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文函
纽约
联合国秘书长
科菲·安南阁下
阁下,
谨提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一条,其中规定根据公约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应就其活动,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2003年1月13日至31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了第二十八届会议。委员会在2003年1月31日第608次会议上通过了该届会议的报告。现将委员会的报告随函附上,请转递大会第五十八届会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主席
费里德·阿贾尔(签名)
2003年3月14日
第一章
提请各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决定
第28/I号决定
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
委员会决定任命科内利斯·弗林特曼、艾达·冈萨雷斯·马丁内斯、法蒂玛·夸库、克里斯蒂纳·莫尔瓦伊和汉娜·贝亚特·舍普-席林(主席)为工作组成员,从2003年1月开始,任期两年。
第28/II号决定
委员会决定在2003年7月第二十九届会议期间与未依《公约》提交报告逾期五年以上的缔约国举行会议。
第28/III号决定
委员会决定,如果资源许可,提名委员会两位成员与主席一起参加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打算于2003年5月举行的一个讲习班,讲习班的目的是与相关各方广泛协商秘书长题为“加强联合国:进一步改革纲领”的报告(A/57/387和Corr.1)所载的条约机构改革提议。
第28/IV号决定
委员会决定,如果资源许可,提名包括主席在内的四位成员参加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鉴于秘书长报告(A/57/387和Corr.1)所载的条约机构改革提议而计划于2003年6月举行的第二次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
第二章
组织和其他事项
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
1.截至2003年1月31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闭幕之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共有170个缔约国。该公约由大会在其1979年12月18日第34/180号决议中通过,并于1980年3月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按照《公约》第二十七条,《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
2.《公约》缔约国的名单将载于委员会2003年最后报告附件一。接受《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的缔约国名单将载于附件二。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的《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名单将载于附件三。
B.会议开幕
3.委员会于2003年1月13日至31日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第二十八届会议。委员会举行了20次全体会议(第589至第608次)并举行9次会议讨论议程项目7和8。
4.担任临时主席的助理秘书长兼主管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的秘书长特别顾问安吉拉·金女士宣布会议开幕。
5.2003年1月13日,助理秘书长兼主管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在委员会第589次会议上发言。她对在2002年8月29日《公约》缔约国第十二次会议上当选的委员会新成员表示欢迎,对在会上获得连任的两位成员表示祝贺(见CEDAW/SP/2002/4,第7段)。她还祝贺斋贺富美子女士在完成多谷千香子女士的任期后,以本人的名义被缔约国会议选举为委员会成员。她还热烈欢迎塞勒马·汉女士,她在离开几年后重新加入委员会,她曾是委员会一位杰出的主席。她还对2002年12月31日任期届满的专家们表示感谢,特别是感谢前主席夏洛特·阿巴卡女士提供的领导。
6.特别顾问报告了在2002年8月特别会议闭幕至第二十八届会议间发生的与委员会工作特别有关的各项活动。她提请各成员注意,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要求就武装冲突对妇女和女童的影响、妇女在建设和平中的作用以及和平进程和解决冲突的性别层面进行的研究报告已经印发,委员会一位成员协助进行了这项研究。她又说,题为“妇女、和平与安全”的这项研究还成为2002年10月28日秘书长提交安全理事会的一份报告(S/2002/1154)的基础,报告列入了主要是提交安全理事会的21点行动建议和秘书长的若干承诺。行动建议要求对武装冲突期间侵犯妇女人权承担责任;将性别观点纳入维持和平特派团的所有任务和行动;加强妇女在和平进程中的作用;加强妇女对人道主义援助各个阶段和重建过程的参与。
7.特别顾问说批准和加入《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工作仍在稳步进行。共有170个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公约》、49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任择议定书》。37个缔约国现已接受了《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她向委员会保证,特别顾问办公室和提高妇女地位司将继续利用一切机会鼓励批准《公约》和《任择议定书》以及接受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8.她指出,委员会同意在本届会议上审议八个缔约国的报告,它们是加拿大、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肯尼亚、卢森堡、挪威、刚果共和国和瑞士。由于哥斯达黎加无法在会上提出报告,秘书处经与主席协商后,与阿尔巴尼亚政府取得联系,后者同意提交其合并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9.特别顾问提请委员会注意秘书处关于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的报告(CEDAW/C/2003/I/4)中所列各项问题,包括 (a) 2002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一次委员会间会议报告中的各项建议;(b) 秘书长关于条约机构提出的新的简化报告(A/57/387和Corr.1)程序和更加协调一致地开展其各项活动的报告;(c) 委员会关于一般性建议的长期工作方案。
10.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卡洛琳·汉南女士向委员会通报了提高妇女地位司在2002年9月至2003年1月期间开展的各项活动。她指出,提高妇女地位司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亚太经社会)合作,于2002年11月4日至6日在曼谷亚太经社会总部举行了关于在国内一级适用国际人权法的司法问题座谈会。与会者来自孟加拉国、不丹、柬埔寨、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新加坡,包括法官、司法干事、律师,政府官员和学术界人士。委员会前成员萨维特莉·古纳塞克拉女士作为主持人之一出席了座谈会。 与会者讨论了在各自国家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更多利用国际人权准则以有利于妇女和女童及提高妇女权利的各种机会。该小组将重点放在三个主题上,即:国籍、婚姻和家庭关系;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及妇女享有工作和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会者通过一项声明,建议让法官、司法干事和律师了解适用于妇女和儿童的国际法律标准,使他们在审理案件和作出判决时能够敏感地遵守这些原则。他们还建议该地区的法学院和大学将教授国际人权法,包括与妇女和儿童有关的条文列入其课程。
11.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表示,讨论会一结束,该司就与亚太经社会合作,于2002年11月6日至8日在曼谷组织了报告讲习班。该讲习班是为负责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编制报告的亚洲国家政府官员举办的,主要针对尚未提交初次报告的国家。与会者来自不丹、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和塔吉克斯坦,以及尚未批准《公约》的国家,例如阿富汗和东帝汶。培训讲习班的目的是提高缔约国政府官员编制报告的能力和提高对《公约》规定的法律义务的理解。讲习班所涉其他领域包括:国际人权法概览;《公约》在国际人权法中的位置;《公约》批准过程;《公约》及其条款;对《公约》的保留;提交报告的各项要求,包括委员会报告准则及一般性建议;民间社会在编制报告中的作用;报告过程及其结果以及在国家一级的影响;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后续进程。
12.该司还参加了2002年10月10日至13日一组研究人员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组织的关于《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专家研讨会,研讨会由佛林特曼先生主持。舍普-席林女士和帕腾女士也出席了研讨会。研讨会的主要目的是在委员会起草有关《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一般性建议的过程中提供支助,特别是拟订其中的具体建议。
13.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还报告说,该司与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合作,于2002年11月18日至22日在纽约格伦科夫组织了一次关于贩卖妇女和女童的专家小组会议,会议确定了打击贩卖妇女和女童的战略和方案。会议讨论了以人权和两性平等方法预防和打击贩卖妇女和女童;法律框架;贩卖的根源和战略;受害者支助和赋予权力;儿童权利;国家机制。会议还重点讨论了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的良好实践并通过了若干建议,这些建议将列入秘书长提交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七届会议的报告。这届会议的主题是“妇女的人权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14.司长强调了由该司编制并提交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的三份秘书长的报告。这些报告所涉问题特别关系到委员会的工作,包括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以维护名誉为名对妇女所犯的罪行;贩卖妇女和女童。她指出,大会在关于《公约》的年度决议中回顾逾期报告数目很多,特别是初次报告,并敦请缔约国尽一切努力及时提交其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大会还对委员会在2002年8月特别会议期间成功处理了等待审议的大批报告表示满意。其他决议是关于贩卖妇女和女童问题;社会中年纪较长妇女的现况;努力消除以维护名誉为名对妇女所犯的罪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结果文件所述罪行。
15.她指出,提高妇女地位司还与各国议会联盟合作,为议员们编制了一本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手册。这本手册可望近期印发,目的是让议员们了解《公约》及他们可为进一步遵守《公约》和利用《任择议定书》做些什么。
16.最后,司长告知委员会,秘书长在提交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关于进一步改革纲领的报告中特别强调人权,尤其是条约制度及其提交报告的各项要求。秘书长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就新的简化报告程序与条约机构协商,并在2003年9月底之前向他提交建议。她指出,高级专员随后就此事项写信给所有条约机构主持人。
C.出席情况
17.委员会全体成员出席了第二十八届会议。罗萨里奥·马纳洛女士从2003年1月20日至31日出席;内尔拉·加布雷女士出席的时间是2003年1月13日至23日;法蒂玛·夸库女士从2003年1月21日至31日出席。
18.列明委员会成员任期的一份名单将载于最后报告附件四。
D.庄严宣誓
19.在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即第589次会议)的开幕会上,在2002年8月29日《公约》缔约国第十二次会议上当选的成员在就职之前,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5条的规定庄严宣誓。他们是马里亚姆·贝尔米乌-泽丹尼女士、科内利斯·福林特曼先生、内尔拉·加布雷女士、于盖特·博克佩·尼亚卡达加女士、塞勒马·汉女士、阿库阿·金耶黑亚女士、克里斯廷纳·莫尔瓦伊女士、普拉米拉·帕腾女士、维多利亚·波佩斯库女士、斋贺富美子女士和德尔布拉夫卡·西蒙诺维奇女士。罗萨里奥·马纳洛女士在抵达会议之后,于2003年1月20日进行庄严宣誓。
E.选举主席团成员
20.委员会2003年1月13日第589次会议按照《公约》第十九条,以鼓掌方式选举了下列主席团成员,任期两年:主席费里德·阿贾尔(土耳其);副主席申海洙(大韩民国)、约兰达·费雷尔·戈麦斯(古巴)、维多利亚·波佩斯库(罗马尼亚);报告员克里斯蒂娜·卡帕拉塔(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F.新任主席的发言
21.新任主席深切感谢委员会对她的信任。她对新成员表示欢迎,对2002年12月31日任期届满的成员表示感谢和赞赏。她祝愿他们在履行今后的责任时一帆风顺。
22.主席接着强调,委员会与缔约国的对话往往不仅仅是讨论。其中的交流反映了精深的知识、政治的复杂性和文化的敏感性。但是最主要的是反映委员会能够抓住有关问题,能够深刻分析性别歧视的现有形式并载有消除对妇女歧视的信息。
23.她指出,委员会的工作不仅为各国政府、决策者和执行者提供政策指导,也为世界各地的学术工作提供重大参考。她强调委员会对打造妇女不受歧视的未来世界发挥影响。
24.主席指出,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已跨出重大步伐,从在国际人权领域和联合国系统本身处于相对边缘地位转变到位于一个核心地位。委员会历任和现任成员的工作以及向委员会提供宝贵支助服务的人士的工作显然是取得成功的基础。过去各任主席通过他们的奉献和刻苦工作,为现有结构打下基础。
25.主席指出,委员会对两年多来《任择议定书》已成为一个现实感到极大满意,这项文书将确保更有效地执行《公约》。委员会对在前任主席领导下为提出这项文书发挥重大作用感到高兴。
26.她希望看到更多的国家加入或批准《任择议定书》,并提到她的国家已于2002年10月批准了《任择议定书》。
27.普遍批准《公约》至今仍是一个未实现的梦想。可能是因为物质、财政或技术问题,未批准国家在好几个区域都存在。这些问题在委员会的参与下是可以解决的。她强调必须拿出创新办法才能实现普遍批准的预期结果。委员会继续加紧朝这方面努力。
G.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28.委员会在第589次会议上审议了临时议程和工作安排(CEDAW/C/2003/I/1)。通过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委员会新成员庄严宣誓。
3.选举主席团成员。
4.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5.主席关于委员会在特别会议至第二十八届会议间所开展的活动的报告。
6.审议缔约国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7.《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一条的执行情况。
8.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9.第二十九届会议临时议程。
10.通过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的报告。
H.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29.委员会第九届会议决定在每届会议之前先举行为期五天的会前工作组会议,制订与委员会将在随后举行的会议上审查的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于2002年6月24日至28日举行了会议。
30.代表不同区域集团的下列成员参加了工作组:斯吉阿姆西亚·艾哈迈德(印度尼西亚)、罗莎琳·黑兹尔(圣基茨和尼维斯)、雷吉娜·塔瓦雷斯·达席尔瓦(葡萄牙)和法蒂玛·夸库(尼日利亚)。
31.工作组制订了与加拿大、萨尔瓦多、肯尼亚、卢森堡和挪威这几个缔约国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
32.在第589次会议上,雷吉娜·塔瓦雷斯·达席尔瓦女士代表会前工作组主席介绍了工作组的报告(见CEDAW/PSWG/2003/I/CRP.1和Add.1-5)。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于2002年12月31日届满。
I.工作安排
33.委员会在第589次会议上,决定作为一个全体工作组处理关于《公约》第二十一条执行情况的议程项目7下的问题,以及关于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的议程项目8下的问题。
第三章
主席关于在特别会议至第二十八届会议间所开展的活动的报告
34.在第589次会议上,委员会前任主席夏洛特·阿巴卡女士向委员会介绍了她出席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的情况。她指出,秘书长提交的关于《公约》第五、第六和第十二条执行情况以及关于贩卖妇女和女童问题的三份报告中的其中两份将被列入即将举行的妇女地位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35.她说,她在大会辩论期间的主要任务,是向第三委员会介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产出。她收到了很多代表的肯定意见,他们在发言中提到了她的发言并赞扬委员会的工作,特别是委员会订正的工作方法。很多代表认为这一工作方法使建设性对话变得趣味盎然。前任主席说,很多代表欢迎委员会在第二十七届会议期间与缔约国首次举行了非正式会议,并认为这次会议特别是对第十八条的执行非常有用。
36.前任主席还告知委员会,她后来参加了减缓贫穷小组的辩论。她在辩论中提到,贫穷妇女人数日增的主要原因是妇女和女童在整个生活周期被剥夺了平等机会、平等权利和平等地位,妇女还遭受各种形式的暴力。她说,减缓贫穷方案应铲除妨碍妇女和女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的障碍,包括执行第4.1条,特别是在分配资金及教育和训练方面。她鼓励尚未批准《公约》的国家批准《公约》,并鼓励作出不符合《公约》精神的保留的缔约国争取撤回这些保留。
37.前任主席向委员会介绍了2002年10月9日她与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与秘书长的会晤。
38.她提请委员会注意秘书长提交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的题为“加强联合国:进一步改革纲领”的报告(A/57/387)。报告中载有关于人权,特别是国际人权条约制度的特别规定,并要求考虑简化报告程序。她还与秘书长讨论了这份报告并向他介绍了2002年6月在她主持下举行的第一次委员会间会议。会议鼓励其他五个条约机构在审议各自的缔约国报告时重视性别观点。
第四章
审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A.导言
39.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审议了八个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十八条提出的报告:两个缔约国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以及一个缔约国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40.委员会就所审议的每个缔约国的情况编写了结论意见。下面载述由委员会成员编写的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以及各缔约国代表的介绍性发言摘要。
B.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1.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
阿尔巴尼亚
41.2003年1月16日和24日,委员会第594、第595和第605次会议(见CEDAW/C/SR.594、595和605)审议了阿尔巴尼亚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ALB/1-2)。
缔约国的介绍
