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会第57/202号决议请秘书长向大会提交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关于其定期会议的报告,这些会议是每年依照大会第49/178号决议召开的。本文件载有关于2015年6月22日至26日召开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二十七次会议的报告。会议在圣何塞举行,旨在使条约机构体系更加了解国际人权条约和条约机构建议的执行水平,加强国际和区域人权保护体系之间的合作,以及与各国、国家人权机构和美洲民间社会进行接触。各位主席还审议了大会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第68/268号决议的执行情况及第二十六届会议所提建议的后续跟进情况。他们还批准了反对恐吓或报复准则。各位主席的决定和建议载于本报告第七节。

目录

页次

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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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安排

5

大会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第68/268号决议以及第二十六次主席会议的结论和建议的后续跟进情况

6

A.一般性讨论

6

B.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的最新情况

7

C.编写条约机构一般性评论的磋商流程

7

D.缔约国报告其履行义务情况

8

E.介绍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条约机构能力建设方案

8

F.报复

9

G.2015年后发展议程

10

人权小组会议

10

在哥斯达黎加开展的磋商

12

A.与国家当局和人权机构的磋商

12

B.与美洲人权机制的磋商

12

C.与圣何塞外交使团的对话

13

D.与国家人权机构的磋商

14

E.与民间社会组织的磋商

15

F.介绍促进国际代表中性别均等全球运动

16

其他问题

16

决定和建议

16

附件

一.条约机构主席关于人权和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联合声明

二.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对美洲人权委员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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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一 . 导言

1.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6月22日至26日在圣何塞举行。1983年,大会在其第38/117号决议中首次提出,主席会议是条约机构主席就共同议题和问题保持交流与对话的平台。大会第57/202号决议请秘书长向大会提交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关于其定期会议的报告。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38段又鼓励人权条约机构为加快协调条约机构体系,继续加强条约机构主席在程序事项方面的作用,包括做出与工作方法和程序性事项相关问题的结论,及时在所有条约机构之间推广良好做法和方法,确保条约机构间的一致性,并规范工作方法。

2.每年依照大会第49/178号决议召开的主席会议通常在日内瓦举行。在各区域举行主席会议的目的是:(a)使条约机构主席更加了解国际人权条约和条约机构建议的执行水平;(b)加强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机构及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合作、互补和协同作用;(c)尤其通过与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的会议,提高各条约机构的易近度和能见度。此前,主席会议曾在布鲁塞尔(2011年)和亚的斯亚贝巴(2012年)召开。

3.下述正式文件可作为该会议的背景文件:

(a)临时议程和注解(HRI/MC/2015/1);

(b)秘书处关于条约机构在大会第68/268号决议的框架内执行条约机构主席第二十六次会议的结论和建议的说明(HRI/MC/2015/2);

(c)秘书处关于在联合国人权机制背景下的报复行为的说明(HRI/MC/2015/3);

(d)秘书处关于编写一般性评论磋商流程的说明(HRI/MC/2015/4);

(e)秘书处关于缔约国及时、逾期或未向人权条约机构报告的说明(HRI/MC/2015/5)。

4.2015年1月,第二十六次年度会议主席马尔科姆·埃文斯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威尔顿庄园组织并主持召开了条约机构主席的非正式磋商,之后便举行了第二十七次年度会议。在该会议上,各位主席通过了一项关于人权与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联合声明(见附件一)和一份关于保护人权不受暴力侵害的联合声明(可查阅:ohchr.org/EN/HRBodies/AnnualMeeting/Pages/Meeting-Chairpersons.aspx)。在第二十七次年度会议上,条约机构主席收到了关于报复的准则草案,该草案是应条约机构主席的要求起草的,并遵循了2015年1月非正式会议期间提供的详细指导。

二. 会议安排

5.下列机构的主席出席了会议: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何塞·弗朗西斯科·卡利·察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瓦利德·萨迪(先生));人权事务委员会(费边·萨尔维奥利);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林阳子(女士));儿童权利委员会(本岩姆·达维特·梅兹姆尔(先生));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弗朗西斯科·卡里翁·梅纳);禁止酷刑委员会(克劳迪奥·格罗斯曼);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马尔科姆•埃文斯);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玛丽·索莱达·西斯特纳斯·雷耶斯)以及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埃马纽埃尔·德科)。

6.哥斯达黎加外交和宗教事务部长曼努埃尔·冈萨雷斯·桑斯阁下宣布会议开幕,并向各位主席致辞。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主席以条约机构第二十六次主席会议主席的身份发言。开幕式上的其他发言者有:格罗斯曼先生以美洲人权研究所所长的身份发言;赖子安川(女士)以联合国哥斯达黎加驻地协调员的身份发言;瑞士的亚斯明·夏蒂拉·兹华伦大使(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和国际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所在国)以及卡门·罗萨·薇拉·金塔纳以人权高专办中美洲区域代表的身份发言。

7.开幕式结束后,人权高专办人权条约司司长易卜拉欣·萨拉马代表高级专员向第二十六次年度主席会议主席埃文斯先生致谢,感谢他在过去12个月所发挥的领导作用。他希望各位主席将继续发挥带头作用,确保各条约机构对大会第68/268号决议采取充分的后续行动。

8.根据向与会者提供的历届主席会议的主席和副主席名单,人权条约司司长开始选举主席团成员。根据轮换原则,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主席德科先生当选为第二十七次会议主席兼报告员,人权事务委员会主席萨尔维奥利先生以鼓掌方式当选为副主席。

