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36/32

大 会

Distr.: General

5 October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三十六届会议

2017年9月11日至29日

议程项目10

人权理事会2017年9月29日通过的决议

36/32.向柬埔寨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

人权理事会,

重申所有会员国均有义务促进和保护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这是《联合国宪章》所规定,《世界人权宣言》所重申,也是各国在国际人权两公约和其他适用的人权文书下承担的义务所要求的,

回顾大会2006年3月15日第60/251号决议,

又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第5/1号和第5/2号决议,强调各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还回顾人权理事会2015年10月2日第30/23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

铭记秘书长关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协助柬埔寨政府和人民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就的报告,

确认鉴于柬埔寨的惨痛历史,需要根据1991年10月23日在巴黎签署的《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的规定采取特别措施,确保人权得到保护,并且不倒退回过去的政策和做法,

注意到柬埔寨境内新的事态发展,特别是近年来通过实施有关国家计划、战略和纲要,在经济和文化领域所取得的成就和改善,

欢迎2017年6月4日的乡分区选举以基本上和平、有序的方式进行,且竞选活动大多安然无事,

1. 重申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作为一个独立、公正的机构所具有的重要性;相信该法庭通过充分发挥其作为柬埔寨示范法庭的潜力等途径,可极大地促进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和建立法治;

2. 欢迎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所取得的进展,包括其最高法庭就起诉民主柬埔寨前高级领导人农谢和乔森潘的002/01号案件作出的裁决――两人在上诉后,于2016年11月23日被裁定犯有危害人类罪,并被判处终身监禁;鉴于被告人更加年迈体衰,而柬埔寨人民渴望正义已久,支持柬埔寨政府和联合国的立场,要求法庭公平、高效、迅速地开展案件的审理工作;

3. 表示继续关切特别法庭的财务状况;促请柬埔寨政府与联合国和提供援助的各国合作,确保特别法庭保持最高的司法水准;强调柬埔寨政府和国际社会需向特别法庭提供一切适当援助;并强调特别法庭须高效率、可持续地管理财政资源;

4. 吁请柬埔寨政府让法院官员向特别法庭转让知识并分享其良好做法;

5. 欢迎柬埔寨政府积极参与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进程,接受该进程中提出的大部分建议,并且迄今已在落实这些建议方面取得了进展;

6. 欢迎柬埔寨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报告和其中所载的建议;又欢迎柬埔寨政府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驻金边办事处于2016年12月就一项人权技术合作方案的实施问题签订了一项新的谅解备忘录,将金边办事处的任务又延长了两年;注意到柬埔寨政府与特别报告员需要保持密切和相互尊重的协商,以进一步改善该国的人权状况,便于高级专员办事处与柬埔寨政府继续开展技术合作;鼓励特别报告员与金边办事处继续交流信息,以协助切实执行各自的任务,同时牢记自身的独立性;

7. 鼓励柬埔寨政府和高级专员办事处按照柬埔寨政府与高级专员办事处驻金边办事处之间的谅解备忘录所作的明确规定加强合作;吁请柬埔寨政府参考本国国情,落实特别报告员提出的建议;

8. 重申柬埔寨政府有必要加大力度巩固和遵守法治,包括通过、修订和进一步实施建立民主社会和独立司法系统所必需的基本法律和法规;

9. 注意到柬埔寨政府在法律和司法改革委员会领导下,在推动法律改革方面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包括实施了几项基本法律,如民事诉讼法、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法;

10. 又注意到实施了关于司法系统的三项基本法律,即《法官和检察官地位法》、《法院组织和运作法》以及《最高司法行政官委员会组织和运作法》修正案;促请柬埔寨政府继续进一步努力开展司法改革,包括公正、有效和透明地实施上述法律;

11. 强调柬埔寨政府需继续加大力度,按照正当法律程序和国际人权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尽快调查并起诉所有犯有严重罪行者,包括犯有侵犯人权行为者;对2016年7月10日政治分析家之死以及此事对柬埔寨民间社会和独立声音造成的寒蝉效应深表关切;吁请柬埔寨当局对这些案件启动彻底、透明的调查;强调指出在柬埔寨法院之下开展彻底、独立的司法进程的重要性;

12. 注意到柬埔寨政府努力治理腐败;鼓励实施刑法和反腐败法,并鼓励柬埔寨政府继续开展其他此类努力,包括由反腐败股开展活动;

13. 欢迎柬埔寨政府努力打击犯罪,如贩运人口、剥削劳动力以及对妇女和儿童进行性剥削;促请该国政府与国际社会一道,为此作出进一步的努力,以解决这方面尚未解决的关键问题;

14. 注意到关于柬埔寨基于性别的各种问题的最新调查结果;鼓励柬埔寨政府加大力度解决基于性别的各种问题,包括切实执行现有的法律和规章;

