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秘书长谨依照大会第57/202号决议规定,向大会转交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关于2014年6月23日至2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二十六次主席会议的报告。

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关于第二十六次会议的报告

摘要

大会第57/202号决议请秘书长向大会提交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关于其定期会议的报告。本文件载有关于2014年6月23日至2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二十六次会议的报告。每年依照大会第49/178号决议召开主席会议,审议大会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第68/268号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第二十五次主席会议所提建议的后续跟进情况。各位主席的决定和建议载于本报告第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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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次

导言

4

会议安排

4

大会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第68/268号决议以及人权条约机构第二十五次主席会议与统一工作方法有关的决定的后续跟进情况

6

简化报告程序

7

建设性对话

9

结论性意见

10

与缔约国的非正式磋商

11

与民间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之间的非正式磋商

12

其他问题

13

对与条约机构接触或寻求与条约机构接触的个人和团体的报复

13

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普遍定期审查司的会晤

14

结论、决定和建议

14

附件

一.为缔约国准备的关于与人权条约机构建设性对话的指导说明

20

二.结论性意见框架

23

一.导言

1. 人权条约机构第二十六次主席会议于 2014 年 6 月 23 日至 27 日在日内瓦举行。每年依照大会第 49/178 号决议召开主席会议。

二.会议安排

2. 下列机构的主席出席了会议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 Jose Francisco Cali Tzay )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 Zdzislaw Kedzia ) ; 人权事务委员会 ( Sir Nigel Rodley ) ;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 Nicole Ameline ) ; 儿童权利委员会 ( Kirsten Sandberg ) ;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 Francisco Carrion Mena ) ; 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 ( Malcolm Evans ) ;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 Maria Soledad Cisternas Reyes ) ; 以及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 Emmanuel Decaux ) 。代表禁止酷刑委员会与会的是其副主席 ( Felice Gaer ) 。

3.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条约司司长 Ibrahim Salama 宣布会议开幕 , 并向各位主席表示欢迎。他开始选举主席团成员,并提及秘书处提供的年度会议前主席和副主席的名单。根据轮换原则,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主席 Malcolm Evans 当选为第二十六次会议主席兼报告员,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主席 Emmanuel Decaux 以鼓掌方式当选副主席。

4. 第二十六次会议的主席告诉与会者称 ,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很遗憾不能亲自向各位主席致词。但是,他邀请与会者观看高级专员的一段录像致词。

5. 高级专员在录像致词中祝贺各位主席在条约机构加强的政府间进程中将条约机构作为一个体系提出来。她欢迎条约机构与人权高专办之间的天然盟友关系,共同完成了许多被认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 40 年里为权利持有人的利益首次成功加强人权条约机构。她将条约机构得到加强看作是她任期内的主要成就。高级专员强调,条约机构和人权高专办是不同和独立的行为体。联大在其第 68/268 号决议中清楚地阐明了这一点,将某些职责赋予条约机构,而将其他职责赋予人权高专办。她强调 , 条约机构和人权高专办的利益是一致的 , 但发挥着截然不同的作用 , 在秘书长向联大提交的两年期报告中会单独予以评判。因此,高级专员鼓励各位主席继续发挥领导作用,并就第二十六次会议议程中有关统一工作方法的议题得出结论,除非某个委员会随后表示其不赞成成果。

6. 在分发的完整声明中 , 高级专员补充称 , 在她整个任期期间 , 条约机构成员与人权高专办成员之间形成了非常具有建设性的关系 , 因为他们协同努力推进所有人的人权目标。她吁请各位主席在个别人权高专办工作人员受到不体面和不受尊重对待的孤立事件背景下,保持警觉,注意推动这种有力和富有建设性的伙伴关系的必要性。

7. 主席感谢高级专员在其两个连续任期内坚定拥护条约机构的工作。他随后表达了对即将离任的第二十五次主席会议主席 Claudio Grossman 的卓越领导和尽责的感谢,并感谢他向第二十六次会议与会者发送电子版致词。

8. Grossman 先生在致词中强调,第二十六次主席会议因三方面原因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这次会议标志着一年的结束,条约机构在这一年首次以一名重要角色的身份登上国际舞台。其次,会议将检验各位主席保持团结的能力。第三,会议将衡量各位主席对其自身委员会行使领导权的程度。 Grossman 先生回顾了各位主席在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如何清楚地表述切实影响条约机构加强进程及其成果的五项原则。他强调了各位主席在 2014 年 1 月刚好在最后一轮政府间协商之前在华盛顿特区通过形成共同立场,对条约机构加强进程施加了积极和权威的影响。 Grossman 先生在其致词中吁请其同僚保护在诸多不利条件下为条约机构创造的知名度和机会。他表示,现在各位主席有义务抓住为统一条约机构工作方法创造的契机,这不仅因为这是年度主席会议的任务,还因为这将增进无障碍环境、响应能力、可预测性和不歧视地保护所有人的人权。

9. 第二十六次会议主席介绍了临时议程和注解 ( HRI/MC/2014/1 ) 以及初步工作方案。他回顾称,年度主席会议的任务是简化和协调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和议事规则,并使其合理化。各位主席在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决定统一与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方法,为第二十六次主席会议议程中的结论性意见统一格式。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也鼓励条约机构统一建设性对话方法 ( 第 5 段 ) ,并通过简短、集中和具体的结论性意见 ( 第 6 段 ) 。该决议第 1 段还鼓励条约机构向缔约国提供简化报告程序。由于简化报告程序本质上与建设性对话和结论性意见也有关联,因此在第二十六次会议议程中也占据显著位置。

