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的报告*

章次

段次

页次

送文函.....................................................................2

一.提请各缔约国注意的事项3

A.决定........................................3

第18/I号决定3

第18/II号决定3

第18/III号决定3

B.建议..........................................3

建议18/1......................................................3

二.组织和其他事项1-243

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1-23

B.会议开幕..........................3-113

C.出席情况................................12-134

D.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144

E.会前工作组的报告15-204

F.工作组的组成和工作安排21-245

三.委员会主席在第十七届至第十八届会议之间进行的活动的报告25-345

四.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35-4276

A.导言...............................35-366

B.审议缔约国的报告37-4276

1.初次报告..................................37-2076

阿塞拜疆..................................37-796

克罗地亚.........................................80-1198

津巴布韦............................................120-16611

捷克共和国............................................167-20713

2.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208-31116

––––––––––––––––––

*原先作为A/53/38(Part I)号文件印发。

目录 ( 续 )

章次

段次

页次

保加利亚.....................................208-26116

印度尼西亚.................................262-31119

3.合并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312-35322

多米尼加共和国............................................312-35322

4.合并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354-42725

墨西哥..............................................354-42725

五.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428-45029

委员会就第一工作组的报告采取的行动430-45029

六.《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451-47632

A.委员会就第二工作组的报告采取行动453-45532

B.联合国高级官员的发言456-47232

C.人权委员会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473-47634

七.第十九届会议临时议程47734

八.通过报告...........................................47834

第二部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的报告

送文函..................................36

一.提请缔约国注意的事项1-2537

A.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保留的声明1-2539

B.决定..........................39

第19/I号决定39

第19/II号决定39

第19/III号决定39

二.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26-4840

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26-2740

B.会议开幕....................28-3340

C.出席情况.......................34-3540

D.庄严宣誓......................3640

E.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3741

F.会前工作组的报告38-4441

G.工作组的组成和工作安排45-4841

目录 ( 续 )

章次

段次

页次

三.主席关于在委员会第十八届至第十九届会议期间所进行活动的报告49-5542

四.审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56-38642

A.导言...........................56-5842

B.审议缔约国的报告59-38643

1.初次报告59-13743

斯洛伐克59-9943

南非...........100-13745

2.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138-24248

尼日利亚138-17448

巴拿马175-20550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206-24251

3.合并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243-38653

新西兰243-29153

秘鲁.292-34656

大韩民国347-38659

五.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387-40162

委员会就第一工作组的报告采取的行动389-40162

六.《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402-41165

委员会就第二工作组的报告采取的行动404-41165

七.第二十届会议临时议程41266

八.通过报告.....................41367

附件

一.截至1998年7月10日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68

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成员74

三.委员会第十八届和第十九届会议收到的文件75

四.截至1998年7月10日缔约国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规定提交报告及其审议的情况77

第一部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的报告

送文函

1998年2月6日

阁下,

谨提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其中规定根据公约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应就其活动,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1998年1月19日至2月6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了第十八届会议。委员会在2月6日第383次会议上通过了该届会议的报告。现将委员会的报告随函附上,请转递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主席

萨尔玛·汗(签名)

第一章提请各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A.决定*

第18/I号决定.参与会前工作组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决定应邀请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机关的代表以及各国的非政府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向会前工作组提供有关已经向工作组提交报告的缔约国的具体资料。

第18/II号决定.各专门机构和其他联合国机关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决定应邀请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机关的代表参加全体委员会非公开会议,陈述其对已经向工作组提交初次报告的缔约国的意见。

第18/III号决定.报告的审议。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重申其过去的做法,即委员会成员不要参与审议其所属国家的报告的任何方面,以便维持表里都一致的最高公正标准。

B.建议*

建议18/I.会前工作组的时间安排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建议会前工作组应在前一届会议结束时开会。委员会建议,向这种工作方式的过渡,应在1999年1月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时进行。

第二章组织和其他事项

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

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由1979年12月18日大会第34/180号决议通过,并于1980年3月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截至1998年2月6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结束时,《公约》共有161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7条规定,《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

2.《公约》缔约国名单载于本报告附件一。

B.会议开幕

3.委员会于1998年1月19日至2月6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第十八届会议。委员会举行了24次全体会议(第360次至第383次),两个工作组分别举行了9次会议。

4.委员会主席萨尔马·汗女士(孟加拉国)宣布会议开幕。

5.主管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的助理秘书长兼特别顾问代表秘书长向委员会致辞指出,不应因《公约》生效后取得的进展而感到自满。《公约》仍然有许多保留;虽然各国已通过法律和政策执行《公约》,但实际执行工作仍然受到与《公约》原则背道而驰的顽固态度的阻碍。委员会的首要工作是缩短批准和执行《公约》之间的差距,而这也是《公约》成败之所系。展望未来,她还欢迎委员会成员提供意见,设法促使尚未批准《公约》的会员国在2000年以前批准《公约》。这将实现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所通过的《北京行动纲要》的一大目标。

6.她着重指出,委员会每年举行两届会议,应该使委员会的工作更加受到重视,和有更多机会清楚阐述《公约》规定的义务,从而大大提高《公约》得到充分执行的可能性。面对高涨的期望,委员会成员必须在会期间和闭会期间加倍努力。

7.特别顾问告知委员会,《公约》缔约国第十次会议订于1998年2月17日举行,选举12名委员会成员,任期四年,从1999年1月1日开始。

8.特别顾问告知委员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将于1998年2月4日与委员会会面,届时将有机会讨论庆祝《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纪念及加强有关性别问题的条约机构的目标和工作的问题。她还报告,人权委员会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及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对不克如期出席第十八届会议表示感到遗憾,但人权委员会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的宗教不容忍和基于宗教或信仰的歧视问题特别报告员将于1998年1月28日向委员会致辞。

9.特别顾问通知委员会,在执行秘书长的改革建议后,提高妇女地位司现在是新设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的一个部分。该部专门负责规范、分析和咨询服务等领域的工作,并从全球角度及性别角度监测、分析和评价经济和社会政策与趋势。

10.特别报告员还告知委员会, 提高妇女地位司主办或合办了关于“少女及其权利”、“基于性别的迫害”、“妇女享受经济和社会权利的问题”和“老年人的照料––––性别层面”等主题的专家组会议,为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作好准备。

11.特别顾问还告知委员会,她以秘书长关于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的特别顾问的身份参加了1997年10月4日至6日在阿鲁沙举行的“性暴力罪行”专题圆桌会议,并于1997年11月12日至21日率领联合国性别问题机构间特派团前往阿富汗。在该方面,她指出阿富汗妇女人权受到侵犯并非孤立的情况,世界各地的妇女和女孩,尤其是在如卢旺达、布隆迪和阿尔及利亚等冲突情况中,都特别容易受到侵害。必须针对这些暴力行为制定对策。

C.出席情况

12.委员会二十一名成员出席了届会。Desiree Bernard女士出席了1998年1月19日至23日的会议、Silvia Cartwright女士出席了1月19日至23日和1月29日至2月6日的会议、Aida Gonzalez女士出席了1月22日至2月6日的会议、Ginko Sato女士出席了2月2日至6日的会议、Hanna Beate Schopp-Schilling女士出席了1月27日至2月6日的会议。Tendai Ruth Bare女士和Mervat Tallawy女士缺席。

13.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各成员的任期载于本报告附件二。

D.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14.委员会在1998年1月19日第360次会议上审议了临时议程和工作安排(CEDAW/C/1998/I/1和Corr.1)。通过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委员会第十七届会议至第十八届会议之间所展开的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6.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7.第十九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8.通过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的报告。

E.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15.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委员会第九届会议1 决定在委员会每届会议之前召开一个为期五天的会前工作组会议,编制与委员会该届会议审议的第二次和随后各次定期报告有关的问题清单。

16.代表不同区域集团的下列四名成员参加了工作组:埃姆纳·阿尔伊(非洲)、伊万卡·科尔蒂(欧洲)、约兰达·弗雷尔(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和苏纳里亚特·哈托诺(亚洲及太平洋)。

17.工作组编制了与下列四个缔约国提出的以后各次报告有关的问题清单:保加利亚、多米尼加共和国、印度尼西亚和墨西哥。

18.会前工作组主席在1998年1月22日第365次会议上介绍了工作组的报告(CEDAW/C/1998/I/CRP.1和Add.1-4)。她通知各国成员会前工作组首次邀请专门机构的代表向其提供与审议中的国家有关的资料。有下列机构参加: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联合国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鉴于提供的资料,工作组同意建议委员会将这种做法作为会前工作组的常规。

19.会前工作组主席还通知委员会,该工作组已邀请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向其提供与审议中的缔约国有关的资料。该工作组主席指出,工作组建议这种做法也作为会前工作组的常规。

20.委员会注意到会前工作组的报告,并同意邀请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机关以及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向会前工作组提供工作组正在审议其报告的缔约国的具体资料。

F.工作组的组成和工作安排

21.委员会在1998年1月19日第360次会议上同意其两个常设工作组的组成:第一工作组审议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第二工作组审议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方式和方法。

22.第一工作组由委员会下列成员组成:艾斯·弗里特·阿卡尔、埃姆纳·阿尔伊、德西雷·贝尔纳、西尔维亚·卡特赖特、伊万卡·科尔蒂、奥罗拉·哈瓦特·德迪奥斯、约兰达·弗雷尔·戈麦斯、阿伊达·冈萨雷斯、萨尔马·汗、金英正、林尚贞、阿奥阿·奥埃特拉奥戈、安妮·利斯·拉伊乐、佐藤悟子和孔吉特·西内乔吉斯。

23.第二工作组由委员会下列成员组成:夏洛特·阿巴卡、卡洛塔·布斯特洛、西尔维亚·卡特赖特、奥罗拉·哈瓦特·德迪奥斯、阿伊达·冈萨雷斯、苏纳里亚特·哈托诺、林尚贞、阿奥阿·奥埃特拉奥戈和卡梅尔·沙勒夫。

24.第一工作组和第二工作组处理的具体问题如下:

(a)第一工作组: 与各专门机构和其他联合国实体的关系;委员会和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和联合国其他非公约性人权机制的关系;1997年9月15日至19日在日内瓦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负责人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问题;独立专家菲利浦·阿尔斯顿先生编写的关于加强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系统长期效用的报告;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向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以及委员会第十七届会议以来提交提高妇女地位司举行的专家小组会议提出的有关建议;以及通过技术和咨询服务促进公约的履行和委员会的工作以及有待委员会第十九、第二十和第二十一届会议审议的报告;

(b)第二工作组: 关于《公约》第12条妇女和保健问题的一般性建议草案和委员会以提交关于对公约的保留的文件的方式作为对庆祝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纪念的贡献。

1 《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五届会议 , 补编第 38 号》和更正 (A/45/38 和 Corr.1), 第 28-31 段。

第三章委员会主席在第十七届至第十八届会议之间进行的活动的报告

25.委员会主席欢迎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的成员。她指出,自委员会上届会议以来,坦达利·巴尔女士(津巴布韦)已被任命为伦敦英联邦秘书处中央技术事务司司长并提出了她的辞呈。她强调了巴尔女士对委员会工作作出的可贵贡献。

26.她告知委员会,她参加了若干次联合国举办的活动,包括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1997年9月1日至4日在安曼举行的普遍遵守主要人权文书亚洲/太平洋会议。会议的目标是鼓励批准人权文书。她指出,参加会议的国家中还有十七个国家尚未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这次会议提供了有用的机会,可用以查明批准人权文书的障碍和克服障碍的战略。

27.主席出席了1997年9月15日至19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八届人权条约机关主席会议。她报告说,会议议程的主要项目是独立专家提出的“加强联合国人权条约系统的长期效果”的报告。各位主席认为,设立一个单一条约机关监测所有人权公约的构想不切实际,也无此需要。他们认为,每个委员会或可寻求各种方式,集中力量于每个国家的数目有限的问题,以便缩短定期报告的长度。各位主席建议,条约机关的成员应该不要参加审议他们自己国家的报告的任何方面,以保持内含和形式的公正,同时各国政府应不要提名任何在政治或其他工作上可能与独立专家的义务无法调和的人士去膺选条约机关的成员。各位主席请提高妇女地位司编写一份分析报告,说明关于性别问题已如何结合在联合国条约机关的工作之中,以便在下一届主席会议的常会会议中提出,并提议举行一次讨论会来探讨这些问题。

28.主席又告知委员会,关于1997年10月3日至5日在哥本哈根举行的社会进步讨论会,讨论会的目标是采取1996年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的后续行动,并确定经济一体化与全球化进程同社会情况之间的关系。1997年10月14日至16日,主席又出席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中东区域办事处在贝鲁特举行的一次区域讲习班,讲习班审查了如何在六个阿拉伯国家内的法学院课程中结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与《儿童权利公约》的方式。妇女讲习班中还讨论了在阿拉伯世界的妇女与儿童权利的观念。

29.主席在1997年10月19日至23日出席了大会第三委员会的会议。她在发言时着重指出在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方面的进展,并还呼吁批准和接受与委员会会议时间有关的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30.主席告知委员会,她已写信给尚未成为《公约》缔约国的国家,促请它们在2000年以前批准《公约》。此外,她表示欢迎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特别顾问已写信给尚未提交首次报告的缔约国,促请它们尽快履行这项义务。她表示感谢开发计划署署长詹姆斯·古斯塔夫·斯佩思先生已写信给驻地协调员,要求他们鼓励各国政府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或履行该公约的义务提出报告,并向编写首次报告的国家提供它们需要的协助。

31.主席报告说,她同委员会的另外三名成员出席了1997年11月15日和16日在伦敦举行的关于妇女健康问题的英联邦协会区域间圆桌会议。这次圆桌会议之前还同参与保健与生殖权利的非政府组织进行了一次“对话日”,为委员会拟订与第12条有关的一般性建议提供了有用的投入。

32.主席表示了她对阿尔及利亚境内妇女与儿童状况的关切,同时表示该国的首次报告正在编写,并将在委员会以后的届会中审议。

33.她又表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未能按原计划出席会议感到失望,但注意到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问题特别报告员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玛丽·鲁滨逊夫人将出席委员会会议。她向卡特赖特女士和沙利耶夫女士致谢,她们在第十七届和第十八届会议之间以委员会的名义对有关妇女保健问题的保留意见和一般性建议的文件负起了主要责任。

34.最后,主席说,各条约机关的工作虽有进步,但委员会的工作方法还可改善。她欢迎对这方面提出的任何建议。

第四章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A.导言

35.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审议了八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列报告:四份初次报告;两份合并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一份合并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以及一份合并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36.委员会按照其1994年第十三届会议的决定,已编制了关于每件已审议过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下文载有由委员会成员编制的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内容的结论性意见以及缔约国代表介绍性发言的摘要。简要记录中载有关于委员会审议缔约国的报告方面更为详细的资料。

B.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1.初次报告

阿塞拜疆

37.委员会在1998年1月20日和23日举行的第361、362和367次会议上审议了阿塞拜疆的初次报告(CEDAW/C/AZE/1)(见CEDAW/C/SR.361、362和367)。

38.该国政府的代表告诉委员会说,1月20日是阿塞拜疆的国庆日,全国在这一天纪念极权主义的受害者。阿塞拜疆的独立斗争的胜利果实之一就是在1991年8月30日由阿塞拜疆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通过关于阿塞拜疆共和国恢复国家独立的宣言,以及在1991年10月18日通过《国家独立宪法法律》。

39.该国在独立后就立即进行社会经济和政治改革,但据该国政府代表说,社会经济危机及亚美尼亚的武装侵略影响全国形势,祸及全体人民。此外,该国85%的人口仍然处于贫穷线之下。该国还有许多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其中不乏妇孺。

40.尽管有这些困难,政府还是非常重视国际人权条约(包括政府在1995年6月没有保留地加入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执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北京,1995年9月4日至15日)以及其后在国家一级的落实执行对促进该国妇女的权利也是重要的。

41.阿塞拜疆的初次报告是在其加入该公约一年后,在该国处于经济困难、20%的国土被占领、全国有超过一百万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情况下提出的。所有这些因素都影响了该公约的执行。

42.阿塞拜疆代表全面地分析了历年来该国妇女状况的变化,并向在这个过程中作出了贡献的杰出妇女致敬。

43.最近该国成立了妇女问题国家特设委员会,同时政府也正在积极推行平等权利、平等机会政策。此一方针是该国与非政府组织交流的基础。

44.委员会得知,1995年通过的新宪法强调了男女人权平等原则。妇女的人权和不受歧视依法获得充分保障。但是,严峻的社会经济状况造成生活水平严重下降,失业率上升,因而使得男女人口处于贫穷者众。婴儿死亡率和产妇的高死亡率也是令人极感关切的问题。

45.阿塞拜疆许多妇女都有高教育水平,而自从1996年以来,要上高等院校的妇女人数已超过男性。不过,妇女失业人数比男性多;而各级决策者的妇女人数比男性少。议会中的女性议员占所有议员的12%,决策阶层的女经理只占所有经理的20%。劳动市场的妇女多从事保健、社会福利、教育、文化等领域的工作。

46.阿塞拜疆政府特别关注该国境内大量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他们大多数是妇孺。目前政府正在执行一系列措施,让难民和流离失所的妇女融入社会、经济生活。

47.阿塞拜疆政府认识到要实现男女完全平等,任重道远。在这点上,该国政府向委员会保证它将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执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48.委员会赞赏阿塞拜疆政府在宣布独立之后毫无保留地批准《公约》。

49.委员会赞赏该国政府在批准《公约》之后一年提交报告,并欢迎该国一个高级代表团以口头形式所作的高质量补充说明。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50.委员会承认,阿塞拜疆因为曾遭战火蹂躏,难民人数很多,以及正在转向民主和市场经济,所以面临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的挑战。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该缔约国正在面临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给全国人民带来不良影响,其中85%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这一情况尤其影响到妇女,她们占人口以及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大多数,这就影响到公约的充分实施。

积极方面

51.委员会满意地看到《公约》已经译成阿泽里文,并广为宣传。

52.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代表团表示愿意加强全国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动员非政府组织参加实现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北京行动纲要》各项目标的工作。

53.委员会注意到很多妇女参与该国的专业和文化生活,而且在决策进程中妇女比例也相对较高。

54.委员会欢迎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帮助下,设立六个区域计划生育中心,它们将向更多的妇女和男子提供生殖保健方面的帮助。

55.委员会还欢迎所提议的应成立一个妇女银行,为妇女开办的小型企业提供贷款和信贷。

关切领域

56.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虽然该国宪法宣布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和自由,但宪法或各项法律中没有对歧视行为作出定义,也没有设立机制加强起诉歧视妇女的行为。

57.委员会关切的是,阿塞拜疆政府还没有制定其执行《行动纲要》的计划。

58.委员会关切的是,阿塞拜疆虽然是一个政教分离的国家,这使得公约中的各项规定应该较易实施,但迄今为止政府却没有对消除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态度作出足够的承诺,也没有就避免原教旨主义倾向兴起的危险作出足够的承诺。这妨碍了公约,尤其是其第5条(a)项内所述措施的充分实施。

59.委员会遗憾地看到,仍没有明确确定国家机制发挥的作用,因此没有一项充分动员妇女参与该国发展进程的全面连贯的战略。

6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法律上的平等和实际上的平等仍存在差距,尤其是在实施公约第10条和第11条方面,以及大量受过高等教育的妇女仍生活在贫困线以下。

61.委员会关切的是,虽然公约第11条规定的各项妇女权利得到保障,但失业人口中妇女所占比例越来越高,而且没有为因应此种形势采取措施。

62.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还没有运用公约第4条第1款来消除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尤其是在让妇女从政和就业以及援助流离失所和难民妇女方面。该款主张应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63.委员会尤其担忧的是,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仍很高,而且在这方面没有充分获得国际紧急援助的资源。

64.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没有采取足够的步骤来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尤其是在社会经济和实际生活困难通常会助长特别是家庭内暴力行为的情况下。

65.委员会十分关切卖淫和贩卖人口的女性受害者的状况。委员会认为,处理这些问题的立法在执行中可能会产生歧视,而且并非总是能够尊重受害者的权利或产生积极结果。例如,委员会注意到,对妓女强行采取医疗管制,而没有对嫖客采取这种措施,这是歧视性的,甚至会产生反作用。

66.委员会感到担忧的是,人们普遍使用堕胎作为计划生育的基本手段。它还对妇女的总体健康状况感到关切,尤其是考虑到肺结核病和其他传染病的流行。

67.委员会对农村妇女状况表示关切,尤其是在基本健康保护和教育以及公约第14条所述社会保障方面。

68.虽然委员会理解存在困难的经济状况,并理解难民问题难以找到持久的解决办法,但它仍然关切难民妇女在物质和心理方面所处的岌岌可危状况。它还注意到对难民妇女关注不够,包括未能获得有关国际机构的支助。

提议和建议

69.委员会建议,政府应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尊重和有效实施《公约》所载的规定。它特别建议其宪法或相关法律中应载有与公约第1条内容极为相似的关于歧视的定义。它还建议《公约》的规定应当反映在立法中,尤其是关于保健、教育和劳工的立法中。

70.委员会鼓励阿塞拜疆政府通过适当立法确定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作用,并向该机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预算资源。

71.委员会鼓励为实施在北京通过的《行动纲要》而拟订国家行动计划,并建议与人权领域内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代表密切合作,加强人们对性别问题的认识,并促进与男女所发挥作用的传统陈规定型作斗争的运动。

72.委员会建议,有关机构应考虑肯定行动的作用及必要性,尤其是为了鼓励妇女更多参与决策机构。

73.委员会还建议应在联合国人口基金的协助下,制定充分的计划生育方案,以防止利用堕胎作为计划生育的手段,并减少因不安全堕胎而产生的产妇死亡危险。

74.委员会建议,政府应审查涉及剥削和贩卖妇女的立法,以消除这种立法中具有歧视性的内容。

75.委员会建议,应向难民妇女和移徙妇女提供充分资料,保护她们免受试图通过卖淫剥削妇女的人口贩子之流的危害。

76.委员会建议该国政府应致力于并且协助非政府组织主动评估阿塞拜疆境内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的程度和普遍情况并且采行对抗这个问题的方案和措施。

77.委员会建议应在大众中广泛宣传《公约》的规定,尤其是在教师、社会工作者、执法官员、监狱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法官、律师和涉及实施《公约》的其他专业人员中。

78.委员会建议应在学校和大学进行关于人权的教育,包括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教育。

79.委员会要求在阿塞拜疆广泛宣传这些结论性意见,以使阿塞拜疆人民,尤其是其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人物都意识到已采取步骤确保妇女事实上的平等,并意识到这方面还需采取更多的步骤。它还要求该国政府继续向大众,尤其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宣传本公约、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克罗地亚

80.1998年1月21日和23日,委员会第363次、第364次和第368次会议审议了克罗地亚的初次报告(见CEDAW/C/SR.363、364和368)。

81.克罗地亚代表表示,克罗地亚于1991年10月8日毫无保留地加入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她指出,初次报告所述期间截至1994年,下一份报告将是第二次和第三次报告的合编。

82.该代表通知委员会说,克罗地亚提交初次报告时,和平是国内当务之急。但她强调,只有通过和平和推展民主,妇女才能在所有领域提高自身地位。克罗地亚终于实现了一定的和平、稳定与安全,从而得以开展活动促进社会发展、增进及保护人权。民主社会要充分伸张社会正义,关键的一条就是要在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提高妇女地位,赋予她们权力。

83.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于1996年5月成立了促进平等委员会,并与妇女非政府组织进行了磋商,根据《北京行动纲要》,起草了促进平等的国家政策。克罗地亚政府于1997年12月通过了该项政策。

84.该项国家政策规定了具体措施,以在下列各领域实现特别目标:政治决策、经济及妇女的经济地位、保健、教育、妇女的人权以及战时及平时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85.另一位代表在委员会说明司法领域《公约》的执行情况。她指出,克罗地亚妇女的宪法权利受监察员的保护,男女都有权通过法庭程序利用法律补救方法。新刑法已经制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她介绍了有关以下各项的统计资料: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配偶强奸、性骚扰、卖淫(包括国际卖淫)及其它犯罪行为。这些行为方面的趋势是修改《刑法》的成因。但该代表说,男女均可成为罪犯和罪行受害者。

86.一些法律规定特别保护家庭、尤其是担当母亲和照顾者的妇女。妇女赋予特别权利,但人们并不认为这是歧视男子;男子的权利也得到承认。抚养子女认为是共同的责任,法律和附则中反映了这一点。

87.妇女不得从事强体力活的工作、在地下或水下劳动的工作或任何被确定为对妇女生命有害的工作。除在特殊情形及条件下经过核可之外,法律禁止妇女上夜班。雇主不得要求提供与就业问题无关的事项的资料,藉此办法可以保护孕妇在工作场所不受歧视。

88.自初次报告以来,对保健法已稍作修改。对医疗保险和住院病因作了说明,并指出根据中止妊娠的统计资料,目前堕胎和流产现象已降到了最低点。

89.1997年12月通过了执行《北京行动纲要》的平等问题国家政策,其目的是促进平等;国家政策属于强制性文件,政府各部门和其它机构都有义务执行其条款。该项国家政策系同非政府组织和促进平等委员会合作制订,包括两部分,一是对现况作一调查,二是针对关键领域提出具体措施。

90.该代表在结束发言前,审查了《公约》的特别条款及其执行情况。她表示,虽然在教育和就业方面妇女机会均等,但妇女失业率较高。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91.委员会祝贺克罗地亚政府未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并满意地注意到该国的初次报告遵循了指导方针和提供了克罗地亚妇女状况的全面资料。

92.委员会欢迎克罗地亚代表团对补充和更新书面报告作出的出色口头说明。委员会赞赏克罗地亚政府派出以劳工和社会福利部副部长为团长的高级别代表团。这表明该缔约国对公约的承诺和对委员会工作的尊重。

93.委员会还欢迎该国代表广泛答复了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这反映了克罗地亚在提出缔约国报告期间作出了真诚努力来解决委员会关心的问题。

积极方面

94.委员会赞扬克罗地亚政府把公约纳入了克罗地亚国内法,并且克罗地亚任何公民均能在法庭上援引这项公约。

95.委员会欢迎克罗地亚设立促进平等委员会。它还欢迎为执行《北京行动纲要》所采取的促进男女平等的国家政策。委员会高兴地获得国家政策的副本。

96.委员会赞赏克罗地亚政府致力于同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合作,而尤其是鉴于克罗地亚妇女非政府组织非常能干和活跃,委员会赞赏它保证将来将进一步努力加强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委员会对国家政策中考虑到同这种非政府组织的合作表示欢迎。

9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国代表团的口头答复,反映出它愿意进一步考虑委员会提出的各个方面和关心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非常高兴地听到该国政府愿意按照委员会的建议审查下列问题的口头承诺:

(a)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把妇女的作用仅限于担当母亲和照料者的陈规陋习;

(b)必须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参加政治生活;

(c)任命一名副监察员专门处理妇女权利问题;

(d)必须提高公众对公约的认识,以便在整个司法系统中得到更频繁的应用;

(e)在可能情况下建立禁止令制度,尤其用于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

(f)关于保护妇女就业的措施,尤其是雇主非法向妇女施加压力,规定在就业后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必须同工会进行对话和协调;

(g)必须增加对照顾老人的家庭成员的援助,特别是对妇女的援助;

(h)必须收集更详细的有关农村妇女状况的资料;

98.委员会非常满意地注意到克罗地亚国内有帮助有特殊需要的妇女的方案。

99.委员会高兴地获悉在教育系统中消除性别陈规陋习所实施的措施。它还高兴地看到在学校中开展人权教育的措施。

100.委员会对克罗地亚的保健系统和该国政府对全民保健的明确承诺普遍留下了印象。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01.委员会注意到,克罗地亚由于最近卷入武装冲突,因此面临着极大的经济和社会困难。后果之一是有大量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委员会还注意到向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结构转型造成了许多困难。委员会认为,如果没有对性别敏感的政策和措施去补救种种不利的影响,那些转变可能对妇女享有人权的机会产生不利影响,阻碍《公约》的执行。

主要关切问题

102.尽管该代表团在口头答复中作了一些说明,但委员会仍然对该缔约国报告中表示,妇女自己应对参与公共生活的程度不高的现象负有全责的观点极感不安。这令人感觉政府对间接的和体制上的歧视及其对妇女的影响缺乏了解。

103.委员会特别感到不安的是各种领域的克罗地亚法律一律强调妇女作为母亲和照料者的作用。虽然保护孕妇的法律规定很重要,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着重妇女生活的这一方面,会促使更加认定妇女具有传统陈规、定型的角色,这会限制妇女充分参与社会。委员会认为,尽管克罗地亚妇女受过良好教育,并大量参加工作,但政府必须认真地以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方式分析重视为人之母而不重视妇女在公共领域作用的做法,以确保男女在克罗地亚未来社会中享有实际的平等。

104.委员会对尚未收集某些方面的数据,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对贫困妇女的问题极少注意,对贫困问题也没有按性别区分的数据。委员会还关切,关于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艾滋病毒/艾滋病),没有收集按性别区分的数据;关于少女怀孕,没有收集可靠的数据。

105.委员会表示关切:既然克罗地亚人口的种族和宗教组成很复杂,该报告却没有关于少数族群妇女社会、经济、政治地位的统计资料。

106.委员会忧虑地注意到,政府认为,没有必要每次一提到平等问题,就说明男女不平等。委员会认为,这种观点可能掩盖并延长了特别是实际上的不平等,并指出,为了提高性别问题的可见度,并推动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国家议程,将性别问题纳入关于平等的各项讨论至关重要。

107.虽然委员会确切获悉,检察官应受害人请求起诉家庭暴力行为,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未曾采取足够的措施鼓励妇女提出申诉以及检察官依据职权或经第三方的申诉进行起诉这一点未纳入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

108.委员会表示关切,证据表明与教会有关的组织不当地影响了政府的政策,因而阻碍了《公约》的充分执行。

109.在保健领域,委员会特别感到不安的是,由于政府财政拮据,与妇女生殖保健有关的服务首先遭到影响。委员会也对一些医院以医生基于良心的反对为由拒绝提供堕胎服务的报道感到不安。委员会认为,这是对妇女生殖权利的侵犯。

提议和建议

110.委员会建议克罗地亚政府继续执行和加强它正在采取的各种措施,以赋予妇女权力并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委员会鼓励为达到数目指标和配额采取具体的平权措施,特别是在政治生活中的政治职位和决策职位等领域,因为在这些领域,妇女的实际平等权利没有按照预期的进度得到改善。

111.委员会敦促克罗地亚政府信守口头所作的打算进一步审议上文第97段提到的问题的声明,以期采取回应委员会的关切的措施。

112.委员会敦促克罗地亚政府进一步采取措施,促进对妇女在社会中所起的各种作用的承认。为此目的,至关重要的是,使公众了解妇女和男子平等分担家庭角色和“照料责任”的重要性。

113.委员会建议,政府应运用现有的关于间接的、结构性歧视的知识。委员会强调,关于执行消除这类歧视的战略的主要责任在政府,而不在妇女自己。

114.委员会请克罗地亚政府在今后的报告中列入关于执行《公约》第六条的更详细资料。委员会请求收集更多的资料,说明卖淫妇女的情况。委员会还希望得到更详细的资料,以了解贩卖妇女、特别是贩卖移徙妇女的问题以及为执行这方面的法律的措施。

115.委员会建议,克罗地亚政府应收集关于少数族群妇女社会、经济、政治地位的统计资料,并提供给他人使用,以便因应不同族群的需要而逐步拟订具体的政策。

116.委员会请求在今后的报告中提供关于残疾妇女情况的更多资料。

117.委员会强烈建议政府采取步骤,保障妇女在公立医院获得堕胎服务,确保妇女享有生殖权利。建议政府全面审查裁减避孕药具经费造成的影响,特别是对妇女的影响,并执行战略,解决对妇女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

118.委员会敦促克罗地亚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使非政府组织参与编写该国提交委员会的下一份报告。

119.委员会要求将本结论意见在克罗地亚广为传播,以便克罗地亚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界人士,了解已经采取了使妇女获得事实上平等的步骤,并还需要采取其他步骤委员会又请政府继续将《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广为传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分发。

津巴布韦

120.1998年1月22日和27日,委员会第366、367和372次会议审议了津巴布韦的初次报告(CEDAW/ZWE/1)。(见CEDAW/SR.366、367和372)。

121.津巴布韦代表表示,津巴布韦政府致力于全面执行该《公约》并实现男女平等。在这一领域已取得很大进展,包括设立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和人权问题部际委员会。此外,还拟订了一项《全国行动纲领》和《2020年远景》,制定了有关法律规定,各部指定了性别问题协调中心。尽管如此,由于普遍存在对妇女的消极观念和歧视性的习惯法和行为,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进展仍然缓慢。

122.在该报告编写过程中,征求了专门处理性别和发展问题的非政府组织和研究机构的意见,这些组织和机构还积极促进男女平等。

123.该代表指出,《宪法》已于1997年修正,明确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包括《消除性别歧视法》在内的其他法律文书也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

124.社区发展和妇女事务部作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于1981年设立。虽然该部后来已解散,但该国家机制继续存在,各实务部门已指定性别问题协调中心。

125.该代表指出,现已设立人权问题部际委员会,在人权问题上向政府提出咨询,监察员可对包括与性别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调查。

126.已开始采用法院程序改善受害者的感受,包括安排在单独的房间里取证。对妇女的暴力仍是一个严重问题,已开始对警官和司法官员进行敏感认识性别问题的训练。

127.已在特别是教育、就业及政治参与和决策领域实行平权措施,但关于性别角色的陈旧观念仍影响许多津巴布韦人的态度。在这方面,政府正开始实施一个方案,审查学校课本,有关人权问题的课程将在中、小学讲授,目前正在制订中。

128.该代表说,HIV/艾滋病是津巴布韦的一个严重问题,这场大流行病增加了妇女的负担。多数农村妇女的处境总的来说仍然比城市妇女远为不利。

129.该代表最后说,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已拟订一份清单,列明不符合宪法的法规。此外,该《公约》已译成两种主要当地语文,以简化版的形式广为传播。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30.委员会赞扬该国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并欢迎该缔约国的初次报告,该报告全面、坦诚地分析了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委员会还高兴地注意到,该报告是与非政府组织协商编写的。此外,委员会还感谢在口头介绍中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对包括民族事务、创造就业机会和合作社部长在内的高级别代表团表示欢迎。

积极方面

131.委员会感谢政府坚定地致力于提高妇女地位,赞扬它在独立后设立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并在每个部指定性别问题协调中心。

132.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已经修订《宪法》禁止性别歧视。

133.委员会赞扬政府将《公约》译为当地语文,以便鼓励传播。

134.委员会赞扬津巴布韦政府推行了许多主动行动,包括拟订了一项国家性别政策,以执行《北京行动纲要》。

13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设立了人权问题部际委员会,得到加强了监察员办公室,该办公室现在可对警察及保安部队进行调查。这提高了对人权的肯定以及妇女享有人权。

136.委员会赞扬政府明确制订符合国际协定的国家妇女政策,特别是符合《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公约》。

137.委员会欢迎为警官开办对性别问题敏感认识的培训班,并设立‘对受害者友善的法院’。

138.委员会还赞扬执行了关于教育、就业、政治参与——特别是参加乡镇公所––––的肯定行动的措施。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39.委员会极其关注地注意到,尽管国内法保证了妇女的平等地位,但是仍有习惯法并且习惯法被遵守,使妇女继续受到歧视,特别是在家庭中。委员会不悦地注意到当前盛行的对妇女的传统与社会文化态度,继续造成对妇女的不利形象,阻碍妇女的解放。

