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

阿尔及利亚

案件

Medjnoun e, 1297/2004

意见通过日期

2006年7月14日

问题和确认的侵权行为

任意和非法逮捕和拘留、单独监禁、审判不当拖延、没有告知指控的罪名:第七条、第九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第十四条第3款甲项和丙项。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包括立即让Malik Medjnoune出庭答复对他的指控或将其释放;全面和彻底调查自1999年9月28日以来Malik Medjnoune所遭受的单独监禁和待遇,对这些侵权行为、特别是虐待行为的指称负责者提出刑事诉讼。还要求缔约国对侵权行为向Malik Medjnoune提供适当赔偿。

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

2006年10月27日

缔约国的答复

提交人评论

2008年2月27日,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尚未执行委员会的意见。鉴于提交人的案件仍然未得到审理,他于2008年2月25日开始绝食。总检察长到狱中探访他,鼓励他结束绝食,并且说,他本人虽然不能确定审理日期,但他将与“有关当局”接触。提交人认为,根据国内法,总检察长是唯一能够要求刑事法院院长排定审理案件的人。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持续进行。

缔约国

奥地利

案件

Lederbaue r, 1454/2006

意见通过日期

2007年7月23日

问题和确认的侵权行为

关于处分投诉的相关程序被拖延――第十四条第1款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适当赔偿

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

2007年12月11日

答复日期

2007年12月3日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指出,委员会的意见以英文原文以及非正式德文译本发表在奥地利联邦总理府网址。在与本案件相关的所有当局交换意见之后,决定邀请投诉人与奥地利政府代表会晤。会晤将在2007年年底之前举行,缔约国说它将在适当时候向委员会通报任何新的进展。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继续进行。

缔约国

澳大利亚

案件

930/200 0, Winata

意见通过日期

2001年7月26日

问题和确认的侵权行为

将提交人驱逐出国家构成任意干涉家庭生活。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1款以及第二十四条第1款。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在提交人有机会使其父母签证申请得到审查之前,避免将提交人赶出澳大利亚,同时适当考虑Barry Winata作为未成年人应得到的保护。

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

2001年10月

答复日期

从2001年12月起提交了几次答复;最后一次是2007年10月15日。

缔约国的答复

Winata先生和李女士与澳大利亚政府移民及公民事务部接触而且目前持有“过渡E”签证在社区合法居住。他们的现年19岁的儿子Barry Winata为澳大利亚公民。缔约国表示就此问题进一步对话“据认为并不会取得结果”。

提交人的评论

尚未收到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对这一案件没有必要进一步对话并决定不应在后续程序中继续审议。

案件

941/200 0, Young

意见通过日期

2003年8月6日

问题和确认的侵权行为

由于性取向而对提供社会保障福利实行歧视,第二十六条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在不针对提交人的性别或性取向实行歧视的情况下重新考虑其养恤金申请,必要时可通过修订法律这样做

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

2003年12月1日

答复日期

2006年10月及2007年10月15日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回顾先前曾拒绝接受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建议。缔约国指出“就此问题进一步对话将不会有结果并谢绝提供更多信息”。

提交人的评论

尚未收到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对缔约国拒绝接受其意见和建议表示遗憾。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继续进行。

案件

1324/200 4, Shafiq

意见通过日期

2006年10月31日

问题和确认的侵权行为

任意强行实行移民拘押达7年多;拒绝其行使将拘押案件提交法院复审的权利。第九条第1款和第4款。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释放和适当赔偿。

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

2007年2月

答复日期

2007年5月25日,2007年10月15日

缔约国的答复

委员会第九十届会议决定:“委员会欢迎提交人从拘押中获释,然而对缔约国拒绝接受委员会意见表示遗憾,注意到尚未提供任何赔偿,并认为对话仍在继续进行”。

2007年10月,缔约国报告说自从上次提交信息以来,Shafiq先生的签证状况依然未变,即,他依然以“等候被驱逐过渡签证”留在社区。缔约国说,“关于此事的进一步对话将不会有结果”。

提交人的评论

尚未收到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对缔约国拒绝接受委员会的意见表示遗憾。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继续进行。

案件

Dudk o, 1347/2005

意见通过日期

2007年7月23日

问题和确认的侵权行为

上诉审理期间没法律代表的被告未出庭――第十四条第1款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有效的补救措施

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

2007年11月13日

答复日期

2008年5月27日

缔约国的答复

2008年5月27日,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最高法院于2004年通过新的法院法规,法规于2005年1月1日起生效。考虑到特别上诉请求的性质,这些规则优先强调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如果某个提出特别上诉请求的人没有法律从业人员作代表,该申请人必须编写上诉通知草案和书面案文向高等法院提出其辩护。这些文件将由两名法官审议并决定这些文件是否应交送答复人,或者无须要求答复人作出答复即将该请求退回。任何特别上诉请求经提交答复人之后(不管其是否有律师代表)均可不经安排审理而作出决定。大多数特别上诉请求现由法院不经口头审理而作出决定。如果某个请求显示口头辩论或可有助于法院,就会安排审理。在此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没有律师代理,法院通常将寻求安排为相关一方免费提供出庭律师。缔约国说,这些改动减少了类似提交人所处情况再次出现的可能。缔约国还重申,提交人案件结果并未由于她的缺席或是没有律师为代表而受到影响。

提交人的答复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继续进行。

案件

D&E, 1050/2002

意见通过日期

2006年7月11日

问题和确认的侵权行为

对包括儿童在内的寻求庇护者实行任意拘留――第九条第1款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适当赔偿

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

答复日期

2007年7月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通知委员会,它不接受委员会认为出现违反《公约》第九条第1款行为的意见,并重申它认为拘留是合理和必要的。缔约国不接受委员会认为应向提交人作出赔偿的意见。它重申对其中案情作出的辩护以及高等法院最近作出的决定,它们都维持《移民法》第189节、196节及198节的效力。提交人于2004年1月获得过渡签证E(分类051)。他们于2004年1月22日从拘留中心获释,因为他们符合《1994年移民条例》2.20条的标准。由于部一级的干预,他们于2006年3月13日获得综合特别人道主义签证。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了随后对《2005年移民修正案(拘留安排)法》的改动,它修订了《1958年移民法》,并从2005年6月29日起生效。(见缔约国对Saed Shams、Kooresh Atvan、Shahin Shahrooei、Payam Saadat、Behrouz Ramezani、Behzad Boostani、Meharn Behrooz以及Amin Houvedar Sefed的答复, 1255/2004、1256/2004、1259/2004、1260/2004、1266/2004、1268/2004、1270/2004、1288/2004,详见下文。)

提交人的答复

案件

Saed Shams、Kooresh Atvan、Shahin Shahrooei、Payam Saadat、Behrouz Ramezani、Behzad Boostani、Meharn Behrooz和Amin Houvedar Sefed;1255/2004、1256/2004、1259/2004、1260/2004、1266/2004、1268/2004、1270/2004、1288/2004。

意见通过日期

2007年7月20日

问题和确认的侵权行为

任意拘留及审查合法性――第九条第1款和第4款,以及第二条第3款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应包括向每个提交人按其被拘留时间长短作出充分赔偿。

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

2007年12月11日

答复日期

2008年6月25日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通知委员会,Atvan、Behrooz、Boostani、Ramezani、Saadat和Shams先生已获得长期保护签证,使他们可以无限期留在澳大利亚。正如委员会在其意见中所提到,Shahrooei和Sefed先生在委员会通过其意见之前已获得长期保护签证。Houvedar Sefed先生于2007年10月10日获得澳大利亚国籍。至于对第九条第1款的违反行为,缔约国承认负有《公约》义务不得将任何人置于任意拘留,并承认有些情况下对某人实行合法和可允许的拘留可能会带有任意性质,假如已不再有任何正当理由的话。缔约国将保留强制拘留制度(以及打击贩运人口严厉措施)以确保国家有秩序地开展移民工作。然而它承诺要审查管理拘留的条件、期限及形式。2005年缔约国政府宣布,对法律和移民拘留中心人员相关问题的管理、以及保护签证申请的处理作出一些更改。更改包括:

(1)根据《1958年移民法》(移民法)需要拘留某个非法的非公民家庭(并有孩子),应采取替代拘留安排(即,在居住确定安排[现在称为社区拘押]范围内的社区,考虑到符合其具体情况的条件,安排在某个具体地方),应尽可能并尽快作出这种安排,而不是关押在传统的拘留中心;(2)所有主要保护签证申请应由移民与公民部在申请提出90天内作出决定;(3)难民审查法庭的所有审查工作均应在法庭收到移民与公民部相关档案之日起90天之内完成;(4)须定期向议会报告超过90天时限的案件;(5)如果某人被拘留两年或更长时间,将自动要求移民与公民部每6个月向英联邦监察员提交关于该人员的报告。监察员对每份报告的评估,包括对该人员是否应从拘留中心释放的建议,将提交给议会;(6)《移民法》规定为移民与公民部部长增加一项非强制性权力,可以具体规定对某人拘留的替代安排以及对其适用的条件,并以个人名义向被拘留者颁发签证;修订《1994年移民条例》以便创立一种新的过渡签证,使得那些目前不能合理可行地被驱逐出澳大利亚的人能够从移民拘留中心获释,并送往社区。可运用移民与公民部部长专有的、非强制性、出于公众利益的权力向以处于移民身份被拘留的人颁发等候驱逐过渡签证。为实行改革而作出的这些必要立法变动载于《2005年移民修正案(拘留安排)法》及《2005年移民和监察员立法修正法》。缔约国还设立拘留问题审查管理员,负责独立审查关于拘留某人的初步决定,并不断审查处于移民拘留处的人的案件,保证拘留行为依然合法而且合理。自从2007年11月24日举行过选举以来,缔约国已结束‘太平洋战略’,以前根据这项战略,未经获准的登陆船民提出保护要求均在瑙鲁以及巴布亚新几内亚的马努斯省海岸处理中心进行评估。2008年2月,最后一名在海岸中心处理的庇护寻求者获得人道主义签证并在澳大利亚重新安顿。今后所有提出难民申请、但未经获准登陆船民将移送澳大利亚领土圣诞岛,在那里他们的申请将根据现有难民地位评估安排加以处理。移民与公民部部长已完成审查因移民问题遭拘留超过两年的人的案件。这项由部长亲自开展的审查工作寻求采用多种措施即使不能解决这些被拘押者的移民地位问题也要有所进展。审查之后颁发了一些签证,使这些人从移民拘留所获释。其他人从移民拘留中心移送到社区拘留处。部长审查工作所依据的原则就是无限期拘留是不可接受的。这表明缔约国承诺要及时解决所有人的移民地位问题。缔约国在移民拘留中心拘留人员将只作为最后手段并且拘留时间尽可能缩短。

