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要

本年度报告涵盖2019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15日这段时间。在此期间,禁止酷刑委员会举行了第六十七和第六十八届会议以及最初与第六十九届会议有关的一些活动,但由于与冠状病毒病(新冠肺炎)大流行有关的情况,这些活动无法如期举行。截至2020年5月15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有169个缔约国。

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审议了10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并通过了相关结论性意见(见第三章)。委员会第六十七届会议审议了孟加拉国、希腊、波兰和多哥的报告。委员会第六十八届会议审议了布基纳法索、塞浦路斯、拉脱维亚、尼日尔、葡萄牙和乌兹别克斯坦的报告。原定于第六十九届会议审议古巴、肯尼亚、冰岛、黑山、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乌拉圭的报告,但由于新冠肺炎的情况,这些审议被推迟。

委员会深感遗憾的是,一些缔约国不遵守根据《公约》第19条承担的报告义务。在提交本报告时,有25个缔约国初次报告逾期未交,44个缔约国定期报告逾期未交(见第二章)。

委员会在报告期内继续开展了关于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程序(见第四章)。委员会对根据第19条向后续行动报告员提供及时和全面信息的缔约国表示赞赏。

委员会在本报告期内继续执行了第20条规定的程序(见第五章)。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了15项关于案情实质的决定,宣布5项来文不可受理,2项来文可以受理,推迟了对3项来文的审议。委员会终止了对21件申诉的审议(见第六章)。自《公约》生效以来登记的申诉合计1,003件,涉及39个缔约国,其中自编写上次报告以来登记的有61件。

委员会在第22条下的工作量仍然很重,因为本报告期内登记的申诉量大,而且委员会正在通过审议更多的个人来文减少案件积压。截至2020年5月15日,有192项申诉有待审议(见第六章)。

委员会再次指出,一些国家未执行就申诉通过的决定。委员会继续通过依第22条通过的决定的后续行动问题报告员争取确保其决定得到落实(见第六章)。

委员会还对报复问题给予了特别的注意(见第一章)。

目录

章次 页次

一.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1

A.《公约》缔约国1

B.委员会届会和议程1

C.委员、主席团成员和任务1

D.主席向大会作口头报告2

E.委员会与《公约任择议定书》有关的活动2

F.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联合声明以及与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董事会的合作2

G.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情况2

H.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防范机制的参与情况3

I.报复问题报告员3

J.加强条约机构进程3

K.关于委员会工作方法的务虚会决定的执行情况4

L.委员会委员参加其他会议的情况4

二.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报告的情况5

A.邀请提交定期报告5

B.简化报告程序5

C.逾期未交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的催交函6

D.在未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审议缔约国所采取的措施6

三.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7

四.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8

五.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0条开展的活动10

六.审议根据《公约》第22条提出的申诉10

A.导言10

B.临时保护措施11

C.工作进展情况11

D.后续活动13

七.委员会2020年的会议14

八.通过委员会活动年度报告14

附件

一.2019年5月18日至12月31日的委员、主席团成员和任务15

二.委员(自2020年1月1日起)及主席团成员和任务(2020年1月1日至7月12日)16

三.为了使与缔约国的对话突出重点而采取的措施17

一.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A.《公约》缔约国

1.截至2020年5月17日,即被推迟的禁止酷刑委员会第六十九届会议原定结束之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有169个缔约国。

2.自委员会上次年度报告(A/74/44)通过以来,安哥拉于2019年10月2日批准了《公约》。格林纳达和基里巴斯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和2019年7月22日加入该公约。委员会呼吁所有尚未批准《公约》的国家批准《公约》,并呼吁已加入《公约》的国家接受《公约》的所有程序,以便委员会能够全面履行任务。

3.关于《公约》现况的所有资料,包括缔约国根据第20、第21和第22条作出的声明、就《公约》提出的保留或反对意见,均可在http://treaties.un.org网站查阅。

B.委员会届会和议程

4.自通过上一份年度报告以来,委员会举行了两届会议和最初与第六十九届会议有关的一些活动。第六十七届会议(第1757至1783次会议)于2019年7月22日至8月9日举行,第六十八届会议(第1784至1822次会议)于2019年11月11日至12月6日举行。上述会议均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推迟的第六十九届会议原定于2020年4月20日至5月15日举行。

5.在2019年7月22日举行的第1757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秘书长提交的临时议程(CAT/C/67/1)所列项目,作为第六十七届会议议程。

6.在2019年11月11日举行的第1784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秘书长提交的临时议程(CAT/C/68/1)所列项目,作为第六十八届会议议程。

7.秘书长提交的作为第六十九届会议议程的临时议程(CAT/C/69/1/Rev.1)中所载的一些活动(见第27段)得到开展。

8.委员会上述会议的议事纪要和决定载于相关的简要记录(CAT/C/SR.1757-1822)。

C.委员、主席团成员和任务

9.2019年10月3日举行第十七次《公约》缔约国会议后,委员会委员自2020年1月1日起换届。此外,继张红虹于2019年12月27日辞职后,柳华文于2020年2月11日成为委员会委员。2019年5月18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委员、主席团成员和任务清单载于附件一;委员名单(自2020年1月1日起)及主席团成员和任务情况(2020年1月1日至7月12日)载于附件二。由于第六十九届会议推迟,三名新委员无法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4条的要求在公开会议上庄严宣誓以履行职责。按照规则第12条的规定,主席、主席团成员和报告员可以继续履行分配给他们的职责,直到由新委员组成的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前一天。第一次会议将选出新的主席团成员。鉴于全球新冠肺炎大流行造成的特殊情况,并根据规则第12和第14条,主席、主席团成员和报告员将继续履行分配给他们的职责,直至委员会下届面对面会议第一次会议的前一天。

