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第四十届会议
2019年2月25日至3月22日
议程项目4
人权理事会2019年3月22日通过的决议
40/29.缅甸的人权状况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两公约;重申人权理事会和大会关于缅甸人权状况的所有有关决议和决定,最近的是大会2018年12月22日第73/264号决议,以及理事会2017年12月5日S-27/1号决议、2018年4月9日第37/32号决议和2018年9月27日第39/2号决议,
欢迎缅甸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工作和各项报告,包括提交理事会第四十届会议的报告;同时对缅甸政府决定终止与特别报告员合作,并且自2018年1月以来不让她进入缅甸深表遗憾,
又欢迎缅甸问题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的工作以及人权理事会第39/2号决议决定延长实况调查团的任务,直到持续独立机制投入运作,以确保充分记录、核实、整理和保存它已收集的大量且不断增加的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证据,以便持续独立机制切实共享、查阅和使用这些材料;同时对缅甸政府至今拒绝与实况调查团合作深感遗憾,
呼吁持续独立机制迅速投入运作,人权理事会第39/2号决议设立这一机制,以收集、整理、保存和分析2011年以来在缅甸发生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和违反国际法行为的证据并准备案卷,以便依照国际法,协助和加快由对这些罪行拥有管辖权或今后可能拥有管辖权的国家、区域或国际法院或法庭根据国际法标准进行公正和独立的刑事诉讼,
欢迎缅甸问题特使开展的工作以及在内比都设立办公室;鼓励她继续执行大会2017年12月24日第72/248号决议规定的任务,
确认孟加拉国政府与联合国机构及国际社会合作,向逃离缅甸境内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人提供的持续的人道主义援助和承诺,
又确认负责缅甸事务的联合国各任务负责人为改善缅甸人权状况所做的相辅相成的工作,
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预审分庭裁定,它可以对据称罗兴亚人从缅甸被驱逐到孟加拉国的案件行使管辖权,并注意到检察官正在进行的初步调查,
又注意到缅甸政府于2018年7月30日设立了独立调查委员会,作为促进就若开邦严重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追究责任的一个可能步骤,前提是该委员会不同于以往的国家调查机制,能够独立、公正、透明和客观地开展工作,包括调查缅甸武装部队(缅军)据称犯下的罪行,并提供具体结果以促进追究责任;鼓励该委员会酌情与所有相关的联合国任务负责人合作,
回顾各国在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并有责任遵守相关义务,起诉违反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以及践踏人权法行为的责任人,并向权利受到侵犯的任何人提供有效补救,如恢复原状、赔偿、康复、抵偿和保证不再发生,以期结束有罪不罚现象并确保追究责任,
重申迫切需要通过可信和独立的国家或国际刑事司法机制,确保对所有国际法所列罪行的责任人,包括违反和践踏国际人权法以及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责任人追究责任,特别是在若开邦、克钦邦和掸邦;同时回顾安全理事会有权将缅甸局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邀请缅甸加入《罗马规约》或接受国际刑事法院根据《罗马规约》第十二条第三款行使管辖权,
欢迎缅甸武装部队(缅军)于2018年12月21日宣布在北部和东部冲突地区实行为期四个月的单方面停火;鼓励他们充分遵守停火决定,尽一切努力缓解实地的紧张局势,并延长停火时间和扩大停火范围,
1.表示严重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缅甸境内存在严重侵犯和践踏人权的行为,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暴力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特别是在若开邦、克钦邦和掸邦;吁请缅甸当局,特别是缅甸军队和安全部队,立即终止在缅甸境内,特别是若开邦、克钦邦和掸邦实施的暴力行为和所有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2.表示严重关切的是,缅甸武装部队(缅军)与若开民族军最近在若开邦的暴力升级,造成人员丧生、流离失所和其他苦难;吁请缅甸武装部队(缅军)将单方面宣布的在克钦邦和掸邦实行的停火延长至四个月以上,并覆盖该国所有地区,包括若开邦;吁请所有各方表现出克制,尊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确保平民安全和受到保护,并显示重新参与对话的意愿;
3.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若开邦,与若开民族军的持续冲突导致平民出现新的境内和跨境流离失所,而且由于冲突蔓延,钦邦也出现类似的流离失所情况,如果冲突继续,这两个邦将面临人员进一步大规模涌向国界的风险;
4.吁请缅甸政府确保保护缅甸所有人的人权,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通过对报告的所有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进行全面、透明和独立的调查,确保对所有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追究责任并终止有罪不罚现象;