9.即将上任的第二十七次会议主席在致开幕词时衷心感谢美洲人权研究所所长兼禁止酷刑委员会主席格罗斯曼先生邀请在美洲举行此次年度会议,美洲区域是人权工作的先驱,是美洲人权委员会和美洲人权法院所在地,也是五名条约机构主席的家乡。他还欢迎四名新任主席首次参加条约机构主席会议,并赞扬即将卸任的主席2015年1月在联合王国威尔顿庄园组织了主席之间的非正式磋商。那次会议使得各位主席能够评估条约机构在对大会第68/268号决议后续跟进方面取得的进展,并为拟订反对恐吓或报复准则开展了准备工作。

10.之后,主席回顾了各位主席的积极参与如何非常具体地影响了条约机构强化进程的成果。条约机构主席会议不只是一项惯例,而是条约机构之间协同增效的一个强有力方面。各位主席批准了重要的政策决定,各条约机构在考虑到其自身的具体情况和程序之后执行了这些决定。条约机构体系要想取得长足发展,这种协调变得比以往更加不可缺少。因此,会议主席承诺深化历届主席会议所体现的集体承诺和领导精神。

11.在通过了临时议程和注解(HRI/MC/2015/1)以及工作计划之后,第二十六次会议的主席做了简短的讲话。

12.第二十六次会议主席欢迎各条约机构重点关注大会第68/268号决议的及时跟进问题,并告诫指出,条约机构体系的发展将伴随着更多的报告、个人来文和请求,这会不可避免地构成重大挑战。这一问题以及第68/268号决议预见的2020年审议要求大家深刻反思条约机构体系的未来。第二十七次会议主席补充说,条约机构体系正处在不断变化时期,其间主席会议应当发挥领导作用,增强整个体系的连贯性和有效性,以便在第68/268号决议设定的截止日期前完成各项工作。

三 . 大会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第 68/268 号决议以及第二十六次主席会议的结论和建议 的后续跟进情况

A. 一般性讨论

13.会议收到了秘书处关于条约机构在大会第68/268号决议的框架内执行条约机构主席第二十六次会议的结论和建议的说明(HRI/MC/2015/2)。

14.会议主席回顾,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38段鼓励人权条约机构为加快协调条约机构体系,继续加强其主席在程序事项方面的作用,包括做出与工作方法和程序事项相关问题的结论,及时在所有条约机构之间推广做法和方法,确保条约机构间的一致性,并规范工作方法。

15.各位主席讨论了大会第68/268号决议对其各自的条约机构的影响以及各条约机构根据第二十六次主席会议提出的关于简化报告程序、开展建设性对话及结论性意见的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各位主席强调条约机构对第68/268号决议立即采取充分的后续行动的重要性,并且指出,条约机构的法律基础和任务直接衍生于人权条约及其缔约国。有几位主席强调交流最佳做法的重要性,以强化人权法律及其为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提供的保护。各位主席还认为,必须增强各条约机构的能见度,并提高权利持有人对条约机构工作的认识。有几位主席还强调,民间社会必须参与条约机构的工作,且需要对民间社会对条约机构运行情况表示的关切给予更多关注。在此方面,各条约机构有责任作为一个体系共同努力,而不是孤军奋战。有几位主席强调,条约机构主席在促进进一步协调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且这完全不影响各条约机构的独立性。

B. 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 性和 公正性 准则 ( “亚的斯亚贝巴准则”)的最新情况

16.在2012年6月的第六十四次年度会议上,各位主席认可了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A/67/222和Corr.1,附件1),并强烈建议各自的条约机构立即通过该准则。有几位主席回顾各位主席对该议题采取的积极主动办法如何积极影响了加强条约机构进程成果,并促使大会第68/268号决议批准了亚的斯亚贝巴准则。

17.第二十七次会议主席回顾,在该决议中,大会鼓励各条约机构根据其各自的任务执行亚的斯亚贝巴准则,并请各位主席向缔约国提供该准则的最新执行情况。此外,第68/268号决议规定的秘书长的进度报告将包括各条约机构通过和执行亚的斯亚贝巴准则的信息。因此,会议主席强调,有必要对比经验,并衡量亚的斯亚贝巴准则的实施情况。人权高专办要求所有条约机构提交报告,说明为通过和执行亚的斯亚贝巴准则采取的行动,以将其列入秘书长将于2016年向大会提交的进度报告中。

18.各位主席分享了各自的条约机构在执行亚的斯亚贝巴准则方面的经验,这些经验表明,实际情况千差万别,条约机构成员参与建设性对话、通过结论性意见及审议与个人国籍国或居住国相关的个人来文方面差别尤其大。

19.各位主席达成了广泛共识,认为亚的斯亚贝巴准则极大地改进了条约机构的有效运作。有几位主席强调,必须避免出现条约机构成员未能充分独立和公正行使职能的情况。他们认为,国民不参与其本国、国籍国或居住国审查的原则是一种良好做法,旨在杜绝条约机构未能充分独立和公正行使职能的情况出现;并强调连贯一致地执行该原则的重要性。

20.有几名主席还指出缔约国在缔约国提名和选举条约机构成员时确保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方面负有最后责任。

C. 编写条约机构一般性评论的磋商流程

21.会议收到了秘书处关于编写条约机构一般性评论的磋商流程的说明(HRI/MC/2015/4)。会议主席具体提及对现有做法的比较分析以及供各位主席审议的内容建议,以便在磋商流程中采取通用方法。

22.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4段鼓励各条约机构为编写一般性评论制定统一磋商流程。在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各位主席决定将该项目纳入第二十七次会议议程。各位主席在2015年6月24日和26日对该项目进行了审议。