D.主席向大会作口头报告

10.根据大会第68/156号决议第35段,委员会主席于2019年10月14日向大会第七十四届会议作了口头报告,并与大会进行了互动对话(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网站www.ohchr.org上的委员会网页)。

E.委员会与《公约任择议定书》有关的活动

11.截至2020年5月15日,《公约任择议定书》有90个缔约国(见http://treaties.un.org)。根据《任择议定书》的要求,委员会委员与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委员于2019年11月21日举行了联席会议。两个条约机构以及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通过积极地联合参加若干活动而进行了合作,例如参加了在大会期间由丹麦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禁止酷刑公约倡议”和防止酷刑协会于2019年10月14日联合举行的题为“警察职业化和防止酷刑”的会外活动。

12.委员会与小组委员会主席之间根据《任择议定书》的规定,为向委员会提交小组委员会第十三次公开年度报告(CAT/C/69/3)而应举行的定期会议因第六十九届会议推迟而无法举行。

F.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联合声明以及与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董事会的合作

13.委员会与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董事会通过了一份联合声明,于2019年6月26日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发表(见自愿基金网页www.ohchr.org/EN/Issues/Torture/UNVFT/Pages/IntlDay.aspx)。由于第六十九届会议推迟,委员会与董事会主席讨论共同感兴趣合作领域的定期会议无法举行。

G.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情况

14.委员会一贯肯定非政府组织的工作,在审议每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前一天,都与非政府组织举行非公开会议。委员会感谢非政府组织参加这些会议,尤其是感谢各国的非政府组织参加会议,以口头和书面方式提供最新的第一手资料。委员会特别感谢非政府组织、尤其是世界禁止酷刑组织自第五十二届会议以来在协调将非政府组织的贡献纳入委员会工作方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委员会受益于各组织举办的专题简报会,例如:(a)2019年7月31日由“补救组织”举办的与《禁止酷刑公约》第15条有关的关于禁止以强迫方式获取证据问题的简报会;(b)2019年11月22日由基督徒废除酷刑行动组织国际联合会举办的关于人权非政府组织探访剥夺自由场所问题的情况简报会;(c)2019年12月3日由尊严-丹麦禁止酷刑研究所举办的关于处理《禁止酷刑公约》所指酷刑和虐待问题所涉医学问题的简报会。

H.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防范机制的参与情况

15.同样,委员会赞赏国家人权机构和缔约国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设立的国家防范机制的工作。自第五十五届会议起,上述机构和机制可以参加委员会的非公开全体会议。具体地说,在第六十七届会议上,委员会会见了希腊和多哥的机构、希腊的机制和波兰的机构和机制;在第六十八届会议上,委员会会见了布基纳法索、拉脱维亚、尼日尔和乌兹别克斯坦的机构,以及塞浦路斯和葡萄牙的机构和机制。委员会感谢这些机构和机制提供口头和书面信息,也希望继续从这些机构提供的信息中获益,这些信息增强了委员会对所审议的议题的了解。

I.报复问题报告员

16.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决定设立一个防止、监测和后续跟进民间社会组织、人权维护者、受害者和证人在与条约机构系统接触之后遭到报复的案件的机制。随后任命了第19条之下报复问题报告员和第20条和第22条之下报复问题报告员。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通过了根据《公约》第13、19、20和22条与禁止酷刑委员会合作的人员和组织遭到报复的指控的接收和处理准则(CAT/C/55/2)。准则明确承认《反对恐吓或报复准则》(“圣何塞准则”)的价值。

17.委员会第六十三届会议指定阿娜·拉库女士为第19、20和22条之下报复问题报告员。报告员在报告期内采取行动的有关资料,可在禁止酷刑委员会网页上查阅。

J.加强条约机构进程

18.在第六十四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就大会将于2020年对人权条约机构系统进行的审查进行了透彻的讨论。在这方面,委员会为2020年审查制定了以条约机构为导向的立场。委员会还指定了2020年审查工作的两位联系人:菲利斯·盖尔和延斯·莫德维格。主席与尊严-丹麦禁止酷刑研究所围绕2020年审查共同组织了一次条约机构联系人会议,会议于2019年2月26日和27日在哥本哈根举行。委员会在第六十六届会议上就2020年审查和委员会的立场与缔约国和非政府组织举行了非正式会议(见A/74/44,附件二)。委员会第六十七届会议讨论了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于2019年6月24日至28日在纽约举行的第三十一次会议所提出的建议。特别注意了人权条约机构主席提交的关于条约机构系统的未来的立场文件(A/74/256, 附件三)。委员会第六十八届会议通过了拟试行的具体措施,以确保与缔约国的对话和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更加突出重点,并与其他条约机构的审查工作协调一致(见本报告附件三)。

K.关于委员会工作方法的务虚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19.为落实第五十三届会议期间举行的为期两天的工作方法务虚会的决定,委员会采取了以下行动:

(a)向另外两个逾期已久尚未提交初次报告的国家(博茨瓦纳和马里)提供了简化的报告程序,从而使处于这一情况并已收到这一邀请的国家总数达到13个(见第二章D节);

