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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的报告

送文函

5

提请各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6

决定

6

组织和其他事项

1-16

6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

1

6

会议开幕

2-10

6

出席情况

11

8

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12

8

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13-16

8

主席关于第二十六届会议至第二十七届会议期间所从事活动的报告

17-19

9

审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20-354

9

导言

20-21

9

审议缔约国报告

22-354

10

合并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苏里南

22-72

10

合并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报告

圣基茨和尼维斯

73-118

16

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比利时

119-170

20

突尼斯

171-210

26

赞比亚

211-260

30

目录(续)

章次

段次

页次

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乌克兰

261-301

36

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丹麦

302-355

41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356-362

48

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363-375

49

《公约》第21条执行情况

376-384

53

特别会议和第二十八届会议临时议程

385

54

通过报告

386

54

附件

订正报告准则

56

第二部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的报告

送文函

纽约

联合国秘书长

科菲·安南阁下

阁下,

谨提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其中规定,根据公约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应就其活动,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2002年6月3日至21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了第二十七届会议。委员会在2002年6月21日第567次会议上通过了该届会议的报告。现将委员会的报告随函附上,请转递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主席

夏洛特·阿巴卡(签名)

2002年9月15日

第一章

提请各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决定

第27/I号决定

委员会的报告准则

委员会决定通过关于缔约国报告的订正准则(见附件)。

第27/II号决定

委员会决定在其2003年1月第二十八届会议期间,与非公约缔约国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章

组织和其他事项

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

1.截至2002年6月21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闭幕之日,大会1979年12月18日第34/180号决议中通过并于1980年3月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共有170个缔约国。按照《公约》第27条,《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

B.会议开幕

2.委员会于2002年6月3日至21日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第二十七届会议。委员会举行了18次全体会议(第550至567次),并举行了19次会议,以讨论议程项目5和6。

3.会议是由委员会主席夏洛特·阿巴卡尔(加纳)主持开幕的,她于2001年1月在委员会第二十四届会议上当选为主席。

4.秘书长代表兼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卡罗琳·汉纳女士在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上发言时欢迎委员会所有成员来到联合国总部。她提到4月22日至24日在瑞典隆德Raoul Wallenberg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研究所举行的讨论会。大多数成员都出席了该讨论会,讨论委员会的工作方法。讨论会上通过的一些决定载于秘书长关于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的报告(CEDAW/C/2002/ll/4)中。

5.汉纳女士报告了自委员会第二十六届会议以来举行的几项活动和提高妇女地位司与关于两性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的特别顾问办公室进行的活动。妇女地位委员会于2002年3月4日至15日和3月25日举行其第四十六届会议。

6.人权委员会所通过的几项决议和决定特别提到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工作和所有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尤其是,在关于人权和赤贫的第2002/30号决议中,人权委员会要求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报告时考虑赤贫和人权问题;在关于妇女平等拥有、取得和控制土地以及有平等权利拥有财产和获得适当住房的第2002/49号决议中,人权委员会鼓励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将本决议的内容纳入其工作中;在关于消除对妇女暴力的第2002/52号决议中,人权委员会提醒各国政府必须充分履行按《公约》承担的有关取缔对妇女暴力的义务,其中考虑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一般建议19。秘书长代表还着重提到了关于人人有权享有最高标准的身心健康的第2002/31号决议,其中人权委员会设立了健康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并请报告员考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第12条的一般建议24。

7.秘书长代表还指出,在人权委员会最近一届会议期间,她有机会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主席一起参加由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和非政府组织妇女地位委员会举办的打击种族主义和促进妇女权利的小组讨论会。

8.汉纳女士指出,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于2002年4月8日至12日在马德里举行。汉娜·贝亚特·舍普-席林代表委员会出席了会议。舍普-席林在世界大会的主要委员会上发言,说明委员会所作的贡献。世界大会通过了结果文件,其中提请注意老龄妇女的特殊需要,除了其他原因之外,这种需要源于其生活方式与男子不同。

9.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于2002年5月8日至10日举行,里贾纳·塔巴雷斯·达席尔瓦代表委员会出席特别会议,说明对特设全体委员会所作的贡献。塔巴雷斯·达席尔瓦女士参加了题为“妇女和儿童:国际法与国家实况”的小组讨论会。该讨论会由关于两性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的特别顾问办公室、提高妇女地位司、法律事务厅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举办。

10.汉纳女士指出,关于两性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的特别顾问办公室和提高妇女地位司在委员会会议期间继续利用各种机会鼓励批准《公约》和《任择议定书》,以及接受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两个办公室还试图鼓励定期报告和在缔约国执行《公约》实质性条款。她指出,她曾经与委员会主席和妇女权利科科长简·康纳一起参加在斯德哥尔摩瑞典议会举行的讨论会,讨论委员会有关瑞典报告的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妇女权利科科长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政府官员提供了关于《公约》的训练,而且妇女权利股的一名工作人员参加了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在吉隆坡举办的关于拟定开发计划署促进亚太地区两性平等方案下一阶段工作的会议。委员会的一名成员斯吉阿姆西亚·艾哈迈德也参加了该次会议。

C.出席情况

11.委员会的23名成员出席了第二十七届会议。埃玛·阿维热从6月12日至21日,内拉·贾布尔从6月17日至21日,萨维特里·古纳塞克拉从6月10日至21日出席了会议。由于入境签证迟发,约兰达·费勒·戈麦斯从6月17日至21日出席了会议。

D.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12.委员会在第550次会议上审议了临时议程和工作安排(CEDAW/C/2002/II/1)。通过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委员会在第二十六届会议至第二十七届会议期间所开展的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6.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7.特别会议临时议程和第二十八届会议临时议程。

8.通过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报告。

E.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13.委员会于2002年2月4日至8日召集会前工作组,编写与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审议的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

14.按照大会2001年12月24日第56/229号决议的授权,会前工作组与特别会议会前工作组举行了会议。委员会下列10名成员参加了工作:夏洛特·阿巴卡尔(非洲)、伊万卡·科尔蒂(欧洲)、约兰达·费勒·戈麦斯(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罗莎琳·黑兹尔(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罗萨里奥·马纳洛(亚洲)、戈兰·梅兰德(欧洲)、马维维·姆亚卡亚卡·曼奇尼(非洲)、弗朗西斯·利文斯通·拉戴(欧洲)、塞尔米拉·雷加索利(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申海洙(亚洲)。

15.工作组编写了与以下5个缔约国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比利时、丹麦、突尼斯、乌克兰和赞比亚。

16.会前工作组主席梅兰德先生在6月3日第550次会议上介绍了集团的报告。

第三章

主席关于第二十六届会议至第二十七届会议期间所从事活动的报告

17.委员会主席阿巴卡尔女士报道说,她出席了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她在会议上发言并参加小组讨论。她还参加一个由非洲统一组织主办并有非洲缔约国代表参加的会议,她在会议上讨论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缔约国的报告义务。她还提请注意提高妇女地位司按照缔约国的要求提供的技术援助。主席还参加于3月8日专门为阿富汗妇女举办的国际妇女节的庆祝活动,在会议上宣读了委员会第二十六届会议通过的声援阿富汗妇女的函电。

18.阿巴卡尔女士向委员会通报了她参加人权委员会第五十八届会议的情况以及该届会议的附带活动。她告知委员会,应设法使驻日内瓦的人权机制和非政府组织更好地认识委员会的工作,除其他之外,特别是通过因特网技术使其认识委员会的工作。

19.主席向委员会通报了她参加多数成员均出席的拉乌尔·沃伦贝格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研究所讨论会之后的活动,继该讨论会之后,她立即同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以及该司妇女权利处处长一道前往斯德哥尔摩,参加在瑞典举行的为期半天的讨论会。该讨论会是为非政府组织举行的,内容涉及委员会就该缔约国报告所作结论性评论的落实。她指出,参加讨论会的人很多,而且各方对公约、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在瑞典所做工作很感兴趣。主席还会见了瑞典议会议长以及对委员会工作非常感兴趣的几位政府部长。阿巴卡女士指出,她在瑞典开展的活动清楚表明,委员会应考虑建立一个机制,就其关于各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评论开展后续行动。她表示,这将是第一次委员会间会议的一个讨论议题,该会议将紧接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之后,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举行;届时她和科尔蒂女士以及冈萨雷斯女士将代表委员会出席会议。

第四章

审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A.导言

20.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审议了七个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初次和第二次报告;一个缔约国合并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报告;三个缔约国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以及一个缔约国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21.委员会就所审议的每个缔约国的情况编写了结论意见。下面载述由委员会成员编写的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以及各缔约国代表的介绍性发言摘要。

B.审议缔约国报告

1.合并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苏里南

22.委员会2002年6月7日和13日第557、558和566次会议(CEDAW/C/SR.557、558和566)审议了苏里南合并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SUR/1-2)。

缔约国的介绍

23.苏里南代表在介绍报告时说,苏里南政府非常认真地看待性别发展和性别政策。1983年,政府成立了正式的妇女局。1998年,全国性别事务局归入内务部。政府参加了各次国际妇女问题会议,会议的建议给政府的性别政策提供了宝贵投入。2002-2005年宣言中专门有一段论述性别问题。还参照《北京行动纲要》和《加勒比共同体北京会议后行动计划》,制定了2000-2005年期间性别问题综合行动计划。设立了一个性别管理系统,管理和协调政府各部内的性别行动计划,确保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2001年,内务部成立了性别立法委员会,负责提供咨询,并根据公约和《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拟定立法。

24.为了提供现行性别政策的背景情况,该代表介绍了该国社会经济状况和政治状况。她尤其介绍了目前经济危机对社会各阶层和妇女生活的严重影响。

25.男女平等原则已经列入宪法。宪法禁止以性别为理由进行歧视。如果妇女因性别而遭到歧视,她可以诉诸法律,上告普通法院。

26.苏里南的妇女和男子都平等地获得教育,这一点得到宪法保障。各级教育几乎完全是国家资助,原则上,人人享有免费教育,但目前的经济危机可能改变这种情况。该代表指出,目前没有辍学数据,但女生常因怀孕而辍学。为鼓励少龄母亲完成学业,1989年,政府开办了学生-母亲项目。1992年,该项目转由非政府组织执行。该代表通知委员会,苏里南已经拥有一个相当发达的公共保健系统。不过,自1990年代初贫穷加剧以来,能够到医疗设施就诊的人数减少。截至2002年,共有大约6 000人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年轻人中,受感染的妇女多于男子。为防治这一疾病,政府在政策、研究和教育领域开展了若干活动。

27.该代表指出,宪法保障妇女有权参加选举和竞选,在苏里南选举制度中,妇女可以参加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在全国一级,妇女参与政治的人数从1991年的10%增加到2000年的19.6%。女性在本届政府中任职的比例为18%,15名大使中有3名是妇女。妇女在决策职位上人数较少,原因是心理和文化方面的一些因素。要从本质上研究妇女参加政治生活人数有限的原因。为改进这一情况,政府开展了许多活动,其中包括印制手册,塑造妇女的积极形象。

28.该代表通知委员会,1993年警察报告中有93%涉及虐待问题,尤其是妇女被丈夫或伙伴虐待。司法和警察部、内务部、社会事务和住房部都发挥重大作用,打击对妇女施暴的现象。例如,司法部参加了所有立法改革委员会。内务部通过其全国性别事务局,协助开展活动,在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提供看护、咨询和培训。该代表告诉委员会,国会议员在2000年接受了培训,以筹备拟订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维护妇女权利的立法。若干非政府组织也积极参加社区方案,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29.该代表最后指出,国家性别政策涉及公约提到的所有领域。她还重点介绍了政府为编写报告同民间社会进行的富有成果的合作。非政府组织发挥重要作用,推动在全国实现男女平等,并积极参加现行全国性别政策的拟定和执行。

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导言

3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1993年毫无保留地批准公约,赞扬它提交了合并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报告虽然提交较迟,但遵守了委员会关于编写初次报告的准则。

3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以内务部部长为首的高级别代表团,感谢代表作口头介绍,就苏里南执行公约的现状提供了新的资料,并答复了委员会口头提出的一些问题。委员会欢迎该部长宣布,苏里南下次定期报告将在2003年2月提交给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在该报告中对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完满的答复。

32.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打算采取行动,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积极的方面

3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同民间社会,尤其是非政府组织合作,起草报告。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确认非政府组织在维护妇女权利和推动男女平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3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现已实行性别管理系统,协调政府各部内部行动计划和性别倡议的执行。委员会还欢迎苏里南拟订并通过了性别问题综合行动计划(2000-2005年)。该计划参照了《北京行动纲要》、《加勒比共同体北京会议后行动计划》和苏里南国内的优先事项。

35.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于2001年成立了性别立法委员会,负责起草注重性别问题的立法,审查与国际男女平等公约有关的法律草案,并就新的立法提出建议。

3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支持从人权角度促进发展,其中人权教育是关键。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设立人权教育项目,提高人们对人权文书重要性和落实人权文书的必要性的认识。委员会希望,对公约的宣传是这一项目的一环,希望通过下次定期报告了解项目产生的影响。

37.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在国际一级赞助和推动解决老年妇女问题。

3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行动和措施,打击惩罚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尤其是家庭暴力,并期待加强这一领域的活动。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39.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公约还没有纳入国内立法,而且尚未在国内立法中订立任何国内补救办法来执行宪法中关于禁止性别歧视的规定。

40.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步骤,把公约纳入国内法,并实施程序,使妇女能够有效地执行关于禁止性别歧视的禁令。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实施各种方案,使人们了解公约、宪法和此类补救办法。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这一方面的进展情况,包括说明妇女在国内法庭上是否引用公约和宪法。

