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本年度报告涵盖日期为 2016 年 5 月 14 日 至 2017 年 5 月 12 日 ,在此期间禁止酷刑委员会举行了第五十八届、第五十九届和第六十届会议。截至 2017 年 5 月 12 日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有 161 个缔约国。

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审议了 17 个根据《公约》第 19 条提交的报告并通过了相关结论性意见 ( 见第三章 ) 。委员会第五十八届会议审议了 布隆迪、洪都拉斯、科威特 和 蒙古 的报告;第五十九届会议审议了 亚美尼亚、厄瓜多尔、芬兰、摩纳哥、纳米比亚、斯里兰卡 和 土库曼斯坦 的报告,并对 佛得角 的状况进行了无报告审议;第六十届会议审议了 阿富汗、阿根廷、巴林、黎巴嫩、巴基斯坦 和 大韩民国 的报告。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有些缔约国不遵守根据《公约》第 19 条承担的报告义务。在提交本报告时,有 27 个缔约国初次报告逾期未交, 38 个缔约国定期报告逾期未交 ( 见第二章 ) 。

委员会在报告期内继续开展关于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程序 ( 见第四章 ) 。委员会对根据第 19 条向后续行动报告员提供及时和全面信息的缔约国表示赞赏。

委员会在报告期内继续执行第 20 条规定的程序,对埃及进行了调查 ( 见第五章 ) 。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 22 条的规定通过了 35 项关于案情的决定,宣布 3 件来文可予受理, 6 件来文不可受理,终止了对 18 件申诉的审议 ( 见第六章 ) 。自《公约》生效以来报备的申诉合计有 825 项,其中自编写上次报告以来报备的有 7 5 项。

报告期内报备的大量申诉表明委员会第 22 条下的工作量继续增加,第六十届会议结束时有 175 项申诉尚待审议 ( 见第六章 ) 。

委员会再次注意到,有些国家未执行就申诉通过的决定。委员会继续通过第 22 条后续行动问题报告员争取确保其决定得到落实 ( 见第六章 ) 。

委员会就关于《公约》第 3 条的一般性意见修订草案举行了公开磋商 ( 见第一章 ) 。委员会还特别关注报复问题,要求 布隆迪 提交一份特别报告 ( 见第一章和第二章 ) 。

目录

章节页次

一.组织和其他事项1

A.《公约》缔约国1

B.委员会届会和议程1

C.委员、主席团成员和职务1

D.主席向大会作口头报告1

E.委员会与《公约任择议定书》有关的活动2

F.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联合声明以及与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董事会的合作2

G.关于《公约》第3条的一般性意见修订稿2

H.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情况2

I.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预防机制的参与情况3

J.报复问题报告员3

K.条约机构加强进程3

L.执行委员会工作方法务虚会的决定4

M.委员会委员参加其他会议的情况4

二.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报告的情况5

A.邀请提交定期报告6

B.简化报告程序6

C.逾期未交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的催交函7

D.在未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审议缔约国所采取的措施7

E.要求提交特别报告8

三.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8

四.缔约国报告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10

五.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0条开展的活动11

六.审议根据《公约》第22条提出的申诉14

A.导言14

B.临时保护措施14

C.工作进展情况15

D.后续活动16

七.委员会2017年的会议17

八.通过委员会活动年度报告17

附件

截至2017年5月12日的委员、主席团成员和职务情况18

一.组织和其他事项

A.《公约》缔约国

1. 截至2017年5月12日禁止酷刑委员会第六十届会议闭幕之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共有161个缔约国。《公约》经大会39/46号决议获得通过,1987年6月26日生效。

2. 自编写上次报告以来,中非共和国和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分别于2016年10月11日和2017年1月10日批准了《公约》。委员会呼吁所有尚未批准《公约》的国家批准《公约》,并呼吁已加入《公约》的国家接受《公约》的所有程序,以便委员会能够全面履行任务。

3. 关于《公约》现况的所有资料,包括缔约国根据第20、第21和第22条作出的声明、就《公约》提出的保留或反对意见,可在联合国网站查阅(http://treaties.un.org)。

B.委员会届会和议程

4. 委员会自通过上次年度报告以来举行了三届会议。第五十八届会议(第1432次至第1459次会议)于2016年7月25日至8月12日举行,第五十九届会议(第1460次至第1504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至12月7日举行,第六十届会议(第1505次至第1541次会议)于2017年4月18日至5月12日举行。届会均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

5. 2016年7月25日,委员会第1432次会议通过了秘书长提交的临时议程(CAT/C/58/1)所列项目,成为第五十八届会议议程。

6. 2016年11月7日,委员会第1460次会议通过了秘书长提交的临时议程 (CAT/C/59/1)所列项目,成为第五十九届会议议程。

7. 2017年4月18日,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了秘书长提交的临时议程 (CAT/C/60/1)所列项目,成为第六十届会议议程。

8. 委员会这三届会议的议事纪要和决定载于相关的简要记录(CAT/C/SR.1432-1541)。

C.委员、主席团成员和职务

9. 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委员没有变化。委员、主席团成员和职务列表载于附件。

D.主席向大会作口头报告

10. 根据大会第68/156号决议第35段,委员会主席于2016年10月18日向大会第七十一届会议作了口头报告,并进行了互动对话。(见委员会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网站www.ohchr.org上的网页)。

E.委员会与《公约任择议定书》有关的活动

11. 截至2017年5月12日,《公约任择议定书》有83个缔约国(见http://treaties.un.org)。根据《任择议定书》的要求,委员会委员与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委员于2016年11月16日举行了联席会议。委员会和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加强了合作,共同积极参加了经修订的《联合国标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曼德拉规则》)研讨会。研讨会由防止酷刑协会和刑事改革国际协助举办。主席莫德维格先生和副主席盖尔女士也积极参加了2016年11月17日在日内瓦举行的《任择议定书》生效十周年纪念活动。

12. 2017年5月5日,委员会和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主席又举行了一次会议,小组委员会主席向委员会介绍了小组委员会第十次公开年度报告(CAT/C/60/3)。

F.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联合声明以及与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董事会的合作