14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机构调整方案的不利影响,特别在教育、保健和就业领域的不利影响。

主要关切领域

141.委员会关注的是送财礼、多配偶制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等歧视性习俗还在流行。虽然宪法规定基于性别的任何歧视行为都是犯罪并且送财礼的做法已被列为非法,但是传统法和习惯法的势力还允许歧视行为继续存在。

14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法律还没有承认对妇女的许多暴力行为、尤其是社会暴力和家庭暴力。对妇女的暴力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权的行为。此外,政府也没有提供足够的支持来帮助暴力受害者,如实施康复方案和提供临时住所。

143.委员会关注的是,国家事务、创造就业和合作部以及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并没有真正的权力或职责来提出和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措施。

144.尽管委员会赞成各部建立性别协调中心是有用的。委员会表示关切,尚缺乏一个有经常预算拨款的中央协调机构。

145.委员会对妇女参与决策的程度低表示关注。

146.委员会不悦地注意到法律规定妓女要负刑事责任而嫖客却逍遥法外。委员会关切地指出,贫穷妇女、移徙妇女、边际化群体的妇女最易受害往往卖淫为生。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数据和缺乏关于妓力的方案,显示政府没有充分注意《公约》第6条。

147.委员会深为关切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的后果以及年轻妇女中有极高的感病率,在15至19岁年龄组中占84%,在20至29岁年龄组中占55%。委员会指出,特别令人关切的危险是,病毒会因生育和哺乳传给婴儿。

148.委员会还对有些诊所拒绝对青春期青少年给予法律并不禁止的计划生育的辅导,表示关切。

149.委员会表示关切,农村妇女往往受苦最多,因为社会上一般对妇女的态度较差,传统上是歧视的。农村妇女往往也比其他任何人工作时间更长。

150.委员会对没有让怀孕少女继续上学的支助制度表示关注。委员会还不悦地注意到对少女怀孕没有详细的统计资料。

提议和建议

151.委员会敦促该国政府更积极主动地采取具体措施来废除所有歧视性习惯和做法。

152.委员会敦促该国政府审查国家机构的职能,以便让它有权有钱提出和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方案。该国家机构还应作为各部所有性别问题协调中心的协调机构。该国家机构应组织以男女双方为目标的提高公众对性别平等认识的宣传运动。还应组织有新闻媒介参加的宣传妇女正面形象的宣传运动。

153.委员会建议应将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培训扩大到所有部门,包括保健人员。

154.委员会还建议向总统和各部长经常通报《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的执行进展情况。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确保总统和各部部长负责在各自部门把性别平等观点纳入主流。

155.委员会建议采取临时特别措施,用肯定行动来提高妇女在社会各阶层的地位。

156.委员会建议该国政府把监察员办公室的职能扩大,能够处理民间和民营部门关于性别歧视的控诉。

157.委员会建议编纂家庭法和习惯法,仅把提倡男女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力的习惯法和做法纳入法律。

158.委员会极力建议政府以充分的力量执行《公约》第6条的规定,实行协助卖淫妇女的方案。委员会促进政府有系统地记录盛行的卖淫问题,以便委员会拟订援助方案。

159.委员会注意到政府举出非法堕胎是津巴布韦妇女死亡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建议政府重新评价堕胎法,以便放松管制以及不再列为刑事罪行。

160.委员会催促政府以较大的努力去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严重流行,并确保对所有妇女,特别是青春期妇女,提供关于性与生育的卫生信息、教育和服务。

161.委员会建议,政府对青少年和成年人都提供性教育和实用的计划生育知识。

162.委员会请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对妇女的一切暴力、卖淫和贩卖妇女等方面的更详细的数据和充分的材料。

163.委员会要求在下一次报告中提出关于少女怀孕问题和年轻母亲是否有能力继续学业的详细数据与充分资料。

164.委员会鼓励津巴布韦政府继续努力执行《北京行动纲要》。并建议成立一个负责中央协调的职司机构,拨给经常预算,以加速执行政府的性别政策和方案。

165.委员会请政府采用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便计划采取措施,提高妇女地位,并更有实效地执行这些措施。

166.委员会要求将本结论意见在津巴布韦广为传播,以便津巴布韦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界人士,了解已经采取了使妇女获得事实上平等的步骤,并还需要采取其他步骤。委员会又请政府继续将《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广为传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分发。

捷克共和国

167.委员会在其1998年1月26日第370和371次会议和1998年1月27日第373次会议上审议了捷克共和国的初次报告(见CEDAW/C/SR.370、371和373)。

168.捷克共和国代表在介绍报告时说,捷克在两年多前就提交了初次报告,因而她的发言将着重保护妇女个人权利方面的一些重要变化。

169.这位代表指出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一些文书,包括《劳工组织第89、100和101号公约》。她还列举了几项已采取的法律改革措施,包括修正《就业法》(1/1991)、《工资法》(1/1992)、《薪金法》(143/1992)和《养恤金保险法》(155/1995)。该代表还向委员会扼要介绍了男女之间和子女人数不同的妇女之间的退休金待遇差别。

170.自1994年以来,医疗或社会保险方面虽未发生重大变化,但1995年某些医疗保险福利转入了国家社会津贴制度,目的是统一国家社会津贴和福利,从而根据一个单一制度向有子女的家庭提供支助。

171.最近的变化引起包括妇女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的发展,举行了一些活动,会议和讲习班,讨论具体的妇女问题,如家庭暴力、一般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以及犯罪行为受害妇女等。

172.该代表然后向委员会扼要介绍了有关妇女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具体方案,说明了对妇女在社会和劳动力市场的地位有极大影响的一些社会––––经济因素。她还指出了幼儿园的重要性以及幼儿园与妇女就业率之间的关系。

173.该代表指出,第261/97号法令明确规定禁止所有妇女、孕妇、分娩后不够9个月的产妇和少年儿童各自参与的职业和工作场所。该代表还提到关于职业保健和安全的具体条件的立法草案。

174.该代表还列举了一些主要着重妇女生殖健康的妇女保健方案和项目,包括与艾滋病毒/艾滋病有关的方案和项目。

175.该代表指出,卖淫虽未被视为犯罪行为,但这个问题日益严重,主要原因是非法移徙。她还表示关切的是,有组织的卖淫仍然是犯罪团伙有利可图的收入来源。捷克共和国采取了一些制止卖淫的措施,包括设立了一个侦测有组织犯罪的特别单位。

176.该代表提到捷克法律体系的基础,即根据一致、普遍和平等保护男女的原则,保护妇女权利,重点是公民个人。

177.捷克代表在结束发言时说,她期待委员会提出问题,这样她可以向委员会提供关于捷克共和国妇女的全面客观的情况。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78.委员会赞扬捷克共和国政府自该国独立以来对促进其公民人权所表现的明确承诺,以及赞扬无保留地批准《公约》。又高兴地注意到捷克共和国代表团以积极精神接受了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179.委员会欢迎捷克共和国代表口头报告中的新增和更新的资料,认为,这有助于委员会了解捷克共和国妇女的状况以及该国执行《公约》的情况。

积极方面

180.委员会对代表团口头报告中特别满意的内容是,在劳工和社会事务部设立了一个部际协调机构。委员会同样特别欢迎报告所说的由一个妇女地位委员会根据《北京行动纲要》起草一项《国家计划》的工作。

181.委员会注意到,捷克共和国前政权期间,妇女地位显著提高,特别是在以下方面:教育、妇女参与经济活动、以及社会支助服务,例如儿童保育。

182.委员会还高兴地注意到,捷克共和国各地一般拥有高水准的医疗保险,特别是产妇保健。在这一方面,委员会特别满意地注意到,捷克共和国的婴儿死亡率和围产期死亡率都非常低。

183.委员会高兴地注意到,捷克共和国的法律制度给予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并且在《宪法》、《基本权利与自由宪章》以及若干其他法典中有许多平等条款。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84.委员会注意到捷克共和国的报告及其提交给委员会的口头介绍反映捷克政府方面的一个大趋势是,把妇女视为家庭内母亲,而不是把她们视为个人和在公共生活中的独立行动者。委员会觉得这种看法对《公约》的执行造成一项重大障碍,因为这种看法反映了对性别作用、间接歧视和事实上的不平等这些关键概念的基本误解。

185.委员会不安地注意到,虽然捷克政府殷切地要改善捷克共和国妇女的生活条件,但政府没有充分认识到两性不平等的结构和文化上的根源。专制的国家强调的是妇女充分就业和儿童由机构照顾;摆脱这种专制国家限制的捷克共和国主导妇女和家庭的当前政策,过度强调妇女的母亲角色和家庭角色。因此,委员会觉得,除了有关保护怀孕和母亲角色那些措施外,缺乏提高妇女地位的任何其他特别措施这点,是充分执行《公约》的一项重大障碍。

主要关切领域

18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捷克法律并没有提供一项歧视的明确定义和/或处理男女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情况。

187.委员会虽然欢迎在劳工与社会事务部内设立了关于妇女问题的部际协调组,但是认为不能视此单位足为国家级的机构。委员会认为,缺乏一个拥有足够资源和人员的国家级机构,是对执行《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的严重限制。

188.委员会非常关切妇女在政治经济领域的决策职位中的代表人数不足和不断减少以及政府显然没有注意这项现象。没有任何纠正这种情况的特别临时措施以及政府缺少考虑采取任何这些措施的意愿体现了这点。

189.委员会又关切地注意到自捷克共和国建立初期以来妇女非政府组织数字减少。委员会认为一个允许就两性平等表达广泛意见和态度的活跃的民间社会的存在,对于促进男女之间的平等是极为有利的。委员会又鼓励捷克政府与代表不同妇女利益和观点的非政府组织合作,执行并监测《公约》的条款。

190.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没有为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特别立法并对于捷克政府认为没有这种立法的必要感到震惊。委员会表示关切,捷克共和国缺少关于这些暴力行为范围和普遍程度的数据和缺少有关为支持暴力受害者、提高公众对该问题的了解和使保健专业人员和执法人员对该问题敏感而采取的任何防范措施和/或方案的资料。

191.委员会又关切地注意到新闻媒介没有措施和方案促进积极的在公共生活中各领域各阶层作为行为者的妇女形象和鼓励男子公平地分担家庭职务。

19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捷克共和国完全是从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角度处理卖淫和贩卖妇女问题。这些罪行与经济转型和社会、政治变革密切有关,委员会承认失业日增、日益贫穷等事态的不利影响,是造成卖淫和贩卖妇女的因素。

193.委员会认为捷克共和国的某些政策助长性别的陈规定型,例如设立“家务管理”学校,这种学校虽然没有正式的性别隔离,但基本上专为女学生而设,培养她们担当传统的陈规定型的角色;某些学校由于男生“体格不同”而只收男生的做法也是这样。委员会强调必须鼓励女孩和男孩选择非传统的学习领域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对这些学校深表关切。

19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政府显得不愿意指导女学生研究科技。

195.委员会非常关切男女工资差距的现象以及妇女专做低技术、低工资的工作,这是经济私有化、合理化的后果之一。

196.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对孕妇和产妇越来越采取过份保护的措施,以及使妇女提早退休的政策。还注意到,在文化上称扬妇女在家庭中的作用可能加重经济合理化政策对妇女的不利影响。

197.特别是考虑到广泛提供避孕药具,委员会对捷克共和国的人工流产率偏高极感不安。委员会又不满地获悉保健专业人员在避孕药具方面缺少资料和培训。由于在口头报告中提供的资料不完整,委员会对于向它提供的有关捷克共和国的妇女一般健康状况资料不十分满意。

198.委员会特别失望的是捷克共和国的口头答复中没有对其关于执行《公约》第7、8和16条规定的问题作出答复。尤其是考虑到该国当前的离婚率非常高,委员会特别关注离婚的原因,以及有没有对事实上同居的妇女的地位给予任何法律保护。

提议和建议

199.委员会建议将根据《公约》第1条制定的歧视定义列入《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200.委员会建议捷克共和国政府推动建立一个经费充裕的国家机构,赋予它执行、协调和监测《公约》条款的明确任务。进一步建议,由于捷克共和国将来是欧洲联盟的一员,因此在有关歧视妇女领域设计机制和审查其立法与政策方面,应汲取欧洲联盟各国的经验,并且设法取得它们的协助。

201.委员会敦促捷克共和国政府审查它对于妇女在政治与经济上参与领导职位方面的特别临时措施的前景。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制定数字目标和指标以及利用有时间表的行动计划来推动妇女加入这些职位。

202.委员会除了建议推动教育和媒介节目使公众对这个问题敏感之外,还建议制定处理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的特别法律并制定这种政策。委员会并建议为司法人员、律师、保健专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事有关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工作的人,给予训练。委员会极力建议捷克共和国进行全面的研究,以评价该国境内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程度和性质。

203.委员会建议就该国的经济和社会-政治的转型如何影响妇女进行综合研究和分析。必须从性别观点来进行这样一种研究,以决定转型对男女的不同影响,并决定采取必要的差别政策。

204.委员会坚决建议拟订和执行有效的政策来打击卖淫和贩卖妇女。委员会表示,打击这些罪行的措施不仅需要向受害者提供服务与制裁犯罪者,并且需要拟订和执行为妇女创造新机会的综合性全国社会和经济政策。因此它建议捷克政府采取有效行动来对付贫穷集中于女性的现象及改进妇女在经济上的处境,以便防止贩卖妇女和卖淫。

205.委员会敦促政府开展具体的训练方案,教育保健专业人员和群众运动,以便使大众了解避孕药具的使用以及了解人工流产作为计划生育手段的滥用情况。

206.委员会极力强调必须促进妇女在公共领域作为个人和独立的行动者的形象,并且建议政府进行综合、有系统、目标明确的努力,在当前积极强调妇女在法律、政策措施和政府态度方面居于民间领域的作用,也同样强调她们在公共领域的功能。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建议政府通过公共媒介宣传、学校课程以及有效利用陪产假等特别临时措施,鼓励男子公平地分担妇女的家庭职责。

207.委员会要求将本结论意见在捷克共和国广为传播,以便捷克共和国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界人士,了解已经采取了使妇女获得事实上平等的步骤,并还需要采取其他步骤。委员会又请政府继续将《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广为传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分发。

2.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保加利亚

208.委员会1998年1月28日第373次和第374次会议审议了保加利亚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BGR/2-3)(见CEDAW/C/SR.373和374)。

209.合并的报告涉及截至1994年11月3日为止的期间,并附有增补书面报告和核心文件内载资料的补充材料的一份文件,其中所提供的资料涉及保加利亚的政治、法律和社会结构。

210.该国代表发言时提请注意一个事实,即自从保加利亚在1985年提出初次报告之后,该国开始了急剧的政治和经济转型进程。1991年通过了新宪法。该国代表论及该国在过渡期间内面临的许多难题,包括1990年以来事实上已有过七个不同的政府执掌政权。经济情况也很严峻。然而,委员会获悉,逐渐出现比较有利的经济情况,此点可证诸外来投资的改善和预计1998年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国内总产值)将稍有增长。

211.保加利亚代表承认,该国社会承续自妇女仅享有法律上的平等,但未享有事实上的平等的共产主义时期。她表示,该国政府已承诺将按照《公约》采取新措施,以改善妇女所身处的实际境遇。她提到一个事实,即保加利亚已在1992年5月撤回了它对《公约》第29条第1款关于国际法院管辖权的保留意见。她还概述了保加利亚政府为了翻译《公约》并在全国各地广为传播而采取的步骤。该国代表宣称,该国政府认为男女平等是民主的必要条件。

212.该国代表指出,《保加利亚宪法》第6条保证平等和无歧视。此外,委员会荻悉,虽然该国未制订关于人权和两性平等的特别法,但是,宪法第5条规定将保加利亚共和国所缔结的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的。

213.该国代表引用统计数字证明,保加利亚婴儿死亡率在1970年至1980年期间已剧减。她提及保加利亚非婚生子女数目激增,并且报告说,该国政府认为这个现象反映出妇女可比从前更灵活地选择家庭伴侣方式。

214.该国代表概述了为改善吉普赛人儿童情况,尤其是其教育所采取的一些措施。好几份报告都涉及吉普赛人少数者问题,并已同各专门机构就本问题进行了各类咨商。在审议有关保加利亚加入欧洲联盟为其成员国的提议期间,有人提出吉普赛人少数者的处境问题,在执行新措施方面将会同欧洲联盟进行合作。

215.委员会获悉保加利亚政府为执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所采取的措施。在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结束后,立即设立了一个政府间委员会。该委员会同非政府妇女组织合作编制了国家行动计划。该计划于1996年7月由部长会议通过,还决定设立常设政府间理事会负责监测实施该计划。目前由外交部担任该委员会的协调中心。

216.该国代表提及,该国政府已建议任命一名监察员负责监测妇女人权和两性平等。正在编拟一项法律草案,并计划在1998年举行讨论该项建议的两次讨论会。

217.该国代表报告说,在妇女参与决策和政治生活方面已取得某些极正面的进展。在一些部委,女性人员人数大幅度多于男性。在司法领域情况也与此相似。

218.该国代表提及妇女失业问题,并且指出,歧视妇女的情事仍很显著,某些雇主倾向雇用男性来填补空缺或者雇用尚无家庭责任的年轻女性。已确认妇女比男性更多受到失业的不利影响。

219.该国代表宣称,减少犯罪一向是、而且将继续是政府的一个主要优先工作项目。她特别提及为了加强禁止非法贩卖人口条款所采取的措施,并且强调政府已承诺加强有关本问题的国际与区域合作。

220.委员会获悉,虽然导致身体严重、中度和轻度伤害的家庭暴力行为得视为犯罪行为,但只有经受害人提出控诉后才可开始起诉程序。该国代表承认,在保加利亚,家庭暴力仍不被认为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需要做更多提高认识的工作。议会目前正在考虑起草法律,将对儿童、包括对女孩的家庭暴力行为定为犯罪行为。

221.该国代表在总结时指出,该国政府已承诺将执行《公约》并且希望委员会提出这方面的建议。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22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保加利亚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感到高兴的是,保加利亚为补充资料和回答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作出了努力。

223.委员会欢迎由外交部副部长率领的高级代表团。

224.委员会感谢保加利亚代表团在口头发言中尽量答复专家提出的问题。保加利亚代表团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提供一些有价值的资料,大大有助于委员会了解保加利亚妇女所面临的情况。但是委员会注意到,保加利亚代表团没有谈到会前工作组转交保加利亚政府的很多问题,对于提出的一些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的讨论。此外,它也没有答复委员会成员在保加利亚代表团口头发言时提出的很多问题。委员会意识到时间受到限制,但是要求在下次报告中回答所有这些问题。

积极方面

225.委员会赞扬保加利亚撤消了对《公约》第29条的保留意见。

226.委员会注意到,保加利亚宪法对男女形式上的平等作出了规定。

227.委员会注意到,保加利亚政府经常在口头说明中表示愿意按照《公约》改善保加利亚妇女实际上和法律上的处境。目前该国政治和经济状况彻底的改变使妇女挑起过重的负担。

228.委员会高兴地注意到,最近几年保加利亚执行的改革使人权和基本自由得到尊重。委员会尤其欢迎保加利亚政府承认如果妇女不能充分和平等参与决策和生活的所有其他方面,民主就不可能实现。

229.委员会欢迎保加利亚政府提议确定一名人权监察员,监察员还可负责监督妇女的权利和平等问题。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保加利亚代表在评论中确认必须确保监察员获得足够的资源和授予处理性别问题的明确权限。

230.委员会赞扬保加利亚通过了一项执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还感到高兴的是,保加利亚已设法设立一个机构,即政府间委员会,以监督该计划的执行情况。委员会注意到,保加利亚代表在评论时说,在不断进行的行政改革进程中,将很快为政府间委员会找到一个适当的位置,委员会期待在缔约国下一份报告中就此提供进一步资料。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231.委员会注意到保加利亚在转变到民主和面向市场的社会时正在经历一个困难的经济和政治进程。

232.委员会认为,原来的意识形态立场,包括过去强调的形式或法律平等,现在似乎妨碍适当理解复杂的歧视问题,例如使妇女实际不平等的情况更加严重的结构性歧视和间接歧视。

233.委员会认为,坚持强调妇女作为母亲的作用和对作为母亲的妇女提供全面保护的做法往往使男女定型角色维持下去并减少了父亲在养育子女方面的作用和责任。这种情况使政府很难宣传男女作用的新概念而又不显得是在再次干预个人的选择和愿望。

主要关切问题

2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保加利亚政府似乎不甚了解《公约》第4条第1款。如《公约》中所规定,特别和临时措施或肯定行动是指制定更有利于妇女而非男子的方案。这需要在一段时间内打破形式上的平等以实现长期的事实上的平等。保加利亚政府代表提到的妇女比男子早退休的做法不能视为一种肯定行动措施。

235.委员会欢迎设立一个委员会监督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同时注意到妇女在外交部的人数众多,并认为力求使妇女参加该委员会是值得赞扬的。不过,委员会认为不能将该委员会纳入政府机构的一个适当的框架会损害《公约》的执行。

236.委员会注意到,保加利亚宪法载有男女平等原则,但是它关切的是,该宪法没有仿照《公约》第1条给歧视下定义。

237.委员会关切的是,保加利亚政府没有采取任何步骤,在本国法中反映《公约》的规定。

238.委员会关注的是,该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来实现妇女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平等,并且该国政府没有承诺在近期内采取特殊的临时措施。

239.委员会注意到报告中没有反映出政府关于建立解决妇女问题和执行《公约》国家机制的战略设想。令人关注的是,建立这种机制和把性别问题纳入各项政策的宝贵时间已经失去,委员会认为在经济和社会大变革时期这一点尤其重要。虽然国家行动计划的目标、时间表和执行行动计划的资源还不清楚,口头说明中就建立协调妇女问题国家行动计划的政府间委员会一事。提供的信息澄清了一些问题。委员会对该国目前似乎没有任何得力的国家机构仍表示关注。

240.委员会特别震惊的是,保加利亚大部分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该国代表团说约占人口的80%。这个问题值得关注,因为妇女,尤其是老年妇女,最有可能受到贫穷的不利影响。

241.委员会极感关切的是,保加利亚有许多受过高等教育的妇女被排斥在决策进程之外,从而使该国未能充分利用她们的技能来促进发展。

242.委员会将保加利亚公私营部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确定为主要关切的问题之一。委员会获得答复会前工作组问题的一些情况,不过它怀疑该国政府是否充分认识到(批准《公约》后和根据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在各级采取解决该问题的措施的责任。委员会关注的是,只有在受害者申诉时才能对家庭暴力提出法律诉讼。

243.尽管委员会获得了打击贩运妇女的措施的一些情况,但是它对迄今为止所作的反应是否充分仍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问题的范围表示关注,既有人进行有组织犯罪,把保加利亚妇女带到其他欧洲国家卖淫,又有其他国家妇女到保加利亚卖淫。委员会注意到该国政府承诺把这个问题的国际合作放在优先地位,委员会期待着该缔约国下一份报告中说明取得进展的情况。

244.委员会对于保加利亚妇女的失业率极感关注。也对该国政府就妇女失业率是否比男子高这一点所提供的情况相互矛盾表示关切。显而易见的是尽管保加利亚妇女教育程度很高,她们的失业问题需要保加利亚政府认真注意努力解决。

245.虽然该国代表团叙述了改善吉卜赛儿童状况的一些措施,但是委员会对这些儿童失学率极高表示关注。委员会强调必须激励这些儿童留在学校并教育他们的父母了解持续上学的重要性。

246.报告中说保加利亚妇女、特别是年轻妇女的堕胎率极高。委员会感到震惊的堕胎似乎用作一种计划生育的手段。虽然该国代表团在口头说明中补充了情况,但是委员会仍对是否采取确保妇女妥善获得避孕工具的措施表示关注。委员会还感到困惑的是,种种原因使婚外生育比率增加,它要求该国提供这方面的进一步情况。委员会还感关切的是,该国政府没有有关吸毒成瘾和性病,包括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艾滋病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247.委员会相信它获得的关于农村妇女状况和农村妇女从农业部门的农业和其他方面改革中受益的程度的材料不充分。

248.委员会表示关注,没有说明属于保加利亚少数民族和宗教上的少数的妇女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状况。

249.委员会要求保加利亚政府在下一次的报告中答复会前工作组成员提出的所有问题以及口头介绍期间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中所有尚未答复的问题。此外,委员会还要求特别注意采取措施并详细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改变有关妇女在家中的职责的一般态度和政策,从教科书和教育制度的其他层面中消除陈规定型,以解决有子女的女户主所遇到的法律、经济和社会问题,消除妇女在就业方面面临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增进妇女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机会和提高农村妇女的生活水平。

250.委员会促请保加利亚政府仿照《公约》第1条在其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中给歧视下定义。

251.委员会建议:虽然存在与转型相关的各种经济困难,政府仍应优先建立提高保加利亚妇女地位的具有充分财政和人力资源的强有力和高效率的国家机器。应当特别注意应在政府机构的哪个部门建立这种机制,以使其发挥尽可能有效的作用。委员会注意到,作为向民主和自由市场经济成功转型的一个组成部分,转型国家拥有独一无二的政治机遇来改善妇女的处境。它们因而可以避免结构性歧视的固守旧垒,以及在将来又须作根本性的变革。

252.委员会建议,当政府着手建立适当的促进妇女权利的国家机制时,应借鉴其他欧洲政府的经验,它们过去已走过同一过程。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有关全国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的更多资料。

253.委员会敦促保加利亚政府按照现在向议会提出的建议任命一位监察员。委员会进一步敦促政府给予该办公室以充分拨款,使之能有效行使职能。还应赋予监察员明确权限以处理性别问题。

254.委员会强烈建议,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在一切必要领域特别是在就业和政治决策领域,制订临时特别措施,以加速保加利亚妇女事实上取得平等地位。委员会提议保加利亚政府进一步考虑积极行动的性质和作用。所要求委员会的专家们在这方面向保加利亚政府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和协助。

255.委员会建议加强立法措施,以保护妇女、防止公私营部门的任何形式暴力行为。特别应当规定,即使在受害者未提出申诉的情况下,亦可追诉违法者。委员会促请政府采取一系列医疗和心理等方面的措施以援助受暴力行为之害的妇女并改变对家庭暴力行为的主导观点,即认为这是私人问题;还鼓励妇女寻求补救办法。可同包括妇女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合作,采用一系列战略,包括利用民间音乐和戏剧等等。委员会要求保加利亚政府在下次报告中列入有关对家庭暴力采取什么措施的资料。

256.委员会鼓励保加利亚实施其在区域和国际一级进行合作的意向,以处理贩卖妇女和利用她们从事卖淫的问题。委员会建议,为处理贩卖妇女问题,应从根本上解决妇女在经济上易受伤害的状况,这正是产生问题的根源。此外,还应按照《公约》审查和修订国家立法、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和警察结构、展开媒体宣传和培训运动,并提倡这一领域的妇女非政府组织开展工作。委员会还要求保加利亚政府在下次报告中列入以下各项年度数据:被贩运至保加利亚和被遣返籍国的妇女人数,被贩卖至保加利亚境外其他国家的妇女人数,和从事贩卖而被捕、被起诉和被判刑者的人数。

257.委员会建议保加利亚政府拟订适当措施,解决妇女—尤其是最易受伤害的妇女,包括老年妇女、有子女的妇女和残疾妇女—的贫穷问题。

258.委员会促请保加利亚政府设法收集有关各少数民族妇女社会、经济和政治状况的统计资料,并确保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这类数据。

259.委员会建议采取特别措施,以鼓励妇女成为企业家。应提供培训并采取措施,以便于使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成为信贷和贷款。委员会要求下次的报告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妇女参与经济活动的情况,包括在就业方面歧视妇女的做法及针对这种做法采取的措施。

260.委员会敦促政府为保加利亚妇女的非政府组织与其他欧洲妇女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提供方便,以讨论与保加利亚妇女相关的事项,并得到任何必要的援助。

261.委员会要求在保加利亚境内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便使保加利亚人民,特别是其政府行政人员和从政者,认识到为确保妇女获得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和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还请保加利亚政府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传播《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印度尼西亚

262.委员会在1998年2月2日的第377次会议上审议了印度尼西亚提交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报告(CEDAW/C/IDN/2-3)(见CEDAW/C/SR.377)。

263.在介绍报告时,该国代表宣布:根据印度尼西亚的国家思想“五项原则”(“潘查希拉”)和1945年的宪法以及1978年的《国家政策基本方针》,妇女权利是得到明文保障的。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妇女在权利和机遇方面仍与男子不平等,这是由于传统与文化习俗与某些法律相结合,即使没有在文字上,也在精神上违背了平等原则。男子是家长、女子是家庭主妇的观点就反映了这种情况。

264.印度尼西亚于1978年建立了国家机制,远在它1984年批准《公约》之前。在其现有形式下,这一国家机制表现为妇女作用国务部,它在国家一级和省一级行使职能,负责有关发展中的妇女地位和作用的政策制订、协调、咨询、宣传、监测和评估。

265.该代表报告说,1994年国务部设立了一个规划和外事股,以加强协调和宣传能力。通过在高等研究机构内设立妇女问题研究中心,该部的研究和拓展工作正得到推进。同时,作为产生全国发展规划的第一步,政府编制了一份妇女在发展各部门所处地位与作用的概况。该代表指出,尽管有上述进展,国家机制仍然资源不足,包括财政和人力资源在内。

266.作为北京会议的后续,政府发起了全国运动––––“在家庭、社会和发展中建立男女和谐的两性伙伴关系的前景”,以便在普通民众中灌输平等的价值观。政府还将《行动纲要》和《公约》翻译为当地的语文。不过该代表报告说,政府特别关注的焦点是四个核心领域,即根除贫困、教育、保健和给予妇女权力。

267.在政治决策方面,该代表指出:虽然对于妇女的参与并无法律上的障碍,但参与程度仍因传统态度而很低。政府将通过与各部门的部委、机构、非政府组织及政党的磋商来处理此种状况。

268.印度尼西亚现在尚没有关于贩卖妇女问题的具体法律和规章,但它已建议着手进行受害妇女的善后工作。与此相似,它还建议通过新成立的独立的全国人权委员会,在侵犯人权问题的总背景下处理有关妇女人权的各项具体问题。不存在处理对妇女暴力行为的特殊框架。政府已正式禁止卖淫,但由于此种行为年深月久,表明加以根除绝非轻而易举,所以印度尼西亚政府采取措施限制卖淫,换言之,使此种行为仅限于经特别批准的地区。政府亦在努力改造卷入卖淫的妇女。

269.对于邻国及中东地区来说,印度尼西亚是大批移徙劳力的来源。此类劳工又多为妇女、尤其是来自农村的妇女。她们往往碰到各种问题,包括侵犯人权(如酷刑和强奸)的问题。政府建立了一个计算机系统,以监测海外妇女的流动性,同时加强移徙妇女行前培训。

270.该代表宣布,印度尼西亚将采取具体措施修订性别歧视的立法、批准联合国的各项人权条约并请法庭充分注意性犯罪者。1960年最高法院的一项判决规定了男女双方有平等的继承权,宣布一夫多妻制度为非法。但是,社会文化价值和传统准则的优势降低了法律框架的影响。

271.该代表报告说,当前的经济危机对妇女和男子都有影响,虽然政府在中央和地区一级都已采取措施,为处境不利的妇女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同时目前已在努力促进企业精神和获得土地、信贷一类资源。

272.最后,政府意欲坚持其在各方面提高妇女地位的承诺,并为自己规定了目标和时限,包括在2018年底前降低产妇死亡率,以及到1999年基本根除文盲现象。政府寻求实现公正繁荣的社会,因而愿意加强发展中的妇女地位和作用。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273.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印度尼西亚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这份报告十分坦率,内容详细,表明印度尼西亚打算推动妇女议程。

274.不过,委员会失望地看到,印度尼西亚的变革速度没有象应该发生的那样迅速。在审议该缔约国初次报告时所指出的许多问题仍未解决。

275.委员会感谢该国政府努力答复会前工作组的大量问题。该国代表团口头补充的信息又带来了一系列更多的问题。

积极的方面

27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公约已成为印度尼西亚国内法的一环,在法庭审议歧视性案件时得到引述。

277.委员会高兴地得知,印度尼西亚政府制订了《印度尼西亚国家行动计划》来执行《北京行动纲要》。

278.委员会赞同印度尼西亚在批准公约之前于1970年代就已成立促进妇女作用事务部。妇女研究中心的成立也被认为是该国政府的重大工作成就。

279.委员会高兴地注意到妇女非政府组织在印度尼西亚发挥作用。这些组织一直开展有效有力的行动。

280.委员会祝贺该国政府成功地实施其计划生育方案。委员会认为这表明该国政府有能力采取十分有效的步骤,改善妇女的境况。不过,一些令人担忧的情况是,计划生育方案的重点主要是妇女。委员会各成员强调,计划生育还需要考虑到男子的责任。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281.委员会注意到印度尼西亚目前的经济危机,敦促该国政府不要使其成为放弃公约实施工作的借口。

282.委员会深信,在目前存在文化态度中,人们把妇女局限在母亲和家庭妇女的作用之中,这给提高妇女地位的工作带来巨大阻碍。在这种陈规旧习基础上制定的政策和方案限制了妇女的参与和享有的权利,因此也妨碍了公约的实施。委员会认为不能让文化和宗教价值观念妨碍妇女权利的普及。委员会还认为,文化并非是一种静止不动的概念,印度尼西亚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并非与提高妇女地位的工作不相吻合。

283.委员会注意到印度尼西亚没有就一些对妇女福利十分关键的问题收集数据,如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普遍程度。没有这种数据,该国政府或委员会都不可能准确监测印度尼西亚妇女平等的状况,委员会也无法就采取哪些措施解决这一问题提出建议。

主要关切领域

284.委员会对仍存在着不符合《公约》条款的法律感到非常关切。它注意到在以下方面的法律中存在着歧视妇女的内容:

(a)家庭和婚姻,包括一夫多妻制;结婚年龄;离婚和关于妻子必须得到丈夫同意才能得到护照的规定;

(b)经济权利,包括拥有和继承土地的权利;获得贷款和信贷的机会;在劳工部门所应享有的社会、保健和其他福利和关于妻子必须得到丈夫同意才能在夜间工作的规定;

(c)保健,包括关于妻子必须得到丈夫同意才能实行绝育或堕胎,即使她已生命垂危。

285.委员会也对宪法或其他国内法中没有仿照《公约》第1条对歧视作出明确界定也表示关切。

286.委员会高兴地注意到,在法律上消除了继承等方面的歧视,但是它仍然对于实际情况有多平等和有多少妇女从民法的实施得到惠益感到关切。

287.委员会获悉穆斯林可以选择遵循伊斯兰法或民法。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这由谁决定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穆斯林妇女可以选择用民法而非伊斯兰法来解决她们的事务。

288.委员会对于印度尼西亚某些地区实际上禁止不同宗教信仰的人通婚表示关切。

289.委员会甚感关切的是现存社会、宗教和文化准则承认,男子是一家之主和养家活口的人,而把妇女局限于担任母亲和妻子的角色,各种法律、政府政策和方针都反映了这种情况。目前不清楚政府提出何种步骤改变这些严重阻碍提高印度尼西亚妇女地位的态度。正规教育中也继续存在对性别问题的传统定型观念,还没有修改教科书以消除这些陈规定型观念。

290.委员会关切的是,印度尼西亚是在现有宗教和文化规范的背景下作出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努力来促进男女平等的,这可能会妨碍作为印度尼西亚在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上所作承诺的后续行动的印度尼西亚国家行动计划的充分执行。

