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26/8

大 会

Distr.: General

17 July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二十六届会议

议程项目3

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26/8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

人权理事会,

重申大会和人权理事会以往所有有关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的决议,

回顾《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重申有关人权文书和宣言、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及其《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载的各项原则,

回顾《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尤其重申《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并回顾《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盈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又回顾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公约)、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公约)以及2011年《家庭工人建议书》(第201号建议书),并回顾劳工组织于2014年通过了《强迫劳动公约议定书》和2014年《关于有效禁止强迫劳动的补充措施建议书》(第203号建议书),

注意到大会决定宣布7月30日为“世界打击贩运人口行为日”,

又注意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拟订的《建议的人权与贩运人口问题原则和准则》及其评注,

回顾《联合国打击贩运人口的全球行动计划》及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2011年4月15日第20/3号决议,

确认人权事务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和禁止酷刑委员会对贩运活动的持续存在以及贩运活动受害者易遭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问题表示关切;

申明贩运人口活动侵犯并损害或剥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有,继续对人类构成严重挑战,为加以取缔,需要国际社会作出一致评估和反应,并需要在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之间展开真正的多边、区域和双边合作,

确认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容易受到多种形式的歧视和暴力,包括基于性别、年龄、种族、残疾、族裔、文化和宗教、以及民族本源或社会出身或其他状况的歧视和暴力,凡此种种形式的歧视本身也可能助长贩运人口活动,

承认贫困是使人易遭贩卖的重要因素,

又确认没有国籍或出生登记的人尤其易遭贩卖,

关切地注意到贩运人口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对性剥削、剥削性劳动和非法摘取器官的需求;

铭记所有国家都有义务克尽职责,防止贩运人口活动,调查贩运案件,惩治作案人,救援受害者,为其提供保护和救济渠道,否则即是侵犯、损害或剥夺受害者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有,

确认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工作对于防止贩运人口、推动全球打击贩运人口、以及对于促进认识和维护贩运活动受害者的人权所起的重要作用,

欢迎接受特别报告员的访问请求和对其索取资料的请求作出回应的国家给予的合作;

感兴趣地承认特别报告员在起草附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报告之后的贩运人口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权的基本原则方面所做的工作,并感兴趣地注意到特别报告员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就贩运人口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权的基本原则进行的区域和全球磋商,以及高级专员根据人权理事会2012年7月5日第20/1号决议的要求编写的报告,

回顾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人权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其职责,

1.欢迎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提交的关于任务设立头十年工作情况的报告;

2.决定将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延长三年,以便除其他外:

促进防止一切形式的贩运人口活动,采取措施维护和保护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的人权;

促进切实适用相关国际规范和标准,并推动其进一步完善;

在特别报告员的工作中始终纳入性别和年龄公平观,包括确认在贩运人口问题上的性别和年龄弱势;

确定、交流、推广良好做法,以维护和保护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的人权,确定这方面的保护空白点,包括在识别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方面的空白点;

审查国家、区域和国际反贩运措施对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人权的影响,以便对这方面出现的挑战提出充分应对措施,避免贩运活动受害者受到二次伤害;

特别重视在落实这项任务相关权利方面的具体解决办法建议,包括查明为应对贩运人口问题开展国际和区域合作及能力建设的具体领域和途径;

从各国政府、有关条约机构、特别程序、专门机构、政府间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国家人权机构和其他方面、包括贩运活动受害者或其代表(视情况而定)征求和获取贩运人口方面的信息并与之交流这类信息,并按照现行做法,对于可靠的侵犯人权指控信息作出切实反应,以便保护贩运活动的实际和潜在受害者的人权;

与以下各方密切合作并防止不必要的工作重叠:理事会其他特别程序和附属机关,有关联合国机构、专门机构和机制,包括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贩运人口问题机构间协调小组,以及国际移民组织、有关条约机构、区域人权机制、国家人权机构、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及私营部门;

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缔约国会议及其贩运人口问题工作组和审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实施情况工作组密切合作,并应邀出席和参加其年度会议;

通过其国家层面的行动方,包括国家报告员、协调员和委员会、以及人权机制和国家人权机构,继续与各国协商打击贩运人口活动,以期促进加强这些行动方之间的合作;

根据人权理事会和大会各自的工作方案,每年向其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

3.促请各国政府继续与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答应其访问本国的请求,提供一切与其任务有关的必要资料,并对其紧急呼吁及时作出反应,以便其切实履行任务;

4.大力鼓励各国政府将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定的《关于人权与贩运人口问题的原则和准则》作为一项有用的参考工具,将立足人权的方针纳入其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的对策之中;

5.促请各国、各分区域、区域和多边组织按照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方针,制订和加强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的战略和行动计划;

6.请各国及其他有关各方向联合国当代形式奴隶制问题信托基金和联合国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行为受害者自愿信托基金提供进一步的自愿捐款;

7.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确保特别报告员获得充分执行任务所需的资源;

8.决定根据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继续审议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

2014年6月26日

第37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