13. 委员会与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联合国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信托理事会通过了一份联合声明,于2016年6月26日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发表(见自愿基金网页www.ohchr.org/EN/Issues/Torture/UNVFT/Pages/IntlDay.aspx)。2016年10月6日,委员会主席与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主席一同参加了自愿基金董事会第四十四届会议,目的是讨论共同感兴趣的议题和开展合作的领域。委员会在第六十届会议期间参加了自愿基金董事会举办的关于移徙背景下的酷刑受害者的研讨会。

G.关于《公约》第3条的一般性意见修订稿

14. 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决定修订关于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初步讨论了修订一般性意见时将要讨论的主要问题。委员会第五十七届和第五十八届会议讨论了一般性意见修订稿将涵盖的主题清单。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完成了对一般性意见修订草案(CAT/C/60/R.2,可查阅委员会网页)的一读。委员会第六十届会议举行了公开磋商。磋商前,委员会呼吁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各国、联合国人权机制、其他有关国际实体和民间社会代表提出书面意见(可查阅委员会网页)。由布鲁尼先生(报告员)、盖尔女士和哈尼先生组成的工作组负责起草工作。委员会第六十一届会议将对一般性意见草案进行二读。

H.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情况

15. 委员会一贯肯定非政府组织的工作,在审议每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前一天,都与非政府组织举行非公开会议。委员会感谢非政府组织参加这些会议,尤其是感谢国家非政府组织参加会议,以口头和书面方式提供最新的第一手资料。委员会要特别感谢非政府组织,尤其是世界禁止酷刑组织,自第五十二届会议以来在协调将非政府组织的贡献纳入委员会工作方面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委员会得益于这些组织举办的专题通报会,例如:(a) 2016年8月4日,尊严-丹麦禁止酷刑研究所和补救组织举办了通报会,介绍民间社会如何发挥作用,促进建立有效保护和赔偿受害者的制度;(b) 2016年11月17日,酷刑受害者国际康复理事会举办了通报会,介绍如何收集和使用酷刑受害者提供的数据;(c) 2016年12月2日,补救组织和公平审判组织举办了关于促进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刑警组织)和委员会之间的联系的后续通报会。

I.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预防机制的参与情况

16. 同样,委员会赞赏国家人权机构和缔约国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设立的国家预防机制的工作。自第五十五届会议起,上述机构和机制可以参加委员会的非公开全体会议。具体而言,委员会在第五十八届会议会见了布隆迪和洪都拉斯的机构及洪都拉斯的机制;在第五十九届会议会见了佛得角、厄瓜多尔和斯里兰卡的机构及亚美尼亚和芬兰的机构和机制;在第六十届会议会见了阿富汗、巴林、巴基斯坦和大韩民国的机构及阿根廷的机制。委员会感谢这些机构和机制提供口头和书面信息,也希望继续从这些机构提供的信息中获益,这些信息增强了委员会对审议议题的了解。

J.报复问题报告员

17. 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决定通过一个防止、监测和后续跟进民间社会组织、人权维护者、受害者和证人在与条约机构系统接触之后遭到报复的案件的机制。随后任命了第19条所述的报复问题报告员和第20条和第22条所述的报复问题报告员。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通过了“根据《公约》第13、19、20和22条与禁止酷刑委员会合作的人员和组织遭到报复的指控的接收和处理准则”(CAT/C/55/2)。准则明确承认“反对恐吓或报复准则”(“圣何塞准则”)的价值。

18. 委员会第五十七届会议任命布鲁尼先生担任第19、20和22条所述的报复问题报告员。报告员在报告期内采取行动的有关资料,可在禁止酷刑委员会网页上查阅。2016年9月26日,布鲁尼先生出席了加纳、匈牙利和乌拉圭组织的人权理事会高级别小组讨论会“综合应对人权领域的恐吓和报复行为:现状与加强执行工作的现有做法和新思路”。

K.条约机构加强进程

19. 委员会第五十八届会议讨论了2016年5月30日至6月3日在纽约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各条约机构主席提出的建议。委员会重申支持加强条约机构的决定,同时再次强调有必要为申诉事务股拨出足够的人力资源,使委员会得以处理积压的个人申诉案件,从而有效地利用大会第68/268号决议规定的追加会议时间。同届会议期间,委员会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举行了首次联席会议,探讨共同感兴趣的议题和开展合作的领域。

L.执行委员会工作方法务虚会的决定

20. 为落实第五十三届会议举行的为期两天的工作方法务虚会的决定,委员会采取了以下行动:

为长期逾期未交初次报告的六个国家(安提瓜和巴布达、佛得角、科特迪瓦、马拉维、塞舌尔和索马里)提供简化报告程序(见第二章D节);

委员会开始对简化报告程序进行初步实质性评估(见第二章B节);

委员会通过了“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指南”(CAT/C/55/3);

委员会改进了国家人权机构、国家预防机制和非政府组织在委员会会议上的作用和参与情况(见第一章I节),包括使用Skype等新的通信技术;

委员会设立了个人申诉问题工作组,以便能够充分了解个人申诉的内部程序;

委员会决定起草关于第3条的一般性意见修订稿(见第一章G节);

委员会通过了“根据《公约》第13、19、20和22条与禁止酷刑委员会合作的人员和组织遭到报复的指控的接收和处理准则”(见第一章J节)。

M.委员会委员参加其他会议的情况

21. 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各种会议,提出了口头和书面建议:

盖尔女士出席了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2016年8月10日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区域安排的会议;

莫德维格先生出席了2016年9月21日至22日在吉尔吉斯斯坦比什凯克举行的“执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将区域经验转化为国际准则,促进对酷刑的有效调查和记录”会议,此次会议由吉尔吉斯斯坦政府、总检察署、国家预防酷刑中心、索罗斯基金会吉尔吉斯斯坦分会、吉尔吉斯斯坦反对酷刑非政府组织联盟和医生促进人权协会联合举办;

布鲁尼先生和海勒先生出席了2016年10月6日至7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关于条约机构系统调查程序的研讨会,研讨会由人权高专办与日内瓦人道主义法和人权学院联合举办;

莫德维格先生出席了“禁止酷刑公约倡议”和防止酷刑协会2016年10月18日在纽约举行的大会会外活动,活动的主题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16和反酷刑倡议的作用;

