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43/26

大 会

Distr.: General

3July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四十三届会议

2020年2月24日至3月13日和6月15日至23日

议程项目4

需要理事会注意的人权状况

人权理事会2020年6月22日通过的决议

43/26.缅甸的人权状况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两公约;重申人权理事会和大会关于缅甸人权状况的所有有关决议和决定,最近的是大会2019年12月27日第74/246号决议,以及理事会2017年12月5日S-27/1号决议、2018年4月9日第37/32号决议、2018年9月27日第39/2号决议、2019年3月22日第40/29号决议和2019年9月26日第42/3号决议,

欢迎缅甸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工作和各项报告,包括提交人权理事会第四十三届会议的报告;同时对缅甸政府仍然不与特别报告员合作,并且自2017年12月以来不让特别报告员进入缅甸深表遗憾,

又欢迎缅甸问题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的工作,特别是其最后报告和详细调查结果,

还欢迎安全理事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关于缅甸问题的结论,并注意到工作组对严重侵犯儿童的行为表示关切,

欢迎人权理事会第39/2号决议设立的缅甸问题独立调查机制开展工作,利用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移交的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和分析2011年以来在缅甸,特别是在若开邦、克钦邦和掸邦发生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和违反国际法行为的证据,并准备案卷,以便依照国际法,协助和加快由对这些罪行拥有管辖权或今后可能拥有管辖权的国家、区域或国际法院或法庭根据国际法标准进行公正和独立的刑事诉讼,

又欢迎秘书长缅甸问题特使开展的工作;鼓励她按照大会2017年12月24日第72/248号决议的要求,进一步与包括民间社会在内的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接触并开展对话,

还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缅甸罗兴亚人和其他少数民族面临的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根源的报告,

肯定孟加拉国政府与联合国机构及国际社会包括所有人道主义行为体合作,向逃离缅甸境内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人提供持续的人道主义援助和承诺,

又肯定负责缅甸事务的联合国各任务负责人为改善缅甸人道主义状况和人权状况开展了相辅相成的工作,

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已授权一名检察官调查孟加拉国和缅甸局势中在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指控罪行,

欢迎国际法院2020年1月23日就冈比亚根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对缅甸提起的案件发出的命令,其中认为,根据初步证据,法院有权审理此案,并认定缅甸的罗兴亚人似乎构成了《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二条意义上的“受保护群体”,而且缅甸罗兴亚人的权利确实面临着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因此需要对缅甸采取临时措施,

注意到缅甸政府于2018年7月30日成立了独立调查委员会,尽管其职权范围和运作方式受到限制,但其最后报告的执行摘要(尚未全部公开)承认,出现过战争罪、严重侵犯人权和违反国内法行为,而且有合理理由认为,缅甸安全部队成员涉嫌其中,

回顾各国在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并有责任遵守相关义务,起诉违反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难民法以及践踏人权法行为的责任人,并向权利受到侵犯或践踏的任何人提供有效补救,以期结束有罪不罚现象,

重申迫切需要通过可信、合格和独立的国家或国际刑事司法机制,确保对所有违反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难民法)、践踏国际人权法行为的责任人追究责任,特别是在若开邦、克钦邦和掸邦;同时回顾安全理事会有权将缅甸局势移交国际刑事法院;再次邀请缅甸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或根据《罗马规约》第十二条第三款接受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

重申深为关切缅甸武装部队(缅军)与若开邦和钦邦若开民族军之间的暴力升级,平民包括少数民族平民继续被迫流离失所、被绑架、被任意拘留和被杀害的案件层出不穷,学校设施被用于军事目的,而且有报告称,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包括地雷的使用,使当地情况不适合包括罗兴亚人在内的所有难民和被迫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有尊严和可持续地返回,

深表关切的是,武器转做他用及其无管制或非法转让可能会严重损害人权,特别是少数群体成员、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弱势群体的人权,

感到遗憾的是,和平进程缺乏进展,缅甸武装部队决定中止2019年9月在北部和东部冲突地区的单方面停火;鼓励他们宣布新的停火,

1.表示严重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缅甸境内存在严重侵犯和践踏人权的行为,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特别是在若开邦、克钦邦和掸邦;吁请所有各方和各武装团体,特别是缅甸军队和安全部队,立即终止在缅甸境内实施的暴力行为和一切违反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和践踏人权的行为;

