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

报告类型

到期日

逾期年数

冈比亚 a

第二次

1985 年 6 月 21 日

2 3

赤道几内亚 b

初次

1988 年 12 月 24 日

1 9

索马里

初次

1991 年 4 月 23 日

1 7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c

第二次

1991 年 10 月 31 日

1 6

格林纳达 d

初次

1992 年 12 月 5 日

1 6

科特迪瓦

初次

1993 年 6 月 25 日

1 5

塞舌尔

初次

1993 年 8 月 4 日

1 4

安哥拉

初次 /

1993 年 4 月 9 日 /

1 4

特别

1994 年 1 月 31 日

尼日尔

第二次

1994 年 3 月 31 日

1 4

阿富汗

第三次

1994 年 4 月 23 日

1 4

埃塞俄比亚

初次

1994 年 9 月 10 日

1 3

多米尼克

初次

1994 年 9 月 16 日

1 3

几内亚

第三次

1994 年 9 月 30 日

1 3

莫桑比克

初次

1994 年 10 月 20 日

1 3

佛得角

初次

1994 年 11 月 5 日

1 3

保加利亚

第三次

1994 年 12 月 31 日

1 3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第三次

1994 年 12 月 31 日

1 3

马拉维

初次

1995 年 3 月 21 日

1 3

布隆迪

第二次

1996 年 8 月 8 日

1 1

海地

初次

1996 年 12 月 30 日

1 1

约旦

第四次

1997 年 1 月 27 日

1 1

马耳他

初次

1996 年 12 月 12 日

1 1

伯利兹

初次

1997 年 9 月 9 日

10

尼泊尔

第二次

1997 年 8 月 13 日

10

塞拉利昂

初次

1997 年 11 月 22 日

10

土库曼斯坦

初次

1998 年 7 月 31 日

10

罗马尼亚

第五次

1999 年 4 月 28 日

10

尼日利亚

第二次

1999 年 10 月 28 日

8

玻利维亚

第三次

1999 年 12 月 31 日

8

黎巴嫩

第三次

1999 年 12 月 31 日

8

南非

初次

2000 年 3 月 9 日

8

布基纳法索

初次

2000 年 4 月 3 日

8

伊拉克

第五次

2000 年 4 月 4 日

8

塞内加尔

第五次

2000 年 4 月 4 日

8

加纳

初次

2001 年 2 月 8 日

7

亚美尼亚

第二次

2001 年 10 月 1 日

7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e

初次

2001 年 10 月 31 日

6

白俄罗斯

第五次

2001 年 11 月 7 日

6

牙买加

第三次

2001 年 11 月 7 日

6

孟加拉国

初次

2001 年 12 月 6 日

6

印度

第四次

2001 年 12 月 31 日

6

莱索托

第二次

2002 年 4 月 30 日

6

塞浦路斯

第四次

2002 年 6 月 1 日

6

津巴布韦

第二次

2002 年 6 月 1 日

6

柬埔寨

第二次

2002 年 7 月 31 日

6

乌拉圭

第五次

200 3 年 3 月 2 1 日

5

圭亚那

第三次

200 3 年 3 月 3 1 日

5

刚果

第三次

200 3 年 3 月 2 1 日

5

a 委员会第七十五届会议 (2002 年 7 月 ) 在冈比亚没有提交报告和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审议了该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状况。向该缔约国发送了临时结论性意见。在第八十一届会议 ( 2004 年 7 月 ) 结束时,委员会决定将其意见改为结论性意见、并公开发表 ( 见第二章 ) 。

b 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 ( 2003 年 10 月 ) 在赤道几内亚没有提交报告和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审议了该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状况。向该缔约国发送了临时结论性意见。在第八十一届会议 ( 2004 年 7 月 ) 结束时,委员会决定将其意见改为结论性意见、并公开发表 ( 见第二章 ) 。

c 委员会第八十六届会议 ( 2006 年 3 月 ) 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没有提交报告但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审议了该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状况。向该缔约国发送了临时结论性意见,并请其在 2007 年 4 月 1 日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7 年 4 月 12 日发出了提醒通知。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在 2007 年 7 月 5 日的信中保证在一个月内提交报告 ( 见第二章 ) 。

d 委员会第九十届会议 ( 2007 年 7 月 ) 在格林纳达没有提交报告和派出代表团的情况下,根据该缔约国的书面回应,审议了该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状况。向该缔约国发送了临时结论性意见,并请其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提交初次报告。

e 虽然中国本身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中国政府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履行了它在第四十条之下的义务,这两个地区原先分别由英国和葡萄牙管理。

68.委员会再次特别提请注意,还有32份初次报告尚未提交(其中包括上文列出的21份逾期未提交的初次报告)。这种情况损害了《公约》的一个主要目标,即,使委员会能够根据缔约国的报告,监测缔约国遵守《公约》义务的情况。委员会定期向报告严重逾期的所有缔约国发出提醒通知。

69.对于本报告(第二章)第49和第51段讲到的情况,经修订的议事规则使委员会现在能够审议未按《公约》第四十条提交报告或要求推迟出席委员会会议的缔约国遵守《公约》的情况。

70.在2000年7月24日第1860次会议上,委员会决定请哈萨克斯坦政府在2001年7月31日之前提交初次报告,尽管该国在独立后尚未提交继承或加入文书。在通过本报告时,仍未收到哈萨克斯坦的初次报告。委员会再次请哈萨克斯坦政府尽快提交第四十条规定的初次报告。在这方面,委员会欢迎哈萨克斯坦于2006年1月24日批准该《公约》。

第四章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以及在未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审议一国的情况,就此通过结论性意见并公布这些意见

71.以下A节按委员会审议其报告的国家顺序排列,载有委员会针对在第九十一、第九十二、第九十三届会议上审议的缔约国报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敦促这些缔约国依照其《公约》义务就所指问题采取纠正措施并执行这些建议。B节涉及在未提交报告的情况下,就某一国家情况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并根据议事规则第70条第3款的规定予以公布。

A.关于本报告所涉期间审议的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72.格鲁吉亚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07年10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2483次和第2484次会议(CCPR/C/SR.2483和2484)上审议了格鲁吉亚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 C/GEO/3),并在2007年10月26日举行的第2500次会议(CCPR/C/SR.2500)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及时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报告根据之前的一些结论性意见,列入了有关自审议第二次定期报告以来的事态发展的详细资料,非常有用。委员会赞赏一个由《公约》相关各领域专家组成的代表团与会,以及他们对委员会在审查缔约国的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及表达的关切作出的口头和书面答复。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报告所涉年份期间在立法和体制方面出现的重大而广泛的变化,以期巩固法治,并落实委员会在2002年所提出的一些建议。

4)委员会欢迎格鲁吉亚于2006年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这一举措应确保更好地遵守《公约》第七条。

5)委员会欢迎2006年12月29日通过《归还财产法》,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迅速实施。

C.主要的关注问题和建议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阿布哈西亚和茨辛瓦利地区在执行《公约》方面有难度,并承认现已采取积极步骤,确保保护生活在目前尚不在其控制下的领土上的公民依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包括鼓励应邀访问格鲁吉亚的联合国特别程序机制访问此类领土,并与事实当局开展对话,但并未对有关群体充分执行《公约》条款,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第一条和第二条)

缔约国应当继续采取一切可能的、不加区别对待的措施,增进阿布哈西亚和茨辛瓦利地区/南奥塞梯事实上的当局依据《公约》对这些地区人民的保护。缔约国应确保各国际机构能够毫无障碍地开展工作。

7)委员会承认:a) 2007年4月《难民问题法》修正案准许在格鲁吉亚登记的难民享有临时居留权;b) 制定新的程序,可对总检察官的驱逐决定提出上诉。不过,委员会依然关注的是,现行立法未充分确保遵守不驱回原则。(第二、六和七条)

缔约国应当:

a)采取有效的立法和程序保障措施,确保不将任何人遣返回国,如果确有理由相信在该国他们有可能被任意剥夺生命或遭受酷刑或受到其他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b)为边防警卫人员提供有关寻求庇护者的权利的培训,并确立一种机制,加速将寻求庇护者从边防警卫手中移交给庇护局。

8)委员会承认2006年5月通过了《打击家庭暴力、预防和支持暴力受害人法》,但在格鲁吉亚仍有大量妇女遭受暴力,尤其是家庭暴力的伤害,以及没有足够的措施和服务来保护受害人,委员会对此依然感到担忧。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认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所的建立和管理工作,主要应由非政府组织来负责,但它并未保证为其筹措适当的资金。(第三、二十三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执行2006年《法》,包括:

a)建立机制,对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的分类数据,包括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和家庭关系以及对所进行的调查和起诉的数据进行汇编。应将此种资料公布于众;

b)迅速调查与家庭暴力和其他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如绑架新娘和强奸有关的申诉,并启动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程序;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包括在全国各地建立足够数量的适当庇护所。

9)委员会对有关警方和狱警过度使用武力导致死亡的指控表示关切。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2006年3月,在第比利斯第五监狱据称至少有七名囚犯死亡。(第六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坚决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行为。缔约国尤其应当:

a)确保对有关执法人员行为的申诉开展迅速和公平的调查,并公布此种调查的结果,包括对2006年第比利斯第五监狱骚乱的调查;

b)启动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程序;

c)就过度使用武力的犯罪性质以及使用武力时的相称性原则,向执法人员提供培训。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1990年《联合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d)向受害人及/或其家庭提供赔偿。

10)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采取了积极的立法、司法和监督措施,以加强针对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以及旨在大量减少对被拘留者受到此种虐待的指控的保障措施。(第二、七和九条)

缔约国应当:

a)确保对有关酷刑或其他虐待指控的申诉开展迅速和公平的调查,并启动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程序;

b)确保向受害人提供适当赔偿;

c)按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建立独立而适当的防止酷刑国家机制,诸如目前的公设辩护人办公室;

d)在今后几年中继续实施一项打击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综合行动计划,同时虑及酷刑和其他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问题特别报告员于2005年访问格鲁吉亚之后提出的建议。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囚犯待遇所采取的措施,例如,在Gldani地区(第比利斯)修建新的监狱,不过,对于缔约国许多监狱条件一直很恶劣,即人满为患、伙食极差且定量低、缺少足够的自然光和新鲜空气,以及据称很多囚犯因监狱恶况――在一些拘留所内等同于虐待――而死亡,委员会依然感到担忧。(第十条)

缔约国应当立即采取坚决、积极和协调的措施,改善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囚犯在审判前和定罪后的状况,使之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概述的所有要求。尤其是应当立即结束人满为患的状况。此外,缔约国应当实施替代监禁办法。

12)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通过了旨在允许国内流离失所者过上正常生活,同时保留其返回权利的方针,努力制定这方面的行动计划,以及采取措施为其自愿返回永久居住地创造条件,但感到遗憾的是,据报道在第比利斯、库塔伊西河和阿加拉地区发生从集体安置中心强迫迁离的事件,对此既没有法院的决定,也未得到有关人的同意,政府机构也未给予适当补偿和支助。(第十二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确保对集体安置中心私有化加以适当管理,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再发生对国内流离失所者强迫迁离的事件。缔约国也应当确保针对国内流离失所者的行动计划完全符合《公约》规定,尤其是符合自愿返回和不歧视原则。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为改革司法机构和增强其实效所作的努力,但对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受到干预以及司法腐败问题表示关注。(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步骤确保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尤其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干预司法行为,并确保及时、彻底、独立和不偏不倚地调查对一切干预行为的指控,包括对腐败的指控;并起诉和惩处犯罪嫌疑人,包括可能属于同谋的法官。

14)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对法官的适当教育,一般而言,他们没有受过国际人权法方面的培训,从而导致实际上几乎没有直接执行《公约》所承认的权利。

缔约国应当加紧努力,开展对法官的教育工作,以确保适当的司法审判。缔约国尤其应当提供《公约》及其对《宪法》和国内立法的解释所涉问题方面的培训,以便确保司法机构的所有行动都将符合其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

15) 委员会注意到,按照缔约国的解释,由于种种历史和社会因素,合法公共实体地位仅授予格鲁吉亚东正教教会。不过,委员会感到担忧的是,其他宗教团体因地位不同可能受到歧视。委员会遗憾地认为,与归还在共产主义时代所没收的宗教少数群体的礼拜场所和有关财产相关的问题尚未解决。(第十八条)

缔约国应采取步骤确保平等享有宗教或信仰自由权,并确保其立法和做法完全符合《公约》第十八条。缔约国应当处理与没收宗教少数群体的礼拜场所和有关财产相关的问题。

16) 委员会对于缔约国未就格鲁吉亚境内骚扰记者行为开展适当调查表示关注。(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保证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以及其他媒体自由,确保及时调查此类申诉,并起诉和惩处犯罪嫌疑人。

17) 委员会依然关注少数族群在享有文化权利方面所面临的障碍,以及少数族群的政治代表性很低。委员会承认在私人领域没有禁止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学校中也教授少数民族语言,但仍然感到关注的是,缺乏格鲁吉亚语言知识可能导致少数族群在不同的公共和私人领域处于边缘地位并且代表不足。(第二十五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

a)考虑有无可能允许少数族群在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一级使用其本族群的语言;

b)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少数族群,特别是亚美尼亚族和阿塞拜疆族有适当的政治代表性及参与政治,以及提高他们对格鲁吉亚语言的知识水平。缔约国应当采取步骤消除基于语言的歧视做法;

c)促进少数族裔融入格鲁吉亚社会。为此,缔约国应当与关注少数民族问题的有关群体和民间社会开展对话;

d)采用指标和基准来确定是否达到相关的反歧视目标。

18)委员会把格鲁吉亚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时间定为2011年11月1日。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向公众,以及司法、立法和行政机关散发其第三次定期报告和此结论性意见。这些文件的复印件应当发放到大学、公立图书馆、议会图书馆,以及其他所有相关地点。委员会还要求向国内的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发放第四次定期报告和这些结论性意见。希望能够向少数族群发放其本族语言的报告摘要和结论性意见。

19)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之内提交资料,说明上文第8、9和11段中所载委员会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的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所提其他建议以及整个《公约》的执行情况。

73.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1)人权事务委员会于2007年10月17日和18日举行的第2487和2488次会议(CCPR/C/SR.2487和2488)上审议了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CPR/C/LBY/4)。在2007年10月30日举行的第2504次会议(CCPR/C/SR.2504)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第四次报告及其所提供的与缔约国重新开展对话的机会,以及在审议报告之后提交的新资料。

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没有按时提交,没有根据委员会的提交报告准则撰写。另外,它遗憾地注意到,报告没有提供委员会以往结论性意见中(CCPR/C/79/Add.101)表示严重关切问题有关的数据,对2007年8月16日问题清单的口头答复(CCPR/C/LBY/Q/4)缺少充分资料。因此,对缔约国报告的审议受到了相当大的妨碍。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义务与委员会全面合作。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入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的两个《任择议定书》。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妇女在公共生活中的地位,特别是在工作场所以及在受教育和行动自由方面。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充分考虑委员会1998年的建议,对几乎所有关切问题未做改进感到遗憾。

缔约国应履行委员会对其所作的全部建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国家立法及其执行能够保障在缔约国切实享有《公约》的各项权利。

7)委员会尽管注意到代表团在口头陈述中对第1107/2002号来文(Loubna El Ghar诉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作了某些澄清,但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如何落实委员会对第4407/1990号来文(Youssef El-Megreisi诉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意见。

缔约国应充分落实委员会关于个人来文的意见,并尽快通知委员会。

8)委员会重申关于《公约》在缔约国法律制度中地位不定的关切。书面答复和代表团口头答复以及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报告后(第2条)提供的新资料,没有对此做出澄清。

缔约国应认识到,根据《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不能援引国内法规定作为不履行一条约缔约方义务的理由。

9)委员会遗憾的是,利比亚法律允许在所谓社会改造机构中为缔约国所称的自身保护而对尚未定罪的妇女进行强迫羁押,并且没有可能在法院对羁押提出质疑。(第三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重新考虑目前允许在所谓改造设施中允许强迫羁押妇女的法律规定。

10)委员会也依然关切缔约国尚没有通过立法保护妇女免受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第三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颁布恰当立法,有效制止侵犯妇女的行为。请缔约国在提交下一次报告时就这一问题提供详细资料以及分类数据。

11)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促进妇女权益方面有积极进展,特别是接受妇女进入司法系统、建立妇女研究中心以及成立妇女事务部,但重申其以往的关切,即许多领域在法律上和现实上仍然存在男女不平等,比如关于继承权和离婚。(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审议法律,以确保男女地位平等,特别是关于离婚和继承权。缔约国应进一步保障在法律和现实中落实这一平等。

12)尽管注意到缔约国保证其所采取的全部反恐措施符合国际法,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刑法》草案中的反恐内容不完全符合《公约》、对“恐怖主义”缺少明确定义。委员会并感到遗憾的是,缺少关于《公约》第四条所规定的紧急状态下保障措施的资料。委员会遗憾的是缺少关于其它国家向利比亚引渡被指控犯有恐怖主义罪行者的资料。(第四条和第九条)

缔约国应确保适用于反恐的《刑法》草案不违反《公约》,目前采用的反恐措施完全符合《公约》。缔约国也应向委员会提供关于被引渡给利比亚的利比亚国民的下落的资料。

13)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根据缔约国目前立法,死刑可适用于定义模糊笼统、并非能必然定性为《公约》第六条第2款所指最严重罪行的犯罪。它也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没有提供关于死刑所适用全面犯罪范围的充分细节。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过去两年中因被控谋杀和盗窃而处决的数据,但没有区别每一类犯罪的数量。委员会还对缺少关于死刑的资料表示遗憾。(第六条和第十五条)

缔约国应采取紧急步骤,在准备修订的《刑法》中减少可判处死刑的犯罪类别并对之做出具体规定。缔约国也应向委员会提供更详细的数据,说明过去六年中判处的死刑和执行的处决。委员会进一步鼓励缔约国废除死刑,并考虑批准《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

14)委员会重申其关切据称大量的被迫失踪与法外、即决或任意处决的案件以及缺少缔约国的有关解释。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在有关事件大约十一年后,缔约国仍不能提供资料说明负责调查1996年Abu Salim监狱事件的委员会工作情况。(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

缔约国应尽快调查一切强迫失踪案件和法外处决、即决即审或任意处决,起诉和惩罚这些行为的犯罪者,对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有效补救措施,包括适当赔偿。缔约国应提供委员会以往结论性意见中就此要求的统计数据。缔约国应确保尽快结束关于1996Abu Salim监狱事件的调查,并提供全面的报告。

15)委员会尽管注意到羁押设施受公诉人办公室和司法部监督,但依然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一贯使用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并且缺少缔约国关于起诉这些案件的资料。委员会还对保加利亚护士和巴勒斯坦医生的证词表示关切,他们可能遭受虐待并被迫签署文件,以证明缔约国不对其受酷刑或虐待负有任何责任。(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采取紧急和有效措施,停止使用一切形式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并确保由独立机制及时、彻底和公正地调查一切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起诉和惩处犯罪者,向受害人提供有效补救措施。

16)委员会依然深为关切法律所规定的—即使很少在实践中应用的—肉刑措施,比如断肢和鞭笞。这明显违反《公约》第七条。(第七条)

缔约国应立即停止施加一切肉刑,并根据委员会在以往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毫不拖延地在立法中取消肉刑。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依然存在着关于以血还血报复和向亲属支付偿命金的实践和法律规定,这可能有助于有罪不罚现象。(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审查关于以血还血报复和向亲属支付偿命金的法律与实践。

18)尽管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一个委员会起草难民和移民法,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说缔约国经常和集体地将难民和庇护申请者送回他们可能遭受酷刑和其他虐待的原居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移民、庇护申请者和难民不断提出指控,他们在被捕时,特别是在羁押中心受到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三条)

缔约国应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羁押以及引渡和驱逐外国人不导致他们遭受酷刑或其他虐待。缔约国也应确保那些声称有可能受到酷刑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外国人,可以对其被迫驱逐提出暂缓驱逐上诉。

19)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审前羁押时间过长的报告。委员会也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说相当大数量的囚犯被隔离关押,特别是涉及缔约国安全机构所关切的案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是关于无司法审查的和有违《公约》条款(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任意逮捕的报告。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特别是通过独立的司法监督和能够及时接触律师,确保羁押和审前羁押在法律上和实践中不会过长。缔约国也应立即停止任意逮捕,并确保其管辖下所有个人的《公约》权利得到保障。

20)尽管注意到缔约国暂停实施关于授权集体处罚的1997年《荣誉宪章》和对其进行法律审查,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据称对Bani Walid的一个社区的成员采用了集体处罚。(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取消该法,调查关于适用这一惩罚的案件,并对后果作必要补救。

21)委员会遗憾的是,新的《刑法》草案尚未通过,并且缔约国不能够为之提供一个可预见的具体时间表。(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新的《刑法》符合《公约》,并在一个合理的具体期限内通过。

22)尽管了解到2005年废除了人民法院,但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新的国家安全法院的必要性和任务与该法庭法官的任命和任期依然不明,以及国家安全法院与前人民法院之间有何区别。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至今不愿复查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国家安全法院在组成、职能和程序方面尊重《公约》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保障,包括被告有权对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供关于其任务、法律依据、组成以及职权的资料。最后,缔约国司法机构应当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所载的保障,复审查人民法院所作的定罪和判决。

23)尽管注意到缔约国在2006年3月释放了100多名被定为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囚犯,但委员会依然关切法律上和实践上对言论自由权的过度限制,特别是对于和平反对或批评政府及政治制度所施加的过度限制。另外,委员会遗憾的是,何时对1972年《出版法》—该法目前的形式严重限制了言论自由—进行久已过时的修正并何时完成和通过,缔约国没有做任何表示。(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

缔约国应尽速修改立法,包括1972年《出版法》,确保对言论自由权的任何限制,包括对媒体的任何限制绝不违反《公约》。

2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1972年《第71号法律》和《刑法》第206条,对于违反“1969年革命”原则的政治理论而成立团体、组织或协会,或者呼吁设立这类团体,依然能够适用死刑。(第六条和第二十二条)

缔约国应提供由于违反《1972年第71号法律》和《刑法》第206条被判处死刑或入狱者的数目和原因。缔约国应根据《公约》废除这些法律规定。

25)委员会注意到对管理团体登记的法律做了修订,准许上诉,但关切的是,法律和规定,及其目前的适用,阻碍了行使结社自由与和平集会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和平结社和集会权的实际行使。

26)委员会注意到,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某些资料说一个Amazigh团体的权利据称受到侵犯。(第二十七条)

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这一问题的资料。

27)尽管委员会注意到法律上不歧视非婚生儿童的规定,但关切的是有报告说在实践中存在着对他们的广泛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说嫁给非利比亚国民的母亲的儿童在2007年9月不能入学。(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其克服社会偏见的计划和社会政策,以确保在法律上和实践上不歧视非婚生儿童和嫁给非利比亚国民的母亲的儿童。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交任何资料,说明如何传播关于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的审议以及1998年建议的资料。

缔约国应确保传播有关其报告义务和委员会建议的资料,并确保社会各阶层对《公约》的普遍了解。

D.关于《公约》的宣传

29)缔约国应向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以及民间社会的所有其他组织,包括人民议会散发其向委员会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及本决定性意见。

30)委员会重申,缔约国的今后报告应当载有详细和最新资料,说明缔约国管辖下个人享有《公约》所保护的每一权利的程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时可争取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其他实体或从事人权工作的机构获得技术援助。

31)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0条第5段,缔约国应当在一年之内提交对第10段、第21段和第23段委员会建议所采取后续行动的资料。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落实余下建议的情况,在2010年10月30日前提交。

74.奥地利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07年10月19日举行的第2490次和第2491次会议(CCPR/C/SR.2490和2491)上,审议了奥地利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CPR/C/AUT/4),并在2007年10月30日举行的第2505次会议(CCPR/C/SR.2505)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内容翔实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其中提到了委员会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但是,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报告应当提交的日期是2002年10月,但是该国直到2006年7月才提交报告。委员会赞赏该国代表团提供的完整的书面答复,以及代表团对委员会书面和口头提问所作的坦率而详细的解答。委员会同时还赞赏该国高级别的跨部门代表团到会,以及该代表团与委员会委员之间展开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注意到,《2007-2010年奥地利政府工作方案》设想,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中的定义,在奥地利调解人委员会的主持之下,建立一个防范性机构,同时人权咨询委员会在从内政部脱离之后并入这一机构,以期确保其独立性,并将其管辖权扩大到包含所有的监禁场所。

4)委员会注意到,根据《2007-2010年政府方案》,将对宪法进行改革,重新制定有关基本权利的法规,并进一步改善人权的保护体制,其中包括建立一种包含两个层面的行政法院制度。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了以下修正,修正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a)对于通过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其他非法的审讯手段所取得的证据,明确规定禁止采纳(《刑事诉讼改革法》第166款(1));

b)对于据说采用上述非法手段逼取证据的案例,法院有义务立即并按职责必须向检察官报告的责任。《刑事诉讼改革法》第100款(2));

c)从速开展刑事程序、尤其是在被告受拘禁情况下从速开展刑事程序的要求(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款),以及在与案例相关的疑窦不能作为持续诉讼程序的依据情况下,和预计进一步澄清事实仍不能预计证实疑窦的情况下,被告有权提出请求,终止程序(《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08款(2)》。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6)委员会注意到,与《欧洲人权公约》不同的是,《公约》不能在缔约国直接适用,而缔约国的法院和主管当局也很少依据《公约》来执行或诠释国内法。对此,委员会重申,与已被纳入奥地利宪法法层面的法律之中的《欧洲人权公约》条款所涉范围相比,《公约》中规定的一些权利超越了前者的范围(第二条)。

缔约国应当确保,《公约》所保护的所有权利都能在国内法中得到承认,同时确保法官和执法人员得到适当培训,根据《公约》适用和诠释国内法。

7)委员会关注到缔约国没有任何机制来确保有系统地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落实委员会通过的意见,尤其是帮助受害者针对其得到《公约》保障的权利受侵犯事件而取得赔偿的机制(第二条)。

委员会应当考虑设置适当的机制,落实委员会的意见,以便确保在缔约国侵犯《公约》规定的权利情况下,受害者能取得包括赔偿在内的补救。

8)委员会注意到,《平等待遇法》、《残疾人士就业法》和《残疾人士平等法》对工作场所基于族裔血统和残疾情况,以及在诸如社会保障、住房、教育和健康等其他方面实行的歧视提供保护。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依照《平等待遇法》,针对性别歧视所提供的保护就不那样完整,而对基于年龄、宗教和性取向存在的歧视所提供的保护只局限于“工作”范围。委员会并关注到,这种对各类歧视理由作轻重区分的情况在各省的法律里也可以看到,而且对于该法所涉及的有关残疾人士的案例,受害者在申请法院诉讼程序之前,必须先试图进行法院外解决(第二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款、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考虑修改《平等待遇法》、《残疾人就业法》、《残疾人平等法》和各省的相关法律,以便使所有受禁止的歧视理由得到同等的处理,并确保针对歧视提供平等的实质性和程序性保护。

9)委员会关注的是,为警察提供的专门旨在防止歧视不同族裔背景的人的训练并非义务性的(第二条(1)款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开展对警察的强制性培训,防止歧视所有弱势族裔群体,尤其是罗姆人。

10)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近年里已经取得了进步,但是即使在规定了法定配额情况下,妇女在公共的政府部门中担任高级职务人数仍然很少,而且在国民议会,尤其是在许多省级的立法机构中人数很少。(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

缔约国应当扩大各项战略,实现妇女担任公职占40%的配额,尤其是在高级职务中,也包括在省级公职中,如对高级职务引进公开竞争机制。缔约国并应采取措施,例如可以通过设置法定的配额,来实现妇女在国民议会中,尤其是在省级立法机构中具有平等的代表性。

11)委员会关注的是,有报告指出,对于在被警方拘押时死亡和受警方虐待的案例,缔约国常常未能及时开展调查,而且只施行了很轻的徒刑以及纪律处分。委员会尤其关注到毛里塔尼亚国民Cheibani Wague的案例, 此人于2003年7月16日在维也纳死去时有一名医生在场,而且被三名医务助理和六名警察钳制,调查时所有这些人都没有被停职,而且其中多数人都被宣判无罪;该名医生和一名警官仅被分别判处7个月和4个月的缓期徒刑。委员会并关注到冈比亚国民Bakary Jassay的案例,此人在递解出境的行动取消之后,于2006年4月7日在维也纳受到警察的虐待和严重伤害,而据此负有责任的警官由于“减轻罪责的情节”而仅被分别判处8个月和6个月的缓期监禁,目前这些警官继续在警察机构内任职(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当立即采取切实措施,使警察拘禁期间受拘留者死亡和被虐待的案件得到内政部以外的独立公正机构的及时调查,并确保对警察的判刑和纪律处分不得过于宽容。缔约国并应加强防范性措施,包括对警察、法官和执法人员提供有关人权和受拘留者待遇问题的强制性培训,并加紧努力,消除警察训练制度中对制服人员方法方面的不足之处。

1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外国人治理法》(2005年)第79款(6),等待递解出境时绝食的受拘押者可以被留在拘押场所,据报告在没有适当的医疗观察情况下可能造成这些人的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委员会尤其关注到一名来自冈比亚的18岁庇护寻求者Yankuba Ceesay的案例,此人等待被递解出境期间在经过11天绝食之后,于2005年10月在“保安囚房”里死去,还有一名等待被递解出境的尼日利亚受拘押者Geoffrey A.,他在绝食41天之后于2006年8月获释,他获释的情况没有向任何人通知,他在回家途中昏倒在路上(第六条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当确保等待递解出境期间绝食的受拘押者得到适当的医疗观察和治疗。缔约国并应对Geoffrey A.的案例开展独立公正的调查,同时向委员会通报对此案和对Yankuba Ceesay案的调查结果。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关受拘押者,尤其是外国人,遭受酷刑或虐待事件的报告,有关事件的性质没有详细的统计资料,而且对这类行为的肇事者所实行的处罚种类也没有提供详尽的统计资料(第七条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当就受拘押者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报告事件的性质提供详尽资料,资料应当按受害者的年龄、性别和族裔血统、判决数目、对此类行为肇事者实行的处罚种类而分门别类地开列。缔约国并应就受拘押者(尤其是外国人)遭受酷刑和虐待的具体案例提供资料,其中包括有关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的资料。

14)委员会关注到没有提供有关为性剥削和强迫劳役目的而受贩运的妇女和儿童数量的分门别类的统计数据,也没有提供基于人道主义理由获得拘留许可的人口贩运受害者人数的统计数据(第八条)。

委员会应当设置一项收集这类数据的制度,并且在第五次定期报告内纳入这一资料,以及关于根据2006年通过的《全国打击人口贩运现象行动计划》所取得进展的资料。

15)委员会关注到有报告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无经济能力的刑事嫌疑犯只有在法官对其还押监禁作出决定之后,也就是在其被捕96小时以后,才能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第九条和第十四条(3))。

缔约国应充分保证刑事犯嫌疑人的以下权利:在审问之前与律师联系的权利及在审问期间有律师在场的权利,特别是保证200611日起联邦司法部和联邦律师协会提供的24小时免费法律咨询服务,至少对无经济能力的刑事犯嫌疑人而言,成为有充分资金保证的、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刑事诉讼改革法》(2004年)第59款(1)准许“只要有关方面认为为避免调查或收集证据由于律师在场受到不利影响。”警察可以监督被捕者或受拘押者与律师之间的联系,而且不准许律师出席审讯。(第九条)。

缔约国应当保证《刑事诉讼改革法》第59(1)关于被拘捕或拘押的人与律师之间在联系时所受的任何限制不应当完全由警察单方来决定,并应确保丧失自由的人绝不能完全被剥夺与律师私下交谈和在审讯期间有律师在场的权利。

17)委员会对于该国根据2006年1月生效的《外国人治理法》而拘押等待递解出境的寻求庇护者,包括身心遭受创伤的人的人数很多。该项法律规定,如果可以假设寻求庇护者的申请将会根据《欧盟都柏林二规则》被拒绝,那么庇护寻求者就可以在其庇护程序的初期就受拘押。委员会尤其关注到,等待递解出境的庇护寻求者常常被关押在并非为长期拘押而设计的警方拘留设施里达几个月之久,据报告,在这类设施里多数受拘押者每天被关押在紧锁的囚房里达23小时,不能与家人接近,也无法得到合格的法律援助或适当的医疗护理(第十条和第十三条)。

缔约国应当审查其对庇护寻求者的拘押政策,尤其是对身心创伤者的政策,优先注意为寻求庇护者提供替代刑事的居留场地,并立即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受拘押等待递解出境的所有庇护寻求者能够被集中在专门为此目的设计的中心里,最好是在开放的拘留场地,并向其提供符合其法律地位的物质条件和作息制度,提供职业性活动,准许有接待来访者的权利,并完全有机会得到免费与合格的法律咨询以及适当的医疗服务。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指出,寻求庇护的女性并非自动交由女性庇护问题官员询问并得到女性翻译的帮助。而儿童在庇护程序中是按与成人相同的方式处理的(第三条、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1)款)。

缔约国应当将寻求庇护的女性自动提交女性询问者和翻译,并且对首先处理庇护问题的官员颁发处理与成人分离的儿童的准则,以此对难民地位确定工作采取敏感注意到性别和年龄问题的方式。缔约国并应颁发关于涉及性别的迫害作为申请庇护理由的准则。

19)委员会关注到,《联邦庇护法》(2005年)设想的家庭团聚只适用于核心家庭成员,即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得到承认的难民父母和补充保护的受益者,而将成年受扶养子女、未成年孤儿兄弟姊妹和那些得到国际保护的人在其原籍国时共享家庭生活的其他人排除在家庭团聚规定之外,有可能造成困难状况(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1)款)。

缔约国应当考虑修改《联邦避难法》,以便对难民和补充保护受益者的案例采取更加开放的核准方式。

20)委员会对于该国的政治和媒体言论以及因特网内容中持续对穆斯林、犹太裔和少数民族的种族歧视性和仇外性舆论感到关注(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加紧开展公共宣传和提高认识的运动,并确保法官、检察官和警察严格执行《刑法》第283条,以及惩处煽动种族主义或宗教仇恨言行的其他刑法条款,从而大力制止任何传播种族主义或宗教仇恨的宣传。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罗姆语只在维也纳作为课程以外的学科传授。而缔约国内的学校并不提供有关罗姆文化的特别教学课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当加紧努力,在有足够需求的地方向罗姆儿童提供以其本身语言听课或接受有关其语言和文化的课程的适当机会,同时确保为此向合格的教师提供适当的培训并聘用合格的教师。

22)委员会注意到,2001年12月13日关于地形路况标志的宪法法院决定还没有在卡林西亚执行(第十九条第(2)款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20011213日关于地形路况的标志问题的宪法法院决定得以在卡林西亚执行。

23)委员会确定2013年10月30日为奥地利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的日期。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用德语向公众以及司法、立法和行政机关发表并广泛宣传缔约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及委员会关于缔约国的意见全文。委员会并要求缔约国向本国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第五次定期报告。

24)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之内提交资料,说明落实委员会在以上第11、12、16和17段内的建议的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的定期报告中纳入有关落实其他建议和整个《公约》的落实情况的资料。

75.哥斯达黎加

1)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2日举行的第2492次和2493次会议(CCPR/C/SR.2492和2493)上,审议了哥斯达黎加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CPR/C/CRI/5),并于2007年11月1日举行的第2508次会议(CCPR/C/SR.2508)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哥斯达黎加的第五次定期报告。报告载有关于缔约国法律和新立法草案的详细资料。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感到,报告未充分提供关于有效落实《公约》的切实资料,且缺乏分类统计数字。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向该国代表团提出的口头提问的答复。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在介绍本报告时,未派该国负责《公约》所涉专题的专家出席会议,致使委员会与缔约国之间的对话难以展开。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国际上承诺并带头维护和增进人权的工作,尤其是在废除死刑和消除酷刑方面,并赞赏该国民主体制稳定,有助于尊重和增强人权。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哥斯达黎加批准了哥斯达黎加于2005年率先提出的案文形成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这一步骤应能确保对《公约》第七条更好的贯彻。

5)委员会欢迎最高法院设立了专门主管土著事务的检察厅、设置了一个土著语言法庭翻译组,并向法官颁布了指导准则,列明在处理涉及土著人民利益纠纷时,必须与土著人民进行磋商。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a) 2007年4月25日通过了《确定侵害妇女暴力为罪行的法案》;(b) 修订了《家庭法》、《刑法》和《民法》,目的是与婚姻有关事项中保护儿童;(c) 通过了《父亲责任法》,该法确立了生父亲子关系确认权。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哥斯达黎加当局向哥伦比亚当局不当地透露了近9,000名哥伦比亚难民的姓名(第二和十三条)。

缔约国应采取步骤,确保充分尊重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个人档案的保密原则。

8)委员会重申对预审拘留期可长达12个月,并可进一步延长,以及法律授权可实施长达十天的单独监禁制,感到关注。委员会不清楚,遭单独监禁人员的情况,以及司法监察程序,尤其考虑到《宪法》第37条与44条之间潜在的前后不一致状况(《公约》第七至十条)。

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缩短预审拘留期,并消除长期的单独监禁,适当确保在实践中遵循《公约》。

9)委员会关切地感到,缔约国监禁中心,包括移民当局管理的监禁中心过度拥挤和条件恶劣。(《公约》第十条)。

缔约国应采取步骤,解决拘留中心,包括那些属移民局管理的拘留中心过度拥挤的状况,并确保遵守第十条的要求。缔约国尤其应考虑到《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到的历史原因,委员会但仍关注,在哥斯达黎加,只有按天主教缔结的婚姻才具备民事效力,这种状况形成了对信奉其它宗教夫妻的歧视(《公约》第二、十八、二十三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步骤,使国内法律符合《公约》第二、十八、二十三和二十六条,并保障各宗教之间互不歧视的原则。

11)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对新闻的法律限制,诸如保护官员和知名人士名誉法,和界定新闻诽谤和侮辱罪的条款,尽管规定列明这些是可处以罚款的罪责。委员会还关注,有报告称缔约国境内发生对记者袭击和威胁的行为。此种行为可损害该国的民主体制。

缔约国应采取积极的步骤,根据《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保障言论和新闻自由。缔约国尤其应确保,目前提交立法议会,有关“言论和新闻自由”的第15974号议案,完全符合《公约》确立的保障和限度,包括取得信息的渠道。缔约国还应调查、审判和惩治袭击或威胁记者的罪犯,并对受害者提供赔偿。

12)委员会确认缔约国为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行为,以及色情剥削现象作出了努力,诸如设立了监视系统并与私营部门行为者,包括旅馆和出租车网络结成联盟,但委员会仍关注公众对这种现象的非法性质缺乏认识。委员会还遗憾地感到,委员会未收到有关据称2004年从洪都拉斯贩运入境内儿童的明确资料。这种贩卖儿童行为可能不会受到惩罚,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第二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强措施,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行为,尤其应:

a)确保对任何从事此类剥削行为者的惩处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符;

b)继续作出努力使民众认识到对妇女和儿童的性剥削是非法的;

c)为各主管当局举办培训班;

d)保护受害者从而使之可找到庇护所,出庭作证指控刑事或民事案的被告,并对受害者提供赔偿。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当局在新闻报道中发表污辱一般哥伦比亚人特别是哥伦比亚难民的言论,将哥斯达黎加境内犯罪率上升说成与哥伦比亚人有关(第二、二十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确保政府官员不公开发表污辱或歧视外国人的仇外言论。