海勒先生出席了“禁止酷刑公约倡议”和人权高专办2016年10月20日在苏里南举行的关于《禁止酷刑公约》批准情况的圆桌讨论会;

哈尼先生出席了“禁止酷刑公约倡议”、普世权利小组和防止酷刑协会2016年10月27日至28日在斐济那塔杜拉举办的区域研讨会,会议题为“太平洋区域批准和执行《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益处和挑战:交流经验,建设能力”;

哈尼先生出席了人权高专办与阿拉伯人权委员会2016年11月30日在开罗联合举办的一般性意见研讨会;

哈尼先生出席了2016年12月19日至20日在突尼斯举办的设立突尼斯国家预防机制国际讨论会。讨论会由突尼斯国家预防酷刑机构主办,得到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人权高专办、防止酷刑协会、欧洲理事会、日内瓦民主管制武装力量中心、尊严-丹麦禁止酷刑研究所和世界禁止酷刑组织的支持。会前由尊严-丹麦禁止酷刑研究所于2016年12月8日举办了关于在突尼斯打击酷刑的研讨会;

贝尔米女士和哈尼先生出席了2016年12月20日至22日在拉巴特举行的研讨会,会议讨论了摩洛哥即将成立的国家预防机制的任务和运作方式,由国家人权理事会、外交和联邦事务部及防止酷刑协会举办;

布鲁尼先生、盖尔女士、哈尼先生和莫德维格先生出席了世界禁止酷刑组织2017年2月9日至10日在日内瓦举办的专家论坛,论坛题目为“防止移徙者遭受酷刑和虐待”;

哈尼先生出席了2017年3月9日至10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关于条约机构和国家人权机构的研讨会,会议由人权高专办与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和日内瓦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学院联合举办。

二.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22. 报告所述期间,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向秘书长提交了13份报告。东帝汶提交了初次报告;毛里塔尼亚和卢旺达提交了第二次定期报告;摩尔多瓦共和国、卡塔尔和塔吉克斯坦提交了第三次定期报告;塞内加尔提交了第四次定期报告;喀麦隆提交了第五次定期报告;智利、捷克和俄罗斯联邦提交了第六次定期报告;加拿大提交了第七次定期报告;挪威提交了第八次定期报告。

23. 截至2017年5月12日,委员会共收到了413份报告,审议了393份报告;27个缔约国的初次报告逾期未交,38个缔约国的定期报告逾期未交(见委员会网页报告现况栏)。

A.邀请提交定期报告

24. 在第四十一届会议作出决定后,委员会第五十八届、第五十九届和第六十届会议继续在结论性意见最后一段,邀请缔约国在结论性意见通过之后四年内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并在同段中注明提交下次报告的截止日期。

25. 此外,在第四十七届会议作出决定后,委员会第五十八届、第五十九届和第六十届会议继续邀请缔约国同意在结论性意见通过之后一年内根据任择报告程序提交报告;如缔约国已经同意根据此程序提交报告,应表明委员会可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前的问题清单。

B.简化报告程序

26. 委员会欢迎多个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即由委员会拟订和通过一份问题清单,在缔约国提交定期报告之前发送给缔约国(称为“报告前问题清单”)。这一程序的目的是协助缔约国履行报告义务,因为该程序加强了委员会与缔约国之间的合作。委员会认为,2007年开始在缔约国提交报告之前通过问题清单的做法有利于缔约国履行报告义务,但也强调,在缔约国提交报告之前拟订问题清单的新程序大大增加了委员会的工作量,因为与过去在缔约国提交报告之后拟订问题清单的传统做法相比,需要做更多的工作。而委员会委员的人数较少,工作负担显而易见。

27. 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通过了以下缔约国的报告前问题清单,这些缔约国已同意根据该程序提交2018年到期的下次报告:澳大利亚、克罗地亚、黑山、瑞典、乌克兰和美利坚合众国。委员会还为刚刚接受简化报告程序的科特迪瓦通过了的报告前问题清单。上述报告前问题清单已经发送给相关缔约国。

28. 委员会第六十届会议通过了以下缔约国的报告前问题清单,这些缔约国已同意根据该程序提交2019年到期的下次报告:哥伦比亚、卢森堡、新西兰、罗马尼亚和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29. 在工作方法务虚会上,委员会决定为长期逾期未交初次报告的缔约国提供简化报告程序(每年两个国家)。委员会还决定成立一个工作组,推动对简化报告程序进行实质性评估。委员会考虑到秘书处关于任择报告程序现况的报告(CAT/C/47/2)和秘书处在大会通过第68/268号决议之后印发的关于简化报告程序的说明(HRI/MC/2014/4)。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讨论了对简化报告程序的初步评估工作。

30. 委员会认为,处于定期报告阶段的128个缔约国中仅有4个拒绝按照简化报告程序提交报告,说明这种程序是成功的;有94个缔约国明确表示同意按这一程序提交报告,其余30个缔约国尚未答复或还未接到按此程序报告的邀请。另外,其他条约机构也已采用这一程序,表明这种程序给报告制度带来的明确好处。还应指出,2016年1月29日,首次有长期逾期未交初次报告的缔约国(科特迪瓦)同意接受委员会提供的简化报告程序。马拉维和索马里也分别于2016年12月8日和2017年2月2日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提交长期逾期未交的初次报告(见第二章D节)。

31. 有关该程序的最新信息,可查阅专用网页(www.ohchr.org/EN/HRBodies/CAT/ Pages/ReportingProcedures.aspx)。

C.逾期未交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的催交函

32. 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决定向未交初次报告的所有缔约国和定期报告逾期四年或四年以上的所有缔约国发出催交函。

33. 委员会提请这些缔约国注意,延误提交报告严重影响《公约》在缔约国的执行和委员会履行监测职能的能力。委员会请这些缔约国说明履行报告义务取得的进展,以及在这方面可能面临的任何困难。委员会还通知各缔约国,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7条,委员会可在未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审议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审议将根据委员会可能掌握的资料包括从联合国以外其他来源获得的资料进行。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中也提醒缔约国《公约》规定的报告义务。委员会重申支持“禁止酷刑公约倡议”,这是一项积极促进《公约》获得普遍批准及全面实施,包括促进各国遵守报告义务的倡议。委员会出席了该倡议举办的几项活动。