关于对第九条第4款的违反行为,缔约国争辨说,毫无疑问,‘合法性’所涉的是澳大利亚国内法律制度,并没有‘符合国际法’或是‘非任意性’的意思。缔约国不认为应根据第二条第3款对提交人提供赔偿。

提交人的答复

缔约国的意见于2008年6月27日转交提交人,作出评论的期限为两个月。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继续进行。

缔约国

白俄罗斯

案件

Belyatsky Aleksande r, 1296 / 2004

意见通过日期

2007年7月24日

问题和确认的侵权行为

解散非政府组织――第二十二条第2款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包括“Viasna”重新注册以及赔偿。

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

2007年11月30日

缔约国答复日期

2007年11月20日

缔约国的答复

2007年11月20日,缔约国对委员会的意见提出异议,并指出其《宪法》第22条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及不加歧视为所有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提供平等保护。第52条要求在缔约国境内的每个人遵守其《宪法》及法律并尊重民族传统。根据白俄罗斯《民法》第45条第1款和第2款,法人可拥有符合其法定活动目标以及符合其法规可能规定的活动主题的民事权利;并履行与这些活动相关的义务。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程序对法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民法》第57条对作出解散法人作出一般规定。《民法》第57条第2款设想的程序是,法人如从事未经许可的活动或是法律禁止的活动,或是一再违法或严重违法,可通过法院命令,加以解散。因此,法院为了就解散法律实体作出决定,只要确定发生过一次严重违法行为便足够。白俄罗斯司法制度遵循《民法》第57条第2款的同样解释。委员会对‘Viasna’被解散一案的意见提到“多次严重违法”,是错误的。

《宪法》第110条保障司法独立原则。评估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是否严重归法院负责,由法院自行根据对所有事实和证据作出全面、彻底和客观研究并且以法律为唯一指导。

缔约国重申关于解散‘Viasna’的决定由白俄罗斯最高法院于2003年10月28日作出,因为它未能遵守向选举委员会会议以及选举站派出观察员的既定程序。这一资料在司法部2001年8月28日向‘Viasna’发出的书面警告中有所描述(并未对这一警告提出上诉。),同时载于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2001年9月8日的选举及开展共和国公民投票的裁决中。这一裁决系根据司法部和白俄罗斯检察院的侦办结果而作出。

提交人的答复

2008年3月4日,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执行委员会的意见。即,“Viasna”没有得到重新注册,没有获得赔偿而且委员会的意见没有在国营大众媒体发布。提交人坚决反对缔约国声称最高法院审理解散“Viasna”的民事案件时正确的适用了《民法》第57条。他重申根据《民法》第117条,适用于公共结社的法律制度属于特别法范围。《民法》第57条并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在存在特别法律的情况下它也适用。“公共结社”法载列一份解散公共社团的理由清单;而白俄罗斯《宪法》详尽规定了对自由结社权利的限制。

《宪法》第5条禁止设立任何旨在以武力改变宪政秩序、或从事煽动战争、民族、宗教或种族仇恨活动的政党和其他公共社团。根据《宪法》第23条,只有法律具体规定的情况、并且为了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保护民众道德和健康以及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才可限制个人权利和自由。提交人因此重申他的最初投诉,即,缔约国作出决定解散“Viasna”属于非法限制他的自由结社权利。

提交人还重申他最初指控说“Viasna”因为同样的活动被最高法院解散,这在司法部2001年8月28日书面警告已有描述,而且“Viasna”为此已受到申斥。这一书面警告后来成为中央选举委员会2001年9月8日关于选举和开展共和国全民投票的裁决的根据。缔约国在其2007年11月19日的后续来文中,承认最高法院是以同样的活动(2001年总统选举之前和期间违反选举法)为由解散“Viasna”,而为此它已受到司法部书面警告申斥。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先前在2001年1月5日的来文中否认“Viasna”由于相同活动而受创两次惩罚。缔约国当时说司法部2001年8月28日的书面警告,是针对“Viasna”违反档案保存规定、并非由于违反选举法。

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未能提供任何似乎合理的理由,说明解散“Viasna”所依据的理由是否符合《公约》第二十二条第2款列举的任何标准。提交人因此认为他的第二十二条第1款权利被侵犯,而且解散“Viasna”行为过分,尤其考虑到2006年颁发的、针对未经注册或业已解散的社团开展活动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重申其第九十二届会议作出的决定。它注意到缔约国重述了委员会审议此案之前提供的资料,并争辨说法院决定符合国内法,但缔约国没有答复委员会关于适用法律被确定违反《公约》所保护权利的结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答复委员会的关注事项,并对缔约国拒绝接受委员会的意见表示遗憾。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继续进行。

案件

BondarenkoLyashkevic h, 886/1999887/1999

意见通过日期

2003年4月3日

问题和确认的侵权行为

不透露家庭成员被处决的日期以及受害者的埋葬地点――第七条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提供提交人埋葬地点的信息并对家人蒙受的痛苦提供赔偿

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

2003年7月23日

答复日期

2007年6月26日(缔约国已于2006年11月1日作出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

2006年11月1日,缔约国争辩说《公约》或是任何其他国际法均未界定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含义,而且酷刑或其他残忍行为根据《刑法》(第128(2)和(3)条以及第394条)属于犯罪行为。它指出白俄罗斯只对数量有限、情节极为残忍、并带有情节恶劣的预谋害命的罪行才判处死刑,并且不得对于18岁以下者、或是犯罪时年龄超过65岁的男女判处死刑。死刑可由终身监禁替代。

根据《罪犯处决法》第175条,只有收到了所有监督上诉已被拒绝的正式确认并且该人未得到赦免时,才可执行死刑。死刑由行刑队执行,但不公开。多个人的死刑则分开执行,没有其他定罪者在场。执行死刑时均应有检察官、执行死刑的监狱机构代表以及一名医生在场。在特殊情况下,检察官可批准其他人员到场。

根据《罪犯处决法》第175(5)条,实施死刑的监狱当局有义务将死刑业已执行的消息通知作出死刑判决的法院。法院然后通知被处死者的家属。不将处死者的尸体交给家人,也不提供埋葬地点的信息。缔约国得出结论说,白俄罗斯法律规定了死刑,是对犯下具体尤其严重罪行的个人的法律制裁。拒绝向被判处死刑者的亲属提供死刑执行日期和埋葬地点的消息也是有法律依据(《罪犯处决法》)。

鉴于上述,缔约国肯定本案中对提交人母亲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压力不能被视为旨在威胁或惩罚定罪者家人的行为的结果,而应看作因缔约国国家机关适用法律制裁措施所造成的,无法与这一制裁行为分开,这点在《禁止酷刑公约》第一条中有所规定。

关于当局拒绝移交被处死者的尸体供埋葬,以及拒绝提供埋葬地点,缔约国补充说这些措施是由法律规定的,并非要惩罚被处死刑者的家属,使其坐立不安,精神受折磨,而是因为,正如其他适用死刑的国家的情况显示,被处决罪犯的埋葬地点成为情绪不稳定者的一种“朝圣”地点。缔约国还说,提交人和其律师均从未提到不了解执刑日期或埋葬地点给提交人造成了心理伤害;他们并未就此向缔约国有关当局提出上诉。

最后,缔约国通知委员会,该国议会已要求宪法法院审查《刑法》适用死刑有关规定与《宪法》规定以及缔约国的国际义务是否有出入。

2007年6月26日,缔约国向委员会交送另一份来文,简要介绍缔约国有关死刑的法律框架和惯例(如同上文2006年11月所提及)。它指出,2006年7月17日生效的一项新的法律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及行政错误法。该法规定死刑仅在“被废除之前”适用,表明死刑可能在将来某时候被废除。考虑到提供的信息,尤其是关于新法律的情况,缔约国要求委员会在后续程序中撤回对这些案件的审议。

已采取或需要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委员会在其上次年度报告(A/62/40)中,审议了缔约国2006年11月1日的答复,对缔约国拒绝接受委员会的意见表示遗憾,并认为对话仍在继续进行。为努力协助缔约国,同时考虑到上述来文中最后一段的信息,委员会指示秘书处通知缔约国,委员会和人权高专办愿协助缔约国研究在判处死刑方面依国际法它所应承担的义务。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就其宪法法院将审查的问题以及审查的可能时间表提供进一步信息。委员会的理解是,上文所述,2007年7月17日的法,如上所述,是以宪法法院2004年的一项决定为基础的,该决定同意实施死刑“直至最后废除”是符合宪法规定的。委员会的理解是,宪法法院自2004年以来未再就死刑作出任何决定。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欢迎计划将来某个时候废除死刑的这一消息,同时注意到所审议的案件涉及当局最初未能向提交人通报他们的儿子被处刑的日期以及当局随后一直没有通知提交人他们儿子的墓地地点,结果被认定违反第七条。委员会注意到,它从缔约国收到关于这一问题的两次答复,而且特别报告员已与缔约国代表多次会晤讨论这些案件以及涉及缔约国的其他案件。