(b)委员会开始对简化报告程序进行初步实质性评估(见第二章B节);

(c)通过了“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准则”(CAT/C/55/3);

(d)国家人权机构、国家防范机制和非政府组织对委员会届会的贡献和参与都有改进(见第一章G和H节),包括使用Skype和视频会议等新的通信技术;

(e)设立了个人申诉工作组,使委员会能够充分了解个人申诉程序的内部运作过程,并设立了一个闭会期间来文工作组,就不可受理和终止审议的决定草案向委员会提出建议;

(f)通过了关于与委员会合作的个人和组织遭受报复指控的接收和处理准则(见第一章I节)。

L.委员会委员参加其他会议的情况

20.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委员参加了下述好几项活动:

(a)拉库女士出席了名为“通过有效的多边主义打击酷刑现象:欧安组织区域的趋势和前进方向”的国际会议,该会议由奥地利、丹麦和瑞士常驻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常驻代表与斯洛伐克(欧安组织2019年主席)和欧安组织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合作主办,共有42个欧安组织参加国共同发起,于2019年6月5日在维也纳举行;

(b)拉库女士出席了人权高专办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于2019年6月20日和21日在日内瓦举办的关于人权和禁毒政策国际准则的专家协商会;

(c)拉库女士出席了人权理事会一次会外活动,题为“被拘留的妇女:落实联合国标准”,该活动由奥地利、摩尔多瓦共和国和泰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于2019年7月5日在日内瓦共同举办;

(d)克劳德·海勒出席了一个讲习班,他介绍了条约机构、特别是禁止酷刑委员会及其简化的报告程序;讲习班由人权高专办中美洲区域办事处于2019年9月3日至5日在圣多明各举行;

(e)拉库女士出席了题为“对执行进展的技术审查(TRIP):执行条约机构建议的有效工具”的会议,该会议由日内瓦学院和挪威人权中心组织,于2019年9月18日和19日在日内瓦举行;

(f)拉库女士出席了由“公平审判”和“补救”两个组织于2019年9月26日和27日在海牙举行的关于移民和审前拘留期间遭受的暴力犯罪受害者权利的区域会议;

(g)艾萨迪亚·贝尔米出席了由尊严-丹麦禁止酷刑研究所和摩洛哥于2019年10月17日在拉巴特举办的关于公共当局在预防和打击酷刑和虐待方面的作用的研讨会;

(h)迭戈·罗德里格斯-皮松出席了由正当法律程序基金会于2019年11月1日和2日在华盛顿特区组织的题为“全球人权架构改革倡议:吸取的经验教训和今后的挑战”的圆桌讨论会;

(i)盖尔女士和巴赫季亚尔·图兹穆哈梅多夫于2019年11月21日和22日作为人权高专办在日内瓦举办的少数群体研究金方案活动的一部分,作了专题报告。

二.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21.报告所述期间,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向秘书长提交了19份报告。马拉维、索马里和巴勒斯坦国提交了初步报告。乍得、埃塞俄比亚和伊拉克提交了第二次定期报告。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和罗马尼亚提交了第三次定期报告。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提交了第四次定期报告。阿塞拜疆和列支敦士登提交了第五次定期报告。哥伦比亚提交了第六次定期报告。奥地利、新西兰和西班牙提交了第七次定期报告。丹麦和瑞士提交了第八次定期报告。

22.截至2020年5月15日,委员会共收到了467份报告,审议了436份报告;在提交本报告时,有25个缔约国初次报告逾期未交,44个缔约国定期报告逾期未交。

A.邀请提交定期报告

23.继第四十一届会议作出决定(A/64/44,第26段)之后,委员会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继续在结论性意见最后一段请缔约国在结论性意见通过后四年内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并在同一段中指明下一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期。

24.此外,在第四十七届会议作出决定(A/67/44,第33段)之后,委员会在报告所述期间内继续邀请缔约国同意在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报告;如缔约国已经同意根据此程序提交报告,则继续表明委员会可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前用的问题清单。

B.简化报告程序

25.委员会欣见许多缔约国接受了简化报告程序,即由委员会拟订和通过一份问题清单,在缔约国提交定期报告之前发送给缔约国(称为“报告前问题清单”)。这一程序的目的是协助缔约国履行报告义务,因为该程序加强了委员会与缔约国之间的合作(A/66/44,第28-35段)。委员会认为,2007年开始的在缔约国提交报告之前发送问题清单的做法有利于缔约国履行报告义务,但也强调,在缔约国提交报告之前拟订问题清单的新程序大大增加了委员会的工作量,因为与过去在缔约国提交报告之后拟订问题清单的传统做法相比,需要做更多的工作。而委员会委员人数较少,工作负担显而易见。

26.在第六十八届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已接受邀请同意根据该程序提交2020年到期的下一次报告的以下缔约国的报告前问题清单:亚美尼亚、厄瓜多尔、芬兰、摩纳哥和纳米比亚。报告前问题清单已经发送给相关缔约国。

27.虽然第六十九届会议被推迟,但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已接受邀请根据该程序提交应于2020年提交的下一次报告的缔约国的报告前问题清单:阿富汗、阿根廷、巴林、爱尔兰、巴拿马、巴拉圭和大韩民国。委员会还通过了接受了逾期未交初次报告的简化报告程序的缔约国马里的报告前问题清单。