14)委员会规定2012年11月1日为哥斯达黎加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委员会请缔约国印发第五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广为散发给广大公众及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这些文件的印刷件应分发给各大学、公共图书馆、议会图书馆及其它相关地点。委员会还请向民间社会和在该国境内运作的非政府组织提供第五次定期报告及其结论性意见。缔约国应酌情以各种土著语言向各土著社区分发报告和结论性意见的内容提要。

15)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该在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就上文第9和12段中所载委员会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落实其他各项相关建议和整个《公约》的落实情况。

76.阿尔及利亚

1)人权事务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3日和24日的第2494、2495和2496次会议(CCPR/C/SR.2494、2495和2496)上,审议了阿尔及利亚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DZA/3),并于2007年11月1日举行的第2509次会议(CCPR/C/SR.2509)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阿尔及利亚提交了第三次定期报告,并欢迎有机会与缔约国对话。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在审议报告期间派遣一个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会议表示欢迎。委员会还对该国政府于审议报告之前和期间提供的其他文件表示感谢。委员会意识到在1990年代剧烈的暴力行为包括对平民的暴力行为所带来的痛苦,这是在违反人权并否定容忍的情况下对宗教和宗教极端主义进行政治利用所引起的,是对社会和国家的一项挑战,但委员会认为,这种情况绝不能作为在紧急状况时违反《公约》第四条的理由。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家庭法》修正案,其目的在于改善对阿尔及利亚妇女权利的尊重以及保护家庭。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在学校提供人权教育,以及对法官和法官候选人提供关于人权、种族和关于被拘留者待遇问题的培训。委员会还欢迎人权教育已被纳入国家宪警和执法机构的培训方案。

5)委员会欢迎从1993年起已依法暂停执行死刑及缔约国自认是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6)委员会指出,根据缔约国的报告,《公约》优于本国法,并可在缔约国法院援引。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公约》保护的权利并未完全收入国内法,而且《公约》未得到足够的广泛宣传,无法经常在法庭中援用和向行政当局提出。委员会还感到遗憾,虽然阿尔及利亚法院的判例法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7条进行民事拘禁违反《公约》第十一条,但该法的这一条文仍未废除(《公约》第二条)。

缔约国应当保证,其法律能充分落实《公约》所确认的各项权利。缔约国尤应确保存在保证行使这些权利的补救办法。它应当使全体人民、尤其是执法人员知晓《公约》。

7)缔约国虽然提到侵犯人权者可提交刑事诉讼审判,但是委员会仍关注地指出,缔约国仍未提供这种诉讼的精确具体资料。委员会还关注地指出,在阿尔及利亚犯下的许多严重侵犯人权事件,包括由公务员犯下的侵权行为仍然可以完全不受处罚,并且这种行为继续发生。委员会还指出,缔约国提供说明起诉和处罚严重罪行的例子不多,例如与“失踪”案件有关的罪行。委员会还对第06-01号法令表示关注,该法令颁布了《和平与全国和解宪章》,禁止起诉国防部队和保安部队成员,因而似乎纵容有罪不罚以及损及有效补救权(《公约》第二、六、七和十四条)。

缔约国应:

a)确保第06-01号法令第45条不会阻碍根据《公约》第二条享有有效补救权,尤其应修订第45条,明确规定该条不适用于酷刑、谋杀和绑架事件。此外,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告知公众,第45条不适用于涉及酷刑、法外处决或失踪的陈述或起诉;

b)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已提请该国注意的所有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如屠杀、酷刑、强奸和失踪都受到调查,并保证那些对此类侵权行为负责的人,包括公务员、和武装部队成员均受到起诉和惩处;

c)确保在有关司法当局对已犯下或可能犯下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如屠杀、酷刑、强奸和失踪行为和其他侵权者、不论是公务员或武装部队成员进行彻底全面调查,同时法院能够审查这些人据称的罪行并作出关于赦免、免刑或减刑或结束诉讼的决定之前,不得给予这些人以赦免、免刑或减刑;

d)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第06-01号法令执行情况的资料,不仅应说明受益于赦免、免刑或减刑或结束诉讼者的人数,还应说明他们是在涉及何种罪行,在何种情况适用第06-01号法令的。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明确保证,制订《和平与全国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的所有条款、尤其是第46条均未侵犯个人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权利,也未根据第46条提出过诉讼。然而,委员会仍关注地指出,第46条规定任何攻击国家体制、诽谤政府官员或破坏缔约国国际形象的人均可处以有期徒刑和课以罚金(《公约》第二、十九条、《任择议定书》第一、二条)。

在制订《和平与全国和解宪章》第06-01号法令中,如有侵犯言论自由和侵犯人人有权就侵犯人权行为在国家和国际一级得到有效补救的规定,缔约国应全部予以废除。缔约国还应确保公众知晓个人可根据《任择议定书》将某一事件提交委员会及其他国际或区域机构处理的权利,而且第06-01号法令的规定也不得阻碍这一权利的享有。

9)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缔约国未向委员会提供任何资料说明执行委员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意见》所列的各项建议(第1172/2003号来文,《Madani Abbassi诉阿尔及利亚》,2007年3月28日通过的《意见》(不公平审判和任意拘留);第1297/2004号来文,《Medjnoune诉阿尔及利亚,2006年7月14日通过的《意见》(任意拘留和失踪);第1196/2003号决定,《Boucherf诉阿尔及利亚》,2006年3月30日通过的《意见》(失踪);第992/2001号来文,《Bousroual和Saker诉阿尔及利亚》,2006年3月30日通过的《意见》(失踪);第1085/2002号来文,《Taright等人诉阿尔及利亚》,2006年3月15日通过的《意见》(任意拘留)(《公约》,第二条;《任择议定书》第一、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落实委员会的意见,确保享有《公约》第二条第3款规定的有效补救的权利。

10)委员会注意到了全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的工作,但关注地指出,没有关于该委员会结果的资料,原因除其他外是,未公布该委员会的年度报告。委员会还遗憾地指出,没有关于该委员会人权全国行动计划的资料(第二条)。

缔约国应确保公布全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的年度报告。

11)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明确表示,当局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能对监狱进行定期和实态视察,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非政府方面的许多报告指出,据称在HouchChnou、Oued Namous、Reggane、El Harrach和Ouargla等地设有秘密拘留所,这些拘留所关押着被剥夺自由的人(《公约》第二和九条)。

缔约国应确保所有拘留所均由民事监狱当局和检察官办事处监管,保证符合《公约》第九条的所有规定,制订一个拘留所和被拘留者登记册,被拘留者家属和律师应可查阅登记册,登记册除其他外,应注明负责拘留的当局。

此外,缔约国应在法律和实践方面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独立国家机构均能定期探访所有关押机构、包括情报部门和安全部门的关押机构。

12)委员会虽注意到全国失踪问题特设委员会的工作以及设立了登记投诉失踪事件的办事处,但仍关注地注意到,当局迄今仍未对发生在阿尔及利亚的严重侵犯人权事件进行公开、彻底和独立的评估。委员会还关注地注意到,完全没有关于全国失踪问题特设委员会工作和取得的成果的资料,该委员会的报告仍未公布(《公约》,第二、六、七、九、十和十六条)。

缔约国应:

a)承诺确保失踪人员和(或)其家属能利用有效的补救办法和适当的后续行动,同时确保尊重赔偿权和尽可能给予补救;

b)在所有情况下,承诺澄清和解决每一个失踪案件,尤其是澄清案情和确认受害人身份。缔约国应进一步确保任何被秘密拘留者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适当尊重这些人被尽快带见法官的权利。就死亡者而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澄清死亡地点和死因,以及埋葬地,并保证将死者尸身交还家属;

c)缔约国还应进一步确保被秘密关押者受到法律保护,同时适当尊重这些人被尽快带见法官的权利。关于死亡人员,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澄清死亡地点和原因,以及埋葬地点,并保证将死亡者的遗体交还其家属;

d)对所有指称的失踪案件进行全面的独立调查,以便认明、起诉和惩处犯法者。

13)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颁布《和平与全国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法令规定,失踪人员家属须先请求有关方面宣布其家人已经死亡,才有资格得到赔偿(《公约》,第二、六和七条)。

缔约国应:

a)在失踪案件中,废除关于能否有权获得赔偿取决于家属是否愿意请有关方面宣布家人已经死亡的规定;

d)确保赔偿或其他形式的补救办法充分反映侵权行为和遭受的损害的严重程度。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紧急状况并未对大多数的权利和自由造成限制和说法,但仍对阿尔及利亚在1992年宣布的紧急状态一直有效表示关注,例如警察执行的任务一直交由情报和安全局负责即是明证。委员会另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公约》第四条(紧急状态期间的克减问题)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

缔约国应承诺根据《公约》第四条规定的标准审查是否有必要维持紧急状态,并确保其执行不会导致违反《公约》。与此同时,缔约国应指明,哪些权利仍受到减损以及具体说明进行减损的必要性。

15)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关于缔约国发生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其他有辱人格待遇的案件,据报这些行为是由情报和安全部犯下的(《公约》,第二、六和七条)。

缔约国应:

a)保证所有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指控均受到独立机构的调查,犯有此种行为的人都受到适当起诉和惩处;

b)改善对政府人员进行这一领域的培训,以确保所有被逮捕或拘留的人都能知晓他们的权利。

1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减少了可以判处死刑的罪行数目并减轻某些囚犯的刑罚,从而在废除死刑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未收到可判死刑的罪行清单,而一些被判处死刑者尚未正式获减刑,尽管他们有权受益于这种措施(《公约》,第二和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快减轻根据1993年起生效的暂停执行死刑规定,不再是可判处死刑的罪行的刑罚。缔约国应兑现其废除死刑的意愿,并批准《第二号任择议定书》。

17) 委员会了解到为了打击恐怖主义须作出安全规定,但仍关注缔约国未详细说明《刑法》所规定的定义极广泛的恐怖主义和颠覆活动,尤其是鉴于这种行动的后果是可判处死刑的(《公约》,第六、七和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反恐措施符合《公约》规定。此外,恐怖主义行动和颠覆活动不应被解释为,可援引恐怖主义行动,作为拒绝《公约》规定的权利的合理行使的理由。

18)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但对警方拘留期限(长达12天)表示关注,而且在实践中,期限还可延长。委员会还关注地注意到,法律未能保障在被警方拘留期间的沉默权或联络律师权,而且也未能总能尊重被拘留者就医、与其家人联系和在合理时间内受审判的权利(《公约》,第七、九条)。

缔约国应确保《刑事诉讼法》根据《公约》第九条规定警察拘留的法定期限,并应保证在实践中法定期限受到遵守。《刑事诉讼法》应定明被拘留者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保持沉默、被逮捕时与律师联络以及就医和与亲属联系的权利,并在实践中得到遵守。在其下一次报告中,请缔约国提供详尽资料,说明为在实践中保证尊重受拘禁者权利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为监测拘禁条件而制定的办法。

19)委员会对该国法律未明确禁止通过酷刑逼供以及规定这种供词不能作为证据表示遗憾(《公约》,第七和十四条)。

《阿尔及利亚刑事诉讼法》除了应规定绝对禁止酷刑之外,缔约国应正式禁止所有法庭采用通过酷刑取得的口供。缔约国还应在其下次报告中说明,要求就不公平审判判处的刑罚进行复审的数目,包括根据采用酷刑取得的供词作出的判决。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希望修正其法律并反思阿尔及利亚妇女的地位,但关注地注意在法律和实践方面仍对妇女有歧视,尤其是在婚姻、离婚和充分参与公共生活方面(《公约》,第三、二十三、二十五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

a)加速作出努力,促使家庭法和个人地位法符合《公约》第三、二十三和二十六条的规定,尤其是在监护制度、婚姻和离婚法方面(尤其是无子女离婚妇女无权取得住房)及关于监护子女的决定。此外,缔约国应废除多妻制,这种做法侮辱了妇女的尊严,并且与《公约》不符;

b)加紧努力,提高阿尔及利亚人口对妇女权利的认识,促进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增加妇女受教育的机会并保证她们的就业机会。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了努力,减少阿尔及利亚暴力侵害妇女现象,但仍关注《刑法》没有关于这一事项的规定,尤其关注未界定家庭暴力行为和婚内强奸。委员会还对没有关于全国防止暴力侵害妇女战略的资料表示关注(《公约》,第三和七条)。

缔约国应:

a)加强努力,提高政府人员、尤其警察和广大公众关于有必要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认识,并就此方面向他们进行教育;

b)修订其法律,以便界定家庭暴力行为和婚内强奸,并将其定为刑事罪行。

22)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有报告指出,某类寻求庇护者、包括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给予难民地位的人无法利用阿尔及利亚法律规定的生效的庇护程序,因而有被作为非法移民而遭到拘留和驱回的风险(《公约》第七条)。

缔约国应保证所有寻求庇护者均可以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缔约国应避免将寻求庇护者或依不推回原则取得难民地位者驱逐出境,尤其是这些人在原籍国如果有可能遭到酷刑和虐待。

23)委员会注意到了缔约国的答复,但关注某些人由于从事某些活动而从伊斯兰教改信其他宗教,这些人可能遭到刑事起诉,并关注第06-03号法令就信奉非伊斯兰教的宗教的条件和规则作出了规定,但却未明确具体说明哪些活动被禁止(《公约》,第十八条)。

缔约国应确保其关于宗教活动的法律和实际做法符合《公约》第十八条的规定。

24)委员会注意到在2006年7月有些新闻记者获得特赦,但仍关注地指出,许多新闻记者曾遭受到并继续受到缔约国当局的压力和恫吓,甚至被剥夺自由。委员会还关注《刑法》2001年修正案将诽谤和侮辱国家官员和体制行为作为罪行,而这种罪行可受到严重惩处,尤其是监禁(《公约》,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十九条保障新闻自由和保护新闻记者。此外,缔约国应鼓励重新设立独立的新闻记者组织,处理职业道德和准则问题。缔约国还应修订其法律,以期改变将诽谤作为刑事犯罪的做法。

25)委员会关注的是,许多人权组织和人权维护者无法自由开展工作、包括行使和平示威的权利,并遭受到政府人员的骚扰和恫吓(《公约》第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缔约国应当尊重和保护人权组织和人权维护者的活动。缔约国应当确保,对和平集会和示威的权利、协会登记及和平开展其活动施加的任何限制都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同时还应确保199043日的《新闻法》(第90-07号法)符合《公约》规定。在这方面,缔约国应保证,任何协会均有权就拒绝登记案件提出上诉。

2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刑法》的一些规定、尤其是第338条禁止双方自愿的同性成年人之间的私人性活动(《公约》,第十七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废除这些规定。

27)委员会确定,阿尔及利亚的下一次定期报告应当于2011年11月1日之前提交。委员会要求该国公布本报告内容以及以上结论性意见,并在阿尔及利亚全国广泛及时传播。委员会还要求向民间组织和在缔约国工作的非政府组织提供下一次定期报告。

28)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该在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对上文第11、12和15段中所载委员会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落实有关其他各项建议以及实施整个《公约》的情况。

77.突尼斯

1)人权事务委员会于2008年3月17日和18日的第2512、2513和2514次会议(CCPR/C/SR.2512、2513和2514)上,审议了突尼斯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CPR/C/TUN/5),并于2008年3月28日举行的第2527次会议(CCPR/C/SR.2527)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满意地欢迎突尼斯提交了第五次定期报告,并因此有机会在13年多以后恢复与缔约国的对话。委员会并欢迎该国高级别的代表团参加了对报告的审议。委员会感谢缔约国的书面答复(CCPR/C/TUN/Q/5/Add.1)和预先以及在审议报告期间提出的进一步解释,尽管有些答复并不完整。

3)委员会认识到该国存在一些困难,导致宗教的政治化和宗教极端主义,影响到了人权,并构成对宽容态度的否定,为国家和社会带来了障碍,这些都并非突尼斯政府的责任,但与此同时,委员会认为这不能作为实行《公约》规定不得实行的减损或限制的理由。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该国在法律和实践中就落实《公约》第三条方面取得的进步。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在该国国家的司法管辖中有一些判例涉及到了儿童的监护、国籍的承袭和继承权,尤其是突尼斯妇女国籍的传袭以及继承规则。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1991年以来一直暂停实行死刑。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认为本国是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对此,委员会注意到突尼斯共和国总统再次作出的关于不实行死刑的庄严承诺。

6)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代表团关于缔约国决定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决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承诺在联合国各特别报告员的任期之内邀请他们前往突尼斯访问,其中包括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有意设立一个机构,负责落实条约机构的建议。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有意撤销其对《儿童权利公约》的保留意见,尤其是对于切实履行《公约》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条的履行。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仍然没有根据《巴黎原则》建立一个在人权方面能行使职权的国家机构,尽管该国代表团指出,使该国人权和基本自由问题高级委员会符合《巴黎原则》目前正是在部长理事会这方面作出的一个决定之后提交议会审议的法案中所涉及的问题(《公约》第二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步骤,确保人权和基本自由问题高级委员会以符合《巴黎原则》的方式行使职能。

9)委员会注意到,加入《任择议定书》是否可取的问题仍然在辩论中。

缔约国应当考虑加入《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

10) 委员会认识到该国政府当局为消除家庭暴力作了努力,但与此同时注意到仍然应当进一步关注遭受暴力的妇女的状况。

缔约国应当提高公众舆论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并采取必要步骤消除这一现象。

11)委员会欢迎该国的法院对于那些根据判决认为犯有酷刑或虐待罪行的政府官员而作出了一些判决,而且为受害者提供了赔偿,与此同时委员会关注到有严肃而得到证实的报告指出,在缔约国的领土内仍然存在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行为。根据其中的一些报告:a) 一些法官拒绝注册登记涉及虐待或酷刑的申诉;b) 在这类申诉提出之后,下令进行的调查耗费的时间过长;c) 一些对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工作人员的行为负有责任的上级人员既没有受到调查也没有受到起诉。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有关提交政府当局并由其注册登记的酷刑申诉的统计数字缺乏(《公约》第二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当:

a)确保所有关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指控都应得到独立主管机构的调查,而从事这类行为的肇事者及其上级人员都应受到审讯和惩处,受害者应得到补救,其中包括适当的赔偿;

b)改进为公众政府官员提供的这方面的训练;

c)在该国第六次定期报告中纳入有关这一问题的详尽统计数据。

12)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国的《刑事法》第101条之二禁止酷刑,但与此同时关注到有报告指出,在实际中,经严刑拷打而得到的供词没有被排除为审判中的证据。委员会并指出,这类供词没有受到缔约国法律的明文禁止(《公约》第七条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

缔约国应当禁止在所有司法过程中采纳严刑拷打取得的供词。同样,缔约国应当确保举证责任不应由受害者承担。

13) 委员会关注到,突尼斯法律允许警察逮捕并拘留任何人达3天时间,经法官同意并可以继续延长。受拘捕者在被剥夺自由的这段时间里没有与律师接触的机会。根据转交委员会的许多报告,被剥夺自由的人的法律保障在实际中没有得到尊重。因此,据指控警方拘留的合法时间在一些情况下已经超过,与此同时还不允许被捕的人接受医疗检查和/或不向其家属通知这些人被捕的情况。此外,委员会关注到,被剥夺自由的人没有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其监禁的合法性作出裁定之权利(《公约》第九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措施限制警察拘禁的法定时间,并使该国法律符合《公约》第九条的所有条款。

1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废除死刑以及对某些犯人的死刑予以减刑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国法院仍在宣判死刑,而且在一些案件中,被判处死刑的人没有被自动减刑。委员会还关注的是,主管当局在作出减刑决定时将宣判死刑之后所经过的时间考虑在内(《公约》第二条、第六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尽快对所有死刑判决予以减刑。缔约国应当考虑废除死刑,并批准《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15)委员会在理解涉及到打击恐怖主义方面的安全需要同时,也关注到在该国《恐怖主义和洗钱法》(第2003-75号法令)中所载的关于恐怖主义行为的特别宽广的定义缺乏明确性。委员会尤其关注到,根据这项法令,a) 律师可以不必承担职业保密义务,而且必须提出证词,否则会面临监禁;b) 调查人员和法官可以保持匿名(《公约》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四条)。

对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不应当导致《公约》中庄严规定的合法权利所作的诠释方式可以用恐怖主义行为的幌子来加以侵犯。缔约国应当确保,制止恐怖主义的措施符合《公约》的条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已经作出保证,表示该国政府主管当局和国际红十字委员会(红十字会)根据该国政府与红十字会签署的协议规定,会对监狱进行经常而不预先通知的检查,但与此同时委员会对许多报告表示关注,因为据说一些监狱内的监禁条件很差(《公约》第十条)。

缔约国应当确保遵守《公约》第十条的条款。缔约国应当增加在监禁场所内实施的监督和监测,尤其是允许本国非政府组织进入这些场所。

17) 委员会对司法机关的独立性问题感到关注。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尽管该国2005年作了改革,但是行政部门对司法机关高等理事会仍然产生过大的影响(《公约》第十四条)。

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尤其是针对行政部门采取这些措施。

18) 委员会对于《新闻法》的某些条款及其实际适用方式违反《公约》第十九条感到关注。该项法律第51条含有一项有关诋毁罪的极为宽泛的定义,而且还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其中包括监禁,特别是对涉及批评政府机构,军队或行政部门的案例规定了严厉处罚(《公约》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步骤,结束对言论自由的直接和间接限制。《新闻法》第51条应当修改,使之符合《公约》第十九条,以此确保在保护个人声誉和言论自由两者之间做到公正的平衡。

19) 委员会关注的是,《选举法》(第62-III条)禁止任何人在选举期间使用私人或外国的电台、或电视台或者从外国广播的电台或电视台来鼓励听众对某一候选人或某几位候选人投票或不投票(《公约》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五条)。

缔约国应当废除上述限制,以便使《选举法》充分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20)委员会关注的是,人权组织和人权维护者无法自由地开展其活动或行使其和平集会的权利,而且遭受到骚扰和恫吓,有时候甚至被捕(《公约》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步骤,结束威胁和骚扰行为,尊重并保护人权组织和人权维护者的和平活动。关于恫吓和骚扰行为的报告应当毫不拖延地进行调查。缔约国应当确保对于和平集会和示威权所实行的任何限制都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和条款。

21) 委员会关注的是,有报告指出,政府部门正式接受注册登记的独立社团数量非常有限,而且在实践中,一些其目标和活动并不违反《公约》的保护人权的团体在申请这类注册登记时遭遇阻碍,(《公约》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缔约国应当确保这些组织得到注册登记,而且对于拒绝其申请的任何行为,都应当为这些组织提供切实而及时的补救方式。

22) 委员会确定突尼斯的下一次定期报告应当于2012年3月31日之前提交。委员会要求该国公布本报告内容及以上结论性意见,并在该国向公众以及该国的司法、立法和行政主管部门广泛传播,同时向在缔约国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分发第六次定期报告。

23)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对上文第11、14、20和21段中所载委员会建议而采取的后续行动。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落实有关其他各项建议以及实施整个《公约》情况。缔约国已承诺尽力向委员会提供更详细资料,说明有关取得的具体成果。

78.博茨瓦纳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08年3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2515、2516、2517次会议(CCPR/C/SR.2515、2516和2517)上审议了博茨瓦纳的初次报告(CCPR/C/BWA/1)。在2008年3月28日举行的第2527次会议(CCPR/C/SR.2527)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尽管耽搁很晚,但仍提交了初次报告,并且由此为委员会与缔约国开始对话而提供了机会。

3)委员会赞赏代表团提交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问题所做的详细回答。委员会特别赞赏缔约国在初次报告和与委员会的对话中承认在《公约》执行上所面临的挑战。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强大的民主文化和基本教育的普及,在处理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染所带来的挑战方面取得的重大成就。

5)委员会欢迎在议会、内阁以及公共部门中的妇女人数增加,并鼓励缔约国加大努力促进妇女参与各个方面的公共生活以及私人行业。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6)委员会注意到《公约》不能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对缔约国没有把《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都载入《宪法》和法律表示关切。尽管委员会欢迎法院关于法院应当根据国际条约(包括《公约》)解释国内法的裁决,但注意到法律界对公约所载权利的了解有限(第二条)。

缔约国应确保国内法符合《公约》规定。应对法官和律师进行关于《公约》规定的培训。应为公众的利益而以主要地方语言传播《公约》。

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初次报告和对提问单的书面答复中缺少详细资料和统计数据(这些资料和数据对于委员会监督《公约》执行情况极为重要),使它无法评估《公约》权利在缔约国的实际影响。

委员会应当提供更全面的资料,说明在《公约》所涵盖各个领域执行法律的情况。它还应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完整的、除其他外按性别分类的相关统计数据。

8)尽管委员会注意到1995年设立了人权监察员办公室,但发现缔约国没有设立国家人权机构,并欢迎缔约国声明愿意考虑设立这类机构(第二条)。

缔约国应建立国家人权机构。应确保该机构完全符合“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地位的原则”(大会于19931220日在第48/134号决议中通过的巴黎原则)。缔约国应确保其预算拨款允许国家机构有效履行职能。

9)尽管欢迎缔约国废除了《婚姻权力法》和修改《婚姻诉讼法》,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宪法》第15(4)(b)、(c)和(d)条所规定的关于不受歧视权利的例外不符合《公约》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委员会尤其关注下述例外规定:非公民、收养、婚姻、离婚、丧葬、死者财产转移或其他属人法事项、以及习惯法的适用。(第二、三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复审《宪法》第十五节,使其符合《公约》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并相应修改相关法律,比如《废除婚姻权力法》。

10)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审查习惯法,并颁布立法修正这类法律。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依然存在着违反《公约》规定权利的习惯法和习俗(第二条)。

缔约国应当作为重点工作加倍努力,确保习惯法和习俗符合《公约》规定的权利。

1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打算修改《婚姻法》,确保对所有婚姻进行登记。但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根深蒂固的、极为损害妇女权利的传统习俗,比如在婚姻和非婚生子女监护权、早婚和多妻制、以及男人对未婚女性的法律监护权方面的歧视(第二条和第三条)。

缔约国应当确保妇女充分参与对习惯法和习俗的审查。应当废除侵犯妇女尊严的多妻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极为损害妇女权利的习俗。

1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实践中并不总能保障《宪法》效力大于习惯法,特别是由于居民对其权利了解程度很低,比如他们有权请求将案件移交宪法法院和有权将习惯法院的裁决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第二条和第三条)。

缔约国应当大力宣传《宪法》效力大于习惯法和习俗,以及有权请求将案件移交宪法法院和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

13) 委员会遗憾的是,代表团声明缔约国依旧保留死刑。缔约国没有提供每年死刑判决的数目以及每年被处死者的数目,委员会对此感到遗憾。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导致判处死刑的犯罪的充分数据,从而使委员会不能够确定这些犯罪是否属于《公约》第六条第2款所规定的最严重犯罪,委员会对此表示遗憾。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赦免问题咨询委员会所审议案件的资料以及关于很少减免死刑的解释。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处决日期保密的做法,以及不将被处死者尸体交还家人埋葬的情况。委员会重申,对任何犯罪强制规定死刑,违反《公约》第六条第2款(第六条)。

缔约国应当确保只对最严重的犯罪施加死刑,应当根据《公约》第六条第6款逐渐废除死刑。缔约国应当提供更详细的资料说明谋杀案的定罪量、法庭从轻量刑的数目和理由、法院判处死刑的数量、以及每年被处死的人数。缔约国应当确保关于死刑问题的公开讨论是根据对该问题各个方面的充分介绍进行的,特别是介绍在享有生命权方面取得进展的重要性和最终批准《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必要性。缔约国应确保将犯人处死日期事先通知其家人,将尸体归还家人进行私下埋葬。

1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对《公约》第七条和第十二条作了含糊和极为宽泛的保留。关于对《公约》第七条的保留,委员会指出,保留违反了包括禁止酷刑在内的国际法强制规范,不符合《公约》的宗旨和目标(第24号一般性意见,第8段)(第七条和第十二条)。

缔约国应当立即撤回对《公约》第七条的保留,并应撤销对第十二条的保留。

15) 委员会遗憾的是《刑法》没有关于酷刑的定义。委员会认为现行法律没有将一切形式的酷刑视为足够严重的犯罪(第七条)。

缔约国应当尽快根据《公约》第七条界定“酷刑”的概念,将酷刑定为刑事犯罪。应当对每一起涉嫌酷刑案件进行调查,并对这类行为的犯罪者恰当地绳之以法。对任何受害者应当提供有效的补偿,包括适当的货币赔偿。

16) 委员会表示关注缺少缔约国在人口贩运方面所面临的挑战以及缔约国就此采取的对策的详细资料,尽管缔约国承认存在着这类行为(第八条)。

缔约国应当加倍努力与邻国合作处理这一严重问题,以保护受害者的人权。缔约国也应当严格审查负责的政府机构的活动,以确保没有国家行为者参与,在政府有关各部门中充分协调反人口贩运的举措。

17) 委员会表示关切监狱过度拥挤和大批人在监狱待审的情况,并欢迎缔约国声明其正在考虑如何处理过度拥挤问题。委员会还关切家人很少能够探视被剥夺自由者的现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还押者不受到期限不合理的关押。缔约国应当极大地加强努力,保障囚犯享有受到人道和有尊严待遇的权利,确保他们有健康的生活条件,能够享有适足的医疗和食物,并确保本国监狱的拘押条件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缔约国应当立即采取行动减少囚犯人数。缔约国应当制定拘押的变通措施,比如社区服务命令和保释安排。缔约国应当增加家庭成员访问囚犯的次数。

18) 委员会尽管注意到《监狱法》规定暴力侵犯囚犯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但对还没有收到关于实际执行这一规定的资料感到遗憾。委员会还对缺少说明调查委员会在收到对侵犯者提出的申诉之后如何审议案件的资料感到遗憾(第七条)。

缔约国应当确保适当起诉和惩治任何侵犯囚犯的暴力行为。缔约国应当向委员会提供更详细的资料,说明为审理囚犯提出的关于暴力行为的申诉而实行的实际制度。

19)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存在着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刑事体罚的法律和做法(第七条)。

缔约国应当废除所有形式的刑事体罚。

2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死刑案件中免费提供法律援助,但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自己承认这类案件中法律代理的质量不平衡,可以改进。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为其他刑事案件的贫困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在这方面,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打算开展一个关于在博茨瓦纳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当为那些没有充足手段支付法律代理的人实行一个全面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特别是在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项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

21) 委员会关切的是,习惯法法庭制度似乎不是根据基本的公平审判规定行使职能,并注意到在习惯法法庭禁止法律代理的规定。委员会重申其关于第十四条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必须确保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国家才能承认这类[习惯法法庭]法庭做出的判决具有约束力:这类法庭审判较小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诉讼能满足公正审判和《公约》其他有关保障的要求,其判决应由国家法院按照《公约》规定的保障加以认可。而且有关方面可通过符合《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就其提出反驳。尽管如此,这些原则乃是各国保护受依习惯法设立的法庭和宗教法庭影响的人依《公约》享有的权利的义务”。(第24段)(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当确保习惯法制度及其法庭以符合第十四条和第32号一般性意见第24段的方式发挥作用,特别是允许在习惯法法庭上有法律代理。

2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将同性成年人之间的自愿性活动定为犯罪(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废除刑法中的这些规定。

23) 尽管考虑到旨在安顿居民以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的政策,同时欢迎缔约国打算与那些被迁离中卡拉哈里狩猎动物保护区重新安置的人谈判,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说并非所有重新安置者都能从高级法院关于Roy Sesana等诉司法部长案的裁决中获益,实际享有还乡权的条件是在进入保护区前提供身份证明,获得特别狩猎证,而缔约国不让这种人享有地下水(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当确保根据高等法院裁决,让所有重新安置者拥有返回中卡拉哈里狩猎动物保护区的权利,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协助这些人在还乡后享有《公约》权利。

2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最近作了修正,但是目前关于入选酋长院的条例不能够使所有部落获得公平的代表性。它还指出废除和取代《酋长法》的Bogosi法案没有经过与各有关当事方的充分协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当确保取消在酋长院的任命和部落代表性方面的任何歧视因素,确保所有部落的公平代表权。缔约国也应确保就通过Bogosi法案进行协商。

25)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公众广泛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及其初次报告,包括登在政府网站上、放在所有公共图书馆、散发给习惯法机构领导人和酋长院。

26)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段,缔约国应当在一年内提供有关资料,说明对局势的评估以及落实委员会在第12、13、14和17段中的建议的情况。

2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2年3月31日提交的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余下建议以及《公约》整体的情况。

79.巴拿马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08年3月24日和25日举行的第2520和2521次会议(CCPR/C/SR.2520和2521)上,审议了巴拿马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PAN/3),并在2008年4月3日举行的第2535次会议(CCPR/C/SR.2535)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巴拿马的第三次定期报告表示欢迎,同时指出,报告的提交被大大拖延。报告载有关于该缔约国的立法及新立法项目的详细信息。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提供关于《公约》实际执行情况的充足信息。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其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向代表团提出的口头问题所作的答复,这有利于进行坦率而建设性的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进行的立法改革,尤其是通过了一部新的刑法典,废止了藐视法庭法,并且正在审查《刑事诉讼法典》,其目的是,除其他外,改进对所有被拘留待查者的适当法律程序的保障。

4)委员会还欢迎通过了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以及采取了立法和行政措施来预防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羞辱和歧视。

5)委员会欢迎为残疾人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成立残疾人社会融合问题全国协商委员会(CONADIS),以及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

6)委员会欢迎最近通过了立法,允许在巴拿马居留满10年或10年以上的难民申请永久居留。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7)委员会注意到当局对真相委员会2002年报告所采取的后续行动,该报告证实了在1968年至1989年期间所发生的侵犯生命权的案件,包括失踪案件。不过,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对许多备有证明文件的案件进行的法律调查尚未结束,而其他一些案件已被宣布丧失时效(《公约》第二条和第六条)。

缔约国应确保所有严重侵犯人权的案件,包括真相委员会用文件证明的案件,得到适当调查,确保将所有责任人绳之以法并且酌情予以惩处,确保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获得公平和足额的补偿。应废除关于严重侵犯人权罪的诉讼时效法。

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宪法》第12条,国家可以以身体失能或无智力能力为由驳回入籍申请(《公约》第二条)。

缔约国应对《宪法》进行修改,以取消这一与《公约》相违背的歧视性规定。

9)委员会对《刑法典》中关于堕胎的限制性立法表示关切,尤其是该法律把堕胎限制在强奸所致妊娠的头两个月,在法院审理程序中应对此提供适当的文件证明(《公约》第六条)。

缔约国应对其立法进行修正,以便有效地帮助妇女避免意外怀孕,这样她们就不必求助于可能危及她们生命的非法堕胎。

1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执法官员虐待囚犯的情况仍有发生,特别是在监狱中,同时还发生是在警察逮捕之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行为不会受到处罚(《公约》第七条)。

a)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这些虐待行为,并对实施虐待行为的执法机构成员进行监督、调查,并酌情进行审判和惩处。关于这一点,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供关于为此种行为启动刑事诉讼和惩戒程序以及这些程序的结果的统计数据;

b)缔约国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人权培训措施,以防止其从事此种行为;

c)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大意是它正在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该《任择议定书》规定建立定期视察拘留地点的机制,以预防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相信缔约国会批准该《任择议定书》。

11) 尽管缔约国正在为改善监狱条件做出努力,包括替代监狱的措施,但委员会对监狱人满为患和条件恶劣表示关注,尤其是卫生条件差,缺乏安全的饮用水,医疗保健匮乏,工作人员短缺,以及没有对被指控者与被定罪者进行隔离(《公约》第十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结束拘留机构内人满为患的现象,确保符合第十条提出的要求。其特别是,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以期在巴拿马执行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12) 尽管满意地注意到为减少司法程序中的拖延和减少遭到防范性拘留的囚犯人数所做出努力,但委员会对此种处境下的囚犯比例持续居高不下以及审前羁押持续时间过长的情况表示关注(《公约》第九条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被审前羁押的人的数目,减少这种情况下的拘留时间,例如更多地借助于预防措施和保释,更多地利用电子手铐。

13)尽管注意到缔约国已经意识到问题的存在,但委员会对处理人身保护令状申请中的拖延以及巴拿马国内官方指定的辩护人数有限表示关切(《公约》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尽可能迅速地处理这类申请,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存在的理由。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增加国内官方指定的辩护律师的人数,以确保所有公民的辩护权,包括那些无力支付律师费的人。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难民,特别是那些没有正式身份的难民,生活在不稳定的经济和法律状况中。并且,一般说来,法律不保障巴拿马境内要求国际保护的所有外国人(包括难民、无国籍者和其他类别的人)享有包括难民法在内的国际法赋予他们的权利,尤其是不保障国家有义务使这些人免遭与《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不相符的待遇(《公约》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

缔约国应通过立法,使难民享有《公约》赋予他们的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在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一个人将被移送的国家或者随后可能被移送的任何国家存在真正无法挽回的伤害风险(例如《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预计的风险)的情况下,不从自己境内引渡、驱逐、驱赶或以其他方式移送此人。

15) 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宪法保障信奉所有宗教的自由,但这一自由受到要求尊重基督教精神的限制,这有可能导致对信奉其他宗教的人和没有宗教信仰的人的歧视(《公约》第十八条)。

缔约国应保障《公约》所确认的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方面的完全平等,同时应避免在这方面出现任何可能的歧视。

16)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妇女在就业包括获得就业方面遭到歧视,并且,尽管接受高等教育的妇女人数超过了男子,她们的工资却与男子存在差距。委员会还获悉,尽管法律禁止这么做,但女性求职者仍被要求做怀孕测试,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注(《公约》第二十六条和第三条)。

缔约国应大力打击在工作场所对妇女的歧视,以除其他外确保就业中的机会平等、同工同酬并废除将怀孕测试作为获得就业的要求之一。对不遵守怀孕测试禁令的行为应切实予以惩处。

1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为促进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出台了法律规定,但妇女的参与率仍然很低,不管是在通过选举担任的公职还是在自行酌定的任命方面都是如此(《公约》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遵守《机会平等法》中所确定的目标,特别是,应采取措施确保增加妇女担任最高级别公职的机会。

18) 委员会对存在反家庭暴力法以及为确保该法律的执行而采取的措施表示欢迎。不过,委员会对家庭暴力现象高发、许多妇女死于家庭暴力以及犯罪者的有罪不罚表示关注(《公约》第三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以执行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诸如设立足够数目的收容所,使她们可以在收容所里有尊严地生活,为受害者提供警察保护,并对犯罪者进行调查和处罚。在这方面,委员会欢迎关于正在进行中的家庭暴力案件及其结果的统计数据。

1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登记所有出生婴儿所做的努力,但遗憾的是,一些人仍然未被登记,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和土著社区中(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必要的方案和预算措施,并且考虑到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良好做法,以确保在全境内对所有出生婴儿及与公民身份有关的其他重要细节进行登记,并且确保对所有成年人进行登记。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宪法》禁止14岁以下的人从事工作,包括当帮佣工人,同时为禁止最恶劣的童工形式出台了立法措施,但国内的童工率仍然居高不下(第八条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紧急措施,以确保全面执行旨在消除童工现象的法律,诸如建立一个有效的检查制度。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有学龄儿童获得全面的教育。