D.在未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审议缔约国所采取的措施

34. 委员会在第五十二届会议上决定对长期逾期未提交初次报告的缔约国采取行动。委员会注意到佛得角和塞舌尔的初次报告自1993年起就逾期未交,因此决定向这两个缔约国发送特别催交函,请其在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之前提交初次报告。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结束时决定向两国提供简化报告程序。若两国不接受简化报告程序或者未依照《议事规则》第67条按传统报告程序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今后的一届会议上分别就两国采取措施在国内执行《公约》规定的情况进行无报告审议。塞舌尔表示正在准备一份报告,而佛得角没有做出答复。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决定于2016年底前对佛得角进行无报告审议。委员会还在同届会议上决定向安提瓜和巴布达及科特迪瓦发出特别催交函,要求两国提交长期逾期未交的初次报告或接受简化报告程序。若两国不接受简化报告程序或者未依照《议事规则》第67条提交初次报告,委员会将在今后的一届会议进行无报告审议。委员会第五十七届会议决定在第五十九届会议上对佛得角进行无报告审议。2016年1月29日,科特迪瓦同意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收到了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因未收到安提瓜和巴布达的答复,委员会第五十八届会议通知该缔约国将于第六十一届会议对该国进行无报告审议。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对佛得角进行了无报告审议。委员会在同届会议上决定向马拉维和索马里发出特别催交函,要求两国提交长期逾期未交的初次报告,并向其提供简化报告程序。若两国不接受简化报告程序或者未依照《议事规则》第67条按传统报告程序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今后的一届会议进行无报告审议。2016年12月8日,马拉维同意接受简化报告程序;2017年2月2日,索马里也同意接受简化报告程序。

E.要求提交特别报告

35. 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按照《公约》第19条第1款,依据联合国提供的资料(例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和秘书长防止种族灭绝问题特别顾问提交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报告)和民间社会组织提供的资料,决定要求布隆迪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特别报告,说明下列情况:(a) 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调查大量可靠的信息来源,查明2015年针对反对派政党成员、记者、人权维护者及其家人或其他任何被认为支持反对派者的即决处决,包括政治暗杀、任意拘留、虐待和酷刑的情况,包括调查是否导致安全部队成员或其他任何官员和个人受到起诉及起诉的结果;(b) 调查2015年8月Pierre Claver Mbonimpa遭受武装袭击及2015年11月其子Welly Nzitonda被绑架并杀害一事的进展情况;(c) 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调查大量可靠的信息来源,查明国家情报局人员在布琼布拉天主教堂附近的营地实施酷刑的情况,包括调查是否导致国家情报局人员受到起诉及起诉的结果;(d) 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调查大量可靠的信息来源,查明青年团体“远望者民兵”(Imbonerakure)在10月3日锡比托克事件中及其他情况下对被认为支持反对派者实施杀戮和酷刑的情况,包括调查是否导致“远望者民兵”受到起诉及起诉的结果;(e) 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根据后续程序落实委员会2014年11月26日结论性意见(CAT/C/BDI/CO/2)所载各项建议。

36. 布隆迪于2016年6月30日提交了特别报告,委员会第五十八届会议审议了这份报告。然而,布隆迪代表团没有参加下半场对话(自委员会成立以来首次出现代表团缺席对话的情况),声称审议所依据的是非政府组织的报告,而代表团没有收到这些报告,审议的问题超出了特别报告的范围,而且委员会没有给予代表团足够的答复时间。委员会驳回了上述指控,同时给予缔约国提交书面答复的机会,并强调委员会希望继续对话。2016年10月12日,布隆迪提交了后续答复(见第四章)。

三.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37. 委员会第五十八届、第五十九届和第六十届会议审议了17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并通过了17项结论性意见。此外,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对佛得角的状况进行了无报告审议,并通过了结论性意见(见第二章D节)。

38. 委员会第五十八届会议审议的报告和就其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可在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http://documents.un.org)中按下列文号查到:

缔约方

国别报告员

报告

结论性意见

布隆迪

塞巴斯蒂安 · 图泽 萨迪亚 · 贝尔米

特别报告 ( CAT/C/BDI/2/Add.1 )

CAT/C/BDI/CO/2/Add./1

洪都拉斯

克劳德 · 海勒 延斯 · 莫德维格

第二次定期报告 (CAT/C/HND/2)

CAT/C/HND/CO/2

科威特

阿莱西奥 · 布鲁尼 阿布德尔瓦哈布 · 哈尼

第三次定期报告 (CAT/C/KWT/3)

CAT/C/KWT/CO/3 和 Corr.1 和 2

蒙古

延斯 · 莫德维格 阿娜 · 拉库

第二次定期报告 (CAT/C/MNG/2)

CAT/C/MNG/CO/2

39. 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审议的报告和就其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可在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http://documents.un.org)中按下列文号查到:

缔约方

国别报告员

报告

结论性意见

亚美尼亚

塞巴斯蒂安 · 图泽 阿娜 · 拉库

第四次定期报告 ( CAT/C/ARM/4 )

CAT/C/ARM/CO/4

厄瓜多尔

克劳德 · 海勒 延斯 · 莫德维格

第七次定期报告 ( CAT/C/ECU/7 )

CAT/C/ECU/CO/7

芬兰

阿娜 · 拉库 萨帕娜 · 普拉丹-马拉

第七次定期报告 ( CAT/C/FIN/7 )

CAT/C/FIN/CO/7

摩纳哥

塞巴斯蒂安 · 图泽 萨迪亚 · 贝尔米

第六次定期报告 ( CAT/C/MCO/6 )

CAT/C/MCO/CO/6

纳米比亚

阿布德尔瓦哈布 · 哈尼 萨帕娜 · 普拉丹-马拉

第二次定期报告 ( CAT/C/NAM/2 )

CAT/C/NAM/CO/2

斯里兰卡

阿莱西奥 · 布鲁尼 弗利斯 · 盖尔

第五次定期报告 ( CAT/C/LKA/5 )

