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46/17

大 会

Distr.: General

30 March 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四十六届会议

2021年2月22日至3月24日

议程项目4

需要理事会注意的人权状况

人权理事会2021年3月23日通过的决议

46/17.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权状况

人权理事会,

遵循 《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两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回顾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和大会以往通过的所有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的决议,包括理事会2020 年622日第43/25号决议和大会2020 年1216日第75/190 号决议,并促请执行这些决议,

铭记大会2006315日第60/251号决议第3段,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6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按照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强调 必须落实朝鲜民主主 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调查委员会报告 所载建议,该报告受到人权理事会和大会的欢迎,已转交联合国有关机构,包括安全理事会,

深感关切的是, 如调查委员会报告所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蓄意、普遍和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其中许多情况构成危害人类罪,而且犯罪者没有受到惩治,

回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有责任保护其人民免遭危害人类罪之害,注意到大会在第75/190 号决议中回顾,调查委员会曾促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领导人防止和制止危害人类罪,确保对犯罪者进行起诉,将他们绳之以法,

感到关切的是,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危急的人道主义局势不断加剧,因为该国政府不允许人道主义机构自由、不受阻碍地接触所有需要援助的民众,

深感关切的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道主义和人权状况以及该国境内国际工作人员的状况可能会因2019冠状病毒病 (COVID-19) 全球大流行而进一步恶化,强调必须及时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提供援助,以应对COVID-19的影响,在这方 面着重指出必须根据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允许国际工作人员出入境,自由、不受阻碍地接触所有需要援助的民众,允许进口援助弱势群体所需的物资,

强调指出 为应对疫情而实施的任何限制都必须必要、相称、非歧视性、有时限、透明并严格遵守国际法,包括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根据国际人权 法承担 的义务以及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

肯定大会第75/190 号 决议,其中大会关切地注意到联合国的调查结果,即估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有1,040 万人营养不足,三分之一623个月大的儿童没有得到可接受的最低膳食,五分之一儿童发育迟缓 ( 慢性营养不良 ) ,估计大约900 万人无法充分获得优质医疗服务,33% 的人口即估计840 万人无法获得安全的饮用水源,其中包括56% 的农村地区人口,谴责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策罔顾人民福祉和粮食获取,将本国资源转用于发展核武器和弹道导弹,强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必须按照安全理事会20161130 日第2321(2016) 号、201785日第2371(2017) 号、2017911日第2375(2017) 号和20171222日第2397(2017) 号决议所述规定,尊重和确保该国人民的福祉和固有尊严,

重申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有责任确保全体人民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适当生活水准 ( 包括适当食物 ) 权,并有责任 尊重 迁徙自由、宗教或信仰自由、表达自由以及结社 与和 平集会自由等自由,

认识到 某些特定风险因素影响到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需要确保这些群体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使其免遭忽视、侵害、剥削和暴力;在这方面注意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二次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鼓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执行残疾人权利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七届会议提交的关于其访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报告 中提出的所有建议,并赞赏地注意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于201812月提交了关于落实《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初次报告,

肯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参与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注意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了审议成果文件 所载262项建议中的132项,还承诺执 行这些建议,并研究执行另外56项建议的可能性;强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必须执行这些建议,以消除该国境内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遗憾地注意到 独立民间社会组织无法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开展活动,因此设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民间社会组织无法在普遍定期审议进程中提交利益攸关方报告,

强调 指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必须将其合作扩大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确认 条约机构负有监督国际人权义务履行情况的重要工作;强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需要遵守其人权义务,并确保定期、及时地向条约机构提交报告,

再次严重关切地强调国际绑架问题和所有被绑架者的立即回返问题因被绑架者及其家庭成员日益年迈而具有紧迫性和重要性;严重关切被绑架者及其家人历经多年痛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没有采取积极行动,特别是在20145月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日本举行政府级磋商基础上着手就所有日本国民展开调查以来没有采取行动;强烈要求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处理所有强迫失踪指控,如实向受害者家属提供失踪亲属命运和下落的详细准确信息,并尽早解决与所有被绑架者有关的一切问题,特别是实现日本和大韩民国被绑架者的立即回返,