鉴于缔约国一直未能解释该国关于通知执行日期和埋葬地点的法律规定(《罪犯处决法》)及其实施方式如何能够符合《公约》保护权利,而且缔约国没有对这些案件中的提交人提供任何补救,委员会认为对这两个案件继续开展对话没有任何用处,并且不准备在后续程序中进一步审议这些案件。

缔约国

布基纳法索

案件

Sankara等人,1159/2003

意见通过日期

2006年3月28日

问题和确认的侵权行为

不人道待遇以及法庭面前人人平等――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1款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要求缔约国向Sankara女士及其儿子们提供有效、可实施的补救办法,主要有正式承认Thomas Sankara埋葬地点,并向其家人遭受的痛苦提供赔偿。还要求缔约国防止今后出现这类违反行为。

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

2006年7月4日

缔约国答复日期

2006年6月30日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于2006年6月30日提供后续答复。它指出愿意向Sankara先生的家人正式承认Sankara埋在Dagnoin、29 Ouagadougou的墓地,并重申在作出决定之前的提出的材料,即,他已被宣布为国家英雄并且正在为他树立纪念碑。

缔约国确认,2006年3月7日,Ouagadougou区的Baskuy法庭签发了Sankara先生于1987年10月15日死亡的死亡证明书(它并未提及死因)。Sankara先生的军人抚恤金已结算发放给其亲属。

尽管缔约国提出向Sankara家人提供赔偿并从政府2001年3月30日设立的一个用于政治事件暴力受害者的基金支款,但Sankara先生的遗霜及子女从未想要得到这方面的赔偿。2006年6月29日,根据委员会关于提供赔偿的意见,政府作出估算并结算了应付给Sankara女士及其子女的赔偿为43,4450,000非洲法郎(约为843,326.95美元)。Sankara家人应和该基金联系,以确定支付办法。

缔约国提出,委员会的意见可在政府的不同网站看到并且已散发给媒体。

缔约国最后表示,委员会这些意见所围绕的事件涉及到20年前发生的事情,当时是一个处于长期政治动乱的年代。此后,缔约国在保护人权方面已取得很大进步,主要体现在其《宪法》设立一位部长负责保护人权并且设立了众多非政府组织。

提交人的评论

2006年9月29日,委员会委员还记得提交人对缔约国的提出的意见作出了评论,反驳了缔约国意见中谈到的所有补救措施是适足的这种说法。他们着重谈到缔约国未能启动调查程序以确定Sankara先生的死因。2006年6月21日,检察官拒绝将此事移交国防部开展司法调查,说是在“已丧失时效”。他们争辩说,唯一有效的补救措施就是对其死因开展公正的司法调查。委员会本身在其第12.6段中已经拒绝缔约国提出的丧失时效的论点。提交人指出,2006年3月7日关于单方面修改Sankara先生1988年1月17日的伪造死亡证书的“决定”是在秘密程序中自行作出的,提交人只是在缔约国对这一案件的后续答复中才了解到。他们认为,这本身又再次侵犯提交人的第十四条第1款权利。至于承认Sankara先生的埋葬地点,提交人指出没有提供任何记录、直接证人证据、埋葬记录、DAN分析、解剖或法医报告,以作为Sankara先生遗体埋葬的“正式记录”。至于领取军人抚恤金问题,提交人指出,享有抚恤金与提供补救办法解决认定的违法行为毫无关系。至于从政治暴力赔偿基金获得赔偿问题,提交人说,就象委员会本身审议是否应受理此案时所说的,鉴于第七条权利遭受到严重侵犯,试图利用现有政治暴力受害者赔偿基金提供赔偿并不构成《公约》规定的有效、可执行的补救办法。此外,任何利用基金的做法都将要求Sankara先生的家人放弃将Sankara先生的死因交由司法调查确定的权利,并且放弃提交法院寻求补救的所有权利。

提交人在其2007年11月14日的一封电子邮件中坚持认为,尽管委员会未能在其意见中具体提到,对于本案的唯一适当补救办法就是开展调查以确定Sankara先生死因。检察官仍拒绝采取行动。提交人提到委员会的判例(包括Kimouche诉阿尔及利亚,第1159/2003号来文)用以说明这正是委员会在先前案件中要求采取的那种补救办法,同时提到关于Sankara案件可以受理的决定本身也肯定了有开展调查的必要。他们指出,这纯粹是委员会的疏忽还是行政工作失误就不太清楚了。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其意见作出答复。它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对于此案的唯一有效补救办法就是调查Sankara先生的死因,但是委员会回顾其建议的补救办法并不包括具体提到这类调查。委员会还忆及,其决定一经达成便不再审议,其建议亦复如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作为对委员会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的补救办法令人满意,并且不打算在后续程序中进一步审议这一问题。

缔约国

喀麦隆

案件

Gorji-Ginka Fongu m, 1134 / 2002

意见通过日期

2005年3月17日

问题和确认的侵权行为

拘留条件,非法和任意逮捕,行动自由权利,投票权和被选举权利:第九条第1款;第十条第1款和第2款甲项;第十二条第1款;第二十五条(乙)项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提供赔偿并保障其享有民权和政治权利

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

2005年7月18日

缔约国答复日期

提交人的答复

2008年2月29日,提交人告知委员会缔约国没有作出努力执行其决定,并请求了解委员会将采取哪些步骤鼓励缔约国履行其诺言。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继续进行。

缔约国

加拿大

案件

N.T. , 1052 / 2002

意见通过日期

2007年3月20日

问题和确认的侵权行为

干涉提交人及其女儿的家庭生活,未能保护家庭单元,侵犯提交人及其女儿尽快获得审判和公正审讯的权利――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十四条第1款。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提交人能定期访问其女儿并向提交人提供适当的赔偿。

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

2007年7月3日

答复日期

2008年6月6日(缔约国先前于2007年7月31日作出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

2007年7月31日,缔约国对于它在2003年9月提交人提交第二套信息之后并没有提交的理由作出解释。提交人的申诉范围很大、内容不准确而且牵涉面广以至于为适当作出答复,缔约国将被迫透露与提交人、其女儿以及领养父母相关的大量高度敏感的个人信息。此外,官员们以为委员会只对是否受理来文发表意见。缔约国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没有考虑其提出的是非曲直便发表意见。缔约国声称来文毫无道理。提交人提出的、委员会所依赖的说法并不完整而且带有错误。缔约国详尽介绍了先后发生的事件并对委员会每项定论提出详论。它并不对是否受理提出异议。然而,关于案情,缔约国要求委员会重新考虑其违反《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定论及其补救行动建议。针对提交人女儿的安置和照料所采取的一切行动均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随后经法院确认,以便确保当事孩子的最大利益。

关于委员会建议的补救措施,考虑到提交人过去对孩子领养家庭一直持有敌意,缔约国指出亲生母亲与领养父母没有可能根据《儿童与家庭服务法》第153.6条达成坦诚的协议。因此,提交人与其亲生女儿维持联系的做法并不是一项加拿大可以依法采取的补救办法。此外,委员会收到的证据并不能够帮助推断当事孩子与其亲生母亲重新建立联系符合当事孩子的最大利益。

2008年6月6日,缔约国对委员会决定不复审该案件做出反应。缔约国提出,并没有出现违反第十七条的行为。它提醒委员会,1997年8月2日当J.T.最初被带到警察局时,当局才意识到她曾遭到N.T.殴打而且可能不是孤立事件。为保障孩子的安全,CCAST决定为J.T.寻求三个月的临时安置。当初规定的接触条件是直接、定期的,而且缔约国认为条件并非“极为苛刻”。探访安排在每周一下午1点至2点半和每周四下午1点至2点。探访安排在CCAST办公室并且有CCAST工作人员监督,工作人员或是在场和J.T.及孩子在一起,或是从单向镜子后面观察。同时允许J.T.和J.T.相互打电话联系。N.T.在安排探访期间绑架J.T., N.T.为此被判刑事犯罪。此外,经观察发现J.T.在探访之前有情绪紧张的迹象并且N.T.多次拒绝接受辅导,在发生这些事情之后(Buckle诉新西兰,858/1999),才终止了探访。1998年8月12日,法院审理要求结束探视的动议。虽然N.T.当时有律师作代理,但她选择不用律师而径自参加法庭的动议审理。法庭在审理后决定结束探视并等候保护处理申请结果,因为这种做法被认为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

缔约国认为,并没有出现违反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四条的行为,而且《安大略儿童与家庭服务法》制定明确标准,协助法庭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审理儿童保护案期间,法官要确定是否为领养目的宣布J.T.为“政府监护”、而不是“社会监护”,后者根据《安大略儿童和家庭服务法》赞同保持接触。确定政府监护时人们倾向于拒绝接触,除非存在某些条件。原因是担心长期领养、并有家人探访的做法使孩子因固守家庭情感而受束缚,这会严重阻碍孩子的发育并使其难以产生有利的感情寄托。这种担心在J.T身上开始出现,专家说孩子似乎处于似是而非的状态,不知身系何方。由于特别关切孩子长期身心恍惚问题,并且认识到面临的问题是为了领养目的实行政府监护、而不是类似两个离婚父母之间的监护和探视问题(像Hendricks诉芬兰(201/1985)一案那样),缔约国因此认为,委员会错误地应用了Hendricks案件里的验证方法,而《儿童和家庭服务法》所制订的标准最为符合当事孩子的最大利益。

缔约国不认为第十四条适用于儿童保护的诉讼。无论如何,缔约国认为并未毫无道理的拖延诉讼,因为造成诉讼程序冗长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提交人提出多重动议等,缔约国并提及委员会的E.B.诉新西兰(1368/2005)一案的决定。它赞同委员会考虑到J.T.的年龄,对花大量时间开庭审理所表示的关切。然而缔约国认为,工作一直在进行并且提到欧洲人权法院在此方面的判例。缔约国认为,相关法律的标准得到遵守并且在听取了包括孩子的律师在内的所有方面的意见之后才作出决定。保护案件审理了7天,在此期间CCAST传唤11位证人,并且有一些专家报告提交法庭。因此,国家诉讼程序没有出现任何明显错误、无理行为或滥用现象,因此委员会无需对事实和证据进行评估。缔约国注意到委员会里没有人作为J.T.的独立代表,因此委员会无法考虑到她的最大利益。