CAT/C/LKA/CO/5

土库曼斯坦

弗利斯 · 盖尔 张克宁

第二次定期报告 ( CAT/C/TKM/2 )

CAT/C/TKM/CO/2

40. 委员会第六十届会议审议的报告和就其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可在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http://documents.un.org)中按下列文号查到:

缔约方

国别报告员

报告

结论性意见

阿富汗

延斯 · 莫德维格 阿布德尔瓦哈布 · 哈尼

第二次定期报告 ( CAT/C/AFG/2 )

CAT/C/AFG/CO/2

阿根廷

克劳德 · 海勒 张克宁

第五次和 第六次 合并 定期报告 ( CAT/C/ARG/5-6 )

CAT/C/ARG/CO/5-6

巴林

阿莱西奥 · 布鲁尼 · 萨迪亚 · 贝尔米

第二次和 第三次 合并 定期报告 ( CAT/C/BHR/2 和 3 )

CAT/C/BHR/CO/2-3

黎巴嫩

塞巴斯蒂安 · 图泽 阿布德尔瓦哈布 · 哈尼

初次报告 ( CAT/C/LBN/1 )

CAT/C/LBN/CO/1

大韩民国

阿娜 · 拉库 萨帕娜 · 普拉丹-马拉

第三次至 第五次 合并 定期报告 ( CAT/C/KOR/3-5 )

CAT/C/KOR/CO/3-5

巴基斯坦

弗利斯 · 盖尔 萨迪亚 · 贝尔米

初次报告

( CAT/C/PAK/1 )

CAT/C/PAK/CO/1

41.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8条,委员会邀请每个报告国派代表参加审议其报告的会议。所有缔约国都派代表参加了审议其报告的会议。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中对此表示感谢。

42. 如上文表格所示,委员会为审议的每份报告各指定两名国别报告员。

四.缔约国报告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3. 2003年5月第三十届会议上,委员会制订了一项程序,规定在通过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后可根据《公约》第19条采取后续行动。委员会在以后的各次年度报告中都概要介绍了听取缔约国汇报所采取后续行动措施的情况,包括各种实质性趋势及委员会对该程序所作的进一步修改。对此程序更详细的说明见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指南”(CAT/C/55/3)。

44. 2016年4月至5月第五十七届会议期间,委员会按照《议事规则》任命哈尼先生为新任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报告员向委员会第五十八届、第五十九届和第六十届会议提交了后续程序进展报告。

45. 自2003年5月起至2017年5月第六十届会议闭幕为止,委员会审议了缔约国收到后续行动建议后提交的208份报告。2017年5月12日本报告通过时,到期应交的后续报告有184份,委员会已收到138份,总答复率为75%。后续行动状况汇总编制成一份图表,发布在委员会的网页上。其他资料,包括缔约国提交的材料、后续行动报告员发送的信函、缔约国的答复和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行为方的报告也都发布在该网页上。

46. 截至2017年5月12日,以下缔约国尚未提交已到期的后续行动情况介绍:阿尔巴尼亚(第四十八届会议)、贝宁(第三十九届)、多民族玻利维亚国(第五十届)、布基纳法索(第五十一届)、柬埔寨(第四十五届)、乍得(第四十二届)、刚果(第五十四届)、哥斯达黎加(第四十届)、古巴(第四十八届)、刚果民主共和国(第三十五届)、吉布提(第四十七届)、萨尔瓦多(第四十三届)、埃塞俄比亚(第四十五届)、法国 (第五十七届)、加蓬(第四十九届)、加纳(第四十六届)、几内亚(第五十二届)、印度尼西亚(第四十届)、伊拉克(第五十五届)、以色列(第五十七届)、约旦(第五十六届)、吉尔吉斯斯坦(第五十一届)、卢森堡(第五十四届)、马达加斯加(第四十七届)、莫桑比克(第五十一届)、尼加拉瓜(第四十二届)、菲律宾(第五十七届)、塞拉利昂(第五十二届)、南非(第三十七届)、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第四十八届)、乌干达(第三十四届)、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第五十三届)、也门(第四十四届)、赞比亚(第四十届)和教廷(第五十二届)。

47. 报告员向所有逾期未提交后续行动报告的国家发出催交函。本报告所述期间,报告员向哥伦比亚、刚果、伊拉克、约旦和卢森堡发出了催交函。

48. 2016年5月14日至2017年5月12日,收到下列缔约国的后续行动报告(按收文次序排列):日本(CAT/C/JPN/CO/2/Add.2)、西班牙(CAT/C/ESP/CO/6/Add.1)、罗马尼亚(CAT/C/ROU/CO/2/Add.1)、新西兰(CAT/C/NZL/CO/6/Add.1)、塞尔维亚(CAT/C/SRB/CO/2/Add.1)、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CAT/C/MKD/CO/3/Add.1)、大韩民国(关于日本)、瑞士(CAT/C/CHE/CO/7/Add.1)、斯洛伐克(CAT/C/SVK/CO/3/Add.1)、哥伦比亚(CAT/C/COL/CO/5/Add.1)、布隆迪(CAT/C/BDI/CO/2/Add.2)、土耳其(CAT/C/TUR/CO/4/Add.1和Add.2)、阿塞拜疆(CAT/C/AZE/CO/4/Add.1)、奥地利(CAT/C/AUS/6/Add.1)、丹麦(CAT/C/DNK/6-7/Add.1)、列支敦士登(CAT/C/LIE/CO/4/Add.1)、哈萨克斯坦(CAT/C/KAZ/CO/3/Add.2)、中国(CAT/C/CHN/CO/5/Add.1)、中国香港(CAT/C/CHN-HNK/CO/5/Add.1)和中国澳门(CAT/C/CHN-MAC/CO/5/Add.1)、葡萄牙(CAT/C/PRT/CO/5-6/Add.3)、克罗地亚(CAT/C/HRV/CO/4-5/Add.3)、乌克兰(CAT/C/UKR/CO/6/Add.2)、科威特(CAT/C/KWT/CO/3/Add.1)、沙特阿拉伯(CAT/C/SAU/CO/2/Add.1)、法国(CAT/C/FRA/CO/7/Add.1)和突尼斯(CAT/C/TUN/CO/3/Add.1)。