28.委员会认为,处于定期报告阶段的137个缔约国中仅有4个拒绝采用简化报告程序提交报告,说明这种程序是成功的。在其他133个缔约国中,105个已明确接受根据该公约提交报告,其余28个尚未答复或尚未接到按此程序提交报告的邀请。另外,其他一些条约机构也已采用了这一程序,表明这种程序给报告制度带来了明确的好处。自2016年以来,向一些逾期已久的国家提供了简化的报告程序。在本报告所述期间,马拉维和索马里提交了此类报告,博茨瓦纳和马里接受了提交逾期初次报告的简化程序(见第二章D节)。

29.有关该程序的最新信息,可查阅专用网页(www.ohchr.org/EN/HRBodies/CAT/Pages/ReportingProcedures.aspx)。

C.逾期未交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的催交函

30.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决定向未交初次报告的所有缔约国和定期报告逾期四年或四年以上的所有缔约国发出催交函。

31.委员会提请这些缔约国注意,迟交报告严重影响《公约》在缔约国的执行和委员会履行监测职能的能力。委员会请这些缔约国说明履行报告义务取得的进展,以及在这方面可能面临的任何障碍。委员会还通知各缔约国,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7条,委员会可在未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审议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审议将根据委员会掌握的资料,包括从联合国以外其他来源获得的资料进行。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中也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报告义务。第六十三届会议期间,委员会与长期逾期未交初次报告的国家举行了会议,以了解它们在起草初次报告方面面临的挑战以及相关需要。委员会重申支持“禁止酷刑公约倡议”,这是一项积极促进《公约》获得普遍批准及全面实施、包括促进各国遵守报告义务的倡议。委员会出席了“禁止酷刑公约倡议”举办的多项活动。

D.在未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审议缔约国所采取的措施

32.委员会按照第五十二届会议作出的决定(A/69/44, 第46段),继续对初次报告逾期已久的缔约国采取行动。委员会遵循其一贯做法,即向缔约国发出具体提醒,提醒它们提交逾期已久的初次报告,并向它们提供简化的报告程序。若这些国家不接受简化报告程序或者未依照《议事规则》第67条提交初次报告,委员会将在今后的一届会议上,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进行审议。截至2020年5月15日,向13个初次报告逾期已久的国家(安提瓜和巴布达、孟加拉国、博茨瓦纳、佛得角、科特迪瓦、多米尼加共和国、莱索托、马拉维、马里、尼日尔、尼日利亚、塞舌尔和索马里)提供了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审查了其中两个国家(安提瓜和巴布达和佛得角)的情况(A/74/44, 第33段)。

33.由于采用了这种做法,委员会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收到了三份报告。孟加拉国于2019年7月23日提交了初次报告。马拉维已于2016年12月8日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于2019年10月14日提交了初次报告。索马里已于2016年2月2日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于2019年12月16日提交了初次报告。

34.委员会第六十七届会议审议了孟加拉国的初次报告。在同一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向博茨瓦纳、马里和尼日利亚发出具体提醒,要求它们提交逾期已久的初次报告,并向它们提供简化的报告程序。如果这些国家不接受简化报告程序或者未依照《议事规则》第67条按传统报告程序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今后的一届会议上,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进行审议。博茨瓦纳和马里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和2019年7月26日接受了提交逾期初次报告的简化报告程序。

35.在第六十八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在2020年11月的届会上在没有初次报告的情况下审查尼日利亚的局势。

三.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36.委员会第六十七届和第六十八届会议审议了10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并通过了10套结论性意见。由于新冠肺炎形势,原定于第六十九届会议进行的对古巴、肯尼亚、冰岛、黑山、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乌拉圭报告的审议被推迟。

37.委员会第六十七届会议审议的报告及其结论性意见可从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http://documents.un.org))查阅,文号如下:

缔约国

国别报告员

报告

结论性意见

孟加拉国

费利丝·盖尔延斯·莫德维格

初次报告 (CAT/C/BGD/1)

CAT/C/BGD/CO/1

希腊

迭戈·罗德里格斯-平松阿卜杜勒瓦哈卜·哈尼

第七次定期报告 (CAT/C/GRC/7)

CAT/C/GRC/CO/7

波兰

阿娜·拉库巴赫季亚尔·图兹穆哈梅多夫

第七次定期报告 (CAT/C/POL/7)

CAT/C/POL/CO/7

多哥

塞巴斯蒂安·图泽克劳德·海勒

第三次定期报告(CAT/C/TGO/3)

CAT/C/TGO/CO/3

38.委员会第六十八届会议审议的报告及与之有关的结论性意见可从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http://documents.un.org))查阅,文号如下:

缔约国

国别报告员

报告

结论性意见

布基纳法索

塞巴斯蒂安·图泽克劳德·海勒

第二次定期报告 (CAT/C/BFA/2)

CAT/C/BFA/CO/2

塞浦路斯

延斯·莫德维格阿布德尔瓦哈布·哈尼

第五次定期报告(CAT/C/CYP/5)

CAT/C/CYP/CO/5

拉脱维亚

迭戈·罗德里格斯-平松安娜·拉库

第六次定期报告 (CAT/C/LVA/6)

CAT/C/LVA/CO/6

尼日尔

阿布德尔瓦哈布·哈尼艾萨迪亚·贝尔米

初次报告 (CAT/C/NER/1)

CAT/C/NER/CO/1

葡萄牙

克劳德·海勒巴赫季亚尔·图兹穆哈梅多夫

第七次定期报告 (CAT/C/PRT/7)