10. 主席告知会议称 , 人权高专办拟写了三份说明作为讨论的背景材料 ( HRI/MC/2014/2 、 HRI/MC/2014/3 和 HRI/MC/2014/4 ) 。这些材料已于年度会议 12 周前分发给各条约机构成员,以便所有主席在此期间在其自身委员会内部举行磋商。他指出,这种做法应有助于各位主席在第二十六次会议上达成有意义的成果。

11. 各位主席表示有兴趣审议对与条约机构合作的人采取报复措施的问题、条约机构体系的知晓度以及各位主席在其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项目 8 ( 其他问题 ) 下通过有关 2015 年后发展议程 ( A/68/334 , 附录 ) 的联合声明 , 然后通过第二十六次会议议程的后续跟进情况。

12. 各位主席随后开始讨论年度主席会议的周期性和时机。有人提议在第二十六次和第二十七次主席会议之间组织补充的主席会议。各位主席还讨论了举行有条约机构成员参与的补充会议的可能性,以及向联大第三委员会共同呈递条约机构年度报告的利弊。

13. 还请人权高专办探讨在人权事务委员会特别程序任务执行人年度会议举行的同时举行主席会议的可能性。

14. 主席告知与会者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表示有意在不久的将来与各条约机构主席会晤,这项提议得到了所有主席的热烈欢迎。

三.大会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第68/268号决议以及人权条约机构第二十五次主席会议与统一工作方法有关的决定的后续跟进情况

15. 各位主席对通过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一致表示满意。大多数主席还表达了对执行这项决议的承诺。

16. 每位主席都概述了他们各自委员会对此议题的讨论情况。 2014 年 4 月至 6 月期间举行会议的委员会在他们举行会议期间还讨论了该问题。其他委员会通过电子邮件交换了看法。第三类委员会还没有机会讨论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

17. 儿童权利委员会主席告诉与会者称 , 该委员会内部有关统一委员会与缔约国之间建设性对话工作方法以及结论性意见的讨论非常积极 , 并同时注意到 , 鉴于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广泛和全面性质 , 提出简短、集中和具体的结论性意见面临挑战。 关于简化报告程序,她询问,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工作人员是否有能力支持这项新的程序并同时根据标准报告程序解决缔约国报告积压的问题。

18.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主席强调 ,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并未要求定期报告 , 尽管根据该公约第 29(4) 条 ,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关于执行公约的更多信息提供了这种可能。主席进一步强调称,强迫失踪委员会成员数量较少可能会阻碍该委员会采用其他更大的委员会使用的工作方法。

19.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主席告诉其他与会者称,有必要增进对《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的批准,并吁请所有委员会在执行各自任务时将该《公约》条款和该委员会的工作考虑在内。

20. 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主席对决议表示欢迎 , 特别是向该小组委员会秘书处所给予的额外资源 , 以及决议所载能力建设一揽子方案。这二者都将加强该小组委员会执行任务的能力,以便建设和加强国家预防机制的能力。

21.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主席在强调在统一和特殊性之间保持平衡的同时 , 强调了关于条约机构加强的决议所提供的良好势头和机遇 , 并且还强调了调动整个条约机构体系快速执行决议的重要性。她呼吁所有条约机构进一步简化其工作方法,以便促进缔约国履行报告义务。她还强调了条约机构互补并增进与其他人权机制合作的必要性。

22. 禁止酷刑委员会副主席告知与会者称 , 该委员会计划在 2014 年 11 月审查其工作方法。这次审查将使委员会能够对第二十六次会议议程上的工作方法采取一种明智的立场,并从定量和定性两方面评估该委员会当前对简化报告程序的使用情况 ( 这被该委员会称之为 “ 报告之前的问题清单 ” ( LOIPR ) 。

23.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表达了该委员会对决议的积极响应。他还分享了该委员会的看法 , 即建立一个相关的条约机构体系需要时间来形成对这个体系的共同愿景。他还强调了在委员会一级预先讨论主席会议议程项目的重要性。

24.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主席满意地注意到第 68/268 号决议反映了条约机构的关键原则和观点,并告知会议称,她将在 2014 年 9 月即将举行的委员会会议上向该委员会介绍第二十六次主席会议的讨论情况。她还建议,除解决各委员会间的程序一致性问题外,主席会议还应讨论实质性和司法判例一致性问题。

25.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主席告知会议称,该委员会尚未讨论第二十六次主席会议的议程项目,但会在 2014 年 8 月举行的下届会议上进行讨论。

26. 人权事务委员会主席提到,该委员会认可大会决议,特别是为解决缔约国报告和来文积压所给予的资源。他进一步告知会议称,该委员会尚未找到机会审议第二十六次主席会议的议程项目,但会在该委员会下届会议上进行审议。

27. 在接下来的讨论中,与会者要求获悉 2015 年条约机构会议日程表以及根据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为支持条约机构的工作可获得的资源。

A. 简化报告程序

28. 2014 年 6 月 23 日和 24 日,各位主席审议了简化报告程序问题。主席提请与会者注意秘书处关于简化报告程序的说明 ( HRI/MC/2014/4 ) 。这份背景文件叙述了已经采用简化报告程序的条约机构的现行做法,并审议了统一和推广简化报告程序的要素。主席通报了简化报告程序与结论性意见在更多关注缔约国审查方面的关联。他请与会者牢记第 68/268 号决议第 16 段中对缔约国文件的字数限制,并指出该决议第 1 段和第 16 段反复要求限制报告之前的问题清单中所包括问题的数量。然后主席邀请使用简化报告程序的委员会的主席分享他们的经验。

