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第四十三届会议
2020年2月24日至3月13日和6月15日至23日
议程项目3
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2020年6月22日通过的决议
43/20.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的任务
人权理事会,
回顾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国际人权法、标准和准则,
重申任何人都不得受到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回顾免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是国际法下一项不可减损的权利,在一切情况下,包括发生国际和国内武装冲突或内乱或任何公共紧急状态期间,均须予以尊重和保护;有关国际文书均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防止这类行为的法律和程序保障不得受制于规避这一权利的措施,
又回顾禁止酷刑是一项强制性国际法准则,国际、区域和国内法院都确认禁止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为习惯国际法,
认识到在预防和打击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方面特别报告员的工作之重要性,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1.决定将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期限再延长三年:
寻找、接收、审查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个人和个人群体提供的有关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问题和指称案件的资料,并根据这些资料采取行动;
经各国政府同意或应其邀请进行国家访问,加强与它们的深入对话,并就国家访问之后的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开展后续行动;
全面研究与打击和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相关的趋势、发展与挑战,并就防止和消除这种做法的适当措施提出建议和意见;
发现、交流和推行防止、惩处和消除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措施中的最佳做法;
在其任务工作中始终纳入性别观和以受害者为本的方针;
继续与禁止酷刑委员会、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及联合国相关机制和机构合作,并酌情与区域组织和机制、国家人权机构、国家预防机制和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合作;为促进加强上述行为体之间的合作做出贡献;
根据人权理事会的工作方案,向理事会报告其全部活动、意见、结论和建议,并每年向大会报告与其任务相关的总体趋势和发展,以期将报告进程的益处最大化;
2.敦促各国:
与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并协助其履行任务,提供其要求的一切必要资料,充分迅速地回应其紧急呼吁,并敦促尚未答复特别报告员转交之来文的政府不加拖延地作出答复;
对特别报告员提出的访问要求予以肯定答复,并就其访问要求与其进行建设性对话;
作为防范和制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任何当局或官员都不得因为包括被剥夺自由者在内的任何个人、团体或社团正在接触、寻求接触或曾经接触特别报告员或任何其他积极防范和制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国际或国家监督或防范机构,而命令、施用、准许或容忍对他们实施任何处罚、报复、恐吓或其他损害;
确保就特别报告员的建议和结论开展适当后续行动;
在打击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工作中采取以受害者为本并且顾及性别的方针,同时,在关乎康复、预防和追究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以及构成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性别暴力的政策制定及其他活动中,应特别重视受害者的意见和需求;
作为优先事项,成为《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并及时为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指定或建立独立且有效的国家预防机制;
确保就包括禁止酷刑委员会和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在内的相关条约机构的结论、建议、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的请求和关于个人来文的意见开展适当后续行动;
考虑向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所设特别基金提供适足支助;
3.赞赏地注意到特别报告员的报告;
4.请秘书长在联合国总预算框架内确保向特别报告员提供水平适足且稳定的所需人员、设施和资源,铭记会员国对防范和制止酷刑以及协助酷刑受害者所表示的大力支持;
5.决定根据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继续审议这一事项。
2020年6月22日第45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