缔约国还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一份答复,其中指出单凭委员会的意见(通过意见时并未注意到孩子或其领养父母的想法)而恢复探视,可能违反《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和第12条第2款。

提交人的评论

缔约国的答复供其在两个月内提出评论。于2008年6月12日交送提交人,2008年6月18日,提交人表示收到缔约国提出的资料并表示她期待委员会对缔约国的论点发表评论。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第九十一届会议对缔约国拒绝接受委员会的意见表示遗憾。它审查了缔约国交送的新资料并得出结论认为没有必要重新审议对这一案件的意见。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继续进行。

委员会第九十三届会议审议了缔约国2008年6月6日的最新答复。它注意到来文是同时代表母亲和孩子提出的。它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之前尚未对案情做出答复,并回顾委员会曾于2003年12月10日要求缔约国提供这类信息。委员会还对缔约国不愿接受委员会的意见表示遗憾,然而,委员会认为既然继续与缔约国进行对话毫无用处,它不准备在后续程序中进一步审议来文。

缔约国

哥伦比亚

案件

Nydia Erika Bautist a, 563/1993

意见通过日期

1995年10月27日

问题和认定的违反行为

绑架、单独监禁受害者及其随后的失踪――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四条第3款(丙)项。

建议的补救措施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受害者家庭提出适当补救措施,包括伤害问题以及妥善保护家人免受侵扰。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刑事诉讼以便及时起诉绑架受害者、对其施行酷刑并导致其死亡的凶手并且予以定罪。

答复日期

缔约国于1997年4月21日以及1999年11月2日做出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声称本案件正由高级军事法庭审理。已向受害人家属支付数目不详的赔款,支付日期不详。

提交人的评论

律师已多次向委员会通报有关委员会的建议未得到执行的情况。他在署期为2007年7月19日的一封信中指出,此案已于2000年从军事法庭转送民事司法管辖。检察官办公室对一些据称卷入这一罪行的军官进行调查,然而2004年1月却决定由于缺乏证据而撤销控诉。受害者家属于2004年2月5日对该决定提出上诉,但被波哥大高级法院于2006年2月驳回。因此不可能进一步开展调查。

但是决定撤销刑事控诉不符合孔迪纳马行政法庭1995年6月22日的裁决,该裁决承认国家对受害人的失踪以及对陆军XX旅官兵对受害者实行法外处决应承担责任。它也不符合人权检察官1995年7月5日的第13号决议,该决议下令开除陆军指挥官Velandia和Ortega中士的军籍。该决议得到执行。然而在上诉中行政法务院于2002年5月23日宣布该决议无效,并命令恢复当事指挥官的军职。

律师声称,检察官办公室以及波哥大高级法院没有适当侦察此案,也没有考虑到对卷入该罪行的军官不利的已有证据,其中一些军官因对另一受害者采取类似行动已被定罪。显然,调查工作没有遵守有关侦办被迫失踪和法外处决的最起码的规则。

已经采取或需要采取的更多行动

2008年7月18日召开会议,参加人员有后续工作特别报告员希勒先生、秘书处成员以及哥伦比亚常驻代表团的Alma Viviana Perez Gomez女士和Alvaro Ayala Melendez先生。

报告员在会议之前已向缔约方转送一份备忘录,帮助缔约国做案头工作并组织会议。缔约国代表出席了会议,而且提出了缔约国对备忘录中提出的问题做出的答复。关于三个案件中的赔偿问题(45/1979, Saurez de Guerrero, 161/1983, Herrera Rubio以及195/1985, Delgado Paez),缔约国指出它无法对这些案件采取后续行动,因为它对提交人的下落一无所知。秘书处向缔约国表示它可在此方面提供协助。关于另外四个案件的赔偿问题(46/1079, Fals Borda;64/1979, Salgar de Montejo;181/1984, Freres Sanjuan Arevalo;514/1992, Fei),缔约国指出,鉴于委员会对这些案件没有具体建议作赔偿,根据第288/1966法,部长委员会不能提出这种建议。报告员说,他将与主席团讨论此事以便确定如何行事。关于第687/1996号案件,Rojas Garcia, 缔约国说这一问题已提交行政法务院以便(看来是)考虑赔偿数额。关于案件778/1997, Coronel等人,缔约国说正在进行两道程序,一个是对被告提出刑事诉讼,另一个涉及赔偿问题。关于859/1999, Jimenez Vaca, 848/1999, Rodriguez Orejuela以及1298/2004, Becerra Barney, 缔约国代表表示缔约国希望收到一份说明,内容是没有重新审查这些案件的程序。关于案件1361/2005,“C.”,缔约国表示已对此做出详细答复,但尚未收到2008年2月20日发出的提交人答复。秘书处将再次发出并要求提供评论。无论如何,缔约国确认(就像提交人所说的)上议院尚未通过新的立法草案,但新立法正在审议中,而且不管怎么说,由于宪政法庭的判例改变,同性伴侣现在得到保护,而且由于这些先例不可追溯,正做出努力向提交人提供其他途径的补救办法。关于案例563/1993, Bautista, 缔约国告知委员会,向提交人支付了55,799,00.91比索(约31,700美元)。

报告员表示他赞赏代表们与他举行会晤并赞赏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他将在讨论后续行动时向委员会提交这些资料。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涉及所有这些案件的对话仍在继续进行。

案件

C.,1361/2005

意见通过日期

2007年3月30日

问题和认定的违反行为

以性取向为由拒付生活伴侣的养老金――第二十六条

建议的补救措施

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不以性别或性取向为由加以歧视而重新考虑他的养老金申请。

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

2007年3月30日

答复日期

2007年11月9日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认为,委员会就此案件通过其意见时并未考虑到所有缔约国的信件,这不符合《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缔约国认为,委员会作出决定时没有考虑到通过常驻代表团向委员会发出的最后两封信(日期注明为2007年1月30日的MOC71号备忘录以及日期注明为4月12日的MPC号备忘录)。常驻代表团再次发出这些备忘录,而且秘书处确认收到。

这些信件的内容可概述如下:行政及司法决定均根据关于保护家庭的现行法律框架作出;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三条以及哥伦比亚《宪法》第42条的法律含义,家庭由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组成;现行关于养老金的法律框架并未对同样性别的伴侣作出规定;性取向不是当局用于拒绝提供社会保障福利的一个标准;同性伴侣得不到社会保障福利并不意味着他们得不到保护;“家庭”是一个由来已久的概念而且最近才有其他形式的关系得到保护;在没有适用的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宪法法院最近对同性伴侣的判例做出改动;而且国会在此方面也十分积极。

此外,缔约国指出已采取以下措施:

1.司法措施(a)宪法法院2007年第C-075号决定:保护同性伴侣的经济权利以及(b)宪法法院2007年第C-811号决定:承认同性恋伴侣可享有健康方面的社会保障福利的权利。

2.立法措施:关于同性恋的社会保护法律草案(2005年草案130(参议院),众议院的草案152):同性伴侣可获得社会保障。这一草案由于未能完成某些手续而被拒绝。目前有两项新的草案提交参议院审议。

关于向提交人提供补救办法问题,缔约国认为,遗憾的是由于缺乏适当的法律框架,从法律上讲它不能重新审理该案或重新考虑其申请。然而政府已表示支持目前的法律草案。

提交人的评论

2008年1月28日提交人做出答复如下:

1996年288号法确定了执行委员会意见的程序。外交部、内政部、司法部和国防部都研究了提交人的案子并决定遵循委员会意见。对此它们起草了2007年003号意见。它们后来“改变主意”。提交人说,一家哥伦比亚报纸以头版文章叙述了政府决定不执行委员会意见的原因。按照这篇文章的说法,正准备签署003号意见时,部长们收到了由社会福利部社会保障处处长的一份备忘录,建议不执行委员会意见。随后各位部长开展辩论。最后在副总统的干预下作出决定不执行委员会的意见。提出的理由是要避免开创对经济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先例。

提交人对缔约国提出的论点做出答复如下:哥伦比亚没有国家法律或是适用的案例法并不能免除国家履行其国际义务;即使是国家决定符合国家法律,它们不符合《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的确讨论过“家庭”问题而且形成两种不同意见;最高法院所做的“努力”并不适用于提交人的案子而且无法解决他的处境或是养老金问题;所有法律草案已经归档处理,包括已经通过的那项法律;缔约国并没有发起这些草案;尽管声称同性伴侣也有养老金,然而提交人根本未得到一分钱;缔约国可以发布命令绕过国会;鉴于法律通常并不具有追溯效力,即使法律现在改变了,它也不会影响到提交人的处境;迄今为止尚未向提交人提供任何补救办法;委员会的意见还没有公布;由于缔约国同性伴侣的人数较少,为同性恋提供养老金不会造成重大经济影响。

已经采取、或需要采取的更多行动

特别报告员与缔约国代表2008年7月18日举行的关于针对哥伦比亚的所有案件的会议的记录,见上文。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继续进行。

缔约国

圭亚那

案件

(1)YasseemThoma s, 676/1996;(2)Sahade o, 728/1996;(3)Mula i, 811/1998;(4)Persau d, 812/1998;(5)HussainHussai n, 862/199 9,(6)Hendrik s, 838/1998;(7)Smart t, 867/1999;(8)Gang a, 912/2000;(9)Cha n, 913/2000

意见通过日期

(1) 1998年3月30日;(2) 2002年11月1日;(3) 2004年7月20日;(4) 2006年3月21日;(5) 2005年10月25日;(6) 2002年10月28日;(7) 2004年7月6日;(8) 2004年11月1日;(9) 2005年10月25日。

问题和认定的违反行为

1.死刑案件。不公正审判,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造成逼供,拘留条件――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丙)项、(戊)项,涉及两位提交人;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丁)项,涉及Yasseen先生。