23.各位主席承认,为了保证一般性评论的透明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磋商流程必不可少。他们还强调在人权高专办网站上发布一般性评论草案以及征求各缔约国、其他条约机构、相关特别程序、联合国各机构及其他利益攸关方的意见的重要性。各位主席商定,虽然应当将收到的评论意见纳入考虑,但是,一般性评论的内容最终由条约机构负责决定。

24.有几位主席还回顾,在不失法律精确性的情况下,一般性评论应当平实易懂、精炼准确。他们还对人权高专办是否有能力支持某些条约机构同时对四项一般性评论进行起草和磋商表示关切。由于有两个委员会在继续使用“一般性建议”术语,大会就“一般性评论”术语能否统一使用问题进行了简要的非结论性讨论。

25.各位主席认可了一种常用的磋商方法,该方法在本报告的决定和建议中有所反映,各位主席还建议各条约机构在编写一般性评论时推广这一方法。

D. 缔约国报告其履行义务情况

26.会议收到了秘书处关于缔约国及时、逾期或未向人权条约机构报告的说明(HRI/MC/2015/5)。

27.在其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各位主席表示关切若干缔约国逾期或未向各条约机构报告,并决定将该议题作为年度主席会议议程的常设项目。

28.会议还指出,缔约国逾期报告或不报告严重破坏了条约机构体系的有效性。在此方面,有几位主席报告了其条约机构在没有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对长期逾期报告的缔约国进行审查的做法。他们商定,采用这种做法十分有益。在收到即使没有报告也要接受审查的通知后,一些缔约国要求延长截止日期,并提交了报告。未能这么做的国家通常会派出代表团参加建设性对话。因此,在缔约国完全缺席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审议的情形十分少见,某些条约机构根本不存在这种情况。

29.各位主席欢迎在人权高专办网站上反映缔约国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况(http://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LateReporting.aspx),并请人权高专办继续更新该信息。各位主席进而决定在下次会议上深入讨论各缔约国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况。

E. 介绍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的条约机构能力建设方案

30.应第二十六次主席会议的要求,人权高专办能力建设和协调科科长向会议介绍了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7段至第20段制定的能力建设方案。

31.该方案于2015年1月启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向请求援助的国家提供直接援助,帮助其设立或强化国家报告和后续跟进机制;

(b)在人权高专办区域办事处部署能力建设干事,以强化国家为条约机构编写报告的能力;

(c)对国家官员开展次区域培训,以确保能力建设措施能产生最广泛的影响;

(d)编制一份培训员名册;

(e)开发与条约机构接触的培训和信息工具以及维护世界人权索引及条约机构文件数据库。

32.该方案在试图确保全面覆盖的同时,还优先处理有不报告或逾期报告记录的缔约国以及计划设立或完善国家常设报告及后续跟进机制的缔约国。

33.各位主席对人权高专办的条约机构能力建设方案表示赞赏并进行更新。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主席表达了该小组委员会成员的愿望,希望该能力建设方案也将涵盖其条约机构根据《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承担的具体的能力建设责任,即,向国家预防性机制提供咨询和援助。

F. 报复

34.在其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各位主席决定在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制订并通过一项反对报复的条约机构共同政策(A/69/285,第111段)。会议收到了秘书处关于在联合国人权机制背景下的报复行为的说明(HRI/MC/2015/3)。此外,各位主席审议了应其要求提交的有关报复行为的准则草案。

35.正是在此项要求及2015年1月在联合王国举行的主席非正式会议期间提出的指导的基础上,关于报复行为的准则草案提前七周起草完毕并提交给大会,这样,所有条约机构就有时间开展闭会期间磋商。会议主席回顾,报复行为对条约机构体系整体而言是一项重要挑战,各位主席倡议将报复问题列入大会第68/268号决议。各位主席要采取的下一步是,通过批准圣何塞准则并鼓励各条约机构通过该准则,将对报复行为的谴责付诸实施。

36.各位主席概述了各自委员会对该专题的讨论,大多数主席还能够就准则草案发表评论。在之后的讨论期间,有几位主席指出,各缔约国承担的与条约机构合作的义务阻止它对寻求、现在或曾经与条约机构开展合作的人进行恐吓或报复。一些人权文书明确承认此项义务。此外,各人权文书普遍认为,即使没有法律义务,条约机构仍有道德责任解决这一关切,如果不能解决这一关切,条约机构将无法得到受害者和民间社会对话者的配合。

37.有几位主席回顾了有人因为与条约机构及其他联合国人权机制合作而遭到报复的事件,这包括法外杀戮、酷刑和禁止与外界接触的任意拘留。各位主席商定,报复可能表现为多种形式。例如,高级官员可能会公开指责人权捍卫者为叛国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人权捍卫者进行诽谤。对个人进行恐吓,从根本上阻止他们参与条约机构的活动也是一项真正的关切。此外,会议指出,报复的性质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考虑到与条约机构合作的利益攸关方千差万别,他们遭到报复的性质也各不相同。有几位主席认为,因此,他们很难确定恐吓和报复的定义,以便全面预见可能出现的所有相关问题。

38.有几位主席还指出,威胁不仅来自缔约国,还可能来自非国家行为体。一位主席提到了在押犯受到其他囚犯恐吓的实例。另一位主席提到,私营部门是报复和恐吓的潜在来源。各位主席强调,各国也有义务为遭受非国家行为体威胁的人提供保护。

39.会议指出,大多数条约机构已经开始颁布措施,解决恐吓和报复问题。除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外,所有条约机构都任命了一名或多名报复问题报告员或联络人。

40.会议还指出,条约机构采取的行动应包括预防措施及恐吓和报复行为发生后的后续跟进措施。有几位主席还指出来自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的反馈,认识到,除与其他人权机制协调行动之外,相关机构还应立即对恐吓和报复行为做出应对。

