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第五十届会议
2022年6月13日至7月8日
议程项目3
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2022年7月8日通过的决议
50/18.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重申《世界人权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所有其他有关人权条约和文书,
回顾《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及其历次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及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均承认性别平等,并谴责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和暴力行为,
又回顾人权理事会、大会、安全理事会、妇女地位委员会和审议歧视妇女和女童问题的其他联合国机构和机关通过的所有相关决议和议定结论,特别是安全理事会2000年10月31日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
还回顾性别平等和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权能已作为一项单独目标被列入《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并融入该议程的所有目标和具体目标;并回顾第三次发展筹资问题国际会议通过了《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
强调国际人权法禁止歧视,包括基于性别的歧视,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实践应符合本国的国际义务,
注意到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应人权理事会第41/6号决议的要求,向理事会第四十七届会议提交的“目前妇女在人权机构和机制中的代表性水平:确保性别平衡”的报告中就确保妇女在国际一级的代表性和积极参与以及国际组织中的性别平等问题所提建议,
表示深为关切各国、国际和区域组织以及民间社会,包括妇女和女童权利组织、社区组织、女权团体、土著妇女组织和非洲裔妇女组织、妇女和女童人权维护者、记者、工会、女童和青年领导的组织以及其他相关行为者,在尊重、保护和实现所有人权方面取得的进展遭到强烈反弹;认识到这些反弹与经济危机和不平等、种族歧视、消极社会规范和性别成见、鼓噪倒退的游说、意识形态观点或滥用文化或宗教反对为妇女和女童争取平等权利以及压缩公民空间息息相关,
认识到妇女和女童的一生在私人和公共场所以及在线上和线下都受到基于性别、年龄、种族、族裔、土著身份、宗教或信仰、身心健康状况、残疾状况、公民身份、社会经济状况和移民身份等原因的多重、交叉和系统性歧视;认识到实质性平等要求消除引发这些结构性歧视的根本原因,包括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制度和性别成见、有害的性别规范、消极社会规范和文化行为模式、社会政治不平等和经济不平等、系统性种族主义,以及顽固的社会规范和性别角色预期,这些规范和预期延续了不平等的权力关系,歧视性的态度、行为、规范、观念、习俗,对妇女和女童的尊严、身体完整性和自主性的无视,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有害习俗,如切割女性生殖器及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包括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和人道主义危机或紧急状态期间都是如此,
承认各国应认识到法律和实践中存在的相关交叉和系统性歧视,应执行政策和方案消除这类歧视对妇女和女童的综合影响;认识到必须消除私人和公共领域一切形式的歧视,充分吸收男子和男童作为战略伙伴和盟友以及变革的推动者和受益者,参与打破世代相传的歧视循环的努力,以实现性别平等,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权能,在她们的一生中尊重、保护和实现她们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重申所有妇女和女童充分享有所有人权中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生殖权利,不受胁迫、歧视和暴力,
认识到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教育和服务尤其包括:便利和包容的计划生育服务、安全有效的现代避孕方法、紧急避孕方法、少女怀孕和意外怀孕预防方案、孕产妇保健和服务,如熟练助产和急诊产科护理(包括提供产科服务的助产士)、产前和围产期护理、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安全堕胎、堕胎后护理,以及生殖道感染、性传播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和生殖系统癌症的预防与治疗,