2.延长审前拘押――第九条第3款、第十四条第3款(丙)项。

3.通过不公正审判判处死刑――第六条和第十四条第1款。

4.死刑,死囚区现象――第六条第1款。

5.死刑(强制性质)――第六条第1款。

6.不公正审判和虐待之后的死刑――第九条第3款和第14条第3款(丙)项、(丁)项和(戊)项以及因此第六条。

7.通过不公正审判判处死刑――第六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

8.公正审判(被迫做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第六条和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3款(庚)项。

9.死刑――第六条第1款。

建议的补救措施

1.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Abdool S. Yasseen和Noel Thomas先生有权得到有效的补救措施。委员会认为就其案件情况来看补救措施应该是将他们释放。

2.委员会认为根据第二条第3款甲项,Sahadeo先生有权获得有效补救办法,考虑到拖延审前拘押(违反第九条第3款)以及随后的审判拖延(违反第十四条第3款(丙)项,应根据《公约》第九条第5款对死刑判决减刑并提供赔偿。

3.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Bharatraj和Lallman Mulai提供有效补救办法,包括将其死刑判决减刑。

4.有效的补救办法,包括对其死刑判决减刑。

5.有效的补救办法,包括减刑。

6.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提交人的儿子有权获得有效的补救办法,包括对其死刑判决减刑。

7.有效的补救办法,包括释放或减刑。

8.有效的补救办法,包括对其死刑判决减刑。

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

(1) 1998年9月3日;(2) 2002年3月21;(3) 2004年11月1日;(4) 2006年11月6日;(5) 2006年3月9日;(6) 2003年3月10日;(7) 2004年10月10;(8) 2004年3月10日;(9)2006年3月9日。

缔约国的答复

没有对意见做出任何答复。

已采取、或需要采取的更多行动

已采取的行动:在第八十三届会议期间(2005年3月29日),报告员与圭亚那常驻联合国副代表会晤。报告员解释了他的任务并向代表提供委员会在下列来文中通过的意见:676/1996(Yasseem and Thomas),728/1996(Sahadeo),838/1998(Hendriks),811/1998(Mulai)和867/1999(Smartt)。委员会的意见还通过电子邮件送给圭亚那常驻代表团以便于其转送首都。特别报告员对没有收到缔约国执行委员会对这些案子的建议的资料表示关切。代表向报告员保证他将向首都当局转达特别报告员的关切。

2008年3月31日,后续行动问题报告员希勒先生会晤圭亚那常驻纽约联合国代表团团员Donette Critchlow女士。希勒先生谈到,尽管多次发出要求,委员会从未得到缔约国对已通过委员会意见的九个案件采取后续行动的信息。此外,据称圭亚那总统最近表示他准备恢复签署死刑命令并加快处决日期,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切。

Critchlow女士说她无法对希勒先生的关切做出反应,但她将把希勒先生的信息转交首都。她并不否认上述讲话已发表。但是她说,从未正式实行暂停死刑,而且考虑到近来谋杀案增加可能会恢复执行处决。尽管以秘书处名义发出几次提醒函,要求提供关于这些案件的后续行动的资料,然而没有收到任何结果。

提交人的答复

关于来文No.811/1998(Mulai),律师在其2005年6月6日的信函中通知委员会,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落实委员会的建议。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所有这些案件的对话仍在继续进行。

缔约国

冰岛

案件

Haraldsso n, 1306/2004

意见通过日期

2007年10月24日

问题和认定的违反行为

在决定商业捕鱼配额方面进行歧视――第二十八条

建议的补救措施

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充分赔偿并审查其渔业管理制度

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

2008年6月2日

答复日期

2008年6月11日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对委员会的意见做出详尽答复,摘述如下。缔约国详细介绍其捕鱼权的发展情况,以便大致说明缔约国针对委员会的意见可能采取行动的框架(秘书处可应要求提供副件)。缔约国提出,从委员会的意见中它无法得知到什么程度才算采取“有效”措施。它询问委员会,如果对冰岛的渔业管理制度做一些调整和变动是否就够了,还是需要大刀阔斧的改革。无论如何,缔约国认为需要谨慎行事,彻底推翻冰岛渔业管理制度会对冰岛经济产生深远影响,而且从某些方面来看似乎不可能放松管理制度,比如说国家追回配额规定,除非国家财政愿意向遭受没收行动影响的人提供某种赔偿。然而,不能排除国家根据《渔业管理法》第1条第3句的内容采取行动,该条规定捕获数量并不构成所有权或是对捕获权利不可撤销的管辖权。简而言之,需要考虑到很多问题才能作出改变管理制度决定。缔约国认为,现任政府的表态包括决定“对渔业管理配额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该制度对区域发展的影响进行研究”,但这是一项长期计划,管理制度不可能在六个月内被废除。缔约国认为,没有理由向提交人做出赔偿,因为这会导致群起要求国家赔偿;这类索赔根据冰岛法律是站不住脚的。为确保人人平等,国家将被迫对所有那些认为自己处境相同的人提供赔偿,这就等于承认任何人只要拥有或购买一条拥有捕鱼许可的船只都有权获得捕鱼配额。这将对缔约国的渔业资源管理、保护冰岛周围的鱼类以及国家的经济稳定造成不可预见的后果。

提交人的答复

缔约国提出的评论于2008年6月12日交送提交人,供其在两个月内做出评论。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目前正在审查其渔业管理制度并期待了解其结果以及对委员会意见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还期待着收到提交人对此方面的评论并认为对话仍在继续进行。

缔约国

牙买加

案件

Simpso n, 695/1996

意见通过日期

2001年10月23日

问题和认定的违反行为

不人道关押条件以及没有法律代表――第十条第1款及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

建议的补救措施

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包括充足的赔偿,改善目前关押条件并适当考虑早日释放。

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

2002年2月5日

答复日期

2003年6月18日

缔约国的答复

2003年6月18日,缔约国说提交人向监狱管理当局抱怨他的睾丸、眼睛和肩膀不舒服。他一直接受治疗,到目前为止已25次约见医生,这些都是符合国际标准的。自从2002年9月从圣凯瑟琳转押至圣坎普路成人劳教中心以来,他的关押条件有了很大改善,后者是岛上条件最好的设施。法院需要决定他的假释资格,上诉法院书记官正安排将此事提交法官。正等待委派法律代表。

提交人的评论

2002年2月18日,律师询问缔约国是否提交了后续资料。他注意到,自从提交人1998年获得死刑减刑之后,一直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对提交人的不得假释期限进行审查,提交人因而不具备假释资格。缔约国也没有采取行动处理提交人病情。

2008年3月26日,提交人通知委员会,其拘押状况恶化而且还没有考虑释放他。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继续进行。

缔约国

新西兰

案件

E.B.,1368/2005

意见通过日期

2007年3月16日

问题和认定的违反行为

不当拖延审理提交人请求家庭法庭允许他与其子女相接触的申请(第十四条第1款)。

建议的补救措施

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尽快解决关于探访其中一个孩子的手续。

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

2007年7月

答复日期

2007年7月26日

缔约国的答复

新西兰警方根据委员会的意见深入审查了涉及提交人的4项不同的调查工作。缔约国提供了调查工作的细节以便解释拖延的原因。它指出,虽然从表面上看涉及的整体时间也许很长而且这的确是令人遗憾的,然而如果仔细考虑案件的情况那么出现拖延是情有可原而且有一定道理的。而且出现拖延也不能完全归罪于缔约国,委员会一位委员也表示这一意见。因此缔约国不能接受委员会在意见中说出现违反第十四条第1款行为,而只同意一位委员会委员个人的意见,即,“认为案件可得到迅速处理是没有考虑到很难评估家庭密切关系中的微妙情况,也没有考虑到调查工作本身可能对孩子造成的创伤”。

为遵守自然司法和公平原则,审查过程中曾多次要求法院延长最初规定的时限。因此,出现拖延虽然令人遗憾,但它既非不当、也不是毫无道理,而且也不能完全归咎于缔约国。

关于提交人一直在申请探访其中一个孩子的问题,诚然行政当局不应干涉司法,但家庭法庭通知说,定于2007年8月20日至24日就此案举行为期五天的审讯。家庭法庭的首席法官向新西兰政府保证,家庭法庭法官最关注只有一件事,即遵循公正和自然司法原则尽快处理案件。

为处理对案件有时等候超出必要时间所表示的关切,家庭法庭首席法官于2006年11月启动一项新举措,专门针对的那些需要展开辩护审讯的5%案件。其目的在于采取敌对程度较低的办法减少家庭卷入诉讼案从而减少拖延并降低费用。

提交人的答复

2007年10月23日提交人通知委员会,他尚未得到缔约国在其答复中提到的调查结果副件,因此他无法享有权利平等原则。由于委员会的意见,司法当局对案件给予一些优先考虑并且从2007年8月20日起举行为期四天的审讯。尚待判决。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继续进行并希望得到8月举行的审讯的结果。

缔约国

秘鲁

案件

Avellana l, 202/1986

意见通过日期

1988年10月28日

问题和认定的违反行为

妻子无资格向法庭提出关于财产的诉讼――第三条、第十四条第1款、第二十六条

建议的补救措施

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违法行为。

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

1991年6月12日

答复日期

缔约国的答复

提交人的评论

委员会收到了日期为2007年3月30日、2007年6月4日以及2007年8月3日的信函,提交人在信中抱怨委员会无法确保其意见得到落实。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对缔约国不做出答复感到遗憾,认为对话仍在继续进行。

案件

K.N.L.H, 1153/2003

意见通过日期

2005年10月24日

问题和认定的违反行为

堕胎,获得补救权、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及任意干涉私人生活,保护未成年人――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建议的补救措施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必须为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包括赔偿。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步骤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违约行为。

