率和教育水平最低。现有数字显示,只有5%的教育方案和培训课程等服务解决农村妇女的需求。值得注意的是,较偏远农村社区的女孩和妇女不容易获得扫盲方案的机会。学校距离远、担心在上学途中或学校里遭受性侵犯、担心早孕以及通常沉重的家庭责任阻碍或妨碍女孩获得教育机会。

保健

农村妇女在获得保健服务方面尤其处境不利。农村地区孕产妇死亡率依然极高;农村地区每10万活产婴儿的死亡率为640人,相比之下,城市地区每10万活产婴儿的死亡率为447人。世界各地农村地区熟练助产人员和医务人员数量低于城市地区。由于营养不良、妊娠年龄早以及劳动条件艰苦,产科瘘这种难产时经常出现的症状在农村妇女中更普遍。此外,女童获得的整体保健往往很差,因为在许多传统农村环境中的人普遍有重男轻女态度,偏好男孩,往往忽视女童。

获得资源和机会

农村妇女获得资源、培训和技能发展的机会较少,原因是不识字、普遍存在的消极定型观念,以及她们的整体社会经济地位。这限制了她们在社区的有效参与。因此,一些地区的农村妇女在获得土地所有权和财产转让权方面遭受歧视。减少农村贫穷取决于改善妇女获得体面工作和创收的机会,特别是通过确保妇女获得包括土地、信贷和技术等生产性资产,以及发展其技能和人力资本。减少饥饿和营养不良取决于农村地区的男子和妇女实际及平等地获得和控制生产资源。对农民妇女进行投资,缩小在农业生产力上的性别差距,将使营养不足人数减少12-17%。这意味着饥饿人数将减少1至1.5亿人。尽管妇女在消除粮食不安全和贫穷方面的作用已得到承认,并且妇女获得可持续能源、供水、卫生、教育、营养和保健对一个国家的整体发展非常重要,但缺乏与政策承诺配套的必要资金。据捐助方报告,在2002年至2008年用于农业援助的184亿美元中,仅有5.6%把性别平等问题列为重点。

在一些国家,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仅可获得10%的信贷津贴,主要是因为国家立法和习惯法不允许妇女与丈夫或家庭男性成员一起分享土地所有权/产权,或者因为将女户主排除在土地权计划之外,因此她们无法提供贷款机构要求的抵押品。

总体而言,农村妇女的就业机会还非常有限,当她们寻找农场以外的就业时,往往获得较低技能和较低经济回报的工作。还需要扩大为农村妇女以及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提供的小额信贷,以促进妇女自营职业。

农业、饥饿和贫穷

农村妇女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伙伴。根据可比数据,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劳动力中妇女平均占43%。事实上,妇女在许多国家是当地和国家粮食保障的主要力量,是减少贫困、营养不良和饥饿以及促进发展方面的关键力量。但是,在投资和政策领域,妇女对粮食保障和农业生产的贡献往往得不到回报,基本上不被认可,常常被忽视并且获得的支持普遍不足。必须解决农村妇女在农业技术、节省劳力的农业设备和现代通信手段方面的需求,还必须重视并计入她们对家庭生计和国家发展所作的无报酬贡献。

农业与消除贫穷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发展中国家尤其如此。农业生产力的主要挑战包括气候变化、自然灾害和内部冲突等人为灾难的不利影响,这些尤其严重地影响农村妇女。此外,向其他国家或大型私营企业出租和出售大片土地,以及对种子进行专利保护等,往往减少妇女可为自己及其家人提供充足食物的机会。农村妇女在消除这些负面影响方面发挥核心作用,因此必须将妇女纳入旨在应对这些挑战的所有相关方案,包括在保护自然环境和保障食品质量等方面。

冲突局势

在武装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农村妇女往往承担重负。武装冲突侵犯农村妇女在生产力、生计、获得食品和保健方面的权利,还侵犯生命和人身安全以及行动自由权利等基本人权。此外,她们还面临着被迫流离失所、性暴力以及可能丧失其家庭成员及孩子等问题。尽管冲突中的妇女已得到一些关注,但人们往往忽视武装冲突期间以及冲突后农村妇女的状况。

暴力、贩运、性剥削和强迫劳动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贩运妇女以及性剥削和强迫劳动往往与农村地区贫穷且缺乏机会有关。应通过有针对性的立法和政策措施来解决此种暴力行为和贩运的根源。在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农村妇女所受影响尤其严重,需要重点关注这些妇女的特殊状况。

参与性发展

委员会认为,农村妇女必须作为农业生产者、企业家或自然资源管理者等发展的关键促进力量参与其中。委员会强调,农村妇女在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改善粮食安全和消除贫穷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委员会还强调,农村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参与影响其生活的决策过程,具体方式包括在议会、地方治理机构中享有代表权,以及在负责与外国和(或)私营公司谈判并向其出售和出租国有土地的机构中享有代表权。