291.委员会对妇女参与教育的人数之低以及妇女、尤其是农村地区妇女文盲率之高感到关切。委员会指出,接受教育是一项基本人权,虽然该国进行了一些努力以促进培养有天赋的穷孩子,但它担忧是否所有儿童,包括少数群体儿童,都有接受教育的机会。

292.委员会关切的是,提供的资料表明妇女仍受雇于工资较少、技术水平较低的工作。它关切地注意到,盛行的看法似乎是已婚妇女也许可为家庭提供补充性收入,但很少强调妇女有权发展自己的事业。

293.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没有针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制定适当的法律,也没有有系统地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和编制有关印度尼西亚境内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形式及其严重和普遍程度的文献资料。

294.委员会对于它所收到的有关侵犯东帝汶妇女人权问题的资料表示严重关切。

29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所提供的有关武装冲突地区妇女状况的资料表明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有限。政府的评论局限于妇女参与武装部队的问题,没有提及妇女在冲突状况下易受性剥削的问题,以及在这种情况下涉及妇女的一系列其他侵犯人权的问题。

296.委员会注意到以报告补编形式提交的有关移徙妇女状况的资料。然而,委员会仍旧感到关切的是,报告中没有讨论有关印度尼西亚移居海外的妇女由于遭虐待而死亡的报导,以及贩卖妇女使其卖淫的案件。它对于政府没有建立机制处理印度尼西亚移居海外的妇女遭到虐待的问题感到关切。

297.委员会对于据报在计划生育方案实施过程中有胁迫情事表示严重关切。委员会指出,这种强制做法违反了该国政府根据《公约》承诺的义务,即确保妇女的生育权利,使其享有选择自由并在知情的情况下对计划生育方式行使同意权。

298.委员会关切的是,就HIV/艾滋病问题提供的资料有限。没有提供任何有关此问题的程度和上升率的数据或以性别分类的数据。委员会对把HIV/艾滋病问题归咎于卖淫妇女的说法感到特别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每当雅加达有重大国际活动时,就执行旨在把妓女“清除出该城街道”的方案。其他来源提供给委员会的资料表明从良的妇女必须接受强制性阴道检查。

299.鉴于当前的经济危机,委员会对于妇女—特别是女户主—失业人数表示严重关切。它也对下列情况表示关切:男女工人的薪资呈现差异、男女劳动力担任不同的工作—特别多的妇女担任无需什么技能的低薪工作、以及妇女没有平等的机会享有社会保障、就业和保健等方面的利益。

300.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按照《公约》第6条的规定采取充分的措施,解决贩卖妇女使其卖淫的问题。它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采取充分的行动,通过社会经济方案援助这些妇女,而预防性措施和在帮助重新适应社会生活方面的努力又主要是针对妓女而不是男性嫖客。

提议和建议

301.委员会建议印度尼西亚政府在下一次报告中充分说明《印度尼西亚国家行动计划》和《在家庭、社会和发展中建立男女和谐的两性伙伴关系的前景》中所述为执行《北京行动纲要》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的成果。委员会也建议印度尼西亚政府考虑到委员会就宗教和文化价值观念及其对这些倡议的执行的影响提出的评论。

302.委员会建议政府采取适当措施,减轻当前的经济危机对印度尼西亚妇女特别是在教育、保健和就业等方面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303.委员会敦促政府作为优先事项收集有关印度尼西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的程度、原因和后果的数据。委员会还强调必须使当局包括司法机关、执法人员、律师、社会工作者、保健工作专业人员或其他直接处理对妇女暴力行为问题的人员对性别问题敏感。

304.委员会建议政府优先重视加快在印度尼西亚关于妇女问题的进展速度。委员会敦促政府采取较有力的措施,以处理当前存在于政府声称对《公约》所载原则的承诺与印度尼西亚妇女面临的实际情况之间的矛盾。

305.委员会建议在印度尼西亚的第四次定期报告中努力使书面答复与陈述的其他部分合并,以避免重迭,并且使委员会能花更多时间与缔约国对话。委员会也要求该报告特别注意在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中所确定的优先领域。

306.委员会要求印度尼西亚政府在下一次的报告中提供有关政府支助的妇女研究方案和中心的资料。委员会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政府如何设法修订教科书以反映两性平等的价值观念。

307.委员会敦促政府立即采取步骤来根除在印度尼西亚的一夫多妻习俗,以及改变委员会在上文第282段中所指出的其他歧视性法律。

308.委员会建议政府采取步骤,确保印度尼西亚妇女有权依照《公约》第16条(b)项的规定自由选择配偶。

309.委员会建议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东帝汶妇女的人权不受侵犯。

310.委员会建议政府按照《公约》第6条处理贩卖妇女使其卖淫的问题,并除其他外制订社会经济和保健方案,向妇女提供这方面的援助。

311.委员会要求在印度尼西亚境内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便使印度尼西亚人民,特别是其政府行政人员和从政者,认识到为确保妇女获得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和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还请政府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传播《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3.合并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多米尼加共和国

312.1998年2月3日,委员会第379和第380次会议审议了多米尼加共和国提交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DOM/2-3和CEDAW/C/DOM/4)(见CEDAW/C/SR.379和380)。

313.多米尼加共和国代表在介绍报告时指出,自从1982年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来,《公约》一直是多米尼加妇女克服其从属地位和改变重男轻女制度的手段。

314.该国代表特别提及第四次定期报告,说明《公约》是自我评估和评价成绩的手段。它提供机会来评估各个政府部门和社会部门的事态发展,并且用于查明障碍和应进行进一步改革的领域。

315.关于在法律领域取得的进展,该国代表特别指出该国通过了一项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她提到该国政府目前正努力落实实际措施,确保新法律获得遵守。这些措施包括唤起意识和宣传运动、训练执法官员和设立特别单位以处理有关暴力的指控。

316.其他法律措施包括通过教育法案,确立男女机会均等原则,修订选举法,规定市政选举和议会选举中妇女候选人占25%,以及修订农业改革法。该国代表并指出,人们特别是妇女运动广泛支持进行进一步的法律改革,以消除歧视性规定,特别是民法中的歧视性规定,并将平等原则列入宪法中。

317.该国代表指出,该国设立了一些机制以确保执行有关妇女问题法律和规范框架。她特别指出,该国加强了提高妇女地位总署,向该署提供了大量人力和财政资源,并在原则上作出承诺,将署长办公室提升到国务秘书处或妇女事务部的级别。她并指出,该国成立了一个部门间委员会,以贯彻和执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318.虽然妇女参与政治和社会的情况有所改善,但这个领域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最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有31%为妇女。在外交部门工作的妇女的人数也有增加。虽然在妇女接受教育的领域也有重要的改变,特别是在妇女接受各级教育方面有重要的改变,但在专业领域,性别主义仍然存在。

319.该国代表告诉委员会,自从1990年代初期以来,该国的经济情况以宏观经济控制和稳定措施为特点。贫穷仍然是主要的挑战,消除贫穷是政府的当务之急。鉴于贫穷以特别的方式影响妇女并限制她们参与经济活动和取得服务,特别的妇女项目,尤其是作为户主的妇女的项目成为了政府铲除贫穷的努力的一个部分。

320.该国代表的结论认为,1996年中成立的新政府已开展了一项改革和现代化政策。虽然改革对妇女处境的影响尚未评价,但她指出,提高妇女地位总署和全国妇女运动仍然致力于确保在这些改革中采取顾及男女平等的方式。《公约》就提高妇女地位的措施不断提供指导原则,直至进入下一个千年。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321.委员会赞扬该国政府在1997年底编写一份新报告,即第四次定期报告,以便同1993年提出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一起审议。委员会欢迎这个结构严谨的报告,认为这个报告对多米尼加共和国妇女状况提供了坦诚而明确的资料,加上对委员会提出的许多问题作出的详尽答复,使人们对新政府作出的努力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这显示该国政府具有政治意愿履行其根据国际人权法所作的承诺,并且尤其希望完全遵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的义务。

322.委员会赞扬多米尼加共和国政府派出由妇女事务部部长率领的庞大高级别代表团,使委员会能够对该国在实现妇女平等权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和面对的挑战有一个切实的认识。

积极方面

323.委员会欢迎该国政府于1996年举行上一次选举后进行改革和现代化,同时并作出很大的努力。确保将性别观点有系统地纳入其新的政策和方案。委员会特别注意到提高妇女地位总署和妇女运动在这方面所起的促进作用。

324.委员会欢迎提高妇女地位总署在一个短时期内在不同领域开展了许多重要行动和措施,并赞扬它目前致力拟订一些旨在撤销或修订歧视性的法律和规定的法律草案。

32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国通过了一些新法律和修订了一些法律,使该国的情况更符合公约的规定。委员会特别赞赏该国于1995年批准了《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贝伦杜帕拉公约》)之后,在1997年通过了禁止家庭暴力法。委员会并赞扬该国政府在处理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问题时所采取的综合统一的方法,其中包括采取立法措施、展开唤起大众意识的运动、采取措施训练执法官员和司法机构使他们对性别问题敏感、以及设立特别单位来处理对家庭暴为行为的指控。

32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修订后的土地改革法让妇女有权继承土地,这项改革对农村妇女特别重要。教育法方面的改变受到了赞扬,选举法为市政和议会选举中的妇女候选人制定了25%的定额的做法也受到了赞扬。委员会还注意到,妇女在中等和高等教育中所占比例在平均之上。虽然文盲仍然是一个令人关切的问题,但妇女文盲率低于男子的文盲率,这同大部分其他国家的文盲情况相比是一个例外。

327.委员会赞扬政府在第四次定期报告中以特别的一节专门讨论女户主,从而显示出它对这一组群的妇女所面临的特别限制和弱点十分敏感,她们占到全部多米尼加家庭的四分之一。

328.委员会赞扬非政府组织和妇女运动发挥了作用,提高人们的认识并向立法人员和政府进行游说,使它们集中注意妇女的问题,它们并积极工作,向妇女提供各种服务。

32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设立了政府机制,以贯彻和执行《行动纲要》的承诺。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330.委员会注意到贫穷率居高不下,赤贫状况一直存在,有57%的多米尼加人民生活在贫穷线以下。由于妇女最容易受到贫穷的影响,这就对多米尼加共和国充分执行《公约》构成了严重障碍。

331.虽然多米尼加共和国不是一宗教国家,但委员会注意到实际上政教没有明确地分离。委员会认为,世俗和宗教领域的这种混合严重地阻碍了《公约》的充分执行。

主要关切领域

332.委员会表示关切,尽管立法方面取得了种种成就,但在民法典、国籍法、和婚姻和家庭法内,特别是在婚姻财产的管理等领域上,歧视性的规定仍然存在。在社会保障法规里,以及在土地改革法之下的土地继承权利方面都仍然存在着歧视未婚妇女和单身母亲的规定。委员会关切的注意到,该国的《宪法》里没有平等的原则。

333.委员会对妇女贫穷的经济后果表示十分关切。妇女迁移到城市地区和外国使她们容易受到性剥削,包括贩卖和性旅游,和卖淫。在成长的部门内,包括在旅游业内没有为妇女创造工作机会是造成很高比例的妇女到国外寻找工作的一个因素。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妇女中,尤其是在女户主当中贫穷的比例很高,但却没有采取肯定行动措施,以支持妇女为打破贫穷循环所作的努力。

334.委员会对该国僵硬的社会规范,大男子作风仍然存在表示关切。妇女对公共生活和决策的参与率很低,妇女在家庭和在社会生活中的角色被纳入陈规定型的框架,而且劳动市场是隔离的,这些都反映出了这方面的问题。委员会强调单单靠法律措施是不够的,委员会注意到政府没有全面有系统的展开提高公众认识的宣传运动,以改变对妇女平等不利的陈规定型态度。

335.委员会表示关切,虽然提高妇女地位总署同妇女团体间有密切的联系,但提高妇女地位总署同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各领域的女性决策者之间没有建立充分的合作与网络关系。

336.委员会对女工的处境深为关切。虽然有很高百分比的妇女在自由贸易区内就业是值得称赞的,因为这使她们能在财政上站住脚,但在收入和福利方面妇女仍然受到相当大的歧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政府并没有作出努力,以确保和强制遵守工资、福利和工人安全法,包括遵守各项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妇女的全面失业率很高,帮佣工人和单身母亲特别缺乏保障的处境等也都是委员会所关切的。妇女往往比男子的教育水平为高,但要却比从事相同价值的工作的男子要低,委员会也对此感到关切。

337.委员会对产妇死亡率很高表示十分关切,就象报告中指出的,那是由于毒血症、分娩当中大量出血和非法堕胎造成的;委员会还注意到,人工流产可能会引起毒血症。产妇死亡率高,加上堕胎在多米尼加共和国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绝对非法的,委员会对此非常关切,并提请注意这一情况对妇女生存权利的影响。

提议和建议

338.委员会鼓励政府确保《公约》所有条款不受阻碍地得到执行,并请政府在下次报告中列入关于实际执行《公约》的详细资料,强调旨在实现妇女平等的政策和方案的影响。

339.委员会敦促政府授予提高妇女地位总署必要的权力,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执行妇女特别方案,影响所有的政府决策,并确保在政府所有政策和方案中始终贯彻性别观点。

340.委员会鼓励提高妇女地位总署采用参议院妇女顾问荣誉委员会的模式,强化同民间、政治和经济生活其他部门和实体的合作,以确保更有系统地注意这些领域的性别问题。

341.委员会敦促政府在其消灭贫穷战略中将妇女置于优先地位。应特别强调在所有消灭贫穷工作中应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并应采取措施确保妇女在这些工作中享有自己的权利。

342.委员会建议政府继续努力在所有改革中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委员会还建议政府为以妇女为对象的行动确定优先领域。建议优先注意的方面有,减少和消灭文盲,创造就业及实施劳动法和改革。

343.委员会鼓励政府保持对女户主的注意,对她们的处境作进一步的研究,以便制订健全有效的政策,加强她们的社会经济状况和防止贫穷,并确保向这些家庭提供必须的服务和支持。

344.委员会敦促政府改进按性别分列的数据的收集和使用,以便对《公约》涉及的所有领域的妇女实际状况保持有力的事实资料,并更仔细地针对特定人群采取措施。应特别强调同妇女的健康工作、就业、工资福利、针对妇女的暴力类型和发生率有关的领域。还应当根据年龄以及城镇/农村这样的其他标准分别列出数据。

345.委员会敦促政府继续采取综合性办法消灭和预防针对妇女的暴力。特别应当改进关于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发生率和类型的数据和资料的收集工作,应当注意所谓的激情罪及其发生率和执法方面的对策。

346.委员会强烈敦促政府努力缔结双边协定并进行多边合作,以减少和消灭贩卖妇女现象,保护帮佣工人这样的移徙女工免遭剥削,包括性剥削。特别应当同多米尼加女工主要目的地国签订这样的协定。还应当针对特别易受伤害的妇女群组展开公开的宣传运动,以便让她们在寻求海外工作时警惕潜在的危险。

347.委员会请政府定期评估选举法中关于25%的配额规定的影响,以确保充分执行该项法律和提高妇女参与决策的百分比。

348.委员会敦促政府加强青年妇女的职业和技术培训和职业咨询,增加其关于非传统妇女职业的宣传活动,以减少职业隔离的情况和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

349.委员会请政府加强以全体女孩和男孩为对象的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关于防止HIV/艾滋病传播和关于计划生育的教育方案。它还请政府审查在妇女生殖健康和性健康领域—特别是人工流产方面的立法情况,以便充分遵守《公约》第10条和第12条。

350.委员会鼓励政府充分注意农村妇女的需要,确保农村妇女在旨在为妇女谋利益的所有政策和方案的制订、执行和监测方面,包括在获取保健和社会服务、创收项目和住房这些领域,发挥积极参与的作用。政府还应考虑为农村妇女设立特别银行并改善她们获取贷款的渠道。

351.委员会促请该国政府采取步骤,确保世俗和宗教领域实际的分离,以保证《公约》得到充分的执行。

352.委员会敦促政府继续进行旨在消除所有余留下来的歧视性法律条文的法律改革工作。《民法典》、国籍法和劳工法应当是优先行动的对象,以便使这些法律完全符合《公约》。

353.委员会要求在多米尼加共和国境内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便使多米尼加共和国人民,特别是其政府行政人员和从政者,认识到为确保妇女获得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和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还请政府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广泛和人权组织传播《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合并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墨西哥

354.委员会在1998年1月30日第376次和377次会议上审议了墨西哥第三和第四次综合定期报告(CEDAW/C/MEX/3-4和Add.1)(见CEDAW/C/SR.376和377)。

355.墨西哥代表介绍报告时说,《墨西哥宪法》保证男女权利平等。《宪法》还明提到妇女在教育、计划生育、国籍、就业、工资和参与政治方面的平等权利。

356.墨西哥为了履行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上所作的承诺,已在内政部设立了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负责实施载有墨西哥执行《北京行动纲要》的战略的国家妇女方案;联合促进平等。国家妇女方案执行协调处负责召集和协调机构间活动,以便能够充分执行国家妇女方案和其他政府方案。因此,咨询理事会和社会审计司合并成该方案的咨询、后续行动和调查机构。这两个机构都是由属于社会不同阶层的妇女组成。

357.墨西哥政府努力使其国家政策符合关于妇女地位的国际协定。外交部于 1994年1月设立了监测国际协定执行情况的国际妇女问题协调股。此外,国家人权委员会还分析了墨西哥法律是否符合关于妇女和儿童权利的国际协定并对现行法律提出有关的修正。

358.墨西哥代表报告说,墨西哥设立了定额制,以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决策。联邦选举立法要求各政党规定参选的同一性别候选人的限额。随后,两大政党都规定了定额,以确保至少30%的候选人是妇女,一个政党还规定了优先挑选妇女的办法。

359.为了消除和惩罚家庭暴力,墨西哥实施了特别法律并改革了联邦区的民法和刑法。地方一级也开始协商,改革墨西哥大多数州关于对妇女的暴力的民法和刑法。此外,墨西哥执行了一些特别方案,以支助暴力的妇女受害者。

360.少女和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不足,不过近年来她们的入学人数已增加。墨西哥的文盲率正在下降,但老年妇女、农村和土著妇女的文盲率仍很高。为此,墨西哥制订了补偿方案,以改变赤贫或隔绝和得不到正常教育服务的农村社区和土著社区的教育落后状况。国家成人教育学院的活动以妇女为主的人口为对象,而且还提供非正式就业培训服务。国家教育促进理事会在居民不足150人的定居点开展工作,目的是在社区本身建立学校。

361.墨西哥代表说,有薪劳动力中的妇女必须应付工作和家庭责任的双重负担,并且往往集中在收入较低的职业。墨西哥政府特别注意有必要在劳工部失业工人方案培训奖学金下培训妇女。

362.由于开展了提高认识和培训活动,产妇死亡率大为降低。避孕药具的使用量增加也导致生育率下降。为了让保健工作更符合妇女的需要,卫生部实施了一项方案,把性别观点纳入其政策和方案的各项活动。墨西哥还实施了减少和预防子宫颈/子宫癌和乳房癌的卫生政策和方案。

363.以妇女为户主的家庭最易受贫穷打击。墨西哥政府为了消除贫穷,已实施了1997年制订的粮食、卫生和教育方案。该方案查明了妇女和女童在粮食、教育和卫生方面的不利因素后,正在采取一系列有利于女性的肯定措施。墨西哥政府还向妇女提供微额信贷和支助女企业家。

364.墨西哥农村妇女的境况有很大差异,取决于她们的族裔血统和所在地区。不过,农村地区的妇女获得教育和保健的机会普遍较少。国家机构实施了改善农村地区妇女境况的政策和方案,如建立全国农村妇女网络,以便把政府组织同促进整体发展的目标联系在一起。

365.墨西哥代表最后表示,墨西哥妇女的地位近年来已大大提高,但是她们在充分享受其权利方面还面临许多障碍。她强调墨西哥政府的承诺,保证继续制订给予妇女和女童平等待遇和机会的政策。她还认为,最深刻的变革孕育在社会最深层的价值观和态度之中,这只能通过各种需要时间和强烈政治意愿的进程方可实现。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366.委员会感谢墨西哥政府提出的第三次和第四次报告,认为这些报告体现了该国执行公约的实际情况;又感谢墨西哥政府为改善妇女境况而开展的方案和行动。

367.委员会指出,墨西哥政府派高级别代表团代表缔约国出席本届会议,说明墨西哥政府非常重视《公约》。

368.委员会感谢墨西哥政府作出口头报告并回答委员会的问题,也感谢墨西哥代表的发言,并将其翻译成法文和英文。

369.委员会感谢墨西哥政府对所有问题作出了详细、确切的答复,还感谢墨西哥政府代表在发言中增补了资料。

370.委员会祝贺墨西哥政府自上次报告提出以来在妇女地位的立法以及实际进展方面取得进步。

371.委员会感谢墨西哥代表坦率地介绍了她本国妇女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情况,阐明墨西哥政府如何设法执行《公约》,并对限制墨西哥妇女进步的障碍作了客观和分析性的说明。

372.委员会强调,报告除了载列墨西哥政府对委员会问题单的答复外,还就墨西哥政府已执行或将予执行的各种方案提供了宝贵和详细的资料。委员会认为有关恰帕斯的土著妇女境况的具体资料至关重要。

积极方面

373.委员会满意地认识到墨西哥政府作出努力,为提高墨西哥妇女地位而实施了或计划实施大量方案以执行《公约》,并赞扬墨西哥政府为执行《公约》确定了法律框架。委员会强调说,墨西哥政府已无保留地通过《行动纲要》,并制定国家行动纲领以执行该《纲要》和对在北京所作的承诺进行后续行动。

374.委员会指出,《宪法》为保护男女作为个人以及作为群体的权利提供了保障。

375.委员会强调,1995年3月8日设立国家妇女方案:联合促进平等很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机构,目的在于促进旨在改善妇女境况的活动,强制联邦公共行政当局属下部门以及准国家实体遵守。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协调所有旨在提高妇女地位的努力的国家妇女方案执行协调员目前担任次官的高级职位。

376.委员会满意地确认,《公约》既是国家妇女方案的框架,也是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框架,而且国家发展计划也默示需要作出各项努力来执行《公约》。

37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从1993年到现在的这段时期内,已作出宪政改革以提高墨西哥妇女的地位和执行《公约》,在宪政改革之后也修改了其他法律。

378.委员会赞赏地指出,根据宪政改革,现在妇女和女童都可享受小学和中学义务教育。

37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 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已经修改,以便对家庭内对妇女的暴力,包括配偶强奸,进行起诉。它也赞扬1996年的《防止和援助家庭内暴力行为受害者联邦地区法》,并赞扬墨西哥签署了《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贝伦杜帕拉公约》)。

38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联邦议会最近核准了《联邦选举制度和程序法》一项暂行的补充条款,其中规定全国各政党在其党章中应考虑同一性别的众议员和参议员候选人数不得超过70%。

381.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在各领域为采取肯定行动计划所作的努力,包括《联邦选举制度和程序法》,这些努力表明对《公约》第4条第1款有清楚的理解。

382.委员会欢迎墨西哥政府采取了主动措施,建立一个关于妇女境况的资料、文献和调查系统,并认为这是拟订更好的旨在促进平等的政策、包括反映出妇女无酬工作的重要手段。

383.委员会对不少妇女从事司法系统工作表示满意, 而且在高级司法职位中,妇女占19%。

384.委员会欢迎墨西哥在1995年恢复“妇女、健康和发展”方案,还拟订了1995-2000年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方案,这都是努力提高该国妇女保健质量的证明。

385.委员会赞扬政府采取主动措施,鼓励妇女非政府组织参与为执行《公约》所订的方案。

386.委员会赞扬墨西哥政府反对一些公约缔约国提出保留意见。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387.委员会注意到,虽然《公约》是最高法律的组成部分并在联邦一级强制执行,但各州的具体立法仍然存在歧视妇女的规定,与国家立法和《公约》的规定有抵触。

388.委员会注意到,妨碍《公约》的执行的另一个因素是墨西哥是一个多种族、多元文化的发展中国家,地理面积辽阔,而困难的经济状况影响最脆弱的群体,特别是妇女。

主要关切领域

389.委员会对土著妇女遭受的歧视表示关切,其保健、教育和就业指数均落后于国家平均水平。委员会对处于贫穷和赤贫状态的农村妇女的情况也表示关切。

390.委员会关切土著妇女和儿童的境况,尤其是在恰帕期州,因为在警察或武装部队进行活动的冲突地区,妇女经常是暴力的无辜受害者。

391.委员会关切事实上存在的歧视,在这方面,提及工厂女工的状况,根据不同的情报来源,墨西哥劳工法特别是有关女工生殖权利的规定一向被违反。委员会也提及某些领域存在的情况,在这些领域里,没有适用同工同酬原则,生育年龄妇女必须进行强制性怀孕检验,作为就业的条件。

392.委员会注意到报告没有叙述《公约》被用来支持对妇女人权的权利主张的案例。委员会关切地认为,没有这些案例的原因是妇女对《公约》及其在国内法中的首要地位缺乏认识,或者妇女没有足够资金来利用法律制度。

393.委员会注意到,即便墨西哥通过了法律措施,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特别是在家庭中的暴力行为,仍然是墨西哥社会面对的严重问题。

394.委员会注意到对种种避孕方法的大量需求没有获得满足,特别是贫穷城市妇女、农村妇女和青少年。它也关切地注意到,某些地区却出现没有获得妇女的明确同意便使用避孕方法的情况,但国家规定必须获得妇女的同意。

395.委员会还严重关切可能存在非法贩卖妇女的情况。它指出,如果有贩卖妇女的情况,便是对妇女人权的严重侵犯。

396.委员会提醒说,墨西哥教育制度权力下放的计划可能影响到目前正规教育制度采取的两性平等政策。

397.委员会提请注意儿童和老年人得不到保健服务的情况。

398.委员会认为没有充分采取促进家庭中的平等的政策,因为在家庭里根深蒂固的传统大男人主义使陈规定型角色持续存在;此外委员会指出一些法律规定可能延续不平等现象和家庭中的传统角色。

399.委员会提到少女怀孕率高的问题,并指出在所有的州,妇女不易迅速获得人工流产。

400.委员会关切,报告没有载列关于移居国外的妇女的资料。

提议和建议

401.委员会鼓励非政府妇女组织继续参与执行《公约》。

402.委员会建议,尽管联邦政府的结构如此,应该在全国各地执行《宪法》和《贝伦杜帕拉公约》,以加快各州的法律改革,并请墨西哥政府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就上述问题采取措施的资料。

403.委员会建议墨西哥继续努力,减轻农村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的贫困,并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特别致力于推行教育、就业和保健方案,这类方案能够促使妇女不仅得益于发展,而且参加发展。上文已提到墨西哥的经济增长速度较快,委员会表示它高兴地期待实现社会财富更公平的分配。

404.委员会建议对尚未执行肯定行动的部门进行评价,例如私营部门,并在下一次报告中对肯定行动的所有指数作出综合评估。

405.委员会提议墨西哥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妇女可依据公约诉诸法律的现存机制。

406.委员会希望墨西哥政府继续监测工厂遵守劳工法的情况,并着手提高这些工厂雇主的认识。

407.委员会还要求土改局继续进行体制干预,说服公众土地议会将妇女应得的小块土地分配给妇女。

408.委员会建议政府考虑是否可能修正惩处堕胎的立法,并建议一旦避孕药RU486可以供应时,是否可能核准使用这种避孕药,因为这种药不仅经济而且使用方便。

409.委员会要求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减少和防止少女怀孕方案的执行结果的资料。

410.委员会建议对卫生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尊重妇女人权,特别是妇女自由地不受胁迫地选择避孕办法的权利。

411.委员会建议政府继续作出努力,以便通过一项禁止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的国家法律,并协调统一联邦法律和各州立法。

412.委员会建议政府考虑是否可能实施一项反暴力的综合性长期计划。这类计划可包括采取法律行动、向执法人员和卫生人员进行培训、向妇女提供关于其权利和《公约》的资料以及加强照顾受害者的服务等方面。

413.委员会建议采取有力措施,严厉制裁向妇女施暴的人,而且使妇女较容易对犯罪者提出法律诉讼。

414.委员会建议政府在下一次报告中讨论它是否打算使卖淫合法化,而且是否已就此进行公开辩论。委员会强烈建议新的立法不应歧视妓女,但应惩罚拉皮条者。

415.委员会建议修改强奸罪的刑罚,并建议国家确保这些刑罚得到实施。委员会还建议向非政府组织和立法者进行提高对强奸罪的认识的宣传活动。

416.委员会建议对基于怀孕原因而对妇女歧视的雇主采取行动。受影响的妇女应予支持,并向社会发出清楚的信号,表明这种歧视行为是不可容忍的。

417.委员会要求政府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妇女对家庭财富作出了贡献,但在离婚分配财产时却在经济上受到损失,这种情况下妇女有何途径上诉求助?

418.委员会要求政府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移居国外的妇女的情况、移居地点以及这类移居是否受任何经授权的机构管制。

419.委员会要求墨西哥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男女获得养老金情况及最低数额的比较数据。

420.委员会要求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刑法》是否惩罚同性恋。

421.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乡村企业的妇女主管和关于提高农村妇女经济地位的方案。

422.委员会建议制定关于《公约》各条款和妇女权利的教育方案,其对象应是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律师和其他负责适用法律的人。委员会还建议采取其他步骤,以增加司法和执法机关各级妇女的人数。

423.委员会建议为妇女开展一项宣传《公约》内容的教育运动,提醒妇女有关她们的经济、政治、公民和文化权利。

424.委员会欢迎墨西哥在今后的报告中有系统地开列各种统计数字,以便利就妇女的实际境况同委员会进行对话。特别地,委员会要求提供关于刚开始启用的信息系统运作情况的数据。

425.委员会建议墨西哥政府特别注意保障妇女的人权,包括土著妇女和在冲突地区特别是在警察和武装团体活动的地区的妇女的人权。

426.委员会建议,墨西哥各州应审查其立法,于必要时让妇女能迅速和方便进行人工流产。

427.委员会要求在墨西哥境内广泛散发上述结论意见,以便墨西哥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活动家了解为确保妇女实际上平等而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必须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还请政府继续向特别是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散发《公约》、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第五章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428.委员会在1998年1月19日和2月6日第360次和第383次会议上审议了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议程项目6)。

429.提高妇女地位司妇女权利股股长介绍了该项目并介绍了秘书处的报告(CEDAW/C/1998/I/4)和载列议事规则草案的工作文件(CEDAW/C/1997/WG.I/WP.1)。

委员会就第一工作组的报告采取的行动

430.委员会在1998年2月6日第383次会议上根据第一工作组的报告(CEDAW/C/1997/WG.I/WP.1)审议了这个项目。

1.专门机构和联合国其他组织

431.委员会决定委员会主席应发信给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组织,寻求对委员会工作的支持,并确认担任个别机构或组织联络人的委员会成员。该信也将述及委员会要求那些组织提供的资料,并要求各个组织提名一位成员担任委员会的联络人。

432.委员会决定从其成员中提名一位联络人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专员办事处)联络。

433.委员会同意会前工作组应将邀请各专门机构向工作组提出关于定期报告的国别资料变成通常的作法。各专门机构和其他实体将在此作法实行之前很早就获知,将受会前工作组审议国家也是如此。委员会也同意邀请各专门机构和其他实体在一次不公开会议上,就委员会将讨论其初次报告的缔约国情况,向整个委员会发言。

2.机构关系

434.委员会同意应采取进一步步骤来建立委员会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特别报告员之间的合作。委员会将要审议的报告应送交给她,以供提出有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意见。虽然同意认为应在委员会与特别报告员之间建立一个灵活的合作模式,它认为从委员会成员中提名一位联络人来发展同特别报告员的较密切关系可能是有用的。委员会也提议请特别报告员提请委员会注意它可能向委员会已收到报告的个别缔约国提出的问题。

435.委员会同意应就影响妇女与儿童健康的传统作法和武装冲突期间的有计划强奸和性奴役问题建立人权委员会处理贩卖儿童、童妓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处理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问题特别报告员与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特别报告员之间的联系。

3.会前工作组

436.委员会同意继续维持目前作法,指派三名成员编写有关定期报告的问题,在会前工作组拟定问题单时加以指导。这三名成员应来自不同区域。委员会也同意国别报告员应带头草拟问题单,并且她的介绍性报告应送交会前工作组,以协助它进行工作。委员会同意应在审议报告的会议之前的会议上提名国别报告员。

437.委员会同意委员会的会前工作组应在前一届会议结束时开会,以促进委员会工作的灵活性,并且让各缔约国对委员会的问题提出更详细而全面的答复。向这种工作方式的过渡应在1999年1月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时进行(见第一章,B节,建议18/1)。

438.委员会同意,委员会主席将邀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其政策对妇女享受其权利的影响问题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分析报告。

4.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439.委员会同意在审议缔约国的报告时,应托付主席一项任务,即代表委员会全体成员向报告国代表表示谢意。为节省时间,委员会其他成员不要再表示欢迎或感谢。委员会还同意其成员应设法不要重复其他成员已问过的问题。

440.委员会同意将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委员会成员行使职务准则”分发给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成员参考和评论,以期可能在第十九届会议进行审议。

441.委员会同意委员会重申其过去的作法,即成员不要参与审议其所属国家的报告的任何方面,以便维持表里一致公正的最高标准(见第一章,A节,第18/III号决定)。

5.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

442.委员会欢迎1996年12月在纽约州格伦科夫召开的关于人权条约机构以生殖健康和性健康权利为重点处理妇女健康问题的方式的圆桌会议提出的建议,即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八次会议应审议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HIV病毒/艾滋病)问题。它还注意到主席关于每个条约机构都应在工作中审议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的建议。委员会长期以来在审查报告、结论性意见和一般建议时都一直在审议这个问题,并且将在同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中继续这样做。承认格伦科夫会议对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作出了有效贡献并鼓励大家召开类似会议来探讨妇女享有权利这个专题。

6.同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合作

443.委员会注意到1996年在开罗成功召开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联合会议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提高妇女地位司和国际妇女权利行动观察最近召开的关于这两个委员会的圆桌会议,建议采取步骤进一步加强两个委员会的合作。

7.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的建议

444.委员会感到满意的是,联合国机构间,包括委员会与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之间的相互联系不断增多,并且这些机构日益关心妇女人权问题。它注意到小组委员会关于当代形式奴隶制的建议,委员会在整个工作中一直在审议这个问题,并注意到小组委员会关于在其报告指导方针中具体讨论这个问题的建议。委员会还注意到小组委员会关于妇女享有充足住房权利和土地及财产权利的建议,并且同意在讨论有关一般建议的长期工作方案时审议这些建议。

8.提高妇女地位司召开的专家组会议的建议

445.工作组感到满意的是,1997年期间提高妇女地位司召开的3次专家组会议都提到了《公约》和委员会的工作。它还注意到委员会一直在工作中审议少女享受人权,包括生殖健康和性健康权利的范围。它注意到专家小组会议关于将来一般建议的提议并且同意在制订有关一般建议的长期工作方案时考虑到这些提议,即制订关于难民和流离失所妇女和在武装冲突中基于性别的迫害的一般建议。

446.委员会欢迎关于妇女享有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专家组会议提出的建议,即人权事务委员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应考虑发表关于公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诸项权利的不可分割性和从性别角度认识这些权利的中心作用的联合声明,作为纪念《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活动的一部分。委员会提议把这项建议提请2月份的主席会议注意。

