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52/7

大 会

Distr.: General

13 April 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五十二届会议

2023年2月27日至4月4日

议程项目3

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 2023 年 4 月 3 日通过的决议

52/7.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的任务

人权理事会,

回顾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国际人权法、标准和准则,

重申不得对任何人实施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回顾免遭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是包括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在内的国际法规定的一项不容克减的权利,在包括国际和非国际武装冲突、国内动乱和紧张局势或其他任何公共紧急状态在内的所有情况下,都必须给予尊重和保护,相关国际文书均已申明绝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而针对这类行为的法律和程序保障绝不能受制于规避这一权利的措施,

又回顾禁止酷刑是国际法的强制性规范,没有领土界限,而且国际、区域和国内法院都确认禁止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为习惯国际法,

确认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的工作对于防范和打击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十分重要,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按照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注意到2025年3月将迎来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任务设立四十周年,在这方面称赞现任和前任任务负责人迄今为履行任务开展的活动、取得的成果以及在消除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又注意到2024年12月将迎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通过四十周年,鼓励所有尚未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考虑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

1.决定将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再延长三年:

(a)就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及指控案件,向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民间组织、个人或群体索取资料和接受提供的资料,加以研究并采取行动;

(b)在得到政府同意或受到邀请后对有关国家进行访问,加强与政府的进一步对话,并就国别访问报告中提出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

(c)全面研究打击和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方面的趋势、动态和挑战,并就防范和消除此类做法的适当措施提出建议和意见;

(d)提出防范、惩处和消除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措施,交流经验并推广最佳做法;

(e)在其任务工作中始终纳入性别平等观和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方针;

(f)继续与禁止酷刑委员会、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和联合国相关机制和机构合作,并酌情与各区域组织和机制、国家人权机构、土著人民、国家防范机制和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为促进上述行为体之间加强合作贡献力量;

(g)根据人权理事会工作方案,向人权理事会报告其开展的所有活动、提出的意见、结论和建议,并每年向大会报告有关其任务的总体趋势和发展动态,以期最大限度地发挥报告进程的效益;

2.敦促各国:

(a)充分配合和协助特别报告员履行任务,提供其索要的一切必要信息,充分和迅速地对其紧急呼吁作出回应,并敦促尚未对特别报告员转交的来文作出回应的政府立即作出答复;

(b)积极回应特别报告员访问本国的请求,并就要求进行的访问与特别报告员进行建设性对话;

(c)作为防范和打击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没有任何当局或官员会因为包括被剥夺自由者在内的任何个人、团体或社团正在接触、设法接触或曾经接触特别报告员或防范和打击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领域的其他任何国际或国家监督或防范机构或其他利益攸关方,而命令、施用、准许或容忍对他们实施任何处罚、报复、恐吓或其他损害;

(d)确保对特别报告员的建议和结论采取适当后续行动;

(e)在打击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时,采取以受害者为中心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针,在就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以及构成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问题制定政策和开展其他康复、防范和追责活动时,特别关注受害者和幸存者的意见和需求;

(f)作为优先事项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并及时指定或设立独立有效的国家防范机制,以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g)确保对包括禁止酷刑委员会和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在内的相关条约机构就个人来文提出的结论、建议、索要进一步信息的请求和意见采取适当后续行动;

(h)考虑向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所设特别基金提供充分支助;

3.赞赏地注意到特别报告员的报告;

4.请秘书长在联合国总体预算框架内确保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充足和稳定的工作人员以及必要的设施和资源,同时铭记会员国对防范和打击酷刑以及援助酷刑受害者表示大力支持;

5.决定根据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继续审议此事。

2023年4月3日第55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