49. 报告员感谢这些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履行《公约》义务采取的措施。他对收到的答复作出评估,以确定缔约国是否回应了委员会指定的所有后续行动项目、所提供的资料与委员会关注的问题和建议是否一致。报告员在收到缔约国的报告及完成评估后,即根据后续行动程序与缔约国进行信函沟通。这种信函要反映报告员所作的分析、具体指出尚待解决的问题并提出答复时限。

50. 报告员还感谢国家人权机构、人权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团体按照后续行动程序提交资料。截至2017年5月12日,委员会从上述来源收到了关于下列缔约国的后续行动报告(按收文次序排列):法国、乌克兰、哥伦比亚、莫桑比克、土耳其、中国澳门和中国香港、丹麦、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阿塞拜疆,还收到了关于法国的又一份材料。

51. 在第五十八届、第五十九届和第六十届会议上,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沿袭此前几届会议的做法,向委员会提交了后续程序进展报告。

五.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0条开展的活动

52. 根据《公约》第20条第1款,如果委员会收到可靠情报,认为其中有确凿迹象显示某一缔约国境内存在系统实施酷刑的情况,委员会应请缔约国配合研究该情报,并为此就有关情报提出说明。

53.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秘书长应提请委员会注意根据《公约》第20条第1款提交或似是提交给委员会审议的资料。

54. 如果资料涉及的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公约》时曾根据《公约》第28条第1款声明它不承认第20条所规定的委员会职权,则委员会不得接受任何此种资料,但该国事后又按照《公约》第28条第2款撤销其保留的除外。

55. 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继续根据《公约》第20条开展工作。根据《公约》第20条以及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8条和79条,与《公约》第20条所规定的委员会职能有关的所有文件和程序均属机密,与该条所规定程序有关的所有会议均为非公开会议。然而,根据《公约》第20条第5款,委员会在与有关缔约国协商之后,可决定将议事结果概述列入提交缔约国和大会的年度报告。

56. 在委员会后续活动的框架内,第20条问题报告员继续开展活动,鼓励已接受调查且调查结果已经公布的缔约国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的建议。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通过了“就《公约》第20条所述调查任务开展后续访问作出决定的可行模式和标准内部指南”。

57. 关于调查程序的详情可查阅委员会网页。

埃及调查程序结果概要

58. 1986年6月25日埃及加入《公约》,1987年6月26日《公约》对其生效。埃及没有声明不承认委员会拥有《公约》第20条规定的权限 ,因此第20条规定的程序适用于埃及。

59. 2012年3月和10月,委员会收到非政府组织尊严基金会的来文,指称埃及存在系统实施酷刑的情况。报告载有个人提出的酷刑指控并描述了几起群体事件。尊严基金会回顾指出,委员会1996年发布了上一次根据第20条对埃及进行调查的概要,其中认定安全部队系统地实施酷刑。尊严基金会还转交了几个非政府组织近期编写的载有其他酷刑指控的报告。

60. 委员会在2012年11月第四十九届会议上确定,所提交的材料内容可靠,有充分证据表明埃及境内正在系统实施酷刑。委员会请缔约国配合审查相关信息并做出说明。2013年2月11日,缔约国做出答复,介绍了国内预防和惩处酷刑的法律和体制机制。2013年11月,委员会审议了缔约国的答复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其他信息,决定根据《公约》第20条第2款启动调查。委员会通知了缔约国,并要求该国政府同意接受委员会指派的报告员多马赫先生和盖尔女士的访问。

61. 2014年1月16日,缔约国做出答复,对尊严基金会的申诉可否受理提出质疑。2014年5月8日,缔约国提议派代表与委员会讨论国内的人权状况。2014年11月,委员会通知缔约国,因缔约国没有对访问请求做出肯定答复,依照委员会的正常程序,委员会将在不访问该国的情况下开展秘密调查。

缔约国提供的资料

62. 缔约国就委员会获得的信息提交了两件来文。2013年10月4日递交的第一件来文介绍了缔约国确保禁止酷刑的宪法和立法措施。在2014年1月16日递交的第二件来文中,缔约国指出尊严基金会的申诉不可受理,基金会提供的信息也不可靠。缔约国坚称,埃及并不存在系统实施酷刑的情况;虽然可能发生了一些酷刑事件,但它们属于孤立事件,当局也进行了调查。

其他来源提供的资料

63. 2012年至2015年,委员会收到尊严基金会7份关于埃及境内实施酷刑的来文,其中载有至少146项个人酷刑指控,其中大部分发生在2013年和2014年,来文还载有几项集体申诉。尊严基金会的来文指称,2012年至2015年,尽管在埃及发生了许多重大的政治转变,但是仍然广泛存在酷刑。

64. 此外,委员会审议了联合国官员和机构(包括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儿童权利委员会、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及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提供的与埃及境内酷刑有关的资料。上述来源支持这一指称,即整个调查期间,埃及境内存在系统实施酷刑的行为。

65. 委员会还审查了以下非政府组织公开发布的报告:纳迪姆暴力受害者康复中心、大赦国际、埃及个人权利倡议、埃及人权组织、国际人权联合会、人权观察社和“律师、法律顾问、人权倡导者联合团体”。报告详述了94起据称在2011至2015年间发生的酷刑案件,一些组织报告说收到了数千起申诉。

66. 上述来源报告称,埃及军方、警察和监狱人员为了惩罚抗议者而实施酷刑,自2013年以来,也对穆斯林兄弟会的成员和支持者实施酷刑,实施酷刑的目的还包括逼供和逼迫被拘留者牵连他人。自2013年7月以来,当局实施逮捕的数量大幅度增加,并且在非官方拘留场所拘留示威者,据称这些做法助长了酷刑行为。这些消息来源还报告说,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性暴力,自2011年起为镇压抗议过度使用武力,造成数千人死亡。消息来源称,酷刑有罪不罚现象很普遍,而以下现象又助长了对酷刑的有罪不罚:没有独立的调查机关处理酷刑申诉、过度使用军事法庭对拘留场所没有定期开展独立监督、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和能力不足。

