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文函
纽约
联合国秘书长
潘基文阁下
谨提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一条,其中规定根据《公约》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应就其活动,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2012年7月9日至27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了第五十二届会议,并分别于2012年10月1日至19日和2013年2月11日至3月1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了第五十三届和第五十四届会议。委员会分别在2012年7月27日第1068次会议、2012年10月19日第1098次会议和2013年3月1日第1127次会议上分别通过了这三届会议的报告。现将委员会的这三份报告随函附上,请转递大会第六十八届会议。
主席
尼科尔·阿梅利(签名)
2013年3月25日
第一部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的报告
2012年7月9日至27日
第一章
提请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关注的事项
第52/I号决定
2012年7月23日,委员会通过关于需要在《武器贸易条约》案文中反映性别视角的一项声明。(见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一。)
第52/II号决定
2012年7月24日,委员会通过关于加强国家报告员的作用的决定,并核可了国家简报样板。(见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二。)
第52/III号决定
2012年7月25日,委员会决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8条,进行一次调查,包括一次国家访问。
第52/IV号决定
2012年7月26日,委员会通过关于《任择议定书》第8条所引起问题的处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见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三。)
第52/V号决定
2012年7月26日,委员会通过关于《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的决议。(见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四。)
第52/VI号决定
2012年7月26日,委员会决定将负责拟定关于庇护、无国籍和自然灾害的一般性建议的工作组拆分为两个单独工作组:一个工作组负责拟定关于庇护和无国籍的一般性建议,由杜布拉夫卡·西蒙诺维奇担任主席;一个工作组负责拟定关于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一般性建议,由林阳子担任主席。委员会还决定,在委员会另外作出决定之前,就一般性建议开展的一切工作均应在闭会期间进行。(见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五。)
第52/VII号决定
2012年7月26日,委员会决定设立一个受教育权问题工作组,由芭芭拉·贝利女士担任主席,目的是拟订与此有关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还决定,在委员会另外作出决定之前,就一般性建议开展的一切工作均应在闭会期间进行。(见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六。)
第52/VIII号决定
2012年7月26日,委员会决定修正第50/I号决定,将该决定第3段改为:“工作队应至少由10名专家组成,但不超过14名专家。”
第52/IX号决定
2012年7月27日,委员会通过关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局势的声明。(见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七。)
第52/X号决定
委员会确认第五十五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即尼科尔·阿梅利、马加利斯·阿罗查·多明古埃斯、维奥莱特·阿沃里、伊斯马特·贾汉和维多利亚·波佩斯库。
第二章
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A.《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1.2012年7月27日,即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闭幕之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共有187个缔约国。大会在其第34/180号决议中通过《公约》,并于1980年3月1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依照《公约》第27条的规定,《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此外,66个缔约国已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根据《公约》规定,目前共需要125个《公约》缔约国接受修正案后才能使之生效。
2.截至同一日期,《公约任择议定书》 共有104个缔约国。大会在其第54/4号决议中通过《任择议定书》,并于1999年12月10日开放、批准和加入。依照其第16条的规定,《任择议定书》于2000年12月22日生效。
3.联合国条约集网站(http://treaties.un.org)载有以下资料:关于《公约》、《公约》修正案和《公约任择议定书》现状的最新资料,签署国和缔约国名单以及声明、保留意见、反对意见的案文和其他相关资料。该网站由履行秘书长保存责任的法律事务厅条约科维护。
B.会议开幕
4.委员会于2012年7月9日至27日在联合国纽约总部举行第五十二届会议。委员会举行了19次全体会议,并举行11次会议以讨论议程项目5、6、7和8。委员会收到的文件的清单载于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八。
5.在2012年7月9日第1039次会议上,委员会主席西尔维娅·皮门特尔宣布本届会议开幕。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纽约办事处高级人权干事查尔斯·拉德克利夫在本届会议开幕式上发表讲话。
C.通过会议议程
6.委员会第1039次会议通过了临时议程(CEDAW/C/52/1)。
D.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7.会前工作组于2011年10月24日至28日举行了会议,委员会主席西尔维娅·皮门特尔在第1039次会议上介绍了会前工作组的报告(CEDAW/PSWG/52/1)。
E.工作安排
8.2012年7月9日,委员会举行纪念其30周年的活动。联合国高级官员、国家代表和民间社会出席活动。委员会主席皮门特尔女士宣布活动开始,联合国副秘书长扬·埃利亚松、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妇女署)执行主任米歇尔·巴切莱特、巴西妇女政策部长Eleonora Menicucci de Oliveira、亚太国际妇女权利行动观察创始人和理事会成员Shanthi Dairiam发言。之后是关于妇女政治参与和发挥领导作用的小组讨论,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纽约办事处助理秘书长Ivan Simonovic主持(致闭幕词的也是他)。小组成员包括乌干达议会议长Rebecca Alitwala Kadaga、尼泊尔制宪会议成员Sapana Pradhan Malla和突尼斯民间社会活动家Souad Triki。Alitwala Kadaga女士也代表各国议会联盟秘书长Anders B. Johnsson发表了讲话。由于这次纪念活动,委员会没有与联合国系统专门机构以及基金和方案的代表举行例行的闭门会议。
9.2012年7月9日和16日,委员会与非政府组织代表和两个国家人权机构的代表举行非正式公开会议。代表们提供了关于向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交报告的缔约国执行《公约》情况的资料。
10.2012年7月26日,非政府组织妇女地位委员会-纽约在巴哈教国际联盟的支持下,向委员会介绍了举行第五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和纪念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20周年(北京+20)的提案,并介绍了开展的活动,旨在各区域加强与妇女地位委员会有关的进程。
11.2012年7月20日,委员会与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保护项目合作,举办了一次关于贩运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以及关于公约第六条的互动式小组讨论。参加讨论的有: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保护项目执行主任Mohamed Mattar、参加保护项目的其他人、全球法律战略律师和政策顾问Denise Scotto、基督教兄弟投资服务公司社会责任投资助理主任Julie Tanner、委员会主席西尔维娅·皮门特尔和委员会成员Naela Gabr。
12.2012年7月23日,委员会与关于在法律和实践中歧视妇女问题工作组主席Kamala Chandrakirana和工作组成员Eleonora Zielinska举行会议。两人向委员会介绍了工作组过去一年的活动。会议讨论的问题包括需要避免委员会和工作组之间的活动相互重叠,并需要确保密切协调和相互配合活动的问题,包括参加为期数天的一般性讨论,并对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提出看法。
13.委员会还讨论了委员会成立30周年之际将由土耳其政府于2012年11月1日和2日在伊斯坦布尔主办的会议的暂定工作方案。
F.委员会成员
14.除了马里亚姆·贝尔米乌-泽尔达尼和英迪拉·杰辛以外,委员会所有成员都出席了第五十二届会议。马加利斯·阿罗查·多明古埃斯没有参加头两天的会议。
第三章
主席关于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与第五十二届会议之间闭会期间活动的报告
15.在第1039次会议上,主席介绍了关于她自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以来所开展活动的报告。
第四章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16.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审议了8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出的报告:巴哈马第一次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保加利亚第四次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圭亚那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印度尼西亚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牙买加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墨西哥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新西兰第七次定期报告和萨摩亚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17.委员会就所审议的每一份报告编写了结论意见。这些结论意见载于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网站(http://documents.un.org/),文号如下:
巴哈马 |
(CEDAW/C/BHS/CO/1-5) |
保加利亚 |
(CEDAW/C/BGR/CO/4-7) |
圭亚那 |
(CEDAW/C/GUY/CO/7-8) |
印度尼西亚 |
(CEDAW/C/IDN/CO/6-7) |
牙买加 |
(CEDAW/C/JAM/CO/6-7) |
墨西哥 |
(CEDAW/C/MEX/CO/7-8) |
新西兰 |
(CEDAW/C/NZL/CO/7) |
萨摩亚 |
(CEDAW/C/WSM/CO/4-5) |
结论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
18.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通过了后续行动报告员的报告,并审议了从下述缔约国收到的后续落实报告:
马达加斯加 |
(CEDAW/C/MDG/CO/5/Add.1) |
蒙古 |
(CEDAW/C/MNG/CO/7/Add.1) |
卢旺达 |
(CEDAW/C/RWA/CO/6/Add.1) |
乌拉圭 |
(CEDAW/C/URY/CO/7/Add.1) |
缔约国的后续报告和委员会的答复可根据上述文号,查阅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网站(http://documents.un.org/)。
19.委员会还向后续报告逾期的下述缔约国发出第一封催复通知:博茨瓦纳、埃及、海地、利比亚、马拉维、巴拿马、乌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兹别克斯坦和也门。
20.后续行动报告员与尼日利亚和图瓦卢代表会晤。这两个国家收到委员会的催复通知后,依然没有提交后续报告。
第五章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进行的活动
21.《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2条规定,委员会应在其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提出的年度报告中载有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进行的活动的摘要。
A.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2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22.委员会于2012年7月23日讨论了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23.委员会认可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二十三届会议的报告(见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九)。
24.委员会对第32/2011号来文(Isatou Jallow诉保加利亚)采取行动,并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对该来文的意见。委员会关于第32/2011号来文的意见可查阅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网站(http://documents.un.org/),文号为CEDAW/C/52/D/32/ 2011。
B.就委员会关于具体来文的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
25.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没有采取具体的后续行动。
C.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8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26.2012年7月25日,委员会决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进行一次调查(调查编号2011/1)。委员会收到其他两份要求调查的请求,调查编号登记为2011/4和2012/1。委员会还确定了成员参加与这两个新的调查请求有关的工作组。
27.委员会讨论了迫切需要决定调查方式和审查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进行调查的现有程序规则的问题。Pramila Patten和Dubravka Simonovic提出了供委员会讨论的文件。委员会请秘书处为第五十三届会议编写关于编号为2011/2、2011/3、2011/4和2012/1的调查请求书详细摘要,其中包括法律分析和结论,并撰写一份关于调查方法的文件,供委员会审议,其中包括标准操作程序,设立新的工作组或延长现有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增加会议天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请愿和调查科提供援助,人员配置资源和预算问题(例如每年进行的访问次数)。
28.委员会还决定发信,请信息来源方提供关于第2011/2号调查的补充资料。
第六章
加快委员会工作速度的方式和方法
29.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审议了关于加快委员会工作速度的方式和方法的议程项目7。
委员会根据议程项目7采取的行动
加强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30.工作方法问题工作组在本届会议期间举行会议,订正样板草案,以将国家报告员编写的国家简报标准化。委员会于2012年7月24日通过了该样板和相关决定。委员会决定,该样板将成为方便和协调国家报告员工作的一个工具,并有助于确保国家简报的一致性。不言而喻,该样板是供灵活使用的范本,国家报告员对每一简报的内容有酌处权。工作组还讨论了第五十三届会议应审议的其他问题。
31.2012年7月19日,委员会与人权条约处的下列人员举行会议:人权条约处处长Ibrahim Salama;焦点小组科科长Wan-Hea Lee;能力建设和协调科科长Paulo David。讨论的重点是加强条约机构方面的最新情况,包括审查联合国高级专员关于加强人权条约机构报告中提出的主要建议,并向委员会介绍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的进程和影响方面的最新情况。
32.2012年7月26日,主席向委员会介绍了6月25日至29日在亚的斯亚贝巴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二十四届会议的情况,特别是亚的斯亚贝巴准则的情况。委员会在讨论了亚的斯亚贝巴准则后,通过了一项这方面的决议(见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九)。
33.委员会还讨论了通过结论意见的问题,对于为了赶提交文件供翻译的截止日期而没有足够的时间对结论意见草稿提出评论意见表示关切。委员会决定在第五十三届会议上进一步讨论这一问题。
34.秘书处提交了关于加快委员会工作速度的方式和方法报告。该报告分发给了委员会全体成员。
委员会今后届会的日期
35.根据会议日历,确认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及相关会议的日期如下:
(a)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二十四届会议:2012年9月25日至28日;
(b)第五十三届会议:2012年10月1日至19日,日内瓦;
(c)第五十五届会议会前工作组:2012年10月22日至25日(2012年10月26日是联合国的法定假日);
由委员会今后届会审议的报告
36.委员会确认,将在第五十三届和第五十四届会议上审议以下缔约国的报告:
第五十三届会议:
科摩罗
智利
赤道几内亚
塞尔维亚
多哥
土库曼斯坦
第五十四届会议:
安哥拉
奥地利
塞浦路斯
希腊
匈牙利
巴基斯坦
所罗门群岛(未曾提交报告)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第七章
《公约》第二十一条的执行情况
37.第五十二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审议了议程项目6,即《公约》第二十一条的执行情况。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6下采取的行动
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体的经济后果的一般性建议
38.届会期间,工作组开了会,委员会则继续在全体会议上对一般性建议草稿进行审查和定稿。会上商定案文将在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期间提交翻译,以期在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上通过。
关于有害习俗的联合一般性建议
39.届会期间,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联合工作组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开了会,并就关于有害习俗的一般性建议中的一些实质性问题开始了起草工作。全体会议未就此问题进行讨论。
关于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妇女问题的一般性建议
40.届会期间,工作组开了会,但未在全体会议上举行讨论。工作组主席普拉米拉·帕滕女士向委员会通报了最近的发展情况。工作组与妇女署和人权高专办合作,组织了各种区域协商,以就与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妇女人权有关的问题征求意见。闭会期间在曼谷、亚的斯亚贝巴、危地马拉城和伊斯坦布尔举行了区域协商。工作组成员还于2012年7月20日参加了妇女署和各种民间社会组织主办的一次关于妇女人权、《武器贸易条约》与《公约》问题的专题小组讨论,并于2012年7月24日参加了瑞士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就一般性建议草稿举办的一次圆桌讨论。
关于司法救助问题的一般性建议
41.届会期间,工作组开了会,并收到一份分发给工作组征求意见的修订后概念说明。工作组还就与概念说明有关的协调和程序、一般性讨论日、起草一般性建议的时间框架和关于执行一般性建议的区域协商同人权高专办、妇女署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了会。预计工作组将提出概念说明,供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核可。暂定在第五十四届会议上进行一天一般性讨论。
受庇护和无国籍者性别平等问题工作组
42.闭会期间,工作组就一般性建议草案开展了工作,并在届会期间开了会以进一步拟订。预计委员会将在其第五十四届会议上通过一般性建议。
农村妇女问题工作组
43.闭会期间,工作组就概念说明开展了工作,并在届会期间为其定稿开了会。预计工作组将提出概念说明,供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核可。暂定在第五十五届会议上进行一天一般性讨论。工作组主席还会见了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高级联络干事沙伦·布伦南-海洛克,讨论支持农村妇女问题一般性建议、一般性讨论日和可能的区域协商。
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问题工作组
44.2011年7月26日,委员会决定把庇护、无国籍和自然灾害问题工作组分为两个工作组,一个负责庇护和无国籍问题,另一个负责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问题。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问题工作组负责就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拟订一般性建议,但有一项谅解,即关于这种一般性建议的任何工作都将在闭会期间进行,直至委员会另作决定。
受教育权问题工作组
45.2012年7月26日,委员会决定设立一个受教育权问题工作组,以拟订这方面的一般性建议,但有一项谅解,即关于这种一般性建议的任何工作都将在闭会期间进行,直至委员会另作决定。
第八章
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46.2012年7月27日,委员会第1068次会议审议了其第五十三届会议的临时议程草案,并核准了该届会议临时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委员会在第五十二届和第五十三届会议之间开展的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5.对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意见采取后续行动。
6.《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执行情况。
7.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8.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9.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10.通过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报告。
第九章
通过报告
47.2012年7月27日,委员会审议了其第五十二届会议报告草稿和增编,并通过了讨论期间经口头修订的报告。
附件一
第52/I号决定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 需 要 在 《武器贸易条约》 案文中反映性别观点 的声明
2012年7月24日通过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回顾,《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公约》”)序言部分强调妨碍妇女享受实质平等的与武装冲突有关的具体因素,并重申全面和彻底裁军的必要性。
委员会回顾,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是一种歧视,严重抑制妇女在男女平等基础上享有权利和自由的能力。《公约》保障妇女在男女平等基础上,平等承认、享有和行使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领域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做出努力,以在联合国谈判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武器贸易条约》,并回顾武器贸易有特定的性别层面,与歧视妇女和侵害女的性别暴力直接相关,对巩固和平、安全、性别平等及保障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委员会敦促会员国认识到国际武器转让,尤其是非法武器转让,对性别平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因为妇女受基于性别的武装暴力的影响特别大。
无论是在冲突局势还是冲突后局势中,常规武器,尤其是小武器,包括从合法贸易中流出的武器,都会对作为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受害者、家庭暴力受害者以及作为抵制运动中的抗议者或行为者的妇女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在冲突时期,妇女越来越被蓄意当做各种形式的暴力和虐待的对象,并受其侵害,包括任意杀戮、折磨和残割,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这些暴力形式甚至一直持续到敌对行动结束之后。武器弹药的扩散使这些暴行长期存在,并得到助长。
为解决冲突期间妇女人权遭到侵犯的问题,并促进参与冲突后重建和决策工作,必须采取行动,重点预防冲突和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此类冲突预防措施包括对武器贸易实施坚决而有效的管制,并妥善控制现有且通常是非法的小武器流通。
委员会敦促《武器贸易条约》不仅仅重点关注武器转让的程序授权。强有力的《武器贸易条约》还应将首要目标放在防止武器弹药扩散和非法贸易给人类尤其是妇女儿童造成的痛苦上,以有助于形成更可持续和更稳定的安全部门。
委员会敦促在《武器贸易条约》的所有三个部分,即序言、目标和宗旨以及衡量标准中,加入这样的字句:通过武器管制和限制国际转让,防止包括强奸和其他性暴力形式在内的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
附件二
第52/II号决定
加强国家报告员的作用和采用国家简报样板
根据其关于加强国家报告员作用和制定国家报告员简报样板的第50/II号决定,委员会审查了本文附录中所附样板草案,并予以核可,认为该样板应成为便利和协调国家报告员工作的一件工具,有助于确保国家简报的一致性。它还认为,该样板是一个供灵活使用的范本,每一份简报的内容当由国家报告员自行酌处。
附录
国家报告员简报样板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XX届会议,[日期,地点]
[国家]简报a
a这一简报说明不应超过8页。
b见A/67/38,第50/II号决定。
c关于其他条约机构、特别程序和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向缔约国提出建议的信息在秘书处编写的背景说明中提供。
国家报告员,[姓名]b
一.导言 c
1.说明是初次还是定期报告,以及报告是否按时提交。
2.说明是否对《公约》有任何保留以及缔约国是否已接受对第20条的修正。
3.说明缔约国是否已批准/加入《任择议定书》。
4.报告是否提到任何关于编写国家报告的情况以及报告是否已由政府核可?例如,民间社会是否参与了这一进程?是否就此与国会协商?
5.报告是否通报了委员会先前结论意见的执行情况?
6.《公约》/《任择议定书》在缔约国的知名度如何?
7.说明是否收到另类资料,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向专家提出任何特定呈件。
二.一般资料
1.基本数据:人口、族裔群体、宗教和官方语言。同时说明相关的人口趋势,例如,人口大幅度下降。
2.简要描述和分析政治制度和当前政治局面(重点问题包括:国家是否处于冲突或冲突后局势中?最近是否进行过选举或不久将要进行?)
3.简要描述缔约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国家当前的经济形势如何?
三.积极方面(自上次结论意见以来,适用于定期报告)
说明(自上次审议报告以来)缔约国促进妇女平等取得的显著进展,委员会可能要就这些进展对缔约国表示祝贺,例如最近通过的立法和(或)政策及方案。使用圆点开列。
四.主要关切领域
适用于定期报告:只针对 存在 优先关切的条款进行陈述。
还请 酌情 说明未执行委员会先前建议的情况。
适用于初次报告:逐条陈述问题。可能还要更改相关条款的专题副标题。
如有可能,列出对话期间要提的问题。
请使用圆点开列并 尽 可能说明资料来源及页码。
第一部分(第一至六条)
(a)歧视的定义、平等原则、法律投诉机制
关切可能涉及(但不限于):
·国家法律与《公约》保持一致。《公约》是否优先于国家法律?习惯法对国内法/民法的地位如何以及习惯法对有效执行《公约》的影响如何?
·歧视妇女的定义是否符合《公约》第一条;缔约国在立法中是否禁止歧视妇女并纳入了男女平等原则。
·继续存留的歧视性立法、法律规定和习俗。
·是否存在方便妇女使用的有效法律投诉机制,包括数目足够的法院及合格司法人员。说明案件数目以及《公约》是否在法院中得到援引。司法机构是否独立或有罪不罚现象是否凌驾于法律之上?传统/非正规司法机制的使用情况如何?它们歧视妇女吗?在这方面说明缔约国是否作出足够的适当努力以促进、保护和实现妇女权利。
(b)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关切可能涉及(但不限于):
·请说明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是否配有足够资金和人员,是否拥有决策能力和权力。是否有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战略?它在影响缔约国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方面效果如何?它是否具有部长级别?地方一级的协调如何?
·在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采取了哪几种措施提高妇女地位?
(c)暂行特别措施
关切可能涉及(但不限于):
·是否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了暂行特别措施?在哪些方面?是否参照暂行特别措施的最初目标对其实效进行过评价以及结果是什么?
(d)定型观念/有害习俗
关切可能涉及(但不限于):
·期待男人和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发挥什么作用?已采取哪几种措施改变男女之间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及定型观念?学校教科书或媒体中是否存在关于男女的定型观念?
·请酌情说明有害习俗的长期存留、禁止有害习俗的立法缺失、为提高对有害习俗的认识而与民间社会行为体开展的合作。
(e)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关切可能涉及(但不限于):
·是否已实行立法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包括家庭暴力?
·暴力受害者的数目和定罪的犯罪者数目。
·为防止暴力、保护受害者和对犯罪者开展工作已采取了哪些实际措施?
(f)贩卖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关切可能涉及(但不限于):
·说明是否有一个关于贩运问题的全面立法、其机制机构和一项国家战略/国家行动计划。
·卖淫合法吗?如果卖淫违法/犯罪妓女和嫖客是否都被起诉?如卖淫合法,是否存在保护妓女不受剥削的措施?
·已采取哪些措施禁止一切形式的贩卖妇女和利用其卖淫营利的行为?在消除利用卖淫营利和贩卖妇女方面是否存在任何障碍?缔约国是否正在采取任何措施以使被贩运的受害妇女康复和重返社会?请说明贩运受害妇女收容所的数目。对同意到法院指控其贩运者的贩运受害者是否有保护方案?是否允许她们在运抵的国家境内居留?
第二部分(第七至第九条)
(a)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及决策
关切可能涉及(但不限于):
·国会中妇女的百分比。各政党成员中妇女的百分比是多少?她们担任什么职务?地方和国家民选的机构妇女候选人百分比是多少?男女是否有同等资格竞选公职?是否采取了包括配额在内的暂行特别措施以确保妇女在议会中的代表性?政府是否采取了激励措施帮助妇女积极参政,例如免费日托服务?
·妇女在政府中以及在行政机构和公营公司决策职位上的百分比/数目是多少?
·在开展和平进程的情况下,妇女是否参加了谈判?在哪个级别?
·缔约国在国际层面的高级代表中妇女所占的百分比是多少?是否有任何方案鼓励妇女进入外交部门或申请到国际机构任职?
·妇女在法院系统中的百分比是多少?
·妇女在私营部门决策职位上的百分比是多少?
(b)国籍
关切可能涉及(但不限于):
·无论婚否,妇女是否同男子一样享有取得、更改或保留她们国籍的平等权利?如果父亲不是缔约国国民,妇女在缔约国能否将自己的国籍传给子女?有哪些社会、文化或经济因素影响妇女行使这些权利?
第三部分(第十至十四条)
(a)教育
关切可能涉及(但不限于):
·是否采取措施确保女童和妇女平等享有各级教育并消除可能妨碍女童上学的偏见?男性和女性的识字率是多少?
·女童辍学率是多少以及辍学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有否采取任何措施使女童继续上学或允许她们通过非正规教育方案继续学习?是否监测校内性虐待和性骚扰行为?
·女童和妇女是否有机会就读传统上由男性主宰的学科?采取了什么措施鼓励妇女从事非传统学习?
(b)就业
关切可能涉及(但不限于):
·已制定措施在工作场所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例如旨在缩小和消除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确保适用同工同酬、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和工作机会平等的原则;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
·正规劳动队伍中的妇女百分比是多少?半职和全职工人总数中有多少百分比是妇女?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妇女百分比是多少?正规和非正规就业部门中的妇女是否能获得社会保障和其他福利,包括带薪产假?
·法律是否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是否有妇女可用的投诉机制?
(c)保健
关切可能涉及(但不限于):
·已采取什么措施消除妇女在寻求保健服务时面临的障碍?已采取哪些类型的措施确保妇女能及时和以负担得起的方式获得这种服务?
·已采取什么措施确保妇女在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获得适当服务?是否有资料说明这些措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总体情况和在弱势群体、地区及社区中降低这方面比率的具体情况?
·避孕方法的提供和享有。堕胎是否非法/犯罪?是否仍进行堕胎?是否有关于堕胎或与堕胎相关而导致死亡和(或)生病的统计资料?少女怀孕率。
·是否有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战略?妇女是否比男子更易受到影响?妇女能否获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和预防母婴传播的服务?
(d)增强经济权能/社会和经济福利
关切可能涉及(但不限于):
·说明发展战略和除贫战略是否纳入了性别平等观点并考虑了妇女的特殊需要。
·采取了什么措施确保妇女能获得贷款和包括小额信贷在内的各式信贷?
·妇女在申领社会福利和养老金方面是否面临歧视?
(e)农村妇女
关切可能涉及(但不限于):
·是否有纳入了性别平等观点并在卫生、教育、就业,经济发展和参与决策方面定向支持农村妇女的农村发展战略?
·采取了哪些类型的措施确保农村妇女参与制订和执行地方发展计划和经济发展计划?
·农村妇女能否拥有和继承财产及土地?她们是否有获得信贷和其他形式支持的平等可能性?
·在住房、卫生、供电和供水方面是否订有考虑到农村妇女需要的特殊规定?
(f)弱势妇女群体
这一节所述关切涉及到遭受多种(部门间)歧视的妇女,例如:
·贫穷中的妇女;
·少数族裔和其他少数群体妇女;
·移民妇女;
·老年妇女;
·残疾妇女;
·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等等。
第四部分(第十五和十六条)
(a)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
关切可能涉及(但不限于):
·家庭关系是否受制于民法、宗教法、习惯法还是这些法律的组合?这些法律是否对男女一视同仁?
·民法、宗教法和习惯法之下存在着什么类型或形式的家庭(婚姻、事实上的结合、伴侣关系,等等)?这些家庭是否得到国家承认?
·妇女是否与男子一样享有选择配偶的自由?男女婚龄规定是否相同?法律是否允许一夫多妻?
·与家庭解体有关的事项;儿童监护、财产分割、抚养福利:法律有什么规定以及实际情况如何?在订立合同和管理财产的法律能力方面,法律规定是否对男女一视同仁?男女是否可以同样的理由离婚?