21)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在缔约国报告中包含的以及从非政府消息来源得到的关于普通公众中存在对土著人民的种族偏见的信息以及关于影响土著社区的许多问题的信息,影响土著社区的问题包括:健康和教育服务严重短缺;在他们的地区缺乏机构存在;对于在他们地区开采自然资源的问题,缺乏一个寻求这些社区的事先、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协商程序;在抗议他们地区的水利电气基础设施建筑项目、采矿作业或旅游设施时这些社区成员据说遭到虐待、威胁和骚扰,以及非comarca内的土著社区的特殊身份得不到承认(《公约》第一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该:

a)切实保障土著人民的受教育权,并确保教育满足他们的特殊需要;

b)确保所有土著人民获得适当的健康服务;

c )在颁发许可证允许对他们生活的地区进行经济开发之前,开展一个与土著社区的协商程序,并确保此种经济开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对《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构成侵犯;

d )承认生活在comarcas之外的土著社区的权利,包括集体使用其祖传土地的权利。

22) 委员会将2012年3月确定为巴拿马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日期。委员会要求向普通大众以及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散发缔约国的第三次报告以及本结论性意见。这些文件的硬拷贝应分发给大学、公共图书馆、议会图书馆以及所有其他相关场所。委员会还要求向民间社会以及在该国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散发第三次定期报告以及这些结论意见。最好是用土著社区自己的语言向他们散发一份报告摘要和结论性意见。

23) 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段,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交对委员会在上文第11、14和18段中的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的信息。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委员会的其他建议以及关于整个《公约》的执行情况的信息。

80.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08年3月26日举行的第2525次和第2526次会议(CCPR/C/SR.2525-2526)上审议了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CPR/C/MKD/2),并在2008年4月3日举行的第2537次会议(CCPR/C/SR.2537)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迟交六年的第二次定期报告是遵照提交报告准则撰写的,委员会并欢迎有关自初次报告的审议以来该国新情况的资料,同时欢迎事先提供的书面答复。

3)委员会赞赏与该国代表团开展的积极的对话,该代表团由涉及到执行《公约》各领域内有能力的专家组成,并欢迎代表团为在委员会审查缔约国报告期间提出的书面和口头提问而尽力提供了答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第二次定期报告所涉阶段里所开展的重大而涉及面广泛的立法和机构性变化及改革,这些变化和改革目的是要改善该国的司法体制。

5)委员会欢迎该国通过了新的《教会、宗教界和宗教团体问题法律》,由此使各宗教团体和教会之间更加平等。

6)委员会欢迎对《刑事法》的修改,从而规定诋毁罪(第172条)、污辱罪(第173条)和表达个人及家庭情况的行为(第174条)并非刑事罪行,这是朝向见解和言论自由、尤其是记者和出版界人士自由的正确方向迈出的一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7)委员会欢迎该国建立了国家调解人办事处,但是注意到这一行动没有完全遵照大会在第48/134号决议(第二条)中通过的有关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缔约国应当确保国家调解人办事处完全符合《巴黎原则》,并确保该办事处资金的提供方面也是完全独立的。委员会并邀请缔约国考虑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内建立保护和增进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具有更广泛的授权的国家人权机构。

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不论在高级层面还是在小规模范围内都作出了大量努力来打击腐败,以期实现对缔约国腐败现象实行“零容忍”的目标,但与此同时仍然关注到腐败的持续及其对充分享受《公约》所保障的权利而产生的消极影响(第二条)。

缔约国应当继续努力,打击腐败,从而使社会观念发生转变,而使腐败不被看作不可避免的现象。

9)委员会欢迎该国通过了《男女机会均等法》以及私营部门妇女担任高级职位的人数有所增加,但与此同时,对于妇女在政府机构内参与工作和女性官员的人数感到关注,并对社会看待妇女的方式感到关注(第三和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继续鼓励妇女参与政府和私营部门的工作并在各部门任职,缔约国并应根据《男女机会均等法》第6条为此采取积极的措施。缔约国并应开展教育宣传运动,以便改变有关妇女在缔约国社会内地位作用的陈旧观念。

10) 委员会关注的是,在缔约国的《刑事法》中关于强奸的法律定义对判决强奸规定了过于严格的举证责任,从而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公约》第二条(1)、第三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愿意在其当前修改刑事法的工作中考虑委员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建议。

缔约国应当修改法律,以便保证不对强奸的受害者提出过于苛刻的举证负担,同时确保不为这种罪行的罪犯造成可以逍遥法外的环境。

11)委员会注意到,警方某些人员的行为的长期令人关注,其中包括虐待受拘捕者的行为,以及现有的警察内部监督机制中存在缺陷的报告。委员会尤其关注到警方对少数群体成员、尤其是对罗姆人施行暴力的报告、以及对这类案例缺乏现实调查的情况感到关注(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该国警察在人权方面的训练,并继续使警察队伍敏感地关注到少数群体、例如罗姆人的特别弱势境况。缔约国并应保证所有涉及虐待的指控都受到调查,那些被确定负有责任的人都受到惩处。缔约国还应当为警方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

12) 委员会关注的是,《大赦法》所涉的范围,以及该法律所适用的人数情况。委员会注意到,对于在内战期间所犯罪行实行大赦的政治愿望有可能导致一种不符合《公约》有罪不罚现象。委员会重申其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1992年)中所表达的观点,即《大赦法》一般地说不符合缔约国调查这类行为的责任,不符合缔约国保障在其司法管辖范围内不发生这类行为的责任,而且不符合保证这类行为今后不再发生的责任。委员会另外还关注到在这项法律的草拟过程中没有与受害者组织协商(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

缔约国应当确保《大赦法》不适用于最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或那些构成危害人类罪或战争罪的侵权行为。缔约国并应保证侵犯人权的行为受到彻底的调查,并保证对此负有责任的人受到司法惩处,对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适当赔偿。

13)尽管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解决和打击贩运妇女儿童行为作出了各项努力,但仍对这一现象感到关注,尤其关注的是对非经济方面损失宣判提供赔偿的案例数目很低(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当继续采取并实行其打击贩运妇女儿童的措施,并将那些对此负有责任的人绳之以法。应当为警察、边界警卫、法官、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训练,以便提高其对人口贩运问题以及对受害者权利的敏感认识。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对人口贩运受害者的赔偿,并确保援助计划不是以有选择的方式实施的。缔约国并应承诺推动改变公众对于人口贩运问题的观念,尤其是对于被贩运者作为受害者的地位所持的观念发生变化。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开展的调查,并注意到尽管存在含有具体详情的指控,但该国仍然否认参与了Khaled al-Masri的移解行动,委员会同时注意到Dick Marty代表欧洲理事会所提出的报告中表示的关注,其中包括关于据指控中央情报局利用欧洲国家转送和非法拘禁受拘押者问题的欧洲议会临时委员会所表示的担忧,以及在委员会关于消除种族歧视问题的结论性意见(CERD/C/MKD/CO/7)中表示的关注(《公约》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

缔约国应当考虑对al-Masri先生的指控开展新的全面调查。调查应当考虑所有掌握的证据,并寻求al-Masri先生本人的合作。如果调查得出的结论表明缔约国确实侵犯了al-Masri先生受《公约》保护的权利,缔约国应当向后者提供适当的赔偿。缔约国并应审查其惯例和程序,从而使本国保证绝不从事al-Masri先生所指控的那些行为。

15)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内部流离失所者的人数不多,而缔约国为解决这些人的困境作出了努力,但同时关注到,这些人中有许多在造成其流离失所的事件发生之后如此多年却仍然居住在集体避难所里(第十二条)。

缔约国应当不再拖延,立即与剩余的流离失所者协商,并根据《关于国内流离失所的指导原则》(E/CN.4/1998/53/Add.2)为所有国内流离失所者找到持久的解决办法。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诺不会将被拒绝接纳的寻求庇护者强行遣返科索沃,并承诺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充分合作,以便保证这些人在安全和有尊严的情况下回归,但与此同时,也因为上述司法机构的独立性问题而对上述体制感到关注(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缔约国应当确保避难者回归始终是自愿的,而如果不能保证安全和有尊严的回归就不强行遣返。为此,缔约国应当特别保证设置一项切实有效的上诉制度。

17)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提高司法系统效率所作的努力以及对此取得的重大进步,但与此同时对于法院积压大量的审理案件而司法程序拖延仍感到关注,并关注到法院对阿尔巴尼亚、罗姆、土耳其和其他少数族裔语言缺乏相关的翻译人员(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当继续努力,减少法院案例的积压,并缩短诉讼程序的拖延。缔约国应当为各少数族裔培训笔译和口译人员。

1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5年地方选举期间发生违反规则的指控,其中包括对一些少数群体没有提供足够的选票,与此同时也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这些问题所作的努力(第二十五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今后的选举能以完全保障选民自由表达意志的方式来进行。

19)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改善包括罗姆人在内的少数群体境况而作的努力,但与此同时仍然关注到尤其是罗姆人等少数族裔群体成员以自身语言接受初等和中等教育的机会不够,同时罗姆儿童早年辍学的比率很高。族裔隔离的趋势以及学校里对罗姆学童的骚扰仍然是使委员会担忧的情况(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当继续加强努力,向少数族裔学童提供以自身语言接受教育的适当机会,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这些学童过早辍学。缔约国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学校里隔离罗姆儿童的情况并创造相互尊重的环境,以便避免对少数族裔群体儿童的骚扰事件。对教师的培训应当包括使之进一步敏感认识到少数族裔问题的内容。

20)委员会确定2012年4月1日为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的日期。委员会请缔约国向公众以及司法、立法和行政机关广泛散发第二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这些文件的副本应当发放到大学、公共图书馆、议会图书馆和其他相关场所。比较理想的是能够以少数族裔本身的语言向他们发送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的摘要。此外,应当发送第三次定期报告,以引起该国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的注意。

21)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定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当在一年之内提交资料,说明缔约国对以上第12、14和15段中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所提其他建议以及整个《公约》的落实情况,以及在这方面所遇到的困难。

81.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人权理事会在2008年7月7日和8日举行的第2541、2542及2543次会议上,审议了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CPR/C/GBR/ 6)。委员会在2008年7月18日举行的第2558次和第2559次会议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内容详实,并赞扬报告收入全面介绍对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时提出的每一项结论性意见采取后续行动的情况。它赞赏缔约国代表团提前提交书面答复,并赞赏其对委员会的书面和口头问题作出坦率和精辟回答。

B. 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通过《2006年打击种族和宗教仇恨法》。

4)委员会欢迎通过《2008年刑事司法及移民法》,从而废除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的普遍法亵渎罪。

5)委员会欢迎通过《2004年公民伴侣法》、《2004年性别承认法》、《2006年平等法》以及《2008年性歧视(立法修订)管理条例》。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6)委员会注意到,《公约》在缔约国并不直接适用。对此,委员会忆及《公约》多项权力没有收入《欧洲人权公约》规定,而后者以《1998年人权法》的形式纳入国内法律规定。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是欧盟成员国中唯一没有加入《任择议定书》的国家。(第2条)

缔约国应当确保,《公约》所保护的所有权利都能在国内法中得到承认,同时应作出努力确保法官熟悉《公约》各项规定。缔约国应优先考虑加入任择议定书》。

7)委员会对缔约国准备维持其保留感到遗憾。它尤其注意到,对豁免审查武装部队成员以及犯人服役纪律的一般性保留范围过于宽广。

缔约国应审查对公约作出的保留以便予以撤回。缔约国尤其应重新考虑对武装部队成员及犯人服役纪律所作出的一般性保留。

8)委员会注意到,尽管近来有所改善,其妇女及少数民族在司法机关的比例依然较低。(第3条和第26条)

缔约国应重新考虑、并且要致力于加强努力鼓励提高妇女和少数民族在其司法机关的代表性。缔约国应监督在此方面的进展。

9)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北爱尔兰发生谋杀(包括人权维护者被谋杀)很长时间之后,对此进行的几项调查要么尚未立案、要么尚未结案,而且杀人凶手依然未被起诉。即使开始的立案调查中,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几项调查并非由独立的法官所掌握、而是根据《2005年调查法》开展工作,该法允许立案调查的政府部长得以掌控调查工作的重要部分。(第6条)

考虑到时间的推移,缔约国应作为特别紧急的事项开展独立、公正调查,以便确保充分、透明和可信地说明北爱尔兰发生侵犯生命权利行为的情况。

10)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旨在确定谁应对杀害让·查尔斯·德米内兹负责的程序进展缓慢,委员会也关注他在斯托克威尔地铁站遭警察枪击的原因。(第6条)

缔约国应确保对定于20089月开始的验尸工作的结果大力采取后续行动,包括针对有关人员责任以及情报失误和警察培训问题。

1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05年6月21日以来警察和军队使用衰减能源弹丸(AEPs)而且已有医学证据表明这种弹丸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第6条)

缔约国应密切监督警察和军队使用衰减能源弹丸的情况并考虑一旦确定这种弹丸可造成严重伤害便予以禁止。

1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直到欧洲人权法庭最近在Saadi诉意大利案件中作出决定之前,缔约国一直坚持认为涉嫌恐怖主义的人可在某些情况下被遣送回国而无须提供适当保障使其免受《公约》禁止的待遇行为。此外,虽然缔约国已缔结一些关于有保证的递解出境谅解备忘录,委员会注意到这些备忘录在现实中并不能始终保证受影响人员将不会遭受有背于《公约》第7条规定的待遇,这点在上诉法庭最近对DD和AS诉内务大臣、以及Omar Othman(也称Abu Qatada)诉内务大臣(2008年)的决定中可以看到。(第7条)

缔约国应确保所有个人,包括涉嫌恐怖主义的人,如果有足够理由担心其将遭受酷刑或残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将不会被遣送回另一国家。缔约国应进一步认识到,实行酷刑或残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现象越是系统化,那么以外交保证避免出现这种待遇的真正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小,不管商定的后续程序可能是多么严格。缔约国使用这种保证时应尽可能小心谨慎,并采取明确、透明的程序以便在驱逐人员之前得到胜任的司法机制审查,同时利用有效途径监督受影响人员的结局。

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至少有两次允许利用英属印度洋领土作为飞行中转站,将人员移解运送到可能使其遭受酷刑或虐待的国家。(第2条,第7条和第14条)

缔约国应调查涉及移解班机在其领土过境的指控,并设立监察制度以确保其机场不被用于这类目的。

14) 委员会感到不安的是,缔约国表示它对《公约》的义务只适用于在特殊情况下被军队抓获、并且关押在联合王国以外的英属军事拘留设施的人员。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对于海外拘留中心发生的酷刑和虐待案件进行起诉、作出判决以及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情况,没有提供充足资料。(第2条、第6条、第7条和第10条)

缔约国应清楚说明公约适用于在其管辖或控制下所有人员。缔约国应对其人员(包括指挥员)在阿富汗和伊拉克的拘留设施中造成的可疑死亡以及采用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的情况迅速进行独立调查。缔约国应确保对那些负有责任者进行起诉并根据罪行严重程度给予惩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这类事件再次发生,特别要根据公约7条和第10条对其人员(包括指挥员)及合同雇员进行关于各自义务和责任的充分培训及明确指导。委员会希望了解缔约国为确保尊重受害者得到赔偿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

1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正考虑采取进一步的立法措施、或许会对《公约》保障的权利产生深远影响。尤其是,委员会对根据《2006年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将不经起诉可关押涉嫌恐怖主义行为分子的最长期间从14天延长到28天这一情况感到关切,但它更为关切的是《打击恐怖主义法案》提议将最长关押期间从28天延长到42天。忆及缔约国于2005年3月15日撤回其2001年12月18日关于第9条的克减通知,委员会现在注意到第9条因此完全适用于缔约国。(第9条和第14条)

缔约国应确保对任何被逮捕的涉嫌恐怖主义行为分子立即说清其罪名并在合理时间内予以起诉或释放。

16) 委员会对缔约国公众继续以负面态度对待穆斯林社会成员持续表示关注。(第18条和第26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力措施打击并消除这一现象,并确保充分阻止并制裁任何人基于宗教原因作出的歧视行为。缔约国应确保打击恐怖主义不应导致对所有穆斯林人产生怀疑。

17) 委员会对于《2005年预防恐怖主义法》设立的管制命令制度感到关切,它对涉嫌‘参与恐怖主义活动’却没有被提出任何刑事犯罪控告的人实行多种限制,包括长达16小时的宵禁。虽然上议院将受制命令归类为民事规定,然而触犯行为可导致刑事责任。委员会同样关切的是,得以用于质疑管制命令的司法程序有一定问题,因为法庭或可不公开地审理秘密材料,这实际上剥夺受管制者直接有效质疑所受指控的机会。(第9条和第14条)

缔约国应审查《2005年预防恐怖主义法》设立的管制命令制度,以便确保其符合公约规定。缔约国尤其应确保借以质疑实施管制命令的司法程序符合武装平等的原则,该款规定相关人员及其自由选择的法律顾问可以获得颁发管制命令的证据。缔约国还应确保对受管制命令影响者及时提出刑事指控。

18) 委员会依然感到关注的是,尽管北爱尔兰治安有所改善,但刑事程序的有些内容在北爱尔兰和缔约国领土的其余部分之间仍然存在差异。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根据《2007年司法与治安(北爱尔兰)法》,经北爱尔兰总检察长核证的案子可不经陪审团参与而审判。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对北爱尔兰总检察长做出的决定,没有权利提出上诉。委员会记得它将《公约》解释为要求适当的检察当局在特定案件中适用不同刑事程序规则时,应提出客观、合理的理由。(第14条)

缔约国应持续认真监督北爱尔兰紧急状况是否继续构成这类区别的理由以便予以废除。缔约国尤其应确保对北爱尔兰总检察长所核证的每个不需陪审团参预的案件的审理,都应提供客观和合理的理由,而且有权对这些理由提出质疑。

1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2000年恐怖主义法表列8》,接洽律师可被推迟48小时,如果警方得出结论认为这种接洽将导致比方说干扰证据或惊动另一名嫌犯。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说明规定这种权力的理由,尤其是考虑到这些权力近年来在苏格兰和威尔士以及北爱尔兰显然都很少动用。考虑到在遭受逮捕后随即与律师接洽的权利构成免遭虐待的基本保障,委员会认为这一权利应赋予任何因恐怖主义罪名被逮捕或拘留的人。(第9条和第14条)

缔约国应确保任何人因刑事罪名(包括涉嫌恐怖主义活动)被逮捕或拘留能够立即与律师接洽。

2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反社会行为命令”属于民事规定,但是一旦触犯便可构成刑事犯罪而且可被监禁达五年。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反社会行为命令”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可对10岁儿童实行、在苏格兰是8岁,而且一些儿童因此随后可被拘留长达2年。委员会对受“反社会行为命令”管制者的名字和照片常常在公共领域广为散发感到关切。(第14(4)条和第24条)

缔约国应审查其“反社会行为命令”,包括审查反社会行为的定义,以便确保符合公约规定。缔约国尤其应确保少年儿童不至由于违犯反社会行为命令的规定而被拘留,而且受此命令管制的儿童及成人的隐私权应得到尊重。

21) 委员会依然关切缔约国持续拘留大量寻求庇护者,包括儿童。此外,委员会重申它认为在监狱关押寻求庇护者令人无法接受,而且它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大多数寻求庇护者被拘留在移民中心,有少部分人继续被关押在监狱,据称是为了保安和管制的原因。它感到关注的是,一些寻求庇护者得不到早期法律代表服务,因此可能不清楚它们有权提出保释申请,而自从《2002年国籍、移民和庇护法》颁发以来已不再自动实行保释。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于被从北爱尔兰移送大不列颠并将被递解出境的人,既没有保存统计数字,也没有这些人被警察临时拘留的记录。(第9条、第10条、第12条和第24条)

缔约国应当审查其对寻求庇护者(尤其是儿童)的拘押政策。缔约国应立即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受拘押等待递解出境的所有寻求庇护者能够被集中在专门为此目的设计的中心,同时应考虑替代关押办法并且停止在监狱关押寻求庇护者。缔约国还应确保寻求庇护者充分获得早期、免费法律代表服务以便使其公约规定的权利得到全面保护。缔约国应在北爱尔兰为面临被递解出境的人提供适当的拘留设施。

22)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它先前提出建议,缔约国依然未在其定期报告中收入英属印度洋领土,因为缔约国声称由于没有居民因此《公约》不适用于该领土。委员会注意到上诉法院最近在Regina (Bancoult)诉外务及英联邦事务大臣(No 2)(2007年)的决定中表示,被从英属印度洋领土非法移走的查戈斯岛民应能行使权利返回其领土的外围岛屿。(第12条)

缔约国应保证查戈斯岛民行使返回其领土的权利并应说明在此方面已采取哪些措施,缔约国应考虑对长期剥夺这一权利提供补偿。它还应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涉及该领土。

23) 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开曼群岛总督近来没有行使权利驱逐“被抛弃”者或“不受欢迎的人”,然而《移民法》(2007年修订版)第89节尚未得到修订。(第17条和第23条)

缔约国应审查开曼群岛递解出境法以便使其符合公约规定。

24) 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1989年公务保密法》的权利被用于阻止王室前雇员在公众领域公开公众真正关心的问题,并可被用于阻止媒体报导这类事情。委员会注意到透露消息将受处罚,即便它对国家安全并无害处。(第19条)

缔约国应保证在运用权力保护真正涉及国家安全问题的信息时应尽量缩小范围并限于如果这些消息泄露将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

2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实际适用诽谤法导致劝阻媒体对重大公众利益问题作出重要报导,因此对学者和记者发表作品能力产生消极影响,包括称为‘诽谤旅游业’的现象。因特网的出现以及外国媒体的国际传播更带来这样的风险:缔约国若采取不适当限制性诽谤法,将影响到世界范围自由谈论公众有理由关心的问题。(第19条)

缔约国应重新研究其诽谤法的技术内容,并考虑使用所谓‘公众人物’例外处理,要求原告提供确实恶意证据,以便不加阻止报导国家官员和重要公众人物,同时限制要求被告不管数额大小均应偿还原告律师费和开支,包括“有条件费用协定”以及所谓‘成功费’,尤其是考虑到这类做法也许会迫使被告出版物没有提出有效辩护就达成和解。也许还可考虑能否提高答辩要求处理案件,比如说,要求原告初步说明虚假何在以及为何缺乏普通新闻标准。

2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6年恐怖主义法》第1节对“鼓励恐怖主义”罪的定义范围广泛而且模糊不清。确切地讲,某人即使并没有意图通过其言论直接或间接鼓励公众采取恐怖主义行为,而只是其言论被某些公众成员理解为鼓励采取这类行动,那么该人依然可犯下此罪。(第19条)

缔约国应考虑修订《 2006年恐怖主义法》第1节关于“鼓励恐怖主义”的内容以便其适用不会导致不适当地干涉言论自由。

27) 委员会关切的注意到,在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直布罗陀、蒙特塞拉特及王国属地,没有禁止在学校对儿童实行体罚。(第7条和第24条)

缔约国应明确禁止在所有英属海外领土及王国属地的所有学校对儿童实行体罚。

28) 委员会依然关注缔约国继续保留《1983年人民代表法》第3(1)节禁止定罪犯人行使投票权,尤其是考虑到欧洲人权法院在Hirst诉联合王国(2005年)案件中的裁决。委员会认为,通盘剥夺定罪犯人的投票权也许不符合《公约》第10条第3款的要求以及相配合的第25条内容。(第25条)

缔约国应参照公约审查其剥夺所有定罪犯人投票权的立法。

29)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目前正在调查拦路搜查的做法,以便公平适当地用于所有社区,然而委员会依然关切在动用拦路搜查权力时会带有族裔成见并关切它对族裔关系的负面影响。(第26条)

缔约国应保证以不歧视态度动用拦路搜查权力。为此,缔约国应审查《 2000年恐怖主义法44节规定的拦路搜查权力。

30) 缔约国应广为宣传其第六次定期报告的案文、它对委员会拟定的一系列问题作出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

31)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就情况的评估以及对委员会第9、12、14和15段中的建议的执行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3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应于2012年7月31日提交的下次报告中提供有关其余建议以及有关《公约》整体的实施的资料。

82.法国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08年7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2545次和第2546次会议(CCPR/C/SR.2545和2546)上,审议了法国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CPR/C/ FRA/4),并在2008年7月22日举行的第2562次会议(CCPR/C/SR.2562)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法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其中载有针对委员会以前的建议(CCPR/C/79/Add.80)提供的资料,并赞赏对委员会就当前问题提出的额外问题单(CCPR/C/FRA/Q/4/Add.1)作出的全面书面答复。委员会与缔约国进行坦率、建设性的对话,并注意到其代表团包括负责执行《公约》的关键政府部门代表。

3)委员会对法国报告迟交了6年表示遗憾,敦促缔约国按照《公约》的要求定期提交今后的报告。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法国报告没有完全遵守委员会的提交报告准则,因为没有提供有关少数种族群体成员参与政治情况等问题的充分经验资料,也没有列入有关法国海外各省和领土执行《公约》情况的充分资料。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因此确认了法国以前作出的废除死刑决定。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置剥夺自由地点总监察员来监督监狱的现代化和囚犯的待遇,以便改善监狱条件并缓解监狱拥挤情况。

6)委员会欢迎法国设立消除歧视和促进平等高级管理局。该管理局有权接受个人申诉,并有权自行采取行动解决基于原国籍、残疾、健康、年龄、性别、家庭和婚姻状况、工会活动、性取向、宗教信仰、外表、姓氏和遗传特征的歧视问题。根据2004年12月30日第2004/1486号法,消除歧视和促进平等高级管理局有权向公共当局建议法规或条例修改和向私营公司建议解决办法,并且在其年度报告中全面详细地描述其活动。

7)委员会注意到法国将为性剥削目的贩卖人口或把有辱尊严的生活或工作条件强加于人界定为新的一项刑事罪。在这项法规制定以来的头四年内,缔约国判定了130人犯有这项罪行。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关于惩罚家庭暴力行为的新立法将加重处罚情节扩大包括民事互助契约伴侣和前伴侣之间的暴力行为,同时强化有关配偶强奸的判例法和加强把暴力配偶赶出家庭的规定(见2006年4月4日通过的第2006-399号法);并且欢迎保证遭受配偶虐待的外国人有权留在法国的立法。此外,委员会注意到供举报配偶虐待的全国热线(3919)、向因配偶施暴被迫改变居住地方的妇女受害者提供失业津贴以及在分配国家资助的住房时优先考虑妇女受害者等重要大事。

9)委员会赞赏法国现在对男女都适用相同的最低结婚年龄,因此将女孩的结婚年龄从15岁提高到18岁,在海外各省和领土也是如此。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在马约特海外领土实行一夫一妻制原则,禁止单方面的离婚,在继承问题上禁止对子女有基于性别或嫡系的差别待遇。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0) 委员会虽然赞赏缔约国承诺审查它对《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关于就刑事判罪提出上诉的权利作出的解释性声明以及对第十三条关于驱逐外侨作出的声明,但委员会仍然对缔约国为缩小《公约》的适用范围作出的其他保留和声明范围之广和为数之多表示关切。这些包括对《公约》第一条第1款的保留(声称总统在“紧急状态或危急状态”下采取“出于形势需要的措施”的权力不能受《公约》规定的限制 ),以及对《公约》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保留(声称这些条款不能妨碍“执行与军队惩戒制度有关的规则”)。

缔约国应审查它对《公约》作出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以使全部或部分予以撤回。

11)委员会虽然欢迎缔约国说,缔约国境内的少数群体未得到正式承认并不妨碍缔约国采取旨在维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的适当政策,但仍然不能同意缔约国的看法,即法律面前平等的抽象原则和禁止歧视的规定足以保证属于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的人能够平等有效地享受《公约》规定的权利。(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审查其关于按照《公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正式承认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的立场。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提供任何能够对属于种族、族裔或民族少数群体的人以及各种宗教社区的成员能否有效地获得私人和公共就业机会、公共服务和政治参与机会作出经验评估的统计资料。委员会认为没有这种资料可以掩饰事实上的歧视问题,妨碍制订适当有效的公共政策打击一切形式的种族和宗教歧视。(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收集并报告按种族、族裔和民族分列的适当统计数据,以便提高其为确保属于这些少数群体的人享有平等机会所作努力的有效性,同时符合委员会的报告准则。

13)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立法和政策措施促进男女平等,在国家、领土和医院公务员中以及在私营部门中妇女位居高层和管理层职位的比例仍过低。男女工资差距、妇女从事非全日工作的比例过高、属于种族、族裔或民族少数群体的妇女失业率高也继续相当严重。(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更加努力提高妇女在公共部门以及私营部门中位居高层管理层职位的比例,缩小男女工资差距、为妇女从事全日工作提供便利。

14) 虽然恐怖主义行为对生命造成威胁,但委员会关切的是,2006年1月23日第2006-64号法允许在开始时将涉嫌恐怖主义的人拘押在警察局4天,可延长到6天,然后才交给法官进行司法调查,或者不起诉予以释放。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警察局拘押的恐怖主义嫌疑犯只有在72小时后才能得到律师协助,如拘押时间被法官延长,可能要拖到第五天才能得到律师协助。委员会还注意到被警察讯问――任何罪行,不管是否与恐怖主义有关――时保持缄默的权利未得到《刑事诉讼法》的明文保障。(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按照《公约》第九条的规定,确保因刑事罪被逮捕的任何人,包括恐怖主义嫌疑犯,被迅速带见法官。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也是防止虐待的基本保障,缔约国应确保被拘押的恐怖主义嫌疑犯能迅速得到律师协助。应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告知因刑事罪被逮捕的任何人他在被警察讯问时有权保持缄默。

15)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在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使用的长时间审前拘留,可长达4年8个月。委员会注意到可获得辩护律师协助,并有“自由和拘押法官”对拘押决定的事实根据和声称的拘留需要作定期审查;也有上诉权利。不过在最后起诉和进行刑事审判之前长时间的调查性拘押做法被体制化是难以同《公约》保障的在合理时间内受审判的权利相调合的。(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规定审判前拘留的期限,并加强“自由和拘押法官”的作用。

16)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声称有权根据第2008-174号法(2008年2月25日)以“危险性”为由将刑事罪犯置于可延长的一年期民事预防性拘留,甚至在他们已服完原判的刑期之后。虽然宪法理事会禁追溯适用该法规,而且给被告判罪的法官在原先处理案件时考虑了未来民事预防性拘留的可能性,不过委员会认为,这种做法可能不符合《公约》第九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缔约国应参照《公约》第九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审查在刑事罪犯服完刑期后以“危险性”为由再拘留他们的做法。

17)虽然注意到缔约国作出很大努力整修监狱建筑物,增加刑事罪犯牢房数量,并发展社区监管等替代拘留办法,委员会仍然关切监狱的拥挤状况和其他恶劣条件。到2012年将拘押设施的位置增加到总共63,500个计划显然远远赶不上监狱人口的增加。此外,虽然赞赏缔约国计划有系统地收集关于指称执法官员施暴的数据,但继续关切有些监狱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不适当地使用单独监禁和监狱内暴力行为。(第七条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加倍努力减轻监狱的拥挤情况,并积极地加强对监狱的监测,以保证按照《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以及《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要求对待所有被拘押的人。

18)委员会关切的是,许多无证件外国人和寻求庇护者被拘留在不适宜的机场等候区和行政拘留中心。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据报导特别是在海外各省和领土,这些中心过份拥挤、缺少个人卫生设施、没有适足的食物和医疗,并且没有对这些中心进行定期独立的视察。委员会关切孤身儿童在这些拘留中心的状况,据报导没有为保护他们的权利和他们安全返回本家社区作出安排。(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三条)

缔约国应审查其对无证件外国人和寻求庇护者,包括孤身儿童,进行拘留的政策。缔约国应减轻拘留中心的拥挤情况并改善生活条件,特别是改善海外各省和领土的拘留中心的条件。

19)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据称外国人包括有些寻求庇护者被关在监狱和行政拘留中心时遭受到执法官员的虐待,并且缔约国未进行调查并适当地惩罚这类侵犯人权的行为。委员会注意到没有关于这类据称虐待外国人的事件、包括对肇事者实行的制裁的详细统计资料。(第七条和第九条)

缔约国不应当容忍执法官员对被关在监狱和行政拘留中心的外国人包括寻求庇护者犯下的虐待行为。缔约国必须建立监测和防止虐待的适当制度,应当为执法官员提供进一步培训的机会。

20)委员会赞赏缔约国说,它将设法遵守“不驱回”规则,以避免任何人被送回他面临实际虐待危险的国家。不过委员会关切的是,据报导有些外国人实际上被缔约国送回这样的国家,并遭受了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委员会还收到报告说,外国人往往没有适当地被告知他们的权利,包括申请庇护的权利,也往往得不到法律援助。委员会注意到外国人必须在他们被拘留后最多5天内提出庇护申请,申请书必须用法文起草,往往没有翻译员帮助。上诉权利也受到一些有问题的限制,包括48小时内提出上诉的时限,而且在因“国家安全”被驱逐的案件中并不因上诉而自动暂停驱逐出境。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根据缔约国所谓的“优先程序”,不等到法院对驱逐到所谓的“安全原籍国”(显然包括阿尔及利亚和尼日尔)作出裁决就把人驱逐出境。此外,被从马约特海外领土或者法属圭亚那或瓜德罗普驱逐出境的人,每年约有16,000名成人和3,000名儿童,没有上诉法院的途径。(第七条和第十三条)

缔约国应确保遣返外国人包括寻求庇护者问题是通过公正的程序进行评估的,该程序应能切实有效地排除任何人返回后会面临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无证件外国人和寻求庇护者必须适当地知悉和保证可享有他们的权利,包括申请庇护的权利,并可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缔约国也应确保受到驱逐令的所有个人有足够时间准备庇护申请,并保证可获得翻译员协助,并且上诉权利具有暂不驱逐效应。

缔约国还应认识到,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越是有系统的实行,通过外交保证避免这种待遇的实际危险的可能性越小,不管商定的后续程序多么严格。缔约国应当尽可能慎用这种保证,并采用允许在将个人驱逐出国之前由适当司法机制进行复审的明确、透明程序,以及对被驱逐个人的命运进行监测的有效手段。

21)委员会关切的是,被承认的难民申请家庭团聚的程序很长。委员会还注意到2007年11月20日第2007-1631号法第13条规定的允许使用DNA检验方法为家庭团聚目的确定亲子关系的程序,可能在是否符合《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方面会有问题,尽管该法是任择性的而且规定了程序性保障。(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

缔约国应审查其被承认的难民家庭团聚的程序,以确保家庭团聚的申请尽快得到处理。缔约国也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使用DNA检验方法确定亲子关系不会对家庭团聚造成额外的障碍,并且使用这种检验方法务必事先征得申请人的知情同意。

22)虽然承认国家信息技术和自由委员会在保护个人私生活资料的完整和机密性以免受到公共当局或个别私人或私人机构的任意或非法干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委员会关切地是各种数据库增加很快,并注意到所收到的报告说,EDVIGE和STIC等数据库所载的敏感个人数据的收集储存和使用引起是否符合《公约》第十七条规定的关切。(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敏感个人数据的收集、储存和使用符合它根据《公约》第十七条承担的义务。考虑到关于第十七条(隐私权)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1988年),缔约国应特别确保:

a )不管是公共当局还是个别私人或私人机构以电脑、数据库和其他装置收集和储存个人资料应由法律加以管制;

b)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类资料不落到未得到法律许可接受、处理和使用它的人手里;

c)在其管辖下的个人有权要求改正或删除不正确的资料或者违法收集或处理的资料;

d)EDVIGE仅限于曾犯过刑事罪的,年满十三岁儿童;

e) STIC仅限于在一项调查中被怀疑犯有刑事罪的个人。

23) 委员会关切的是,2004年3月15日第2004-228号法禁止穿带所谓“显眼的”宗教标志的小学生和中学生上公立学校。缔约国仅为那些由于良心和信仰觉得自己必须穿带卡巴(kippa)、头巾(hijab)或包头巾(turban)等头部覆盖物的学生提供有限的学习机会――通过远距离或电脑学习。因此信奉犹太教、伊斯兰教和锡克教的学生可能被排除在外不能与其他法国儿童一起上学。委员会指出,尊重非宗教性质的大众文化似乎并不要求禁止穿带这种普通的宗教标志。(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参照《公约》第十八条保障的良心和宗教自由,包括人人有权公开以及私下表明自己的宗教,并参照第二十六条保障的平等,重新审查2004315日第2004-228号法。

24)委员会知道不断有报告说,在公共场所穿带明显的犹太教标志的人或已知是犹太社区成员的人遭受到严重的反犹太暴力行为,以及族裔间的暴力行为。(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倍努力打击种族主义和反犹太暴力行为,并开展民主国家的公民之间需要互相尊重的大众教育。

2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就业方面的歧视,例如最近通过2008年5月27日第2008-496号法以及若干私营公司签署了旨在促进工作场所多样性的《公司多样性宪章》,但是属于族裔、民族或宗教少数群体的人,特别是具有北非或阿拉伯姓名的人,面临妨碍或限制他们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严重歧视性做法。(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强其立法框架和体制机制以排除妨碍属于族裔、民族或宗教少数群体的人――特别是具有北非或阿拉伯姓名的人――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一切歧视性做法。此外,缔约国应开始收集按族裔或民族分列的关于获得就业机会的统计数据,以便更好地评估在实现属于族裔、民族或宗教少数群体的人享有平等就业机会方面取得的进展和遭遇的障碍。

2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属于种族、族裔或民族少数群体的人很少被选入代表性机构,包括议会,而且在警察、公共行政和司法等部门担任职位的人不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促进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参与民选机构,包括议会和地方政府。特别是,缔约国应设法增加各政党参选名单上属于少数群体的候选人数,也应当任命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担任警察、公共行政和司法等部门的职务。以确保各种不同社区有代表参与规划、制订、执行和评估影响到他们的政策和方案。

27)缔约国应广为宣传第四次定期报告案文,它对委员会拟订的一系列问题作出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28)缔约国应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在一年内提供有关执行委员会在上文第12、18和20段中提出的建议的相关资料。

29)委员会确定2012年7月31日为法国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的日期。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所有委员会建议和整个《公约》执行情况的最新经验资料,包括有关法国海外各省和领土执行《公约》情况的详细资料。委员会也请缔约国让民间社会和在缔约国从事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参与汇编第五次定期报告的进程。

83.圣马力诺

1)委员会在2008年7月11日的第2548次和2549次会议(CCPR/C/SR.2548和2549)上,审议了圣马力诺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CPR/C/SMR/2)。委员会在2008年7月22日的第2562次会议(CCPR/C/SR.2562)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圣马力诺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并欢迎该报告为在18年之后恢复同缔约国的对话提供了机会。委员会感谢缔约国预先对问题单作出书面答复(CCPR/C/SMR/Q/2/Add.1和Add.2),并在审议本报告过程中提供了补充资料。但是,委员会对书面材料缺乏关于《公约》的切实执行的足够信息表示遗憾。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在与残疾有关的各个问题上的立法和政策动态,这些动态使缔约国得以于2008年1月29日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恢复了同一些条约机构的对话,并且为提交逾期报告作出了努力。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5)尽管根据2002年2月26日第36号法令,“在出现抵触时,得到正式签署和执行的关于保护人权和自由的国际协定优先于国内立法”(《公民权利宣言》第1条第1款),但是,《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在国内法中的确切地位仍然不明确,这与《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的地位形成对照。另外,《公约》与《公民权利宣言》和宪法秩序其它部分的关系仍然不明确(第二条)。

缔约国应当澄清《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在国内法中的确切地位,并且澄清《公约》与《公民权利宣言》和宪法秩序其它部分的关系,以便确保《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得到充分落实。具体而言,缔约国应当说明,进行中的司法程序的当事方是否可就规则的合宪性问题求助于保证人委员会,并称某项国内法与《公约》相抵触。

6)委员会对圣马力诺缺乏监测权利的落实情况的独立机构表示关切,尽管缔约国在2006年7月17日《第二十六届议会政府议程》中曾经承诺设置一名监察专员。尽管委员会认识到,执政官(国家元首)向来负责行使某种监察职能,但委员会指出,此种机制不符合大会在第48/134号决议中通过的关于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第二条)。