建议

委员会呼吁所有会员国和联合国、联合国各方案、基金和机构为实现农村地区性别平等作出贡献,强调酌情与民间社会开展合作,广泛采取协调一致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全面增强农村妇女权能,提高农村妇女在农业生产率以及消除贫穷和饥饿方面的贡献,尤其是通过以下方法:

(a)在设计和实施农村发展战略、政策和方案时纳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观点,将性别平等目标作为此种战略、政策和方案的总体目标,以及制定并实施有利于农村妇女的临时性特别措施;

(b)废止可能限制农村妇女能力,使其无法为自己及其家庭和社区提供足够粮食的政策,如购买有基因使用限制技术专利的种子;这些种子结出不育株,使农民无法使用植物自己结出的种子,而不得不在每个种植季节都采购种子;

(c)让农村妇女参与影响其生活的所有政策和方案的规划、实施和评价等各方面;

(d)加强农村妇女在议会、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和地方治理机构中的代表权,包括负责规划、谈判、出售或出租国有土地的机构;

(e)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住房、教育和保健等基本社会服务,其中包括孕产妇保健、性保健和生殖保健等服务、儿童保育设施和交通工具;

(f)提供社会安全网,帮助发展中国家农村妇女应对经济结构调整和粮食价格波动的影响;

(g)促进农村妇女的充分就业和体面劳动,包括创收活动;

(h)利用基础设施和技术创新来减少农村妇女的劳动时间并减轻其工作;

(i)确保农村妇女可平等、便利地获得负担得起的生产资源、能源、水、土地的使用和所有权及财产、环保型技术、融资和小额信贷、推广和农业综合企业服务、职业和非职业培训方案和市场;

(j)在所有发展和环境管理方案的规划、实施和监测中全面纳入妇女的关切事项,并让她们参与,以确保妇女投身于这些工作;这对妇女自身的利益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很重要;

(k)采用系统措施,提高农村妇女对其权利范围的认识,开展普遍的提高认识运动,教育社会了解农村妇女的作用、权利和地位,包括通过政府方案、媒体、民间社会倡议和传统领袖等,以消除歧视农村妇女的传统、定型观念、习惯法和习俗;

(l)确保农村妇女获得诉诸法律的机会以及能够利用实现其权利所必需的辅助体制,使农村妇女充分发挥其各方面潜力;

(m)拟订战略,以满足农村地区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和土著妇女的特殊需求,这些妇女往往极度缺乏基本资源,无法维持生计、保障收入、获得保健,以及关于应享权利和各种权利的信息,也无法享有这些权利。

附件三

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收到的文件

文件号

题目或说明

CEDAW/C/50/1

临时议程和对话时间表

CEDAW/C/2010/48/2

秘书长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报告情况的报告(每年更新)

CEDAW/C/50/3

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

CEDAW/C/50/4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报告

缔约国的报告

CEDAW/C/TCD/1-4

乍得第一次至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CEDAW/C/CIV/1-3

科特迪瓦第一次至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CEDAW/C/KWT/3-4

科威特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CEDAW/C/LSO/1-4

莱索托第一次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CEDAW/C/MUS/6-7

毛里求斯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CEDAW/C/MNE/1

黑山第一次定期报告

CEDAW/C/OMN/1

阿曼第一次定期报告

CEDAW/C/PAR/6和Corr.1

巴拉圭第六次定期报告

附件四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二十一届会议的报告

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于2011年9月28日至30日举行第二十一届会议。全体成员出席了会议。

2.工作组在会议开始时通过了本报告附录所载议程。

3.工作组第二十一届会议讨论了关于秘书处自上届会议以来收到的来文的最新情况。工作组收到了根据工作组第二十届会议的要求提交的一份列有2011年5月7日至8月2日期间所收到或处理来文的表格,以及一份按五个类别分列来文的表格。

4.工作组在会议期间审查了已登记的待审议来文的现状,并讨论了每份来文。

5.工作组讨论了关于第22/2009号来文的可受理性和案情的拟议建议草案,以及关于第26/2010号、第27/2010号和第29/2011号来文的可受理性的3份建议草案。由于未提供第29/2011号来文建议草案(原件为西班牙文)的译文,工作组决定把该案件的审议推迟到第二十二届会议。

6.工作组还讨论了第19/2008号来文,并对第30/2011号来文进行初步讨论。

7.工作组审议了缔约国在第24/2009号来文提出的请委员会“促成”与来文人“和解”的要求。

8.工作组还讨论了缔约国就第32/2011号来文提出的请求,即委员会分别审议该案件案情和可受理性。

9.工作组还讨论了工作方法问题,包括每年会议的次数、秘书处提供的服务和工作组在闭会期间开展来文工作的方法以及其他条约机构的做法。

10.工作组讨论了后续行动和后续行动报告员的任命。巴雷罗-博瓦迪利亚女士简要介绍了巴西当局迄今为公开委员会第17/2008号建议所采取的步骤。

11.工作组注意到提及的关于工作组来文工作的若干篇文章。

采取的行动

12.工作组第二十一届会议决定:

(a)通过关于第22/2009号来文的可受理性和案情的建议,以及第26/2010号和第27/2010号来文的可受理性的建议;

(b)向第25/2010号来文的律师发出最后催复通知,请他在一个月内对缔约国关于可受理性的意见提出评论;

(c)写信给来文人,请她对缔约国关于第19/2008号来文的案情的文件中提出的具体问题作出答复,并已向其告知作出答复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10月26日;

(d)为工作组第二十二届会议编写关于第19/2008号来文案情的建议草案;

(e)就第25/2010号来文的可受理性编写建议草案,供工作组第二十二届会议审议并在工作组;

(f)就第28/2010号来文的可受理性编写建议草案;

(g)将缔约国在第24/2009号来文中关于达成和解的建议转递来文人的律师,律师必须在一个月内将他对此事的决定告知委员会;在信中还将告知来文人的律师,除非达成和解而且来文人撤诉,这一进程不会导致委员会停止审理该案件;

(h)根据缔约国作出答复的情况,在第二十二届会议上继续进行第30/2011号来文的初步讨论;

(i)将第29/2011号来文的可受理性的讨论推迟到工作组第二十二届会议,届时将以工作组的所有语文提供关于可受理性的建议草案;

(j)驳回保加利亚提出的关于分别审议第32/2011号来文的可受理性和案情的请求;

(k)任命第17/2008号来文(巴雷罗-博瓦迪利亚女士)、第20/2008号(西蒙诺维奇女士)和第23/2009号来文(林洋子女士)的案件报告员担任这些来文的后续报告员,并寻求由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任命这些来文的共同后续报告员;

(l)请秘书处安排在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开始时与菲律宾常驻代表团会晤,以讨论第18/2008)号来文的后续行动;

(m)请秘书处向工作组第二十二届会议提供资料,说明其他条约机构开展来文后续行动的方式,以期就后续程序的安排向委员会全会提出正式建议;

(n)拒绝接受将工作组会议限制在每年两次会议(1月/2月和10月)的建议,因为这不利于委员会工作的效率,而委员会无法在7至8个月时间内对具体来文作出决定;考虑到在向工作组在纽约举行的会议提供服务方面遇到各种困难,建议工作组在日内瓦举行三次会议(1月/2月为3天、5月/6月为4天以及10月为3天);

(o)在工作组第二十二届会议上讨论能否登记一名来文人于2011年2月24日和2011年3月2日提交的投诉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来文,秘书处已将来文作为标准信件处理;

(p)由于秘书处误将2011年8月2日收到的一份调查请求作为个人申诉加以处理,写信给调查请求的来文人,向其告知已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将其请求转递委员会供采取行动。

13.工作组就其闭会期间的工作和内部工作方法作出决定如下:

(a)至少应由三位工作组成员商定登记、临时措施要求以及关于登记来文的其他重要问题;

(b)对已登记案件的延期和分开处理等具体要求只需要案件报告员和工作组组长同意,但应转告工作组全体成员;

(c)对于已登记案件,所提交文件的接收和转发应由秘书处处理,并抄送案件报告员和工作组组长;

(d)如对具体或复杂问题存在疑问,应按程序规定与工作组联络;

(e)在处理所有未登记信件时,请愿股所有其他人员应征询委员会在该股的协调人的意见。

14.工作组提交下述议题,供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a)一项关于第22/2009号来文的可受理性的建议;

(b)两项关于第26/2010号和第27/2010号来文可受理性的建议;

(c)考虑到在纽约遇到服务方面的困难,建议在日内瓦举行工作组的所有三次会议,或维持目前举行三次会议的做法,包括在纽约举行一次会议,由申诉股提供服务;

(d)任命第17/2008号来文(巴雷罗-博瓦迪利亚女士)、第20/2008(西蒙诺维奇女士)和第23/2009号来文(林阳子女士)的后续行动共同报告员;

(e)为申诉股分配足够的专业工作人员,特别是将P-4员额连同委员会秘书处一道从纽约调至日内瓦(申诉股);

(f)改进委员会网站,以反映委员会通过的所有案件,包括停止审议决定;

(g)在委员会外联网网页中包括关于《任择议定书》的资料。

1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将于2012年2月7日至10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二十二届会议。

附录

工作组第二十一届会议议程

1.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2.审查自上届会议以来采取的步骤和开展的活动。

3.已登记的新来文。

4.讨论备妥供通过的案件。

5.停止审议的案件。

6.来文最新情况。

7.初步讨论已登记案件。

8.意见的最新后续落实情况。

9.讨论工作方法,包括委员会关于停止审议案件的议事规则、意见的后续行动及国际程序的重叠(“挑选管辖地”)。

10.外联活动的最新情况。

11.通过工作组第二十一届会议的报告。

第三部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的报告

2012年2月13日至3月2日

第一章

提请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注意的事项决定

第51/I号决定

委员会注意到秘书处提交的关于提交资料的情况(见本报告第三部分附件一),决定请长期逾期未交报告的下列国家在指定日期内提交所有逾期未交的报告,如未能收到这些报告,委员会可采取最后手段,在没有这些缔约国的报告的情况下继续审议其执行《公约》情况:安提瓜和巴布达(第四次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截止日期为2014年8月31日);巴巴多斯(第五次至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截止日期为2014年3月2日);圣基茨和尼维斯(第五次至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截止日期为2014年5月25日);特里尼达和多巴哥(第四次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截止日期为2015年2月11日)。委员会还请秘书处视需要与逾期未交报告的缔约国进行后续联系。

