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43/16

大 会

Distr.: General

6 July 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四十三届会议

2020年2月24日至3月13日和6月15日至23日

议程项目3

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2020年6月22日通过的决议

43/16.人权维护者处境特别报告员的任务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两公约和其他有关文书的宗旨和原则,

回顾大会1998年12月9日第53/144号决议,其中大会协商一致通过了该决议所附《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并重申该《宣言》及其宣传和执行工作的重要性,

又回顾上述《宣言》所有条款仍持续有效和适用,

还回顾以往关于这一主题的所有决议,包括人权理事会2011年3月24日第16/5号、2014年3月28日第25/18号、2016年3月24日第31/32号、2017年3月23日第34/5号和2019年3月21日第40/11号决议,以及大会2013年12月18日第68/181号、2015年12月17日第70/161号、2017年12月24日第72/247号和2019年12月18日第74/146号决议,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强调个人和民间社会机构,包括非政府组织、团体和国家人权机构,在地方、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促进和保护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重要作用,

重申大会和人权理事会对人权维护者因受到威胁、攻击、报复和恐吓而面临严重的风险表示严重关切,

重申各国有义务保护所有人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强调指出,尊重和支持包括妇女人权维护者在内的所有人权维护者的活动,对于全面享有人权至为关键,

铭记国内法律和行政规定及其适用应该为人权维护者的工作提供便利,包括避免违背国际人权法对其施加任何罪名、污名、妨碍、阻碍或限制,

强调指出,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法的国内法律框架才是能让人权维护者安然促进和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法律框架,

感到严重关切的是,在一些情况下,国家安全法和反恐怖主义法及民间社会组织管理法等其他措施被错误地用于对付人权维护者,或者以有悖于国际法的方式妨碍他们的工作并危及他们的安全,

确认迫切需要应对利用法律不恰当地阻碍或限制人权维护者工作能力的做法,并采取具体步骤,包括审查和酌情修正相关法律并加以实施以确保其符合国际人权法,预防和制止这种做法,

1.欢迎这项工作,并赞赏地注意到人权维护者处境特别报告员的报告,强烈敦促所有国家采取具体步骤,在法律和实践中创造一个安全和有利的环境,使人权维护者能够不受阻碍并免于在不安全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2.决定将人权维护者处境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延长三年,职权范围与人权理事会第16/5号决议规定的相同;

3.敦促所有国家配合并协助特别报告员履行其任务,提供一切资料,并毫无不当拖延地答复特别报告员转递的来文;

4.吁请各国认真考虑积极回应特别报告员提出的访问要求,并敦促各国就特别报告员各项建议的后续行动和执行情况与之进行建设性对话,以便其能够更加有效地履行任务;

5.请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切实履行任务所需的一切协助;

6.鼓励联合国所有有关机构和组织在各自任务授权范围内为特别报告员有效执行其所负任务,包括在其进行国别访问期间提供一切可能的协助和支持,并为此就确保人权维护者得到保护的方式方法提出建议;

7.决定根据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继续审议这一议题。

2020年6月22日第45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