缔约国应当建立一个完全符合《巴黎原则》的监测《公约》权利落实情况的有效、独立的机构。

7)委员会关切的是,性取向、种族、肤色、语言、国籍以及民族或族裔等不得据以实行歧视的理由,被列于《公民权利宣言》第四条中的“个人身份”概念之下。委员会认为,将相关理由作此种归列,难以确保其平等和全面适用(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采用一个全面的反歧视法律框架,明确列出目前归于“个人身份”概念之下的所有可能据以实行歧视的理由。

8)委员会注意到,2008年6月20日题为《防止和制止暴力侵害妇女和性别暴力行为》的第97号法令,确定了被禁止的行为,并建立了一个国家向所有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保护和援助,包括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的框架。委员会认为,法令的出台应当辅之以教育和培训方案的制订和执行 (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执行方案并采取切实措施,打击各种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对警员开展受理家庭暴力申诉的培训;向受害者提供物质和心理救助,并且使妇女意识到其权利。

9)委员会注意到,2004年6月17日第84号法令已经获得通过,该法令规定,凡圣马力诺公民家庭的子女,不论男女,均可在出生后获得圣马力诺公民资格;但是,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目前依然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情况:父母已经归化的儿童很快就能够获得公民资格;而一方已经归化,另一方保持外国国籍的夫妇所生子女,则须在18岁之后才能获得公民资格(第二条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当修改法律,以便确保儿童不因父亲或母亲的国籍而受到歧视,具体而言,确保儿童享有获得公民资格的公平权利,不论是父母双方都已经入籍,还是只是其中一方已经入籍。

10)虽然委员会注意到,外国人只有提出担保人方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则实际上已经废止,但是,委员会仍然对圣马力诺法律中依然存在这项歧视性规定表示关注(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正式废除这项规则。

11)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08年6月17日关于公正审理保障措施的第93号法令,但是,委员会对缔约国仍然没有通过一部新的、全面的《刑事诉讼法》表示关注(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当进一步重视起草并通过一部符合《公约》的新的、全面的《刑事诉讼法》的工作。

1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无法支付律师费的被捕者立即求助于律师的可能性,可能由于圣马力诺目前拟订免费法律援助计划的方式而受到阻碍(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

缔约国应当审查免费法律援助计划,以便保障在司法利益要求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任何情况下获得此种援助的权利。

13)委员会关切的是,2004年2月26日题为《关于打击恐怖主义、转移非法所得和知内情者交易活动的规定》的第28号法令,对隐私权的限制的范围仍然不明确(第十七条)。

缔约国应当以符合第十七条的方式适用2004226日的第28号法令,并确保今后任何关于为调查目的而进行的(电话)窃听的法律与《公约》相一致。另外,缔约国应当确保其反恐措施――不论是联系安全理事会第1373(2001)号决议采取的措施还是根据其它规定采取的措施――与《公约》完全一致,具体而言,应当确保在这方面通过的立法只是用来对付真正属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罪行。

14) 委员会对《刑法》第183、184和185条(保护名誉权)的适用范围可能非常宽泛表示关注,例如规定“对一个损害名誉的事实进行评判的行为”须承担刑事责任;并且对此种规定是否与《公约》相一致表示关注(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当对其《刑法》进行审查,以便使规定涉及人们的名誉、体面和尊严的多种形式的言论表达和通信须承担刑事责任的条款与《公约》第十九条相一致。

15)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1990年1月26日第15号法令第四条可能进行的军事总动员所涉的特殊情况,并且欢迎缔约国提供材料,介绍当前为通过《军队管理综合条例》所开展的工作,但是,委员会仍然对该法令第三条表示关注,根据该条的规定,16至60岁的圣马力诺公民可能须服兵役(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当修改法律,以便使依据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得到明确承认,并使服兵役的最低年龄得到提高。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圣马力诺不存在任何种族、语言和/或宗教上的少数群体。委员会认为,确定任何国家境内是否存在此种少数群体,与其说是一个政策或法律事项,不如说应当依据事实(见关于第二十七条的第23号一般性评论(1994年))。

缔约国应当考虑其境内是否存在种族少数群体,哪怕是数目极小的群体,尤其应当联系近年来的移民趋势这样做;而且还应当根据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此种群体的权利。

17) 委员会注意到,16%的圣马力诺居民具有外国血统,因此,委员会关注的是,人们实际上无法在该缔约国取得公民资格,即便对长期居民来说也是如此。首先,该国规定,相关居民须持暂时居住证住满五年,然后,须持居住证连续居住30年,最后,议会只是每隔十年才就入籍问题作出决定(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重新研究长期居民在取得公民资格方面耗时漫长这一问题和遇到的实际困难。

18)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国内社会各阶层广泛公布其第二次报告、对委员会拟订的问题单所作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向司法、立法和行政机关公布这些报告、书面答复和结论性意见,并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结论性意见所采取的一切步骤。此外,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之前,让国内的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其它成员参与在国家一级进行的讨论。

19)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段,缔约国应当在一年内提供相关资料,通报对局势所作的评估情况,并介绍委员会在第6和第7段中提出的建议的执行情况。

2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须于2013年7月31日之前提交的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介绍余下的建议和整个《公约》的执行情况。

84.爱尔兰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08年7月14日至15日举行的第2551和2552次会议(CCPR/C/SR.2551和2552)上审议了爱尔兰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IRL/3),并在2008年7月22日至23日举行的第2563和2564次会议(CCPR/C/SR.2563和2564)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详细说明情况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尽管有所延误。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前提交的书面答复,以及代表团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审查第二次定期报告以来,缔约国为加强保护和增进《公约》所确认的各项人权而开展的立法活动和采取的其他措施,其中包括2000年建立爱尔兰人权委员会;2001年通过《心理卫生法》;2003年将《欧洲人权公约》纳入国内法;及2007年建立国家警察局(Garda Síochaná)监察员委员会。

4)委员会还注意到打击家庭暴力所取得的进展,包括对此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增加预算拨款、建立平等事务管理局和平等事务法庭以及防止家庭暴力、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国家办事处。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计划撤销对《公约》第十条第2款和第十四条的保留,但是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计划维持对《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和第二十条第1款的保留。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执行撤销对《公约》第十条第2款和第十四条的保留的计划。缔约国还应审查对《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和第二十条第1款的保留,以便全部或部分撤销保留。

6)委员会注意到,与《欧洲人权公约》不一样,缔约国没有直接适用《公约》。对此,委员会重申《公约》中一些权利超过了《欧洲人权公约》条款的范围。(第二条)

缔约国应确保《公约》规定予以保护的所有权利在国内法律中完全生效。缔约国还应向委员会详细说明,立法规定或宪法条款是如何保护《公约》规定的每一项权利。

7)委员会尽管欢迎建立爱尔兰人权委员会,还是感到遗憾该委员会资源有限,而且在行政上与政府部门挂钩。(第二条)

缔约国应根据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巴黎原则》),通过提供充足的资源并与议会(Oireachtas)建立联系的方式,加强爱尔兰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和能力,有效履行其职责。

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计划通过关于公民伴侣法案的立法,但对目前没有提出税收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条款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注到,缔约国没有通过允许向变性者发放出生证的方式,承认变性者的性别改变。(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确保立法在非传统形式的伴侣方面没有歧视性,包括税收和福利。缔约国还应通过允许向变性者发放新出生证的方式,承认变性者改变性别的权利。

9)委员会尽管注意到缔约国在打击家庭暴力方面做出了相当的努力,但仍然关注的是,由于申诉撤销率高且鲜有定罪,造成有罪不罚现象持续存在。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在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申诉、起诉和判决方面缺乏分性别的统计资料。(第三条、第七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继续加强打击家庭暴力的政策和法律,准备足够的统计资料,包括受害者和施暴者的性别、年龄和家庭关系。此外,缔约国应增加对受害者的服务,包括康复。

10)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近年来在男女平等方面取得了相当的进展,在很多地区的生活中仍然普遍存在男女不平等。委员会尽管注意到爱尔兰法院对《宪法》第41.2条所作出的宽泛的司法解释,仍然关注到缔约国没有计划开始修订《宪法》第41.2条,而该条款的措辞仍保持对妇女的传统态度,在公共生活、社会和家庭中限制妇女的作用。(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增强措施的有效性,确保男女在所有方面平等,包括向促进和保护两性平等而建立的机构增加资金。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开始修订《宪法》第41.2条,以便在该条款中采用性别中立的措词。缔约国还应确保定期更新国家妇女战略,并针对具体目标进行评估。

11)委员会尽管注意到缔约国确保反恐怖主义的措施与国际法一致,但感到遗憾的是爱尔兰立法中没有对恐怖主义的定义,也没有就《公约》权利受到限制的程度提供资料(如有),尤其是在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方面。委员会还关注到,爱尔兰机场被指控成为所谓引渡航班的中转点,将人员运送到有可能遭受酷刑和虐待的国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依赖于官方保证。(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在国内立法中列入“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限用于有充分理由认为相当于恐怖主义及严重后果的罪行。缔约国还应认真监测调查和起诉恐怖主义行为的方式和频率,包括审前拘留的持续期间和接洽律师机会。此外,缔约国还应尽最大可能谨慎依赖官方保证。缔约国应建立管制可疑航班的制度,确保对所有的所谓引渡指控进行公开调查。

12)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的《宪法》第28.3条与《公约》第四条不一致,该条规定可以克减《公约》已确定除了死刑的例外情况以外不可克减的权利(第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符合《公约》第四条。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关注其关于《公约》第四条的第29号(2001年)一般性结论意见:紧急状态期间的克减问题。

13)委员会重申其关注,缔约国妇女在受到高度限制的情况下才可以合法堕胎。尽管注意到成立了高危妊娠事务局,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方面的进展缓慢。(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使堕胎法与《公约》保持一致。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帮助妇女避免不必要的妊娠,以便她们不必求助于可能具有生命危险的非法或不安全的堕胎(第六条)或到国外堕胎(第二十六条和第六条)。

1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国家警察局监察员委员会堆积了大量案件,以及随后调任警察委员调查对警察(Garda)可能犯有的刑事犯罪行为的一些起诉。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法律没有规定在派出所审讯期间可以接洽律师,而且被告保持沉默的权利受到《2007年刑事司法法》限制。(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国家警察局监察员委员会有效开展工作。缔约国还应充分实施涉嫌犯罪人在审讯之前接洽律师以及在审讯期间有律师在场的权利。缔约国还应修订立法,确保不在被告无法回答问题的情况下形成结论,至少是在被告还没有咨询过律师以前。缔约国还应就监察员委员会立案的申诉类型向委员会提供详细的资料。

15)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改善拘留条件,尤其是在目前建造和计划建造的新设施方面,但仍对监禁增多表示关注。委员会尤其关注缔约国一些监狱中持续存在的不利条件,诸如过分拥挤、个人卫生条件不足、没有隔离还押人员、被拘留人员的心理卫生保健不足以及囚犯之间的暴力行为发生率高。(第十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改善所有被剥夺自由人员在审讯前和定罪后的条件,履行《囚犯最低标准待遇条例》提出的所有要求。尤其是,应首先解决过分拥挤和粪便四溢的问题。此外,缔约国应将还押人员监禁在分开的设施中,并提倡其他形式的监禁。缔约国应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本建议通过以后所取得的进展向委员会提供详细统计资料,包括切实促进和执行其他监禁措施。

16)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打击人口贩运的积极措施,诸如建立打击人口贩运科,并向边境警卫、移民官员和这些领域的受训人员提供培训,但委员会仍对缔约国没有承认贩运受害者的权利和利益表示关注。委员会尤其关注的是,根据《2007年刑法(人口贩运)法案》,对不愿与主管当局合作的贩运受害者提供的保护较少。(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继续加强措施,打击人口贩运,尤其是降低对人口贩运的需求。缔约国还应确保对贩运受害者的保护及其康复。此外,缔约国应确保允许受害者留在缔约国并非取决于受害者是否配合检察机关起诉据称的贩运者。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17)委员会关注的是,根据《2003年移民法》寻求庇护者的拘留期限延长。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如果移民官员认为某人并非未满18岁,该人可能被拘留,社会服务部门不会核实此种意见。此外,委员会关注的是,由于移民相关原因被拘留的人员被安排在普通监狱设施中,与定罪者和还押者在一起,而且还对缔约国按照监狱条例管理这些人员。(第十条、第十三条)。

缔约国应继续审查关于寻求庇护者的拘留政策,优先采用其他的收容形式。缔约国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由于移民相关原因被拘留的人员被安排在专门用途的设施中。缔约国还应确保在所有关于无人陪伴和失散儿童的决定中合理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原则,而且确保卫生服务执行局等社会服务部门参与移民官员对寻求庇护者的年龄评估。

18)委员会关注到缔约国没有计划修订法律,而这些法律实际上会允许监禁无力履行约定义务的人员(第十一条)。

缔约国应确保其法律不被用于监禁无力履行约定义务的人员(第十一条)。

19)委员会欢迎2008年移民、居留和保护法案的提案采用单一程序,确定所有的人员相关保护申请,但关注到一些条款,包括立即驱逐的可能性和缺乏《公约》第十三条所要求的正式法律保护。委员会还关注到,取代难民上诉法庭的建议机构(保护审查法庭)由于非全日制成员的任命程序,据称缺乏独立性。(第九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修订2008年移民、居留和保护法案,认定不符合《公约》的立即驱逐为非法行为,而且应确保寻求庇护者可以尽早充分获得免费的合法代表权,以便他们按照《公约》规定享有的权利可以得到充分保护。缔约国还应采用独立上诉程序审查所有的移民相关决定。运用此类程序以及针对不利决定求助于司法审查,应对此类决定具有停效作用。此外,缔约国还应确保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长不负责新的保护审查法庭成员的任命工作。

20)委员会重申对以下情况的关注:特别刑事法院继续开展工作并又增设了特别法庭。(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持续认真监测爱尔兰目前的形势是否有充分的理由继续保持特别刑事法庭,以便撤消该法庭。尤其是,缔约国应确保对爱尔兰检察总长证明需要非陪审团审判的每起案件都提供客观和合理的理由,并确保有权质疑这些理由。

21)委员会继续对法官被要求进行宗教宣誓表示关注。(第十八条)

缔约国应修订要求法官进行宗教宣誓的宪法条款,允许法官选择非宗教的宣誓。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绝大部分爱尔兰小学是私立教会学校,采用结合宗教的课程,因而剥夺了许多父母和儿童希望接受世俗初级教育的权利。(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鉴于缔约国人口组成的日益多元化和多种族化,确保在缔约国所有地区可普遍提供非教会初级教育。

23)委员会关注到缔约国没有计划承认旅行者群体为少数种族。缔约国还关注到旅行者问题高级别小组中没有旅行者群体成员的代表。委员会还关注到,《2002年住房法》将侵犯土地定为刑事犯罪,对旅行者造成过于严重的影响(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采取步骤承认旅行者为少数种族群体。缔约国还应确保在关于旅行者的公共政策行动计划中,总是包括旅行者群体代表。缔约国还应修订立法以满足旅行者家庭的具体住房要求。

24)缔约国应广泛地散发其第三次定期报告文本、为答复委员会拟定的问题清单而提供的书面回答及本结论性意见。

25)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就执行上文第11段、第15段和第22段中委员会所提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2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定于2012年7月31日前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其余所提建议以及整个《公约》方面的资料。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邀请在其国内开展工作的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再次参与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的程序。

B.委员会在未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就一国的情况通过的暂定结论性意见,这些意见根据议事规则第70条第3款变为公开的最后结论性意见

85.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人权事务委员会2006年3月22日举行的第2353和2354次会议(CCPR/C/SR.2353和2354)在没有收到定期报告的情况下,审议了缔约国执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情况。2006年3月29日举行的第2364次会议(见CCPR/C/SR.2364)通过了机密的暂定结论性意见。委员会第2337次会议依照议事规则第70条将其机密暂定结论性意见转为如下公开的最后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遗憾地指出,缔约国自1990年提交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以来还未向委员会提交过报告(CCPR/C/26/Add.4),这是严重无视《公约》第40条的问题。

3)但是,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表明有意与委员会继续展开对话,这表现在该国派了一个代表团参加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会议。代表团努力解答委员会的问题,委员会对此谨表感谢。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改革立法,落实《公约》的部分内容,包括消除工作报酬方面基于性别的歧视,防止任意搜查和拘押以及取缔奴役。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主动改进司法,处理积压的刑事案件。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严重违法行为法院,对可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理。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暂定结论性意见

6)委员会对缔约国宣布退出《任择议定书》表示遗憾(第六、七条)。鉴于死刑继续存在,委员会建议:

a)对一切被告犯有最严重罪行的人员,缔约国应确保第六条的每项要求均得到严格遵守;

b)在被捕后或者在被告犯有严重罪行的人员随后经历的全部诉讼过程中,尤其是对于可判死刑的违法行为,应酌情通过法律援助保证提供律师的协助。

c)委员会注意到,对休斯和斯宾塞告女王案(Hughes and Spencer v The Queen)东加勒比上诉法庭作出裁决并经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确认后,死刑已不再强制应用,但须另经审判,须经法官考虑案情和定罪人的缘由。鉴于这种值得欢迎的进展,注意到近十年来实际上未执行死刑的情况,委员会现在请缔约国考虑最终废除死刑。

7)委员会对《债权人法》(第86章,第4节)规定负债在某些刑事案中可判监禁一事表示关注(第九、十一条)。

缔约国应对民事案允许缺席判处徒刑的立法进行检查,以遵守《公约》。

8)委员会对《刑法》第146节仍然规定成人私下双方同意的同性恋行为有罪表示关切(第十七条)。

缔约国应提供材料说明法律实际应用的情况,考虑废除这一法律。

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截留信函没有法律规定一事(第十七和十九条)。

缔约国应适当考虑到《公约》第十七和十九条的规定,立即起草制定一项管制截留信函的法律。

10)委员会十分关切的是,据报道有人指控警察参与滥权的做法,诸如过分使用武力和根据供词定罪的发生率很高(第七条)。

缔约国除了改进警察部门上下各级的培训之外,还应提供确切的资料说明根据这些报导采取的行动。

11)缔约国代表团声明司法部门实际上并不实行体罚,委员会虽然注意到这一点,但是感到十分关切的是,《少年体罚法令》仍然规定可以实行杖罚,这违反了第七条禁止残酷、非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处罚的规定的规定。

缔约国应立即修订或废除《少年体罚法令》,以禁止杖罚,此外,还应考虑缔约国《宪法》附件二第10段有关的拯救条款是否还有必要保持有效,是否符合《公约》规定其承担的义务。

12)委员会对缔约国发生暴力侵害妇女事件的几率很高表示关切。(第三、七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步骤监测这种情况,推动开展调查并落实执行一项行动计划。缔约国还应采取法律和教育措施,打击家庭暴力。

13)委员会对缺乏关于性剥削和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的数据和资料感到关切。(第三、七、八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在其提交委员会的下次报告中提供有关性剥削和贩运问题的数据以及关于防止这种现象的立法和措施的资料。

1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建设新的国家监狱所作的努力,但对目前监狱过分拥挤条件恶劣的问题以及缔约国监禁率很高的问题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米切尔法官关于这一点的报告。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少年犯和成年犯仍然关在同一监狱的做法。

缔约国应向监狱系统增拨资源,应为少年犯提供分开的设施。应该优先设法寻求取代监禁的其他办法。

15)委员会十分关切,目前不存在向公众传播关于《公约》知识的程序(第二条)。

缔约国应在其拟建的公众网站和有关链接中刊发关于《公约》、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材料和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报告和意见。

16)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应于1991年10月31日提交依照委员会的指南编写的第二次定期报告,涵盖提交之日前的这一时段。

第五章

审议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

86.个人若声称其本人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可享的权利遭到缔约国侵犯并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措施的,可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来文,由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进行审议。如果来文涉及的《公约》缔约国尚未加入《任择议定书》,未承认委员会的职权,则该来文不予审理。在已批准、加入或继承《公约》的162国家中,有111个国家成为《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由此承认委员会有权处理个人申诉(见附件一,B节)。

87. 根据《任择议定书》审议来文的过程是保密的,审议在非公开的会议上进行(《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3款)。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2条规定,为委员会提供的所有工作文件均属保密,委员会另有决定者除外。然而,来文提交人和有关缔约国可以公布与诉讼有关的任何意见或资料,除非委员会要求当事方遵守保密规定。委员会的最后决定(《意见》、宣布来文不予受理的决定、停止处理来文的决定)可以公布,提交人的姓名也可公布,除非委员会应提交人要求另作决定。

88. 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来文,是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请愿组处理的。该组还负责处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来文程序的事务。

A.工作进展情况

89. 委员会自1977年第二届会议开始开展《任择议定书》之下的工作。委员会至今登记审议的来文达1,800份,涉及82个缔约国,包括本报告所涉期内登记的来文225份。登记审议的1,800份来文的处理情况如下: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提出《意见》后结案的有635份,其中包括裁定存在违反《公约》情况的503份;

b)宣布不予受理的有504份;

c)停止审议或撤回的有251份;

d)尚未结案的有110份。

90. 请愿组还收到几千份来文,这些来文的提交人已获通知,须提交进一步资料,才能登记他们的来文交给委员会审议。几千余件来文的提交人被告知,委员会将不处理他们的案件,原因包括这些案件显然不属于《公约》或《任择议定书》的范围。这种函件的记录保存在秘书处并已输入秘书处资料库。

91. 在第九十一、第九十二和第九十三届会议期间,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下列案件的《意见》:1149/2002(Donskov诉俄罗斯联邦)、1150/2003(Uteeva诉乌兹别克斯坦)、1186/2003(Titiahonjo诉喀麦隆)、1205/2003(Yakupova诉乌兹别克斯坦)、1223/2003(Tsarjov诉爱沙尼亚)、1209/2003、1231/2003和1241/2004(Sharifova等人诉塔吉克斯坦)、1306/2004(Haraldsson和Sveinsson诉冰岛)、1310/2004(Babkin诉俄罗斯联邦)、1351和1352/2005(Hens Serena和Corujo Rodríguez诉西班牙)、1360/2005(Oubiña诉西班牙)、1373/2005(Dissanakye诉斯里兰卡)、1376/2005 (Bandaranayake诉斯里兰卡)、1385/2005(Manuel诉新西兰)、1413/2005(de Jorge诉西班牙)、1422/2005(EI Hassy诉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1423/2005(Sipin诉爱沙尼亚)、1426/2005(Dingiri Banda诉斯里兰卡)、1436/2005(Sathasivam诉斯里兰卡)、1437/2005(Jenny诉奥地利)、1448/2006(Kohoutek诉捷克共和国)、1450/2006 (Komarovsky诉土库曼斯坦)、1456/2006(X.诉西班牙)、1461/2006、1462/2006、1476/2006和1477/2006(Maksudov等人诉吉尔吉斯斯坦)、1463/2006(Gratzinger诉捷克共和国)、1482/2006(Gerlach诉德国)、1466/2006(Lumanog和Santos诉菲律宾)、1474/2006(Prince诉南非)、1484/2006(Lnĕnička诉捷克共和国)、1485/2006(Vlcek诉捷克共和国)、1486/2006 (Kalamiotis诉希腊)、1488/2006(Süsser诉捷克共和国)、1497/2006(Preiss诉捷克共和国)、1533/2006(Ondracka诉捷克共和国)、1542/2007(Aboushanif诉挪威)。这些《意见》的案文载于附件五(第二卷)。

92.委员会还宣布25宗案件不予受理,并结束对这些案件的审议。这些案件分别是:1031/2001(Banda诉斯里兰卡)、1141/2002(Gougnina诉乌兹别克斯)、1161/2003(Kharkhal诉白俄罗斯)、1358/2005(Korneenko诉白俄罗斯)、1375/2005 (Subero诉西班牙)、1429/2005(A.、B.、C.、和D.诉澳大利亚)、1487/2006(Ahmad诉丹麦)、1492/2006(Van der Plaat诉新西兰)、1494/2006(Chadzjian诉荷兰)、1496/2006(Stow诉葡萄牙)、1505/2006(Vincent诉法国)、1513/2006(Fernandez诉荷兰)、1515/2006(Schmidl诉捷克共和国),1516/2006(Schmidl诉德国)、1524/2006(Yemelianov诉俄罗斯联邦)、1527/2006(Conde诉西班牙)、1528/2006(Fernández Murcia诉西班牙)、1534/2006(Pham诉加拿大)、1543/2007(Aduhene诉德国)、1562/2007(Kibale诉加拿大)、1569/2007(Kool诉荷兰)、1591/2007(Brown诉纳米比亚)、1607/2007(SanJuan诉乌克兰)、1745/2007(Mazon诉西班牙)。这些《意见》的案文载于附件六(第二卷)。

93.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会通常要就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一并做出决定。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委员会才要求缔约国只答复受理与否的问题。缔约国收到提供受理与否和案情问题资料的要求后,可在两个月内提出反对受理来文,并请求委员会单独审议来文可否受理的问题。但这种请求并不解除缔约国在六个月内提供案情资料的义务,除非委员会、其来文工作组或指定的特别报告员决定将提交案情的时间延长到委员会作出可否受理的裁决之后。

94. 在审查所涉期内,有九份来文分别宣布可予受理,对其案情进行审查。宣布来文可予受理的决定通常不由委员会公布。对一些未决案件,委员会作出了程序性决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四条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和第97条)。

95. 委员会决定,因为提交人已撤回申诉将三宗案件结案(案件1234/2004[Taha诉澳大利亚]、1459/2006[Yklymov诉土库曼斯坦]、1480/2006[Xie诉荷兰]);因为律师失去与提交人的联系(案件1579/2007[Glini等人诉加拿大]、1215/2003 [Makhmudov诉乌兹别克斯坦]、1248/2004[Madrakhimov和Yusupov诉乌兹别克斯坦]),或因为尽管委员会多次催促而提交人和/或律师仍未答复(案件1063/2002 [Sultanov诉乌兹别克斯坦]、1064/2002[Kurbanov诉乌兹别克斯坦]、1139/2002 [Vaygin诉白俄罗斯]、1408/2005(Masued诉澳大利亚)、1409/2005[Prakash诉加拿大]),终止对八份来文的审议。

96. 在审查所涉期内裁定的五个案件中,委员会指出,有关缔约国在对提交人指控的审查中没有给予合作。这些缔约国为喀麦隆、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和塔吉克斯坦(三个案件)。委员会对这一情况表示遗憾,并忆及,《任择议定书》规定暗含的要求是缔约国应当向委员会提供所掌握的全部资料。在没有答复的情况下,如果提交人的指控得到了适当的证实,就必须对其指控加以应有的重视。

B.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委员会的案件数目增加的情况

97. 正如委员会在以往各次报告中所指出的,《任择议定书》缔约国数目日益增多,加上公众对程序已经有较多的了解,所以提交委员会的来文增加。下表列出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前八年委员会处理来文的情况,确切地说,自上次年度报告以来,已有225件新来文得到登记。

2000年至2007年处理的来文

年份

新登记案件

已结案件a

截至12月31日待审案件

2007

206

47

455

2006

96

109

296

2005

106

96

309

2004

100

78

299

2003

88

89

277

2002

107

51

278

2001

81

41

222

2000

58

43

182

a ( 以通过《意见》、不予受理和终止受理案件决定的方式 ) 作出裁决的案件总数。

98. 由于案件的增加,必须延长委员会以后一届的会议,以便至少能部分地弥补在审议案件方面的延迟。

C.对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进行审议的方法

1.新来文特别报告员

99. 委员会1989年3月第三十五届会议决定,指定一名特别报告员处理委员会两届会议之间收到的新来文。委员会在2004年10月第八十二届会议上指定卡林先生为新来文特别报告员。他担任这项任务直至2008年4月8日,在该日他辞去委员会委员的职务。此后直至第九十三届会议,由委员会主席负起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在这届会议上,委员会指定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担任特别报告员。在本报告所涉期内,特别报告员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向有关缔约国转发了225份新来文,要求提供有关可否受理和案情问题的材料或意见。在12起案件中,特别报告员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规定,发出临时保护措施请求。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2条规定发出和必要时撤回临时保护措施请求的权限,见1997年年度报告。

2.来文工作组的职权

100.委员会1989年7月第三十六届会议决定,授权来文工作组在所有成员都同意时可通过决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工作组将把问题提交委员会。在工作组认为应由委员会本身决定可否受理问题时,它也可将问题提交委员会。在审查所涉期内,来文工作组宣布了六份来文可予受理。

101.工作组还向委员会提出来文不予受理的建议。委员会在第八十三届会议上授权工作组在所有成员都同意时可通过决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委员会在第八十四届会议上提出了《议事规则》中的新规则,第93(3)条如下:“如果根据《议事规则》第95条第1款设立的工作组成员不少于五人而且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则可决定宣布来文不予受理。该项决定将转呈委员会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可以不再进一步审议即予以确认并通过。如果有委员请求全体会议讨论,则全体会议将审议来文并作出决定”。

D.个人意见

102.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工作,力求以协商一致做出决定。然而,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4条,委员会成员可对委员会的《意见》提出他们个人的意见或不同意见。根据这项规则,委员会成员也可将他们的个人意见附在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之后。

103. 在审查所涉期内,委员会关于下列案件的《意见》附有个人意见:1306/2004(Haraldsson和Sveinsson诉冰岛)、1533/2006(Ondracka诉捷克共和国)、1484/2006(Lnĕnička诉捷克共和国)、1149/2002(Donskov诉俄罗斯联邦)、1456/2006(X.诉西班牙)、1482/2006(M. G. 诉德国)、1542/2007(Hassan Aboushanif 诉挪威)、1591/2007(Brown诉纳米比亚)。

E.委员会审议的问题

104. 委员会1977年第二届会议至2007年7月第九十届会议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工作的大致情况,载于委员会1984年至2007年的年度报告。这些年度报告收录了委员会审议的程序性和实质性问题摘要,以及做出的决定。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和宣布来文不予受理的决定,全文转载于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附件。《意见》和决定的案文还可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网站(www.ohchr.org)的条约机构数据库上查阅。

105.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任择议定书>下做出的决定选编》前八卷业已出版,收录了委员会第二届至第十六届会议(1977年至1982年)、第十七届至第三十二届会议(1982年至1988年)、第三十三届至第三十九届会议(1980年至1990年)、第四十至第四十六届会议(1990年至1992年)、第四十七至第五十五届会议(1993年至1995年)、第五十六至第六十五届(1996年3月至1999年4月)、第六十六至第七十四届会议(1999年7月至2002年3月)以及第七十五届至第八十四届会议(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的决定。有些卷本有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最近几卷只有一种或两种语文的文本,这非常令人遗憾。委员会坚持认为,所有卷本都应当至少以委员会的工作语文出版。由于各国国内法院越来越多地适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载的标准,因此委员会的决定必须让全世界都能在联合国所有官方语言都有的适当汇编和索引的卷本中查阅。

106. 以下摘要反映了本报告所涉期内所审议问题的最新情况。

1. 程序问题

a)未得到证实的指控(《任择议定书》第二条)

107.《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规定,“凡声称在《公约》规定下的任何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如对可以运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悉已援用无遗,得向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由委员会审查”。

108. 尽管在审议来文是否可予受理阶段提交人不需要对指控的侵权行为加以证明,但是为可受理之目的,提交人必须提交充分的材料以证明其指控。因此,一项“申诉”不只是简单的指控,而且是有一定材料作证的指控。如果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为可受理之目的对一项申诉提出证据,则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96(b)条裁定来文不予受理。

109. 在第1516/2006号案件中(Schmidl诉德国),提交人是在前捷克斯洛伐克出生的德国人。他申诉由于德国不愿行使其外交保护,协助他由于1946年家庭被驱离捷克斯洛伐克而成为受害者,要求对其被驱逐出境和在没有赔偿的情况下被剥夺所有权提出培训要求而违反了《公约》。他认为由于在驱逐运动期间发生的种族灭绝行为,缔约国有义务支持被驱逐的苏台德德裔人向捷克政府提出的恢复财产要求。委员会回顾,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外交保护权是一项应由国家行使、而非个人行使的权利。国家掌握着是否提供和行使、在何种情况下提供和行使这项权利的夺断权。尽管委员会并不完全否认,缔约国拒绝提供外交保护权在极为例外的情况下有可能构成歧视,但委员会回顾,并非每一不同的待遇都可以认为是符合第二十六条定义的歧视,而该项条款并不禁止基于客观的、合乎情理的标准所作的不同待遇。在本案中,提交人未能表明,缔约国未能根据其外交保护权合法行使国家维护申诉的定夺权,从而致使苏台德的德裔人士遭受歧视或任意性待遇。尤其是,提交人未能表明,缔约国决定不对他的案例行使外交保护权不是基于外交政策的合理的因素而完全是基于他属于苏台德德裔人士的血统因素。委员会的结论是,就可受理性问题而言,提交人未能证实他的申诉,即他是由于身为苏台德德裔人而遭受了被公约禁止的歧视。据此,来文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可受理。

110. 因证据不足而宣布不予受理的其他案件是:1141/2002(Gougnina诉乌兹别克斯坦)、1358/2005(Korneenko诉白俄罗斯)、1429/2005(A.、B.、C.和D.诉澳大利亚)、1496/2006(Stow诉葡萄牙)、1569/2007(Kool诉荷兰)、1375/2005(Subero诉西班牙)、1513/2006(Fernandez诉荷兰)、1534/2006(Pham诉加拿大)、1562/2007(Kibale诉加拿大)。

b)委员会评估事实和证据的权限(《任择议定书》第二条)

111. 证据不足的一个具体形式表现在这样一些案件中,即提交人邀请委员会重新评估国内法院已处理过的事实和证据问题。委员会反复地回顾其判例,认为它不能以其观点来取代国内法院根据案例事实和证据所作的裁决,除非裁决明显的武断或执法不公。如果陪审团或法院根据其掌握的证据就某一特定实事问题做出合理决定,则该决定不能视为明显武断或执法不公。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涉及对事实和证据重作评价的申诉被宣布不予受理。这类案件包括:1031/2001(Weerasinghe诉斯里兰卡)、1161/2003(Kharkhal诉白俄罗斯)和1141/2002(Gougnina诉乌兹别克斯坦)、1358/2005(Korneenko诉白俄罗斯)、1496/2006(Stow诉葡萄牙)、1524/2006(Yemelianov诉俄罗斯联邦)、1528/2006(Fernández Murcia诉西班牙)、1607/2007(San Juan等人诉乌拉圭)。

c)因属事理由不予受理(《任择议定书》第三条)

112. 当案件不属于《公约》条款适用范围时,就会被宣布基于属物理由不予受理,如第1745/2007号案件(Mazón Costa诉西班牙)和第1494/2006号案件(Chadzjian诉荷兰)。

d)因滥用提交来文权而不予受理(《任择议定书》第三条)

113.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委员会可宣布对任何它认为滥用提交来文权的来文不予受理。在1527/2006号案件中(conde诉西班牙),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已经提出一份来文,该来文是基于早先一份已经审理过的来文中提出的完全相同的事实,但提出了一项新的申诉。提交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也没有解释为什么在初次提交的来文中未能提出该项申诉。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新的来文构成了滥用提交来文权,因而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宣布不予受理。

114. 委员会还宣布,第1591/2007号来文(Brown诉纳米比亚)构成滥用提交权,因为该来文是在当事人离开缔约国之后13年提交委员会的,而且提交人没有作出任何解释,以说明为何出现此种拖延。

e)由于来文得到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而不予受理(《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

115.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委员会需断定同一事实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一些缔约国在加入《任择议定书》时作出保留,当同一事项已得到另一程序的审查时则排除委员会的职能。

116. 在已在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的第1505/2006号案件(Vincent诉法国)中,委员会回顾缔约国在加入《任择议定书》时对其第五条第2款(子)项作出了保留,指明,委员会“不得审查任何个人来文,除非已断定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欧洲人权法院并没有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含义“审查”此案,因为它仅以程序性问题为由下达了决定。因此,对于《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并未因缔约国修订了对该条款的保留而引起障碍。

f)根据需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规定不予受理(《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

117.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除非委员会查明提交人已经用尽一切可以援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得审议来文。但是,委员会一贯的判例是,用尽补救办法的规则只适用于那些有效和可以利用的补救办法。缔约国需要提供在提交人案件的情形中它认为已经提供给提交人可利用的补救办法的详细情况,并提供证明此种补救办法将很可能有效的证据。

118. 在关于发表穆罕默德先知和伊斯兰漫画的1487/2006号案件(Ahmad和Abdol-Hamid诉丹麦)中,提交人申诉,由于他们无法有效起诉煽动仇视穆斯林人(受《公约》第二十条禁止的行为)的当事人,因而《公约》受到违反。他们认为这样做助长了非穆斯林丹麦人在缔约国内对穆斯林人和阿拉伯人进行歧视和作出其他诽谤性言论。委员会注意到两位提交人均以不同身份、在不同阶段密切参与寻求缔约国警方、检查机关和缔约国法院采取国内补救措施。在总检察长决定不予提起刑事诉讼后,根据丹麦《刑法》第21条,267条和268条通过民间刑事诉讼提交缔约国法院,对出版报纸的高层管理者在这些条款方面的刑事责任作出详尽评估的裁决。这一裁决目前正在上诉中。整体评估提交人相互密切参与缔约国公检机关的司法机关的程序工作,委员会忆及其一贯裁决,即,当来文提交人向缔约国当局提交类似于提交给委员会的主题时,委员会必须在这类程序结束之后才能评估该申诉。因此委员会裁决,来文在委员会进行审议时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此不予受理。

119. 在审议所涉期内因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宣布不予受理的还有以下的案件:第1505/2006号(Vincent诉法国)、1481/2006(Tadman诉加拿大)、第1515/2006号(Schmidl诉捷克共和国)、1543/2007(Aduhene诉德国)。

g)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原先的第86条)之下的临时措施

120.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委员会在接到来文之后,通过意见之前,可以要求缔约国采取临时措施,以便避免对指称违反《公约》行为的受害者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委员会继续根据情况酌情适用这一规则,大部分是在由已被判死刑等待执行的个人或代表这些个人提交的案件中以及在那些声称他们不能得到公平审判的案件中采用这一规则。由于这些来文的紧迫性,委员会要求有关缔约国在审查案件的期间暂缓执行死刑。在这些案件中都特别准予了死刑缓期执行。在其他情况下也有适用第92条的情况,例如在立即驱逐或引渡有可能使提交人遭到或面临受到《公约》保护的权利被侵犯的真正风险时。

121. 在第1141/2002号案件(Gougnina诉乌兹别克斯坦)、1161/2003号案件(Kharkhal诉白俄罗斯)、1205/2003号案件(Yakupova诉乌兹别克斯坦)中,委员会要求各缔约国在它审议期间暂停执行对有关人的死刑。随后,这些国家通告委员会,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已将这些死刑改为徒刑。在第1150/2003号案件中(Uteeva诉乌兹别克斯坦),委员会提出了同样的要求。但提交人通知委员会,有关人士已被处决,但没有指出准确的处决日期。