关切地注意到 关于未被遣返的战俘及其后代的人权遭到持续侵犯的指控,

欢迎 国际社会的外交努力,强调需要进行对话 ( 包括朝韩之间的对话 ) 、接触与合作,以改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权和人道主义状况,

强调包括世界各地受影响的朝韩国民在内的离散家庭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在这方面鼓励恢复朝韩离散家庭团聚,以履行2018919日举行的朝韩首脑会议就此问题 作出 的承诺,即加强人道主义合作,从根本上解决离散家庭问题;重点指出必须根据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允许离散家庭长期定期团聚和接触,包括在方便的地点和经常设施定期相见,定期书面通信、视频团聚和通过视频交流信息,

重申 各国必须与人权理事会,包括与普遍定期审议进程和理事会其他机制进行充分和建设性接触,以改善本国的人权状况,

1.最强烈地谴责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所犯长期、持续、蓄意、普遍和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和其他践踏人权的行为,并再次表示严重关切调查委员会报告中提出的详细调查结果,包括:

(a) 在线上和线下剥夺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 ( 包括信奉宗教或信仰的权利 ) 以及意见、表达和结社自由权,这种剥夺采用以下方式:对信息实行绝对垄断,对有组织的社会生活实行完全控制;国家实行任意非法监视,这种监视渗透到所有公民的私生活中;

(b) 基于出身成分制度实行歧视,这一制度按国家划定的社会阶级和出身将人分为不同类别,同时还考虑政治意见和宗教因素,并歧视妇女,包括在就业方面实行不平等待遇,采用歧视性法律和规章和暴力侵害妇女等;

(c) 侵犯迁徙自由权的各个方面,包括往往按出身成分制度强行分配个人在国家指定地点居住和就业,剥夺离开本国的权利;

(d) 蓄意、普遍和严重侵犯适当 食物权 及生命权的相关方面,这一情况因普遍的饥饿和营养不良而加剧;

(e) 在政治犯劳改营和普通监狱侵犯生命权,实施灭绝、谋杀、奴役、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监禁、强奸和其他严重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基于政治见解、宗教或信仰、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等任何理由的迫害行为;广泛实行集体惩罚,对无辜群众处以严厉刑罚;

(f) 持续侵犯和践踏妇女和女童的所有权利,她们仍然最容易遭受以卖淫、家庭奴役或早婚、童婚或强迫婚姻为目的的贩运,以及其他形式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侵害;

(g) 通过违反个人意愿的逮捕、拘留或绑架实施强迫和非自愿失踪、拒绝披露有关人员的命运和下落以及拒绝承认剥夺他们的自由,结果将这些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对他们及其家人造成严重痛苦;

(h) 蓄意绑架包括其他国家国民在内的个人,不让其回国,随后实行强迫失踪,将这种做法作为国策大肆采用;

2.促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在国内外犯下的罪行、侵害行为和侵犯人权行为,立即采取所有必要步骤结束所有这些罪行、侵害行为和侵犯人权行为,除其他外,执行调查委员会报告和大会第75/190 号决议所载的相关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

(a) 确保线上和线下的思想、良心和宗教或信仰自由权以及意见、表达和结社自由权,包括允许创办独立报纸和其他媒体;

(b) 结束对公民的歧视,包括国家按出身成分制度实行的歧视,立即采取步骤确保性别平等,确保妇女和女童充分享有人权,保护妇女和女童免受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c) 确保迁徙自由权,包括选择自己住处和工作的自由;

(d) 促进平等获得食物,包括允许向所有 有 需要的人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以及在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时做到充分透明,以使这种援助能够真正惠及弱势人群,包括被拘禁者;

(e) 使人道主义组织能够在COVID-19疫情期间开展活动,首先立即重新开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国界,以便运送食品、药品和农业用品等急需的人道主义物资;

