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34/5

大 会

Distr.: General

3 April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三十四届会议

2017年2月27日至3月24日

议程项目3

人权理事会2017年3月23日通过的决议

34/5.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两公约和其他有关文书,

回顾大会1998年12月9日第53/144号决议,其中大会协商一致通过了附于该决议的《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重申该《宣言》本身及其宣传与实施工作的重要性,

又回顾上述《宣言》各项条款的持续有效性和适用性,

还回顾以往所有有关这一问题的决议,包括人权理事会2011年3月24日第16/5号决议、2014年3月28日第25/18号决议和2016年3月24日第31/32号决议,以及大会2013年12月18日第68/181号决议和2015年12月17日第70/161号决议,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机构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执行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执行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强调个人与包括非政府组织、团体和国家人权机构在内的民间社会机构在地方、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促进和保护所有人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重申大会和人权理事会对人权维护者因受到威胁、攻击、报复和恐吓行为而面临严重风险表示严重关切,

重申各国有义务保护所有人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强调指出,尊重和支持包括女性人权维护者在内的所有人权维护者的活动,对于全面享有人权至为关键,

铭记国内法律和行政规定及其适用应该为人权维护者的工作提供便利,包括避免违背国际人权法对其施加任何罪名、污名、妨碍、阻碍或限制,

着重指出,能让人权维护者安然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法律框架是一个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法的国家法律框架,

感到严重关切的是,在一些情况下,国家安全法和反恐怖主义法及民间社会组织管理法等其他措施被错误地用于对付人权维护者,或者以有悖于国际法的方式妨碍他们的工作并危及他们的安全,

确认迫切需要应对利用法律不恰当地阻碍或限制人权维护者工作能力的做法,并采取具体步骤预防和制止这种做法,包括审查和酌情修正相关法律并加以实施,以确保其符合国际人权法,

1.欢迎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工作,并赞赏地注意到特别报告员的报告;强烈促请各国采取具体步骤,在法律上和实践中营造一个安全有利的环境,使人权维护者能够不受阻挠而安全地开展活动;

2.决定按照人权理事会第16/5号决议所规定的同样条件,将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延长三年;

3.促请各国在特别报告员履行任务时给予合作与协助,提供所有信息并对特别报告员向其转交的来文作出回应,不得无故拖延;

4.吁请各国认真考虑答应特别报告员提出的访问本国的请求;促请各国在履行和实施特别报告员的建议时与其进行建设性的对话,以便特别报告员能够更加有效地履行任务;

5.请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向特别报告员提供有效履行任务所需的一切协助;

6.鼓励联合国所有相关机构和组织在各自任务范围内,为特别报告员有效履行任务提供一切可能的协助和支持,包括协助和支持其进行国别访问,并提出确保人权维护者受到保护的方式方法;

7.决定根据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继续审议这一议题。

2017年3月23日第56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