第51/II号决定

关于第2011/1号调查请求,该委员会还决定,依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的规定,指派三名委员会成员负责处理这一事项的工作队,并邀请有关会员国在两个月内对委员会收到的、表明严重地或系统地侵犯《公约》所规定的某些权利的资料提出意见。委员会还决定邀请有关缔约国与委员会合作开展可能的调查,为此向获得指派的委员会成员提供他们或缔约国可能认为可能对查清此事的事实的有用资料;邀请缔约国说明在必要时愿意向委员会及其指派的成员提供任何其他形式的合作,以便开展该项调查。委员会还决定征得有关会员国的同意,以便委员会指派的成员在审议缔约国的意见后并依照《公约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6条的规定前往缔约国进行访问。最后,委员会决定请受指派的成员以最为客观的方式获得并审查缔约国或任何其他来源可能提供的、与机密调查有关的资料,并在2012年7月向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最后,委员会决定请秘书长将这一决定转交缔约国。

第51/III号决定

委员会核准主席团的决定,将在2012年7月在纽约举行的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期间举办委员会第一届会议30周年纪念活动。委员会还欢迎土耳其政府盛情邀请,在2012年11月在伊斯坦布尔举行两天会议,纪念委员会成立30周年。

第51/IV号决定

委员会确认由维多利亚·波佩斯库女士和林洋子女士担任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和人权事务委员会联合工作组的成员。

第二章

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A.《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1.截至2012年3月2日,即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闭幕之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共有187个缔约国。大会在其第34/180号决议中通过《公约》,并于1980年3月1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依照《公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此外,65个缔约国已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根据《公约》规定,目前共需要125个《公约》缔约国接受修正案后才能使之生效。

2.截至同一日期,《公约任择议定书》共有104个缔约国。大会在其第54/4号决议中通过《任择议定书》,并于1999年12月10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依照其第16条的规定,《任择议定书》于2000年12月22日生效。

3.联合国条约集网站(http://treaties.un.org)载有关于《公约》、《公约》修正案和《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最新资料,其中包括签署国和缔约国名单、声明、保留意见和反对意见的案文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该网站由履行秘书长保存责任的法律事务厅条约科维护。

B.会议开幕

4.委员会于2012年2月13日至3月2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第五十一届会议。委员会举行了16次全体会议,并举行14次会议以讨论议程项目5、6、7和8。委员会收到的文件的清单载于本报告第三部分附件二。

5.2012年2月13日,委员会主席西尔维娅·皮门特尔宣布本届会议开幕。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科科长Isha Dyfan在本届会议开幕式上向委员会发表讲话。

C.通过议程

6.委员会第1018次会议通过了临时议程(CEDAW/C/51/1)。

D.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7.会前工作组于2011年8月1日至5日举行会议,工作组组长维多利亚·波佩斯库在第1019次会议上介绍了会前工作组的报告(CEDAW/PSWG/51/1)。

E.工作安排

8.会前工作组于2012年2月13日与专门机构和联合国基金和方案及其他政府间组织的代表举行闭门会议。这些机构在会上介绍了具体国家的情况以及这些机构为支持执行《公约》所作的努力。

9.2012年2月13日至20日,委员会与非政府组织代表举行非正式公开会议。非政府组织代表介绍了向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交报告的各国政府执行《公约》的情况。

F.委员会成员

10.除英迪拉·杰辛外,全体成员出席了第五十一届会议。费里德·阿贾尔和尼科尔·阿梅利因出席妇女地位委员会的会议而缺席两天。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五载有委员会成员名单,同时注明其任职期限。

第三章

主席关于委员会第五十届与第五十一届之间闭会期间活动的报告

11.在第1019次会议上,主席介绍了关于她自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以来所开展活动的报告。

第四章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12.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审议了7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出的报告:阿尔及利亚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巴西第七次定期报告;刚果第六次定期报告;格林纳达第一次至第五次定期报告;约旦第五次定期报告;挪威第八次定期报告和津巴布韦第二次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津巴布韦。条约机构数据库网站(www.unhchr.ch/tbs/doc.nsf)在“提交报告情况”标题下载有资料,说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报告的情况和报告的审议情况。

13.委员会就所审议的每一份报告编写了结论意见。这些意见载于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网站(http://documents.un.org/),文号如下:

阿尔及利亚(CEDAW/C/DZA/CO/3-4)

巴西(CEDAW/C/BRA/CO/7)

刚果(CEDAW/C/COG/CO/6)

格林纳达(CEDAW/C/GRD/CO/1-5)