深为关切COVID-19危机加剧了妇女和女童原已面临的各种形式的不平等和系统性歧视,包括男尊女卑观念、厌恶女性、种族主义、污名化、仇外、体能歧视以及社会政治不平等和经济不平等,增加了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及骚扰事件,妇女和女童承担更多有偿和无偿照料和家务劳动,越来越多的妇女,特别是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妇女失去就业和生计,女童面临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的风险加大;这些超出比例的影响加重了妇女和女童在有意义地参与公共生活和决策方面已有的障碍,
重申需要加大努力,消除妨碍或限制残疾妇女和女童充分和平等参与的一切障碍,提高残疾妇女和女童对社会的参与和领导能力,
表示特别关切妇女和女童活动人士在线上和线下受到的系统性和结构性歧视、暴力和骚扰,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诽谤和抹黑行动,
认识到妇女和女童是在参与公共事务中遭受暴力和歧视最多的群体,尤其受到持续存在的性别、残疾和年龄成见以及这方面的消极社会和文化规范的影响,
深为关切女童和青年妇女仍然缺乏与男童和青年男子同样的机会,无法参与和了解社会中的社会、经济和政治运作情况,而且她们往往被直接或间接地阻止参与决策进程及随后的执行和评价阶段,
认识到认为女童和青年妇女地位低下的成见和消极的文化和社会规范使她们在公共和私人领域长期遭受歧视,加大了以下情况的可能性:被禁锢在家中,承担繁重的家务和照护工作,无法获得各级教育,无法平等和充分地获得医疗保健服务限,参与休闲、体育和娱乐的机会有限,缺乏接触文化生活和艺术的机会;这些成见和规范还扩大了性别数字鸿沟,
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女童和青年妇女活动人士面临特殊挑战,源于对她们参与公共生活以及言论、结社和和平集会自由权利的普遍错误观念、暴力和骚扰行为、无视她们的最大利益,还有对各种进程的参与流于表面化,
认识到各种各样主题的活动涉及女童和青年妇女的利益并得到她们的参与,如性别平等、消除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和有害习俗、儿童权利、气候正义、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包容性发展、种族歧视、善治、数字包容和建设和平;认识到她们的参与和举措为地方、国家和国际范围内的积极变革作出了贡献,
又认识到家庭成员可以为消除对妇女和女孩的歧视作出贡献,尤其是可以为增强女孩权能提供保护性和支持性环境,
着重指出必须尊重和保护所有女童和青年妇女的人权和自主权,积极促进和支持她们发挥能动性,同时确保她们在线上和线下免遭威胁、恐吓、报复、暴力和骚扰行为;必须采取具体步骤,消除她们面临的结构性障碍和系统性不利因素,
认识到受教育权和接受包容性高质量教育具有改变命运的潜力,是一项有乘数效应的权利,有助于所有妇女和女童增强权能以主张自己的人权,包括参与公共事务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以及充分、平等和有意义地参与影响社会的决策进程的权利,
回顾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违反平等原则,各国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实质性平等和不歧视,包括为此考虑和解决已存在的性别不平等,
1.吁请各国:
(a)批准或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尤其优先考虑批准或加入该公约任择议定书;
(b)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限制任何保留的范围,拟订保留时应尽可能做到内容确切,缩小范围,以确保任何保留均不违背《公约》的目标和宗旨;
(c)执行《公约》,通过适当的法律、条例、政策和方案,包括有关妇女和女童诉诸司法、获得改正和有效救济的法律、条例、政策和方案;
(d)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其他人权条约机构充分合作,并酌情执行委员会的建议;
2.注意到歧视妇女和女童问题工作组开展的工作,包括工作组建议各国履行国际义务,通过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防止、纠正和消除在所有生活领域造成或延续歧视的男尊女卑观念和性别成见,以支持实质性平等;
3.吁请各国:
(a)废除一切专门或主要针对妇女和女童或将其行动或行为定罪的法律和政策,以及基于任何理由,包括任何习俗、传统和对文化或宗教的滥用,对妇女和女童实行歧视的法律和政策;设立问责机制,以制止有罪不罚及防止、消除和纠正对法律的歧视性适用;
(b)考虑依照国际人权义务审查所有拟议和现行法律,采用跨部门办法,顾及年龄、种族、性别、残疾以及妇女和女童现实中的历史、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因素;
(c)促进和执行法律、条例、政策和方案,推动实质性性别平等,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权能,防止和消除线上和线下、所有生活领域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性别暴力及骚扰行为;