122. 在第1461/2006、1462/2006、1476/2006和1477/2006号案件(Maksudov 等人诉吉尔吉斯斯坦)中,缔约国在提交人的来文已经根据《任择议定书》得到登记,而且它已经收到希望采取临时保护措施的请求的情况下,将提交人引渡。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就意味着承诺真诚地与委员会合作,以使委员会能够审议向其提交的来文。设法(不论采取何种做法)阻止委员会注意到来文并善意地对其进行审议,是与缔约国的义务相违背的。撇开来文指称缔约国作出的任何违反《公约》的行为不谈,如果缔约国采取的做法使委员会无法善意地审议指出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的来文,或使委员会的行动无法奏效,并使其提出的意见失去价值或无效,那么缔约国就严重违反了在《任择议定书》之下承担的义务。在待审议的来文中,提交人证实,如果他们被引渡到乌兹别克斯坦,他们就会因为《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权利遭到侵犯而受害。在得知来文已经提交的情况下,缔约国仍然在委员会善意地进行审议以及提出意见和通报这些意见之前,将提交人引渡,因而缔约国违反了它在《任择议定书》之下承担的义务。极为令人遗憾的是,缔约国是在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92条请求它不要将人引渡之后采取这种做法的。

2.实质性问题

a)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第二条第3款)

123. 在1426/2005号案件(Dingiri Banda诉斯里兰卡)中,提交人是一名军官,他受到另外两名军官的攻击,他的申诉是国家司法没有为他提供任何的有效补救。委员会回顾,根据第二条第3款,缔约国有义务确保补救办法切实有效。对司法审判尤其重要的是,迅速而有效地处置涉及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的案件。当缔约国辩称国内法院已经或正在处置这一问题,而依赖于缔约国采取的补救办法则显然遭到拖延,而且看来将无实效的情况下,缔约国将不可回避地承担依《公约》规定其应负的责任。委员会也重申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是缔约国应承担国家所有权力机构,包括司法部门在内的责任。鉴于上述原因,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该条款联系第七条加以解读。

124. 在第1422/2005号案件(El hassy诉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中,受害人未能就其被拘留得到有效的补救,因此委员会裁决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该条款联系第七条加以解读。

125. 在第1486/2006号案件(Kalamiotis诉希腊)中,提交人肯定地表示,他在被警方拘留期间遭到违反第七条的行为的侵害,而且未能获得有效补救。委员会提及其判例,依据该判例,有关虐待的申诉应当得到主管机构的迅速和公正的调查,速度和有效性在对涉及酷刑或其他形式的虐待的指称的案件作出裁定方面,非常重要。考虑到对提交人的申诉所作的调查和裁定的方式,即警方只进行了一次初步调查,在这次调查过程中,既没有听取提交人的陈述,也没有听取目击者的陈述,委员会认为,规定的标准没有得到遵守。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该条款联系第七条加以解读。

b)生命权(《公约》第六条)

126. 在第1150/2003号案件(Roza Uteeva诉乌兹别克斯坦)中,委员会指出,在未遵守《公约》规定的情况下结束审判并判处死刑,违反了《公约》第六条。在本案件中,判处受害人的死刑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所给予的保障,因此也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2款。

127. 在第1186/2003号案件(Titiahonjo诉喀麦隆)中,提交人声称,她的丈夫因为是南喀麦隆全国委员会成员而被拘留,缔约国未尽保护其丈夫生命权的义务,其一:当其丈夫显然病情严重时未允许护士进入他的牢房;其二:放任巴富萨姆监狱存在这种危及生命的拘押状况,特别是对危及生命的疾病的传播显然未加以控制。缔约国没有反驳这些指称。在这些情况下,委员会认定,缔约国未履行其在《公约》第六条第1款之下保护Titiahonjo先生的生命权的义务。

128. 在涉及受害人在被捕后死亡的第1436/2005号案件(Sathasivam诉斯里兰卡)中,委员会指出,据它收到的资料(有关方面未对这些资料提出异议),受害人在被警方拘留之前健康状况良好。在警察局,在受害人身体多处受重伤之后不久有目击者见到过他。为解释受害人后来的死亡而提出的原因――受害人在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的一次袭击行动中被杀害――没有被缔约国主管的司法和行政机构所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相信这一假设:受害人在被拘留期间受的伤,乃至他的死亡,应被视为可归因于缔约国本身。委员会就此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应对任意剥夺受害人的生命,致使《公约》第六条遭到违反负责。

129. 在涉及提交人一旦被引渡到乌兹别克斯坦,就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第1461/2006、1462/2006、1476/2006和1477/2006号案件(Maksudov等人诉吉尔吉斯斯坦)中,缔约国未能证明,乌兹别克斯坦作出的保证足以消除适用死刑的可能性。因此,引渡构成对《公约》第六条第2款的违反。

(c)免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刑罚的权利(《公约》第七条)

130. 在以下案件中:第1209/2003、1231/2003和1241/2004号(Sharifova等人诉塔吉克斯坦),委员会回顾,在有人就受到虐待违反第七条规定提出申诉时,缔约国负责当局必须迅速和公正地就该项申诉进行调查。在本案中,提交人就他们亲人所受到的待遇作了详细的描述并指出了这些行为的执行者。此外,并向检察长办公室和法庭提出了有关酷刑的申诉。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其有关当局适当地审查了提交人提出的申诉。委员会因此达到与第1150/2003号来文(Uteeva诉乌兹别克斯坦)一样的结论。

131. 在第1186/2003号案件中(Titiahonjo诉喀麦隆),提交人声称,由于以下种种情况,她丈夫根据《公约》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即,(a) 一般拘留状况;(b) 受到殴打;(c) 在宪兵队牢房和巴富萨姆监狱被拘留期间被剥夺了食物和衣服;(d) 在宪兵队牢房和巴富萨姆监狱受到死亡威胁并被单独拘禁。缔约国对这些指称没有提出质疑,提交人则详细说明了她丈夫所受到的虐待和殴打。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Titiahonjo先生受到了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因而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132. 在同一案件中,提交人也声称对她本人也违反了第七条。她声称当警方逮捕他先生时,她受到粗暴对待,被推入阴沟并遭到掌掴。她去警察局给丈夫送食物时,不允许她探视并被“撵”走。委员会认为,鉴于缔约国没有对她的申诉提出任何质疑,必须充分考虑提交人的指控。此外,委员会还认为因其丈夫生死未卜以及持续被监禁而给提交人造成了痛苦。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她也是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受害人。

133. 在第1422/2005号案件中(El Hassy诉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关于指称的对提交人之兄的隔离关押,委员会承认无限期的与外界无接触关押所引起的痛苦程度。委员会回顾,关于第七条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1992年),建议缔约国制定关于禁止隔离拘押的规定。委员会指出,提交人称其兄被数次隔离关押,当时提交人被关在同一监狱,在那里数次看到其兄,但他未获得允许与其交谈。在这种情况下,并且缺乏缔约国任何有关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认定,拘押提交人之兄并阻止其与家人和外界交流,违反《公约》第七条。关于指称的殴打提交人之兄,委员会注意到,监狱目击者告诉提交人其兄在审讯期间遭到严重和经常殴打。另外,提交人本人目睹其兄身体状况的不断恶化。根据这些情况,并且缺乏缔约国的任何有关解释,委员会认定,提交人之兄在Abu Salim监狱的待遇违反了第七条。

134. 委员会也同样地裁定由于提交人之兄自1996年6月在Abu Salim监狱最后一次露面之后就失踪,因此也违反了第七条。关于提交人本人,委员会注意到他兄弟的失踪对他造成的痛苦和精神压力,因此认为,这些事实反映出有对提交人违反《公约》第七条的行为。

135. 在涉及受害人在被捕后死亡的第1436/2005号案件(Sathasivam诉斯里兰卡)中,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使受害人遭受了违反《公约》第七条的不人道待遇。委员会提及其判例,根据这一判例,展开刑事侦查,之后提起诉讼,是纠正侵犯人权,如侵犯受《公约》第六和第七条保护的人权情况的一项必要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主管机构驳回了警方为解释被其拘留的那名青年为何死亡所提出的原因,而且,缔约国司法机关要求对涉案警员适用刑事程序。由于缔约国没有作出解释,并且考虑到委员会收到的详细证明材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总检察长作出的实行纪律程序而不是刑事程序的决定,显然具有武断性质,而且构成执法不公。因而,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履行它根据第六和第七条应履行的以下义务:对受害人遭受酷刑及其死亡一案展开恰当调查,并对犯下酷刑行为并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人员采取必要的措施。

136. 在涉及提交人一旦被引渡到乌兹别克斯坦,就可能遭受酷刑的第1461/2006、1462/2006、1476/2006和1477/2006号案件(Maksudov等人诉吉尔吉斯斯坦)中,缔约国没有证明,乌兹别克斯坦作出的保证是以消除这种可能性。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引渡构成对《公约》第七条的违反。委员会还指出,顾名思义,为使对引渡决定的重新审查能够有效,这种审查应当能够在(将人员)移送之前进行,从而避免对个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做不到这一点,这种审查就会变得徒劳无益、毫无意义。由于没有提供(让委员会)以有意义和独立的方式对提交人案件中的引渡决定作重新审查的可能性,因此,缔约国违反了第六条第2款和第七条,这两个条款联系《公约》第二条加以解读。

(d)人身自由和安全(《公约》第九条第1款)

137. 在第1186/2003号案件中(Titiahonjo诉喀麦隆),从文件中可以看出,从未对受害人签发过逮捕令。也没有对他提出过刑事犯罪指控。鉴于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资料,委员会认为剥夺Titiahonjo先生的自由是任意的,违反了第九条第1款。此外,无迹象表明受害人曾被告知他被逮捕的原因,或他曾被带见法官或司法官员,或曾提供机会让他对自己被逮捕或拘留的合法性提出质疑。鉴于缔约国没有提供有关这些申诉的相关资料,委员会认为,Titiahonjo先生在2000年5月21日至9月14日期间被拘留,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2、3和4款。

138. 委员会因此得出与第1422/2005号来文(El Hassy诉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相似的结论。

139. 在第1385/2005号案件中(Manuel诉新西兰),委员会认为将被判犯谋杀罪然后被假释的提交人重新收监并非《公约》第九条第1款所述的任意行为。委员会考虑到提交人在被假释后曾从事暴力或危险行为。这种行为足以联系到当初对他的判刑,将他重新收监继续服刑是为了公共安全的利益。

140. 在第1450/2006号案件(Komarowsky诉土库曼斯坦)中,委员会认为,提交人被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人员(这些人员依据法律无权实施逮捕。)逮捕并被秘密拘留至少7天这一点,使将提交人拘留的做法从第九条第1款来看具有任意拘留的性质。

141. 在第1461/2006、1462/2006、1476/2006和1477/2006号案件(Maksudov等人诉吉尔吉斯斯坦)中,委员会对剥夺提交人的自由是否符合缔约国的立法这一问题作了审议。提交人指出,与吉尔吉斯《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相违背的是,将提交人拘留一事未经检察官批准,而且是在他们的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实施的,这违反了国内法有关规定。由于缔约国未作出答复,委员会商定酌情认可提交人的指称――在这些指称得到证据证明的限度内,并认为事实如提交人所叙述的那样展开。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公约》第九条第1款遭到违反。

142. 在第1373/2005号案件(Dissanakye诉斯里兰卡)中,提交人因为在一次公众集会上表示他不会接受最高法院的“可耻的决定”,而受到被判处两年徒刑这一严厉的制裁。当时,人们正在等待最高法院就共和国总统和国防部长行使防卫权问题提出意见。委员会尤其指出,最高法院和缔约国都没有作出解释,证明在本案中有必要判处如此严厉的刑罚。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监禁具有任意性质,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1款。

(e)被带见法官的权利(《公约》第九条第3和第4款)

143. 在第1450/2006号案件(Komarowsky诉土库曼斯坦)中,委员会指出,提交人在整个拘留期间或者说在将近五个月的时间里,没有被带见法官或任何其他依法行使司法职能的机构。委员会重申,未经司法机关批准的拘留不能超过数日。委员会还指出,尽管法院为提交人指定了一位律师,但提交人未能诉诸法庭,以便请法庭对将他拘留是否合法作出裁决。因此,委员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缔约国没有对指称作出答复,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3款和第4款。

(f)在拘留期间的待遇(《公约》第十条)

144.在第1209/2003、1231/2003和1241/2004号案件中(Sharifova等人诉塔吉克斯坦),各提交人声称,据称受害者在被关押初期的拘留条件很差,曾连续3天不给他们提供食物;家里送的包裹遭到没收;也不准亲友探望。最后,受害者在被拘留后期的伙食很单调而且不适当。缔约国没有对这些声称作出评论;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它所收到的事实表明,据称受害者根据《公约》第10条应当享有的权利遭到了侵犯。委员会对第1422/2005号来文(El Hassy诉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也作出了第十条的同样裁决。

(g)保障公正的诉讼程序(《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

145.在第1209/2003、1231/2003和1241/2004号案件中(Sharifova等人诉塔吉克斯坦),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因为有关审讯不符合公平的标准,而且法庭是有偏见的。委员会指出,这些指称主要涉及法院对于事实和证据的评估。它回顾说,一般来说,除非能够确定评估明显是任意的或者不公正的,否则应由缔约国的法院就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评估。然而,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提交任何关于反驳提交人的声称的资料,并且说明在对据称受害者的审讯中并不存在这些缺陷。因此,委员会认为所提交的事实显示,缔约国侵犯了据称受害者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应当享有的权利。

146.在第1413/2005号案件(de Jorge Asensi诉西班牙)中,提交人申诉说法庭拒绝要求行政当局提供有关他在军队中晋升审评的资料。对此,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第十四条没有解释在法律讼案中“公正审判”的意义为何,公正审判的理念应当诠释为需要某些条件,例如两造平等和排除武断性,明显的错误或剥夺公正。而在本案中,委员会裁决它所拥有的资料并无显示法庭的审讯程序有武断性、明显的错误或剥夺公正。它因此认为《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并没有被违反。

147. 在涉及法官执法不公的指称的第1437/2005号案件(Jenny诉奥地利)中,委员会指出,公正执法的要求包含两个方面。首先,法官不应当让个人成见或偏见影响判决,不应当对由其负责审理的案件有先入之见,也不应当作出不适当地有利于一方而损害另一方的行为。其次,法庭还应给理智的观察者留下秉公办案的印象。第一个方面相当于秉公办案的主观特性,第二个方面相当于其客观特性。关于主观特性,法官应当被视为公正执法,除非证明并非如此。不过,法官仅仅公正执法还不够,他们还应当给人以公正执法的印象。具体到确定对于某位法官办案不公的担心是否正当,坚持认为有理由怀疑此种公正性的人的看法很重要,但并不是决定性的。起决定作用的,是是否存在此种担心的客观理由。在本案中,或许法官提出的意见使提交人对法官是否公正执法产生了某些疑虑。但是,委员会认为,在缺乏补充要素的情况下,这些意见从本质上看无法客观地证明提交人在这方面的担心是有道理的。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委员会审议的事实并没有显示存在违反《公约》第14条第1款的情况。

(h)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权(《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

148. 在第1466/2006号案件中(Lumanog和Santos诉菲律宾),提交人宣称,最高法院不复审他们的死刑判决并将案件发回上诉法院的决定,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丙项的规定,因为案件被最高法院搁置五年之久,当它可以进行复审时却发回上诉法院,从而使案件的审理遭到不应有的拖延。而且自2005年1月起,案件一直有待上诉法院审理。

149. 委员会指出,被告不受无故拖延审理的权利不仅涉及从被告被正式起诉至开庭审理之间的时间,同时也涉及直至对上诉作出最后载决的时间。不论是初审还是上诉的所有各个阶段都必须贯彻“不无故拖延”。因此,委员会的审议不可仅限于最高法院将案件转给上诉法院之后的那部分司法审理,而应考虑到总体审案时间,即,从提交人被起诉那一刻起直至上诉法院下达最后判决为止。

150.委员会指出,被告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的权利,不仅旨在避免使被告过久地处于命运未卜的情况,并且如被告在审判期间被拘押,旨在确保这种剥夺自由的状况不超过具体案件情况的需要,而且也符合司法的利益。为此,委员会指出,提交人自1996年以来一直被连续羁押,而且对他们1999年7月30日的判罪的复审在最高法院等待了五年之后才于2005年1月18日转交给了上诉法院。迄今为止,提交人的案件仍未得到审理。虽然对死刑案件的复审增设一层司法管辖权,是维护被告利益的积极步骤。然而,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其司法体制的组织方式能有效迅速地处置案件。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依《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丙)项规定应有的权利遭到了侵犯。

(i)不被强迫作不利于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的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

151. 在第1209/2003、1231/2003和1241/2004号案件中(Sharifova等人诉塔吉克斯坦),委员会回顾了它的判例,认为必须理解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的意义为调查部门不得为了获得认罪供词而对遭到指控的疑犯实施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身体或心理上的压迫。缔约国必须承担责任,证明疑犯是自愿作供的。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它所收到的事实显示,提交人是在酷刑逼供下认罪的,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的受害人。

152. 委员会对第1150/2003号来文(Uteeva诉乌兹别克斯坦),也裁定发生违反了与《公约》第七条一并解读的第十四条的情况。

(j)对未成年少年所适用的刑法程序应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要(《公约》第十四条第4款)

153. 在第1209/2003、1231/2003和1241/2004号案件中(Sharifova等人诉塔吉克斯坦),提交人声称两名据称受害者在被逮捕时都是未成年人,但是没有获得为青少年刑事调查而规定的特别保障,也未能见到律师。委员会回顾说,青少年至少应该享有《公约》第十四条赋予成年人的保障和保护。此外,在刑事诉讼中青少年需要特别保护。尤其应当直接告诉他们被控告的罪行;并且通过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酌情在准备和提出辩护方面向他们提供适当的援助。就本案而言,委员会认为《公约》第十四条第4款遭到了违反。

k )上诉的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

154.在有关第1351和1352/2005号来文的案件中((Hens Serena和Corujo Rodríguez诉西班牙),提交人申诉说,他们在被最高一级的普通法庭定罪以后,就无权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要求更高一级的法院对其定罪和判决进行复审。委员会回顾,“依法”一词并不意味着:《公约》所确认的复审权利是否存在应由缔约国斟酌决定。缔约国的立法机构可以规定,出于对其地位的考虑,某些个人应由比通常高级的法院审判,但是这种规定本身不能减损被指控者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进行复审的权利。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

155. 在有关第1360/2005号来文的案件中(Oubiña Piñeiro诉西班牙),提交人申诉说初级法庭的判刑证据没有受到更高一级法庭的审查。委员会认为最高上诉法庭所作出的审查符合《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的规定,它因此裁决该项规定没有遭到违反。

156. 在第1542/2007号案件(Aboushanif诉挪威)中,提交人表示,上诉法院没有提出丝毫论据,以说明它为何在提交人请求对他的有罪判决和宣判进行复审时,驱回了这项请求。考虑到与提交人有关的案件的性质和复杂性,有必要提出合理的理由,说明为何驱回提交人的上诉请求,以便确保按照第十四条第5款的规定,妥为审查提交人的上诉。委员会提及其判例,根据这一判例,上诉程序无疑可能因缔约国国内司法制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第十四条第5款规定,所有缔约国都必须使有罪判决和刑罚宣判得到彻底复审。在本案中,上诉法院的决定没有提出任何重要理由,以解释为何法院认为这一上诉显然无法奏效,这就使对有罪判决和刑罚宣判作彻底审查制度的存在陷入了疑问。委员会认为,在本案的情形中,妥为说明理由,解释为何法院认为上诉无法奏效的裁决(即便该裁决十分简短。)的缺乏,使提交人无法依照《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有效行使要求对他受到的有罪判决进行复审的权利。

i )已因一项罪行被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的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第7款)

157. 在第1310/2004号案件中(Babkin诉俄罗斯联邦)。提交人申诉道在审讯中他被宣布犯有谋杀和持有枪支罪,他也被控伪造文件,而他已因此罪行在一年前被判刑。委员会裁决与《公约》第十四条第7款一并解读的第1款遭到了违反,而且由于这种违反对于公正审判的可能性产生了影响更变得更严重。提交人没有对伪造文件罪的定罪提出起诉。但是由于再次向他提出这项控罪,而且是同其他更为严重的罪行一起提出这项控罪,这样就使得法官接触到可能会引起偏见的材料。而这些材料与他被起诉的罪行完全无关。

m)荣誉和名誉不受到非法损害的权利(《公约》第十七条)

158. 在第1450/2006号案件(Komarowsky诉土库曼斯坦)中,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出版的一本书误将提交人说成是该书作者,这构成对提交人的私生活的非法干涉,还构成对其荣誉和名誉的非法损害,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第1款。

159. 在第1482/2006号案件(M.G.诉德国)中,提交人说,在她的家庭成员对她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法庭在没有听取提交人意见也没有见到她本人的情况下,就命令提交人接受精神病科医生的检查,以确定她是否有能力参与诉讼。委员会认为,法庭仅仅依据案卷,且在既未见到提交人也未听取其意见的情况下发出上述命令,从本案的特定情况来看是不合理的。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对提交人的私生活的干涉以及对其荣誉和名誉的损害,与想要达到的目的相比是不相称的,因而具有任意性质,构成对《公约》第十七条的违反,该条联系第十四条第1款加以解读。

n)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公约》第十八条)

160. 在有关第1474/2006号来文的案件(Prince诉南非)中,提交人是一位Rastafari教信徒,他声称是违反《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行为的受害者,因为法律禁止在Rastafari教的仪式中使用大麻。他宣称使用大麻被接受为这个宗教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其仪式具有基本意义。委员会注意到,构成对提交人表明他的宗教自由的限制的对于拥有和使用大麻的禁令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根据缔约国基于大麻的有害效果,该法律的设计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秩序、健康、道德,或其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而如果作出一项豁免,允许一种进口、运输以及向Rastafari教信徒们分配大麻的制度,万一其中任何大麻进入一般流通,就可能构成对于广大公众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不能得出结论认为,禁止拥有和使用毒品,并且不对特定的宗教团体作出豁免,是与达到这个目的所不相称和不必要的。缔约国没有给予Rastafari教信徒对于它普遍禁止拥有和使用大麻的禁令的豁免权,依照第十八条第3款来说,是有正当理由的,因此认定,本案的事实没有显示对于第十八条第1款的违反行为。

o)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公约》第二十五条(乙)款)

161. 在第1373/2005号案件(Dissanakye诉斯里兰卡)中,提交人因为在一次公众集会上表示他不会接受最高法院的“可耻的决定”而被判处徒刑,并因此被剥夺选举权七年。在此之前,人们正在等待最高法院就共和国总统和国防部长行使防卫权问题提出意见。委员会指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只有出于法律认可的理由方可被中止或取消,而且此种理由必须合理、客观。如果因一项违法行为被判刑是剥夺选举权的理由,那么禁止行使该权利的命令适用的期限应当与违法行为和宣判相称。委员会指出,在本案中,禁止令是依法规定的,但是,缔约国没有提出任何论据以证明禁止令与违法行为和宣判相称。考虑到该禁止令是在提交人被宣判并受到惩罚之后发出的,而且鉴于缔约国没有提出任何理由以证明该禁止令是合理或适当的,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遭遇的禁止令使他在被判刑后七年(其中刑期为两年)内无法行使选举权,这一禁止令是不合理的,构成了对《公约》第二十五条(乙)款的违反。

p)在一般的平等条件下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第二十五条(丙)款)

162. 在第1376/2005号案件(Bandaranayake诉斯里兰卡,涉及一名法官因在纪律程序过程中发现有不当行为而被解职一事)中,委员会认为,司法委员会没有向提交人提供他利用公正程序所需的一切文件;具体而言,没有向提交人说明为何调查委员会得出他有罪的结论(这一结论本身使得提交人被解职),这两个因素使得相关程序没有遵守在这一问题上的基本公正性条件,因而使这一程序变得不合理和具有任意性质。出于这些理由,委员会认为,解释程序的进行既不客观也不合理,而且这一程序没有尊重提交人在一般的平等条件下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因此,《公约》第二十五条(丙)款遭到了违反。

q)在法律前平等的权利和禁止歧视(《公约》第二十六条)

163.在下列有关诉捷克共和国的来文的案件(第1448/2006号(Kohoutek)、第1463/2006号(Gratzinger)、第1533/2006号(Ondracka)、1484/2006号(Lnĕnička)、1485/2006号(Vlcek)、1488/2006号(Süsser)以及1497/2006号(Preiss)中,案情几乎完全相同。各提交人声称因其政治见解而离开前捷克斯洛伐克,最终在这些国家定居并获得国籍。委员会回顾它以往就捷克共和国类似案件所通过的意见并裁定《公约》第二十六条遭到违反。鉴于缔约国本身造成了提交人的离境前往另一个国家定居,因此,规定提交人须事先获得捷克公民资格才能使其财产得到归还或得到适当赔偿金的做法,是与《公约》相抵触的。

164. 在有关第1223/2003号来文的案件中(Tsarjov诉爱沙尼亚),提交人为前苏联的军队成员,他声称由于爱沙尼亚外国人法限制向曾经身为另一国职业军人的外国人发放或延长居留许可证,而欧洲联盟或北约成员国的公民则不在此例,因此他是一项基于族裔和社会出身的歧视的受害者。委员会并不认为出现了违反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委员会指出,考虑国家安全因素密切关系到被缔约国立法从能够获得永久居留许可证的人员中所排除的人员。另外,如果区别对待的理由有说服力,则没有必要另外证明对个人适用该立法是否有正当理由。委员会在第1423/2005号案件(Sipin诉爱沙尼亚)中作出了类似的裁决。

165.在第1306/2004号案件中(Haraldsson和Sveinsson诉冰岛),提交人是一条渔船的东主,他们申诉道他们分配到的捕获权很少,渔业管理局拒绝给他们配额。因此,他们只能以很高的价格向其他人租用捕获权,因而导致他们的公司破产。他们声称是《公约》第二十六条遭受违反的受害人,因为法律强迫他们向同为公民的另一组特权人士付钱才能行使他们所选择的行业。

166. 委员会重申:根据第二十六条,缔约国有义务在立法、司法和行政行为中,确保人人受到平等待遇,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视。歧视不应仅理解为意味着排斥和限制,而且还应当理解为基于任何此种理由的偏向,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所有的人在平等基础上确认、享受或行使权利和自由。委员会回顾,并非每一种区分都构成违反第二十六条的歧视,但是,所作的区分必须基于合理的客观的理由,并且是为了实现根据《公约》属于正当的目标。

167. 委员会首先注意到,提交人的指称依据的是两类渔业人员之间的差别。第一类人员免费获得了定额,因为这些人在1980年11月1日至1983年10月31日这一时期从事受配额影响的鱼类的捕捞活动。这类人员不仅有权自己使用这些配额,而且还可以向他人出售或出租这些配额。而第二类人员如果想要捕捞受配额影响的鱼类,就必须从第一类人员那里购买或租赁配额,原因很简单,那就是他们并没有在上述基准期内拥有并经营渔船。委员会认为这种差别待遇依据的是相当于财产理由的理由。它也认为,缔约国实行的这种差别待遇的目的,即保护本国属于有限资源的鱼产,是一种正当的目的。但缔约国没有证明,这种特别的配额制度和执行方式是否基于合理、客观的标准。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从本案的特殊情况来看,将财产资格特权永久赋予原先的配额所有人而损害提交人权益的做法,并非基于合理的理由。现有事实显示,存在着《公约》第二十六条遭到违反的情况。委员会若干委员会就该案件提出了不同的个人意见。

F.委员会在《意见》中要求采取的补救措施

168. 委员会在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提出的意见中做出违反《公约》条款的裁决后,便要求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委员会也常常提醒缔约国有责任防止今后再次发生类似的违约行为。委员会在宣布一项补救办法时指出: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能力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违约行为一旦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委员会希望在180天内收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

在第九十一届会议上,缔约国的答复日期从90天延长到180天。

169. 在本报告所涉期间,委员会对补救办法作出了以下决定。

170. 在第1150/2003号案件(Uteeva诉乌兹别克斯坦)中,受害人的兄弟被判处死刑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所给予的保障,因此也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2款,委员会裁定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提供以赔偿方式作出的补救。

171.在第1186/2003号案件(Titiahonjo诉喀麦隆)中,由于提交人丈夫在拘留中死亡,因而违反了《公约》的若干条款,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以赔偿方式作出的补救。并对Titiahonjo先生被逮捕和拘留中所受待遇及其随后的死亡所有负有责任的人以及对提交人遭受的侵犯第七条的行为负有责任的人提起刑事诉讼。在第1436/2005号案件(Sathasivan诉斯里兰卡)中,就受害人在拘留过程中死亡作出了类似的决定。

172.在第1209/2003、1231/2003和1241/2004号案件(Sharifova等人诉塔吉克斯坦)中,由于受害人受到的逮捕和酷刑违反了与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一并解读的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第1和4款,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赔偿和恢复自由。

173. 关于第1306/2004号案件(Haraldsson和Sveinsson诉冰岛),委员会认为政府在分配捕鱼配额时提交人受到了歧视,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六条,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以适当的赔偿方式和修改其渔业管理制度,为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

174.在第1310/2004号案件中(Babkin诉俄罗斯联邦)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7款遭到了违反,缔约国指出缔约国有义务向因伪造文件被审判两次和惩罚两次的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作出赔偿和就谋杀的指控开庭重审。

175. 关于第1351和1352/2005号案件(Hens和Corujo诉西班牙)――委员会在这两起案件中裁决,由于提交人获得对其判决进行复审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因此存在着《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遭到违反的情况――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以赔偿方式为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

176. 在第1376/2005号案件(Bandaranayake诉斯里兰卡)中(委员会在该案件中得出结论认为,存在着违反第二十五条连同第十四条第1款的情况。),委员会宣布,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适当的赔偿。

177. 在第1422/2005号案件中(El Hassy诉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委员会裁决提交人兄弟之被逮捕和最后失踪违反了《公约》若干条款,它指出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彻底和有效调查提交人之兄失踪情况和命运:如果他依然活着,则立即释放;提供调查所得的适当结果:为提交人及其家人因提交人之兄所遭受的侵犯行为作出适当补偿。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责任对指称的违反人权行为开展彻底调查,特别是强迫失踪和酷刑行为,并同时起诉、审判和处罚那些对这类侵犯行为负有责任者。

178.在起诉捷克共和国的第1448/2006号(Kohoutek)、第1463/2006号(Gratzinger)、第1533/2006号(Ondracka)、第1484/2006号(Lnĕnička)、第1485/2006号(Vlcek)、第1488/2006号(Süsser)和第1497/2006号(Preiss)案件中,由于提交人的财产在共产主义制度下被充公后的归还问题违反了第二十六和,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给予提交人有效的补救,包括在所涉财产无法归还的情况下向提交人提供赔偿。委员会也要求缔约国审查其立法和做法,确保每个人都能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待遇,并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179. 在第1426/2005号案件中(Banda诉斯里兰卡),由于提交人受到军队成员的攻击,与《公约》第七条相关连的第二条第3款遭受违反;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适当的赔偿。缔约国也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治安法院尽快审结该案,使提交人获得充分的补偿。

180. 关于第1466/2006号案件(Lumanog和Santos诉菲律宾),委员会认为延迟对提交人被判刑上诉的复审违反了第十四条第3款(丙)项,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包括尽快让上诉法院对该案进行复审,并为过度的延迟提供赔偿。

181. 在涉及违反第十四条第5款的情况的第1542/2007号案件(Aboushanif诉挪威)中,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让上诉法院重新审理对提交人进行的补救,并作出赔偿。

182. 在涉及违反第十七条第1款的情况的第1450/2006号案件(Komarowski诉土库曼斯坦)中,委员会请缔约国公开收回已经出版的那本书系由提交人所著的错误说法。

183. 在第1461/2006、1462/2006、1476/2006和1477/2006号案件(Maksudov等人诉吉尔吉斯斯坦)中,委员会裁定,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向提交人提供形式为恰当赔偿的有效补救,并有义务设法核定提交人的情况。委员会还请求缔约国定期向委员会通报有关提交人状况的最新信息。

184. 在涉及违反第十七条的情况的第1482/2006号案件(M.C.诉德国)中,委员会裁定,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提供赔偿。

185. 在涉及违反第二条第3款(联系第七条加以解读)的情况的第1486/2006号案件(Kalamiotis诉希腊)中,委员会裁定,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提供适当的赔偿。

186. 在涉及违反第九条和第二十五条(乙)款的情况的第1376/2005号案件(Bandaranayake诉斯里兰卡)中,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提供赔偿及恢复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着手对法律和实际做法作必要的修改,以避免今后发生类似的违反情况。

第 六 章

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后续活动

187. 1990年7月委员会建立了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所提《意见》执行情况的监测程序,同时设立了《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一职。安藤先生自2001年3月(第七十一届会议)以来一直担任特别报告员。

188.特别报告员从1991年开始,要求缔约国提供后续行动资料。对所有认定存在违反《公约》情况的《意见》,均一律要求提供后续行动资料。在1979年以来通过的547份《意见》中,有429份《意见》的结论认定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

189.试图对缔约国有关后续行动的答复进行分类,必定带有主观性和不够准确,因此也不可能对后续行动的答复在统计上做清楚的划分。很多后续行动答复可以认为是令人满意的,这些答复显示出缔约国愿意执行委员会的《意见》,或愿意为申诉人作出适当的补救。另一些答复则不能令人满意,因为它们要么根本不触及委员会的《意见》,要么只涉及其中的某些方面。一些答复只是简单地指出,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已超出法定时间限制,因此不能支付赔偿。还有一些答复干脆表示,缔约国没有提供补救的法律义务,但会出于照顾向申诉人提供补救。

190.其余的后续行动答复,有的在事实或法律依据等方面质疑委员会的《意见》和结论,有的过了很久还就申诉的是非曲直提出意见,有的允诺将调查委员会审议的问题,或表示缔约国因这种或那种原因不能执行委员会的建议。

191.在许多情况下,秘书处还从申诉人那里获悉,委员会的《意见》并没有得到执行。但在极少数的情况下,也有提交人有告知委员会其建议已得到落实的情况,尽管缔约国自己并没有通知委员会。

192.本年度报告采用了与上一次年度报告相同的形式介绍后续活动的情况。下表列出了截至2008年7月7日,对委员会裁定存在违反《公约》情况的意见,收到的所有缔约国有关后续行动的答复。表中尽可能表明,在采纳委员会的《意见》方面,后续行动答复是否或可以认为令人满意,或缔约国与《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的对话是否仍在继续。一些案件之后的注,表明了对后续行动答复进行分类的困难。

193.上一次年度报告(A/62/40)以来,缔约国以及提交人或其代表提供的有关后续行动的资料,载于本年度报告第二卷中附件七。

迄今收到的所有判定违反《公约》案件的后续行动情况

缔约国及违约案件数量

来文编号、提交人和出处

收到的缔约国后续行动答复和出处

答复令人满意

答复不能令人满意

无后续行动答复

后续行动对话仍在继续

阿尔及利亚(9)

992/2001,BousroualA/61/40

X

1172/2003,MadaniA/62/40

X

1085/2002,TarightA/61/40

X

1173/2003, BenhadjA/62/40

X

1196/2003,Boucherf, A/61/40

X

1297/2004,Medjnoune, A/61/40

X

A/63/40

1327/2004, GriouaA/62/40

X

1328/2004, KimoucheA/62/40

X

1439/2005, AberA/62/40

X

德国 (1)

1482/2006, GerlachA/63/40

未到期

安哥拉(2)

711/1996,DiasA/55/40

X

A/61/40

X

A/61/40

X

1128/2002,Marques

A/60/40

X

A/61/40

X

A/61/40

X

阿根廷(1)

400/1990,Mónaco de Gallichio A/50/40

X

A/51/40

X

澳大利亚(24)

488/1992,Toonen

A/49/40

X

A/51/40

X

560/1993,A.

A/52/40

X

A/53/40,A/55/40, A/56/40

X

X

802/1998,Rogerson

A/58/40

判定违约即视为足够

X

900/1999,C.