42.阿尔巴尼亚代表介绍了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对迟交报告表示歉意。代表指出,编写报告有助于政府根据《公约》条款分析阿尔巴尼亚妇女的状况,拟定新的方案,修改现行政策。这位代表介绍了该国实施《公约》的情况。并指出,阿尔巴尼亚自1991年起向市场经济过渡,结果造成该国性别差距增大。阿尔巴尼亚的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妇女尽管受教育程度很高,却无法得到平等的资源、机会或福利。代表概述了迄今为止在培养性别平等意识和在国家之间建立平等伙伴关系方面取得的成就,以及阿尔巴尼亚的妇女运动情况,那里的妇女运动在提高阿尔巴尼亚妇女地位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43.代表强调指出,《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宪法》于1998年通过。《宪法》依照保障男女平等权利的国际法律文书,巩固了人的主要权利和自由。《宪法》第十八条禁止基于性别、宗教或民族血统的歧视。《公约》于1993年获得批准,这是把国际法律标准纳入国内法的一个起点。现行做法没有提供能够确保妇女与男人享有平等机会的机制。
44.代表指出,现称为平等机会委员会的妇女和家庭国务委员会于1998年设立,目的是为促进妇女权益提供机构支助,特别是实施政府关于妇女和家庭问题的政策,协调和评价各项方案,根据国际标准,为新的立法起草建议和/或关于家庭问题和妇女权利的法案提出修正案,支助非政府组织为妇女和儿童开展的各项活动。
45.代表补充说,国家平等机会委员会是政府内推动提高妇女地位的一个重要工具,不但与分管各部门的各部、行政机构、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协调、而且还与国际机构协调努力。
46.代表指出,迄今为止,政府已做出努力,但各种障碍依然存在,特别是妇女在管理机构中的比例很低,这妨碍了她们对形成和管理我国民主制定的发展做出贡献。事实上,在结构调整过程中,妇女是社会部门的主要雇员,但妇女失业人数却比男人多。男人的失业率是14%,而妇女的失业率则高达20%。
47.代表补充说,鉴于大多数男人在家中承担责任不够,托婴所和幼儿园关闭以及停止其他社会支助服务,却加剧了妇女的时间负担,限制了她们争取现有权利的机会。
48.迄今为止,国家与妇女非政府组织合作实施《阿尔巴尼亚提高妇女地位国家纲要》,捐助国为实施《北京行动纲要》做出的贡献,这都有助于推动妇女参与决策,为农村妇女建立微额供资方案,倡导与性别相关的活动和在该国宣传妇女的权利。
49.在建立切实有效的实施和监测机制,确保制定战略规划、为《北京行动纲要》开展各项活动获得充分资源,以及影响有可能妨碍妇女地位的社会态度方面仍有一些困难。
50.在目前的积极趋势中,代表提到下列方面:对文本进行修订,以把性别观点纳入其中;正在进行努力,在地拉那大学社会学系内建立性别研究所;使各政党了解妇女参与决策的必要性,包括在选举法中采用定额制度;以及把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重要性,并把它作为实现性别平等的新战略。
51.阿尔巴尼亚代表在结束发言时指出,尽管政府为实施《公约》做出了努力,但政府也了解在实际提高和促进妇女享有权利方面待做的事情仍然很多。因此,阿尔巴尼亚政府承诺执行委员会的建议,把它作为进一步和更好地提高阿尔巴尼亚妇女地位的有益的指南。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5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提出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虽然这份报告交晚了,但它遵循了委员会提出的编写初次报告的准则。
5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的以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为团长的代表团,赞赏代表团做出的开放坦率的陈述以及对委员会委员口头提出的问题做出的答复。阿尔巴尼亚代表团的陈述还提供了其他资料,介绍了阿尔巴尼亚实施《公约》的现状。
5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政府在实施《北京行动纲要》的背景下采取的实施《公约》的行动,包括制定《提高妇女地位国家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第二十三届大会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
积极方面
55.委员会欢迎阿尔巴尼亚于1994年毫无保留地加入《公约》。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做出努力,把《公约》翻译成阿尔巴尼亚文并予以分发。
56.委员会欢迎尽早建立提高妇女地位和性别平等的国家机构,尽早设立人民代言人(监察员)办公室。代言人可以调查侵犯人权、包括妇女权利的指控,提出建议,解决侵犯人权的问题。
5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强努力,加强收集关于妇女的数据和统计数字,欢迎建立资料和文件中心,以及与国家统计机构的合作。委员会还欢迎在2003年下半年实施具体的妇女就业方案。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58.虽然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原则上已把《公约》纳入阿尔巴尼亚法律,因此,在认为直接适用《公约》的地方,《公约》优先于有冲突的国家法律,但委员会对在阿尔巴尼亚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可直接适用《公约》表示关注。
59.委员会敦请该缔约国在阿尔巴尼亚国家法律制度内澄清直接适用《公约》问题。
60.委员会注意到《宪法》和若干法律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但是对该缔约国尚未全面审查法律以确保其符合《公约》及可能继续存在一些歧视妇女的条款表示关注。
61.委员会敦请该缔约国审查所有现行法律和修订尚存的歧视性条款,使其符合《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鼓励加速通过修订中的《家庭法典》,包括在最低婚龄方面男女平等的条款。
62.委员会关注的是,妇女很少利用现行法律挑战歧视性行为,法院也没有关于妇女因这些行为获得赔偿的判决记录。
63.委员会敦请该缔约国确保阿尔巴尼亚法律针对侵犯妇女人权的案例提供充分、可利用和负担得起的实施程序和法律补救方法。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根据《公约》向法院投诉以及法院参考《公约》作出任何判决的资料。
64.委员会对包括司法和执法人员、非政府人权组织和妇女组织以及妇女本身都不熟悉《公约》及错失实施和执行的机会,表示关注。
65.委员会建议特别要为议员、司法和执法人员提供关于《公约》的教育和培训方案。它建议向妇女进行提高认识宣传,使妇女在《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利用程序和补救办法。
66.委员会欢迎平等机会委员会的各项努力。委员会关注的是,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职能不显著、也没有充分的权力或财政和人力资源来有效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
67.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各级给予现有国家机制适当的显著地位、提供充分的权力、人力和财政资源,加强国家和地方一级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现有机制的协调,以此加强现有国家机制,确保其更加有效。它还建议通过性别培训和设立协调中心,进一步将性别观点纳入各部、各项政策和方案的主流。
68.委员会对有关男女在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作用和责任的根深蒂固的传统常规观念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该国北部某些地区歧视性习惯法(kanun)和传统行为守则死灰复燃表示关注。
69.委员会敦请该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歧视妇女的习惯法做法和传统的行为守则。委员会还敦请该缔约国制定和实施教育制度中的综合性纲领,确保消除家庭、就业、政治和整个社会中对男女角色的传统观念。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五条的规定,鼓励大众媒体促进对分配给男女的作用和责任的文化上的改变。
70.委员会承认该缔约国已在努力对付贩卖妇女和女童的问题,包括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议定书》,但是对此问题在阿尔巴尼亚继续大行其道、对阿尔巴尼亚已成为被贩卖妇女和女童的来源国和过境国仍然表示关注。它对被贩卖者受到阿尔巴尼亚《刑法》的惩罚感到不安。它也对卖淫者,而非剥削卖淫者的人受到起诉和惩罚感到不安。
71.它建议拟订一项打击贩卖妇女和女童的综合性战略,其中应包括起诉和惩治罪犯。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继续加强与其他被贩卖妇女和女童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之间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它建议采取措施改善妇女的经济状况,使她们不容易落入人贩子手中;为包括少女在内的易受害群体采取教育主动行动;为成为贩卖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提供社会支助和采取复原和重返社会措施。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确保被贩卖妇女和女童受到她们需要的保护和支持,使她们能够对人贩子作证。它敦请培训边防警察和执法官员,向他们提供辨认被贩卖者和向他们提供支助的必要技能。它建议该缔约国审查现有立法并采取步骤确保被贩卖者不受惩罚,使剥削卖淫者的人受到惩罚和起诉。委员会还敦请该缔约国将贩卖妇女和女童问题列为高度优先事项,并在下一份报告中包括这方面进展情况的全面资料和数据。
72.委员会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对妇女暴力行为发生之多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担忧阿尔巴尼亚《刑法》中没有区分陌生人和家庭成员所犯行为,也没有颁布制止家庭暴力的特别立法。委员会还关切没有系统地收集有关对妇女暴力问题、特别是家庭暴力问题数据的问题。
73.根据一般性建议19,委员会敦促各缔约国高度优先重视采取全面措施,解决家庭和社会上对妇女的暴力问题,以认识到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这种暴力行为构成对《公约》规定的妇女人权的侵犯。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通过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确保酌情严肃加快起诉和惩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女性暴力受害者应能立即得到补救和保护,包括收到保护令和得到法律援助。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为女性暴力受害者提供足够的庇护所,确保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官员、司法人员、保健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对一切形式对妇女暴力行为有敏感认识。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制定一个系统收集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对妇女暴力行为数据的机制。委员会请该缔约国采取提高认识的措施,通过媒体和公众教育方案使人们认识到这种暴力行为在社会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
74.委员会对妇女的失业率高于男子感到关切。委员会担忧妇女无法得到充分的培训和再培训,以便在劳务市场上与人竞争。委员会特别对新兴的私营部门在雇用妇女方面存在歧视一事感到关切。
75.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特别通过采取《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临时特别措施,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务市场上的平等机会。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为不同类别的失业妇女制定特殊的培训再培训方案。委员会还建议加强有效措施,以协调家庭和专业责任,并推动男女共同分担家庭责任。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更详细地提供有关妇女在劳务市场上的情况,包括妇女在经济不同部门的职业、权力的大小以及工资情况。
76.委员会对占妇女人口中大多数的农村妇女的境况感到关切,她们在拥有和继承财产方面受到实际的歧视,她们由于贫穷、基础设施薄弱、得不到信贷、接受教育、保健服务和社会保险的机会有限而处于不利境地。委员会注意到女孩辍学率有所降低,但仍关切这一继续存在的问题。
77.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充分注意农村妇女的需要,制定旨在提高妇女经济能力的综合政策和方案,确保妇女能得到生产性资源、资本和信贷,以及教育、保健服务、社会保险和决策权力。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研究农村妇女拥有和继承土地的问题,研究妇女总体上的经济、教育和社会状况,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有关结果。
78.委员会欢迎某些政党在地方选举时提出了最少应有多少女候选人的目标,与此同时,委员会也关切妇女在高级别民选和任命机构中任职人数少的问题,其中包括议会议员、政府行政机构、司法及民政和外交部门的官员以及地方政府机构的高级官员。
79.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完善选举法,以增加妇女在民选和任命机构中任职的人数。特别应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临时特别措施,以实现妇女参加所有领域的公共生活的权利,特别是参与高级决策进程。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强努力提供和支持对现有和未来的妇女领导人执行的培训方案,并就妇女参与政治决策的重要性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
80.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并认识到非政府组织的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这些组织的能力和资源不足,使得它们很难执行各种支助妇女人权的项目和方案。委员会还关切该缔约国把自己保护和满足妇女享有人权的责任推卸给非政府组织和国际捐助界的做法。
81.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强对妇女非政府组织工作的支助,将其对《公约》的义务全面纳入政府的总体责任,而不是仅靠非政府组织来执行。
82.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接受对《公约》关于委员会会议的第20段第1款的修正案。
83.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84.考虑到联合国有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全面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届老龄问题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把执行上述文件有关《公约》条款的情况纳入其下次定期报告。
85.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次报告中回应本结论意见表达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还要求报告提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并提供为执行《公约》而制定的立法、政策和方案产生的影响。
86.委员会要求在阿尔巴尼亚广泛散发本结论意见,使阿尔巴尼亚人民、特别是政府官员和政治家了解为确保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采取的步骤,以及今后在这方面必须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要求该缔约国继续特别向妇女和人权组织广为散发《公约》、和《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
瑞士
87.委员会在2003年1月14日至17日的第590、591和596次会议上(CEDAW/C/ SR.590、591和596)审议了瑞士合并的初次报告和第二次定期报告(见CEDAW/C/ CHE/1-2和Add.1)。
缔约国的介绍
88.瑞士代表在介绍这份报告时指出,瑞士于1997年批准了《公约》,但对瑞士妇女情况进行全面审查以及收集详细资料所用的时间超过了原来的设想。这就是为什么向委员会提交的是一份合并报告。她还说,这份报告是与各州、社会伙伴和国内非政府组织合作编写的,吸收了它们的许多建议和观点。
89.这位代表解释说,瑞士的政治制度是联邦制,由联邦、州和市三级组成。联邦负责实施联邦法和国际法,26个州有自己的政治和司法机构,包括议会和法庭。《公约》中的许多方面,例如保健,属于各州的管辖范围,但其他方面,诸如教育,则由联邦和各州共同负责。
90.经订正的《联邦宪法》于2000年1月1日生效,其中确认保障男女平等以及更具体地保障自1981年以来《宪法》就一直载明的同工同酬原则。这位代表指出,从法学的角度看,把这种保障列入《宪法》就使立法机构有权采取临时特别措施来实现《公约》第四条规定的男女平等。
91.瑞士为实现男女平等采取的结构性措施包括1976年设立了联邦妇女事务委员会,以及1988年设立了男女平等问题联邦办事处,负责在人民生活的所有领域促进男女平等。在大多数州和五个主要城市都设立了类似机构。
92.1999年同非政府组织协商制定并实施了一项国家行动计划“男女平等”。这项计划的成果包括,在联邦一级建立了一个两性健康服务处、一个反对暴力行为处,以及一个打击贩卖人口(包括移民)处。这位代表还说,在国际合作方面,在计划各种方案和项目时有计划地考虑到了男女平等问题。然而,尚未系统地把男女平等问题纳入联邦一级所有活动的主流,在提高认识、培训和制定新的方法方面还需进行更多的工作。
93.这位代表列举了一些例子,说明瑞士如何审查和修正立法,以便实现 “正式”(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其中包括:1988年婚姻法(其中承认婚姻是一种伙伴关系,并承认无报酬工作的价值);2000年新离婚法、1992年国籍法;1997年老年人和遗属福利联邦法;以及1996年关于工作地点对男女雇员一视同仁的平等法。然而,这位代表指出,还没有建立有权对根据这项法律提出的歧视指控进行调查的任何机构——受害者本人必须在有关的法庭上行使其权利。这位代表还指出,法律上的平等尚未完全实现,在姓氏和户籍选择方面一般使用丈夫的姓,仍然存在不平等。
94.关于兼顾工作和家庭责任的问题,这位代表说,男女之间在收入和工作时间上的差距主要是妇女在兼顾事业和家庭方面遇到的困难造成的,而不是培训或资格方面的差距造成的。已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为一些项目提供财政援助,这些项目的目标包括帮助人们兼顾家庭与工作,以及使妇女在因为家庭原因中断工作后能重返劳动力队伍。1996年至2002年期间,共提出了400项财政援助申请,其中246项获得批准,大约支付了2 200万瑞郎。另一项举措是男女平等问题联邦办事处展开的“家庭中平等相待”的运动,目的是鼓励年轻的父母公平地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尚未制定任何联邦立法来解决带薪产假的问题,不过春季将在议会辩论关于支付80%薪水的14个星期产假的提案。
95.她还谈到委员会关注的其他问题和瑞士为解决这些问题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参与政治生活的妇女人数仍然不足的问题,不过联邦一级和州一级的人都反对关于规定配额以确保妇女代表人数的提议。不过,联邦妇女事务委员会参加了若干行动,包括对1999年联邦选举期间广播电台和电视关于男女候选人的报道篇幅开始了一项研究,并开办一个项目,由妇女政治家对年轻妇女进行辅导。
96.政府正在采取各种步骤来解决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贩卖妇女有关的各种问题,包括对与受害者和肇事者打交道的人员进行培训以及展开提高公众认识运动。然而,无法确定瑞士(目的地国)境内人口贩卖活动受害者的人数。关于妇女的其他健康问题,这位代表说,在经过多年的辩论后,2002年6月批准了经订正的刑法,允许自愿终止12个星期之内的身孕。最后,这位代表指出,瑞士政府一直在努力处理妇女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老年妇女的保健、贫困妇女的社会援助、以及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平等的问题。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97.委员会表示赞赏缔约国合并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报告虽说有所耽搁,但符合委员会关于编写初次报告的指导方针,并且坦率、内容丰富、全面。
98.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指派负责《公约》执行工作的不同部门的代表以及某州一名代表组成代表团。委员会表示赞赏缔约国的口头陈述,其中概述了报告重要部分,并赞赏缔约国就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书面答复和进一步说明。
9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北京行动纲要》和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第二十三届大会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的范畴内规划和评价关于实现两性平等的政策。