29. 禁止酷刑委员会副主席告知会议称,该委员会为解决许多缔约国不及时答复标准问题清单的问题,以及出于与文件翻译有关的实际原因,已经采用简化报告程序并将其作为一项必要措施。尽管该委员会考虑除定期报告外对长期延迟的初步报告采用简化报告程序,但为向缔约国提供一次以标准报告程序提交全面初步报告的机会,尚未采用简化报告程序。大多数《禁止酷刑公约》的缔约国对简化报告程序反应积极。但是,强调了需要人权高专办工作人员的大力支持以根据简化报告程序编写问题清单。禁止酷刑委员会的代表进一步强调了在及时接收缔约国对报告之前的问题清单的答复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呼吁采取一种标准和一致的做法应对这项挑战。由于禁止酷刑委员会向缔约国发送的报告之前的问题清单包含 35 至 45 个问题,禁止酷刑委员会认为,根据关于简化报告程序的背景材料和高级专员关于加强条约机构体系的报告所提建议,将问题数量限制在 25 个并不可行 ( A/66/860 ) 。在建议所有条约机构考虑采用这项程序的同时,禁止酷刑委员会的代表强调了对简化报告程序进行详细质量评估的必要性,并指出,该委员会将根据之前的一次主席会议的要求开展这类评估。

30. 人权事务委员会主席告知会议称,该委员会自 2009 年开始就一直在向有大量延期报告的缔约国提供简化报告程序。他强调,需要制订明确的时限,确保报告之前的问题清单的答复的最后呈交期限和缔约国简化报告程序下的报告审议日期具有可预测性。在根据简化报告程序呈交报告时,针对具体条约的指导仍然是必要的。人权事务委员会并未打算对初步报告采用简化报告程序。人权事务委员会主席还告知会议称,如果成员国内部经磋商达成一致,该委员会可认可建议的 25 个问题限制。他还告知会议称,人权事务委员会打算在 2015 年审查简化报告程序的使用情况。

31.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主席告知会议称,由于使用简化报告程序,该委员会的效率已经显著提高。根据简化报告程序呈交的缔约国报告重点更突出,也更为简洁,因为它们直接针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他强调,人权高专办工作人员的支持对于有效执行简化报告程序至关重要。

32.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主席告知会议称,该委员会目前审议的缔约国报告是根据标准报告程序提交的初步报告。因此,该委员会没有执行简化报告程序的任何经验。但是,该委员会正鼓励缔约国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递交定期报告。

33. 值得注意的是,在随后的讨论中,没有标准简化报告程序,而是各类做法,这取决于具体委员会如何应用程序。各位主席指出,制订一个所有条约机构可使用的共同框架和时限将会非常有用。

34. 各位主席强调了各联合国实体、民间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在根据简化报告程序编制问题清单中发挥作用的重要性,并强调了确保这些行为方有效参与进程的必要性。

35.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回答了各位主席关于简化报告程序对审查的时间安排、涉及的工作量、是否可获得工作人员支持以及简化报告程序各阶段顺序的问题。着重强调的是,条约机构不必在清除积压工作之前拖延他们提供简化报告程序,以让简化报告程序可用。

36. 总的来说,各位主席欢迎针对定期报告义务使用简化报告程序。大多数主席认为,缔约国的初步报告最好根据标准报告程序提交,尽管会存在例外,但这个程序作为长期拖延初步报告的缔约国的一个选项是有利的。

37.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主席告知会议称,他们的委员会积极看待简化报告程序,并有可能在一个合理时限内向缔约国提供这项程序。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告知会议称,该委员会计划向有限数量的缔约国提供这项程序作为试点。

38. 在注意到报告之前的问题清单应当简洁和重点突出的同时,各位主席普遍认为,要求对提出问题的数量进行限制是不切实际的,将问题限制在 25 个可作为一个指示性方针,而非一项规则。会议主席在做出答复时建议,应根据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第 16 段新的字数限制对缔约国可回答多少个问题进行客观评估,以此向各委员会提供指导。

39. 已使用简化报告程序的各委员会主席告知会议称,没有向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报告的国家提供单独的指导,因此建议缔约国考虑到适用于标准报告程序的针对具体条约的指导。各位主席认为,一些委员会可能希望根据简化报告程序和新的缔约国报告字数限制修订其报告指导。

40. 各位主席审查了秘书长的说明附件三所载简化报告程序下问题清单的共同格式草案 ( HRI/MC/2014/4 ) 。在注意到报告之前的问题清单共同格式的实用性的同时,各位主席强调,这个格式只应作为条约机构的审议指南,单个条约机构应根据他们的需求和被审议缔约国的实际情况,保持问题清单结构的灵活性。

B. 建设性对话

41. 2014 年 6 月 24 日和 25 日,各位主席审议了统一条约机构与缔约国建设性对话方法的可能性。会议主席提请与会者注意秘书处关于条约机构与缔约国之间建设性对话的说明 ( HRI/MC/2014/3 ) 。他指出,第二十五次主席会议巳经决定研究书面指导、国家特别工作组、按主题分类的问题集、条约机构成员与缔约国之间公平分配时间以及关注之前建设性对话期间的结论性意见等问题。背景材料提供了对现有做法的对比分析以及一项关于建设性对话共同指导的建议。讨论期间,各位主席同意,术语 “ 建设性对话 ” 仅适用于缔约国代表团与委员会之间的口头面对面对话。

42. 各位主席表达了对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第 5 段所述目标的支持,这些目标是:让对话更有成效,最大限度利用现有时间以及能与缔约国进行互动性更强、更富有成效的对话。各位主席同时强调必须具有灵活性,以便各缔约国能够根据其特殊性制定对话形式。

43. 各位主席回顾道,在对话期间,条约机构主席承担了确保有效时间管理的职责。这将包括在必要时指导缔约国代表团和条约机构成员的发言时长。他们还同意,在这方面尽可能尊重各位主席的判断,条约机构原则上将在 2 次 3 小时的会议上和 2 个连续工作日与缔约国进行面对面的对话。还将向缔约国指出开幕词和闭幕词的可用时间。