4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人事法》、《身份法》、《国籍和居住法》和《选举法》等国内法律中有一些歧视妇女的条款。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为消除对妇女歧视进行的法律改革进展缓慢。委员会尤其指出,把性别歧视定为刑事犯罪的《刑法》修正案已经于1993年提交给国务理事会,但仍没有获得通过。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现行法律,修订歧视性条款,使其符合公约和宪法,确保国内所有立法同国际公约相吻合。

43.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处理性别问题的不同机制之间显然缺少协调;职责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可能会给公约的有效执行带来障碍。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明确确定处理性别问题的不同机制的任务和职责,以及这些机制之间的相互协作。

4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负责拟定和执行政府性别问题政策的内务部全国性别事务局没有充分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来履行其工作。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自1995年以来,全国增进和保护基本人权研究所没有开展任何活动,而这可能会给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造成不良影响。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全国性别事务局提供足够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扩大它的影响和提高它的效力,确保有效执行政府两性平等政策和方案。委员会还鼓励政府所有部委把性别工作纳入主流。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措施,恢复国家促进和保护基本人权研究所,并确保该研究所把性别观点纳入其工作主流。

47.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人们的成见根深蒂固,损害到妇女和女童的权利,而且该缔约国显然认可出于这些心态而让妇女有限地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

4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改变人们有关男女的作用和责任的陈旧观念,包括针对妇女和男子以及新闻界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委员会强调,若根据公约制定男女平等政策,就要承认,妇女在社会上可以发挥各种各样的作用,她们不仅起母亲和妻子的重要作用和完全负责照管儿童和家庭,而且在各自社区和整个社会中也是独立的个人和行动者。

49.委员会关切的是,剥削卖淫者的人所受惩罚很轻,而且剥削卖淫者的人不受起诉。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贩卖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在法律上尚未定性,而且也未得到应有的注意。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这一问题被视为有损社会风化罪,而不是视为人权问题,而且由于缺乏数据而未予以处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鉴于贩卖人口严重侵犯人权,对贩卖人口行为最高处以5年监禁的惩罚或许过于宽大。

50.委员会建议为贫穷所迫卖淫的妇女制订行动方案,并采取各种政策,确保起诉并更严格惩处剥削卖淫者的人以及涉及剥削童妓的成年人。委员会还建议制订禁止贩卖妇女的综合战略,其中应包括起诉和适当惩罚犯罪者,保护证人,并使为贩卖活动所害的妇女和女孩得到康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重对贩卖女行为的惩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全面资料,说明卖淫及贩卖妇女和女孩的情况,使委员会更好地了解在苏里南境内这些问题的严重程序。

51.尽管政府各部积极努力,对付暴力行为并保护妇女和儿童免受各种形式精神和肉体虐待之害,也尽管非政府组织和社区团体对此问题开展了工作,但委员会仍然表示关切的是,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在苏里南是一种严酷的现实。但委员会感到鼓舞的是,向警方报告发生暴力行为的妇女所占百分比很高。这表明妇女对此侵害妇女行为的认识有所提高。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1998年的研究报告,50%的妇女表示工作场所存在性骚扰行为,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工作时遭受性骚扰。

5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并按照《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1 高度优先采取措施,对付家庭和社会上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将1996年12月9日第8212号法令规定的社会风化问题政府委员会的报告的资料载入第三次定期报告之中。委员会还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它是否如报告所述,已设立一个国家委员会,负责编列关于对妇女施暴问题的立法清单,并审查此种立法是否与各条约相一致,此外报告在这方面已取得的任何进展。

53.委员会关切的是,婚内强奸没有被定为犯罪,而且有关此种形式的家庭暴力,所掌握的数据不足。

54.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对犯罪人提出起诉,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此种形式家庭暴力的数据。

55.委员会指出,必须确保妇女尽可能广泛地参与,在苏里南所有各级都具备充分的代表性,因此委员会对妇女在政治和经济结构的决策机构中代表人数不足的情况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有众多的妇女参加外交职业培训方案,但妇女参与高层外交事务的程度很低。

56.委员会建议采用各种战略,增加妇女在所有级别和所有领域决策机构中的人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增加妇女在政府、政府机构、公共行政和外交使团决策机构的人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为妇女举办特别培训方案,并经常开展提高这方面认识的运动。

57.委员会关切的是,在有些教育机构中,未成年母亲不一定能回初中念书,因为人们认为“年轻母亲会对其他女孩产生不良影响”,但不会阻止未成年父亲上学。

5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学校课程中纳入适合于年龄的性教育,并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以防止未成年怀孕。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旨在防止未成年怀孕方案所产生的作用。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禁止学校阻止年轻母亲和未成年怀孕女孩上学。

59.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歧视的习俗和某些合法劳动条款可导致在生殖健康和妇产健康方面对女工的歧视,并注意到在公务员系统中,结婚或怀孕的妇女受到歧视。委员会注意到缺乏关于弹性工作时间的条例,雇主有权减少在享受产假年份内的休假天数。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1条废除歧视性劳动立法,并确保女工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工作条件和社会安全福利,以及在孕产方面得到保护,免遭公约第4条第2段所述的歧视。

6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染率有所增加,而且艾滋病毒呈阳性的人中,多数为15至29岁的年轻人,受感染女孩的年龄往往小于男孩。

6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处理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性别方面问题,包括男女之间的权力差异,因为这种差异往往妨碍妇女坚持采用安全、负责的性行为。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紧努力,提高妇女和女孩的认识,并教会她们采取自我保护的方式。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妇女和女孩享有保健和社会服务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6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刑法中载有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包括禁止为预防怀孕目的而陈列和提供避孕药具,虽然这些条款并没有实施。委员会注意到,男性使用避孕套的比率非常低,因而对于避孕只针对妇女的现象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注意到,没有提供资料和统计数字来说明有关妇女健康的其他重要方面,包括更年期、卵巢癌和滥用药物(包括烟草),以及妇女的精神和心理健康。

64.委员会建议,废除限制计划生育活动的法律。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向妇女和男子提供关于计划生育的资料,并实施各种方案,鼓励男子承担计划生育的部分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第12条的重要性,并促请缔约国按照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4实施各项政策和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尽资料,说明对妇女健康很重要的其他领域。

65.委员会关切苏里南沿海平原和内地农村妇女的状况,尤其是土著的美洲印地安人和黑奴后代的处境,由于基础设施很差,市场有限,在获得和利用农用土地和农业信贷方面受到障碍,文盲率高、不懂现有的规章制度,缺乏服务以及环境污染,她们的处境很不利。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些领域都严重缺乏具体的政策,包括计划生育和预防艾滋病毒等性传染病蔓延的政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农村地区妇女的工作未被视为生产劳动,而且几乎没有任何妇女在地方政府机构任职。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没有提供详尽资料说明农村地区老年妇女的处境。

6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充分重视农村妇女,包括老年妇女,尤其是美洲印第安人和黑奴后代妇女的需求,确保她们从各个领域的政策和方案中受益,尤其是获得保健、教育和社会服务以及参与决策。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详尽资料。

67.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报告缺乏详尽资料,按照《公约》第15和第16条说明妇女尤其是未婚妇女采取法律行为的能力。它还感到关切的是,有关社区的结婚年龄非常低。

68.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5和第16条审查婚姻法,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入更多资料和数据,包括司法判决,说明涉及妇女常住权、户籍地和迁移的案件,以及与其子女相关的案件。此外,委员会还请该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婚姻法改革的进展情况。

69.委员会估计缔约国考虑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接受对《公约》第20条第1款有关委员会开会时间的修订。

70.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联合国各有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届会(例如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以及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宣言、方案和纲要中的性别方面内容,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各方面的执行情况。

71.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对建设性对话中所提出的未决问题以及本结论所提的具体问题作出答复。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改进对按性别和年龄分类的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并在下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交此种数据。

72.委员会要求在苏里南广泛传播本结论,使公众尤其是行政人员、官员和政治家了解为保障男女在法律和事实上平等而采取的措施,并了解将在这方面采取的补充措施。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继续尤其是在各妇女协会和人权组织中广泛宣传《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2000年6月举行的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结果。

2.合并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报告

圣基茨和尼维斯

73.2002年6月5日和13日,委员会第553、554和556次会议(见CEDAW/C/SR/553、554和556)审议了圣基茨和尼维斯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报告(CEDAW/C/KNA/1-4)。

缔约国的陈述

74.圣基茨和尼维斯代表在介绍报告时确认,各非政府组织、妇女团体和国际机构努力帮助在该国推进妇女事业,并对圣基茨和尼维斯和推迟向委员会提交初次、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一事表示遗憾。

75.这位代表向委员会介绍了该缔约国处理妇女问题的现有体制结构。全国妇女机制包括性别事务部、部委间委员会、国家咨询委员会和性别问题联络中心。性别事务部原来是妇女事务部,设立于1984年。随着预算拨款和人力资源的增加,全国妇女机制已得到加强。2000年,妇女事务部更名为性别事务部,因为据认为这一名称能更加准确地反映由妇女和男子都参加决策的性别发展的目标。

76.这位代表表示,政府1996年拟订并核准的1996-2000年性别与发展全国计划包括《北京行动纲要》重点提及的12个关键关注领域中的5个领域: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贫穷、体制机制、保健和领导工作。他还提到政府已经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工作是为确保妇女公平参与国家发展的最切实可行的途径。

77.这位代表强调说,虽然圣基茨和尼维斯在妇女参与领域已经取得极大的进展,但仍然没有足够多的妇女参与决策和担任正职代表。在国家历史上只有3名妇女担任政治职务,没有任何一名妇女曾被任命为大使。

78.这位代表向委员会通报说,圣基茨和尼维斯在这次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大于其他领域的进展。关于这一点,他叙述了报告所述期间开展的一些有关主动行动,例如为警察、公共保健、护士、社会工作者、辅导员和职业指导人员开办了提高对性别暴力问题认识的课程,2000年提出并通过了一项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通过媒体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发动了提高认识运动,包括1997年开展的严打运动和1997-1998年进行的制止暴力运动。

79.这位代表指出,从数字上来看,教育领域的两性平等十分突出。2001年在校学生统计数据表明,除小学外,女性在各级学校的就学率均高于男性。现已宣布推行一项新政策,确认怀孕少女和少年母亲有权返回学校。关于这一点,2001年11月开设了“Viola项目”,其主要目标是创造有力环境,使少年母亲能完成学业。

80.这位代表还重点叙述了在保健领域所取得的一些成果,尤其是卫生部努力尽可能使产妇死亡率降到零,并设立产前/产后保健方案,为妇女健康提供最佳保障。他还指出,计划生育服务由各保健中心和计划生育协会提供。乳房检查和宫颈癌检查均免费。

81.这位代表向委员会介绍说,虽然妇女在各级学校的学业优于男子,但妇女并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回报。妇女仍然主要从事薪酬最低的工作。 此外,许多妇女单独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这对她们造成了财政负担。这位代表还说,妇女事务/性别事务部一直在执行各种方案,设法鼓励妇女提高其能力。每个农村社区都开设了技能培训方案,同时也教授创业技能。许多妇女已开始自营职业。或利用所获技能增加其收入。

82.最后,这位代表说,社会发展、社区和性别事务部辅导司为父亲开设了一个试点育儿方案。该方案十分成功,父亲们能够在不受威胁的环境中与主持人交流。该方案也有益于妇女和儿童,因为男子如果能敏感认识到其养育子女的作用,就能帮助在家庭范围内使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由于执行了该方案,一个全国父亲协会随之成立。

委员会的最后意见

导言

83.该缔约国于1985年不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并拟订且提交了初次、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报告。委员会对此表示赞扬。委员会感谢该缔约国努力遵循委员会关于编写报告的准则。

84.委员会还感谢该缔约国派遣由社会发展、社区事务和性别事务部长为首的高级代表团来参加会议。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开诚布公的编写其报告,诚挚地介绍情况,使委员会能够展开建设性的对话。

85.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在执行《北京行动纲要》的框架内采取了各种措施,尤其是推行了性别与发展全国计划。

积极方面

8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落实《公约》确定的两性平等原则方面显示了高度的决心和政治意愿,并欢迎该国领导人在该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

87.该缔约国设立了具有普遍性的全国机制,确保妇女和男子权利平等,在最近五年内提高妇女地位的工作取得了进展,委员会对此表示赞扬。

8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保健政策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降低了产妇死亡率,开设了产后护理方案。

8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教育领域取得的进展,除小学外,就学女生人数均多于男生。

90.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一个很大的成功是通过与性别事务部密切合作,由各传播媒体宣传两性平等。在这方面,委员会特别重视法律改革法禁止报道或公布可能泄露性犯罪被告身份的特定专题。

9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劳工法范围内制定了道德规范法,对希望在该国境内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实行管理。

影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92.委员会注意到,在圣基茨和尼维斯全面执行《公约》的一个主要障碍是该国经常遭受飓风袭击。1998年,飓风摧毁了85%的住房。

主要关注的领域和建议

9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的各项规定不能在各法庭援引。

9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给予公约以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将其作为提高妇女地位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方面最重要的有关国际法律文书。

95.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以及在政治机构、尤其是在议会任职的妇女人数太少。

96.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实行一系列法律、政治和行政办法,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的规定,采取暂时特别措施,以便增加妇女参与决策的机会。委员会建议制订方案改变竞选方面的政治思考的性质,使更多妇女参加竞选。