5.呼吁人权理事会第39/2号决议设立的持续独立机制迅速投入运作,并采取步骤确保其尽快有效运作,还呼吁该机制密切配合国家、区域或国际法院或法庭――包括国际刑事法院――今后与缅甸境内侵犯人权行为有关的任何调查;在这方面,注意到持续独立机制的重要和补充作用;
6.吁请缅甸政府与所有联合国任务负责人及人权机制――包括特别报告员、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投入运作后的持续独立机制、相关联合国机构以及国际和区域人权机构――充分合作,让他们充分、不受限制和不受监视地进入该国,独立地监督人权状况,并确保个人能够不受阻碍地与联合国及其他人权实体合作,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恐吓或攻击;
7.表示严重关切的是,人道主义援助进入若开邦受到越来越多限制;吁请缅甸政府确保充分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允许人道主义人员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碍地进入所有政府控制和非政府控制的地区,以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包括考虑年龄和性别因素的援助,并允许运送物资和设备,以便人道主义人员能够有效执行援助受影响平民、包括境内流离失所者的任务;鼓励缅甸政府允许外交使团、独立观察员以及本国和国际独立媒体的代表入境,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
8.欢迎东南亚国家联盟从其灾害管理人道主义救援协调中心向若开邦派遣了一个需求评估小组,为支持缅甸政府发挥作用,同时强调东盟对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任务的补充作用;吁请缅甸政府与高级专员公署及有关各方充分合作,确保所有返回都是安全、自愿、有尊严、可持续的,并且符合国际法;
9.吁请缅甸政府保护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举报者;对有报告称行使这些权利的个人遭到逮捕表示关切;在这方面,鼓励缅甸政府修订限制性法律,终止对行使宗教或信仰自由、表达自由、结社自由以及和平集会自由权的限制,这些权利对于确保所有人――特别是民间社会、人权维护者、记者、媒体工作者、律师、环境权和土地权活动人士――享有安全和有利的环境至关重要;特别鼓励政府着手修改《媒体法》,审查、废除或修改有争议的法律,包括《国家机密法》、《非法结社法》、《和平集会与和平游行法》、《电信法》第66(d)和第80(c)条,以及《刑法》第500和第505(b)条,使其符合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
10.又吁请缅甸政府履行承诺,无条件释放其余的所有政治犯,并为前政治犯全面平反;再次呼吁立即无条件释放记者瓦龙和吴觉梭,以及根据上述限制性法律拘留、指控和逮捕的其他记者、媒体工作者、人权维护者和活动人士,并呼吁政府毫不拖延地加紧行动,打击仇恨言论以及煽动暴力和仇恨的行为;
11.还吁请缅甸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生活在缅甸境内的所有人融入社会,促进他们的权利和尊严,应对歧视和偏见的蔓延,打击煽动仇恨和暴力侵害族裔、宗教和其他少数群体的行为,为此应按照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公开谴责这类行为,实施教育方案,并与国际社会合作,促进不同信仰间的对话;鼓励该国政治和宗教领袖通过对话实现民族团结;
12.欢迎缅甸政府通过2018-2022年体面工作国家方案;强调政府需要解决童工和强迫劳动问题,包括所有族裔群体的这类问题,并对《劳工组织法》和《解决劳资纠纷法》进行修订,以按照国际劳工标准促进结社自由;
13.又欢迎缅甸政府和联合国发布的关于解决缅甸境内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问题的联合公报;呼吁切实执行该公报,包括采取行动追究性暴力实施者的责任,确保就人道主义背景下侵犯妇女和女童权利的行为追究责任,支持法律改革,为司法和安全部门行为者提供关于调查和起诉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的培训和能力建设,并加强向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幸存者提供服务和促进他们获取服务;
14.强调需要加快行动,有效解决若开邦危机的根源问题,还需要为罗兴亚难民和被迫流离失所者安全、自愿、有尊严和可持续地返回创造有利条件,包括执行若开邦问题咨询委员会的建议以及缅甸政府、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签署的谅解备忘录;
15.注意到缅甸政府为制定可持续关闭缅甸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的国家战略而采取的步骤;强调政府需要与联合国机构、人道主义和发展行为方以及流离失所者协商,确保根据国际标准持久地执行该战略,为此应保证流离失所者恢复对其原有土地的控制、保障他们的安全和安保、行动自由以及获得生计和基本服务的机会;
16.促请缅甸政府加快努力,消除无国籍状态和针对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特别是罗兴亚人的系统化和制度化歧视,方法包括:审查导致侵犯人权的1982年《国籍法》;通过透明、自愿和便捷的程序恢复完整的公民身份并保障所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允许自我确定身份;修订或废除所有歧视性立法和政策,包括2015年颁布的一套“种族和宗教保护法”中的歧视条款;
17.重申必须与所有族裔和少数群体、弱势群体以及民间社会充分协商,全面执行若开邦问题咨询委员会就解决危机根源提出的所有建议,包括关于获得公民身份、行动自由、消除系统隔离和一切形式歧视的建议、关于全民平等获得医疗和教育的建议,以及关于出生登记的建议;