44. 除上述达成一致的要点外,各位主席还强调了其各自委员会在国家特别工作组使用和在专题组内建设性对话结构方面的立场。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和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主席表达了如下观点:使用由一个或多个国家报告员协调的国家小组 ( 条约机构成员小组,又称国家特别工作组 ) 加强了对话质量。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告知会议称,该委员会已经以试点方式引入国家报告员制度,现在让该委员会在此时引入国家报告员制度还为时过早。目前尚未使用国家小组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的主席表示,任何对当前方法的改变都需要其委员会内部周密的考虑和讨论。目前尚未使用国家小组的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和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告知会议称,他们的委员会积极看待引入这项制度的可能性。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主席强调,委员会的规模可能是一个限制因素。他还强调了国家小组的组成不仅应考虑到地理和性别平衡,还应考虑到语言技能。

45.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和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的主席表示,他们的委员会已经根据专题组构建了与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人权事务委员会主席指出,如果在应对一个缔约国特殊情况过程中保留了改变专题组形式的考虑,那么委员会可考虑这一可能性。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主席指出,该委员会目前并未将对话中的问题分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主席告知会议称,该委员会根据《公约》条款组织了建设性对话,并未对打算做出改变。

46. 各位主席感谢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第 5 段鼓励条约机构统一建设性对话方法。在讨论后,各位主席请条约机构审议本报告附录一所载为缔约国准备的关于与人权条约机构开展建设性对话的指导说明,以提供给缔约国。

C. 结论性意见

47. 2014 年 6 月 26 日,各位主席讨论了秘书处关于结论性意见的说明 ( HRI/MC/2014/2 ) ,包括说明附录所载统一结论性意见形式的建议。

48. 各位主席欢迎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第 6 段发起的提出简短、重点突出和具体的结论性意见的呼吁。但一些主席强调,结论性意见需要尊重各自委员会的特殊性。

49. 就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可作为对话期间的讨论议题进行了讨论。一些主席赞成这种做法,而其他一些主席则指出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也可作为结论性意见中所关切问题的依据,即使在对话期间没有提出这些问题。各位主席还交流了有关在起草结论性意见时应在多大程度上反映缔约国对之前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的看法。

50. 各位主席同意,应鼓励他们各自条约机构提出建议,向缔约国提供关于执行条约义务措施的具体、可行的指导,这包括在相关情况下,有时限的目标或优先重点。各位主席认为,在结论性意见中包含衡量缔约国执行具体条约条款情况的指标提出了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51. 各位主席还同意,结论性意见应确定条约相关条款而且结论性意见中的小标题应具体。各位主席还同意,应尽可能鼓励各委员会为提高程序效率限制使用标准段落,或在特殊情况下,为确保判例的一致性和 ( 或 ) 缔约国的平等待遇,可以使用标准段落。

52. 各位主席认为,对定期报告结论性意见实施 3 300 字的字数限制没有好处。各位主席还讨论了在考虑到缔约国在给定报告周期内有效执行各项措施的能力以及在执行的紧迫性和可行性两方面需要平衡短期和长期优先重点的情况下,对各项建议区分先后秩序的提议。尽管一些委员会事实上在他们后续跟进程序背景下对建议区分了先后顺序,但大多数委员会认为,以这种方式寻求对建议区分先后顺序,会相当复杂,甚至引起反作用。

53. 此外,各位主席同意,为加强人权机制的互补性,应在缔约国审查期间审议其他人权条约机构和机制的建议,一些主席审议了结论性意见中其他条约机构和机制相关建议的系统交叉性,以提出实用性方面的问题。

54. 各位主席感谢联大在其第 68/268 号决议第 6 段中在制订共同准则阐述结论性意见方面给予条约机构的鼓励。讨论之后,各位主席请条约机构审议本报告附录二所载结论性意见框架。各位主席强调,各条约机构应保留修改框架的酌处权,以便反应各条约的特殊性。

四.与缔约国的非正式磋商

55. 2014 年 6 月 25 日,各位主席就大会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第 68/268 号决议,与缔约国举行了非正式磋商。

56. 第二十六次主席会议主席对能有机会与缔约国继续伙伴关系表示欢迎,并表示支持缔约国执行大会关于条约机构加强的决议。他对通过决议带来的机遇表示欢迎,特别是减少审议缔约国报告和个人来文积压工作所需的额外会议时间。

57. 其他主席提出了他们各自委员会对决议的看法,同时强调了其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并表明了他们各自公约的特殊性。总之,他们表示愿意根据良好做法统一确定的工作方法,提高其程序效率,并考虑到各条约截然不同的性质。特别是,各位主席将该决议看作是简化缔约国起草报告工作的一份文书,并欢迎联大批准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一揽子方案。提高知晓度、加强公约的执行以及提高国家保护制度的能力,被确认为共同的目标。

58. 缔约国认为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获得通过是一项里程碑事件。加速执行其条款被认为是实现当地加强人权保护的根本。各缔约国呼吁条约机构快速减少积压,统一工作方式包括推广简化报告程序,以及使用现代技术,例如网络播放和视频会议。多个缔约国还呼吁人权高专办通过加强能力建设,帮助各国履行其报告义务。

59. 多个缔约国强调了条约机构、缔约国和人权高专办在决议问题上截然不同的角色,并表示所有行为方需要实现作为重点问题表述的期待。

60. 2014 年 6 月 27 日,各位主席通过纽约高级专员办公室促成的视频会议举行了非正式磋商,与会代表来自未在日内瓦派驻常驻代表的国家。与会代表团对有机会与各位主席接触表示欢迎,强调了未在日内瓦派驻常驻代表的国家因能够与纽约的条约机构交流所获得的好处。