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

2006年2月9日

缔约国答复的日期

2006年3月7日

缔约国的答复

委员会记得,正如A/61/40号年度报告所述,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了国家人权理事会根据K.N.L.H.案编写的报告已发表。报告建议修订秘鲁《刑法》第119条和第120条,或颁布管理医治性堕胎。特别法令国家人权理事会要求卫生部说明提交人是否得到赔偿及获得有效补救办法。卫生部在答复国家人权理事会的复函中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委员会还记得,2006年5月3日与缔约国磋商时,秘鲁国家人权理事会执行秘书José Burneo说,没有作出答复是有意的,因为堕胎问题在秘鲁极为敏感。不过他的办公室正在考虑起草法案,允许出现无脑畸型胎儿时终止怀孕。

提交人的答复

促进生殖权中心(它代表提交人)2006年6月16日的信函反驳说,由于未向申诉人提供包括补偿在内的有效补救办法,缔约国未能履行委员会的决定。

2007年3月6日,提交人告知委员会新政府继续对委员会的意见表示异议。2006年12月1日,提交人会见国家人权理事会代表,后者也代表司法部。会晤期间,缔约国代表解释说,缔约国愿意遵守委员会的意见。然而,对政府提议采取的行动,包括支付10,000美元的赔偿金并提出一项提案修订立法,不再将无头畸型胎儿堕胎列为犯罪行为,提交人认为这样并不够。据称,赔偿将只针对违反《公约》第二十四条的行为,因为据说缔约国代表表示,他们并不认为出现违反《公约》其他条款行为。她反驳说,实际上这种法律变动已毫无必要,因为医治性堕胎已在秘鲁存在,而且,应根据国际标准被解释为亦包括无脑畸型胎儿的病例。

提交人记得,秘鲁宪法法院已表示委员会的意见属于绝对国际司法裁决,依照第23506号法律第四十条以及《宪法》第101条必须加以遵守和实施。她提出一个赔偿总额为96,000美元的详细提案(提案包括850美元支付诸如婴儿出生和埋葬费之类开支,10,400美元的心理康复费,10,000美元支付医治生理后果的诊疗费,50,000美元偿付精神损失费以及25,000美元偿付“人生计划”(赔偿丧失的机会)。缔约国应该撤销关于妇女寻求治疗性堕胎必须征得司法许可的提案。

2008年1月7日,提交人指出,目前对自愿中止妊娠没有技术指南或程序,无法在国家一级指导妇女和医生如何因病理原因中止妊娠。卫生部已拟订一项提案,于2007年5月提交内阁,供审查和发表意见。这些准则目前在卫生部,但根据提交人的说法,缺乏批准这些准则的政治意愿。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允许妇女实施安全的治疗性堕胎。已修改《刑法》,允许出现无脑畸型胎儿时实行治疗性堕胎,但是其他可能伤害妇女心理健康的原因不在此列。提交人尚未接受向她提出的10,000美元赔偿,因为:1)秘鲁未承认因违反《公约》第二条、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而应承担的责任,2)提出的赔偿数额不足以补偿造成的伤害。缔约国尚未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欢迎提交人告知说,缔约国已建议向她提供赔偿,并期待缔约国对此建议提供更为详细的资料并介绍缔约国准备,采取的任何其他办法以执行委员会意见。

案件

Carranza Alegr e, Marlem – 1126 / 2002

意见通过日期

2005年10月28日

问题和认定的违反行为

任意拘留、酷刑以及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第二条第1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四条。

建议的补救措施

缔约国必须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措施和适当补偿。考虑到她已遭受长期拘押以及她被指控行为的性质,在目前诉讼结果确定之前,缔约国应认真考虑结束剥夺其自由。这类诉讼程序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所有保障。

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

2006年5月25日(见2007年年度报告)和2007年8月8日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记得,最高法院2005年11月17日裁决撤销对其所有的恐怖主义指控之后,提交人从狱中获释。司法部通过国家人权理事会要求“Casimiro Ulloa”医院(提交人在被拘押之前在此做医生)恢复其职位。这一要求被接受,提交人得以从2007年4月27日起重新任医院工作人员。

提交人的答复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欢迎关于提交人恢复医院职位的消息。然而它对没有向提交人提供赔偿表示遗憾并认为对话仍在继续进行。

案件

Quispe Roqu e, 1125 / 2002

意见通过日期

2005年10月21日

问题和认定的违反行为

非法逮捕、不公正审判、法官匿名――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建议的补救的措施

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并提供适当补偿。鉴于他已在监狱渡过很长时间并考虑到他被指控行为的性质,缔约国应考虑是否可在目前诉讼产生结果之前停止剥夺其自由。这类诉讼必须遵守《公约》规定的所有保障。

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

2006年2月1日

答复日期

2006年5月25日和2007年8月13日

缔约国的答复

2007年8月13日,缔约国向委员会交送秘鲁国家人权理事会2007年7月24日发布的No.105-2007-JUS/CNDH-SE-CESAPI报告,其中的结论是:虽然缔约国仍在等待最高法院对投诉人寻求的补救办法做出裁决,但它认为委员会的建议已得到遵守,因为(一)当事人被判犯有扰乱公共秩序-恐怖主义罪(参加恐怖主义组织)并被判处15年监禁;(二)当事人被定罪之前的监禁时间已算作判处15年服刑刑期。因此对其监禁已于2007年6月20日结束。

提交人的答复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欢迎有关提交人从狱中获释的消息。然而委员会对没有向当事人提供赔偿表示遗憾,并认为对话仍在继续进行。

案件

Vargas Ma s, 1058 / 2002

意见通过日期

2005年10月26日

问题和认定的违反行为

酷刑、非法逮捕、在狱中的不人道待遇、不公正审判、法官匿名――第七条、第九条第1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

建议的补救措施

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和适当赔偿。鉴于提交人已被拘押了很长一段时间,缔约国应认真考虑在目前对其诉讼取得结果之前结束剥夺其自由。这类诉讼必须遵守《公约》规定的所有保障。

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

2006年2月6日

缔约国答复的日期

2006年5月25日和2007年8月13日

缔约国的答复

2007年8月13日,缔约国向委员会交送国家人权理事会执行秘书2007年7月24日签发的报告No.105-2007-JUS/CNDH-SE-CESAPI, 其中得出结论说虽然缔约国依然在等待最高法院就当事人寻求的补救措施作出判决,但是,缔约国认为委员会的建议已得到遵守,因为(一)当事人被判犯有扰乱公共秩序-恐怖主义罪(加入恐怖主义组织)并被判刑20年;(二)当事人被定罪之前在监狱关押时间已算作判处的20年服刑刑期。

提交人的答复

需要进一步采取的行动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继续进行。

缔约国

菲律宾

案件

Pimentel等人, 1320 / 2004

意见通过日期

2007年3月19日

问题和认定的违反行为

民事诉讼时间不合理过长,法庭面前人人平等――第十四条第1款结合第二条第3款来理解。

建议的补救措施

采取充分的补救措施,包括赔偿和迅速解决提交人有关在缔约国执行美国法院裁决的案件。

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

2007年7月3日

缔约国的答复

提交人的评论

2007年10月1日,提交人通知委员会说缔约国迄今为止未能向他们提供赔偿,而且该案2005年3月被退回后,Makati区域审判庭一直没有执行集体判决。直到2007年9月,法院才根据审议申请作出决定说,原告1997年对被告财产进行索赔是适当的,因此,提交人希望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立即开展执行行动并提供赔偿。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尤其是Triggiani诉意大利,(1991年)197欧洲人权委员会(ser.A)及其他推理,包括考虑到由7,504人共同提出集体诉讼,他们建议赔偿数额为413,512,296美元。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继续进行。

缔约国

大韩民国

案件

Yeo-Bum YoonMyung-Jin Cho i, 1321 / 20041322 / 2004

意见通过日期

2006年11月3日

问题和认定的违反行为

依良心拒服义务兵役-第十八条第1款

建议的补救措施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包括赔偿。

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

2007年4月16日

答复日期

2007年3月(没有日期)

缔约国的答复

2007年3月通知委员会:韩国各主要报纸以及主要广播网于2007年1月8日报道了委员会意见要点。全文被翻译并发表在韩国政府的《官方公报》。2006年4月(在委员会审议之前),成立了名为“替代役制度研究委员会”的联合委员会,作为国防部下属政策咨询机构。其成员由法律、宗教、体育和文艺界以及相关公共机构人士挑选组成。任务是审议依良心拒服兵役的问题以及替代役制度,而且2006年4月至2006年12月期间举行会议。截止2007年3月底,该委员会预计将公布结果,该结果将作为缔约国就此案件采取后续行动的根据。

关于审议对当事提交人采取补救措施问题,缔约国告诉委员会已成立落实个人来文工作队。国民议会必须颁布新法律以便推翻对提交人的最终判决。目前正在考虑颁布这项法律。

提交人的答复

2007年11月12日,提交人指出他们迄今为止没有得到任何有效补救,而且犯罪记录依然成立。他们报告说,缔约国约有700人由于依良心拒绝服兵役而服刑,而且自从委员会发表意见以来,缔约国仍继续对这类拒服兵役者提出指控、进行起诉和监禁。2007年9月18日,国防部发表新闻稿说,“它将提议允许依良心拒服兵役者参加社会服务取代服义务兵役”。然而在此之前,“国防部计划举行公共听证和民意调查,然后在明年年底之前修订服兵役的相关法律。修订律经立法机关批准”。因此根据提交人的说法,这只是个可能或是不可能实现的政治建议。此外,国防部已表示,一旦通过这种法律,那么替代役的时间将比服兵役近乎长一倍。他们认为,这看来不过是一种替代的惩罚办法。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继续进行。

缔约国

塞尔维亚

案件

Bodrožić , 1180 / 2003

意见通过日期

2005年10月31日

问题和认定的违反行为

言论自由――第十九条第2款。

建议的补救措施

采取有效补救,包括撤销定罪、退回对提交人所课的罚金及其支付的诉讼费用,对违反其《公约》权利提供赔偿。

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

答复日期

缔约国的答复

2008年7月22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根据缔约国与提交人达成的赔偿协议,提交人已获得800.000塞尔维亚第纳尔(约为10,000欧元)的赔偿。