10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以下条款提出保留:第七条(b)项,因为瑞士军法禁止妇女履行涉及武装冲突的职能,除非出于自卫;第十六条第1款(g)项,有关家族姓氏的规定;第十五条第2款和第十六条第1款(h)项,有关婚姻制度的临时规定。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速努力,定期审查保留问题,以期撤销保留,如有可能,酌情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撤销保留时间表。
积极方面
101.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将两性平等原则列入《联邦宪法》。宪法明确授权立法者保障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地位,尤其是在家庭、教育和工作等领域。宪法并授权立法者依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采取措施保障平等。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瑞士的法律制度确保了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条约在其国内法中的首要位置。
10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若干领域根据《公约》进行了重大法律改革,尤其是:婚姻法(1988年)将丈夫在家庭中的主要作用代之以基于配偶双方平等权利和义务的伙伴关系;关于取得和失去瑞士国籍的联邦法修正案(1992年)对男女两性提出了相同条件;新的平等法(1996年)禁止劳资关系中对妇女的歧视,同时适用于公共和私营雇主;养老和遗属保险联邦法第10次修正案(1997年)建立了不取决于婚姻状况的个人养恤金制度;新的离婚法(2000年)规定了离婚的经济后果。委员会并赞赏地注意到,为进一步提高妇女地位、增强两性平等,已通过了男女平等(1999年)国家行动计划。
103. 委员会肯定了妇女非政府组织为提高对平等问题认识和动员公众舆论而有计划开展的工作,赞赏缔约国与民间社会共同努力,开展合作,根据国家行动计划推进平等事业。委员会并称赞缔约国在编写报告及在瑞士广为宣传方面与民间社会相互作用。
104.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将性别问题系统地融入其发展合作方案各个方面。
105.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接受了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问题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0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说在缔约国内适用的是一元论,但联邦委员会表示《公约》基本上属纲领性质,其条款大体上无法直接适用。委员会因此感到关切的是瑞士法律可能不为妇女提供争取实现《公约》所赋一切权利所需的必要手段。
10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公约》神圣规定的权利得以有效实现,为妇女提供因《公约》所保护的权利受到侵犯而在法庭寻求补救的适当手段。委员会并建议向议员、司法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宣传《公约》。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这方面的进展情况,并说明其国内法院是否援用了《公约》。
10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瑞士国内法中没有反映《公约》第一条的“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委员会对报告提供的以下信息感到关切,即如果因生物或“功能”差异而无法平等对待,则允许区别对待男女。
10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在其法律中列入《公约》第一条所定义的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的规定。
11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权力和管辖权分属不同的级别,给在整个邦联内执行《公约》以及此项工作的协调和问责制方面带来了困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联邦架构及基层民主形式减缓了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实现两性平等的进展。
1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行有效协调,并建立一个机制以监测各级及各个地区遵守《公约》规定的情况,以此确保整个邦联内《公约》执行结果的一致。
112. 委员会赞赏国家、州和市三级的两性平等机制,即联邦妇女问题委员会、联邦两性平等问题办公室以及两性平等代表和服务处所做的工作,但是这些机构可能缺乏权力、知名度以及人力和财政资源,无法开展具体工作并确保协调施政各领域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工作。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1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现有的两性平等机制,在各级为这种机制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提高机制的效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提高妇女地位和推动两性平等现有机构之间的协调,确保在各个级别并在所有领域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
114. 委员会感到关切,就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整个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而言,依然存在着顽固的传统定型观念,这种观念反映在妇女教育方面的选择、劳动市场中的处境以及妇女很少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11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教育体系中制订并执行综合方案,包括开展人权教育和性别培训,传播有关公约的资料,以改变对妇女和男子角色方面现有的定型态度,并推动养育子女是母亲和父亲的共同社会责任的理念。委员会建议,应提高妇女和男子的认识,并鼓励新闻媒体体现妇女的正面形象以及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平等地位和责任。
116. 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目前为解决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在法律和其他方面所进行的工作,包括提供性别保健服务,成立打击对妇女暴力中心,培训处理暴力问题工作人员,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普遍存在。
117.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紧努力,把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问题作为侵犯妇女人权的行为加以处理。委员会特别敦促缔约国,按照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通过法律并执行政策,从而预防暴力,向受害者提供保护、支助和服务,并对罪犯进行惩处和改造。
118. 委员会并对大量非州裔女性移民生殖器官被切割深感关切。
1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急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立法,以根除切割妇女生殖器官这种有害的传统习惯。
120. 委员会对外籍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必须与配偶一起生活才能得到居留证的特殊情况表示关切。委员会表示关切,这些外籍妇女因害怕遭递解出境,不敢寻求协助或设法分居或离婚。
121. 委员会建议,取消遭受家庭暴力的外籍已婚妇女的临时居留证,以及可能正在考虑的任何有关居留条件的法律修改,应该在充分评估这种措施可能对这些妇女产生的影响之后进行。
122. 委员会对瑞士境内移徙妇女的情况、特别是她们在教育和就业方面受到歧视以及所面对的剥削和暴力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外国妇女在获得医疗保健方面有时遇到更多困难,外国妇女中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的百分比正在增加,其中来自撒南非洲妇女的情况最为严重。委员会还对管理外国卡巴莱舞女的特殊签证条例和舞女处境可能造成的危险和风险感到关切。缔约国尚未就移徙妇女遭受歧视的程度及其因种族、性别、族裔和宗教信仰而遭受的多种歧视开展研究,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切。
12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针对移徙妇女的歧视。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主动措施,防止社区和全社会对她们的歧视,打击对她们的暴力行为,并让她们了解可以得到社会服务和法律救助。委员会建议,应充分注意外籍妇女的保健需要,特别是关于如何预防艾滋病毒感染的信息。委员会请缔约国审查并重新考虑针对卡巴莱舞女的特殊签证条例,并根据她们的处境可能造成的危险和风险,调查她们的实际处境。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有关妇女,使她们免遭任何形式的剥削,并采取行动,改变男子和社会将妇女视为性玩物的看法。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就对移徙妇女的歧视行为定期开展综合研究,并收集移徙妇女就业、教育、保健以及遭受各种暴力情况的数据,使委员会能够明确了解移徙妇女的现状。
124. 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为处理贩卖妇女和女童问题所进行的努力,但是委员会还是对这种侵犯人权的严重问题依然普遍存在感到关切。委员会并对缔约国存在以妇女卖淫谋利的现象表示关切。委员会认为,为消除这种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缺乏力度,有关这些问题的资料依然缺乏。
12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打击贩卖妇女和女童行为。委员会建议制订综合战略,其中应该包括预防措施、对罪犯进行起诉和惩罚,并加强国际、区域和双边三级的合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保证被贩卖的妇女和女童得到应有的支助,包括得到居留证,使她们能够提供针对贩卖者的证据。委员会还敦促培训边防警察和执法人员,使他们能够为贩卖人口的受害者提供支助。委员会建议为因贫困而从事卖淫的妇女起草行动方案,并采取一切合适的措施,制止和根除利用妇女卖淫谋利行为,包括起诉和重罚剥削卖淫者的人。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有关被贩卖妇女和儿童以及以妇女卖淫谋利的综合资料和数据。
126. 委员会表示关切,虽然妇女占选民54%,但是妇女在政治决策机构中担任民选和任命职务的人数严重不足。委员会承认出现了一些积极进展,但还是关切参加行政管理、司法和外交工作的妇女人数较少,妇女在国际一级的代表人数不足。委员会并表示关切,尽管缔约国在区域、语言和其他方面普遍接受配额,但在政治生活中却一贯拒绝采用旨在实现两性平衡的配额。
12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不断采取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增加妇女担任民选和任命职务的人数,以实现妇女平等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充分采取措施,实现妇女和男子在各级平等参与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在行政管理、司法和外交工作方面。
128. 委员会担忧,尽管宪章规定确保教育领域中的两性平等,但是男女在职业培训和高等教育、尤其是技术教育方面所作的定型选择,使两性不平等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委员会还担忧教员中存在的同样情况,无论在职业级别方面还是在所教授的传统科目方面。
1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主要通过咨询方式,鼓励男女儿童作多种教育选择,帮助他们充分开发个人潜力。
130. 委员会担忧,虽然妇女参加工作比率在稳步上升,并且宪章规定男女在工作中一律平等,并在宪章以及《平等法案》中对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权利作了规定,但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仍处于不利地位。委员会特别担忧男女之间的工资差异和为使这种差异合理化而使用的某些标准,尤其是社会性质的考虑,诸如家庭责任。委员会还感到担忧的是:从事非全时工的妇女人数众多、妇女比男子的失业人数多、主要是妇女在兼顾个人和家庭生活与职业和公共责任方面面临困难。
1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除其他外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确保男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真正平等机会。委员会建议通过教育、培训和再培训等办法以及有效的强制机制,努力消除职业上的纵向和横向隔离。委员会还建议制定职务评价制度,以无性别差异的标准为基础,力图缩小男女工资的现有差距。委员会建议通过和实施能兼顾家庭和职业责任的措施,鼓励男女分担家务和家庭工作。
132. 委员会对缔约国迟迟不能实行带薪产假表示担忧,并注意到公众已投票拒绝几项带薪产假提案。
13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迅速颁布联邦委员会和国务委员会2002年11月和12月通过的带薪产假立法草案,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其实施情况。委员会建议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使人们正确地认识到生儿育女是一种社会职责,认识到男子和妇女对其子女的抚育和成长负有共同的责任。这种宣传活动还应该强调男子的作用,以便为下述辩论铺平道路:即为人之父和育儿假是分担家庭责任和确保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和社会生活中平等地位的重要因素。
134. 尽管缔约国的发展水平很高,但有些妇女群体(主要是单亲户主和老年妇女)贫穷程序尤为严重。委员会对此深感关切。
1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密切监测最弱势群体妇女的状况,实施能使她们充分享受缔约国发展利益的有效措施和培训方案。
136. 委员会关切的是,根据瑞士法律,在各州和社区的居住权方面,配偶的地位依然不平等。委员会注意到,在2001年6月,试图消除这一不平等的努力在议会受挫。
13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关于各州和社区家庭权利的立法符合《公约》。
13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139.考虑到联合国有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儿童问题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以及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领中关于性别问题的内容,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实施这些文件中与《公约》有关条款相关的各方面情况。
14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中提出的具体问题作出答复。委员会还敦促收集并分析邦联、州和社区各级按性别分类的全面数据,并将它们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141.委员会要求在瑞士广为传播本结论的内容,以便告知公众,特别是行政长官、官员和政治家,为保障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在该领域将采取的补充措施。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继续广为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2000年6月举行的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在妇女协会和人权组织中进行宣传。
2.初次、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刚果
142. 委员会在2003年1月27日和29日第606和607次会议上,审议了(见CEDAW/C/SR.606和607)刚果初次、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OG/1-5和Add.1)。
缔约国的介绍
143. 刚果代表在介绍报告时说,自从1982年批准《公约》以来,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取得了许多成绩,尽管1993年以来该国所经历的经济困难和社会-政治冲突使妇女处于易受伤害的境地。政府的现行政策使刚果妇女能在心中重新建立信心和信任。
144. 代表告诉委员会,提高妇女地位事务局的官员、当局代表、非政府组织、联系组织和个人参与了报告的起草。该报告已公布于众,并已被政府采纳。政府坚持《北京行动纲要》和《达喀尔行动框架》的原则,确保有效提高妇女和女孩的地位。政府在1999年通过的关于促进妇女利益的政策及行动计划将妇女权利、对妇女的暴力、消除贫穷、健康与环境确定为优先领域。
145. 法律制度仍然是双轨制,即习惯法和现代法同时并行。由于政府的努力,已采取了措施,以有效执行现代法。刚果经历了各种政治制度,现在实行多党制。2002年1月20日的新《宪法》捍卫本国以往宪法的传统,明确承认男女在各个生活领域中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一律平等,禁止基于籍贯、社会或物质状况、种族、族裔或省份归属、性别、教育、语言、宗教、人生观或居住地的歧视。此外,法律规定所有政治、选举和行政职能中要有妇女代表。
146. 刚果已批准若干国际人权条约,并承认国际公法的优先地位。虽然原则上保证了两性平等,但依然存在着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歧视。例如,按照《家庭法典》男子是一家之主,遇到夫妇双方意见不同时,由男方决定对共同居所的选择。此外,丈夫可为了家庭的利益禁止妻子从事某种工作。尽管看到一些进步,但是落后的禁忌和习俗中仍存在不平等,例如寡妇仪式和娶寡嫂制。
147. 该代表表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已有进展。农牧养殖渔业和提高妇女地位部内的国务秘书处现负责提高妇女地位和使妇女参与发展的工作。建立了各种省级联络中心,为公共行政增加了性别层面,自1992年起就存在的主管妇女问题的部门与大约450个非政府组织和联系组织密切共事。开展了许多活动,包括2001年召开的妇女大会,使来自各党派和各区域1 000名左右的刚果妇女能研讨她们的共同之处和她们关切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问题。另一个成就是创办了妇女研究、信息和文献中心,称为“妇女之家”。
148. 定型观念对政府和致力于赋予妇女权力和使她们了解自己权利的非政府组织来说都是令人关切的问题。性别歧视的定型观念存在于家庭、媒体和工作场所中。学校课本中也可以看到某些定型观念,容易重新造成工作方面的性别分工。妇女中文盲很多,她们常常成为性骚扰的受害者。媒体由男子把持着,有时宣传负面的妇女形象。
149. 《宪法》和选举法保障妇女能平等地得到高层职位。该代表表示,由于宣传教育,各种选举中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妇女候选人。在参加立法、参议院和地方选举的1 205名妇女中,约有89名妇女当选。妇女在国民议会中占9.3%、在参议院中占15%,在地方一级的比例为8.55%。尽管新政府中有些妇女,但没有妇女大使。尽管立法中规定男女能平等得到就业、升迁和薪酬,但由于资历不足,妇女一般从事中等级别的工作。妇女在农业劳动,诸如粮食生产、农产品传统加工和产品推销方面的比例很高。
150. 该代表告诉委员会,按照刚果立法、妇女有权在结婚时和丈夫改变国籍的情况下保留自己的国籍。立法给男女儿童以同等的教育机会,公立学校教育在16岁以下是免费和义务的。上幼儿园的主要是女童,女童在小学的人数与男童基本相当。由于贫穷、习俗和早孕,上中学的女童很少。女童一般不读技校。在高等教育一级,女童在Marien Ngouabi大学学生中占18.6%。她们在理科中的人数很少:就读自然科学的有11%、经济18%、医学21%。
151. 代表指出,已经展开提高认识运动,内容涉及生殖健康,包括性健康和计划生育、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染病。国家卫生发展计划(1992年4月29日的第14-92号法)是卫生领域的国策框架,妇女和儿童在其中占有关键位置。产妇死亡率变为每10万次活产有890人,生育指数为每名妇女6.3个小孩。避孕率在3%左右。1920年制定的法律就禁止堕胎及宣传避孕,因此造成秘密堕胎死亡。议会正在讨论一项法案,以废除上述堕胎法。