附件三
第52/IV号决定《任择议定书》第8条所引起问题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8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委员会讨论了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开展的工作和适用委员会在调查程序所规定的程序方面的议事规则情况。
委员会讨论了对6项调查适用其议事规则的有关问题。这些调查已予以登记,或者正在初步审议,或者已经立案(第77、78、79和80条)。根据上述讨论,并根据全体会议期间没有时间对其进行深入讨论的情况,委员会依照第82条第3款,决定请求设立一个工作组,以便对调查进行初步评价。
委员会请秘书处根据委员会全体会议就工作组的以下两个拟议备选方案编写和讨论的两份内部文件,编写一份背景文件,说明工作组今后的工作方式:(a)单独设立一个调查工作组;或(b)延长目前的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的任期,向其提供确保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7、78、79、82和83条)得到一致适用所需的支持和服务。这两个备选方案均应考虑委员会从事的与第84条有关的工作,即依照第84、85、86、87和88条指定委员开展调查,以及秘书长必须为调查提供更多工作人员和设施方面的援助,包括增加开会时间这一需要。
委员会请秘书长确保建立常设登记册,登记提请委员会注意的资料,包括编制按照第78条按照第79条提交的资料摘录,以及按照第78条向委员会任何成员提供这些资料,同时尊重关于机密性的第80条。
附件四
第52/V号决定关于《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的决议
2012年7月27日以协商一致方式获得通过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审议了《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a
表示赞赏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
指出委员会坚决支持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及各条约机构在决定自身程序方面的自主性,
回顾委员会在此事项上的悠久议事规则、决定和做法,并注意到亚的斯亚贝巴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委员会的现有议事规则、决定和做法,
原则上支持亚的斯亚贝巴准则,同时将继续讨论其中列出的各项建议。
a 见A/67/222和Corr.1,附件一。
附件五
第52/VI号决定将负责拟订关于庇护、无国籍和自然灾害的一般性建议的工作组拆分为两个单独工作组
在关于庇护和无国籍的一般性建议工作组于2012年7月16日和25日举行两次会议后,建议委员会决定将庇护和无国籍问题与自然灾害和气候变化问题分开,并起草两项单独的一般性建议。
决定
工作组核可订定2012年7月19日关于庇护和无国籍的一般性建议草案,并将其分发给委员会所有成员。该草案针对庇护和无国籍问题。工作组建议分别制定两项一般性建议,一项涉及受庇护和无国籍者的性别平等问题,另一项涉及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问题,因为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在委员会工作中重要而且突出。这将加快关于受庇护和无国籍者性别平等的一般性建议尽快或最迟在委员会2013年2月的会议上获得通过的程序。在委员会工作方案期间,应继续进行关于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一般性建议方面的工作,因为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起草和通过这项一般性建议。不久将分发这方面的概念说明草案。
附件六
第52/VII号决定设立一个受教育权问题工作组
委员会决定设立一个受教育权问题工作组,由芭芭拉·贝利女士担任主席,目的是拟订与此有关的一般性建议。此外还决定,有兴趣在该工作组任职的委员会成员应向秘书处表示他们的兴趣。委员会还决定,在委员会另外作出决定之前,就一般性建议开展的一切工作均应在闭会期间进行。
附件七
第52/IX号决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局势的声明
2012年7月27日获得通过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武装冲突导致的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妇女的境况深表关切。
委员会要求立即停止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境内严重侵害平民,尤其是妇女的暴力活动,并表示全面声援和支持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妇女。
委员会支持国际社会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并呼吁补充和加强此种援助。委员会敦促联合国各实体在所有特派团中紧急任命性别平等问题专家,以查明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委员会呼吁参与当前冲突的各方尊重国际公认的人权原则、规范和标准以及人道主义法,特别是妇女的人权,它们是普遍性人权中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
委员会特别呼吁参与当前冲突的各方尊重妇女的一切权利,包括生命权、安全权、安保权和获得医疗与紧急医护的权利,并在武装冲突期间防止发生性别暴力行为。
附件八
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收到的文件
文件 号 |
题目或说明 |
CEDAW/C/52/1 |
临时议程和说明 |
CEDAW/C/52/2 |
秘书处关于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的说明 |
CEDAW/C/52/3 |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报告 |
CEDAW/C/52/4 |
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 |
缔约国的报告 |
|
CEDAW/C/BHS/4 |
巴哈马初次、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
CEDAW/C/BHS/5 |
巴哈马第五次定期报告 |
CEDAW/C/BGR/4-7 |
保加利亚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
CEDAW/C/GUY/7-8 |
圭亚那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 |
CEDAW/C/IDN/6-7 |
印度尼西亚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
CEDAW/C/JAM/6-7 |
牙买加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
CEDAW/C/MEX/7-8 |
墨西哥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 |
CEDAW/C/NZL/7 |
新西兰第七次定期报告 |
CEDAW/C/WSM/4-5 |
萨摩亚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
附件九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二十三届会议的报告
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于2012年7月5日和6日在纽约举行了第二十三届会议。全体成员出席了会议。
2.工作组在会议开始时通过了本报告附录所载议程。
3.在第二十三届会议上,工作组审查了委员会秘书处自上一届会议以来收到的新信件。根据工作组第二十届会议的要求,工作组收到2011年12月5日至2012年6月11日所收到或处理信件的表格以及一个将信件分成五类的表格。会议还注意到,闭会期间登记了2份新来文,其中一份载有临时保护措施申请,会议核准了该申请。
4.工作组审查了未登记信件。关于指控澳大利亚的来文,工作组决定,在Pramila Patten研究呈件之后,秘书处应再发一封信件。对于指控德国的信件,工作组请秘书处与人权理事会处理来文的小组取得联系,并将该程序采取的行动通知工作组。工作组请秘书处收到资料后,审查通过调查程序是否可更好地处理这封信件的问题。关于指控俄罗斯联邦的信件,工作组要求向来文人再发一封信件,说明《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a)项规定的要求。
5.工作组请秘书处修改表格中反映未登记信件的一栏,并明确说明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以及秘书处是否已请来文人提供更多资料。
6.在这次会议上,工作组审查了待登记来文的状况,并逐一进行了讨论。
7.工作组讨论了关于第 29/2011号来文的可受理性和关于第32/2011号来文的可受理性和是非曲直这两个建议草案。
8.工作组讨论了后续程序中来文人匿名的有关问题,特别是与第22/2009号来文有关的问题。工作组还请秘书处提供资料,说明后续程序中某些呈件的内容。
9.工作组讨论了第37/2012号来文提出的临时措施申请,并请个案报告员就可申请的临时措施种类提出具体建议,并说明申请这些措施的理由。
10.工作组讨论了缔约国就第40/2012号来文提出的要求,即委员会将案件的可受理性和是非曲直分开审议,并决定核准这项要求。
11.工作组注意到,随委员会秘书处从纽约调至日内瓦的P-4员额(请愿股)已公布。
采取的行动
12.在第二十三届会议上,工作组决定:
(a)通过一项关于第32/2011号来文的可受理性和是非曲直的建议;
(b)将通过关于第29/2011号来文的可受理性的建议推迟到第二十四届会议,并要求说明为何没有翻译载有立法的脚注,必要时请当事方作出说明;
(c)为第二十四届会议编写关于第31/2011号来文的建议草案;
(d)为第二十四届会议编写关于第35/2011号来文的建议草案;
(e)为委员会第二十四届会议编写关于第38/2012号来文的建议草案,工作组对该来文已核准缔约国提出的将案件的可受理性与是非曲直分开审议的要求;
(f)为初步讨论第33/2011号来文编写一份叙述草稿;
(g)任命第40/2012号和第41/2012号新来文的个案报告员,分别为(林阳子)和(Olinda Bareiro-Bobadilla);
(h)请秘书处编写一份背景文件,说明《公约》的域外效力;
(i)请秘书处编写一份关于友好解决的背景文件;
(j)要求就两封未登记信件再次发信,并请秘书处与人权理事会处理来文的小组取得联系,将该程序采取的行动通知工作组;
(k)请秘书处将秘书处说明中引述的学术资源上传到《任择议定书》外联网,并应要求提供节录复印件;
(l)请第37/2012号来文的个案报告员就可申请的临时措施种类提出建议,并说明申请这些措施的理由;
(m)请秘书处就注意到来文人和受害人匿名事宜向第22/2009号来文缔约国发出一份普通照会;
(n)请秘书处提供资料,说明后续程序中某些缔约国呈件的内容;
(o)请秘书处编写关于后续程序的资料,包括各方所递交的呈件摘要;
(p)将有关后续方式的实质性讨论推迟到第二十四届会议;
13.关于闭会期间的工作和内部工作方法,工作组决定:
(a)在其第二十四届会议上深入讨论就意见采取后续行动的方式,包括结案方式;
(b)修改和说明秘书处说明中提供的未登记信件的类别。
14.工作组提交了一项关于第32/2011号来文的可受理性和是非曲直的建议,供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1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将于2012年9月25日至28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二十四届会议。
附录
工作组第二十三届会议议程
1.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2.审查自上届会议以来采取的步骤和开展的活动。
3.登记的新来文和任命新报告员。
4.讨论已可通过的案件。
5.停止审议的案件。
6.来文最新情况。
7.意见后续落实的最新情况。
8.讨论工作方法,包括就意见采取后续行动。
9.通过工作组第二十三届会议报告。
第二部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的报告
2012年10月1日至19日
第一章
提请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关注的事项
第53/I号决定
委员会决定任命奥林达·巴雷罗-博瓦迪利亚和帕特里夏·舒尔茨为委员会成员,负责与第2012/1号调查请求有关的工作队。
第53/II号决定
委员会确认杜布拉夫卡·西蒙诺维奇和普拉米拉·帕滕为委员会成员,负责与第2011/4号调查请求有关的工作队。
第53/III号决定
委员会决定委托工作方法问题工作组透彻研究亚的斯亚贝巴准则,评估可以将准则的哪些内容纳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方法。
第53/IV号决定
2012年10月17日,委员会核准了关于农村妇女问题的概念说明。
第53/V号决定
委员会核准了关于司法救助的概念说明,并决定在第五十四届会议上就此举行半天的一般性讨论。
第53/VI号决定
2012年10月19日,委员会通过保护女孩受教育权的声明。(见本报告第二部分附件一。)
第53/VII号决定
2012年10月19日,委员会通过关于马里北部妇女和女童状况的声明。(见本报告第二部分附件二。)
第二章
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A.《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1.截至2012年10月19日,即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闭幕之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共有187个缔约国。大会在其第34/180号决议中通过《公约》,并于1980年3月1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依照《公约》第27条的规定,《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此外,66个缔约国已接受就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根据《公约》规定,目前共需要125个《公约》缔约国接受修正案后才能使之生效。
2.截至同一日期,《公约任择议定书》共有104个缔约国。大会在其第54/4号决议中通过《任择议定书》,并于1999年12月10日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依照其第16条的规定,《任择议定书》于2000年12月22日生效。
3.联合国条约集网站(http://treaties.un.org)载有以下:关于《公约》、《公约》修正案和《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最新资料,以及签署国和缔约国名单,声明、保留意见和反对意见的案文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该网站由履行秘书长保存责任的法律事务厅条约科维护。
B.会议开幕
4.委员会于2012年10月1日至19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第五十三届会议。委员会举行了18次全体会议,还举行了20次会议,以讨论议程项目5、6、7和8。委员会收到的文件清单载于本报告第二部分附件三。
5.在2013年10月1日第1069次会议上,委员会主席西尔维娅·皮门特尔宣布本届会议开幕。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纳瓦尼特姆·皮莱在本届会议开幕式上发表讲话。
C.通过议程
6.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了临时议程(CEDAW/C/53/1)。
D.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7.会前工作组于2012年3月5日至9日举行了会议。皮门特尔女士在第1069次会议上介绍了会前工作组的报告(CEDAW/PSWG/53/1)。
E.工作安排
8.2012年10月1日,委员会与联合国系统专门机构、基金和方案以及其他政府间组织的代表举行闭门会议。这些机构在会上介绍了国家具体情况以及这些机构为支持执行《公约》所作的努力。
9.2012年10月1日和8日,委员会与非政府组织代表举行非正式公开会议。这些非政府组织在缔约国向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交的报告中提供了执行《公约》情况的资料。
10.2012年10月3日,委员会与国际妇女争取和平和自由联盟的Madeleine Rees和世界基督教男青年会联盟的NyaradzaiGumbonzvanda举行会议,讨论拟订委员会关于冲突中和冲突后局势中妇女的一般性建议;在维和情况下处理性剥削和贩运问题的方式;以及就委员会关于《武器贸易条约》谈判的声明采取后续行动。
11.2012年10月8日,委员会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土著人民和少数民族事务科的ClaireCharters举行会议,他概述了土著人民权利专家机制。
12.2012年10月16日,委员会与人权事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会议重点是个人来文程序和加强条约机构系统。
13.2012年10月17日,委员会与缔约国举行非正式会议,讨论加强与利益攸关方接触和提高《公约》知名度的问题,并概述《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委员会的工作方法以及在加强条约机构方面面临的挑战。74个缔约国出席了会议。
14.2012年10月18日,委员会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法语国家国际组织的支持下,举行三十周年纪念活动。130多名国家、联合国系统机构和机关以及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出席活动。此次纪念活动的高级别发言者和专题小组成员包括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事务副高级专员康京和、法语国家国际组织常驻联合国代表里达·布阿比德大使、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扎伊娜卜·哈瓦·班古拉、海地人权状况独立专家米歇尔·弗斯特以及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查洛卡·贝亚尼。尼科尔·阿梅利和普拉米拉·帕滕还作为专题小组成员参加,皮门特尔女士作为主席致开幕词。小组讨论的重点是非洲法语国家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妇女的人权。
15.委员会讨论了2012年11月1日至3日由土耳其政府在伊斯坦布尔主办的纪念委员会三十周年会议的暂定工作方案。
F.委员会成员
16.除英迪拉·杰辛之外,委员会所有成员都出席了第五十三届会议。维多利亚·波佩斯库女士缺席第一周的会议。本报告第二部分附件四列出了委员会成员名单,其中注明成员的任职期限。
第三章
主席关于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与第五十三届会议闭会期间活动的报告
17.在第1069次会议上,主席皮门特尔女士介绍了关于她自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以来所开展的活动的报告。