9.第十九届、第二十届和第二十一届会议拟审议的报告

447.铭记着提交报日期的准则、地理平衡和前几届会议推迟审议的报告,应审议下列报告:

第十九届会议

初次报告

约旦

斯洛伐克

南非

第二次定期报告

希腊(第二和第三次)

尼日利亚(第二和第三次)

巴拿马(第二和第三次)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第二和第三次)

第三次定期报告

新西兰(第三和第四次)

大韩民国(第三和第四次)

第四次定期报告

秘鲁(第三和第四次)

如果上述缔约国中有一个不能交出其报告,委员会将审议白俄罗斯或西班牙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第二十届会议

初次报告

阿尔及利亚

伯利兹(初次和第二次)

列支敦士登

第二次定期报告

智利

泰国(第二和第三次)

第三次定期报告

奥地利(第三和第四次)

中国(第三和第四次)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第四次定期报告

哥伦比亚

如果上述缔约国中有一个不能交出其报告,委员会将审议白俄罗斯或西班牙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届会议

初次报告

第二次定期报告

爱尔兰(第二和第三次)

第三次定期报告

埃及

芬兰

德国(第二和第三次)

第四次定期报告

瑞典

如果上述缔约国中有一个不能交出其报告,委员会将审议丹麦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10.第十九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

448.委员会决定第十九届会议会前工作组的成员和候补成员如下:

成员

孔基特·西内乔吉斯女士(非洲)

金永钟女士(亚洲)

卡洛塔·布斯特洛女士(欧洲)

米丽娅姆·埃斯特拉达女士(拉丁美洲)

候补成员

阿胡瓦·韦德拉奥果女士(非洲)

林尚贞女士(亚洲)

伊万卡·科尔蒂女士(欧洲)

艾达·冈萨雷斯女士(拉丁美洲)

11.1998年委员会主席或成员将出席的联合国会议

449.委员会建议主席或一名候补主席应出席下列会议:

(a)拟于1998年2月25日至27日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九次(特别)会议;

(b)妇女地位委员会;

(c)人权委员会;

(d)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会议;

(e)大会(第三委员会)。

12.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的日期

450.按照1997年会议日历,第十九届会议应于1998年6月22日至7月10日在纽约举行。会前工作组将于1998年6月15日至19日开会。

第六章《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451.委员会于1998年1月19日和2月6日在第360次和383次会议上审议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议程项目5)。

452.提高妇女地位司副司长介绍了这个议程项目,并提出以下文件:

(a)委员会一名成员编写的关于《公约》第12条的一般性建议草稿(CEDAW/ C/1998/I/WG.II/WP.1);

(b)委员会一名成员编写的工作文件,其中载有委员会为《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提出关于对《公约》的保留意见的文件草稿(CEDAW/C/1998/I/WG.II/ WP.2)

(c)秘书长就各专门机构关于在属于其活动范围的领域执行《公约》的情况的报告提出的说明(CEDAW/C/1998/I/3)。

A.委员会就第二工作组的报告采取行动

453.委员会于1998年2月6日第383次会议上根据第二工作组的报告(CEDAW/1998/WG.II/3和Add.1和2; CEDAW/C/1998/I/WG.II/WP.4)作出以下决定,并采取了下列行动。

1.关于第12第的一般性建议草稿

454.委员会同意继续致力于关于妇女健康的一般性建议草稿的工作。委员会成员可就现有的草稿提出书面意见;草稿将由委员会的两名成员与秘书处共同修改,然后再提交第十九届会议;

2.关于保留意见的工作文件草稿

455.委员会同意,有关对《公约》的保留意见的工作文件草稿将向委员会的成员分发,请他(她)们提意见。这个草稿将由委员会的一名成员修改,然后提交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

B.联合国高级官员的发言

联合国人口基金执行主任

456.人口基金执行主任在1998年1月30日第376次会议上向委员会发言时指出,妇女的健康,包括性与生殖健康,终于被承认是一项人权。她说,妇女的健康不仅要靠适当保健,还要靠与妇女地位有关的社会条件的保证。因此,各国必须处理好基于性别的歧视问题以保障妇女的健康权利。

457.她指出,由于联合国世界会议均指出,包括《公约》在内的各项人权文书影响,有助于把性健康与生殖健康列为人权问题,从而启发各国扩大它们对生殖保健的重视。她说,人口基金目前正设法在人权框架中推动其方案活动,同时主动在生殖权利领域内开展工作人员培训,并支持非政府组织在这方面的宣传活动。

458.她强调将联合国世界会议的各项结论纳入人权监测进程的重要性,并强调1996年关于人权条约机构处理妇女健康问题的方式的格伦科夫圆桌会议的重要性。她说,性别问题和人权协调中心的非正式机构间工作组已举行了会议,讨论如何对这个圆桌会议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同时也提出了关于宣传、研究与培训活动的提议。

459.她赞赏会前工作组的倡议,这项倡议使人口基金有机会讨论委员会正在处理的缔约国内的妇女健康问题,她指出人口基金愿意协助其他条约机构监测生殖权利。她表示,人口基金同委员会已讨论了关于委员会专家们参与基金国别方案的拟订、中期审查与评价工作以及区域会议和外地工作人员培训等事项。

460.她最后表示,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监测政府履行有关妇女健康的义务方面要发挥关键性作用,她建议,纪念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的适当方式将是加强联合国系统和各项人权条约的作用,使妇女能实现她们的人权,包括与生殖权利和性权利有关的人权。

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主任

461.妇发基金主任在委员会1998年2月4日第381次会议上发了言。她强调,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联合国人权系统中具有关键的重要性,并强调将妇女人权置于发展议程前列的重要性,她指出,支助对《公约》的批准与执行是促进妇女权利的关键工作。

462.她说,妇发基金在联合国系统推动《公约》的批准与执行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因为它的区域方案顾问经常被请去担任妇女组织、各国政府和联合国系统其他部门间的联络人和协调人,她并保证妇发基金将充分、积极支助这方面的工作。

463.认识到社会价值观的转变和创造一种尊重妇女人权的文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些权利必须在国家一级落实,她对妇发基金有关《公约》的若干面向国家倡议作了说明。她又对妇发基金/国际人权行动观察机构(亚洲/太平洋)联合培训倡议“从全球到地方:公约的执行与监测讲习班”作了说明,这个讲习班现在是第二年,其宗旨是努力加强国家一级对妇女权利的了解,提高妇女非政府组织对委员会的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并使它们更多地参与《公约》的监测和执行工作。她说,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十八、十九届会议提出报告的13个国家的25名妇女参加了1998年的讲习班,并保证该基金将确保这个讲习班能每年举办。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464.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1998年2月4日委员会第382次会议中发了言。她指出,妇女充分和平等享受所有人权、将人权纳入联合国全系统行动的主流以及妇女作为管理人和发展者充分参与发展,是人权问题世界会议的优先目标。秘书长也强调人权在整个联合国系统的工作中的重要性。

465.她指出,妇女的人权将是《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纪念活动中的重点,并赞扬委员会愿意通过其有关保留意见的工作为活动作出贡献。她说,五十周年纪念和人权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五年执行情况审查是评估有关妇女人权进展情况的良好时机,她表示,在所有活动领域及所有社会中,妇女在法律和实践上仍然面对严重的不平等对待。

466.她强调她作为高级专员的优先事项之一是与性别歧视进行斗争,它将结合若干主动行动,包括发起一个批准《公约》的运动和方案,以加强国家与国际的妇女与人权非政府组织间的伙伴关系。她提请重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与提高妇女地位司之间的合作日增以及她的办事处的工作中日益认识到妇女人权的重要性。她强调她个人承诺大力推动与保护妇女人权,她打算同委员会密切合作,创建一个更有效的制度来执行其建议及其他条约机构建议。

467.委员会欢迎罗宾逊夫人的全面性发言,并对她强调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性表示诚挚感谢。

468.委员会注意到高级专员已表示强烈支持秘书长的改革方案,其中他保证,加强对人权立法机构、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的实质性和技术性支助将会列为最优先事项,并将加紧努力设立共同资讯数据库和进行研究和分析,以便援助这些机构。

469.委员会表示,欢迎高级专员对下列事项的承诺:加倍努力使人人能享受人权;防止践踏和侵犯人权;建立一个全球性的人权伙伴关系;确保促进和遵守人权同和平、民主与可持续发展将作为二十一世纪的指导原则;以及妇女人权将成为《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纪念活动的主要重点之一。

47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高级专员倡议发起普遍批准《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歧视公约》和鼓励取消实质性保留意见的运动。高级专员支持委员会编写《公约》的一份任择议定书,以及宣布高级专员办事处将提供一名实务官员协助妇女地位委员会工作组编写一份任择议定书的工作,委员会也对此表示欢迎。

471.成员们赞赏地注意到并接受经高级专员赞同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们的提议,即,为加强同其他人权机制的关系,委员会应在日内瓦不时举行会议。为落实这项提议,委员会请提高妇女地位司协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研究此一问题,并就此向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作出简报。

472.成员们又请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作为她的倡议的一部分,强调在《公约》范围内妇女人权的重要性,考虑包括:

(a)在所有区域,特别是充分执行《公约》和遵守《公约》第18条有困难的国家内,执行一全面的新闻方案;

(b)为那些必须了解和执行《公约》的人,包括警察、教师、司法人员和健康问题专业人员举办一项关于提高对性别的敏感度的培训方案。

C.人权委员会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

473.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委员会1998年1月28日第374次会议上发了言。

474.他指出,他常常面临关于她女地位及她们对宗教的立场的问题。他说与妇女有关的宗教规范是动态的,不能以它作为歧视的理由或以它作为对《公约》或其他条约提出保留意见的理由。

475.他强调教育在消除歧视中的作用,并援引学校及其他机构在这方面的责任。他说,虽然关于提高妇女地位的国际法律原则已非常健全,但这些原则仍然有待付诸行动。

476.专家们在对特别报告员的报告作出评论时向他表示谢意,并注意到他正寻求加强所有联合国机制间的合作与协调以推动妇女权利。若干专家说,对妇女的暴力常与宗教极端主义有关,有时也被援引作为歧视的藉口。有些专家强调委员会工作同特别报告员工作间的联系,并期望两者能进一步合作。专家们又表示,更大的宗教容忍和尊重所有人权会创造有利环境,以促进《公约》的执行和男女平等。

第七章第十九届会议临时议程

477.委员会于1998年2月6日第383次会议上审议了第十九届会议的临时议程(议程项目7)。委员会决定核可下列临时议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至第十九届会议之间所开展的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规定提交的报告。

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6.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7.第二十届会议临时议程。

8.通过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的报告。

第八章通过报告

478.委员会于1998年2月6日第383次会议上通过了经口头修正的第十八届会议的报告(CEDAW/C/ 1998/I/L.1和Add.1-9)。

第二部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的报告

送文函

纽约

联合国秘书长

科菲·安南先生阁下,

谨提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其中规定根据公约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应就其活动,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1998年6月22日至7月10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了第十九届会议。委员会在7月10日第403次会议上通过了该届会议的报告。现将委员会的报告随函附上,请转递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主席

萨尔玛·汗(签名)

1998年7月10日

第一章提请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A.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保留的声明

1委员会谨提请各缔约国注意它为纪念《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而通过的下列关于对《公约》的保留的声明。

导言

2.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要就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持保留立场对妇女实现同男子的充分和实质性平等产生的不利影响发表声明,以此标示《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五年期审查。从对各缔约国报告的审查中,委员会对保留所造成的影响有广泛的认识。委员会还注意到,其他人权条约机构、国际法委员会、一些会员国、世界人权会议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以及一些学者和非政府组织就对各项人权条约特别是对本公约提出保留的数目和范围日益表示了关切。

背景

3.委员会曾经多次就对《公约》提出保留的数目和范围表示了其看法和关切。1 委员会还注意到一些对《公约》提出保留的缔约国没有对其他人权条约中的相类似条款提出保留。一些国家基于国家的法律、传统、宗教或文化同《公约》的原则不相一致而提出保留,并且意图据此而为保留辩护。一些国家对第2条提出保留,虽然它们的国家宪法或法律禁止歧视。因此,在国家的宪法规定及其对《公约》的保留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矛盾。有些保留如此之广泛,致使其影响无从限于《公约》中的特定条款。

4.有几个缔约国已经对《公约》的批准和加入发表了解释性的声明。虽然未必易于对声明和保留作出区别,但是任何声明,不论其题目为何,如果寻求改变《公约》对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效力,则委员会应将之视为是一种保留。2 委员会在这方面已注意到若干缔约国已经作出事实上已构成一般性保留的一般性声明。

对《公约》的保留

5.到1998年7月1日,已有161个缔约国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五十四个国家对《公约》中一个以上的条文提出了保留,包括对第29条第1和2款提出可允许的保留。

6.第2和第16条被委员会视为《公约》的核心条款。虽然一些国家已撤消对这些条文的保留,委员会特别对于对这些条文提出的保留的数目和范围感到关切。

不可允许的保留

7.《公约》第28条第2款采行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内不可允许的原则,其中指出,不得提出与本公约目的和宗旨抵触的保留。

8.虽然《公约》没有禁止持保留立场,但对《公约》中心原则持异议者则是违背《公约》的规定和一般国际法。这样它们可能受到其他缔约国质疑。

9.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为此目的,承担:

(a)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b)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适当时采取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c)为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确立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d)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做法,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e)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f)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g)同意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10.保留影响《公约》的有效性,《公约》的目标是要结束对妇女的歧视,并实现男女法律上和实际上的平等。保留妨碍委员会评估各缔约国《执行公约》的进度,限制委员会的任务,并可能影响整个的人权制度。一些国家对一般认为的第2条和伊斯兰教法之间的冲突感到关切。在其他情况下,一些国家提出的保留虽然并非很具体,但广泛到足以包括第2条。这些保留对《公约》能否执行以及对委员会监测《公约》的遵循情况的能力构成严重困难问题。有几个国家已对第2条提出保留,以便主要保护王位继承权以及继承其他传统头衔的权利。这也是对妇女的歧视。

11.在第20号一般性建议中,除其他外,委员会曾设法解决不可允许的保留的问题。1993年6月,《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鼓励各国,考虑限制它们对国际人权文书所作出的任何保留的程度,尽可能精确和小幅度地拟出保留,确保任何保留都不会与有关条约的目标和宗旨相抵触,并定期予以审查以期撤消保留。尽管提出这些建议,迄今为止几乎未见任何缔约国对对于第2条的保留加以修改或撤消。

第16条

12.委员会曾在其第21号一般性建议中分析过第16条。在分析妨碍遵循第16条的因素当中,委员会指出:

“保留

“委员会震惊地注意到为数不少的缔约国,在特别是已对第2条提出保留的情况下,对第16条全文或部分提出了保留,声称遵行规定会与基于文化或宗教信仰或国家经济或政治状况而所共同持有的家庭观念相冲突。

“在这些国家中,许多国家持有父权结构家庭的信念,认为父亲、丈夫或儿子的地位居先。在一些国家,原教旨主义或其他极端主义思想或经济的困难境况鼓励回归古老价值和传统,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更形恶化。在其他一些国家,由于已认识到现代社会的经济进展和社会普遍福祉平等地依赖所有成年成员,不论其性别,这种禁忌和反动的或极端主义的思想就逐渐地受到抑制。

“委员会按照第2、第3和特别是第24条,要求所有缔约国逐渐进展到以下阶段,即由于坚决制止妇女在家庭中不平等的观念,每个国家将撤消其保留,特别是对《公约》第9、15和16条的保留。

“缔约国应坚决制止法律或私法或习俗所确认的男女不平等的任何观念,进展到撤消特别是对16条的保留的阶段”。3

13.委员会再次强调这些建议,并鼓励各缔约国注意、采纳和执行这些建议。

保留的影响

14.对任何人权条约提出保留都会限制在国家一级适用国际公认的人权准则,这些保留也表明了保留意见的国家承诺充分遵循某项条约的程度。

15.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出保留可以产生双重影响。缔约国提出保留,则表示它不愿意遵循公认的某项人权准则。这也表示会在国家一级加重男女的不平等。批准《公约》时对妇女所做的承诺从而无法履行。这不仅影响妇女行使和享有其权利的能力,而且肯定会使她们的地位仍然比男子低下,无法充分享受男子享有的所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给妇女造成严重后果。她们必须在不平等的立足点上与男子竞争诸如收入平等、接受教育、住房和医疗保健以及家庭内平等权利和责任等的基本权利。对第2条和第16条提出保留,则使男尊女卑的谬论持续存在,加重全世界千百万妇女生活中的不平等现象。她们在公共和私人生活中继续受到比男子低下的待遇,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继续遭到更严重的侵犯。

16.委员会认为,第2条是《公约》目标与宗旨的核心。缔约国之所以批准《公约》是因为它们同意应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它们也同意缔约国应执行第2条(a)至(g)项中所载列的战略以消除这种歧视。

17.无论是传统、宗教或文化上的习俗,还是不一致的国内法和政策,都不能成为违反《公约》的理由。委员会还坚信,无论出于国家、传统、宗教还是文化上的原因提出对第16条的保留都不符合《公约》,因此都不可允许,应予以审查、修改或撤回。

撤消保留

18.委员会认为,有一些办法供对《公约》提出保留的缔约国选择。根据国际法委员会任命的特别报告员就有关条约保留的法律和惯例所提出的报告,缔约国可:

(a)在真诚地审查调查结果之后,继续持保留;

(b)撤回其保留;

(c)通过以可允许的保留替代不可允许的保留,“规范”其情况;

(d)声明退出条约。

19.委员会已注意到,迄今为止,缔约国很少撤回或修改对第2条的保留,几乎未撤回过对第16条的保留。

20.虽然第29条规定了国家间争端程序,但一些国家对第29条本身提出了保留,因此限制了该条的作用。有一些缔约国对于对第2条或第16条的保留正式提出了异议。委员会认识到并赞赏使用这一程序能够产生的积极影响:鼓励缔约国撤回或修改保留;这些异议对缔约国境内妇女权力的赋予方面也起了一定的作用。可以乐观地认为,更多的缔约国将会进行严格审查,对《公约》的不可允许保留提出异议。

21.委员会还同意国际法委员会所任命的特别报告员的观点,即认为缔约国提出异议不仅是对持保留立场的缔约国施压的手段,而且对指导委员会评估保留的是否可予允许颇有助益。

委员会的作用

22.委员会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这是《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给委员会规定的任务,其第39段中表示,委员会应继续对保留进行审查。

23.委员会认为,作为负责审议提交给它的定期报告的专家机构,它同时还负有某些责任。委员会在审查国家报告的过程中,与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并提出结论意见,对缔约国就第2条和第16条提出保留或未能撤回或修改其保留表示例行关注。

24.特别报告员认为,控制保留的可允许程度首要责任在于缔约国。但是委员会愿再次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对不可允许保留的数目和范围极度关注。还令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虽然缔约国对这些保留提出异议,但有关缔约国似乎不愿撤消或修改这些保留从而遵循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结论

25.在通过《世界人权宣言》50年之后,绝大多数的会员国已经通过批准或加入《公约》表示了它们的承诺。现在是应该重新审查缔约国通过提出保留,限制自己完全遵循《公约》的所有原则的时候了。撤消或修改保留,尤其是对第2条和第16条的保留表明,缔约国决心移除对妇女获得完全平等地位的所有障碍,承诺确保妇女能够充分参与公共和私人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不必担心受歧视或指责。撤消保留的缔约国将对实现形式上、事实上或实质上遵循《公约》的目标做出巨大贡献,这也是对纪念遵循《世界人权宣言》50年和执行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适宜和值得称道的贡献。

B.决定

第19/I号决定. 会前工作组的时间安排

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决定向一种工作方式过渡,即会前工作组在将审议会前工作组收到的报告的那届会议的前一届会议期间开会。因此委员会决定,为了顺利地过渡到这种新的工作方式,第二十一届会议会前工作组将在第二十届会议期间作为第三个工作组开会,必要时并将在第二十届会议结束后继续维持至多三天,以合并同第二十一届会议所要审议的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

第19/II号决定. 结论意见

委员会决定修订其编写结论意见的程序和方式,以精简评论意见,同时又保持灵活性。(参看第395至397段)。

第19/III号决定. 供审议定期报告的议题和问题清单

委员会要求秘书处根据对缔约国目前的报告和以前的报告所作分析性比较以及委员会对报告的讨论结果和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其他条约机构的结论意见,编制与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草稿。秘书处编制的清单草稿将在会前工作组开会前向指定为国家报告员的委员会成员提出。

1 第 4 、 20 和 21 号一般性建议。

2 10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2 条第 1 款 (d) 项。

3 第 21 号一般性建议 (1994 年第十三届会议 ) 。《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 , 第 41 至 44 段。

第二章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

26.到1998年7月10日,即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闭幕之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161个缔约国。该《公约》由大会1979年12月18日第34/180号决议通过,1980年3月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公约》依照第27条于1981年9月3日生效。

27.《公约》缔约国名单载于本报告附件一。

B.会议开幕

28.委员会于1998年6月22日至7月10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了第十九届会议。委员会举行了20次全体会议(第384次至403次),两个工作组举行了4次会议。

29.会议由委员会主席萨尔玛·汗(孟加拉国)宣布开幕。她是1997年1月在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上选出的。

30.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安吉拉·金女士在开场白中对安东尼·古瓦瓦女士(津巴布韦)和田谷近子女士(日本)表示欢迎。这两位专家分别接任从委员会辞职的滕代·贝尔女士(津巴布韦)和佐藤银子女士(日本)的剩余任期。金女士还对在1998年2月17日缔约国第十次会议上重新当选再任四年的四名成员表示祝贺。她对即将从委员会离任的成员表示感谢,并指出,她相信,由于她们的奉献精神和专才,她们还会继续支持和宣扬《公约》的理想。

31.特别顾问通知委员会,由于《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1998年3月2日至13日举行的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审查了《北京行动纲要》中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妇女人权、妇女与武装冲突和女童等与人权主题有关的重大关切领域。妇女地位委员会敦促各国政府批准和加入该《公约》,以便实现《行动纲要》的一项目标,即在2000年前普遍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委员会还阐述了对《公约》的保留问题,委员会将在拟定其纪念《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的声明之后处理这一问题。她说,委员会为起草《公约》任择议定书而设立的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与委员会并行开会,在起草议定书案文方面取得了进展。工作组将在委员会1999年第四十三届会议期间再次开会,继续开展工作。

32.特别顾问说,2000年是通过《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五周年。为了庆祝这一重要的周年,妇女地位委员会已呼吁大会进行一次高级别全体会议审查,以评估在《执行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和《北京行动纲要》方面取得的进展。大会已核准于2000年6月5日至9日举行一届特别会议。特别会议的筹备工作将在妇女地位委员会1999年和2000年第四十三届和第四十四届会议上进行,这两届会议都将加长一周。在这方面,妇女地位委员会已请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其第四十三届会议上通过对缔约国报告的审查提供资料,说明《北京行动纲要》的执行情况。

33.金女士最后说,在联合国系统内,有证据表明,人们日益致力于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并承认妇女的人权。但是,尽管有进展,必须谨防自满。她举例说,自委员会上届会议以来,对《公约》没有任何新的批准书或加入书。在委员会接近1999年《公约》二十周年之际,必须采取质量更佳、数量更多的创新办法,以鼓励批准《公约》,并弥合批准与执行之间的差距。此外,大量缔约国报告、包括初次报告逾期未交。应拟订和实施鼓励提出报告的战略。

C.出席情况

34.委员会21名成员出席会议。有几名成员只出席了会议的一部分:伊万卡·科尔蒂女士于1998年6月22日至26日和7月6日至10日出席了会议;哈瓦特·德迪奥斯女士于6月22日和23日和7月1日至10日出席了会议;舍普-席林女士于6月26日至7月10日出席了会议;卡洛塔·布斯特洛女士于6月29日至7月10日出席了会议;苏娜亚提·哈托诺女士于6月29日至7月10日出席了会议;卡迈尔·沙莱夫女士于6月29日至7月10日出席了会议。

35.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任期,列于委员会1998年报告附件二。

D.庄严宣誓

36.第十九届会议开幕前,顶替成员安东尼·古瓦瓦女士(津巴布韦)和田谷近子女士(日本)在就职前依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条庄严地宣了誓。

E.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7.委员会于1998年6月22日在第384次会议上通过其临时议程和工作安排(CEDAW/C/1998/II/1)如下:

1.会议开幕。

2.委员会新成员庄严宣誓。

3.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4.主席关于在第十八届会议至第十九届会议之间所进行活动的报告。

5.审议缔约国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6.《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7.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8.第二十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9.通过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的报告。

F.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38.委员会在第九届会议上决定,在每一届会议之前举行一次为期五天的会前工作组会议,以拟定与委员会在该届会议上审议的定期报告有关的事项和问题清单。

39.代表不同区域集团的以下三名成员在第十九届会议上参加了工作组;艾达·冈萨雷斯-马丁内斯(拉丁美洲和加勒比)、金英贞(亚洲和太平洋)和会前工作组主席阿胡瓦·韦德拉奥果(非洲)。委员会主席萨尔马·汗女士也担任会前工作组的成员。

40.会前工作组拟定了与六个缔约国随后提交的报告有关的事项和问题清单,这六个国家是新西兰、尼日利亚、巴拿马、秘鲁、大韩民国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41.会前工作组主席阿胡瓦·韦德拉奥果女士在1998年6月30日第392次会议上介绍了工作组的报告(CEDAW/C/1998/II/CRP.1/Add.1-6)。会前工作组指出,所审查的报告大多数都遵守了委员会的准则,叙述了自缔约国上次向委员会提交报告以来发生的主要社会、经济和政治变化。各缔约国通过颁布立法和采取其他措施致力尊重并执行《公约》。所审查的大多数报告都表明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执行《公约》方面都进行了合作,对《公约》及其原则也提高了认识;然而,仍缺乏与《公约》某些方面有关的可靠统计数字。

42.按照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的决定,会前工作组收到了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其他机关的代表提交的工作组面前各缔约国的国别资料。会前工作组还根据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的决定收到各国的和国际的非政府组织代表提交的关于这些缔约国的国别资料。

43.会前工作组鼓励各缔约国利用联合国对各国的支助,努力发展统计数据库。工作组指出,从报告中可看出,在教育、就业、保健和国籍方面妇女继续不断受到歧视和遇到各种困难,不过关于妇女在决策地位中的人数方面已取得了一些进展。

44.会前工作组还指出,一些缔约国内的文化和习俗规范阻碍了《公约》的执行,可能对采取旨在提高妇女地位的措施构成障碍。工作组还指出,在所审查的所有国家中,都仍然存在着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性剥削。这对《公约》的执行构成严重障碍,并仍然是一个严重问题,尽管各国政府显然在努力解决暴力行为和性剥削、对男女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以及文化行为模式等问题。

G.工作组的组成和工作安排

45.委员会在6月22日第384次会议上商定了以下两个常设工作组的组成:第一工作组,关于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和第二工作组,关于执行《公约》第21条的方式方法。

46.第一工作组的成员是艾谢·费里德·阿卡尔、艾玛·奥吉、德斯里·伯纳德、西尔维亚·卡特赖特、伊万卡·科尔蒂、约兰达·费雷尔·戈麦斯、艾达·冈萨雷斯-马丁内斯、安东尼亚·古瓦瓦、萨尔马·汗、金英贞、阿胡瓦、韦德拉奥果、安尼·莉泽·赖伊埃、林尚贞和齐卡科·塔娅。

47.第二工作组的成员为:夏洛特·阿巴卡、艾谢·费里德·阿卡尔、艾玛·奥吉、西尔维亚·卡特赖特、伊万卡·科尔蒂、奥罗拉·哈瓦特·德迪奥斯、约兰达·费雷尔·戈麦斯、艾达·冈萨雷斯-马丁内斯、阿胡瓦、韦德拉奥果、安尼·莉泽·赖伊埃和林尚贞。

48.第一工作组和第二工作组处理的问题是:

(a)第一工作组。委员会在结论意见方面的做法;会前工作组举行会议的时间和工作方法;委员会同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关系;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其成员行使职能的准则;以及在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九次会议上提出的问题。

(b)第二工作组。关于保留的说明;关于保健问题的一般建议草案;关于享有人权方面的不可分割性和性别问题的联合声明;妇女地位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向本委员会提出的建议。

第三章主席关于在委员会第十八届至第十九届会议期间所进行活动的报告

49.委员会主席萨尔马·汗女士报告第十八届至第十九届会议期间进行的活动。

50.她告知委员会,她于1998年2月23日至27日参加了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九次会议。与会者强调普遍批准6个核心人权条约非常重要,建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送交一封信,要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制定一项综合方案,推动缔约国批准各条约和提出报告。会议提到《儿童权利公约行动计划》取得成功,建议拟定一项总行动计划,增加条约机构的现有资源。会上就条约机构的结论意见及应对长期迟交报告采取的办法提出许多建议。

51.汗女士报告了她参加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的情况。还告知委员会,她在人权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上发言,介绍委员会取得的成绩,包括通过关于妇女和公共生活问题的一般性建议23,以及在关于保健问题的一般性建议方面取得的进展。

52.汗女士告知委员会,她以个人身份在1998年4月16日至18日在西班牙巴塞罗那举行的关于妇女与原教旨主义的非政府会议上作了发言。她还以个人身份出席了关于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后续行动的大会特别会议(将于2000年举行)筹备委员会的组织会议。她在该会议发言的重点是生活在南亚和撒哈拉以南非洲的人民,特别是最贫穷人民的痛苦。在这些地区,首脑会议的目标大多未实现。

53.主席告知委员会,她出席了于1998年6月8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执行局年度会议。执行局将重点放在如何提高各国能力,最有效地利用分配给人口方案的资源。她在会上强调,必须更加注重生殖健康,特别是少女和妇女的生殖健康。

54.她强调,委员会与联合国其他人权机制发展关系,包括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特别报告员发展关系,十分重要,建议委员会考虑指定一个联络中心与特别报告员联系。她指出,自第十八届至第十九届会议,委员会加强了与各专门机构和其他机关的关系,包括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和共同赞助的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她感谢并赞赏国际和各国非政府组织,包括国际妇女权利行动观察和生殖法和政策中心,继续提供支助,并在实现妇女权利方面,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发挥作用。

55.最后,主席对委员会取得的成绩表示祝贺,指出由于大家继续同心协力地忠诚投入工作,她期望取得进一步进展。

第四章审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A.导言

56.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审议了八个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两份初次报告;三份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两份合并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一份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57.依照1994年委员会第十三届会议的决定,委员会就审议过的每一份报告编写结论意见。

58.下面载述由委员会成员分别就缔约国报告编写的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以及各缔约国代表的介绍性发言摘要。关于委员会审议各缔约国报告的细节,详见简要记录。

B.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1.初次报告

斯洛伐克

59.委员会于1998年6月23日和30日第385、386和389次会议审议了斯洛伐克的初次报告(CEDAW/C/SVK/1和CEDAW/C/SVK/1/Add.1)(见CEDAW/C/SR.385、386和389)。

缔约国的介绍

60.缔约国代表在介绍报告时,强调人权及其对社会每一个成员及其生活素质的重要性。她告诉委员会,国家的基本任务之一,是通过遵守各项国际条约并在国家一级实现这些文书所规定的权利等方法,确保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61.该代表告诉委员会,斯洛伐克已采取各项关于民主、人权和公民自由的基本保证,并继承了捷克斯洛伐克为缔约国的各项国际协定。斯洛伐克在1993年1月独立时承继了各项联合国人权条约,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62.该代表告诉委员会,斯洛伐克一直积极参与有关妇女权利和男女权利平等的国际活动。它参加了联合国各次主要世界会议,包括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并于1995年组织了一次评价国际家庭年的世界会议。

63.斯洛伐克一直积极执行《北京行动纲要》,包括于1996年3月成立了妇女问题协调委员会,其中成员包括斯洛伐克共和国国务委员会、政府各部、非政府组织、工会、教会和专家的代表。1997年,妇女问题协调委员会拟订了《斯洛伐克国家妇女行动计划》,这项计划后来经斯洛伐克政府核可,并提交给妇女地位委员会秘书处。该代表还告诉委员会,斯洛伐克被选举为妇女地位委员会成员,任期至1999年,其代表目前是该委员会一名副主席。

64.该代表告诉委员会,根据人口学和社会学研究的结果,结婚和为人父母在斯洛伐克社会中是重要的价值观念。她表示,由于妇女的责任较重,她们认为其地位没有男子的地位那么有利,但她们不把自己视为“弱者”。妇女的地位和身份源于其社会角色,包括发挥母亲的作用。

65.该代表指出,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在养恤金、医疗保险、国家提供的社会福利和社会照顾方面人人平等。《劳工法》明文规定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和平等原则,女工受到保护,不会因怀孕或必须持续照料一名三岁以下的儿童而被解雇。斯洛伐克妇女的就业率很高,其劳工法律超出许多其他先进国家的标准。但是,妇女在就业中经历不平等的待遇,包括受雇机会减少和同值工作不同等报酬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拟订中的新立法,例如经修正的《劳工法》、《民事法令》和《公务法令》都强调工资平等。

66.该代表说,家庭暴力是一个日益备受注意的焦点,虽然它很可能被隐瞒不为公众所注目。预防犯罪措施在打击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已成立一个特别理事会,作为就这个问题向斯洛伐克政府提供咨询意见的一个机关。该理事会审查内政部以及其他部门和区域办事处拟订的各项预防犯罪提议,预期它将鼓励各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之间进行合作。此外,通过增加专门处理青少年犯罪的警察人数,预防犯罪的体制框架已于1997年加以扩充。斯洛伐克警察部队各州县分局也设有预防犯罪专家的职位。

67.该代表在总结时强调,斯洛伐克以非常严谨的态度编写其向委员会提交的初次报告。她着重指出,斯洛伐克认为,彻底执行各项人权条约,是现代民主社会和法治所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68.委员会欢迎斯洛伐克提交初次报告,它也对斯洛伐克代表团表示赞赏,认为该报告特别是增编十分全面,而且在委员会提出问题后不久即提供详尽的资料。委员会欢迎报告指出了关于提高妇女地位的各项法律规定。

69.委员会欢迎斯洛伐克派遣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会议,代表团成员包括斯洛伐克共和国劳动、社会事务和家庭部长。

积极方面

70.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根据斯洛伐克法律制度,各项国际条约,包括本公约,都在议会上颁布,而且其地位比国内立法优先。

71.委员会欢迎设立了妇女问题协调委员会和性别问题中心。委员会对国家机制为促进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提供一个强有力框架表示满意,这个框架对于尽量减少过渡期间的结构调整是不可或缺的。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斯洛伐克已按照《北京行动纲要》的规定,提交了一项《国家行动计划》。

72.委员会对斯洛伐克妇女的一般健康和教育水平表示满意。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73.委员会注意到斯洛伐克正经历一个困难的阶段,从中央控制经济制度过渡至民主体制和市场取向的社会经济制度。委员会考虑到一些社会因素,但是认为,由于缺乏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政策和措施来抵销负面影响,这些变化可能会对妇女享受人权产生消极效应,妨碍公约的执行。

74.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斯洛伐克过份强调、立法保护和在文化上提倡妇女为母之道和在家庭中的作用,而不是将重点放在妇女作为个人所应有的地位方面。因此,对妇女作为母亲的传统的、陈规定型观念更加巩固,否定了父亲参与育儿的情况。这种看法反映出对诸如性别角色、间接歧视和事实上不平等的关键概念的误解。

