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23/7

大 会

Distr.: General

20June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二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3

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

23/7.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回顾《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又回顾世界人权会议1993年6月25日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1995年9月15日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2005年和2010年关于上述文件的审查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2001年9月8日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4月24日通过的德班审查会议的结果文件,

还回顾大会2011年12月19日第66/130号决议、安全理事会2000年10月31日第1325(2000)号决议、人权理事会2010年10月1日和2012年7月5日关于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的第15/23号决议和第20/6号决议、以及2012年7月5日关于“国籍权:妇女和儿童”的第20/4号决议,

铭记各项国际人权条约,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并载有保障条款,确保妇女和男子、以及女童和男童平等享受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确认妇女在与男子平等基础上充分参与所有生活领域,对于国家实现充分、完整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意识到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需要考虑到她们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确认限制妇女和女童平等地充分参与发展进程和公共与政治生活的法律、政策、习俗和传统是歧视性的,妇女不参与决策助长了贫困的女性化,并妨碍了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增长,

又意识到妇女和女童占全世界人口的一半以上,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是实现可持续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以及持久解决全球挑战的关键因素,男女平等对男女老少及整个社会都有利,

铭记世界各国在克服男女不平等方面仍然面临着挑战,

重申必须加紧努力,在全世界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

深感关切的是,对妇女进行丑化、骚扰和实施各种形式的暴力,包括进行有针对性的攻击和性暴力,被用来使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妇女噤声并诋毁其名誉,

确认并深感遗憾的是,许多妇女和女童遭受多重形式的歧视,因歧视性法律和做法而仍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尚未实现,

承认联合国促进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妇女地位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人权理事会各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以及联合国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和机制为消除世界各地在法律上和实际上的歧视现象所开展的工作,并注意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这个问题上开展的工作,

确认促进两性平等是依照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34号决议通过的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而建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的一项基本职责,

考虑到政治过渡期对促进妇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领域的平等参与和代表权来说是一次独特的机会,但也可能在这方面提出挑战,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1.欢迎法律和实践中的歧视妇女问题工作组所开展的工作;赞赏地注意到工作组的报告;

2.确认工作组采取了建设性态度;吁请工作组在履行任务时保持这种态度,并与各国开展对话,以便从国际人权法规定的国家义务的角度探讨消除法律和实践中歧视妇女的问题,同时考虑到在不同情况下和根据妇女面临的不同现实发挥转变作用的良好做法;

3.申明要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落实人权,就需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切实并有意义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各个方面;

4.吁请各国作为在全系统范围内全面对待不歧视和机会和待遇平等问题的一项方针,酌情采纳特别或积极行动措施,争取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实现两性平等;

5.又吁请各国采取具体步骤,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以便 在各级政治和公共决策程序中实现两性平等,尤其是在政治过渡时期,并鼓励妇女参与建设国家、解决和平与安全问题;

6.还吁请各国促进改革,实施促进平等、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的法律框架和政策,包括国籍法;

7.促请各国通过顾及多元文化背景的公共宣传活动和教育方案,制定自下而上的建设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民主问责关系的办法,从而营造有利条件,促进公众认可和接受女性担任领导和决策职位;

8.吁请各国促进妇女和女童的权利,支持对她们赋权,如酌情通过一套关注性别平等的面向家庭、工作场所和市场的一致的社会和经济政策,并解决贫困和社会排斥问题,以克服她们面对的结构性障碍和不平等,从而确保她们能够长久并持续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9.强调需要加快努力消除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包括通过制订全面的国家法律框架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并保证她们能够获得适当的民事救济和补救,同时考虑到多重交叉和严重形式的歧视;

10.重申受教育权的重要性,因为这是对妇女和女童赋权以及确保平等和不歧视的关键所在;

11.吁请各国在各自国家能力范围内,增加妇女和女童对数码技术的了解,改善其获取信息和通信技术的机会以及对此种技术全球治理的参与,包括开展国际合作,从而支持并增强妇女和女童对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平等参与;

12.建议各国收集数据并编制按性别分类的统计资料,开展反映妇女在社会各方面参与情况的多学科研究,以帮助弥补在地方、国家和全球各级对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情况的认知空白;

13.吁请各国支持国家人权机构和妇女人权和两性平等问题专门机制,酌情改善其资源状况;

14.确认民间社会组织、尤其是独立的妇女民间社会组织所做的工作对于促进政治和公共生活各方面的全面平等及消除针对妇女、包括女性人权维护者的暴力行为至关重要,因此这些组织为了持续生存和发展需要得到支持;

15. 决定按照与人权理事会在第15/23号决议中所规定的相同的条件,将法律和实践中的歧视妇女问题工作组的任期延长三年;

16. 吁请所有国家与工作组合作并协助其工作,提供其要求的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并认真考虑答应工作组提出的访问本国的请求,以便它能够切实履行任务;

17.吁请各国并促请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全球各治理机构促进妇女平等担任决策职位和参与决策进程;鼓励它们任命并提拨女性工作人员,以保证她们的平等参与;

18. 请联合国有关机构、基金(会)和计(规)划署、条约机构和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行为者以及私营部门在工作组履行任务时充分与之合作;并请工作组继续与妇女地位委员会合作;

19.请工作组继续围绕重点主题(即:政治和公共生活、经济和社会生活、家庭和文化生活、健康和安全)开展工作,并特别注意有助于动员包括成年男子和男童在内的全社会消除对妇女歧视的良好做法;

20.注意到工作组打算在下次报告中着重论述在经济和社会生活方面、包括在经济危机时期的法律和实践中歧视妇女的问题,并特别注意当前和过去的经济危机如何影响妇女获得经济和社会资源的情况,以及在经济危机发生时和结束后切实保护妇女的社会和经济地位的政策;

21.请工作组在履行任务时支持各国在履行作为有关国际人权条约缔约国所负的与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有关的义务以及可能有的相关承诺时处理对妇女和女童的多重形式歧视问题的各种举措;

22. 决定根据人权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继续审议这一问题。

2013年6月13日

第38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