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34/23

大 会

Distr.: General

3 April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三十四届会议

2017年2月27日至3月24日

议程项目4

人权理事会2017年3月24日通过的决议

34/23.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人权状况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两公约和其他有关国际人权文书,

回顾理事会2011年3月24日第16/9号决议、2012年4月3日第19/12号决议、2013年3月22日第22/23号决议、2014年3月28日第25/24号决议、2015年3月27日第28/21号决议和2016年3月23日第31/19号决议、大会2016年12月19日第71/204号决议和大会以往所有关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人权状况的决议,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方面对人权理事会和大会在这些决议中提出的请求不予合作表示遗憾,

欢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提交的报告和建议,对报告中所述事态发展以及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不允许特别报告员前往访问表示严重关切,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1.决定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期限再延长一年;请特别报告员就其任务执行情况向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七届会议和大会第七十二届会议提交一份报告;

2.吁请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与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允许其访问本国并提供履行任务所需的一切资料;

3.请秘书长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履行任务所需的资源。

2017年3月24日第57次会议

[经记录表决,以22票对12票、13票弃权获得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阿尔巴尼亚、比利时、博茨瓦纳、克罗地亚、萨尔瓦多、德国、匈牙利、日本、拉脱维亚、荷兰、巴拿马、巴拉圭、葡萄牙、卡塔尔、大韩民国、卢旺达、沙特阿拉伯、斯洛文尼亚、瑞士、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

反对:

孟加拉国、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布隆迪、中国、古巴、埃及、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拉克、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弃权:

巴西、刚果、科特迪瓦、厄瓜多尔、埃塞俄比亚、格鲁吉亚、加纳、蒙古、尼日利亚、菲律宾、南非、多哥、突尼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