主要关切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75.委员会关心该国政府把《公约》内所载的肯定行动和临时特别措施的定义错误理解和错误解释为保护措施。尽管立法和体制结构对提高妇女地位很重要,但它们不足以解决目前就业和政治方面优先采用男子的问题。虽然委员会认识到设立配额和促进男女平等的其他临时特别措施往往引起争议,但这些措施已显示出能够有效处理在政治和就业方面对妇女的结构性歧视的问题,并加速实际上的妇女平等。

76.委员会建议该国政府重新考虑其对临时特别措施的立场,并注意到国际上编制的关于结构性歧视做法的资料。可以借着临时特别措施消除这种歧视。因此委员会建议采取这种措施,并规定妇女最少占30%的数值目标,以及确定时间表保证更多的妇女加入正党和参与各部门各级的工作。

77.委员会不清楚是否会向妇女问题协调委员会提供充分的资源、人员和权力。

78.委员会要求在下一份报告内提供详尽资料说明妇女问题协调委员会的地位和职能,该委员会的方案及其影响,特别侧重于临时措施的使用及其效果。委员会也建议该国政府提供充分资金,使妇女问题协调委员会可以保证充分执行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还建议该国政府重新考虑妇女问题协调委员会的名称以反映出斯洛伐克目前所理解的“妇女问题”实际上是社会面临的挑战,需要改变针对这些问题的现有理论基础。

79.委员会表示忧虑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比率偏高的情况,包括家庭内的谋杀。委员会也担心独立于受害者的警察无法指控虐待者,而且,也没有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紧急庇护所。

80.委员会建议斯洛伐克政府实施有关程序,以便能够独立于受害者证词对于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提起诉讼而无须确认原告的证词;建立危机中心热线和备有医疗、心理和情绪支助的受害者支持中心;同时,也通过媒体散发有关该问题的资料以提高群众的意识。

81.委员会担心没有提供或编汇有关贩卖妇女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贩卖妇女是一项国际罪行,因此不但关系到被贩卖出斯洛伐克的妇女,也关系到被从邻国贩卖到斯洛伐克的妇女。

82.委员会请斯洛伐克特别注意维护妇女人权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监测和铲除斯洛伐克境内的贩卖妇女行为,包括使警察边界官员和在这个领域内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对这个问题更加敏感。委员会鼓励斯洛伐克继续与各邻近国家合作,努力消除跨越国界的贩卖。委员会也请该国政府在下一份报告内提供详细资料阐明被贩卖入斯洛伐克的妇女和已返回其原籍国的妇女的数目,并提供统计数字阐明由于参与贩卖而被逮捕、起诉和判刑者的人数。

8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非政府组织对初次报告编写工作的参与很有限。

84..委员会建议该国政府鼓励妇女非政府组织参与国家政策的起草工作及执行工作的后续行动。委员会也建议该国政府注意到非政府组织在提高公众认识和反对传统上对妇女的陈规定型的看法。

85.委员会对设立和增加“家政学校”的情况表示关注,这种学校满足妇女学生的需要并提供训练使她们能够担任传统的角色,因而助长性别陈规定型的观念。

86.委员会强调鼓励女孩和男孩选择非传统学习领域以促进均等机会的重要性,要求下一份报告提供更多资料介绍这些学校的宗旨和组成它们的课程与其他学校的课程有何不同。

87.委员会关注妇女劳工市场高度隔离而且工资很低的情况。将男女分为不同的就业部门并不能成为男女工资不平等的有效理由。委员会关心的是,职务说明将“体力要求”因素与男子的体力和男子工资较高的情况联系起来,这可能是对这些因素的单方面理解。这可能低估妇女工作中的其他体力要求因素,因而在工资方面歧视妇女。

88.委员会请该国政府利用现有机构在同价工作或价值可比工作同等报酬方面的研究和做法,以克服报酬不平等的情况。委员会也建议该国政府利用临时特别措施来打破劳工市场的性别隔离。

89.委员会关注的是,该国政府没有回答委员会的问题,即,为何斯洛伐克的妇女面临必须在工作和照顾家庭之间作出选择的困境。尽管为两岁或以上的儿童提供社会服,但却没有为养育两岁以下儿童的妇女提供社会服务。此外,学前儿童保育减少对妇女在就业市场中的均等机会伤害特别严重,因为,由于缺乏儿童保育,她们必须中止其就业,而这又对其就业地位、薪酬和升级产生不利影响。

90.委员会建议斯洛伐克政府向抚养子女而又选择工作的妇女提供备选办法,包括设立和利用公共日托设施。委员会还建议在地方和国家两级上为学前儿童保育中心提供资金和支助,以确保妇女获得工作机会。

91.委员会表示深切关注斯洛伐克妇女人工流产率高的情况。委员会担心的是,人工流产正用来作为计划生育的一种形式。

92.委员会坚决建议加强计划生育教育和增加对负担得起的安全避孕办法的利用以减少人工流产的次数。

93.委员会对缺乏农村妇女发展方案表示关注,这些方案协助她们获得技能和所需资源以在劳工市场中具有竞争能力。

94.委员会建议该国政府提供资料说明采取哪些措施赋予农村妇女权力并鼓励自给自足。

95.委员会关心的是,向委员会提供的关于斯洛伐克境内少数民族妇女的资料不足。

96.委员会建议斯洛伐克政府收集和提供与少数民族妇女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地位有关的统计资料,以拟订具体政策应付不同群组的需要。委员会也促请该国政府处理吉卜赛妇女高失业率的问题并在下一份报告内提供与协助方案有关的进一步资料。

97.委员会对本报告没有充分遵守关于初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准则,也没有考虑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表示遗憾。

98.委员会要求下一份报告遵守委员会为改善资料的编排提出的准则。委员会也建议在制定立法措施和起草下一份报告时认真考虑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99.委员会要求在斯洛伐克广泛散发本结论意见以使斯洛伐克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界人士注意到为确保男女实际上的平等所采取的措施及在这方面所需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也请该国政府继续广泛散发,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散发《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南非

100.委员会在1998年6月24日和29日第387、第388和第393次会议上审议了南非的初次报告(CEDAW/C/ZAF/1)(见CEDAW/C/SR.387、388和393)。

缔约国的介绍

101.南非代表表明,南非于1995年12月15日毫无保留地加入《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该代表指出,提高南非社会妇女地位的斗争正好与该国重建摆脱暴虐的种族隔离政权的社会的努力同时进行。

102.该代表告诉委员会,新宪法是以无性别歧视和通俗易懂的语文写成的,而且以11种文字和盲文加以广泛分发。该宪法保障男女平等,禁止基于性别、怀孕和婚姻状况等进行的歧视。两性平等和肯定行动的规定也得到宪法的保障。

103.该代表指出,在新政府于1994年就职之后不久,便在总统办公厅内设立了一个主管赋予妇女权力的办公室,以便为新政府制定赋予妇女权力的政策。在进行广泛的协商审议之后,南非采用了一个国家机制,对使性别问题纳入主流和改变性别关系的问题采取多管齐下的办法。妇女地位办公室是在副总统办公厅内运作,其任务是使政府的两性平等目标转变成富有意义的政府方案。最近已完成一项关于赋予妇女权力和两性平等的政策草案。两性平等委员会负责通过教育和公共宣传来促进转变民间社会的两性关系。尽管取得这些进展,该代表表示,上述国家机制仍需加以巩固。

104.该代表指出,父权制社会根深蒂固的影响仍然存在以及习俗、文化和宗教方面的做法均造成对南非妇女的广泛歧视。她告知委员会,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正在增加,其中包括家庭暴力、性暴力以及性骚扰。她还介绍了该领域的若干政策倡议。

105.该代表报告说,20岁以上的非洲妇女只有6%自高等院校毕业,而20%的非洲妇女没有得到任何正规教育。妇女的失业率高于男子,她们大多是自营职业者,几乎没有职业保障,收入又低于那些在领取工资的正规部门就业者。因此,政府已通过若干改善该状况的法案。政府还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加速公共部门中的男女平等。1995年发表的一份《关于改革公务员制度的白皮书》已规定一个指标,要求新招聘公务员的中级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妇女应占30%。她指出,虽然目前妇女很少担任高级法官,但最近已编拟了一份《关于改革司法部门》的立场文件。她还表明,南非妇女目前占派驻国外使领馆人员的40%。

106.该代表指出,20至24岁的异性恋非洲妇女中感染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HIV/艾滋病)比例最高,尤其是那些贫穷者或在其他方面处于社会边缘者。她并指出,国营诊所和医院向孕妇和六岁以下儿童提供保健。

107.她表明,根据习惯法的《婚姻法》,按照习惯法结婚的妇女被视为受其丈夫监护的未成年者。但议会正在审议废止根据习惯法通过的关于已婚妇女权利的这项及其他法律。

108.该代表最后重申,南非政府坚决致力于使其立法符合公约的规定,而且致力于全面实施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并提供各种服务,以提高南非妇女的生活品质。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09.委员会赞扬南非政府于1995年12月毫无保留地批准公约。委员会赞扬该国政府明确坦率的报告和口头介绍,并赞扬其对委员会提出的各种问题所作的全面答复。

110.委员会赞赏南非政府派遣了由福利和人口发展部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其中还包括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本次报告提到委员会的一些一般性建议,并介绍了为执行《北京行动纲要》所实施的方案。

积极的方面

111.委员会注意到南非政府在立法、政策、方案和提高人们意识等方面已作出努力,纠正种族隔离制度对妇女遗留的影响,并实现男女平等。委员会确认妇女在该国转变成民主和多种族的社会中已发挥的关键作用,并确认她们继续积极参与建立一个尊重人权的有利环境,以及为此作出贡献。

112.委员会赞扬建立国家机制和实现两性平等目标的其他机构。她还注意到该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建立的积极合作伙伴关系以及妇女运动的蓬勃发展。

113.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保健工作人员没有被强迫参与提供合法的堕胎,也不得阻碍人们获得终止怀孕的服务。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14.委员会注意到,种族隔离制度对妇女遗留下来的影响,包括广泛歧视和不充分发展,在诸如妇女高程度的失业、文盲和贫穷以及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等方面的影响尤为明显。

115.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南非《宪法》包括有平等条款,《宪法》与宗教法及习惯法之间继续存在的冲突使得在若干领域对妇女歧视的做法持续存在。

主要关切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116.委员会建议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中采用一种反映《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条中所载定义的歧视的定义。应使法庭在审理基于性别的歧视案件时易于援用该定义。

117委员会表示关心的问题是,虽然存在法律措施,但在许多领域尚待实际实施这些法律和政策。委员会关注的问题还有,习惯法和宗教法继续得到承认,继续对妇女的 继承权和土地权以及妇女的家庭关系方面的权利产生不良影响。委员会注意到,《宪法》没有对性别歧视作定义。

118.委员会建议,政府作为优先事项通过立法并确保有效执行,以保障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委员会还建议,制定一个符合《公约》的、统一的家庭法典,其中应对不平等的继承权、土地权和多妻制作出规定,目的是加以废除。

119.委员会对于国家机制和两性平等委员会没有足够的财政和人力资源这一点感到关切。

120.委员会励政府确保使两性平等方面的国家机制以及两性平等委员会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从而在南非走向一个民主、多种族社会发展的初期阶段就能牢固建立起两性平等。

121.委员会对妇女频繁地受到暴力侵犯,包括强奸、特别是强奸年轻女孩子的事件很多的现象表示关注。委员会特别指出,由于南非总体的犯罪和暴力现象严重,虽然国家预防犯罪战略将解决暴力侵犯妇女问题作为优先事项,但是这项工作很可能由于需要与更广范围内的社会暴力斗争而被淹没。

122.委员会建议继续将防止和制止暴力侵犯妇女作为优先事项,从而保证采用一种总体手段来制止暴力侵犯妇女行为。应采取包括教育、提高公众认识和觉悟的措施,来纠正人们关于男女角色陈规定型的态度(这是暴力侵犯妇女的根源之一),并强调这种暴力行为不可接受。

123.委员会鼓励政府加强已有的与民间社会和反对暴力侵犯妇女非政府组织的密切合作,所拨的预算要能够反映反对暴力侵犯妇女这项工作的优先地位。

124.委员会建议,应强调强奸––包括配偶强奸––的严重性并充分制造这方面的法律。委员会还敦促政府对经常发生强奸的原因进行研究,以期能够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

125.贩卖妇女问题没有得到足够的注意,委员会对此表示遗憾。

126.委员会建议应从法律上和实际上解决贩卖妇女问题,并要求南非在下一次的报告中继续提供有关该问题的资料。

127.虽然在政治领域采取了若干临时特别措施,任命了一些妇女担任决策职位,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这些措施是否已经得到接受。

128.委员会鼓励政府在即将进行的选举中继续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包括采用保障名额制。委员会又促请政府评估将保障名额制扩大到其他政府机构或政府任命机构的方法,以增加妇女在这些机构的参与。在这一方面,应特别注意从事企业和经济事务的公共部门,以促进妇女在这些部门获得决策职位。委员会还促请政府确保建立机制,支持因临时特别措施而当选或任职的妇女。委员会还建议政府认真考虑不同的选举制度对妇女任职情况的有利之处和不利之处。

129.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在司法系统的人数不足,委员会担心妇女担任高等司法职位的机会较少。委员会关切的是,任命过程中所着重的因素一般来说较有利于男性候选人。

130.委员会建议,按照《公约》第4条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纠正妇女在司法系统人数不足的现象。

131.委员会对长期存在的妇女失业率偏高以及《公约》第11条没有得到充分实施表示严重关注。由于自营职业妇女和从事佣工或农务工作的女孩人数很多,她们是否得到保险或社会保障方面的保护令人严重关注,就业立法开始提供有管制的灵活性也令人关注。

132.委员会敦促政府重视为妇女创造赚取收入的活动,将此作为优先事项。应扩大现有的包括在创造就业的计划中使用保障名额制的做法(如社区公共工程方案),将这类做法用于妇女失业人数特别多的地区。

133.委员会关注到,南非的医疗保健服务分布不均。委员会注意到,没有足够的数据显示按性别分列的出生率和疾病登记。委员会关注到,切割女性生殖器官问题没有得到重视。

134.委员会鼓励政府继续努力保证在全国人人能够平等获得医疗服务。委员会还鼓励政府继续努力保证妇女、特别是贫穷妇女能够享有计划生育方案并得到有关信息,从而增加妇女的选择,并以此作为一种手段来赋予她们权力。委员会建议对女性生殖器官切割的流行习俗和其他有害习俗(如焚烧女巫)作进一步研究,并确保禁止和消除这种做法。

135.委员会强调,需要对易受伤害的妇女群体,特别是农村妇女采取特别措施,帮助她们有能力克服各种困难,包括贫穷,教育程度低和不识字、高失业率和高出生率。委员会指出,农村妇女需要参加土地改革方案。

136.委员会鼓励政府为农村地区易受伤害妇女群体在教育和就业等方面实施特别方案。委员会鼓励妇女事务全国机构在土地改革政策和农村妇女问题方面积极努力,以确保农村妇女积极参与这方面的工作。

137.委员会要求在南非广泛散发本结论意见以使南非人民,特别是其政府行政人员和政界人士注意到为确保男女实际上的平等所采取的措施及在这方面所需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也请该国政府继续广泛散发,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散发《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合并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尼日利亚

138.委员会在1998年7月2日第396次和第397次会议上审议了尼日利亚合并提交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NGA/2-3)(见CEDAW/C/SR.396和397)。

缔约国的介绍

139.该国代表在介绍这两份报告时指出,这两份报告的所述期间为1987年至1994年,其中说明了自1986年初次报告以来在促进尼日利亚男女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和存在的困难。她说,报告中还叙述了外部因素对国家促进男女平等工作的影响。

140.该国代表表示,尼日利亚开展了一场运动来提高大众的认识,提倡需要增加女性立法人员和参议员,而且妇女已被选入地方政府委员会和州及联邦立法机关。不过,政府对担任民选职位的妇女人数较少仍不满意。

141.该国代表指出,虽然教育和培训工作促进了男女平等,但是在婚姻、继承和土地所有权等方面的某些文化和传统的习俗和观念仍是妇女充分享有权利的障碍。

142.该国代表告诉委员会,国家妇女和儿童委员会审查所有涉及妇女和儿童的法律,以使它们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根据国家妇女委员会法设立了国家妇女委员会,以协调执行便利和加强提高尼日利亚妇女地位工作的方案。该委员会已升格为联邦妇女事务和社会发展部。此外,联邦36个州都成立了州妇女事务和社会发展部。

143.该国代表告诉委员会,妇女事务部大力提高男女双方对需要赋予妇女权力和在相互尊重家庭的基础上建立新的伙伴关系的认识。妇女事务部强调妇女和女孩获得教育和技能的重要性。

144.该国代表叙述了政府采取的几项临时特别措施,其中包括设立针对妇女的教育委员会、任命妇女担任决策职务和采取减少贫穷的措施来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她指出,妇女事务和社会发展部已出版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简编。

145.该国代表说,传统习俗对农村妇女比对城市受教育妇女的影响大。1979年的宪法,特别是第31条,提到其中某些习俗,为消除这些传统习俗已组织了多次妇女问题研讨会。家庭暴力很少有人报告,原因是害怕报复和执法官员不进行处理。在鼓励妇女积极报告家庭和其他形式的暴力之前,不会有关于该问题的统计数字。

146.该国代表叙述了向尼日利亚妇女宣传《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措施,包括编写12个重大关切领域的使用说明和工作手册。

147.该国代表指出,商业银行常常以没有信贷价值为由拒绝妇女的信贷,政府已实施了几项信贷计划,其中促进家庭经济方案为推动家庭企业向妇女和家庭单元提供信贷服务。

148.该国代表告诉委员会,农村妇女在农业部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仅到上个十年才在发展计划中得到承认。她叙述了政府为扭转这种状况采取的措施。

149.该国代表的结论是,尽管已取得了巨大进展,但是要消除妨碍妇女提高地位的某些习惯、传统和宗教习俗还需要做很多工作。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50.委员会赞扬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于1985年6月毫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委员会还赞扬该国政府派遣了由妇女事务和社会发展部部长率领的代表团。

积极的方面

151.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自上一次报告以来在若干领域已取得了进展,其中包括成立了一个妇女事务和提高妇女地位部;女孩入学率和妇女识字率升高,妇女担任决策职位的人数也得到增加。

152.委员会赞扬尼日利亚政府增进了农村妇女获得饮用水和电力的机会。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53.委员会注意到,在文化方面普遍存在有损于妇女的陈规定型的看法。委员会也对一夫多妻制、寡妇遭受的非人道习俗、以及切割女性性器官等做法持续存在感到不安,这些做法严重危害到妇女的身心健康并侵犯她们的基本人权。

154.民法、宗教法和惯例法三种法律制度并存的现象使得真正保护妇女权利的法律难以通过和执行。

主要关切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155.委员会遗憾地指出,该国政府尚未答复针对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提出的所有问题。委员会建议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这些问题。

156.委员会对于侵犯妇女基本人权的家庭方面的宗教和习惯法律和做法极感关切。

157.委员会建议采取有效措施,修改诸如容许一夫多妻制、单方面遗弃、生活津贴权利和份额不平等、以及妇女未经男性亲戚许可不得出外旅行等做法的法律和文化规范。

158.尽管该国政府毫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该国尚未能在适当的法律和宪法框架内执行该公约。

159.委员会建议该国政府全面遵守对《公约》的承诺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160.委员会对这两份报告未充分提供统计数据感到关切。虽然使用统计数据有其财政上的限制,却能使人们更准确地了解自上次报告以来取得的进展,尤其是在家庭暴力、卖淫、非正规等部门的妇女劳工以及妇女和儿童健康等领域的进展。

161.委员会建议该国政府收集有关妇女生活中的所有重要方面的按性别分列的统计资料,并在未来的报告中使用这些数据。

162.委员会对于妇女在司法机关任职人数不足的情况感到关切。

163.委员会建议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增加妇女在司法机关任职的人数。

164.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尼日利亚境内存在对妇女的各种形式暴力行为,该国没有制定任何法律、方案和政策来处理这个严重的问题。

165.委员会建议该国政府收集有关该问题的资料,并制定和执行适当的法律、方案和政策,据以处理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委员会又建议设立暴力行为受害者的庇护所,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向有关方面报告其受害情况的妇女免遭报复。委员会还建议在各级教育机构中开设有关妇女和儿童权利的课程,并开展唤起民众对这些问题的认识的宣传运动。

166.虽然政府在教育领域已作出努力,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妇女识字率和女孩中学入学率均不高。

167.委员会鼓励该国政府加强努力,实施一项具体方案,以减少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的妇女文盲人数,并促进女孩进入中学的机会。该国政府应确保提供义务小学教育。

16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尚没有收到关于艾滋病和性传染疾病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委员会又指出,一夫多妻和卖淫的作法很可能传染性病。

169.委员会建议汇编有关HIV/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染疾病发生率的统计数据和资料。

170.委员会对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偏高和缺乏妇幼医疗机构感到震惊。

171.委员会鼓励该国政府加强努力,保证人们有机会获得医疗服务和享用医院医疗设备,特别是照顾到妇女在保健方面的需要。委员会指出,必须向全体国民,包括男女青年,提供计划生育方案,并强调妇女有权在知情的情况下得到可靠的医疗服务。委员会建议说,免费医疗保健应成为该国政府的一个优先事项。在这方面,它建议该国政府考虑到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关于人的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17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农村妇女很少有机会获得教育和信贷服务。

173.委员会建议该国政府加强社会经济方案,以减少农村妇女遭受的歧视。

174.委员会要求在尼日利亚广泛散发本结论意见以使尼日利亚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界人士注意到为确保男女实际上的平等所采取的措施及在这方面所需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也请该国政府继续广泛散发,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散发《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巴拿马

175.委员会在1998年6月30日第392次和第393次会议上审议了巴拿马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PAN/2-3)(见CEDAW/C/SR.392和393)。

缔约国的介绍

176.巴拿马代表在介绍该报告时称,巴拿马最近为提高妇女地位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其中包括设立各种机制,拟定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行动计划和方案,以及采取措施,促使妇女进一步参与政治并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177.该代表指出,巴拿马政府于1995年成立全国妇女理事会和国家妇女事务局,隶属劳工和社会福利部。她指出,1997年成立了青年、妇女、儿童和家庭事务部,其重要职能之一是促进两性平等。青年、妇女、儿童和家庭事务部不久将提出一项平等法案供议会审议。此外,为了提高妇女地位,大多数政府机构都设立了特别办公室并制定了各种方案。

178.该代表指出,巴拿马为提高妇女地位实行了各种计划和方案。此外,非政府组织也一直很活跃,并制定了《妇女与发展行动计划》。1993年,所有总统候选人都承诺执行该计划。1997年,在机会平等方案下开展了一系列项目。该方案是由欧洲联盟支助的五年方案,谋求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公共政策和方案的主流。

179.该代表告知委员会,巴拿马采取了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决策的措施,如《选举法》现在规定,公开选举中至少30%的候选人应是妇女。

180.该代表指出,巴拿马政府已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列为优先事项。它向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提交一份报告后,已着手制定国家政策,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根本原因。

181.该代表强调,虽然取得了许多进展,但巴拿马妇女仍面临性别歧视,而且消极的文化态度继续使妇女的从属地位更根深蒂固。巴拿马妇女收入比男人少,担任决策职务的人数也不如男人多,促进两性平等的机制又缺乏财政资源。她最后强调,巴拿马政府和民间社会持续对话十分重要。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82.委员会欢迎青年、妇女、儿童和家庭事务部长出席会议,并感谢巴拿马派遣高级别代表团出席。委员会还感谢巴拿马共和国提出合并的第二次和第三次报告,指出报告按照既定的准则编写,比提交委员会的前一次报告要全面地介绍了该国妇女的一般情况和该公约的执行情况。

183.委员会感谢巴拿马部长的口头答复和介绍,但认为如果对专家组在会议举行之前所提出的问题作出书面答复,以供参考,这将有助于增进专家们对情况的了解,从而可供与巴拿马共和国代表进行对话时参考。

积极方面

184.委员会赞赏巴拿马设立了青年、妇女、儿童和家庭事务部,作为在国家一级负责执行公约的政府机构。

185.委员会赞扬巴拿马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给予支持。

186.委员会赞扬巴拿马于1997年7月14日颁布了第22号法令,改革《选举法》,规定政党参加公开选举的候选人有30%是妇女。

187.委员会也赞扬巴拿马于1995年6月27日颁布第27号法令,该法令将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定为罪行。从而将其同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机制挂钩。委员会也欢迎巴拿马在通过《家庭法》后设立家庭法庭。

188.委员会也欢迎巴拿马政府努力使传播媒体敏感对待和消除性别主义和将女性描绘为男人的玩物的问题。

妨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89.委员会认为,妨碍公约执行的一项因素是巴拿马所经历的困难而特殊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局面。

190.使45%的人口处于贫穷线以下的财富分配不均现象,以及所实施的强制手段和结构调整也妨碍了《公约》的执行。

191.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失业率偏高也是一项阻碍因素。

委员会关切的领域和建议

192.委员会关切的是,不论是《巴拿马共和国宪法》还是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都没有明确或具体规定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193.委员会建议修订所有法律,使其明确规定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19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在巴拿马社会各阶层传播和宣传该公约。

195.委员会建议就公约各项原则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尤其是以巴拿马法官、律师、记者、教师以及妇女为对象。

196.委员会要求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以便了解所计划和有待执行的各种方案的结果。

197.委员会十分关注巴拿马的工作妇女的一般状况。虽然法律规定同工同酬,但事实并非如此。妇女继续在工作场所受到歧视。此外,妇女请产假和工作期间哺乳的权利没有受到有效保护。此外,虽然在多数情况下妇女的教育水平高于男子,但她们在参加经济活动的人口中所占比例不超过28%。

198.委员会建议国家机构开展活动,以保证工作待遇平等的权利。它又建议大力执行有关产假和工作期间哺乳权利的法律,以确保妇女得到充分的保护。

199.委员会关切的是,53%的妇女是文盲,其中多数为土著妇女。它也对仍旧存在性别方面的成规定型观念的情况表示关注,这种观念使得许多少女很早就辍学结婚或是负担家务。

200.委员会建议说,巴拿马政府急需开展积极的教育活动,以确保所有巴拿马女孩和妇女都能够受充分的教育,并大幅度减少很早就辍学从事无需技能的工作或结婚的少女人数。

201.委员会十分关注巴拿马妇女的生殖健康,并关注妇女在被强奸致孕情况下行使堕胎权利方面显然倒退的情况。委员会建议巴拿马采取措施确保特别照顾性暴力受害者。这些措施应是多学科性质,包括向受害者提供法律和心理方面的帮助。委员会还建议向被强奸致孕的巴拿马妇女提供终止妊娠的机会。

202.委员会建议实施妇女政治领导人培训方案,鼓励妇女大量参与决策和民主活动。

20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巴拿马妓女的歧视待遇。妓女被强奸时很难从法律上提出控告,因为时至今日法律仍然规定受害人需贞洁,才有权提出这种性质的法律诉讼。

204.委员会建议认真开展工作,消除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

205.委员会要求在巴拿马广泛散发本结论意见以使巴拿马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界人士注意到为确保男女实际上的平等所采取的措施及在这方面所需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也请该国政府继续广泛散发,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散发《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206.委员会于1998年7月1日在其第394和395次会议上审议了坦桑尼亚联和国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TZA/2-3)(见CEDAW/C/SR.394和395)。

缔约国的介绍

207.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代表在介绍这两份涵盖1990至1996年期间的报告时告知委员会,自1990年提交第一份报告以来,该国已从一党制变为多党制的民主社会,在1995年举行了第一次民主选举,政治改革为妇女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提供了广阔的天地。

208.这位代表指出,正在进行的经济改革,包括各种结构调整方案,对妇女造成不利影响,除其他外,其原因是妇女的收入和教育水平低,阻碍了她们在自由市场竞争的能力。

209.这位代表告知委员会,全国妇女机构已升级为两个正式部,即坦桑尼亚大陆社区发展、妇女事务和儿童部以及桑给巴尔国家、妇女和儿童部,而不只是一个大陆事务部。她说,《宪法》维护平等的原则,但“歧视”的定义不包括基于“性别”的歧视。然而,政府正在考虑对《宪法》进行修正,从而将有机会把基于“性别”的歧视包括在内。

210.这位代表概述了为改革歧视妇女的法律采取的步骤,指出有几项法律,包括一些习惯法,被确认为违反人权原则。对与性犯罪行为有关的法律已作了一些修正,制订了有关贩卖妇女、意图赢利使他人卖淫以及把切割女性生殖器器定为犯罪行为等方面的法律。并考虑修正与妇女拥有土地权利有关的法律。这位代表指出,多种来源的法律,包括成文法、习惯法和宗教法,在一些地区阻碍执行《公约》。在这方面她指出,《婚姻法》承认一夫多妻的婚姻。

211.这位代表向委员会介绍已采取了何种步骤来使公众了解妇女权利,包括出版了关于妇女权利的一本小册子,以及把《公约》翻译为坦桑尼亚的国语斯瓦西里语。《北京行动纲要》也被作为教材,对妇女和女孩进行她们所拥有权利的教育。非政府组织积极展开活动,使公众和政府官员关心妇女权利受到侵犯的现象。

212.这位代表告诉委员会,在政治参与以及决策、就业和教育方面已执行了肯定行动措施。她指出,在校女孩的辍学率仍然很高,女孩接受中等和高等教育的机会很小。

213.这位代表说,尽管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性攻击和性骚扰以及家庭暴力,仍然是严重问题,但这方面收集的统计数字很少。年轻女孩尤其易受到性凌虐,其原因之一是男人认为从她们那里感染HIV/艾滋病的危险较小。一些传统和习俗,包括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使执行《公约》受到影响。

214.这位代表对委员会说,造成女性健康恶化的原因是卫生条件差、劳动强度大、营养不良、生育过密以及赤贫和产妇死亡率的急剧增长。坦桑尼亚的计划生育方案得到成功执行,已采取了措施来提高公众对HIV/艾滋病的认识。

215.这位代表说,1994年建立了妇女发展基金,以便为妇女调集各种资源、提供贷款、作为保证基金、创造就业和赚取收入机会以及提供企业咨询服务。

216.这位代表告诉委员会,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大约80%的人口住在农村地区。由于该国面临的经济困难,政府旨在提供诸如安全饮水、保健设施、适当技术和良好基础设施的政策受到阻碍。此外,已特别注意到妇女在管理水的供应和卫生方面的作用。然而,传统的灌溉系统仍然主要由男子掌管。

217.这位代表最后强调缺乏资源造成的各种困难,她指出,外债债台高筑,再加上国际援助很少,这意味着缺乏执行各种方案的资源,包括提高妇女地位的方案。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218.委员会对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提交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表示祝贺。委员会指出,报告确实在很大程度上遵守了委员会关于定期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的指导原则。委员会对这位代表的口头介绍表示赞赏,她的介绍涉及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大多数问题。

219.委员会对代表团级别高,其中包括社区发展、妇女事务和儿童部的特等秘书,并对她坦率的口头介绍表示赞赏,但同时也对以下情况感到遗憾,即报告缺乏足够的资料和统计数字,因而未能使人们全面地了解自1990年对该国编写的初次报告进行了审议以来在执行《公约》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

积极方面

220.委员会赞扬政府主动把其全国机构从一个部门升级为政府的一个正式部,该部已制定了支持妇女权利的政策。

221.委员会对颁布了把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定为犯罪的新法律表示欢迎,认为这是旨在消除对妇女和女童歧视的一个具体步骤。

222.委员会欢迎政府为按照《公约》审查和修正现有国内法律作出的努力。

223.委员会也欢迎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团体积极参与提高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的妇女地位,并鼓励政府同这些团体进一步建立伙伴关系。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224.委员会注意到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目前的经济情况以及偿付外债造成的负担。

225.委员会认为,传统的做法和现有的各种法律妨碍了妇女地位的提高。它还指出同男女定型角色有关的一些问题。

主要关切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226.委员会关切的是,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宪法没有对性别歧视作出明确定义。

227.委员会敦促该国政府作为一个优先事项,考虑根据公约第1条在宪法中载列歧视的定义,作为有关歧视的一个依据。

22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目前这份报告没有充分审查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和提高妇女在社会中地位方面所遇到的障碍。委员会指出,有必要确定和分析所遇到的障碍,以制定有效的战略。委员会提出建议,该国政府似需重新审查其执行公约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各种政策和方案。此外,委员会遗憾的是,报告没有列举自提出初次报告以来已获成功实施的政策与方案。

229.委员会表示关切,一些效力有时超越宪法的普遍习惯法和宗教法对妇女是歧视性的。委员会特别注意到,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的一些群体可合法实行一夫多妻制。委员会指出,习惯法和宗教法继续支配着私人生活,并注意到亟需消除在私人领域对妇女的歧视。

230.委员会建议立即采取行动,修改习惯法和宗教法使其符合宪法和《公约》的规定。委员会还要求获得更多有关作为1963年《习惯法公告》后续行动而已执行或将执行的措施的资料。委员会建议该国政府组织活动,提高公众的认识,并举办培训课程,加强决策人、司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意识,并要求联合国在该区域的机构协助从事这类活动。

23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已经订立法律来确保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境内男女平等,但在现实社会中,妇女的人权往往遭到侵犯。委员会指出,尽管已实施某些临时特别措施来确保妇女参与决策,但妇女在议会和地方政府中的人数仍非常少。委员会还注意到,从事低薪、无保障而又无法律保护的职业的妇女人数要比男子多。

232.委员会强烈建议该国政府采取包括临时特别措施在内的具体行动来改变这种情况。

233.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坦桑尼亚妇女面临着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尤其是家庭暴力行为的问题,而此类暴力行为却得到习惯法的宽容。

234.委员会强烈建议将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定为犯罪行为,制定和有效执行追求这一目标的法律和办法,并设立收容所收容受到暴力行为的妇女和向其提供足够的经费。

235.委员会关切农村妇女所处的不利状况。妇女占农村人口的多数,也占农村地区劳动人口的多数。委员会还注意到,习惯法和宗教法在农村地区更为广泛地施行并为人接受,而且除其他外,往往使妇女无从继承和拥有土地与财产。食物禁忌在农村地区更为普遍,这使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因为这些禁忌不仅有害于包括母亲在内的妇女的健康,而且也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

236.委员会建议制定继承法,以保障农村妇女继承和拥有土地和财产的权利。它还建议实施一项方案,使农村妇女认识到她们的权利,并采取措施,废止包括食物禁忌在内的一切有害于妇女健康的传统做法。

23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该国自提出初次报告以来已作了各种努力,但婴儿和产妇死亡率依然偏高。

238.委员会建议该国政府作出积极的努力来解决这个严重的问题,并寻求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其他有关机构的协助。

239.委员会注意到设立了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并要求在下一份报告中列入有关妇发基金任务职责、预算和项目的详细资料。

240.委员会意识到收集和分析数据可能会有所涉经费问题,但它指出,报告中本该收集并编列更详细的资料。委员会极其遗憾的是,报告没有载列更明确的资料,包括有关诸如对以暴力侵害妇女者的确切处罚形式等问题的统计数据;关于强奸的新的更广泛定义;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境内所实施的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形式;与贩卖妇女和女孩的情况;为增列性别方面的内容而对教材所作的修改;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境内HIV/艾滋病与妇女的情况。

241.委员会注意到目前坦桑尼亚境内住有大批难民妇女,要求提供有关难民妇女情况和政府为满足其需要而实施的任何方案的其他资料。

242.委员会要求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广泛散发本结论意见以使坦桑尼亚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界人士注意到为确保男女实际上的平等所采取的措施及在这方面所需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也请该国政府继续广泛散发,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散发《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3.合并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新西兰

