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48/23

大 会

Distr.: General

14October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四十八届会议

2021年9月13日至10月11日

议程项目10

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

人权理事会2021年10月11日通过的决议

48/23.向柬埔寨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

人权理事会,

重申所有会员国均有义务促进和保护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这是《联合国宪章》所规定,《世界人权宣言》所重申,也是各国在国际人权两公约和其他适用的人权文书下承担的义务所要求的,

回顾大会2006年3月15日第60/251号决议,

又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第5/1号和第5/2号决议,强调各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还回顾人权理事会2019年9月27日第42/37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

铭记秘书长关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协助柬埔寨政府和人民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就的报告,

确认鉴于柬埔寨的惨痛历史,需要根据1991年10月23日在巴黎签署的《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的规定采取特别措施,确保人权得到保护,过去的政策和做法不再重现,

注意到柬埔寨境内新的事态发展,特别是近年来通过实施有关国家计划、战略和框架,在经济和文化领域所实现的成就和改善,

又注意到柬埔寨政府努力重建国家,在保护人民生命和维护和平稳定、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同时促进个人权利、自由和尊严,推动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并在这方面强调尊重、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重要性,即使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间也是如此,

还注意到柬埔寨政府在法律和司法改革委员会领导下在推动法律改革方面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包括实施了几项基本法律,如《民事诉讼法》、《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法》,

注意到柬埔寨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定期印发的《柬埔寨人权状况》,其中载有柬埔寨政府对该国人权状况的介绍,包括政策措施以及对重要问题的答复,

1.重申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作为一个独立公正的机构所具有的重要性,相信该法庭将极大地推动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和建立法治,包括发挥其作为柬埔寨示范法庭的潜力;并鉴于被告年迈体衰,而柬埔寨人民渴望正义已久,支持柬埔寨政府和联合国的立场,即要求特别法庭公平、高效、迅速地履行任务;

2.强调柬埔寨政府和国际社会需向特别法庭提供一切适当援助,并强调特别法庭须高效率、可持续地管理财政资源;

3.促请柬埔寨政府将特别法庭法院官员的知识传播开来并分享其良好做法,在这方面,欢迎大会于2021年7月7日通过了关于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余留职能的第75/257B号决议,并欢迎联合国的代表与柬埔寨政府的代表分别于2021年8月11日和26日签署了《关于特别法庭过渡安排和工作完成情况的决定增编》,同时铭记,必须为被害人和证人提供保护,向公众传播信息并与民事各方接触;

4.欢迎柬埔寨政府积极参与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和接受审议中提出的大部分建议,并欢迎在落实这些建议方面迄今取得的进展;

5.又欢迎柬埔寨政府对柬埔寨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给予的支持合作和开展的建设性对话,包括特别报告员不受阻碍地在该国通行,欢迎特别报告员的报告及其中所载建议,请柬埔寨政府继续与特别报告员接触,探讨在考虑到柬埔寨国情的前提下落实这些建议的最佳方式;

6.还欢迎柬埔寨政府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驻金边办事处于2020年12月第十一次更新了关于实施一项人权技术合作方案谅解备忘录,将驻金边办事处的任务又延长了两年;

7.赞扬柬埔寨政府与高级专员办事处之间的积极合作,特别是在保护土著人民土地权利,为起草国家残疾人法提供技术援助,筹备国家人权机构以及缓解监狱超员等方面的合作,鼓励按照柬埔寨政府与高专办驻金边办事处谅解备忘录的具体规定,加强该国政府与高级专员办事处之间的合作;

8.鼓励柬埔寨政府在国际社会的支持下落实柬埔寨可持续发展目标,开展治理改革,列入关于可持续发展目标16的严格的具体目标和指标;

9.重申柬埔寨政府有必要加大力度巩固和遵守法治,包括为此通过、修订和进一步实施建立民主社会、独立媒体和独立司法系统所必需的基本法律和法规;

10.欢迎柬埔寨改善诉诸司法系统的持续努力,包括设立了四所区域上诉法院,鼓励柬埔寨政府迅速通过法律援助政策,以确保人人都能诉诸司法,并注意到柬埔寨实施了关于司法系统的三项基本法律,具体包括《法官和检察官条例法》、《法院组织和运作法》以及《最高司法行政官委员会组织和运作法》修正案;

11.强调指出,柬埔寨政府需继续加大力度,依照国内法院的正当法律程序并完全遵守国际人权义务,尽快调查并起诉所有犯下严重罪行包括侵犯人权者,吁请柬埔寨当局对案件启动全面、透明的调查;