15. 鼓励柬埔寨政府继续执行关于性别平等的五年战略,推动增强妇女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权能,包括让她们参与决策进程,并通过改善工作条件、社会保护和劳动标准,扩大妇女的经济福利;

16. 为此又鼓励柬埔寨政府监测2001年《土地法》的实施情况,包括监测妇女和弱势群体在获得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权方面面临的具体障碍;

17. 注意到柬埔寨政府通过实施相关法律和规章等手段,包括暂停经济土地出让和进行系统的土地登记,努力解决土地问题;对这方面尚未解决的问题表示关切;促请该国政府继续加大力度,在考虑到有关各方的权利及其受到的实际影响情况下,按照诸如《土地法》、《征用法》、《关于解决城乡地区非法临时建筑的通告》和《国家住房政策》等相关法律和规章,并通过提高诸如全国解决土地争议管理局以及国家、省、县各级的地籍委员会等有关机构的能力和效力,以公正和公开的方式,迅速、合理地解决这些问题;

18. 又注意到柬埔寨政府承诺履行其加入的各项国际人权条约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并在这方面取得了进展;促请柬埔寨政府继续采取措施履行其在上述条约和公约之下的义务,并为此通过加强对话和开发联合活动,加强与包括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内的联合国各机构的合作;

19. 还注意到柬埔寨政府承诺成立国家人权机构;促请柬埔寨政府在成立国家人权机构时,遵照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并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充分协商;

20. 欢迎柬埔寨人权委员会所作的努力,特别是在解决个人投诉方面所作的努力;

21. 又欢迎柬埔寨政府在促进权力下放和减少权力集中的改革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改革的目的是通过加强地方和基层机构来实现民主的发展;

22. 表示严重关切的是,因针对政治党派、民间社会和媒体成员提起司法诉讼和采取其他行动而产生的寒蝉效应,尤其是政治反对党领袖金速卡近期遭逮捕和拘押事件产生的寒蝉效应,柬埔寨的公民和政治环境近来出现恶化;吁请所有各方,尤其是执政党,共同努力恢复与该国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对话,从而化解紧张局势并建立信任和信心;吁请柬埔寨政府保障表达和结社自由权,并履行对相关案件的责任;

23. 表示关切强加于媒体、民间社会和政治党派的限制,以及《协会和非政府组织法》及2017年2月28日和2017年7月10日《政党法》修正案的不良影响;促请柬埔寨政府不断努力,确保营造有利于所有政党根据民主原则和法治开展政治活动的环境,并进一步努力按照国际标准改进其选举制度,使整个选举进程令所有相关各方满意和接受;吁请柬埔寨政府采取措施,确保定于2018年7月举行的选举以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

24. 关切地注意到2017年《政党法》修正案有可能导致任意限制政治党派的活动;鼓励所有利益攸关方推进法治之下的和平民主进程,并通过所有经选举产生的代表根据《宪法》参加议会辩论来坚持推行多元自由民主制度;吁请柬埔寨政府确保为此目的保护议员豁免权;

25. 促请柬埔寨政府通过保障和推广民间社会(包括独立工会和媒体)的活动以及促进所有各方平等利用媒体等手段,采取妥善措施,鼓励并支持民间社会在巩固柬埔寨民主发展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

26. 注意到柬埔寨有5,000多家协会及非政府组织;促请柬埔寨政府在颁布和(或)实施可能影响民间社会活动的各种法律和措施(尤其是《协会和非政府组织法》)时,进一步考虑到所有利益攸关方的利益和关切,以进一步支持民间社会蓬勃发展,并根据《宪法》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和确保言论、结社及和平集会自由;

27. 鼓励柬埔寨政府继续采取行动,保护包括见解和表达自由在内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从而促进所有柬埔寨人的权利和尊严,并为此目的确保审慎地解释和实施所有法律,以便依照法治促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28. 请秘书长、在柬埔寨设有办事处的联合国系统各机构以及国际社会(包括民间社会)继续与柬埔寨政府合作,加强民主,确保保护和促进柬埔寨所有人的人权,包括在以下领域提供援助:

(a)起草法律,并协助成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b)开展能力建设,以加强法律机构,包括提高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庭工作人员的素质和独立性,并借鉴在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工作的柬埔寨国民积累的专门知识;

(c)开展能力建设,以加强国家刑事调查和执法机构,并为此目的提供必要的装备;

(d)落实已接受的普遍定期审议建议;

(e)协助评估在人权问题上的进展;

29. 决定将柬埔寨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延长两年;请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九和第四十二届会议报告其履行任务的情况,并以建设性方式与柬埔寨政府一道进一步改善该国的人权状况;

30. 请秘书长向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七和第四十二届会议提出报告,说明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协助柬埔寨政府和人民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就;

31. 决定理事会第四十二届会议继续审议柬埔寨的人权状况。

2017年9月29日第42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