2.又表示严重关切的是,缅甸武装部队、若开民族军和其他武装团体在若开邦、钦邦、克钦邦和掸邦冲突不断,缅甸安全部队中有罪不罚现象蔚然成风,平民继续被迫流离失所、人权遭到大规模和系统性的侵犯和践踏,杀戮不止,冲突造成的人道主义局势严峻;鼓励清除已布设的地雷并在任何情况下停止使用地雷;并吁请各方保持克制、停止冲突,尊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确保平民安全并受到保护,追究肇事者的责任,确保为受害者和幸存者伸张正义,并表达重新参与对话的意愿;

3.欢迎国际法院2020年1月23日的命令;敦促缅甸政府按照法院关于缅甸境内的罗兴亚族群成员的命令,在其权力范围内采取一切措施,防止犯下任何属于《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二条范围的行为,确保其军队和可能由军队指挥或支持的任何非正规武装部队以及任何可能受其控制、指挥或影响的组织和个人除其他外不犯下任何此类行为,防止毁坏证据,确保保留证据,并按命令向法院报告为执行该命令而采取的任何措施;注意到缅甸迄今对国际法院进程的优先重视,并注意到安全理事会于2020年2月4日举行的会议;

4.吁请缅甸政府确保缅甸所有人的人权得到保护,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司法和问责,通过对报告的所有违反和践踏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行为进行全面、透明、公正和独立的调查,终止对所有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有罪不罚现象,并确保根据国际法标准,在法院或法庭通过公正和独立的刑事诉讼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5.又吁请缅甸政府充分承认和解决受害者和幸存者的需求及其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包括迅速、有效和独立地记录伤亡情况,并保证不再发生;

6.敦促缅甸政府不再拖延地全文公布独立调查委员会的最后报告,包括报告附件;吁请缅甸政府在所有利益攸关方的充分参与下制定行动计划,说明如何实施这些建议,包括采取可信的行动将那些严重侵犯和践踏人权的责任人绳之以法;

7.痛惜因在若开邦因丁非法杀害罗兴亚平民而被军事法庭定罪的缅甸军方成员在被拘留仅9个月后获释;再次吁请缅甸政府和缅甸武装部队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追究责任,结束对这些罪行的有罪不罚现象;

8.欢迎记者瓦隆和吴觉梭获释;再次呼吁立即无条件释放所有其他被拘留、起诉和逮捕的记者、媒体工作者、人权维护者和活动人士,并呼吁缅甸政府履行承诺,无条件释放所有政治犯,并为前政治犯的全面平反提供条件;

9.呼吁人权理事会第39/2号决议设立的缅甸问题独立调查机制继续履行任务,利用独立的国际实况调查团和其他可信来源收集的信息,并呼吁该机制密切和及时地配合国家、区域或国际法院或法庭,包括国际刑事法院或国际法院今后进行的任何调查;

10.吁请联合国确保缅甸问题独立调查机制在人员配置、地点选择和运作自由方面获得必要的支持和资源,以便其尽可能有效地执行任务;敦促缅甸和各会员国与该机制合作,准许其进入缅甸,为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协助以及其他信息来源,并提供适当保护,确保受害者和证人的保密、安全和支持,以充分尊重和遵守“不伤害”原则;

11.强调指出,需要切实解决若开邦侵犯和践踏少数族裔(包括罗兴亚人)人权的根源,也需要创造条件并制定计划,帮助包括罗兴亚人在内的所有难民和被迫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有尊严和可持续地返回;

12.重申必须与包括罗兴亚人在内的所有族裔群体和少数群体、处境脆弱者以及民间社会充分协商,充分实施若开邦问题咨询委员会提出的所有建议,包括关于获得公民身份、迁徙自由、消除系统隔离和一切形式歧视、包容和平等地获得卫生服务和教育、出生登记的建议;吁请缅甸政府定期向联合国报告为实施若开邦问题咨询委员会的88项建议中的每一项建议所采取的具体步骤;

13.注意到缅甸政府承诺让穆斯林青年能够在缅甸各地的大学上课,向生活在若开邦的各族学生提供奖学金;大力鼓励政府扩大这一承诺的范围,覆盖包括罗兴亚人在内的所有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并审查其官方课程,以充分承认本国的族裔和宗教多样性;

14.吁请缅甸政府按照孟加拉国和缅甸2017年11月签署的双边遣返文书,采取具体步骤,为居住在孟加拉国的被迫流离失所的罗兴亚人自愿、安全、有尊严和可持续地返回创造有利环境,并与联合国及其他有关行为体合作,传播有关若开邦实际状况的真实信息,以合理解决罗兴亚人的核心关切,从而鼓励他们返回原籍地或他们选择的地方,包括通过执行缅甸政府、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签署的谅解备忘录来开展这项活动;

