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第三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3
人权理事会2016年9月29日通过的决议
33/10.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
人权理事会,
遵循 《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重申 人权理事会以往有关所有决议,特别是 2008 年 3 月 28 日第 7/22 号决议、 2009 年 10 月 1 日第 12/8 号决议、 2010 年 9 月 30 日第 15/9 号决议、 2011 年 3 月 24 日第 16/2 号决议、 2011 年 9 月 28 日第 18/1 号决议、 2012 年 9 月 27 日第 21/2 号决议、 2013 年 9 月 27 日第 24/18 号决议和 2014 年 10 月 2 日第 27/7 号决议。
回顾 大会 2010 年 7 月 28 日第 64/292 号决议,其中大会确认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对于充分享有生命权和其他所有人权必不可少,
又回顾大会2015年12月17日第70/169号决议,其中大会确认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是人权,并且对于充分享有生命权和其他所有人权必不可少;并回顾大会与充分实现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有关的所有决议,
还回顾《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回顾《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其中重申所有人权,包括发展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
欢迎通过《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包括为所有人提供水和环境卫生并对其进行可持续管理的目标6,其中包含与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以及个人卫生有关的重要具体目标;承认需要对目标6采取一种综合的方针,以反映获得安全饮用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之间的相互联系,同时也应努力改善水质和水的安全,以减少缺水人数,并确保注意满足妇女和女童的需求,
申明注意实现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以及其他相关的人权将推动会员国努力实现其他几个可持续发展目标,包括与适足住房、教育、健康和性别平等有关的目标,
注意到在2014年“人人享有卫生设施和水”伙伴关系高级别会议及在2015年第四届非洲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会议通过的《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恩哥尔宣言》中所作的关于促进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的有关承诺与倡议,2016年第六届南亚环境卫生会议通过的《达卡宣言》,2016年第四届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环境卫生会议通过的《利马宣言》,以及2016年第六届“非洲水周”活动期间通过的关于在非洲实现水安全和环境卫生的恩哥尔承诺的达累斯萨拉姆路线图,
深感关切的是,千年发展目标7中关于卫生设施的目标尚未达到,因为截至2015年,全世界还有近7亿人的需求未得到满足,此外仍然有超过24亿人享受不到改良卫生设施,其中超过9.46亿人依然露天如厕,而这是贫穷和赤贫最明显的表现之一,
又深感关切的是,缺乏获得水、卫生设施和个人卫生的途径使人们付出了严重的代价(如健康状况不佳和死亡率高)和重大的经济损失;申明可负担性、无障碍性和可获得性等人权标准要求所有人都能以可负担得起的价格使用水、卫生设施以及个人卫生设施和服务,
还深感关切的是,妇女和女童在获取水和卫生设施方面常常面临特别障碍,在人道主义危机中情况尤其严重,而且在世界许多地方,她们肩负着为家庭取水的重担,这限制了女童接受教育和休闲以及妇女谋生等其他活动的时间,
深感关切的是,无法获得适足的水和卫生服务(尤其包括校内的经期卫生管理)会加剧与月经有关的普遍成见,对性别平等以及妇女和女童享有包括受教育权和健康权在内的各项人权产生不利影响,
又深感关切的是,妇女和女童在为家庭取水以及到住家以外地点使用卫生设施或在露天如厕时,尤其面临风险,很容易受到袭击、性暴力、性别暴力、骚扰及其他安全威胁,
重申各国有责任确保尊重、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因为所有人权都具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必须以公正和平等的方式,在同样的基础上,以同样的重视程度,全面对待所有人权,
回顾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和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理解是,享有安全饮用水的权利与享有卫生设施的权利密切关联,但又有不同特点,因此应当加以分别对待,以解决落实这两项权利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难题,此外,如果不将享有卫生设施作为一项单独权利加以对待,则这项权利往往会一直受到忽视,同时,这两项权利都是适足生活水准权的组成部分,
又回顾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源自适足生活水准权,并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的权利以及享有生命和人格尊严的权利密切相关,
重申必须消除在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方面基于种族、性别、年龄、残疾、族裔、文化、宗教和民族或社会出身或其他任何理由的歧视和不平等,以期消除基于城乡差距、不达标的住房、收入水平或其他相关因素的歧视和不平等,
申明国家方案和政策在确保逐步实现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方面的重要性,
又申明必须开展区域和国际技术合作,酌情藉此促进逐步实现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同时不影响国际水法包括国际水道法的问题,
确认民间社会在地方、国家、区域和国际各个层面为促进实现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各项基本自由和人权包括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人权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1.欢迎大会确认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是适足生活水准权的组成部分,对于充分享有生命权和所有人权必不可少;
2.又欢迎大会确认享有安全饮用水的人权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不受歧视地获得供个人和家庭使用的充足、安全、可接受、便于汲取和负担得起的用水,享有卫生设施的人权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不受歧视地在所有生活领域实际享有负担得起且安全、卫生、有保障、无论从社会角度还是文化角度均可接受、维护隐私和确保尊严的卫生设施,同时重申这两项权利都是适足生活水准权的组成部分;