61. 代表们询问了条约机构为让结论性意见重点更加突出和对话更为平衡所采取的行动。代表们还请所有条约机构提供简化报告程序,推动能力有限的小国提交报告。此外,他们还询向了亚的斯亚贝巴准则 ( A/67/222 ,附录一 ) 的执行情况及其未来可能的修订。

五.与民间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之间的非正式磋商

62. 2014 年 5 月 26 日,各位主席与民间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举行了非正式磋商。 18 个民间组织在一份联合声明中对条约机构加强进程取得的成果表示欢迎。他们感谢条约机构成员在这个进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强调了许多重点领域供各位主席审议。

63. 民间社会代表进一步强调了统一工作方法以促进民间组织与条约机构接触的重要性。他们对各位主席在之前会议上提出的建议尚未得到推动表示关切,并表示希望大会决议获得通过能为采取行动提供新的动力。民间社会代表呼吁所有条约机构提供简化报告程序,并同时明确非政府组织如何为此进程出力。参加这次会议的民间社会与会者还强调了所有条约机构与民间组织举行闭门会议的重要性。鉴于条约机构在未来数年工作量将显著增加,他们还请条约机构探讨在两个议事厅举行会议的可能性,并鼓励条约机构制订新的办法,优化它们的会议时间。

64. ― 些民间社会代表对他们认为的一些缔约国缺乏履行报告义务的政治意愿表达了关切。在此背景下,他们呼吁条约机构审查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的形势,特别是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

65. 民间社会代表还欢迎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第 8 段强烈谴责所有对推动条约机构工作的个人和团体采取报复和恐吓的行为,并鼓励各位主席对此采取有效措施。

66. 条约机构还受到积极鼓励以签署亚的斯亚贝巴准则并采取措施确保所有成员遵守亚的斯亚贝巴准则。

67. 民间社会代表就残疾人无障碍地和平等地参与条约机构活动提出了建议。尽管对交流对话进行有系统地录制和网播使得所有国家利益攸关方能够监督和参与条约机构的工作,但仅有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提供了无障碍措施, 例如字幕和手语翻译。他们还鼓励条约机构评估其信息和通讯的无障碍情况并特别关注上传网站的文件的格式,以及推广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已经采取的绿色政策,为此使用了电子文档,而不是打印件。

68. 各位主席欢迎民间组织对条约机抅工作做出的宝贵贡献,不管是通过呈件、材料、听证会或简报会的形式。他们呼吁民间组织继续参与国家审查以及条约机构所提建议的执行工作。

六.其他问题

A. 对与条约机构接触或寻求与条约机构接触的个人和团体的报复

69. 6 月 27 日,各位主席会见了人权高专办特别程序司的一名代表 Mara Bustelo 。 Buestelo 女士提到,特别程序司从条约机构的工作中获益颇多,特别是对于他们的国家访问,并表示希望两个机制能够通过更加系统的交叉来相互增强。

70. 应各位主席的要求, Bustelo 女士向会议通报了特别程序司为解决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合作的个人和团体所遭受报复所釆取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制定处理报复个人案件的方法,关于人权维护者境况的特别报告员作为报复案件的协调员,以及向新的任务执行人提供关于在处理来文和开展国家访问时防止报复的培训。

71. 各位主席强调了所有人权机制采取全系统办法应对报复的重要性,同时表示有意制订一项反对报复的条约机构共同政策,并决定将此议题作为年度主席会议的常设议程项目。他们还建议所有尚未这样做的条约机构设立一个有关报复问题的协调中心,并决定在 2015 年第二十七次主席会议上通过一项有关报复问题的共同政策。

B. 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普遍定期审查司的会晤

72. 2014 年 6 月 25 日,各位主席会见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普遍定期审查司司长 Shahrzad Tadjbakhsh 。她强调了条约机构工作与普遍定期审查工作之间的互补性,指出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构成了普遍定期审查司讨论和建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强调了普遍定期审查司向各国发出的批准人权条约的建议。她还向各位主席介绍了人权高专办的综合办法,以后续跟进所有人权机制 ( 普遍定期审查司、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司 ) 的建议,以及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提出的建议。

73. 各位主席对各国拒绝普遍定期审查司源自条约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建议情况表达了关切。 Tadjbakhsh 女士澄清道,普遍定期审查司不允许各国拒绝建议。相反,这为各国提供了注意到他们认为在一个给定普遍定期审查周期内不能执行的建议的选项。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主席指出,有必要改善残疾人了解人权理事会工作的无障碍环境。

七.结论、决定和建议

74. 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各位主席在其第二十六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决定和建议:

一 . 各位主席在实现大会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第 68/268 号决议的目标过程中的作用

75. 各位主席表达了人权条约机构通过在其当前努力加强和增进条约机构有效运作的过程中继续审查有关应用议事规则和工作方法的良好做法,进一步将他们的工作发展为一个体系的承诺。

76. 在此背景下,各位主席欢迎联大鼓励条约机构继续加强各位主席在程序性问题方面的作用,这包括就工作方法、在所有条约机构中推广良好做法和方法、确保条约机构之间的连贯性以及实现工作方法标准化等问题形成结论。

77. 各位主席重申了他们之前得到认可的在促进代表情况和协调共同活动包括诸如审议和通过联合声明这类问题并同时尊重各条约机构的自主权和特殊性中的角色。各位主席还重申了在之前的主席会议上做出的决定,即各位主席应就整个条约机构体系中普遍存在并在之前各委员会内部得到讨论的工作方法和程序性问题采取措施,而且这类措施应得到所有条约机构的执行,除非某个委员会随后脱离这个体系。