约旦(CEDAW/C/JOR/CO/5)

挪威(CEDAW/C/NOR/CO/8)

津巴布韦(CEDAW/C/ZWE/CO/2-5)

第五十一届会议结束之后,阿尔及利亚和挪威就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提出意见。

结论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

14.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通过了后续行动报告员的报告,并审议了从下述缔约国收到的后续落实报告:

亚美尼亚(CEDAW/C/ARM/CO/4/Rev.1/Add.1)

比利时(CEDAW/C/BEL/CO/6/Add.1)

厄瓜多尔(CEDAW/C/ECU/CO/7/Add.1)

西班牙(CEDAW/C/ESP/CO/6/Add.1)

缔约国的后续报告和委员会的答复可查阅人权高专办负责网址“后续报告”标题下的网页: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edaw。

15.委员会还向下述后续报告逾期的缔约国发出催复通知:不丹、喀麦隆、几内亚比绍、利比里亚和东帝汶。

16.委员会致函萨尔瓦多,以安排与该国代表会晤;尽管委员会发出两封催复通知,该缔约国尚未提交后续报告。后续行动报告员与萨尔瓦多代表举行会晤。

17.委员会还发出邀请,以便同尼日利亚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代表举行会晤;尽管委员会发出两封催复通知,这两个缔约国尚未提交后续报告,也没有对第50届会议期间发出的关于安排与这些缔约国代表会晤的信函作出答复。委员会未收到任何答复。

第五章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进行的活动

18.《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2条规定,委员会应在其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提交的年度报告中列入根据《任择议定书》进行的活动的摘要。

A.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2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19.委员会于2012年2月20日、24日和28日讨论了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20.委员会认可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二十二届会议的报告(见本报告第三部分附件三)。

21.委员会对第19/2008号(Cecilia Kell诉加拿大)、第25/2010号(M.I. P.M.诉加拿大)和第28/2010号(R.K.B.诉土耳其)来文采取行动,并通过关于这些来文的两项意见和一项不予受理决定。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不予受理的决定。有一位成员表示打算对第19/2008号来文的意见提交个人反对意见,还有一位成员表示打算就28/2010号来文的意见提交个人赞同意见。

B.就委员会关于具体来文的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

22.委员会本届没有对第18/2008号来文(Karen Tayag Vertido诉菲律宾)采取具体后续行动,因为菲律宾常驻代表团没有对委员会在本届会议开始时以及在上届会议提出的举行后续会晤的要求作出回应。关于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关于后续落实委员会对具体来文的意见的报告,见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七。

C.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8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23.收到另外两份调查请求。委员会没有讨论这些事项。

24.关于第2011/1号调查请求,委员会决定,依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的规定,指派三名委员会成员负责处理这一事项的工作队,并邀请有关会员国在两个月内对委员会收到的、表明严重地或系统地侵犯《公约》所规定的某些权利的资料提出意见。委员会还决定邀请有关缔约国与委员会合作开展可能的调查,为此向获得指派的委员会成员提供他们或缔约国可能认为可能对查清此事的事实的有用资料;邀请缔约国说明在必要时愿意向委员会及其指派的成员提供任何其他形式的合作,以便开展该项调查。委员会还决定征得有关会员国的同意,以便委员会指派的成员在审议缔约国的意见后并依照《公约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6条的规定前往缔约国进行访问。最后,委员会决定请受指派的成员以最为客观的方式获得并审查缔约国或任何其他来源可能提供的、与机密调查有关的资料,并在2012年7月向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最后,委员会决定请秘书长将这一决定转交缔约国。此外,还于2012年3月1日与工作队成员和缔约国代表举行会议,以讨论合作领域,并对程序作出说明。

25.委员会还听取了关于第2010/1号调查现状的汇报,并且获悉,缔约国已在2012年1月26日的信件中表示打算就调查提供合作,并要求提供关于此次访问的详细情况——这项要求将被视为建议,尚待批准。2012年2月21日覆函常驻代表团,其中提供了关于日期和持续时间、代表团的组成、会议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资料。委员会还决定,如到4月1日没有收到答复,秘书处将发出催复通知。

26.关于第2011/3号调查请求,委员会获悉,工作队开会研究了这一案件,并得出结论,即所掌握的资料不足以对该事项作出决定,并请秘书处起草一封信件,请提出调查要求的实体提供补充资料和说明。委员会认可工作队的要求。没有提供关于第2011/2号调查请求的最新情况。

第六章

加快委员会工作速度的方式和方法

27.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审议了关于加快委员会工作速度的方式和方法的议程项目7。

委员会根据议程项目7采取的行动

加强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28.工作方法问题工作组在本届会议期间举行会议,核准了关于一份模板草案,以将国家报告员编写的国别汇报说明标准化,便于报告员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已向委员会分发该模板以征求意见;经决定,需要在下届会议上讨论这个议题。