97.委员会表示关切外交事务部门的妇女人数很少。

98.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措施,鼓励妇女进入外交生涯。

99.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即使妇女的教育水平高于男子,却不因此使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晋升高级职位和/或增加妇女在经济上的收入。她们仍然大多数集中于非正规部门,担任待遇较差的工作。

100. 委员会建议实行保障同工同酬的法律。此外,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处理失业妇女的情况,以及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大批妇女的情况,以便把她们纳入正规部门,使其能享受到社会福利。

101. 委员会表示关切未成年怀孕比例很高。

102.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学校中以及在社会上加强提高认识和开展性教育,宣传负责任的性行为,以防止过早怀孕。此外,委员会还建议让男人参与制订和实施所有各种计划生育战略、政策和方案。

103. 委员会表示关切地注意到,关于男女角色和责任有别的文化习俗和牢固、定型的态度持续存在影响到所有的生活领域,并阻碍充分执行公约。

104.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紧努力,使社会民众了解必须改变对妇女和少女的角色所持的定型和歧视态度,包括为此制订特别针对男孩和男子的方案。特别是,委员会建议把社会发展部针对父亲开展的为人父母技巧试点方案扩大到所有社区,以便增进共担父母亲责任的思想。

10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已经通过的立法,尤其是2000年《立法改革法》和《家庭暴力法》,以及各项防止对妇女施加暴力的方案,目前正在实施,但是关切地注意到该缔约国境内一直存在大量的暴力行为,尤其是家庭暴力行为。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女孩进行性虐待的行为,尤其是年长男子的此种行为经常发生。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不愿意提出针对丈夫的家庭暴力控诉以及提出对他们不利的证词,因为忠于家庭的不成文法把此类暴力事件视作私事。

106.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第19项一般建议,加紧努力制止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此外,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找到富有创意的办法,解决暴力受害者的住所问题,对于性虐待女童的行为采取毫不容忍的态度,设立求助的电话专线、罪犯改造方案、针对男子和男孩的教育方案,以防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改变对妇女的传统蔑视态度。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起诉虐待女孩的施暴者。委员会进一步敦促该缔约国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对施暴者提出起诉,即使在受害者没有在法庭作证情况下。

107.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境内有人吸食大麻,它感到关切的是,按性别分列的有关毒品吸食情况的数据很缺乏。

108.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收集有关吸毒和酗酒以及它们与对妇女施暴行为之间可能关系的数据。它还鼓励缔约国采取步骤,以防年轻人对任何种类毒品吸食成癖,并使吸毒者戒毒。

109. 委员会表示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得不到法律上的协助,而且冗长的诉讼程序使妇女难以在法院控告男子,为子女争取赡养费。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此种漫长的诉讼程序使男子可以在监狱服刑,而不支付赡养费。

110.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适当的立法步骤,便利妇女取得子女的赡养费以及获得法律援助。

11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少有关圣基茨和尼维斯境内卖淫现象的资料。委员会特别关切没有采取适当步骤取缔淫媒、

112.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特别鉴于最近该国旅游活动的增加,研究贩卖人口的问题。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拟定一个制止贩卖人口和卖淫的全面战略,其中必须包括起诉和惩罚人口贩子和淫媒。

113. 委员会注意到,在经济部门缺乏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尤其是在非正规就业部门和非全时工作方面。它还注意到缺乏有关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的数据。

114. 委员会建议广泛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尤其是经济部门的数据,并敦促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载列有关的统计数据。

115. 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尽早交存公约第20条第1款关于委员会会期的修正案的接受书。

116.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答复在建设性对话中提出的未决问题以及在本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具体问题。

117. 考虑到联合国各次世界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以及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各项宣言、行动纲领和纲要的性别方面内容,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出资料,说明这些与公约各相关条款有关的文件的各方面执行情况。

118. 委员会呼吁圣基茨和圣尼维斯广泛传播这些最后意见,使该国人民,尤其是政府官员和政界人士,了解迄今已经采取和将来必须采取哪些措施,来保障妇女在实际上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委员会还呼吁政府继续全面传播、尤其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传播本公约、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主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3.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比利时

119. 委员会在2002年6月10日第559次和第560次会议(见CEDAW/C/SR.559和560)上审议了比利时合并的第三和第四次报告(CEDAW/C/BEL/3-4)。

缔约国的介绍

120. 比利时代表在介绍第三和第四次合并报告时指出,比利时作为联邦国家,联邦和联邦成员(包括语区和地区)都拥有责任和管辖权。联邦和联邦实体之间没有等级之分,但联邦实体在有关其本地区或语区的特殊需要的决策方面,享有最充分的自主权。他指出,本报告是缔约国各级权力机构合作编写的。

121. 自1989年以来,比利时在实现男女平等方面取得了进展,每个部都制定了确保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最近,还采取了具体措施确保将性别观点纳入联邦和联邦成员两级政策的主流。

122. 1998年11月,比利时取消了对《公约》第7条的保留意见,并已展开取消对《公约》第15条的保留意见的进程。比利时也已展开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进程,这需要联邦成员、语区和地区都批准该《议定书》。比利时还采取步骤,支持《公约》第20条第1款关于委员会会期的修正案。

123. 《宪法》曾含蓄地确认男女平等;不过,在2002年2月,将明确保障男女平等的条款纳入《宪法》,以便在发生歧视事件时能够有所补救,并保障妇女和男子的权益与自由,特别是保障平等获得当选公职的机会。

124. 比利时一直把反对一切形式歧视的斗争作为其优先事项。联邦议会目前正在审议一项立法草案,该法禁止所有基于性别、种族、肤色、族裔、性向、收入、年龄、宗教、健康状况(无论现在或将来)、残疾或体态特点的歧视。目前还在审议成立一个国家级人权机构的问题,该机构将负责研究与协调地方和联邦对有关问题的政策。

125. 最近在比利时法语区采行了新措施以协调有关平等机会的各项措施。为了确保联邦和联邦成员当局行动的连贯与协调,比利时各级政府机构共同召开了关于平等机会的会议,以商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妇女和男子平等获得信息新技术的机会;妇女参与决策进程、特别是在参与各咨询机构的人员中实现性别均衡;公务和私人生活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养儿育女方面的关系。

126. 制止家庭暴力、贩卖妇女和性剥削一直是比利时的最高优先事项。2001年11月10日,开展了一场广泛的运动,以提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各地已开始执行关于身体伤害和性暴力的新政策,包括收集统计数据和向受害者提供援助的措施。所有各级政府的主管部委对一项拟议的制止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全国计划进行了审查。1995年4月13日颁布了有关贩卖人口、特别是贩卖妇女和儿童以便对其进行性剥削问题的立法。该法更加重视受害者的证词并提供了更多的保护。1999年和2000年,逮捕了200多人,并作出判决,在特别中心约203名受害者得到了治疗。

127. 比利时制定了协调一致的就业政策,目的是实现两性平等。2002年的《全国就业计划》查明并着重注意了三个群体在找工作时面临的挑战。这三个群体是老年人、妇女和技术能力不足的人。政府为增加妇女就业机会并向她们提供更好工作机会而采取的行动包括:凡长期失业的单亲母亲,只要就业便向其发放奖金;给予补偿假;促进参与培训;发展各项服务。

128. 为了充分利用信息和通讯新技术,2001年11月,联邦和联邦成员当局之间缔结了一项关于妇女与新技术的合作协定。比利时代表指出,同样重要的是,将那些被看作是男性的就业领域向妇女开放,特别是新技术部门,以及使用基于这些技术的现代生产方式的部门。为了确保妇女全面充分参与劳务市场,正采取步骤促进实现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并特别关注制定中性和非歧视性的评价和叙级制度。为加强民间社会对这方面努力的参与,正在进行谈判。

129. 比利时作为对选票实行性别配额原则的第一个欧洲国家(1994年),一直不断地制定未雨绸缪的政策,以鼓励女性参与公共生活。截至1999年年底,这种配额制度增强了妇女参与选举的势头,妇女候选人人数大大超过法律要求的最低数额,实际入选立法、语区和地区机构的妇女人数已上升至总数的四分之一。然而,在决策机构中,妇女仍未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任职地位,比利时决心在权力机构中实现两性真正的平等。为此,正努力克服陈规定型观念并改变国家的政坛文化。鼓励妇女参政也是荷兰语区的优先事项,该语区制定了一项战略计划,目的在于支持已当选的妇女,并争取让更多妇女出任候选人。

130. 法语区极为重视鼓励妇女参加体育运动,特别是在城乡贫困地区,并将此作为融入社会与发展的措施。妇女的健康也引起人们的极大关切,最近联邦和联邦成员当局开展了大规模普查乳癌的运动。所有50至69岁之间的妇女每两年享有一次免费检测。在语区一级,组织了提高认识的活动并当面邀请每名妇女进行普查癌症的检测。

131. 该代表最后向委员会保证,联邦政府和佛兰芒政府每年都就比利时作出的已载入“北京行动纲领”的承诺执行进展情况向各自议会提出报告。比利时今后的挑战是需要克服间接歧视,需要更协调地收集具有性别观点的统计数据和指标,以及系统收集一批有关的判例。必须防止产生两性平等的障碍均已扫除的思想,并采取积极行动,提高人口对两性平等问题的认识,以便消除陈规定型观念。

委员会的结论性评论意见

导言

132.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提出了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虽然报告没有按照委员会定期报告准则编写,有点可惜。委员会欢迎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也欢迎该国在届会最后一星期对建设性对话期间所提的其他一些问题作了书面答复。

133. 委员会欢迎大型代表团,但是对没有担负政治责任的高级代表参加代表团感到惋惜,因为有高级代表参加可以和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更有意义的对话。

134. 委员会欢迎比利时撤消了对公约第7条的保留,而且正在考虑撤消对公约第15条的保留,此外它已开始着手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135. 委员会对缔约国作出重大努力贯彻《北京行动纲领》表示满意。

积极方面

136. 委员会赞扬缔约方将男女平等纳入其就业政策。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比利时立法机构自1980年代以来所规定的肯定行动措施,其目的是促使妇女和男子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中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委员会对于比利时为促成男女之间更好地分配工作和家务而采取的行动,尤其表示满意。

137.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消除对男女在家庭、就业和社会作用的传统和陈规定型态度而采取的措施。

138.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颁布了1989年7月4日强奸法、1992年9月19日和1995年3月9日保护工人免遭性骚扰条例、1995年4月13日禁止贩卖人口法以及1997年11月24日打击配偶间暴力行为法。委员会还赞扬该缔约国道德委员会根据1995年3月法律制定电信信息服务道德守则,监测媒体节目中是否存在暴力和性问题,作为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保护女童的一项举措。

值得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139. 委员会一方面确认已实行了广泛各种两性平等政策,但它感到关切的是,其中某些政策尚未得到实施或评价。

14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实施已制定的所有政策,并对已执行的措施进行评估,便于今后改进。

141.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该缔约国的性别问题政策似乎主要是在《北京行动纲要》和欧洲联盟各项规定的框架内制订的,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未被当作一项具有约束力的人权文书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和提高妇女地位的依据而受到高度重视。

142.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将公约作为一项具有约束力的人权文书加以重视,并在努力实现各项男女平等目标过程中把《行动纲要》视作公约的一份补充政策文件。它还敦促该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对公约的认识。

143. 委员会一方面确认多种提高妇女地位的联邦和地方机构的存在能保证该国境内的妇女问题受到充分关注,并且能为性别问题纳入主流创造更好的条件,另一方面却注意到这些不同的机构有着不同程度的自主权和授权,可能会给公约的执行以及执行公约方面的协调、问责制、责任分工和统一成果带来困难。

144.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确保通过有效协调所有各级和所有各地区的各种努力,使公约的执行工作取得统一的成果。

145. 委员会表示关注比利时宪法界定了普遍的平等概念,没有具体地针对性别歧视。委员会注意到该报告中谈到了对男性的歧视,但它强调,公约各项义务所针对的是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146. 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适当修改立法,解决基于性别的歧视问题。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制定既消除歧视又促进平等的性别问题政策,而这是两项虽然不同但在争取为妇女增权扩能方面同等重要的目标。委员会建议,在处理对男性的歧视时,该缔约国应继续以公约为重点,而且有必要通过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来实现两性平等。

147. 委员会一方面确认由于实施了1994年法律,促进候选人名单中男女数量均衡,在促使妇女参加公共生活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但另一方面却关切在有些情况下,配额做法并不一定能产生预期结果。

14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分析在实施1994年法律规定目标方面遇到的挑战,并根据最后结果评价成就。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妇女和男子能够平等地参与政治领域的活动。

149. 委员会关切的是,近年来,妇女参与外交部门应聘考试的人数大幅度减少。

150.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紧努力,增加女性在外交部门中的人数。

151.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国内暴力事件很多,其中包括家庭内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委员会尤其关注,为促使施暴者和受害者和解的调解程序有可能促成不利的妥协,纵容暴力。委员会还表示关切,比利时法律没有性犯罪定为侵犯人权罪,而且把性虐待列为道德犯罪而不是一种暴力犯罪。

152. 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加紧努力,将包括家庭暴力在内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作为侵害人权行为加以对待。尤其是,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按照其一般性建议19,制定妥当措施和法律,防止暴力事件,惩罚和改造施暴者,并为受害者提供服务。

153. 委员会表示关切,1995年的贩卖人口问题法律所规定的惩处措施可能不足以扼制贩卖行为。委员会还表示关切,取消引诱卖淫罪以避免惩罚同居行为可能会助长剥削卖淫者现象。