二 . 统一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

78. 各位主席为确定良好做法,审查了第二十六次会议议程中包含的工作方法议题并通过了以下内容:

79. 各位主席欢迎联大在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方面的工作成果并最终通过了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

80. 各位主席承认并重申,加强进程能否成功取决于各利益攸关方之间为实现共同目标的建设性伙伴关系。本着这种精神,各位主席承诺共同和在其各自委员会内部审议其内容。在他们这样做的时候,各位主席支持首先实现决议的一项主要宗旨:促进加强各国履行其人权承诺。

81. 如果没有向条约机构及时和充分地分配额外的会议时间、更高水平的人员配置以及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中提出的支持,就不能实现这个目标。条约机构除其他重要职能外还必须开始消除当前积压的报告和个人来文,这是让缔约国更为有效和高效地促进保护人权的重要方面。

82. 各位主席认为,根据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的成果,应向条约机构体系提供所有从执行决议中产生的节余和额外的供资,以便补充现有的预算和预算外资源。因此,各位主席希望获得未来有关会议时间和人员支持安排的说明,并获得表明如何在提出的时限内解决工作积压的行动计划。

83. 各位主席认为,有必要向他们的委员会提供一系列统一建议,一旦他们有机会思考这些建议,即将在第二十七次主席会议上推动。各位主席还承认他们有责任继续努力统一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

84. 各位主席赞赏地注意到为帮助他们思考如何根据联大在其第 68/268 号决议中的建议加强条约机构体系而编写的文件 ( HRI/MC/2014/2 , HRI/MC/2014/3 和 HRI/MC/2014/4 ) ,以及在他们第二十六次年度会议上与利益攸关方磋商期间提出的意见。

85. 条约机构在起草问题清单 ( 报告之前 ) 过程中、在对话中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在结论性意见中,不妨利用其他人权条约机构和机制的建议,从而加强人权机制的一致性和互补性。

A. 简化报告程序

86. 各位主席提请委员会注意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第 1 段呼吁向各国提供简化报告程序。

87. 各位主席还认识到,截至 2015 年 1 月 1 日,定期报告将受到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第 16 段所述的字数限制。为应对这种变化,各位主席认可审査定期报告的各委员会应考虑在 2015 年 1 月 1 日后提供这类程序的观点。

88. 他们还认可各委员会可在其认为可加强建设性对话的特殊情况下,考虑提供简化程序以审议初步报告。

89. 各位主席认为,这类简化程序应涉及让各委员会强调他们认为的问题或主题,这将最有利于报告国关注其书面报告,并且不损害随后国家或条约机构在该进程内所提重要问题的可能性。

90. 为帮助他们这样做,各位主席提请条约机构注意禁止酷刑委员会和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做法所提供的范例,并相信这些范例包含了在制订针对具体国家的报告准则中可采用的要素。

91. 各位主席鼓励已从简化报告程序中获益的条约机构评估其好处和挑战,以便所有委员会都可复制这方面的最佳做法。

92. 各位主席还认可,各国可选择不利用简化程序,但不妨继续根据各条约机构的报告准则提交报告。各位主席认为,各条约机构可考虑修订其现有的报告准则,以便确保各缔约国能够提交既符合这些准则,又符合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第 16 段所述字数限制的报告。

93. 各委员会不妨考虑对报告程序各阶段进行排序的必要性,这包括通过问题清单,以便促进及时和富有成效地审查缔约国报告。

B. 建设性对话

94. 各位主席赞同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第 5 段中所述目标 , 这包括让对话更加有效 , 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时间 , 并能与缔约国进行互动性更强、更富有成效的对话。各位主席强调各条约机构应根据各公约的特殊性灵活开展对话。

95. 各位主席在回顾各委员会主席有责任确保对话以建设性、有效和高效方式开展的同时,请他们的委员会考虑将以下内容作为这类办法的要素。

96. 对话通常为两次会议 , 时长为 3 小时 ,如 可能 , 在两个连续工作日举行。在委员会认为适当且可行时,可另外再召集一次时长 3 小时的会议。

97. 告知缔约国有关对话结构的信息,指出他们的开幕词发言时限 ( 15 至 30 分钟 ) 和闭幕词发言时限 ( 最多 10 分钟 ) ,以便节省出时间供缔约国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直接交流。

98. 使用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成员协调的国家小组作为加强这些已采取这种办法的委员会内部对话质量和覆盖面的一种途径,已经表现出可取性。

99. 在必要时,在主席指导下对条约机构成员和缔约国发言施加时间限制。

100. 关于定期报告的对话重点是条约机构确认的议题或优先主题。这类优先问题可包括之前的结论性意见 , 问题清单中确认的问题以及委员会注意到的缔约国国内可能的最新发展情况。

101. 作为向缔约国提供的辅助和援助,应向缔约国提供有关建设性对话的指导说明,其草案载于本报告附录一。

C. 结论性意见

102. 各位主席支持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第 6 段做出的呼吁 , 即结论性意见应简短、重点突出和具体 , 同时考虑到各相关委员会的特殊性和任务规定。

103. 各位主席还认为,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作为对话期间讨论的议题将有所裨益,并认为这应作为通常做法。

104. 各位主席鼓励条约机构提出的建议为履行条约义务提供具体和可行的措施指南 , 这包括有时间限制的目标 , 或在相关情况下任何优先事项。在此背景下,各位主席请条约机构在其结论性意见中指明讨论的相关条约条款,并制订缔约国可能需要的有关立法或结构性改变的指南。在将其作为辅助说明的情况下,各位主席欢迎在结论性意见中将小标题的使用作为一项标准。