29.委员会还初步审查了使用工作队的情况,委员会的总体印象是,由于使用工作队,改善了建设性对话期间的时间管理。有人对《公约》的所有相关条款得到涵盖以及分配给各个问题的时间提出关切。委员会决定,需要在下届会议上讨论这个议题。

30.委员会还开始讨论建立每年一次常设双会议制的想法,以解决工作量、特别是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出的调查请求日益增多的问题,处理审议缔约国报告方面的工作积压。委员会决定,需要在下届会议上进一步讨论这一问题。

31.此外,委员会听取了关于都柏林第二次会议以及人权条约司的Wan-Hea Lee和Paulo David最近与缔约国进行的非正式协商的情况通报,包括条约机构报告的主日历问题。委员会还与人权高专办方案支助和管理事务主管会晤,讨论与差旅有关的问题。

委员会今后届会的日期

32.根据会议日历,确定委员会第五十二届和第五十三届会议及相关会议的日期如下:

(a)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二十三届会议:2012年7月5日至6日,纽约;

(b)第五十二届会议:2012年7月9日至27日,纽约;

(c)第五十四届会议会前工作组:2012年7月30日至8月3日,纽约;

(d)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二十四届会议:2012年9月25日至28日,日内瓦;

(e)第五十三届会议:2012年10月1日至19日,日内瓦;

(f)第五十五届会议会前工作组:2012年10月22日至25日,日内瓦。

由委员会今后届会审议的报告

33.委员会确认,将在第五十二届和第五十三届会议上审议以下缔约国的报告:

第五十二届会议

巴哈马

保加利亚

圭亚那

印度尼西亚

牙买加

墨西哥

新西兰

萨摩亚

第五十三届会议

中非共和国(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

科摩罗

智利

赤道几内亚

塞尔维亚

多哥

土库曼斯坦

第七章

《公约》第二十一条的执行情况

34.五十一届会议审议了关于《公约》第二十一条执行情况的议程项目6。

委员会根据议程项目6采取的行动

关于婚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一般性建议

35.工作组在本届会议期间举行会议,委员会继续举行全会,审查一般性建议的草案。订正稿将在闭会期间分发以征求意见,委员会将继续在2012年7月第五十二届会议上敲定本一般性建议草案。

关于武装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的妇女的一般性建议

36.工作组在本届会议期间举行会议,但在全会上没有进行讨论,工作组组长帕滕女士向委员会通报了最近的动态。工作组协同妇女署和人权高专办一直在筹办各种区域协商,以收集对与武装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的妇女的人权有关的看法。区域协商定于2012年3月和5月在曼谷、亚的斯亚贝巴、危地马拉城和伊斯坦布尔举行。

关于有害作法的联合一般性建议

37.工作组在本届会议期间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举行两次会议,本一般性建议下若干实质性专题的起草工作已开始进行。没有在全会上就这一议题进行任何讨论。

关于司法求助的一般性建议

38.工作组组长皮门特尔女士向委员会通报了本一般性建议草案的最近动态,并分发了概念说明。委员会对此作出决定,认为委员会在认可概念说明之前,还需要更多时间进行审查。根据建议,将对概念说明作出修订,由第五十二届会议予以认可。

在庇护、无国籍和自然灾害情况下性别平等问题工作组

39.工作组在本届会议期间与难民署举行会议,讨论本一般性建议下的实质性问题,并向委员会全会通报情况。工作组将继续在闭会期间拟定一般性建议的草案。

农村妇女问题工作组

40.在全会上未对这一议题进行任何讨论。然而,工作组成员在本届会议期间交流信息和文件,并将继续在闭会期间就这一主题开展工作。

第八章

第五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41.2012年3月2日,委员会审议了其第五十二届会议的临时议程草案,并核准该届会议临时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安排工作。

3.主席关于委员会在第五十一届和第五十二届会议期间所开展活动的情况报告。

4.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5.审议对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报告的结论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

6.《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执行情况。

7.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8.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9.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0.通过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报告。

第九章

通过报告

42.2012年3月2日,委员会审议了其第五十一届会议的报告草稿,并经讨论期间的口头订正后予以通过。

附件一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逾期报告的情况

委员会秘书处的报告

1.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则49规定,秘书长应在每届会议上把缔约国没有提交《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所规定报告的情况通知委员会。实际上,每年都提供这一资料。

2.本报告附录一载有截至2011年12月31日报告到期或逾期但尚未提交报告的48个缔约国的名单。在某些情况下,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修改了计算的提交日期,而且在报告中反映了这一情况。

3.本报告附录二载有报告逾期五年或五年以上的13个缔约国(属上文提到的48个缔约国的一部分)的名单。根据委员会以往的决定,即将举行的委员会届会将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审议这13个国家中4个国家(中非共和国、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塞内加尔和所罗门群岛)的情况。

4.上述逾期未交的报告还包括第一次报告。尚未收到库克群岛、多米尼克、基里巴斯、密克罗尼西亚、摩纳哥、圣马力诺、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所罗门群岛和斯威士兰的第一次报告。

5.据进一步指出,自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收到30份报告。在同一期间,委员会审议了23份报告。