12.欢迎柬埔寨加快清理积压案件,鼓励柬埔寨政府继续司法改革的进一步努力,包括努力保护公正审判权和进一步减少监狱超员与审前羁押,同时考虑到需要防止COVID-19在监狱中传播;

13.注意到柬埔寨政府的反腐败努力,鼓励实施《刑法》和反腐败法,并鼓励该国政府继续开展其他此类努力,包括由反腐败部门开展工作;

14.欢迎柬埔寨政府努力打击贩运人口、剥削劳动力以及对妇女和儿童的性剥削等犯罪行为,促请该国政府与国际社会一道为此作出进一步努力,以解决这一领域尚未解决的关键问题;

15.又欢迎柬埔寨政府根据促进性别平等的五年战略(2019-2023年)所作的努力,鼓励该国政府进一步推动对妇女的经济、社会和政治赋权,包括让她们充分、切实和有意义地参与决策进程,并通过改善工作条件、社会保护和劳动标准扩大妇女的经济福利;

16.赞赏地注意到,柬埔寨政府通过实施相关法律和规章等手段,包括暂停经济土地出让和进行系统的土地登记,努力解决土地问题,为公民(包括妇女)进行了近620万项土地所有权登记,鼓励该国政府通过社会用地特许权系统切实促进妇女和弱势群体的土地所有权,同时认识到这一领域的遗留问题,促请该国政府继续加大力度,在考虑到有关各方的权利及受到的实际影响的情况下,按照《土地法》、《征用法》、《关于解决城市和城区非法临时建筑的通告》和《国家住房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公正和公开的方式,和平、公正、迅速地解决这些问题,包括为此提高国家土地争议解决管理局国家、省、县各级地籍委员会及其它有关机构的能力和效力;

17.注意到柬埔寨政府承诺履行该国加入的各项国际人权条约及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并在这方面取得了进展,促请柬埔寨政府继续采取措施履行这些条约和公约规定的义务,为此通过加强对话和开发联合活动,加强与包括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内的联合国各机构的合作;

18.赞赏地注意到柬埔寨政府为成立国家人权机构和确保该机构的独立和中立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包括该国承诺遵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就确保国家人权机构独立和中立的法律草案初稿与相关利益攸关方举行多达60轮磋商;

19.欢迎柬埔寨人权委员会所作的努力,特别是在解决个人投诉方面所作的努力;

20.又欢迎柬埔寨政府在促进权力下放和减少权力集中的改革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改革的目的是通过加强地方和基层机构实现民主发展;

21.表示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柬埔寨的公民和政治环境恶化,原因是对政党、工会和民间社会(包括环境组织和媒体)成员提起司法检控或据称制造其它案件(如2016年7月一名政治分析人士死亡)以及采取其他行动,包括逮捕和据称的监控、骚扰和暴力,这些做法都被认为产生寒蝉效应,又根据《政党法》解散前反对党;吁请所有各方共同努力,通过恢复与国内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对话,努力化解紧张局势并建立信任和信心;强烈吁请柬埔寨政府保障表达自由及结社和集会自由等权利,履行对相关案件的责任;促请柬埔寨政府采取更多适当措施,鼓励和扶持民间社会,包括独立工会和媒体,在巩固柬埔寨民主发展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包括保障和促进民间社会的活动,并在促进所有各方平等地利用媒体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

22.注意到特别报告员的报告,其中任务负责人欢迎根索卡获释(虽然仍受到司法监督),同时注意到,联合国人权专家对根索卡的审判表示关切;大力鼓励柬埔寨政府按照本国的国际人权义务,确保进行迅速、透明且公正的审判,注意到26名前反对党成员开展政治活动的权利已得到恢复,2019年1月政党法修正案通过之后,几名反对党成员创建了新政党;大力鼓励柬埔寨政府确保人人享有政治权利,不断努力解决剩余的反对党资深党员被禁止参政的问题,并扩大民主空间,使包括反对党成员在内的政治活动人士、民间社会和媒体能够积极、和平、负责任和公开地参与包容各方的政治辩论,大力鼓励所有各方将民族和解、和平与稳定视为优先事项;