152. 妇女遭受各种形式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却不敢申诉。政府、非政府协会和机构,如国际救济委员会、红十字会、刚果家庭平安协会、刚果女律师协会和充满希望的女性,展开提高认识运动,并帮助提供物质、法律、医疗和心理服务。政府还为性暴力受害者设立了由心理学和社会学工作者、大夫和助产人员开办的六个保健中心。
153. 最后,代表指出,刚果妇女状况大有改善。提高妇女地位部与许多民间社会团体,包括非政府组织,合作采取行动,已经取得成果。而且,妇女也日益动员起来,日益觉悟。尽管如此,仍有许多工作要做。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54.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编写了初次、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虽然拖了很长时间,不过还是符合委员会编写报告之指导方针的。刚果代表团作了口头发言,并对委员会为明确了解刚果境内妇女现状而提的问题书面作答,又阐述了实施《公约》的情况;委员会也就此对该缔约国表示嘉许。
155. 委员会赞赏代表团坦诚回答委员会的问题,并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展开建设性对话。
积极方面
156.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启动提高妇女地位的三年行动计划,并着手审查和改革歧视妇女的国内法律。
157. 委员会也欣然注意到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参与初次、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合并报告的编写工作。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58. 《宪法》第八条保障男女平等,然而,国内立法中没有歧视之明确定义;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159.委员会建议参照《公约》第一条,将“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写入刚果国内立法。
160. 委员会对继续存在法律多元现象表示关注:习惯法和成文法中都存在歧视性内容和过时的规定,在成文法中包括关于通奸的法律、劳工法和税法、家庭法,尤其是关于男女适婚年龄的规定。
161.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快法律改革进程,使之符合《公约》的规定和刚果《宪法》所申明的男女平等原则。
162. 委员会注意到提高妇女地位体制结构正在启动各项方案和政策,但关切地指出,尚未得到有关这些措施对刚果妇女之影响的资料。
163.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按照《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细述提高妇女地位的措施对刚果妇女的影响。
16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妇女和男子的角色和责任方面继续存在着定型观念,有损妇女的人权。
165.委员会敦请该缔约国进一步努力,纠正关于男女角色和责任的定型观念,不使对妇女和女孩的直接、间接歧视维持下去。为此要在所有各级制定教育措施,从很早的阶段就开始;修订教科书和课程;对男、女都要进行提高认识运动——在相关情形下,要让新闻媒介和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参与发起此类运动——以纠正有关妇女和男子角色的定型观念,从而与歧视妇女作斗争。委员会还吁请该缔约国定期审查所采取的措施,找出缺点,相应地调整和改进这些措施,并在下一份报告中向委员会说明有关情况。
166. 针对妇女的暴力事件数量甚多,却又明显缺乏明确对策和方案;委员会对侵犯妇女人权现实表示关注。委员会对下列现象尤表关切:家庭暴力、强奸、包括配偶强奸;工作场所和学术单位的性骚扰;以及对妇女的其他形式的性虐待。
16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其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一般建议19优先注意通过处理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问题的全面措施。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尽快颁布或酌情审查家庭暴力法,包括配偶强奸和一切形式性骚扰法,以保证把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定为罪行,受到暴力和性骚扰的妇女和女童能够向当局立即求助和得到保护和施暴者被绳之以法和受到惩罚。委员会建议议员、司法人员、政府官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及保健人员接受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训练。它还建议为暴力和性骚扰受害者提供咨询服务;通过媒体和公共教育方案进行提高公众认识活动;采取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零容忍政策。
168. 虽然注意到当选议员的妇女人数略有增加,委员会关切在政界、司法机关和公务部门中担任决策性职位的妇女人数仍然很低。
1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在各领域增加担任决策性职位的妇女人数。它还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制订临时特殊措施,加强并加速努力通过旨在强调妇女在各级参与决策的重要性的特别训练方案和提高认识活动来促进和选举妇女担任掌权职位。
170. 委员会关注到,女性识字率低,农村和城市地区的女孩完成初级教育的人数少,女孩辍学率高,其原因包括怀孕和早婚。
17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提高女孩和妇女识字率,使女孩和妇女能够平等地接受各级教育,并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防止女孩辍学。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鼓励提高女童在各级学校的入学率,并建议这些努力应包括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进一步实行临时特殊措施。
172. 委员会关切进入劳动市场的机会不平等和妇女一般限于在农业部门和非正式部门工作,所以她们的收入和工资低。委员会还关切到,在上述部门缺乏保障妇女人权的社会福利和规章制度。
17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保证在进入劳动市场的机会方面男女平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在非正式部门建立一个管理框架。
17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刚果的妇幼死亡率很高。委员会还关注到,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妇女和男子避孕率颇低,妇女很少得到适当的产前和产后医疗服务以及计划生育知识。
175.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竭力使妇女认识到和增加使用保健设施,并由医务人员提供医疗援助,尤其产后护理援助。委员会还建议迅速审查和修正1920年7月31日法令,该法禁止登避孕药具广告,因此限制妇女获得计划生育服务。
176. 委员会关切缔约国没有拟订战略性计划,处理使妇女受影响的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也没有采取措施照顾感染和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妇女和女童。
17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措施,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这种大流行病,采取有力预防措施和保证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不受歧视和给予她们适当援助。
178. 委员会关切农村妇女的状况,特别是考虑到她们极端贫穷和鲜有机会获得保健、教育、信贷和社区服务。
17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特别注意农村妇女的需要,保证她们参与决策和有充分获得教育、保健和信贷服务的机会。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审查法律,以便消除在土地所有权、分享和继承方面的一切形式歧视。
180. 委员会关切刚果继续存在对妇女歧视的一夫多妻制的风俗。委员会想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的一般建议21,第14段的内容说:
“……一夫多妻制婚姻违反妇女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并对她和其子女造成严重的感情和财政后果,因此这些婚姻应予劝阻和禁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一些缔约国,其宪法保障平等权利,但按照个人和习惯法准许一夫多妻制婚姻。这侵犯宪法规定的妇女权利和违反公约第五(a)条的规定。”
181.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立即采取行动,使婚姻法符合《宪法》和《公约》,尤其是在一夫多妻制方面。
182. 委员会对继续存在歧视性家庭法和传统惯例、包括有关嫁妆和通奸的规定表示关注。委员会对婚前安排的做法尤感关切,因为刚果法律虽然承认这一做法,却并未规定婚前安排伙伴的最低年限。
183.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愿意废除婚前安排,委员会建议,作为临时措施,应使婚前安排的最低年龄与法定婚龄一致,并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婚前安排中和已婚妇女在婚姻结合之内、及解除此种结合之后享有同等权利。委员会还敦请立即采取措施,取缔影响妇女全面享受人权的不正风俗和传统做法。委员会建议逐步撤消歧视性家庭法,并为此目的确定时间表。
184.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承诺坚持定期提交定期报告,又考虑到刚果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应于2003年7月提出,遂建议该缔约国在第七次定期报告到期之日将第六次和第七次定期报告于2007年一并提交。这样,该缔约国从此即能定期提交报告。
185.委员会要求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具体说明采取哪些措施,来实施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尤其是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决定,尤其是在彻底废除歧视妇女之法律的2005年目标方面。
186.委员会敦请该缔约国快速努力,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接受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187.委员会考虑到联合国相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行动纲领和行动纲要,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实施上述文件涉及《公约》相关条款之内容的实施情况。
188.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按照《公约》第十八条要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语所表述的关注和建议作出答复;并在立法、政策和方案中考虑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189.委员会要求在刚果境内广泛传播本结语,使刚果人民、尤其是政府管理人员和政界人士知道已采取或打算采取什么步骤,来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享受平等。委员会还要求在该缔约国继续广为散发《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3.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肯尼亚
190. 委员会在2003年1月15日举行的第592次和第593次会议(CEDAW/C/KEN/ 3-4)上审议了肯尼亚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见CEDAW/C/SR.592和593)。
缔约国的介绍
191. 肯尼亚代表在介绍报告时表示,肯尼亚政府将决心致力于确保推动两性平等,把两性平等作为国家发展的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她指出,肯尼亚已经采取措施,以期通过各种努力克服妇女在社会、文化和法律方面的障碍。作为第一步,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已经由一个司内的处级编制升级为新成立的两性平等、体育、文化和社会事务部内的全额司级单位。
192. 肯尼亚代表指出,该国于2002年把1996年成立的人权问题常设委员会改制为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自行或根据个人或群体的投诉对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调查。委员会将确保肯尼亚政府遵守根据国际人权条约和公约已承担的义务。
193. 肯尼亚代表通知委员会,该国于2002年9月27日公布了宪法草案。宪法草案旨在消除现有的针对妇女的歧视行为,是肯尼亚妇女的一件大事。这位代表指出,宪法草案第34节把歧视的定义扩大为基于种族、性别、怀孕、婚姻状况、族裔或社会出身、肤色、年龄、残疾、宗教、良知、信仰、文化、语言或出生的歧视,并要求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处理针对妇女的不公平行为。肯尼亚已经采取措施,确保新宪法可于2003年6月开始生效。
194. 肯尼亚代表还表示,已进行了慎重的努力,除其它外以期增加妇女在司法、外交和政府管理方面的任职者的人数。在公务员部门,被任命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已有所增加。在最近结束的全国选举中,当选议员的妇女人数也有所增加。其中,三名妇女被任命为内阁部长,即副总统办公厅主任、水资源管理和开发部长和卫生部长。在12个提名议员席位中,有8名具有出色资格的职业妇女得到本届议会的提名。目前,肯尼亚共有女议员17名,为历史之最。
195. 肯尼亚政府还执行免费义务初级教育政策,这将解决教育方面的两性不平等问题,并确保更多女孩上小学并毕业。
196. 肯尼亚代表认识到,减贫是有助于实现可持续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为此,2001年肯尼亚制订了减贫战略文件。她指出,该文件是一项短期战略,旨在通过若干个三年计划使国家减贫计划得到执行。为使减贫战略文件具有敏感的性别观点,国家还专门成立了性别主题小组。
197. 艾滋病毒/艾滋病已经成为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威胁,肯尼亚代表保证政府将致力于加强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运动。她表示,已经为制止这一大流行病的扩散优先采取了一些重大行动,其中包括发表和颁布2002年艾滋病毒和艾滋病防治法案,与利益有关者合作制订艾滋病毒/艾滋病综合研究和控制方案,提供可以负担的抗病毒药品。
198. 肯尼亚代表最后通知委员会,将执行并颁布一些法律,以增强妇女能力。这些法律包括2001年平等法案和2002年国家两性平等和发展委员会法案。政府将确保加速执行减贫战略文件,并把性别问题纳入所有发展部门的主流。肯尼亚目前正在考虑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在适当时候就有关决定发出通知。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99. 该缔约国派出大型代表团与会,并由两性平等、体育、文化和社会事务部常务秘书担任团长,委员会对此表示赞扬。委员会并赞扬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的问题作出书面答复并进行口头陈述,为公约的执行情况和肯尼亚妇女目前的情况提供了补充资料。
200.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根据《北京行动纲要》的12个主要关注领域制订五年行动计划。
201.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提高该国妇女地位具有明确的政治意愿和为此所作的努力。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开诚布公的对话。
积极方面
202. 委员会欢迎将在2003年6月生效的宪法草案,该宪法草案述及了修改现有歧视性法律的问题。
203. 委员会欢迎把人权问题常设委员会改制为肯尼亚人权全国委员会,并赞扬缔约国在新成立的两性平等、体育、文化和社会事务部中把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升级,给该机构更大的自主权。
204. 委员会高兴地注意到,缔约国在编写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期间,已经同各部委代表及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代表进行了协商。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205. 宪法草案颁布后,缔约国批准的各项国际公约将可在国内法院适用,但是委员会表示关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尚未纳入国内法律,国内法院也未曾引用公约的规定。
206.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应毫不拖延地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纳入其国内法律,并请该缔约国确保公约的规定全面反映在其宪法和立法中。
207. 委员会表示关切,在结婚、离婚、死后安葬和财产移交方面歧视妇女的法律规定以及习惯法和习俗依然存在。委员会还对存在关于结婚和离婚的多重法律表示关注。
20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采取适当行动,取缔所有歧视性法律、习俗和传统,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确保妇女与男子的平等,特别是在结婚、离婚、死后安葬和财产移交方面的平等。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应迅速颁布有关法案,包括2002年家庭暴力(家庭保护)法案、2001年平等法案、2002年国家两性平等和发展委员会法案、2002年刑法修正法案、2002年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法案以及2002年公务员道德准则法案等法案草案。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继续与有关部委和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合作,以创造有利于法律改革、有效执法和知法的环境。
209. 委员会表示关切,针对妇女角色和责任的文化习惯和定型态度继续存在,有碍妇女行使权利。
210.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加紧努力,除其他外通过开展具体针对妇女和男子的方案,使社会认识到必须改变针对妇女和女童的定型态度和歧视行为。委员会还鼓励媒体正面反映妇女形象,在公共和私人环境促进妇女与男子的平等地位。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定期审查已经采取的措施,以找出不足之处,进行调整,并对这些措施作出相应改进。
211. 委员会对持续普遍存在针对妇女的暴力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表示关切的是家庭暴力、工作场所以及教育机构发生的性骚扰以及针对妇女的其他形式的性虐待。
212.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参照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第19项一般性建议,优先重视通过各项综合措施,以处理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问题。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酌情颁布或审查关于所有形式暴力(包括家庭暴力)问题的立法,以及关于一切形式的性骚扰的立法,以确保受暴力和性骚扰之害的妇女和女童有机会得到保护和有效的补偿,而且此类行为的作恶者受到起诉和惩处。委员会还建议应以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司法和提供保健服务者为对象进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培训。委员会还建议设立暴力和性骚扰受害者庇护所,并向她们提供咨询服务。
2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该缔约国禁止残害女性生殖器官,但这种做法仍然存在,而且在该国境内被普遍接受。
214.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应拟定一项行动计划,包括在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的支持下开展以妇女和男子两者为对象的提高公众认识活动,以消除残害女性生殖器官的做法,同时鼓励该缔约国创造便于有效执法的有利环境,并且拟订方案,使作为谋生手段施行切割妇女生殖器官者有其他收入来源。