CAT/C/PRT/CO/7

乌兹别克斯坦

费利丝·盖尔迭戈·罗德里格斯-平松

第五次定期报告(CAT/C/UZB/5)

CAT/C/UZB/CO/5

39.由于新冠肺炎形势,最初定于第六十九届会议审议的古巴(CAT/C/CUB/3)、肯尼亚(CAT/C/KEN/3)、冰岛(CAT/C/ISL/4)、黑山(CAT/C/MNE/3)、阿拉伯联合酋长国(CAT/C/ARE/1)和乌拉圭(CAT/C/URY/4)的报告在所述期间没有得到审议。这些文件可从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http://documents.un.org)查阅。

40.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8条,每个报告国的代表应邀出席委员会审查其报告的会议。所有缔约国都派代表参加了审议其报告的会议。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中对此表示感谢。

41.如上文表格所示,委员会为审议的每份报告各指定了两名国别报告员。

四.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2.委员会在2003年5月第三十届会议上制定了一项程序,规定在通过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后采取后续行动(A/58/44, 第12段)。委员会在此后的各次年度报告中都概要介绍了听取缔约国汇报所采取后续行动措施的情况,包括各种实质性趋势及委员会对该程序所作的进一步修改。对此程序更详细的说明见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指南”(CAT/C/55/3)。

43.委员会按照《议事规则》设立了《公约》第19条之下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一职。在本年度报告所涉期间的大部分时间里,阿卜杜勒瓦哈布·哈尼继续担任这一职位。鉴于哈尼先生的任期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巴赫季亚尔·图兹穆哈梅多夫被任命为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代理报告员,直到委员会第六十九届会议。

44.从2003年5月到本报告所述期间结束时,委员会审查了257份缔约国的报告,并确定了后续行动建议。在截至2020年5月15日到期的241份后续报告中,委员会已收到176份,总体答复率为73%。后续行动状况汇总编制成一份图表,发布在委员会的网页上。其他资料,包括缔约国提交的材料、后续行动报告员发送的信函、缔约国的答复和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及其他民间社会行为方的报告也都发布在该网页上。

45.截至2020年5月15日,下列国家尚未提供到期的后续行动资料:阿尔巴尼亚(第四十八届会议)、安提瓜和巴布达(第六十一届)、白俄罗斯(第六十三届)、佛得角(第五十九届)、柬埔寨(第四十五届)、喀麦隆(第六十二届)、刚果(第五十四届)、吉布提(第四十七届)、加蓬(第四十九届)、加纳(第四十六届)、几内亚(第五十二届)、罗马教廷(第五十二届)、印度尼西亚(第四十届)、约旦(第五十六届)、马达加斯加(第四十七届)、莫桑比克(第五十一届)、纳米比亚(第五十九届)、巴拉圭(第六十一届)、秘鲁(第六十五届)、菲律宾(第五十七届)、卢旺达(第六十二届)、塞舌尔(第六十四届)、塞拉利昂(第五十二届)、斯里兰卡(第五十九届)、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第四十八届)、塔吉克斯坦(第六十三届)、乌干达(第三十四届)、越南(第六十五届)、也门(第四十四届)和赞比亚(第四十届)。

46.报告员向所有逾期未提交后续行动报告信息的国家发出了催交函。在本报告所述期间,2019年5月21日向摩尔多瓦共和国和卢旺达发出了此类催交函;在2019年6月4日致喀麦隆和沙特阿拉伯的信中;在2019年10月9日致白俄罗斯、卡塔尔和塔吉克斯坦的信中;在2019年11月29日致毛里塔尼亚和塞舌尔的信中;并在2020年4月30日致秘鲁和越南的信中。

47.2019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15日,从下列缔约国收到后续行动报告,按收到的顺序排列:巴基斯坦(CAT/C/PAK/CO/1/Add.1, 2019年5月31日);沙特阿拉伯(CAT/C/SAU/FCO/2, 2019年6月27日);捷克(CAT/C/CZE/CO/6/ Add.1, 2019年6月28日);意大利(CAT/C/ITA/CO/5-6/Add.2, 2019年7月30日);摩尔多瓦共和国(CAT/C/MDA/CO/3/Add.1, 2019年7月31日);意大利(CAT/C/ITA/CO/5-6/Add.3, 2019年8月5日);俄罗斯联邦(CAT/C/RUS/CO/6/ Add.1, 2019年8月13日);智利(CAT/C/CHL/CO/6/Add.1和附件,2019年8月14日);卡塔尔(CAT/C/QAT/FCO/3, 2019年10月14日);马尔代夫(CAT/C/MDV/CO/1/Add.1, 2019年10月25日);荷兰(CAT/C/NLD/FCO/7, 2019年12月6日);危地马拉(CAT/C/GTM/FCO/7, 2019年12月24日);毛里塔尼亚(CAT/C/MRT/FCO/2, 2020年1月2日);和加拿大(CAT/C/CAN/FCO/7, 2020年2月21日)。