提交人的评论

2008年6月19日,秘书处通过开发计划署收到消息说,提交人与司法部签订协议,根据协议,他将获得800.000第纳尔(约为10,000欧元)的赔偿。

2008年7月25日,提交人通知委员会,他已接受800.000第纳尔作为其《公约》权利遭受侵犯的赔偿。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欢迎提交人接受赔偿作为其《公约》权利遭受侵犯的补救措施,并认为缔约国的答复令人满意。

缔约国

斯里兰卡

案件

Sarm a, Jegatheeswar a, 950 / 2000

意见通过日期

2003年7月16日

问题和认定的违反行为

军事拘留、虐待和失踪――第七条和第九条。

建议的补救措施

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及其家属提供有效补救,包括彻底、有效调查提交人之子的失踪及其下落,如果其子依然活着应立即获得释放,详细通报调查结果并且向提交人之子、提交人及其家庭及遭受侵犯行为提供充分补偿。缔约国还有义务加快处理目前的刑事诉讼,并根据斯里兰卡《刑法》第356节,确保立即审判所有那些应对绑架提交人之子负责的人,同时对任何其他卷入失踪事件的人绳之以法。

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

2003年11月4日

答复日期

2005年2月2日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指出,对被控绑架提交人之子的人提起的刑事诉讼已交由Trincomalee高等法院审理。总检察长已代表斯里兰卡政府通知法院加快审理工作。政府准备将本案提交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以便就支付赔偿、包括确定赔偿数额提出建议。

提交人的评论

2005年4月11日,律师就缔约国的提出的意见发表评论。他说缔约国并没有执行决定:没有调查所有那些对此负责的人,尽管提交人已把那些人的具体情况提供给缔约国;未能跟踪访谈那些名字和地址已经透露给缔约国的可能证人、而他们的证词可能对提交人之子的去向提供线索,并且未能传唤他们作为起诉Sarath下士案件的证人;未能提供赔偿、并且将赔偿问题推迟到所说的审判结束之后才考虑,而这点根据经验来看,如果未涉及无限期搁置赔偿问题就可能导致更多的过份拖延。起诉Sarath下士的案件已提交Trincomalee高等法院有三年了。案子卷宗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法院已收到加速审理要求,更不用说对此采取实际行动了。

2008年4月10日,提交人说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2007年10月8日告诉他,已经向斯里兰卡总检察长发出提供赔偿建议。然而从那以后他没有得到政府的消息。

已经采取或需要采取的更多行动

提交人的评论于2008年4月21日交送缔约国,并附有要求在2008年6月23日之前发表评论。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继续进行。

缔约国

瑞典

案件

Alzer y, 1416/2005

意见通过日期

2006年10月25日

问题和认定的违反行为

未能确保得到足够的外交保证,以消除遭受虐待的风险;在Bromma机场对提交人过份使用武力;未能确保缔约国的调查机制继续有能力尽可能深入地调查所有相关国内外官员在其管辖地违反第七条的行为的刑事责任;没有任何机会有效、独立审查驱逐提交人的决定;未能允许真诚行使向委员会提出申诉的权利――第七条、第七条与第二条一起解读;《任择议定书》第一条。

建议的补救措施

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赔偿。

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

2007年2月6日

答复日期

2008年7月9日(缔约国曾于2007年9月18日及2007年3月14日作出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在其2007年3月14日答复中表示,正在处理提交人要求获得瑞典居留证以及要求赔偿的问题(见2007年年度报告)。

2007年9月18日,缔约国告诉委员会移民局于2007年5月10日拒绝Alzery的居住申请。移民上诉法庭2007年8月31日维持移民局决定。政府现将根据《外国人法》相关规定研究Alzery先生的申请,也许可在年底之前作出决定。

此外,监察专员目前正研究Alzery先生对瑞典政府提出的赔偿要求。

2008年7月9日,缔约国告诉委员会已向提交人提出3,160,000克朗的赔偿。这一决定正在翻译中。缔约国还告诉委员会,它仍在等待对提交人申请获得居留证一事作出决定,而且可能在8月作出。

提交人的评论

根据报纸报导,提交人获得瑞典政府300万克朗(约为500,000瑞士法郎)作为对其案件的赔偿。

已要求缔约国确认提供的消息。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继续进行。

缔约国

塔吉克斯坦

案件

Boymurodo v, 1042/2001

意见通过日期

2005年10月20日

问题和认定的违反行为

酷刑、逼供、单独监禁、有权获得律师――第七条、第九条第3款、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和(庚)项

建议的补救措施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之子有权得到适当补救,包括充足赔偿。

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

2006年2月1日

答复日期

2007年12月5日(缔约国曾于2006年4月14日作出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

2006年4月14日缔约国提交两封信,一封来自最高法院、一封来自总检察长办公室,通知委员会,根据缔约国遵守国际人权义务状况政府委员会的要求,上述两个机关已研究了委员会的意见。

最高法院研究了刑事案件的材料并且确定,初步调查及法庭审案期间,并未出现严重违反缔约国刑事或诉讼法、而使得委员会据此判定违反《公约》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的行为。尽管提交人2000年10月10日说,他并不需要辩护律师,从2000年11月9日起已有辩护律师参加初期调查和审判工作。

关于声称违反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问题,最高法院得出以下结论:缔约国对委员会意见的答复中列举的都是事实;案件档案中有注明提交人律师姓名日期为2000年11月9日的授权书,他代表提交人参与了调查和审理工作;关于指控酷刑问题,最高法院于2001年7月31日以刑事罪立案侦办,并送交总检察长办公室,后者也以刑事案件立案。案件于2001年11月5日结案,认为提交人并未受到任何形式胁迫,而且不论是提交人或其律师在初步调查或是法庭审讯期间均未对此提出异议。最高法院最后指出,对提交人的定罪是合乎法律而且证据充足的,而且对其定罪和判刑亦是公正的。

总检察长信函提出的论点与最高法院的论点相似。

2007年12月5日,缔约国提供了最高法院及总检察长分别于2007年10月5日及2007年5月28日作出的进一步决定,其中再次审议此案。它们在讨论此案之后达成了与其先前作出的决定性质相似的结论,该决定已于2004年9月29日提交委员会。

提交人的答复

提交人对缔约国提出的资料作出答复,注意到缔约国坚持认为Boyumorodv先生已被定罪,但并未说明针对委员会的意见已采取哪些措施对其权利遭受侵犯作出补救。提交人说,他在研究委员会案件时,曾询问不同国家当局他应采取哪些步骤以便使那些对其儿子受虐待负有责任的人受到惩罚。他和他的律师收到的答复十分有限。尽管对当事官员提起刑事诉讼,但这些人依然在执法机构工作而且获得新的职位。与此同时,提交人及其律师已要求重新审查Boyumorodv先生的刑事案件。他说,他的儿子因三项罪名被定罪并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最近重审后(没有提供具体日期或法庭名称),Boyumorodv被判刑罪名只剩下一项,但却维持原判刑罚,并维持25年的有期徒刑。

已经采取或是需要采取的更多行动

特别报告员在第九十二届会议期间与缔约国会晤,缔约国并确认将接受对缔约国的一次后续访问。

委员会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与塔吉克斯坦代表(大使阁下及一位秘书)于2008年4月3日在纽约举行的委员会第九十二届会议期间举行会晤。

特别报告员向缔约国代表提交一份备忘录。他主要提到缔约国与委员会改善沟通问题。他提出了一些问题,涉及到暂缓执行死刑以及缔约国计划永远废除死刑;缔约国关于塔吉克斯坦履行国际义务状况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能;设立具体处理根据《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个人来文的机构问题;以及设立监察员机制问题。

特别报告员还询问缔约国采取哪些措施落实委员会对被判死刑并且被处决、而且从未向其家人透露埋葬地点个人的亲属(已确定他们被侵犯《公约》第七条)的意见。

缔约国代表作出一些澄清,尤其大致谈到开展必要的立法改革并不包括死刑;部委间(机构间)人权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塔吉克公民宪法权利(人权)部的工作情况。缔约国代表提到最近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宗教和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别报告员相继访问塔吉克斯坦。

缔约国代表表示同意接待委员会特别报告员访问塔吉克斯坦。访问的目的在于协助与有关官员进行更好的合作并帮助更透切了解工作/程序。他们要求收到一份内容大致如此的普通照会,以便为查明访问塔吉克斯坦首都的可能日期。

2008年5月向缔约国发出普通照会,征求安排访问的空档日期。迄今为止尚未收到缔约国的答复。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的答复并不令人满意并认为对话仍在继续进行。它提醒说,缔约国曾邀请报告员对缔约国进行后续行动访问,并提到尽管秘书处于2008年5月曾代表特别报告员向缔约国发出普通照会征求安排出访空档日期,缔约国尚未对此作出答复。

案件

Kurbano v, 1096/2002

意见通过日期

2003年11月6日

问题和认定的违反行为

任意逮捕和拘留、酷刑、不公正审判、没有法律代表/代表不适足、没有上诉权、没有口译服务、不人道条件、不公正审判之后判处死刑――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2款和第3款、第十条、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3款(甲)项及(庚)项。

建议的补救措施

提供赔偿并由普通法庭重新审判并且同时提供第十四条的所有保障,或者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释放。

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

2003年2月10日

答复日期

2007年12月5日(缔约国曾于2004年9月29日作出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