154. 委员会建议制定一项综合战略,打击贩卖妇女和女童现象,包括在缔约国境内打击这一现象,其中包括起诉惩罚犯罪人员,加强与被拐卖妇女和女童的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国之间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更加努力根除贩卖人口根源,向受害者提供咨询,让他们重新进入社会。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确保被拐卖的妇女和女童得到需要的支助,以便她们能提供控诉人贩的证词。委员会还吁请该缔约国审查引诱卖淫问题法律中所作的修改,以确保不会助长剥削卖淫者的现象。

155. 委员会表示关注,报告没有充分介绍移徙妇女和难民妇女的状况。

156. 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全面介绍这些妇女群体的情况。

157. 委员会确认,该缔约国在确保妇女保健方面成果突出,尤其是制定了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综合政策,但它也表示关切,该国各地的妇女健康存在着差别。委员会还表示关切未成年怀孕现象以及小至14岁的妇女自愿堕胎。

158.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该国所有地区按照公约更好地协调其保健政策,。委员会还呼吁该缔约国制定各种政策、战略和方案,防止过早怀孕,包括向青年男女进行宣传教育。

15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后有内容全面的附件,但也表示关注,报告内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不足。

160. 委员会建议根据联邦和区域授权的需要,汇编和分析全面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将此种统计和数据列入下次报告案文内,而不是报告附件内。

161. 委员会表示关切,妇女失业率一直很高,许多妇女从事非全日和临时工作,而且妇女在薪酬方面面临歧视。

162. 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强化措施,增加妇女就业,确保妇女如有愿望即可获得全时和长期工作,并推动同工同酬。

163. 委员会表示关注妇女在社会保障和纳税方面面临的歧视。

164.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对妇女所面临的涉及社会安全和税务方面问题的各种形式歧视进行分析,纠正这种歧视,并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这些领域的资料。

165. 委员会表示关注比利时法律在姓氏方面的歧视,因为法律没有允许父母结婚或同居时,婴儿出生时可以随母姓。

166. 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修改姓氏和收养法,准许选择将姓氏传给子女。

167.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批准公约的任择性议定书,并尽早在委员会开会时交存接受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的批准书。

16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时,答复这些结论性评论意见中表示的关注。

169. 考虑到联合国有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届会(例如全面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以及第二届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宣言、方案和行动纲领中的性别方面内容,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列入这些文件中与公约有关条款相关的各方面内容的落实情况。

170. 委员会要求在比利时境内广为散发本结论性评论意见,让比利时人民,尤其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界人员注意到已经采取的步骤,确保妇女法律上和实际上的平等,以及今后这方面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政府继续广为散发,尤其向妇女和人权组织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成果。

突尼斯

171. 委员会在2002年6月14日第567次和第568次会议(见CEDAW/C/SR.567和568)上审议了突尼斯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TUN/3-4)。

缔约国的介绍

172. 突尼斯代表在作介绍时告诉委员会说,20世纪初,突尼斯就存在主张妇女自由的改革运动。1956年的《个人身份法》废除了一夫多妻制、对离婚作出规定并确定了最低法定结婚年龄;1959年《突尼斯宪法》明确规定在一切领域男女享有平等权利的原则。在这方面,突尼斯还取得了一些成就,包括1987年11月的改革巩固了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并推动妇女在发展进程中发挥作用。1992年8月13日宣布了关于执行合作、互补、伙伴和相互尊重新概念的重大决定,从而进一步加强了上述成就。

173. 政府政策的依据是在家庭和社会中男女应切实平等的原则,实现妇女的各项权利是全部人权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也是突尼斯自改革以来的优先政治行动。她还指出,为了回应1995年委员会讨论突尼斯的两份报告后提出的建议以及1995年《北京行动纲要》所载的建议,突尼斯在体制机制、行动设计与规划方面作出了多项决定。成立的机构包括:监测遵守立法情况的平等机会委员会、全国妇女和家庭理事会所属、妇女媒体形象委员会和提高农村妇女地位全国委员会。自1995年以来,突尼斯根据发展需要制定了各项立法-包括《个人身份法》、《国藉法》、《选举法》和《劳工法》。

174. 该代表回顾了若干指标,其中表明突尼斯在加快具体实现男女平等机会和把平等机会原则纳入所有领域方面取得的进展,这些领域包括:教育、职业培训、有效参与发展活动以及担任决策职位等。

175. 突尼斯的全面发展项目包括了社会所有部门,并通过执行与专门从事发展活动的各民间社团充分合作制定的提高农村妇女地位全国战略,适当注意确保把农村妇女纳入经济社会周期。该代表强调,这些发展协会目前在制定方案和战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已成为发展进程的伙伴。

176. 该代表指出,突尼斯决心把男女平等价值观转变为现实,这取决于能否将旨在改变思想和行为的整个文化传播开来,途径包括宣传团结和容忍的价值观、文明行为、尊重他人、与家庭成员的对话,从而推动消除陈规定型观念。政府特别重视一切可能阻碍采行这些价值观的因素,优先重视暴力问题(包括辱骂和殴打),在这方面,正采取各项立法和体制步骤。

177. 为了使突尼斯在促进实现妇女权利方面继续取得进展,有必要确立全面的体制网络,监测国内提高妇女地位的情况。其中包括促进国家统计系统的国家方案,在所有部门采取按性别分类统计办法,在妇女问题研究、资料整理和信息中心建立观察组,以收集有关所有领域男女地位状况的数据。

178. 该代表最后说,促进实现妇女权利的问题已列入总统的《未来方案》。她说,由于突尼斯具有政治意愿并运用了现代技术,决心在实现社会各部门之间全面平等方面取得巨大进展。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79. 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编写定期报告的准则,提交了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对会前工作小组提出的问题提供了详尽的书面答复并作了口头介绍,这些都为了解突尼斯执行《公约》的情况提供了新的资料。

180.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派了以妇女和家庭事务部长为团长的高级代表团。委员会赞赏该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坦率而富有建设性的对话。

181. 委员会注意到政府将其行动、特别是《国家第九个发展计划》纳入执行《北京行动纲要》框架内。

182.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对第9条第2款、第15条第4款、第16条第1(c)、(d)、(f)、(g)和(h)等款持有保留意见。

积极的方面

183. 委员会赞扬突尼斯政府在执行《公约》和实现男女平等上的政治意愿和承诺,这些都体现在为解决该国对妇女歧视的问题而制定的法律、机制、政策、计划和方案上。

184.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很早就对其《个人身份法》作了改革,废除了一夫多妻制,并规定配偶双方都有离婚权,而且也赞扬它改革了遗产法。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一直在进行立法改革。它欢迎对《个人身份法》作了修订,规定妇女有权以自己的姓氏提出法律诉讼,确认配偶之间的平等和伙伴关系原则,规定配偶双方应合作管理家庭事务,防止丈夫操纵离婚诉讼程序,准许配偶双方商定一套共同财产规则,并规定妇女有权将其姓氏传给其生父身份不明的子女,也可以通过基因测试来鉴定亲子关系,委员会还欢迎对《刑法》所作的改革。刑法中对以通奸罪名杀害妇女的行为规定了严惩措施。

185.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对国籍法进行了改革,以使该法与《公约》第9条相一致。

186.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逐步发展国家级机构,并在1999年把妇女和家庭事务部改组为正部级单位。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自1994年以来,该部的预算翻了一番。委员会还赞扬该缔约国作了种种努力,通过设立负责监测媒体中妇女形象的委员会以及提高农村妇女地位全国委员会,巩固突尼斯妇女的地位。

18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以下各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增加女孩在包括高等教育在内各级学校的入学率和就学率,使其学习领域多样化以及降低妇女文盲率。委员会称赞已采取措施,改善妇女的健康,包括通过提供生殖健康服务和降低产妇和儿童的死亡率。委员会还注意到,由于区域发展和部门性全盘政策的结合,农村妇女的农村生活品质正在总体提高,此外,通过突尼斯各经济和金融当局在国内开展的各种努力,这些妇女正从技术和财政支助中受益。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88. 委员会赞赏该国通过法律改革,在创造环境以撤销对第9条第2款、第15条第4款以及第16条第1(c)、(d)、(f)、(g)和(h)款的保留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同时,委员会对该国仍然维持这些保留意见表示关切。

189.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快采取必要步骤以撤销其保留意见。

190.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进行的立法改革,同时,委员会关切一些歧视条款仍然存在,尤其是在国籍法和《个人身份法》中。

19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同妇女团体协商,继续从事立法改革,并审查各项有关的现行法律。

192. 委员会表示关切,虽然宪法规定全体公民平等,而且1997年的宪法修正案实行不歧视政党的概念,但该国宪法没有作出任何具体规定,依照《公约》第1条——该条禁止直接和间接的歧视——禁止歧视妇女,而且此种歧视尚无任何定义。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法律补救措施可以确保执行宪法中关于男女平等的规定,也没有法院裁决使妇女所受歧视得到纠正。

19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根据公约第1条的对妇女歧视的定义纳入本国法,并确保有适当机制,使妇女能够因公约和宪法保护的权利受侵犯而从法院寻求并获得适当补救。委员会建议加强关于公约的教育和培训方案,以提高法官、律师和执法人员的认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根据公约向法院提出指控的资料,以及任何提到公约的法院裁决。

194. 委员会关切没有有系统地收集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数据,包括家庭暴力、在拘留所和监狱对妇女的暴力以及在工作场所和其他机构的性骚扰的数据。委员会关切的是,迄未颁布任何具体立法来打击家庭暴力和性骚扰。委员会关切的是,刑法典第218条规定受害人如撤销案件即终止诉讼。

19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想办法有系统地收集关于一切此类形式对妇女暴力的数据。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起诉和惩罚对妇女的一切暴力行为,并且确保妇女受害人可立即获得保护和补救。根据其一般建议第19号,委员会请缔约国制订关于家庭暴力、包括配偶强奸和性骚扰的具体法律。它建议增加为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的住所数目,并确保政府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保健提供者和社会工作者充分认识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促使公众认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侵犯人权,对整个社会产生严重的社会代价。

196. 委员会关切的是,关于贩卖妇女和女孩以及卖淫剥削的资料很少。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法律上禁止卖淫,但卖淫地点却得到了准许。

19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关于贩运妇女和女孩及卖淫剥削的资料和数据,为了防止和对付它们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为了保护成为受害人的妇女和女孩并且使她们恢复和重新融入社会已采取的措施。

198. 委员会注意到已采取措施来提高妇女的政治参与,但同时关切在高级决策职位任职的妇女人数很少,包括在代表院、在政府岗位、在突尼斯农业和渔业联盟中央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中任职以及担任高级外交官和大学全职教授的妇女。

19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特别是根据公约第1款第4条执行暂时性的特别措施,以增加在高级决策职位任职的妇女人数,以实现妇女参与一切公共生活领域、特别是高级决策的权利。

200. 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参与劳动队伍的人数很少,而且关于其原因的资料很缺。委员会欢迎第83-112号法,该法禁止在公共实体基于性别的歧视,但关心这项立法未扩大到私营部门。委员会注意到没有按性别分列的工资统计数据以及关于养恤金和社会权利的统计数据。

201.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实施适当措施,确保妇女平等获得有偿就业。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通过和执行适当的立法,以确保在劳动市场的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机会,以及防止在就业方面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按性别分列关于工资、养恤金和社会权利的统计数据。

202. 虽然注意到妇女全体的文盲率减少了,但委员会关心在若干妇女团体、特别是农村妇女和老龄妇女中文盲率仍然高。

20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进一步执行专门为了减少妇女文盲、特别是农村妇女和老年妇女的文盲的方案。

204. 委员会关心的是有非婚生子女的单身妇女家庭的情况以及关于它们的资料太少。

20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关于有非婚生子女的单身妇女状况的资料,包括为了确保她们的权利得到保护已采取的措施。

20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接受对公约第1款第20条的修正案(关于委员会的开会时间)。

207. 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签署和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208. 考虑到联合国各有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全面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儿童问题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和民族歧视、仇外心理和其他有关当代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以及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各项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中的性别方面内容,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列述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文有关的各方面内容的落实情况。

20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回答在本结论意见中表示的关切。它还要求该报告讨论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并提供关于执行公约的立法、政策和方案的影响的资料。

210. 委员会要求在突尼斯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便使突尼斯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人物知道为了确保法律上和事实上妇女的平等已采取的步骤和将来在这方面必须采取的步骤。它还请政府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赞比亚

211. 2002年6月4日,委员会第551次和第552次会议(见CEDAW/C/SR/551和552)审议了赞比亚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ZAM/3-4)。

缔约国的介绍

212. 赞比亚代表介绍该报告时指出,赞比亚政府已经表现出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治意愿和承诺,加入或批准了保障人权、不基于性别或其他理由而实行区别对待的国际条约,并与国际社会共同核准妇女充分、平等参加所有发展活动并获得惠益的若干行动计划。

213. 赞比亚同大多数英联邦国家一样,具有一种法律制度,国际文书不能自行得以执行,需要国内立法授权才能直接实施。虽然没有通过这种立法充分纳入《公约》,但是,赞比亚法律某些条款反映出《公约》的标准。赞比亚的优先事项是将其已经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纳入国内法律体系。

214. 《赞比亚宪法》第三部分谴责对妇女和儿童造成身心或性伤害的行为,《宪法》规定,赞比亚所有人,不论其种族、原籍地、政治观点、肤色、信仰、性别或婚姻状况,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和自由。