3.申明享有安全饮用水的人权与享有卫生设施的人权密切相关,但又有不同特点,因此应当加以分别对待,以解决落实权利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难题,同时确认人权理事会以往所有关于这一专题的决议以及前任和现任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工作的重要性;
4.赞赏地注意到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第三十届会议提交的关于获取负担得起的水和卫生服务的年度报告,以及向理事会第三十三届会议提交的关于在实现享有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中的性别平等问题的年度报告;
5.又赞赏地注意到前任务负责人提交大会第六十九届会议的关于实现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方面的参与权的年度报告,以及现任特别报告员提交大会第七十届会议的关于享有水、卫生设施和个人卫生的人权框架以及评估不同水平和种类服务的相关人权标准和原则的年度报告;
6.重申各国负有确保全面实现所有人权的主要责任,并必须采取步骤,在全国和通过国际援助与合作,特别是通过经济和技术援助与合作,最大程度地利用其现有资源,通过所有适当的手段,尤其是在落实人权义务方面采取立法措施,逐步达到全面实现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
7.强调各国、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国际和发展伙伴以及捐助机构所提供的国际合作与技术援助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如期实现相关的千年发展目标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请各发展伙伴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拟订、实施和监督发展方案,以支持与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有关的国家倡议和行动计划;
8.着重指出,必须对侵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侵犯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的行为进行有效补救,为此还必须采取司法措施、准司法措施和其他适当的补救措施,包括由个人或代表个人,或酌情代表个人群体提起的诉讼程序,以及旨在避免上述权利遭到侵犯的适当程序,以期秉公处理在实现作为适足生活水准权一部分的享有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方面的所有侵犯人权行为,包括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妇女和女童以及处境危险的人都能平等地获得有效补救;
9. 关切地注意到 ,尽管 作出 了一切努力, 但 在实现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方面仍然存在性别不平等现象 ; 因此呼吁各国:
查明,以期废除和改革,所有在平等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方面以及在基于性别的暴力方面有直接或间接歧视性影响的法律;
采取行动,解决系统性的不平等问题,并履行其在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方面切实实现实质性性别平等的义务,包括执行有针对性的促进两性平等的政策、预算和措施,而不只是颁布正式规定;
通过公众宣传运动、教育及媒体等措施,防止和打击性别不平等的根本原因,包括社会习俗、陈规定型观念、男女的角色和禁忌的影响;
考虑到基于性别的不平等会因其他歧视理由和不利因素而加剧,因此必须在政策举措中使用“交叉视角”,以便酌情优先考虑包括妇女和女童在内的最弱势群体享有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并为此采取措施;
增加水务、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部门与教育、就业和医疗等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处理基于种族、性别、年龄、残疾、族裔、文化、宗教和民族或社会出身或任何理由的不平等现象,以期逐步以全面的方式消除不平等;
制定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的方针、方案和政策,扶持妇女真正参与所有阶段的规划、决策、实施、监测和评价工作;
10.欢迎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工作,及其为其专题报告而与所有区域的相关及感兴趣的行动方开展的全面、透明和包容各方的磋商以及所进行的国别访问;
11.决定将现任任务负责人,即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延长三年;鼓励特别报告员根据人权理事会第7/22号和第16/2号决议规定的任务,并根据关于这一事项的其他所有相关决议,促进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的充分实现;
12.鼓励特别报告员继续协助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尤其是目标6,特别是充分实现所有人的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
13.请特别报告员继续每年向人权理事会提交报告,并向大会提交年度报告;
14.鼓励特别报告员通过与相关的利益攸关方接触等方式,推动在落实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领域提供技术援助;
15.鼓励各国政府继续积极回应特别报告员要求访问和索取资料的请求,切实贯彻落实任务负责人的建议,并提供有关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16.请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切实履行任务所需的一切资源与协助;
17.决定根据理事会工作方案在同一议程项目下继续审议此事。
2016 年 9 月 29 日
第 39 次会议
[经记录表决,以42票对1票、4票弃权获得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孟加拉国、比利时、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博茨瓦纳、布隆迪、中国、刚果、科特迪瓦、古巴、厄瓜多尔、埃塞俄比亚、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加纳、印度、印度尼西亚、拉脱维亚、马尔代夫、墨西哥、蒙古、摩洛哥、纳米比亚、荷兰、巴拿马、巴拉圭、菲律宾、葡萄牙、卡塔尔、大韩民国、沙特阿拉伯、斯洛文尼亚、南非、瑞士、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多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越南
反对:
吉尔吉斯斯坦
弃权:
萨尔瓦多、肯尼亚、尼日利亚、俄罗斯联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