2004年9月29日,缔约国确认,根据委员会的意见,并且遵循2004年6月2日《死刑(暂缓)法》,对提交人的死刑判决减刑为25年有期徒刑。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04年3月9日第1300号命令,提交人获得赦免。缔约国提供了一份由总检察长办公室和最高法院致副总理作出的联合答复。总检察长和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提交人的案件并确定以下事实。提交人因被怀疑有欺诈行为于2001年5月12日被捕并因此于2001年5月14日受到指控,从2001年5月15日起被拘押。当时法律不允许法庭监控拘押因此由检察官监控。当局指出,案件档案没有任何关于提交人遭受酷刑或虐待的记录,而且提交人在侦办期间或是在法庭上均未对此提出申诉。在提交人承认相关谋杀行为之后,为他委派了一位律师并于2001年6月30日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提交人被控谋杀罪。当局得出结论说,经证实他犯有各种罪行(包括谋杀),对他的判决合乎情理,看不出有任何理由对此质疑。

2007年12月5日,缔约国提交了最高法院以及总检察长分别于2007年10月5日及2007年5月28日进一步作出的决定。经过二审后,两个机构均达成与他们先前作出的、并于2004年9月29日提交委员会的决定内容相似的结论。

已采取或需要采取的更多行动

在先前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中,表示对提交人被减刑感到满意,但同时要求缔约国充分落实委员会的意见。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然继续进行。

案件

DovudSherali Nazrie v, 1044/2002

意见通过日期

2006年3月17日

问题和认定的违反行为

酷刑、逼供、非法拘留、侦办初期没有法律代表、没有通知执行处决或埋葬地点――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款、第3款(乙)项、(丁)项和(庚)项以及违反《任择议定书》

建议的补救措施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缔约国有义务向Shukurova夫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作出适当赔偿,并向她透露她丈夫以及她丈夫兄弟的埋葬地点。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违反行为。

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

2006年7月2日

答复日期

2008年12月5日(缔约国曾于2006年7月13日作出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

2006年7月13日缔约国提交两封信,一封来自最高法院另一封来自总检察长办公室。它通知委员会,根据政府委员会的要求,两个机构研究了委员会的意见并对缔约国遵守其国际人权义务的情况提出自己的看法。

最高法院充分回顾案件的事实/程序。它提出缔约国在案件审议之前提交的资料,包括当事人要求总统大赦2002年3月被拒绝,以及2002年6月23日执行死刑(注:此案于2002年1月登记在册)。因此,当可以执行判决而且所有国内司法救助办法已经用尽之后,执行了处决。

对刑事案件资料的研究表明,法庭经过研究和评估大量确凿证据而确定Nazrievs的罪行(提供了大量证据内容,例如证人的证词,物证以及几位专家的结论)。最高法院认为,提交人声称调查人员采用酷刑强迫兄弟俩认罪是毫无根据的,而且与刑事案件资料以及其他证据内容不符。刑事案件档案没有任何记录表明对委派律师有过任何要求或抱怨,没有要求替换律师,Nazrievs的律师也没有抱怨无法会见其客户或提出请求。

最高法院拒绝提交人指控说,俩兄弟在侦办初期遭受酷刑而且法庭无视其这方面的说法,因为这些都是毫无根据。最高法院提到,根据刑事案件卷宗,侦办初期或是法庭审理期间俩兄弟或其代表均未提出任何酷刑指控(应注意到法庭审理是公开的,并有被告、其代表、亲属及其他人在场)。此外,俩兄弟“在侦办初期或法庭审理期间均未认罪,而且其供词”并未成为确定其罪行的证据。尽管如此,法庭已要求安全部拘留中心(俩兄弟被关押地点)提供他们的病历,而且2001年4月18日的答复表明,俩兄弟在拘押期间均要求得到治疗,治疗张力过高、“急性呼吸道病毒感染”、流感、龋齿和忧郁症。俩兄弟多次接受医生检查并得到适当治疗。在这些检查中并未发现酷刑或虐待痕迹,而且他们在体检时也未抱怨过遭受酷刑/虐待。

最后,关于提交人指控她未得知提交人被处决日期或埋葬地点一事,最高法院提请委员会注意执行刑事惩罚的法令。它指出,当最高法院得知俩兄弟被处决后便通知其家属。

副总检察长在2006年6月14日的决定中提供了与最高法院类似的决定并得出相同结论。

2008年12月5日,缔约国提供了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长分别于2007年10月5日及2007年5月28日作出的进一步决定。在第二复审案件后,他们得出了与其先前作出、并于2006年7月13日提交委员会的决定内容相似的结论。

提交人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于2006年9月26日送交提交人,供其在2006年11月26日之前提出评论。

缔约国2008年12月5日的答复于2008年2月21日送交提交人,供其在2008年4月21日之前提出评论。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继续进行。

案件

Davlatov兄弟和Askaro v, 1121/2001

意见通过日期

2007年3月26日

问题和认定的违反行为

酷刑、不公正审判、生命权、拘留条件:涉及Davlatovs两位先生――第六条第2款、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相结合,第十条,第十四条第2款。涉及Karimov先生和Askarov先生――第六条第2款,第七条结合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一起理解,第十条,第十四条第2款和第3款(乙)项及(丁)项。

建议的补救办法

采取有效的补救办法,包括赔偿。

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

2007年9月3日

答复日期

2008年12月5日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认为,最高法院根据委员会意见审查了提交人的案子。它详细复述了事实并提到法庭根据掌握的大量证据判决提交人有罪。关于委员会意见中提到的提交人的投诉,最高法院提到以下内容:声称受害人无辜是毫无根据、没有道理的;办案初期,所有提交人在有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均证实他们没有被逼供而且自由作出笔录供词;在办案初期以及在法庭上都有三个证人作证说2001年4月11日看到Karimov靠近副部长被杀害的地点;2001年4月11日对犯罪现场的搜查中发现一个运动包。所有四名提交人都证实他们用那个包携带枪支用于谋杀。

最高法院反驳说,委员会的结论没有事实基础,也不符合刑事案件卷宗所载资料。

总检察长办公室也研究了委员会的意见并对定论表示异议。卷宗资料尤其显示办案期间所有工作均有其各自律师在场,而且所有记录均由律师会签。因此委员会对所谓受害者的辩护权被侵犯的结论无从证实。至于声称由于他们戴着手铐被关在金属笼子里因此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缔约国提出,政府人员已解释说这是必要做法因为他们是危险犯。事实上,政府人员拒绝除去他们的手铐这一点不会从任何方面影响到审判结果。委员会得出结论说,判决死刑是不符合司法要求的,对此检察长的决定认为也是不正确的,因为委员会只片面听取提交人歪曲事实的指控。

提交人的评论

缔约国的答复于2008年2月21日交送提交人,供其在2008年4月21日之前提出评论。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继续进行。

缔约国

赞比亚

案件

1132/200 2, Chisanga

意见通过日期

2005年10月18日

问题和认定的违反行为

生命权、关于上诉以及减刑的无效补救――第十四条第5款结合第二条一起理解、第七条、第六条第2款、第六条第4款结合第二条一起理解

建议的补救办法

向提交人提供补救,包括对提交人的死刑给予减刑,作为处理特殊情况的一项必要条件。

缔约国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

2006年2月9日

缔约国答复的日期

2008年5月27日(先前曾于2006年1月17日作出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

2006年1月17日,缔约国提供了后续答复。关于提交人的判刑,缔约国指出它已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供了最高法院1996年6月5日的判决,该判决维持以情节恶劣盗窃罪罪名所判处的死刑,同时以谋杀未遂罪,另外判处被告18年有期徒刑。因此,赞比亚的观点是,如果判刑明确说明两项不同罪名,而且对每项罪名分别作出不同判决,则不会有任何混淆不清。缔约国引用其《刑法》第294节并确认最高法院如果认为载于第294(2)节的罪行――即,重大盗窃罪罪行,其中使用攻击武器或工具为火器,或者攻击武器或工具并非火器但在攻击中对任何人造成严重伤害――出现这种罪行时,就不能将死刑减刑。

缔约国确认,被告“有可能”或许已从死囚区转移到长期监禁区。它解释说这就构成“威慑性判刑”,就是说罪犯被判刑的罪名超过一项时,必须先服较短的刑期然后再服更为严厉的判刑。缔约国确认“威慑性判刑”是习惯法系统既定的惩罚方式之一,因此赞比亚法庭有权作出这种判决。

缔约国确认,其司法制度中的上诉权不仅受《宪法》保障并且也得到有效执行,因为对叛国、谋杀和情节恶劣重大抢劫罪行(均可判处死刑),被告从高等法院自动获得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权利而不受任何歧视。关于最高法院书记官那封据称减轻被告刑期的函件,缔约国指出该函件也许是转达最高法院对谋杀未遂罪所作出的判决。

缔约国指出,被告被带回监狱长期监禁牢房,为谋杀未遂罪而服刑18年。它补充说,没有记录表明两年后提交人被带回死囚牢房,并要求提交人证实这一指控。缔约国认为,最为恶劣罪行的构成内容属于一种主观标准并取决于具体的社会。在缔约国,谋杀罪或情节恶劣抢劫罪十分猖獗,因此如不将其作为严重罪行那么人的生命权、安全和自由等基本权利便无从谈起。赞比亚进一步指出,人权事务委员会建议说既然受害者没有死亡那么被告不应被判处死刑,这是对人权本质的冒犯。

缔约国提出,有总统法令对所有死囚区犯人实行大赦。据说总统公开宣布的是在其任职期间不会签署任何死刑命令。它进一步证实,囚犯仍可根据《宪法》请求赦免。这种申请由副总统主持的《赦免权委员会》负责处理。1995年以来没有执行过任何死刑,而且赞比亚目前暂缓执行死刑。

2008年5月27日,缔约国提供最高法院1996年6月5日另一份判决以及最终上诉结果通知书,两者均表明提交人对死刑的上诉已被驳回,其死刑判决被确认而且提交人还被判处18年的有期徒刑。缔约国没有说明再次提交这些文件的原因。

提交人的答复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重申其年度报告A/61/40所载决定,即,缔约国本应在委员会审议之前将案件是否可受理的论点列入缔约国对来文的评论中,而且委员会认为缔约国的答复并不令人满意,并认为后续对话仍在继续进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