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第五十二届会议
2023年2月27日至4月4日
议程项目3
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2023年4月3日通过的决议
52/10.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适当住房权以及在此方面不受歧视的权利
人权理事会,
重申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国际人权法文书规定,在享有适当住房问题上,缔约国包括各级政府既要承担义务又要作出承诺,
回顾人权理事会以往所有关于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适当住房权问题的决议和人权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这一问题的决议,包括理事会2020年6月19日第43/14号决议和2022年3月31日第49/17号决议,
又回顾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人权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还回顾大会2021年12月16日关于解决无家可归问题包括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后无家可归问题的包容性政策和方案的第76/133号决议,
重申联合国各次大型会议和首脑会议通过的宣言和纲领相关条文所载关于适当住房的原则和承诺,特别是联合国住房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大会(人居三)通过的《新城市议程》;强调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包括具体目标11.1的重要性,
1.欢迎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适当住房及在此方面不受歧视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开展的工作,包括对一些国家进行访问;
2.注意到特别报告员的报告,包括最近关于气候危机与适当住房权的报告;
3.决定将人权理事会多项决议,特别是理事会2010年9月30日第15/8号决议规定的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适当住房及在此方面不受歧视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延长三年;
4.请特别报告员在履行任务时继续与各国接触,以期逐步充分实现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适当住房权、《新城市议程》和与住房有关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具体目标,并与民间社会及其他利益攸关方磋商,就此提出提案和建议;
5.又请特别报告员在履行任务时,与人权理事会其他特别程序和附属机构、联合国相关机构、条约机构及区域人权组织密切合作及协调;
6.还请特别报告员在履行任务时,特别关注妇女、儿童、青年、老年人、残疾人和弱势群体等群体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在履行任务时将性别视角纳入主流;
7.赞赏地注意到不同行为体向特别报告员给予的合作,并吁请各国:
(a)继续充分配合特别报告员履行其任务,并积极回应其索取信息的请求和访问请求;
(b)在落实特别报告员的建议和采取后续行动方面,与特别报告员进行建设性对话;
8.鼓励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联合国机构、基金和方案、人权机制、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私营部门、捐助方和发展机构充分配合特别报告员履行任务;
9.请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继续为特别报告员有效履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源;
10.请特别报告员按照人权理事会和大会的年度工作方案,向理事会和大会提交任务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11.决定在同一议程项目下继续审议此事。
2023年4月3日第55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