4.敦促各国:
(a)尊重、保护和实现所有妇女和女童平等享有所有人权,特别是防止和消除所有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消除性别偏见和其他偏见,承认多重、结构性和交叉形式的歧视使极为有害的成见长期存在,同时依照国际义务,采取特别措施,加快推进实质性平等,确保妇女和女童能够在实际中享有权利;
(b)消除政治、法律、社会、实际、结构、文化、经济、体制和物质障碍以及滥用宗教产生的障碍,这些障碍阻碍妇女和女童按照自己年龄和成熟度充分、平等、切实和有意义参与各个领域活动,包括参与公共和私营部门各级决策领导层;积极促进领导层多样化,倡导包容和激发潜能的领导力文化;
(c)支持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包括家庭中的平等,特别是推动采取措施,促进平等分担无偿照料和家务劳动的责任,COVID-19疫情加重了妇女和女童,特别是边缘化和处境脆弱妇女和女童在这方面的负担;
(d)确保妇女在地方、国家和全球处理COVID-19疫情等大流行病和其他卫生突发事件的政策空间和决策工作中的代表性和领导作用,包括有关准备、应对和恢复的工作队、常设委员会和其他决策机构中的代表性和领导作用,确保为加强她们的参与分配资金和提供援助;促进和便利女童在这些空间中的有意义参与和积极协商;
(e)在教育、媒体和网上社区中推出提高认识的长期举措,鼓励男子和男童参与进来,为此在师资培训中纳入妇女和女童权利课程,宣讲性别歧视的根源和防止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的题目,并确保人人都能接受实证和全面的性教育;
(f)发展、支持和保护有利的环境,以便妇女和女童权利组织、女权团体、妇女和女童人权维护者及女童和青年领导的组织等民间社会能够充分、切实、有意义和平等地参与制定、设计、执行和监测与实现实质性性别平等有关的所有法律和政策;
(g)审查和酌情废除任何限制和妨碍残疾妇女切实和充分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法律或政策;采取步骤,确保照护和支助系统得到适当资源,并在实施时鼓励社区参与;
5.吁请各国:
(a)促进青年妇女以及女童根据自己年龄和成熟程度,充分、包容和有意义地参与和积极介入她们关心的所有问题,特别是影响到她们自身的问题,不受任何歧视,为此消除她们遭遇障碍的根源,包括贫穷和缺乏获得资源渠道,加强她们的能动性、自主性和领导能力,为她们提供生活和领导技能、培训和机会,包括补习和扫盲教育、数字扫盲技能、人权教育、终身教育机会和远程学习机会,从而增强她们的权能,使她们能够表达自己,成为社区内外的变革推动者;
(b)在线上和线下创造和加强安全和无障碍的空间,使女童和青年妇女活动人士能够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和表达意见,并使自己的意见得到应有的考虑,包括正规机制和机构,如儿童和青年议会,以及其他采取性别、残疾和年龄视角的可能机制,以包容的方式处理不平等的根本原因;
(c)制定政策措施和法律,扶持和支持建立女童和青年妇女领导的团体、组织和网络,以鼓励和便利她们根据自己的年龄和成熟程度,充分、切实、包容和有意义地参与公共生活,并有机会影响政策制定工作,包括为此制定和加强指导计划,促进代际对话、协作和团结,并向她们介绍有关的妇女榜样;
(d)制定全面的国家法律和政策,以尊重、保护和实现女童和青年妇女的人权,包括她们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言论、结社和集会自由权利,以及寻求、接收和传递信息的权利,并融入性别、残疾和年龄视角,消除妨碍女童和青年妇女行使公民和政治权利的歧视性障碍,确保施加的任何限制都符合国际人权法;
(e)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进行可持续的提高认识活动和制定政策,鼓励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家庭、政府官员、司法部门、教育工作者和教育机构、地方社区、民间社会组织和行为体、宗教团体、媒体和私营部门,推动女童和青年妇女在了解信息的基础上自由地形成观点,并在这方面向她们提供支持,为此尤其确保她们有机会获得包容性和优质的教育和医疗保健服务,促进她们个人的全面发展、赋权和自我认识,向她们提供全面、免费、无障碍和儿童友好型信息,并促进她们积极参与私人和公共生活的决策进程;
(f)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女童和青年妇女面临的性别数字鸿沟,确保特别关注接入、可负担性、数字素养、隐私和线上安全,加强信息和通信技术的使用,并在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设计和采用中促进平等机会,在决策和决策指导框架中纳入性别和残疾视角;
(g)建立顾及性别、残疾和年龄的保护体系,保障女童和青年妇女活动人士在线上和线下、在私人或公共生活中免遭任何形式的歧视、暴力、骚扰、恐吓或报复,并确保对侵犯和践踏人权的行为追究责任,为此除其他外,应建立无障碍儿童友好型申诉机制,并为利用适用的国际申诉程序提供便利;
6.还吁请各国制定政策和采取行动,以便:
(a)收集、交流、促进、支持、执行和广泛宣传相关证据和良好做法,包括开展提高认识方案,防止和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消除性别成见和其他成见以及妇女和女童的负面形象,包括遭受多重交叉歧视妇女和女童的负面形象,以减少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促进并支持执行提高认识方案,打击所有环境中的性别成见和其他成见及性别歧视;
(b)确保提供诉诸司法的途径、问责机制和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以便有效落实和执行旨在防止和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和性别暴力的法律,包括以通俗易懂方式让妇女和女童知晓其根据相关法律享有的权利,改善法律基础设施,并在司法系统中开展顾及年龄、残疾和性别因素的培训,以确保妇女和女童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以及法律对她们的平等保护;
(c)改变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防止和消除种族主义、仇外心理、男尊女卑、基于残疾、年龄和性别的成见以及其他任何消极的社会规范、态度和行为,以及把妇女和女童视为附属品、导致和延续对妇女和女童的多重交叉形式歧视和暴力的不平等权力关系;
7.促请各国尊重、保护和实现不受歧视、胁迫和暴力享有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权利,包括青春期少女和青年妇女享有这些权利,为此应解决影响健康的社会因素和其他因素,消除法律障碍,制定和执行政策、良好做法和法律框架,以尊重尊严、完整性和身体自主权并保障普遍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包括计划生育服务以及基于证据的信息和教育;确保可及时获得孕产保健服务和产科急诊服务,包括治疗与妊娠有关的疾病,同时尊重个人隐私;
8.吁请各国系统地收集按性别、年龄、残疾状况和对本国有意义其它指标分列的疫情数据,以审查和报告COVID-19疫情对妇女和女童造成的具体性别影响和相互交叉的健康、社会和经济效应;在COVID-19疫情应对工作和恢复战略中采取基于人权和考虑性别的方针;特别关注妇女和女童,尤其是处境脆弱妇女和女童及她们的具体需要,包括保护她们免遭仇外心理、社会污名化、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家庭暴力伤害,重视她们平等获得生计和社会经济机会及医疗保健服务,包括检测、治疗、疫苗以及尊重、包容和非胁迫性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
9.吁请所有国家继续制定和加强标准和方法,采用基于人权的方针设计和开展人口普查和家庭调查,以及收集、分析和传播性别统计资料和按性别、年龄及残疾情况分列的数据,为此应加强国家统计能力,包括加强调动所有来源的资金和技术援助,以便使发展中国家能够系统地设计、收集和公布按性别、年龄、残疾、收入及对本国有意义的其他指标分列的高质量、可靠和及时的数据;
10.决定将歧视妇女和女童问题工作组的任务期限延长三年,条件与人权理事会2010年10月1日第15/23号决议的规定相同,请工作组在履行任务时继续考虑年龄因素并使之突出和贯穿于全部工作,并审查女童面临的具体形式的歧视;
11.吁请所有国家与工作组合作并协助工作组履行任务,提供工作组所要求的一切必要的现有资料,并认真考虑积极回应工作组提出的国别访问请求,使其能够有效履行任务;请联合国各相关机构、基金和方案,特别是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妇女署)、条约机构和其他特别程序在各自任务范围内,以及民间社会行为体和私营部门为工作组履行任务给予充分合作;请工作组继续与妇女地位委员会接触,包括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并正式向委员会提出报告;
12.请秘书长确保提请妇女地位委员会和大会注意工作组的报告,并请工作组每年在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报告前后向委员会和大会作出口头报告;
13.鼓励各国公布为确保妇女在人权机构和机制中的平等代表性而取得的任何进展和采取的任何良好做法;
14.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定期向人权理事会通报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在“目前妇女在人权机构和机制中的代表性水平:确保性别平衡”的报告中向高级专员办事处所提建议的执行进展情况;
15.鼓励各国考虑如何加强妇女在人权理事会工作中的参与,同时考虑理事会2007年12月14日第6/30号决议、理事会2007年9月27日第6/102号决定和OS/12/1号主席声明所载的已有准则和标准;
16.决定在理事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上根据其工作方案,作为高度优先事项继续审议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歧视的问题。
2022年7月8日第41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