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27/1

大 会

Distr.: General

1 October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二十七届会议

议程项目3

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27/1强迫或非自愿失踪

人权理事会,

重申《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条款,其中规定保护生命权、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免受酷刑的权利以及在法律面前人的地位得到承认的权利,

回顾人权委员会1980年2月29日第20(XXXVI)号决议,其中委员会决定设立一个工作组,由五名成员以个人身份任职,负责审查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并回顾以往所有有关这一问题的决议,特别是人权理事会2008年3月27日第7/12号决议和2011年3月24日第16/16号决议,其中理事会协商一致决定,延长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任务;还回顾理事会2014年3月27日第25/116号决定和理事会2012年9月27日第21/4号决议,

又回顾大会1992年12月18日第47/133号决议,其中大会通过了关于《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作为各国应遵守的一套原则,

欣见98个国家已签署《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43个国家已批准或加入该《公约》,确认《公约》的执行将大大有助于终止有罪不罚现象,增进和保护所有人的一切人权,

尤其深感关切的是,世界各地强迫或非自愿失踪案件,包括构成或相当于强迫失踪的逮捕、关押和绑架案件不断增加,失踪案件证人或失踪人员亲属遭到骚扰、虐待和恐吓的报告亦不断增加,

回顾《公约》规定受害人有权知道关于强迫失踪案情的真相、调查的进展和结果、以及失踪者的下落,并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在这方面采取适当措施,

饶有兴趣地注意到,鉴于在很多情况下,强迫失踪案件举报不足仍然是一个重大问题,其原因有多种,包括担心报复、司法薄弱、贫困和不识字等,工作组建议向家属和民间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援助,以便其向工作组举报据称强迫失踪案件,

又饶有兴趣地注意到工作组关于在强迫失踪方面了解真相权的一般性意见、 关于儿童与强迫失踪的一般性意见、关于妇女受强迫失踪影响的一般性意见,以及关于认定强迫失踪属延续性犯罪行为的一般性意见, 并在这方面回顾《公约》和《宣言》的有关条款,

承认强迫失踪行为可构成《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所定义的危害人类罪,

欣见大会决定宣布8月30日为“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大会2010年12月21日第65/196号决议决定根据人权理事会2010年6月17日第14/7号决议提出的建议,宣布3月24日为“了解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真相权利和维护受害者尊严国际日”,并吁请各会员国、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以及民间社会纪念这两个国际日,

注意到许多国家与工作组合作,鼓励各国与工作组合作,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1.呼吁所有尚未签署、批准或加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国家作为优先事项考虑这样做,并考虑《公约》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关于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的备选办法;

2.赞赏地注意到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各项报告;鼓励各国适当考虑其中所载的意见和建议;

3.欢迎工作组为处理所有强迫失踪情况而开展的重要工作;鼓励工作组继续履行人权理事会第7/12号决议为其规定的任务;

4.又欢迎工作组与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特别程序和条约机构在各自任务框架内开展合作;

5.决定按照人权理事会第7/12号决议的规定,将工作组的任务再延长三年;

6.吁请长时间未对其国内强迫失踪案件指控作实质性答复的国家作出实质性答复,并适当考虑工作组在报告中就这一问题提出的有关建议;

7.鼓励工作组按照其工作方法,继续向相关国家提供关于强迫失踪的指控的有关详细资料,以便对这种来文及时作出实质性的答复,但不影响有关国家与工作组合作的必要性;

8.关切地注意到,工作组称它没有充足的资源切实履行任务,特别是人力资源极度短缺;请秘书长向工作组提供其持续切实履行任务所需的一切资源和协助,特别是向其提供适足和可预测的人力和物力资源;

9.决定根据理事会工作方案继续审议强迫失踪问题。

2014年9月25日第39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