(f) 立即停止劳改营的一切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强迫劳动、使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以及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做法,拆除所有政治犯劳改营,释放所有政治犯,立即停止对在押者的任意处决和 即 决处决,并确保通过司法部 门改革 提供公平审判和正当程序的保护;

(g) 以透明方式处理所有遭绑架或强迫失踪者及其后代的问题,包括让他们立即回国;

(h) 确保边界两侧离散家庭团聚;

(i) 立即废止株连式惩罚做法;

(j) 确保朝 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每个人都享有迁徙自由权,可以自由离开该国,包括可以到境外寻求庇护而不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当局干涉;

(k) 向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被拘留的其他国家公民提供保护,包括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加入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允许他们自由地与领事官员联络和接触,并提供任何其他必要安排,以确认他们的状况和与家人联络;

3.回顾大会 第75/190 号决议,其中大会表示极其严重地关切各种侵犯工人权利的行为,包括违反结社自由、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原则、罢工权、禁止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和禁止儿童从事任何有害或危险工作的规定,以及剥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派工人,据报告他们的工作条件相当于强迫劳动 ;

4.又回顾安全理事会第2371(2017) 号决议第11段、第2375(2017) 号决议第17段,特别是安全理事会第2397(2017) 号决议第8段,其中安理会决定,联合国会员国应立即,但在不迟于20171222日之后的24个月内遣返所有在该会员国管辖范围内赚取收入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民和所有监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海外工人的朝鲜政府安全监督专员,促请所有国家予以充分遵守,除非该国认定该国民是该国国民或是适用的国内法和国际法 ( 包括国际难民法和国际人权法、联合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联合国总部的协定或《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 ) 禁止遣返的国民; 又 促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促进、尊重和保护工人的人权,包括根据理事会第2397(2017) 号决议第8段在20191222日前被遣返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工人的人权;

5.还回顾大会第75/190 号决议第4段,大会在其中强调极其严重关切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其领土内外对其他国家公民实施酷刑、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即决处决、任意拘留、绑架和其他形式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报告;

6.重申深为关切调查委员会关于被遣送回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状况以及被从国外遣返 并受到惩罚的朝鲜民 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其他公民状况的调查结果,惩罚手段包括:拘禁,酷刑,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强迫失踪或死刑等;为此强烈促请各国尊重 不 推回的基本原则,向寻求庇护者提供人道待遇,并确保他们能够不受阻碍地寻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帮助,以便保护寻求庇护者的人权;再次促请各国履行国际人权法和《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妥善对待这两项文书所涵盖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员;

7.强调并再次表示严重关切调查委员会的以下调查结果:收集到的大量证词和收到的资料让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几十年来,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领导人有效控制的机构在该国境内依据国家 最 高层制定的政策犯下了危害人类罪;这些危害人类罪包括:灭绝、谋杀、奴役、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监禁、强奸、强迫堕胎和其他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出于与政治、宗教、种族和性别相关的理由的迫害,强行迁移人口,强迫人员失踪,以及故意造成长期饥饿的不人道行为等;

8.强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当局没有起诉危害人类罪以及其他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责任人;鼓励所有国家、联合国系统 ( 包括有关专门机构 ) 、区域政府间组织和论坛、民间社会组织、基金会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在追究责任方面进行合作,尤其是配合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工作,确保这些罪行不再逃脱处罚;

9.欢迎大会第75/190 号决议,其中大会鼓励安全理事会继续审议调查委员会的相关结论和建议,采取适当行动确保追究责任,包括考虑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局势移交国际刑事法院,并考虑采取进一步措施,对调查委员会表示可能构成危害人类罪的行为明显负有最大责任的人员实施有效定向制裁;

10.赞扬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迄今所开展的活动,并赞扬他在无法进入该国的情况下仍继续努力履行任务;

11.欢迎特别报告员的报告;

12.回顾调查委员会的建议和大会第75/190 号决议所载建议,并重申必须继续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严重的人权状况放在国际议程的重要位置,包括为此继续采取沟通、宣传和外联举措,并请高级专员办事处加强这些活动;