第四章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18.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审议了5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出的报告:智利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喀麦隆第一次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赤道几内亚第六次定期报告、汤加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土库曼斯坦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19.委员会通过了就所审议的每一份报告编写的结论意见。这些意见载于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网站(http://documents.un.org/),文号如下:
智利(CEDAW/C/CHL/CO/5-6)
喀麦隆(CEDAW/C/COM/CO/1-4)
赤道几内亚(CEDAW/C/GNQ/CO/6)
汤加(CEDAW/C/TGO/CO/6-7)
土库曼斯坦(CEDAW/C/TKM/CO/3-4)
20.应指出的是,本来还计划在第五十三届会议上审议塞尔维亚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2012年9月11日,塞尔维亚政府请求推迟审议该报告。因此,委员会决定将塞尔维亚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推迟到第五十五届会议审议。
结论意见的后续程序
21.委员会审议了下述缔约国提交的后续报告:
斐济(CEDAW/C/FJI/CO/4/Add.1)
荷兰(CEDAW/C/NLD/CO/5/Add.1)
两个缔约国的后续报告和委员会的答复载于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http://documents.un.org/),文号如上所示。
22.委员会向后续报告逾期未交的巴布亚新几内亚发出第一封催复通知,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发出第二封催复通知。
23.后续行动报告员芭芭拉·贝利向委员会发出催复通知后仍未提交后续报告的不丹、利比里亚和也门代表发出开会邀请。后续行动报告员与也门代表举行了会议。
第五章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24.《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2条规定,委员会应在其年度报告中概述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A.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2条引起问题所采取的行动
25.委员会于2012年10月12日、15日和18日讨论了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26.委员会认可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二十四届会议的报告(见本报告第二部分附件五)。
27.委员会对第31/2011号(V.P.诉保加利亚)和第38/2012号(JigneshShir诉联合王国)来文采取行动,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对31/2011号来文的意见和不受理第38/2012号来文的决定。委员会还开始审查第29/2011号来文(M.S.诉西班牙),并决定将其退回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由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作进一步澄清。
B.就委员会关于具体来文的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
28.各报告员向委员会提供了有关就下列来文采取后续行动的资料:第17/2008号来文(AlynePimentel诉巴西)、第20/2008号来文(V.K.诉保加利亚)、第22/2009号来文(C.P.诉秘鲁),以及第23/2009号来文(IrinaVolchay诉白俄罗斯)。委员会决定就这些案件持续开展后续对话。
C.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8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29.委员会讨论了秘书处提供的有关调查方法的文件,即背景说明、标准作业程序以及有关“严重或系统”侵犯行为门槛值的一份参考文件。委员会决定委托调查工作队在第五十四届会议上进一步讨论这些文件。
第六章
加快委员会工作速度的方式和方法
30.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审议了关于加快委员会工作速度的方式和方法的议程项目7。
委员会根据议程项目7采取的行动
加强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31.委员会继续讨论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加强条约机构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包括执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条约司编制的实施表。委员会还继续审议亚的斯亚贝巴指导原则,并委托工作方法问题工作组彻底审查这些指导原则,以将相关内容纳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32.委员会讨论了网播公开会议的问题,并请秘书处提供更多这方面的资料。
33.委员会审查了秘书处编写的关于加快委员会的工作方法的报告,并指出该报告对委员会的工作有用。
34.2012年10月16日,委员会与人权委员会举行会议。会议侧重个人来文程序和加强人权条约机构的问题。
35.2012年10月17日,委员会与《公约》缔约国举行非正式会议,74名缔约国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侧重加强利益攸关方的参与、提高《公约》的知名度以及落实《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问题。
委员会今后届会的日期
36.根据会议日历,确认委员会第五十四和五十五届会议及相关会议的日期如下:
(a)第五十四届会议:2013年2月11日至3月1日,日内瓦;
(b)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二十五届会议:2013年3月4日至7日;
(c)第五十六届会议会前工作组:2013年3月4日至8日;
(d)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二十六届会议:(待定);
(e)第五十五届会议:2013年7月8日至26日(纽约或日内瓦);
(f)第五十七届会议会前工作组:2013年7月29日至8月2日。
将由委员会今后届会审议的报告
37.委员会确认,将在第五十四和五十五届会议上审议以下缔约国的报告。
第五十四届会议:
安哥拉
奥地利
塞浦路斯
希腊
匈牙利
巴基斯坦
所罗门群岛(未曾提交报告)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第五十五届会议:
阿富汗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佛得角
古巴
刚果民主共和国
多米尼加共和国
塞尔维亚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第七章
《公约》第二十一条的执行情况
38.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审议了关于《公约》第二十一条的执行情况的议程项目6。
委员会根据议程项目6采取的行动
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体的经济后果的一般性建议
39.委员会继续审议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体的经济后果的一般性建议草稿。工作组还在本届会议期间举行会议,以进一步订正一般性建议草稿。委员会同意将该一般性建议列为优先事项并加快通过。委员会商定于2012年11月在伊斯坦布尔举行的特别纪念会议上继续审议一般性建议草稿,以提交给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通过。
关于有害作法的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
40.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联合工作组在本届会议期间举行会议,审议了一般性建议/意见草稿的实质性问题。联合工作组成员商定了如何推进一般性建议拟订工作的方法,包括根据设想在2013年10月举行的第五十六届会议通过建议一事。全体会议未讨论这一问题。
关于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的妇女的一般性建议
41.工作组在本届会议期间举行了会议,讨论一般性建议草稿。在全会期间未进行讨论。
关于司法救助问题的一般性建议
42.工作组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概念说明。委员会核可了概念说明,并决定在第五十四届会议期间就司法救助问题举行半天的一般性讨论。
避难和无国籍情况下性别平等问题工作队
43.工作组在本届会议期间举行了会议,继续修订一般性建议草稿,并分发给全体会议,请求在闭会期间提供意见。
农村妇女问题工作组
44.2012年10月17日,委员会核可了工作组在闭会期间编写的一份概念说明。委员会决定暂定在第五十五届会议期间安排半天时间对农村妇女问题进行一般性讨论。工作组将在闭会期间继续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高级联络干事沙伦·布伦南-海洛克一道,讨论支持关于农村妇女的一般性建议、一般性讨论日和可能的区域磋商。
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问题工作组
45.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问题工作组负责拟订关于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一般性建议,谅解是在委员会另有决定之前,有关该一般性建议方面的任何工作都将在闭会期间开展。
受教育权问题工作组
46.2012年10月9日,委员会核可了关于受教育权的介绍性说明。应指出,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决定设立一个受教育权问题工作组,拟订这方面的一般性建议,谅解是,在委员会另有决定之前,有关该一般性建议的任何工作都将在闭会期间开展。
第八章
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47.2012年10月19日,委员会审议了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草案,并核准该届会议临时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与第五十四届会议之间开展的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5.对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意见采取后续行动。
6.《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执行情况。
7.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8.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9.通过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报告。
第九章
通过报告
48.2012年10月19日,委员会审议了其第五十三届会议的报告草稿和增编,并通过了经讨论期间口头订正的报告。
附件一
第53/VI号决定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保护女童受教育权利的声明
2012年10月19日通过
女童和妇女受教育的权利是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承担的一项核心义务。《公约》第二条和第十条以及千年发展目标和《达喀尔行动框架》等其他国际人权文件,都规定了这项义务。a
尽管全球似乎对女童和妇女受教育的权利有共识,且尽管全球文盲人口在减少,但文盲现象仍然趋女性化,在世界某些区域尤其如此。2009年,有3 500万小学学龄女童和3 700万初中学龄女童失学。由于长期形成的这种趋势,在7.93亿缺乏基本识字能力的成年人中,有5.08亿是女性(占66%)。
因此,委员会对最近发生在巴基斯坦的事件感到震惊,即一位14岁的女学生,Malala Yousafzai,因呼吁女童应享有受教育权而在巴基斯坦西北部边境地区遭到残暴袭击和射杀;突出表明一些女童在要求和享受《公约》第二条(a) 项和第十条(b) 项所赋予的基本人权时面临极度危险。Malala目前仍在一家英国医院里,生命垂危,只因为她敢于在这个关键问题上采取坚定立场,大胆发表意见。委员会确认Malala作为女童教育的年轻倡导者发挥的前所未有的作用,并注意到巴基斯坦政府在2011年授予她国家和平奖。
Malala和她的同学们在女童受教育权问题上的积极行动,以及其他遭受过类似歧视和风险的很多女童的积极行动,反映了她们对阻碍女童自由获得和选择教育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的深刻理解:长期存在的迎合传统利益的父权制和共同维护现状并使男性特权长期存在的动机,教育和劳动力领域尤其如此。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谴责和惩处这类暴力行为,并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破除父权制障碍和根深蒂固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保障和确保全世界所有区域的女童都能够享有她们受教育的基本人权。
a 见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世界教育论坛的最后报告,2000年4月26日至28日,塞内加尔达喀尔》(2000年,巴黎)。
附件二
第53/VII号决定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马里北部妇女和女童状况的声明
2012年10月19日通过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武装冲突造成的马里北部妇女和女童状况深表关切。
委员会要求立即停止所有侵犯人权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影响平民,尤其是妇女和女童。她们在当前危机中是严重性别暴力的受害者。
极端主义武装叛乱集团正在马里北部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惨无人道的惩罚,包括即决处决、残害和石刑。除此之外,妇女和女童还是性暴力和性剥削、强迫婚姻及被迫流离失所的受害者。目前控制该地区的极端主义武装叛乱集团,还严重减少了获得就业、教育和基本社会服务的机会。
委员会呼吁国际社会根据国际公认人权原则、规范和标准以及人道主义法,紧急应对马里人道主义和人权危机,特别是妇女和女童的人权,它们是普遍人权中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
附件三
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收到的文件
文件号 |
题目或说明 |
CEDAW/C/53/1 |
临时议程和附加说明 |
CEDAW/C/53/2 |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报告 |
CEDAW/C/53/3 |
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 |
缔约国的报告 |
|
CEDAW/C/CHL/5-6 |
智利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
CEDAW/C/COM/1-4 |
科摩罗第一次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
CEDAW/C/GNQ/6 |
赤道几内亚第六次定期报告 |
CEDAW/C/TGO/6-7 |
多哥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
CEDAW/C/TKM/3-4 |
土库曼斯坦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
CEDAW/C/CAF/Q/1-6 |
没有收到中非共和国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情况下的议题和问题清单 |
附件四
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收到的文件
成员姓名 |
国籍 |
任期到12月31日届满 |
艾谢·费里德·阿贾尔 |
土耳其 |
2014年 |
尼科尔·阿梅利 |
法国 |
2012年 |
奥林达·巴雷罗-博瓦迪利亚 |
巴拉圭 |
2014年 |
马加利斯·阿罗查·多明古埃斯 |
古巴 |
2012年 |
维奥莱特·齐斯西加·阿沃里 |
肯尼亚 |
2012年 |
芭芭拉·伊夫林·贝利 |
牙买加 |
2012年 |
马里亚姆·贝尔米乌-泽尔达尼 |
阿尔及利亚 |
2014年 |
尼克拉斯·布鲁恩 |
芬兰 |
2012年 |
内尔拉·穆罕默德·加布雷 |
埃及 |
2014年 |
露特·哈尔帕林-卡达里 |
以色列 |
2014年 |
林阳子 |
日本 |
2014年 |
伊斯马特·贾汉 |
孟加拉国 |
2014年 |
英迪拉·杰辛 |
印度 |
2012年 |
索莱达·穆里略·德拉韦加 |
西班牙 |
2012年 |
韦奥莱塔·诺伊鲍尔 |
斯洛文尼亚 |
2014年 |
普拉米拉·帕滕 |
毛里求斯 |
2014年 |
西尔维娅·皮门特尔 |
巴西 |
2012年 |
玛丽亚·海伦娜·洛佩斯·德赫苏斯·皮雷斯 |
东帝汶 |
2014年 |
维多利亚·波佩斯库 |
罗马尼亚 |
2012年 |
祖赫拉·拉塞克 |
阿富汗 |
2012年 |
帕特里夏·舒尔茨 |
瑞士 |
2014年 |
杜布拉夫卡·西蒙诺维奇 |
克罗地亚 |
2014年 |
邹晓巧 |
中国 |
2012年 |
附件五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二十四届会议的报告
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于2012年9月25日至28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二十四届会议。所有成员出席了会议。
2.会议开始时,工作组通过了本报告附录所载的议程。
3.随后,工作组审查了秘书处编写的关于上一届会议以来收到的新来文的最新材料(一份载有2012年7月11日至9月21日期间收到和(或)处理的来文表格,以及一份将来文分成6个不同类别的表格)。a
4.工作组审查了未登记的来文,决定登记4个案件,并将来文转送缔约国;在其中2起案件中,委员会决定发出临时保护措施请求。秘书处应该要求上述案件的来文人作出进一步澄清并提交支持其申诉的文件,并要求来文人根据《公约》规定更好地证实其申诉。关于投诉德国的一份来文,秘书处应着手进一步澄清情况,并在下一届会议上告知工作组。关于涉及俄罗斯联邦的2份来文,工作组请秘书处(a) 给来文人写信,向其解释《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c)项的要求;(b) 在另一起案件中向来文人发出催复通知。在有关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一份来文中,秘书处应发出情况介绍,请来文人作出支持其申诉的说明。