结论和建议

67. 委员会认为,如果情况表明,所报告的酷刑案件并非在某个地点或在某一时刻偶然发生,而是被视为在所涉国家相当一部分地区存在的一贯、普遍和蓄意的现象,那么就存在经常实施酷刑的情况(见A/48/44/Add.1第39段和A/56/44第163段)。

68.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和联合国方面(包括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的调查结果反映了埃及的酷刑行为在实施者、方法和地点方面的趋势,以及对实施者有罪不罚的倾向。

69. 任意拘留后似乎特别频繁地发生酷刑,而且实施酷刑往往是为了逼供或惩罚和威胁持不同政见者。酷刑发生在警察局、监狱、国家安全机构和中央安全部队的设施内,实施者是警察、军官、国家安全官员和狱警。然而,检察官、法官和监狱官员未能遏制酷刑、任意拘留和虐待行为,也未能就申诉采取行动,因此也助长了酷刑。许多记录在案的事件发生在大开罗,但全国各地均有报案。尽管埃及法律禁止酷刑并且设立了酷刑问责机制,但酷刑实施者几乎普遍不受处罚,显示出法律和实践的严重脱节。委员会认为,上述所有情况使委员会得出必然的结论:埃及存在系统实施酷刑的情况。

70. 委员会向缔约国提出紧急建议,包括:立即在一切拘留场所停止酷刑和虐待行为;确保最高级别的官员公开谴责国家工作人员的酷刑和虐待行为并采取零容忍政策;起诉实施酷刑者,包括具有指挥和领导责任的人。

埃及对调查报告的评论和意见

71. 2016年6月1日,埃及政府对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做出答复,指出委员会不应以缔约国未能回应尊严基金会的某些指控为依据,认定缔约国系统地实施酷刑。埃及称尊严基金会的指控全凭道听途说,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缔约国接受了委员会的诸多建议,坚称正在落实这些建议,而且部分接受或注意了几条建议。缔约国拒绝接受委员会的下列建议:立即停止使用隔离拘留;设立独立机构调查酷刑、强迫失踪和虐待指控;限制军事法庭的管辖权,仅审理完全属于军事性质的罪行;执行禁令禁止“贞操检查”;停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医学肛检。

六.审议根据《公约》第22条提出的申诉

A.导言

72. 根据《公约》第22条,声称是缔约国违反《公约》行为受害者的个人可按该条规定的条件,将其申诉提交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但须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67个《公约》缔约国宣布承认委员会有权根据《公约》第22条接受和审议申诉。如果申诉所涉缔约国未承认第22条规定的委员会职权,则委员会不予审议。

73. 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04条第1款设立了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职位,目前由张先生担任。

74. 根据《公约》第22条提出的申诉的审议在非公开会议上进行。与委员会根据第22条进行的工作有关的所有文件,即各当事方来文和委员会的其他工作文件均保密。

75. 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和缔约国提供的所有资料对申诉作出决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将通报各当事方并向公众公布。委员会宣布申诉不予受理或终止审议的决定也予公布,但不透露申诉人身份,只注明缔约国。

B.临时保护措施

76. 申诉人经常请求给予预防性保护,特别是在即将遭到驱逐或引渡的案件中,他们称驱逐或引渡违反《公约》第3条。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委员会可在收到申诉后的任何时候,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要求当事缔约国采取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临时措施,以免指称的违约行为受害者遭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委员会应通知缔约国,这种要求并不意味着对申诉可否受理或案情作出决定。在本报告期内收到的70项申诉提出临时保护请求,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准予了其中的45件,报告员定期监测缔约国遵守此类请求的情况。

C.工作进展情况

77. 在本报告通过时,委员会自1989年以来已登记了825项申诉,涉及38个缔约国。其中234项申诉已终止审议,86项被宣布不予受理。委员会就329项申诉通过了关于案情的最后决定,并裁定其中131项申诉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尚待审议的申诉总计有175项。委员会所有关于案情的决定以及宣布申诉不可受理的决定,见条约机构判例法数据库(http://juris.ohchr.org),以及人权高专办网站(www2.ohchr.org)和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http://documents.un.org)。

78. 委员会第五十八届会议就7件来文通过了关于案情的决定。在第682/2015号来文(Alhaj Ali诉摩洛哥)中,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的丈夫遣返沙特阿拉伯违反了《公约》第3条。委员会在就下列来文做出的决定中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强行遣返不违反《公约》第3条:第595/2014号(D.M.诉澳大利亚)、第599/2014号(T.诉澳大利亚)、第600/2014号(K.V.诉澳大利亚)、第608/2014号(M.N.诉澳大利亚)、第609/2014号(R.K.诉澳大利亚)、第616/2014号(J.I.诉瑞典)。

79. 委员会还认为第607/2014号来文(R.K.诉丹麦)和第627/2014号来文(H.诉瑞典)不可受理,第650/2015号来文(O.D.诉摩洛哥)和第710/2015号来文(A.M.A.诉瑞士)可予受理,并终止了对第645/2014号来文(G.T.诉澳大利亚)和第559/2013号来文(P.R.诉瑞士)的审议。

80. 2016年12月2日在第五十九届会议上,委员会在勒内卡森基金会的协助下自成立以来首次会晤了欧洲人权法院法官。双方在会上探讨了个人申诉程序和判例方面共同感兴趣的议题。同届会议上,委员会就11件来文通过了关于案情的决定。委员会在就下列来文做出的决定中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强行遣返不违反《公约》第3条:第581/2014号(S.S.诉加拿大)、第582/2014号(N.S.诉加拿大)、第633/2014号(Y.S.诉澳大利亚)、第644/2014号(R.O等人诉瑞典)、第649/2015号(K.N.诉澳大利亚)、第652/2015号(E.S.诉澳大利亚)、第658/2015号(M.F.诉瑞士)、第666/2015号(L.P.诉澳大利亚)。在第549/2013号来文(Kabura诉布隆迪)中,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与第1条一并解读的第2条第1款和与第11条一并解读的第12条至第16条,侵犯了申诉人的权利。在第606/2014号来文(Asfari诉摩洛哥)中,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侵犯了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条和第12条至第16条享有的权利。在第634/2014号来文(M.B.等人诉丹麦)中,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强行遣返俄罗斯联邦违反了《公约》第3条。