243.委员会1998年7月8日第401次和402次会议审议了新西兰第三和第四次合并的定期报告(CEDAW/C/NZL/3-4和Add.1)(见CEDAW/C/SR.401和402)。

缔约国的介绍

244.新西兰代表在介绍合并的报告时转达了新西兰总理兼妇女事务部长詹尼·西普利阁下个人的贺电。代表指出这份报告是妇女不断取得进步的记录。1984年开始的经济改革导致了一个开放和竞争性的经济,新西兰的经济成绩自1990年代初已大有改进。但是最近亚洲的发展情况是新西兰政府关切的事。

245.代表以六个交叉主题说明政府为了执行《北京行动纲要》所采取的措施。

246.代表接着着重指出自1994年以来在立法改革、政策拟订和向妇女提供较好的服务这个领域的倡议。她特别强调1995年家庭暴力法的通过。她也指出了1996年关于家庭暴力政策声明的发表以及为了拟订协作性的反暴力预防和对策战略而拨出大量财政资源。

247.新西兰统计局在妇女事务部支持下正在举办一项综合性的时间使用调查,以便记录妇女和男子的无薪活动对经济的贡献,以及协助拟订政府政策和方案。正在同毛利统计顾问协商,以确保这项调查准确地记录毛利人的活动。

248.《婚姻财产修正法案》和《实际关系(财产)法案》的提出,设法在配偶死亡或婚姻解除时实现将财产公平分配给妇女。“妇女获得司法保护”项目目的在使妇女较易获得法律服务。

249.代表指出,新西兰有史以来第一次指派了一名妇女专员出席人权委员会。该专员将提供关于新西兰妇女人权的进展情况的年度报告,并且将补充妇女事务部的工作。

250.妇女在劳动市场的参与正在大量地增加,新的商业中妇女占40%。毛利妇女发展基金和自营职业妇女网络向女企业家提供财务和同辈的支持。

251.妇女的参政方面已大有收获,内阁任命和显职委员会所作的任命和再任命从1993年的25%增加到1997年的31%。政府正在设法到2000年在各法定机构实现性别均衡。

252.为了改进妇女和家庭的健康,以及确认妇女性和生殖健康的重要,政府已提出性和生殖健康战略,以提高对负责任的性行为的认识,以及改进避孕资料及增加获得这些资料的机会,特别是在高危险群体中。将在1998年12月实施的一项全国乳房检查方案将向50岁至64岁的妇女免费提供两年一次的检查。

253.由于性别的薪资差距继续存在,即妇女所得约为男子平均每小时收入的80.5%,因此政府正在采取进一步措施以减少差异,包括研究和数据分析。提高认识以及加倍向平等就业机会信托基金提供的资助比率。

254.妇女教育的进步导致了接受高等教育的妇女人数多于男子。接受高等教育的毛利人数在过去五年增加一倍以上,而毛利妇女又多于毛利男子。

255.关于新西兰的两项保留,代表指出,预期在下一个汇报期间在消除对妇女战斗人员的作用的保留方面会有进一步的进展。虽然当前没有计划要撤销对于有薪产假的保留,但代表指出,研究显示在新西兰享有的育儿假规定在很多方面是世界是最好的,而且新西兰正在步向在将来与许能实现类似的社会福利的局面。

256.1998年政府宣布了工作为重点的福利政策,规定照料家务的受益人必须寻找全时或非全时的工作,视其子女年龄而定。此外,继续提供社会福利,并且将它扩大到单亲,以便让他们较易就业和提供儿童保育。

257.代表指出,新西兰的报告包括关于托克劳的材料。代表最后说,库克群岛和纽埃自治国的汇报责任––––已列入新西兰对公约的批准之中––––目前正在审查中。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258.委员会向新西兰政府表示感谢它及时提出条理分明、精心编写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在编写报告时同非政府组织协商。它称赞新西兰政府对报告所作的口头说明,以及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详尽回答。

259.委员会称赞新西兰政府派遣由妇女事务协理部长领导的高级别代表团。它注意到该报告说明了政府为了实施《北京行动纲要》所采取的措施。

积极方面

260.委员会赞扬政府对毛利妇女处境的意识,以及它为了克服妨碍毛利妇女实现平等所作的努力。

261.委员会也注意到政府已作出新的立法努力,特别是通过1995年的《家庭暴力法》,并指派一名妇女专员出席人权委员会。它欢迎正在作出努力以便取消对妇女战斗人员的保留。

262.委员会称赞政府在六项交叉主题下努力实施《北京行动纲要》,做法包括在拟订一切政策和方案时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以及改进关于妇女生活的各方面的数据收集。

263.委员会欢迎政府赞成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文。委员会还表示赞赏政府支持并积极参加《公约》的一项任择议定书的拟订工作。

影响《公约》执行工作的因素和困难

26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新西兰仍旧对《公约》,特别是对带薪产假仍然持保留意见。

265.委员会认为,现有的立法和劳工市场中妇女所处的现实情况,包括报酬平等、就业合同和妇女的家庭责任仍然严重阻碍全面执行《公约》。

主要的关切领域和建议

266.委员会严重关注的是,在关于带薪产假的第11条第2款(b)项方面仍然存在保留。委员会关注到,妇女必须个人与雇主就产假问题进行谈判,而不是就此建立一项全国法律和政策,这是新西兰妇女所面对的不利条件。委员会关注的问题还有,获准不带薪产假所存在的困难,以及妇女不了解她们可享有不带薪的育儿假。

267.委员会建议政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与新西兰相当的一些国家的有关带薪产假规定进行更详细的审查。它还建议政府研究目前的产假规定对妇女的平等报酬和职业机会产生的影响。政府还应该特别是结合《婚姻财产修正法案》考虑这种状况的可能的长期影响,上述方案不承认离婚协议中的未来收入。

268.委员会注意到,非全时女工或临时女工的人数增加,妇女缺乏足够数目的全时工作。对于新西兰政府仍然没有针对国内的经济调整对妇女产生的影响采取足够的措施表示关注。委员会严重关注的是,1991年《就业合同法》一类的立法强调个人就业合同,而不是集体协议,这类立法对劳力市场的妇女来说是重大的不利因素,因为她们担负着工作和家庭的双重承担。

269.委员会敦促新西兰政府就当前的自由市场立法对妇女在劳力市场与男子进行平等竞争的能力以及妇女是否从近年来的良好经济状况获得好处进行评估。委员会建议政府将生育视为一种社会职能,这种职能不应该对妇女的就业权利造成结构性的不利影响。

270.委员会建议,按照第4条第1款,在公私营部门主动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以加速妇女实际上的就业平等。

271.委员会建议政府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的第103号公约(修订本)。

272.委员会还建议,政府应有系统跟踪妇女状况趋势,特别是就业领域的趋势,并定期评估按照《公约》实现妇女的平等的立法和政策措施的影响。

273.委员会对男女工资继续存在差异表示关注。按目前的趋势,这种差距预期不会减少,造成这种差距的部分原因是从事低收入工作的妇女人数过多,而在工资增长超过平均速度的部门就业的人数比例过低。委员会对当前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状况表示关注,并对保障妇女获得同等报酬权利的《就业平等法》被撤消表示严重关注。

274.委员会建议,应作出更多的努力,包括通过立法和创新政策来减少男女之间的薪酬差距。应该审查《隐私法》对妇女就歧视性不平等报酬问题上诉法庭寻求公断所产生的影响。政府还应考虑制订一项“同等价值工作同等报酬”的政策,并恢复有关立法。

275.委员会表示担心,目前正在进行的社会服务私有化以及在保健等领域开始实行收费制度会减少妇女,特别是贫穷的毛利妇女获得这类服务的机会。

276.委员会建议政府密切监测私有化对社会服务,特别是对保健产生的影响,以便确保所有妇女平等享有高质量的保健服务。

277.委员会表示担心,3月在议会提出的《婚姻财产修正法案》和《事实关系(财产)法案》区别对待已婚妇女在其丈夫死亡或离婚时分配财产的权利和妇女与事实伴侣离异时这方面的权利。委员会还表示关注,《婚姻财产修正法案》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方面没有考虑丈夫未来的收入。

278.委员会建议政府重新审议《事实关系(财产)法案》的内容,使得其与《婚姻财产修正法案》的内容一致,特别是因为在新西兰毛利人以事实关系结合的事例更多,而在一般人口中这种形式的结合也在增加。

279.委员会还对毛利妇女在许多方面的情况不能令人满意表示关注,包括辍学的毛利女孩百分比居高、少女怀孕率高于平均数、接受高等教育的毛利妇女人数仍然偏低、她们的就业状况、她们不参与司法和政治决策、她们的健康状况和取得保健服务的机会以及家庭暴力事例超出平均数。

280.委员会敦促政府继续努力充分执行《怀唐伊条约》,特别是在《公约》所涉及的所有领域为毛利妇女取得平等。

281.委员会敦促政府作为优先事项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译成毛利文,并在毛利社区广泛散发,以增进新西兰妇女对其权利的了解。

282.委员会表示关注,虽然在妇女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议会、司法和法定机构方面取得了进展,但是很少作出努力,通过采取临时特别措施来实现性别均衡方面的目标。

283.委员会建议政府考虑采行广泛的措施,包括提出指标和灵活的数字目标。应当评估,必要时并修正目前的选举制度(即混合成员比例代表制)对妇女参加议会比例的有利之处和不利之处,以增加女议员人数。

284.委员会认为,妇女事务部只从事咨询和协调性质的工作是妨碍促进新西兰境内妇女人权进程的一项因素。

285.委员会建议提高女事务部的地位并加强其决策能力。

286.委员会表示关注,政府没有就卖淫业的情况、妓女联合组织、和非法居住在新西兰的色情业者的待遇问题提供足够的数据和资料。

287.委员会建议政府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对这些问题提供更多的资料。此外委员会想了解国民核算和时间使用调查中包括哪些色情业经济活动。

288.委员会关切的是,由于缺乏按性别和种族区分的长期收集的可比数据,委员会不能充分理解妇女人权状况的事实上的变化。

289.委员会建议政府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更多的这一类的资料。

290.委员会要求该国政府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那些尚未答复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委员会在同新西兰代表进行建设性对话期间就《公约》第11条执行情况提出的问题。

291.委员会要求在新西兰广泛散发本结论意见,以使新西兰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界人士注意到为确保男女的实际上的平等所采取的措施及在这方面所需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也请该国政府继续广泛散发,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散发《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秘鲁

292.委员会1998年7月6日第397和第398次会议审议了秘鲁提交的合并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PER/3-4)(见CEDAW/C/SR.397和398)。

缔约国的介绍

293.秘鲁代表告知委员会,自1990年以来,秘鲁妇女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服务的机会已经增加。1993年《宪法》规定了法律之前平等和免受歧视自由的权利,而且秘鲁政府采取了立法措施,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平等,并鼓励她们充分参与该国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秘鲁代表承认,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和其他旨在因应目前社会、政治和经济变化的其他政策,结构上的不平等依然存在。

294.秘鲁代表指出了一些最近的立法改革,其中包括立法界定歧视;制订法律保证怀孕的少女和母亲有机会接受教育;确保所有公开选举的候选人中至少有25%是妇女或男子;消除与妇女就业有关的所有保护措施;改革刑法中允许强奸犯与其受害人结婚从而避免被起诉的规定。

295.秘鲁代表叙述了为确保执行这些法律保证的各种体制,其中包括1996年设立的提高妇女地位和人力发展部,以及录属于特别监察专员办公厅的保障妇女权利特别办公室。

296.秘鲁代表说,在生活于贫穷的500万妇女中,有18%处于赤贫状态,但是秘鲁政府已承诺在2000年以前将赤贫率减少50%。

297.秘鲁代表告知委员会,家庭和性暴力继续是一个严重问题。但是,只有小部分受害者报告受凌虐事件。他表示已经采取办法根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这些办法包括1993年《家庭暴力法》;提高认识的宣传运动;在警察局内设置妇女事务部门;培训警务人员、检察官和法官;以及设立收容所。

298.秘鲁代表说,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特别是属于土著群体的妇女,仍然处于边缘地位,她们的产妇死亡率、少女怀孕率和文盲率都高于生活在秘鲁城市中心的妇女。该代表指出,在秘鲁的文盲人口中,72%是妇女,其中大部分是农村土著妇女。已经制订综合识字方案,现正由提高妇女地位部执行。

299.秘鲁代表指出,参加经济活动的妇女主要集中在贸易、旅馆和餐馆部门以及农业和制造业;妇女在低额收入等级中占多数。

300.秘鲁代表指出,少女怀孕率偏高,特别是在土著妇女群体间,而产妇死亡率高至每100 000名活产中有261名死亡,但正在执行一项紧急计划,以应付这个问题。此外,1996-2000年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方案为享有一系列综合服务提供了保证,这些服务旨在处理产妇保健、避孕和性传染疾病等问题。

301.秘鲁代表说,在过去10年,有极大量人口流离失所,从农村社区转移至城市中心,秘鲁政府目前正在设法查明哪些是国内流离失所者,其中妇女占大多数,有许多已被遣返至其原居地。提高妇女地位部向女户主提供了紧急支助,并为她们安排了重新融入社会方案。

302.秘鲁代表在总结时重申,秘鲁政府承诺执行公约,并将向委员会提供一切必要材料,协助其工作。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303.委员会感谢秘鲁政府在其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以及在补充报告中提供了充实、坦诚的资料,解释其为执行公约而实施的政策、项目和方案。委员会还感谢秘鲁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所作的充实答复,其中提供了新的资料,说明秘鲁妇女的境况以及继续阻碍公约的执行的种种障碍。

304.委员会强调,以后的报告必须不断提供比较男子情况和比较不同期间情况的统计数字,以便能够知情地深入评价秘鲁妇女境况的变化。

305.委员会欣然欢迎由提高妇女地位和人力发展部副部长率领的秘鲁代表团。

积极方面

306.委员会指出,尽管秘鲁因经济危机和恐怖主义暴力而面临困难,但秘鲁政府还是努力执行公约,加紧履行其承诺。

307.委员会表示赞赏的是,自1993年《宪法》生效以来,秘鲁政府已通过新的重要立法,并对现行法律加以修订,以推动公约的执行。例如它设立了人民辩护员办公室,确定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通过了关于家庭暴力的第26260号法令等等。第26260号法令是对付秘鲁社会一个严重问题的一大进展。

308.委员会特别指出,设立提高妇女地位和人力发展部作为负责提高秘鲁妇女地位并实现两性平等的机制十分重要。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兴趣地听取了秘鲁政府执行的政策和方案,并知悉它打算尽快实施关于《北京行动纲要》和《开罗行动纲领》的后续方案。

309.委员会十分注重秘鲁整个民间社会所开展的合作,尤其是各非政府妇女组织的合作。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民间社会与提高妇女地位和人力发展部建立的联系应是促进公约的执行的适当框架。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310.全面执行公约的主要障碍之一是44%的秘鲁妇女仍然生活于贫穷之中,而更甚的是,18%的妇女处于赤贫之中。与社会发展脱钩的结构调整政策、债务的偿付以及恐怖主义活动的后果造成了长期贫穷,致使数以百万计妇女的生活质量严重恶化。她们没有机会受教育,得不到医疗服务,无法到医院就诊,没有工作,得不到维持生计的基本资源。虽然秘鲁政府推行了扶贫的全国战略,但陷于贫穷的女性日增是秘鲁的一个现实,而且在农村地区、土著人定居点以及在宣布为紧急状态的地区,上述现象更为严重。委员会注意到,秘鲁政府在宏观经济指标方面取得了进展,穷人的比例略有减少。尽管如此,全国人口一半以上(1 300万人)仍身受贫穷和赤贫之苦。

主要的关注领域和建议

311.委员会十分不安地注意到,由于恐怖主义活动,妇女被迫与家人一起背井离乡,处境困难。委员会了解到,秘鲁政府已执行方案,促使流离失所者返回其原居地或在其目前居住地定居。

312.委员会建议尽量关注这些妇女的境况,其中多数是一家之主。应为她们制订方案,帮助她们就业,并协助她们及其家属获得教育、保健、住房、饮用水和其他基本服务。

3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秘鲁为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已对其法律进行重大的修订,但男女不平等依然是秘鲁的现实。

314.委员会建议订立工作计划,进行认识新法规的培训、宣传和普及活动,以切实执行促进妇女权利的立法。委员会还建议有计划地在所有级别向各社区的男女、特别是向负责执行公约的所有政府机关和人员宣传公约。此外应对违反现行法律者加以制裁。

315.委员会注意到,1993年《宪法》规定国际协定应是国家法律的一部分,但不清楚议会是否已通过《公约》以执行这项规定。

316.委员会建议秘鲁在下次报告中说明公约是否已成为秘鲁法律的一部分;司法机关能否在法庭适用公约的规定;妇女对公约了解的程度以及求助于人民辩护员的机会;最后,还应说明法庭是否曾根据公约处理过歧视案件。

317.委员会指出,在社会上,对妇女持有成见和歧视的社会文化形态十分普遍。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法律已予修订,而且秘鲁政府承诺执行公约,但如果不采取行动改变社会对待妇女的态度和成见,就不会产生实际变革。

318.委员会建议,作为优先事项,在两性平等的方案中列入一项工作,开展根除成见的全面提高认识运动,逐步消除这些有害的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建议优先注意对民众影响力最大的部门,例如各级教育机构、大众传播媒介。保健部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社区领导人等等。

319.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第26772号法令中关于歧视的定义是否符合公约第1条关于直接和间接歧视的规定。委员会对上述法令中的一句话也表示关注,该句话将歧视界定为“基于种族、性别、...没有任何客观和正当的理由而对某人给予差别待遇的行为”。

320.委员会建议只将“任何客观和正当的理由”作为采取促进男女实际上的平等的临时特别措施的根据。它又要求秘鲁政府提供资料,说明如何实施“客观和正当的理由”这个准则,以及如今对歧视所下的反映《公约》第1条的定义是否已成为一项可执行的法律规定。

321.委员会认为第4条被误解,将保护措施与公约规定的暂行特别肯定措施的定义混为一谈。但是补充报告中提到,作为一项肯定行动措施,该国在议会选举候选人数中规定25%为妇女。

322.委员会建议秘鲁政府采取种种措施,协助并促使妇女能有机会担任管理职位,特别是决策职位。委员会要求在下一次的报告中载列为促使更多妇女参加议会而采取措施,规定妇女应占候选人总数的25%的结果。

323.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秘鲁妇女移居外国的情况,并说明秘鲁政府采取了什么保护措施,以对付这些妇女由于被剥削和受歧视而产生的各种新问题。

324.委员会要求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这方面的资料。

325.委员会对报告提到的对卖淫活动的管制的后果表示关注,它想知道这种管制是否出于保护妓女的权利,使其不会成为暴力、贩卖和剥削的受害者并患上各种传染病,或者是恰恰相反,管制的结果是更好地保护顾客的健康,使其更易于利用各种性服务。

326.委员会建议下次定期报告应包括下列方面的数据:

(a)妓女人数的增减;

(b)是否有未成年妓女;

(c)未依既定条例卖淫的妇女及其顾客的情况;

(d)因与卖淫或贩卖人口有关的罪行而被告发、拘留、起诉和制罪的男女人数;

(e)卖淫妇女的社会学方面的特征;

(f)妓女的性病和其他传染病发病率。

327.委员会表示关注,因为报告虽提及关于家庭暴力的第26260号法令,但却没有说明采取了什么具体措施,以便对付暴力事件,包括乱伦事件,而乱伦的事例非常多。此外,委员会十分关切地注意到针对农村妇女和土著妇女的性暴力事件,而且针对紧急状态区内的少女和女孩的性凌虐事件非常多。

328.委员会建议秘鲁政府制订必要的切实措施,执行上述法令,并作出各种必要的努力,照顾受害者,对负责处理受害者的警务、军事和司法人员以及医生、医务辅助人员和护士进行培训。委员会还建议进行必要的监测工作并确立正式档案,以评价这个问题的发展及其严重程度。设立妇女事务处是一项对付这些情况的有效倡议,但看来仍有不足。

329.委员会强调教育对改善妇女境况是至关重要的,并关切地注意到女孩辍学率很高,特别是在贫穷的城市地区及农村和土著地区。

330.委员会建议开展各种方案,以便制止并扭转这种趋势,如果已推行这些方案,则应使其制度化。

331.委员会关切地强调,妇女文盲率非常高,有必要提高妇女的教育水平,使其能行使公民的权利。

332.委员会建议特别注意扫盲方案,并应持续地加以执行。它要求下次的报告提供关于在这个领域取得的进展的资料。

333.委员会对妇女在劳动领域的境况表示关注,认为有必要制订各种方案和项目,以便从事经济活动的妇女有更多机会参加秘鲁的劳动力市场,积极改变妇女在专业类别内的面貌,因为妇女目前都集中在贸易、服务业和报酬较差的职位里。大多数妇女的有酬就业都不足,而且虽然从事同值工作,男女的薪酬却有差别。

334.委员会建议加紧努力,实现同工同酬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为妇女提供教育,使其参加工作;开展训练和再训练方案,促使妇女有机会从事非传统职业;确保妇女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从而能够成为促进秘鲁发展的积极行动者。

335.委员会关切地强调,在秘鲁妇女当一家之主的比例很高,有必要有计划地执行各种方案,以响应其需要。

336.委员会希望获得关于在这个领域开展努力的成果的资料。

337.委员会关注地获悉,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少女怀孕率都十分高,再加上可以预防的疾病很普遍,这些都构成了秘鲁保健制度的严重问题。委员会认为,影响大多数处境最不利的妇女的主要因素是,她们缺乏资源以获得所需的紧急医疗服务。

338.委员会建议作出必要的努力,以便妇女能够行使其享有健康、获得医务人员和护理人员给予负责任的照料以及获得必要的信息的权利,作为其基本的尊重人权的组成部分。

33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堕胎率与产妇死亡率偏高是密切联系的。强调说,将堕胎定为犯罪行为并未能防止这种做法,反而使堕胎不安全和危险。

340.委员会建议秘鲁政府审查有关堕胎的法律,确保妇女能够得到的保健服务,包括安全堕胎和因堕胎而产生问题时的紧急医疗照顾。委员会还要求在下一次的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那些由于堕胎产生问题而需要紧急照顾的妇女可以得到的保健服务。

341.委员会关注的是,城市地区以及农村和土著地区的贫穷妇女和少女无法获得关于适当避孕方法的信息,也没有机会取得这些方法。

342.委员会建议制订计划生育方案,其中应强调性教育、利用适当的避孕方法、以及必要时在事先向病人充分解释绝育的后果并经其明示同意的情况下自觉地利用绝育服务等方面。

343.委员会建议执行子宫颈癌和乳癌预防方案––––这两种疾病亦是妇女死亡的主要原因––––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和治疗方案。

344.尽管秘鲁在小额信贷方面提供支助,但报告没有说明这方面的活动。这种信贷对改善生活在贫穷中的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妇女的境况,是至为重要和必需的。

345.委员会要求在下次的报告中说明提高妇女地位和人力发展部、秘鲁政府其他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执行的方案的成果,并开列统计数据,以比较男女的境况以及本报告期间与下一次报告期间所取得的进展。

346.委员会要求在秘鲁广泛散发本结论意见,以使秘鲁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界人士注意到为确保男女实际上的平等所采取的措施及在这方面所需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也请该国政府继续广泛散发,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散发《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大韩民国

347.委员会1998年7月7日第400次和401次会议审议了大韩民国第三和第四次报告(见CEDAW/C/SR.400和401)。

缔约国介绍性发言

348.该代表指出,一个由25名非政府组织代表和7名妇女政策专家组成的协商团体编写了第四次报告。她还指出,大韩民国于1996年8月批准了《公约》第20条修正案。

349.该代表称,批准《公约》对韩国妇女的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委员会成员就1993年第二次报告提出的评论意见对实施妇女政策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特别是在妇女参与决策和取消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公民身份法方面。

350.该代表阐述了若干重大立法改革,包括1987年平等就业机会法、1991年母婴福利法、1993年惩罚性暴力和保护受害人法、1995年妇女发展法和1997年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人法。国籍法修正案已于1997年付诸实施,大韩民国不久将撤销对第9条的保留。

351.该代表还阐述了大韩民国政府为广泛宣传《公约》所做的努力,包括1994年举办大韩民国批准《公约》十周年的研讨会,及1996年发表对《公约》的说明等等。

352.该代表指出,大韩民国政府自1998年2月以来,将推动妇女权利是人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为优先政策。大韩民国政府成立了妇女事务总统委员会,并实施旨在加强妇女参与韩国社会各个部门的妇女政策总计划(1998-2002年)。此外,还计划在2002年之前将妇女在政府委员会任职的比率提高至30%。

353.该代表指出,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和《北京行动纲要》积极推动进一步赋予妇女权力。大韩民国政府在进行该会议后续行动的过程中,提出十项提高妇女地位的优先政策,包括扩充托儿设施,改进托儿服务及建立妇女信息网。

354.该代表强调,妇女进一步参与政治是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和推动社会民主发展的必要前提。1995年实行了公共部门女性雇员指标制度,以促进公共部门每年按规定征聘一定数额的妇女,预计到2000年女雇员比率将从1996年的10%增至20%。

355.该代表谈到经济危机对韩国妇女,特别是对以女性为户主的低收入家庭的影响和可能造成的伤害。指出大韩民国政府打算加紧努力,为这些家庭提供安全网,防止家庭的瓦解。还打算加强其促进妇女经济活动的方案。

356.该代表指出,在征聘、安置和晋升方面还未实现两性平等。虽然制订了旨在实现平等就业的法律条例,但妇女进入劳动力不如预期的那样快。

357.该代表在结束发言时称,尽管儒家思想仍妨碍完全实现两性平等,但两性完全平等、代议制民主和共享繁荣逐渐取代旧的传统只是时间的问题而已。她深信,随着韩国妇女根据法律享有平等保护的好处,她们将成为促进国家建设的合作伙伴,在二十一世纪全球性别平等复兴运动中谱写自己的篇章。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358.委员会欢迎大韩民国派遣高级别的代表团,并赞赏该国政府的报告,特别是结构完善、内容全面的第四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大致遵循委员会的指导原则编写,并提供了关于大韩民国妇女境况和政府提高妇女地位的政治意愿的广泛资料和数据。委员会赞扬大韩民国政府对专家提出的问题做了详尽答复,从而对书面报告提出了补充说明,委员会还赞扬非政府组织对报告的编制提供的投入。

积极方面

359.委员会欢迎该国政府采取明确步骤,提高妇女地位,还欢迎采取了措施将性别观点纳入政策和方案之中。

360.委员会欢迎成立和加强面向行动的全国妇女机制,特别是总统妇女事务委员会。

361.委员会欢迎该国政府同非政府组织密切协作,消除家庭暴力现象,其中包括设立防止性暴力和家庭暴力及保护受害者中心,设立紧急庇护所,开展宣传活动鼓励举报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性骚扰,并鼓励官方作出反应,除此之外,还制订了保护性立法。

362.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国政府通过编写国家提高妇女地位计划,在此方面确定了10项优先事项,来努力实施《北京行动纲要》。委员会赞扬1995年颁布的妇女发展法以及妇女发展基金获得7 000万美元赠款,以支助《北京行动纲要》和《妇女发展计划》的实施。

36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通过和修订了众多法律和法律规定,以便使国内立法符合《公约》。尤其是1998年的防止家庭暴力行为和保护受害者法和1995年的提高妇女地位法,这些都力求全面解决两性平等问题。委员会欢迎1997年全国法令修正案,并欢迎该国政府正考虑撤销对公约第9条的保留的消息。

364.委员会赞扬该国政府在社会经济领域采取广泛政策、战略和措施,还尤其强调在教育领域取得的成就,其中包括为妇女进行非传统职业规划咨询。

365.委员会赞扬在宪法和1989年平等机会法中有若干条款对歧视妇女作了定义。它也赞扬女工产妇福利和优惠具体工种工人以消除现行的歧视情况并没有被视为是歧视行为。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366.委员会注意到经济危机,特别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政策和立场所造成的不利影响。这种政策和立场使得韩国妇女的处境更为恶化。

367.委员会注意到顽固的男性主导价值观和传统陈规定型的女性角色根深蒂固。尽管有民法修正案,但仍有某些歧视性规定,如禁止同姓通婚。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368.委员会关切的是,韩国政府对公约提出保留。

369.委员会促请该国政府审查其对《公约》的保留,以期在2000年以前予以撤销。

370.委员会关切的是,报告中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各种法律和政策对妇女生活的实际影响。

371.委员会建议在以后的报告中提供详细的资料,说明各种法律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建议在以后的报告中根据按性别分别的统计数据等对前几次报告提出以来所取得的进展进行比较分析。

37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宪法载有歧视的定义,但该定义不包括具有《公约》第1条中所列明的目的或影响的歧视。委员会还注意到,1989年《平等机会法》没有给歧视下充分的定义,这种定义也包括基于宗教信仰、政治倾向、年龄或残疾等原因的歧视。

373.委员会建议在宪法和所有有关法律中载列反映《公约》第1条的歧视的定义。它也建议该国政府传播有关资料,确保提供法律援助,并采取所有必要措施让妇女更多地了解法律常识。委员会还建议加快成立全国人权委员会,并提出纠正歧视性做法的措施。

374.委员会关切的是,韩国社会上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仍旧很普遍。

375.委员会建议该国政府加紧努力,除其他外采取全面措施,包括向司法,保健工作和执法人员提供对性别问题敏感的训练,以制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它也建议提供足够的收容所。并将典型的非暴力解决冲突方式纳入教育和媒体宣传工作。

376.委员会十分关注妇女在政治和决策结构中人数不足这一现象,其中包括司法系统;委员会还强调应创造一种政治环境,有利于妇女在所有公共和私人生活领域得到提高。

377.委员会建议政府提供更多的支持以促进妇女的政治参与和政治教育,提高公众对女领导人的认识,继续推广各种目标和指标,实行奖励以鼓励各政治党派达到至少有30%的妇女成员的指标;拟订政策以增加妇女对司法系统的参与。它又建议政府鼓励私营部门特别是在非传统领域给予妇女保障名额。

378.委员会关注妇女在劳动市场的就业状况并强调目前的“亚洲经济危机”及其对妇女境况的影响。委员会所提到的关切的问题如下:

(a) 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b) 私营部门中对女性员工的社会保护不足;

(c) 职业隔离,包括妇女集中于传统的女性职业;

(d) 具有高度资格的妇女缺乏就业机会以及男女工资存在差异;

(e) 对女企业家--特别是非传统领域的女企业家--没有给予足够的支持;

(f) 妇女在农业中的状况,尤其是老年妇女以及在农村地区;

(g) 提前解雇以及非全时女工人数增多。

379.委员会建议:

(a) 在社会保护计划中提供关于日益增多的非全时女工人数的统计数据;

(b) 执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并确认妇女的无酬工作;

(c) 在公私营部门中向妇女提供同等的社会保护,包括将带薪产假扩大展到私营部门;

(d) 批准劳工组织各项公约,尤其是劳工组织第110号和第111号公约;

(e) 消除限制性别的征聘广告;

(f) 开展宣传工作和训练方案,鼓励举报和消除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现象;

380.委员会表示关切农村妇女的境况,尤其是她们在公私营部门决策/领导阶层中人数不足。

381.委员会鼓励该国政府充分注意农村妇女的需要,并确保各项政策和方案在所有领域使她们获益,包括承认其为农业劳工以使其得到雇用标准法所规定权利的保障,以及使其参与决策和获得保健与社会服务等等。委员会还建议进行更多关于农村妇女境况的研究,收集更多统计数据据以实施这方面的政策。委员会还建议政府增进农村妇女获取信贷的机会。

382.委员会关切的其他问题为:

(a) 国家机构--包括妇女事务委员会--的地位作用职权及预算;

(b) 男女最低结婚年龄的差异;

(c) 堕胎率偏高的现象;

(d) 现行继承法的歧视性影响;

(e) 报告中没有就妇女利用保健设施尤其是感染HIV/艾滋病和性传染疾病妇女利用保健设施的人数提供足够的资料。

383.委员会建议韩国政府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其他资料,说明为解决这些问题而采取的措施。

384.委员会建议大韩民国政府特别注意实现残疾妇女享有1955年失业保险计划所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利,而且目前的经济危机不得损害到为老年妇女提供各种方案包括增进其健康的政策。

385.委员会建议政府特别注意防止目前的经济危机对妇女产生不利的影响,必要时为此采取特别措施。

386.委员会要求在大韩民国广泛散发本结论意见以使韩国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界人士注意到为确保男女实际上的平等所采取的措施及在这方面所需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也请该国政府继续广泛散发,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散发《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第五章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387.委员会在1998年6月22日和7月10日第384次和第403次会议上审议了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议程项目7)(见CEDAW/C/SR.384和403)。

388.提高妇女地位司妇女权利股股长介绍了该项目并介绍了秘书处的报告(CEDAW/C/1998/II/4)和载列议事规则草案的工作文件(CEDAW/C/1997/WG.I/ WP.1)。

委员会就第一工作组的报告采取的行动

389.委员会在1998年7月10日第403次会议上根据第一工作组的报告(CEDAW/C/1998/II/WG.I/WP.1)审议了这个项目并作出下列决定。

1.会前工作组

390.鉴于关于会前工作组的第19/I号决定,委员会决定第二十一届会议会前工作组的待遇应与所有其他会前工作组的待遇相同,特别是在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其他机关及非政府组织提供协助方面。

391.委员会又决定继续采取目前的做法,派三名成员,包括指定的国家报告员准备有关定期报告的问题,在会前工作组开会讨论编写有关定期报告的问题清单时提供指导。这三名成员应选自不同区域。

2.收到专家的报告

392.委员会决定秘书处应尽最大努力,通过使用电子通讯方式,确保早日顺利收到报告。

3.委员会第18/III号决定的后续行动

393.委员会决定,应将其第18/III号决定(即禁止委员会成员参与审议本身为其国民的国家的报告)广为通告各方,尤其是广为通告在提交报告时其国民为委员会成员的缔约国。委员会决定委员会主席应将此项决定和委员会的程序告知新的专家。

4.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准则

394.委员会决定,如果委员会工作方案许可,第一工作组应在委员会1999年1月第二十届会议上讨论人权事务委员会成员行使职责的准则。

5.结论意见

395.委员会决定精简讨论“因素和困难”及“积极方面”的那些部分的委员会结论意见,同时在此方面保持灵活的态度。委员会结论意见中涉及“主要关切领域”和“提议和建议”的各节应合并成一节,标题为“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396.委员会结论意见应酌情列入向缔约国提出的具体建议: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系统其他方面获得技术援助。例如有关技术援助的建议可针对保留意见和法律改革两者,包括立法审查。

397.委员会通过编写结论意见的下列程序和格式:

(a)委员会从其成员中为各缔约国的报告各指定一名国家报告员;

(b)在秘书处协助下,由国家报告员寻找关于审查中的缔约国的妇女状况的其他资料。国家报告员在缔约国提出报告前举行的非公开会议上,将找到的资料作为关于报告的简报提出。至于定期报告,报告员则事先向会前工作组提出报告;1

(c)委员会在进行建设性对话后举行非公开会议,审议应在有关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意见中反映哪些主要问题和趋势。其后所草拟的结论意见只反映提出报告的会议期间所表示的意见。而不是个别国家报告员的意见;

(d)经指定为国家报告员的专家在秘书处支助下,同委员会一般问题报告员密切合作,草拟结论意见;

(e)在秘书处编写缔约国报告摘要之后,提出结论意见;