18.表示关切对《闲置、休耕和未开垦土地管理法》的最新修订;敦促缅甸政府与包括族裔少数群体在内的受影响人口充分协商,建立一个包容性的土地治理框架,并解决土地保有权问题;
19.强调缅甸政府需要与孟加拉国政府以及联合国、特别是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充分合作,并与有关人口协商,使所有难民和被迫流离失所者能够安全、自愿、有尊严和可持续地返回在缅甸的原籍地,给予返回者行动自由,使他们能够不受阻碍地获得生计和社会服务,包括医疗、教育和住房,并赔偿他们的所有损失;
20.欢迎缅甸政府设立防止武装冲突中严重侵害儿童行为委员会;鼓励该国政府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强调需要加快执行关于制止和防止政府军招募和使用儿童的行动计划;
21.强调必须开展包容和全面的全国政治对话,以确保所有人――特别是族裔和少数群体、弱势群体以及民间社会――能够充分、有效和有意义地参与,以实现持久和平与和解;
22.欢迎该国于2019年2月19日设立联合委员会以实施修订《宪法》的措施;吁请缅甸政府、包括军队和安全部队采取进一步措施,修改《宪法》及其他法律,加强民主体制、善治和法治,以确保按照国际规范和标准尊重和促进普遍人权和基本自由;强调缅甸需要独立、公正和有效的司法机关以及独立、自治的法律专业人员;吁请缅甸政府确保充分遵守该国根据适用的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所承担的义务;
23.吁请缅甸政府及其机构加紧努力,加强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与法治,并推进民主化以及包容性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争取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包括为此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改革缅甸国家人权委员会;吁请国际社会在这方面支持缅甸,包括通过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方案提供支持;
24.鼓励包括跨国公司和本国企业在内的所有工商企业按照《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尊重人权;吁请在缅甸运营的工商企业的母国明确规定,设在其领土和(或)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工商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应始终尊重人权;
25.吁请缅甸政府实现矿区非军事化,确保自然资源开采工人的人权得到保护,环境安全标准得到执行;促请缅甸政府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及受影响人口合作,制定包容性的自然资源管理和利益分享政策;
26.再次吁请缅甸政府履行承诺,开设一个具有充分授权并符合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任务规定的人权高专办国家办事处;鼓励该国政府向人权理事会所有特别程序发出长期有效的邀请;
27.决定将缅甸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期限再延长一年;请特别报告员按照人权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向理事会第四十一和第四十二届会议口头报告进展情况,在大会第七十四届会议期间向第三委员会提交报告,并向理事会第四十三届会议提交报告;请特别报告员继续监督人权状况并衡量落实特别报告员所提建议的进展情况;
28.吁请缅甸政府毫不拖延地为特别报告员履行任务而恢复合作,包括为特别报告员今后的访问提供便利并允许特别报告员在全国各地不受限制地通行,恢复与特别报告员共同制订工作计划和时间表,以便迅速执行特别报告员在以往报告中提出的拟议联合基准,并在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优先领域取得进展;
29.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审查联合国在缅甸的行动的倡议;呼吁该审查适当考虑特别报告员和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提出的建议,即对联合国自2011年以来在缅甸的参与情况开展全面、独立的调查,以确定是否尽了一切可能来防止或减轻正在发生的危机,找出经验教训和良好做法,酌情提出建议,包括关于追究责任问题的建议,并促成未来更有效的工作;请秘书长向人权理事会第四十三届会议提交一份关于审查结果的报告,并进行讨论;
30.请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向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特别报告员和持续独立机制提供必要的援助、资源和专门知识,以便其充分履行任务。
第55次会议2019年3月22日
[经记录表决,以37票对3票、7票弃权获得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阿富汗、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巴林、孟加拉国、巴西、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智利、克罗地亚、捷克、丹麦、埃及、厄立特里亚、斐济、匈牙利、冰岛、伊拉克、意大利、墨西哥、尼日利亚、巴基斯坦、秘鲁、卡塔尔、卢旺达、沙特阿拉伯、斯洛伐克、索马里、南非、西班牙、多哥、突尼斯、乌克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乌拉圭
反对:
中国、古巴、菲律宾
弃权:
安哥拉、喀麦隆、刚果民主共和国、印度、日本、尼泊尔、塞内加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