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第四十一届会议
2019年6月24日至7月12日
议程项目3
人权理事会2019年7月11日通过的决议
41/6.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重申《世界人权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并回顾《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留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联合国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消除对儿童的暴力行为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
回顾《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及各相关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及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均承认性别平等问题并谴责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和暴力行为,
又回顾人权理事会、大会、安全理事会、妇女地位委员会和审议歧视妇女和女童问题的其他联合国机构和机关通过的所有相关决议和议定结论,特别是安全理事会2000年10月31日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
强调国际人权法禁止歧视,包括基于性别的歧视,国家的立法、政策和实践应遵守各国的国际义务,
表示深为关切各国、国际和区域组织以及民间社会,包括妇女组织、社区组织、女权团体、妇女人权维护者、工会及女童组织和青年领导的组织,在尊重、保护和实现所有人权方面取得的进展出现倒退,并认识到这些倒退与经济危机和不平等、鼓噪倒退的游说团体或政治观点、或滥用宗教反对为妇女和女童争取平等权利息息相关,
认识到自由权是国际文书承认的一项人权,而且与其他权利密不可分,这些权利包括行动自由、可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权、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工作权、受教育权、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表达自由、宗教或信仰自由、平等权、不受歧视的自由和隐私权,同时充分尊重人的尊严、完整性和身体自主权,
又认识到不同年龄和生活阶段的妇女和女童有不同的需求,各种形式的歧视,特别是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影响到她们的日常现实生活,不仅在拘留设施,而且在其他公共和私营机构、私人住宅和社区场所,以及在冲突和危机局势中,都可能导致剥夺自由,
还认识到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与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和陈旧定型的性别观念以及不平等的权力关系有着内在联系,歧视性态度、行为、规范、观念、习俗和有害做法,如女性外阴残割和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对妇女和女童的地位和待遇有直接的负面影响,而存在性别偏见的环境助长有罪不罚现象,阻碍保障性别平等和禁止歧视妇女和女童的立法和规范框架的执行,
重申根据适用的国际人权标准,所有妇女和女童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包括,有权控制并自由、负责任地决定与其性行为有关的事项(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而不受胁迫、歧视和暴力侵害;并重申,在性行为、性关系和生殖问题上的平等关系(包括充分尊重个人的尊严、完整性和身体自主权及能动性),要求相互尊重、同意并对性行为及其后果承担共同责任,
认识到民间社会,包括妇女组织、女权团体、妇女人权维护者、工会以及女童组织和青年领导的组织,为推动增强妇女和女童权能和实现其所有人权做出重要贡献,又认识到必须让民间社会公开、包容和透明地参与执行各项措施,在所有领域增强妇女和女童权能的工作中促进实质性性别平等,
感到遗憾的是,在负责制定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并监测其执行情况的若干联合国机构和机制中,特别是在管理职位上,妇女的任职人数仍然不足,并指出,性别代表性平衡是实现必要的结构改革的关键步骤,以便根据全系统性别均等战略推进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和性别均等,同时铭记必须确保最高标准的效率、能力和诚信水准以及公平地域分配,
注意到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关于将性别观和性别平等问题纳入主流方面的工作,
1.吁请各国:
(a)批准或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考虑作为特别优先事项,批准或加入该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b)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限制任何保留的范围,拟订保留时应尽可能做到内容确切,缩小范围,以确保任何保留均不违背《公约》的目标和宗旨;
(c)通过适当的立法、条例、政策和方案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d)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其他人权条约机构充分合作,并酌情落实其建议;
2.注意到法律和实践中歧视妇女问题工作组开展的工作,包括工作组的报告,吁请各国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防止、减少和消除造成或延续实质性或事实上歧视的男尊女卑和陈旧定型的性别观念,以支持实质性平等,并采取交叉办法,真正满足不同背景妇女和女童的需要;
3.吁请各国采取步骤酌情推动改革,落实法律框架和政策,以促进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和预防并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并在所有领域为此进行必要的投资,同时考虑到工作组确定的良好做法和建议,以及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其他国家在普遍定期审议背景下提出的建议,以及其他相关人权机制提出的建议,以期确保实现所有妇女和女童的人权;
4.又吁请各国:
(a)废除一切专门或过多地将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定罪的法律,以及基于任何理由,包括不符合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的国际义务的任何习俗、传统和对文化或宗教的滥用,对妇女和女童实行歧视的法律和政策;
(b)确保将关于性别平等和不歧视的国际义务纳入各级法律框架、政策和做法,包括在妇女和女童诉诸司法、获得赔偿和有效补救方面的法律框架、政策和做法;
(c)考虑按照国际人权义务并从促进性别平等和顾及年龄特点的角度对所有拟议立法和现行立法进行审查,并废除歧视性法律以防止倒退,必要时请独立专家、国家人权机构、妇女人权维护者、妇女和女童社区组织、女权团体、青年领导的组织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一道参与;
(d)促进立法、条例、政策和方案,推动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经济权能,确保同工同酬,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工作场所和教育领域的歧视,如以怀孕、生育、婚姻状况、年龄、种族或性别为由的歧视,以及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和骚扰;
(e)争取建立或加强包容性强并促进性别平等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障最低标准,确保人人都能在不受任何歧视的情况下获得符合国情的社会保障,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更高水平的保障,包括为从非正规工作向正规工作过渡提供便利;