(f)结论意见通常遵循一定的标准格式,包括下列四个标题。导言;积极方面;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g)导言中载有关于下列各方面的意见:有关报告是否遵循了委员会关于编写初次和定期报告的指导方针,报告中是否作了充分的说明;报告中是否载有或提到按性别分列的统计资料;以及委员会的一般建议。这一节提到下列问题:是否对《公约》提出保留;是否撤回保留;缔约国是否对其它缔约国的保留提出异议;及缔约国是否提到《北京行动纲要》的执行情况,以及口头报告的性质及其实质性意义。导言中通常还载有对于有关报告的长处和有关代表团的实力的客观意见;

(h)题为“积极方面”的一节按公约条款的顺序编排;

(i)“因素和困难”一节说明缔约国没有充分《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最主要原因。也在该节内提到对公约的任何保留,2及执行公约的其它法律障碍;

(j)“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一节根据特定问题对审议中国家的重要性编排,并提出委员会对其他评论中所找出的问题的具体建议;

(k)结论意见中提到缔约国在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上所作的任何承诺;

(l)结论意见酌情列入向缔约国提出的具体建议;可能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系统其它方面获得的技术援助。例如:有关技术援助的建议可针对保留、立法审查和法律改革三者;

(m)结论意见在最后提出传播方面的建议。要求在有关缔约国内广泛传播结论意见,以使缔约国人民,特别是缔约国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家认识到为确保妇女的平等地位而已经采取的步骤和在这方面所需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它并要求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传播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n)各项结论意见内兼顾到内部各方面。委员会还在各届会议拟订的结论意见中,尤其是在赞扬话和表示关切的话方面,力图做到前后一致和取得平衡。因此,委员会在考虑结论意见时将其加以比较,以确保做到平衡和公平。

6.在国内法律制度下执行《公约》的可能性

398.委员会要求秘书处编写关于在国内法律制度下执行《公约》的可能性的研究报告,供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参考。

7.将在今后届会审议的报告

399.委员会决定,委员会第二十、二十一和二十二届会议将审议下列报告:

第二十届会议

初次报告

阿尔及利亚

约旦

列支敦士登

第二次定期报告

智利

希腊

泰国

第三次定期报告

奥地利

中国,包括香港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第四次定期报告

哥伦比亚

如果上述某个缔约国不能提交其报告,委员会将审议白俄罗斯或西班牙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届会议

初次报告

刚果民主共和国

伯利兹

格鲁吉亚

第二次定期报告

爱尔兰

第三次定期报告

埃及

德国

西班牙

如果上述某个缔约国不能提交其报告,委员会将审议瑞典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届会议

初次报告

[待提交]

第二次定期报告

布基纳法索

赤道几内亚

乌拉圭

第三次定期报告

白俄罗斯

卢森堡

芬兰

第四次定期报告

瑞典

如果上述某个缔约国不能提交其报告,委员会将审议丹麦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8.第二十和第二十一届会议会前工作组的成员

400.委员会决定第二十届会议前工作组的成员及其候补如下:

成员

埃娜·阿维杰女士(非洲)

伊万卡·科尔蒂女士(欧洲)

萨尔马·汗女士(亚洲)

约兰达·费雷尔女士(拉丁美洲)

候补

夏洛特·阿巴卡女士(非洲)

舍普·席林女士(欧洲)

奇卡科·塔亚女士(亚洲)

艾达·冈萨雷斯女士(拉丁美洲和加勒比)

委员会决定第二十一届会议会前工作组的成员及其候补成员如下:

成员

夏洛特·阿巴卡女士(非洲)

舍普·席林女士(欧洲)

金英贞女士(亚洲)

艾达·冈萨雷斯女士(拉丁美洲和加勒比)

候补

康吉特·西内吉奥尔吉斯女士(非洲)

费里德·阿卡尔女士(欧洲)

萨维特里·冈纳塞凯雷女士(亚洲)

罗莎琳·黑兹尔女士(拉丁美洲和加勒比)

9.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日期

401.按照1998年会议日历,第二十届会议应于1999年1月18日至2月5日举行。第二十届会议会前工作组将于1999年1月11日至15日举行会议。

1 《大会正式记录 , 第五十二届会议 , 补编第 38 号》 (A/52/38/Rev.1), 第二部分 , 第 469 段。

2 委员会第十三届会议议定 , 对于那些对公约作出大幅度保留的缔约国 , 委员会将在审查其报告后编写的结论意见中载列它对这些保留的看法 ; 《大会正式记录 , 第四十九届会议 , 补编第 38 号》 (A/49/38), 第一章 ,C 节 , 第 10 段。

第六章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402.委员会于1998年6月22日和7月10日第384次和第403次会议上审议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议程项目6)(见CEDAW/C/SR.403)。

403.提高妇女地位副司长介绍了这个议程项目,并提出以下文件:

(a)关于《公约》第12条的一般性建议草稿(CEDAW/C/1998/I/WG.II/WP.3和Add.1和2);

(b)载有委员会为《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提出的文件草稿的工作文件(CEDAW/C/1998/WG.II/WP.2);

(c)秘书长就各专门机构关于在其活动范围内各个领域执行《公约》的情况报告提出的说明(CEDAW/C/1998/II/3和Add.4)。

委员会就第二工作组的报告采取的行动

404.委员会于1998年7月10日第403次会议上根据第二工作组的报告(CEDAW/C/1998/WG.II/WP.1/Rev.2和CEDAW/C/1998/II/WG.II/WP.2)采取了下列行动(见CEDAW/C/SR.403)。

1.关于保留的订正案文

405.委员会为《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通过关于保留的订正案文。

2.关于第12条的一般性建议草稿

406.委员会同意秘书处应将CEDAW/C/1998/II/WG.II/ WP.2内的案文及载有修正案提案的附件提供给委员会成员。成员们不妨在1998年10月1日前向秘书处提出建议,以便能够进行进一步的讨论,并在1999年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上通过全文。

3.关于公民和政治权利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不可分割性和对性别问题的认识对享有这些权利的中心作用的声明

407.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九次会议注意到消除对女歧视委员会提议该委员会同人权事务委员会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考虑发表一份关于公民和政治权利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不可分割性和对性别问题的认识对享有这些权利的中心作用的联合声明作为《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活动的一部分(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九次会议的报告:A/53/125,第35段)。

408.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以下的声明,供人权事务委员会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并可能予以通过:

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原则是国际上关于人权的一致意见的一个基点。《世界人权宣言》确立了人人有权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准则。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重申了这些权利及其不可分割性。1993年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突出了所有人权的相互依存性并强调了所有社会均应努力保证其所有社会成员都享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利。

男女享有平等权利的原则是联合国的支柱之一。这项原则不仅反映在《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随后的所有主要国际人权文书之中,而且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也作了详细阐述。该《公约》把妇女不受歧视和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编成法典,并且规定了男女有平等的权利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领域充分享有和行使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它反映了权利不可分割性的原则。

两项《盟约》的前提是所有人,不分性别,都有权享有这些文书所规定的权利。两项《盟约》还规定缔约国要确保男女平等地享有这些权利。

1990年代人们日益认识到人权和基本自由、可持续发展和民主的相互依存性。在这十年中,人们还重新强调妇女有权维护和行使她们的人权。人们不再认为实现平等完全是或主要是妇女的责任,而是越来越认识到这是社会的责任,是缔约国对国际人权文书承担的法定义务。

两性平等在充分享有人权方面的中心作用正在改变人们对人权范围、人权内容和所产生的实施人权的义务的理解方式。

人权事务委员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都认识到它们在提高人们对人权享有方面的性别因素的认识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它们知道,必须有创意地解释它们监测的人权准则,才能把这些准则应用到同男子经因不同的妇女身上。这三个委员会强调更广泛包容性认识这些权利会形成一种国际法定义务,促使缔约国确保妇女充分享有她们的所有权利。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范围内,在详细阐述将性别问题考虑在内的人权概念方面发挥领导作用。人权事务委员会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的报告、提出结论性意见、一般性意见和建议时,也越来越认识到性别问题对享有这两项《盟约》所保护权利的影响。

在《世界人权宣言》颁布五十周年之际,人权事务委员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重申,正如它们根据的《人权宣言》所预见的那样,它们对协助社会所有成员享有各种人权承担单独的和共同的责任。为此,它们保证加紧努力,评价阻碍妇女享有其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其他权利的因素和障碍,并建议如何消除这些障碍的具体行动,以便人人不受歧视地充分享有人权。

4.经委员会指定出席与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同时举行的拟订公约一项任择议定书草案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会议的资料顾问西尔维亚·卡特赖特女士的报告

409.在1998年6月30日第392次会议上,经委员会指定出席拟订公约一项任择议定书草案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会议的资料顾问西尔维亚·卡特赖特女士报告说,工作组在1998年3月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期间举行的会议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410.但是她指出,有些重要的问题仍待确定,其中包括有关团体在何种程度上可代表权利受到侵犯的妇女或一群妇女提出指控或在缔约国未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提出指控,以及是否准许对任择议定书提出保留意见。

411.她促请专家们熟悉任择议定书草案,并支持和鼓励通过一项同其他人权来文程序一样有力,甚至更为有力的文书。

第七章第二十届会议临时议程

412.委员会在1998年7月10日第403次会议上审议了第二十届会议临时议程(议程项目8)。委员会决定核可下列临时议程:

1.会议开幕。

2.委员会新成员庄严宣誓。

3.选举主席团成员。

4.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5.主席关于在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和第二十届会议之间进行的各项活动的报告。

6.审议各缔约国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7.《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8.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9.第二十一届会议临时议程。

10.通过委员会和第二十届会议的报告。

第八章通过报告

413.委员会在1998年7月10日第403次会议上通过了经中头修正的第十九届会议的报告(CEDAW/C/1998/ II/L.1和Add.1-9)。

附件一

截至1998年7月10日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

缔约国

收到批准书或加入书的日期

生效日期

阿尔巴尼亚

1994年5月11日a

1994年6月10日

阿尔及利亚

1996年5月22日a、b

1996年6月21日

安道尔

1997年1月15日a

1997年2月14日

安哥拉

1986年9月17日a

1986年10月17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

1989年8月1日a

1989年8月31日

阿根廷

1985年7月15日b

1985年8月14日

亚美尼亚

1993年9月13日a

1993年10月13日

澳大利亚

1983年7月28日b

1983年8月27日

奥地利

1982年3月31日b

1982年4月30日

阿塞拜疆

1995年7月10日a

1995年8月9日

巴哈马

1993年10月6日a

1993年11月5日

孟加拉国

1984年11月6日a、b

1984年12月6日

巴巴多斯

1980年11月6日

1981年9月3日

白俄罗斯

1981年2月4日c

1981年9月3日

比利时

1985年7月10日b

1985年8月9日

伯利兹

1990年5月16日

1990年6月15日

贝宁

1992年3月12日

1992年4月11日

不丹

1981年8月31日

1981年9月30日

玻利维亚

1990年6月8日

1990年7月8日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1993年9月1日d

1993年10月1日

博茨瓦纳

1996年8月13日a

1996年9月12日

巴西

1984年2月1日b

1984年3月2日

保加利亚

1982年2月8日c

1982年3月10日

布基纳法索

1987年10月14日a

1987年11月13日

布隆迪

1992年1月9日

1992年2月8日

柬埔寨

1992年10月15日a

1992年11月14日

喀麦隆

1994年8月23日a

1994年9月22日

加拿大

1981年12月10日c

1982年1月9日

佛得角

1980年12月5日a

1981年9月3日

中非共和国

1991年6月21日a

1991年7月21日

乍得

1995年6月9日a

1995年7月9日

智利

1989年12月7日a

1990年1月6日

中国

1980年11月4日b

1981年9月3日

哥伦比亚

1982年1月19日

1982年2月18日

科摩罗

1994年10月31日a

1994年11月30日

刚果

1982年7月26日

1982年8月25日

哥斯达黎加

1986年4月4日

1986年5月4日

科特迪瓦

1995年12月19日a

1996年1月17日

克罗地亚

1992年9月9日d

1991年10月9日

古巴

1980年7月17日b

1981年9月3日

塞浦路斯

1985年7月23日a、b

1985年8月22日

捷克共和国e

1993年2月22日c、d

1993年3月24日

刚果民主共和国f

1986年10月17日

1986年11月16日

丹麦

1983年4月21日

1983年5月21日

多米尼加

1980年9月15日

1981年9月3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1982年9月2日

1982年10月2日

厄瓜多尔

1981年11月9日

1981年12月9日

埃及

1981年9月18日b

1981年10月18日

萨尔瓦多

1981年8月19日b

1981年9月18日

赤道几内亚

1984年10月23日a

1984年11月22日

厄立特里亚

1995年9月5日a

1995年10月5日

爱沙尼亚

1991年10月21日a

1991年11月20日

埃塞俄比亚

1981年9月10日b

1981年10月10日

斐济

1995年8月28日a.b

1995年9月27日

芬兰

1986年9月4日

1986年10月4日

法国

1983年12月14日b.c

1984年1月13日

加蓬

1983年1月21日

1983年2月20日

冈比亚

1993年4月16日

1983年5月16日

格鲁吉亚

1994年10月26日a

1994年11月25日

德国g

1985年7月10日b

1985年8月9日

加纳

1986年1月2日

1986年2月1日

希腊

1983年6月7日

1983年7月7日

格林纳达

1990年8月30日

1990年9月29日

危地马拉

1982年8月12日

1982年9月11日

几内亚

1982年8月9日

1982年9月8日

几内亚比绍

1985年8月23日

1985年9月22日

圭亚那

1980年7月17日

1981年9月3日

海地

1981年7月20日

1981年9月3日

洪都拉斯

1983年3月3日

1983年4月2日

匈牙利

1980年12月22日c

1981年9月3日

冰岛

1985年6月18日

1985年7月18日

印度

1993年7月9日b

1993年8月8日

印度尼西亚

1984年9月13日b

1984年10月13日

伊拉克

1986年8月13日a.b

1986年9月12日

爱尔兰

1985年12月23日a.b.c

1986年1月22日

以色列

1991年10月3日

1991年11月2日

意大利

1985年6月10日b

1985年7月10日

牙买加

1984年10月19日b

1984年11月18日

日本

1985年6月25日

1985年7月25日

约旦

1992年7月1日b

1992年7月31日

肯尼亚

1984年3月9日a

1984年4月8日

科威特

1994年9月2日a

1994年10月2日

吉尔吉斯斯坦

1997年2月10日a

1997年3月12日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981年8月14日

1981年9月13日

拉脱维亚

1992年4月14日a

1992年5月14日

黎巴嫩

1997年4月12日a.b

1997年5月21日

莱索托

1995年8月22日a.b

1995年9月21日

利比里亚

1984年7月17日a

1984年8月16日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1989年5月16日a.b

1989年6月15日

列支敦士登

1995年12月22日a.c

1996年1月21日

立陶宛

1994年1月18日a

1994年2月17日

卢森堡

1989年2月2日b

1990年3月4日

马达加斯加

1989年3月17日

1989年4月16日

马拉维

1987年3月12日a、c

1987年4月11日

马来西亚

1995年7月5日a

1995年8月4日

马尔代夫

1993年7月1日a、b

1993年7月31日

马里

1985年9月10日

1985年10月10日

马耳他

1991年3月8日a、b

1991年4月7日

毛里求斯

1984年7月9日a、c

1984年8月8日

墨西哥

1981年3月23日b

1981年9月3日

蒙古

1981年7月20日c

1981年9月3日

摩洛哥

1993年6月21日a、b

1993年7月21日

莫桑比克

1997年4月16日a

1997年5月16日

缅甸

1997年7月22日a、b

1997年8月21日

纳米比亚

1992年11月23日a

1992年12月23日

尼泊尔

1991年4月22日

1991年5月22日

荷兰

1991年7月23日b

1991年8月22日

新西兰

1985年1月10日b、c

1985年2月9日

尼加拉瓜

1981年10月27日

1981年11月26日

尼日利亚

1985年6月13日

1985年7月13日

挪威

1981年5月21日

1981年9月3日

巴基斯坦

1996年3月12日a、b

1996年4月11日

巴拿马

1981年10月29日

1981年11月28日

巴布亚新几内亚

1995年1月12日a

1995年2月11日

巴拉圭

1987年4月6日a

1987年5月6日

秘鲁

1982年9月13日

1982年10月13日

菲律宾

1981年8月5日

1981年9月4日

波兰

1980年7月30日c

1981年9月3日

葡萄牙

1980年7月30日

1981年9月3日

大韩民国

1984年12月27日b、c

1985年1月26日

摩尔多瓦共和国

1994年7月1日a

1994年7月31日

罗马尼亚

1982年1月7日b

1982年2月6日

俄罗斯联邦

1981年1月23日c

1981年9月3日

卢旺达

1981年3月2日

1981年9月3日

圣基茨和尼维斯

1985年4月25日a

1985年5月25日

圣卢西亚

1982年10月8日a

1982年11月7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81年8月7日a

1981年9月3日

萨摩亚

1992年9月25日a

1992年10月25日

塞内加尔

1985年2月5日

1985年3月7日

塞舌尔

1982年5月5日a

1992年6月4日

塞拉利昂

1988年11月11日

1988年12月11日

新加坡

1995年10月5日a、b

1995年11月4日

斯洛伐克e

1993年5月28日c、d

1993年6月27日

斯洛文尼亚

1992年7月6日d

1992年8月5日

南非

1995年12月15日a

1996年1月14日

西班牙

1984年1月5日b

1984年2月4日

斯里兰卡

1981年10月5日

1981年11月4日

苏里南

1993年3月1日a

1993年3月31日

瑞典

1980年7月2日

1981年9月3日

瑞士

1997年3月27日a

1997年4月26日

塔吉克斯坦

1993年10月26日a

1993年11月25日

泰国

1985年8月9日a、b

1985年9月8日c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994年1月18日

1994年2月17日

多哥

1983年9月26日a

1983年10月26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990年1月12日b

1990年2月11日

突尼斯

1985年9月20日b

1985年10月20日

土耳其

1985年12月20日a、b

1986年1月19日

土库曼斯坦

1997年5月1日a

1997年5月31日

乌干达

1985年7月22日

1985年8月21日

乌克兰

1981年3月12日c

1981年9月3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86年4月7日b

1986年4月7日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985年8月20日

1985年9月19日

乌拉圭

1981年10月9日

1981年11月8日

乌兹别克斯坦

1995年7月19日a

1995年8月18日

瓦努阿图

1995年9月8日a

1995年10月8日

委内瑞拉

1983年5月2日b

1983年6月1日

越南

1982年2月17日b

1982年3月19日

也门h

1984年5月30日a、b

1984年6月29日

南斯拉夫

1982年2月26日

1982年3月28日

赞比亚

1985年6月21日

1985年7月21日

津巴布韦

1991年5月13日a

1991年6月12日

a加入。

b声明和保留。

c随后保留被撤销。

d继承。

e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在1993年1月1日成为单独国家之前是捷克斯洛伐克的一部分,捷克斯洛伐克1982年2月16日批准了公约。

f从1997年5月17日起,扎伊尔改称为刚果民主共和国。

g从1990年10月3日起,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于1980年7月9日批准公约)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于1985年7月10日批准公约统一成为单一主权国家,在联合国内以“德国”名义行事。

h1990年5月22日,民主也门和也门合并为一个国家,在联合国内以“也门”名义行事。

附件二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成员

成员姓名

国籍

Charlotte Abaka*

加纳

Ayse Feride Acar**

土耳其

Emna Aouij*

突尼斯

Tendai Ruth Bare*

津巴布韦

Desiree Patricia Bernard*

圭亚那

Carlota Bustelo Garcia del Real**

西班牙

Silvia Rose Cartwright**

新西兰

Miriam Yolanda Estrada Castillo*

厄瓜多尔

Ivanka Corti*

意大利

Yolanda Ferrer Gomez**

古巴

Aida Gonzalez Martinez**

墨西哥

Sunaryati Hartono*

印度尼西亚

Aurora Javate de Dios*

菲律宾

Salma Khan**

孟加拉国

Yung-Chung Kim**

大韩民国

林尚贞*

中国

Ahoua Ouedraogo**

布基纳法索

Anne Lise Ryel**

挪威

Ginko Sato*

日本

Hanna Beate Schopp-Schilling**

德国

Carmel Shalev*

以色列

Kongit Sinegiorgis**

埃塞俄比亚

Mervat Tallawy*

埃及

––––––––––––

* 1998年任期届满。

** 2000年任期届满。

附件三

委员会第十八届和第十九届会议收到的文件

A. 第十八届会议

文件编号

标题或说明

CEDAW/C/1998/I/1

临时议程和说明

CEDAW/C/1998/I/2

秘书长的报告: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8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CEDAW/C/1998/I/3

秘书长的说明:各专门机构就在其活动范围内各领域执行公约的情况提交的报告

CEDAW/C/1998/I/4

秘书处的报告: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CEDAW/C/1998/I/CRP.1和Add.1-4

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CEDAW/C/1998/I/INF.1.Rev.1

与会者名单

CEDAW/C/1998/I/L.1和Add.1-9

委员会报告草稿

CEDAW/C/1998/I/WG.I/WP.1

第一工作组的报告

CEDAW/C/1998/I/WC.II/WP.1

关于第12条的一般性建议草案

CEDAW/C/1998/I/WG.II/WP.2

关于保留的工作文件

CEDAW/C/1998/I/WG.II/WP.3

和Add.1-2

第二工作组的报告

缔约国的报告

CEDAW/C/AZE/1

阿塞拜疆的初次报告

CEDAW/C/BGR/2-3

保加利亚的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CEDAW/C/CRO/1

克罗地亚的初次报告

CEDAW/C/CZE/1

捷克共和国的初次报告

CEDAW/C/DOM/2-3

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CEDAW/C/DOM/4

多米尼加共和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CEDAW/C/IND/2-3

印度尼西亚的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报告

CEDAW/C/MEX/3-4和Add.1

墨西哥的合并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CEDAW/C/ZWE/1

津巴布韦的初次报告

B.第十九届会议

文件编号

标题或说明

CEDAW/C/1998/II/1

临时议程和说明

CEDAW/C/1998/II/2

秘书长的报告: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情况

CEDAW/C/1997/II/3

秘书长的说明:各专门机构就在其活动范围内各领域执行公约的情况提交的报告

CEDAW/C/1998/II/3/Add.1/Part.I和Part.2

粮食及农业组织的报告

CEDAW/C/1998/II/4

秘书处的报告: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CEDAW/C/1998/II/CRP.1和Add.1-6

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CEDAW/C/1998/II/INF.1和Rev.1

与会者名单

CEDAW/C/1998/II/L.1和Add.1-9

委员会报告草稿

CEDAW/C/1998/II/WG.I/WP.1

第一工作组的报告

CEDAW/C/1998/II/WG.II/WP.1/Rev.1

关于保留的声明草案

CEDAW/C/1998/II/WG.II/WP.1/Rev.2

关于保留的声明

CEDAW/C/1998/II/WG.II/WP.2

关于第12条的一般性建议草案

CEDAW/C/1998/II/WG.II/WP.3

第二工作组的报告

缔约国的报告

CEDAW/C/KOR/3

大韩民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CEDAW/C/KOR/4

大韩民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CEDAW/C/NZL/3-4和Add.1

新西兰的合并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CEDAW/C/NGA/2-3

尼日利亚的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CEDAW/C/PAN/2-3

巴拿马的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CEDAW/C/PER/2-4

秘鲁的合并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CEDAW/C/SVK/1和Add.1

斯洛伐克的初次报告

CEDAW/C/ZAF/1

南非的初次报告

CEDAW/C/TZA/2-3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的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附件四

截至1998年7月10日缔约国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规定提交报告及其审议的情况

缔约国

应提交的日期 a

提交的日期

委员会审议 ( 届会 ( 年份 ))

A.初次报告

阿尔巴尼亚

1995 年 6 月 10 日

阿尔及利亚

1997 年 6 月 21 日

安道尔

1998 年 2 月 14 日

安哥拉

1987 年 10 月 17 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

1990 年 8 月 31 日

1994 年 9 月 21 日 (CEDAW/C/ANT/1-3)

第十七届 (1997)

阿根廷

1986 年 8 月 14 日

1986 年 10 月 6 日 (CEDAW/C/5/Add.39)

第七届 (1988)

亚美尼亚

1994 年 10 月 13 日

1994 年 11 月 30 日 (CEDAW/C/ARM/1)

第十七届 (1997)

1997 年 2 月 10 日 (CEDAW/C/ARM/1/Corr.1

澳大利亚

1984 年 8 月 27 日

1986 年 10 月 3 日 (CEDAW/C/5/Add.40)

第七届 (1988)

奥地利

1983 年 4 月 30 日

1983 年 10 月 20 日 (CEDAW/C/5/Add.17)

第四届 (1985)

阿塞拜疆

1996 年 8 月 9 日

1996 年 9 月 11 日 (CEDAW/C/AZE/1)

第十八届 (1998)

巴哈马

1994 年 11 月 5 日

孟加拉国

1985 年 12 月 6 日

1986 年 3 月 12 日 (CEDAW/C/5/Add.34)

第六届 (1987)

巴巴多斯

1982 年 9 月 3 日

1990 年 4 月 11 日 (CEDAW/C/5/Add.64)

第十一届 (1992)

白俄罗斯

1982 年 9 月 3 日

1982 年 10 月 4 日 (CEDAW/C/5/Add.5)

第二届 (1983)

比利时

1986 年 8 月 9 日

1987 年 7 月 20 日 (CEDAW/C/5/Add.53)

第八届 (1989)

伯利兹

1991 年 6 月 15 日

1996 年 6 月 19 日 (CEDAW/C/BLZ/1-2)

贝宁

1993 年 4 月 11 日

不丹

1982 年 9 月 30 日

玻利维亚

1991 年 7 月 8 日

1991 年 7 月 8 日 (CEDAW/C/BOL/1/Add.1)

第十四届 (1995)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1994 年 10 月 1 日

博茨瓦纳

1997 年 9 月 12 日

巴西

1985 年 3 月 2 日

保加利亚

1983 年 3 月 10 日

1983 年 6 月 13 日 (CEDAW/C/5/Add.15)

第四届 (1985)

布基纳法索

1988 年 11 月 13 日

1990 年 5 月 24 日 (CEDAW/C/5/Add.67)

第十届 (1991)

布隆迪

1993 年 2 月 7 日

柬埔寨

1994 年 11 月 14 日

喀麦隆

1995 年 9 月 22 日

加拿大

1983 年 1 月 9 日

1983 年 7 月 15 日 (CEDAW/C/5/Add.16)

第四届 (1985)

佛得角

1982 年 9 月 3 日

中非共和国

1992 年 7 月 21 日

乍得

1996 年 7 月 9 日

智利

1991 年 1 月 6 日

1991 年 9 月 3 日 (CEDAW/C/CHI1/)

第十四届 (1995)

中国

1982 年 9 月 3 日

1983 年 5 月 25 日 (CEDAW/C/5/Add.14)

第三届 (1984)

哥伦比亚

1983 年 2 月 18 日

1986 年 1 月 16 日 (CEDAW/C/5/Add.32)

第六届 (1987)

科摩罗

1995 年 11 月 30 日

刚果

1983 年 8 月 25 日

哥斯达黎加

1987 年 5 月 4 日

科特迪瓦

1997 年 1 月 17 日

克罗地亚

1993 年 10 月 9 日

1995 年 1 月 10 日 (CEDAW/C/CRO/1)

第十八届 (1998)

古巴

1982 年 9 月 3 日

1982 年 9 月 27 日 (CEDAW/C/5/Add.4)

第二届 (1983)

塞浦路斯

1986 年 8 月 22 日

1994 年 2 月 2 日 (CEDAW/C/CYP/1-2)

第十五届 (1996)

捷克共和国

1994 年 3 月 24 日

1995 年 10 月 30 日 (CEDAW/C/CZE/1)

第十八届 (1998)

刚果民主共和国 a

1987 年 11 月 16 日

1994 年 3 月 1 日 (CEDAW/C/ZAR/1))

丹麦

1984 年 5 月 21 日

1984 年 7 月 30 日 (CEDAW/C/5/Add.22)

第五届 (1986)

多米尼加

1982 年 9 月 3 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1983 年 10 月 2 日

1986 年 5 月 2 日 (CEDAW/C/5/Add.37)

第七届 (1988)

厄瓜多尔

1982 年 12 月 9 日

1984 年 8 月 14 日 (CEDAW/C/5/Add.23)

第五届 (1986)

埃及

1982 年 10 月 18 日

1983 年 2 月 2 日 (CEDAW/C/5/Add.10)

第三届 (1984)

萨尔瓦多

1982 年 9 月 18 日

1983 年 11 月 3 日 (CEDAW/C/5/Add.19)

第五届 (1986)

赤道几内亚

1985 年 11 月 22 日

1987 年 3 月 16 日 (CEDAW/C/5/Add.50)

第八届 (1989)

厄立特里亚

1996 年 10 月 5 日

爱沙尼亚

1992 年 11 月 20 日

埃塞俄比亚

1982 年 10 月 10 日

1993 年 4 月 22 日 (CEDAW/C/ETH/1-3)

第十五届 (1996)

1995 年 10 月 16 日 (CEDAW/C/ETH/1-3/Add.1)

斐济

1996 年 9 月 27 日

芬兰

1987 年 10 月 4 日

1988 年 2 月 16 日 (CEDAW/C/5/Add.56)

第八届 (1989)

法国

1985 年 1 月 13 日

1986 年 2 月 13 日 (CEDAW/C/5/Add.33)

第六届 (1987)

加蓬

1984 年 2 月 20 日

1987 年 6 月 19 日 (CEDAW/C/5/Add.54)

第八届 (1989)

冈比亚

1994 年 5 月 16 日

格鲁吉亚

1995 年 11 月 25 日

1998 年 3 月 9 日 (CEDAW/C/GEO/1)

德国

1986 年 8 月 9 日

1988 年 9 月 15 日 (CEDAW/C/5/Add.59)

第九届 (1990)

加纳

1987 年 2 月 1 日

1991 年 1 月 29 日 (CEDAW/C/GHA/1-2)

第十一届 (1992)

希腊

1984 年 7 月 7 日

1985 年 4 月 5 日 (CEDAW/C/5/Add.28)

第六届 (1987)

格林纳达

1991 年 9 月 29 日

危地马拉

1983 年 9 月 11 日

1991 年 4 月 2 日 (CEDAW/C/GUA/1-2 和 Corr.1)

第十三届 (1994)

1993 年 4 月 7 日 (CEDAW/C/GUA/1-2/ Amend.1)

第十三届 (1994)

几内亚

1983 年 9 月 8 日

几内亚比绍

1986 年 9 月 22 日

圭亚那

1982 年 9 月 3 日

1990 年 1 月 23 日 (CEDAW/C/5/Add.63)

第十三届 (1994)

海地

1982 年 9 月 3 日

洪都拉斯

1984 年 4 月 2 日

1986 年 12 月 3 日 (CEDAW/C/5/Add.44)

第十一届 (1992)

匈牙利

1982 年 9 月 3 日

1982 年 9 月 20 日 (CEDAW/C/5/Add.3)

第三届 (1984)

冰岛

1986 年 7 月 18 日

1993 年 5 月 5 日 (CEDAW/C/ICE/1-2)

第十五届 (1996)

印度

1994 年 8 月 8 日

印度尼西亚

1985 年 10 月 13 日

1986 年 3 月 17 日 (CEDAW/C/5/Add.36)

第七届 (1988)

伊拉克

1987 年 9 月 12 日

1990 年 5 月 16 日 (CEDAW/C/5/Add.66/Rev.1)

第十二届 (1993)

爱尔兰

1987 年 1 月 22 日

1987 年 2 月 18 日 (CEDAW/C/5/Add.47)

第八届 (1989)

以色列

1992 年 11 月 2 日

1994 年 1 月 22 日b

第十七届 (1997)

1997 年 4 月 7 日 (CEDAW/C/ISR/1-2)

意大利

1986 年 7 月 10 日

1989 年 10 月 20 日 (CEDAW/C/5/Add.62)

第十届 (1991)

牙买加

1985 年 11 月 18 日

1986 年 9 月 12 日 (CEDAW/C/5/Add.38)

第七届 (1988)

日本

1986 年 7 月 25 日

1987 年 3 月 13 日 (CEDAW/C/5/Add.48)

第七届 (1988)

约旦

1993 年 7 月 31 日

1997 年 10 月 27 日 (CEDAW/C/JOR/1)

肯尼亚

1985 年 4 月 8 日

1990 年 12 月 4 日 (CEDAW/C/KEN/1-2)

第十二届 (1993)

科威特

1995 年 10 月 1 日

吉尔吉斯斯坦

1998 年 3 月 12 日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982 年 9 月 13 日

拉脱维亚

1993 年 5 月 14 日

黎巴嫩

1998 年 5 月 21

莱索托

1996 年 9 月 21 日

利比里亚

1985 年 8 月 16 日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1990 年 6 月 15 日

1991 年 2 月 18 日 (CEDAW/C/LIB/1)

1993 年 10 月 4 日 (CEDAW/C/LIB/1/Add.1)

第十三届 (1994)

列支敦士登

1997 年 1 月 21 日

1997 年 8 月 4 日 (CEDAW/C/LIE/1)

立陶宛

1995 年 2 月 17 日

1998 年 6 月 4 日 (CEDAW/C/LTU/1)

卢森堡

1990 年 3 月 4 日

1996 年 11 月 31 日 (CEDAW/C/LUX/1)

第十七届 (1997)

马达加斯加

1990 年 4 月 16 日

1990 年 5 月 21 日 (CEDAW/C/5/Add.65)

1993 年 11 月 8 日 (CEDAW/C/5/Add.65/Rev.2)

第十三届 (1994)

马拉维

1988 年 4 月 11 日

1988 年 7 月 15 日 (CEDAW/C/5/Add.58)

第九届 (1990)

马来西亚

1996 年 8 月 4 日

马尔代夫

1994 年 7 月 1 日

马里

1986 年 10 月 10 日

1986 年 11 月 13 日 (CEDAW/C/5/Add.43)

第七届 (1988)

马耳他

1992 年 4 月 7 日

毛里求斯

1985 年 8 月 8 日

1992 年 2 月 23 日 (CEDAW/C/MAR/1-2)

第十四届 (1995)

墨西哥

1982 年 9 月 3 日

1982 年 9 月 14 日 (CEDAW/C/5/Add.2)

第二届 (1983)

蒙古

1982 年 9 月 3 日

1983 年 11 月 18 日 (CEDAW/C/5/Add.20)

第五届 (1986)

摩洛哥

1994 年 7 月 21 日

1994 年 9 月 14 日 (CEDAW/C/MOR/1)

第十六届 (1997)

莫桑比克

1998 年 5 月 16 日

纳米比亚

1993 年 12 月 23 日

1996 年 11 月 4 日 (CEDAW/C/NAM/1)

第十七届 (1997)

尼泊尔

1992 年 5 月 22 日

荷兰

1992 年 8 月 22 日

1992 年 11 月 19 日 (CEDAW/C/NET/1)

1993 年 9 月 17 日 (CEDAW/C/NET/1/Add.1)

第十三届 (1994)

1993 年 9 月 20 日 (CEDAW/C/NET/1/Add.2)

1993 年 10 月 9 日 (CEDAW/C/NET/1/Add.3)

新西兰

1986 年 2 月 9 日

1986 年 10 月 3 日 (CEDAW/C/5/Add.41)

第七届 (1988)

尼加拉瓜

1982 年 11 月 26 日

1987 年 9 月 22 日 (CEDAW/C/5/Add.55)