215. 赞比亚1 030万人口中,50.7%是妇女,赞比亚人口健康调查(1996年)表明,生育力虽然逐渐下降,但依然很高,平均每个妇女6.1个子女,大多数妇女在19岁之前成为母亲或怀孕。截至1995年,妇女预期寿命为43岁,男子为41岁。赞比亚人口比较年轻,45%的人口为15岁或不到15岁。

216. 在赞比亚,某些历时数百年的歧视性习惯法和习俗仍然屡见不鲜,现已查明,任意实施习惯法是阻碍消除对妇女歧视的主要因素。历史和文化因素造成男女差异,形成劳动分工,鼓励男子参加生产,而女子则从事传统部门的工作。政府、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正在开展合作,使妇女、男子、女孩和男孩了解自己的权利以及在歧视案件中应采取的行动。审查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法律、实施机制和支助系统的技术委员会建议,应该将不违背自然正义的习惯法编制成文,一个法律发展委员会正在记载各种不同的习惯法和习俗,以便消除不符合性别平等的习惯法和习俗。目前还在采取步骤消除学校教科书中陈规定型的观念,为编制课程的人员举办性别问题训练班,并鼓励女孩选修技术科目。

217. 妇女平等参与公共生活是赞比亚的优先领域之一,因为妇女在政府、议会,政党、私营部门、各公务员专门委员会和其他机构各级决策机构的人数不足。妇女占选民53%以上;但是,民选官员中妇女不到12%,政府高级官员中妇女不到10%。1997年,政府签署了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南共体)关于性别与发展的声明,其中规定各国政府必须在2005年底之前确保有30%的妇女参加政治和决策工作。2001年大选中有202名妇女候选人,其中19人被选入议会,民间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鼓励妇女作为选民和候选人参加选举进程。政府采取了训练公务员的政策,其中包括平权行动,训练妇女从事公务员工作,以便她们有资格取得更高职位。

218. 政府25%的大学奖学金保留给有资格进入大学的妇女、对女孩升入八年级和十年级采用较低的分数线。所有男孩技术学校都已改变为男女共同入学的学校;还开始执行让女孩在生育之后重新入学的政策。

219. 赞比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同工同酬的公约,并废除禁止妇女从事某种类别工作的法律。但是,妇女在接受训练和就业方面依然遇到困难,目前政府正在积极并专门处理这些事项。

220. 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的生殖健康状况依然令人忧虑。赞比亚人口和健康调查估计,产妇死亡率为每100 000活产儿649人死亡,大学中心医院1995年的研究报告指出,在产妇死亡人数中,青少年产妇占75%。目前正在对传统助产人员进行训练,补充医务人员的努力,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这样做,并且开展家庭生活教育,使男女青少年了解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危险以及预防办法,在所有保健中心设立便利青少年使用的部门,提供母幼保健方面的咨询和测试,并且设立计划生育诊疗所。

221. 虽然农村妇女参与仅能维持生存的农业、无偿的家务工作以及临时性或季节性工作,但是,她们被认为是家庭妇女、失业者或者非从事经济活动人口。大多数农村地区公路基础设施不良或者根本不存在,仅能维持生存的农民、特别是妇女很难出售自己的农产品。妇女的处境特别困难,因为她们缺乏租约担保物,受教育程度有限,无法获得信贷和其他生产手段。

222. 家庭关系受到成文法和习惯法双重法律制度的管制,而习惯法往往对妇女不利。习惯法没有文字记录,实施这种法律的是男子占主导地位的当地法院,往往由未经过训练而且重男轻女的法官主审。政府打算确保男女在婚姻和家庭事务中享有平等待遇,并有权自由决定是否生育儿女。

223. 赞比亚《宪法》和《公民法》于1989年进行了修订,废除了一项歧视性规定,依照这项规定,赞比亚男子的外国配偶在赞比亚居住三年之后可申请公民资格,而赞比亚妇女的外国配偶需要居住十年才能提出申请。妇女必须得到丈夫书面同意才能将子女列入护照的规定也已取缔。

224. 最后,赞比亚代表指出,由于存在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不了解性别问题,财政资源和人力资源有限,因此妨碍了《公约》的执行。政府和民间社会开展的合作有限,也产生不利影响。赞比亚政府将努力推动进一步开展变革,并认为与民间社会合作是政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工作中确保妇女不受歧视的关键因素。

委员会的最后评论

导言

225.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这份报告符合委员会关于编写报告的准则。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坦率地作出综合性书面答复,并赞扬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对目前赞比亚执行《公约》的现况作了澄清。

226. 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派遣了代表团,还赞赏代表团愿意与委员会坦率地开展建设性对话。

积极的方面

227. 委员会欢迎赞比亚努力加强关于妇女问题的国家机制,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采取消除对妇女歧视的若干政策和方案,包括全国性别问题政策,并且总统办公厅之下设立男女平等参与发展司。

228.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审查歧视妇女的现行法律。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已经颁布《婚姻法》和《无遗嘱继承法》,在婚姻和继承权方面向妇女提供保护。

229.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执行提高女孩教育程度方案,将政府25%的大学奖学金保留给有资格进入大学的妇女,对有资格入学上八年级和十年级的女孩采用比较低的分数线,以便在教育部门实现平等。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230. 委员会对《宪法》中自相矛盾的规定表示关注,其中第11条保障妇女的平等地位。但第23(4)条允许属人法领域存在歧视性法律,即:收入分配、领养子女、婚姻、离婚、埋葬、死亡后财产移交、或者与任何事项有关的个人法和习惯法的其他事项。

23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废除《宪法》第23(4)条,因为该条允许对妇女影响最大的领域中存在歧视。

232.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没有将《公约》直接纳入国内法,而且在法庭上不能直接援引《公约》的规定。

2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把公约纳入其国内法律。

234. 委员会关切的是,现行法律中的条款,包括诸如《婚姻法》和《就业法》等新法律直接或间接地歧视妇女。

235.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审查和改革其立法,以确保它与公约保持一致。

236. 委员会关切的是,现行宪法和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妇女纠正所受歧视的权利没有得到适当落实或保障。

23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执法,通过法院,给予遭受歧视的妇女以有效的补救。委员会请缔约国为法官和执法官员制订妇女人权方面的培训课程,并向公众,尤其是向妇女散发资料。

238. 委员会对妇女和女童受到包括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在内的暴力行为危害的情况很多感到关注。它还表示严重关切,近年来赞比亚境内有不少年长妇女出于迷信方面的原因而被家人或其他人杀害。

23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优先注重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问题,并确认这种暴力是对公约规定的妇女人权的侵犯。委员会根据它的一般建议19,请缔约国尽快颁布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确保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是犯罪行为,并确保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者立即可以得到补偿和保护。委员会还建议对所有公共官员、特别是执法官员和司法人员以及保健人员,进行两性问题教育,使他们了解针对妇女和女童的各种形式暴力行为的后果。它还建议为受害者提供咨询服务和开展宣传运动,以便实施并执行决不容忍针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暴力的政策。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五次报告中全面阐述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的问题。

240.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承诺在2005年之前使妇女的从政比例达到30%,同时它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参加政治和公众生活的程度有限,在政府、议会、政党、私营部门、特别公共事务委员会和其他社区机构的各级决策层中,妇女的人数不足。

2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在所有领域各个决策层的妇女人数。它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临时采取特别措施,通过执行培训方案和开展宣传运动,重点强调妇女参与各级决策工作的重要性,来加强它推动妇女担任领导职务的努力。

242. 在注意到缔约国在满足赞比亚妇女基本保健需求方面取得进展的同时,委员会表示关切,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很高,寿命短,少龄怀孕人数非常多,堕胎方式不安全,以及缺乏足够的保健设施和计划生育服务,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2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政策,拨出足够的资源,改善妇女健康状况,特别是在降低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方面。它敦促缔约国让更多的妇女能够利用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它还建议制定和执行国家生殖保健方案,在城市和农村防止早孕和引产。

244. 委员会对爱滋病毒/爱滋病发病率高以及没有照料感染爱滋病毒/爱滋病的妇女和女童的措施感到关注。

24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整体措施,制止爱滋病毒/爱滋病的流行,并通过为妇女和男子提供避孕套等办法来进一步采取切实的预防措施。它还促请缔约国确保感染爱滋病毒/爱滋病的妇女和女童不受歧视,并得到适当的援助。委员会还强调指出,收集有关爱滋病毒/爱滋病的可靠数据对于了解这一流行病至关重要。

246. 尽管缔约国在教育方面做出了努力,委员会仍对妇女识字率低、农村和城市地区女童入学率低以及女童因怀孕退学率高感到关注。这些不良的因素因教科书中存在陈旧观念而更为严重。它指出,教育是提高妇女地位的关键,妇女和女童教育程度低仍然是阻碍她们充分享受人权的最大障碍之一。

24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提高城市和农村妇女和女童的识字率,确保女童和青年妇女能平等享受各级教育,并防止女童缀学。它鼓励缔约国在教育领域进一步采取特别措施,包括采取措施鼓励家长送女童上学和鼓励征聘更合格的女教师。

248. 委员会表示关切妇女失业率很高。它还对存在男女薪酬差别、性骚扰以及妇女缺乏社会保障表示关切。

24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实行临时特别措施,为妇女创造就业机会。应努力在失业妇女人数特别多的地区扩大社区公共职员方案。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审查它在就业方面的立法和政策,协助充分执行公约第11条。

25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成文法和习惯法这两套法律制度同时并用,规范着婚姻和家庭关系,而且许多此类法律与公约不符。它还注意到,习惯法多数是不成文的,往往由不具备法律背景的男性法官负责执法,而且其裁决中没有就针对妇女的歧视作出纠正。

251. 委员会建议改革成文法,并对习惯法修改和编撰,使其符合《公约》第16条的规定。它还建议为法官举办关于法律教育、性别问题敏感度和人权的培训课程。

25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夫多妻现象被广为接受,而缔约国并没有予以有效取缔。

2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全面和有效的措施,包括对司法和执法官员进行培训以及大力提高公众的认识,以消除一夫多妻现象。

254. 委员会关切的是,报告中所述的国籍法在一些方面继续歧视女性配偶。

255. 委员会建议依照《公约》第9条修订这些法律,并执行法院所作的承认妇女平等权利的决定。

256.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接待邻国的难民作出的努力,但它对缔约国保护和保障难民权利的能力感到关切。

25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为难民妇女和女童提供援助,并为她们的复健开展工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进一步获取难民保护领域中的有关国际机构、特别是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支助,并继续与这些机构密切合作。

25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它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答复在建设性对话期间提出的迄未回复的问题以及在本结论意见中所表达的关切。它还促请缔约国改进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并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交这些数据。

25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签署和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尽快交存它接受就委员会开会时间对公约第20条第1款提出的修正的文书。

260. 考虑到联合国各有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全面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儿童问题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和民族歧视、仇外心理和其他有关当代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以及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各项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中的性别方面内容,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列述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文有关的各方面内容的落实情况。

261. 委员会要求在赞比亚境内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便使赞比亚人民、特别是非政府组织成员、行政管理人员和政界人士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它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以及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

4.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乌克兰

262. 2002年6月6日,委员会第555和第556次会议(见CEDAW/C/SR.555和556)审议了乌克兰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UKR/4-5和Corr.1)。

缔约国的介绍

263. 乌克兰代表在向委员会介绍该报告时说:乌克兰于1991年脱离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时立国,是一个年轻国家,但在头十年间形成了重要的民主体制;这一体制是促进两性平等的基础。1996年,乌克兰通过一部宪法,其中依据人人享有平等尊严的观点,体现出了男女同等权利之原则。

264. 该代表向委员会通报说:在1996年成立了家庭和青年部,以实施关于家庭、妇女、青年和儿童的国家政策。该部起草了遵守人权普遍标准的法律,1997年,乌克兰国务会议启动了1997-2000年《国家行动计划》,以便改进妇女处境、扩大其在社会中的作用。1999年,议会通过有关家庭和妇女的国家政策的一般原则宣言,规定加强妇女在国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精神生活中的作用。2001年,关于男女在家庭事务方面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家庭法典得到批准,并通过了2001-2005年新国家行动计划。

265. 该代表向委员会通报说:过去五年来,乌克兰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团体的数量和影响都有增加。在此期间,全国性及国际性非政府组织数量比原来增加了三倍;为加强政府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成立了乌克兰国家妇女理事会。妇女运动变得十分活跃,尤其是在抵制社会和文化定型观念并就性别问题进行教育的活动方面。然而,该代表指出,乌克兰正由国家控制的经济向自由市场经济过渡,面临严重的经济问题;因此,在消除定型观念和确保两性平等方面也遇到了困难。

266. 该代表向委员会通报了妇女的教育、就业和保健情况。她指出,乌克兰《宪法》规定男女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机会。2000-2001年,中小学中49%的学生为女生,女生占高校学生总数一半以上;48%的博士生为女性。尽管妇女素质较高,但在就业市场依然男女有别。妇女主要就职于薪金较低的教育、保健、文化和服务业。总体而言,妇女的薪金为男子薪金的73%。政府正在努力通过国家行动计划纠正劳务市场上的横向隔离,硬性规定失业者享受社会保险。已经采取措施,提供补贴,促进创造就业机会,为人口中需要特别保护的某些群体(包括其子女不满六岁的妇女或其子女不满14岁的单身母亲)预留职位。该代表告知委员会:《宪法》规定为孕妇提供免费保健援助及各项措施。她指出产妇死亡率下降幅度很大,由1996年每100 000名妇女中34人死亡降至2000年每100 000名妇女中25人死亡。同期,堕胎数量也减少了三分之一。

