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22/20

大 会

Distr.: General

12 April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二十二届会议

议程项目3

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

22/20宗教或信仰自由

人权理事会,

回顾大会1981年11月25日第36/55号决议,其中大会颁布了《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

又回顾《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以及其他有关人权规定,

还回顾人权理事会2012年3月22日第19/8号决议以及理事会、大会和人权委员会通过的其他关于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的决议,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第5/1号和第5/2号决议,

重申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

回顾国家对于增进和保护人权,包括属于宗教少数群体的人的人权,包括自由行使其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权利,负有主要责任,

深为关切世界各地不断出现针对个人、包括属于宗教社区和宗教少数群体的人的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不容忍和暴力行为,

着重指出教育对于增进容忍、包括对于公众接受和尊重宗教表达形式等方面多样性的重要性,并着重指出教育、尤其是学校教育,应切实帮助增进容忍和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歧视,

1.强调人人都有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权利,包括信奉或不信奉、或皈依自主选择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非公开地通过教导、实践、敬拜和遵奉表明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包括改变宗教或信仰的权利;

2.强调宗教或信仰自由以及言论自由是相互依存、相互关联和相辅相成的;并强调这些权利可为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发挥作用;

3.表示深切关注享有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权利日益受到阻碍,并存在宗教不容忍、歧视和暴力情况,尤其是:

世界各地针对个人、包括属于宗教少数群体的人的暴力行为日益增加;

世界各地侵害个人、包括属于宗教少数群体的人的宗教极端主义抬头;

宗教仇恨、歧视、不容忍和暴力事件,可能表现为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对他人贬低丑化、负面定性和污辱;

法律和实践中构成对宗教或信仰自由基本权利、包括个人公开表达自身精神和宗教信仰的权利的侵犯的事例,同时考虑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关条款以及其他国际文书;

有些宪法和立法制度未能在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方面一视同仁地为所有人提供恰当、有效的保障;

违反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袭击宗教场所、遗址和圣地的行为以及破坏墓地的行为;

4.谴责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或以宗教或信仰名义实施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不容忍和歧视,对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自由的侵害,以及构成煽动歧视、敌意或暴力的鼓吹宗教仇恨的行为,不论是采用印刷、视听或电子媒体,还是采用任何其他手段;

5.又谴责世界各地针对个人、包括属于宗教少数群体的人的暴力和恐怖主义行为日益增加;

6.强调不能将任何宗教与恐怖主义划等号,因为这可能对有关宗教团体的所有成员享有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权利产生不良影响;

7.又强调各国应克尽职责,预防、调查和惩处针对属于宗教少数群体的人的暴力行为,无论系何人所犯,而如果没有履行此义务,则可能构成对人权的侵犯;

8.促请各国加强努力,增进和保护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自由,并为此:

确保本国宪法和立法制度一视同仁地充分和有效地保障所有人的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自由,除其他外,在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权利或自由奉行自己宗教的权利,包括改变自己宗教或信仰的权利受到侵犯或损害时,提供司法渠道和有效补救;

执行所有已获接受的关于增进和保护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普遍定期审议建议;

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无人因宗教或信仰而被剥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确保无人因此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被任意逮捕或拘留,并将所有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人绳之以法;

制止侵犯妇女人权的行为,尤其重视废除歧视妇女的做法和法律,包括针对她们行使思想、良心和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权利而实施的这类做法和法律;

确保无人因为宗教或信仰而在获取教育、医疗保健、就业、人道主义援助或社会福利等方面受到歧视,并确保人人有权而且有机会在基本平等条件下获得本国的公共服务,而不受任何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歧视;

酌情审查现行登记做法,以确保这种做法对所有人单独或集体、公开或非公开地表明宗教或信仰的权利不会构成限制;

确保不因个人宗教或信仰而不发给官方证件,并确保人人有权拒绝违背本人意愿而在官方证件中披露自己宗教归属的资料;

尤其确保所有个人均有权从事与宗教或信仰有关的礼拜、集会或传教,有权设立和维持用于此种目的的场所,人人有权寻求、接收和传播这些方面的信息和思想;

确保根据适当的国内法并按照国际人权法,充分尊重和保护所有个人、包括属于宗教少数群体的人设立和维持宗教、慈善或人道主义机构的自由;

确保所有政府官员和公务员,包括执法机构成员和拘留设施工作人员、军事人员和教育工作者在执行公务时,尊重宗教或信仰自由,不因宗教或信仰而有所歧视,并确保提供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提高认识活动、教育或培训;

按照国际人权义务,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行动,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不容忍引起的仇恨、歧视、不容忍及暴力、恐吓和胁迫行为,以及构成煽动歧视、敌意和暴力的任何鼓吹宗教仇恨的行为,尤其是针对世界各地属于宗教少数群体的人的这类行为;

通过教育系统和其他途径,促进对所有涉及宗教或信仰自由的事项的相互理解、容忍、不歧视及尊重,为此鼓励广大社会更多地了解各种宗教和信仰以及其管辖范围内现有各宗教少数群体的历史、传统、语言和文化;

防止任何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区分、排斥、限制或优待,因为此种做法有损于在平等基础上承认、享有和行使人权和基本自由,并查找可能会导致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歧视的不容忍迹象;

9.强调必须继续进行并加强不同宗教或信仰的个人之间及其内部的各种形式对话,并促进更广泛的参与,包括妇女的参与,以增进容忍、尊重和相互理解;赞赏地注意到在这方面采取的各种不同举措,包括不同文明联盟以及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主导的各项方案;

10.欢迎并鼓励包括民间社会组织、宗教团体、国家人权机构、媒体和其他行为者在内的所有社会行为体继续努力促进执行《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并鼓励它们开展工作,增进宗教或信仰自由并揭露宗教不容忍、歧视和迫害行为;

11.吁请各国发挥教育的潜力,消除针对个人的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偏见和成见;

12.欢迎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关于尊重和保护属于宗教少数群体的人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必要性的专题报告, 并注意到报告所载的各项建议;

13.又欢迎特别报告员开展的工作;认为特别报告员需要继续为增进、保护和普遍落实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权利做出贡献;

14.决定将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再延长三年;请特别报告员根据人权理事会第6/37号决议第18段履行任务;

15.促请各国政府与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对特别报告员提出的访问请求作出积极回应,并向他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使他能够更加切实有效地完成任务;

16.请特别报告员根据人权理事会和大会各自的工作方案,每年向理事会提交报告;

17.决定在同一议程项目下继续处理这一问题,并继续审议执行《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的措施。

2013年3月22日第49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