41.各位主席一致批准了反对恐吓和报复的准则(“圣何塞准则”),并建议所有条约机构通过该准则。他们还重申了之前的决定,将恐吓和报复问题作为常设项目保留在其年度会议议程上。

G. 2015 年后发展议程

42.在该议程项目下,各位主席通过了关于人权与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联合声明(见附件一),并要求人权高专办向各政府间论坛和相关利益攸关方传播这一联合声明。

四. 人权小组会议

43.2015年6月23日,各位主席参加了由美洲人权研究所组织的人权小组会议。第一部分由美洲人权法院当选法官伊丽莎白·奥迪奥·贝尼托主持,讨论美洲人权体系与联合国人权体系之间的关系。人权事务委员会主席萨尔维奥利先生在发言时,呼吁美洲各机构和国际人权条约机构密切合作,尤其是在判例统一方面密切合作。美洲人权委员会人权专员詹姆斯·卡瓦拉罗重点介绍了美洲人权委员会新的专题工作和工作方法。他强调实地访问及友好解决案件的积极成果。他告知与会者,美洲人权委员会在其法律裁决中经常借鉴国际人权机制的工作,尤其是各条约机构的工作。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主席玛丽·索莱达·西斯特纳斯·雷耶斯谈到公共政策及立法在人权条约执行过程中的作用,并着重介绍对遭受歧视的个人和群体的暂行特别措施。

44.禁止酷刑委员会主席格罗斯曼先生强调,美洲人权体系与国际人权体系的合作是必要的,能以有限的资源实现效率最大化,并且强调两个体系的补充性。例如,各条约机构可以通过缔约国报告程序权衡与更大的公共政策相关的关切。其个人来文程序可能比求助美洲人权体系效率更高。美洲人权法院院长温贝托·谢拉指出美洲法院在判例和方法方面取得的最新进展以及与其他人权机构的潜在关系,他提及该法院在移徙者和土著人民的人权方面所做的工作以及其利用实地访问情况。美洲法院还与该区域的宪法法院接触,进一步促进国家一级的司法“惯例”审查,(即,对国家的决定或措施遵守《美洲人权公约》情况进行评估)。

45.小组会议第二部分由美洲人权研究所执行主任约瑟夫·汤普森主持,讨论对人权捍卫者的报复行为。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主席马尔科姆•埃文斯指出确定有效措施以便除公开谴责之外对报复行为做出反应方面的困难。必须进一步考虑如何解决一些国家存在的恐吓风气,如何对付来自非国家行为体的威胁,以及如何为面临特定风险的人提供保护。

46.美洲人权委员会副执行秘书伊丽莎白·艾比•穆尔希德概述了美洲人权委员会及美洲人权法院为预防和应对报复出台的预防性措施。她还提到美洲机制所发现的许多报复和恐吓案件针对的是社会领袖、记者和人权捍卫者,包括司法从业人员。

47.争取国际正义和权利中心的维维安娜·克尔斯蒂塞维克指出,人权捍卫者面临各种各样的报复,包括谋杀、绑架、强迫失踪、网站被黑客攻击、从相关国家被驱逐以及其活动被定罪。她呼吁各人权机制迅速应对报复行为,具体做法是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清晰的政策、设立报复问题报告员、不同机制之间协调应对;以及通过普遍措施使人权捍卫者更加引人瞩目,例如通过对诉讼程序进行网络直播。国际机构还应要求各国积极调查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的报复行为。她呼吁各条约机构采取具体行动,否则人权捍卫者将不再与它们接触。

48.哥伦比亚大学的阿涅斯·卡拉马尔将对人权捍卫者的报复问题放在公民空间和言论自由日渐减小这个大背景下来考虑。研究表明,由于许多国家的国家议程都以国家安全话语为主导,言论自由在日益恶化。她发现,报复行为不仅切断人民与联合国之间的纽带,而且破坏了各国与联合国之间的纽带。

49.哥斯达黎加监察员蒙特塞拉特·索拉诺强调,人权捍卫者应当能够在国家和国际两级就报复行为进行投诉,国家人权机构也应在应对国家一级报复行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时,她还注意到,国家人权机构本身是报复和恐吓对象。

五. 在哥斯达黎加开展的磋商

A. 与国家当局和人权机构的磋商

50.2015年6月22日,各位主席与哥斯达黎加总统路易斯·吉列尔莫·索利斯进行了非正式讨论。索利斯总统强调,哥斯达黎加承诺全力配合各条约机构执行其建议。在随后的对话中,索利斯总统鼓励各条约机构立即执行大会第68/268号决议,并表示哥斯达黎加支持根据该决议的规定在2020年对条约机构体系的状况及该决议中所载各项措施的实效进行审议。

51.2015年6月23日,各位主席与哥斯达黎加副总统安娜·埃雷娜·查孔·埃切维里亚、内阁成员、议员、法官及向各条约机构报告的国家机制的成员举行了一次工作会议,该国的与会者提出了一些问题,包括对少数民族、土著人民和残疾人的歧视;法治及落实经济和社会权利。各位主席解释了各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和优先事项,并举例说明各国如何能利用条约机构的工作。

52.2015年6月25日,各位主席与哥斯达黎加立法议会人权委员会成员代表团举行了工作会议。双方讨论了近期与哥斯达黎加开展的条约机构对话中出现的问题,各位主席也感谢会议为他们提供了议会对各项建议开展后续跟进工作的信息。工作会议讨论的事项包括:非洲裔人、土著人民、移徙者、儿童和残疾人的人权状况;性和生殖权利;人口贩运;以及国家防范酷刑机制。议员们认为,国际机构实现制度化以对条约机构的建议系统化地后续跟进十分重要。