5.工作组请秘书处将有关来文人/所称受害人是否有律师代理的资料系统地列入概述未登记来文内容的一览表。工作组还要求秘书处,在(临时)向当事方索取有关未登记案件的其他资料时,规定明确的截止日期。
a工作组在第二十四届会议上决定将第六个类别《(f)其他》列入表格。
6.在第二十四届会议上,工作组还审查了根据《任择议定书》登记的所有个人来文的情况,并就每个来文进行了讨论。关于第24/2009号案件,工作组要求秘书处向律师说明,工作组需要欧洲人权法院的决定副本,并要求秘书处与法院书记官处联系,以获取该决定副本。关于缔约国对第37/2012号案件提出的分别诉讼请求,工作组决定同意该请求,并请秘书处编写一份关于可受理性的决定草案,提交第二十六届会议。工作组还就2起案件(第33/2012号和第35/2012号案件)进行了初步讨论。
7.此外,工作组讨论了3份建议草案。工作组在审查有关第29/2011号来文的第一份建议草案(可受理性和案情实质)后,考虑到该案的复杂性,决定将草案提交全体会议。应指出,工作组成员对拟议结果持不同意见,3名成员,占大多数,选择现有草案(提议无违规行为),其他2名成员赞成认定有违规行为。工作组审查了有关第38/2012号来文可受理性的建议草案,一致决定建议全体会议以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工作组还讨论了关于第31/2011号来文可受理性和案情实质的建议草案,一致决定建议全体会议认定该案存在违规行为。
8.工作组还讨论了内部工作方法以及对个人来文采取后续行动的方式。工作组讨论了对每个案件采取后续行动的情况,并就可能采取的行动以及提请委员会全体会议注意的行动作出了决定。秘书处将为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编制一份表格,其中载有各后续行动报告员就每个案件作出的拟议评估,供全体会议讨论。工作组还提出了任命意见后续行动共同报告员的问题。
本届会议采取的行动
9.工作组决定:
(a)将有关第29/2011号来文的可受理性和案情实质的建议提交全体会议,3名成员支持提议无违规行为的草案,2名成员支持认定存在违规行为;
(b)就第31/2011号来文通过一项建议(违规);
(c)就第38/2012号来文通过一项建议(不可受理);
(d)就第33/2012、35/2011和40/2012号来文编写建议草案,提交工作组第二十五届会议;
(e)同意缔约国就第37/2012号来文提出的分别诉令请求;
(f)登记4份新来文并请来文人澄清:第42/2012号来文任命(布鲁恩先生为案件报告员);第43/2012号来文(任命西蒙诺维奇女士为案件报告员);第44/2012号来文(任命布鲁恩先生为案件报告员)以及第45/2012号来文(任命帕滕女士为案件报告员);
(g)请秘书处继续在《任择议定书》外联网上载秘书处说明中引用的学术资源,并根据请求提供节录副本;
(h)请秘书处编写有关后续程序的资料,包括当事方呈件的摘要;
b 2012年10月9日举行了会议,杜布拉夫卡 · 西蒙诺维奇、奥林达 · 巴雷罗-博瓦迪和马加利斯 · 阿罗查 · 多明古埃斯与秘鲁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副代表、公使衔参赞Hubert Wieland Conroy先生和常驻代表团一名二等秘书举行了会议。委员会成员向缔约国代表解释了后续程序,并指出缔约国未落实委员会有关第22/2009号案件(L.C.诉秘鲁)的建议。委员会成员还指出,缔约国主管当局在公开可用的呈件中使用申诉人及其母亲的全名。委员会成员强调了此案受害人的具体处境以及给予适当补偿、向其提供心理援助和学习机会的需要。还提请缔约国代表注意巴西在第17/2008号案件(Pimentel诉巴西)中的答复,作为良好做法的典范。双方还讨论了需要建立有权处理条约机构个人来文(包括采取后续行动)的专门机构,并需要通过执行条约机构有关建议的立法。缔约国代表承认所提供的后续答复不充分,并向委员会保证该国将处理此问题,他们将很快向委员会报告。对话可谓是坦率和建设性的。
(i)请秘书处就个案的后续行动安排与秘鲁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召开一次会议。b
10.关于闭会期间的工作和内部工作方法,工作组决定在第二十五届会议上继续讨论对意见采取后续行动的模式,包括结案模式。
11.工作组提交以下问题供委员会审议和决定:
(a)有关以下来文的3条建议:第29/2011号来文(未就无违规行为的意见草案达成共识。工作组大多数成员支持认定无违规行为,2名成员持相反意见;决定将意见草案提交全体会议指导/审查)、第31/2011号来文(违规行为)和第38/2012号来文(不可受理);
(b)关于不驱回案件中《公约》的域外效力的一份工作文件,将提请委员会注意,或许在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上予以讨论。
12.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决定于2013年3月4日至7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二十五届会议。
附录
工作组第二十四届会议议程
1.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2.审查自上届会议以来采取的步骤和开展的活动。
3.登记的新来文和任命新报告员:自工作组第二十三届会议以来未登记新案件。
4.讨论已可进行供初步讨论的案件。
5.来文最新情况。
6.就意见采取后续行动的最新情况。
7.讨论工作方法,包括就意见采取后续行动。
8.通过工作组第二十四届会议报告。
第三部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报告
2013年2月11日至3月1日
第一章
提请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第54/I号决定
2013年2月11日,委员会选举尼科尔·阿梅利任其主席。
第54/II号决定
2013年2月11日,委员会选举产生其余主席团成员如下:伊斯马特·贾汉,副主席;韦奥莱塔·诺伊鲍尔,副主席;普拉米拉·帕滕,副主席;芭芭拉·贝利,报告员。
第54/III号决定
委员会认可下列人士担任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成员:奥林达·巴雷罗-博瓦迪利亚、尼克拉斯·布鲁恩、林阳子、普拉米拉·帕滕和杜布拉夫卡·西蒙诺维奇。
第54/IV号决定
委员会认可下列人士担任第五十六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芭芭拉·贝利、马里亚姆·贝尔米乌-泽尔达尼、韦奥莱塔·诺伊鲍尔、玛丽亚·海伦娜·洛佩斯·德热苏斯·皮雷斯和帕特里夏·舒尔茨。
第54/V号决定
2013年2月26日,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公约》第16条(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一般性建议。(见本报告第三部分附件一。)
第54/VI号决定
委员会决定缩短和合并其结论性意见中所含的几个标准段。
第54/VII号决定
委员会决定在包括分别于2013年7月和10月举行的第五十五届和第五十六届会议的试行期内,允许对其与缔约国的对话进行公开网播,并在第五十六届会议结束时作出内部评估,以确定在试行期过后是否继续网播。委员会决定对其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改,即删去第28条第3款第二句,其内容如下:“委员会在批准录影或以其他方式制作音象记录前,必要时应征求任何依《公约》第18条向委员会提出报告的缔约国同意,对其参与的议事过程进行录影或以其它方式制作音象记录”。
第54/VIII号决定
委员会决定将人权条约机构第二十四次主席会议通过的《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纳入其议事规则。(见本报告第三部分附件二。)
第54/IX号决定
2013年2月26日,委员会修改其结论性意见后续程序的方法(见本报告第三部分附件三)并通过了一份文件,其中向缔约国和其他利益攸关方说明如何按附件三附录所载程序提交报告。
第54/X号决定
委员会批准了一份内部文件,其中包含按任择议定书“第8条进行调查的标准作业程序。
第54/XI号决定
2013年3月1日,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决定,其中包含一项决议。在该决议中,委员会请大会为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将改名为“任择议定书工作组”)提供必要资源,以便工作组从2014年开始每年能够多举行5天的会议,并在请求增加的5天年度会议时间里,将其成员数从5名增至7名,以使工作组能够审查按任择议定书第8条收到的资料。(见本报告第三部分附件四。)
第54/XII号决定
2013年3月1日,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决定,其中包含一项决议。在该决议中,委员会请大会提供必要资源,以使委员会从2014年开始能够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其中一届年度会议,并确保委员会在这些会议期间能获得其秘书处提供的充分实务支助。(见本报告第三部分附件五。)
第54/XIII号决定
根据《公约》第20条第2款,委员会决定,从2014年开始,将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其中一届年度会议。
第54/XIV号决定
2013年3月1日,委员会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加强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报告通过了一项声明。(见本报告第三部分附件六。)
第54/XV号决定
委员会决定在其第五十六届会议期间就农村妇女问题举行半天的一般性讨论。
第54/XVI号决定
委员会决定从第五十四届会议开始公开届会报告,即在每届会议后,将报告刊登在其网站上。
第54/XVII号决定
增加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害习俗问题联合工作组成员,除现有成员艾谢·费里德·阿贾尔、芭芭拉·贝利、Naela Gabr、韦奥莱塔·诺伊鲍尔(主席)、杜布拉夫卡·西蒙诺维奇和邹晓巧外,新增下列成员:Noor Al-Jehani、Dalia Leinarte和Theodora Nwankwo。
第54/XVIII号决定
增加武装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的妇女问题工作组的成员,除现有成员尼科尔·阿梅利、马里亚姆·贝尔米乌-泽尔达尼、尼克拉斯·布鲁恩、伊斯马特·贾汉、普拉米拉·帕滕(主席)和玛丽亚·海伦娜·洛佩斯·德热苏斯·皮雷斯外,新增下列成员:Nahla Haidar、Theodora Nwankwo和Biancamaria Pomeranzi。
第54/XIX号决定
增加司法救助工作组的成员,除现有成员艾谢·费里德·阿贾尔、芭芭拉·贝利、马里亚姆·贝尔米乌-泽尔达尼、奥林达·巴雷罗-博瓦迪利亚、Ruth Halperin-Kaddari、普拉米拉·帕滕、西尔维娅·皮门特尔(主席)、帕特里夏·舒尔茨、杜布拉夫卡·西蒙诺维奇和邹晓巧外,新增Hilary Gbedemah。
第54/XX号决定
增加工作方法工作组的成员,除现有成员芭芭拉·贝利、Ruth Halperin- Kaddari、韦奥莱塔·诺伊鲍尔、玛丽亚·海伦娜·洛佩斯·德热苏斯·皮雷斯、帕特里夏·舒尔茨(主席)和邹晓巧外,新增下列成员:Nahla Haidar、Dalia Leinarte和Biancamaria Pomeranzi。
第54/XXI号决定
增加难民身份、庇护和无国籍问题和性别相关层面工作组的成员,除现有成员林洋子(主席)、伊斯马特·汗和邹晓巧外,新增Noor Al-Jehani和Nahla Haidar。
第54/XXII号决定
增加受教育权工作组的成员,除现有成员芭芭拉·贝利(主席)、Naela Gabr、玛丽亚·海伦娜·洛佩斯·德热苏斯·皮雷斯和邹晓巧外,新增下列成员:Noor Al-Jehani和Hilary Gbedemah。
第54/23XXIII号决定
增加调查工作队的成员,除现有成员奥林达·巴雷罗-博瓦迪利亚、尼克拉斯·布鲁恩、芭芭拉·贝利、Ruth Halperin-Kaddari、韦奥莱塔·诺伊鲍尔、普拉米拉·帕滕、帕特里夏·舒尔茨和杜布拉夫卡·西蒙诺维奇外,新增Nahla Haidar。
第54/XXIV号决定
委员会任命Theodora Nwankwo担任性别和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协调人。
第二章
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A.《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1.截至2013年3月1日,即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闭幕之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共有187个缔约国。大会在其第34/180号决议中通过《公约》,并于1980年3月1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依照《公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此外,68个缔约国已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根据《公约》规定,目前共需要125个《公约》缔约国接受修正案后才能使之生效。
2.截至同一日期,《公约任择议定书》共有104个缔约国。大会在其第54/4号决议中通过《任择议定书》,并于1999年12月10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依照其第16条的规定,《任择议定书》于2000年12月22日生效。
3.联合国条约集网站(http://treaties.un.org)载有关于《公约》、《公约》修正案和《公约任择议定书》现状的最新资料,以及签署国和缔约国名单、声明、保留意见和反对意见的案文和其他相关资料。该网站由履行秘书长保存责任的法律事务厅条约科维护。
B.会议开幕
4.委员会于2013年2月11日至3月1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第五十四届会议。委员会举行了21次全体会议,并举行了21次会议,以讨论议程项目5、6、7和8。委员会收到的文件清单载于本报告第三部分附件七。
5.2013年2月11日,委员会卸任主席西尔维娅·皮门特尔宣布本届会议开幕。
C.通过议程
6.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了临时议程(CEDAW/C/54/1)。
D.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7.会前工作组于2012年7月31日至8月3日举行会议。林洋子在第1099次会议上介绍了会前工作组的报告(CEDAW/PSWG/54/1)。
E.工作安排
8.2013年2月11日,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选举尼科尔·阿梅利任其主席,并选举下列成员任主席团成员:伊斯马特·贾汉,副主席;韦奥莱塔·诺伊鲍尔,副主席;普拉米拉·帕滕,副主席;芭芭拉·贝利,报告员。
9.2013年2月11日,下列新当选的委员会成员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5条的规定就职并庄严宣誓:Noor Al-Jehani、Hilary Gbedemah、Nahla Haidar、Dalia Leinarte、Theodora Nwankwo和Biancamaria Pomeranzi。
10.2013年2月11日,委员会与联合国系统专门机构、基金和方案以及其他政府间组织的代表举行了一次闭门会议。会上,这些机构和组织说明了具体国家的情况,并介绍了这些机构和组织为支持《公约》的执行工作所进行的努力。
11.2013年2月11日和18日,委员会与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举行非正式公开会议。这些代表介绍了向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交报告的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
F.委员会成员
12.全体成员出席了第五十四届会议。艾谢·费里德·阿贾尔和芭芭拉·贝利未能出席第一天的会议。Ruth Halperin-Kaddari未能出席2013年2月22日和3月1日的会议。本报告第三部分附件八载有委员会成员名单,同时注明其任职期限。
第三章
主席关于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与第五十四届会议之间开展的活动的报告
13.在第1099次会议上,卸任主席西尔维娅·皮门特尔介绍了关于她自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以来所开展的活动的报告。
第四章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14.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审议了7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出的报告:安哥拉第六次定期报告;奥地利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塞浦路斯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希腊第七次定期报告;匈牙利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巴基斯坦第四次定期报告;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15.委员会就所审议的每一份报告编写了结论意见。这些结论意见载于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网站(http://documents.un.org/),文号如下:
安哥拉(CEDAW/C/AGO/CO/6)
奥地利(CEDAW/C/AUT/CO/7-8)
塞浦路斯(CEDAW/C/CYP/CO/6-7)
希腊(CEDAW/C/GRC/CO/7)
匈牙利(CEDAW/C/HUN/CO/7-8)
巴基斯坦(CEDAW/C/PAK/CO/4)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CEDAW/C/MKD/CO/4-5)
16.委员会指出,原定第五十四届会议将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对所罗门群岛进行审议。后来,所罗门群岛在第五十四届会议前提交了其初次至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因此对该国的审议被推迟到第五十九届会议,以便对报告进行翻译,并由会前工作组确定问题清单。
结论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
17.委员会审议了下述缔约国提交的后续报告:
博茨瓦纳(CEDAW/C/BOT/CO/3/Add.1)
尼日利亚(CEDAW/C/NGA/CO/6/Add.1)
俄罗斯联邦(CEDAW/C/RUS/CO/7/Add.1)
瑞士(CEDAW/C/CHE/CO/3/Add.1)
东帝汶(CEDAW/C/TSL/CO/1/Add.1和Corr.1)
土耳其(CEDAW/C/TUR/CO/6/Add.1)
乌克兰(CEDAW/C/UKR/CO/7/Add.1)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CEDAW/C/TZA/CO/6/Add.1)
