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27/21

大 会

Distr.: General

3 October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二十七届会议

议程项目3

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27/21人权与单方面强制性措施

人权理事会,

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又回顾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和大会通过的以往所有有关人权与单方面强制性措施的决议,

重申人权理事会2013年9月27日第24/14号决议和大会2013年12月18日第68/162号决议,

强调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和法律违反国际法、国际人道主义法、《宪章》以及关于国家间和平关系的规范和原则,

确认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并为此重申,发展权是一项普遍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所有人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表示关切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人权、发展、国际关系、贸易、投资与合作的不良影响,

重申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他种措施强迫另一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

确认 采用经济制裁形式的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可对目标国家广大民众的人权产生深远影响,对穷人和最弱势阶层的影响会更严重,

强调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剥夺人民的基本生存手段,

确认 长期采取单方面强制性措施会在目标国家引发社会问题和人道主义问题,

强调指出, 国际体系中存在种种根深蒂固的问题和不满,联合国必须给国际社会全体成员以发言权,以确保多边主义、相互尊重及和平解决争端,

回顾 2012 年 8 月 26 日至 31 日在德黑兰举行的第十六次不结盟运动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最后文件、 2014 年 5 月 28 日和 29 日在阿尔及尔举行的不结盟运动第 十七 届部长级会议的最后文件,以及之前的首脑会议和其他会议通过的最后文件,其中不结盟运动成员国决定,不承认、不通过、不执行企图向不结盟国家施加压力 ― ― 威胁其主权、独立及其贸易和投资自由,使其无法行使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愿决定本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权利的域外或单方面强制性措施或法律,包括单方面经济制裁、其他胁迫措施和任意的旅行限制措施,这类措施或法律公然违反《宪章》、国际法、多边贸易体系以及关于国家间友好关系的规范和原则;为此根据大会和联合国其他机关的要求,反对和谴责这类措施或法律以及继续实行这类措施或法律的行为,为切实取消这类措施或法律作出不懈努力,敦促其他国家也这样做,并请实行这 类 措施或法律的国家立即彻底废除相关措施或法律,

又回顾 1993 年 6 月 14 日至 25 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其中吁请各国避免采取任何违反国际法和《宪章》的单方面措施,因为这样会给国家间的贸易关系制造障碍,妨碍充分实现所有人权,也会严重威胁贸易自由,

深感关切 的是,尽管大会、人权理事会、人权委员会以及 1990 年代举行的各次联合国大型会议和五年期审查会议都就这一议题通过了决议,但是,违反国际法规范和《宪章》的单方面强制性措施继续出台、实施和加强,特别是诉诸战争和军事行的情况继续发生,这对社会和人道主义活动以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包括域外影响,从而给其他国家管辖下的各民族和个人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制造了额外障碍,

深感不安 的是,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生命权、健康和医疗保健权、 免遭饥饿的 权利、适足生活水准权 ( 包括食物权、教育权、工作权和住房权 ) 都产生了负面影响,

感到震惊 的是,单方面制裁使人们付出惨重代价且伤及无辜,对目标国家的平民、尤其是妇女和儿童造成不良影响;

重申 单方面强制性措施是妨碍落实《发展权利宣言》的一个主要障碍,

感到关切的 是,单方面强制性措施有时使人道主义组织无法向它们开展工作的所在国转拨资金,

强调指出, 有必要研究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以及对各国经济、和平、安全和社会结构造成的广泛影响,

强调指出, 需要监测与单方面强制性措施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并促进问责,

强调 有必要在人权理事会设立 一个关于采取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享有所有人权的影响问题的特别程序,

回顾 人权理事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 5/1 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 5/2 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又回顾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共同的第一条第二款,其中特别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1. 吁请 所有国家停止采取、维持或执行不符合国际法、国际人道主义法、《联合国宪章》以及关于国家间和平关系的规范和原则的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尤其是有域外影响的单方面强制性措施,这种措施阻碍国家间的贸易关系,从而妨碍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权利,尤其是个人和民族的发展权;

2. 强烈反对 具有域外性质的这类措施,因为它们还威胁到国家主权;为此吁请所有会员国既不要承认、也不要实行这类措施,并酌情采取有效的行政或立法措施,抵制单方面强制性措施的域外适用及域外影响;

3. 谴责 某些国家继续单方面适用和实行这类措施,以此为手段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施加政治或经济压力,企图阻止这些国家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愿行使决定自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权利;

4. 表示严重关切 的是,不符合国际法和《宪章》的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一些国家的儿童和妇女的处境造成不利影响,阻碍国家间的贸易关系,妨碍充分实现社会和经济发展,损害受影响国家人民的福祉,妇女、儿童 ( 包括青少年 ) 、老年人和残疾人受到的影响尤为严重,