6.2011年3月,秘书处向报告逾期的34个缔约国的常驻代表团转交催复通知。在已联络的34个国家中,11个国家提交了逾期报告,包括阿富汗、贝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喀麦隆、塞浦路斯、多米尼加共和国、匈牙利、伊拉克、卡塔尔、塞内加尔和塔吉克斯坦。

7.还向2012年1月报告逾期的下列其他国家发出催复通知:伯利兹、玻利维亚、库克群岛、克罗地亚、厄立特里亚、格鲁吉亚、加纳、几内亚、印度、爱尔兰、马来西亚、马尔代夫、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纳米比亚、秘鲁、罗马尼亚、圣卢西亚和越南。

8.关于特别报告,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特别报告于2010年11月16日到期。2011年11月15日向常驻代表团发出催复通知。几内亚的特别报告于2009年11月10日到期。在2010年10月10日和2011年11月16日向常驻代表团发出催复通知。

附录一

截至2011年12月31日报告逾期且尚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

缔约国

截止日期

安提瓜和巴布达

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2010年8月31日

巴巴多斯

第五次、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2007年9月3日

第八次定期报告

2011年9月3日

伯利兹

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2011年6月15日

玻利维亚

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2011年7月8日

文莱达鲁萨兰国

第一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

2011年6月23日

中非共和国

第一次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2008年7月21日

由第五十三届会议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进行审议(第三十八届会议作出的决定)

中国

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

2010年9月3日

库克群岛

第一次定期报告

2007年9月10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11年9月10日

克罗地亚

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2009年10月9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6年3月27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10年3月27日

多米尼克

第一次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由第四十三届会议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进行审议

第八次定期报告

2010年12月31日

厄立特里亚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8年10月5日

加蓬

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2008年2月20日

冈比亚

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2010年5月16日

格鲁吉亚

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2011年11月25日

加纳

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2011年2月1日

几内亚

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

2011年9月8日

印度

第四次和第五次报告

2010年8月8日

爱尔兰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7年1月22日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11年1月22日

基里巴斯

第一次定期报告

2005年4月16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9年4月16日

拉脱维亚

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2009年5月14日

马来西亚

第三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2008年8月4日

马尔代夫

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2010年7月31日

马里

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2010年10月10日

马绍尔群岛

第一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

2011年4月1日

毛里塔尼亚

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2010年6月9日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第一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

2009年10月1日

摩纳哥

第一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

2010年4月17日

莫桑比克

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2010年5月21日

纳米比亚

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2009年12月31日

尼加拉瓜

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

2010年11月26日

秘鲁

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

2011年10月13日

菲律宾

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

2010年9月4日

波兰

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

2010年9月3日

罗马尼亚

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

2011年2月6日

圣基茨和尼维斯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5月25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5月25日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10年5月25日

圣卢西亚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7年11月7日

第八次定期报告

2011年11月7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2006年9月3日

第八次定期报告

2010年9月3日

由第五十六届会议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进行审议(第四十一届会议作出的决定)

圣马力诺

第一次定期报告

2005年1月9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9年1月9日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第一次定期报告

2004年7月3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8年7月3日

塞内加尔

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2010年3月7日

由第五十七届会议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进行审议(第四十一届会议作出的决定)

所罗门群岛

第一次定期报告

2003年6月6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7年6月6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11年6月6日

由第五十六届会议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进行审议(第四十一届会议作出的决定)

苏里南

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2010年3月31日

斯威士兰

第一次定期报告

2005年4月25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9年4月25日

泰国

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2010年9月8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3年2月11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7年2月11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11年2月11日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第七次定期报告

2008年6月1日

越南

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

2011年3月19日

附录二

截至2011年12月31日报告逾期五年或五年以上缔约国

缔约国

安提瓜和巴布达

巴巴多斯

中非共和国(第三十八届会议决定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予以审议)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基里巴斯

圣基茨和尼维斯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第四十一届会议决定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予以审议)

圣马力诺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塞内加尔(第四十一届会议决定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予以审议)

所罗门群岛(第四十一届会议决定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予以审议)

斯威士兰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附录三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今后届会审议缔约国执行《公约》情况的暂定时间表

第五十二届会议(2012年7月9日至27日)

·巴哈马

·保加利亚

·圭亚那

·印度尼西亚

·牙买加

·墨西哥

·新西兰

·萨摩亚

第五十三届会议(2012年10月1日至19日)

·中非共和国(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

·智利

·科摩罗

·赤道几内亚

·塞尔维亚

·多哥

·土库曼斯坦

第五十四届会议(2013年2月)

·安哥拉

·奥地利

·塞浦路斯

·希腊

·匈牙利

·巴基斯坦

·所罗门群岛(在没有提交报告的情况下)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第五十五届会议(2013年7月)

·阿富汗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佛得角

·古巴

·刚果民主共和国

·多米尼加共和国

·联合王国

第五十六届会议(2013年10月)

