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第二十七届会议
议程项目3
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27/3寻求真相、司法、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问题特别报告员
人权理事会,
遵循 《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重申 《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49 年 8 月 12 日日内瓦四公约及其 1977 年 6 月 8 日《附加议定书》、其他相关的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文书以及《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回顾 通过打击有罪不罚现象保护和增进人权的一套原则, 以及这些原则的更新版本,
又回顾 大会 2005 年 12 月 16 日 第 60/147 号决议, 其中大会通过了 《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 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
还回顾 人权委员会关于人权与过渡时期司法的 2005 年 4 月 20 日第 2005/70 号决议、关于有罪不罚问题的 2005 年 4 月 21 日第 2005/81 号决议、关于了解真相权的 2005 年 4 月 20 日第 2005/66 号决议,人权理事会关于人权与过渡时期司法的 2008 年 9 月 24 日第 9/10 号决议、 2009 年 10 月 1 日第 12/11 号决议和 2012 年 9 月 27 日第 21/15 号决议、关于了解真相权的 2008 年 9 月 18 日第 9/11 号决议、 2009 年 10 月 1 日第 12/12 号决议和 2012 年 9 月 27 日第 21/7 号决议、关于法医遗传学与人权的 2009 年 3 月 27 日第 10/26 号决议和 2010 年 9 月 29 日第 15/5 号决议,理事会关于了解 真相权的 2006 年 11 月 27 日第 2/105 号决定和关于过渡时期司法的 2007 年 3 月 23 日第 4/102 号决定,以及大会关于了解真相权的 2013 年 12 月 18 日第 68/165 号决议,
重申 人权理事会 2011 年 9 月 29 日第 18/7 号决议,其中理事会决定设立 寻求真相、司法、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问题特别报告员 的任务,
回顾 大会在 2006 年 12 月 20 日第 61/177 号决议中通过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其中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有权了解强迫失踪案情的真相、调查的进展和结果、以及失踪者下落,并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在这方面采取适当措施,公约序言重申为此目的自由查找、接受和传递信息的权利,
又回顾 秘书长关于冲突和冲突后社会的法治和过渡时期司法的报告 和秘书长 2011 年关于同一主题的后续报告 ,包括其中所载的相关建议,以及秘书长 2006 年 、 2012 年 、 2013 年 和 2014 年 发布的报告,其中概述了一项关于增 强联合国系统为促进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的法治所提供的支持的效力的行动方案,
赞赏地注意到 联合国、包括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与有关国家合作,并应它们的请求,积极参与援助各国处理严重侵犯人权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
回顾 理事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关于人权理事会机构建设的第 5/1 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 5/2 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确认 寻求真相、司法、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问题特别报告员将继续处理严重侵犯人权和严重违反国际人 道主义法的情况,
强调 在制订和执行关于处理严重侵犯人权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战略、政策和措施时,必须考虑到每一情况的特点,以防再次发生危机和今后发生侵犯人权行为,并且在国家和地方各级确保社会凝聚力、国家建设、自主决策和社会包容,促进和解,
强调 必须采取全面办法,充分整合司法和非司法措施,包括单独起诉、赔偿、了解真相、体制改革、审查政府雇员和官员 、开展纪念活动和进程 以达成共同的观点,或适当地考虑将这些措施结合起来,以便确保问责、伸张正义、向受害人提供补救措施、推动康复与和解、建立对安保系统的独立监督、恢复对国家体制的信任、并按照国际人权法促进法治,
1. 赞赏地注意到 寻求真相、司法、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问题特别报告员提交人权理事会第二十一届会议 、第二十四届会议 和第二十七届会议 的报告以及提交大会第六十七届会议 和第六十八届会议 的报告;吁 请 各国在根据国情制订和执行关于处理严重侵犯人权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战略、政策和措施时,适当考虑到这些报告中所载的建议;
2. 欢迎 特别报告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开展工作,为其专题报告与所有区域的相关行动方开展全面、透明和包容各方的磋商,并进行国别访问;
3. 又欢迎 在国内接待过特别报告员的国家、已接受特别报告员的访问请求的国家、已邀请特别报告员访问本国的国家、以及对特别报告员关于提供资料的请求作出答复的国家给予合作;
4. 决定 按照人权理事会第 18/7 号决议规定的相同条件,将寻求真相、司法、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延长三年;
5. 促请 所有国家与特别报告员合作并向其提供协助,以便其切实执行任务,包括考虑到国别访问是特别报告员履行任务的基本工具之一,迅速答应访问请求,并促请所有国家及时向特别报告员提供他所要求的一切必要资料;
6. 请 特别报告员继续 每年 向人权理事会和大会提出报告;
7. 请 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切实履行任务所需的一切人力、技术和财政援助;
8. 决定 根据理事会工作方案在同一议程项目下继续审议此事。
2014年9月25日
第39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