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42/37

大 会

Distr.: General

9 October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四十二届会议

2019年9月9日至27日

议程项目10

人权理事会2019年9月27日通过的决议

42/37.向柬埔寨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

人权理事会,

重申所有会员国均有义务促进和保护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这是《联合国宪章》所规定,《世界人权宣言》所重申,也是各国在国际人权两公约和其他适用的人权文书下承担的义务所要求的,

回顾大会2006年3月15日第60/251号决议,

又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第5/1号和第5/2号决议,强调各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还回顾人权理事会2017年9月29日第36/32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

铭记秘书长关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协助柬埔寨政府和人民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就的报告,

确认鉴于柬埔寨的惨痛历史,需要根据1991年10月23日在巴黎签署的《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的规定采取特别措施,确保人权得到保护,并且避免回到原来的政策和做法,

注意到柬埔寨境内新的事态发展,特别是近年来通过实施有关国家计划、战略和框架,在经济和文化领域所取得的成就和改善,

又注意到柬埔寨政府在维护和平、稳定、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同时重建国家和促进个人权利、自由和尊严的努力以及促进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努力;强调在这方面尊重、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重要性,

1.重申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作为一个独立、公正的机构所具有的重要性;相信该法庭通过充分发挥其作为柬埔寨示范法庭的潜力等途径,可极大地促进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和建立法治;

2.欢迎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所取得的进展,包括审判分庭就起诉前民主柬埔寨高级领导人农谢和乔森潘的002/02号案件作出裁决,此二人于2018年11月16日以灭绝种族罪和其他罪行被判处终身监禁;鉴于被告人更加年迈体衰,而柬埔寨人民渴望正义已久,支持柬埔寨政府和联合国的立场,要求法庭公平、高效、迅速地开展案件的审理工作;

3.表示继续关切特别法庭的财务状况;促请柬埔寨政府与联合国和提供援助的各国合作,确保特别法庭保持最高的司法水准;强调柬埔寨政府和国际社会需向特别法庭提供一切适当援助;并强调特别法庭须高效率、可持续地管理财政资源;

4.吁请柬埔寨政府将特别法庭法院官员的知识传递下去,并分享其良好做法;

5.欢迎柬埔寨政府积极参与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和接受该进程中提出的大部分建议,并欢迎在落实这些建议方面迄今取得的进展;

6.又欢迎柬埔寨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报告 和其中所载的建议;请柬埔寨政府与特别报告员接洽商讨落实这些建议的最佳方式;

7.还欢迎柬埔寨政府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驻金边办事处于2018年10月就一项人权技术合作方案的实施问题签订了一项新的谅解备忘录,将驻金边办事处的任务又延长了两年;表示注意到柬埔寨政府与特别报告员需要保持密切和相互尊重的协商,以进一步改善该国的人权状况,便于高级专员办事处与柬埔寨政府继续开展技术合作;鼓励特别报告员与驻金边办事处继续交流信息,以协助切实执行各自的任务,同时牢记自身的独立性;

8.赞扬柬埔寨政府与高级专员办事处之间的积极合作,特别是为保护土著人民土地权利而开展的合作;鼓励按照柬埔寨政府与高级专员办事处驻金边办事处谅解备忘录的具体规定,加强柬埔寨政府与高级专员办事处之间的合作;吁请柬埔寨政府在考虑该国国情的前提下落实特别报告员提出的建议;

9.注意到柬埔寨政府通过了柬埔寨可持续发展目标并在2019年7月可持续发展高级别政治论坛上提交了2019年自愿国别评估;鼓励柬埔寨政府在国际社会的支持下落实柬埔寨可持续发展目标,并设立关于可持续发展目标16的有力的具体目标和指标以开展治理改革;

10.重申柬埔寨政府有必要加大力度巩固和遵守法治,包括通过、修订和进一步实施建立民主社会和独立司法系统所必需的基本法律和法规;

