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43/10

大 会

Distr.: General

29 June 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四十三届会议

2020年2月24日至3月20日和6月15日至23日

议程项目3

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2020年6月19日通过的决议

43/10.国家外债和其他有关国际金融义务对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影响问题独立专家的任务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及其他有关国际人权文书,

重申人权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关于结构调整和经济改革政策及外债对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影响问题的各项决议和决定,其中最近一项是理事会2019年3月21日第40/8号决议,并重申其他所有有关决议,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当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强调指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属于经济、社会、文化或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问题,

强调世界人权会议一致呼吁国际社会作出一切努力,帮助减轻发展中国家的外债负担,以辅助这些国家的政府努力争取全面实现本国人民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强调指出,《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执行手段最为重要;为此着重指出,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对于切实实现各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来说至关重要,

又强调指出,《2030年议程》决心协助发展中国家通过执行旨在推动酌情进行债务融资、债务减免和债务重组的协调政策,实现长期债务可持续性,并决心处理重债穷国的外债问题,以减轻债务压力,

认识到第三次发展筹资国际会议通过的《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作出了承诺;注意到尽管国际上作出了债务减免努力,但许多国家仍然易受债务危机影响,有些国家已陷入危机,其中包括一部分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

又认识到任何国家均拥有重组其主权债务的主权权利,这项权利不得因其他国家的任何措施而受到阻挠或妨碍,

申明债务负担会导致发展中国家面临的诸多问题进一步复杂化,加剧极端贫困,妨碍实现可持续人类发展,因而严重阻碍实现所有人权,

1.表示赞赏国家外债和其他有关国际金融义务对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影响问题独立专家开展的工作和作出的贡献;

2.决定根据人权理事会第34/3号决议规定的职权范围,将国家外债和其他有关国际金融义务对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影响问题独立专家的任务延长三年;

3.鼓励独立专家按照其任务授权,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各位特别报告员、独立专家、人权理事会及其咨询委员会有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和发展权问题的各专家工作组成员合作;

4.请独立专家根据人权理事会和大会的工作方案,定期向理事会和大会提交报告;

5.请秘书长向独立专家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尤其是独立专家履行职责所需的一切人员和资源;

6.敦促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与独立专家充分合作,便利其履行任务;

7.决定根据理事会工作方案在同一议程项目下继续审议此事。

2020年6月19日第44次会议

[经记录表决,以26票赞成,15票反对、6票弃权获得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安哥拉、阿根廷、巴林、孟加拉国、布基纳法索、喀麦隆、智利、刚果民主共和国、厄立特里亚、斐济、印度、印度尼西亚、利比亚、毛里塔尼亚、纳米比亚、尼泊尔、尼日利亚、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塞内加尔、索马里、苏丹、多哥、乌拉圭、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反对:

澳大利亚、奥地利、巴西、保加利亚、捷克、丹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波兰、大韩民国、斯洛伐克、西班牙、乌克兰

弃权:

阿富汗、亚美尼亚、巴哈马、马绍尔群岛、墨西哥、秘鲁]