18.委员会还向下述逾期后续报告未交的缔约国发出催复通知:埃及、海地、巴拿马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19.委员会还发出邀请,以便同不丹和尼日利亚代表举行会晤。尽管委员会发出两封催复通知,这两个缔约国尚未提交后续报告,也没有对委员会在其第五十三届会议期间发出的关于安排与这两个缔约国代表会晤的信函作出答复。在第五十四届会议期间,后续行动报告员与不丹的代表举行了会晤。
第五章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进行的活动
20.《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2条规定,委员会应在其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提出的年度报告中包括它根据《任择议定书》进行的活动的纪要。
A.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2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21.在第五十四届会议期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B.就委员会关于个人来文的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
22.在第五十四届会议期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C.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8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23.委员会讨论并批准了由秘书处编写的一份内部文件,其中载有进行调查的标准作业程序。
24.委员会听取了与第2010/1号调查有关的国别访问汇报。
25.2013年2月27日,由委员会指定负责第2011/1号调查的成员与有关缔约国的代表举行了会晤,重申要求对该缔约国的领土进行访问。
26.委员会又收到一项调查请求,但没有讨论。
第六章
加快委员会工作速度的方式和方法
27.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审议了关于加快委员会工作速度的方式和方法的议程项目7。
委员会根据议程项目7采取的行动
加强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28.委员会继续讨论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加强条约机构的报告中所载的建议。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声明,欢迎联合国高级专员努力克服条约机构系统正面临的困难(见本报告第三部分附件六)。
29.委员会还决定在其议事规则中纳入关于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亚的斯亚贝巴准则(见本报告第三部分附件二)。
30.委员会讨论了网播其与缔约国对话的问题,并决定允许在包括第五十五届和第五十六届会议的试行期内进行网播。之后,委员会将进行评估,以确定试行期后是否继续网播。
31.委员会讨论了采取媒体战略的必要性,以提高其工作为人所知的程度。
委员会今后届会的日期
32.根据会议日历,确定委员会第五十五届和第五十六届会议及相关会议的日期如下:
(a)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二十六届会议:2013年7月4日至5日,日内瓦;
(b)第五十五届会议:2013年7月8日至26日,日内瓦;
(c)第五十七届会议会前工作组:2013年7月29日至8月2日,日内瓦;
(d)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二十七届会议:2013年9月23日至27日,日内瓦;
(e)第五十六届会议:2013年9月30日至10月18日,日内瓦;
(f)第五十八届会议会前工作组:2013年10月21日至24日,日内瓦。
由委员会今后届会审议的报告
33.委员会确认,将在第五十五届和第五十六届会议上审议以下缔约国的报告:
第五十五届会议:
阿富汗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佛得角
古巴
刚果民主共和国
多米尼加共和国
塞尔维亚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第五十六届会议:
安道尔
贝宁
柬埔寨
哥伦比亚
摩尔多瓦共和国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
塞舌尔
塔吉克斯坦
第七章
《公约》第二十一条的执行情况
34.委员会在第五十四届会议期间,审议了关于《公约》第二十一条执行情况的议程项目6。
委员会根据议程项目6采取的行动
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一般性建议
35.2013年2月26日,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公约》第十六条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见本报告第三部分附件一)。
有害习俗问题联合工作组
36.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害习俗问题联合工作组在第五十四届会议期间举行了电话会议,讨论尚未解决的问题以及联合国实体和非政府组织就一般性建议草案/评论提出的意见。
37.工作组在届会期间举行了会议。
武装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的妇女问题工作组
38.工作组主席普拉米拉·帕滕在全体会议上提出了一般性建议草案,并邀请委员会成员发表评论意见。
关于司法救助的一般性建议
39.工作组在届会期间举行了会议。
40.2013年2月18日,委员会就妇女和司法救助问题举行了半天的一般性讨论,作为拟订有关这一问题的一般性建议的第一阶段工作。委员会主席尼科尔·阿梅利宣布讨论开始,随后由赞助这一活动的下列机构代表进行开场发言:人权高专办(Mona Rishmawi)、妇女署(Lee Waldorf)和开发署(Ismalebbe Zanofer)的司法救助联合方案。妇女和司法救助问题工作组主席西尔维娅·皮门特尔介绍了设想的关于妇女和司法救助问题的一般性建议。下列主旨发言人探讨了妇女在司法求助方面所面临的法律、程序和体制障碍、妇女在司法救助方面的社会、经济和实际挑战以及弱势妇女群体在司法救助方面所面临的挑战:法律和实践中的歧视妇女问题工作组副主席Frances Raday;孟加拉国法律援助和服务信托名誉主任Sara Hossain;国际法学家委员会秘书长Wilder Tayler;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高级政策/研究干事、律师Simone Cusack;赤贫和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Magdalena Sepulveda Carmona;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副主席、联合王国华威大学法学教授Shaheen Sardar Ali;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提交的一来文作者Karen Vertido。委员会从该来文中发现违反了《公约》第二(c)条、第二(f)条和第五条,连同第一条。主旨发言人发言后,下列缔约国作了口头发言: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联合发言)、阿根廷、瑞士、澳大利亚、斯里兰卡、巴林、斯洛文尼亚和巴西。发言的还有: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和国际劳工组织;13个民间社会组织:国际妇女权利行动观察亚太分会、寡妇促进和平组织、国际残疾人联盟、Redress组织、非洲之角妇女战略性倡议、大赦国际、无国界律师组织、生殖权利中心、国际同性恋者人权委员会、预防战争和武装冲突全球行动组织、Ban Ying组织、粮食第一信息和行动网、减低危害国际协会和拉丁美洲和加勒比保卫妇女权利委员会;奥地利宪法法院法官Lilian Hofmeister。
难民身份、庇护和无国籍问题的性别相关层面工作组
41.工作组主席杜布拉夫卡·西蒙诺维奇在全体会议上提出了一般性建议草案,并邀请委员会成员发表评论意见。
农村妇女问题工作组
42.定于在第五十六届会议期间对农村妇女问题进行半天的一般性讨论。工作组将在闭会期间继续与粮食及农业组织高级联络干事Sharon Brennen-Haylock合作,筹备半天的一般性讨论。
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背景下的性别平等工作组
43.工作组在届会期间没有举行会议。
受教育权工作组
44.工作组在届会期间举行了会议。
工作方法工作组
45.工作组在届会期间举行了会议。
第八章
第五十五届会议临时议程
46.2013年3月1日,委员会审议了其第五十五届会议的临时议程草案,并核准该届会议临时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委员会第五十四届和第五十五届会议之间开展的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5.对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意见采取后续行动。
6.《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执行情况。
7.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8.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9.通过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报告。
第九章
通过报告
47.2013年3月1日,委员会审议了其第五十四届会议的报告草稿,并通过了经讨论期间口头订正的报告。
附件一
第54/V号决定关于《公约》第十六条的一般性建议(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
一.背景
1.如《世界人权宣言》所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a 它是一个社会和法律概念,而且在许多国家,是一个宗教概念。家庭还是一个经济概念。家庭市场研究表明,家庭结构、家庭内的性别分工和家庭法对妇女经济福利的影响不下于劳动市场结构和劳动法的影响。的确,妇女往往不能平等享有其家庭的经济财富和收益,而且一旦家庭解体,她们付出的代价通常比男子更高,守寡后则可能陷于赤贫。如果她们有子女,特别是国家提供的经济安全网很小或根本不存在时,则尤其如此。
2.家庭中的不平等是所有其他歧视妇女现象的根本,而且经常以意识形态、传统和文化的名义合理化。对缔约国报告的审查揭示,在许多国家,规范已婚伴侣权利和责任的民法或普通法原则、宗教或习惯法和习俗或这种法律和习俗的某种组合歧视妇女,不符合《公约》所载的各项原则。
3.维持此种法律安排的许多缔约国对第二条和第十六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提出保留。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一再关切地注意到这些保留的范围,并认为这些保留无效,因其不符合《公约》的目标和宗旨。委员会始终呼吁这些缔约国撤销其保留,并确保其法律制度,无论是民事、宗教、习惯、族裔或其某种组合符合《公约》,特别是符合第十六条。
a 第217 A(III)号决议,第十六条第(3)款。
4.结婚、离婚、分居和死亡给妇女带来的经济后果越来越引起委员会的关切。在某些国家进行的研究发现,离婚和(或)分居后,男子受到的收入损失即便不是微乎其微,通常也比较小,但许多妇女却经历了家庭收入的大幅下降,进一步依赖能获得的社会福利。在全世界,女户主家庭最可能是贫困家庭。它们的状况不可避免地受到以下全球性发展态势的影响:市场经济及其危机;妇女愈来愈多地从事有偿工作,主要集中于低收入工作;国家内和各国间始终存在收入不平等;离婚率上升和事实结合增加;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或新制度的推出;最为重要的是,妇女贫穷的持续。尽管妇女为家庭经济福祉做出贡献,但她们低下的经济地位渗透家庭关系的所有阶段,原因往往在于她们要对受扶养人尽责。
5.尽管存在形形色色的家庭经济安排,但在家庭关系中以及这种关系解除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妇女的经济状况通常都比男子差。名义上为改善经济状况所设计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可能歧视妇女。
二.一般性建议的宗旨和范围
6.《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应消除在结婚时、婚姻存续期间以及婚姻关系因离婚或死亡而解除时存在的对妇女的歧视。1994年,委员会通过第21号一般性建议,其中阐述了第十六条的许多内容及其与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的关系。第21号一般性建议指出,第十六条第(1)款(h)项具体指涉婚姻及其解除的经济方面。本建议的基础是第21号一般性建议、第27号等其他相关的一般性建议以及委员会的判例所阐明的原则。本建议援引《公约》第一条所载的歧视定义,并呼吁缔约国采取《公约》第二条和第28号一般性建议要求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它还包含了第21号一般性建议通过以来发生的社会和法律进展,例如一些缔约国通过了关于登记伴侣和(或)事实结合的法律,并且以这种关系生活在一起的伴侣数量增加。
7.妇女在家庭内应当享有的平等权得到普遍承认,其他人权条约机构的相关一般性意见可以为证: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男女权利平等的第28号一般性意见(特别是第23至27段)以及关于保护家庭、结婚权利和配偶平等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男女平等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特别是第27段)以及关于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受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北京行动纲要》b 和千年发展目标c 等重要的全球政治文件也提到家庭内部平等是根本性原则。
8.委员会始终认为,若要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缔约国就必须规定实质上以及形式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可以通过不带性别色彩、表面上平等对待妇女与男子的法律和政策实现.但只有缔约国审查法律和政策的实施及效果,并确保其规定事实上的平等并照顾到妇女的不利地位或被排斥状态,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就家庭关系的经济层面而言,实质上的平等做法必须处理以下问题:教育和就业方面的歧视,兼顾工作和家庭的需要,性别定型观念和性别角色对妇女经济能力的影响。
b 《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报告,1995年9月4日至15日,北京》(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6.IV.13),第一章,决议1,附件二,第61段。
c 见第55/2号决议;另见千年项目,目标3,可查阅http://www.unmillenniumproject.org/goals/ index.htm。
9.本一般性建议将指导缔约国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家庭关系的经济利益和成本以及关系解除的经济后果都由男女平等承受。本建议将确立评估缔约国在家庭经济平等方面执行《公约》情况的准则。
三.宪法和法律框架
10.一些缔约国的宪法或法律框架仍然规定,与婚姻、离婚、婚姻财产的分配、继承、监护、收养和其他此类事项有关的人身法不受禁止歧视的宪法条款的限制,或将人身法事项留给缔约国内的族裔和宗教社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和反歧视条款无法保护妇女免受根据习俗和宗教法成婚的歧视性影响。有些缔约国通过了包含平等保护和不歧视条款的宪法,但却没有修订或通过法律来消除其家庭法制度内的歧视内容,无论是规范家庭制度的民法、宗教法、族裔习俗,还是法律与惯例的组合。这样的宪法和法律框架全都具有歧视性,违反了《公约》第二条及第五、十五和十六条。
11.缔约国应在其宪法中保障男女平等,并应消除任何有助于保护或保留家庭关系方面的歧视性法律和做法的宪法例外。
多重家庭法制度
12.有些缔约国有多重法律制度,可根据族裔或宗教等身份因素对个人适用不同的人身法。其中有些国家(但不是所有国家)还可以在规定的情形下适用民法,或由当事方选择适用。但在某些国家,个人在适用身份决定的人身法方面没有选择权。
13.个人自由选择其宗教或习俗信仰和做法的程度不同。他们自由质疑国家或社区法律和习俗中歧视妇女内容的程度也不同。
14.委员会一贯表示的关切是,身份决定的人身法和习俗将使对妇女的歧视永久持续下去,并且维持多重法律制度本身即是对妇女的歧视。个人无法选择适用或遵循特定的法律和习俗更加重了这种歧视。
15.缔约国应按照《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通过成文的家庭法或人身法,规定配偶或伴侣之间彼此平等,无论宗教或族裔身份或社区如何。如果没有统一的家庭法,则人身法制度应规定,在关系的任何阶段,个人均可以选择适用宗教法、族裔习俗或民法。属人法应体现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原则,并应与《公约》的规定完全一致,以在与婚姻和家庭关系有关的一切事项中,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四.家庭的各种形式
d 见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第6段。
16.委员会在第21号一般性建议第13段中确认家庭的形式多种多样,并强调在所有制度下都有“在法律上和在私人生活之中”实现家庭内平等的义务。
17.联合国系统其他实体的声明确认了这一理解,即“必须广义地理解‘家庭’这一概念。”d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第28号一般性意见第27段中承认“家庭的不同形式”。秘书长在其关于纪念国际家庭年的报告中确认,“家庭在各国之间和国家内部具有各种不同的形式和职能”。e
18.缔约国有义务解决各种形式的家庭和家庭关系中的性和性别歧视。在消除歧视妇女方面,缔约国必须处理重男轻女的传统和态度,并对家庭法和政策给予如同个人和社区生活的“公共”方面一样的监督。
19.人们可通过国家认可的各种风俗、仪式和礼仪缔结婚姻。民事婚姻只能由国家批准并予以登记。宗教婚姻通过履行宗教法规定的仪式而神圣化。习俗婚姻通过履行双方社区习俗规定的仪式来缔结。
20.有些缔约国不把登记作为宗教婚姻和习俗婚姻生效的条件。未登记的婚姻可通过出示婚约、证人对仪式的叙述或合乎情理的其他形式加以证明。
21.有些缔约国依照宗教法或习惯法承认一夫多妻婚姻,同时也规定民事婚姻,后者按定义是一夫一妻制。在没有规定民事婚姻的地方,实行一夫多妻制社区中的妇女,无论是否愿意,都别无选择地只能缔结已经或至少可能是一夫多妻的婚姻关系。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建议认为,一夫多妻违反《公约》的规定,必须“抑制和禁止”。
22.在有些缔约国,法律还规定登记伴侣关系,确立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可向登记的伴侣提供不同程度的社会和纳税福利。
23.事实结合不经登记,通常不产生任何权利。但某些国家承认事实结合,并为其规定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范围和程度可能有所不同。
24.相当一部分缔约国的法律、社会和文化不接受某种形式的关系,即同性关系。但如果缔约国承认这种关系,不论是作为事实结合、登记伴侣还是婚姻,就应确保这种关系中的妇女经济权利受到保护。