11.注意到柬埔寨政府为了让民众更容易诉诸司法而制定了司法服务中心扩张计划、修建了多所区域上诉法院并增加了法律援助预算;鼓励柬埔寨政府迅速通过法律援助政策,以确保人人都能诉诸司法;

12.又注意到柬埔寨政府在法律和司法改革委员会领导下,在推动法律改革方面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包括实施了几项基本法律,如民事诉讼法、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法;

13.还注意到柬埔寨实施了关于司法系统的三项基本法律,即《法官和检察官条例法》、《法院组织和运作法》以及《最高司法行政官委员会组织和运作法》修正案;促请柬埔寨政府继续进一步努力开展司法改革,包括公正、有效和透明地施行上述法律;

14.强调指出柬埔寨政府需继续加大力度,按照正当法律程序和国际人权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尽快调查并起诉所有犯有严重罪行者,包括犯有侵犯人权行为者;深为关切2016年7月10日政治分析家遇害事件以及人们所感到的此事对柬埔寨民间社会和独立声音造成的寒蝉效应;吁请柬埔寨当局对这些案件启动彻底、透明的调查;强调指出在柬埔寨法院之下开展彻底、独立的司法进程的重要性;

15.注意到柬埔寨政府努力治理腐败;鼓励实施刑法和反腐败法,并鼓励柬埔寨政府继续开展其他此类努力,包括由反腐败股开展活动;

16.欢迎柬埔寨政府努力打击犯罪,如贩运人口、剥削劳动力以及对妇女和儿童进行性剥削的行为;促请该国政府与国际社会一道,为此作出进一步的努力,以解决这方面尚未解决的关键问题;

17.表示注意到关于柬埔寨基于性别的各种问题的最新调查结果;鼓励柬埔寨政府加大力度解决基于性别的各种问题,包括切实执行现有的法律和规章;

18.鼓励柬埔寨政府继续执行促进性别平等的五年战略,推动增强妇女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权能,包括让她们参与决策进程,并通过改善工作条件、社会保护和劳动标准,扩大妇女的经济福利;

19.为此又鼓励柬埔寨政府更有效地监测2001年《土地法》的实施情况,并不断努力促进妇女和弱势群体获得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权;

20.注意到柬埔寨政府通过实施相关法律和规章等手段,包括暂停经济土地出让和进行系统的土地登记,努力解决土地问题;对这方面尚未解决的问题表示关切;促请该国政府继续加大力度,在考虑到有关各方的权利及受到的实际影响的情况下,按照诸如《土地法》、《征用法》、《关于解决城市和城区非法临时建筑的通告》和《国家住房政策》等相关法律和规章,并通过提高诸如全国解决土地争议管理局以及国家、省、县各级的地籍委员会等有关机构的能力和效力,以公正和公开的方式,公平、迅速地解决这些问题;

21.又注意到柬埔寨政府承诺履行其加入的各项国际人权条约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并在这方面取得了进展;促请柬埔寨政府继续采取措施履行其在上述条约和公约之下的义务,并为此通过加强对话和开发联合活动,加强与包括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内的联合国各机构的合作;

22.还注意到柬埔寨政府承诺成立国家人权机构;促请柬埔寨政府在成立国家人权机构时,遵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并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充分协商;

23.欢迎柬埔寨人权委员会所作的努力,特别是在解决个人投诉方面所作的努力;

24.又欢迎柬埔寨政府在促进权力下放和减少权力集中的改革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改革的目的是通过加强地方和基层机构来实现民主的发展;

25.表示严重关切的是,当局对政党、民间社会和媒体成员提起司法检控和采取其他行动而产生的寒蝉效应,尤其是对前政治反对党领袖金索卡持续实施司法监督和解散前反对党而产生的寒蝉效应,导致柬埔寨的公民和政治环境发生恶化;吁请所有各方,尤其是执政党,共同努力恢复与国内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对话,从而化解紧张局势并建立信任和信心;吁请柬埔寨政府保障表达自由及结社和集会自由等权利,并履行对相关案件的责任;