B. 与美洲人权机制的磋商

53.各位主席与美洲人权机制举行了闭门会议,旨在增强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和机构的协同增效。在另外几次会议上,他们与美洲人权法院全体工作人员以及美洲人权委员会的人权专员和秘书处会面。

54.除其他外,这些会议涉及以下主题:在工作方法领域交流最佳做法的价值;分享判例和分析;使两个体系的决定和建议的影响最大化;寻求机会在妇女、儿童、移徙者、残疾人和被剥夺自由者、种族歧视、被迫失踪和报复等专题领域开展合作;考虑互相邀请各机构成员和秘书处参加对方的会议;以及利用视频会议等技术进步深化两个体系之间的关系。各位主席表示他们满意且认可美洲人权法院和美洲人权委员开展的富有成果的对话,而且它们致力于深化与世界各地各种区域人权保护体系区域机构的关系。

55.本报告附件二列载了各位主席拟订并向美洲人权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旨在促进国际人权条约机构与美洲人权委员会的合作。

C. 与圣何塞外交使团的对话

56.2015年6月22日,各位主席在哥斯达黎加外交和宗教事务部会见了外交使团的代表。哥斯达黎加外交和宗教事务部长冈萨雷斯·桑斯先生强调,各国与国际人权条约机构之间的对话是战略性对话,应得到加强。在国际社会纪念联合国成立70周年之际,有责任就联合国的将来及其体制框架进行讨论,以确保本组织越来越能够应对人类面临的新挑战。在此背景下,哥斯达黎加呼吁调整联合国人权支柱的规模,并对其进行加强。哥斯达黎加的愿景是,同时促进第三支柱的规范性层面和体制层面。换言之,一方面强化条约机构体系,另一方面完善人权理事会的工作方法,同时强化人权高专办。同样,国际社会必须解决三大支柱财力资源分配严重失衡问题。

57.桑斯部长强调,普遍批准条约和报告目标对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构成了挑战,而且,自相矛盾的是,各国不履行其报告义务反而阻止了条约机构体系崩溃。桑斯部长承认,虽然各条约机构为提高效率而不懈努力,但它们在完成日益增加的工作量方面遇到各种困难。当前的局势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各缔约国认识到了条约机构工作的重要性和益处。因此,强化条约机构体系是一项永恒的任务,也是一项战略需求。桑斯部长在其讲话中表示,需要寻求解决办法,在不削弱人权机制的情况下应对挑战。

58.桑斯部长进一步呼吁各条约机构主席调整工作方法,呼吁各条约机构统一各项判例,以避免重复和冲突,防止各国政府在执行条约机构成果方面的工作复杂化。他说,陈述条约机构的各项建议时,应当指出时间跨度,以便将其纳入国家规划进程和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

59.桑斯部长强调,在所有缔约国正全力以赴执行大会第68/268号决议及其后续跟进工作之际,强化该体系的任务具有里程碑意义。他回顾,第68/268号决议规定在2020年之前对条约机构体系的状况进行审议。2020年的审议提供了一次独特的机会,可以在秘书长从现在到那时编写的进度报告的基础上,完成各项未竟的工作并使该条约机构体系在国家和国际两级更加可持续。

60.桑斯部长表示,在2020年审议的准备阶段,需要进行创新、提出新想法和新建议。他呼吁学术界进行深入思考,为此次审议提出新办法和新观点。学术界应当考虑各种选择,以对条约机构体系进行改革,包括对之前提出的未被采纳的观点进行分析,并对其进行调整以符合新情况。他呼吁来自各区域的国际著名学术机构共同努力,启动一个反思进程,对决策者的工作发表意见,并使他们在2020年审议准备阶段拓展视野。“圣何塞”进程的目标应是:将条约机构体系打造成国际社会在和谐共处及和平建设方面的最大成就,以及强化联合国的人权支柱。

61.阿根廷、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墨西哥、巴拿马、巴拉圭、瑞士、俄罗斯联邦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的代表也做了发言。

62.若干国家代表敦促各条约机构就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的大会第68/268号决议采取后续跟进措施,并呼吁各条约机构工作方法更加统一、透明和简化,呼吁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改善合作。一些发言者提醒,各条约机构不能通过一般性评论或后续跟进程序创造新的法律义务。

63.若干发言者也敦促各条约机构根据以前的结论性意见对其各自的条约提出更精炼、更中肯、更切合实际、更准确的建议。他们还强调,缔约国与条约机构之间的对话互动性应该更强。还有几位发言者强调,条约机构需要更加协调,以避免就相同的主题提出重复且有时相互矛盾的建议。

64.一名国家代表强调了国家行政机构面临的报告挑战,呼吁制定综合报告日程表。一些国家代表还强调,整个联合国系统需要进一步支持各国执行条约机构的建议。

65.若干缔约国介绍了其各自国家已部署到位的国家报告和后续机制。针对这些报告,各位主席认为,国家报告和后续机制是一种良好做法,其他缔约国也应采纳。

66.各位主席表示了其自身及其条约机构对于后续跟进大会第68/268号决议的承诺。他们提醒各国,挑选和选举独立而公正的专家,是保证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有效运作的重要前提。

D. 与国家人权机构的磋商

67.6月24日,各位主席会见了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尼瓜拉加和巴拿马的国家人权机构代表。哥斯达黎加监察员以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的名义,代表全球100多个国家人权机构发言。她在其发言中建议各条约机构采用连贯协调的办法,促使国家人权机构与条约机构体系接触,以确保其有效地参与,而且在现有的良好做法的基础上再接再厉。