105. 鼓励条约机构仅在程序上方便或在特殊情况下使用标准段落 , 以确保司法判例的一致性和 ( 或 ) 缔约国的平等待遇 , 这种做法是可取的。不鼓励条约机构经常性地在其结论性意见中包含标准段落,除非在必要情况下。

106. 各位主席深受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第 6 段的鼓舞,认可了本报告附录二所载结论性意见框架,这可以理解为根据各条约机构保持框架灵活性的需要,以便让他们的结论性意见尊重并反映各公约及条约机构的特殊性。

三 . 报复

107. 各位主席强烈谴责对那些与条约机构接触的个人进行恐吓和报复的行为。

108. 各位主席还欢迎联大在其第 68/268 号决议第 8 段中强烈谴责针对那些为条约机构工作作出贡献的人和群体进行恐吓和报复的所有行为,并支持大会呼吁各国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并消除此类侵犯人权行为。

109. 各位主席请所有尚未这样做的条约机构委派一名负责报复问题的报告员,这名报告员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防范和调查恐吓或报复行为,并追究此类事件的责任。

110. 各位主席进一步决定将报复问题作为年度主席会议议程的一项常设项目,并与其他致力于保护人权维护者和其他权利持有者免受报复的机构接触。

111. 为形成针对报复问题的全系统做法 , 各位主席还决定在其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制订并通过一项反对报复的条约机构共同政策。这类政策应是相关联合国人权机制针对报复问题更普遍做法的一部分。

四 . 缔约国逾期报告和不报告

112. 各位主席重申了第二十五次主席会议决定将缔约国逾期报告和不报告作为年度主席会议议程的常设项目 , 并将逾期报告和不报告情况写入年度会议报告。各位主席欢迎执行其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即人权高专办在其网站上公布有关缔约国及时、逾期和不报告的情况。他们建议随时对该网页进行维护和更新。

五 . 年度条约机构主席会议

113. 各位主席建议应重新审查他们的年度会议安排 , 以便确保在条约机构体系和人权高专办年度工作周期最适宜的时间点举行会议。

114. 此外,各位主席建议每年再额外召集一次涉及条约机构成员的会议。

六 . 第二十七次主席会议议程

115. 在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 各位主席决定第二十七次年度会议议程项目除其他以外 , 将包括以下项目 :

(a) 后续跟进第二十六次年度会议上讨论的有关统一工作方法的实质性项目 ;

(b) 条约机构体系有关恐吓和报复的共同政策 ;

(c) 可能的统一磋商进程以详细讨论一般性评论;

(d) 缔约国逾期和不报告问题 , 自第二十六次年度会议推迟的报告 ;

(e) 审查第二十五次年度会议上通过的有关 2015 年后发展议程主席联合声明的进展情况。

(f) 根据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在能力建设和技术合作领域的援助。

七 . 年度主席会议的地点

116. 日内瓦一直是传统的年度主席会议举办地。 2010 年 , 各位主席决定将会议放在各区域举行。在此背景下,布鲁塞尔 ( 2010 年 ) 和亚的斯亚贝巴 ( 2012 年 ) 都举行过会议。 2013 年,为让各位主席与有关条约机构加强政府间进程接触,在纽约召集了会议。

117. 为在纽约保持与各国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对话,各位主席建议,在秘书长向联大提交有关条约机构加强的两年期进展报告的年份,在纽约举行年度会议。

118. 各位主席还建议会议在日内瓦、纽约和各地区轮流举行。在这方面,各位主席建议第二十七次会议在纽约举行,具体时间根据可用资源待定。

八 . 第二十七次会议主席兼报告员及副主席兼报告员

119. 各位主席决定 , 根据轮换和将新的委员会列入名单的原则 , 2015 年第二十七次会议的主席兼报告员为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主席 , 副主席兼报告员为人权事务委员会主席。

附件一

为缔约国准备的关于与人权条约机构开展建设性对话的指导说明

人权条约机构通过一项包含与相关缔约国代表开展建设性对话的进程审查缔约国报告。这项对话有助于条约机构了解和审查缔约国国内的人权状况,因为这与相关条约有关。这还被作为条约机构结论性意见的依据。建设性对话为缔约国接受有关履行其国际人权承诺的专家建议提供了一次机会,这可帮助他们在国家一级执行条约。

缔约国参加建设性对话的代表团构成

条约机构鼓励参加建设性对话的缔约国代表团由一名负责执行各条约的国家高级官员率领。条约机构还鼓励缔约国在其代表团中尽可能包含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代表,这些代表来自负责相关条约执行工作的重要行政和其他主管部门,并同时考虑到专门知识和性别方面的平衡。缔约国也可考虑在其代表团中包含其他相关机构或实体的代表。

条约机构根据相关条约机构确定的顺序审议缔约国报告 , 这通常以提交顺序为依据。一旦确定审议一国缔约国报告的日期,将在拟议会议之前至少六个月向相关当局发出邀请。会议日期 ( 建设性对话将在此期间举行 ) 只有在根据委员会决定的特殊情况下才能更改。

国家报告员和条约机构国家小组

条约机构可指定成员作为国家报告员 , 国家报告员将作为向缔约国代表团介绍和协调建设性对话的协调人。条约机构也可决定委派一个更广泛的小组担任这一职责。这类小组的组成将主要兼顾专门技术、语言、地理和性别平衡。

国家报告员 ( 或为此目的建立的小组内的对应人物 ) 通常将承担筹备与某缔约国开展建设性对话的首要职责。这包括事先就将审议的任何优先领域或议题进行磋商和协调,以便鼓励委员会成员在给定的范围内避免重复和出现差距。在必要时,任何条约机构成员都可提出补充性问题。