未登记的习俗/宗教婚姻
25.婚姻登记保护配偶在婚姻关系因对方死亡或离婚而解除时在财产问题上的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建立并充分执行婚姻登记制度。但许多缔约国或者在法律上不要求婚姻登记,或者没有执行现行的登记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包括因缺乏教育和基础设施导致登记困难的情况下,个人不应为没有登记而受到惩罚。
e A/50/370,第14段。
26.缔约国应确立婚姻登记的法律要求,并为此开展有效的提高认识活动。缔约国必须通过登记要求方面的教育来促进执行,并提供基础设施,使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都能登记。缔约国应规定,在情况允许时,提供登记之外的其他婚姻证明方式。国家必须保护处于这种婚姻的妇女的权利,无论她们有否登记。
一夫多妻的婚姻
27.委员会重申其第21号一般性建议第14段。其中指出,“一夫多妻婚姻与男女平等的权利相抵触,会给妇女和其受抚养人带来严重的情感和经济方面的后果,因此这种婚姻应予抑制和禁止。”自该一般性建议通过以来,委员会一直关切地注意到,一夫多妻的婚姻在许多缔约国持续存在。委员会在结论意见中指出,一夫多妻对妇女及其子女的人权和经济福祉造成严重影响,并呼吁废除这种婚姻。
28.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和政策措施以废除一夫多妻婚姻。然而,正如委员会第27号一般性建议所指出,“许多缔约国仍在实行一夫多妻制,许多妇女生活在一夫多妻的家庭中”。因此,对已经处于一夫多妻婚姻之中的妇女,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妇女的经济权利受到保护。
登记伴侣关系
29.规定登记伴侣关系的缔约国必须确保伴侣在规范此种关系的法律所规定的经济事务上享有平等权利、责任和待遇。下文载列的建议比照适用于在法律秩序中承认登记伴侣关系的缔约国。
事实结合
30.妇女因各种原因缔结事实结合关系。一些国家的法律框架在某点上,例如在伴侣死亡时或关系解除时,承认事实婚姻。如果没有这种法律框架,则妇女在同居关系结束时可能面临经济风险,即便她们曾为维持家庭和积累其他资产做出了贡献。
31.委员会在第21号一般性建议中确定,《公约》第十六条第1款规定的缔约国义务中包含消除歧视处于事实结合的妇女。委员会建议,在存在此种结合的缔约国内,如果伴侣双方均没有与其他人结婚或结成登记伴侣,则缔约国应考虑处于此种结合中的妇女及其所生子女的状况,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她们的经济权利受到保护。在事实婚姻受法律承认的国家里,则比照适用下文载列的建议。
五.家庭组成的经济方面
32.缔约国应向缔结婚姻的个人提供信息,说明婚姻关系及其可能因离婚或死亡而解除的经济后果。规定登记伴侣关系的缔约国也应向登记伴侣提供同样的信息。
以钱财或地位提升作为婚姻要件
33.委员会在第21号一般性建议第16段中指出,一些缔约国允许“为钱财或地位提升而安排的婚姻”。这侵犯妇女自由选择配偶的权利。“钱财或地位提升”系指新郎或新郎家向新娘或新娘家支付现金、货物或牲畜的交易,或是由新娘或新娘家向新郎或新郎家提供类似支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这种做法列为婚姻生效的要件,并且缔约国不应确认这种协议可强制执行。
契约:婚前和婚后协议
34.在某些制度中,只能通过书面契约缔结婚姻或得到承认的其他结合形式。某些制度允许当事人选择在婚前或婚姻期间签订有关财产的契约协定。由于在谈判能力方面存在严重的不平等,各国必须确保签订契约的妇女享有的保护不低于标准或默认的婚姻条款规定的保护。
35.如果缔约国规定可以对婚姻解体后的婚姻财产和其他财产的分配私下做出契约安排,则应采取措施保证不存在歧视,尊重公共秩序,防止滥用不平等的谈判能力,并保护每一配偶在订立这种契约时不受滥用权力的伤害。这些保护性措施可包括要求这些安排以书面方式做出或遵守其他正式要求,并规定如发现契约不当,则可事后宣布无效,或规定经济补偿或其他救济。
六.关系存续期间的经济问题
36.一些缔约国保留了婚姻期间财产管理方面的歧视性制度。有些保留了指定男子为户主的法律,因而同时赋予他家庭唯一经济代理人的角色。
37.在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规范的地方,名义上规定妇女拥有一半的婚姻财产,但妇女仍然可能没有财产管理权。在许多法律制度下,妇女可保留个人拥有财产的管理权,并可在婚姻存续期间积累和管理更多单独拥有的财产。然而,妇女经济活动所积累的财产可能被认为属于婚后的家庭,妇女可能没有得到认可的管理权。甚至妇女自己的工资也可能是这种情况。
38.缔约国应向配偶双方提供享有婚姻财产的平等机会和管理财产的平等行为能力。缔约国应确保在拥有、获取、管理、经营和享有单独或非婚姻财产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
七.关系解除的经济和财务后果
离婚理由与经济后果
39.一些法律制度将离婚缘由与离婚的经济后果直接联系起来。过错离婚制度可能会以没有过错为取得经济权利的条件。丈夫可能会滥用这种制度来解除自己对妻子的任何经济义务。在许多法律制度中,对宣布因过错而离婚的妻子不给予任何经济支助。过错离婚制度可能会对妻子和丈夫采取不同的过错标准,例如,相对于妻子而言,离婚理由要求证明的丈夫不忠行为性质更严重。基于过错的经济框架往往对妻子不利,因为她们通常是无经济自立能力的一方。
40.缔约国应:
·修改把离婚理由与经济后果相关联的规定,使丈夫没有机会滥用这些规定来逃避对其妻子的经济义务。
·修改过错离婚规定,以便对妻子在婚姻期间对家庭经济福祉所做的贡献进行补偿。
·消除对妻子和丈夫设定的过错标准差异,例如,相对于妻子而言,离婚理由要求证明的丈夫不忠行为性质更为严重。
41.一些法律制度要求妻子或其家庭向丈夫或其家庭返还以钱财或地位提升形式获得的经济利益,或作为缔结婚姻一部分的其他此类支付,但对离婚的丈夫却不施加同等的经济要求。缔约国应取消任何不能同等适用于丈夫和妻子的离婚程序支付要求。
42.缔约国应规定,解除婚姻关系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与解除关系的经济问题涉及的原则和程序各行其是。应向没有能力支付法院费用和律师费的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以确保没有妇女被迫为离婚而牺牲其经济权利。
分居和离婚导致的婚姻解体
43.与解除婚姻的经济后果有关的多数法律、习俗和惯例可分为两大类,即财产的分割和离婚或分居后的赡养。无论法律是否表面中立,财产分割和离婚或分居后的赡养制度通常对丈夫有利,其原因如下:在划分可分割婚姻财产方面存在先入为主的性别观念,对非金钱贡献未给予充分认可,未赋予妇女管理财产的法律行为能力,按性别划分的家庭角色。此外,与解体后使用家庭房屋和动产有关的法律、习俗和惯例显然对妇女在婚姻解体后的经济状况产生影响。
44.以下原因可能会阻碍妇女主张财产权:缺乏得到承认的拥有或管理财产的行为能力,或财产制度不承认婚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可供双方分割。学业和就业生涯的中断以及育儿责任往往妨碍妇女走上一条足以在婚姻解体后养家糊口的有偿就业之路(机会成本)。这些社会和经济因素也妨碍生活在单独财产制度下的妇女在婚姻存续期间增加其个人财产。
45.指导原则应是由双方平等分担与关系及其解除有关的经济利害。配偶共同生活期间角色和职能的分工不应对任何一方造成有害的经济后果。
46.缔约国有义务规定,离婚和(或)分居时,双方平等分割婚姻期间积累的所有财产。缔约国应承认任何一方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做出的非直接、包括非金钱贡献的价值。
47.缔约国应规定,夫妻双方享有在形式和事实上平等的拥有和管理财产的法律行为能力。为实现婚姻解体时形式和实质上的财产权平等,大力鼓励缔约国规定:
·承认对生计相关财产的使用权,或者提供补偿,以替代与财产有关的生计;
·提供适当居所,以替代对家庭房屋的使用;
·在夫妇可以利用的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制、单独财产制、混合制度)内部实现平等,拥有选择财产制度的权利并理解每种制度的后果;
·计算延付报酬、养老金或人寿保险单等其他因婚姻存续期间所做贡献而在解体后得到的支付的现值,作为可分割的婚姻财产的一部分;
·对可分割婚姻财产所做的非资金贡献进行估值,包括家务和照顾家庭、失去的经济机会以及对配偶的职业发展、其他经济活动和人力资本发展的有形或无形贡献;
·考虑将婚姻解体后的配偶付款作为提供平等经济结果的方法。
48.缔约国应就妇女在家庭内的经济地位及家庭关系解除后的经济地位进行调查和政策研究,并以易于获取的形式公布结果。
死后财产权
49.许多缔约国在法律或习俗上否认丧偶妇女具有与丧偶男子平等的继承权,使妇女在配偶死亡后在经济境地脆弱。一些法律制度在形式上为丧偶妇女提供其他经济保障手段,例如由男性亲属支付抚养费或用死者遗产支付抚养费。然而,在实践中这些义务可能无法强制执行。
50.按照土地保有的习惯方式,个人对土地的购买或转让可能受到限制,土地保有可能只限于使用权,一旦丈夫死亡,妻子可能会被要求离开或者需要与死者的兄弟结婚才能留下。有子女或者没有子女可能是这种结婚要求的主要因素。在一些缔约国,丧偶妇女被“剥夺财产”或“攫取财产”,即死亡丈夫的亲属根据习俗主张权利,剥夺丧偶妇女及其子女对婚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占有权,其中包括并非根据习俗保有的财产。他们把丧偶妇女从家庭住房中赶走,宣称拥有所有动产,然后不履行根据习俗同时产生的对丧偶妇女及其子女的扶养责任。在一些缔约国,丧偶妇女被边缘化或被赶到另一个社区。
51.在一些缔约国,夫妻在其关系存续期间向社会保障金(养老金和伤残金)缴纳大量资金。在这些国家中,未亡人取得这类付款的权利以及在缴费型养老金制度中的权利发挥很大作用。缔约国有义务规定男女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和养老金制度提供的配偶福利和未亡人福利。
52.一些缔约国的法律或惯例限制利用遗嘱推翻歧视性法律和习俗并增加妇女的继承份额。缔约国有义务通过有关订立遗嘱的法律,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遗嘱人、继承人和受益人权利。
53.缔约国有义务通过符合《公约》原则的无遗嘱继承法。这种法律应确保:
·平等对待丧偶女性和男性;
·对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继承习俗不能以被迫嫁给亡夫的兄弟(转房婚)或任何其他人为条件,或以有无婚生未成年子女为条件;
·禁止剥夺未亡配偶的继承权;
·各国应将“剥夺财产/攫取财产”定为犯罪,并确保犯罪人受到适当起诉。
八.保留
54.委员会在1998年关于对《公约》的保留的声明f 中,对保留的数量和性质表示关切。委员会在第6段中具体指出:
第二条和第十六条被委员会视为《公约》的核心条款。虽然一些国家已撤消对这些条文的保留,但委员会仍对就这些条文提出的保留的数目和范围感到特别关切。
关于第十六条,委员会在第7段中具体指出,
无论是传统、宗教或文化上的习俗,还是不一致的国内法和政策,都不能成为违反《公约》的理由。委员会还坚信,无论出于民族、传统、宗教还是文化上的原因提出对第十六条的保留都不符合《公约》,因此都不应允许,而应予以审查、修改或撤回。
55.关于与宗教法和惯例有关的保留,委员会确认,自1998年以来,一些缔约国修改了它们的法律,至少在家庭关系的某些方面规定了平等。委员会继续建议缔约国,“借鉴有着类似宗教背景和法律制度且使其国内立法成功适应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作业各项的承诺的那些国家的经验,以期”撤回保留。g
f A/53/38/Rev.1,第二部分。
g CEDAW/C/ARE/CO/1(2010年),第46段,结论意见,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附件二
第54/VIII号决定纳入亚的斯亚贝巴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的委员会议事规则新第15条之二
第15条之二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
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亚的斯亚贝巴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a 将构成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附件三
第54/IX号决定结论意见后续程序的方法
报告委员会的后续程序
1.结论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将向委员会介绍委员会在每届会议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行动。委员会闭门会议将讨论介绍内容和向缔约国转递信函的内容。
2.委员会每年将在向大会提交的年度报告中汇报其后续行动。
根据缔约国的答复采取的行动
3.报告员将协同各国家报告员或委员会其他成员,评估收到的答复,以便依据如下类别,确定有关缔约国是否已针对委员会指出的问题妥善采取了后续行动,以及是否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a
(a)“已执行”是指缔约国已充分执行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或已在执行方面取得显著进展;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缔约国提供补充信息;
(b)“部分执行”是指缔约国为执行建议采取了一些措施,但需进一步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报告员要求缔约国在具体时限内或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缔约国为执行建议所采取的进一步措施的补充信息;
(c)“未执行”是指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执行建议,或者采取的行动没有直接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报告员要求缔约国在具体时限内或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为执行建议所采取的步骤的信息;
(d)“信息不足,无法评估”的情况是指报告员要求缔约国在具体时限内或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为执行建议所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4.根据报告员提出的建议,委员会将讨论缔约国实施后续建议所取得的进展,并决定何种行动可能是适当的。
5.报告员将以信函的形式将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发往有关缔约国的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在此之后,这些调查结果将在委员会的网站上公布。委员会将在与缔约国的通信中指出,收到答复是否及时。在与缔约国的通信中,委员会将表明,从以下不完全的选项清单中选择了哪一项(或多项)行动:
(a)“无需进一步信息或行动”;
(b)“要求在具体时限内或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执行情况的进一步信息”;
(c)“要求进一步说明”在后续答复中提出的问题;
(d)建议由联合国特定机构提供“技术援助”。
催复通知
6.当缔约国逾期2个月未作答复时,报告员将向缔约国发出催复通知;逾期4个月时,报告员将再次发出催复通知。如果逾期6个月,委员会将与所涉常驻联合国代表团进行会谈,以就后续段落中提出的问题保持对话。催复通知将予公布。如果缔约国正面临自然灾害、战争等可能妨碍后续活动的情形,将暂缓发送催复通知。
随后的定期报告
7.委员会一旦审议缔约国的下一份定期报告,便将开始一个新的后续周期。必须系统整合前一报告周期的后续行动,作为报告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该程序下的所有信息纳入各自的国家档案。任何与后续程序有关的未执行建议将在随后的建设性对话中讨论,并反映在随后的结论意见中。
秘书处的作用
8.委员会秘书处将协助委员会和报告员,为此承担以下职责:
(a)接收缔约国答复的电子文档;收到缔约国答复后,立即予以处理、编辑和翻译,赋以相关编号;在人权高专办网址中的委员会网页上,将缔约国的答复和报告员的信函张贴在“后续程序”项下;
(b)为报告员起草信函;
(c)与委员会和报告员一道,考虑与利益攸关方合作的途径。
与利益攸关方合作
9.委员会可以通过邀请国家人权机构、联合国国家工作队、联合国实体特别是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和非政府组织,与利益攸关方合作,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其后续程序的信息。委员会也可以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协助下,与实地的联合国实体合作,借助后续机制,最大限度地执行结论意见。
10.国家人权机构、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和(或)实体以及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是否公开,将遵循审议缔约国报告以及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相同文件规则,即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和联合国其他实体提交的信息将始终认为是保密,而其他来源的信息将根据提交组织的要求予以公开或保密。
附录
关于结论意见后续程序的信息
一.导言
后续程序旨在协助缔约国执行《公约》。程序要求缔约国采取后续行动,执行委员会通过的两份结论意见中的建议。然而,应该指出的是,结论意见最终优先于后续行动报告员提出的建议,因为在后续程序中,委员会与缔约国之间缺乏互动,比如出具议题清单和展开建设性对话。
二.后续建议的选择标准
委员会从结论意见中选择两项建议,要求在一年或两年内提交后续信息。这两项建议的选择基于以下标准:所选择的供采取短期行动的问题是否严重阻碍妇女享有人权、从而严重阻碍《公约》的整体执行。
三.用于确定建议执行状况的术语
·“已执行”是指缔约国已全面执行委员会的建议,或已提供证据,表明为此采取了重大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后续行动报告员不要求缔约国提供补充信息。
·“部分执行”是指缔约国为执行建议采取了一些措施,但需进一步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后续行动报告员要求缔约国在具体时限内或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缔约国为执行建议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的补充信息。
·“未执行”是指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执行建议,或者采取的行动没有直接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后续行动报告员要求缔约国在具体时限内或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为执行建议所采取的行动的信息。
·“信息不足,无法评估”的情况是指后续行动报告员要求缔约国在具体时限内或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为执行建议所采取措施的信息。
四.缔约国起草后续报告的准则
·后续报告应简明扼要,重点针对委员会在后续程序框架中确定的建议。
·关于选定建议的后续报告最长不得超过3 500字。
·缔约国应提供信息,说明在作出关于各项建议的结论意见后采取的所有措施,指明其通过日期和实施状况。
·后续报告应在结论意见规定的截止期限内提交。
·缔约国应以联合国的一种正式语文提交后续报告。
·缔约国应将其报告的Word电子文档发送到以下电邮地址:cedaw@ ohchr.org。