68.协调委员会代表进而建议各条约机构采用一种通用办法,解决和应对报复问题,同时指出,该委员会对所报告的针对与国际人权机制合作的个人的报复行为或恐吓行为感到关切,遭受报复的人包括国家人权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一名代表指出,在这方面,报复形式可能很微妙,如削减国家人权机构的预算或阻止他们参加重要讨论。

69.协调委员会代表还重点强调新的全球可持续发展议程,会员国一旦商定,该议程能极大地促进人权的保护与享受。协调委员会鼓励各条约机构将实现相关的可持续发展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作为缔约国审议的一项常规内容。国家人权机构随时准备与多边和国家机构合作,制定并应用全球和国家指标,以衡量进展情况,并为各条约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70.洪都拉斯国家人权专员也代表中美洲国家人权机构理事会发言。他在发言时强调,对于该次区域的国家人权机构而言,发展权应当是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核心。之后,每个国家人权机构的代表都向条约机构主席介绍了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的优先事项和重要运动。

71.在随后与各位主席的讨论中讨论了以下问题:一个国家,尤其是联邦制国家有不只一个国家人权机构时在条约机构中的正式地位,或者根据《巴黎原则》未被认可为国家人权机构的专门机构的地位;国家人权机构在倡导各国接受个人申诉程序时发挥的作用;国家人权机构向条约机构提交案件的可能性;国家人权机构带领民间社会和广大公众对条约机构与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进行网络直播的可能性;以及国家人权机构在传播结论性意见和决定方面的作用。

E. 与民间社会组织的磋商

72.各位主席与民间社会组织会晤,探讨在缔约国审议过程中加强民间社会组织与条约机构接触的方式方法,并讨论民间社会在国家一级跟进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所做的建议和决定方面发挥的作用。

73.2015年6月25日,各位主席与来自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尼加拉瓜和巴拿马的80多位民间社会代表举行会议。实质性关切侧重于被拘押者的处境和拘留条件、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和歧视行为(包括在性权利和生殖权利方面)、强迫失踪、赤贫、土著人民和残疾人的权利以及一些国家人权状况普遍恶化。有几个组织要求各条约机构大胆直言该区域人权状况的严峻性。

74. 对人权捍卫者的攻击被确认为一项重大关切。在这方面,与会者敦促各条约机构采取强硬措施,解决人权捍卫者及与其合作的人遭受的恐吓和报复。

75.一些组织表示关切缔约国因不愿向条约机构提交报告而违反其条约义务。一些组织还表示关切,一些国家企图破坏国际人权机制开展的工作的声誉并离间条约机构与特别程序。

76.与会者敦促各条约机构加强合作,以使民间社会行为体更易接近条约机构体系。

77.各位主席欢迎民间社会组织通过提交资料、发表意见、参加行听证会或情况介绍等方式为条约机构的工作做出宝贵贡献。他们呼吁民间社会组织继续参与缔约国审议和落实条约机构提出的建议等工作。民间社会组织必须明确界定它们认为对于与缔约国开展建设性对话最相关的侵权行为和问题。

78.各位主席还欢迎民间社会组织向第二十七次主席会议提交各种资料,包括一份由32家定期为条约机构工作做贡献的国际和国家非政府组织编写的详细资料报告。3这些组织表示,各条约机构经常不考虑或提及其他条约机构和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所做的工作令人感到遗憾。此外,他们呼吁各条约机构特别统一其对结论性意见的后续程序、对外联和传播其结论性意见采取一种共同做法、支持技术创新以促进缔约国的报告工作及民间社会的参与。他们还呼吁各条约机构更加系统地建议缔约国设立常设国家报告和后续机制。

F. 介绍促进国际代表中性别均等全球运动

79.2015年6月23日,争取国际正义和权利中心向各位主席介绍了一项名为“促进国际代表中性别均等全球运动”的全球运动,该运动将于2015年9月启动,旨在促进公众对妇女在国际机构中任职人数不足的认识,并呼吁促进性别均等。该运动由致力于人权、人道主义法、贸易和仲裁及国际关系领域的组织协调,倡导改变各国提名和选举国际机构成员的方式。在此背景下,争取国际正义和权利中心寻求各位主席的支持,以便发表一项声明,特别呼吁在国家和国际两级设立准则和机制,确保在涉及国际责任的职位上性别均等,这些职位包括国际法庭、人权机构、特别程序及区域和国际组织中的职位。各位主席请求向所有条约机构成员提供关于该运动的资料。

六. 其他问题

80.各位主席认为,最好在本年度、在下次年度会议召开之前,召开一次非正式会议或其他形式的磋商,以推进所有条约机构关切的各个问题方面的工作、对比关于大会第68/268号决议执行情况的说明并分享良好做法。

七.决定和建议

A. 一般性

81.各位主席表示非常感谢美州人权研究所和哥斯达黎加政府慷慨主办第二十七次主席会议。各位主席还表示真心感谢在国家一级与哥斯达黎加总统、副总统、外交和宗教事务部长、政府官员、议员、监察员及民间社会组织开展对话,各位主席也感谢哥斯达黎加政府组织他们与圣何塞外交使团开展对话。

82.各位主席欢迎哥斯达黎加外交和宗教事务部长向世界各地学术机构发出呼吁,思考创新选择,以进一步强化各条约机构。所有这些贡献肯定能够帮助拓展选择范围,深化各国对可能最佳的前进之路的了解,供大会审议,正如第68/268号决议第41段所述,“在不迟于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年内审议人权条约机构体系的状况,以审查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以期确保这些措施的可持续性,并酌情就进一步行动作出决定,以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

