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15/23

大 会

Distr.: General

8 Octo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3

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15/23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并遵循《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回顾世界人权会议1993年6月25日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1995年9月15日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及2005年和2010年对上述文件执行情况的审查、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2001年9月8日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4月24日通过的德班审查会议的结果文件,

欢迎设立联合国促进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简称联合国妇女署,

铭记世界上所有国家在扭转男女不平等现象方面仍然面临着挑战,

回顾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结果文件、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通过的宣言以及德班审查会议的结果文件,

又回顾人权委员会2000年4月17日第2000/13号决议、2001年4月23日第2001/34号决议和2003年4月22日第2003/22号决议,以及关于将妇女的人权纳入整个联合国系统的工作的理事会2007年12月14日第6/30号决议和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的理事会2009年10月2日第12/17号决议,

铭记各项国际人权条约,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并载有保障条款,确保妇女和男子,以及女童和男童平等享受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深切关注各地妇女因歧视性法律和做法而仍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而且世界各国均未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两性平等,

承认妇女面临着多种形式的歧视,

重申必须加紧努力,消除世界各地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承认妇女充分、平等地参与所有生活领域,对于国家实现充分、完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又承认各国对于消除法律上和实际上对妇女的歧视负有首要责任,而联合国人权系统在推动这些努力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铭记消除对妇女的歧视需要考虑到妇女的具体社会经济背景,并承认,限制妇女平等地充分参与发展进程和公共与政治生活的法律、政策、习俗和传统是歧视性的,可能会助长贫困的女性化,

回顾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并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1. 重申各国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2. 欢迎国际社会承诺充分执行“千年发展目标”,并在这一方面强调各国国家元首决心促进两性平等并赋予妇女权能,以此作为战胜贫困、饥饿和疾病及促进真正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3. 又欢迎世界各国努力改革其法律制度,以便消除影响妇女充分并切实享受其人权的障碍;

4. 关切地指出,尽管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和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审查期间作出保证,修改或废除尚存的歧视妇女和女童的法律,但许多这方面的法律仍然有效而且继续执行,因此阻碍妇女和女童充分实现其人权;

5. 吁请各国履行其国际义务和承诺,废除所有尚存的基于性别的歧视性法律,并消除司法中的性别偏见,考虑到这些法律侵犯了妇女免遭歧视的人权;

6. 承认妇女在法律面前不平等的地位导致妇女在接受教育、获得保健服务、经济参与和进入劳动市场方面缺乏平等的机会,并造成了工资和报酬、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参与决策进程、继承、土地所有权、包括贷款在内的金融服务,以及国籍和法律行为能力等方面的差别,同时导致妇女越来越容易受到歧视和暴力,并承认所有国家都在这些方面面临着挑战;

7. 承认妇女地位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理事会暴力侵害妇女其原因及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贩卖人口问题、特别是贩卖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当代形式奴役问题特别报告员和联合国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和机制为消除世界各地在法律上和实际上的歧视现象所作的工作;

8. 强调妇女在经济发展和消除贫困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强调必须促进同工同酬或同等价值工作同等报酬,并推动承认妇女无报酬工作的价值,同时制定和推广促进协调就业和家庭责任的政策;

9. 呼吁各国确保妇女在政治、社会和经济决策中的充分代表性和充分平等参与,以此作为两性平等的基本条件,并确保提高妇女和女童的能力,以此作为消除贫困的一项关键因素;

10. 特别欢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确保妇女在法律的面前平等方面所开展的工作;

11. 承认理事会在解决在法律上和实际上对妇女歧视问题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12. 欢迎在理事会第十一届会议期间举行法律面前平等问题小组讨论会;

13. 注意到尽管人权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在其职权范围内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着手解决对妇女的歧视现象,但其对这种歧视的关注并不系统;

14. 又注意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这一问题上开展的工作;

15.注意到高级专员办事处编写的关于在法律上和实际上对妇女的歧视问题以及联合国人权系统如何解决此问题的专题研究报告;

16.欢迎关于在法律上和实际上对妇女的歧视问题的半日专题讨论;

17.呼吁各国特别注意歧视弱势处境中妇女的问题,例如生活贫困妇女、移徙妇女、残疾妇女,以及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

18.决定设立关于法律和实践中对妇女的歧视问题工作组,由5名独立专家组成,为期3年,任务是:

(a)与各国、有关联合国机构、国家人权机构、不同法律体系专家和民间社会组织开展对话,以确定、推广并交流有关废除歧视妇女的法律或在执行或影响对妇女有歧视的法律的最佳做法,并编写这一方面的最佳做法的简编;

(b)与各国及有关联合国机构、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并考虑其意见,研究工作组可以如何与各国合作,以履行关于消除法律上和实践中对妇女的歧视对承诺;

(c)就如何改善立法和执行法律提出建议,促进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特别是关于促进男女平等并赋予妇女权力的目标3;

(d)联系其任务对执行,与理事会其他特别程序和附属机构、包括妇女地位委员会和联合国妇女署在内的有关联合国实体,以及特别是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其他条约机构在各自任务范围内密切协调开展工作,以期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e)考虑其他利益攸关方,包括有关区域人权机制、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的观点;

(f)自理事会第二十届会议起,参考联合国人权机制和广义的联合国系统的研究结果,向理事会提交关于法律和实践中对妇女的歧视问题和消除这种歧视的良好做法的年度报告;

19.吁请各国与工作组合作并协助其执行任务,提供其要求的一切必要和具备的资料,并认真考虑同意工作组提出的访问请求,使其能够切实履行任务;

20.请有关联合国机构、基金和计(规)划署、条约机构和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行为者,以及私营部门在工作组履行任务时充分与之合作;

21.请工作组将报告提供给大会、妇女地位委员会、联合国妇女署和有关联合国实体;

22.并请工作组帮助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技术援助或咨询服务,以更好地促进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23.请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为工作组提供一切必要的人力资源和资助,以便工作组有效执行任务;

24.决定按照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继续审议这一问题。

第33次会议2010年10月1日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