215. 委员会认识到最近任命担任重要决策职务的妇女人数有所增加,但表示关切的是,议会、司法机关、外交部门和文官的这一数字仍然很低。
216.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增加担任决策职务的妇女人数。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加强努力,借助特别培训方案和提高认识活动,并参照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第23项,推动并选举妇女担任有影响力的职务。
217. 委员会对肯尼亚与公民资格和国籍有关的法律的歧视性质表示关切。
218.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使肯尼亚公民资格法与宪法草案和公约第九条的规定保持一致,以消除在公民资格和国籍方面对妇女歧视的所有规定。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这些措施的执行情况。
219.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尽管已经制定了各种法律和处罚措施,卖淫问题在特别是城市地区仍然十分严重。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缺乏有关卖淫剥削程度问题的资料,包括没有规定对妓女的剥削者实施适当的处罚。
220.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研究卖淫现象,并特别是在城市地区采取适当措施取缔卖淫剥削。委员会建议采取全盘综合方式,推动让妓女重新融入肯尼亚社会,并敦促该缔约国向受卖淫剥削的妇女提供康复和其他方案。委员会还建议起诉和惩罚通过对妇女和女孩进行性剥削牟利的人。
221. 委员会尽管注意到该缔约国承诺制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蔓延,并且在2002年把感染率从14%降至10.2%,但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按性别分列的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数据,而且没有拟定照顾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受其之害的妇女和女童的战略措施。
222.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应采取旨在抗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综合措施,并且采取有力的预防措施,同时确保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不受歧视和得到适当帮助。委员会还强调,收集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可靠数据至关重要,以便认识这种病患对妇女和男子的影响。
223. 尽管该缔约国关于性别与发展的国家政策旨在执行关于农村地区妇女的权利的现有土地和继承法律,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地区仍盛行各种歧视性习俗和传统做法,因而阻碍妇女继承或取得土地的所有权。
224.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应特别重视农村妇女的需求,同时确保她们参与决策,并充分享有受教育、得到保健服务和信贷及销售服务的机会。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在土地所有权、共同分享和继承方面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
22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性别与发展委员会缺乏手段,无法在与性别有关的不同机制之间进行有效协调;而分工不明确以及预算拨款不充足可能对有效执行公约产生不利影响。
226.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应明确界定与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有关的不同机制的任务和职责,并为其划拨充足的预算资源。
227.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快努力,以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接受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228.委员会考虑到联合国各次有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全面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以及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中与性别有关的方面,要求该缔约国应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执行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的这些文件性别方面执行情况的资料。
229.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应在其将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中表述的关切和建议作出答复;并应考虑到委员会在立法、政策和方案方面的一般性建议。
230.委员会要求应在肯尼亚境内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使肯尼亚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官员和政治人物认识到已经采取或拟议采取的步骤,以确保妇女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平等。委员会还要求该缔约国继续向特别是妇女和人权组织广泛传播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4.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第五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萨尔瓦多
231. 委员会在2003年1月21日举行的第599和600次会议上审查了萨尔瓦多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SLV/3-4、CEDAW/C/SLV/5和CEDAW/C/SLV/6)(见第CEDAW/C/SR.599和600号文件)。
缔约国的介绍
232. 萨尔瓦多代表在介绍有关报告时向委员会通报了萨尔瓦多自1988年上一份报告以来发生的历史性事件。他重点谈到和平协定的签署和1998和2001年在该国造成重大破坏的严重自然灾害。
233. 该代表强调说,前来介绍有关报告的代表团具有机构间和多学科性质,表明萨尔瓦多对公约的重视。
234. 萨尔瓦多代表表示,自1981年批准公约以来,已经作出重大努力,以提高妇女的地位。尤其是1996年成立了萨尔瓦多提高妇女地位署,作为负责监测全国妇女政策执行情况的政府机构。各个公共机构都要执行这一政策。为了制定全国妇女政策,发起了一个公民参与性技术进程。根据全国妇女政策制订了1997-1999年初期行动计划,列出了十个行动领域,其中包括:立法、教育、保健、公民参与、家庭、就业、家庭暴力、农业、畜牧、渔业、粮食、媒体与文化,以及环境。最近开始执行新的2000-2004年行动计划,其中包括在所有公共活动中纳入性别问题。此外,在2000年成立了提高妇女地位署机构间法律委员会。该委员会旨在使本国的法律与萨尔瓦多批准的各项国际公约协调一致,向该署的理事会提出必要的修改,以便采取相应的立法步骤。
235. 萨尔瓦多代表强调说,政府非常重视妇女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以及在政治领域享有决策权。萨尔瓦多代表说,虽然萨尔瓦多妇女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程度有所增加,但是,萨尔瓦多妇女充分参与政治生活仍然有很多障碍,这是因为政治制度受文化和传统的影响,各个政党只是在最近才开始让妇女直接自由参与。
236. 萨尔瓦多代表谈到在教育领域取得的进展,说文盲率普遍有所下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尽管女童均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女童辍学仍然是萨尔瓦多政府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尤其注意少女怀孕问题,禁止学校开除怀孕少女。此外,还制订了指标,以便在全国生育率调查中列入辍学和少女怀孕问题。另外,自1999年以来,萨尔瓦多一直通过一个顾及性别因素的职业培训方案推动妇女从事非传统职业,消除阻碍妇女从事非传统职业的障碍。
237. 萨尔瓦多代表告诉委员会说,已经在执行一个有不同战略的方案,以便将以下议题列入教育体系:两性平等、人权、心理健康、防止暴力、性教育和生殖教育。该方案是协同私营部门、教会、新闻媒体和教育界开展工作的结果。同样的,还制订了青年方案,提供有关性、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和防止家庭暴力的信息。
238. 关于保健问题,萨尔瓦多代表告诉委员会说,自1999年以来,开始了一个保健领域进行改革和卫生部实现现代化的进程,其基本中心是从性别角度处理生殖保健问题。这一改革的范围在扩大,超出了保健领域,涉及家庭、劳工和教育界。自2002年6月起,免费提供妇女预防性保健服务。这些措施的一个重要结果是产妇死亡率下降。
239.尤其注意在组装线工作的妇女的工作条件。在自由贸易区或保税区设立办公室,以便在雇主和工人之间进行调解;并设立对劳工关系进行监测和分析的单位。全国妇女政策在劳工方面的主要目标是通过让妇女加入劳工市场来实现机会平等,消除所有不平等现象,例如男女工资不同,妇女没有机会担任重要高薪职位等。在这方面应强调,已经制订了全国职业保障政策。该政策体现公共和私营部门做出的努力,以建立一个防止工伤事故文化,保障在体面和安全条件下工作的权利,同时促进生产发展。此外,应指出,萨尔瓦多有一个《残疾人享有平等机会的全国政策、法律和规定》,旨在让残疾妇女受益;还有一个《全面关心老年人全国政策、法律和规定》,促使不以年龄为理由进行歧视,特别是歧视妇女。
240. 萨尔瓦多代表强调说,《家庭法》于1994年生效,作出了新的规定,例如婚姻自由,保障平等,承认在家里劳作的价值,取消了妇女居住必须跟随丈夫的义务,并规定了没有歧视性的申请离婚的理由。
241. 还颁发了新的法律,以防止和处理家庭暴力;因此,修改了一些现行法规,例如《劳工法》、《保健法》、《刑法》和《刑事起诉法》。萨尔瓦多代表表示,2002年批准了《家庭暴力问题全国计划》,旨在通过公布情况和关注受害者来防止这类暴力。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242. 委员会欣见萨尔瓦多派出了由对外政策总干事带领、包括不同机构和学科的代表组成的高级别代表团,从而能够全面了解萨尔瓦多在实现两性平等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和仍然存在的障碍。
243.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在它依照编写报告的准则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了充足的资料,对工作组在会前提出的问题做出答复,并在会上提供了有关萨尔瓦多妇女状况的资料。同样的,委员会也感谢代表团口头做出详细回答,同委员会进行了建设性对话。
244. 委员会注意到,全国妇女政策体现了在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上作出的承诺,并注意到1997-1999年和2000-2004年行动计划得到执行,包括将性别问题列入了所有方案。
245. 委员会看到并表示遗憾,萨尔瓦多经历了一系列重大自然灾害,如1998年的米奇飓风和2001年连续发生的两次地震,这对实施提高妇女地位的方案和计划造成了拖延。
积极的方面
246. 委员会欣见1996年成立了作为政府一个机构的萨尔瓦多提高妇女地位署,负责协调和监测全国妇女政策的执行情况。
247.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方面做出努力,修改现行法规,其中包括《家庭法》——废除了以前这方面存在的所有歧视性立法——《家庭暴力法》、《劳工法》、《保健法》、《刑法》、《刑事起诉法》和《普通教育和高等教育法》;并于2000年在提高妇女地位署成立了机构间法律委员会,以便使本国的法律与萨尔瓦多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协调一致和提出相应的修改。
248. 委员会欣见在各级教育制度中列入性别主题并在这些方案和活动中列入教育资料。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249.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尽管在许多领域进行了立法改革,但这些法律和政策尚未得到切实执行。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萨尔瓦多宪法并没有明确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也没有界定公约所述的歧视;此外,旨在促进平等行使公民和政治权利的立法没有提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同样感到关注的是,《刑法》只惩处“严重”歧视,《农业法》中仍然有带歧视性的概念。
25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立法中全面列入公约所列不歧视原则,以此来实现法律上的平等,因为这是妇女实现事实上平等的前提。同样的,委员会建议修改或删除不符合公约条款的概念,以便保护和保障妇女享受人权。
251. 委员会对开展能力建设和宣传推广公约的行动不力感到关注。
2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整个社会、特别是萨尔瓦多妇女以及执法人员为对象,执行一个有助于全面了解公约的推广、能力建设和宣传方案。
253. 虽然委员会欣见成立了萨尔瓦多提高妇女地位署,作为一个负责监测全国妇女政策执行情况的政府机构,但它感到关注的是,提高妇女地位署既没有发挥作用来表明它是主要立法机构,也没有足够的政治、体制和预算能力来制订、执行、管理和保障一项应该由政府不同部门切实执行的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全面政策。同样的,委员会对提高妇女地位署和代表民间社会不同利益的妇女组织之间缺乏积极联系感到关注。
25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和促进男女平等,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署作为主要立法机构的作用,并让它作为国家监测机构,拥有足够的预算和必要的权限。此外,委员会还建议提高妇女地位署在实际工作中更多地同民间社会妇女组织合作和建立工作联系。
25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宪法提到平等的原则,但方案和计划把“公平”和“平等”作为同义词列入。
25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注意到“公平”和“平等”并非同义,不可换用,公约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确保男女平等。
257. 虽然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作出努力来制止家庭暴力,并于最近制订了全国防止家庭暴力计划,但它关切地注意到萨尔瓦多仍然存在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者与受害者在预审阶段和解会对受害者造成损害,委员会对这样的法律后果表示关注。
25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注意到关于针对妇女的暴力的一般性建议19,切实采取措施,注意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同时评估其效力和作出适当调整,尤其是确保依法作出的和解的法律结果不会对受害人产生不利影响。
25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和没有推广必要的的性教育方案,少女怀孕率很高,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性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感染率上升。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妇女难于获得适当的保健服务,包括防治癌症的保健服务。
2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保障和增加获取保健服务的机会,特别注意执行旨在推广和宣传性教育、特别是对青少年进行性教育的方案和政策,包括有关避孕手段和在社会上提供避孕手段的方案和政策,同时顾及计划生育是夫妻的共同责任,并作出特别努力来防治性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
261. 委员会对妇女、尤其是农村和土著妇女贫穷率很高感到关注。
26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制订一个消除贫穷战略,优先注重农村和土著妇女,提供预算资源,并采取适当措施来了解她们的处境,以便制订具体有效政策和方案来改善其经济社会状况,确保她们获得必要的服务和支助。
263. 虽然文盲率普遍下降,但文盲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女童辍学率,特别是农村和土著地区女童辍学率很高,委员会对此也感到关注。
264.委员会建议进一步作出努力来处理这一问题,尤其在农村和土著地区持久实施方案和计划。
265. 委员会对有关妇女和男子在家庭以及在社会上的作用和责任的传统陈旧习俗仍然存在表示关注。
266.委员会建议针对妇女和男子制订政策和实施方案,帮助消除有关在家庭、就业、政治和社会中的传统作用的陈旧习俗。
267. 委员会对在就业政策方面没有优先注意妇女表示关注,因为这会增加妇女在萨尔瓦多进行的经济调整过程的脆弱性,它尤其关注缺乏使妇女既顾及家庭职责又顾及职业职责的措施,以及仍然有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268.委员会建议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得到遵守和萨尔瓦多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的各项公约得到执行。
269. 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注意到,组装厂的妇女在危险的条件下工作,她们的人权经常受到侵犯,特别是在安全和卫生措施方面。
27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组装工业全力执行有关法律,特别是监测和监督工作地点的安全和卫生措施,并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这一内容。
271. 虽然有关于贩卖人口的立法并提及有一个关于剥削儿童的立法草案,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卖淫者进行剥削和贩运和贩卖妇女和儿童以及没有按性别对这种情况进行分类调查、分析和统计的问题。
27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贩运和贩卖妇女和儿童以及对卖淫者进行剥削的现象,对其进行评估,收集有关这一现象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并加以归类,以期制订一项全面计划,处理这一问题,惩处有关人员。
273. 委员会对妇女参政比率以及在各个领域担任高级职务的比例不高感到关注。
274.委员会建议采用旨在增加妇女在各级参与决策的人数的战略,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采取临时特别措施,通过特别能力建设方案和宣传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性的运动,支持促使妇女在公营部门和私营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活动。
275.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的报告缺少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也缺少有关土著妇女的资料。
276.委员会建议进一步全面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促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列入表明各方案对萨尔瓦多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的影响的有关数据。
27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批准关于委员会会期的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早交存接受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的文书。
27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最后意见提及的具体问题做出答复。
279. 考虑到各次会议、首脑会议和有关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例如大会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的行动方案执行情况的特别届会(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联合国大会儿童问题特别届会(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核准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领论及性别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执行这些文件中与公约有关条款有关联的内容的情况。