83.各位主席热烈欢迎有机会与美洲人权委员会和美洲人权法院的代表会晤,以期深化国际和区域保护体系之间的合作,以便为权利持有人谋福利,并促进国际人权法律的连贯性。各位主席鼓励各条约机构深化与美洲及其他区域人权体系的合作,具体做法包括:发布联合声明、参加公开听证会、发布联合专题报告、参加对方的会议、支持通过对方的条约及其他法律文书、系统交换文件和资料以及开展判例对话。

B. 各位主席在统一工作方法及第 68/268 号决议的后续跟进方面的作用

84.各位主席重申,各条约机构承诺继续通过审查工作方法和程序规则领域的良好做法促进系统整体发展。

85.各位主席还重申支持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大会第68/268号决议。各位主席回顾,该决议的有效后续跟进,取决于所有利益攸关方之间旨在实现共同目标的建设性伙伴关系。本着这种精神,各位主席重申他们承诺共同地和在各自条约机构内部充分审议该决议的内容。

86.在此背景下,各位主席回顾,大会鼓励各条约机构继续加强各位主席在程序性问题方面的作用,这包括就工作方法、在所有条约机构中推广良好做法和方法、确保各条约机构之间的连贯性以及实现工作方法标准化等问题形成结论。

87.各位主席回顾了年度主席会议的任务,呼吁所有条约机构促进统一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为权利持有人和义务承担人谋福利。在此方面,各位主席表示支持国家人权机构的呼吁,即:统一各条约机构与人权机构的合作模式,以期促进人权机构的参与,其中包括未派代表参加条约机构会议的国家人权机构。

88.各位主席回顾之前的主席会议上做出的决定,即各位主席应就整个条约机构体系中通用的工作方法和程序性问题采取措施,而且这类措施应得到所有条约机构的执行,除非某个条约机构随后脱离这个体系。

1.执行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

89.各位主席再次建议,各项人权条约的缔约国不应向条约机构提名或选举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他们与国家行政部门隶属关系的政治性质影响的人士。因此,条约机构成员应避免与相关条约所规定的独立专家的义务和责任不符或被一个合理观察者视为不符的职能或活动。在鼓励进一步统一的同时,各位主席强调各条约机构为确保所有成员继续独立、公正地行使职能并被视为如此所采取的措施。

2.编写一般性评论的磋商流程

90.一般性评论是促进有效且连贯地实现国际人权条约的宗旨和目标的重要法律工具。

91.在现有做法的基础上,且为了编写一般性评论而制定统一磋商进程,以确保各条约机构之间的连贯性、统一工作方法,各位主席批准了一般性评论编写和磋商流程的以下内容,并建议在发布一般性评论的所有条约机构中加以推广:

(a)一般性评论可由一个条约机构单独通过或由若干条约机构共同通过;

(b)起草一般性评论的决定由全体成员做出;

(c)与缔约国分享介绍一般性评论磋商流程的说明,并向其他利益攸关方(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学术界和国际组织)公布;

(d)条约机构每次开始起草一般性评论时,都需要任命一个由条约机构成员组成的工作组或报告员,负责一般性评论的起草进程;

(e)与其他条约机构及相关的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分享一般性评论草案的高级版本,以征求意见、评论或反馈,以期增强对条约法阐释的连贯性;

(f)在人权高专办网站上公布一般性评论草案的高级版本,以方便各缔约国和广大利益攸关方查阅;

(g)各条约机构应酌情考虑各缔约国、特别程序、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组织及其他利益攸关方提出的意见、评论或反馈;

(h)条约机构将领导磋商流程,并就一般性评论的内容及通过做出决定。

3.国家履行批准和报告义务情况

92.各位主席呼吁各国普遍批准国际和区域人权条约。各位主席还鼓励各条约机构在其各自的任务范围内纪念《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通过25周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通过50周年,以期加快这两项公约的普遍批准。

93.各位主席欢迎在本文件中列入缔约国及时、逾期和未向条约机构报告的信息。他们也请求人权高专办继续在其网站上公布各国履行其报告义务的最新信息。

94.各位主席重申在之前会议上做出的决定,将缔约国逾期和不报告作为年度主席会议议程的常设项目。在此方面,他们赞赏对最佳做法进行交流。

4.恐吓和报复

95.各位主席强烈谴责对与条约机构接触或寻求与条约机构接触的人或群体进行恐吓和报复。各位主席还欢迎大会在其第68/268号决议第8段中强烈谴责针对那些为条约机构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和群体进行恐吓和报复的所有行为,并支持大会呼吁各国采取适当行动防止并消除此类侵犯人权行为。

96.各位主席再次请尚未设立恐吓和报复问题报告员或联络人的条约机构设立该报告员或联络人。

97.为了加强条约机构体系应对针对与条约机构合作的人或群体的恐吓和报复,各位主席根据条约机构成员提出的评论,对关于报复问题的准则草案进行了审议。他们批准了反对恐吓和报复准则(“圣何塞指导原则”),并建议各条约机构通过该准则。

98.各位主席进一步重申其在第二十六次会议上首次做出的决定,即将报复问题作为年度主席会议议程的常设项目。

99.各位主席指出,在6月26日,即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通过该准则具有重大意义。

5.性别

100.各位主席决定在以后的主席会议上特别关注男女比例和性别敏感度问题。在此背景下,各位主席建议与所有条约机构成员分享关于促进国际机构中性别均等的运动——促进国际代表性别均等全球运动——的信息。