·当审议后续报告时,如果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交进一步的信息,将要求缔约国在委员会有待确定的新的截止日期内或在下份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多信息。
五.非政府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和其他组织提交后续报告的准则
·非政府组织,国家人权机构或其他组织可以提交替代的后续报告;这些报告应尽可能简明扼要,最长不超过3 500字。
·建议非政府组织、国家人权机构或组织在缔约国后续报告公布后一个月内提交替代报告。
·非政府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和其他组织的报告应以Word格式传至秘书处电邮地址(cedaw@ohchr.org),并将报告的四份打印文本送至以下地址: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Secretariat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Palais Wilson,52 rue des Pâquis,CH-1201 Genève,Switzerland。
附件四
第54/XI号决定关于为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追加资源的请求的决议
2013年3月1日通过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注意到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呈件越来越多,其所载的信息表明缔约国可能严重或系统地侵犯了《公约》规定的权利,
回顾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将重新命名为任择议定书工作组)现在每年召开三届年会,共计10天,以审议并通过就任择议定书第2条规定的个人来文提出的建议,但没有正式分配会议时间审查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调查程序)提交的信息,
铭记任择议定书第8条规定的调查程序的重要性,该程序使委员会能够调查严重或系统违反公约规定权利的案件;
注意到已收到根据第8条提交的多份呈件,目前正有待委员会审议,
注意到需要增加资源,以使拟改名的任择议定书工作组在其正式会议时间里,审查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信息,
决定在不影响大会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政府间进程的情况下,要求大会为任择议定书工作组提供必要资源,以从2014年开始,每年增加5天的会议时间,并在增加的5天会议时间里,将其成员人数由5人增至7人,使工作组能够审查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信息。
附件五
第54/XII号决定关于请求为委员会年会地点追加资源的决议
2013年3月1日通过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注意到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条第2款,委员会会议通常应在联合国总部或在委员会决定的任何其他方便地点举行,
回顾2007年委员会在第39/I号决定中要求举行三届年会,每届为期三个星期,其中一届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以推动并鼓励委员会与从事妇女人权工作的联合国实体之间的持续合作,
回顾大会在第62/218号决议(2007年12月22日)中决定授权委员会作为临时例外措施,于2008-2009两年期共举行五届会议,其中两届将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
注意到继2008-2009两年期后,作为一种惯例,委员会继续每年在纽约举行一届会议,
注意到委员会工作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是其与联合国其他有关妇女权利机制和实体合作,特别是与妇女地位委员会、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合作,这两个组织的会议地点或所在地分别在纽约联合国总部,
重申应进一步加强委员会与这些联合国机制和实体的合作并使其制度化,并确保联合国系统内的所有伙伴,特别是位于纽约联合国总部的伙伴,能够看到和接触到委员会及其工作,
回顾其在联合国总部举行其中一次年度会议,可使委员会与其伙伴定期接触,并确保其在纽约的能见度,特别是该届会议如有可能正好在妇女地位委员会年度会议之前召开,
回顾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二十条第2款 ,在第54/XIII号决定中决定从2014年起,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其中一次年度会议,
遗憾地注意到,由于财政限制,并置加强条约机构的进程于不顾,决定将委员会2013年的年会从纽约重新移至日内瓦,
注意到需要额外资源,以确保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其中一次年会期间,委员会能够从其秘书处获得足够的支持,
决定在不影响大会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政府间进程的情况下,要求大会提供必要资源,使委员会能自2014年起能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其中一届年会,包括确保在年会期间,委员能够获得其秘书处的充分支持。
附件六
第54/XIV号决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加强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报告的声明
2013年3月1日通过
1.委员会高度期望大会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政府间进程能够发挥重大作用,根据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提案,加强人权条约机构系统,使其成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包括妇女权利的一个重要和有效机制。
2.委员会欢迎并饶有兴趣地注意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关于加强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报告a 中提出的提案。委员会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为解决条约机构系统面临的困难所作出的努力和为克服这些困难提出的许多提案。
3.委员会回顾其声明“走向协调统一的人权条约机构体系”,b 并强调必须增进人权理事会和各条约机构之间的有效合作。
4.委员会担心,条约机构系统已经达到其现有资源允许的极限,可能无法可持续地运行。积压的已收到的国家报告以及大量逾期未交的报告都是这种失调局面的一个警示。加强条约机构的进程要想取得成功,就必须确保有足够和持续的资源,使条约机构能够充分履行其各项职责,包括使委员会能够不仅审议缔约国的报告和后续程序,而且审查个人来文和开展调查。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提案没有论及调查问题和相关的所涉经费问题。
5.委员会已经采取了报告中建议的若干措施,包括:
·只发布英文版的简要记录。
·关于审议缔约国报告的措施(如,限制议题清单中问题数量以及结论意见中的建议数量和结论意见的长度;在对话时将问题集中在最重要的人权议题和缔约国对上一份结论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上;将问题分组;给缔约国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分配发言时间,使用发言计时器;用工作队开展工作)。
·减少选定建议的数量和采用明确的准则,从而简化后续程序。
·采用标准作业程序开展调查。
·将亚的斯亚贝巴关于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c 充分纳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6.委员会已着手重新评估议事规则和工作方法,并正在实施一些其他建议,如:
·进一步完善结论意见,使其符合具体国情;
·系统地要求提供执行结论意见的国家机制和监管框架的信息;
·使委员会与联合国系统的更多机构以及国家利益攸关方特别是国家人权机构的合作制度化;
·公开网播委员会与缔约国的对话(初步进行试点)。
7.委员会决定等待大会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政府间进程的成果之后再根据其就报告中的其他一些建议,特别是综合报告日程表,所涉经费做出最后决定。
附件七
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收到的文件
文件编号 |
标题或说明 |
||
CEDAW/C/54/1 |
临时议程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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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C/54/2 |
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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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C/54/3 |
后续程序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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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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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C/AGO/6 |
安哥拉第六次定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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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C/AUT/7-8 |
奥地利的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 |
||
CEDAW/C/CYP/6-7 |
塞浦路斯的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
||
CEDAW/C/GRC/7 |
希腊第七次定期报告 |
||
CEDAW/C/HUN/7-8 |
匈牙利的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 |
||
CEDAW/C/PAK/4 |
巴基斯坦第四次定期报告 |
||
CEDAW/C/SLB/Q/1-3 |
所罗门群岛没有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的议题和问题清单 |
||
CEDAW/C/MKD/4-5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
附件八
截至2013年1月1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成员
成员姓名 |
国籍国 |
任期到 12 月 31 日届满 |
Ayse Feride Acar |
土耳其 |
2014年 |
Noor Al-Jehani |
卡塔尔 |
2016年 |
Nicole Ameline |
法国 |
2016年 |
Barbara Evelyn Bailey |
牙买加 |
2016年 |
Olinda Bareiro-Bobadilla |
巴拉圭 |
2014年 |
Meriem Belmihoub-Zerdani |
阿尔及利亚 |
2014年 |
Niklas Bruun |
芬兰 |
2016年 |
Naéla Gabr |
埃及 |
2014年 |
Hilary Gbedemah |
加纳 |
2016年 |
Nahla Haidar |
黎巴嫩 |
2016年 |
Ruth Halperin-Kaddari |
以色列 |
2014年 |
Yoko Hayashi |
日本 |
2014年 |
Ismat Jahan |
孟加拉国 |
2014年 |
Dalia Leinarte |
立陶宛 |
2016年 |
Violeta Neubauer |
斯洛文尼亚 |
2014年 |
Theodora Oby Nwankwo |
尼日利亚 |
2016年 |
Pramila Patten |
毛里求斯 |
2014年 |
Silvia Pimentel |
巴西 |
2016年 |
Maria Helena Lopes de Jesus Pires |
东帝汶 |
2014年 |
Biancamaria Pomeranzi |
意大利 |
2016年 |
Patricia Schulz |
瑞士 |
2014年 |
Dubravka Šimonović |
克罗地亚 |
2014年 |
邹晓燕 |
中国 |
2016年 |
附件九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二十五届会议的报告
1.2013年3月4日至7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在日内瓦召开第二十五届会议。所有成员都出席了会议(Olinda Bareiro- Bobadilla,Niklas Bruun,Yoko Hayashi,Pramila Patten和Dubravka Šimonović,均在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上再次当选为工作组成员)。
2.会议伊始,工作组选举Hayashi女士为新任主席,Olinda Barero- Bobadilla女士为副主席。随后,工作组通过了本报告附录所载议程。
3. 工作组随后审查了秘书处编制的自上届会议以来收到的新来文(一张表格反映2012年9月21日至2013年2月25日期间收到和(或)处理的来文,另一张表格将来文分成六个不同类别)。
4.工作组决定登记3个案件(第50/2013号,第51/2013号和第52/2013号),并将来文转递相关缔约国,没有要求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工作组注意到,秘书处正在等待澳大利亚、阿塞拜疆、丹麦、摩尔多瓦共和国、瑞士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对投诉作出的说明。对于针对澳大利亚、丹麦、俄罗斯联邦和瑞典的6封来文,秘书处应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说明(主要是证实诉求以及未穷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
5.工作组在第二十五届会议期间,还审查了根据任择议定书登记的所有个人来文的现况,并讨论了每份来文。关于第24/2009号案件,工作组要求秘书处为第二十六届会议编写一份不予受理的决定草案。还要求秘书处为第二十六届会议准备一份关于第29/2011号案件是非曲直的建议草案。关于第37/2012号案件中当事国提出的分别诉讼请求,工作组决定同意该请求,并要求秘书处准备一份关于可受理性的决定草案。
6.工作组还讨论了三份建议草案,都提交给了全体会议。工作组通过了关于不予受理的建议草案:对第33/2011号来文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对第35/2011号来文以4比1(Šimonović女士)的投票结果通过;对第40/2012号来文,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
7.工作组还讨论了正在进行后续对话的每一案件的后续情况,并决定了可能采取并提请委员会全体会议注意的行动。
8. 工作组还决定记录将在任择议定书个案中酌情运用的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问题的标准措辞:“委员会认为,就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而言,本案已经穷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登记备案起见,工作组回顾,它已决定使用“来文人陈述的事实”这一标题作为决定叙述部分的标准标题;对秘书处不得不重新整理来文人表述的事实,例如时间顺序,或纳入当事人提交的而未在来文人最初呈件中直接提到的文件/附件相关信息的情况,则可能使用“事实背景”作为标题。
本届会议采取的行动
9.工作组决定:
(a)向全体大会提交关于不受理第33/2011号来文的建议(所有成员一致赞成这一建议),供全体大会通过;
(b)向全体大会提交关于不受理第35/2011号来文的建议(该建议以4比1 (Šimonović女士)的投票结果通过),供全体大会通过;
(c)向全体大会提交关于不受理第40/2012号来文的建议(所有成员一致赞成这一建议),供全体大会通过;
(d)应来文人要求,停止审议第43/2012号来文(I.Z.et al.诉丹麦)。
(e)请秘书处就第24/2009号来文和第29/2011号来文为工作组第二十六届会议编写建议草案;
(f)请秘书处就第39/2012号来文和第44/2012号来文为工作组第二十七届会议(2013年10月)编写建议草案,并在工作组第二十六届会议期间决定是否就第41/2012号来文为第二十七届会议准备草案。
(g)同意当事国在第24/2009号来文和第44/2012号来文中提出的分别诉讼请求;
(h)请当事方提供有关第37/2012号案件Tammy Noergaard诉丹麦和第46/2012号案件Marion Olivia Weilharter和Oliver Benjamin Weilharter诉丹麦的进一步信息;
(i)登记三个新来文:第50/2013号、第51/2013号和第52/2013号,Hayashi女士被任命为个案报告员;
(j)请秘书处在任择议定书外联网上继续上传秘书处的说明中引用的学术资源,并应要求提供摘录副本;
(k)请秘书处编制关于后续程序的信息,包括当事方呈件的概要;
(l)请秘书处安排与菲律宾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的代表就个案后续情况举行会议,商讨为落实委员会关于第18/2008号案件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m)请秘书处将所有关于停止审议的案件的信息列入委员会的判例网页,并简要说明停止审议原因。
10.关于闭会期间的工作和内部工作方法,工作组决定在第二十七届会议期间讨论意见的后续行动方式,包括结案方式。
1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决定于2013年7月4日和5日在日内瓦召开第二十六届会议。
附录
工作组第二十五届会议议程
1.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2.审查自上届会议以来采取的步骤和开展的活动。
3.登记的新来文和任命新报告员。
4.讨论已可通过和进行初步讨论的案件。
5.停止审议的案件。
6.来文(已登记案件)最新情况。
7.意见后续落实的最新情况。
8.讨论工作方法,包括就意见采取后续行动。
9.通过工作组第二十五届会议的报告。
13-26913 (C) 260613 030713
*1326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