A/58/40

X

A/58/40, CCPR/C/80/FU/1,A/60/40,A/62/40

X

930/2000,Winata等

A/56/40

X

CCPR/C/80/FU/1

A/57/40,A/60/40

A/62/40和A/63/40

941/2000,Young

A/58/40

X

A/58/40,A/60/40, A/62/40和A/63/40

X

X

1011/2002,Madaferri

A/59/40

X A/61/40

X

1014/2001,Baban等

A/58/40

X

A/60/40,A/62/40

X

X

1020/2001,Cabal和Pasini

A/58/40

X

A/58/40, CCPR/C/80/FU/1

Xa

X

澳大利亚 (续)

1036/2001,FaureA/61/40

X

A/61/40

X

1050/2002,Rafie和SafdelA/61/40

X

A/62/40和A/63/40

X

1157/2003,ColemanA/61/40

X

A/62/40

X

A/62/40

1069/2002,BakhitiyariA/59/40

X

A/60/40,A/62/40

X

X

1184/2003,BroughA/61/40

X

A/62/40

X

A/62/40

1255, 1256, 1259, 1260, 1266, 1268, 1270和1288/2004, Shams, Atvan, Shahrooei, Saadat, Ramezani, Boostani, Behrooz et SefedA/62/40

XA/63/40

X

1324/2004, ShafiqA/62/40

X

A/62/40,A/63/40

XA/62/40

1347/2005, DudkoA/62/40

XA/63/40

XA/63/40

奥地利(6)

415/1990,Pauger

A/57/40

X

A/47/40, A/52/40

X

X

716/1996,Pauger

A/54/40

X

A/54/40, A/55/40, A/57/40 CCPR/C/80/FU/1

X*

X

*注:尽管缔约国已根据委员会的结论对立法作了修订,但新的条款不具追溯性,也没有向来文提交人提供补救。

奥地利(续)

965/2001,Karakurt

A/57/40

X

A/58/40, CCPR/C/80/FU/1, A/61/40

X

1086/2002,Weiss

A/58/40

X

A/58/40, A/59/40, CCPR/C/80/FU/1, A/60/40, A/61/40

X

1015/2001,Perterer

A/59/40

X

A/60/40, A/61/40

X

1454/2006, Lederbauer,

A/62/40

X

A/63/40

X

白俄罗斯(14)

780/1997,Laptsevich

A/55/40

X

A/56/40, A/57/40

X

814/1998,Pastukhov,A/58/40

X

A/59/40

X

886/1999,BondarenkoA/58/40

X

A/59/40, A/62/40,A/63/40

887/1999,Lyashkevich

A/58/40

X

A/59/40, A/62/40,A/63/40

921/2000,DergachevA/57/40

X

X

白俄罗斯(续)

927/2000,Svetik

A/59/40

X

A/60/40,A/61/40, A/62/40

X

A/62/40

1009/2001,Shchetko

A/61/40

X

1022/2001,Velichkin

A/61/40

X

A/61/40

X

1039/2001, Boris等A/62/40

X

A/62/40

X

1047/2002, Sinitsin, Leonid, A/62/40

X

1100/2002,BandazhewskyA/61/40

X A/62/40

X

1207/2003,MalakhovskyA/60/40

X

A/61/40

X

X

1274/2004,Korneenko

A/62/40

X

A/62/40

X

A/62/40

1296/2004, BelyatskyA/62/40

A/63/40

X

玻利维亚(2)

176/1984,Peñarrieta

A/43/40

X

A/52/40

X

336/1988,Fillastre和Bizouarne A/52/40

X

A/52/40

X

布基纳法索(1)

1159/2003,Sankara

A/61/40

X

A/61/40,A/62/40,A/63/40

X

喀麦隆(5)

458/1991,Mukong

A/49/40

X

A/52/40

X

630/1995,Mazou

A/56/40

X

A/57/40

X

A/59/40

1134/2002,Gorji‑Dinka

A/60/40

X

X

1186/2003, Titiahongo,

A/63/40

X

1353/2005,Afuson

A/62/40

X

加拿大(12)

24/1977,Lovelace

《决定选编》,第一卷

X

《决定选编》,第二卷,附件一

X

27/1978,Pinkney

《决定选编》,第一卷

X

X

167/1984,Ominayak等

A/45/50

X

A/59/40,* A/61/40,A/62/40

X

A/62/40

*注:这一报告表明,资料是1991年11月25日提供的(未公布)。后续行动资料显示,缔约国在答复中表示,补救措施包括一个价值4,500万加拿大元和24,600公顷保留地的一揽子综合福利方案。关于Lubicon湖乐队是否还将得到更多赔偿的问题,谈判仍在进行中。

359/1989,Ballantyne和Davidson

A/48/40

X

A/59/40*

X

*注:这一报告表明,资料是1993年12月2日提供的,但未公布。后续行动资料显示,缔约国在答复中表示,第86号法案(S.Q. 1993,c.40)将针对对于来文具有关键意义的立法《法文宪章》第58节和第68节作出修订。新的法律生效日期大约在1994年1月左右。

385/1989,McIntyre

A/48/40

X*

X

*注:见上文关于第359/1989与案件的脚注。

455/1991,Singer

A/49/40

判定违约即视为足够

X

469/1991,Ng

A/49/40

X

A/59/40*

X

*注:这一报告表明,资料是1994年10月3日提供的(未公布)。缔约国将委员会的《意见》转发给美国政府,并要求美国政府提供有关加利福尼亚州(来文提交人在该州犯有刑事罪)目前死刑执行方式的资料。美国政府通报加拿大,根据加州现行法律,死刑罪犯可选择瓦斯窒息死亡或注射致死。未来提出的引渡要求若有死刑的可能性,将考虑到委员会关于这个来文的《意见》。

加拿大(续)

633/1995,Gauthier

A/54/40

X

A/55/40, A/56/40, A/57/40

X

A/59/40

694/1996,Waldman

A/55/40

X

A/55/40, A/56/40, A/57/40, A/59/40, A/61/40

X

X

829/1998,Judge

A/58/40

X

A/59/40, A/60/40

X

A/60/40, A/61/40

X*

A/60/40

*注:委员会决定,监测来文提交人的最终处境,并酌情采取适当行动。

1051/2002,Ahani

A/59/40

X

A/60/40, A/61/40

X

X*

A/60/40

*注:缔约国作了一定的努力,落实委员会的《意见》,但委员会并未明确表示落实情况令人满意。

1052/2002,Tcholatch

A/62/40

未到期

X

哥伦比亚(15)

45/1979,Suárez deGuerrero

第十五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一卷

X

A/52/40*

X

*注:委员会就此案建议,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就Maria Fanny Suarez de Guerrero死亡向其丈夫提供赔偿,并修改法律,确保充分保护生命权。缔约国表示,根据第288/1996号授权法设立的部长委员会已建议提交人作出赔偿。

46/1979,Fals Borda

第十六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一卷

X

A/52/40*

X

X

*注:委员会就此案提出建议,采取充分的补救措施,并要求缔约国修订法律,以落实《公约》第九条第4款规定的权利。缔约国指出,鉴于委员会并未提出具体的补救办法,根据第288/1996号授权法成立的部长委员会没有提出对受害人作出赔偿的建议。

哥伦比亚(续)

64/1979,Salgar de Montejo

第十五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一卷

X

A/52/40*

X

X

*注:委员会就此案提出建议,采取充分的补救措施,并要求缔约国修订法律,以落实《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规定的权利。缔约国指出,鉴于委员会并未提出具体的补救办法,根据第288/1996号法成立的部长委员会没有提出对受害人作出赔偿的建议。

161/1983,Herrera Rubio

第三十一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二卷

X

A/52/40*

X

*注:委员会建议为补救Herrera Rubio先生所受违约行动的损害采取有效的措施,并进一步调查上述违约行动,对违约行为采取适当的行动,并采取步骤确保类似的违约行为今后不再发生,缔约国向受害人提供了赔偿。

181/1984,Sanjuán Arévalo兄弟

A/45/40

X

A/52/40*

X

X

*注:委员会借此机会表示欢迎缔约国就针对委员会的《意见》所采取的任何有关措施提供资料,特别是请缔约国通报委员会调查Sanjuán兄弟失踪方面的进一步进展情况。鉴于委员会并未提出具体补救措施建议,根据第288/1996号立法成立的部长委员会没有建议向受害人提供任何赔偿。

195/1985,Delgado Paez

A/45/40

X

A/52/40*

X

*注:根据《公约》第二条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对来文提交人遭受的违约行动予以补救,包括予以适当赔偿,并保证类似的违约行动今后不再出现。缔约国提供了赔偿。

514/1992,Fei

A/50/40

X

A/51/40*

X

X

*注:委员会建议向来文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委员会认为,这包括保证让来文提交人经常与她的女儿们联络,同时缔约国保证有利于来文提交人的判决得到执行。鉴于委员会没有提出任何具体的补救措施建议,根据第288/1996号法令成立的部长委员会没有建议向受害人提供任何赔偿。

哥伦比亚(续)

563/1993,Bautista de Arellana

A/52/40

X

A/52/40, A/57/40,

A/58/40,A/59/40, A/63/40

X

612/1995,ArhuacosA/52/40

X

X

687/1996,Rojas García

A/56/40

X

A/58/40, A/59/40

X

778/1997,Coronel等

A/58/40

X

A/59/40

X

848/1999,RodríguezOrejuelaA/57/40

X

A/58/40, A/59/40

X

X

859/1999,Jiménez Vaca

A/57/40

X

A/58/40, A/59/40, A/61/40

X

X

1298/2004,BecerraA/61/40

X

A/62/40

X

A/62/40

1361/2005, Casadiego

A/62/40

X

A/63/40

X

克罗地亚(1)

727/1996,Paraga A/56/40

X

A/56/40, A/58/40

X

丹麦(1)

1222/2003,ByaruhungaA/60/40

X* A/61/40

X

*注:缔约国要求重新对此案进行审议。

厄瓜多尔(5)

238/1987,Bolaños

A/44/40

X

A/45/40

X

A/45/40

277/1988,Terán Jijón, A/47/40

X

A/59/40*

X

X

厄瓜多尔(续)

*注:报告说表明,资料是1992年6月11日提供的,但未公布。从后续行动档案来看,缔约国在此答复中只转交了国家警察局对Terán Jijón先生涉案的犯罪案情的两份调查报告的副本,包括他在1986年3月12日就其涉案所作声明。

319/1988,Cañón García

A/47/40

X

X

480/1991,FuenzalidaA/51/40

X

A/53/40, A/54/40

X

481/1991,Villacrés OrtegaA/52/40

X

A/53/40, A/54/40

X

西班牙(17)

493/1992,Griffin

A/50/40

X

A/59/40,* A/58/40

X

*注:这一报告表明,资料是1995年提供的,但未公布,从后续行动档案来看,在1995年6月30日的这份答复中,缔约国对委员会的意见提出异议。

526/1993,Hill

A/52/40

X

A/53/40, A/56/40, A/58/40, A/59/40, A/60/40, A/61/40

X

701/1996,Gómez Vásquez, A/55/40

X

A/56/40, A/57/40, A/58/40, A/60/40, A/61/40

X

西班牙(续)

864/1999,Ruiz AgudoA/58/40

X

A/61/40

X

986/2001,Semey

A/58/40

X

A/59/40, A/60/40, A/61/40

X

1006/2001,MuñozA/59/40

X

A/61/40

1007/2001,Sineiro FernándoA/58/40

X

A/59/40, A/60/40, A/61/40

X

1073/2002, Terón JesúsA/60/40

X

A/61/40

X

1095/2002,GomarízA/60/40

X

A/61/40

1101/2002,Alba CabriadaA/60/40

X

A/61/40

X

1104/2002,Martínez FernándezA/60/40

X

A/61/40

X

1211/2003,OliveróA/61/40

X

X

1325/2004,Conde, A/62/40

X

X

1332/2004, García等A/62/40

X

X

1351和1352/2005,Hens和CorujoA/63/40

未到期

1381/2005, HachuelA/62/40

X

俄罗斯联邦(8)

770/1997,GridinA/55/40

A/57/40, A/60/40

X

X

763/1997,LantsovaA/57/40

A/58/40, A/60/40

X

X

888/1999,TelitsinA/59/40

X

A/60/40

X

712/1996,Smirnova

A/59/40

X

A/60/40

X

俄罗斯联邦(续)

815/1997,DuginA/59/40

X

A/60/40

X

889/1999,ZheikovA/61/40

X

A/60/40

X

A/62/40

1218/2003,PlatonovA/61/40

X

A/61/40

1310/2004, Babkin,A/63/40

未到期

芬兰(5)

265/1987,VuolanneA/44/40

X

A/44/40

X

291/1988,TorresA/45/40

X

A/45/40

X

A/45/40

387/1989,KarttunenA/48/40

X

A/54/40

X

412/1990,KivenmaaA/49/40

X

A/54/40

X

779/1997,Äärelä等A/57/40

X

A/57/40, A/59/40

X

法国(6)

196/1985,Gueye等A/44/40

X

A/51/40

X

549/1993,Hopu和BessertA/52/40

X

A/53/40

X

666/1995,FoinA/55/40

判定违约即视为足够

法国 (续)

689/1996,MailleA/55/40

判定违约即视为足够

690/1996,VenierA/55/40

判定违约即视为足够

691/1996,NicolasA/55/40

判定违约即视为足够

格鲁吉亚(5)

623/1995,DomukovskyA/53/40

X

A/54/40

X

624/1995,TsiklauriA/53/40

X

A/54/40

X

626/1995,GelbekhianiA/53/40

X

A/54/40

X

X

627/1995,DokvadzeA/53/40

X

A/54/40

X

X

975/2001,RatianiA/60/40

X

A/61/40

X

希腊(2)

1070/2002,KouldisA/61/40

X A/61/40

X

1486/2006, KalamiotisA/63/40

未到期

赤道几内亚(3)

414/1990,Primo EssonoA/49/40

A/62/40*

X

X

468/1991,Oló BahamondeA/49/40

A/62/40*

X

X

1152和1190/2003,Ndong等和Mic Abogo,A/61/40

A/62/40*

X

*注:尽管缔约国没有作出答复,但缔约国和报告员已经进行了好几次会晤。

圭亚那(9)

676/1996,Yasseen和ThomasA/53/40

A/60/40*

A/62/40

X

A/60/40

X

728/1996,Sahadeo

A/57/40

A/60/40*

A/62/40

X

A/60/40

X

838/1998,Hendriks

A/58/40

A/60/40*

A/62/40

X

A/60/40

X

811/1998,Mulai

A/59/40

A/60/40*

A/62/40

X

A/60/40

X

812/1998,Persaud

A/61/40

A/60/40*

A/62/40

X

X

862/1999,Hussain 和 Hussain

A/61/40

A/60/40*

A/62/40

X

X

867/1999,Smartt

A/59/40

A/60/40*

A/62/40

X

A/60/40

X

912/2000,Ganga

A/60/40

A/60/40*

A/62/40

X

A/60/40

X

913/2000,ChanA/61/40

A/60/40*

A/62/40

X

*注:尽管缔约国没有作出答复,但缔约国和报告员已经进行了好几次会晤。

匈牙利(3)

410/1990,PárkányiA/47/40

X*

X

X

*注:缔约国于1993年2月作出答复(未公布),提及的后续行动资料表明,由于没有具体的授权法,无法向提交人作出赔偿。

521/1992,Kulomin

A/51/40

X

A/52/40

X

852/1999,Borisenko

A/58/40

X

A/58/40, A/59/40

X

X

爱尔兰(1)

819/1998,Kavanagh

A/56/40

X

A/57/40, A/58/40

X

A/59/40, A/60/40

冰岛(1)

1306/2004,Haraldsson,

A/62/40

X

A/63/40

X

意大利(1)

699/1996,Maleki

A/54/40

X

A/55/40

X

X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5)

440/1990,El‑MegreisiA/49/40

X

A/61/40

X

X

1107/2002,El GharA/60/40

XA/61/40, A/62/40

X

A/62/40

1143/2002, DernawiA/62/40

X

1295/2004, El AwaniA/62/40

X

1422/2005, El Hassy,

A/63/40

X

牙买加(98)

92个案件*

X

*注:请参阅文件A/59/40。收到了25份详细的答复,其中19份表明缔约国将不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对其中2个案件缔约国应允将进行调查;对一个案件(592/1994-Clive Johnson案-参阅A/54/40)宣布释放提交人。有36份一般性答复表示死刑已被减刑。有31个案子没有后续行动答复。

牙买加 (续)

695/1996,Simpson

A/57/40

X

A/57/40, A/58/40, A/59/40, A/63/40

X

792/1998,HigginsonA/57/40

X

X

793/1998,PryceA/59/40

X

X

796/1998,ReeceA/58/40

X

X

797/1998,LobbanA/59/40

X

X

798/1998,HowellA/59/40

XA/61/40

吉尔吉斯斯坦(4)

1461, 1462, 1476和1477/2006,

Maksudov, Rahimov, Tashbaev,

PirmatovA/63/40

未到期

拉脱维亚(1)

884/1999,Ignatane

A/56/40

X

A/57/40

X

A/60/40 a

立陶宛(2)

836/1998,Gelazauskas

A/58/40

X

A/59/40

X

875/1999,Filipovich

A/58/40

X

A/59/40

X

马达加斯加(4)

49/1979,Marais第十八届会议《决定选编》,第二卷

A/52/40

X*

X

*注:根据年度报告(A/52/40),提交人表示已经获释。未再提供资料。

115/1982,Wight第二十四届会议《决定选编》,第二卷

A/52/40

X*

X

马达加斯加(续)

*注:根据年度报告(A/52/40),提交人表示已经获释。未再提供资料。

132/1982,Jaona第二十四届会议《决定选编》,第二卷

A/52/40

X

X

155/1983,HammelA/42/40和

《决定选编》,第二卷

A/52/40

X

X

毛里求斯(1)

35/1978,Aumeeruddy‑Cziffa等,第十二届会议《决定选编》,第一卷

X

《决定选编》,第二卷

附件一

X

纳米比亚(2)

760/1997, Diergaardt

A/55/40

X

A/57/40

X

A/57/40

919/2000,Muller和EngelhardA/57/40

X

A/58/40

X

A/59/40

尼加拉瓜(1)

328/1988,Zelaya Blanco

A/49/40

X (未完成)

A/56/40, A/57/40, A/59/40

X

挪威(3)

631/1995,Spakmo

A/55/40

X

A/55/40

X

1155/2003,Leirvag

A/60/40

X A/61/40

X*

A/61/40

*注:将接到有关后续行动的进一步资料。

1542/2007, AboushanifA/63/40

未到期

新西兰(2)

1090/2002,Rameka等

A/59/40

X

A/59/40

X

A/59/40

1368/2005,Britton

A/62/40

X

A/63/40

X

乌兹别克斯坦(15)

907/2000,SiragevA/61/40

X

A/61/40

911/2000,NazarovA/59/40

X

A/60/40

X

X

915/2000,RuzmetovA/61/40

X

X

917/2000,Arutyunyan

A/59/40

X

A/60/40

X

A/60/40

X

931/2000,Hudoyberganova

A/60/40

X

A/60/40

X

A/60/40

971/2001,Arutyuniantz

A/60/40

X

A/60/40

X

959/2000,BazarovA/61/40

X

A/62/40

X

A/62/40

1017/2001, Maxim Strakhov et 1066/2002, V. FayzulaevA/62/40

X

1041/2002, Refat TulayganovA/62/40

X

1043/2002, Chikiunov

A/62/40

X

1057/2002, Kornetov

A/62/40

X

A/62/40

X

A/62/40

1071/2002, Agabekov

A/62/40

X

1150/2002, Azamat Uteev,

A/63/40

X

乌兹别克斯坦(续)

1140/2002, Iskandar KhudayberganovA/62/40

X

巴拿马(2)

289/1988,Wolf

A/47/40

X

A/53/40

X

473/1991,Barroso

A/50/40

X

A/53/40

X

荷兰(8)

172/1984,Broeks

A/42/40

X

A/59/40*

X

*注:这一报告表明,资料是1995年2月23日提供的(未公布)。缔约国表示已对立法进行了追溯性修订,从而给提交人一个令人满意的补救。缔约国提及随后委员会审议的两个经判定并未违反《公约》的案子,即Lei-van de Meer案(478/1991)和Cavalcanti Araujo-Jongen案(418/1990),因为1991年6月6日的法令内所载的追溯性修正案已对受到指控的不一致和/或缺陷予以了纠正。Broeks案的情况也一样,1991年6月6日的法令所采用的修正案已使提交人得到充分的满足。

182/1984,Zwaan‑de Vries,

A/42/40

X

A/59/40*

X

*注:这一报告表明,资料是1990年12月28日提供的,但未公布。从后续行动档案来看,在这一答复中提交人的律师表示提交人已获得失业两年期间的补恤。

305/1988,van Alphen

A/45/40

X

A/46/40

X

453/1991,Coeriel

A/50/40

X

A/59/40*

X

*注:这一报告表明,资料是1995年3月28日提供的(未公布)。缔约国承认尽管其关于改变姓名的立法和政策已为预防未来违反《公约》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了充足的保障,出于对委员会《意见》的尊重,该国政府决定征求提交人的《意见》,看他们是否仍希望按照申请书里提出的要求改名,若是如此,将得到批准,免费改名。

786/1997,Vos

A/54/40

X

A/55/40

X

X

846/1999,Jansen‑Gielen

A/56/40

X

A/57/40

X

A/59/40

荷兰(续)

976/2001,Derksen

A/59/40

X

A/60/40

X

1238/2003,

Jongenburger Veerman

A/61/40

X

X

秘鲁(14)

202/1986,Ato del Avellanal,

A/44/40

X

A/52/40, A/59/40,

A/62/40, A/63/40

X

203/1986,Muñoz Hermosa

A/44/40

X

A/52/40, A/59/40

X

263/1987,González del RíoA/48/40

X

A/52/40, A/59/40

X

309/1988,Orihuela ValenzuelaA/48/40

X

A/52/40, A/59/40

X

秘鲁(续)

540/1993,Celis Laureano

A/51/40

X

A/59/40

X

577/1994,Polay Campos,

A/53/40

X

A/53/40, A/59/40

X

678/1996,Gutierrez Vivanco A/57/40

X

A/58/40, A/59/40

X

688/1996,de Arguedas, A/55/40

X

A/58/40, A/59/40

X

906/1999,Vargas‑MachucaA/57/40

X

A/58/40, A/59/40

X

981/2001,Gómez CasafrancaA/58/40

X

A/59/40

X

1125/2002,QuispeA/61/40

X

A/61/40

X

1126/2002,CarranzaA/61/40

X

A/61/40, A/62/40

X

1153/2003,K.N.L.H.A/61/40

X

A/61/40, A/62/40和A/63/40

X

1058/2002,VargasA/61/40

X

A/61/40, A/62/40

X

菲律宾(10)

788/1997,Cagas

A/57/40

X

A/59/40, A/60/40, A/61/40

X

868/1999,WilsonA/59/40

X

A/60/40, A/61/40,A/62/40

X

A/62/40

X

A/62/40

869/1999,Piandiong等A/56/40

X

1077/2002,Carpo等

A/58/40

X

A/59/40, A/60/40, A/61/40

X

(A/61/40)

1110/2002,RolandoA/60/40

X

A/61/40

X

(A/61/40)

1167/2003,Ramil Rayos,A/59/40

X

A/61/40

X

(A/61/40)

1089/2002,RouseA/60/40

X

X

1320/2004,Pimentel等A/62/40

X

A/63/40

X

1421/2005,Larrañaga, A/61/40

X

1466/2006, Lumanog, A/63/40

波兰(1)

1061/2002,FijalkowskaA/60/40

X

A/62/40

X

A/62/40

葡萄牙(1)

1123/2002,Correia de Matos A/61/40

X

A/62/40

X

X

A/62/40

中非共和国 (1)

428/1990, BozizeA/49/40

XA/51/40

XA/51/40

大韩民国(8)

518/1992,SohnA/50/40

X

A/60/40,A/62/40

X

574/1994,KimA/54/40

X

A/60/40,A/62/40

X

628/1995,ParkA/54/40

X

A/54/40

X

878/1999,KangA/58/40

X

A/59/40

X

926/2000,ShinA/59/40

X

A/60/40, A/62/40

X

1119/2002,LeeA/60/40

X

A/61/40

X

1321-1322/2004, Yoon, Yeo-Bzum 和Choi, Myung-Jin,

A/62/40

X

A/62/40, A/63/40

X

刚果民主共和国(14)*

刚果民主共和国(14)* (续)

*注:后续磋商的详细情况,请参阅文件A/59/40。

16/1977, Mbenge第十八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二卷

90/1981, Luyeye第十九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二卷

X

A/61/40

X

124/1982,Muteba第二十二届会议,《决定选编》,第二卷

X

A/61/40

X

138/1983,Mpandanjila等,

第二十七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二卷

X

A/61/40

X

刚果民主共和国(14)* (续)

157/1983,Mpaka Nsusu,第二十七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二卷

X

A/61/40

X

194/1985,Miango第三十一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二卷

X

A/61/40

X

241/1987,BirindwaA/45/40

X

A/61/40

X

242/1987,Tshisekedi, A/45/40

X

A/61/40

X

366/1989,KananaA/49/40

X

A/61/40

X

542/1993,TshishimbiA/51/40

X

A/61/40

X

641/1995,GedumbeA/57/40

X

A/61/40

X

933/2000,Adrien Mundyo Bisyo等(68名法官),A/58/40

X

A/61/40

X

962/2001,Marcel Mulezi,

A/59/40

X

A/61/40

X

1177/2003,Wenga和ShandweA/61/40

X

多米尼加共和国(3)

188/1984,Portorreal 第三十一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二卷

X

A/45/40

X

A/45/40

193/1985,Giry

A/45/40

X

A/52/40, A/59/40

X

X

449/1991,Mojica

A/49/40

X

A/52/40, A/59/40

X

X

捷克共和国(19)*

*注:所有这些涉及财产案,另请参阅文件A/59/40中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缔约国的答复。

516/1992,Simunek等

A/50/40

X

A/51/40*,A/57/40, A/58/40, A/61/40,A/62/40

X

*注:一位来文提交人确认《意见》得到部分实施。其他人投诉说其财产未被退还,或他们未得到赔偿。

586/1994,Adam

A/51/40

X

A/51/40, A/53/40,

A/54/40, A/57/40, A/61/40,A/62/40

X

765/1997,Fábryová

A/57/40

X

A/57/40, A/58/40, A/61/40,A/62/40

X

774/1997,Brok

A/57/40

X

A/57/40, A/58/40, A/61/40,A/62/40

X

(A/61/40)

捷克共和国(19)* (续)

747/1997,Des Fours WalderodeA/57/40

X

A/57/40, A/58/40, A/61/40,A/62/40

X

757/1997, Pezoldova

A/58/40

X

A/60/40,A/61/40,A/62/40

X

823/1998,CzerninA/60/40

X

A/62/40

X

857/1999, Blazek等

A/56/40

X

A/62/40

X

945/2000, Marik

A/60/40

X

A/62/40

X

946/2000, PateraA/57/40

X

A/62/40

X

1054/2002, KrizA/61/40

X

A/62/40

X

1445/2006, PolacekA/62/40

X

1448/2006, KohoutekA/63/40

未到期

1463/2006, Gratzinger,

A/63/40

X

1484/2006, Lnenicka

A/63/40

未到期

1485/2006, VlcekA/63/40

未到期

1488/2006, Süsser

A/63/40

捷克共和国(19)* (续)

1497/2006, PreissA/63/40

未到期

1533/2006, Ondraacka

A/63/40

X

罗马尼亚(1)

1158/2003,BlagaA/60/40

X

X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1)

806/1998,Thompson

A/56/40

X

A/61/40

X

塞内加尔(1)

386/1989, Famara Koné,

A/50/40

X

A/51/40,1997年10月21日举行的第1619次会议简要记录

X

塞尔维亚和黑山(1)

1180/2003, BodrožićA/61/40

XA/63/40

XA/63/40

塞拉利昂(3)

839/1998,Mansaraj等A/56/40

X

A/57/40, A/59/40

X

840/1998,Gborie等A/56/40

X

A/57/40, A/59/40

X

841/1998,Sesay等

A/56/40

X

A/57/40, A/59/40

X

斯洛伐克(1)

923/2000,Mátyus

A/57/40

X

A/58/40

X

斯里兰卡(11)

916/2000,Jayawardena

A/57/40

X

A/58/40, A/59/40,A/60/40, A/61/40

X

950/2000,Sarma

A/58/40

X

A/59/40, A/60/40,A/63/40

X

斯里兰卡(续)

909/2000,Kankanamge

A/59/40

X

A/60/40

X

1033/2001,Nallaratnam

A/59/40

X

A/60/40

X

1189/2003,Fernando

A/60/40

X

A/61/40

X

(A/61/40)

X

1249/2004,Immaculate Joseph等

A/61/40

X A/61/40

X

1250/2004,RajapakseA/61/40

X

1373/2005, DissanakyeA/63/40

未到期

1376/2005, BandaranayakeA/63/40

未到期

1426/2005, Dingiri Banda

A/63/40

X

1436/2005, SathasivamA/63/40

未到期

瑞典(1)

1416/2005,Al Zery

A/62/40

X

A/62/40

X

苏里南(8)

146/1983,Baboeram

第二十四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二卷

X

A/51/40, A/52/40,

A/53/40, A/55/40, A/61/40

X

148‑154/1983 Kamperveen, Riedewald, Leckie, Demrawsingh, Sohansingh, Rahman, Hoost, 第二十四届会议

《决定选编》,第二卷

X

A/51/40, A/52/40,

A/53/40, A/55/40, A/61/40

X

塔吉克斯坦(15)

964/2001,Saidov

A/59/40

X

A/60/40,A/62/40*

X

973/2001,Khalilov

A/60/40

X

A/60/40,A/62/40*

X

985/2001,Aliboeva

A/61/40

A/62/40*

X

A/61/40

X

1096/2002,Kurbanov, A/59/40

X

A/59/40, A/60/40

X

1108/2002和1121/2002, Karimov和Nursatov,

A/62/40

X

A/63/40

X

1117/2002,Khomidov

A/59/40

X

A/60/40

X

1042/2002,BoymurudovA/61/40

X

A/62/40, A/63/40

X

1044/2002,NazrievA/61/40

X

A/62/40, A/63/40

X

1096/2002, Abdulali Ismatovich Kurbanov

A/62/40*

* 注:尽管缔约国没有作出答复,但缔约国和报告员已经进行了好几次会晤。

1208/2003,KurbanovA/61/40

X

A/62/40

X

A/62/40

X

1348/2005,Ashurov

A/62/40

X

塔吉克斯坦(续)

1209/2003, 1231/2003和1241/2004, Rakhmatov, Safarovs 和Mukhammadiev,

A/63/40

未到期

多哥(4)

422‑424/1990,Aduayom等A/51/40

X

A/56/40, A/57/40

X

A/59/40

X

505/1992,AcklaA/51/40

X

A/56/40, A/57/40

X

A/59/40

X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24)

232/1987,PintoA/45/40和512/1992,Pinto

A/51/40

X

A/51/40, A/52/40, A/53/40

X

X

362/1989,SoogrimA/48/40

X

A/51/40, A/52/40,

A/53/40, A/58/40

X

X

434/1990,SeerattanA/51/40

X

A/51/40, A/52/40, A/53/40

X

X

447/1991,ShaltoA/50/40

X

A/51/40, A/52/40, A/53/40

X

A/53/40

523/1992,NeptuneA/51/40

X

A/51/40, A/52/40,

A/53/40, A/58/40

X

X

533/1993,ElahieA/52/40

X

X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续)

554/1993,La VendeA/53/40

X

X

555/1993,BickarooA/53/40

X

X

569/1996,MathewsA/43/40

X

X

580/1994,AshbyA/57/40

X

X

594/1992,PhillipA/54/40

X

X

672/1995,SmartA/53/40

X

X

677/1996,TeesdaleA/57/40

X

X

683/1996,WanzaA/57/40

X

X

684/1996,SahadathA/57/40

X

X

721/1996,BoodooA/57/40

X

X

752/1997,HenryA/54/40

X

X

818/1998,SextusA/56/40

X

X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续)

845/1998,KennedyA/57/40

X

A/58/40

X

899/1999,Francis 等A/57/40

X

A/58/40

X

908/2000,EvansA/58/40

X

X

928/2000,SooklalA/57/40

X

X

938/2000,Girjadat Siewpers等

A/59/40

X

A/51/40, A/53/40

X

土库曼斯坦 (1)

1450/2006, KomarovskyA/63/40

未到期

乌克兰(2)

726/1996,ZheludkovA/58/40

X

A/58/40

X

A/59/40

781/1997,AlievA/58/40

X

A/60/40

X

A/60/40

X

乌拉圭(52)

A.[5/1977,Massera, 第七届会议

43/1979,Caldas第十九届会议

63/1979,Antonaccio第十四届会议

73/1980,Izquierdo第十五届会议

80/1980,Vasiliskis第十八届会议

83/1981,Machado第二十届会议

84/1981,Dermis第十七届会议

85/1981,Romero第二十一届会议

88/1981,Bequio第十八届会议

X

收到43份答复(见A/59/40*)

X

(关于D案和G案)

X

(关于A、B、C、E、F案)

X

92/1981,Nieto第十九届会议

103/1981,Scarone第二十届会议

105/1981,Cabreira第十九届会议

109/1981,Voituret第二十一届会议

123/1982,Lluberas第二十一届会议]

B.[103/1981,Scarone

73/1980,Izquierdo

92/1981, Nieto

85/1981, Romero]

乌拉圭(续)

C.[63/1979,Antonaccio

80/1980,Vasiliskis

123/1982,Lluberas]

D.[57/1979,Martins第十五届会议

77/1980, Lichtensztejn第十八届会议

106/1981,Montero第十八届会议

108/1981,Nuñez第十九届会议]

E.[4/1977,Ramirez第四届会议

6/1977,Sequeiro第六届会议

8/1977,Perdomo第九届会议

9/1977,Valcada第八届会议

10/1977,Gonzalez第十五届会议

11/1977,Motta第十届会议

25/1978,Massiotti第十六届会议

28/1978,Weisz第十一届会议

32/1978,Touron第十二届会议

33/1978, Carballal第十二届会议

37/1978,De Boston第十二届会议

44/1979,Pietraroia第十二届会议

52/1979,Lopez Burgos第十三届会议

56/1979,Celiberti第十三届会议

66/1980,Schweizer第十七届会议

70/1980,Simones第十五届会议

74/1980,Estrella第十八届会议

110/1981,Viana第二十一届会议

139/1983,Conteris第二十五届会议

147/1983, Gilboa第二十六届会议

162/1983,Acosta第三十四届会议]

乌拉圭(续)

F.[30/1978,Bleier第十五届会议

84/1981,Barbato第十七届会议

107/1981,Quinteros第十九届会议]

G. 34/1978,Silva第十二届会议

*注:后续行动资料是1991年10月17日提供的(未公布)。

A之下所列案件:缔约国表示1985年3月1日重新设立民事法庭。1985年3月8日的大赦法适用于1962年1月1日至1985年3月1日犯有政治罪或政治目的罪的主犯、共犯和从犯的所有个人。根据这一法律,对所有犯有蓄意谋杀罪的个人的判刑进行了重新量刑或减刑。根据《国家绥靖法》第十条,释放了根据“保安措施”监禁的所有个人。对复审案件涉案人,受理上诉的法庭不是宣判无罪,就是判定有罪。根据11月20日第15.783号法令,从前担任公职的所有个人可恢复原职。

B之下所列案件:缔约国指出,第15.737号法令赦免了这些个人,并在1985年3月10日释放了他们。

C之下所列案件:1985年3月14日释放了这些个人;第15.737号法令适用这些案子。

D之下所列案件:特赦法从其生效之日起废除了在没有拘捕令的情况下对个人的监视及其进出该国的限制;以及对大赦所包括的所有罪行的一切正式调查。从1985年3月8日起,旅行证件的签发不再受到任何限制。Samuel Liechtenstein在返回匈牙利之后重新恢复了共和国大学校长的职务。

E之下所列案件,从1985年3月1日起,所有受到当时政府管制期间违反人权行为侵害的受害者都可提出赔偿要求。从1985年到目前为止,已提出了36项索赔诉讼,其中22项针对蓄意拘留,12项要求退回财产。政府于1990年11月21日赔偿20万美元了结了Lopez’s案。Celiberti女士提起的诉讼案尚未结案。除了上述提及的案件外,没有其他受害者向国家提出索赔诉讼。

关于F之下所列案件,1986年12月22日国会通过了第15.848号法令,即所谓的“废止国家起诉权”。这项法律废止了国家权力机构对1985年3月1日以前军人和警察为政治目的或根据上级的命令犯下罪行的起诉权。停止了所有尚未结案的起诉。1989年4月16日,这项法律得到公民投票的支持。这项法律要求调查案情的法官将其向司法部门提交的关于失踪受害人的报告提交给行政部门,由行政部门负责开展调查。

159/1983,CariboniA/43/40,《决定选编》,第二卷

X

X

322/1988, A/51/40 RodríguezA/49/40

X

A/51/40

X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1)

156/1983, SolórzanoA/41/40《决定选编》,第二卷

X

A/59/40*

X

X

*注:这一报告表明,资料是1991年提供的(未公布)。在这项答复中,缔约国指出未能与提交人的姐(妹)联络上,而提交人也未向缔约国提出索赔诉讼。答复中没有提及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开展的任何调查。

赞比亚(7)

314/1988,Bwalya

A/48/40

X

A/59/40*

X

*注:这一报告表明,资料是1995年提供的(未公布)。缔约国于1995年7月12日表示已向提交人提供了赔偿,他已被释放,这一案子已经结案。

326/1988,Kalenga

A/48/40

X

A/59/40*

X

*注:这一报告表明,资料是1995年提供的(未公布)。缔约国表示将向提交人提供赔偿。提交人在1997年6月4日随后的一份信函中指出,他不满意赔偿数额,要求委员会予以干预。委员会答复,它无权就赔偿数额提出质疑、反对意见或作出重估,因此不会由它出面与缔约国交涉。

390/1990,Lubuto

A/51/40

X

A/62/40

X

X

768/1997,Mukunto

A/54/40

X

A/56/40, A/57/40, A/59/40

CCPR/C/80/FU/1

X

A/59/40

821/1998,Chongwe

A/56/40

X

A/56/40, A/57/40, A/59/40, A/61/40

X

856/1999,Chambala

A/58/40

X

A/62/40

X

X

1132/2002,ChisangaA/61/40

X

A/61/40, A/63/40

X

第 七 章

关于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194. 在2003年年度报告第七章中,委员会说明了在通过了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0条提交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之后委员会为更有效地采取后续行动而提出的框架。在去年年度报告(A/62/40,第一卷)的第七章中,载有关于委员会去年在这一方面经验的最新说明。本章再次说明了到2008年8月1日为止委员会的最新经验。

195. 在本年度报告所涉阶段,尼格尔·罗德理爵士一直担任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委员会第九十一、九十二和九十三届会议上,他向委员会提交了有关休会期间情况发展的进度报告并且提出了建议,从而促使委员会逐个国家地作出适当决定。

196. 在委员会去年根据《公约》第40条所审查的所有缔约国的报告之中,委员会根据其发展做法,确定了少数优先关注问题,并且就此要求缔约国在一年之内就为实施委员会建议而采取的措施作出答复。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这项程序进行广泛而有深度的合作,从下文的综合表格中也可看出这一点。 在本报告所涉阶段,从2007年8月1日以来,11个缔约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美利坚合众国、马里、巴拉圭、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大韩民国、斯里兰卡、苏里南、多哥和乌克兰)以及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都已经根据这项后续行动程序向委员会提交了资料。自从后续行动程序在2001年3月实施以来,10个缔约国(巴巴多斯、智利、冈比亚、赤道几内亚、洪都拉斯、马达加斯加、纳米比亚、中非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以及也门)没有提供已经到期的后续行动资料。委员会重申,它认为这项程序是一种建设性机制,通过这项机制可以继续开展因为审查报告而开始的对话,同时这项机制也能简化缔约国提交下次定期报告的程序。

197. 以下表格注意到了工作组的某些建议,并且详细说明了委员会去年的经验。因此,表格并不涉及委员会在评估后续行动答复之后于2007年8月1日之前决定的在本报告所涉阶段之前不对其采取进一步行动的缔约国。

198. 委员会强调,某些缔约国未能与委员会合作履行其在《公约》第四部分之下的职责,从而违反了其义务(冈比亚、赤道几内亚)。

第七十五届会议(20027月)

缔约国:摩尔多瓦共和国

所审议的报告:首次报告(1994年到期),2001年1月17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8段:确保反恐怖主义措施符合《公约》第2条。

第9段:采取措施改善监狱条件,向囚犯提供适当的治疗(第7和第10条)。

第11段:确保迅速将所有疑犯移交法院;重新审查将流浪者行政拘留问题(第9和第14条)。

第13段:保障宗教自由(第18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3年7月25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没有收到任何资料

所采取的行动:

2003年9月22日:发出一封催促函。

2004年2月26日:再发催促函。

2004年3月:第八十届会议期间特别报告员同缔约国代表在纽约会晤。缔约国代表团承诺在2004年8月1日之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并尽早向委员会提供后续行动资料。

2004年10月:特别报告员同缔约国代表再次会晤。

2006年3月:特别报告员同缔约国代表会晤,该代表解释了缔约国在编写第二次定期报告方面遇到的困难,并且说已经专门为编写人权报告设立了一个委员会;同时要求将提交报告的截止日期延长到2006年年底。该缔约国可能要求秘书处提供技术援助。

缔约国在2006年3月28日的一份普通照会中通知特别报告员说,根据2006年3月1日第225号政府决定,已经设立了负责起草报告的国家委员会;第二次定期报告和后续行动答复将于2006年年底之前编写完毕。缔约国要求将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合并。

2006年7月:在第八十七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同意缔约国的请求。

2007年2月5日:再发出一封催促函。

2007年6月29日:又发出一封催促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当在第九十二届会议期间安排举行协商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04811

缔约国:冈比亚*

*根据其议事规则第69A条第3款,人权事务委员会决定公布已经通过的并已于第七十五届会议上转交缔约国的关于冈比亚的临时结论性意见。

所审议的报告: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审议该国人权状况(2002年7月15日和16日)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8段:关于可能判处死刑的罪行的详细资料、1995年以来判处死刑的数目以及目前在押的死刑犯数目(第6条)。

第12段:关于二里屯监狱拘留条件的详细资料(第10条)。

第14段:保证法官任期稳定;澄清设立和运作军事法庭的理由以及这些军事法庭的运作同紧急状态的存在是否有联系(第7和第10条)。

第24段:旨在实施《公约》第27条的措施。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21231

收到资料的日期:没有收到任何资料

所采取的行动:

从2006年10月到2007年9月,已经发出了4封催促函。

2008年1月17日:特别报告员要求同缔约国代表会晤。

2008年3月14日:特别报告员要求同缔约国代表会晤。

2008年6月11日:再次发出催促函,并且通知缔约国,由于第九十三届会议没有收到答复,因此将宣布缔约国违反了关于在执行《公约》第四部分的任务方面同委员会进行合作的义务。

建议采取的行动:

委员会应当宣布缔约国违反了关于在执行《公约》第四部分的任务方面同委员会进行合作的义务。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02年12月31日

第七十六届会议(200210月)

缔约国:多哥

所审议的报告:第三次定期报告(1995年已经到期),2001年4月19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9段:为打击和防止安全部队法外处决、任意逮捕、威胁以及恐吓而采取的措施(第6和第9条)。