48.报告员感谢这些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履行《公约》义务采取的措施。他对收到的答复作出了评估,以确定缔约国是否回应了委员会指定的应采取后续行动的所有问题,及所提供的资料与委员会关注的问题和建议是否一致。报告员在收到缔约国的报告及完成评估后,即根据后续行动程序与缔约国进行信函沟通。这些沟通反映了报告员所作的分析,并具体指出了尚待解决的问题。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沟通是通过下列信函进行的:2019年5月21日致爱尔兰和土库曼斯坦的信;2019年6月27日致保加利亚、意大利、黎巴嫩、毛里求斯、大韩民国和东帝汶的信;2019年10月9日致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挪威、巴基斯坦和塞内加尔的信;2019年11月29日致智利和摩尔多瓦共和国的信;2019年12月6日致捷克的信;在2019年12月18日致卡塔尔和马尔代夫的信;2020年3月3日致俄罗斯联邦的信;2020年4月30日致荷兰的信。

49.报告员还感谢国家人权机构、人权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团体按照后续行动程序提交资料。截至2020年5月15日,委员会已收到这些来源就下列各方的报告而提交的后续报告,按收到的顺序排列:沙特阿拉伯、俄罗斯联邦、巴基斯坦、白俄罗斯、教廷、中国香港、塔吉克斯坦、危地马拉、加拿大以及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50.在第六十七和第六十八届会议上,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同前几届会议一样,就该程序向委员会提交了口头进度报告。

五.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0条开展的活动

51.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继续根据《公约》第20条开展工作。

52.在委员会后续活动框架内,第20条问题报告员继续开展活动,鼓励已接受调查且调查结果已经公布的缔约国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的建议。

六.审议根据《公约》第22条提出的申诉

A.导言

53.根据《公约》第22条,声称是缔约国违反《公约》行为受害者的个人可按该条规定的条件,将申诉提交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但须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公约》的69个缔约国宣布,它们承认委员会有权接收和审议根据《公约》第22条提出的申诉。如果申诉所涉缔约国未承认第22条规定的委员会职权,则委员会不予审议。

54.根据议事规则第104条第1款,委员会设立了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一职,目前由罗德里格斯-平松先生担任。

55.根据《公约》第22条提出的申诉的审议在非公开会议上进行。与委员会根据第22条进行的工作有关的所有文件,即各当事方来文和委员会的其他工作文件均予保密。

56.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和缔约国提供的所有资料对申诉作出决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将通报各当事方并向公众公布。委员会宣布申诉不予受理或终止审议的决定也予公布,但不透露申诉人身份,只注明所涉缔约国。

B.临时保护措施

57.申诉人经常请求给予预防性保护,特别是在即将遭到驱离或引渡的案件中,他们称驱离或引渡有可能违反《公约》第3条。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委员会可在收到申诉后的任何时候,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要求当事缔约国采取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临时措施,以免指称的违约行为受害者遭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缔约国应了解,这种要求并不意味着对申诉可否受理或申诉中的实质问题作出决定。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收到了涉及63项已登记申诉的临时保护措施请求,其中26项请求得到了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的批准,该报告员定期监测缔约国对此类请求的遵守情况。

C.工作进展情况

58.截至2020年5月15日,委员会自1989年以来已登记了1,003件申诉,涉及39个缔约国。其中300件申诉已终止,113件被宣布为不予受理。委员会就398件申诉通过了关于案情实质的最后决定,认定其中158件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通过了两项受理决定,并推迟了对三项申诉的审查。尚待审议的申诉总计有192件。委员会所有关于案情实质的决定、宣布申诉不可受理的决定以及终止审议的决定,可从条约机构判例数据库(http:/Juris.ohchr.org/)、人权高专办网站(www.ohchr.org)和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http:/documents.un.org/prod/ ods.nsf/home.xsp)中查阅。

59.委员会第六十七届会议就五份来文通过了关于案情实质的决定。在A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案(CAT/C/67/D/854/2017)中,委员会认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4条第1款(与第1条第1款一起解读),因为缔约国没有向申诉人提供补救,包括公平和充分的赔偿,因为申诉人被认定是属于武装冲突期间对平民犯下的战争罪的强奸罪的受害者。在Ayaz诉塞尔维亚案(CAT/C/67/D/857/2017)中,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不顾要求采取临时措施将申诉人遣送回土耳其,违反了《公约》第3条和第22条。委员会在关于V.M.诉澳大利亚(CAT/C/67/D/723/2015)、X诉瑞士(CAT/C/67/D/775/2016)和X、Y和其他人诉瑞典(CAT/C/67/D/816/2017)案的决定中,认定缔约国强制遣返申诉人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

60.委员会还认定四份来文,即V.P.诉俄罗斯联邦(CAT/C/67/D/780/2016和Corr.1)、X诉加拿大(CAT/C/67/D/791/2016)、M.Z.诉比利时(CAT/C/67/D/813/ 2017)和B.K.诉瑞士(CAT/C/67/D/828/2017)不可受理,一份来文即A诉摩洛哥(第871/2018号)可受理,并终止审议J.S.诉加拿大(CAT/C/67/D/665/2015)、J.D.诉瑞士(CAT/C/67/D/700/2015)、G.S.诉加拿大(CAT/C/67/D/786/2016)、M.S.诉加拿大(CAT/C/67/D/787/2016)、S.S.诉荷兰(CAT/C/67/D/800/2017)、J.N.诉澳大利亚(CAT/C/67/D/806/2017)、D.M.诉芬兰(CAT/C/67/D/844/2017)、B.S.诉加拿大(CAT/C/67/D/849/2017)、J.E.等人诉瑞典(CAT/C/67/D/906/2018)等案。委员会还决定推迟审查两项申诉,即E.C.诉爱尔兰案(第879/2018号)和E.I.M.等人诉瑞典案(第773/2016号),推迟至下一届会议审议。