·安道尔

·贝宁

·柬埔寨

·哥伦比亚

·摩尔多瓦共和国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在没有提交报告的情况下)

·塞舌尔

·塔吉克斯坦

附件二

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收到的文件

文件号

题目或说明

CEDAW/C/51/1

临时议程和对话时间表

CEDAW/C/51/2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报告

CEDAW/C/51/3

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

缔约国的报告

CEDAW/C/DZA/3-4

阿尔及利亚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CEDAW/C/BRA/7

巴西第七次定期报告

CEDAW/C/COG/6

刚果第六次定期报告

CEDAW/C/GRD/1-5

格林纳达第一次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CEDAW/C/JOR/5

约旦第五次定期报告

CEDAW/C/NOR/8

挪威第八次定期报告

CEDAW/C/ZWE/2-5

津巴布韦第二次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附件三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二十二届会议的报告

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于2012年2月7日至10日举行第二十二届会议。全体成员出席会议。布鲁恩先生缺席最后一天的会议。

2.会议开始时,工作组通过本报告附录中所载的议程。

3.工作组第二十二届会议回顾了关于秘书处自上届会议以来收到的新来文的最新情况。工作组收到了2011年8月3日至12月5日期间所收到或处理来文的表格以及一个将来文分成五类的表格,这都是根据工作组第二十届会议的要求进行的。另据指出,在闭会期间登记了两份新来文,其中一份来文包括采取临时保护措施请求。

4.工作组审查了未登记的来文,决定应再次与其中两个案件的来文人联络,并要求在工作组届会结束前作出答复,以便确认来文人是否愿意将其来文登记。2012年2月8日,两位来文人均确认有意将其来文登记。一份来文涉及无法传承公民地位问题,另一份来文涉及家庭暴力和儿童监护问题。

5.工作组请秘书处在对来文人作出答复之前,就家庭暴力案件和秘书处存在疑问的案件系统地征求工作组的意见。

6.工作组在届会期间审查了待登记来文的现状,并对每份来文进行讨论。

7.工作组讨论了关于第25/2010号和第29/2011号来文可受理性的两份建议草案,以及关于第19/2008号和第28/2010号来文的可受理性和案情的两份建议草案。

8.工作组初步讨论了第31/2011号来文。

9.工作组讨论了第18/2008号来文的后续落实情况,并注意到关于第20/2008号来文的资料。

10.工作组组长向她的同事们通报了2011年10月29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申诉问题专家协商。

11.帕滕女士和布鲁恩先生向其同事们通报了在届会期间与国际劳工组织负责《劳工组织关于同工同酬的第100号公约》和《国际劳工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第111号公约》事务的工作人员举行会议的情况。该次会议讨论了今后合作的可能性。

12.工作组对建立任择议定书外联网表示赞赏,认为这将有利于案件准备工作。

采取的行动

13.工作组第二十二届会议决定:

(a)通过一项有关25/2010号来文可受理性的建议;

(b)通过关于第19/2008号(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5日对可受理性作出决定)和第28/2010号来文的可受理性和案情的建议;

(c)将通过第29/2011号来文的可受理性的建议推迟到工作组第二十三届会议;

(d)为第二十三届会议编写第32/2011号来文的建议草案;

(e)如及时收到来文人的评论,为第二十三届会议编写第31/2011号来文的建议草案;

(f)将控告丹麦和联合王国的两个新案件分别登记为第37/2012号和第38/2012号来文;

(g)请秘书处就有关家庭暴力案件的来文和秘书处存在疑问的案件系统地征求工作组的意见;

(h)任命新来文的案件报告员:第35/2011号来文为帕滕女士,第36/2012号来文为布鲁恩先生,第37/2012来文为西蒙诺维奇女士,第38/2012号来文为林阳子女士;

(i)要求就两封未登记来文再次写信,其中一封涉及用尽国内救济问题,另一封涉及被投诉缔约国;

(j)由于未收到任何新的资料,将第30/2011号来文的初步讨论推迟到第二十三届会议;

(k)请秘书处安排后续行动报告员帕滕女士和诺伊鲍尔女士就第18/2008号来文与菲律宾会晤;

(l)请秘书处提供资料和一份表格,概述任择议定书外联网的后续落实情况;

(m)请秘书处向工作组下一届会议提供资料,说明其他条约机构在来文程序方面的后续落实方式。

14.关于闭会期间的和内部工作方法,工作组作出以下决定:

(a)开始审议意见的后续落实方式;

(b)根据秘书处说明,修改和厘清未登记信件的类别。

15.工作组提交下述议题,供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a)关于第19/2008号来文的可受理性和案情的一项意见(2010年10月15日受理决定);

(b)关于第25/2010号来文的可受理性的一项建议;

(c)关于第28/2010号来文的可受理性和案情的一项建议;

(d)为申诉股分配足够的专业工作人员,特别是将P-4员额连同委员会秘书处一道从纽约调至日内瓦(申诉股)。

16.《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将于2012年7月5日和6日在纽约举行第二十三届会议。

12-28160 (C) 080612 1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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