23.表示严重关切有报道称一些民间社会和政党受到限制,《社团和非政府组织法》与2017年3月7日和7月28日《政党法》修正案产生负面影响,同时认识到柬埔寨正在对《社团和非政府组织法》拟议修正案进行审议并为此与民间社会和相关利益攸关方进行磋商,促请柬埔寨政府继续努力扩大政治和公民空间,保障表达自由权、和平集会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为所有政党在民主原则和法治之下开展政治活动建立一个有利的环境;

24.表示关切的是,据报一些人因为害怕遭到逮捕和监视而普遍不愿公开发声或在互联网上表达意见,根据《和平示威法》允许进行的和平集会和示威数量有限,鼓励柬埔寨政府根据法律和本国的历史国情,继续采取行动,通过保护包括意见和表达自由在内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来促进全体柬埔寨人的权利和尊严,为此目的确保以审慎的方式解释和适用所有法律,以依照法治促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25.考虑到特别报告员在提交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九届会议的报告增编中就2018年全国选举的程序和结果提出的结论和建议,同时考虑到83.02%的高投票率,遗憾选举中有8.5%的无效票,吁请柬埔寨政府,考虑到未来的选举,包括2022年乡选和2023年大选,推进与相关合法利益攸关方的对话与和解,以确保选举自由、公正、具有包容性并且代表所有柬埔寨人,保护和促进全体柬埔寨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便在广大柬埔寨人的支持下稳步推进国家建设;

26.关切地注意到,2017年对《政党法》所作修正可能导致政党活动受到一定限制,同时认识到,2019年对该法所作修正使一些前反对党成员的政治权利得以恢复,鼓励所有利益攸关方推进法治之下的和平民主进程,并根据《宪法》坚持推行多元自由民主制度,吁请柬埔寨政府确保为此目的保护议员豁免权和参政自由;

27.注意到三位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2021年4月7日就设立“全国互联网网关”次级法令的联名信以及柬埔寨政府的答复,并注意到政府有意制定一项信息保护法,促请柬埔寨政府继续努力,确保根据国际人权法保护个人的隐私和数据以及互联网上的表达和意见自由;

28.知悉在柬埔寨大量存在开展业务的协会和非政府组织,有近6,000家,其中一些协会和组织一直定期发布批评政府的报告并对政府持有批评态度,注意到柬埔寨政府与民间社会组织之间多次进行互动与磋商,大力鼓励柬埔寨政府继续与民间社会进行建设性接触,在颁布和(或)实施可能影响民间社会活动的各种法律和措施时,进一步考虑到所有利益攸关方的利益和关切,特别是审查《社团和非政府组织法》,以进一步支持民间社会蓬勃发展,并根据《宪法》及《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和保障表达、结社及和平集会自由;

29.赞赏地注意到柬埔寨政府为应对COVID-19大流行所作的承诺和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决定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准许一艘国际邮轮停靠,向区域内多个国家提供人道主义医疗援助,为贫穷和弱势家庭提供现金转款以及实行全国免费疫苗接种计划(包括外籍居民),同时请柬埔寨政府在执行这些措施时重视政治与公民空间;

30.注意到柬埔寨政府在与民间社会的关系方面所作的努力,例如内政部于2018年10月31日向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发布指令,重申非政府组织完全可以自由地根据柬埔寨法律开展活动,政府与民间社会组织每年举行两次对话,2018年11月27日的指令废除了提前三日通知的要求,促请柬埔寨政府提醒地方主管部门妥善落实上述指令,并不断努力促进改善与民间社会的关系,包括在次国家层面;

31.请秘书长、在柬埔寨有派驻的联合国系统各机构以及国际社会(包括民间社会)继续与柬埔寨政府合作,支持政府加强民主,确保保护和促进柬埔寨所有人的人权,包括响应该国政府关于在以下领域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请求:

(a)起草法律,协助成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b)开展能力建设,以加强法律机构,包括提高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院工作人员的素质和独立性,吸收利用在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工作的柬埔寨人获得的专业知识;

(c)开展能力建设,以加强国家刑事调查和执法机构,并为此目的提供必要的装备;

(d)落实在普遍定期审议中已接受的建议;

(e)协助评估在人权问题上的进展;

32.决定将柬埔寨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延长两年,请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第五十一届和第五十四届会议报告其任务的执行情况,包括就为该国保护和促进人权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事提出建议,并向理事会第四十九届会议口头介绍最新情况,但仅此一次,不为先例;

33.请秘书长向人权理事会第五十一届和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报告,说明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协助柬埔寨政府和人民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就;

34.决定在理事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上继续审议柬埔寨的人权状况。

2021年10月11日第45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