15.鼓励国际社会本着真正的相互依存和责任共担的精神,继续协助孟加拉国向被迫流离失所的罗兴亚人和其他少数群体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直到他们返回缅甸的原籍地或他们选择的其他地方,并协助缅甸向其境内包括若开邦的所有境内流离失所族群的所有受影响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同时要考虑到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脆弱处境;

16.注意到缅甸政府于2019年11月通过了关于重新安置境内流离失所者和关闭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国家战略;敦促按照国际标准执行该项战略,为此与境内流离失所者充分协商,促进他们自愿、安全、有尊严和可持续地返回原籍地或他们选择的地方,作为优先事项在克钦邦、若开邦、掸邦和缅甸东南部取消任何行动限制,并与联合国系统和相关民间社会组织协商;鼓励确保在与关闭营地战略及其执行工作有关的各级决策中与妇女协商,并确保妇女参与各级决策工作;

17.吁请缅甸政府与所有联合国任务负责人及人权机制(包括缅甸问题独立调查机制、特别报告员和相关联合国机构以及国际和区域法院和人权机构)充分合作,让他们充分、不受限制和不受监视地进入本国,独立地监督人权状况,并确保个人能够不受阻碍地与联合国及其他人权实体接触和沟通,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恐吓或攻击;

18.又吁请缅甸政府确保充分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允许人道主义机构和其他有关国际机构的当地和国际工作人员自由和不受阻碍地进入全国各地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包括顾及年龄、残疾和性别问题的援助,并提供用品和设备,以便上述人员能够高效率地履行援助包括境内流离失所者在内的受影响平民的任务;

19.敦促缅甸政府允许外交使团、独立观察员以及国家和国际独立媒体代表充分和不受阻碍地进入本国,而不必担心报复、恐吓或袭击,并解除若开邦和钦邦自2019年6月21日以来在4个乡镇以及自2020年2月3日以来在另外5个乡镇实行的断网措施;

20.欢迎东南亚国家联盟参与在若开邦寻找解决办法,并设立了一个东盟秘书处特设支助小组;呼吁东盟与联合国相关机构密切合作,更有力地参与支持遵循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和难民法)自愿、安全、有尊严和可持续的返回进程;

21.吁请缅甸政府保护举报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人;在这方面,对有报告称行使这些权利的个人遭到逮捕表示关切; 并吁请缅甸政府修订或废除限制性法律,结束对无论是网上还是网下行使宗教或信仰自由、表达自由、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权的其余限制,这些权利对于确保所有人,特别是民间社会、记者和媒体工作者、人权维护者、伤亡记录员、律师、环境权和土地权活动人士及平民享有安全和有利的环境至关重要;

22.鼓励缅甸政府审查并废除2018年对《闲置、休耕和未开垦土地管理法》的修正案;敦促缅甸政府与包括族裔少数群体在内的受影响人口充分协商,建立一个包容各方的土地治理框架,解决土地保有权问题;

23.表示关切的是,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继续受到侵蚀;敦促缅甸政府着手改革《媒体法》,审查、废除或改革所有相关立法,包括《官方保密法》、《非法结社法》、《和平集会与和平游行法》、《电信法》第66条(d)款、第77条和第80条(c)款、《保护公民隐私和安全法》以及《刑法》第500条、第505条(a)款和第505条(b)款,以使其符合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

24.欢迎缅甸议会内部采取步骤,争取修订《宪法》,筹备将于2020年举行的可信、包容和透明的选举,同时确保妇女和少数群体有平等机会担任候选人和作为选民参与选举,并确保所有缅甸人民都能投票,允许所有候选人公平竞争,让国际社会监督选举,并确保将包括军队在内的所有国家机构都置于民选的、完全有代表性的文官政府之下,从而确保缅甸的民主过渡得以持续;

25.敦促缅甸政府恢复包括罗兴亚人在内的缅甸所有族裔少数群体的完整公民权和投票权,并确保罗兴亚人和其他少数群体自由和公平地参加缅甸将于2020年举行的选举;

26.吁请缅甸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生活在缅甸的所有人的融入、人权和尊严,处理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歧视和传播偏见,包括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传播虚假信息、仇恨言论和煽动性言论的问题,根据《拉巴特行动计划》,并按照独立调查委员会执行摘要中建议9的要求,打击煽动针对族裔少数群体、宗教少数群体和其他少数群体的仇恨和暴力的行为;