第10段:限制死刑的实施;关于因为涉及破坏国内安全而根据《刑法》第229条至第232条而被判处死刑的囚犯资料(第6条)。

第12段:关于Landja和Temedla拘留营囚犯待遇的资料;禁止一切酷刑以及将严刑逼供所获供词作为证据;关于酷刑和刑罚申诉的统计数据(第7条)。

第13段:查明政治犯;释放被任意拘留的囚犯;针对有关肇事者提出刑事起诉(第9条)。

第14段:关于在过去几年中屡次遭到拘留而又没有受到指控人员的资料;修订《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警方拘留的规定;为确保迅速执法而采取的措施(第14条)。

第20段:确保遵守《洛美框架协定》;确保在即将到来的选举中民间社会所有成员的安全,特别是反对派成员的安全(第25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3年11月4日

所采取的行动:

2004年10月:特别报告员在第八十二届会议上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了协商;该代表提供了新的资料并且承诺对部分答复进行补充。

2005年10月4日:特别报告员在第八十五届会议上要求同缔约国代表会晤。缔约国提交了新的资料,但是有关第13段的答复仍然是不完整的。

2006年7月6日:要求缔约国就结论性意见第13段作出答复。

从2006年9月至2007年9月,总共发出了4封催促函。

收到资料的日期:

2003年3月5日:部份答复(对第10、12、14和20段没有作出答复)。

2005年11月7日:完整答复。

2007年12月4日:进一步答复,其中包括关于第13段的新的资料。

建议采取的行动:建议不采取进一步行动。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04年11月1日

第七十七届会议(20033月)

缔约国:马里

所审议的报告:第二次定期报告(1986年已经到期),2003年1月3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0 (a)段:加速通过新的《家庭法》,废除一夫多妻制(第3、23和26条)。

第10(d)段:废除叔娶嫂的做法,根据这种做法,寡妇由去世丈夫的兄弟和表兄弟继承(第3、16和23条)。

第11段:关于禁止妇女外阴残割的做法并将其定罪的措施(第3和第7条)。

第12段:通过具体立法,明确禁止和处罚家庭暴力;确保对于受害者的充分保护(第3和第7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4年4月3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

2007年11月12日部分答复(关于第10 (a)和(d)、11和12段的答复不完整)

所采取的行动:

2004年10月18日:发出一封催促函。

2005年10月21日:特别报告员在第八十五届会议上同缔约国代表会晤;该代表告知,已经设立了一个跨部门委员会以便就后续行动问题提供答复,将尽快向委员会提交答复。

2006年7月6日:特别报告员致函缔约国常驻代表,提醒他尚未收到有关答复,并且要求进行会晤。没有收到缔约国的回答。

2006年9月20日:再次发出催促函。

2007年2月至2008年3月期间,特别报告员发出了五封信件,要求与缔约国代表会晤。

2008年3月27日:在第九十二届会议期间同缔约国进行了协商(关于第10(a)和(d)、11和12段的答复不完整)。缔约国代表团还告知,有关报告正在编写之中。

2008年6月11日:在特别报告员同缔约国代表在第九十二届会议期间进行协商之后,再次发出备忘录,提醒缔约国提交其第三次定期报告

建议采取的行动:

委员会应当对没有收到要求提供的新的资料表示遗憾,并且提醒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早就到期,应当迅速提交。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05年4月1日

第七十八届会议(20037月)(审议了所有缔约国的报告)第七十九届会议(200310月)

缔约国:斯里兰卡

所审议的报告: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1996年到期),2002年9月18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8段:不得过分限制基本权利的行使;不得减损对于追溯处罚的禁止(第14和第15条)。

第9段:旨在防止酷刑和虐待的措施;尽快实施国家警察委员会的申诉程序;调查有关怀疑恐吓证人的案件;实行证人保护计划;加强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能力,以便对声称人权遭到侵犯的案件进行调查和提出起诉(第2、7和9条)。

第10段:落实联合国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和调查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总统委员会的建议;向国家人权委员会调拨足够的资源,以便监测对于所有失踪案件的调查和起诉(第6、7、9和10条)。

第18段:防止对记者的骚扰;迅速和公正地调查和起诉有关肇事者(第7、14和19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4年11月7日

收到资料日期:

2005年3月17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有关后续活动的答复正在得到最后确定,很快就会提交。

2005年10月24日:部分答复(关于第8和第10段的答复不完整)。

2007年10月16日:部分答复(关于第8和第10段的答复不完整)。

2008年7月16日:部分答复(关于全国警察委员会申诉程序的第8段和关于落实联合国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1999年建议的第10段的答复不完整)。

所采取的行动:

从2005年3月至2007年9月,总共发出了7封催促函。特别报告员在其2007年9月28日的催促函中还要求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

2007年12月10日:特别报告员要求在第九十二届会议期间同缔约国代表会晤。

2008年3月18日:特别报告员要求在第九十二届会议期间同缔约国代表会晤。

2008年3月31日:在第九十二届会议期间进行了协商(就第8段提供了实质性答复,包括最高法院最近一项决定的详细情况,其中指出,根据斯里兰卡法律,《公约》所规定的所有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没有就第9、10和18段作出答复)。

2008年6月13日:在特别报告员同缔约国代表在第九十二届会议期间进行协商之后,再次发出了催促函,特别是要澄清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的日期。

建议采取的行动:

应通知缔约国,关于第9段和第10段尚未提交的资料应列入第六次定期报告,第六次定期报告逾期未交,应迅速提交。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07年11月1日

缔约国:赤道几内亚*

*根据其议事规则第69A条第3款,人权事务委员会决定公布已经通过的并已于第七十九届会议上转交缔约国的关于赤道几内亚的临时结论性意见。

所审议的报告: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审议该国人权状况(2003年10月27日)

要求提供的资料:

委员会要求提供完整的首次报告,而不是任何有关后续行动的具体资料。

收到资料的日期:没有收到首次报告

所采取的行动:

2006年10月30日:特别报告员同缔约国代表会晤;该代表告知,正在国内一级进行协商。

从2007年2月至9月,共发出了3封催促函。特别报告员在其2007年6月29日和9月28日的两封催促函中都要求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

2007年10月19日:特别报告员同缔约国代表会晤;该代表解释了缔约国在编写首次报告方面所遇到的困难,同时承诺将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首次报告。

2008年6月11日:再次发出催促函,并且通知缔约国,由于第九十三届会议没有收到答复,因此将宣布缔约国违反了关于在执行《公约》第四部分的任务方面同委员会进行合作的义务。

建议采取的行动:

委员会应当宣布缔约国违反了关于在执行《公约》第四部分的任务方面同委员会进行合作的义务。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04年8月1日

第八十届会议(20043月)

缔约国:苏里南*

*根据其议事规则第69A条第3款,人权事务委员会决定公布已经通过的并已在第八十届会议上转交缔约国的关于苏里南的临时结论性意见。

所审议的报告:第二次定期报告(1985年已经到期),2003年7月1日提交。

要求提交的资料:

第11段:独立机构对于有关被拘留者受到虐待的声称进行调查;对有关肇事者提出起诉;为受害者提供补偿;对执法人员进行人权培训(第7和第10条)。

第14段:纠正有关在审判前长期拘留的做法;修订法律,以便确保将因为刑事指控而遭到拘留或者逮捕的人员迅速移交法院(第9条)。

提供资料到期之日:2005年4月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

2008年5月5日:部分答复(关于第11和第14段的答复不完整)

所采取的行动:

从2005年5月至2006年2月,共发出三封催促函。

2006年3月:特别报告员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了会晤;该代表告知,已经任命一组法律专家就后续行动问题开展工作。他们将设法在2006年6月底以前提交有关后续行动的答复。

从2006年7月到2007年9月,共发出了5封催促函。

2008年1月17日:特别报告员要求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

2008年3月18日:特别报告员要求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

2008年4月1日:在第九十二届会议期间进行了协商(关于第11和第14段的答复不完整)。缔约国代表团承诺在一个月之内提交书面答复。代表团告知,目前正在编写第三次定期报告(2008年4月1日到期);应当能够在2008年年底或者2009年年初提交报告。

建议采取的行动:

应当在第九十二届会议期间安排举行协商。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08年4月1日

第八十一届会议(20047月)

缔约国:纳米比亚

所审议的报告:首次报告(1996年已经到期),2003年10月15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9段:采取措施,鼓励习惯法婚姻登记和给予已经登记的习惯法婚姻的配偶和子女以民法规定的同等权利;对于今后关于无遗嘱继承和承认习惯法婚姻的法案进行相应的修改(第3、23和26条)。

第11段:将酷刑作为一项具体的法定罪行(第7条)。

提供资料到期之日:2005年7月29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没有收到任何资料

所采取的行动:

从2005年10月至2007年9月,共发出了7封催促函。特别报告员在其2007年6月29日的备忘录中还要求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

2008年1月17日:特别报告员要求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

2008年3月18日:特别报告员要求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

2008年6月11日:再次发出催促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

如果没有收到任何资料,应当安排在第九十五届会议期间进行协商。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08年8月1日

第八十二届会议(200410月)(审议了所有缔约国的报告)

第八十三届会议(20053月)

缔约国:乌兹别克斯坦

所审议的报告:第二次定期报告(准时提交),2004年4月14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7段:提供有关第二次定期报告所涉阶段开始以来被判处死刑的人数、定罪理由以及被处决人数的数据(第6条)。

第9段:修改《刑法》中有关酷刑的条款(第7条)。

第10段:修改法律,禁止法庭将在违反刑事诉讼法律的情况下从被拘留人员获得的资料用作证据(第7和第14条)。

第11段:确保独立机构迅速调查有关酷刑和虐待的申诉;对有关肇事者提出起诉并给以适当的处罚;对拘留中心进行定期和独立的视察;为被拘留人员进行医疗检查;酌情在警察局和拘留设施中安装视听设备(第7、第9和第10条)。

提供资料到期之日:2006年3月3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

2006年9月28日:部分答复(关于第7、9、10和11段的答复不完整)

2006年12月9日:部分答复(关于第7、9、10和11段的答复不完整)。

所采取的行动:

从2006年7月至2007年9月,共发出了3封催促函。特别报告员在其2007年9月28日的催促函中还要求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

2007年10月15日:特别报告员在第九十届会议期间同缔约国的代表进行了会晤,并且告诉他们,如果第三次定期报告(2008年4月1日到期)能够在2008年下半年提交,并且包括有关第7、9、10和11段的后续行动的最新资料,就没有必要单独提供关于后续行动的答复。

建议采取的行动:

鉴于缔约国已于2008328日提交其第三次定期报告,因此建议不采取进一步行动。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08年4月1日

第八十四届会议(200 67月)

缔约国:也门

所审议的报告:第四次定期报告(准时提交),2004年8月4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1段:消除妇女外阴残割并且通过立法禁止这种做法;关于以下各项的详细资料:(a) 有关妇女和女童的人数;(b) 对有关肇事者提出的起诉;(c) 为打击妇女外阴残割的做法而开展的计划和提高认识运动的有效性(第3、6和7条)。

第13段:确保针对恐怖主义威胁和活动作出一定比例的答复;关于为监测因为恐怖主义罪名而被拘留人员的处境而设立的议会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的资料(第6、7、9和14条)。

第14段:就2003年3月21日示威游行中4人被杀事件进行全面和公正的调查(第6条)。

第16段:为废除体罚(例如:鞭打或者砍断手足)而采取的措施;修改有关法律(第7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6年7月20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没有收到任何资料

所采取的行动:

从2006年9月至2007年9月,共发出了4封催促函。特别报告员在其2007年6月29日和9月28日的备忘录中还要求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

2007年10月31日:特别报告员在第九十一届会议期间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了会晤;该代表向他保证说,缔约国政府将对委员会关于后续行动的问题作出答复,但是没有对提交答复的具体日期作出承诺。

2008年6月13日:在特别报告员于第九十一届会议期间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之后,作为后续行动,再次发出催促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

如果没有收到任何资料,应当安排在第九十四届会议期间进行协商。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09年7月1日

第八十五届会议(200510月)

缔约国:巴西

所审议的报告:第二次定期报告(1998年已经到期),2004年11月15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6段:加速土著人土地的划分;就故意侵占这些土地的案件在民事和刑事方面提供有效的补偿(第1和第27条)。

第12段:(a) 采取措施,以便消除执法人员法外处决、酷刑以及其他形式的虐待行为;(b) 独立机构对于所收到的有关执法人员侵犯人权的报告开展迅速和公正的调查;(c) 对有关肇事者提出起诉并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给以处罚;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偿;(d) 尽量考虑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在访问缔约国报告中所提出的建议(第6和第7条)。

第16段:为改善被拘留者和囚犯的处境而采取的措施;将警方逮捕以后的拘留期限缩短为1至2天;废除警察局还押侯审的做法;制定审前保释制度;确保迅速审判;执行囚禁以外的替代性措施;废除在刑满之后继续长期关押囚犯的做法;实行有效的保释制度;迅速审判(第9和第10条)。

第18段:通过其他方法,追究在军事独裁时期侵犯人权的责任,例如,剥夺有关肇事者担任某些公职的权利和实施正义和真相调查程序;向公众公布所有关于侵犯人权案件的文件,包括目前根据第4553号总统令封存的文件(第14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6年11月3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

2008年4月18日:部分答复(关于第6、12、16和18段的答复不完整)。

所采取的行动:

从2006年12月至2007年9月,共发出了3封催促函。特别报告员在其2007年6月29日和9月28日的催促函中还要求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

2007年10月18日:特别报告员在第九十一届会议期间同缔约国的两名代表进行了会晤。缔约国代表团承诺,将在第九十二届会议之前提供有关的后续行动资料。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当发出一封备忘录,要求提供新的资料。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09年10月31日

缔约国:巴拉圭

所审议的报告:第二次定期报告(1998年已经到期),2004年7月9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7段:确保真相和正义委员会有足够的时间和资源执行其任务(第2条)。

第12段:对酷刑肇事者提出起诉并给以的适当的处罚;向受害者提供补偿(第7条)。

第17段:为捍卫司法的独立性而采取的措施(第14条)。

第21段:为确保尊重儿童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为废除童工而采取的紧急措施(第8和第24条)。

提交资料的到期之日:2006年11月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

2006年11月1日:部分答复(关于第7、17和21段的答复不完整,没有关于第12段的答复)。

2008年6月25日:部分答复(关于第12、17和21段的答复不完整)。

所采取的行动:

2006年12月6日:发出一封催促函。

2007年9月28日:再次发出催促函;特别报告员要求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

2007年10月17日:特别报告员在第九十一届会议期间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了会晤;该代表承诺提供关于后续行动问题的有关资料。

2008年6月13日:在特别报告员于第九十一届会议期间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之后,作为后续行动,再次发出催促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

应当提醒缔约国将尚未提交的资料列入应于20081031日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08年10月31日

第八十六届会议(200 63月)

缔约国:刚果民主共和国

所审议的报告:第三次定期报告(1991年已经到期)2005年3月30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9段:就委员会关于个人通信问题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的措施并且提交有关这些措施的报告;接受委员会特别报告员就“意见”的后续行动对缔约国进行的访问(第2条)。

第10段:采取措施,确保调查所有有关侵犯人权的报告,同时确保起诉和处罚有关肇事者(第2条)。

第15段:对于所有关于被迫失踪和任意处决的报告进行调查;对于有关肇事者提出起诉和进行处罚;为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偿;加强旨在防止平民流离失所的措施(第6、7和9条)。

第24段:加强保护孤儿的计划;处罚任何虐待孤儿的人员(第24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7年3月25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没有收到任何资料

所采取的行动:

2007年6月29日:发出一封催促函。

2007年9月28日:再次发出催促函,特别报告员要求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

2007年10月29日:特别报告员在第九十一届会议期间同缔约国的代表进行了会晤;该代表表示,缔约国政府正在编写有关后续行动的答复,但是没有确定提交答复的具体日期。

2008年1月至6月期间,特别报告员发出了3封信件,要求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

2008年7月17日:在第93届会议期间,特别报告员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了会晤,该代表表示,在编写后续答复方面有一些协调问题。他将向该国政府转达,迫切需要在委员会第94届会议之前提交答复。

建议采取的行动:

应当发出备忘录,有关情况应在第94届会议上审议。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09年4月1日

缔约国:中国香港

所审议的报告:第二次定期报告(2003年到期),2005年1月14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9段:确保其决定对政府有约束力的独立机构调查针对警方的申诉(第2条)。

第13段:采取措施,防止对传媒工作人员的骚扰并对肇事者提出起诉;确保媒体独立运作和不受政府干预(第19条)。

第15段:确保有关居住权利的政策和做法充分考虑到保护家庭和儿童的权利(第23和第24条)。

第18段:确保普遍和平等地选举立法会成员;确保所有关于基本法的解释,包括关于选举和公共事务问题的解释,符合《公约》规定(第2、25和26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7年4月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

2007年7月23日部份答复(关于第9、13、15和18段的答复不完整)。

所采取的行动:

2007年6月29日:发出一封催促函。

2008年6月11日:特别报告员要求同中国代表进行会晤。

2008年7月16日:在第93届会议期间,特别报告员同中国代表进行了会晤,中国代表说,将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主管部门转交特别报告员提出的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

2008年7月18日:向中国常驻代表团发出了一份备忘录,概述了特别报告员提出的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

建议采取的行动:

有关情况应在第95届会议上审议。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10年

第八十七届会议(200 67月)

缔约国:中非共和国

所审议的报告:第二次定期报告(1989年已经到期),2005年7月3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1段:动员公众舆论反对妇女外阴残割并将其定罪;确保将有关肇事者绳之以法(第3和第7条)。

第12段:确保独立机构调查所有关于强迫失踪、即审即决、任意处决、酷刑以及虐待的申诉,并且对有关肇事者提出起诉和给以适当的处罚;改进对于执法人员的培训;为受害者提供补偿;关于在过去三年中有关申诉、被起诉和定罪的人数(包括中央剿匪办公室目前和以前的成员)以及向受害者支付的赔偿的详细资料(第2、6、7和9条)。

第13段:确保不以新的罪名判处死刑;废除死刑;加入《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6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7年7月24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没有收到任何资料

所采取的行动:

2007年9月28日:发出一封催促函。

2007年12月10日:再次发出催促函。

2008年2月20日:特别报告员要求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

2008年3月18日:特别报告员要求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

2008年4月1日:在第九十二届会议期间进行了协商。缔约国代表团承诺将特别报告员和委员会的要求转交政府。没有提供任何答复。

2008年6月11日:在特别报告员于第九十二届会议期间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之后,作为后续行动,再次发出催促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当发出一封催促函。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10年8月1日

缔约国:美利坚合众国

所审议的报告: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1998年到期),2005年11月28日提交

要求提交的资料:

第12段:立即停止秘密拘留的做法,关闭所有秘密拘留设施;允许国际红十字委员会立即接触任何因为武装冲突而被拘留的人员;确保所有被拘留者在任何时候都能获得法律的充分保护(第7和第9条)。

第13段:确保经过修订的《陆军战地手册》只载有符合《公约》规定的审讯手段;确保审讯手段对于所有美国政府机构以及代表这些机构的任何其他人都有约束力;确保具有有效方法用以制止非军事机构的虐待行为;制裁使用或者批准使用已经明令禁止的审讯手段的人员;为受害者提供补偿;关于修改《手册》所批准的审讯手段的资料(第7条)。

第14段:迅速和独立地调查关于在关塔那摩湾、阿富汗、伊拉克以及海外其他地方拘留设施中由美军人员和承包商雇员引起的可疑死亡、酷刑以及虐待行为的申诉;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对有关肇事者提出起诉和作出惩罚;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这些行为,其中包括为美军人员和承包商雇员提供培训和明确的指导;在法律程序中不得依靠通过不符合第7条规定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有关为受害者提供补偿的资料(第6和第7条)。

第16段:缔约国审查其关于《公约》第7条的限制性解释;确保不将有关人员,包括被缔约国拘留在海外的人员,遣返存在遭受虐待或者酷刑实际风险的另外一个国家;对于有关此类事件的申诉进行独立的调查;修改法律和政策,以便确保不再发生这种情况;为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偿;在使用外交保证时必须十分谨慎;在将有关人员驱逐出境前,必须使用明确和透明的程序并且通过适当的司法机制进行审查;通过有效机制监测被遣返人员的遭遇(第7条)。

第20段:提供有关执行最高法院就Hamdanv诉Rumsfeld一案所作裁决的资料(第14条)。

第26段:审查有关做法和政策,以便确保全面执行缔约国关于保护生命的义务,同时禁止在预防灾害和提供救济的事务中直接和间接的歧视;加紧努力确保在卡塔琳娜飓风之后的重建计划中在获得住房、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穷人的权利,特别是非洲裔美国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考虑;有人声称没有转移在Parish监狱中的犯人;还有人声称执法官员不允许新奥尔良的居民过大新奥尔良桥去路易斯安娜州的Gretna;要求提供关于这些声称调查结果的资料(第6和第26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7年8月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

2007年11月1日部分答复(关于第12、13、14、16和26段的答复不完整)。

所采取的行动:

2007年9月28日:发出一封催促函。

2008年6月11日:特别报告员要求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

2008年7月10日:在第93届会议期间,特别报告员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了会晤,该代表表示,将向该国政府转达,特别报告员要求在委员会第95届会议之前收到关于第12、13、14和16段之下未决问题的补充资料。

建议采取的行动:有关情况应在第95届会议上审议。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10年8月1日

缔约国:(塞尔维亚)科索沃

所审议的报告: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的报告,2006年2月2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2段:调查所有关于1999年之前和之后犯下的战争罪、反人类罪以及种族仇恨罪的悬而未决的案件;对有关肇事者提出起诉;为受害者提供补偿;实行有效的保护证人计划;前南斯拉夫检察官同国际刑事法庭进行全面合作(第2条第(3)款、第6条和第7条)。

第13段:有效调查所有关于失踪和绑架的悬而未决案件;对有关肇事者提出起诉;确保失踪者和被绑架者的亲属获得关于受害人命运的信息并且取得适当的补偿(第2条第(3)款、第6条和第7条)。

第18段:加紧努力确保流离失所人员,特别是少数群体人员,可持续返回家园的安全条件;确保他们能够取回自己的财产,获得损失赔偿并且从科索沃财产管理局临时管理的财产的租赁计划中获益(第12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7年1月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

2008年3月11日部份答复(关于第13和第18段的答复不完整)。

所采取的行动:

从2007年4月至9月,共发出了3封催促函。

2007年12月10日:特别报告员要求同秘书长的特别代表或其指定的代表在第九十二届会议期间进行会晤。

2008年6月11日:特别报告员要求同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的代表进行会晤。

2008年7月22日:在第93届会议期间,特别报告员同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高级人权顾问Roque Raymundo先生进行了会晤,Raymundo先生提供了关于第12、13和18段的书面和口头补充资料,并承担就下列问题提供进一步的资料:(a) 失踪和绑架的肇事者受到审判的案件,亲属获得有关受害者下落的资料的情况,和采取的确保受害者赔偿办法有充分资源的措施(第13段);和(b) 为执行有关战略和政策而采取的措施,以确保安全和可持续的返回,特别是少数民族返回者,和确保少数民族返回者受益于科索沃物业局的特别租赁办法(第18段)。人权高专办普里什蒂纳办事处的一位代表也参加了会晤。

建议采取的行动:

有关情况应在第95届会议上审议。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

第八十八届会议(200 610月)

缔约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所审议的报告:首次报告(2003年到期),2005年11月24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8段:重开关于宪法改革的公众辩论和会谈,以便通过一种能够保证所有公民不分种族地平等享有《公约》第25条所规定权利的选举制度(第2、25和26条)。

第14段:调查所有关于失踪人员的悬而未决案件;确保失踪人员管理处能够根据宪法法院2005年8月13日的裁决充分运作;确保失踪人员中央数据库最后完成并且精确运行;确保支持失踪人员家庭基金会的稳定并且尽快向有关家庭提供资助(第2条第(3)款、第6条和第7条)。

第19段:改善两个实体中拘留设施、监狱以及精神病院的物质和环境条件;为精神病患者提供适当的治疗;转移Zenica监狱附属精神病诊所的所有病人;确保Sokolac精神病院符合国际标准(第7和第10条)。

第23段:审查Butmir罗姆人居住区的重新安置计划;为防止供水污染寻找替代性解决办法;确保以非歧视性的和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方式进行任何重新安置(第2、17和26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7年11月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

2007年12月21日部份答复(关于第8、14、19和23段的答复不完整)。

所采取的行动:

2008年1月17日发出一封催促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当在第九十四届会议期间进行协商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10年11月1日

缔约国:洪都拉斯

所审议的报告:首次报告(1998年到期),2005年2月21日提交

要求提交的资料:

第9段:调查所有关于法外处决儿童的案件;对有关肇事者提出起诉;为受害者家属提供补偿;设立独立机制(例如儿童申诉专员);为从事儿童工作的官员提供培训;开展提高公众认识运动(第6和第24条)。

第10段:对警方所有武器进行监测;根据《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基本原则》对警察进行人权培训;调查有关过分使用武力的申诉;对有关肇事者提出起诉;为受害者亲属提供补偿(第6和第7段)。

第11段:查明流浪儿童人数增加的原因;制定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案;为流浪儿童提供住所;确认、补偿和援助性虐待受害者;对有关肇事者提出起诉(第7、8和24条)。

第19段:确保土著人社区的成员充分行使享有其本族文化的权利;解决涉及土著人祖地的问题(第27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7年11月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

2007年1月7日:有关第18段(第16条)的资料;委员会在其结论性意见中没有将它定为优先项目。

所采取的行动:

2008年1月17日:发出一封催促函。

2008年6月11日:再次发出催促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

如果没有收到任何资料,应当安排在第九十四届会议期间进行协商。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10年10月31日

缔约国:大韩民国

所审议的报告:第三次定期报告(2003年到期)2005年2月10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12段:确保移民工人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包括平等地享有社会服务和教育设施,以及有权组织工会;提供适当形式的补偿(第2、22和26条)。

第13段:防止在包括精神病医院在内的所有拘留场所中执法人员任何形式的虐待;设立独立的调查机构;对有关设施进行独立的视察并对审讯录像;对有关肇事者提出起诉和给以适当的处罚;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废除严酷的和残忍的惩罚性禁闭措施,特别是禁止使用手铐、脚镣和面罩以及禁止为期30天的单独禁闭(第7和第9条)。

第18段:确保《国家安全法》符合《公约》第7条,确保根据这项法律作出的判决符合《公约》的规定(第19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7年11月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

2008年2月25日:部分答复(关于第12和第13段的答复不完整;关于第18段的答复不能令人满意)。

所采取的行动:

2008年1月17日:发出一封催促函。

2008年6月11日:特别报告员要求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会晤。

2008年7月21日:在第93届会议期间,特别代表同缔约国代表进行了会晤,该代表表示,关于任何未决问题的补充资料都将在第四次定期报告中提供。

2008年7月22日:向缔约国发出了一份备忘录,概述了特别报告员提出的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

建议采取的行动:

有关情况应在第95届会议上审议。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10年11月2日

缔约国:乌克兰

所审议的报告:第六次定期报告(准时提交),2005年11月1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7段:确保所有被警方拘留的人员的安全,并且保证他们获得适当的待遇;采取措施,确保他们不受虐待和酷刑;设立独立的警察申诉机制;利用闭路电视监视对嫌疑犯的审讯;对拘留设施进行独立的视察(第6条)。

第11段:保证被拘留者得到人道主义的待遇,并且维护他们的尊严;解决监狱过分拥挤的问题,包括使用替代性处罚手段;提供卫生设施;确保获得治疗和充足的食品(第10条)。

第14段:保护言论自由;对袭击新闻记者的肇事者开展调查并且提出起诉(第6和第19条)。

第16段:保护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的所有成员,使他们免受暴力和歧视;为有关受害者提供充分的补偿(第20和第26条)。

提供资料到期之日:2007年12月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

2008年5月19日……[在翻译中]

所采取的行动:

2008年1月17日发出一封催促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有待在第94届会议上审议。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11年11月2日

第八十九届会议(200 73月)

缔约国:巴巴多斯

所审议的报告:第三次定期报告(1991年已经到期),2006年7月18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9段:考虑废除死刑和加入《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从有关法律中删除关于法定死刑的规定,并且确保这些法律符合《公约》第6条的规定(第6条)。

第12段:废除关于将体罚作为合法惩罚手段的规定,禁止在学校中实施体罚;采取措施废除体罚(第7和第24条)。

第13段:使同性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合法化;保护同性恋者,使他们免遭骚扰、歧视和暴力(第26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8年4月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没有收到任何资料

所采取的行动:

2008年6月11日发出一封催促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当再次发出催促函。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11年3月29日

缔约国:智利

所审议的报告:第五次定期报告(2002年到期),2006年2月8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9段:确保在独裁时期犯下的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得到惩罚;确保对有关肇事者提出起诉;审查曾经因为犯有这种行为而服刑的人是否适合担任公职;公布国家政治犯和酷刑委员会所收集的所有文件,以便有助于查明必须为法外处决、强迫失踪以及酷刑承担责任的人(第2、6和7条)。

第19段:(a)确保同土著人社区进行的谈判导致产生尊重其土地权利的解决办法;加快关于承认土著人祖地的程序;(b)修订第18,314号法令,使其符合《公约》第27条的规定;审查任何部门中可能违反《公约》所规定权利的法令;(c)在颁发有争议土地的经济开发许可证前,同土著人社区进行协商;确保这种开发不侵犯《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第1和第27条)。

提交资料到期之日:2008年4月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没有收到任何资料

所采取的行动:

2008年6月11日:发出一封催促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当再发一封催促函。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12年3月27日

缔约国:马达加斯加

所审议的报告:第三次定期报告(1992年到期),2005年5月24日提交。

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7段:确保根据《巴黎原则》恢复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工作;为该委员会提供足够的资源,以便有效、充分和正常地完成其任务(第2条)。

第24段:确保司法部门适当运作,并向它们提供足够的资金;立即释放其档案失踪的被拘留人员(第9和第14条)。

第25段:确保迅速审讯任何已经登记的案件(第9和第14条)。

提供资料到期之日:2008年4月1日

收到资料的日期:没有收到任何资料

所采取的行动:

2008年6月11日发出一封催促函。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当再发一份催促函。

下次报告到期之日:2011年3月23日

附件一

截至2008731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及依照《公约》第四十一条发表声明的国家

A.《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1 6 2个)

缔约国

收到 批准书 日期

生效日期

阿富汗

1983 年 1 月 24 日a

1983 年 4 月 24 日

南非

1998 年 12 月 10 日

1999 年 3 月 10 日

阿尔巴尼亚

1991 年 10 月 4 日 a

1992 年 1 月 4 日

阿尔及利亚

1989 年 9 月 12 日

1989 年 12 月 12 日

安道尔

2006 年 9 月 22 日

2006 年 12 月 22 日

德国

1973 年 12 月 17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安哥拉

1992 年 1 月 10 日 a

1992 年 4 月 10 日

阿根廷

1986 年 8 月 8 日

1986 年 11 月 8 日

亚美尼亚

1993 年 6 月 23 日 a

b

澳大利亚

1980 年 8 月 13 日

1980 年 11 月 13 日

奥地利

1978 年 9 月 10 日

1978 年 12 月 10 日

阿塞拜疆

1992 年 8 月 13 日 a

b

孟加拉国

2000 年 9 月 6 日

2000 年 12 月 6 日

巴巴多斯

1973 年 1 月 5 日 a

1976 年 3 月 23 日

巴林

2006 年 9 月 20 日 a

2006 年 12 月 20 日

白俄罗斯

1973 年 11 月 12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比利时

1983 年 4 月 21 日

1983 年 7 月 21 日

伯利兹

1996 年 6 月 10 日 a

1996 年 9 月 10 日

贝宁

1992 年 3 月 12 日 a

1992 年 6 月 12 日

玻利维亚

1982 年 8 月 12 日 a

1982 年 11 月 12 日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993 年 9 月 1 日c

1992 年 3 月 6 日

博茨瓦纳

2000 年 9 月 8 日

2000 年 12 月 8 日

巴西

1992 年 1 月 24 日 a

1992 年 4 月 24 日

保加利亚

1970 年 9 月 21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布基纳法索

1999 年 1 月 4 日 a

1999 年 4 月 4 日

布隆迪

1990 年 5 月 9 日 a

1990 年 8 月 9 日

柬埔寨

1992 年 5 月 26 日 a

1992 年 8 月 26 日

喀麦隆

1984 年 6 月 27 日 a

1984 年 9 月 27 日

加拿大

1976 年 5 月 19 日 a

1976 年 8 月 19 日

佛得角

1993 年 8 月 6 日 a

1993 年 11 月 6 日

智利

1972 年 2 月 10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塞浦路斯

1969 年 4 月 2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哥伦比亚

1969 年 10 月 29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刚果

1983 年 10 月 5 日 a

1984 年 1 月 5 日

哥斯达黎加

1968 年 11 月 29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科特迪瓦

1992 年 3 月 26 日 a

1992 年 6 月 26 日

克罗地亚

1992 年 10 月 12 日 c

1991 年 10 月 8 日

丹麦

1972 年 1 月 6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吉布提

2002 年 11 月 5 日 a

2003 年 2 月 5 日

多米尼克

1993 年 6 月 17 日 a

1993 年 9 月 17 日

埃及

1982 年 1 月 14 日

1982 年 4 月 14 日

萨尔瓦多

1979 年 11 月 30 日

1980 年 2 月 29 日

厄瓜多尔

1969 年 3 月 6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厄立特里亚

2002 年 1 月 22 日 a

2002 年 4 月 22 日

西班牙

1977 年 4 月 27 日

1977 年 7 月 27 日

爱沙尼亚

1991 年 10 月 21 日 a

1992 年 1 月 21 日

美利坚合众国

1992 年 6 月 8 日

1992 年 9 月 8 日

埃塞俄比亚

1993 年 6 月 11 日 a

1993 年 9 月 11 日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994 年 1 月 18 日 c

1991 年 9 月 18 日

俄罗斯联邦

1973 年 10 月 16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芬兰

1975 年 8 月 19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法国

1980 年 11 月 4 日 a

1981 年 2 月 4 日

加蓬

1983 年 1 月 21 日 a

1983 年 4 月 21 日

冈比亚

1979 年 3 月 22 日 a

1979 年 6 月 22 日

格鲁吉亚

1994 年 5 月 3 日 a

b

加纳

2000 年 9 月 7 日

2000 年 12 月 7 日

希腊

1997 年 5 月 5 日 a

1997 年 8 月 5 日

格林纳达

1991 年 9 月 6 日 a

1991 年 12 月 6 日

危地马拉

1992 年 5 月 6 日 a

1992 年 8 月 6 日

几内亚

1978 年 1 月 24 日

1978 年 4 月 24 日

赤道几内亚

1987 年 9 月 25 日 a

1987 年 12 月 25 日

圭亚那

1977 年 2 月 15 日

1977 年 5 月 15 日

海地

1991 年 2 月 6 日 a

1991 年 5 月 6 日

洪都拉斯

1997 年 8 月 25 日

1997 年 11 月 25 日

匈牙利

1974 年 1 月 17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印度

1979 年 4 月 10 日 a

1979 年 7 月 10 日

印度尼西亚

2006 年 2 月 23 日 a

2006 年 5 月 23 日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975 年 6 月 24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伊拉克

1971 年 1 月 25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爱尔兰

1989 年 12 月 8 日

1990 年 3 月 8 日

冰岛

1979 年 8 月 22 日

1979 年 11 月 22 日

以色列

1991 年 10 月 3 日

1992 年 1 月 3 日

意大利

1978 年 9 月 15 日

1978 年 12 月 15 日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1970 年 5 月 15 日 a

1976 年 3 月 23 日

牙买加

1975 年 10 月 3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日本

1979 年 6 月 21 日

1979 年 9 月 21 日

约旦

1975 年 5 月 28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哈萨克斯坦d

2006 年 1 月 24 日

肯尼亚

1972 年 5 月 1 日 a

1976 年 3 月 23 日

吉尔吉斯斯坦

1994 年 10 月 7 日 a

b

科威特

1996 年 5 月 21 日 a

1996 年 8 月 21 日

莱索托

1992 年 9 月 9 日 a

1992 年 12 月 9 日

拉脱维亚

1992 年 4 月 14 日 a

1992 年 7 月 14 日

黎巴嫩

1972 年 11 月 3 日 a

1976 年 3 月 23 日

利比里亚

2004 年 9 月 22 日

2004 年 12 月 22 日

列支敦士登

1998 年 12 月 10 日 a

1999 年 3 月 10 日

立陶宛

1991 年 11 月 20 日 a

1992 年 2 月 20 日

卢森堡

1983 年 8 月 18 日

1983 年 11 月 18 日

马达加斯加

1971 年 6 月 21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马拉维

1993 年 12 月 22 日 a

1994 年 3 月 22 日

马尔代夫

2006 年 9 月 19 日 a

2006 年 12 月 19 日

马里

1974 年 7 月 16 日 a

1976 年 3 月 23 日

马耳他

1990 年 9 月 13 日 a

1990 年 12 月 13 日

摩洛哥

1979 年 5 月 3 日

1979 年 8 月 3 日

毛里求斯

1973 年 12 月 12 日 a

1976 年 3 月 23 日

毛里塔尼亚

2004 年 11 月 17 日 a

2005 年 2 月 17 日

墨西哥

1981 年 3 月 23 日 a

1981 年 6 月 23 日

摩尔多瓦

1993 年 1 月 26 日 a

b

摩纳哥

1997 年 8 月 28 日

1997 年 11 月 28 日

蒙古

1974 年 11 月 18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黑山e

2006 年 6 月 3 日

莫桑比克

1993 年 7 月 21 日 a

1993 年 10 月 21 日

纳米比亚

1994 年 11 月 28 日 a

1995 年 2 月 28 日

尼泊尔

1991 年 5 月 14 日 a

1991 年 8 月 14 日

尼加拉瓜

1980 年 3 月 12 日 a

1980 年 6 月 12 日

尼日尔

1986 年 3 月 7 日 a

1986 年 6 月 7 日

尼日利亚

1993 年 7 月 29 日 a

1993 年 10 月 29 日

挪威

1972 年 9 月 13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新西兰

1978 年 12 月 28 日

1979 年 3 月 28 日

乌干达

1995 年 6 月 21 日 a

1995 年 9 月 21 日

乌兹别克斯坦

1995 年 9 月 28 日

b

巴拿马

1977 年 3 月 8 日

1977 年 6 月 8 日

巴布亚新几内亚

2008 年 7 月 21 日 a

2008 年 10 月 21 日

巴拉圭

1992 年 6 月 10 日 a

1992 年 9 月 10 日

荷兰

1978 年 12 月 11 日

1979 年 3 月 11 日

秘鲁

1978 年 4 月 28 日

1978 年 7 月 28 日

菲律宾

1986 年 10 月 23 日

1987 年 1 月 23 日

波兰

1977 年 3 月 18 日

1977 年 6 月 18 日

葡萄牙

1978 年 6 月 15 日

1978 年 9 月 15 日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1969 年 4 月 21 日 a

1976 年 3 月 23 日

中非共和国

1981 年 5 月 8 日 a

1981 年 8 月 8 日

大韩民国

1990 年 4 月 10 日 a

1990 年 7 月 10 日

刚果民主共和国

1976 年 11 月 1 日 a

1977 年 2 月 1 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1978 年 1 月 4 日 a

1978 年 4 月 4 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1981 年 9 月 14 日 a

1981 年 12 月 14 日

捷克共和国

1993 年 2 月 22 日 c

1993 年 1 月 1 日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976 年 6 月 11 日 a