280. 委员会请缔约国广泛分发最后意见,以便让萨尔瓦多公众,特别是政府官员、政治家和媒体,了解为保障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所采取措施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还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分发,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分发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结论文件。
5.第四次定期报告
卢森堡
281. 委员会在2003年1月22日第601次和第602次会议上审议了卢森堡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LUX/4)(见CEDAW/C/SR.601和602)。
缔约国的介绍
282. 卢森堡代表在介绍第四次定期报告时,向委员会汇报了该缔约国落实委员会在2000年6月卢森堡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之后提出的建议的情况。当时,这些建议提交给政府各部大臣、议会议员和从事妇女工作的非政府组织,为此采取了许多积极行动。委员会的各项建议还列入部际男女平等委员会编写的《北京会议五周年国家行动计划》之中。在这一具体框架内,缔约国重申致力于在所有政策和方案中纳入性别观点。
283. 该代表表示,2001年,向国会下议院提交了申请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法案。预计《任择议定书》很快将得到批准。正在考虑撤销对《公约》的两项保留,即对第七条关于王位继承的保留和对《公约》第十六条有关儿童转用姓名的保留。她表示,在这方面,《宪法》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的第11.2条仍在审查中,因为对于该条的所有规定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她乐观地表示,2004年将能通过该条的案文。
284. 该代表通知委员会,2000年5月26日通过了禁止性骚扰法律。她承认,尽管制定了法律,但性骚扰问题仍然存在,尤其是在工作场合。已经采取切实措施遏制这一现象。例如,正在向雇主提供一份关于禁止性骚扰法律的宣传手册,而且为此开展了提高认识活动。2001年5月17日,还通过了一项家庭暴力法案,其中规定,暴力肇事者不能呆在家中,也不再强迫妇女离开家庭。该代表表示,重点是要让广大公众了解家庭暴力的害处,还设有若干受害者庇护所。已经采取措施,让执法官员提高认识。关于家庭暴力的法案尤其要求,在警官学院的警察初级培训中,列入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教学模式。法案生效后,将要求警察收集家庭暴力统计数字。
285. 关于移徙问题,该代表指出,要求避难者人数相当多,每年大约有1 000人。为处理这一问题,卢森堡制定了申请避难的法律框架。一旦提出申请,司法部将进行审查。申请避难的过程从六个月到三年不等。申请避难者会得到社会福利,其中包括住房、住宿、食物、零用钱、医疗保健、免费交通和语言培训。尤其是尽可能向孕妇提供在保健设施附近的住房。
286. 该代表表示,贩卖人口和性剥削等同于奴役,她认为全球化是这种现象增加的根本原因。她表示,对穷国的经济发展进行投资,确保政治经济稳定,可以减少贩卖人口现象。卢森堡把国内生产总值的0.7%用于海外发展援助。许多发展项目力求让妇女获得某种程度的经济保障,使她们不大容易落到人贩子手里。
287. 该代表汇报说,参加工作的妇女人数正在增加。《全国就业计划》的一个环节就是采取措施,让年轻妇女参与进来,并让妇女返回工作岗位。低收入的父母支付的托儿费用较少。若干市镇把日托中心的时间延长到放学之后。目前,118个市镇中,有60个拥有照看学龄前儿童和小学生的所需基础设施。正在开办专业指导和培训课程,帮助妇女重返工作岗位。
288. 该代表通知委员会,为缩小男女工资差别,2002年1月,开办了一个题为“同工同酬,民主和法律的挑战”的项目。社会合作伙伴、雇主以及工会通过了努力缩小工资差别的行动计划。不过,关于工资不平等的一项研究表明,男女之间仍有28%的工资差别。
289. 最后,该代表重申卢森堡致力于在所有政策和方案中纳入性别观点,继续推动积极行动和采取临时特殊措施,在歧视现象仍根深蒂固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际上的平等。她还申明,该缔约国致力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290. 委员会感谢该缔约国遵循委员会编写定期报告的准则,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同非政府组织交流意见。委员会还赞赏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和在口头报告时提供的资料。
291.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派遣由提高妇女地位大臣率领的高级代表团,并高兴地看到代表团中有一位非政府组织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同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了坦率、建设性的对话。
292.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着手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接受对《公约》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293 委员会注意到,政府的行动是在实施《北京行动纲要》的框架中采取的。
积极方面
294.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广泛宣传《公约》和委员会在审议第三次定期报告之后提出的结论意见。
295.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制定新的法律,努力实现男女平等目标;关于养恤金的法律,在防止老年人,尤其是老年妇女贫穷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关于在基于性别歧视案件的举证责任的法律;关于保护怀孕、刚刚生产或母乳育婴的工人的法律;关于防止工作场合性骚扰的法律。
296. 委员会欢迎更多妇女参加工作。
297. 委员会欢迎向制订特别措施,让更多妇女参加工作的企业提供支助,其中包括谈判制定平等计划,在私营企业设立平等问题代表的义务。
298. 委员会欢迎更多男子休育儿假这一现实情况,这说明对父母分担育儿责任认识的提高。
299.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在其发展和合作项目中纳入性别观点。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300. 委员会欢迎正在修订《宪法》过程中的积极发展,以便纳入男女平等原则、容许撤销对《公约》第七条的保留以及通过关于撤销对《公约》第十六条保留的法律草案,但是委员会对这些进程尚未结束仍然表示关注。
301. 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加速修订《宪法》的进程,以便纳入男女平等原则、撤销对《公约》第七条的保留和通过容许撤销对《公约》第十六条保留的法律草案。
302.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尽管该缔约国承诺促进男女之间的平等,但是在其法律框架内没有提供《公约》第一条所规定的基于性别歧视的定义。
303. 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进行必要的立法改革,在其法律框架内纳入基于性别歧视的概念,以便消除这一歧视。
304.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的性别政策似乎主要是在《北京行动纲要》和欧洲联盟条款的框架内制定的,但是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公约》尚未摆在核心的重要位置,作为一项具有法律约束性的人权文书和成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基础。
305. 委员会敦请该缔约国强调《公约》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性的人权文书,并在努力实现平等目标时将《行动纲要》作为《公约》的实用政策框架。它还敦请该缔约国采取主动措施,特别是提高议员、司法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对《公约》认识的。
306. 关于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欢迎向众议院提交法案,但是它对推迟通过该法案表示关注。
307.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按照委员会关于防止暴力、惩罚和改造罪犯及向受害者提供服务的一般性建议19,通过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
308. 委员会注意到已为消除家庭和社会各个部门对男女作用的陈规态度作出努力,但是委员会对对待妇女的陈规态度仍然根深蒂固表示关注,这很可能损害妇女享受其权利。
309.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消除对男女作用和责任的陈规态度,包括针对男女和在媒体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它还呼吁该缔约国评估这些措施的影响,以找到不足之处和对这些措施作出相应调整和改进。
310. 委员会注意到在加强妇女在各部门决策中的作用方面进展甚微。
311.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进一步制定措施,加强各部门妇女在决策方面的作用,包括开展针对男女的提高认识运动和利用《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特别措施,其目的是加速实现男女实际上的平等。委员会还建议对这些措施进行监督和评价。
312.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没有制定关于打击贩卖妇女和女童的全面政策,并对此表示关注。
313.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制定打击贩卖妇女和女童的全面政策和方案,包括采取措施防止贩卖妇女和女童、收集数据、向被贩卖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服务及采取措施,惩罚参与这种贩卖活动的人。
314. 委员会对男女同值工作得不到同等的薪金和工资的持续做法表示关注。
315.委员会敦请该缔约国制定政策和采取主动措施,加速消除对妇女的薪资歧视,包括进行职务评价、收集数据、进一步研究造成工资差别的基本原因和加强对参与集体谈判的社会合作伙伴的声援,特别是在确定以妇女为主的部门的工资结构方面。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它为消除工资差别所作的努力。
316. 委员会认识到已通过了一系列两性平等政策,特别是在就业问题方面,但是对其中一些政策尚未实施或评价表示关注。
317.委员会敦请该缔约国实施已制定的各项政策和评估已实施的各项措施,以便进一步改进。
318. 委员会再次提到在审议其第三次定期报告之后对关于寡妇或已婚妇女再婚前有300天等待期的法律表示的关注。
319.委员会敦请该缔约国毫不拖延地立即采取措施,修订这项歧视性立法。
320. 委员会对第四次定期报告中关于一些问题的资料不足和某些领域缺乏以性别分类的统计数据表示关注。
321.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下列领域的更多资料:为促进妇女健康,特别是为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而采取的措施;为支持年纪较长妇女和残疾妇女而采取的措施;统计数据,特别是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贩卖妇女。
322.委员会敦请该缔约国在按照《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在此项结论意见中表示的关注作出答复。
323.委员会考虑到联合国有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中的性别层面,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上述文件中与《公约》有关条款相关方面的执行情况的资料。
324.委员会要求在卢森堡境内广泛宣传本结论意见,使卢森堡人民,特别是行政长官和政治家了解为确保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和在这方面要求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它请缔约国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分发《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6.第五次定期报告
加拿大
325. 委员会在2003年1月23日第603和604次会议上审议了加拿大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CAN/5和Add.1)(见CEDAW/C/SR.603和604)。
缔约国的介绍
326. 加拿大代表在介绍加拿大第五次定期报告时强调了加拿大对消除性别歧视的重视,并报告说,加拿大妇女的经济状况继续稳步改善,妇女相对于男子的收入从1986年的52%上升到1997年的63%。妇女在教育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开始进入传统上基本由男子独占的行业,各年龄层次的大部分妇女都觉得自己健康状况良好。
327. 加拿大代表说,上一个世纪妇女越来越多地参与生活的所有社会和经济方面,特别是成为有薪酬劳动力队伍的一个重要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大多数妇女仍然在主要由女性从事的职业就业,但这个数字在慢慢地减少。妇女的总体经济情况继续稳步好转,其收入总额与男子收入总额的比例增加了。男女之间仍然存在着明显的劳动分工,尤其有幼年孩子的妇女把更多的时间花在无报酬的工作上。
328. 加拿大代表说,诸如年龄、种族、族裔、移民地位和土著血统对妇女的经济地位有着重大影响。土著妇女过多地集中于低技能和低报酬的职业,在薪酬经济中的就业率低于土著男子或非土著妇女。加拿大某些妇女群体的贫困率太高,但总的说来,自1997年以来贫困率一直在降低。
329. 这位代表解释说,其主要长期目标是对政府的各种政策和方案进行基于性别分析的《联邦两性平等计划》于1995年生效,当时《预算法》的重点是减少支出以确保财政责任。然而,自那时以来经济情况有所好转,政府批准对两性平等采取双管齐下的处理方法,即把性别观点纳入管理进程,同时制定具体针对性别问题的政策和方案,从而以更有系统的方式来处理性别歧视问题。2000年,政府通过了新的《两性平等议程》。该议程是一项多年战略,其新的经费涵盖五年期间。该议程的目的是,拟定符合某当前局势的新的政策和方案倡议、加速进行性别问题分析、加强自愿部门的能力、使加拿大人参与政策进程、以及履行加拿大的国际承诺。
330. 这位代表列举一些例子,说明过去几年中在过程和结果方面取得的进展。新的《移民和难民保护法》要求每年一度在向议会提交的联邦移民部门报告中汇报性别影响问题,促进把性别问题分析纳入主流。作为《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立法进程的一部分,准备对该方案及其规定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基于性别的分析。法案中的几个章节突出了考虑到性别问题的地方。例如,这项法令包括偷运人口和贩卖人口罪,最高可判终身监禁、高达100万加元的罚款、或同时判处这两种刑罚。制定法律时认识到被贩卖的妇女生活状况,允许法院在决定对罪行的适当刑罚时考虑到诸如包括新剥削在内的侮辱性或有侮辱人格的待遇等这样一些加重罪行的因素。
331. 关于土著妇女的处境问题,这位代表解释说,1998年按照皇家土著人民委员会的要求,政府通过了一项称为“鼓起力量”的行动计划,这是一项旨在改进土著人民生活质量和促进自给自足的一项战略,其五年的经费为9.65亿加元。政府还通过立法来使具有历史意义的《印第安人法》的管理构成部分现代化,增加到原住民管理措施的内容中,其目的是改善妇女在社区内的生活质量,使她们能更多地参与社区的管理、扩大使她们免受歧视的保护并提供更多的补救办法。
332. 这位代表在谈到无报酬工作的问题时说,2003年12月,《雇佣保险计划》把育儿假从10个星期增加到35个星期,取消了阻碍父亲积极性的措施,产假/育儿假的合并时间增加了一倍,为一整年。2001年享受育儿福利的加拿大人增加了24.3%。最近政府还开始实行并加强了子女税务优惠和全国儿童受益制度,其中包括对低收入家庭的补助。这些福利对于促进低收入家庭的父母就业特别重要,在这些家庭中光靠收入不足以满足家庭需要。因此,新的儿童福利直接针对造成妇女贫困的一些主要因素——她们的平均工资低以及主要从事照料儿童的工作。
333. 关于妇女的健康问题,这位代表指出最近在残疾和保健研究方面所作的投资,2000年建立的性与健康研究所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会,调查性别和性对健康的影响。1997年的《妇女参加临床实验准则》一项重要措施,因为妇女报告的慢性健康问题和药物使用量都高于男子。《准则》的目的是确保药物制造商在谋求其产品获得市场批准时,将其申请基于代表可能获得药物所有各种病人的研究,并在药物研制的所有阶段使妇女参加临床实验。这种程序有助于确定药物治疗与妇女有关的风险和惠益,包括可能怀孕和绝经后的妇女。
334. 这位代表说,政府的另一个优先事项是,消除对妇女的蓄意侵犯。2002年,联邦、各省和领土的部长发出了题为“评估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统计简介”的一份文件,这份文件使人们有理由认为,加拿大解决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努力可能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效。1993年,约有12%的妇女说她们在过去五年中受到丈夫或同居者的殴打,而1999年这个数字下降到8%。政府展开了若干刑法改革,目的是为性攻击或其他暴力罪行的受害者提供保护。此外,对《刑法》和有关法律作出修正,以便利性罪行或其他暴力罪行的年幼受害者作证,并扩大受害人陈诉的作用。
335. 最后,加拿大代表说,在许多管辖区设立了家庭暴力问题法院,以加强司法系统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能力。这些法院提供一系列的专门服务,诸如为妇女和儿童提供咨询和支助、加速审理、加强受害者的合作和支助、提高定罪率以及量刑适当,包括对施虐者进行治疗。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336.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编写并提交其第五次定期报告,其中载有联邦、省和领土政府1 提供的投入。委员会并赞扬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作出书面答复。但是,缔约国没有全部答复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委员会对此表示遗憾。
337. 委员会祝贺缔约国派出了以加拿大妇女地位协调员为团长的代表各级政府的庞大代表团。委员会赞赏代表团同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开诚布公的对话。
338.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开展了基于性别的影响分析方案,并公布了两性经济平等指标,以此作为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后续行动。
积极方面
339. 加拿大于2002年10月加入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于1997年11月接受了对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订,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340.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以下方面的国际政策:制定妇女人权标准、向发展中国家的促进妇女权利项目提供财政援助和其他援助以及把性别观点纳入其发展援助方案和项目的主流。
341.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不断努力在法律上和实际上改进加拿大妇女的境况委员会特别注意到,已经修订或通过法庭裁决重新解释了《加拿大人权法》以及省和领土的人权立法,制定了新的法律,其目的都是为了禁止所有其形式的歧视,包括切割妇女生殖器的做法。
34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采取了征聘和动员措施来增加在外交部工作的妇女人数。
343. 委员会就某些省努力增加大学技术和科学学科女生的人数对委员会表示满意。
344. 委员会通过该缔约国,赞扬魁北克省自1997年以来向该省所有儿童提供全天幼儿园服务,并且提供幼儿服务,只收取象征性费用,以及免费向父母提供社会援助。
345. 委员会对某些管辖区设立了家庭暴力问题法院表示欢迎,认为这是加强司法制度处理家庭暴力问题能力的一种途径。