81. 委员会还认为第691/2015号来文(S.S.诉瑞典)可予受理,第610/2014号(R.M.诉瑞典)、第686/2015号(X诉瑞士)、第697/2015号(X等人诉瑞士)来文不可受理,并终止了对下列来文的审议:第459/2011号(M.H.和R.H.诉瑞士)、第506/2012号(H.A.A.诉瑞士)、第588/2014号(A.L.诉加拿大)、第603/2014号(K.S.诉澳大利亚)、第626/2014号(S.R.诉澳大利亚)、第630/2014号(S.M.诉加拿大)、第664/2015号(Y.M.诉瑞士)、第668/2015号(M.M.诉瑞典)、第670/2015号(U.P.A.诉瑞典)、第762/2016号(A.A.诉瑞士)。

82. 委员会第六十届会议就17件来文通过了关于案情的决定。在第573/2013号来文(C.D.和E.D.诉格鲁吉亚)中,委员会认为,就两名申诉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与《公约》第1条一并解读的第12和第13条,就第二名申诉人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6条第1款。在第579/2013号来文(G.N.和C.N.诉布隆迪)中,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条、单独解读和与第1条一并解读的第12至第14条。在第612/2014号来文(Ntunzwenayo诉布隆迪)中,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违反了与《公约》第1条一并解读的第2条第1款,以及第11至第15条。在第651/2015号来文(Ushenin诉哈萨克斯坦)中,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违反了与《公约》第2条第1款一并解读的第1条,以及第12至第14 条。委员会在就下列来文作出的决定中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强制遣返会违反《公约》第3条:第639/2014号(Abdallah诉瑞士)、第653/2015号(A.M.D.等人诉丹麦)、第681/2015号(Masumi诉澳大利亚)、第701/2015号(M.H.K.诉澳大利亚)。委员会在就下列来文作出的决定中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强制遣返不会违反《公约》第3条:第465/2011号(A.P.诉芬兰)、第515/2012号(J.T.诉加拿大)、第602/2014号(S.S.B.诉丹麦)、第623/2014号(N.K.诉荷兰)、第648/2015号(S.S.诉澳大利亚)、第662/2015号(M.K.诉瑞士)、第699/2015号(J.M.诉加拿大)、第708/2015号(P.V.诉澳大利亚)、第716/2016号(S.T.诉澳大利亚)。

83. 委员会还认为第677/2015号来文(A.N.M.诉瑞典)不可受理,并终止了对下列来文的审议:第446/2011号(K.L.W.诉澳大利亚)、第576/2013号(S.T.诉加拿大)、第601/2014号(H.S.M.诉加拿大)、第640/2014号(R.K.诉加拿大)、第655/2015号(A.S.A.O.诉瑞士)、第764/2016号(S.N.和S.P.诉瑞士)。

D.后续活动

84. 2002年5月,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设立了一个报告员职位,负责后续落实对根据第22条所提申诉做出的决定,目前由萨帕娜·普拉丹-马拉女士担任。2002年5月16日,委员会第527次会议确定报告员主要从事以下活动:监测缔约国遵照执行委员会决定的情况,向缔约国发出普通照会询问按照委员会决定采取了哪些措施;在收到缔约国答复后、在没有收到答复的情况下,以及此后收到申诉人就缔约国不执行委员会决定发出的所有信函时,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行动;与缔约国常驻代表团的代表会晤,鼓励缔约国遵守委员会的决定,并确定由人权高专办提供咨询服务或技术协助是否适宜或可取;经委员会批准对缔约国进行后续访问;编写关于其活动的定期报告,提交委员会。

85. 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审议了就目前由委员会的后续程序进行监测的6个案件提出的有关情况。委员会决定对一件来文结束后续对话,注明圆满解决:第336/2008号(Khalsa-Singh等人诉瑞士)。该案中,申诉人得到了缔约国发放的居留证。委员会审议了就其他5个案件收到的信息,并决定继续保持后续对话。

86. 委员会第六十届会议审议了就目前由委员会的后续程序进行监测的14个案件提出的有关情况。委员会决定结束下列来文的后续对话,注明圆满解决:第15/1994号(Khan诉加拿大)、第523/2012号(X诉芬兰)、第628/2014号(J.N.诉丹麦)。委员会审议了就其他11个案件收到的信息,并决定继续保持后续对话。

87. 在通过本报告时,委员会认为有违反《公约》不同条款情况的来文共有131件,委员会对其中55件来文结束了后续对话,注明圆满解决或部分满意解决。更多信息见CAT/C/59/3和CAT/C/60/4号文件。

七.委员会2017年的会议

88. 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委员会将于2017年举行三届常会:第六十届(2017年4月18日至5月12日)、第六十一届(2017年7月24日至8月11日)和第六十二届(2017年11月6日至12月6日)会议。

八.通过委员会活动年度报告

89. 根据《公约》第24条,委员会应向缔约国和大会提交年度活动报告。由于委员会在每一日历年11月举行的第三届年度常会与大会的常会同时举行,因此委员会春季届会结束时通过的年度报告可在同一日历年内提交大会。鉴此,委员会2017年5月12日第1541次会议(见CAT/C/SR.1541)审议并一致通过了第五十八届、第五十九届和第六十届会议活动报告。

附件

截至2017年5月12日的委员、主席团成员和职务情况

委员姓名

国籍

12月31日任满的年份

萨迪亚·贝尔米 ( 副主席 )

摩洛哥

2017 年

阿莱西奥·布鲁尼 ( 报复问题报告员 )

意大利

2017 年

弗利斯·盖尔 ( 副主席 )

美利坚合众国

2019 年

阿布德尔瓦哈布·哈尼 ( 第 19 条后续行动问题报告员 )

突尼斯

2019 年

克劳德·海勒·鲁阿桑特 ( 副主席 )

墨西哥

2019 年

延斯·莫德维格 ( 主席 )

丹麦

2017 年

萨帕娜·普拉丹-马拉 ( 第 22 条之下通过的决定后续行动问题报告员 )

尼泊尔

2017 年

阿娜·拉库

摩尔多瓦共和国

2019 年

塞巴斯蒂安·图泽 ( 报告员 )

法国

2019 年

张克宁 ( 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 )

中国

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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