26.关注特别报告员报告 的结论和建议及2019年5月的特别报告员声明,其中呼吁释放金索卡并迅速结束对其案件的调查;注意到得益于2019年1月政党法修正案,已有9名前反对党党员获得了参政权;大力鼓励柬埔寨政府确保人人享有政治权利,不断努力解决反对党资深党员被禁止参政的问题,并扩大民主空间,供包括反对党党员在内的政治活动人士、民间社会和媒体积极、和平、负责任和公开地参与包容各方的政治辩论;大力鼓励所有各方将民族和解、和平与稳定视为优先事项;

27.表示关切民间社会和政党受到的持续限制以及《协会和非政府组织法》与2017年2月28日和7月10日《政党法》修正案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促请柬埔寨政府不断努力保障表达自由权、和平集会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并确保该国环境有利于所有政党根据民主原则和法治开展政治活动;

28.考虑到特别报告员在其报告 中就2018年全国选举的程序和结果提出的的结论和建议;在考虑到高投票率的同时,对出现大量无效选票的情况感到遗憾;促请柬埔寨政府充分尊重、保护和促进所有柬埔寨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便在广大柬埔寨人的支持下稳步推进国家建设;

29.关切地注意到2017年《政党法》的两项修正案可能导致政党活动受到任意限制;鼓励所有利益攸关方推进法治之下的和平民主进程,并根据《宪法》坚持推行多元自由民主制度;吁请柬埔寨政府确保为此目的保护议员豁免权和参政自由;

30.促请柬埔寨政府采取妥善措施,鼓励并支持民间社会(包括独立工会和媒体)在巩固柬埔寨民主发展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包括为此保障和扶持民间社会的活动,以及促进所有各方平等地利用媒体;

31.注意到柬埔寨有大量实体运营着协会和非政府组织,数量超过5,000家;促请柬埔寨政府在颁布和(或)实施可能影响民间社会活动的各种法律和措施时,进一步考虑到所有利益攸关方的利益和关切,特别是为此审查《协会和非政府组织法》,以进一步支持民间社会蓬勃发展,并根据《宪法》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和保障言论、结社及和平集会自由;

32.又注意到柬埔寨政府在与民间社会的关系方面所作的努力,例如内政部于2018年10月31日向国家以下一级的主管机关发布了新的指示,提醒指出非政府组织有充分的自由根据柬埔寨法律开展活动,并且政府与民间社会组织每年会举行两次对话,此外,政府还于2018年11月27日发布指示,废除了提前三日通知的要求;吁请柬埔寨政府不断努力促进改善与民间社会的关系,包括在国家以下一级;

33.表示关切的是,据报告,许多人因为害怕遭到逮捕和监视而不愿公开发声,而且根据《和平示威法》允许进行的和平集会和示威数量有限;鼓励柬埔寨政府根据该国的历史国情,继续采取行动,通过保护包括意见和表达自由在内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来促进所有柬埔寨人的权利和尊严,并为此目的确保审慎地解释和施行所有法律,以便依照法治促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34.请秘书长、在柬埔寨设有办事处的联合国系统各机构以及国际社会(包括民间社会)继续与柬埔寨政府合作,加强民主,确保保护和促进柬埔寨所有人的人权,包括在以下领域提供援助:

(a)起草法律,并协助成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b)开展能力建设,以加强法律机构,包括提高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院工作人员的素质和独立性,并借鉴在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工作的柬埔寨国民积累的专门知识;

(c)开展能力建设,以加强国家刑事调查和执法机构,并为此目的提供必要的装备;

(d)落实在普遍定期审议中已接受的建议;

(e)协助评估在人权问题上的进展;

35.决定将柬埔寨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延长两年;请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第四十五和第四十八届会议报告其任务的执行情况,并以建设性方式与柬埔寨政府接洽,以利进一步改善该国的人权状况;

36.请秘书长向人权理事会第四十五和第四十八届会议提出报告,说明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协助柬埔寨政府和人民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就;

37.决定理事会第四十八届会议继续审议柬埔寨的人权状况。

2019年9月27日第42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