267. 2002年选举中,妇女进入地方政府的人数增加到50%。但议会中妇女依然很少,仅占5.1%,而在中央行政部门,只有6%的高级职位由妇女担任。政治生活中依然是大多由男性唱主角。妇女被排除在权力中心之外,不参与资源分配和管理的决策。为了保障政治生活中男女机会均等,1999年提出的国家保障权利和机会均等法案将交新议会审议通过。

268. 该代表通知委员会说:政府十分重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包括家庭暴力、性剥削和性骚扰。2001年,通过了《防止家庭暴力法》。此外,还成立了应急中心和庇护所,为遭受暴力行为的妇女和儿童提供社会康复。为打击贩运妇女和儿童的行为,政府加入了多项防止贩运行为的国际公约,并于2002年5月通过2002-2005年打击贩运活动综合方案。该方案特别注重三个方面:防止贩运人口、起诉和康复。

269. 乌克兰采取了措施,使境内130个民族和平共处。民族群体受到法律和规范文书(包括1997年批准的《保护少数民族公约》的保护。

270. 最后,该代表指出,乌克兰在实现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方面取得了稳步进展,1996年以来尤其如此;委员会于该年审议了乌克兰的第三次定期报告,所提宝贵意见有助于为赋予妇女权利创造了条件。然而,为了加速促进两性平等工作的进展,乌克兰需要调动国家资源。该代表还承认,包括联合国系统在内各国际组织所提供的支助对促进乌克兰男女平等十分重要。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271. 委员会感谢该缔约国提交了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大体遵循了委员会编写定期报告的准则。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作了书面答复和口头陈述,以此提供了关于乌克兰实施《公约》现状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派遣了由家庭和青年事务国务委员会主席率领的代表团。

272. 委员会注意到,政府改善妇女状况的行动,尤其是《国家行动计划》,是以实施《北京行动纲要》为框架的。

积极方面

27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公约》已纳入乌克兰法律,并优先于与之相冲突的国内立法。

274. 委员会欢迎已订立的一系列法律和方案,包括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将贩卖人口定为犯罪行为的刑法、新的家庭法以及其他改善妇女状况、促进两性平等的努力(例如制定关于机会平等的法律细则草案)。

275. 委员会对乌克兰有一个越来越热心于妇女问题的民间社会(包括许多妇女政党)表示满意。委员会还赞扬该缔约国承认从事妇女问题工作的大量非政府组织的重要作用。

27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妇女受到的高程度教育以及妇女在一些地区的地方政府中数量有所增加。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277.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虽然《宪法》规定所有公民一律平等,但乌克兰法律并没有根据《公约》第1条(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对歧视妇女作出具体的定义。

278. 委员会建议实施关于《公约》的教育和培训方案,尤其是面向法官、律师和执法人员。它建议,以妇女为对象的提高认识运动应该确保妇女在其《公约》所保障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诉诸法律补救。

279. 委员会关切的是,该国显然未认识到,对妇女的歧视是一种多层面的现象,既有间接和无意的歧视,也有直接和故意的歧视。这种认识是有效消除对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歧视的先决条件。委员会担忧,包括在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和妇女本身中间,大家对《公约》还不够熟悉,还缺乏应用《公约》的机会。

280. 委员会建议针对对妇女的直接和间接两类歧视实施各种政策和行动。

281.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虽然《公约》已被纳入国内法,而且《宪法》规定所有公民一律平等,但乌克兰法律并没有对歧视妇女行为作出具体的定义,也没有规定有效的执法程序和补救措施。委员会关切的是,它没有收到有关平等机会法草案内容的足够资料。

282.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其立法中针对侵犯《公约》所述妇女权利的行为,确立歧视行为定义、执法程序和补救措施。它还建议该缔约国在立法中规定允许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临时特别措施。

283.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提高妇女地位的全国性机构权力不足,知名度不够,也没有充足的财力和人力来有效推动妇女地位的提高和两性平等。

28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现有的全国机构,使之更加有效,为此应向该机构各级单位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力,并加强现有机制之间的合作,从而提高妇女地位并促进两性平等。

285. 尽管认识到一些区域的地方政府中妇女当选任职的人数有所增加,但委员会关注到,在高级别机构中当选和任命的妇女人数甚少,如议员(其中只有5%是妇女)、行政部门中的高级官员(其中妇女只占6%的职位)以及国家行政部门、民政和外交事务部门。

286.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妇女在民选和任命机构中的代表人数,可通过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临时性特别措施等做到这一点,以便在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尤其是决策的高级别上实现妇女的参与权。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强努力,提供或支助面向现任和未来的妇女领导人的培训方案,并就妇女参与政治决策的重要性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

287. 委员会认识到该缔约国为解决贩卖妇女和女童问题所作的努力,包括禁止贩卖人口的刑法规定,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报告提供的情况中没有反映这一问题的程度。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此问题还缺乏足够的了解或解决这一问题的全面政策。

288.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将贩卖妇女和女童问题作为高度优先事项处理,并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这一问题以及该领域进展情况的全面资料和数据。委员会建议制定一项(包括在该缔约国境内)打击贩卖妇女和女童的全面战略,其中包括起诉和惩治犯罪者,并与被贩卖的妇女和女童的其他原籍国、中转国和目的地国加强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委员会建议采取改善妇女经济状况的措施,以消除她们受贩卖者利诱的危险;为弱势群体,包括十几岁少女开展教育的主动行动;为曾受贩卖的妇女和女童采取社会支持、康复和重返社会措施。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确保被贩卖的妇女和女童得到她们所需要的支助,使她们能作证控告贩卖她们的人。委员会敦促对边防警察和执法官员进行培训,向他们提供识别和支助贩卖受害者的必要技能。

289. 委员会表示关注妇女的健康状况,特别是她们的生殖健康。委员会对流产病例居高以及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仍然很高的事实感到关注。委员会感到关注的问题还有:妇女营养不良、缺碘症以及其他疾病。人们对妇女吸烟和酗酒成瘾注意不足,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290. 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妇女及健康的第24项一般性建议,并提议全面研究妇女的具体保健需要,包括其生殖健康需要,并建议全面施行妇女保健生命周期方法,从财政上和组织上加强计划生育方案,并向所有妇女和男子全面提供避孕药具。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对男孩和女孩的性教育和生殖教育,以促进负责任的性行为,并进一步减少将人工流产作为节育的手段。委员会要求就妇女酗酒和吸烟的普遍程度以及所采取的对策措施提供更多的情况。

291. 委员会欢迎就制止对妇女施暴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关于防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将这一问题写入《全国行动计划》以及可根据《乌克兰刑法》起诉配偶强奸;但是,委员会关注普遍存在的向妇女和女童施暴(包括家庭暴力)问题。

29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采取综合措施,制止家庭和社会中对妇女施暴行为。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恰当地从严、从速起诉并惩处上述暴力行为,并确保受暴力侵害的妇女能够立即得到救护。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向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庇护所,并确保公职官员,尤其是执法官员、司法人员以及提供保健服务者和社会工作者能够全面地敏锐判断对妇女所有形式的暴力行为。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提高觉悟的措施,包括展开一场零容忍运动,使得这种暴力行径为社会和道德所不容。

29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妇女受教育程度很高,但它表示关注劳务市场上的妇女情况,包括妇女失业率很高,职业上的隔离很严重,同时存在工资上的差异。委员会担心,妇女不能得到足够的再培训,因而难以在市场上竞争。委员会还担心,缔约国的保护性劳工法限制妇女从事夜班和其他领域工作,从而可能对妇女进入劳务市场造成障碍。

29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务市场上的平等机会,为此可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为各失业妇女群体制订和实施特别培训和再培训方案。它还建议缔约国作出努力,通过教育、培训和再培训等措施,消除职业隔离。应该在以女性为主的公职部门额外提薪,以消除这些部门与以男性为主的部门之间的工资差距。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1条第3款定期审查立法,以减少妇女进入劳务市场的障碍。它还建议,平衡家庭和职业责任的有效措施应得到加强,并应鼓励男女分担家务和家政。

295. 委员会还关注关于男子和妇女在家庭以及整个社会的传统角色分工的顽固观念。

29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教育系统制订和实施综合方案,并根据《公约》第5条的要求,鼓励大众传媒促进妇女和男子角色和分工文化观念方面的变化。委员会建议制定政策并实施方案,以确保消除在家庭、就业、政治和社会方面存在的传统性别角色定型观念。

29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接受对《公约》第20条第1款(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修订。

298. 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299. 考虑到联合国各有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全面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儿童问题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和民族歧视、仇外心理和其他有关当代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以及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各项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中的性别方面内容,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列述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文有关的各方面内容的落实情况。

30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按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委员会在上述结论意见中表示的关切作出答复。它还要求,上述报告应对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作出反应,并就立法、政策和方案对实施《公约》的作用提供情况。

301. 委员会要求在乌克兰广泛传播上述结论意见,从而使乌克兰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从政人士了解为确保男女法律和事实上平等已经采取的和应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继续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5.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丹麦

302. 委员会2002年6月12日第561次和562次会议(CEDAW/C/SR.561和562)审议了丹麦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DEN/4和CEDAW/C/DEN/5及Add.1和Corr.1)。

缔约国的介绍

303. 丹麦代表在介绍报告时向委员会通报,丹麦政府向非政府组织提供了机会,以便它们就丹麦执行公约情况提出意见。政府正在落实《北京行动纲要》确定的行动,这对丹麦的两性平等政策有重大影响。自委员会审议丹麦上次的定期报告以来,丹麦日益重视针对妇女的暴力、贩卖人口、尤其是贩卖妇女和儿童、妇女失业以及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划分等问题。

304. 自2000年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以来,丹麦已通过一项关于两性平等的新法律,并已建立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以前的两性平等理事会现已由一个新机构取代,它包括三个组成部分:两性平等事务部长、两性平等知识中心和两性平等事务局。该知识中心作为国家供资的组织,将于2002年7月停止运作。它将作为一个与Roskilde大学有联系的私营基金会,继续运作。2000年5月《两性平等法》规定,丹麦境内促进两性平等的工作包含一种两方面兼顾的战略,将男女平等问题纳入主流以及平权行动/特别重点。两性平等事务部长就各项具体特别重点,向议会提出了一份年度报告和一项行动计划。一个指导委员会代表部长拟订了将男女平等问题纳入主流的五年行动计划。

305. 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并融入妇女权利,这是丹麦发展援助战略的重大要素,该战略特别重视以下问题:贫穷妇女;妇女权利,包括拥有和继承土地的权利;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贩卖妇女;妇女和女孩享有保健和教育;妇女享有财政服务、商业发展援助和贸易机会等。

306. 这位代表介绍说,丹麦两性平等政策的目标是确保妇女和男子成为平等伙伴,有平等的机会选择其生活方式。妇女在新选出的各委员会中占44%。妇女在议会中所占比例是38%。妇女加入劳动力市场的比率很高,达75%,而妇女平均有1.7个孩子,这表明工作与家庭生活是可以相结合的,其原因之一是为老、幼和其他需要照顾者开设了许多公共护理设施,二是年轻男子更多分担家庭责任。政府扩大了育儿假计划,增加了在家照顾子女的育儿津贴,并保障日托服务。也扩大提供了非全日工作。关切领域包括男女之间的薪酬差距及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划分。少数族裔妇女中只有41%积极加入劳动力市场,但政府正为解决这一问题作出特殊努力。

307. 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是一个优先事项,为此,政府最近提出了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其中特别注重少数族裔妇女、残疾妇女和儿童。消除贩卖妇女和儿童现象的努力已经强化。为了打击逼婚现象,已向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以确保援助少数族裔青年,此外对所有公民而言,家庭配偶团聚的年龄已从18岁提高到24岁。

308. 另一位代表表示,2002年,格陵兰废除了自治前的丹麦老法律,而代之以注重男女在公共事务和就业领域享有平等待遇的法律。1998年设立的平等地位委员会为该项新法律的拟订提供投入,并委托调查家庭、工作场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两性平等情况。它并作为一个试点项目的组成部分任命了两性平等大使,充当平等地位委员会与五城市公众之间的联络者。丹麦、格陵兰和法罗群岛还在西北欧理事会的支持下拟定了一项两性和暴力问题行动计划。格陵兰自治政府了解确保家庭与工作平衡的重要性,因此通过关于产假的立法,规定父母均享有带薪产假,以使他们均有机会与婴儿在一起。妇女在政府和市政部门的代表比率高达67%,主要是在卫生、教育和社会事务部门。12个副部长中有6个是妇女,19%的议员为妇女。教育和能力建设是确保劳动力市场机会均等的要素,有数据表明,开始接受教育或培训方案者大多数为妇女,妇女退学率低于男子。

309. 另一代表表示,根据《法罗群岛法》,妇女享有平等权利方面不存在什么法律障碍。1994年,法罗群岛议会颁布《两性平等法》,以此确保劳动力市场、教育、所有公共委员会、理事会和理事局等部门的两性平等。2002年通过《产假法》,规定了28周全薪产假。政府正设法将产假期增至52周。在法罗群岛,女议员人数较少,私营部门决策层的妇女代表比率也较低。在基于性别的暴力这方面,某个非政府组织已设立一个家庭暴力危机中心。

310. 每位丹麦代表都表示,丹麦致力于在包括格陵兰和法罗群岛在内的丹麦各地实施《公约》,并向委员会保证,将就委员会的结论意见采取全国性后续行动和展开辩论。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311.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丹麦提交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它们遵循了定期报告编写指导原则。委员会称赞缔约国与非政府组织协作编写了报告,并高兴地看到非政府组织对《公约》执行情况的评论意见再次作为附件载入报告。还就会前工作组和口头介绍时提出的问题提供了信息,委员会对此也表示赞赏。

