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34/22

大 会

Distr.: General

3 April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三十四届会议

2017年2月27日至3月24日

议程项目4

人权理事会 2017 年 3 月 24 日通过的决议

34/22.缅甸的人权状况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两公约;重申人权理事会和大会所有关于缅甸人权状况的有关决议,最近的是理事会2015年7月3日第29/21号决议和2016年3月24日第31/24号决议以及大会2015年12月23日第70/233号决议,

欢迎缅甸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工作和报告,包括提交理事会第三十四届会议的报告;并欢迎缅甸政府与特别报告员合作,包括为特别报告员2016年6月20日至7月1日以及最近于2017年1月9日至21日访问本国部分地区提供便利,

注意到缅甸就特别报告员提交人权理事会第三十四届会议的报告发表的一般性意见,

回顾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缅甸罗辛亚穆斯林和其他少数群体人权状况的报告及其中所载的建议,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2017年2月3日题为“2016年10月9日以来逃离缅甸的罗辛亚人专访”的快报,该快报是在特派团访问孟加拉国之后编写的,

又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强调 各国负有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主要责任,

1.欢迎缅甸在政治和经济改革、民主化、民族和解、善治和法治以及努力促进和保护人权及打击腐败方面取得的积极进展;鼓励缅甸政府采取进一步措施处理尚待解决的关切问题;

2.又欢迎缅甸组建民选政府,同时吁请所有行为方将包括军队在内的所有国家机构置于文职机关的管控之下,从而在充分尊重法治和人权的前提下巩固民主过渡进程,并确保所有少数民族和宗教少数群体参与政治进程;

3.还欢迎缅甸政府宣布将和平与民族和解作为政府的头等大事并于2016年8月31日至9月3日举行了二十一世纪邦隆会议,同时呼吁缅甸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加强努力主动与尚未签署全国停火协定的民族武装团体接触,立即停止战斗和敌对行动以及缅甸北部所有违反适用的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允许人道主义人员和物资立即安全和不受阻碍地通行,包括在民族武装团体控制区,特别是在克钦邦和掸邦通行,并开展包容各方和全面的全国政治对话,同时确保妇女和青年以及民间社会充分和有效地参与这一对话,以实现持久和平;

4.确认缅甸政府为解决若开邦局势的根本原因而采取的初步步骤,包括为此设立促进若开邦实现和平稳定与发展中央委员会,并在国务资政杜昂山素季的要求下于2016年9月5日设立由前秘书长科菲·安南任主席的若开邦问题咨询委员会,以及开始拟订若开邦长期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欢迎缅甸政府同意咨询委员会2017年3月16日公布的中期报告所载的各项建议;期待缅甸在与所有有关族群进行充分磋商的前提下迅速落实上述建议,促进若开邦的稳定、和平与繁荣;

5.吁请缅甸政府继续努力消除无国籍状态以及对少数民族和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系统性和制度化的歧视,包括消除歧视的根本原因,尤其是歧视罗辛亚少数民族的根本原因,办法包括:审查导致剥夺人权行为的1982年《公民身份法》;确保人们能够通过透明、自愿和无障碍的程序平等获得完整的公民身份并能享有所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允许自我确定身份;修改或废除所有歧视性法律和政策,包括2015年颁布的涵盖改变宗教信仰、跨宗教信仰婚姻、一夫一妻制和人口控制的一套“保护种族和宗教的法律”的歧视性规定;解除地方上限制行动自由权和限制人们获得民事登记、医疗保健和教育服务的命令;以及改善境内流离失所者收容营内恶劣的生活条件等;

6.又吁请缅甸政府采取进一步措施,促进包括罗辛亚少数民族在内的所有境内流离失所者、难民和其他被迫离开缅甸的人员能以享有安全、保障和尊严并且符合国际法的方式自愿、持久地返回缅甸;

7. 谴责2016年10月9日在若开邦北部袭击边防哨所事件;深表关切的是,若开邦的安全、人权和人道主义状况在此事件后进一步严重恶化,迫使数万名罗辛亚少数民族成员前往孟加拉国或若开邦其他地区避难;

8. 促请缅甸政府解除若开邦的宵禁令,促进所有人的行动自由以及人身安全和保障,允许并方便人道主义人员和物资立即安全无阻地抵达缅甸各地所有需要帮助的人员,从速全面恢复援助方案,允许独立观察员和媒体代表通行,并保护举报侵害行为者;

9.确认缅甸政府注意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题为“2016年10月9日以来逃离缅甸的罗辛亚人专访”的快报所载指控性质严重;

10.注意到缅甸政府已设立了由副总统吴敏瑞领导的调查委员会;鼓励缅甸从速公布关于委员会调查结果的可靠报告;吁请缅甸政府考虑寻求援助,以提高该调查机构或未来设立的其他调查机构的能力;

11.决定紧急派遣一个由人权理事会主席任命的独立国际实况调查团,以查证在缅甸特别是在若开邦,军队和安全部队近期据称侵犯人权行为及其他践踏人权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任意拘留、酷刑和不人道待遇、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强迫失踪、强迫流离失所和非法毁坏财产等,以确保充分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并为受害者伸张正义;请实况调查团向理事会第三十六届会议口头汇报最新情况,并在理事会第三十七届会议上提交一份完整报告;

12.鼓励缅甸政府与实况调查团充分合作,包括为此提供国内调查的结果和其他相关资料;强调有必要允许实况调查团全面、不受限制和不受监测地进入所有地区并接触所有受访者;

13.强调指出,需要为实况调查团提供履行任务所需的一切资源和专门知识,包括法医专门知识以及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方面的专门知识;