61.在第六十八届会议上,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9日同由Carlo Ranzoni法官代表的欧洲人权法院、由Rafâa Ben Achour法官(通过视频会议)代表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以及由Carlos E. Gaio(通过视频会议)代表的美洲人权法院交换了意见。在那次得到勒内·卡森基金会/国际人权研究所慷慨支持的会议上,与会者讨论了公约的域外影响和各机关评估可否受理要求的基于时间理由的权限,以及相关的判例。委员会在该届会议上就10份来文通过了关于案情实质的决定。在Khater诉摩洛哥案(CAT/C/68/D/782/2016)中,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引渡到埃及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缺乏基本法律保障和申诉人遭受的拘留条件相当于违反《公约》第16条。在Aarrass诉摩洛哥案(CAT/C/68/D/817/2017)中,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的拘留条件,包括对申诉人实施的事实上的单独监禁,相当于违反了与《公约》第1条和第11条一并解读的第16条和第2条第1款;没有为申诉人遭受的虐待提供补救,等于违反了《公约》第14条。在Bakay诉摩洛哥案(CAT/C/68/D/826/2017)中,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将申诉人引渡到土耳其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E.L.G.诉西班牙案(CAT/C/68/D/818/2017)涉及警察虐待一名被拘留者,随后没有进行及时和公正的调查,对于此案,委员会认定违反了与第16条一并解读的第2条第1款、第11条(单独解读和与第2条一并解读)以及第16条(单独解读)。在Zentveld诉新西兰案(CAT/C/68/D/852/2017)中,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在爱丽斯湖精神病院儿童和青少年病房期间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情况进行有效调查,违反了《公约》第12、第13和第14条。在Calfunao Paillalef诉瑞士案(CAT/C/68/D/882/ 2018)中,委员会认为将申诉人驱逐到智利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委员会在关于S.P.诉澳大利亚(CAT/C/68/D/718/2015)、S.W.R.诉澳大利亚(CAT/C/68/D/855/2017)、X诉荷兰(CAT/C/68/D/863/2018)和T.M.诉瑞典(CAT/C/68/D/860/2018)的决定中,委员会认定缔约国强制遣返申诉人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

62.委员会还认定一份来文即关于H.S.诉加拿大(CAT/C/68/D/568/2013)的来文不可受理,一份来文即E.C.诉爱尔兰(No.879/2018)的来文可以受理,并终止审议M.B.诉澳大利亚(CAT/C/68/D/646/2014)、P.P.诉澳大利亚(CAT/C/68/D/746/ 2016)、D.M.D.诉澳大利亚(CAT/C/68/D/763/2016)、E.I.M.等人诉瑞典(CAT/C/68/D/773/2016)、B.诉澳大利亚(CAT/C/68/D/815/2017)、B.B.诉瑞士(CAT/C/68/D/821/2017)、Y诉加拿大(CAT/C/68/D/848/2017)、A.A.诉瑞士(CAT/C/68/D/850/2017)、N.M.诉瑞士(CAT/C/68/D/864/2018),S.B.诉瑞士(CAT/C/68/D/894/2018)、A.S.诉瑞典(CAT/C/68/D/897/2018)和N.G.诉瑞典(CAT/C/68/D/924/2019)案件。委员会还决定推迟审查一项申诉,即D.L.诉瑞典(第785/2016号)案,由下一届会议审议。

D.后续活动

63.2002年5月,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设立了一个报告员职位,负责后续落实根据第22条作出的决定,目前由海勒先生担任。2002年5月16日,委员会第527次会议确定报告员主要从事如下活动:监测缔约国遵守委员会决定的情况,向缔约国发出普通照会询问按照委员会决定采取了哪些措施;在收到缔约国答复后,或在没有收到答复的情况下,以及此后收到申诉人就缔约国未执行委员会决定发出的所有信函时,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行动;与缔约国常驻代表团的代表会晤,鼓励缔约国遵守委员会的决定,并确定由人权高专办提供咨询服务或技术协助是否适宜或可取;经委员会批准对缔约国进行后续访问;编写关于其活动的定期报告,提交委员会。

64.在第六十七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审查了与目前通过委员会后续程序监测的八个案件有关的呈件。对于就A.M.D.等人诉丹麦案(CAT/C/60/D/653/2015)作出的决定,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对话,尽管最后结果并不令人满意。委员会审查了收到的关于其他七项决定的资料,并决定继续进行后续对话。委员会还决定在提交给大会的年度报告中提及关于Aarrass诉摩洛哥(CAT/C/52/D/477/2011)和关于Asfari诉摩洛哥(CAT/C/59/D/606/2014)的决定未得到执行的情况。