346.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2000年建立了性别问题和保健研究所,有助于减少健康方面的差距,以及促进包括残疾妇女在内的妇女弱势群体获得公平待遇。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通过了《妇女参加临床实验准则》,以确保在药物研制的所有阶段使女参与临床实验。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34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到2002年才提交1994-1998年期间的报告,而且没有完全遵守委员会关于定期报告格式的准则。报告没有按照委员会在先前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全面介绍从联邦到各省和领土级别的情况。而且,报告没有按性别分列联邦,各省和领土级别的数字,尤其没有详细介绍缔约国为消除歧视女现象开展方案的规模以及采取的措施带来的影响。
3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报告时,参照委员会新的准则和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下次报告中联邦、省和领土政府用更多的具体资料分析介绍妇女状况,并连贯一致,充分全面地汇报各级情况。除这些资料之外,还要有全国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并应介绍说明联邦、省和领土政府为消除歧视妇女现象而通过的法律规定、政策和方案计划旨在取得和实际取得的成果。
349. 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拥有联邦、省和领土级别复杂的政治和法律结构,但强调联邦政府负有执行公约的主要责任。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联邦政府看来没有权力确保各级政府制定法律措施和其他措施,以连贯一致地全面执行公约。
350. 委员会建议缔约探讨新颖的方法和加强联邦-省-领土目前的人权和其他伙伴机制常设官员协商委员会,确保在各级制定连贯一致地执行公约的措施。委员会还建议,利用现有机制,采取新的做法,使妇女和男子在各级政府之下都能够享有与男子实质性的平等。
351.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在1995年《预算执行法》框架内,联邦向省和领土转拨资金不再同某种条件相挂钩,而在以前,这曾确保全国在保健和社会福利领域具备连贯的标准。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这一新政策会在若干地区对妇女处境带来不良影响。
352. 委员会建议联邦政府在同各省和领土之间的财政安排中,重新考虑这些变动,以重新确立适当的全国标准,不再让该缔约国各地妇女受到太多的不良影响。
353. 委员会注意到最近努力按性别分析联邦和一些省的立法,方案和其他措施带来的影响,但表示关注的是,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级别和各个领域的机构必须做出这一努力。
3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硬性规定必须按性别分析联邦一级所有法律和方案活动的影响,确保通过各自的常设官员协商委员会,在省一级和领土一级也都这样做。
355. 委员会赞赏按照《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平等保障规定,“法院上诉方案”拨出资金,用于所谓检验案件,但表示关注的是,该方案只适用于联邦法律和方案。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联邦民事和家庭法以及有关贫穷的法律事项的法律援助资金,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资金不同,是拨给各省和领土由其自行使用的。实际上,与男子的处境相比,这给争取法律矫正的妇女带来太大的约束。
35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设法为各级的平等检验案件拨款,确保有足够的法律援助,援助在民事和家庭法案件和有关贫穷事项中争取矫正的所有领域的妇女。
357. 委员会赞赏联邦政府采取各种扶贫措施,但委员会关注到,比例很高的妇女生活贫困,特别是单独生活的老年妇女、单身母亲、、土著妇女、老年妇女、有色人种妇女、移民妇女和残疾妇女,对于她们来说,贫穷长期存在,甚至有所加剧,而1995年以来的预算调整以及随后对社会服务进行的削减更使情况恶化。委员会还关注,这些战略主要针对儿童,而不适用于上述妇女。
35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评估扶贫措施给男女带来的不同影响,加紧努力,为所有妇女,尤其是处于弱势的妇女扶贫。
359. 委员会担心英属哥伦比亚最近出现的若干变化对妇女,尤其是土著妇女带来太大的消极影响。这些变化有,妇女平等部同社区、土著和妇女事务部合并;取消了独立的人权委员会;法律援助和福利援助资金削减,包括申请资格规定改变;关闭了若干法院;削减了福利援助;以及计划改革家庭暴力起诉工作,削减家庭暴力受害者支助方案等。
360. 委员会通过该缔约国,敦促英属哥伦比亚政府分析这些法律措施和其他措施给妇女带来的不良影响,必要时订正这些措施。
361. 委员会赞赏联邦政府努力消除歧视土著妇女的现象,为她们争取实质上的平等地位,包括即将订正《加拿大人权法》,但也严重关注土著妇女在生活的所有方面仍一直面临有系统的歧视现象。委员会又表示关注的是,在加拿大处于极为弱势地位的妇女中,土著妇女过份集中在低技能、低收入行业;在没有完成中级教育的人们中占很高比例;在服刑妇女中占很高比例;受家庭暴力之害的比例很高。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目前正在讨论的“土著民族施政法”没有涉及其他法中仍保留的歧视性法律规定,其中包括有悖公约的婚姻财产权利、身份和家族群归属问题。
36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土著妇女在整个社会和自己社区中受到的法律上和实际上的歧视,尤其是取消残留的歧视性法律规定,让她们平等地享有教育、就业和身心健康等人权。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积极措施,包括开展宣传方案,让土著社区了解妇女权利,消除重男轻女的态度、做法和男女作用的陈规定型。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确保土著妇女获得充分的资金,以便能够参与必要的施政和立法进程,从而解决妨碍其法律和实质性平等的问题。委员会还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土著妇女情况的全面资料。
363. 委员会赞赏新的《移民和难民保护法》把贩卖人口作为犯罪行为,赞赏保护难民和移民妇女的其他方面,但也指出,有些其他规定和做法可能仍造成轻视妇女的教育技能和以前为家庭幸福作出的经济贡献。
364. 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按性别进行全面的影响分析和汇报新法案的情况,以废除仍然存在的歧视移民的规定和做法。
365.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订立正式雇用合同的住在雇主家的照顾者的实际处境已有所改善,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这种照顾者只准作为临时居住者进入该国,他们没有得到适当的社会保障,而且不得不住在其雇主家中,所以也可能会遭受剥削和虐待。
366.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重新考虑住在雇主家中这一要求,确保给予适当的社会保障保护,加快这类帮佣工人获得永久居留权的过程,以完善目前住在雇主家中的照顾者方案。
367. 委员会认识到该缔约国为解决贩卖妇女和女童问题所做的努力,但也关切地注意到报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资料介绍援助被贩卖者的方案。
368.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通过咨询和重返社会来协助被贩卖者,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入详细资料以介绍其受害者援助方案。
369. 尽管该缔约国采取了打击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的可嘉措施,包括刑法改革,但委员会却关切地注意到,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依然存在。委员会对妇女危机服务和住房资金不足感到特别关切。
370.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应加紧打击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的努力,增加妇女危机中心和住房资金,以满足各级政府管辖区内遭受暴力的妇女的需要。
371. 尽管委员会赞赏特别有利于女性政治职务候选人的新法律规定,并且政界女性任职者人数方面有所增加,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各领域的任职者人数仍然不足。
372.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增加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任职者人数。它建议应采取临时特别措施,规定增加妇女走上各级决策职位任职者人数的具体数目和时间表。
37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实际没有得到平等,包括占很大比例的妇女因在家中从事无偿工作,所以只从事非全日工、边际工作和自营职业,这些工作通常都没有充分的社会福利。
374.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应密切监测妇女的非正式工作的情况,并采取与就业安排有关的措施,让更多的妇女能够从事有充分社会福利的正式职业。
375. 尽管赞扬该缔约国旨在执行同工同酬原则的努力,但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审计过程进展缓慢,并且没有在省级和领土一级执行这一原则。
376. 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联邦一级加速实施同工同酬的努力,利用联邦-省-地区官员常设委员会确保各级政府均执行该项原则。
377. 尽管赞扬该缔约国让土著妇女走上更好的创收岗位,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着重企业精神可能不会使土著妇女获得经济独立。
378.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应确保土著妇女的创收活动提供长期的、足够的收入,包括一切必要的社会福利。
379. 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报告提到了各级政府辖区内扩大和改善托儿服务的可嘉努力,但却只提供了有关魁北克省的资料,没有提供其他资料说明现有托儿所是否能满足需要,人们是否承受得起。
380.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应进一步扩大各级政府辖区内让人可以负担起的托儿设施,并在下次报告中应列明全国的数字,报告有关托儿的需求、服务情况、是否让人负担得起。
381. 尽管注意到《雇佣保险法》已有所改进,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有资格享受失业津贴的妇女比男性少。尽管委员会赞赏增加延长育儿假的月数,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育儿假补贴很低,因此可能无法鼓励很多的父亲休育儿假。
382.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根据性别影响分析重新考虑该法的资格规则,以便补偿妇女目前因其非正式职业类型而在评估这些福利中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它还鼓励该缔约国考虑提高育儿假的补贴水平。
383. 委员会虽然认识到该缔约国提供社会住房的努力,但仍感到关切的是此类努力可能不足以满足低收入妇女和单亲女性的需要。
384.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应根据对妇女弱势群体的性别影响分析,重新考虑并酌情重新设计提供社会住房援助的努力。
385. 尽管委员会看到该缔约国在赋予妇女权力工作中与非政府组织的密切合作,但委员会却关切地注意到没有邀请非政府组织为编写报告献力献策。
386. 委员会建议让代表各级政府辖区内的各不相同的妇女团体的非政府妇女组织和其他有关非政府组织都参与下次报告的全国讨论与传播。
387. 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对这些结论中提出的关切问题做出答复。
388. 考虑到联合国各次有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及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领内所涉及的性别内容,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以说明这些文件中涉及《公约》内各相关条款的方面的执行情况。
389. 委员会要求在加拿大境内广泛传播本件结论意见,以便让加拿大人民,尤其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家了解为确保妇女享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今后在这方面需要采取的措施。它还请该缔约国广泛传播,尤其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7.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挪威
390. 委员会在2003年1月20日第597和598次会议上(见CEDAW/C/SR.597和598)审议了挪威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NOR/5和CEDAW/ C/NOR/6)。
缔约国的介绍
391. 挪威代表在介绍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时强调,挪威政府高度重视条约机构对缔约国人权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测以及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展开建设性对话。
392. 在挪威已采取了许多措施来促进妇女权利和男女平等,90%以上的人认为男女平等是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政府把这些问题列为议程上的重要事项,并努力采取新的措施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虽然尚未实现所有目标,但已取得了很大成就。到2003年底,儿童和家庭事务部将提出一份关于如何加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实施工作的具体提案。
393. 挪威代表说,挪威的家庭政策同男女平等政策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目的是使妇女和男子有平等的机会把工作和作为父母的责任结合起来。十分重视改善有年幼孩子的家庭的情况。家庭政策涉及父亲的作用并强调为儿童的福祉加强这种作用,同时促进家庭生活的平等和价值。自从1978年以来,父亲有权在生孩子后请育儿假,但行使这种权利的人不多。因此,1993年已开始采用陪产假配额,如果父母都有权请育儿假,就把四个星期保留给父亲。陪产假配额证明很有效,每10个男子中就有8人利用了这种假的好处。
394. 她解释说,1998年开始采用一种计划,使某些家中有一至三岁孩子的家庭能享有现金福利。这种福利的目的是使家庭有更多的时间照料孩子并且在决定托儿安排方面有更大的选择自由。挪威面临幼儿日托中心短缺的问题,正在作为一个重要事项解决这一问题,包括通过增加预算拨款。
395. 挪威代表说,挪威面临的挑战之一是,在经济领域参与决策的妇女很少,大公司中尤其如此。2002年,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中只有6.6%是妇女。为了纠正这种情况,2002年政府通过了一项命令,在公开合股公司和国营公司的董事会中男性和女性之一必须至少占40%。希望将在2003年底时在国营公司中实现这一目标。私人公司可在2005年底之前实现这个目标。起初这项命令受到很大抵制,但人们日益认识到,董事会更加多样化将对公司有利。选入私人公司董事会的妇女人数增加了,不过其数目仍然很小。这位代表强调了下列事实,即挪威是世界上第一个对董事会中的男女董事所占比例提出有关立法的国家。
396. 她还说,同工同酬是挪威政府的又一个优先事项。在过去20年中,妇女同男子工资之间的差距缩小了,与其他国家相比,这种差距一般较小;然而,还需要进行更多的工作。2002年通过了关于这个问题的新的法律,对《男女平等法》中同工同酬的规定进行修正,涵盖同一雇主下的各种专业和职业之间的同样价值的工作。这位代表强调,为了消除报酬上的差距,除了主要为了确保个人权利的立法外,政府希望重点注意工资构成、社会规范、市场制度和报酬政策。
397. 挪威代表扼要地介绍了旨在纠正男女报酬差距的若干项目,包括由欧洲联盟委员会社区框架方案资助的项目,这个项目对瑞典和其他五个欧洲国家的三种职业进行个案研究。研结果究表明,职业隔离是工资差距的主要原因。这位代表指出,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是因为妇女和男子在行业、就职的公司和职位方面隔离开来,工资差距有利于主要由男性从事的工作。将于2003至2006年展开的关于平等报酬的一个北欧项目将探讨以何种途径缩小差距、分析工资构成和报酬差距之间的关系,并审查报酬政策以及劳动力市场上两性隔离和报酬差距之间的关系。另一个项目的目的是在挪威制定一种不分性别的职业评价制度。
398. 政府最重要的事项之一是取缔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在帮助受暴力行为之害的妇女的工作有了很大改进。然而,难以确定在预防对妇女的凌辱和暴力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没有被充分告发的现象仍然很常见。对妇女暴力行为问题委员会计划在2003年9月提交一份报告,概述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在政府修正关于打击家庭暴力的行动计划时将考虑到这份报告。这位代表汇报了在庇护所中避难的妇女人数,并说庇护所中外国妇女的人数在不断增加。
399. 挪威代表说,贩卖妇女和儿童在挪威是一个新问题,主要与性剥削相关,所涉及者大多数是外国妇女。政府十分重视防止人口贩卖,包括把贩卖活动的所有方面都定为罪行以及支持和保护受害者,并将在2003年春季开始执行一项行动计划,防止和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的活动。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及伙伴参与编制这项计划,计划将涵盖贩卖活动的所有环节。政府依靠打击贩卖活动的国际合作倡议,并着手为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作准备。
400. 反对包办婚姻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也是政府的一个优先事项,并已采取了若干有关措施,包括几项行动计划。这位代表强调,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政府依靠同代表着这种做法的文化渊源的非政府组织、个人和社区进行对话。
401. 挪威代表最后告知委员会,挪威政府为一项可行性研究提供财政支助,这项研究是关于可能就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最佳做法举行一次世界听证会。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402. 委员会称赞该缔约国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遵守了委员会编写报告的准则。委员会还称赞缔约国的代表团所作的口头介绍,该介绍有助于澄清挪威妇女目前的状况,并提供了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补充资料。
403.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派出由儿童和家庭事务部长带队的高级别代表团,并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国之间进行的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
积极方面
404.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设立了有效的国家机制来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以及争取旨在确保法律上的平等和实现妇女与男子事实上的平等的广泛政策、方案和立法倡议。
405. 委员会还称赞缔约国采行了用来增加妇女在股票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公司的执行董事会人数的创造性战略。根据该战略,规定这些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每一性别成员至少应占40%是强制性的立法,它将于2006年开始生效,除非在2005年底已自愿达到这一指标。
40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强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以及将性别层面纳入其发展合作方案中的政策。
40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经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接受对公约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安排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订。
408.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愿意表示反对其他缔约国所作的它认为与公约目标和宗旨不相符的保留。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409. 委员会注意到公约尚待纳入缔约国的国内法。