312. 委员会表示赞赏代表团中包括来自法罗群岛和格陵兰的代表。

积极方面

313.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作出努力,依据《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的规定,通过众多法律、政策和方案,在丹麦大力促进两性平等和妇女权利。委员会并称赞缔约国已在《公约》指出的许多领域实现法律上的两性平等,尤其是在经济和社会福利及婚姻和家庭生活等领域。

314.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任命一位两性平等事务部长,由此使两性平等成为政府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以期更直接地影响政治决策进程。委员会同样赞赏两性平等事务局的设立,该事务局由分别具备两性平等和劳动力市场状况等领域专长的一名法官和两名律师组成,负责处理劳动力市场、教育、卫生、社会和金融部门及私营企业中的性别歧视投诉。

315.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将性别观点纳入其总政策框架的主流,途径包括制订2002-2006年丹麦部际间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项目行动计划,并配之以一个由所有部委代表组成的指导委员会,同时实施以妇女为具体对象的方案以推动两性平等。

316. 委员会对制止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行动计划表示欢迎,该计划旨在向受害者提供所需的支助,向专业人员提供培训,开展多领域合作,教化施暴者以打破暴力循环,收集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原因和规模等数据以改善预防工作。

31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北欧部长理事会两个工作组内与其他北欧和巴尔干国家合作处理贩卖妇女问题。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签署《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补充议定书》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议会已同意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补充议定书》。

318. 委员会并赞赏缔约国同意接受《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条款,赞赏缔约国批准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审议丹麦上次报告时通过的结论意见中所载的若干建议已得以落实,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31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尚未融入缔约国的国内立法。委员会注意到,1999年,缔约国司法部长任命了一个将人权公约融入丹麦法律问题委员会,负责审查将一般人权条约融入丹麦立法的利弊,该委员会于2001年10月完成其工作,建议缔约国不要将《公约》融入国内立法,尽管《公约》对人权保护至关重要。委员会还注意到,宪法没有对歧视妇女现象作出具体的规定。

320.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考虑委员会关于将各项人权公约纳入丹麦立法的建议时,采取步骤,将《公约》纳入其国内法律。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这方面的进展情况,包括缔约国国内法院是否援引《公约》。

321.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该缔约国的性别问题政策似乎主要是在《北京行动纲要》和欧洲联盟各项规定的框架内制订的,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未被当作一项具有约束力的人权文书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和提高妇女地位的依据而受到高度重视。

322.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将公约作为一项具有约束力的人权文书加以重视,并在努力实现各项男女平等目标过程中把《行动纲要》视作公约的一份补充政策文件。它还敦促该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对公约的认识。

323. 委员会对丹麦族裔平等委员会解散表示关注。该委员会成立于1997年6月,主要是就歧视和族裔平等问题,向丹麦议会、政府、中央和地方政府、私营组织以及根据《两性平等法》于2000年5月成立的丹麦两性平等国家研究和信息中心提供咨询意见。委员会注意到前机构的某些工作将在国家不提供资金情况下,在不同的体制安排下进行。

3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考虑结束这两个机构的决定,而且如果在不同的体制安排下展开这两个机构的活动,则无论如何也应继续为其专门拨款,使它们能继续独立地为在缔约国实现两性平等做出贡献。

325. 委员会注意到,为对基于性别的分工、工资差异和保障同酬方法交换经验感兴趣的公司建立了同酬网络,而且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的比例甚高,为75%,而且失业率也比较低,为5.6%,但委员会仍对男女工资差距持续的状况感到关切。

32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订政策,采取主动措施,加快消除在工资问题上对妇女的歧视,包括工作评价、收集数据、进一步研究工资差距的根本原因,为集体工资谈判中的社会合作伙伴加强援助,特别是在以女性为主的部门中确定工资结构,以解决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歧视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多的资料,说明为消除工资差距所做的努力。

327.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参与议会决策的妇女人数已超过重要的30-35%的临界值。但委员会对妇女在市县政府以及在偏低表示关切。

32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妇女在所有部门、包括市县政府及私营经济部门中担任决策职务的人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使妇女在私营部门中有更多的选择办法,尤其是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酌情实施临时特别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改进临时特别措施的设计,并监测这些措施的实行。

329. 委员会注意到,外交部低级别上的妇女人数很多。尽管如此,委员会对高级别中、特别是担任大使级职务的妇女人数较少表示关切。

3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特别临时措施,提高在外交部高级别、特别是大使级别上的妇女的人数。

331. 尽管在妇女接受高等教育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学中女教授的人数很少,这种情况令人担忧。委员会还对与男性学者相比、女性学者获得研究补助金和其他资源的人数明显不平衡的情况表示关切。

33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实施政策,确保女教授在获得教授资格和高级职务、各种资源以及研究补助金方面不受歧视,从而增加妇女担任大学高级职务的人数。

333. 委员会关切的是,对妇女的陈规定型看法仍持续存在,这很可能会损害她们的权利,使她们易受包括家庭暴力在内各种暴力的伤害。

334.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更多措施,消除对男女作用和责任的陈规定型看法,包括针对男女以及在媒体中进行提高认识和宣传教育活动。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对其各项措施的影响进行评价,以找出欠缺之处,从而对这些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

335. 委员会注意到,在2002年晚些时候将会得到可靠的统计材料,同时它对关于对妇女实施暴力、包括家庭暴力方面的数据和资料非常有限表示遗憾。

33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统计材料中载列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和资料,说明对妇女实施暴力、包括在家庭内部实施暴力、以及任何新形式虐待的性质和范围,并将这方面的资料列入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实施和加强旨在打击暴力的政策和方案,并特别关心移徙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

33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安排在国外进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丹麦居民在丹麦不会被起诉,除非是在把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列为犯罪行为的国家这样做时才会被起诉。

33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惩处安排切割女性生殖器的所有丹麦人,不论这些行为在哪里发生,以此消除这种有害的传统做法。

33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把努力解决贩卖妇女的问题列为优先事项,尤其是通过讨论会、分析和与其他北欧及波罗的海国家合作解决这个问题,但委员会表示关切,尽管作出了这些努力,但贩卖妇女和女童现象却继续存在。

34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这方面的任何进展情况,包括是否对贩卖妇女和儿童者提起诉讼的问题。委员会还鼓励丹麦采取行动,并通过缔约国,在欧洲联盟内继续努力打击贩卖妇女的罪行、包括采取措施,防止贩卖人口,收集数据,为被贩卖的妇女提供服务,并采取措施,对协助贩卖人口的人给予惩罚。

34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外国人法案》是不分性别的,但它却间接地歧视妇女,

3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议《外国人法案》,取消其中不符合公约条款、特别是关于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的第2条的规定。

343. 委员会对丹麦境内移民、难民和少数民族妇女的处境、包括在教育和就业方面的歧视,以及她们所经历的基于性别的歧视和暴力表示关切。

34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消除对移民、难民和少数民族妇女的歧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主动,制定措施,防止对移徙、难民和少数民族妇女的歧视,不论是在社区内、还是在整个社会中,采取措施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使她们了解现有的社会服务和法律补救办法。

34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为了打击强迫婚姻,实行的新立法把与配偶团聚的年龄限制从18岁增高到24岁。

34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取消增加对与配偶家庭团聚规定的年龄限制,探讨打击逼婚的其他办法。

34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外国人法案》修正案于2002年7月1日生效后,持有临时居住证、遭受家庭暴力的外国已婚妇女的状况将会更糟,因为修正法案将把取得永久居留许可证的居住年数要求从3年增至7年。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她们对驱逐出境的恐惧将使她们不敢寻求援助,也不敢采取行动,要求分居或离婚。

348. 委员会建议,在取消遭受家庭暴力的外国已婚妇女的临时居住许可,以及对居住权条件作出立法修改之前,必须充分评估此类措施对这些妇女的影响。

34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经修订的《外国人法案》,那些不具备难民身份的妇女可能会被强制遣返回她们曾遭到强奸和/或其他暴行的地区,而且可能会面临遭受进一步残害的威胁。

35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不得强迫遣返这些妇女,并且必须确保她们在这些情况下的遣返是自愿的。

351. 委员会对代表团在建设性对话期间提供的书面材料表示欢迎,但同时对报告中关于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妇女状况的资料非常有限感到遗憾。

35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在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实施《公约》所有方面的详细情况。

35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关切做出答复。委员会还要求未来的报告不必提及前几份报告,但可以简要概述前面提到的资料。

354. 考虑到联合国各有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全面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儿童问题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和民族歧视、仇外心理和其他有关当代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以及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各项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中的性别方面内容,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列述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文有关的各方面内容的落实情况。

355. 委员会要求在丹麦广泛传播上述结论意见,从而使丹麦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从政人士了解为确保男女法律和事实上平等而已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继续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第五章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356. 《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2条规定委员会应在其根据《公约》第21条提出的年度报告中概述它根据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357. 委员会第二十四届会议所设任择议定书工作组于2002年2月4日至8日举行了会议,审议了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通讯方面的合作;提高妇女地位司所确立的有关通讯的程序;以及工作组的工作方法。工作组分析了联合国其他人权条约机构关于通讯问题的决定以及区域人权法院所裁决的若干案件。工作组主席向委员会提供了工作组的报告(CEDAW/C/2002/II/CRP.4)。

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工作组的报告采取的行动

提高妇女地位司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之间的合作

358. 委员会建议,应与提高妇女地位司合作制定联合国各人权程序之间有关来往公文的一切处理准则。它建议建立该司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专员办事处)请愿队之间的有系统合作,并在人权专员办事处支助事务处内任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协调人,负责分析支助事务处从性别角度编写的来文总结,而且协调人关于这些总结的意见将载入来文资料库,并提请有关条约机构予以注意。

来文的处理

359. 委员会建议提高妇女地位司向工作组提供关于可能收到的来文的性质与数目的定期报告,包括显然证据不足的索赔以及没有处理的索赔。该报告还应载有资料说明该司可能直接收到的来文或转发给它并正在汇总以进行登记的来文数目,以及该司可能收到的、但却转发到其他程序的来文数目,例如人权专员办事处所受理的来文。

360. 委员会决定,如果收到足够初步证据可构成一项来文,则提高妇女地位司应向工作组提供纪要。工作组随后将决定是否登记该案。

外联与研究

361. 委员会建议提高妇女地位司加强有关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外联活动。它还建议该司为委员会编写关于任择议定书的若干条款的背景文件,这些条款是:“相同事项”和“根据国际调查或解决的另一程序(任择议定书第4(2)(a)条)”;“在本议定书生效之前发生的……(任择议定书第4(2)(e)条)”。委员会还建议编写关于缔约国对非国家行动者行为所负责任、人权条约建议的补救办法和缔约国对意见的实施的背景文件(任择议定书第7(3)、(4)和(5))。

任择议定书工作组会议的日期

362. 委员会决定任择议定书工作组将在2003年2月5日至9日举行会议。它还建议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该工作组在委员会常会前的星期内举行会议,以使工作组能够向委员会及时提供其工作结构,并排除审议来文过程中的任何拖延。

第六章

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363. 委员会在2002年6月3日和21日第550次和567次会议上审议了关于加速委员会工作方式和方法的议程项目6(见CEDAW/C/SR.550和567)。

364. 联合国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提高妇女地位司妇女权利股股长介绍了该项目,并提请注意秘书处的报告(CEDAW/C/2002/II/4)。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6项下采取的行动

第二十九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

365. 委员会决定,第二十九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和候补成员如下:

成员

Christine Kapalata(非洲)

Sjiamsiah Achmad(亚洲)

Goran Melander(欧洲)

Yolanda Ferrer Gomez(拉丁美洲和加勒比)

候补成员

Fatima Kwaku(非洲)

Heisoo Shin(亚洲)

Regina Tavares da Silva(欧洲)

Aida Gonzalez Martinez(拉丁美洲和加勒比)

第二十八届会议以及第二十九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会议的日期

366. 为与核准的2003年会议日历保持一致,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将于2003年1月13日至31日召开。第二十九届会议会前工作组将于2003年2月3日至7日举行会议。

委员会今后届会要审议的报告

367. 委员会决定在其第二十八届和第二十九届会议上审议下列报告:

(a)第二十八届会议

㈠合并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瑞士

㈡合并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哥斯达黎加

㈢合并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刚果

㈣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肯尼亚

㈤第四次定期报告

卢森堡

㈥合并的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萨尔瓦多

㈦第五次定期报告

加拿大

㈧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挪威

(b)第二十九届会议

㈠合并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阿尔巴尼亚

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摩洛哥

斯洛文尼亚

㈢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法国

㈣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日本

㈤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厄瓜多尔

逾期未交的报告

368. 委员会决定,为配合执行一项鼓励各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交报告的战略,请秘书处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的概况,包括它们向所有各条约机构提交报告的历来情况。委员会将确定重点的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例如长期未交报告的缔约国,继而确定短期未交报告的缔约国,并分析未交报告的原因,例如缺乏资源、能力或政治意愿等。

369. 委员会建议采取以下渐进措施来鼓励缔约国提交报告:

(a)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将接到有系统发出的催交报告通知。超过五年未交报告的缔约国将接到普通照会,其中将提醒其注意委员会的第23/II号决定(合并提交未交报告)以及可供其利用的技术援助。

(b)将要求高级别联合国官员鼓励提交报告;

(c)不提交报告的问题将作为一个项目,列入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的议程,以便对这个问题采取一种协调办法;

