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24/6

大 会

Distr.: General

8October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二十四届会议

议程项目3

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

24/6.人人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水准身心健康的权利

人权理事会,

重申《世界人权宣言》,回顾《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12月14日第6/29号决议和2010年9月30日第15/22号决议,以及人权委员会和理事会以往所有有关实现人人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水准身心健康权利问题的决议,

确认各国需要与国际组织和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合作,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创造有利条件,确保人人都能充分和切实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水准身心健康的权利,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1.赞赏地注意到人人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水准身心健康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工作;

2.决定将人权理事会在第6/29号决议第1段中确定的人人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水准身心健康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再延长三年;

3.请所有国家政府在特别报告员履行规定的任务和职责时与之充分合作,并适当考虑任务负责人提出的各项建议;

4.鼓励所有国家政府认真考虑答应特别报告员提出的访问本国的请求,使任务负责人能够切实履行任务;

5.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继续为特别报告员切实履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资源;

6.请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和大会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说明与其任务有关的所有活动,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报告进程的益处;

7.决定根据理事会工作方案在同一议程项目下继续审议此事。

2013年9月26日

第34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