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34/9

大 会

Distr.: General

11 April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三十四届会议

2017年2月27日至3月24日

议程项目3

人权理事会2017年3月23日通过的决议

34/9.适足生活水准权所含适足住房权以及在此方面不受歧视的权利

人权理事会,

重申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各项国际人权法文书规定,缔约国,包括各级政府,对享有适足住房问题既要承担义务又要作出承诺,

回顾人权理事会以往所有关于适足生活水准权所含适足住房权问题的决议以及人权委员会就此问题通过的各项决议,包括理事会2014年3月28日第25/17号决议和2016年3月23日第31/9号决议,

又回顾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人权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

重申联合国各次大型会议和首脑会议通过的宣言和方案的有关规定所载关于适足住房的原则和承诺,特别是2016年10月17日至20日在基多举行的联合国住房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大会(人居三大会)的成果;强调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包括具体目标11.1的重要性,

1.欢迎适足生活水准权所含适足住房权及在此方面不受歧视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开展的工作,包括对一些国家的访问;

2.尤其注意到特别报告员关于“住房金融化”及其对人权影响的报告;

3.决定按照人权理事会2010年9月30日第15/8号决议和2014年3月28日第25/17号决议的规定,将适足生活水准权所含适足住房权以及在此方面不受歧视的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延长三年;

4.鼓励特别报告员在履行任务的过程中,提出有助于各国落实与住房有关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具体目标以及《新城市议程》的提议;

5.赞赏地注意到各方面人士给予特别报告员的合作;吁请各国:

(a)在特别报告员履行任务时给予充分合作,并对其索要资料和提出访问的请求作出积极回应;

(b)为跟进和落实特别报告员的建议与其开展建设性对话;

6.请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继续为特别报告员切实履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资源;

7.请特别报告员根据人权理事会和大会年度工作方案向它们提交任务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8.决定在同一议程项目下继续审议此事。

2017年3月23日第56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