(d)将鼓励委员会成员、主席团和主席同不提交报告的缔约国举行非正式会晤,包括在区域一级;

(e)委员会将与各个不提交报告的国家的代表举行一次非公开会议,讨论在及时报告方面遇到的挑战;

(f)将鼓励提高妇女地位司、联合国其他实体或机构(包括在外地一级)、其他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应要求向缔约国提供技术援助;

(g)将鼓励所有人权条约机构在与各缔约国举行建设性对话的过程中,讨论履行其他人权条约所规定的提交报告的义务问题;

(h)履行第18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问题应列入定于2002年8月举行的公约缔约国第十二次会议的议程。

委员会对报告的审议以及与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

370. 委员会决定,如果委员会一名成员是提交报告的缔约国的国民,则主席将在审议该报告的会议一开始即解释委员会关于该成员不参加审议该缔约国报告任何部分的第18/III号决定,并且肯定该成员对委员会工作的贡献。

371. 委员会决定,在审议定期报告时,专家提出的问题将按照《公约》的四个实质性部分进行分组。专家就每一组提出问题之后,缔约国将有机会答复。专家将力求侧重于届会前工作组所确定的问题,而且将避免在每一组问题下发言。

372. 委员会决定,初次报告的介绍陈述限于最多45分钟,定期报告的介绍陈述将限于最多30分钟,而这些时间限制将反映于委员会工作方案和《联合国日刊》中。委员会讨论结论意见内容的非公开会议将最少安排30分钟时间,这将反映于日刊所载的委员会工作方案中。委员会决定,专家的发言将限于五分钟。这一时间限制将灵活实施,但将由一个发言计时器监测。

会前工作组

373. 委员会决定尽可能让提交定期报告的缔约国的国家报告员参加为拟定与这些缔约国有关的问题清单而举行会议的会前工作组。如果国家报告员没有参加有关的会前工作组,则将鼓励她或他向该工作组提交一个问题清单。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374. 委员会决定,它的结论意见将包含一个章节,述及只在极特殊情况中才会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有关男女角色的定型观念的继续存在将不会被归类为一个“因素或困难。”

375. 委员会决定,其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意见中应包含一个标准段落,要求提供资料说明联合国各种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审查会议成果的各方面执行情况,其案文应如下:

“考虑到联合国各有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全面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儿童问题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和民族歧视、仇外心理和其他有关当代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以及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各项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中的性别方面内容,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列述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文有关的各方面内容的落实情况。”

第七章

《公约》第21条执行情况

376. 委员会在2002年6月3日和21日第550次和第567次会议上审议了关于《公约》第21条执行情况的议程项目5(见CEDAW/C/SR.550和SR.567)。

377. 妇女权利股股长在介绍该项目时,提请注意秘书长关于各专门机构就《公约》中属于其活动范围的各领域执行情况所提报告的说明(CEDAW/C/2002/II/3和Add.1-4)。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5下采取的行动

委员会今后的一般性建议

378. 委员会商定在其向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所作陈述的基础上拟定一项一般性建议。2

379. 委员会商定参照缔约国的报告、它向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作的陈述(A/57/38(Part I),第430-436段)以及大会通过的《马德里行动计划》,拟定一项关于公约所规定的关于老年妇女免遭歧视权利的一般性建议,

380. 委员会要求秘书处提供报告,列述其向委员会2003年1月第二十八届会议提出一般性建议的现行时间表。

支持宣布禁止贩卖人口十年的声明

381.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欢迎将性别观念纳入2001年8月31日至9月8日在南非德班举行的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所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它欢迎该世界会议提请注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对妇女和女童的特别影响以及在所有生活领域存在的对妇女和女童的多种歧视,包括成为贩卖的受害者。

382. 委员会欢迎并支持《德班行动纲领》中关于发起“联合国禁止贩卖人口,尤其是妇女、青年和儿童十年”的建议。

383. 委员会谨提请注意贩卖妇女现象的广泛和日益严重性质,它构成当今人口买卖中的一个主要部分,也是一种奴役形式,是对公约第6条的违反。

384. 委员会深信,联合国及其各机构在倡导禁止贩卖人口,尤其是妇女、青年和儿童十年方面将进行的审议、举行的会议、印发的出版物及开展的其他活动,将会大大推动各方努力消除因贩卖人口而造成的人类痛苦,并且将纠正世界各地许多受贩运之害的妇女,尤其是贫穷国家妇女所遭到的排斥、歧视和剥削。

第八章

特别会议和第二十八届会议临时议程

385. 委员会在其第567次会议上审议了特别会议和第二十八届会议的临时议程(见CEDAW/C/SR.567)。委员会决定核准这些届会的临时议程如下:

特别会议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委员会第二十七届至特别会议期间所开展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依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2条执行情况。

6.通过委员会关于其特别会议的报告。

第二十八届会议

1.会议开幕。

2.委员会新成员宣誓。

3.选举主席团成员。

4.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5.主席关于委员会特别会议至第二十八届会议期间所开展活动的报告。

6.审议缔约国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7.《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执行情况。

8.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9.第二十九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10.通过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的报告。

第九章

通过报告

386. 委员会第567次会议审议了其第二十七届会议的报告草稿(CEDAW/C/2002/I/L.1和CEDAW/C/2002/II/CRP.3和Add.1-6)(见CEDAW/C/SR.567),并通过了讨论期间口头修订的报告。

1见1993年12月20日大会第48/104号决议。

2《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六届会议,补编第38号》(A/56/38),第373-385段。

附件

订正报告准则

A.导言

A.1. 这些准则取代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较早发表的报告准则(CEDAW/C/7/Rev.3),较早的准则现在可以置之不理。本准则并不影响委员会在可能要求提交的任何例外报告方面的程序,这方面可使用委员会议事规则第48.5条以及其关于例外报告的第21/I号决定。

A.2. 这些准则将对2002年12月31日后提交的所有报告适用。

A.3. 缔约国在编写初次报告和其后所有定期报告时应遵照这些准则。

A.4. 遵照这些准则将减少委员会着手审议某一报告时需要获取进一步资料的情况;这也有助於委员会在平等的基础上审议每个缔约国内人权方面的情况。

B.《公约》关于报告的框架

B.1. 每个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公约》时根据第18条保证于《公约》对该国生效后一年内提交关于它为使《公约》各条款生效而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以及在这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的初次报告,其后至少每四年提交定期报告,并根据委员会要求提供进一步使报告。

C.所有报告的内容的一般性指导

C.1. 条款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编写报告时必须考虑到《公约》第一、二、三和四部分的条款以及委员会就任何这些条款或就《公约》针对的某一主题通过的一般性建议。

C.2. 保留和声明。缔约国对《公约》任何条款作出的保留和声明应加以解释并不断表示有理由这样做。考虑到委员会就其第十八届会议采取的保留所提出的说明(见A/53/38/Rev.1,第二部分,第一章A节),国家法律和政策方面的任何保留和声明的准确效力应加以解释。表示一般保留的缔约国并不针对具体条款,或针对第2条和(或)第3条,这些国家应就这些保留的效力和解释提出报告。缔约国应就他们可能会对其他人权条约内的类似义务提出的保留和声明提供资料。

C.3. 因素和困难。《公约》第18.2条规定,可以表明影响《公约》所规定义务履行程度的因素和困难。如果存在这种因素和困难的话,就应提交报告解释每一种因素和困难的性质、范围和理由,并且应该详细说明为克服这些因素和困难所采取的步骤。

C.4. 数据和统计。报告应充分载入与每一条款有关的按性别开列的数据和统计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便能够评估《公约》执行工作进展情况。

C.5. 核心文件。如果缔约国已经编写核心文件,就可以将文件提交给委员会。文件应按需要更新,特别是在“一般法律框架”以及“信息和宣传”方面(HRI/CORE/1,附件)。

D.初次报告

D.1.一般

D.1.1. 这一报告是缔约国向委员会介绍其法律和惯例符合它已批准的公约的程度的第一次机会。报告应:

(a)建立宪政、法律和行政框架以促进执行《公约》;

(b)解释为执行《公约》条款而采取的法律和实际措施;

(c)表明在确保缔约国国内人民享受《公约》条款和受其管辖方面的进展情况。

D.2.报告的内容

D.2.1. 缔约国应具体处理《公约》第一、二、三和四部分的每一条;应说明法律规范,但这是不够的;应解释和举例说明违反《公约》条款的实际情况和补救办法的实际可行性、效果和执行情况。

D.2.2. 报告应解释:

《公约》经批准后是否直接在国内法中适用,或者是否已纳入国家宪法或国内法,以便直接适用;

宪法或其他法律是否保障实施《公约》各条款,其程度如何;假如不是如此,是否可以在法院、法庭和行政当局援引《公约》条款并由其加以执行;

如何适用《公约》第2条,列出缔约国为实际行使《公约》权利而采取的主要法律措施;以及其权利可能已受侵犯的人士可以采取的补救办法的范围;

D.2.3. 应提供在执行《公约》的条款方面具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和其他主管当局的资料。

D.2.4. 报告应载入有关国家或官方机构或机制的资料,这些机构或机制履行职责执行《公约》条款或受理关于违反这些条款的行为的申诉,并在这方面列举其活动的事例。

D.2.5. 报告应概述这种限制或局限性,即使是法律、惯例和传统施加的临时性限制或局限性,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对享受《公约》的每一条款施加的限制或局限性。

D.2.6. 报告中应叙述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协会及其参加执行《公约》和编写本报告的情况。

D.3.报告的附件

D.3.1. 报告中应载有出自相关主要宪政、立法和其他文书的足够引文或这些文书的摘要。这些文书保障并提供了与公约权利有关的补救办法。

D.3.2. 所提报告应附有这些案文,但不作翻译或印制副本,而会提供给委员会。

E.其后的定期报告

E.1. 总的来说,缔约国其后的报告应侧重于审议其前一次报告和提交当前报告之间的期间。这些报告应有两个起点:

(a)关于前一次报告的结论意见(特别是“关切”和“建议”);

(b)由缔约国审查在其领土或管辖范围内目前执行《公约》及在其领土或管辖范围内的人享受其条款方面的进展情况。

E.2. 定期报告的结构应遵照《公约》各条的规定。如果在任何条款下没有新的情况需要报告,必须如实表明。定期报告也应重点指出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参加缔约国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方面的剩余障碍。

E.3. 缔约国应再次提及对初次报告和各种附件的指导,以便这些指导也可适用于定期报告。

E.4. 在某些情况下应该处理下列事项:

(a)缔约国的政治和法律方针认为可能出现一些影响及《条约》执行工作的基本变化: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交一份逐条讨论的完整报告;

(b)可能已经采取新的法律或行政措施,要求附上案文和司法或其他决定。

F.任择议定书

F.1. 如果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任择议定书而委员会也发表意见认为必须要有补救条款或表示任何其他关切,涉及根据议定书收到的信函,报告应该载入关于为提供补救、或回应这种关切,以及确保不会再次出现引起这种信函的情况。

F.2. 如果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任择议定书而委员会也已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进行查询,报告应该载入为答复查询而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详细情况,并确保不会再次发生导致这种查询的违反事件。

G.为执行联合国首脑会议和审查会议的结果而采取的措施

G.1. 根据1995年9月举行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北京行动纲要》第323段,缔约国的初次报告和其后的报告应载有关于在《行动纲要》内鉴定的12个关键关注领域方面所采取的行动的执行工作的资料。报告也应载入关于执行进一步行动和倡议的资料,以便执行大会2000年6月举行的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商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2000年妇女:21世纪两性平等、发展和和平”。

G.2. 考虑到联合国各有关会议、首脑会议和大会特别会议(例如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以及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宣言、行动纲要和行动纲领的性别方面内容,报告内应根据它们所涉及的主题内容(如移徙妇女或老年妇女),载列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具体条款有关的具体内容的落实情况。

H.委员会审议报告

H.1.一般

H.1.1. 委员会打算采取与代表团进行建设性讨论的方式审议报告,其目的在于改善有关公约权利的情况。

H.2.定期报告方面的问题单

H.2.1. 委员会将根据已经掌握的资料提供一份问题单,这份清单将成为审议定期报告的基本议程。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必须由缔约国在审议报告的届会前三个月提出。代表团应准备回答问题清单并回答成员们提出的其他问题,并按需要保存更新资料;必须在分配用于审议报告的时间内这样做。

H.3.缔约国代表团

H.3.1. 委员会希望确保能够有效执行其根据第18条所承担的职责并确保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应从提交报告的要求获得最大的利益。因此,缔约国代表团应包括一些人士,这些人士由于其对该国人权情况的了解和解释能力,能够解答委员会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的问题以及关于《公约》广泛各条款的评论。

H.4.结论意见

H.4.1. 审议报告后不久,委员会将就报告和与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发表其结论意见。这些意见将载于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内;委员会期待缔约国以适当的语文散发这些结论,以便宣传和讨论。

H.5.额外资料

H.5.1. 在讨论某一份报告的过程中,委员会可能要求或代表团可能提供更多的资料;秘书处将对其后报告中应当讨论的此类问题加以注意。

I.报告的格式

I.1. 报告应以联合国六种正式语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西班牙文或俄文)。报告应以硬件和电子形式提交。

I.2. 报告应尽可能简短。初次报告应不超过100页;定期报告应不超过70页。

I.3. 段落应按顺序编号。

I.4. 文件应印在A4大小的纸张上;并采用不隔行打的格式。

I.5. 文件应印在每张纸的一面以便可以利用照相平板胶印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