根据关于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 “ 亚的斯亚贝巴准则 ( A/67/222 and corr.1 ,附录一 ) 和条约机构规则,作为正在审查的缔约国国民的条约机构成员不参与整个进程,这包括建设性对话和通过结论性意见。

建设性对话期间条约机构主席的角色

条约机构主席负责确保与缔约国的对话以一种交互、有效、高效和尊重的方式进行。

建设性对话形式

与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通常为两次会议 , 时长为 3 小时 , 通常在两个连续工作日举行。在委员会认为适当且可行时,可另外再召集一次时长 3 小时的会议。

对话的重点

在有关初步报告的对话期间 , 条约机构希望涵盖大多数或所有条约条款以及委员会确定的任何主题重点或挑战。关于定期报告的对话重点是条约机构确认的议题或优先主题。这类优先问题可包括之前的结论性意见、问题清单中确认的挑战以及委员会注意到的缔约国国内可能的最新发展情况。

对话的分组

条约机构成员提出的问题可按条款、主题或次主题进行分类 , 同时反映各条约的实质性条款。根据缔约国的反馈,将举行更多对话,直到涵盖所有分组,同时牢记必须给予缔约国合理时间,以答复条约机构成员提出的问题。条约机构成员可对缔约国的答复提出后续问题。

时间分配

各条约机构主席负责及时实施程序 , 包括确保尊重确定的时间限制。将向缔约国提供有关对话结构的信息,指出他们的开幕词发言时限 ( 15 至 30 分钟 ) 和闭幕词发言时限 ( 最多 10 分钟 ) ,以便节省出时间供缔约国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直接交流。

建设性对话期间使用的语言

根据大会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的有效运作的第 68/268 号决议第 30 段 , 条约机构将使用三种正式工作语文 , 并在例外情况下 , 由相关委员会确定可提供第四种正式语文 , 以便利条约机构成员之间的交流 , 同时不妨碍每个缔约国口头和书面以联合国六种正式语文中的一种与条约机构互动。

如果缔约国代表团希望携带自己的口译员将一门语言翻译为正式语文之外的语文,则应在建设性对话开始前至少四周提请秘书处注意。

会议的公开性质

与条约机构的建设性对话在公开会议中举行。联合国应提供秘书处新闻部编写的会议摘要以及以条约机构工作语言之一编写的简要记录。

观察员 , 例如联合国和民间社会、学术界和其他领域的代表 , 只要得到事先认可 ,即 可参加公开会议。为参加条约机构公开会议,观察员无需获得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核证或向它们提交资料。

在得到许可时 , 只要不干扰会议 , 允许对公开会议进行网播、录音和录像。更多有关联合国媒体政策与核准采访的信息见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网站 ( unog.ch ) 。

根据大会第 68/268 号决议第 29 段 , 在建设性对话背景下 , 必须采用无障碍环境和合理便利原则。这需要采取各类措施,除其他外,例如获得物理空间、信息、通讯和手语翻译的机会。

背景文件

关于条约机构对缔约国审查的背景文件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网站 ( www.ohchr.org ) 。会议室内不分发副本。

核证

要求缔约国在会议开始前至迟两周通过照会形式向各自条约机构秘书处提交代表团成员名单 , 以安排发放进入联合国大楼的出入证。代表团残疾成员可根据指导说明 ( http://goo.gl/g6f6Gh ) 的解释阐明其便利需求。根据各自条约机构秘书处的确认,通常可在各条约机构会议开始前的星期五在威尔逊宫保安处或万国宫 Pregny 大门领取出入证。

条约机构秘书处的技术性介绍

各条约机构秘书处在各条约机构会议前向缔约国做技术性介绍 , 以在建设性对话之前提供缔约国可能需要的更多信息。

附件二

结论性意见框架

A. 导言

导言应叙述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的步骤 , 包括报告提交日期、相关文件、会议、结论性意见通过情况以及代表团组成情况。

这还应包括对整体报告程序性质的思考和任何其他介绍性问题。

B. 积极方面

本节为承认相关积极措施提供了机会 , 这包括立法、行政、计划性或制度性进步 , 以及缔约国在报告期间批准国际文书的情况。

本节还可指出在执行委员会之前所提建议方面取得的进展。

C. 首要关切问题和建议

在本节开始部分 , 如果合适 , 委员会可谈及影响公约执行的结构性障碍或其它因素。

本节内容可根据委员会需求分组叙述,分组需考虑到就之前结论性意见所采取措施,并考虑到跨领域问题。

各类关切和建议可按条目、主题、标题或小标题进行分组。

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最好在对话期间予以讨论。

应简要叙述各类关切,并随后以黑体字阐述相关建议。

建议应避免不必要地重复关切声明中已经包含的信息。

在适当时候,关切和 ( 或 ) 建议可参考之前委员会的建议 ( 例如在之前的建议只得到部分或根本未得到执行的情况下 ) 。

应简洁陈述建议以提供具体、可采取行动的指导,并可指明执行措施的时限。

因相关人权关切的严重性而需要重点关注的建议,可明确指出。

鼓励各委员会考虑到联合国人权系统提出的相关建议。

D. 建议的执行、传播和后续跟进

在本节 , 委员会谈及确保缔约国采取所有适当措施的必要性 , 以确保通过易于理解的形式向所有相关当局和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转交的建议得到充分执行。

委员会在其认为适当时,还可请缔约国让国际机构、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行为体,包括非政府组织,参与结论性意见的执行。

委员会还可确定需遵照具体后续程序的建议,并阐明其包含的内容。

委员会在存在任何后续程序时,还可请缔约国报告为执行建议所采取的措施。

委员会还应确定提交下一步报告的到期时间。

委员会还可对分发结论性意见的安排做出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