5.敦促各国:
(a)禁止一切行为者(包括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实行任何形式的歧视,并采取适当行动消除歧视,从而确保妇女和女童能够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b)通过审查和修订立法和实施有性别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及其他手段,尊重、保护和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文书广为承认的作为人权之一的自由权;
(c)消除阻碍妇女在各个领域充分、平等和切实参与以及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各级决策岗位上进入领导层的各种障碍,不论是政治、法律、实际、结构性、文化、经济、体制障碍还是因滥用宗教造成的障碍,并积极促进领导层多样化,发扬具有包容性和激发潜能的领导力文化;
(d)改变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防止和消除公共和私人领域,包括数字环境中重男轻女和性别陈旧定型观念、消极的社会规范、态度和行为以及视妇女和女童从属于男子和男童的不平等的权力关系;这些观念导致并延续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和暴力行为,不仅在拘留设施,而且在其他公共和私营机构、私人住宅和社区场所,以及在冲突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都可能导致妇女和女童被剥夺自由;
(e)支持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及妇女和女童权利,包括她们在家庭中的平等和权利,为此实行长期提高认识举措,包括针对男子和男童的举措,特别是教育和公众宣传活动,包括媒体和网络活动,将关于妇女各项权利的课程(包括防止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课程)纳入师资培训,并确保人人都能接受基于证据的、全面的性教育;
6.吁请各国执行以下方面的政策和行动:
(a)收集、交流、肯定、执行和广泛宣传在防止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及消除性别陈旧定型观念、负面形象和对妇女和女童的剥削方面的良好做法,促进并支持实施提高认识方案,在所有环境中打击性别陈旧定型观念和基于性别的歧视,以减少藉以为剥夺妇女和女童的自由提供便利和理由的因素;
(b)确保提供司法途径、问责机制和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以便有效落实和执行旨在预防和消除所有情况下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行为的法律,包括让妇女和女童知晓其根据相关法律享有的权利,改善法律基础设施,包括对警察和治安部队、检察官、法官和律师以及其他有关当局和官员酌情开展顾及性别平等和年龄特点的培训,并消除获得法律咨询、援助和补救方面的所有障碍;
7.敦促各国根据《北京行动纲要》和《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及各相关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促进和保护性健康、生殖健康和生殖权利,并尊重、保护和实现所有妇女有权充分掌控并自由、负责任地决定与个人性行为、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有关的所有事项,而不受歧视、胁迫和暴力,方法包括:消除法律障碍;制定和执行政策、良好做法和法律框架,尊重身体自主权并保障普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基于证据的信息和教育,包括计划生育、安全有效的现代避孕方法、紧急避孕、少女怀孕预防方案、孕产妇保健,如熟练助产和急诊产科护理、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安全堕胎,以及生殖道感染、性传播感染、艾滋病和生殖系统癌症的预防与治疗;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纳入国家卫生战略和方案;
8.又敦促各国发展、支持和保护一个有利的环境,以便妇女权利组织、女权团体、妇女和女童人权维护者及青年人领导的组织能够充分、有意义和平等地参与制定、设计和执行与实质性性别平等有关的所有立法和政策,参与采纳和执行有利于可持续适用扶持妇女和女童的平等和赋权措施的良好做法;并敦促各国考虑采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报告中提出的为民间社会创造和维护安全有利环境的良好做法框架,同时从促进性别平等的角度考虑到妇女人权维护者的独特地位和面临的挑战;
9.吁请所有国家继续在国家和国际两级制定和加强标准和方法,通过加强国家统计能力改进性别统计资料以及按残疾状况和年龄分类的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传播,包括加强调动所有来源的资金和技术援助,以便使发展中国家能够系统地设计、收集和获取按性别、年龄、收入及对本国来说重要的其他特点分类的高质量、可靠和及时的数据;
10.强调必须将性别和年龄观纳入各级司法系统的主流,以确保妇女和女童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同时考虑到《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联合国消除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
11.决定将工作组的任务期限延长三年,名为歧视妇女和女童问题工作组,条件与人权理事会2010年10月1日第15/23号决议的规定相同,并另外请该工作组在履行任务时考虑到年龄层面的问题,将其纳入所有工作的主流,并审查女童面临的具体形式的歧视;
12.吁请所有国家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与工作组合作,并协助它完成任务,提供工作组所要求的一切必要的现有资料,并认真考虑积极回应工作组提出的访问该国的请求,使其能够有效履行任务;
13.请秘书长确保工作组的报告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报告同时得到妇女地位委员会的关注,以协助该委员会在歧视妇女和女童领域开展工作;
14.请联合国相关机构、基金(会)和计(规)划署,特别是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妇女署)、各条约机构和其他特别程序在各自任务范围内,并请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行为体以及私营部门,在工作组履行任务时予以充分合作,并请工作组继续与妇女地位委员会接触,包括参加其工作并正式提出报告;
15.吁请各国,并鼓励联合国和其他国际机构,在各级国际机构的组成中促进平衡的性别代表性和公平的地域分配,包括:
(a)酌情在国家一级制定指南和程序,适当考虑到性别平衡的需要,以此作为候选人提名和选举的考虑因素;
(b)加强努力,公布国际机构中现有的空缺职位,鼓励更多的妇女成为候选人,并监测和报告在实现性别代表性平衡方面的进展情况;
16.请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与工作组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密切合作,编写一份报告,说明目前妇女在人权机构和机制如咨询委员会、条约机构和人权理事会设立的特别程序中的代表性现状;提交理事会第四十七届会议的报告将包括各国在提名、选举和任命候选人方面的良好做法,以按照全系统性别均等战略,确保性别代表性平衡,并就在这方面协助理事会和会员国提出建议;
17.又请咨询委员会在编写上述报告时,以包容方式征求相关利益攸关方的意见、投入和有意义的参与,包括会员国、国际和区域组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特别程序、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和学术机构;
18.决定根据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继续审议这一问题。
2019年7月11日第38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