1976 年 9 月 11 日

罗马尼亚

1974 年 12 月 9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76 年 5 月 20 日

1976 年 8 月 20 日

卢旺达

1975 年 4 月 16 日 a

1976 年 3 月 23 日

萨摩亚

2008 年 2 月 15 日 a

2008 年 5 月 15 日

圣马力诺

1985 年 10 月 18 日 a

1986 年 1 月 18 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81 年 11 月 9 日 a

1982 年 2 月 9 日

塞内加尔

1978 年 2 月 13 日

1978 年 5 月 13 日

塞尔维亚f

2001 年 3 月 12 日

c

塞舌尔

1992 年 5 月 5 日 a

1992 年 8 月 5 日

塞拉利昂

1996 年 8 月 23 日 a

1996 年 11 月 23 日

斯洛伐克

1993 年 5 月 28 日 c

1993 年 1 月 1 日

斯洛文尼亚

1992 年 7 月 6 日 c

1991 年 6 月 25 日

索马里

1990 年 1 月 24 日 a

1990 年 4 月 24 日

苏丹

1986 年 3 月 18 日 a

1986 年 6 月 18 日

斯里兰卡

1980 年 6 月 11 日 a

1980 年 9 月 11 日

瑞典

1971 年 12 月 6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瑞士

1992 年 6 月 18 日 a

1992 年 9 月 18 日

苏里南

1976 年 12 月 28 日 a

1977 年 3 月 28 日

斯威士兰

2004 年 3 月 26 日 a

2004 年 6 月 26 日

塔吉克斯坦

1999 年 1 月 4 日 a

b

乍得

1995 年 6 月 9 日 a

1995 年 9 月 9 日

泰国

1996 年 10 月 29 日 a

1997 年 1 月 29 日

东帝汶

2003 年 9 月 18 日 a

2003 年 12 月 18 日

多哥

1984 年 5 月 24 日 a

1984 年 8 月 24 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978 年 12 月 21 日 a

1979 年 3 月 21 日

突尼斯

1969 年 3 月 18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土库曼斯坦

1997 年 5 月 1 日 a

b

土耳其

2003 年 9 月 23 日

2003 年 12 月 23 日

乌克兰

1973 年 11 月 12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乌拉圭

1970 年 4 月 1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委内瑞拉 玻利瓦尔共和国

1978 年 5 月 10 日

1978 年 8 月 10 日

越南

1982 年 9 月 24 日 a

1982 年 12 月 24 日

也门

1987 年 2 月 9 日 a

1987 年 5 月 9 日

赞比亚

1984 年 4 月 10 日 a

1984 年 7 月 10 日

津巴布韦

1991 年 5 月 13 日 a

1991 年 8 月 13 日

注:除了以上所列缔约国之外,《公约》继续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g

B.《第一任择议定书》缔约国(1 11个)

缔约国

收到批准书日期

生效日期

南非

2002 年 8 月 28 日

2002 年 11 月 28 日

阿尔巴尼亚

2007 年 10 月 4 日

2008 年 1 月 4 日

阿尔及利亚

1989 年 9 月 12 日 a

1989 年 12 月 12 日

德国

1993 年 8 月 25 日

1993 年 11 月 25 日

安道尔

2006 年 9 月 22 日

2006 年 12 月 22 日

安哥拉

1992 年 1 月 10 日 a

1992 年 4 月 10 日

阿根廷

1986 年 8 月 8 日 a

1986 年 11 月 8 日

亚美尼亚

1993 年 6 月 23 日 a

1993 年 9 月 23 日

澳大利亚

1991 年 9 月 25 日 a

1991 年 12 月 25 日

奥地利

1987 年 12 月 10 日

1988 年 3 月 10 日

阿塞拜疆

2001 年 11 月 27 日

2002 年 2 月 27 日

巴巴多斯

1973 年 1 月 5 日 a

1976 年 3 月 23 日

白俄罗斯

1992 年 9 月 30 日 a

1992 年 12 月 30 日

比利时

1994 年 5 月 17 日 a

1994 年 8 月 17 日

贝宁

1992 年 3 月 12 日 a

1992 年 6 月 12 日

玻利维亚

1982 年 8 月 12 日 a

1982 年 11 月 12 日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995 年 3 月 1 日

1995 年 6 月 1 日

保加利亚

1992 年 3 月 26 日 a

1992 年 6 月 26 日

布基纳法索

1999 年 1 月 4 日 a

1999 年 4 月 4 日

喀麦隆

1984 年 6 月 27 日 a

1984 年 9 月 27 日

加拿大

1976 年 5 月 19 日 a

1976 年 8 月 19 日

佛得角

2000 年 5 月 19 日 a

2000 年 8 月 19 日

智利

1992 年 5 月 28 日 a

1992 年 8 月 28 日

塞浦路斯

1992 年 4 月 15 日

1992 年 7 月 15 日

哥伦比亚

1969 年 10 月 29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刚果

1983 年 10 月 5 日 a

1984 年 1 月 5 日

哥斯达黎加

1968 年 11 月 29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科特迪瓦

1997 年 3 月 5 日

1997 年 6 月 5 日

克罗地亚

1995 年 10 月 12 日 a

丹麦

1972 年 1 月 6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吉布提

2002 年 11 月 5 日 a

2003 年 2 月 5 日

萨尔瓦多

1995 年 6 月 6 日

1995 年 9 月 6 日

厄瓜多尔

1969 年 3 月 6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西班牙

1985 年 1 月 25 日 a

1985 年 4 月 25 日

爱沙尼亚

1991 年 10 月 21 日 a

1992 年 1 月 21 日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994 年 12 月 12 日 a

1995 年 3 月 12 日

俄罗斯联邦

1991 年 10 月 1 日 a

1992 年 1 月 1 日

芬兰

1975 年 8 月 19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法国

1984 年 2 月 17 日 a

1984 年 5 月 17 日

冈比亚

1988 年 6 月 9 日 a

1988 年 9 月 9 日

格鲁吉亚

1994 年 5 月 3 日 a

1994 年 8 月 3 日

加纳

2000 年 9 月 7 日

2000 年 12 月 7 日

希腊

1997 年 5 月 5 日 a

1997 年 8 月 5 日

危地马拉

2000 年 11 月 28 日

2001 年 2 月 28 日

几内亚

1993 年 6 月 17 日

1993 年 9 月 17 日

赤道几内亚

1987 年 9 月 25 日 a

1987 年 12 月 25 日

圭亚那h

1993 年 5 月 10 日 a

1993 年 8 月 10 日

洪都拉斯

2005 年 6 月 7 日

2005 年 9 月 7 日

匈牙利

1988 年 9 月 7 日 a

1988 年 12 月 7 日

爱尔兰

1989 年 12 月 8 日

1990 年 3 月 8 日

冰岛

1979 年 8 月 22 日 a

1979 年 11 月 22 日

意大利

1978 年 9 月 15 日

1978 年 12 月 15 日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1989 年 5 月 16 日 a

1989 年 8 月 16 日

吉尔吉斯斯坦

1994 年 10 月 7 日 a

1995 年 1 月 7 日

莱索托

2000 年 9 月 7 日

2000 年 12 月 7 日

拉脱维亚

1994 年 6 月 22 日 a

1994 年 9 月 22 日

列支敦士登

1998 年 12 月 10 日 a

1999 年 3 月 10 日

立陶宛

1991 年 11 月 20 日 a

1992 年 2 月 20 日

卢森堡

1983 年 8 月 18 日 a

1983 年 11 月 18 日

马达加斯加

1971 年 6 月 21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马拉维

1996 年 6 月 11 日 a

1996 年 9 月 11 日

马尔代夫

2006 年 9 月 19 日 a

2006 年 12 月 19 日

马里

2001 年 10 月 24 日

2002 年 1 月 24 日

马耳他

1990 年 9 月 13 日 a

1990 年 12 月 13 日

毛里求斯

1973 年 12 月 12 日 a

1976 年 3 月 23 日

墨西哥

2002 年 3 月 15 日 a

2002 年 6 月 15 日

摩尔多瓦

2008 年 1 月 23 日

2008 年 4 月 23 日

蒙古

1991 年 4 月 16 日 a

1991 年 7 月 16 日

黑山 e

2006 年 10 月 23 日

纳米比亚

1994 年 11 月 28 日 a

1995 年 2 月 28 日

尼泊尔

1991 年 5 月 14 日 a

1991 年 8 月 14 日

尼加拉瓜

1980 年 3 月 12 日 a

1980 年 6 月 12 日

尼日尔

1986 年 3 月 7 日 a

1986 年 6 月 7 日

挪威

1972 年 9 月 13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新西兰

1989 年 5 月 26 日 a

1989 年 8 月 26 日

乌干达

1995 年 11 月 14 日 a

1996 年 2 月 14 日

乌兹别克斯坦

1995 年 9 月 28 日

1995 年 12 月 28 日

巴拿马

1977 年 3 月 8 日

1977 年 6 月 8 日

巴拉圭

1995 年 1 月 10 日 a

1995 年 4 月 10 日

荷兰

1978 年 12 月 11 日

1979 年 3 月 11 日

秘鲁

1980 年 10 月 3 日

1981 年 1 月 3 日

菲律宾

1989 年 8 月 22 日

1989 年 11 月 22 日

波兰

1991 年 11 月 7 日 a

1992 年 2 月 7 日

葡萄牙

1983 年 5 月 3 日

1983 年 8 月 3 日

中非共和国

1981 年 5 月 8 日 a

1981 年 8 月 8 日

大韩民国

1990 年 4 月 10 日 a

1990 年 7 月 10 日

刚果民主共和国

1976 年 11 月 1 日 a

1977 年 2 月 1 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1978 年 1 月 4 日 a

1978 年 4 月 4 日

捷克共和国

1993 年 2 月 22 日 c

1993 年 1 月 1 日

罗马尼亚

1993 年 7 月 20 日 a

1993 年 10 月 20 日

圣马力诺

1985 年 10 月 18 日 a

1986 年 1 月 18 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81 年 11 月 9 日 a

1982 年 2 月 9 日

塞内加尔

1978 年 2 月 13 日

1978 年 5 月 13 日

塞尔维亚 f

2001 年 9 月 6 日

2001 年 12 月 6 日

塞舌尔

1992 年 5 月 5 日 a

1992 年 8 月 5 日

塞拉利昂

1996 年 8 月 23 日 a

1996 年 11 月 23 日

斯洛伐克

1993 年 5 月 28 日 c

1993 年 1 月 1 日

斯洛文尼亚

1993 年 7 月 16 日 a

1993 年 10 月 16 日

索马里

1990 年 1 月 24 日 a

1990 年 4 月 24 日

斯里兰卡 a

1997 年 10 月 3 日

1998 年 1 月 3 日

瑞典

1971 年 12 月 6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苏里南

1976 年 12 月 28 日 a

1977 年 3 月 28 日

塔吉克斯坦

1999 年 1 月 4 日 a

1999 年 4 月 4 日

乍得

1995 年 6 月 9 日

1995 年 9 月 9 日

多哥

1988 年 3 月 30 日 a

1988 年 6 月 30 日

土库曼斯坦 b

1997 年 5 月 1 日 a

1997 年 8 月 1 日

土耳其

2006 年 11 月 24 日

2007 年 2 月 24 日

乌克兰

1991 年 7 月 25 日 a

1991 年 10 月 25 日

乌拉圭

1970 年 4 月 1 日

1976 年 3 月 23 日

委内瑞拉 玻利瓦尔共和国

1978 年 5 月 10 日

1978 年 8 月 10 日

赞比亚

1984 年 4 月 10 日 a

1984 年 7 月 10 日

:牙买加在 1997 年 10 月 23 日宣布退出《任择议定书》,自 1998 年 1 月 23 日起生效。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在 1998 年 5 月 26 日宣布退出《任择议定书》,又在同一天在作出一项保留的条件下重新加入《任择议定书》,自 1998 年 8 月 26 日起生效。委员会于 1999 年 11 月 2 日对 845/1999 号案 ( Kennedy 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作出决定,宣布该保留无效。之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再次于 2000 年 3 月 27 日宣布退出《任择议定书》,自 2000 年 6 月 27 日起生效。

C.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66个)

缔约国

收到批准书日期

生效日期

阿尔巴尼亚

2007 年 10 月 17 日 a

2007 年 12 月 17 日

安道尔

2006 年 9 月 22 日

2006 年 12 月 22 日

南非

2002 年 8 月 28 日 a

2002 年 11 月 28 日

德国

1992 年 8 月 18 日

1992 年 11 月 18 日

澳大利亚

1990 年 10 月 2 日 a

1991 年 7 月 11 日

奥地利

1993 年 3 月 2 日

1993 年 6 月 2 日

阿塞拜疆

1999 年 1 月 22 日 a

1999 年 4 月 22 日

比利时

1998 年 12 月 8 日

1999 年 3 月 8 日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2001 年 3 月 16 日

2001 年 6 月 16 日

保加利亚

1999 年 8 月 10 日

1999 年 11 月 10 日

加拿大

2005 年 11 月 25 日 a

2006 年 2 月 25 日

佛得角

2000 年 5 月 19 日 a

2000 年 8 月 19 日

塞浦路斯

1999 年 9 月 10 日 a

1999 年 12 月 10 日

哥伦比亚

1997 年 8 月 5 日

1997 年 11 月 5 日

哥斯达黎加

1998 年 6 月 5 日

1998 年 9 月 5 日

克罗地亚

1995 年 10 月 12 日 a

1996 年 1 月 12 日

丹麦

1994 年 2 月 24 日

1994 年 5 月 24 日

吉布提

2002 年 11 月 5 日 a

2003 年 2 月 5 日

厄瓜多尔

1993 年 2 月 23 日 a

1993 年 5 月 23 日

西班牙

1991 年 4 月 11 日

1991 年 7 月 11 日

爱沙尼亚

2004 年 1 月 30 日 a

2004 年 4 月 30 日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995 年 1 月 26 日 a

1995 年 4 月 26 日

芬兰

1991 年 4 月 4 日

1991 年 7 月 11 日

法国

2007 年 10 月 2 日 a

2008 年 1 月 2 日

格鲁吉亚

1999 年 3 月 22 日 a

1999 年 6 月 22 日

希腊

1997 年 5 月 5 日 a

1997 年 8 月 5 日

洪都拉斯

2008 年 4 月 1 日

2008 年 7 月 1 日

匈牙利

1994 年 2 月 24 日 a

1994 年 5 月 24 日

爱尔兰

1993 年 6 月 18 日 a

1993 年 9 月 18 日

冰岛

1991 年 4 月 2 日

1991 年 7 月 11 日

意大利

1995 年 2 月 14 日

1995 年 5 月 14 日

利比里亚

2005 年 9 月 16 日 a

2005 年 12 月 16 日

列支敦士登

1998 年 12 月 10 日 a

1999 年 3 月 10 日

立陶宛

2002 年 3 月 27 日

2002 年 6 月 26 日

卢森堡

1992 年 2 月 12 日

1992 年 5 月 12 日

马耳他

1994 年 12 月 29 日 a

1995 年 3 月 29 日

墨西哥

2007 年 9 月 26 日 a

2007 年 12 月 26 日

摩尔多瓦

2006 年 9 月 20 日 a

2006 年 12 月 20 日

摩纳哥

2000 年 3 月 28 日 a

2000 年 6 月 28 日

黑山 e

2006 年 10 月 23 日

莫桑比克

1993 年 7 月 21 日 a

1993 年 10 月 21 日

纳米比亚

1994 年 11 月 28 日 a

1995 年 2 月 28 日

尼泊尔

1998 年 3 月 4 日 a

1998 年 6 月 4 日

挪威

1991 年 9 月 5 日

1991 年 12 月 5 日

新西兰

1990 年 2 月 22 日

1991 年 7 月 11 日

巴拿马

1993 年 1 月 21 日 a

1993 年 4 月 21 日

巴拉圭

2003 年 8 月 18 日

2003 年 11 月 18 日

荷兰

1991 年 3 月 26 日

1991 年 7 月 11 日

菲律宾

2007 年 11 月 20 日

2008 年 2 月 20 日

葡萄牙

1990 年 10 月 17 日

1991 年 7 月 11 日

捷克共和国

2004 年 6 月 15 日 a

2004 年 9 月 15 日

罗马尼亚

1991 年 2 月 27 日

1991 年 7 月 11 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99 年 12 月 10 日

2000 年 3 月 10 日

圣马力诺

2003 年 8 月 17 日 a

2004 年 11 月 17 日

塞尔维亚 f

2001 年 9 月 6 日 a

2001 年 12 月 6 日

塞舌尔

1994 年 12 月 15 日 a

1995 年 3 月 15 日

斯洛伐克

1999 年 6 月 22 日

1999 年 9 月 22 日

斯洛文尼亚

1994 年 3 月 10 日

1994 年 6 月 10 日

瑞典

1990 年 5 月 11 日

1991 年 7 月 11 日

瑞士

1994 年 6 月 16 日 a

1994 年 9 月 16 日

东帝汶

2003 年 9 月 18 日 a

2003 年 12 月 18 日

土库曼斯坦

2000 年 1 月 11 日 a

2000 年 4 月 11 日

土耳其

2006 年 3 月 2 日

2006 年 6 月 2 日

乌克兰

2007 年 7 月 25 日 a

2007 年 10 月 25 日

乌拉圭

1993 年 1 月 21 日

1993 年 4 月 21 日

委内瑞拉 玻利瓦尔共和国

1993 年 2 月 22 日

1993 年 5 月 22 日

D.根据《公约》第四十一条发表声明的国家(48个)

缔约国

生效日期

有效至

南非

1999 年 3 月 10 日

无限期

阿尔及利亚

1989 年 9 月 12 日

无限期

德国

2001 年 12 月 27 日

无限期

阿根廷

1986 年 8 月 8 日

无限期

澳大利亚

1993 年 1 月 28 日

无限期

奥地利

1978 年 9 月 10 日

无限期

白俄罗斯

1992 年 9 月 30 日

无限期

比利时

1987 年 3 月 5 日

无限期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992 年 3 月 6 日

无限期

保加利亚

1993 年 5 月 12 日

无限期

加拿大

1979 年 10 月 29 日

无限期

智利

1990 年 3 月 11 日

无限期

刚果

1989 年 7 月 7 日

无限期

克罗地亚

1995 年 10 月 12 日

无限期

丹麦

1983 年 4 月 19 日

无限期

厄瓜多尔

1984 年 8 月 24 日

无限期

西班牙

1998 年 3 月 11 日

无限期

美利坚合众国

1992 年 9 月 8 日

无限期

俄罗斯联邦

1991 年 10 月 1 日

无限期

芬兰

1975 年 8 月 19 日

无限期

冈比亚

1988 年 6 月 9 日

无限期

加纳

2000 年 9 月 7 日

无限期

圭亚那

1992 年 5 月 10 日

无限期

匈牙利

1988 年 9 月 7 日

无限期

爱尔兰

1989 年 12 月 8 日

无限期

冰岛

1979 年 8 月 22 日

无限期

意大利

1978 年 9 月 15 日

无限期

列支敦士登

1999 年 3 月 10 日

无限期

卢森堡

1983 年 8 月 18 日

无限期

马耳他

1990 年 9 月 13 日

无限期

新西兰

1978 年 12 月 28 日

无限期

挪威

1972 年 8 月 31 日

无限期

荷兰

1978 年 12 月 11 日

无限期

秘鲁

1984 年 4 月 9 日

无限期

菲律宾

1986 年 10 月 23 日

无限期

波兰

1990 年 9 月 25 日

无限期

大韩民国

1990 年 4 月 10 日

无限期

捷克

1992 年 1 月 1 日

无限期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76 年 5 月 20 日

无限期

塞内加尔

1981 年 1 月 5 日

无限期

斯洛伐克

1993 年 1 月 1 日

无限期

斯洛文尼亚

1992 年 7 月 6 日

无限期

斯里兰卡

1980 年 6 月 11 日

无限期

瑞典

1971 年 11 月 26 日

无限期

瑞士

2005 年 6 月 16 日

2010 年 6 月 16 日

突尼斯

1993 年 6 月 24 日

无限期

乌克兰

1992 年 7 月 28 日

无限期

津巴布韦

1991 年 8 月 20 日

无限期

附件二

2006-2007年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团成员

A.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

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

突尼斯

普拉富拉钱德拉·纳特瓦尔拉尔·巴格瓦蒂先生**

印度

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

法国

莫里斯·格莱莱-阿汉汉左先生*

贝宁

岩泽雄司先生**

日本

埃德温·约翰逊·洛佩斯先生*

厄瓜多尔

瓦尔特·卡林先生**

瑞士***

艾哈迈德·陶菲克·哈利勒先生*

埃及

拉杰苏默·拉拉赫先生*

毛里求斯

赞克·扎内莱·马约迪纳女士**

南非

尤利亚·安托阿尼拉·莫托科女士**

罗马尼亚

迈克尔·奥弗莱厄蒂先生*

爱尔兰

伊丽莎白·帕尔马女士*

瑞典

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

哥伦比亚

奈杰尔·罗德利爵士*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何塞·路易斯·桑切斯-塞罗先生**

秘鲁

伊万·希勒先生*

澳大利亚

露丝·韦奇伍德女士**

美利坚合众国

B.主席团成员

2007年3月12日(第八十九届会议)第2424次会议选出的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如下,任期两年:

主席: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

副主席:艾哈迈德·陶菲克·哈利勒先生

伊丽莎白·帕尔马女士

伊万·希勒先生

报告员: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

附件三

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十条提交报告和补充资料的情况(截至2008725日)

缔约国

报告类型

应交日期

提交日期

阿富汗

第二次定期

1989 年 4 月 23 日

1991 年 10 月 25 日a

南非

初次

2000 年 3 月 9 日

尚未收到

阿尔巴尼亚

第二次定期

2008 年 11 月 1 日

尚未到期

阿尔及利亚

第四次定期

2011 年 11 月 1 日

尚未到期

德国

第六次定期

2009 年 4 月 1 日

尚未到期

安哥拉

初次 / 特别

1993 年 4 月 9 日 / 1994 年 1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阿根廷

第四次定期

2005 年 10 月 31 日

2007 年 12 月 17 日

亚美尼亚

第二次定期

2001 年 10 月 1 日

尚未收到

澳大利亚

第五次定期

2005 年 7 月 3 1 日

2007 年 8 月 7 日

奥地利

第五次定期

2012 年 10 月 30 日

尚未到期

阿塞拜疆

第三次定期

2005 年 11 月 1 日

2007 年 10 月 4 日

孟加拉国

初次

2001 年 12 月 6 日

尚未收到

巴巴多斯

第四次定期

2011 年 3 月 29 日

尚未到期

巴林

初次

2007 年 12 月 20 日

尚未收到

白俄罗斯

第五次定期

2001 年 11 月 7 日

尚未收到

比利时

第五次定期

2008 年 8 月 1 日

尚未到期

伯利兹

初次

1997 年 9 月 9 日

尚未收到

贝宁

第二次定期

2008 年 11 月 1 日

尚未到期

玻利维亚

第三次定期

1999 年 12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第二次定期

2010 年 11 月 1 日

尚未到期

博茨瓦纳

第二次定期

2012 年 3 月 31 日

尚未到期

巴西

第三次定期

2009 年 10 月 31 日

尚未到期

保加利亚

第三次定期

1994 年 12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布基纳法索

初次

2000 年 4 月 3 日

尚未收到

布隆迪

第二次定期

1996 年 8 月 8 日

尚未收到

柬埔寨

第二次定期

2002 年 7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喀麦隆

第四次定期

2003 年 10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加拿大

第六次定期

2010 年 10 月 31 日

尚未到期

佛得角

初次

1994 年 11 月 5 日

尚未收到

智利

第六次定期

2012 年 3 月 27 日

尚未到期

塞浦路斯

第四次定期

2002 年 6 月 1 日

尚未收到

哥伦比亚

第六次定期

2008 年 4 月 1 日

尚未收到

刚果

第三次定期

2003 年 3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哥斯达黎加

第六次定期

2012 年 11 月 1 日

尚未到期

科特迪瓦

初次

1993 年 6 月 25 日

尚未收到

克罗地亚

第二次定期

2005 年 4 月 1 日

2007 年 11 月 27 日

丹麦

第五次定期

2005 年 10 月 31 日

2007 年 4 月 4 日

吉布提

初次

2004 年 2 月 5 日

尚未收到

多米尼克

初次

1994 年 9 月 16 日

尚未收到

埃及

第四次定期

2004 年 11 月 1 日

尚未收到

萨尔瓦多

第四次定期

2007 年 8 月 1 日

尚未收到

厄瓜多尔

第五次定期

2001 年 6 月 1 日

2008 年 1 月 22 日

厄立特里亚

初次

2003 年 4 月 22 日

尚未收到

西班牙

第五次定期

1999 年 4 月 28 日

2007 年 2 月 9 日

爱沙尼亚

第三次定期

2007 年 4 月 1 日

尚未收到

美利坚合众国

第四次定期

2010 年 8 月 1 日

尚未到期

埃塞俄比亚

初次

1994 年 9 月 10 日

尚未收到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 共和国

第三次定期

2012 年 4 月 1 日

尚未到期

俄罗斯联邦

第六次定期

2007 年 11 月 1 日

2007 年 12 月 5 日

芬兰

第六次定期

2009 年 11 月 1 日

尚未到期

法国

第五次定期

2012 年 7 月 31 日

尚未到期

加蓬

第三次定期

2003 年 10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冈比亚

第二次定期

1985 年 6 月 21 日

尚未收到b

格鲁吉亚

第四次定期

2011 年 11 月 1 日

尚未到期

加纳

初次

2001 年 2 月 8 日

尚未收到

希腊

第二次定期

2009 年 4 月 1 日

尚未到期

格林纳达

初次

1991 年 9 月 6 日

尚未收到 b

危地马拉

第三次定期

2005 年 8 月 1 日

尚未收到

几内亚

第三次定期

1994 年 9 月 30 日

尚未收到

赤道几内亚

初次

1988 年 12 月 24 日

尚未收到 b

圭亚那

第三次定期

2003 年 3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海地

初次

1996 年 12 月 30 日

尚未收到

洪都拉斯

第二次定期

2010 年 10 月 31 日

尚未到期

匈牙利

第五次定期

2007 年 4 月 1 日

尚未收到

印度

第四次定期

2001 年 12 日 31 日

尚未收到

印度尼西亚

初次

2007 年 5 月 23 日

尚未收到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第三次定期

1994 年 12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伊拉克

第五次定期

2000 年 4 月 4 日

尚未收到

爱尔兰

第四次定期

2012 年 7 月 31 日

尚未到期

冰岛

第五次定期

2010 年 4 月 1 日

尚未到期

以色列

第三次定期

2007 年 8 月 1 日

尚未收到

意大利

第六次定期

2009 年 10 月 31 日

尚未到期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第五次定期

2010 年 10 月 30 日

尚未到期

牙买加

第三次定期

2001 年 11 月 7 日

尚未收到

日本

第五次定期

2002 年 10 月 31 日

2006 年 12 月 20 日

约旦

第四次定期

1997 年 1 月 21 日

尚未收到

哈萨克斯坦

初次

2007 年 4 月 24 日

尚未收到

肯尼亚

第三次定期

2008 年 4 月 1 日

尚未收到

吉尔吉斯斯坦

第二次定期

200 4 年 7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科威特

第二次定期

200 4 年 7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莱索托

第二次定期

2002 年 4 月 30 日

尚未收到

拉脱维亚

第三次定期

2008 年 11 月 1 日

尚未到期

黎巴嫩

第三次定期

1999 年 12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利比里亚

初次

2005 年 12 月 22 日

尚未收到

列支敦士登

第二次定期

2009 年 9 月 1 日

尚未到期

立陶宛

第三次定期

2009 年 4 月 1 日

尚未到期

卢森堡

第四次定期

2008 年 4 月 1 日

尚未收到

马达加斯加

第四次定期

2011 年 3 月 23 日

尚未到期

马拉维

初次

1995 年 3 月 21 日

尚未收到

马尔代夫

初次

2007 年 12 月 19 日

尚未收到

马里

第三次定期

2005 年 4 月 1 日

尚未收到

马耳他

第二次定期

1996 年 12 月 12 日

尚未收到

摩洛哥

第六次定期

2008 年 11 月 1 日

尚未到期

毛里求斯

第五次定期

2010 年 4 月 1 日

尚未到期

毛里塔尼亚

初次

2006 年 2 月 17 日

尚未收到

墨西哥

第五次定期

2002 年 7 月 30 日

2008 年 7 月 30 日

摩尔多瓦

第二次定期

2004 年 8 月 1 日

2008 年 10 月 4 日

摩纳哥

第二次定期

2006 年 8 月 1 日

2007 年 4 月 3 日

蒙古

第五次定期

2003 年 3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黑山d

初次

2007 年 10 月 23 日

尚未收到

莫桑比克

初次

1994 年 10 月 20 日

尚未收到

纳米比亚

第二次定期

2008 年 8 月 1 日

尚未到期

尼泊尔

第二次定期

1997 年 8 月 13 日

尚未收到

尼加拉瓜

第三次定期

1991 年 6 月 11 日

2007 年 6 月 20 日

尼日尔

第二次定期

1994 年 3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尼日利亚

第二次定期

1999 年 10 月 28 日

尚未收到

挪威

第六次定期

200 9 年 10 月 1 日

尚未到期

新西兰

第五次定期

2007 年 8 月 1 日

2007 年 12 月 24 日

乌干达

第二次定期

2008 年 4 月 1 日

尚未到期

乌兹别克斯坦

第三次定期

2008 年 4 月 1 日

2008 年 3 月 31 日

巴拿马

第四次定期

2012 年 3 月 31 日

尚未到期

巴拉圭

第三次定期

2008 年 10 月 31 日

尚未到期

荷兰

第四次定期

2006 年 8 月 1 日

2007 年 5 月 9 日

荷兰 ( 安的列斯群岛 )

第四次定期

2006 年 8 月 1 日

2008 年 2 月 7 日

荷兰 ( 阿鲁巴 )

第五次定期

2006 年 8 月 1 日

2007 年 7 月 5 日

秘鲁

第五次定期

2003 年 10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菲律宾

第三次定期

2006 年 11 月 1 日

尚未收到

波兰

第六次定期

2008 年 11 月 1 日

尚未到期

葡萄牙

第四次定期

2008 年 8 月 1 日

尚未到期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c

第三次定期 ( 中国 )

2001 年 10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c

初次 ( 中国 )

2010 的 1 月 1 日

尚未到期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第四次定期

2009 年 8 月 1 日

尚未到期

中非共和国

第三次定期

2010 年 8 月 1 日

尚未到期

大韩民国

第四次定期

2010 年 11 月 2 日

尚未到期

刚果民主共和国

第四次定期

2009 年 4 月 1 日

尚未到期

多米尼加共和国

第五次定期

2005 年 4 月 1 日

尚未到期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 共和国

第三次定期

2004 年 1 月 1 日

尚未到期

捷克共和国

第三次定期

2011 年 8 月 1 日

尚未到期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第四次定期

2002 年 6 月 1 日

2007 年 10 月 8 日

罗马尼亚

第五次定期

1999 年 4 月 28 日

尚未收到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联合王国

第六次定期

2006 年 11 月 1 日

2006 年 11 月 2 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联合王国 ( 海外领土 )

第六次定期

2006 年 11 月 1 日

2006 年 11 月 2 日

卢旺达

第三次定期

1992 年 4 月 10 日

2007 年 7 月 23 日

圣马力诺

第三次定期

2013 年 7 月 31 日

尚未到期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第二次定期

1991 年 10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b

塞内加尔

第五次定期

2000 年 4 月 4 日

尚未收到

塞尔维亚

第二次定期

2008 年 8 月 1 日

尚未到期

塞舌尔

初次

1993 年 8 月 4 日

尚未收到

塞拉利昂

初次

1997 年 11 月 22 日

尚未收到

斯洛伐克

第三次定期

2007 年 8 月 1 日

尚未到期

斯洛文尼亚

第三次定期

2010 年 8 月 1 日

尚未到期

索马里

初次

1991 年 4 月 23 日

尚未收到

苏丹

第四次定期

2010 年 7 月 26 日

尚未到期

斯里兰卡

第五次定期

2007 年 11 月 1 日

尚未收到

瑞典

第六次定期

2007 年 4 月 1 日

2007 年 7 月 17 日

瑞士

第三次定期

2006 年 11 月 1 日

2007 年 10 月 18 日

苏里南

第三次定期

2008 年 4 月 1 日

尚未收到

斯威士兰

初次

2005 年 6 月 27 日

尚未收到

塔吉克斯坦

第二次定期

2008 年 7 月 31 日

尚未到期

乍得

初次

1996 年 9 月 8 日

2007 年 9 月 18 日

泰国

第二次定期

2009 年 8 月 1 日

尚未到期

东帝汶

初次

2004 年 12 月 19 日

尚未收到

多哥

第四次定期

2004 年 11 月 1 日

尚未收到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第五次定期

2003 年 10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突尼斯

第六次定期

2012 年 3 月 31 日

尚未到期

土库曼斯坦

初次

1998 年 7 月 31 日

尚未收到

土耳其

初次

2004 年 12 月 16 日

尚未收到

乌克兰

第七次定期

2011 年 11 月 2 日

尚未到期

乌拉圭

第五次定期

2003 年 3 月 21 日

尚未到期

委内瑞拉 玻利瓦尔共和国

第四次定期

2005 年 4 月 1 日

尚未收到

越南

第三次定期

2004 年 8 月 1 日

尚未收到

也门

第五次定期

2009 年 7 月 1 日

尚未到期

赞比亚

第四次定期

2011 年 7 月 20 日

尚未到期

津巴布韦

第二次定期

2002 年 6 月 1 日

尚未收到

附件四

审查期内报告和人权状况审议情况及尚待委员会审议的报告情况

A.初次报告

缔约国

应交日期

提交日期

状况

参考文件

乍得

1996年9月8日

2007年9月18日

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CCPR/C/TCD/1

博茨瓦纳

2001年12月8日

2006年11月23日

于2008年3月19和20日(第九十二届会议)审议。

CCPR/C/BWA/1

CCPR/C/BWA/Q/1

CCPR/C/SR.2515,2516和2517

CCPR/C/SR.2527

B.第二次定期报告

缔约国

应交日期

提交日期

状况

参考文件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91年10月31日

尚未收到

2006年3月22日在没有报告但有代表团出席的情况下审议了人权状况(第八十六届会议)

第九十二届会议公布结论性意见

CCPR/C/VCT/Q/3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2000年6月1日

2006年10月13日

于2008年3月26日(第九十二届会议)审议。

CCPR/C/MKD/2

CCPR/C/MKD/Q/2

CCPR/C/SR.2525-2526 CCPR/C/SR.2537

圣马力诺

1992年1月17日

2006年10月26日

于2008年7月11日(第九十三届会议)审议。

CCPR/C/SMR/2

CCPR/C/2548-2549

摩尔多瓦共和国

2004年8月1日

2007年10月4日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CCPR/C/MDA/2

克罗地亚

2005年4月1日

2007年11月27日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CCPR/C/HRV/2

摩纳哥

2006年8月1日

2007年4月3日

第九十三届会议通过问题单。

订于第九十四届会议审议

CCPR/C/MCO/2

C.第三次定期报告

缔约国

应交日期

提交日期

状况

参考文件

阿尔及利亚

2000年6月1日

2006年9月22日

于2007年10月23和24日(第九十一届会议)审议。

CCPR/C/DZA/3

CCPR/C/DZA/Q/3

CCPR/C/SR.2494,2495和2496

CCPR/C/SR.2509

阿塞拜疆

2005年11月1日

2007年10月4日

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CCPR/C/AZE/3

格鲁吉亚

2006年4月1日

2006年8月1日

于2007年10月15和16日(第九十一届会议)审议。

CCPR/C/GEO/3

CCPR/C/GEO/Q/3

CCPR/C/SR.2483和2484

CCPR/C/SR.2500

爱尔兰

2005年7月31日

2007年2月23日

于2008年7月14和15日(第九十三届会议)审议。

CCPR/C/IRL/3

CCPR/C/SR./2551-2552

巴拿马

1992年3月31日

2007年2月9日

于2008年3月24和25日(第九十二届会议)审议。

CCPR/C/PAN/3

CCPR/C/SR.2520和2521CCPR/C/SR.2535

卢旺达

1992年4月10日

2007年7月23日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CCPR/C/RWA/3

尼加拉瓜

1991年6月11日

2007年6月20日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订于第九十四届会议审议。

CCPR/C/NIC/3

瑞士

2006年11月1日

2007年10月18日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CCPR/C/CHE/3

乌兹别克斯坦

2008年4月1日

2008年3月31日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CCPR/C/UZB/3

以色列

2007年8月1日

2008年7月25日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CCPR/C/ISR/3

D.第四次定期报告

缔约国

应交日期

提交日期

状况

参考文件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2002年6月1日

2007年10月8日

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CCPR/C/TZA/4

阿根廷

2005年10月31日

2007年12月17日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CCPR/C/ARG/4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2002年10月1日

2006年12月5日

于2007年10月17和18日(第九十一届会议)审议。

CCPR/C/LIB/4CCPR/C/LIB/Q/4CCPR/C/SR.2487和2488CCPR/C/SR.2504

奥地利

2002年10月1日

2006年7月21日

于2007年10月19日(第九十一届会议)审议。

CCPR/C/AUT/4CCPR/C/AUT/Q/4(CCPR/C/AUT/4)CCPR/C/SR.2490和2491CCPR/C/SR.2505

法国

2000年12月31日

2007年2月13日

于2008年7月9和10日(第九十二届会议)审议。

CCPR/C/FRA/4

CCPR/C/SR.2545-2546

荷兰(安的列斯群岛)

2006年8月1日

2008年2月7日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CCPR/C/NET/4/Add.2

荷兰(包括阿鲁巴岛)

2006年8月1日

2007年5月9日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CCPR/C/NET/4和Add.1

E.第五次定期报告

缔约国

应交日期

提交日期

状况

参考文件

厄瓜多尔

2001年6月1日

2008年1月22日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CCPR/C/ECU/5

哥斯达黎加

2004年4月30日

2006年5月30日

于2007年10月22日(第九十一届会议)审议。

CCPR/C/CRI/5CCPR/C/CRI/Q/5CCPR/C/SR.2492-2493,CCPR/C/SR.2508

丹麦

2005年10月31日

2007年4月4日

第九十三届会议通过问题单。

订于在第九十四届会议上审议

CCPR/C/DEN/5

西班牙

1999年4月28日

2007年2月9日

第九十三届会议上通过了问题单。

订于在第九十四届会议上审议

CCPR/C/ESP/5

日本

2002年10月31日

2006年12月20日

订于在第九十四届会议上审议

CCPR/C/JPN/5

突尼斯

1998年2月4日

2006年12月14日

于2008年3月17和18日(第九十二届会议)审议。

CCPR/C/TUN/5

CCPR/C/SR.25122513-2514

CCPR/C/SR.2527

新西兰

2007年8月1日

2007年12月24日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CCPR/C/NZL/5

墨西哥

2002年7月30日

2008年7月30日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CCPR/C/MEX/5

F.第六次定期报告

缔约国

应交日期

提交日期

状况

参考文件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2006年11月1日

2006年11月2日

于2008年7月7和8日(第九十三届会议)审议。

CCPR/C/UK/6

CCPR/C/SR.2541-2542

瑞典

2007年4月1日

2007年7月17日

订于在第九十五届会议上审议。第九十三届会议上通过了问题单。

CCPR/C/SWE/6

俄罗斯联邦

2007年11月1日

2007年12月5日

翻译中。订于以后的会议审议

CCPR/C/RU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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