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第二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3
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25/13.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的任务
人权理事会,
重申任何人都不应受到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忆及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是国际法一项不可减损的权利,在一切情况下,包括发生国际或国内武装冲突或内乱或任何公共紧急状态期间,均须予以尊重和保护;相关国际文书均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防止这类行为的法律和程序保障不得受制于规避这一权利的措施,
又忆及禁止酷刑是国际法的强制规范,各国际、区域或国家法院承认,禁止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属国际习惯法,
承认特别报告员防止和打击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工作十分重要,
赞赏特别报告员全力以赴履行任务,
忆及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人权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要根据这些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又忆及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人权理事会和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所有相关决议,
1.决定将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再延长三年,以
就有关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及指称的案件,向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民间社会组织、个人和群体索取和接收资料,加以研究并采取行动;
在得到政府同意或受到邀请后对有关国家进行访问,进一步加强与其对话,并跟进落实对这些国家的访问报告中提出的建议;
全面研究打击和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现象的趋势、发展动态和挑战,并就如何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和彻底消除此种现象提出建议和意见;
确定、交流并提倡防止、惩治和铲除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措施方面的最佳做法;
在完成任务的整个工作中纳入性别公平观和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方针;
继续与禁止酷刑委员会、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和联合国相关机制和机构合作,并酌情与各区域组织和机制、国家人权机构、国家防范机制和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合作,并帮助促进上述行为者之间加强合作 ;
根据理事会工作方案,向人权理事会报告其全部活动、意见、结论和建议,并每年向大会报告其任务的总体趋势和发展动态,以期最大限度利用报告程序的好处;
2.促请各国:
全力配合和协助特别报告员履行任务,提供其所需的一切资料,对其紧急呼吁全面迅速作出回应,并促请那些尚未对特别报告员转交的来文作出回应的政府立即作出答复;
积极回应特别报告员提出的访问请求,并与特别报告员就请求来访事宜展开建设性对话;
作为防止和打击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行为的一个重要内容,确保对接触、设法接触或曾经接触特别报告员或任何其他积极防止和打击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行为的国际或国家监测机构或预防机构的任何个人、群体或协会,任何主管部门或官员均不命令、适用、允许或容忍对其实施任何制裁、报复、恫吓或其他歧视;
确保就特别报告员的建议和结论采取适当后续行动;
在打击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方面,采取以受害者为中心和注意性别的方针,特别注意构成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
确保就包括禁止酷刑委员会以及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在内的相关条约机构关于个人来文的结论、建议、进一步查询请求和意见采取适当后续行动;
作为优先事项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考虑签署和批准其《任择议定书》,并及时指定或设立独立和有效的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国家预防机制;
考虑为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设立的特别基金提供充分支助;
3.赞赏地注意到特别报告员的报告;
4.请秘书长确保在联合国总体预算范围内,为特别报告员提供充足稳定的人员配备和必要的设施和资源,并牢记成员国表示大力支持防止和打击酷刑和援助酷刑受害者;
5.决定根据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继续审议此事。
第54次会议2014年3月27日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