27.鼓励缅甸政府加入各项国际人权公约,特别是《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28.欢迎缅甸政府设立防止武装冲突中严重侵犯儿童行为委员会并期待委员会取得具体成果,还欢迎缅甸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同时敦促缅甸政府加快执行联合行动计划,以制止和防止政府军包括缅军招募和使用儿童,并确保追究严重侵犯儿童行为的责任;强调政府需要进一步保护所有儿童获得公民身份的权利,以便根据《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国家义务,消除无国籍状态,并确保武装冲突中的所有儿童都得到保护;

29.吁请缅甸政府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消除童工和强迫劳动,包括罗兴亚人等族裔群体的童工和强迫劳动,并修订劳工组织法草案,进一步修订《解决劳资纠纷法》,以促进符合国际劳工标准的结社自由;

30.鼓励所有企业,包括在缅甸营业的跨国公司和国内企业,按照《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和独立国际实况调查团在其关于缅甸军方经济利益的会议室文件中提出的建议尊重人权;请在缅甸投资或部分供应链位于缅甸的企业的母国建议这些企业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以免其活动支持或可能被视为支持任何侵犯或践踏人权的行为;

31.欢迎缅甸政府与联合国就解决缅甸境内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问题进行对话;鼓励缅甸政府采取行动,除其他外追究肇事者的责任,确保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受害者和幸存者获得适当的援助和诉诸司法的机会,支持法律改革,包括制定一项关于防止暴力侵害妇女的法律,并向司法和安全部门人员提供培训和能力建设;

32.又欢迎“缅甸国家人权委员会战略计划(2020-2024年)”和该委员会的改革努力;鼓励缅甸议会使该委员会能够充分遵循《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独立履行任务;感到遗憾的是,缺乏透明的委员遴选程序,也无意确保该委员会反映该国的族裔、宗教、区域和性别多样性并包括人权专家;吁请缅甸政府确保该委员会的独立性,包括支持其遵守“巴黎原则”、获得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认证;

33.吁请缅甸政府实现矿区非军事化,确保开采自然资源的工人的人权得到保护,环境安全标准得到执行;促请缅甸政府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及受影响人口合作,制定包容各方的自然资源管理和利益分享政策;

34.再次吁请缅甸政府履行承诺,开设一个具有充分授权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国家办事处;鼓励该国政府向人权理事会所有特别程序发出长期有效的邀请;

35.鼓励缅甸政府保持和加强与秘书长缅甸问题特使的接触,并允许她继续访问本国,以支持她正在执行的任务;

36.决定将缅甸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期限再延长一年;请新的任务负责人根据人权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向理事会第四十四和第四十五届会议口头报告进展情况,在大会第七十五届会议期间向第三委员会提交报告,并向理事会第四十六届会议提交报告;请特别报告员继续监测人权状况并衡量实施任务负责人所提建议的进展情况;

37.请特别报告员进行专题研究,以监测缅甸问题独立国际实况调查团所提建议的实施情况,并在其报告和会议室文件中详细介绍调查团所处理的问题的最新情况;

38.吁请缅甸政府毫不拖延地为特别报告员履行任务恢复合作,包括为特别报告员的访问提供便利,并允许特别报告员在全国各地不受限制地通行,恢复与特别报告员的合作,共同制订工作计划和时间表,以便迅速执行任务负责人在以往报告中提出的拟议联合基准,并在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等优先领域取得进展;

39.欢迎秘书长根据题为“关于联合国2010至2018年在缅甸参与情况的简短和独立的调查”的报告中所载建议采取具体行动的倡议;请秘书长向人权理事会第四十六届会议口头介绍执行后续行动的进展情况,以便今后更有效地开展工作并加强联合国系统的预防能力;

40.请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向特别报告员和缅甸问题独立调查机制提供必要的援助、资源和专门知识,以便其充分履行任务。

2020年6月22日第45次会议

[经记录表决,以37票赞成、2票反对、8票弃权获得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阿富汗、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巴林、孟加拉国、巴西、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智利、捷克、丹麦、厄立特里亚、斐济、德国、意大利、利比亚、马绍尔群岛、毛里塔尼亚、墨西哥、纳米比亚、荷兰、尼日利亚、巴基斯坦、秘鲁、波兰、卡塔尔、大韩民国、斯洛伐克、索马里、西班牙、苏丹、多哥、乌克兰、乌拉圭

反对:

菲律宾、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弃权:

安哥拉、喀麦隆、刚果民主共和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尼泊尔、塞内加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