14.大力鼓励缅甸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处理全国各地对妇女儿童以及对少数民族、宗教和语言少数群体成员的歧视和偏见,并采取进一步行动,公开谴责和反对构成煽动歧视、敌意或暴力的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行为,采取措施,将煽动基于民族、种族、宗教或信仰原因的直接暴力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同时维护表达自由,并进一步加大努力,按照人权理事会2011年3月24日第16/18号决议和关于禁止构成煽动歧视、敌意或暴力的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言论的《拉巴特行动计划》,在社会所有部门促进宽容与和平共处,特别是为此进一步推动不同信仰间和不同族群间的对话;

15.关切地注意到,缅甸越来越多地以刑事诽谤罪指控在线上和线下和平表达意见的记者、政界人士、学生和社交媒体用户,特别是指控他们违反《电信法》第66(d)条、《电子交易法》以及《刑法》的多项条款,包括第505(b)条,缅甸还继续滥用《非法结社法》和《和平集会与和平游行法》任意逮捕和拘留行使表达自由、和平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权的个人,包括基于这些人员的族裔或政治信仰予以任意逮捕和拘留;呼吁通过公开和参与式的立法进程改革这些法律,使之符合缅甸政府的国际人权法义务;

16.欢迎缅甸政府遵守自身义务提前释放政治犯,以确保不再因政治或宗教信仰而在监狱中关押任何人,包括最近被拘留或定罪的人员、人权维护者和学生,同时吁请缅甸政府履行承诺,无条件释放其余的所有政治犯,并为前政治犯全面平反;修改限制性法律,解除对行使表达自由、结社自由与和平集会自由权的其余限制,这些权利对确保营造安全和有利的环境,特别是确保为民间社会、记者、人权维护者、律师、环境和土地权利活动人士及平民营造安全和有利的环境必不可少;表示关切的是,据报告有人因行使这些权利而遭到逮捕;

17.强调任何人不得因与包括缅甸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在内的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或联合国合作或交流而遭到报复、监测、监控、威胁、骚扰或恐吓;吁请缅甸政府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这种行为并打击有罪不罚现象,为此迅速有效地调查所有恐吓和报复指控,以便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救;

18.吁请缅甸政府确保迅速、彻底、独立和公正地调查2017年1月宪法法律专家兼全国民主联盟高级顾问郭尼遇害案、2016年11月土地和环境活动人士瑙漆班丹遇害案、2016年12月记者梭莫吞遇害案等案件,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19.又吁请缅甸政府采取进一步措施,改革《宪法》并加强民主体制、善治和法治,以确保按照国际准则和标准尊重和促进普遍人权和基本自由;强调缅甸需要独立、公正和有效的司法机关以及独立、自治的法律专业人员;吁请缅甸政府确保充分遵守该国根据适用的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所承担的义务;

20.欢迎缅甸政府采取步骤终止招募儿童兵的行为并让800名儿童兵退伍;憎恶在缅甸使用儿童兵的现象,促请缅甸政府进一步巩固以下方面的进展:彻底停止一切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行为;找出所有仍在政府部队服役的儿童并立即让他们退伍;不再逮捕、骚扰和关押被控擅离军职的儿童;继续努力将招募儿童兵的人员绳之以法,并将招募儿童兵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提高透明度,为此让儿童更容易获得出生登记服务,对象包括容易被征召入伍的儿童;确保退伍儿童兵得到康复并重返社会;

21.又欢迎缅甸政府为批准或加入多项国际人权公约而采取的步骤;鼓励缅甸政府积极考虑批准更多的国际人权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呼吁缅甸政府充分履行根据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及其他有关协定承担的义务;

22.还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与缅甸政府之间正在进行的谈判;回顾缅甸政府已承诺开设一个具有充分授权并符合高级专员任务规定的高专办国家办事处;鼓励缅甸政府向人权理事会所有特别程序发出长期有效的邀请;

23.吁请缅甸政府及其机构加紧努力,加强保护和促进人权与法治,并推进民主化以及包容性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争取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包括为此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改革缅甸国家人权委员会;吁请国际社会在这方面支持缅甸,包括通过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方案提供支持;

24.鼓励包括跨国公司和本国企业在内的所有工商企业按照《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尊重人权;吁请缅甸政府履行保护人权的职责;吁请在缅甸运营的商业公司的母国明确规定,在其领土和(或)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工商企业应在全部业务中尊重人权;

25.欢迎缅甸政府加强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合作;鼓励缅甸执行《关于取缔强迫劳动做法的补充谅解书》,实行申诉机制,并迅速修正《关于在缅甸取缔强迫劳动做法的谅解备忘录》,以此为基础拟订一个更具活力的、加强版的行动计划;

26. 请国际社会通过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等方式,进一步支持缅甸政府履行其国际人权义务和承诺、推进民主化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

27.决定将缅甸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再延长一年;请特别报告员按照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向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五届会议口头报告进展情况,在大会第七十二届会议期间向第三委员会提交报告,并向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七届会议提交报告;请特别报告员继续监测人权状况并衡量特别报告员所提建议的落实进展情况;

28.欢迎缅甸与特别报告员不断合作;吁请缅甸政府在特别报告员履行任务的过程中继续与其合作,包括为特别报告员的进一步访问提供便利并允许特别报告员在全国各地不受限制地通行,并继续与特别报告员一同制订工作计划和时间表,以便迅速执行其报告所述的拟议联合基准并在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优先领域取得进展;

29.请秘书长和高级专员向特别报告员和实况调查团提供必要的援助、资源和专门知识,以便其充分履行任务。

2017年3月24日

第57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