C. 今后的条约机构主席会议

101.各位主席重申其之前的建议,在秘书长向大会提交有关第68/268号决议执行情况的两年期进度报告的年份,在纽约举行主席会议,以便确保在纽约保持与各国和其他在纽约的利益攸关方的对话,但需视可用资源情况和时间而定。

102.各位主席决定将以下项目列入其第二十八次年度会议议程:

(a)条约机构对大会第68/268号决议的后续跟进情况;

(b)秘书长根据第68/268号决议所做的进度报告;

(c)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

(d)缔约国履行向条约机构报告义务的情况;

(e)报告亚的斯亚贝巴准则的执行情况;

(f)报告对与条约机构合作的人和群体的报复及圣何塞准则的后续跟进情况。

(g)任何其他事项。

103.各位主席建议在第二十八次会议之前召开一次非正式会议或磋商,以审查并酌情补充议程。

104.各位主席决定,根据轮换原则,将于2016年召开的第二十八次主席会议的主席将由人权事务委员会主席担任,副主席将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担任。

附件一

条约机构主席关于人权与 2015 年后发展议程的联合声明—— 2015 年 6 月 26 日

第二十七次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于2015年6月22日至26日在哥斯达黎加圣何塞召开,会议欢迎发布“成果文件预稿,以期联合国首脑会议通过2015年后发展议程”。

各条约机构主席之前曾强调一个具有普遍性且立足人权的参与性后续机制的重要性,欢迎预稿中承诺制定一个稳健、有效、包容和透明的审议框架,以便从缔约国到权利持有人实现目标并推行问责制。

人权条约机构拥有收集、接收和审查缔约国各类人权问题方面的信息的法律授权。这些信息包括缔约国和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供的数据将做出宝贵贡献,以确保以可靠且有效的手段衡量实现所有人口群体发展目标方面的进展。

因此,在界定该框架的轮廓时,各位主席敦促会员国确保将人权机制、尤其是人权条约机构收集到的并以其为行动根据的信息系统纳入可持续发展目标后续跟进和审查系统,包括通过高级别政治论坛以及与所提议的多边利益攸关方论坛之间的互动。

至关重要的是,将于2015年7月13日至16日在亚的斯亚贝巴举行的第三次发展筹资问题国际会议的成果应充分反映2015年后发展议程中的人权主流化问题,以促进政策的连贯性,并确保实现公平和包容性发展,使所有人不加区别地从中受益。

各位主席进一步强调,正在制定的指标需要以缔约国的人权义务为基础,其中包括发展权。

最后,各位主席强调人权、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协同增效。他们回顾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非国家行为体在此广泛的议程中承担的社会责任。在此背景下,各位主席期待动员整个国际社会就三个里程碑事件达成重要共识:亚的斯亚贝巴——发展筹资问题;纽约——通过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首脑会议;巴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二十一届会议。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儿童权利委员会

人权事务委员会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禁止酷刑委员会

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

附件二

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对美洲人权委员会的建议

各位主席于2015年6月24日在哥斯达黎加圣何塞与美洲人权委员会代表会晤,强调需要承认国际人权条约机构体系和美洲人权机制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标准、尤其是在国家一级执行方面具有互补性。

各位主席提出如下建议,以促进这两个体系之间的合作:

1.建立联合国条约机构和美洲人权委员会之间的双边联系,具体做法是:在每个条约机构任命一名协调人,以与区域体系接触,以便促进信息交流和沟通,包括秘密交流具体案件的信息、交流关于工作方法的良好做法、利用技术工具深化合作。

2.探讨专题合作领域,如妇女权利、儿童权利、移徙者、残疾人、被剥夺自由者、种族歧视、失踪及报复。

3.共同促进批准国际和区域人权条约及任择议定书,以及缔约国及时向条约机构提交报告。

国际法的逐渐发展

4.酌情请条约机构参加委员会的主题听证会,以促进交流,促进国际法逐渐发展。委员会将通知相关条约机构有关情况。

5.建议各条约机构为编写一般性评论通过条约机构的各种流程征求委员会的意见。

个人投诉机制

6.继续推进国际人权条约机构和美洲人权委员会在个人投诉机制方面的合作,包括判例、程序、工作方法和各自决定的执行情况等相关问题。

7.共同考虑并援引相关的国际和美洲判例,以避免国际人权法支离破碎,并最大限度地扩大各项决定和建议的影响。

条约机构报告程序

8.请委员会(在报告前)就问题清单和结论性意见向条约机构提交书面意见(书面意见仅应请求供内部使用)。

9.条约机构向该委员会及其秘书处发出长期邀请,请其参加条约机构会议,以加强条约机构与该委员会交流信息和对话(通过派人参会或视频会议方式)。

10.请委员会在缔约国审查之前向条约机构介绍情况。

11.将各个机制提出的建议作为工作工具。探讨在审查该区域各国的报告时更好地利用各自的文书、政策和行动及文书执行情况。这可能包括在结论性意见及其他相关成果中提及对方的建议。

国家访问

12.鼓励该委员会向条约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以便条约机构对美洲区域进行国家访问,其中包括人权状况、可能访问的地方清单、就访问策略开展的讨论以及之前为可能的后续行动提出的建议方面的信息。

倡议

13.各条约机构与委员会发布联名信或联合声明,酌情表示关切与几个国家或次区域相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关注对与两个体系合作的人或群体的恐吓和报复。

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

14.促进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发挥作用,使它们积极参与国际和区域体系的工作,并保护与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合作的人或群体不受报复。

15.鼓励向这两个人权体系提起战略性诉讼。

16.鼓励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在监测国际条约机构、美洲人权委员会和美洲人权法院的成果执行方面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