13.欢迎高级专员根据第40/20 号决议向人权理事会提交的关于促进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问责的报告, 赞扬高级专员办事处,包括其 驻首尔 实地机构迄今所作的努力,并鼓励其考虑其他相关机制的经验,酌情与国家、区域和国际机制积极接触和合作,作为其根据国际法标准 确定问责战略 的一部分;

14.决定继续加强高级专员办事处的能力,包括加强 驻首尔 实地机构的能力,为期两年,以便执行追责问 题独立 专家组在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旨在加强目前的监测和记录工作,建立中央信息和证据库,协助追究法律责任问题专家评估所有信息和证词,以制定在未来追责过程中可能使用的战略;

15.高级专员向人权理事会第四十九届会议口头汇报这方面的最新进展,以便就上述建议的执行情况向理事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提交全面报告;

16.决定根据人权理事会第37/28号决议,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期限延长一年;

17.高级专员在提交人权理事会第五十二届会议的报告中列入加强和进一步推进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问 责工作 并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的其他备选方案;

18.高级专员办事处组织一系列与受害者、受影响社区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的磋商和外联活动,以期将他们的意见 纳入问 责途径;

19.再次吁请包括联合国机构在内的有关各方考虑执行调查委员会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以便处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严峻的人权状况;

20.鼓励高级专员办事处 驻首尔 实地机构继续努力,欢迎该机构定期向人权理事会提交报告;请高级专员向人权理事会提供定期更新资料,说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权状况;

21.吁请所有国家尽力确保高级专员办事处实地机构能够独立运作,具备足够资源履行任务,与有关国家充分合作,并且不遭受任何报复或威胁;

22.高级专员办事处在秘书长提交大会的定期年度报告中通报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采取的后续行动;

23.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和大会提交定期报告,说明任务执行情况,包括为执行调查委员会 的建议采取后 续行动;

24.促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持续对话,向所有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特别是向特别报告员发出邀请并与他们充分合作,允许特别报告员及其辅助人员不受限制地访问该国,向他们提供一切必要信息,以便他们完成这项任务,同时推进与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合作;

25.鼓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向高级专员办事处发出访问该国的邀请;

26.又鼓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全面资料说明其在第二轮和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接受的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并进一步扩大与联合国其他人权机制的合作,以处理该国境内所有侵犯和践踏人权的行为;

27.鼓励联合国系统 ( 包括其专门机构 ) 、各国、区域政府间组织、有关机构、独立专家和非政府组织与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包括与特别报告员以及高级专员办事处实地机构开展建设性对话与合作;

28.鼓励各国、联合国 ( 包括有关专门机构 ) 、区域政府间组织和论坛、民间社会组织、基金会和所涉工商企业以及调查委员会建议所针对的其他利益攸关方积极落实这些建议;

29.鼓励所有国家、联合国 ( 包括有关专门机构 ) 、区域政府间组织和论坛、民间社会组织、基金会和所涉工商企业及其他利益攸关方支持旨在改善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道主义和人权状况 ( 包括国际绑架 ) 的对话和接触,包括朝韩对话;

30.促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不要在其边境和其他地方使用致命武力和其他过度武力,在COVID-19背景下与包括联合国系统在内的国际社会合作,为减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痛苦创造条件,并允许国际工作人员在该国开展工作,以便国际社会能够基于独立的需求评估 ( 包括拘留中心中弱势群体的需求评估 ) 和 监测能力,按照国际标准和人道主义原则,并根据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提供援助;

31.鼓励整个联合国系统继续协调统一地处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严重的人权状况,包括通过安理会审议;

32.鼓励 所有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关系的国家利用其影响力鼓励该国立即采取步骤停止一切侵犯和践踏人权的行为,包括关闭政治犯集中营,并进行深刻的机构改革;

33.秘书长向特别报告员和高级专员办事处实地机构提供切实执行任务所需的充足资源和支持,包括支持信息和证据库,确保该任务负责人得到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支持;

34.决定将特别报告员的所有报告转交联合国所有有关机构和秘书长,以采取适当行动。

2021年3月23日第49次会议

[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