65.在第六十八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审查了与目前通过委员会后续程序监测的11项决定有关的呈件。对于下述四项决定,委员会决定结束后续对话并注明案件得到满意解决:R.G.等人诉瑞典(CAT/C/56/D/586/2014)、A.N.诉瑞士(CAT/C/64/D/742/2016)、Harun诉瑞士(CAT/C/65/D/758/2016)和M.G.诉瑞士(CAT/C/65/D/811/2017)。委员会审查了收到的与下述其他七项决定有关的资料:Aarrass诉摩洛哥、RamírezMartínez等人诉墨西哥(CAT/C/55/D/500/2012)、F.K.诉丹麦(CAT/C/56/D/580/2014)、Asfari诉摩洛哥、I.A.等人瑞典(CAT/C/66/D/729/2016)、Yrusta和delValleYrusta诉阿根廷(CAT/C/65/D/778/2016)和A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CAT/C/67/D/854/2017);决定继续进行后续对话。委员会还决定要求进行后续访问,以监测关于Asfari诉摩洛哥案的决定没有得到执行的情况,并发出后续信函,要求加快执行关于Aarrass诉摩洛哥和Ramírez Martínez等人诉墨西哥案的决定。此外,它决定要求与墨西哥常驻联合国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就关于Ramírez Martínez等人诉墨西哥案的决定举行会议,就Asfari诉摩洛哥案的决定同摩洛哥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举行会晤。委员会还决定在提交给大会的年度报告中继续提及持续不执行关于Aarrass诉摩洛哥、RamírezMartínez等人诉墨西哥案的决定的情况。

66.在第六十八届会议上,拉库女士还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关于报复问题的口头报告。委员会收到了有关在未决申诉和有关决定的后续行动方面进行报复的最新情况。

67.由于第六十九届会议推迟,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没有审议与正在通过委员会后续程序监测的案件有关的进一步呈件。

68.截至2020年5月15日,委员会认定有违反《公约》不同规定的情况的来文共有158件,委员会就其中70件来文结束了后续对话,注明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或部分满意解决。更多信息见CAT/C/67/3和CAT/C/68/3号文件。

七.委员会2020年的会议

69.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委员会将在2020年再举行两届常会:第六十九届会议(2020年7月13日至30日)和第七十届会议(2020年11月9日至12月4日)。

八.通过委员会活动年度报告

70.根据《公约》第24条,委员会应向缔约国和大会提交年度活动报告。由于委员会在每一日历年11月举行的第三届年度­常会与大会的常会同时举行,因此委员会在春季届会结束时通过年度报告,以便在同一日历年内提交大会。因此,委员会在第六十七届和第六十八届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其活动的报告。

附件一

2019年5月18日至12月31日的委员、主席团成员和任务

委员姓名

国籍国

12月31日任期届满的年份

艾萨迪亚·贝尔米(副主席)

摩洛哥

2021

费利斯·盖尔(副主席)

美利坚合众国

2019

阿布德尔瓦哈布·哈尼(第19条后续行动问题报告员)

突尼斯

2019

克劳德·海勒(副主席)(第22条之下通过的决定后续行动问题报告员)

墨西哥

2019

延斯·莫德维格(主席)

丹麦

2021

安娜·拉库(报复问题报告员)

摩尔多瓦共和国

2019

迭戈·罗德里格斯-平松

哥伦比亚

2021

塞巴斯蒂安·图泽(报告员) (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

法国

2019

巴赫季亚尔·图兹穆哈梅多夫

俄罗斯联邦

2021

张红虹

中国

2021

附件二

委员(自2020年1月1日起)及主席团成员和任务(2020年1月1日至7月12日)

委员姓名

国籍国

12月31日任期届满的年份

艾萨迪亚·贝尔米(副主席)

摩洛哥

2021

克劳德·海勒(副主席)(第22条之下通过的决定后续行动问题报告员)

墨西哥

2023

埃尔多安·伊斯康先生

土耳其

2023

柳华文

中国

2021

延斯·莫德维格(主席)

丹麦

2021

伊卢加·普斯

拉脱维亚

2023

阿娜·拉库

摩尔多瓦共和国

2023

迭戈·罗德里格斯-皮松(代理报告员)(新申诉和临时措施代理报告员)

哥伦比亚

2021

塞巴斯蒂安·图泽(代理副主席)

法国

2023

巴赫季亚尔·图兹穆哈梅多夫(第19条后续行动代理报告员)

俄罗斯联邦

2021

附件三

为了使与缔约国的对话突出重点而采取的措施

1.禁止酷刑委员会将努力确保与缔约国的对话和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更加突出重点,并与其他条约机构审查协调一致。为此,委员会将在第六十九届会议期间以试行方式采取下列步骤。

协调报告前问题清单

2.在起草报告前问题清单时,应向国别报告员提供其他条约机构在过去一年内为同一缔约国发布的报告前问题清单。这将使国别报告员能够在报告之前决定如何协调禁止酷刑委员会问题清单中可能重叠的专题,例如通过删除、调整或加强这些专题等办法。此后,报告前问题清单草稿将送交其他相关条约机构的报告员,同时给出五天提意见时间。

使报告前问题清单突出重点

3.可以通过规定问题数量的上限,使报告前问题清单突出重点。这将不可避免地意味着一些专题将不得不牺牲掉。确定数量有限的问题可能会迫使秘书处和委员会委员采用更严格的优先顺序,并使用更精确的语言。建议问题数量限制在25至30个。

协调结论性意见

4.在秘书处提供的国家索引中,将提及其他条约机构发表的最新结论性意见。在为禁止酷刑委员会起草结论性意见时,秘书处将进行比较,将可能重叠的专题标示出来。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国别报告员在处理这些专题时将酌情对结论性意见的内容予以删除、调整或加强。

使结论性意见突出重点

5.鼓励拟订更具体的建议,这将为缔约国如何执行这些建议提供更好的指导。为实现这一目标,秘书处和委员会主席将收集以往结论性意见中使用过的具有示范意义的建议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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