4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修订《人权法》(1999)第2条,以纳入《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从而确保公约的各项规定优先于任何有冲突的规约,可在国内各法院援引公约的各项规定。它还建议对议员、司法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等进行提高对公约认识的运动。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在这方面的进展,并提供有关在国内法院援引公约的案件的资料。
411. 委员会对那种对妇女的陈规定型文化态度表示关注,这种现象体现于妇女在公共部门,包括在学术界中担任高层领导职位的比例仍然远低于20%。
4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通过对妇女和男子两者进行提高认识运动来消除陈规定型文化态度,并对挪威盛行的文化态度进行研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更改儿童和家庭事务部名称,以更清楚地传播两性平等思想,以此作为一个象征性的重要姿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鼓励媒体正面反应妇女形象和妇女与男子在私人和公共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和责任。
413. 委员会在承认缔约国2001年通过反对种族主义和歧视的行动计划的同时,对移民、难民和少数民族妇女在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以及遭受暴力侵害方面所面临的多种歧视表示关切。
41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以消除对移民、难民和少数民族妇女的歧视,进一步加强其打击仇外心理和种族主义的努力。它还敦促缔约国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在其社区内和在整个社会上对这些妇女的歧视,增加妇女对可供利用的社会服务和法律补救方法的了解。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确保将性别层面纳入其有关反对族裔歧视的立法之中。
415. 委员会对移民和难民妇女融入挪威社会方面存在的各种困难感到关切,并对报告在有关她们的情况方面提供的资料不足感到遗憾。
4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加强努力,除其他事项外,促成和鼓励移民和难民妇女,特别是那些有照顾他人的责任的妇女参加挪威语言学习班,呼吁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这一群妇女的全面资料,包括其就业、社会保障和获得保健以及其他社会服务方面的资料。
417. 委员会对权力下放政策减少了市级负责两性平等的机构的数目表示关切,这可能会对提高妇女地位和性别平等产生负面影响。
4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其权力下放政策应进行性别影响分析,如有必要,应采取立法手段以保证挪威所有社区中均有负责两性平等的机构。
41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挪威仍然存在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其中包括家庭暴力行为;它还关切这种暴力行为被看作属于私事范围,其程度如何尚不得而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寻求被殴打妇女住所内庇护的大多数,而且越来越多的移民是妇女。它还感到关切的是,所报告的强奸中只有极低比例最终导致定罪,警察和检察官撤消的此类案件数目越来越多。
42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应加强努力,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行为作为对妇女人权的侵犯行为加以解决。委员会特别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通过符合第十九条一般性建议的法律来预防暴力、起诉和改造肇事者,向受害人提供支助服务和保护。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应当对所报告的强奸案件中审判和定罪比例很低的原因发起研究和分析。
42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尚未根据刑法将为性剥削的目的贩运妇女和儿童的行径明确界定为犯罪或将其订为犯罪。
422. 委员会强力敦促缔约国应在这方面通过相关立法。
423.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其领土内及贩运受害人的原籍国境内已向贩运受害人提供一些支助措施,但它关切地注意到问题的严重性和范围仍然不明确。
424.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应提供包括该领域进展情况的信息和数据在内的全面信息和有关数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和加强支助贩卖受害者的措施,包括同其原籍国加强双边合作。委员会还敦促对执法官员进行培训,以便使他们能向贩卖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支助。
425.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过去几年来,缔约国已将逼婚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问题列入了政治议程,并制定了行动计划,还采取了其他政治措施,但委员会关注这类行为的严重程度。
426.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继续努力,根除这类行为。
427. 委员会对近年来妇女在议会的代表人数明显下降表示关注,并注意到,妇女参加市、县政府人数增加得很慢。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对外交部门较高级别中很少有妇女任职,特别是担任大使或总领事。
4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议会、市和县政府以及外交部门较高级别中的妇女人数,特别是担任大使或总领事的妇女人数。
429. 委员会担忧妇女依然在劳力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继续存在,而且相对于男子的情况而言,从事半职工作者主要都是妇女。
43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政策和具体措施,以期加快消除对妇女的工资歧视,进一步研究工资差距的潜在原因,为确保男女在劳力市场上实现真正的平等机会而努力。委员会建议应采取和实施能兼顾家庭和工作责任的进一步措施,用以提倡男女平分家务和家庭责任。
431. 考虑到联合国各次有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大会关于儿童问题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领中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实施这些文件中与公约有关条款相关的各方面的情况。
43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应当对本结论中提出的具体问题作出答复。
433. 委员会要求应在挪威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的内容,以便告知公众,特别是行政长官、官员和政治家,为保障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在该领域将采取的补充措施。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应继续广为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2000年6月举行的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在妇女协会和人权组织中进行宣传。
第五章
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434.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规定,委员会应在其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提交的年度报告中综述其根据《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A.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2条所产生的事项采取的行动
1.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2条设立的工作组名称和成员
435. 按照工作组的建议,委员会决定将“任择议定书工作组”改名为“根据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
436. 委员会确认了对汉娜·贝亚特·舍普-席林(主席)、阿伊达·冈萨雷斯·马丁内斯和法蒂玛·夸库的任命,并新任命了科内利斯·弗林特曼和克里斯蒂娜·莫尔瓦伊为根据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成员,任期两年。两年后,委员会将根据小组工作量潜在发展情况以及工作组所需的必要专门人才,重新讨论成员问题。
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开展的活动
437. 由委员会第二十四届会议设立的根据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在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期间举行非正式会议,审查了工作组工作方法,包括处理可能的来文的方法,并审议了一系列与提高妇女地位司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之间合作有关的问题。工作组还指出,提高妇女地位司根据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2 的一项建议,将就《任择议定书》的若干规定起草背景文件,供委员会和工作组下届会议使用。
3.根据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的会议日期
438. 委员会批准工作组的要求,即小组将在委员会届会之前召开一星期的会议。委员会还注意到工作组的打算,即在第二十九届会议之前从2003年6月23日至27日举行会议。
B.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8条所产生的事项采取的行动
委员会开始工作
439.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如果委员会得到可靠情报,说明某一缔约国严重或系统地违反《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委员会将请该缔约国合作审查上述情报,并为此就有关情报提出意见。
440.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7条,秘书长将提请委员会注意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提交给委员会、或显然是提交给委员会审议的情报。
441. 秘书长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7条,已提请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注意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给委员会审议的情报。因此,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展开的工作从第二十八届会议开始。
442.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0条和81条的规定,委员会关于《任择议定书》第8条所规定的职能的文件和会议记录是保密的,关于该条款下活动的所有会议均不公开。
第六章
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443. 委员会在2003年1月13日和31日第589次和608次会议上审议了关于加速委员会工作方式和方法的议程项目8(见CEDAW/C/SR.589和608)。
444. 联合国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提高妇女地位司妇女权利股代理股长介绍了该项目,并提请注意秘书处的报告(CEDAW/C/2003/I/4)。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8项下采取的行动
1.第三十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
445. 委员会决定,第三十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和候补成员如下:
成员:
Huguette Bokpe Gnacadja女士
Salma Khan女士
Dubravka Simonovic女士
Regina Tavares da Silva女士
Aída González Martínez女士
候补成员:
Akua Kuenyehia女士
Rosario Manalo女士
Victoria Popescu女士
Francoise Gaspard女士
Yolanda Ferrer Gómez女士
2.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及其会前工作组会议日期
446. 为与核准的2003年会议日历保持一致,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将于2003年6月30日至7月18日召开。已达成协议,第三十届会议会前工作组将于2003年7月21日至25日举行会议。
3.今后届会要审议的报告
447. 委员会决定在其第二十九届和第三十届会议上审议下列报告:
(a)第二十九届会议:
㈠合并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哥斯达黎加;
㈡合并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巴西;
㈢第二次定期报告:
摩洛哥;
㈣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斯洛文尼亚;
㈤合并的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法国;
㈥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厄瓜多尔;
㈦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日本;
㈧第五次定期报告:
新西兰;
(b)第三十届会议:
㈠初次报告:
不丹;
科威特;
㈡第二次定期报告:
吉尔吉斯斯坦;
㈢合并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尼泊尔;
㈣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埃塞俄比亚;
尼日利亚;
㈤合并的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白俄罗斯;
第五次定期报告:
德国。
4.关于卖淫、贩卖和性取向的研究/背景文件
448. 委员会建议提高妇女地位司起草以下文件:㈠ 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文件,其中根据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对关于《公约》第六条和委员会关于卖淫和贩卖问题的准备工作材料进行分析;㈡ 汇编所存在的其他条约机构关于“性取向”问题并与歧视和享有人权有关的法理学资料。
5.逾期未交报告
449. 作为鼓励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八条提交报告,委员会决定在第二十九届会议期间与超过五年未交报告的国家举行一次非公开会议,讨论在遵守报告周期方面所遇到的困难以及帮助缔约国撰写报告的方式和方法。
450. 委员会还请提高妇女地位司为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编写一份关于不提交报告国家的情况,包括应优先考虑的不提交报告国家、长期和短期不提交报告国家的情况,以利于委员会分析不提交报告的根源。
6.2003年委员会主席/成员应出席的联合国会议
451. 委员会建议主席或其代表参加以下2003年的会议:
(a)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七届会议;
(b)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
(c)讨论秘书长提交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的报告所载改革条约机构建议的研讨会;
(d)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计划在2003年6月举行的第二届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
(e)第十五届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
(f)大会第五十八届会议(第三委员会)。
除主席外,委员会的指定成员也将出席上文(c)和(d)分段所提到的会议。
第七章
实施《公约》第二十一条
452. 委员会在第589次和608次会议上审议了关于实施《公约》第二十一条的议程项目7(见CEDAW/C/SR.589和608)。
453. 联合国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提高妇女地位司妇女权利股代理股长介绍了该项目,并提请注意秘书长转递专门机构报告(CEDAW/C/2003/I/3)和专门机构关于在其活动领域实施《公约》的报告的说明(CEDAW/C/2003/I/3/Add.1-4和Add.1/Corr.1)。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7下采取的行动
1.关于《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一般性建议
454. 舍普-席林女士介绍了2002年10月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举行的关于《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学术会议,并提到了德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2003年7月在纽约举行的集思广益会议,民间社会代表和委员会成员参加了上述会议。委员会建议,舍普-席林女士根据她在秘书处帮助下起草的背景文件,在委员会、联合国有关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之间的讨论基础上,并吸取马斯特里赫特专家会议的成果,于2002年5月中旬向秘书处提交一份关于《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一般性建议草稿。委员会要求在第二十九届会议期间至少拿出一天的时间来审议上述一般性建议草稿。
2.委员会关于一般性建议的长期工作方案
455.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其第二十七届会议上要求秘书处为其2003年1月的第二十八届会议提供一份关于提出一般性建议现行时间表的报告。委员会收到了该报告,这份报告是秘书处关于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报告的一部分(CEDAW/C/2003/I/4,第三节)。委员会讨论了各种备选办法。大家一致认为,委员会成员应同时就关于一般性建议的背景文件开展工作,但没有就有关的主题规定优先次序。以下成员自愿就下述问题准备背景文件:
Gonzalez女士,Shin女士,Gaspard女士, |
第6条 |
Morvai女士,Patten女士和Ferrer女士 |
|
Melander先生,Kapalata女士 |
难民妇女 |
Flintermann先生,Popescu女士,Šimonovic女士 |
德班会议成果《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对妇女的多重歧视 |
Tavares da Silva女士,Kuenyehiya女士, |
公平和平等 |
Achmed女士,Simonovic女士 |
|
Manalo女士 |
移徙妇女 |
第八章
第二十九届会议临时议程
456. 委员会在其第608次会议上审议了第二十九届会议的临时议程草案(见CEDAW/C/SR.608)。委员会决定核准这届会议的下述临时议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至第二十九届会议期间所开展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一条执行情况。
6.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7.第三十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8.通过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的报告。
第九章
通过报告
457. 委员会第608次会议审议了其第二十八届会议的报告草稿(CEDAW/C/2003/ I/L.1和CEDAW/C/2002/I/CRP.3和Add.1-7)(见CEDAW/C/SR.608),并通过了讨论期间口头修订的报告。
注
1文中所说“政府”指联邦、省和领土政府。
2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七届会议》,补编第38号(A/57/38),第二部分,第361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