5. 再次吁请 已采取这 类 措施的会员国遵守国际法原则、《宪章》、联合国和各次世界会议的宣言以及相关决议,履行国际法和这些国家已加入的人权文书相关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立即停止采取这类措施;

6. 为此, 重申 所有人民的自决权利,人民可凭借这一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7. 又重申 反对旨在部分或完全破坏一个国家的民族团结和领土完整的任何企图,因为这不符合《宪章》;

8. 回顾 根据《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以及大会 1974 年 12 月 12 日第 3281(XXIX) 号决议公布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所载相关原则和条款,特别是其中第三十二条,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他种措施强迫另一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

9. 重申 食物和药品等生活必需品不应当被用作政治胁迫手段,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剥夺人民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手段;

10. 强调 单方面强制性措施是落实《发展权利宣言》的主要障碍之一;为此,吁请各国避免单方面采取强制性经济措施,不在域外适用违反自由贸易原则和阻碍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国内法;

11. 反对 采取单方面强制性措施的所有企图,反对这方面日益明显的趋势,包括颁布可在域外适用的违反国际法的法律;

12. 确认 2003 年 12 月在日内瓦举行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第一期会议通过的《原则宣言》;强烈促请各国在建立信息社会方面避免采取任何单方面措施;

13. 促请 人权理事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所有特别报告员和现有 专题机制在各自任务范围内,对单方面强制性措施的不良影响和后果给予应有的注意;

14. 确认 必须对实行单方面强制性措施的相关不良影响作定量和定性记录,从而确保追究因针对任何国家实行单方面强制性措施而导致侵犯人权的责任人的责任;

15. 决定 在开展与落实发展权有关的工作时,对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人权问题的不良影响给予应有的考虑;

16. 请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履行增进和保护人权的职责时,对本决议给予应有的注意和紧急考虑;

17. 赞赏地注意到 高级专员办事处 2014 年 5 月 23 日在日内瓦举办了实行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目标国家民众享有人权的影响、尤其是对妇女和儿童的社会经济影响问题研讨会;

18. 赞赏地注意到 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上述研讨会的会议纪要; 并欣慰地注意到秘书长向大会提交的关于人权与单方面强制性措施的报告;

19. 决定 从理事会第二十九届会议起,每半年组织一次关于单方面强制性措施与人权问题的小组讨论会,邀请会员国、联合国有关机构、专门机构和其他 相关利益攸关方参加;并请高级专员办事处编写小组讨论会报告,提交人权理事会;

20. 再次请 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编写一份研究报告,就评估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享有人权的不良影响以及促进问责的机制提出建议,并提交一份有关上述研究报告的进展报告,供理事会第二十八届会议审议;

21. 请 咨询委员会在编写上述研究报告时,向各会员国和相关特别程序以及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征求意见和材料;

22. 决定 任命一名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享有人权的不良影响问题特别报告员,任期三年,任务如下:

通过政府、非政府组织及任何其他渠道,收集与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享有人权的不良影响有关的一切资料;

研究与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享有人权的不良影响有关的趋势、动态和挑战,并就如何预防、减少和补救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人权的不利影响制定指导方针并提出建议;

全面审查负责评估单方面强制性措施以促进问责的独立机制;

帮助加强高级专员办事处为受影响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以预防、减少和补救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人权的不利影响的能力;

23. 请 特别报告员在其任务范围内:

提请人权理事会和高级专员注意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享有人权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和案例;

与联合国其他有关机构,包括高级专员、人权条约机构、特别程序和机制、专门机构、基金(会)和计(规)划署、区域政府间组织及其机制合作,以期预防、减少和补救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人权的不利影响;

24. 吁请 所有国家配合并协助特别报告员履行任务,并提供其要求的一切必要资料;

25. 请 高级专员、人权理事会有关特别程序以及条约机构在其任务范围内,注意因单方面强制性措施而权利遭到侵犯的个人的情况;

26. 请 秘书长 提供特别报告员切实履行任务所需的协助,特别是为其提供 充足 的人力和物力;

27. 请 特别报告员每年向 人权理事会和大会 提交一份报告,说明与其任务有关的活动情况;

28. 决定根据理事会工作方案,继续审议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人权的不良影响问题。

2014年9月26日第40次会议

[经记录表决,以31票对14票、2票弃权获得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阿尔及利亚、阿根廷、贝宁、博茨瓦纳、巴西、布基纳法索、智利、中国、刚果、科特迪瓦、古巴、埃塞俄比亚、加蓬、印度、印度尼西亚、肯尼亚、科威特、马尔代夫、墨西哥、摩洛哥、纳米比亚、巴基斯坦、秘鲁、菲律宾、俄罗斯联邦、沙特阿拉伯、塞拉利昂、南非、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越南

反对:

奥地利、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日本、黑山、大韩民国、罗马尼亚、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

弃权:

哥斯达黎加、哈萨克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