第八届 (1989)

尼日利亚

1986 年 7 月 13 日

1987 年 4 月 1 日 (CEDAW/C/5/Add.49)

第七届 (1987)

挪威

1982 年 9 月 3 日

1982 年 11 月 18 日 (CEDAW/C/5/Add.7)

第三届 (1984)

巴基斯坦

1997 年 4 月 11 日

巴拿马

1982 年 11 月 28 日

1982 年 12 月 12 日 (CEDAW/C/5/Add.9)

第四届 (1985)

巴布亚新几内亚

1997 年 2 月 11 日

巴拉圭

1988 年 5 月 6 日

1992 年 6 月 4 日 (CEDAW/C/PAR/1-2)

第十五届 (1996)

1995 年 8 月 23 日 (CEDAW/C/PAR/1-2/Add.1)

1995 年 11 月 20 日 (CEDAW/C/PAR/1-2/Add.2)

秘鲁

1983 年 10 月 13 日

1988 年 9 月 14 日 (CEDAW/C/5/Add.60)

第九届 (1990)

菲律宾

1982 年 9 月 4 日

1988 年 10 月 22 日 (CEDAW/C/5/Add.6)

第三届 (1984)

波兰

1982 年 9 月 3 日

1985 年 10 月 10 日 (CEDAW/C/5/Add.31)

第六届 (1987)

葡萄牙

1982 年 9 月 3 日

1983 年 7 月 19 日 (CEDAW/C/5/Add.21)

第五届 (1986)

大韩民国

1986 年 1 月 26 日

1986 年 3 月 13 日 (CEDAW/C/5/Add.35)

第六届 (1987)

摩尔多瓦共和国

1995 年 7 月 31 日

罗马尼亚

1983 年 2 月 6 日

1987 年 1 月 14 日 (CEDAW/C/5/Add.45)

第十二届 (1993)

俄罗斯联邦

1982 年 9 月 3 日

1983 年 3 月 2 日 (CEDAW/C/5/Add.12)

第二届 (1983)

卢旺达

1982 年 9 月 3 日

1983 年 5 月 24 日 (CEDAW/C/5/Add.13)

第三届 (1984)

圣基茨和尼维斯

1986 年 5 月 25 日

圣卢西亚

1983 年 11 月 7 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82 年 9 月 3 日

1991 年 9 月 27 日 (CEDAW/C/STV/1-3)

第十六届 (1997)

1994 年 7 月 28 日 (CEDAW/C/STV/1-3/Add.1)

萨摩亚

1993 年 10 月 25 日

塞内加尔

1986 年 3 月 7 日

1986 年 11 月 5 日 (CEDAW/C/5/Add.42)

第七届 (1988)

塞舌尔

1993 年 6 月 4 日

塞拉利昂

1989 年 12 月 11 日

新加坡

1996 年 11 月 4 日

斯洛伐克

1994 年 6 月 27 日

1996 年 4 月 29 日 (CEDAW/C/SVK/1)

1998 年 5 月 11 日 (CEDAW/C/SVK/1/Add.1)

斯洛文尼亚

1993 年 8 月 5 日

1993 年 11 月 23 日 (CEDAW/C/SVN/1)

第十六届 (1997)

南非

1997 年 1 月 14 日

1998 年 2 月 5 日 (CEDAW/C/ZAF/1)

第十九届 (1998)

西班牙

1985 年 2 月 4 日

1985 年 8 月 20 日 (CEDAW/C/5/Add.30)

第六届 (1987)

斯里兰卡

1982 年 11 月 4 日

1985 年 7 月 7 日 (CEDAW/C/5/Add.29)

第六届 (1987)

苏里南

1994 年 3 月 31 日

瑞典

1982 年 9 月 3 日

1982 年 10 月 22 日 (CEDAW/C/5/Add.8)

第二届 (1983)

瑞士

1998 年 4 月 26 日

塔吉克斯坦

1994 年 10 月 25 日

泰国

1986 年 9 月 8 日

1987 年 6 月 1 日 (CEDAW/C/5/Add.51)

第九届 (1990)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995 年 2 月 17 日

多哥

1984 年 10 月 26 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991 年 2 月 11 日

突尼斯

1986 年 10 月 20 日

1993 年 9 月 17 日 (CEDAW/C/TUN/1-2)

第十四届 (1995)

土耳其

1987 年 1 月 19 日

1987 年 1 月 27 日 (CEDAW/C/5/Add.46)

第九届 (1990)

土库曼斯坦

1998 年 5 月 31 日

乌干达

1986 年 8 月 21 日

1992 年 6 月 1 日 (CEDAW/C/UGA/1-2)

第十四届 (1995)

乌克兰

1982 年 9 月 3 日

1983 年 3 月 2 日 (CEDAW/C/5/Add.11)

第二届 (1983)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87 年 5 月 7 日

1987 年 6 月 25 日 (CEDAW/C/5/Add.52)

第九届 (1990)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986 年 9 月 19 日

1988 年 3 月 9 日 (CEDAW/C/5/Add.57)

第九届 (1990)

乌拉圭

1982 年 11 月 8 日

1984 年 11 月 23 日 (CEDAW/C/5/Add.27)

第七届 (1988)

乌兹别克斯坦

1996 年 8 月 18 日

瓦努阿图

1996 年 10 月 8 日

委内瑞拉

1984 年 6 月 1 日

1984 年 8 月 27 日 (CEDAW/C/5/Add.24)

第五届 (1986)

越南

1983 年 3 月 19 日

1984 年 10 月 2 日 (CEDAW/C/5/Add.25)

第五届 (1986)

也门

1985 年 6 月 29 日

1989 年 1 月 23 日 (CEDAW/C/5/Add.61)

第十二届 (1993)

南斯拉夫

1983 年 3 月 28 日

1983 年 11 月 3 日 (CEDAW/C/5/Add.18)

第四届 (1985)

赞比亚

1986 年 7 月 21 日

1991 年 3 月 6 日 (CEDAW/C/ZAM/1-2)

第十三届 (1994)

津巴布韦

1992 年 6 月 12 日

1996 年 4 月 28 日 (CEDAW/C/ZWE/1)

第十八届 (1998)

B.第二次定期报告

安哥拉

1991 年 10 月 17 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

1994 年 8 月 31 日

1994 年 9 月 21 日 (CEDAW/C/ANT/1-3)

第十七届 (1997)

阿根廷

1990 年 8 月 14 日

1992 年 2 月 13 日 (CEDAW/C/ARG/2)

第十七届 (1997)

1994 年 5 月 27 日 (CEDAW/C/ARG/2/Add.1)

1994 年 8 月 19 日 (CEDAW/C/ARG/2/Add.2)

澳大利亚

1988 年 8 月 27 日

1992 年 7 月 24 日 (CEDAW/C/AUL/2)

第十三届 (1994)

奥地利

1987 年 4 月 30 日

1989 年 12 月 18 日 (CEDAW/C/13/Add.27)

第十届 (1991)

孟加拉国

1989 年 12 月 6 日

1990 年 2 月 23 日 (CEDAW/C/13/Add.30)

第十二届 (1993)

巴巴多斯

1986 年 9 月 3 日

1991 年 12 月 4 日 (CEDAW/C/BAR/2-3)

第十三届 (1994)

白俄罗斯

1986 年 9 月 3 日

1987 年 3 月 3 日 (CEDAW/C/13/Add.5)

第八届 (1989)

比利时

1990 年 8 月 9 日

1993 年 2 月 9 日 (CEDAW/C/BEL/2)

第十五届 (1996)

伯利兹

1995 年 6 月 15 日

1996 年 6 月 19 日 (CEDAW/C/BLZ/1-2)

贝宁

1997 年 4 月 11 日

不丹

1986 年 9 月 30 日

玻利维亚

1995 年 7 月 8 日

巴西

1989 年 3 月 2 日

保加利亚

1987 年 3 月 10 日

1994 年 9 月 6 日 (CEDAW/C/BGR/2-3)

第十八届 (1998)

布基纳法索

1992 年 11 月 13 日

1997 年 12 月 11 日 (CEDAW/C/BFA/2-3)

布隆迪

1997 年 2 月 7 日

加拿大

1987 年 1 月 9 日

1988 年 1 月 20 日 (CEDAW/C/13/Add.11)

第九届 (1990)

佛得角

1986 年 9 月 3 日

中国

1986 年 9 月 3 日

1989 年 6 月 22 日 (CEDAW/C/13/Add.26)

第十一届 (1992)

智利

1995 年 1 月 6 日

1995 年 3 月 9 日 (CEDAW/C/CHI/2)

哥伦比亚

1987 年 2 月 18 日

1993 年 1 月 14 日 (CEDAW/C/COL/2-3)

1993 年 9 月 2 日 (CEDAW/C/COL/2-3/Rev.1)

第十三届 (1994)

刚果

1987 年 8 月 25 日

哥斯达黎加

1991 年 5 月 4 日

克罗地亚

1997 年 10 月 9 日

古巴

1986 年 9 月 3 日

1992 年 3 月 13 日 (CEDAW/C/CUB/2-3)

第十五届 (1996)

1995 年 11 月 30 日 (CEDAW/C/CUB/2-3/Add.1)

塞浦路斯

1990 年 8 月 22 日

1994 年 2 月 2 日 (CEDAW/C/CYP/1-2)

第十五届 (1996)

捷克共和国

1998 年 3 月 24 日

刚果民主共和国

1991 年 11 月 16 日

1996 年 10 月 24 日 (CEDAW/C/ZAR/2)

丹麦

1988 年 5 月 21 日

1988 年 6 月 2 日 (CEDAW/C/13/Add.14)

第十届 (1991)

多米尼加

1986 年 9 月 3 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1987 年 10 月 2 日

1993 年 4 月 26 日 (CEDAW/C/DOM/2-3)

第十八届 (1998)

厄瓜多尔

1986 年 12 月 9 日

1990 年 5 月 28 日 (CEDAW/C/13/Add.31)

第十三届 (1994)

埃及

1986 年 10 月 18 日

1986 年 12 月 19 日 (CEDAW/C/13/Add.2)

第九届 (1990)

萨尔瓦多

1986 年 9 月 18 日

1987 年 12 月 18 日 (CEDAW/C/13/Add.12)

第十一届 (1992)

赤道几内亚

1989 年 11 月 22 日

1994 年 1 月 6 日 (CEDAW/C/GNQ/2-3)

爱沙尼亚

1996 年 11 月 20 日

埃塞俄比亚

1986 年 10 月 10 日

1993 年 4 月 22 日 (CEDAW/C/ETH/1-3)

第十五届 (1996)

1995 年 10 月 16 日 (CEDAW/C/ETH/1-3/Add.1)

芬兰

1991 年 10 月 4 日

1993 年 2 月 9 日 (CEDAW/C/FIN/2)

第十四届 (1995)

法国

1989 年 1 月 13 日

1990 年 12 月 10 日 (CEDAW/C/FRA/2 和 Rev.1)

第十二届 (1993)

加蓬

1988 年 2 月 20 日

冈比亚

1988 年 5 月 16 日

德国

1990 年 8 月 9 日

1996 年 10 月 8 日 (CEDAW/C/DEU/2-3)

加纳

1991 年 2 月 1 日

1991 年 1 月 29 日 (CEDAW/C/GHA/1-2)

第十一届 (1992)

希腊

1988 年 7 月 7 日

1996 年 3 月 1 日 (CEDAW/C/GRC/2-3)

格林纳达

1995 年 9 月 29 日

危地马拉

1987 年 9 月 11 日

1991 年 4 月 2 日 (CEDAW/C/GUA/1-2 和 Corr.1)

第十三届 (1994)

1993 年 4 月 7 日 (CEDAW/C/GUA/1-2/ Amend.1)

第十三届 (1994)

几内亚

1987 年 9 月 8 日

几内亚比绍

1990 年 9 月 22 日

圭亚那

1986 年 9 月 3 日

海地

1986 年 9 月 3 日

洪都拉斯

1988 年 4 月 2 日

1987 年 10 月 28 日 (CEDAW/C/13/Add.9)

第十一届 (1992)

匈牙利

1986 年 9 月 3 日

1986 年 9 月 29 日 (CEDAW/C/13/Add.1)

第七届 (1988)

冰岛

1990 年 7 月 18 日

1993 年 5 月 5 日 (CEDAW/C/ICE/1-2)

第十五届 (1996)

印度尼西亚

1989 年 10 月 13 日

1997 年 2 月 7 日 (CEDAW/C/IDN/2-3)

第十八届 (1998)

伊拉克

1991 年 9 月 12 日

爱尔兰

1991 年 1 月 22 日

1997 年 2 月 6 日 (CEDAW/C/IRL/2-3)

以色列

1996 年 11 月 2 日

1997 年 4 月 7 日 (CEDAW/C/ISR/1-2)

第十七届 (1997)

意大利

1990 年 7 月 10 日

1994 年 3 月 1 日 (CEDAW/C/ITA/2)

第十七届 (1997)

牙买加

1989 年 11 月 18 日

1998 年 2 月 17 日 (CEDAW/C/JAM/2-4)

日本

1990 年 7 月 25 日

1992 年 2 月 21 日 (CEDAW/C/JPN/2)

第十三届 (1994)

约旦

1997 年 7 月 31 日

肯尼亚

1989 年 4 月 8 日

1990 年 12 月 4 日 (CEDAW/C/KEN/1-2)

第十二届 (1993)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986 年 9 月 13 日

拉脱维亚

1997 年 5 月 14 日

利比里亚

1989 年 8 月 16 日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1994 年 6 月 15 日

卢森堡

1994 年 3 月 4 日

1997 年 4 月 8 日 (CEDAW/C/LUX/2)

第十七届 (1997)

马达加斯加

1994 年 4 月 16 日

马拉维

1992 年 4 月 11 日

马尔代夫

1998 年 7 月 1 日

马里

1990 年 10 月 10 日

马耳他

1996 年 4 月 7 日

毛里求斯

1989 年 8 月 8 日

1992 年 2 月 23 日 (CEDAW/C/MAR/1-2)

第十四届 (1995)

墨西哥

1986 年 9 月 3 日

1987 年 12 月 3 日 (CEDAW/C/13/Add.10)

第九届 (1990)

蒙古

1986 年 9 月 3 日

1987 年 3 月 17 日 (CEDAW/C/13/Add.7)

第九届 (1990)

纳米比亚

1997 年 12 月 23 日

尼泊尔

1996 年 5 月 22 日

荷兰

1996 年 8 月 22 日

新西兰

1990 年 2 月 9 日

1992 年 11 月 3 日 (CEDAW/C/NZE/2)

第十三届 (1994)

1993 年 10 月 27 日 (CEDAW/C/NZE/2/Add.1)

尼加拉瓜

1986 年 11 月 26 日

1989 年 3 月 16 日 (CEDAW/C/13/Add.20)

第十二届 (1993)

尼日利亚

1990 年 7 月 13 日

1997 年 2 月 13 日 (CEDAW/C/NGA/2-3)

第十九届 (1998)

挪威

1986 年 9 月 3 日

1988 年 6 月 23 日 (CEDAW/C/13/Add.15)

第十届 (1991)

巴拿马

1986 年 11 月 28 日

1997 年 1 月 17 日 (CEDAW/C/PAN/2-3)

第十九届 (1998)

巴拉圭

1992 年 5 月 6 日

1992 年 6 月 4 日 (CEDAW/C/PAR/1-2)

第十五届 (1996)

1995 年 8 月 23 日 (CEDAW/C/PAR/1-2/Add.1)

1995 年 11 月 20 日 (CEDAW/C/PAR/1-2/Add.2)

秘鲁

1987 年 10 月 13 日

1990 年 2 月 13 日 (CEDAW/C/13/Add.29)

第十四届 (1995)

菲律宾

1986 年 9 月 4 日

1988 年 12 月 12 日 (CEDAW/C/13/Add.17)

第十届 (1991)

波兰

1986 年 9 月 3 日

1988 年 11 月 17 日 (CEDAW/C/13/Add.16)

第十届 (1991)

葡萄牙

1986 年 9 月 3 日

1989 年 5 月 18 日 (CEDAW/C/13/Add.22)

第十届 (1991)

大韩民国

1990 年 1 月 26 日

1989 年 12 月 19 日 (CEDAW/C/13/Add.28 和 Corr.1)

第十二届 (1993)

罗马尼亚

1987 年 2 月 6 日

1992 年 10 月 19 日 (CEDAW/C/ROM/2-3)

第十二届 (1993)

俄罗斯联邦

1986 年 9 月 3 日

1987 年 2 月 10 日 (CEDAW/C/13/Add.4)

第八届 (1989)

卢旺达

1986 年 9 月 3 日

1988 年 3 月 7 日 (CEDAW/C/13/Add.13)

第十届 (1991)

圣基茨和尼维斯

1990 年 5 月 25 日

圣卢西亚

1987 年 11 月 7 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86 年 9 月 3 日

1991 年 9 月 27 日 (CEDAW/C/STV/1-3)

第十六届 (1997)

1994 年 7 月 28 日 (CEDAW/C/STV/1-3/ Add.1)

萨摩亚

1997 年 10 月 25 日

塞内加尔

1990 年 3 月 7 日

1991 年 9 月 23 日 (CEDAW/C/SEN/2 和 Amend.1)

第十三届 (1994)

塞舌尔

1997 年 6 月 4 日

塞拉利昂

1993 年 12 月 11 日

斯洛伐克

1998 年 6 月 27 日

斯洛文尼亚

1997 年 8 月 5 日

西班牙

1989 年 2 月 4 日

1989 年 2 月 9 日 (CEDAW/C/13/Add.19)

第十一届 (1992)

斯里兰卡

1986 年 11 月 4 日

1988 年 12 月 29 日 (CEDAW/C/13/Add.18)

第十一届 (1992)

苏里南

1998 年 3 月 31 日

瑞典

1986 年 9 月 3 日

1987 年 3 月 10 日 (CEDAW/C/13/Add.6)

第七届 (1988)

泰国

1990 年 9 月 8 日

1997 年 3 月 3 日 (CEDAW/C/THA/2-3)

多哥

1988 年 10 月 26 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995 年 2 月 11 日

突尼斯

1990 年 10 月 20 日

1993 年 9 月 17 日 (CEDAW/C/TUN/1-2/)

第十四届 (1995)

土耳其

1991 年 1 月 19 日

1994 年 2 月 7 日b

第十六届 (1997)

1996 年 9 月 3 日 (CEDAW/C/TUR/2-3)

乌干达

1990 年 8 月 21 日

1992 年 6 月 1 日 (CEDAW/C/UGA/1-2)

第十四届 (1995)

乌克兰

1986 年 9 月 3 日

1987 年 8 月 13 日 (CEDAW/C/13/Add.8)

第九届 (1990)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联合王国

1991 年 5 月 7 日

1991 年 5 月 11 日 (CEDAW/C/UK/2 和 Amend.1)

第十二届 (1993)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990 年 9 月 19 日

1996 年 9 月 25 日 (CEDAW/C/TZA/2-3)

第十九届 (1998)

乌拉圭

1986 年 11 月 8 日

1998 年 2 月 3 日 (CEDAW/C/URY/2-3)

委内瑞拉

1988 年 6 月 1 日

1989 年 4 月 18 日 (CEDAW/C/13/Add.21)

第十一届 (1992)

越南

1987 年 3 月 19 日

也门

1989 年 6 月 29 日

1989 年 6 月 8 日 (CEDAW/C/13/Add.24 和 Amend.1)

第十二届 (1993)

南斯拉夫

1987 年 3 月 28 日

1989 年 5 月 31 日 (CEDAW/C/13/Add.23)

第十届 (1991)

赞比亚

1990 年 7 月 21 日

1991 年 3 月 6 日 (CEDAW/C/ZAM/1-2)

第十三届 (1994)

津巴布韦

1996 年 6 月 12 日

C. 第三次定期报告

安哥拉

1995 年 10 月 17 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

1998 年 8 月 31 日

1994 年 9 月 21 日 (CEDAW/C/ANT/1-3)

第十七届 (1997)

阿根廷

1994 年 8 月 14 日

1996 年 10 月 1 日 (CEDAW/C/ARG/3)

第十七届 (1997)

澳大利亚

1992 年 8 月 27 日

1995 年 3 月 1 日 (CEDAW/C/AUL/3)

第十七届 (1997)

奥地利

1991 年 4 月 30 日

1997 年 4 月 25 日 (CEDAW/C/AUL/3-4)

孟加拉国

1993 年 12 月 6 日

1993 年 1 月 26 日b

第十七届 (1997)

1997 年 3 月 27 日 (CEDAW/C/BDG/3-4)

巴巴多斯

1990 年 9 月 3 日

1991 年 12 月 4 日 (CEDAW/C/BAR/2-3)

第十三届 (1994)

白俄罗斯

1990 年 9 月 3 日

1993 年 7 月 1 日 (CEDAW/C/BLR/3)

比利时

1994 年 8 月 9 日

不丹

1990 年 9 月 30 日

巴西

1993 年 3 月 2 日

保加利亚

1991 年 3 月 10 日

1994 年 9 月 6 日 (CEDAW/C/BGR/2-3)

第十八届 (1998)

布基纳法索

1996 年 11 月 13 日

1997 年 12 月 11 日 (CEDAW/C/BFA/2-3)

加拿大

1991 年 1 月 9 日

1992 年 9 月 9 日 (CEDAW/C/CAN/3)

第十六届 (1997)

佛得角

1990 年 9 月 3 日

中国

1990 年 9 月 3 日

1997 年 5 月 29 日 (CEDAW/C/CHN/3-4)

哥伦比亚

1991 年 2 月 18 日

1993 年 1 月 14 日 (CEDAW/C/COL/2-3)

1993 年 9 月 2 日 (CEDAW/C/COL/2-3/Rev.1)

第十三届 (1994)

刚果

1991 年 8 月 25 日

哥斯达黎加

1995 年 5 月 4 日

古巴

1990 年 9 月 3 日

1992 年 3 月 13 日 (CEDAW/C/CUB/2-3)

第十五届 (1996)

1995 年 11 月 30 日 (CEDAW/C/CUB/2-3/Add.1)

塞浦路斯

1994 年 8 月 22 日

刚果民主共和国

1995 年 11 月 16 日

1998 年 7 月 2 日 (CEDAW/C/COD/3)

第十六届 (1997)

丹麦

1992 年 5 月 21 日

1993 年 5 月 7 日 (CEDAW/C/DEN/3)

第十六届 (1997)

多米尼加

1990 年 9 月 3 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1991 年 10 月 2 日

1993 年 4 月 26 日 (CEDAW/C/DOM/2-3)

第十八届 (1998)

厄瓜多尔

1990 年 12 月 9 日

1991 年 12 月 23 日 (CEDAW/C/ECU/3)

第十三届 (1994)

埃及

1990 年 10 月 18 日

1996 年 1 月 30 日 (CEDAW/C/EGY/3)

萨尔瓦多

1990 年 9 月 18 日

赤道几内亚

1993 年 11 月 22 日

1994 年 1 月 6 日 (CEDAW/C/GNQ/2-3)

埃塞俄比亚

1990 年 10 月 10 日

1993 年 4 月 22 日 (CEDAW/C/ETH/1-3)

第十五届 (1996)

1995 年 10 月 16 日 (CEDAW/C/ETH/1-3/Add.1)

芬兰

1995 年 10 月 4 日

1997 年 1 月 28 日 (CEDAW/C/FIN/3)

法国

1993 年 1 月 13 日

加蓬

1992 年 2 月 20 日

德国

1994 年 8 月 9 日

1996 年 10 月 8 日 (CEDAW/C/DEU/2-3)

加纳

1995 年 2 月 1 日

希腊

1992 年 7 月 7 日

1996 年 3 月 1 日 (CEDAW/C/GRC/2-3)

危地马拉

1991 年 9 月 11 日

几内亚

1991 年 9 月 8 日

几内亚比绍

1994 年 9 月 22 日

圭亚那

1990 年 9 月 3 日

海地

1990 年 9 月 3 日

洪都拉斯

1991 年 4 月 2 日

1991 年 5 月 31 日 (CEDAW/C/HON/3)

第十一届 (1992)

匈牙利

1990 年 9 月 3 日

1991 年 4 月 4 日 (CEDAW/C/HUN/3)

第十五届 (1996)

1995 年 11 月 3 日 (CEDAW/C/HUN/3/Add.1)

冰岛

1994 年 7 月 3 日

印度尼西亚

1993 年 10 月 13 日

1997 年 2 月 6 日 (CEDAW/C/IDN/2-3)

第十八届 (1998)

伊拉克

1995 年 9 月 12 日

爱尔兰

1995 年 1 月 22 日

1997 年 8 月 7 日 (CEDAW/C/IRL/2-3)

意大利

1994 年 7 月 10 日

1997 年 6 月 21 日 (CEDAW/C/ITA/3)

第十七届 (1997)

牙买加

1993 年 11 月 18 日

1998 年 2 月 17 日 (CEDAW/C/JAM/2-4)

日本

1994 年 7 月 25 日

1993 年 10 月 28 日 (CEDAW/C/JPN/3)

第十三届 (1994)

肯尼亚

1993 年 4 月 8 日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990 年 9 月 13 日

利比里亚

1993 年 8 月 16 日

阿拉伯利比里亚民众国

1998 年 6 月 15 日

卢森堡

1998 年 3 月 4 日

1998 年 3 月 12 日 (CEDAW/C/LUX/3)

1998 年 6 月 17 日 (CEDAW/C/LUX/3/Add.1)

马达加斯加

1998 年 4 月 16 日

马拉维

1996 年 4 月 11 日

马里

1994 年 10 日 10 日

毛里求斯

1993 年 8 月 8 日

墨西哥

1990 年 9 月 3 日

1997 年 3 月 7 日 (CEDAW/C/MEX/3-4)

第十八届 (1998)

蒙古

1990 年 9 月 3 日

新西兰

1994 年 2 月 9 日

1998 年 3 月 2 日 (CEDAW/C/NEL/3-4)

第十九届 (1998)

1998 年 4 月 15 日 (CEDAW/C/NEL/3-4/ Add.1)

尼加拉瓜

1990 年 11 月 26 日

1992 年 10 月 15 日 (CEDAW/C/NIC/3)

第十二届 (1993)

尼日利亚

1994 年 7 月 13 日

1997 年 2 月 13 日 (CEDAW/C/NGA/2-3)

第十九届 (1998)

挪威

1990 年 9 月 3 日

1991 年 1 月 25 日 (CEDAW/C/NOR/3)

第十四届 (1995)

巴拿马

1990 年 11 月 28 日

1997 年 1 月 17 日 (CEDAW/C/PAN/2-3)

第十九届 (1998)

巴拉圭

1996 年 5 月 6 日

秘鲁

1991 年 10 月 13 日

1994 年 11 月 25 日 (CEDAW/C/PER/3-4)

第十九届 (1998)

菲律宾

1990 年 9 月 4 日

1993 年 1 月 20 日 (CEDAW/C/PHI/3)

第十六届 (1997)

波兰

1990 年 9 月 3 日

1990 年 11 月 22 日 (CEDAW/C/18/Add.2)

第十届 (1991)

葡萄牙

1990 年 9 月 3 日

1990 年 12 月 10 日 (CEDAW/C/18/Add.3)

第十届 (1991)

大韩民国

1994 年 1 月 26 日

1994 年 9 月 8 日 (CEDAW/C/KOR/3)

第十九届 (1998)

罗马尼亚

1991 年 2 月 6 日

1992 年 10 月 19 日 (CEDAW/C/ROM/2-3)

第十二届 (1993)

俄罗斯联邦

1990 年 9 月 3 日

1991 年 7 月 24 日 (CEDAW/C/USR/3)

第十四届 (1995)

卢旺达

1990 年 9 月 3 日

1991 年 1 月 18 日 (CEDAW/C/RWA/3)

第十二届 (1993)

圣基茨和尼维斯

1994 年 5 月 25 日

圣卢西亚

1991 年 11 月 7 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90 年 9 月 3 日

1991 年 9 月 27 日 (CEDAW/C/STV/1-3)

第十六届 (1997)

1994 年 7 月 28 日 (CEDAW/C/STV/1-3/Add.1)

塞内加尔

1994 年 3 月 7 日

塞拉利昂

1997 年 12 月 11 日

西班牙

1993 年 2 月 4 日

1996 年 5 月 20 日 (CEDAW/C/ESP/3)

斯里兰卡

1990 年 11 月 4 日

瑞典

1990 年 9 月 3 日

1990 年 10 月 3 日 (CEDAW/C/18/Add.1)

第十二届 (1993)

泰国

1994 年 9 月 8 日

1997 年 3 月 3 日 (CEDAW/C/THA/2-3)

多哥

1992 年 10 月 26 日

突尼斯

1994 年 10 月 20 日

土耳其

1995 年 1 月 19 日

1996 年 9 月 3 日 (CEDAW/C/TUR/2-3)

第十六届 (1997)

乌干达

1994 年 8 月 21 日

乌克兰

1990 年 9 月 3 日

1991 年 5 月 31 日 (CEDAW/C/UKR/3)

第十五届 (1996)

1995 年 11 月 21 日 (CEDAW/C/UKR/3/Add.1)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联合王国

1995 年 5 月 7 日

1995 年 8 月 16 日 (CEDAW/C/UK/3)

1997 年 8 月 8 日 (CEDAW/C/UK/3/Add.1)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994 年 9 月 19 日

1996 年 9 月 25 日 (CEDAW/C/TZA/2-3)

第十九届 (1998)

乌拉圭

1990 年 11 月 8 日

1998 年 2 月 3 日 (CEDAW/C/URY/2-3)

委内瑞拉

1992 年 6 月 1 日

1995 年 2 月 8 日 (CEDAW/C/VEN/3)

第十六届 (1997)

越南

1991 年 3 月 19 日

也门

1993 年 6 月 29 日

1992 年 11 月 13 日 (CEDAW/C/YEM/3)

第十二届 (1993)

南斯拉夫

1991 年 3 月 28 日

赞比亚

1994 年 7 月 21 日

D. 第四次定期报告

澳大利亚

1996 年 8 月 27 日

奥地利

1995 年 4 月 30 日

1997 年 4 月 25 日 (CEDAW/C/AUT/3-4)

孟加拉国

1997 年 12 月 6 日

1997 年 3 月 27 (CEDAW/C/BGD/3-4)

第十七届 (1997)

巴巴多斯

1994 年 9 月 3 日

白俄罗斯

1994 年 9 月 3 日

不丹

1994 年 9 月 30 日

巴西

1997 年 3 月 2 日

保加利亚

1995 年 3 月 10 日

加拿大

1995 年 1 月 9 日

1995 年 10 月 2 日 (CEDAW/C/CAN/4)

第十六届 (1997)

佛得角

1994 年 9 月 3 日

中国

1994 年 9 月 3 日

1997 年 5 月 29 日 (CEDAW/C/CHN/3-4)

哥伦比亚

1995 年 2 月 18 日

1997 年 7 月 8 日 (CEDAW/C/COL/4)

刚果

1995 年 8 月 25 日

古巴

1994 年 9 月 3 日

丹麦

1996 年 5 月 21 日

1997 年 1 月 9 日 (CEDAW/C/DEN/4)

多米尼加

1994 年 9 月 3 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1995 年 10 月 2 日

1997 年 10 月 29 日 (CEDAW/C/DOM/4)

第十八届 (1998)

厄瓜多尔

1994 年 12 月 9 日

埃及

1994 年 10 月 18 日

萨尔瓦多

1994 年 10 月 18 日

赤道几内亚

1997 年 11 月 22 日

埃塞俄比亚

1994 年 10 月 10 日

法国

1997 年 1 月 13 日

加蓬

1996 年 2 月 20 日

希腊

1996 年 7 月 7 日

危地马拉

1995 年 9 月 11 日

几内亚

1995 年 9 月 8 日

圭亚那

1994 年 9 月 3 日

海地

1994 年 9 月 3 日

洪都拉斯

1996 年 4 月 2 日

匈牙利

1994 年 9 月 3 日

冰岛

1998 年 7 月 3 日

意大利

1998 年 7 月 10 日

印度尼西亚

1997 年 10 月 13 日

牙买加

1997 年 11 月 18 日

1998 年 2 月 17 日 (CEDAW/C/JAM/2-4)

肯尼亚

1997 年 4 月 8 日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994 年 9 月 13 日

利比里亚

1997 年 8 月 16 日

毛里求斯

1997 年 8 月 8 日

墨西哥

1994 年 9 月 3 日

1997 年 3 月 7 日 b (CEDAW/C/MEX/3-4)

第十八届 (1998)

蒙古

1994 年 9 月 3 日

新西兰

1998 年 2 月 9 日

1998 年 3 月 2 日 (CEDAW/C/NEL/3-4)

第十九届 (1998)

1998 年 4 月 15 日 (CEDAW/C/NEL/3-4)

尼加拉瓜

1994 年 11 月 26 日

1998 年 6 月 16 日 (CEDAW/C/NIC/4)

挪威

1994 年 9 月 3 日

1994 年 9 月 1 日 (CEDAW/C/NOR/4)

第十四届 (1995)

巴拿马

1994 年 11 月 28 日

秘鲁

1995 年 10 月 13 日

1994 年 11 月 25 日 (CEDAW/C/PER/3-4)

第十九届 (1998)

菲律宾

1994 年 9 月 4 日

1996 年 4 月 22 日 (CEDAW/C/PHI/4)

第十六届 (1997)

波兰

1994 年 9 月 3 日

葡萄牙

1994 年 9 月 3 日

大韩民国

1998 年 1 月 26 日

1998 年 3 月 27 日 (CEDAW/C/KOR/4)

第十九届 (1998)

罗马尼亚

1995 年 2 月 6 日

俄罗斯联邦

1994 年 9 月 3 日

1994 年 8 月 31 日 (CEDAW/C/USR/4)

第十四届 (1995)

卢旺达

1994 年 9 月 3 日

圣基茨和尼维斯

1998 年 5 月 25 日

圣卢西亚

1995 年 11 月 7 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94 年 9 月 3 日

塞内加尔

1998 年 3 月 7 日

西班牙

1997 年 2 月 4 日

斯里兰卡

1994 年 11 月 4 日

瑞典

1994 年 9 月 3 日

1996 年 5 月 21 日 (CEDAW/C/SWE/4)

多哥

1996 年 10 月 26 日

乌克兰

1994 年 11 月 3 日

乌拉圭

1994 年 11 月 8 日

委内瑞拉

1996 年 6 月 1 日

越南

1995 年 3 月 19 日

也门

1997 年 6 月 29 日

南斯拉夫

1995 年 3 月 28 日

E. 作为例外情况提交 的报告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1994 年 2 月 1 日 ( 口头报告 ; 见 CEDAW/ C/SR.253)

第十三届 (1994)

刚果民主共和国 a

1997 年 1 月 16 日 ( 口头报告 ; 见 CEDAW/ C/SR.317)

第十六届 (1997)

克罗地亚

1994 年 9 月 15 日 (CEDAW/C/CRO/SP.1)

第十四届 (1995)

卢旺达

1996 年 1 月 31 日 ( 口头报告 ; 见 CEDAW/ C/SR.306)

第十五届 (1996)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 塞尔维亚和黑山 )

1993 年 12 月 2 日 (CEDAW/C/YUG/SP.1)

第十三届 (1994)

1994 年 2 月 2 日 ( 口头报告 ; 见 CEDAW/ C/SR.254)

在应提交的日期前一年 , 秘书长请缔约国提交其报告。

撤回报告。

––––––––––––––

98-25658 (c) 081098 091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